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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

时间:2022-06-11 01:03: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民社会理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市民社会理论

第1篇

关键词:市民社会;社会关系;社会建设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0-0069-02

青年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是从批判和借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开始的。马克思从市民社会角度深刻剖析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剥削本质,找到了消解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和引导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理论。因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特定的时代意蕴,我们可以在今天的社会背景下对其进行拓展和运用,从而构建我国社会建设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适用语境

黑格尔从伦理发展维度论证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从经济角度把市民社会理解为“需要的体系”。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思想进行了继承和发展,从经济角度把市民社会理解为“交往形式”,从政治角度把市民社会理解为“资产阶级社会”,并以此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批判。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是以商品经济为背景来研究市民社会的。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定阶段,市民社会是商品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社会组织形式。马克思正是在把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结合起来的研究中,形成了关于资本主义的社会批判理论。

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资产阶级凭借生产资料私有制而广泛参与各种经济活动,成为商品经济的主导者。无产阶级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得了相应的工资,为了购买生活资料也会参与到商品经济活动中。所以,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是市场主体,因而都是市民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资产阶级因为其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成为商品经济活动的强势主体,并成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构成部分。无产阶级有限的经济活动使他们成为商品经济的弱势主体,成为市民社会的微不足道的组成部分。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与市民社会虽然分化为公共政治生活领域与公共经济生活领域,但是,两大领域的主导者都是资产阶级。总而言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是政治主体,掌握着国家权力;资产阶级又是市场主体,掌握着市民社会的话语权。所以,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中,他总是把市民社会界定为“资产阶级社会”、“交往关系”(主要指经济交往关系),甚至直接把市民社会界定为“资产阶级”,深刻地说明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市民社会的异化现象。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资产阶级所宣扬的政治解放只不过是市民社会成员(即资产阶级)权利的解放,政治解放并未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对劳动者的压迫,因而,要以人类解放超越资产阶级政治解放,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1]。只有这样,异化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市民社会才能真正成为全部社会成员自己的组织,才能承担起收回国家权力并从事社会管理的责任。

由此可知,马克思市民社会的适用语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品经济下产生的独立的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组织――市民社会。二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下资产阶级成为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强势主体,从而导致市民社会的异化,使市民社会不再是纯粹的“需要的体系”,而是掌握弱势群体经济利益和政治命运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个体之上的异化组织。三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就是通过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消除市民社会的异化现象,使市民社会回归其社会价值本位,成为真正的社会个体的利益组织。总之,因为马克思从商品经济角度寻找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阶级对立的根源,所以,他强调的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我们今天还需要从社会文化权利角度来拓展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拓展

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范畴。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界定为由相互“需要的体系”将人们联系起来的“市场交往关系”及其“保障机制”。市场交往关系是“需要的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属性,而市场交往关系的保障机制则属于社会关系范畴。这说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并非只指向经济关系,而是指向国家之外的多元集合体。我们也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二分”理论架构,因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也应该是多元的。但马克思从其历史哲学研究的需要出发,逐渐将市民社会的内涵集中在经济关系领域。

马克思将市民社会范畴集中在经济关系领域,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与思维逻辑的。马克思以十九世纪上半叶西欧自由资本主义为背景,本着对现实物质利益的深刻关切,把市民社会作为理论工具去解剖资本主义的经济和社会现实。为着这样的研究目的,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遵循的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路径”[2]。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他的市民社会范畴就应该包括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这既包括物质利益关系的经济领域,也包括文化交往关系的社会领域。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特殊历史背景使物质利益关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具有高度哲学抽象能力、善于抓住事物本质的马克思就直接用市民社会范畴来指称物质利益关系,从而把黑格尔界定为政治国家之外的具有多元内容的“市民社会”化约为“经济关系”。这一方面表明马克思抓住了资本主义最本质的经济关系,并通过对此的分析,为市民社会向“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范畴的转化及其唯物史观的诞生打下了基础。但是,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化约为经济关系,使后来的研究者单一地从经济关系去界定和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从而忽视了市民社会范畴中所应该包含的文化与社会交往内容。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内涵和外延的化约,是因为“他要研究的是历史哲学中的市民社会,而不是社会科学中的市民社会”,“物质交往形式毕竟只是市民社会中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领域,而并非唯一的领域,所以这一界定只是对市民社会实质的说明,而不应被看做是马克思为‘市民社会’所下的完整定义。”[2]因此,我们今天对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的研究,除了从经济学和历史哲学维度将其理解为经济交往关系、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之外,还应该遵循现代社会学的研究路径,探寻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在社会文化交往领域内的意义。

从今天来看,资本主义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已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之后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这意味着,无论是我们对资本主义现存社会问题的批判,还是对社会主义发展前景的展望,都不能简单地从经济关系领域来运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我们必须从社会文化交往领域对其进行拓展。如果我们肯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包含了“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两个方面的意义,那就意味着,我们今天学习和运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需要超越过去仅仅从“二分法”来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应该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西方的“三分法”,从社会文化交往关系中去理解和运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因而在当下中国语境中研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政治和经济之外的社会领域。这既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从单一的经济关系领域的超越,又从社会交往关系领域拓展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找到了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与当下中国国情的契合点,从而赋予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富有时代特色和生命力的当代意蕴,使之在当下中国的社会建设中仍然能够发挥指导作用。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下启示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意蕴,对我国当下的社会建设有三点启示:一是恢复公民的社会主体意识,就是把个人从整个国家机器中分离出来,重新强调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国家与社会组织是为了保护和增进公民权利的外在力量。二是肯定社会多样性。在马克思的“社会至上”理念下,我们应该从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三分”视角,强调社会的自主发展和自治功能,充分肯定社会的多样性,对公民在兴趣、利益、爱好等方面的差异和为此而进行的结社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肯定社会的自治能力,鼓励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参与当下中央倡导的社会管理,发挥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三是倡导法治理念。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让渡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必须要有法治意识,恪守依法治理理念,使社会能够实现有序自治,从而真正诠释“社会至上”的本意。

为了践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使之能够指导并推进中国的社会建设,我国的政策取向有三:第一,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原理,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使国家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相互分离。在当下社会建设过程中,更应该强调政府的社会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以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现代化。第二,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异化”、“私有财产异化”、“交往关系”和“生产关系”理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发展市场经济,为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经济基础。第三,根据当代市民社会的研究视角,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加强社会文化领域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在社会文化领域传播和推广意识形态,为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和发展提供和谐的文化氛围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马克思;市民社会;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0-0104-02

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作为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市民社会理论日益受到理论界的青睐。学者们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多角度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可谓成绩斐然。本文试图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的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理论的进一步探讨。

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内涵的界定

“市民社会”一词并非马克思首创,最早由18世纪的思想家首先提出,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始于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在马克思不同时期的著作中,对市民社会内涵的界定又不尽相同。具言之,大体分析如下: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作为一部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重要著作,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摆正过来,即“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精神性,它们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①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一分析市民社会的重要理论基准。

(二)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认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②这是马克思继受英法思想家和德国哲学家的思想产物,认为市民社会指资产阶级社会。

(三)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所制约,并且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③“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物质交往。”在这里,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指决定一切社会形态的物质生产关系。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界定在不同著作中虽然有所不同,但都认为市民社会先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优于政治国家。正是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

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具体分析

(一)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哲学分析

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不断赋予市民社会以全新的含义,从而形成并完善了唯物史观内容。这就是说,马克思不断界定市民社会内涵的过程也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创立并形成体系的过程。马克思曾多次强调:“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这种生产方式相连的它所生产的交往形式,几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现实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个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⑤马克思扬起了黑格尔等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将市民社会理解为生产关系总和,即经济基础;马克思同时指出,物质生产活动乃是人类其他一切社会关系总和之基础,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换句话说,正是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哲学分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与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学分析

有学者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I基本内容及全书文本结构》一文中指出:“《手稿》本来应该是一部经济学著作。”⑥笔者进一步认为,从《手稿》的基本内容、时间顺序、逻辑顺序、全文结构上来看,《手稿》从某种程度上讲是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层面考察市民社会。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市民社会的存在形态之一,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交往过程的研究,完善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事实上,马克思曾多次从政治经济学的维度研究市民社会,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⑦正是马克思是从一切历史活动于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即物质生产关系的维度去理解市民社会,不断给予市民社会以新的活力,增加新的内涵,从而发现了扬弃它的途径与方式,终将使市民社会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

(三)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政治学分析

黑格尔断言:政治国家高于家庭和市民社会国家。马克思则认为:“政治独立不是从政治国家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它不是政治国家赠给它成员的礼物,不是振兴国家的精神,政治国家的成员不是从政治国家的本质中,而是从抽象的私人权利的本质中,从抽象的私有财产中获得自己的独立的。”⑧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固然有其自身具有无比剧烈的个体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尖锐冲突,使得市民社会无法自足。出于调控各种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就产生了政治国家。因此,虽然不时存在着政治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的情形,但政治国家离开了市民社会将是一个虚幻的躯壳,即市民社会的无法自足这一致命的缺陷将随着市民社会的存在而存在,政治国家也会随之存在。人类社会正是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运动中不断进步的。只有当生产力高度发展,随之而来的生产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相应的变革。

(四)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法学分析

一个社会拥有优良的法律资源并使之良好运行,对于维持社会的运行并使之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同时也受到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层建筑的影响。市民社会理论对于正确理解法律与经济基础、法律与其他上层建筑的关系是极其重要的。而如何正确理解上述关系,对于创制优良的法律并使之良好地运行又是极其重要的。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优于政治国家。这就是说,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固然要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但法律在执行阶级统治职能时,也在执行着社会公共职能。这一点对于理解现代法律的功能十分重要,即现代法律应当凭借其国家强制力为市民社会提供所需之公共服务,同时应使市民社会免受政治国家权利的任性与妄为。这就是说现代法律对于维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平衡协调、公共秩序与社会自治之间的统一与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鉴此,市民社会理论对于理解现代法律的功能,并使之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巨大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对于正确认识经济法实质的指导意义

