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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信用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在“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中科学发挥招标投标在配置市场资源中的竞争作用,进一步加强全省招投标领域的信用建设,根据《*省招标投标条例》、《*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对相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由于信用的缺失,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串通投标、分包和转包等问题。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是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的有效举措,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为推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企业在投标时,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将其列入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其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要与评分相结合。
三、信用服务机构应坚持公平、独立原则,依据*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省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等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企业信用报告可重复使用。
四、*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中,择优认定一批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异议、投诉和举报,对违反《*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在招投标领域进行信用评价的资格,并在“信用*”网上公示。
六、省外投标企业可向属地或本省信用服务机构采购企业信用报告,但信用评价应采用*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省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
七、信用服务机构应将投标企业的企业信用报告送*省信用中心备案,信用等级信息在“信用*”网上公示。企业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应向物价部门备案。
八、重点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在2008年第2季度认真做好准备工作,2008年第3季度开始实行。市、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参照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办法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开。
关键词 :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失信惩戒
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投标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办法逐步被社会接受和认同,被各行各业广泛采用,取得很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因惯性使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中标后不兑现承诺等。这些现象归根结底反映出的都是企业的诚信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开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信用在市场中的重要性逐步显现。因此,彰显和保证货物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探讨建立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探索
2002年,南京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建设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加快诚信道德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商务和社会诚信建设。此后,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重要进展。目前建设工程、交通行业等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信用评价结果已在招标投标中得到采用,对招投标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促进作用。但建设工程和交通工程招投标涉及的企业主要是本行业内的施工类企业,货物招标投标中更多的是制造商、零售(贸易)类企业,因数量庞大、类型多样、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信用管理难度较大,目前还不具备全部进入招投标信用监管的条件。如果把这部分企业的信用全部纳入到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中去,会有效扩大招投标企业信用管理范围,有利于提升整个招标投标市场企业信用度。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角度看,货物招投标体系只是冰山一角,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
2.南京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条件具备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首先要有政策支持和保障。南京建设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政策保障条件已基本成熟。2007年9月,江苏省先后颁布实施了《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关于建设政府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监督管理作出规范。强调要在各类招标项目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作为信用信息,有效地降低了招标风险。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又颁发了《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方面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企业、企业法人失信行为等进行了分类并制定了惩戒措施。
2013 年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推进政府部门示范应用信用信息和产品,要求相关单位制定信用产品在工程(货物)项目招标投标中的应用措施,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期限。
3.南京货物招标投标市场呼唤信用体系建设
南京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已开展多年
运行比较正常,但也存在不少问题。(1)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投标人失信比重较大。对近10年货物招标投标投诉情况分析表明,投标人弄虚作假中标比例较高,约占总比例的20%。弄虚作假花样繁多,比如,在资格条件、检测报告、产品数据上弄虚作假;其中串标、围标最多,约占12%,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围标、投标人与机构串通投标。这还不含中标后不兑现承诺及未被发现曝光出来的中标项目。企业的失信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对公平公正诚信底线的公开挑战。例如,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的额,使中标价比工程实际造价高出一倍甚至更多。在设备招标投标中一经发现利用假检测报告参与投标并中标,一定作取消中标资格处理,原项目需重新招标。这一过程不仅对其他投标单位造成不公平,重新招标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新形势下更需要研究如何加强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行业诚信建设,严厉打击和制裁虚假和违法行为的方法和手段。
(2)企业期待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由于失信成本较低,守信又得不到鼓励,许多企业竞相选择用失信行为来非法获取标的。不仅使严肃的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流于形式,非法获利也使企业在提高自身竞争力上失去动力。在经济学中这是一个低效率的纳什均衡。如果投标企业在信息不对称的招投标市场中,都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选择,不惜失信甚至违法犯罪,最终陷入不讲信用的恶性循环中, 就会形成效率低下的纳什均衡[1]。绝大多数企业对弄虚作假和失信行为是不齿的,他们希望在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的竞争环境中发展,凭自己的硬实力名正言顺地参与竞争并夺标,用自己的诚信行为演绎企业的精彩,提升企业的声誉,获取企业的正当利益。
(3)招标人希望选择信用良好的中标企业。招标人作为项目的发起者、设备材料的采购主体,不仅希望中标单位报价合理,更希望中标单位能按承诺供应高质量货物,并能享受到良好的售后服务。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中标单位违约情况较普遍。有的甚至以低价中标,实际供货时以次充好或不履行当初的承诺。或中标后不践约而使标的重新招标。这么做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进度,也占用了招标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成本。近年来,招标人意识到考察了解投标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性,在招标项目资格、评标办法中增设了投标企业信用条件。但目前由于对投标企业信用没有权威评估标准,招标人设定的信用条件很不规范,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要求相悖。招标人希望能有规范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估标准作参考判断依据,在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环境获得双赢。
二、招标投标信用建设的尝试和探索
我国提出和推广信用建设较迟,目前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上尚处于探索阶段,无完善的体系模式可借鉴。一些地区勇于尝试,积极探索,积累了较多实践经验。各地信用建设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化模式两种。
1.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政府相关部门,比如,招投标监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等。企业的信用等级由相关监督部门根据了解掌握的企业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等作出综合评价。企业只能被动接受政府部门的信用评级结果,无法主动改变或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在交易中,如果采购人在参与资格上设定了信用等级条件,未达此信用等级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这种模式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比较典型。
主要做法是,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建筑市场掌握的各方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网络监管系统为主要载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以“苏州市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网”为窗口,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由苏州市招标办对招标机构公示考核结果,招标人将结果作为自选委托招标机构信用资料的参考依据。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苏州市招标办提供投标企业信用档案及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和不良行为记录,供招标人查询或咨询。
2.市场化模式
市场化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的采集、评价均由信用服务机构实现。该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投标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在交易中投标企业需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调查报告或资信评级报告,采购人通过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调查报告或咨询评级报告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政府部门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对征信、资信评级、信用交易等进行规范管理。浙江省的市场化模式比较典型。2008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要求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实施五年来,行政区域内投标企业信用状况明显提升,AA级企业由原来的70%上升到79%,BBB以下的企业数量明显下降。
三、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政府主导模式的不足表现在:一是由于受行政成本因素影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收集企业资质、执行建设程序、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程造价计价、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综合评判企业的信用度和信用等级。所设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不可能细化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难免挂一漏万,影响企业信用评价的全面性。二是评价依据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公开的信息,对大部分没有公开记录的信息难以收集,对收集到的信息难以甄别,影响评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这种模式忽略了项目业主对相关企业的主观评价。
市场化模式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政府部门监管和指导的滞后,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一些企业用金钱左右或影响无良机构评价和定级,信用评级报告质量和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2]。
2.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与供给双重不足,迟滞了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目前, 以信用服务机构为评价主体的市场模式下,企业不具有通过使用信用信息产品达到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意识。有些企业甚至盲目认为购买信用信息增加了成本。由于认识不足,导致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不旺,限制了信用评价服务机构的发展。从信用服务供给上看, 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极少,信用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信用服务机构没有能力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 从而难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影响了社会对信用产品的信任,陷入信用需求双方互相制约的恶性循环。
3.法规缺失,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对企业的不良行为,目前都只采用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进行招投标的标前提示等手段予以惩戒。但这些措施在法律层面缺乏支持。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遏制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在企业隐私保护与信用信息曝光关系上,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急需通过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四、建设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实践
1.完善政策法规,落实监管责任
建设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需要完善的政策法规引导和保障。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办公室(简称市货招办,下同)为“深化工程领域和招投标领域信用治理”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明确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并由市货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2013年市货招办积极推进货物招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产品的应用、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招标投标实践。
2.建立信用评价标准,科学规范信用评价
要使社会全面、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就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统一的评价标准。市货招办根据货物招标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的实践,建立了南京货物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指标采集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原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规定合理期限;二是信用信息的量化原则,能量化的全部量化;三是评价结果自动生成原则,采用数字化技术自动合成结果,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四是市场化原则,评价采用市场化模式,将最终的评判权交给市场。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信用评价标准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规范和引导了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
3.加快引导和培育信用产品市场
信用产品市场的主体是招标人和参与竞标人,即信用产品的供求双方[3]。引导和培育市场的关键点在于满足双方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其中规范和管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服务行为至关重要。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这个服务机构必须按市货招办制定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标准,作为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企业信用评级依据,统一评级内容和标准。同时又要按信用信息评价指标,收集投标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权威性、合法性。
市货招办在引导和培育信用市场中的作用,一是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已出台了材料设备制造类、批发零售(贸易)类、施工类三个行业标准,基本涵盖货物招标中可能涉及的各种企业类型。二是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制定出台企业信用报告中信用等级标准,招标人可对照标准设定准入等级门槛。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中必须使用规范的信用报告,明确规定企业信用等级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因素等。同时,制定了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招标中给予加分奖励,招标人可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4.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 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也处于初始阶段,存在运作不够规范、信用评价标准杂乱、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空间窄、定位不准确等诸多问题。信用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是培育信用市场的关键因素。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中采取政府引导、吸引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进入南京信用市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做出须经有关部门备案;机构人员、资质、条件设施要达到专业化信用评级机构要求;信用服务企业自身的业务流程、信息采集、信用评级、信息、档案管理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所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必须公示等准入前置条件规定。以规范准入条件、控制发展速度、有序推进发展形成信用服务业的良好竞争,鼓励发展高质量信用服务机构,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5.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失信惩戒机制是保障活动正常健康开展的重要措施。市货招办在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体系中,重视并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运用网络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强化对重点项目和招标投标中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使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上升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依靠市场经济内生的力量,实现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4]。利用失信惩戒机制威慑失信者,使其提高失信成本,从而促使投标企业重视企业信用,规范企业信用行为,诚实参与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高效、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易从艳.工程招投标诚信问题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1.