经济法是政治国家将其权力广泛渗透于市民社会中的产物,如何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实质,自经济法产生之日起就在法学界界众说纷纭。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优于政治国家。这对于深入理解经济法的实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即经济法是市民社会自我扬弃的产物。其实质是政治国家通过其权力矫正市民社会的不足,使市民社会重新焕发出其应有活力的过程及其结果;而非将政治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这一点对于深化对经济法实质的认识,克服实际生活中政治国家权力的任性与妄为意义重大。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页。

③④⑤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第43页、第378页。

第3篇

关键词: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两段论;研究题域;文献统计

中图分类号:D69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9-0208-02

自1992年邓正来、景跃进发表《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至今,公民社会研究在中国已有十几年的时间。回首这十几年的研究历程,从一开始的勇敢提出到如今在各种文字中的俯拾即是,这无疑鉴证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与理论自身的生命力。在这十几年的研究历程中,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结出了十分丰富的理论果实,形成了众多的研究题域,其中不乏针对这一理论研究本身的总结反思性研究成果。近年来中国学者在总结反思中国的公民社会理论研究时常以20世纪末为分界线,将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进程划分为两个阶段,这种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进程的“两段论”在中国学术界已成共识。本文将通过文献统计的方法对当前学术界的这一“两段论”的划分作出验证。

一、“两段论”简介

2004年李煜熠在《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评述》一文中,最早对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进程作出了以20世纪末为分界的两段论划分。李煜熠在文中指出,自1992年开始至20世纪末为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中国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其理论成果主要是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以及西方公民社会理论译介和移植的讨论;从20世纪末至今为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第二阶段,此阶段的研究主要是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1]。在此之后,2006年郁建兴和周俊在《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最新进展》一文中重申了李煜熠的两段论划分,并基于这种划分对上个世纪末以来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做出了较为深入全面的介绍[2]。此外,2006年周国文发表的《“公民社会”概念溯源及研究述评》[3]和2007年刘振江发表的《中国市民社会理论中综述》[4]这两篇文章均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进程作出了与此两段论完全相同的界分。纵观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的总结与反思,凡涉及研究进程的阶段划分时均是以20世纪末为分界线。可以看出,这种以20世纪末为分界线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进程的两段论分界已成为了学术界的共识。

二、考证过程

第一步,确定出考察对象。本文的考察对象确定为刊载于中国学术期刊中的关于公民社会研究的论文(排除有关公民社会研究的专著、学位论文等文献资料,但是少量未刊载于期刊而收录于其他文献但很重要的论文也列入考察对象)。①

第二步,抽取出研究样本。研究样本由三部分组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刊登过的关于公民社会研究的文章[5]、②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的有关公民社会研究的抽样文章,以及刊载于其他之处的一些重要文章,总计共425 篇。①

第三步,选定一种逻辑,按照一定标准将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进行题域划分。选定的逻辑是:中国为解决本国的现代化发展中的问题而引入公民社会理论这一陌生的西方社会理论。所以首先需要对这种陌生的社会理论进行译介性研究,然后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生成发展问题以及与公民社会相关的其他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并在这种研究的过程中进行总结与反思。按照这种逻辑我们把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题域划分为四大类:A.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译介性研究;B.有关中国公民社会生成和发展的研究;C.对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总结反思性研究;D.其他的与公民社会相关的研究。

第四步,按照上一步划分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题域对样本中的文章进行归类。我们将样本数据库中的文章分别归类于上述四大题域之后,此时这四大题域在样本数据库中所对应的文章的年度数量变化便代表了其在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进程中的变化。四大题域在样本数据库中所对应的文章的年度数量变化与数量对比由以下三图所示:

我们由图1可以看出,A、B、C题域的文章数量从1992―2007年均呈现出较为稳定的缓慢增长趋势,但自2000年之后D题域文章大幅度的增长且占到研究总量的主体(如图3),这表明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自2000年之后呈现出了多元化特征(当我们仅仅分别以“NGO”、“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为检索关键词以与样本同样的方式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检索时就可以找到409篇文章,这与我们整个样本中的文章数量大体相当。);而在2000年之前D题域的文章较少,A、B题域的文章占研究总量的主体(如图2),这表明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在2000年之前主要是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译介及对中国公民社会生成或发展的思索。由此我们可以将公民社会研究在中国的演进以2000年界划分为两个阶段:2000年之前为公民社会研究在中国的理论译介期,2000年之后为公民社会研究在中国的理论拓展期。

三、结论

当前学术界以20世纪末为分界线对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进程的“两段论”界分吻合于1992―2007年的相关论文统计结果,具有真确性。

参考文献:

[1]李熠煜.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评述[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2):92-96.

[2]郁建兴,周俊.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J].与现实,2006,(3):36-45.

[3]周国文.“公民社会”概念溯源及研究述评[J].哲学动态,2006,(3):58-66.

[4]刘振江.中国市民社会理论中综述[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4):156-159.

① 学术期刊中刊载的论文数量巨大、内容丰富,可以比较全面的表现出公民社会在中国的研究状况;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可以使检索考察对象具有可行性。

第4篇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社会认同

中图分类号:D911.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7-0180-01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的社会结构也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无到有的正在生长为人们非常陌生的市民社会。中国的市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资源为前提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领域”。市民社会理论就像法治一样是一种舶来品。

二、市民社会的运作机理

市民社会理论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是一种建立在历史经验基础上的理论的总结,而对与中国来说,则只能是一种理论的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机理实际上是对人们生活方式提出的一种动态的设想,这样的市民社会话语结构有利于中国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重构,符合中国现代化改革的目标。

动力基础: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或私有产权、社会资源流动与社会分化为基础,个人与财产的结合使个人能够真正的独立自主。交流方式: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经济生活最适当的模式。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中广泛的分工与合作及其和谐稳定的发展全靠完整的契约制度。治理原则:社会是由有着生命独特规定性的个人组成,个人有自己选择的自由,因此市民社会奉行自由和自治原则,这是市民社会的核心特征之一。观念形式:市民社会还包括其独特的价值和原则。1、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它假定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2、多元主义。多元主义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化,思想的多元化。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3、市民认同。“市民认同既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行为模式”。它是“对构成市民社会的那些制度或机构的一种珍视或依归。是对整个社会――包括社会的所有阶层与部分――依归的态度。

三、市民社会的法治功能

我们所追求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这种关系意味着不可能是国家强迫市民社会建立起纯粹意义上的国家秩序即“外生秩序”,“市民社会是社会独立的生存模式”,能够首先从内部建立起适应自身的理性规则即“内生秩序”。这种为市民社会的内在结构要素和文化要素所决定的“内生秩序”可以产生法治的功能。

(一)私有产权制度使平等与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平等与自由是法治的基本的价值取向。而市民社会的私有产权制度正是平等与自由的根本物质保障。因为,私有产权制度使社会成员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的处置自己的财产。因此要求商品能够自由流通,并且这种流通要由市场来进行支配。

(二)契约化的交往方式实现了从传统的宗法伦理型社会向近现代契约化法理型社会的转化。契约化使市民社会在横向上与政治社会(国家)、在纵向上与传统身份社会区别开来。从横向上看,政治国家通过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协调各种政治关系,并以带强制性的权威或法律确认政治角色,规范政治行为。市民社会则以契约的方式规约经济活动和社会成员的行为,确保社会成员对其义务的履行和承诺的实现,从而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有序化及理性化。从纵向上看,传统的身份社会主要是依靠身份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在社会中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获得了与此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利甚至行为能力。

(三)市民社会的自治可以形成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市民社会是一种人与人之间通过自愿性的契约联合而构成的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结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里,人与人之间是自由平等的。而国家只是“一种必要的恶”,有了它是危险的,没有它又是不行的。

第5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市民社会;生态学;和谐社会

生态学在对未来社会进行解释和预测的时候,认为未来社会应该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场质的变革,应是一个经济效率、社会公正、生态和谐相统一的新型社会。因而,未来社会必将是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必将采用生态经济的模式。生态经济模式就是可持续法则对所有人都有制约的经济活动。虽然生态学社会主义认为,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实现这样的新型社会,但从目前来看,现有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生态问题。因而,本文换个角度,试从市民社会概念的框架来分析生态文明,探寻市民社会理念下生态文明的构建。

一、生态文明的本质是和谐

按照一般的界定,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从狭义的角度讲,生态文明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文明形态。然而,有学者认为,生态文明是对现有文明形态的超越,在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物质文明,将致力于消除经济活动对大自然自身稳定与和谐构成的威胁,逐步形成与生态相协调的生产生活与消费方式;生态文明下的精神文明,更提倡尊重自然、认知自然价值,建立人自身全面发展的文化与氛围,从而转移人们对物欲的过分强调与关注;生态文明下的政治文明,尊重利益和需求多元化,注重平衡各种关系,避免由于资源分配不公、人或人群的斗争以及权力的滥用而造成对生态的破坏。因此,与其说生态文明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相对应的文明形态,不如说,生态文明是对现有文明的超越,是一种建立和谐社会的新理念。在这种理念下,人们的消费行为、生产行为以及社会的分配格局都将沿着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轨迹运行。因而,笔者把生态文明界定为上述广义的生态文明定义。

然而,生态文明的提出本身也意味着我们面临着种种的不和谐。

第一,从生态理性的角度看。生态理性是和经济理性相对应,而且,一定意义上说,生态理性是对经济理性的批判。生态社会主义认为,传统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就是对经济理性的批判。在经济理性的作用下,人们要追求的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产生了劳动异化、资本异化,甚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变成了覆盖着利益面纱的工具关系。而生态理性则力图适度动用劳动、资本、资源,多生产耐用高质量的产品,满足人们适可而止的需求。这是两种截然对立的动机,即利润动机和可持续发展动机。

第二,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环境问题的本质是社会公平问题。受环境灾害影响的群体,是一种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机制来消除这一类型的社会公平隐患。按照生态社会主义的相关理论,资本主义的本质不可能会停止剥削而实现公平,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真正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环境公平问题。然而,在经济发展依赖于经济理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环境公平问题如何得以根本解决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而,生态文明本质是和谐,构建生态文明必须从和谐的角度人手,通过各种制度创新或制度重建消除各种涉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音符。

二、市民社会与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理念

理论界认为,中国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存在的问题是在社会领域之中,并认为,社会领域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中国整体改革事业的关键。有学者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社会领域支持,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将无法有效运行。另有学者更是认为,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进而推动社会领域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学术界面临的最紧迫的时代任务之一。

对于市民社会的理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界定。比如,马克思和黑格尔都“把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看作是关于市民社会的科学”等,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从私人活动这一角度来界定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概念,“既是一个实体性范畴,又是一个理念性范畴”,“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与其文化特征是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它是一种活生生的社会生活过程以及一系列思想和观念的结合体系”。市民社会是解决传统社会结构下矛盾的重要途径,“根本出路在于公共领域挣脱商业化和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复生”。

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展出一套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但从总体上看,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应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市民社会是以对私有财产权利的充分尊重并且加以法律上的严格保护为基础的。这是市民社会特有的市场经济的基础。第二,维系市民社会的,既不是横向的血缘亲情关系,也不是纵向的行政命令关系,而是在平等自治的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契约关系。第三,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以尊重和保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第四,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个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以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并辅以相应的责任为基础。第五,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社会成员的意见,在公共空间交换彼此意见,并据此以及通过社会运动来参与和影响国家的活动和政策形成过程。 三、市民社会对生态文明可能的贡献

第6篇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公民道德  伦理责任

                       一

    “公民社会”及其研究在西方有历史渊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会”(又称之“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研究自从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东方国家的学术界也出现了探讨公民社会的热潮。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对东方国家影响所致。固然这是一个理由,但还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会引起异地学术界对某些问题的关注,但不可能形成热潮。某种文化或研究热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公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围的尤其在东方国家热起来,与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无关系。笔者以为,公民社会形成是有条件的(公民社会形成的趋势是公民社会研究的前提),一是经济条件,一是文化条件,①两者缺一不可。其中经济条件是根本的,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会是无论如何建立不起来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备了经济条件,而缺乏文化条件或文化资源支持不充分的话,那么,公民社会或许也会缓慢地推进,然而,不仅进度缓慢,而且可能出现畸形发展的情况。其实,公民社会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从文化上对其发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导。这一论点可以从历史和现实得以证实。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现比较早。公民一词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腊,古希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在古代希腊,公民与当时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城邦是古希腊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形式:国家主要以城市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因而有城市国家之外称,这是产生公民的环境条件;但是“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为奴隶制国家,希腊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隶,除了奴隶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在人格上他们是独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拥有政治权利。只有公民才获有政治权利,其他如外邦人、妇女等自由人则没有政治权利。可见,公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样,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团体概念。强调公民与城邦的紧密联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决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权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决策城邦的重大事务。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权利以外,还拥有土地的权利,当然与这些权利对等的是公民要承担保卫城邦的义务。

但是,古代希腊尽管有公民,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却没有公民社会。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权、政治权,和公民内部的平等权成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权利,被延续下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则把它奉为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建国的思想基础,意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则包含着公民内在的自由、平等的涵义。古代希腊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古希腊的公民仅是一小部分人,整个社会的本质还是奴隶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社会,不具有公民社会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古希腊有关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论述,但没有公民社会的理论。

    在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有两次。这两次讨论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两大。一次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其理论形态表现的是资本主义原初状态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主义国家观念而提出的社会理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经济,进而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讨论的客观依据是西欧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且公民社会正悄然形成。追溯历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无疑是公民社会产生的条件,“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市民阶级。” [2](p60)市民阶级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主体条件,而市民队伍的扩大与城市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这一切却都是大工业市场扩张的结果。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有西欧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产生不了以英国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和以德国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学说。而他们的理论则不仅在于反映发展中的公民社会,更在于引导公民社会朝他们设想的理想方向发展。

另一次讨论就是九十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讨论。前已述及,这一次讨论与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的激烈变化直接相关。与前一次不同的是,参与公民社会讨论的主体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域而带有世界性,讨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3](p124)然而,虽然这次讨论带有全球性(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发展的内涵也有很大的差异,特别对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不够现代化的经济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公民文化资源欠缺的影响。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都证明了现代化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各个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差异根本上就是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进度都将受制于其经济现代化的水平。

  二

第7篇

    一、难以跨越的鸿沟:异化劳动的逻辑缺环

    望月对异化劳动概念的推进,是将其与《穆勒评注》中的“社会交往”概念结合起来进行的。在进行这个工作之前,望月首先亮出了自己的文献学依据,即《穆勒评注》与《手稿》的写作顺序。关于两个文献的写作顺序,在学界中争议颇多③,使对两个文本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把握有很多种解读成果。④望月采纳的是苏联拉宾的考据成果,认为《经济学笔记》与《手稿》是交错写作的,《穆勒评注》写于《手稿》的“第一手稿”和“第二手稿”之间。以此为基础,望月借用日本学者森田桐郎的话说,这一考证“就会给我们带来下述重要的结论,即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批判认识有自己独特的视角和方法,而1844年正是这一视角和方法的形成时期。为了能够正确地把握这一视角和方法,我们至少要采取《经济学哲学》⑤第一手稿→《穆勒评注》→《经济学哲学》第二、第三手稿这样的解读方式”[1]33。所以,望月在之后的论述中,将《手稿》中的“异化理论”和《穆勒评注》中的“社会交往”结合起来,试图以此完整把握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在确证了文献学上的顺序之后,望月开始展开逻辑上的推论。他首先阐述了自己的研究前提,指出马克思所面对的历史情境是“市民社会和劳动异化”,这也是异化劳动理论的问题域。我们来看在望月的解读中,马克思是怎么展开历史分析的。

    在确定了异化劳动理论的问题域之后,望月分析了马克思在《手稿》第一手稿中提出的异化劳动的四个规定,在这里,他对这四个规定的关系和地位的判定是“在这四个异化规定或者说异化形式中,马克思对(3)和(4)并没有展开论述,甚至有时对它们都不做区分,这两个规定与第一和第二规定并不处于同一个水平上”,而且,“目前的任务并不是讨论如何从理论上处理第三和第四个规定,而是如何理解第一种劳动产品异化和第二种劳动者自我异化之间的逻辑关系”。[1]54望月的这个推论在笔者看来,是不成立的,在下文将会有所讨论,现在先顺着望月的思路往下走。

    在做出这个判断之后,望月的关注点就聚焦在异化劳动的第一规定和第二规定上了。他针对传统的雇佣工人异化理论,对第一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认为如果按照传统的雇佣工人异化理论的解读方法,马克思在对第一规定的论述中,会给人们留下了一个疑难——“虽然‘事物的异化’仍可解释成‘资本主义’雇佣工人的‘劳动产品的异化’,但马克思却说它同时也是‘自然的异化’。”望月认为,如果马克思将“劳动产品的异化”界定为“事物的异化”的同时,又指出异化劳动“使自然”与人相异化,那么按照阶级批判理论的解读方式,“‘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劳动产品异化就要同时解释成感性的外部世界=自然对象=自然这一贯穿整个历史的东西的异化”。[1]58而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作为一种历史性的存在这个角度看,这一点是无法成立的。于是,望月追问:“马克思想用‘自然的异化’来说明什么呢?”望月认为,去掉雇佣工人劳动异化的“有色眼镜”的遮蔽,我们将看到,在马克思的文本之中,“自然的异化”就等于“事物的异化”,这个过程,是人从自然界中独立出来的过程,在这期间发生的人类劳动是永恒的,与社会制度无关。因此,他反对雇佣工人异化理论,他认为,第一规定是不能说明社会关系的,甚至到第三规定的“类”中也不存在社会关系的内容,第一规定中的逻辑是一种“孤立人”的逻辑,与社会关系无关。雇佣工人的异化理论将“劳动者”翻译并且理解为“工人”,而实际上“劳动者”只是“从事劳动的人”,与他是农奴还是工人无关,将其仅仅理解为“工人”,是一种误读。这种误读遮蔽了以下的问题:“马克思为什么会中断‘第一手稿’的写作而向《穆勒评注》中的社会交往异化迂回?其结果为什么会使‘第三手稿’中的‘社会’概念得到充实并为《德意志意识形态》开创市民社会认识的新世界奠定基础?”[1]63与对第一规定的解读一样,望月对异化劳动第二规定的解读,也强调了传统解读方法仅仅看到劳动异化对工人的剥削与压迫,对理解“异化劳动”造成的遮蔽。望月指出,在异化劳动的四个 规定中,第二规定看似简单,却只有它阐释了工人与异己的“一个别人”相对立,而这个“别人”,不仅仅是传统所认为的资本家。他认为,传统对第二规定的理解没有看到第二规定实际上包括了两个方面,即“‘自我异化’本质上与‘自然的异化’在内容上是重合的。换句话说,第二规定是由可以表现为第一规定的‘概括’部分与看似强调工人被‘一个别人’彻底奴役的部分组成”[1]70。望月认为,从第一规定的“孤立人”的逻辑向第三规定的“类存在”推导的过程中,“孤立的人与自然相对立,孤立地劳动并孤立地享受”[1]73,孤立的人之间并不存在着社会交往,在这个过程中,是无法从逻辑上推出第二规定中出现的对工人进行强制劳动的“一个别人”与工人之间的关系的。这种关系的产生,只能是由于“私人所有”从外部介入,妨碍工人扬弃外化,从而使外化永恒了。[1]74而这个“私人所有”,并不是第一规定中的“领有”[1]74,不能由第一规定推论出来。马克思在之后提出的“社会的所有”,生产者把自己的产品交给社会所有,以此外化=异化活动,即将自己的产品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而成为社会的一员,也无法解释非劳动者和劳动者的关系如何成了统治劳动者的非劳动者和劳动者的关系。这造成了“异化劳动”片断中私人所有和劳动异化的循环论证的一般看法。当由此思路走到第三个规定的时候,更无法解释在第三种异化“类生活与个人生活异化”之前,“个人生活”是如何从“类生活”中剥离出来的。