[2] 邹利.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大庆社会科学,2008.
[3]孙鹏.我国建筑业信用体系规划[D].上海: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怎么可以查询征信报告:
⑴央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领取《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并填写,取号等待查询。若是需要办理银行相关业务,到银行办理的时候,银行也会为你查询。不过,一般到银行查询会收取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若是有关系较好的亲人或朋友在,也可让他们代替查询。
⑵网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你要是在网上有逾期记录或者在多个平台有借贷记录,那么你的各种记录都会被大数据风控,这时你申请信贷就会频频被拒,甚至连你的花呗借呗也会被关闭。如果你的大数据存在网黑异常,可以在微信搜索小程序:查信易,进入查看即可获取自身的大数据与信用情况,还可以获取各类指标数据如:黑名单情况,网贷申请记录,申请平台类型,是否逾期,多头借贷,是否有仲裁案件,等等重要数据信息等。
2、征信分几种征信:按业务模式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
⑴企业征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生产企业信用产品的机构;
⑵个人征信主要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产个人信用产品的机构。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征信产品;征信中介机构;征信技术;产品开发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5-0077-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5.20
征信机构主要从事为征信数据交易、征信数据库服务、各类资信调查报告和软件类征信产品的生产提供各种形式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其有如产品制造商,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市场需要开发出一些定型的个性化征信产品,一种征信产品向客户提供解决一种问题的决策参考。例如对于进行赊销的制造商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或者向商业企业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所谓新产品开发,多指适合某一特定客户群的新型直接和间接征信信息类产品。新产品开发往往建立在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和征信数据服务的基础上,要求征信机构充分了解企业现状和市场需求,特别要注意产品的本地化问题。[1]我国还没有征信数据完全开放的市场环境,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征信产品种类相对较少,常见的征信产品往往还沿袭了外国合作者的基本产品。
一、我国征信产品开发现状
(一)征信机构技术落后导致发展缓慢
征信是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其征信技术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技术、数据处理技术、模型评分技术和数据报告技术等等。就目前国内实情来看,征信技术非常落后,几乎没有自主技术。2002年上海资信推出了信用风险评分业务,为此上海资信与国外某资信公司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该协议让上海资信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其中包括:接受对方提出的排他性条件;承认对方提供的评分模型是一个黑匣子;每次使用都要向对方付费。[2]上海资信由于缺乏核心技术付出如此大的代价,凸显出我国征信技术落后的现实。
(二)征信产品服务供求双重不足
从供给方面看,目前我国征信机构业务范围较窄,征信产品开发显得较为迫切。如尽管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授信活动中都会查询全国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但产品仅限于该系统所提供的“统一”企业信用报告。其实,对于不同风险管理制度的授信机构,面对不同风险水平的受信主体进行不同形式的授信活动,需要的是不同类型的信用报告。同样,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对企业信用报告的需求也会因各企业对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与商业对象不同而各异。
从需求方面看,征信活动的产生源于信用交易的产生、发展和发达。如果信用交易的领域很小且简单,交易双方很容易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便不会花费成本向征信机构购买信用服务。随着信用交易范围的扩大和复杂程度的提高,交易双方要获得彼此的信息出现困难,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由此才产生了对征信产品的需求。无论是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商业企业和社会职能部门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还是自然人在求职、消费和进行个人投资或在银行开立账户时,都迫切需要社会化、多样性的征信产品。
(三)征信产品种类单一
目前我国征信产品主要包括市场调查、保理、商账追收、信用担保、信用保险、资信评级、消费者信用调查、企业信用调查、信用管理咨询等。与国外发达的征信市场相比,征信产品的使用范围非常小,严重缺少各种增值产品。
二、国外征信机构产品开发概况
(一)益百利(Experian)
益百利在美国和英国都是最大的个人信息产品供应商,在全球30多个国家雇用员工12500余人,拥有3亿自然人客户和3000万个企业客户,仅信用报告一项服务年产值就在20亿美元以上。通过不断的产品创新和开发,目前,益百利公司形成了包括信用信息、信用解决方案、营销信息、营销方案、消费者与商家数据信息、直接与消费者的互动服务六大板块的产品体系。通过会员制形式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声望的客户提供征信服务,其信息主要来自于与之签订协议的会员,服务范围涵盖了从金融服务到电信、医疗、保险、零售、汽车、制造业、休闲产业、公用事业、房地产和政府部门。公司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支持产品,可在为消费者提供最适宜的消费和服务信息的同时,也为公司迅速、高效地寻找新消费者,如益百利旗下的PriceGrabber网能够为千百万消费者在线提供比较购物服务,使得消费者在购物决策之前获得关于商品、商家和服务的公正、免费的信息。[3]
(二)艾克发(Equifax)
总部设在亚特兰大的艾克发公司始建于1899年,其总员工数超过14000人。艾克发公司的资料数据库庞大,拥有超过1.9亿美国人和1500万加拿大人的消费者个人资料档案,其客户群总数超过10万个企业,年产值在15亿美元以上。①它的产品和服务基于包含消费者和各种商务信息的数据库,这些信息来自各类信贷、财政、公共记录、人口和市场营销资料。该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提供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信息数据库管理、市场营销信息、决策和分析工具以及身份验证服务,能够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和提高运营质量,为公司在信贷方面的决策行为提供服务,避免和消除欺诈,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和辅助建立良好客户关系,并制定市场营销策略。它也方便消费者利用因特网和各种硬拷贝格式销售的组合产品来管理金融事务,此外该公司还提供了雇员和收入的核查以及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三)环联(Trans Union)
公司总部设在芝加哥的环联公司创建于1968年,其拥有2.2亿消费者姓名和档案资料,向全世界6大洲30多个国家提品和服务。在数据采集方面,环联公司拥有7000个数据供应机构不断地向它提供数据更新,从而使公司有能力、有资源每个月对2.3亿的客户资料进行12次数据更新,每次更新涉及20亿条数据档案记录。环联公司为顾客提供的产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信息服务,包括营销服务、欺诈和身份管理、风险管理、追账管理,其服务市场包括汽车、账款追收、通讯、金融服务、保健、保险、零售等;二是房地产服务,包括客户获取、住所信息、洪灾区域鉴定、抵押物评估、财产及房屋所有权等;三是全球服务,主要包括发展征信基础设施的咨询服务、技术专利使用权、国际账款追收、资产登记、直销、分析技术等;四是消费者服务,包括高级信用监测和身份盗用保护产品,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在线及离线信用管理解决方案、营销分析和响应管理等。
在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处理之后,三大征信机构分别利用自己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对这些数据进行综合处理,形成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分等一系列的个人征信产品。虽然数据处理过程十分复杂,但模型的输出结果以及依据输出结果制作而成的征信产品却具有简洁明了的特点。金融机构等授信部门正是通过使用这些产品对自己的客户进行分类,区分好与坏、利与弊,从而对信贷申请做出“接受”、“拒绝”或“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三大征信机构除了提供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中间变量集、信用评分等产品和服务外,还提供许多其他的数据产品和咨询服务(见表1)。
三、发达国家征信产品开发经验
一是有很强的征信产品制造能力,并不断进行征信产品的创新。邓白氏公司在全球设立了37个数据库基地,3000多名员工专门从事数据库的加工,数据库基地是企业高度机密场所和核心部门。目前美国的大型信用服务公司都有自己强大的商业数据库,能提供几种到十几种评级或调查咨询报告满足不同的需求者。益百利目前在全球不仅拥有近3亿消费者和3000万家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的信息,而且采集了约6亿辆交通工具历史信息和3000万保单信息,以及1.1亿个家庭(2.15亿个消费者)分类购买习惯和消费者营销信息等。
二是培育成熟的征信市场需求。美国具有非常发达的消费者信用体系,形成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庞大的信用交易规模,正是市场对征信产品的巨大需求成为支撑征信机构生产、加工和销售征信产品的原动力和征信产品不断创新的原因。目前全球对征信产品的需求量特别大,仅穆迪公司就已经对全球110个国家、1200家银行、5000多家大企业进行了评级。企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同样旺盛,由邓白氏公司提供征信产品的企业已高达6500万户。对消费者的信用报告是需求量最大的征信产品,环联公司每天平均卖出信用报告100多万份,每年大约推销40多亿份信用报告;2001年环联公司出售的纸质信用报告销售额为150亿美元,出售互联网上无纸质的信用报告至少达4亿美元。[4]
三是征信产品开发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征信机构的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已经扩展至保险公司、金融租赁、信用卡公司等一切企业和个人。例如在CRIF的产品服务中既有面向银行等信贷机构的授信管理、客户拓展业务,也有面向保险公司的客户营销、资产评估和抵押评估服务,还有直接面向消费的信用报告查询、信用资质跟踪、警示和反欺诈等服务。同时,征信机构不断挖掘数据库的内涵,使征信产品不仅包括粗加工的信用信息,也包括从信用信息中提炼出来的众多商业信息和方案服务。例如益百利的业务不但包括基于数据信息的传统服务,而且也提供基于对强大信息库资源分析基础上的信用风险解决方案、营销方案和消费者消费方案等服务。
四是征信产品开发的手段趋于丰富。征信产品的服务方式由在线信用报告的查询逐步扩展到互联网、电子邮件、网络通讯技术等多种方式,通过在线、离线、外包等手段广泛提供征信产品。例如在美国,商业银行不仅使用征信局提供的信用报告,而且更多地使用特征变量(attribute)、信用评分等产品的离线批量服务以及触发器(trigger)、警示(alert)、营销等实时征信增值产品。此外,征信机构还将大量的营销服务外包给第三方信息服务商,如艾克希姆(Acxiom)公司等,后者利用征信机构信息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多元化的营销服务。
四、我国征信产品开发及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培育征信产品市场需求
参照美国的做法,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立行规引导全社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创造信用需求的市场环境,首先是要创造法律条件使信用评定结果成为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要加快信用创新,加快市场信用交易步伐,扩大征信产品市场需求。政府部门要对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并带头使用个人征信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督、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征信产品,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同时,政府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进行行政许可、评优奖励、资质认证等活动的,在依法、可行的前提下扩大征信市场的服务范围,有利于培育和释放征信市场需求,形成征信产品开发的内在推动力。
(二)加快培育征信市场主体
要积极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大型信用评级公司,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可以首先对这些企业开放,同时给予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建立信息加工处理能力较强的商用数据库,提高信用评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抓紧建立消费者信用评级服务公司,由政府引导推动,委托公司经营,条件成熟后与政府完全分离,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加快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工商、税务、质检、海关、交通、贸易、公安、证券、保险、法院,药监、环保等方面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和数据。同时加快培育从事信用调查评级服务公司,条件成熟后有偿向公司转让数据库或数据资料。