    由此,望月又提出了一个问题:从第一规定是如何走到第二规定的,“个人生活”是如何从“类生活”中剥离的?缺失的那一环是什么?望月的回答是:马克思在《穆勒评注》中解决了这个问题,实现了“决定性的飞跃”。[1]81

    二、“天堑变通途”——《穆勒评注》中的“社会交往”

    实际上,在探讨异化劳动的第一、第二规定的过程中,望月早已在多处为接下来的《穆勒评注》研究的展开埋下了伏笔。

    首先,在试图对异化劳动的第一规定进行阐述的过程中,望月认为第一规定当中“自然的异化”与人通过劳动的生成,以及对象世界由之而来的实践生成这两方面是很难整合起来的。[1]67望月感叹,马克思留给我们理解第一规定所包含的矛盾——“人的自我生产和对象的异己化”——的理论依据“实在是太单薄了”[1]67。望月的解题秘诀是:“马克思正是在连接自然—产品—劳动者这条线的最脆弱的地方,设定了自己的劳动产品被他人剥夺、甚至连劳动本身也被他人占有这一潜在原因,从而为从逻辑上走向第二规定留下了伏笔的。”[1]67我们不禁要问,望月所指的“伏笔”究竟是如何展现的呢?

    我们看到,如何由这个逻辑上“孤立的人”与第二规定“自我的异化”的人推导出第三个规定“类的异化”现在构成了望月为自己设定的必修课了。望月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探究“第一规定中究竟是否潜藏着产生‘一个别人’的契机”。[1]70他的回答是肯定的。作为贯穿人类历史过程并为之奠定基础的对象化劳动,实际上包含了劳动主体的自我生产和劳动对象化及其重新被劳动者占有的过程。但引入了“私人所有”之后,劳动过程对于劳动者而言则表现为“劳动对象的丧失”,即在劳动外化与重新占有之间出现了分裂,“劳动者外化的圆环将就此中断,对他(劳动者)而言‘外化的扬弃’将永无可能”[1]74。也就是说,由于私人所有的阻隔,劳动者将无法顺利地重新占有外化的劳动并完成对劳动外化的扬弃过程。那么,这个阻碍了劳动者实现外化扬弃的“私人所有”从何处来呢?是不是意味着劳动外化就是私人所有的根源呢?前面的分析已经告诉我们,望月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在他看来,劳动外化只是私人所有产生的条件之一,第一规定在逻辑上不存在产生“私人所有”的契机。[1]74那么,在望月看来,构成“私人所有”赖以产生的重要逻辑缺环究竟是什么呢?很显然,望月所有的伏笔和暗示都导向了对《穆勒评注》的剖析。

    望月首先对《穆勒评注》的“第一评注”⑥进行了分析,首先引用了马克思在“第一评注”开头所做的对货币本质的论断:“穆勒把货币称为交换的中介(Vermittler),这就非常成功地用一个概念表达了事情的本质。货币的本质,首先不在于财产通过它转让,而在于人的产品赖以互相补充的中介活动或中介运动,人的、社会的行为异化了并成为在人之外的物质东西的属性,成为货币的属性。”[2]164-165据此,望月认为,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已经在“所有”与“货币”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联系,并且“货币的本质”在于互相补充这一“人的=社会的行为”的异化=外化形态。货币充当了人与人的劳动产品得以互相补充的中介,而中介,是一种关系,因而,此时马克思对“所有”的理解已经达到了这样的深度:个体如果不互相补充就无法完善。这在望月看来,是一个了不起的逻辑跃升:就对市民社会的认识而言,《穆勒评注》实现了从《经济学哲学》第一手稿以“孤立人”为逻辑支点的“类”的概念,向以相互补充的人为逻辑支点的“社会”理解的飞升。[1]83这样的逻辑飞升,实际上也为望月找到上述的“逻辑缺环”指明了方向,“私人所有”的产生与这种人们互相补充的“社会”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必将带来对“私人所有”与“相互补充”=“交换”逻辑关系的考察。望月指出:“‘所有’并不是一下子就外化为作为价值块的货币的,而是互相补充的类活动和类生活……首先被异化。”[1]83是互相补充的活动被异化了,才有“私人所有”的产生。因此,要实现“人的劳动 产品”的互相补充,私人所有体系就必须通过货币的“中介”力量才能实现。

    那么,互相补充的活动又是怎么异化的呢?望月把“交换”的概念推到了逻辑的起点上。他追问,“在没有私人所有的‘人的所有’的世界里,互相补充的活动又会采取何种形式和结构呢?”[1]83望月没有立即为这个问题给出答案,而是用一个设问引出他最为核心的论断之一:“如果把‘所有’定义为先验的,在逻辑上就不可能走到所有物的‘互相补充’=‘交换’这一步,因此必须要首先将理论出发点设定为‘交换’,因为交换本来就反映着多数人,至少是两个人的社会联系。”很显然,在望月的逻辑中,“社会联系”远比第一手稿中“孤立人”的抽象来得具体、来得深刻。因为,在望月看来,第一手稿中的“劳动是人的生命活动的自我实现,这是站在孤立人立场上对劳动的理解”[1]85。而《穆勒评注》的“关键思想”在于,“在被外化的事物和外化的事物这两个层次上,马克思发现了两者之间人和人的社会联系=中介”[1]84。当马克思把货币这一中介视为私人所有的外化形态时,望月指出,这便意味着,马克思“将劳动进一步提升为社会的‘生产’——其中必然包括产品的交换——概念的水平,并以此来揭示类活动的本质”[1]85。进而,马克思又将“类活动”与“社会的活动”等同起来,在“社会”中,通过货币的中介作用,人的劳动通过“交换”得以互相补充。这种补充,在劳动过程中表现为“协作”,即社会规模上的“分工”,而“分工”和“交换”都是市民社会的表现。据此,望月断定,马克思已经由第一手稿中的“类”的概念大步向前走,找到自己的“社会”概念了。[1]85

    至此,望月从《穆勒评注》中挖掘出了“社会的互相补充的活动”这一关键的视角,并且将“交换”设定为真正的理论出发点,实现了以“社会联系”的人取代了“孤立人”的理论意图,为接下来引出“社会交往”的概念做好了铺垫。当然,这是与望月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息息相关的。日本学者村上俊介就指出:“望月的市民社会论所强调的是,跟统治形式无关,人在分工关系中劳动。因此,劳动和交换关系才是所谓的市民社会,所谓历史的发展就是这一关系的展开过程。”[3]29这也是为什么,望月会去《穆勒笔记》中寻找马克思关于“关系”的论述的原因。

    我们看到,望月用来解答那“缺失的一环”的,正是《穆勒评注》中的“社会交往”概念。望月是这样理解“交往”的含义及其和“交换”的关系的——“所谓‘交往’是贯穿整个历史的类的互相补充行为和人的=社会的行为。只有在私人所有的条件下,它才表现为带有了某种特殊含义的‘交换’。如果说‘劳动’是人的本质的发现,那么‘交往’就与人在类规模上的‘劳动的社会分割’。”[1]91交往是个别劳动对总体的暂时分割和统合的结构,对一个共同体来说,分工(劳动的社会分割)和分配=交往(劳动的共同体结合)是必不可少的。[1]96个人将自己的劳动先“转让”给共同体所有,然后再从共有财产中享受个体所需的生活资料。在市民社会的条件下,共同体的社会交往发生了异化,社会交往的外化=转让的环节发生了异化,即表现为分工和交换。只有在一个有着商品交换的社会中,私人所有才会发生,所有制一旦变成私人所有这一新的所有制形式,个体就会从类中脱离出去。[1]92望月以此论证,私人所有的产生,不仅仅是因为劳动外化,更是因为“交换”,是在市民社会中产生的,马克思的异化历史理论也是“市民社会”以及“共同体”的历史理论。[1]98于是,望月也就解决了本文开头所提到的问题,即望月认为在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中一以贯之的“市民社会”的概念在《手稿》中的消失问题。望月认为,实际上,异化理论恰恰就是“市民社会”理论的深化,并不是它的消失。

    三、幻象中的逻辑之舞:对望月解读模式的几点疑思

    望月对异化劳动理论的分析,逻辑工整,层层相扣,论述非常的玄奥精彩,但是并不是无懈可击的。本文试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望月的理论:

    第一,批判“孤立人”的逻辑预设及对异化劳动的重构。

    望月认为异化劳动理论的“第一规定”是逻辑的起点,是一种“孤立人”的逻辑,异化是自我异化,是一个主体的自我运动,缺乏社会关系的内容。从他所提出的“劳动产品的异化=自然的异化=事物的异化”的观点来看,第一规定中似乎只有孤立人与自然界与自身的关系,而没有“关系”的存在。因而望月认为,《穆勒评注》中的“社会交往”恰恰是对异化劳动理论的补充,而马克思在《穆勒评注》中提出的“交往异化”因为比“劳动异化”多了“关系”的内容,克服了“孤立人”的逻辑,所以比后者更高明。这是其将《穆勒评注》地位抬高的原因之一。

    但是,马克思此时真的没有注意到“关系”吗?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样的观点显然无法面对如下问题:“连费尔巴哈都知道从关系态的角度来理解人的类本质,并进而把‘类存在’理解为‘类关系’,难道受其影响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会以孤立人的逻辑而落后于费尔巴哈本人么?”[4]实际上,马克思是在超越了费尔巴哈的静态的感性存在的理论层面之后,越过了费尔巴哈的对人的本质的“直接的关系态理解”达到自由自觉的劳动的层面来建构“一种深层的关系态理解模式”[4]。马克思没有直接从“关系”的角度简单指认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物化,而是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关注工人以及非工人的异化状况。马克思是站在 动态的劳动过程的立场上,而不是孤立的个体与个体的逻辑上,考察工人与非工人在劳动中出现的异化现象的。

    正如另有学者所指出的,马克思异化劳动概念的第一重规定是:“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2]52。这里“工人”的指称,肯定是指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下的劳动者,否则马克思怎么会称之为“工人”呢?离开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背景,这个劳动者不会称之为“工人”的。望月把马克思关于“异化”的第一规定等于“自然的异化”后,“工人”就被解释为没有任何社会条件的“孤立的人”了。[1]73如此看来,我们不能将第一规定简单地理解为“自然的规定”,望月清司的这种理解是一种牵强附会。望月清司把“自然的异化”作为脱离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背景,当做“手稿”的“异化”的第一规定去解释在学理上是缺陷的,实质上,“自然的异化”首先应是批判尺度所包含的辩证逻辑涵项,在资本主义背景下现实地成为了“工人与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5]24-26

    可见,望月从“孤立人”的逻辑出发,必将使他对整个异化劳动理论进行重构。他将第一规定作为异化理论的重心,第二规定也部分的是第一规定的补充,笔者认为他贬低了第二规定的地位。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产品的异化根源于劳动活动的异化,第一规定根源于第二规定,而不是相反。简而言之,“劳动产品的异化不过是凝结的劳动活动的本身的异化、外化而已”[6]158。

    望月的重构走到异化劳动理论的第四规定的时候,就更明显了。

    第二,失落的“异化劳动”第四规定。

    在望月看来,“异化劳动”的四个规定中,第一个规定是“自然的异化=事物的异化”,第二个规定是“自我异化”,第三个规定是“类本质”的异化,“孤立人”只能解释第一规定,第二规定乃至第三规定,前三项规定都是从人与自身的关系出发的。但是,用这个逻辑,望月似乎已经不能解释第四规定了,而是说“在这四个异化规定或者说异化形式中,马克思对(3)和(4)并没有展开论述,甚至有时对它们都不做区分,这两个规定与第一和第二规定并不处于同一个水平上”[1]54,绕开了第三、第四规定。这样的解读,是不是带着目的论色彩的,是一种有意地忽略?因为,马克思在关于第四规定的论述中,有大量关于人与人的关系的论述,他已经不仅仅停留在人与自身的关系来论述异化劳动了,比如“人的异化,一般地说,人对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人对他人的关系才得到实现和表现”[2]59。还有,“如果劳动产品不属于工人,并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同工人相对立,那么这只能是由于产品属于工人之外的他人”。另外,马克思还提到一个重要的命题:“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并且“人同自身和自然界的任何自我异化,都表现在他使自身和自然界跟另一些与他不同的人所发生的关系上”。在对第四规定的论述中,马克思不仅从工人方面考察异化劳动,还从非工人的方面论述了——“工人对劳动的关系,生产出资本家对这个劳动的关系”[2]60-61。这里马克思绝非没有注意到“关系”,他只是没有停留在对“关系”的指认上,而是在劳动过程之中探寻异化的生成,这也为之后他走向对异化劳动的现实的历史考察打下了基础。

    望月之所以绕开了第四规定,与他对《穆勒评注》的评价有着密切的关系,他没有看到异化劳动的第四规定中蕴涵着的对“关系”的把握,没有看到马克思已经在论述的人与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关系,因此急于在《穆勒评注》中寻找通过“社会交往”展开的关系,以补充他所认为的“异化劳动”理论的缺失。

    那么,《穆勒评注》中的“社会交往”概念,真的是马克思继“异化劳动”理论之后的一片“新天地”吗?我们回到《穆勒评注》本身来看。

    第三,《穆勒评注》的启示:“社会交往”还是“谋生劳动”?

    首先,我们看《穆勒评注》相对于异化劳动理论来说,其最有价值之处是不是望月一直关注的“社会交往”。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的关注对象确实由劳动异化转向了交换关系,转向了对交往异化的批判。望月认为,“马克思发现了两者之间人和人的社会联系=中介,这是《穆勒评注》的关键思想。”中介是一种关系,望月认为从“关系”的视角出发,是《穆勒评注》超越于《手稿》的逻辑起点。甚至说要“首先将理论出发点设定为‘交换’,因为交换本来就反映着多数人,至少是两个人的社会联系”[1]83。但是,马克思在《穆勒评注》中也说到“交换关系的前提是劳动成为直接谋生的劳动”[2]174——“谋生劳动”而不是“交换”,才是马克思此时的出发点。

    在《手稿》中,“劳动”是具有抽象性的,是笼罩在人本主义的框架之下的,如孙伯鍨先生指出的,当马克思在《手稿》中“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的时候,并不是指任何一种劳动,不是指在一定历史阶段和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现实的劳动,而是抽象地理解的劳动,是劳动本身”[6]164。那所谓“真正的人”,指的是摆脱了一切现实关系,因而最终获得了一种理想社会关系的人。《穆勒评注》与《手稿》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将这种抽象的、理想化的“劳动”具体化、世俗化,变成了“谋生劳动”。就是说,“劳动的意义仅仅归于谋生的劳动并成为完全偶然的和非本质的,而不论生产者同他的产品是否有直接消费和个人需要的关系,也不论他的活动、劳动本身的行动对他来说是不是他个人的自我享受,是不是他的天然禀赋和精神目的的实现”。正是由于对“谋生劳动”的界定,马克思迈出了“用历史说明异化”的第一步。[7]⑦

    可见,把握《穆勒评注》的关键,并非如望月所言,用“社会交往”来补 充异化劳动理论的缺失,而是回到“劳动”的视角,去把握历史发展的真实进程。

    望月一再用“社会交往”来证明他的“市民社会”的历史理论,没有看到马克思正在转向对现实历史的批判力量的寻求,无怪乎在他批判雇佣工人异化理论的同时,也失去了马克思的思想中最珍贵的一面——从无产阶级的立场对历史发展中的不公平、不人道的现象的批判,走进历史深处探究现象产生的根源及其消除的可能性,去寻找人类解放的可能。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望月清司从对“自然的异化”的扬弃过渡到“交往异化”的确立,对于解释资本主义的“拜物教”产生机理的论证是有见地和贡献的,但单纯地强调“交往异化”即“市民社会”的必然性和合法性,实际上淡化了马克思理论的批判性,对《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而言就是取缔了马克思对“异化”现象的批判。笔者在这里不得不说,这是为了他的“市民社会”理论服务的,有着过于浓重的目的论色彩,是“把过去倾向于‘剥削特征’的披露变成了解释一般人的‘劳动外化的必然性’和‘类本质’的‘市民社会’规定”[5]22。当然,不能否认,望月的理论体系之完整,运用文献工具之熟练和严谨,以及他将思想研究和文献分析紧密结合的研究方法,是非常值得借鉴的。⑧

    注释:

    ①望月清司(Mochizuki Seiji),1929年生于日本东京,1951年日本专修大学商学部经济学科入学,1956年就任同大学商学部助手,1969年晋升为该大学经济学部教授。1975年获得专修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并从1989年开始连任专修大学校长9年,直至中途退休为止。望月是日本战后研究的代表人物,其理论在日本享有“望月史学”的美誉。《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是他的代表作,也是他一生撰写的唯一的一部专著。这部著作的中文版(韩立新译)已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正式出版。

    ②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大纲》“货币章”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大社会形式”的理论,即把人类社会发展表述成为如下三种发展形式:1)“人格的依赖关系”;2)“以物象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格的非依赖性”;3)“建立在个人的全面发展,这些个人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作为他们的社会能力而被吸纳的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体性”。望月受此观点启发提出了一个三段论式的世界历史观:1)本源共同体阶段/形式:未被异化、但发展很受局限的人格依赖关系;2)市民社会阶段/形式:普遍发展、但被异化和物象化了的人格依赖关系;3)未来共同体阶段/形式:普遍发展、且剥去了异化=物象化外衣的人格依赖关系。于是,望月笔下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不再是传统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变迁史,而是“依赖关系”更替史。

    ③在《穆勒评注》和《手稿》的文献学关系上,学界先后出现过三种看法: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2版第42卷编者的“之前”说,认为《穆勒评注》作为《巴黎笔记》的一部分,写作于《手稿》之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485页)。二是苏联学者拉宾和社会史国际研究所罗杨的“之间”说,认为《巴黎笔记》与《手稿》是交错写作的,《穆勒评注》写于《手稿》的“第一手稿”和“第二手稿”之间,后者甚至提出《穆勒评注》属于“第二手稿”的缺失部分。三是MEGA2第1部分第2卷编者英格·陶伯特的“之后”说,认为马克思是在写完“第三手稿”,也就是整部《巴黎手稿》之后,才开始动手对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和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的法译本进行摘录。