(三)建立“失信惩戒、守信受益”机制
有关政府部门应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配合的管理措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个人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增加其失信成本;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及金融、商业、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要在监管、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增加其守信受益。通过此种“失信惩戒、守信受益”机制的建立,可以促使人们主动使用征信产品,从而获得更多的优惠和便利,而同时不守信用者将不能获得所需要的服务。
(四)积极进行产品研发和创新
本着有多少种信用交易就有多少征信产品的原则,提供更加本地化、专业化、深层次的征信产品,迎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充分挖掘现有数据库资源的内涵,紧贴国内征信市场需求,可以开发出国外征信市场常见的信用评分、防欺诈软件、身份识别、信用状况跟踪等产品,丰富征信产品种类。另外,促使企业从成本和质量的角度出发,主动将其信用信息征集的业务交由专业的征信机构,从而使征信机构拥有更多的市场空间,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发展其规模和技术优势。另一方面,征信业务的开展要有征信数据库的有力支持,应尽快建立覆盖范围较广的征信数据库,通过国家立法给予政策保护并规范其发展。
参考文献:
[1]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2]乔海曙,黄小锋.引入境外商业个人征信机构:一个双赢均衡的构建[J].求索,2007(9).
从事汽车配件生产的华茂公司是一家小型民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产品供不应求,但由于财务数据不够完整等原因,一直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过去,该企业需要流动资金时,都是以个人房产做抵押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短期资金需求。2006年,公司在参加“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培训过程中了解到建立信用档案的好处,主动提供了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了信用档案。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的推荐,当他们再次为扩大生产到工商银行寻求信贷支持时,银行查询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了解到该企业的基本信用状况,并进行实地核查,认为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产品有市场,销售收入稳定增长,资产结构较合理,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较强的还款能力,简化了贷款手续。工行对该企业提供了100万元贷款,主要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转。
其实,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重要的成就,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其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吸纳了75%以上的就业人员。尽管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功不可没,但是,占据国民经济“半壁江山”的中小企业,却一直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仍有70%左右的中小企业认为从银行贷款不容易。
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融资难的核心问题。对银行来说,中小企业具有产品结构单一、资本规模小、财务资质不健全、生产水平落后、业务风险大等不利因素,难以取得银行信任。对中小企业来说,银行贷款门槛高,对抵押物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时间长且复杂。推动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而征信体系建设正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核心基础。
鉴于上述种种原因,人民银行于2006年开始为那些从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往来的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其目的就是给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展示自身信用状况的平台,让更多的银行,企业了解中小企业,打破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过程中的信息瓶颈,给中小企业带来资金、带来商机、带来发展的前景。中小企业档案征集的信息包括企业的概况信息、注册资本及构成、对外投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企业购销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经营财务补充信息七大类,信息征集过程中,严格保护了企业的商业机密.企业的信用报告作为其“经济身份证”和“信用名片”,成为企业宝贵的资源和财富,信用报告广泛应用于融资和经济交往过程中,将有利于企业扩大融资,寻求更多的合作机会。
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已经在全国成功运行了三年,实践证明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的应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小企业克服融资障碍,为长久以来饱受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燃起了希望之火,也为银行开拓市场创造了条件。本文开头提到那家企业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小企业通过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向银行展示了自身信誉,大大增加了获得贷款的机会。同样,金融机构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在降低信息搜集的成本的同时,能更加全面地了解企业的整体经营与信用情况,进一步的增强了其营销观念,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主动寻找、选择和培养客户,满足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分散了“垒大户”的信贷风险。
国外发展中国家实践表明,推广应用征信系统以后,依托对企业信用状况的了解和监控,大约有30―40%过去被银行拒绝的企业被发掘出来,成为银行放贷的对象。当企业提出贷款申请以后,银行进入征信系统进行查询,利用信用评分模型,就很快能判断出申贷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决定,大大缩短了审贷周期。国外专家通过对40个国家的样本数据进行分析,认为若一国存在关于中小企业信贷信息共享的机制安排,信贷发放量就较大,信用风险指数则较低。这些经验都值得我国借鉴。
截止去年底,湖南省已累计为近47555户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已有2243户中小企业获得了银行信贷支持,累计融资金额324亿元。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做了一系列的工作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的推广。一是向各商业银行全面开放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满足商业银行对数据库的查询要求,同时,向部分银行批量提供了一万多户企业信息,供其从中筛选优质客户进行融资营销。二是引入外部评级机构,由评级机构先从数据库中筛选合适的中小企业,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商业银行可将该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参考因素,对参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三是将尽快按合理的标准建立信用评分模型,对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的企业进行信用评分,并按评分结果确定向商业银行开放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的范围,作为商业银行营销中小企业客户的参考。
随着全社会信用意识的不断提高,征信系统信息将被广泛地应用于经济活动中,中小企业主应关注企业以及自身的信用状况,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坚持诚实经营、履约守信原则,提高企业的资信度,以良好的信誉赢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关键词:机构信用代码 征信管理 应用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具有唯一性、经济性、广覆盖性、实用性和兼容性的特点,覆盖现有全部机构代码,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人民银行通过建立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存储机构的信用代码和其他已有代码及对应关系,实现机构身份识别和信息共享。经过全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采集量和机构代码的覆盖率逐日扩大。据统计,截至2012年10月末,全国发放机构信用代码1708.14万户,发放比例为90.64%。将机构信用代码运用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建立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根本目的,也是当前的重要课题。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推进机构信用代码发码工作的同时,坚持配发与应用并重,积极在四川省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广泛运用,取得了积极成效。
1.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工作在四川全面启动
人行成都分行十分重视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工作,在制定《四川省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总体方案》时就明确了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信用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及日常业务领域的应用原则和要求。随着机构信用代码工作的深入开展,成都分行在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领域应用的同时,还着力将机构信用代码拓展运用到征信业务及其他业务领域,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人民银行在确保机构信用代码配发工作进度的同时抓好机构信用代码运用工作。以机构信用代码在征信业务领域的深入应用为基础,加强行内行外的沟通协调,积极拓展机构信用代码在人民银行其他业务、金融机构对公服务、政府行政管理及社会事务等其他领域的运用。目前,机构信用代码已在贷款卡业务、企业信用报告查询、非银行信息采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评级市场管理等多项征信业务中得到应用。同时,成都分行正积极协调外汇管理部门,力争将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到四川省外汇管理业务中。
2.机构信用代码在四川应用的基本情况
当前,四川省机构信用代码运用已经在反洗钱、征信和金融服务三大领域取得了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10月末,四川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环节累计查询机构信用代码系统40.7万笔,其中在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环节共计查询7.5万笔,在持续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客户环节共计查询33.2万笔,发现异常或可疑线索19起;全省人民银行在开展贷款卡、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等征信业务过程中,查验机构信用代码证3232次。
2.1反洗钱领域应用情况
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反洗钱领域是基础。为此,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上线之初就组织省内金融机构反洗钱业务全面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工作方案。借助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到机构、到网点、到柜台,以及信息整合度高的特点,四川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将机构信用代码的应用融入到客户身份的初次识别、重新识别、持续识别以及可疑交易、大额交易甄别等各个环节,基本覆盖业务关系建立、业务关系存续等各个环节。有效提高了身份识别率,扩大了身份识别范围,充分实现了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知晓客户、关注客户的目的,为金融机构主动掌控风险提供了另一有效途径。
2.2征信业务领域应用情况