    ④比如,张一兵教授采取的是“之前”说,姚顺良教授采取的是“之后”说,而韩立新教授采取的是“之间”说。他们对《穆勒评注》与《手稿》的关系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具体参见张一兵:《回到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208页);姚顺良:《从“异化劳动”到“谋生劳动”:青年马克思人本主义范式结构的开始》[载《2097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论文集》(未刊稿))];韩立新:“《穆勒评注》中的交往异化:马克思的转折点——马克思《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研究”(载《现代哲学》2007年第5期)。

    ⑤望月说的《经济学哲学》即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⑥望月参照日本学者森田桐郎的方法把穆勒笔记划分为“第一评注”和“第二评注”:马克思对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所做的评注可分几个部分:首先是从该书的第3章“交换”第8节“限制货币的数量”做摘录以及评注,中间又对第九章的第9—13节以及第16节做了摘录,然后对第4章“消费”第2节“年年生产年年消费”做摘录和评注(在《穆勒评注》的结尾马克思还写下了有关地租税的简短评注,但这部分和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无关)。我们按照森田桐郎的说法把前者称作“第一评注”,把后者称为“第二评注”。参见参考文献[1]第82页。

    ⑦关于异化劳动人本主义逻辑的解构问题,张一兵教授认为最早开始于马克思的《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详细具体的研究参见张一兵:《回到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339页)。围绕这个问题,南京大学社会理论研究中心展开了一次精彩的学术对话,参见参考文献[8]。

第8篇

[关键字]市民社会;刑事;诉讼法;精神

一、前言

法治社会中,市民社会必须要与法治存在共同的理论基础。很显然,市民社会必然依赖于法治的管理。国家以及社会必须通过法制管理来完成分类。没有法治的存在,市民社会将会难以完善并不断发展,法治市民社会存在的前提。然而我们通过分析现代化发展与市民社会两者之间的联系来看,很多学者指出,现代化发展的历程是市民社会诞生之母,与此同时,市民社会的发展壮大还需要现代化的支持。由此我们清楚的认识到,现代化刑法法治就是市民社会存在的条件,市民社会与刑法治理现代化的精神应该相互协调,达到统一性。

二、我国市民社会和刑事的诉讼法两者间的理性以及精神

市民社会的法制本身就可作为自身的理性精神的独立主体性,这就是说从某种程度上可以不理外界的控制以及约束。什么是理性呢?它告诉我们人类脱离了迷信以及盲目信从,开始对传统的教条主义,某些宗教的信仰摆脱了,人类认真审视将理性科学精神以及实践法治并当作了解实质的内容。虽然我们的刑事的诉讼法在看待理性科学问题与精神上已经有很大程度的表现,可是它也有做的不好的地方。,我国刑事的诉讼法与社会实践不仅要在理性科学上目前必须尽快做的就是稳定确立刑事的诉讼法威严,而且还要求科学的精神方面,必须协调好立法的根本原则,法律内部的框架以及其法治实践,达成统一性。

(一)市民社会与刑事诉讼的理性精神

首先,在市民社会中,能够很好地将市民社会以及国家社会的关联管理由法治法律来体现是一项非常基础的要。但是我们要很好的用法治来管理协调市民社会关系必须要求刑法法律在人们的意识中具有威严的重要地位。而刑事的诉讼法囊括于我国共法当中,我们唯有通过高效的方法来发挥刑法的作用,才能够有力的约束国家机关人员权力,我们通过这个来组爱人和的统治。这样才会在市民社会当中形成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刑事的诉讼法具有的科学精神

我国刑事的诉讼法应该并朝着这样的科学精神努力:首先我们要不断探究以及确切具有我国独特特点的法治制度的精神。第二,我们必须拥有诉因的制度项目,主要是针对改变指控的罪名的程序上详细的做出规定的独立精神。第三,我们要向审判的监督提出疑问,必须要求把检察院的抗诉作为前提条件,严禁法院做主提起申诉,必须阻碍法院替代控诉[1]。第四,严格健全出庭作证的法治保护制度。最后就是要切实确定的一本主义精神。

三、市民社会和刑事的诉讼法间的公平正义及效率的精神

在我国的市民社会以及刑事诉讼法无不追求渗进公平正义的精神,同时刑事司法还不断提高自身效率精神,为市民社会的高效健步发展做出努力。

(一)我国市民社会以及刑事的诉讼之公平正义精神

在我国的市民社会当中,都能具有独立支配的平等权利。市民自己的思维意识,自己的价值目标在现代社会中有着关键性的决策。正是因为我们市民都拥有公平公正的自由选择权利,因此市民社会的公平正义精神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准则。与此同时,公平正义精神也是人们价值取向的一项最基本的追求,更是刑事诉讼的精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领域,公正公平的理念精神更应该凸显其独特的要求及特性[2]。长久以来,公平正义的科学精神一直是人类社会追随的精神美德,与此同时,刑事的诉讼法把公正放在首要位置追求。我国的市民社会以及刑事诉讼法应该要时刻渗透着公平正义的精神。

(二)我国市民社会以及刑事的诉讼法中的效率精神

高效率以及明智的知识产权是市民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效率的提高是经济速度增长的关键因素,市民社会的产权结构也在刑法的保护下才得以稳步高效发展。市民社会追求经济高效的发展精神,其中通过社会的资源合理配置是提高市场经济显著的办法,有了资源的配制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好资源,避免铺张浪费,反过来有促进持续高效发展。我国刑事的诉讼中的效率,即是司法机构办案量的效率,我们通过刑事的诉讼来进行对市民社会进行各项活动的秩序维护。试想,倘若没有了刑法的维护,我们市民社会还会有人权的存在吗?还能谈得上经济交易的高效发展吗?我们司法实践把办案的效率提高,我们市民社会的就越安稳,市民进行各项活动就越奏效。公平正义以及效率精神都是我国现代市民社会以及刑法共有的价值取向。

四、我国市民社会以及刑事的诉讼法中的民主与自由之精神

刑事司法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分野同时也有密切联系。刑事法律在实践操作中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市民社会各个成员利益冲突,所以我们需要用恰当的形式让市民社会参与到国家刑法的运作,进而保护市民的民主自由。

(一)我国市民社会以及刑事的诉讼法之民主

市民社会里面的民主治理的重要因素就是参与其中,市民社会里的每个成员都应该自觉地参与设计自身利益的实践决策。要实现民主精神,让民主活在市民社会中,从根本就要做到市民对政府的约束。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社会有着某部分人来操作掌管日常事务是改变不了的事实,然而我们要从保护社会的全体公民程艳的利益作为出发点,这就要求我们市民社会成员有民主自由权利,国家机构更应该约束掌权者的某些权利。

在我国的陪审法规中,公平公正以及公民民主自由的思维意思和个人权利观念的意识体现在陪审制度中,这对市民社会中民主精神起到积极作用。我们市民社会的每一成员无一不追求尊重个人权利的独立主体性,无一不追求自由民主的政治法治。因此,我们应当为陪审制运作留出一条绿色通道,唯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满足公民的自由民利,同时也能捍卫我国民主法治,司法机构民主崇高精神。然而公开审判的原则不但符合公民陪审制度,而且对刑事诉讼的操作程序起到了指导作用。我们应该在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司法法治实践活动,这样我们就能够保证市民社会的民利,有促进我国司法的逐步完善发展[3]。

(二)我国市民社会以及刑事的诉讼法间之自由精神

在市民社会的个人或团体中,自主和平等精神是市民社会的追求,在市民社会中各个成员都具有自己的特性,更渴望在社会中获得平等自由的权力。过去的传统社会中,人民的集体精神非常强烈,成员的思维发展往往受到抑制,不能够在社会中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不能获得发展的空间。然而现代化的市民社会中,人民的集体思维意识从性质和内容上均发生了变化,已经由传统社会的固定不变的,神圣不可侵的意识,慢慢演变具有理性的和科学的意识,不仅变成崇敬的集体而且又尊崇成员的精神品质,这样在市民社会中就达到了共同的价值取向[4]。在我国的市民社会中,每个社会个体都具有很大的不同个性,我们不能按照传统的方式划分人格的模式,而应该要依据多姿多彩的特点独自个性的模式来进行当代市民社会的成员划分。我们唯有在按照社会根本的价值取向来尊重人类的平等自由,充分发挥市民社会中群体的个体自由发展。综上所诉,自由平等的权利不单单是我们人类本能的需要,同时也是我们的市民社会应该最求的理性目的。自由精神应该要时刻深化到市民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上。

五、总结

我国的市民社会以及刑事的诉讼法间应该互相协调好,互相促进,共同稳步的发展。通过上文的探析,我们也清楚了解当代市民社会与刑法间应该具有理性科学的,公正高效的,民主自由的精神。两者的精神相互渗进,为我国司法稳步前进做贡献,同时也推进市民社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A].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C].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23-24

第9篇

关键词:市民社会;私法文化;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3-0086-03

一、在法治建设中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的意义

首先,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能够弥补政府主导下的法治建设的不足。中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的,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正如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对建构理性主义即政府主导型改革的批判一样,这种模式存在固有的缺陷:(1)政府的事先设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有时会与客观实际相脱离。正如谢维雁先生所言“事先设计通常不可靠”[1],人虽然具有主观能动性,可以预测将来发生的事情,但是客观实际往往是千变万化,所以单靠政府的事先设计是不行的。(2)政府自身具有保守性。政府本身也是“经济人”,它也需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带有一定的保守性,影响创新力度。(3)政府主导型改革中,政府掌握着主动权,这种主动权一旦没有强有力的约束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公权力的强化自然具有危险性:对私权的伤害。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浓厚的“权力倾向”、“国家本位”法律信仰不是很高的国家,过分强调政府的主动地位尤为危险。所以,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一方面形成一股强大的成熟的市民阶层,在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会形成一股对抗权力扩张、约束权力滥用的首要外部力量,使得国家的公权力始终处于监督之下,促进政府主导型改革向良性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又为法治建设创造一种文化氛围,促进法治建设顺利进行。