征信业务领域的应用,是机构信用代码拓展应用的重点。成都分行对现行主要征信业务进行了梳理,将二者充分结合和绑定,达到互为促进的目的。一是省内人民银行在受理贷款卡申请、贷款卡年审、企业信用报告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常用户申请时,要求相关主体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进一步核验申办主体的身份。二是在采集非居民的非银行信息时,在与信息来源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将被采集机构的机构信用代码纳入采集指标。三是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利用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工作丰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内容,逐步建立以机构信用代码为关键匹配数据项的跨业务、跨部门信息整合共享机制。日前,成都分行指导遂宁中支利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开发之机,成功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与该数据库系统对接,实现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与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环保、水电、税务等信息的高效整合,进一步拓宽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的应用;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信用培植和信用对接等工作中加大对机构信用代码的使用,将其作为企业参与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评价和培育中小企业的必要条件。四是在评级机构备案管理中将查验机构信用代码作为必要条件,鼓励评级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披露被评企业机构信用代码。
2.3金融服务领域应用情况
在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应用过程中,成都分行还积极引导辖内人民银行将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到金融服务领域,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利用机构信用代码锁定关联企业信息,及时进行金融风险安全提示。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成都分行指导当地人行了解事故情况,利用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查找企业的关联方、股东构成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借助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迅速掌握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银行信贷余额敞口为29969万元。据此,人民银行对行业信贷风险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对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进行了风险提示,为金融机构资产保全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二是机构信用代码成为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遴选的必要条件。日前,成都分行积极指导省内乐山、宜宾中心支行将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同机构信用代码运用挂钩。乐山市金融办在制定《乐山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遴选暂行办法》时,已将机构信用代码证纳入申报材料范围,要求申报企业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作为身份识别的重要凭证,以此发挥机构信用代码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各类企业对机构信用代码证效力的认知,有效拓展了机构信用代码的应用范围。
3.加强机构信用代码应用的思考
尽管各地人民银行在拓展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多是局部的。为使机构信用代码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就必须解决制约其应用的“瓶颈”问题。
3.1适时启动机构信用代码宣传,让更多的机构和公众了解机构信用代码。在机构信用代码集中推广阶段,为确保大家有更多的精力投入机构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不统一组织宣传是可以理解的。当前,对存量机构的发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即将转入发码与应用的并行阶段,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机构信用代码是干什么的,有什么作用,增强大家使用机构信用代码的主动性。
3.2抓紧制定下发《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及时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机构信用代码制度,推广使用机构信用代码意义无疑是深远的。目前,实践已经先于制度了。为使此项工作能得以持续,就必须从制度层面加以约束,做到有法可依。《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应明确机构信用代码发放、管理、使用等关键问题。同时,要对相关的制度办法进行清理和完善,如贷款卡管理、非银行信息采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制度文件,都可以加入机构信用代码使用方面的内容。
3.3进一步完善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实现与其他外部系统的有效对接。除要完善自身的一些功能,如统计查询、代码管理等等,还应逐步同其他代码系统有效对接,如组织机构代码系统、工商登记系统等,使机构信用代码真正起到桥梁作用。
3.4尽快建立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数据质量保障机制。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其生命力。要充分借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经验,防止系统建设初期为完成信息任务,而忽视数据质量情况的发生。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应为一种长效机制,同时应辅之必要的、合理的考核机制。
一、《条例》出台对央行履职的积极意义
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进行主导的征信业,作为央行履职的一个新窗口,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民众的广泛关注。征信业作为信用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尤其是小微企业所有人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在企业的历史交易、信用记录等情况的调查上节省时间。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可依托信息资源,开发评分模型,发展批量化评价、审批,将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此次《条例》的出台,也体现了央行一直以来倡导的,信用作为个人身份标识以及社会资产等积极面的基础价值体现:一是信用要作为一种资格与能力,成为进入市场的入场券;二是信用要构成一种资本与财富,发挥商誉的品牌效应;三是信用也应成为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信息资讯,发挥社会的监督舆论作用。这些一直以来被人们所追寻的信用原则,在《条例》中也得到了体现,这将为央行开展下一步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条例》对央行开展征信工作的指导意义
(一)在国家层面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达到了新的战略高度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客观需要。在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逃废债务、拖欠贷款、偷逃骗税、商业欺诈、非法集资等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防范和惩治失信行为,促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信用体系的崩溃与瓦解将对经济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害,对社会生活带来灾难性后果。对经济学中最难回答的“公平”问题,其最合理的认定来自社会认同,而认同感的培育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上的。缺乏认同感的社会对经济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而效率最大化作为经济行为的终极目标,其超常实现的基础在于道德,其核心正是诚信。因此倡导诚信,惩治背信,重建信用道德规范与建设信用法律体系,已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此次《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关注,也意味着我国征信业进入了新的法规时代,是央行开展征信工作,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中小企业信用环境,全面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新契机。
(二)在制度层面上,强化了基层央行开展征信工作的法律依据
一直以来,基层央行开展征信工作赖以的依据并不多,大多是内部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对外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文件。这在依法履职以及推进征信工作的开展上使基层央行的工作缺乏底气。此次《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这是再一次对央行开展征信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且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为基层央行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三)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上,进一步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此次《条例》的一个亮点。一直以来,为确保纳入到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安全,人民银行严格遵守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按照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违规处罚等规定,保证征信系统的运行安全。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人民银行负有保密义务,不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若出现泄密事件,还将依法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在日常的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保管环节上还是欠缺制度的支撑和明确的规定。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农户信息为例,由于采集面过广、采集量过大,很多个人信息在采集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采集后没有使用的信息也未进行适当的处理,给农户带来了一些疑虑。
因此,在《条例》中,《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中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实行常态化管理,信息主体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采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效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不正当使用等违法事件的发生。在这个基础上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将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合法管理信用信息,保证信用信息源的合法权益,并力争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信用信息“零异议、零争议、零复议、零诉讼”的目标实现。这也将进一步确保我们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能够推得更深、推得更广。
三、基层央行在《条例》颁布后应该考量的问题
(一)在县支行设立征信中心或征信综合服务部门的必要性
前面已经对征信工作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那么县支行对征信工作的关注度是否应该提高呢?以晋宁县支行为例,自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来,支行就积极与政府部门协商沟通,经过与县金融办等部门的研究,在人行晋宁县支行设立了晋宁县征信中心。设立征信中心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对日常的征信工作进行整合。支行将贷款卡管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以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分配到征信中心,形成了全行征信工作“一道门、一个口、一盘棋”的综合框架。二是进行人力资源的统筹安排。随着晋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信用意识作为“诚信晋宁”主打的精神价值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贷款卡、个人信用报告的含金量日益增加,政府各部门对信用工作的态度有了更积极的转变。这也加大了支行征信的工作量,为了提供更及时、高效的征信服务,支行设立征信中心,积极向政府部门建议:以支行主管,政府部门聘请人员的方式,充实征信中心的工作人员。2012年晋宁县政府以金融办的名义通过合同形式为征信中心招聘了工作人员,所有人员费用由晋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人员的到位,为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必要条件。三是打开了便民服务的窗口。过去,支行的征信业务由综合业务科处理,由于办公室较为狭窄,来支行办理的群众经常拥堵在支行的楼道内,接肘擦肩、秩序混乱,由于人数过多耽误了部分群众的时间,导致工作人员与群众经常发生口角。有了征信中心后,支行统一受理征信业务,集中处理工作,提升了工作效率,减少了群众的等待时间。目前,征信中心对外的贷款卡业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已经做到了“零等待”,大大便利了群众,受到了政府部门及群众的好评。