其次,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有利于推进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先要实现人的现代化。市民社会的培养与形成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培育具有相对自主和自治能力的市民阶层,他们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高度信仰感,积极参政议政,懂得用合法途径维护与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当然有助于实现人的现代化,进而推动法制的现代化。同时,法制的现代化还要求文化的现代化,构建私法文化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浓厚的崇尚“权利”“自由”“个人本位”的文化氛围,让“对人性的终极关怀”的理念植根于文化之中,遍布于法律的制定之中,实现法制的现代化。

最后,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可为中国完善各个法律部门的个人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奠定社会和文化基础。正如前所述,市民社会、私法文化的建立能够促进各个部门法的完善。培养市民社会,让这些市民阶层积极的运用法律手段参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们的参与必然能够发现我国各个法律部门如刑法、民法、经济法、环境法、诉讼法和行政法等在权利保护和救济方面的不足,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弥补法律缺陷起着推动作用。而构建私法文化,创造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氛围,这种法律文化对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规定性的指引作用,当其价值理念渗透到各个立法者和法律条文中去时,就使得各个法律部门的法律条文都体现着对人的尊重与保护,具有人性化的特性。

二、在法治建设中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的可能性

首先,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为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奠定了经济基础。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就积极努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还运用政治、法律等各种手段完善市场经济,弥补其中存在的缺陷。尤其是近几年来,各种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如《物权法》、《反垄断法》等都相应出台或者修改,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完善的规则体系,《宪法》修正案又将“私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这大大提高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有活力的进行。所以,中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经济背景为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提供了有利的经济条件。

其次,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趋势为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提供了原动力。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化导致其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呈现出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特点。这恰恰是市民社会形成的原动力,人们之间打破了以往固有的“集体主义”“家族主义”“国家至上”的观念,在法律这个具有普遍性的规则范围内他们可以寻求自身利益,追求自我的发展和团体组织的发展,重视对个人或与自己有着利害关系的组织的权利的保护,极有可能形成具有不同利益需求、不同价值观念的各阶层,这正是市民社会的组成力量。而这种多元化的趋势恰恰也是私法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只不过这种趋势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酝酿,再加上各种制度与法律的配合才可以形成真正的私法文化。

再次,政府自身的改革措施为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提供有力的政治条件。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整体上看,较之其他发展中国家政局是相当稳定的。这种稳定性为个人的发展、私法文化的重建提供了政治保证。政府的改革正在促进市民社会、私法文化的形成。中国政府始终没有放弃政治体制改革这项艰难的任务,在约束政府权力、转变政府观念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尤其在经济领域开始扮演“服务者”的角色,比如对公司实行法人治理制度,放松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管制等,这都在表明政府放权的态度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自主自强的内里作用下,国家也担负起培育市民社会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的角色,创造并利用一切有利的条件,引导市民社会逐步走向相对独立与自治”[2]。另外,自主席、总理执政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比如在农村实行医疗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城市提高农民工工资和待遇、构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私营企业的积极性等,并且在全社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口号,这些不仅改善了政府形象,更重要的是增添了社会的活力,保证了社会公正,提高了民众的积极性,为市民社会、私法文化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最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提供更多的经验和教训。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积极地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民间团体,以及法学领域的团体组织都在尽可能地吸收西方各国发展中积累的优秀文化成果和理念制度以及经验教训,试图谋求本国的发展。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及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强大的不改则亡的外力作用下,国家不得不自我收缩,放弃一些与经济全球化不适应的权力,还原于民间”[2]。这种大环境就为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提供了有利的国际环境,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市民社会理论,引用他们构建市民社会的一些有意义的制度与规则,将其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取其精华、舍其糟粕,为我所用。民间团体间的交流更有利于市民社会自身的形成与发展,而西方法律文化的渗透则有利于我们私法文化的构建。

三、在法治建设中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的举措

鉴于市民社会、私法文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我们应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中国自身的具体国情和特有的传统文化,积极努力地培养和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和私法文化,以促进法治建设。

第一,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权。(1)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表达自由在个体自我实现和国家民主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在限制表达自由时应该格外小心”[3]。我们不单单应该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更重要的是给予公民表达言论自由的途径和方式,避免“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即宪法虽然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但是下位法却剥夺或限制该项权利和自由”[3]的局面的发生。一方面要完善中国的制度,保障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敢于表达自己的权利、敢于对政府或者其它公权力机构的行为做出评价,调动他们的参政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对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予以规范化,以“保护是常态,限制或禁止是例外”的态度,采取经济、法律手段在充分考虑网络这种传播媒介自身独有的特点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规则与制度,发挥在当今时代互联网具有的优势即它通过鼓励民众参加政治、经济事务的讨论,唤起他们对国家权力和自身权利的关注意识,进而引发社会群体更多的社会和经济改革的潜能。

保证公民的结社自由权,鼓励他们自发、合法的形成各种团体组织,一方面弥补个人力量弱小这一缺陷,以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会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能够与公权力相互制衡。要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完善公民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利的救济制度。“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要对此项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做出规定,更重要的是对政府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此项权利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惩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去培养市民社会、构建私法文化,充分发挥市民社会保护权利、限制权力的作用。

第二,完善市场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只有在完善的规则体系下才能正常的运转,以发挥它的各种作用。各个法律部门的立法都要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对一些不合理的竞争、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并且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以鼓励市场的正当竞争,并保证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自主性和意思自治性,激励他们积极地、主动地参与市场中的各项活动。还要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手段对一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严惩,尤其要对政府部门的不合理或具有腐败倾向的行为予以监督和惩处。此外,还要将一些游离于市场之外的特权组织适当的纳入市场,激活市场的竞争力,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只有存在一个高效、活力、稳定的市场环境,才能为市民社会、私法文化的培养与构建提供足够的空间,最大限度地保证两者能够顺利地发展。

第三,继续推进政府体制改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转变政府观念,彻底摒弃政府“父母官”的形象,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要加强对在职政府官员法律素质和人权思想的培养,还要让政府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接受法律“光荣的束缚”。二是适当放权,将权力还原于民间。政府自身在改革的时候,必须把握运用权力的“度”,放松对一些公益性或者团体利益性的社会组织的管制,对公司企业也要减少行政干预,让他们自主地发展,以增强市民社会的自治性。当然,适当放权并不是说“无政府主义”,而是要求政府尽可能为它们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机会,而不是遏制和打击。三是明确政府官员的责任范围,避免相互推诿的不良现象。这样在公权力对个人权利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就能够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让广大干部能够谨慎、合法地行使手中的权力。

第四,重视对知识分子的培养,加强私法文化建设。知识分子在任何一个国家文化的进步中都扮演着“文化的缔造者和传播者”的角色,他们以自身独特的感受,以一种睿智的眼光创造出深刻、发人深省的思想,往往会给人以启发和感悟。构建私法文化,就要培养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尤其要重视对法律人的培育,让诸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院老师、法律毕业生在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方面都能发挥独特的作用,促进以“自由”“权利”为价值取向的私法文化的宣传。知识分子抑或学者本身,也要加强自身观念的转变,在总结西方市民社会、私法文化形成的经验和中国历史上市民社会、私法文化不发达的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特点以及面临的国际环境,摒弃“言必称英美”的不合理的研究态度,积极关注中国人民的现实生活和传统文化,在理论方面发挥创新优势,创造出不同于西方的、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与私法文化理论。

参考文献:

[1]谢维雁.从宪法到[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178.

第10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在区域公共竹理的研究上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区域行政就是在一个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协调关系,才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而区域公共竹理是区域内的多元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问交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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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庆云,我国公共管理的基本内容及其重点[J]公共行政,2003(1)

第11篇

关键词 马克思 批判 现代性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Critique of Modernity in Marx Context

CAI Wenpu, KONG Geng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Qinhuangdao, Hebei 066000)

Abstract Although Marx had died a hundred years, but thought he left behind a rich legacy is unusual. Many contemporary researchers agree that, with its profound insight of Marx, capitalism flourishing in the period to see its drawbacks, and its reflection, it is a phenomenon of modern pioneer of critical reflection.

Key words Marx; critique; modernity

一百多年前,以前所未有的姿态横空出世,当时正是资本主义兴旺发达之时,很少有人对这种新兴的社会制度和新的价值观提出质疑。如果用人来做比喻的话,那么资本主义就像是一个十七八岁的青少年,生命力旺盛,迸发出勃勃生机。没有人会怀疑这个青少年会夭折,但是正像所有的年轻人一样,资本主义也会走向衰亡,而马克思则是最早看出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先驱。正如贝斯特和科尔纳在《后现代转向》一书中指出:“卡尔・马克思是第一位使现代与前现代形成概念并在现代性方面形成全面理论观点的主要的社会理论家”①尽管马克思从未明确使用过“现代性”一词,但是他对以资本主义为特征的现代社会的诊断,无疑是对现代性的间接的反思。他甚至认为:“现代社会’就是存在于一切文明国度中的资本主义社会,它或多或少地摆脱了中世纪的杂质,或多或少地由于每个国度的特殊的历史发展而改变了形态,或多或少地有了发展。”现代国家,“不管它们的形式如何纷繁,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建立在资本主义多少已经发展了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上。”②

当然,我们不能完全将现代性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而且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也确实找不到“现代性”这个词,因此,有些学者就凭借这两点认为马克思没有现代性思想。但是与此同时,大量的学者仍然认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有大量的现代性思想的相关描述。“马克思尽管未曾使用过‘现代性’概念,但是却有丰富的现代性思想。”③那么,这就存在一个标准,即判断马克思是否具有现代性思想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仅仅从“现代性”一词的使用上来看,那么马克思确实是没有现代性思想,但是如果这样的话,“现代性”一词的内涵未免显得有些浅薄。是否有现代性思想,笔者认为,更应该看重马克思是否以现代性为他的关怀对象。实际上,有学者也为此制定了标准,判断马克思在现代性研究领域是否拥有自己的地位,或者说有没有现代性的理论,主要不在于他是否提出和使用过与现在完全相同的“现代性”术语及相关概念,而是要看他是否对现代性理论关注的基本问题提供了独特的、实质性的理解。④

1 对理性的关注――对黑格尔的批判

首先,作为现代性的灵魂,理性无疑是马克思关注的焦点,而且他在肯定理性的积极作用之后,还深刻洞察到至高无上的理性有着本源性的危机。自启蒙运动以来,理性就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特别是黑格尔更是将绝对精神神化为世界的本质,而且,在理性宏大的叙事背后,隐藏着的话语是:人是,而且也只是理性的化身。也就是说,所有人的本质都是理性的,都是生而平等的。但是这种人却只是抽象的人,是在国家这个理性主体不断扬弃自身的运动中外化出来的。人存在的前提是绝对精神的涌动,是以绝对神性的国家之存在为基础的,无法独立存在。而此时,青年时代的马克思仍然是黑格尔的追随者,深受黑格尔思想的影响。与黑格尔一样,马克思也将自我意识看做是世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而且与青年黑格尔学派一样,他也不同意黑格尔企图调和哲学和宗教的思想。马克思坚决地用自我意识去批判宗教,否定神的作用,肯定人的作用。在博士论文的序言中,马克思鲜明地表述了自己的无神论思想:“哲学并不隐瞒这一点。普罗米修斯承认道:老实说,我痛恨所有的神。这是哲学自由,哲学的格言,借以表示它反对一切天上和地上的神,这些神不承认人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不应该有任何神同人的自我意识相并列。”⑤

此刻的马克思,同他同时代的人一样,还沉浸在理性的炫目光芒中,但是即使是这样,他也仍然自觉地将自己的视角看向了现代性的根源深处。在目睹了黑暗的现实后,随着思考的深入,马克思开始察觉到,黑格尔把国家看做是自在自为的现实的理念,而且在概念运动中国家把自己“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⑥因为黑格尔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前只是现象和经验关系,因为国家才是自在自为的主体。而本质的关系则是家庭和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在这里,“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题,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他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⑦在马克思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真正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存在的方式。“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⑧马克思从国家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入手,强有力地批判了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否定了理性国家对市民社会和家庭的主体性,并且在对市民社会的批判中奠定了自己唯物史观的基础,开创了现代性批判的新的宏大叙事。

2 对现代性的透视――对现代性生产方式的关注

马克思敏锐地发现了现代性的灵魂――理性精神的局限,并且由此开创了唯物史观这一足以影响世界进程的理论范式,但是他并没有就此止步不前,而是继续沿着这一道路,继续将自己的目光投向现代性的表征之一――现代性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它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批判。

马克思还找出了这种生产方式背后的源动力――资本,并且以此为核心来进行现代性批判。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不是一个静止不动的物体,而是在不断运动的,并且在运动中不断实现自我增值的。资本运动的逻辑就是自我增值,无限制地追求财富。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眼中的资产阶级如同资本一样,只是是“人格化了的资本”⑨资本这一永恒的运动造就了资产家们巨大的财富,同时也破坏了前现代时代的生产生活关系。在这一冲击之下,整个社会都处于一种动荡不安的状态之下。“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人们终于不得不用冷静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生活地位、他们的相互关系。”⑩为了追求更大、更多的利益,资本不得不进行自我增殖运动,但是这一运动的另一个结果就是造成财富的大量聚集,少数人成为资本运动的受益者,但是更多的人却成为受害者。大量的劳动者丧失自己的家园,流离失所,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且,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就看到,随着资本的不断运动,世界将最终成为一个整体的市场,“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 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早已被历史证明了其真实性,这也再次证明了马克思的伟大。

注释

① 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科尔纳.后现代转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0.

②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92:20-21.

③ 胡刘.马克思现代性思想的方法论.学术研究,2004(11).

④ 丰子义.马克思现代性思想的当代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5(4).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89-190.

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249.

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250-251.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252.

⑨ 资本论(第一卷):343.

第12篇

[论文摘要]实践的需要和理论的推动,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行政逐渐向区域公共管理转变,这种嬗变,开启了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视角。区域公共管理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著名行政学者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说:研究公共行政必须研究它的生态问题。按照韦伯斯特词典的解释,生态学是各种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各种相互关系。J·W·别斯指出生态学这个词源于希腊语oikos,意为房子或家,经济和经济学也有相同的词根,经济学和生态学有许多共同点,但生态学的含义更广泛。它涉及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全部相互关系。”〔1〕美国著名学者利格斯(FredW·Riggs)1961年就提出了“融合型、棱柱型、衍射型”行政模式,开创行政学研究的一个新途径。我国现阶段的行政环境是制约和影响行政管理的重要因素,同时又是行政管理的改造对象,并为行政管理的实施提供条件。故此,我们应努力使行政管理和行政环境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生态环境的变迁,传统行政学历经了向现代公共管理学范式的重大转变。迈入21世纪,区域行政面对的是一种全新的行政生态环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域公共管理这种崭新的制度安排应运而生。这种转变很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区域公共管理的挑战,处理好和解决好了系列区域公共性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愿景就不再遥远。”〔2〕区域公共管理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作为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陈瑞莲认为,在我国有关区域公共管理(行政)研究的著述尚较为零散,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学者社群尚未成形。但是,在当前一个不争的事实: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区域公共管理的相关内容。无疑,加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学者说,“研究任何一种理论,都必须首先弄懂它所使用的基本术语。对于了解一种新的学术理论,弄清楚它所使用的新名词的正确含义,就尤为重要了”。〔3〕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其中“区域”和“公共管理”是其两个核心概念。

一、“区域”概念众说纷纭及其公共管理视角的界分

区域(region)是一个多侧面、多层次且相对性极强的概念。人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观察、分析和理解各种不同的区域。研究视角和内容不同,对于区域的界定就有所不同。在社会科学丛林中,最早研究区域的学科是地理学,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牛津地理学词典》中,“区域是指地球表面的任何一个单元,它以自然或人文特征而有别于周围的地区”。〔4〕经济学将区域视为由人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具有特定地域特征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埃德加·M.胡佛说,“所有的定义都把区域概括为一个整体的地理范畴,因而可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分析”,“把区域作为一个集合体,……这一集合体对于管理、计划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必须的。最实用的区域划分应当符合行政区划的疆界。”〔5〕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者对区域的解读,往往侧重从一种更为宏观视角来讨论区域的内涵和外延。米特尔曼提出三个不同层面“新区域主义”分类法:宏观区域主义、次区域主义和微观区域主义。在“区域”的多种释义中,可以看出:区域有多种分类,系统性或整体性是区域的共同特征;区域的概念是相对的,可以依据不同视角有多种划分;区域是变化的,应以动态的眼光来观察它。实际上区域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很难给出一个公认的定义。本文是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来进行研究,基于此视角,区域应如何界定?有学者认为:区域是“一个基于行政区划又超越于国家和行政区划的综合性概念”。〔6〕另外,从四个纬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要研究的“区域”做类型学上的分析:公共管理意义上的经济区域、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区域和公共管理中的“问题区域”和“边缘区域”。〔7〕笔者以为,不论对“区域”进行怎样的界分,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看,区域实际上是按照公共物品为标准划分的有限空间范围,是拥有相同一领域或多领域公共物品的域场。在这里区域不是一个地理范畴而是一个以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公共利益)为标准形成的同质性域场,并不绝对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二、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

要讨论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的转变,首先要了解区域行政的发展背景、内涵等基础知识。区域行政问题与行政区划密切关联。学者刘君德在他主持的《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等论著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行政区经济”概念,并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我国的行政学界,宋月红在国内首次使用“区域行政”的概念,作者从行政区划、行政区域与区域行政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但这是一种狭义的或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行政范畴。〔8〕陈瑞莲、张紧根在《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一文中,正式提出广义的“区域行政”概念。〔9〕随着实践的推动和理论的发展,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转变。在学界,最早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的刘锋和中山大学的陈瑞莲,二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论述。刘锋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10〕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的典型代表,她在此领域的论述,在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内涵、理论支撑

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前文已经界分了公共管理视阈中的“区域”。对于公共管理的概念,无论是对其内涵把握还是基本体系的构成,都还在探讨中。王乐夫教授认为,“所谓公共管理,即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地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的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11〕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公共管理主体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同时,它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无庸讳言,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综上所述,区域公共管理是区域行政随着实践的需要,在治理范式上不断成熟的产物。笔者认为,所谓区域公共管理,即是指以区域政府组织和区域非政府组织为主的多元主体(区域公共管理部门)为了解决特定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或其它方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区域公共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区域公共管理之所以“应运而生”,从根本上说,区域公共管理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或者说,除了实践的需要外,理论的发展和推动也是非常重要的。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外,还有公民社会理论、现代治理、网络治理理论和善治等理论。公民社会,也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研究视角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民社会定义。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和国家、经济与公民社会的三元结构。关于公民社会的结构要素,不同学者对其强调的重点不同。就中外学者取得的共识来看,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一是私人领域;二是志愿性社团;三是公共领域。除了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外,公民社会还具有自己的基本价值原则,大体说来,这些基本的价值原则包括: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从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以来,“治理”概念被广泛使用。在治理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治理有失败的可能,为完善该理论,随后善治进入学者的视野。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有如下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区域善治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一个战略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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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瑞莲,张紧跟.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公共行政〔J〕.公共行政,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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