因此,在《条例》颁布后,建议相关部门,提高对征信工作的关注,以县为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征信中心;条件不完善的可以先设立征信综合服务部门。以提升工作效率、更好服务群众为初衷,也为下一步推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设立必要的硬件。
(二)对信用查询进行收费是降低工作成本的必由之路
过去,我国曾将对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均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基层央行对信用查询是免费的。在《条例》中对个人或企业信用查询是否能够收费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仅规定了:“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由于不能够收费,且没有专项的资金拨备,每年信用查询支出的费用是较大的。以晋宁县2012年为例,由于县域部门工作人员购买公务员小区的房产,要求出具个人信用报告,近4000余人,前来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仅纸张、硒鼓的支出费用就超过5000元,还不包括人工、办公用品等一些杂项的支出费用。这对于县支行而言,还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根据目前的情况看,《条例》颁布后,央行还将出台相关的事实细则,希望在细则中对能否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的问题进行明确,以缓解基层央行在征信工作上过高的费用支出。
(三)信用系信息的整合与使用问题是开展征信工作的关键
我国目前的信用信息系统可以分为三块: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建设的同业信用信息系统;二是地方政府主导建立的区域信用信息系统;三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建立和积累的数据库。一直以来,这三块系统各自为证,无法共享。如:人民银行目前运作的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部门运作的企业行为警示系统;税务部门运作的税务信用等级信息系统;法院运作的讼诉记录系统。此次在《条例》中规定:“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我们还访问了设在华盛顿的世界银行有关机构,与专题研究全球信用体系的资深专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座谈和讨论,听取了他们对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信用体系基本模式的分析,并得到了他们对欧洲及南美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与私人信用调查机构进行比较研究的相关报告。通过讨论、座谈和参考他们的研究结论,再结合对美国的实地考察,使我们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并引发了我们的深入思考。
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期,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信用体系发育的现状,选择什么样的信用体系模式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公共征信系统与民营征信系统: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民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市场化模式
考察中我们看到,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体的具有鲜明特点的征信国家。其具体表现是,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或称为私人信用调查机构),这些机构具有如下明显特征:
1.在机构组成方面:美国的信用调查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美国没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其信用调查报告几乎全部由民营调查机构提供。从征信机构的结构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存在着数千家信用调查公司,在此之后,由于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美国的征信行业进入了一个明显的市场整合期,通过兼并和合并,征信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CDIA)提供的资料,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由原来的2000余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由此带来了征信市场集中程度的显著提高。目前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前述的三大征信机构提供,其余的小型征信公司只在某类业务或在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提供服务。在企业征信服务方面,邓白氏公司则几乎占据了美国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
2.在信息来源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其方式是由征信公司与上述机构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按协议约定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用信息。企业征信公司搜集的数据来源与消费者征信有所不同,主要是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而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多数银行不向信用调查机构报告它们的企业信贷数据(主要是出于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不仅征集消费者的负面信用信息,而且征集正面信息。特别是在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数据、税收状况信息、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更多、更全面。
4.在服务范围方面:美国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必须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查询情况予以记录和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检查。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消费者信用信息的获取与其是否曾向征信机构提供数据信息则没有对等关系,换言之,并不是只有提供数据者才能获取数据信息,非数据提供者也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获取相关信息。这表明,美国民营信用调查机构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它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它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这些机构都是征信报告的需求方。但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信用中介服务完全是依市场化原则运作,即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因此有价值和价格,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除特殊规定的条件下可免费提供),这是美国民营征信行业得以不断发展的制度基础。
在美国,从事消费者征信的机构,均提供消费者的历史信用数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可保留7年,破产信息可保留10年。而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数据信息。
5.在业务范围方面:美国的民营信用调查机构在从事消费者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上有明确的界限,大型信用调查机构的业务更是有比较明确的界定。比如邓白氏公司主要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评分(特别是中小企业),而很少涉足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和菲奇(Fitch)等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信用评级业务,重点为防范资本市场的风险服务;三大消费者信用局则主要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分并销售信用报告。虽然在个人信用局的业务中,也会涉及到企业信用信息(如Experian和Trans union公司都提供一部分企业信用报告),但是规模很小,不是其核心业务。这种业务上明确的社会化分工,使不同的征信机构重点围绕着各自的核心业务不断创新、研究、设计,并不断推出新的信用报告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特点与模式特征
在与世界银行专家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建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也称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在世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设有这类机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起源于欧洲,德国于1934年成立了欧洲第一个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法国的同类机构产生于1946年。1992年10月,欧共体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将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定义为:“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通过参考世行对欧洲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具有如下特点:
1.机构的组成和主要职能: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由央行负责运行管理。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为央行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这就决定了该机构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公共信用信息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机构为本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最新的借贷大户和银行风险的基本情况,为强化监管和风险分析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有助于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比较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2.信息数据的获得:与民营征信机构不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按法规的严格规定,这些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将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报告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而不是像民营征信公司那样,根据与金融机构间的合同约定提供数据信息。这种强制性的征信方式,使公共登记系统几乎能够覆盖一国的全部金融机构,但是它们并不收集所有的贷款资料,而只是在一个规定的起点上收集信息数据。许多国家规定了金融机构向公共调查机构提供信用数据中的最低贷款数额(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低于这个数额则不需提供,这就排除了相当一部分信用信息数据。而民营征信机构的特点则是可以提供每单笔贷款的详细资料。
3.信息数据的范围: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信用数据既包括企业贷款信息,也包括消费者借贷信息,与美国民营征信机构中二者在业务上有明显边界的特点大不相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与民营的征信机构相比,公共信用机构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例如,它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及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它非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很少搜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的信息,只有不到1/3的公共调查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的信息。对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信息基本不收集。许多国家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只当前的信用数据信息,而不提供借款人借贷信息的历史记录。
4.信用数据的使用: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即只有为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是经过汇总后的,而不是具体的单笔信贷详细资料。这是因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监管服务,只有出于提供贷款审查目的才以汇总的方式向数据提供机构提供其他机构的信息。因此,实际上公共信用登记机构的信用数据只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即该机构主要不是提供社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对等的原则也决定了这种数据使用不是商业化的,即这类信用报告不是商品,因此,即使有收费也很少。
概括起来,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模式与民营信用调查机构的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民营征信机构是由私人和法人组成,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而不考虑社会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民营征信机构是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强制性地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的来源更全面,除银行数据之外,还包括来自商业、贸易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更多地是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的信息互通,而民营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
二、两种不同征信模式产生的基础与条件
是什么原因决定了不同国家对不同征信模式的选择?这是我们关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的考察和对世行的访问,我们感到如下一些因素在征信模式的选择中不同程度地起着作用。
(一)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
民营征信业的起源来自于经济发展中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需求。我们从美国CDIA了解到,最早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是从伦敦的裁缝行业开始的,由行业内相互之间对消费者守信情况的互通,发展为在固定时间内进行信用信息交流,防止消费者违约和不守信用的现象增加。随着发展,出现了第三方专门收集消费者信用状况并加工生产成信用报告出售给需求者的民营征信机构。在美国,大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了对信用信息的大量需求。在这一时期,南北战争结束,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银行信用和民间信用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社会的信用需求和消费者借贷活动的增加促进了金融信贷和其它信用方式的发展,进而产生了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和企业信用调查、资信评级的市场需求,民营信用机构和征信业务便应运而生。在一战、30年代经济危机和二战期间,美国民间征信业曾受到很大影响,制约了其发展进程。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和信用规模的不断扩大,征信和信用评级等行业快速发展起来。到60年代,美国全国已有2200多个民营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主要业务是收集、整理、加工、储存、评估和销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机构首先是从地方发展起来的,在较长时间内,征信业务的地域性特征非常明显。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条件使人们的流动性受到限制,以及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制,消费者更倾向于在本地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获得信用贷款,使得信用信息的供求双方一般都局限于一个地方或城市,因此,地方征信机构的信息更集中和实用。这就导致了地方消费者征信机构数量的增加。从征信手段看,在相当的时期内,美国民营征信机构是靠手工调查来收集、加工信用信息和生产信用报告。
20世纪60年代后,有三大因素促进了美国民营征信业的发展:一是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拉动经济增长,这就促进了信贷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导致了信贷机构对信用报告需求量的大幅增加。二是电子通讯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导致自动化操作手段代替了手工信息收集手段,加上信息技术产生的规模效应大幅度降低了征信行业的生产成本,使其效率和准确性大大提高,并为信用产品提供了新的传送渠道;三是美国于1971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使征信行业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下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有效解决信用信息收集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关系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大大促进了征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与此同时,自50年代开始的高速公路建设,促进了美国城乡居民汽车消费的超常增长,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半径迅速扩大,客观上要求信用规模和信用活动范围随之扩大。特别是70年代后信用卡等公司的迅速崛起,为征信市场提供了大量的社会需求,促进了征信行业谋求业务量的扩大和跨区域的拓展。这些原因综合作用导致了美国80年代后征信行业跨区域兼并和重组的趋势日益明显,其结果是征信机构数量的减少和市场集中程度的提高,进而促进了征信机构核心业务的发展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化趋势,使信用信息更全面更准确。
庞大的消费信贷规模是美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截止到1998年,消费者所有的抵押贷款总额达到4.1万亿美元(包括第一和第二抵押权以及房屋产权贷款),另外,非抵押消费贷款(信用卡、汽车贷款及其它个人分期付款)的总额也达到1.33万亿美元。同时,美国征信行业的发展,还得益于战后美国政府的公共政策长期致力于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贷款和其他方式的信用支持与服务。这种政策的直接结果是美国利用信贷消费的人口比例大幅度增加。1956年有大约55%的家庭申请了某种形式的消费信贷,到1998年,消费信贷已为74%的家庭所利用。这种消费信用的快速发展在提高国民的投资能力和改善其生活品质的同时,也更快地促进了美国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迅速增加着市场需求,进而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在此期间,征信服务对于消费信贷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信用报告大大地降低了提供信用的时间和成本,降低了信用提供者的风险,使更多的家庭和个人获得了贷款。
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随着技术进步、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活动的增加,产生了对信用信息服务的社会需求,私人征信机构先于美国而产生,并在经济活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英国等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私人征信业发育更早。实际上,美国最初的民营征信活动经验更多地是借鉴于英国等国家的征信业务实践。在20世纪,英国等国家的私人征信活动发展也很快,并且通过兼并和重组形成了一些大型跨国征信公司,如Experian就是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大型民营消费者征信公司,其业务已发展至世界许多国家,在美国也成为三大消费者征信公司之一。这表明,无论是在美国或是在欧洲,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
另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建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而民营征信业相对不是很活跃。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慢和信用规模小,而更多的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征信理念的差异。
(二)法律制度与征信理念的差异影响了不同征信发展模式的选择
曾有人提出,促使一些国家成立并利用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原因,是由于该国民营征信机构缺乏所致。但实际上许多国家(如巴西、智利、阿根廷和欧洲部分国家)是在已经建有民营征信机构的前提下成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根据世界银行对不同国家的调查结果,选择不同的征信行业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制度和征信理念。根据一些信用专家的观点,在法律制度上,实行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的国家更倾向于选择公共信用调查模式(如法国、意大利等)。因为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相对少一些,相应地限制了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而建立公共调查机构的可能性更大,其目的是补偿或部分补偿政府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力,从而防止信用活动中的风险。
选择建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还基于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认识和征信的理念。从历史上看,影响欧洲一些国家和地区民营征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借款人隐私保护的认识。这些国家实行的是高水平隐私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必须经过借款人的明确认可,方可征集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这一原则还被写入了于1998年10月生效的欧洲议会95/46号文件中。文件规定:“在个人数据处理和保证个人信息自由流动方面必须保护个人利益。”这一文件也被称为“数据保护指南”,这一文件的生效使欧洲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变得更为严格。例如法国的法律规定,不仅每次征集信用信息时必须征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而且每次信用报告时必须再次得到本人书面认可。在这种状况下,民营征信机构很难有发展空间。二是这些国家明确禁止征信活动中披露借款人的白色(正面)信息,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而只允许征集和披露黑色(负面)信息。这种基于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理念和极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制约了民营征信行业的发展,使其只能在狭窄的范围内运作,也在客观上促成了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建立。因为公共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基本上不向社会公开,不存在披露隐私的问题。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以民营征信服务为主体的市场化模式的国家,在征信理念上不同于欧洲国家。例如,一方面,美国除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需要经过消费者本人的认可,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可收集、加工、存储消费者信用信息,并销售相关报告;另一方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不仅包括负面信息,也包括正面信息。根据美国的征信理念,正是正面信息被采集和使用,才保证了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才能创新出更多的信息产品和增值服务为社会所用。这种征信理念所带来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大大促进了美国民营征信行业的迅速发展,并扩大了社会信用规模,改善了居民的生活品质,拉动了市场需求,带动了经济增长。
(三)强化金融监管是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决定性原因
内容简介:
文章介绍了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过程和成效,分析了当前试点工作面临的问题,如系统建设滞后、信用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企业信用管理动力不足、优惠政策欠缺等,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满足各方需求;发展征信市场,提高企业信用意识;继续加强诚信道德教育,打造诚信企业等。
关键词:
征信;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010年8月,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为全国首批46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试点之一。在上级行及地方政府支持下,人行金昌市中支以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和“信用培育”为着力点,解决银企信用信息不对称和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政府补助、“红黑榜”评定等提供参考依据,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企业投融资环境。截至2016年6月末,基本建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跨部门协调组织构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7.44亿元,同比增长22.23%。
一、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实践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为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人行金昌市中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办法,对人行常州市中支研究开发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实现了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对接,批量为未建档的中小企业生成信用档案、为已建档的中小企业生成更新档案,建立了强大的信息查询分析功能,满足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行内相关部门的各类需求。并通过全省金融机构网间互联平台,将信息服务延伸到商业银行基层网点,为商业银行查询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提高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间工作部署、业务交流和信息传递的效率;截至2016年6月,系统录入2636户企业、累计查询量达到6600多次,实现了多方共赢。
(二)开展企业“信用培育”。利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对所有的入库中小企业从基础经营、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行业风险度等方面进行分析筛选,推荐给金融机构,开展“百户企业”信用培育、“双百企业”信用培育和“五百”家小微企业信用培育等活动;截至2016年6月末,累计对500家中小企业进行了信用培育,其中有242家获得了银行的信贷支持,培育成功率达到了48.4%。同时还在企业授权情况下,批量提供有贷款企业相关信息,为商业银行信贷营销和贷后管理提供服务。
(三)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金昌市作为我国“镍都”,具备较为完整的镍、铜等有色金属生产加工产业链条,为促进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人行金昌市中支多次走访金融机构和企业,深入了解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制定了以核心大企业为突破口,由大企业带动供应链上游企业开展平台推广应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工作方案,得到了市政府支持、重点企业配合和上游企业响应,金融机构积极开办业务,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推动了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应用。截至2016年6月,金昌市已注册平台用户50户,成交业务11笔、金额1606.37万元。
(四)推动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手续,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推出评级、授信、抵押、贷款四合一的流程,逐步推出小企业回购型国内保理、“网贷通”、“速贷通”、“仓单宝”、“助保贷”、非标准仓单质押、中小企业社团贷款等针对中小微企业量身订做信贷产品和业务。同时,还结合客户经营模式、经营特点、经营周期等差异,推出了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及按计划还款的还款方式,实现信贷供给与企业生产流通融资需求的无缝对接;采取转贷、贷款重组等方式,缓解企业借款期限错配带来的续贷难问题,降低融资成本,实实在在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五)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净化试验区信用环境,人行金昌市中支与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13家单位共同建立的“共筑诚信、德润金昌”的诚信“红黑榜”联合机制,对列入“黑榜”名单的企业采取惩戒措施;至2016年6月末共公布4次“红黑榜”名单,共有229家诚信企业、33家失信企业和185名失信被执行人被集中通报。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农村金融服务年”和“金融支农支小”攻坚等专项活动,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重点从落实银行服务中小企业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培育百家优质中小企业、选取重点乡镇开展金融综合服务示范乡镇建设等入手,通过信贷政策倾斜、创新推广金融产品、提供专属化金融服务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在资金管理、金融服务、支付结算、信用培育等方面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政府部门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性提高。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收集银行、工商、税务等20多个部门信息,其功能从为企业融资服务扩展到社会其它领域服务,得到社会各部门的认可,参与积极性高,有力推动了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地方性征信机构还普遍空缺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的建设,是对地方征信机构建设的有益探索。
(二)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更新与共享机制。目前金昌市实现了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纳税、环保、公用事业缴费、公积金和贷款数据等信息的定期采集更新,并利用批量上传程序,实现了新增中小企业及时建档、已建档企业信息及时更新长效机制。各成员单位可通过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应用于信贷融资、政府补助、财税优惠、评先评优等方面,促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也降低了金融机构贷前调查、贷后管理成本,提高筛选企业和信贷决策效率。
(三)完善了人民银行统计分析功能。辅助管理系统可以按月制作出多种分行业、分区县、分规模的统计报表,多视角、多维度地反映当地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结构情况,动态监测各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的效果,还可以按快速调查、课题研究的要求提供灵活多样的查询、统计服务,极大地缓解了货币信贷和调查统计部门日常监测和调研取数难问题,为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和调查统计工作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为开展特色研究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提供了大量定量数据分析。
(四)建立守信企业的激励与支持机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系统,择优选择守信企业作为财税部门、金融部门重点扶持的对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至2016年6月末,累计推荐152优秀企业,有131户企业已获贷款意向,21户企业作为今后小企业信贷营销计划。通过系统将政府财政贴息资金、补助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与企业自筹资金进行集成,使财政资金、信贷资金与企业资金各自发挥了最大效应,实现信贷、财政与企业资金有效融合。
(五)推进区域信用环境的改善。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的建设,在企业界产生积极影响。这些服务不仅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产业发展政策、及时把握政策实施动态,适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同时也推动了当地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试点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系统建设滞后,示范引领作用有限。一是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一直以来使用的是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的系统软件,由于缺少源文件,系统存在的诸多不足无法得到完善。二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后,由于缺少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这个关键字,企业基本信息的更新无法实现。三是数据库只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共享,信息作用的发挥极其有限。四是数据库信息量相对不足,目前库内主要集中储存的是企业基本信息(采自工商局)和企业信贷信息(企业征信系统已有),部分财务信息和纳税信息(由于信息无法按照系统要求批量导出,更新困难),数据信息不够丰富,只是作为金融机构挖掘新客户和人民银行筛选企业时使用。
(二)信用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企业信用管理动力不足。辖区无信用中介机构,企业担心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拒绝披露信用状况,对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的意义认识不足。对中小企业的评级主要由各金融机构进行内部评级,且侧重于采用企业财务报表的定量指标,通过打分来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级别,而一些关键的软信息,如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该行业所处的优势、产品销售占比情况、企业股东的背景等有关情况却难以全面掌握,且各金融机构评级标准并不统一,存在评级不够专业和科学的现象。
(三)优惠政策欠缺,创建效果不明显。试验区建设的目标是“服务政府、辅助银行、助推企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也只限于一些激励措施,并没有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一些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特别是由于道德成本、法制成本和制度交易成本小,使“失信”者认为有空可钻,有利可图;实施的优惠政策或激励措施也各自为政居多,并不与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挂钩;银行的授信和审批等都执行系统内的标准,辅助系统的参考作用较弱;受益的企业数量有限,政策实施效果不佳。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创建工作力度。通过健全地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将企业信用建设内容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并逐年进行考核。成立中小微企业辅导机构,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政府部门的人才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市场融资、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改进企业扶持基金管理模式,扶持企业的选定应参考企业信用报告和评级结果,使扶持基金的使用与企业信用水平相结合,建立扶持基金对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发挥优秀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激发企业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二)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满足各方需求。结合“二库一网二平台”(即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网,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信息应用平台)的建设,整合金融机构企业信贷黑名单,构建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的全社会共享,为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技术、市场需求、融资等相关信息服务,也可利用政府公信力解决数据信息采集更新、信息产品使用及全社会范围内奖惩机制建立的问题。
(三)发展征信市场,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坚持市场化导向,引入外部评级机构,构建中小企业评价体系,推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对信用等级较好的中小企业,可优先申报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金融机构在企业授信、贷款决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中使用外部评级报告,加大信用评级产品的应用力度;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中,要带头利用信用报告、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引导培育市场需求。
【关键词】信用管理 外包
一、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现状
(一)对信用管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信用管理不受重视,其根本原因在于衡量信用管理的办法有问题。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并不知道如何衡量信用管理对企业的贡献,不是将其视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有价值工具,而是认为信用管理限制了交易,影响了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从而把信用管理看成是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润中心。
(二)追求销售额的增长,忽略信用管理
很多企业把销售额置于首位,一味追求销售额的增加,而把信用管理看成是不利于销售额增加的因素,其结果是不重视信用管理,乃至否定信用管理的重要性。交易中一味迁就客户需要,不注意信用风险的控制。这种做法对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十分不利,是一种短视行为。
(三)企业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一些企业是销售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兼职做信用管理工作,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这些非专职的信用管理人员往往无法就信用管理所需资源向企业主管提出方案并进行说明。
(四)大多数从事信用管理的人员缺乏专业培训
许多企业的主管对信用管理工作有一些片面的理解,认为信用管理工作只是收账,只要能说会道,无需更多的专业知识。所以,往往会将缺乏专业知识的人员配备到信用管理工作岗位,从而致使信用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偏低。
二、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外包的可行性
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来说,试行企业信用管理服务外包是现阶段的可行之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信用经济时代”的到来,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诞生了一大批信用服务专业机构,专门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管理服务。然而,由于信用服务市场竞争激烈,这些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业务量往往呈吃不饱状态,难以做大做强。但与此同时,广大中小企业虽然觉得信用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可限于人手和业务规模,暂时也没有必要专门设立信用管理
部门或岗位。因此,广大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完全可以外包给信用服务专业机构。这样,既可节省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等成本,又可缓解信用服务专业机构业务萧条的状况,从而实现“双赢”。
二、信用管理服务的内容
(一)信用决策服务
信用决策服务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客户的标准信用报告,并由资深信用评估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及企业的市场策略,提出关于该客户具体的信用额度及信用期限的指导性建议。(2)根据客户的综合信息,并运用先进的模型分析方法,为中小企业评定该客户具体的信用风险等级。(3)根据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及宏观环境经济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该客户全面的分析报告。(4)借助最先进的企业信用管理应用软件,为中小企业建立完整的客户管理档案。(5)定期为中小企业重新审核所有客户的信用风险等级,并做出信用额度、期限及交易方式的调整。
(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包括:(1)自发票开具之日起,通过电话、邮件、传真、催款函、登门拜访等方式为中小企业联系客户,以督促客户按期付款。(2)以科学合理的手段进行应收账款追讨,从而为中小企业解决拖欠已久的呆账和坏账。(3)及早发现中小企业在应收账款方面同客户存在的潜在争议,并协助中小企业防止或尽早解决与客户的争议。(4)向中小企业
定期提供有关的应收账款分析报告,使中小企业对客户的应收账款分带隋况有一个整体的把握。(5)与中小企业一起制定应收账款管理的制度及流程,且严格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
(三)其他服务
其他服务包括:
(1)为中小企业提供客户信用风险跟踪服务,定期更新客户信用资料,特别是当客户要求扩大交易额度、要求改变交易方式或订单出现异常状况时,及时为中小企业更新客户信用资料。
(2)为中小企业拟制总体信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总体信用额度、信用标准、信用期限、现金折扣和收账政策等五个方面。(3)为中小企业培训内部“信用管理员”。内部“信用管理员”一是担任中小企业与外包提供商之间的联络员,二是负责向企业内全体员工灌输“全员信用管理”的理念。(4)为中小企业进行客户筛选,对风险较高的客户,采取协商提前解约、财产保全、法律诉讼等措施。(5)依法审查和完善信用交易合同,并根据中小企业当事人的授权,进行资信调查和核实等工作。(6)中小企业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服务外包目前已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亮点。我国中小企业推行了信用管理服务外包后,将会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经营水平。
三、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模式
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信用销售和企业信用管理,起源于1830年的英国和1837年的美国,其标志是征信公司及相关的调查服务业的出现。当时的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赊销进行科学管理的技术,目的是提高企业赊销的成功率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成功率,包括客户的档案管理、客户授信、应收账款管理和商账追收四大基本功能,可称之为狭义的信用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目前看来其模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是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应收账款的“滞后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交易过程中,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各行其是,没有人真正对应收账款负责,造成应收账款管理上巨大的真空。
第二种是民营企业创造的由销售部门承担收账职责的模式。这种模式虽然改变了应收账款无人管理的状况,但实际上却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管理风险。应收款非但没有得到控制,反而在高报酬的销售激励机制带动下,突击销售容易形成更为严重的拖欠。
(一)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1)经营规模小,科技含量高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通过内在化的研究开发和创新实践,有望在短期内逐渐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能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和增长潜力。
(2)研发密集度高,创业风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一般企业,且各方面都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成活率通常比较低,但这些能够幸存下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定是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势企业。
(3)创新效率高,成长速度快世界各国经验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广泛利用现有科技成果的基础上,通过高昂的费用支出和持续的研发实践,不断积累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创新与发展。
(4)人员素质高,发展潜力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重要的特征之一是研发人员在企业员工中所占比例较高,他们不仅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才能,且极富创新精神,有胆有识,敢于承担风险,非常重视企业内部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
(二)信用风险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4月20号正式了融入了新退市规则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则》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创业板优胜劣汰,虽然短时间内符合创业板退市条件的企业难以出现,但伴随着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后业绩的急剧下滑,退市的风险已经显现,同时伴随着一系列的信用风险。
二、研究建议
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充足的信贷支持得以更好发展的前提是提高自身的信用风险等级水平。本文力求实现银行类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的高效管理,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因信用风险而产生的融资难问题,帮助政府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从而实现多赢的局面。
(一)外部制度的完善
1、设立严密、科学的信息征集系统。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登记、征集、评价、和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信息归集体系。政府部门牵头,联合各行政单位,扩大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档案。
2、规范并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业,设计专门的信用评级体系。杜绝出示虚假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报告等行为,其次要建立一套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理论方法,形成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
3、健全信用担保机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应扩大担保范围,增加担保品种,延长担保期限。
4、设立失信奖惩机制。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诚实守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失信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信用氛围。
5、加快信用立法,创造良好征信环境。政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持。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自身信用等级的方法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很快,企业要不断根据新的市场形势做出产品结构调整,适应新的市场需求,避免被市场淘汰;同时还要有独树一帜的风格,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在众多竞争对手脱颖而出。
2、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很大,研发密度相对比较高,要尽量避免由于产品创新的构思、设计与开发和在技术、市场、财务、管理、环境等方面所带来的许多不确定性消极因素,尽量提高创新的效率。
经验一:立法先行,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台湾当局从1967年就开始制定《中小企业辅导准则》,并最终制定了台湾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在此基础上,台湾当局根据本地情况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具体需要,还制定了许多涉及中小企业发展具体问题的专项法规,形成了由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专项法规组成的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以此为准则,台湾当局成立中小企业行政领导机构,建立健全了资金融通、互助合作、经营管理以及技术研发等十大辅导体系,从而形成了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政策保障体系。
经验二:信用为本,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信用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掌握中小企业信用情况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和信用担保业务的前提与基础。因此,台湾地区很早就开始了征信体系建设。1975年,台北市银行公会联合征信中心创立,负责银行间授信数据搜集、处理及交换数据处理。历经17年发展,于1992年脱胎为公益性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目前是台湾地区唯一搜集金融机构间信用资料的信用报告机构。搜集的信息涵盖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授信信息、财务信息、关联企业信息、综合信用信息、信用卡用户及特约商店信息、公开公示信息、其他信用相关信息。经过多年努力,台湾已建成健全的征信体系,其征信机构已经成为亚洲第一家搜集并建立个人与企业的正、负两面信用资料的信用报告机构,2004年在世界银行对全球信用报告机构调查评比中获综合评分第一。
经验三:对症下药,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
由于经济规模较小、有形资产不足,中小企业难以像大企业那样通过发行公司债或商业票券等直接从金融市场获取资金,资金融通的渠道和能力相对有限。通过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一直是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多年来其间接融资比重都维持在75%以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台湾成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提供有力支持。
1975年7月,台湾在《银行法》中增列“中小企业银行”条款,规定该类银行主要任务是供给中小企业长期信用,协助其更新生产设备、改善财务结构及健全经营管理。次年7月,“台湾合会储蓄公司”首先改制为台湾中小企业银行,此后一些合会储蓄公司相继改为中小企业银行,由此形成了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北国际商业银行、新竹国际商业银行、台中商业银行、台南中小企业银行、高雄中小企业银行、台东中小企业银行等7家中小企业专业银行。这些中小企业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被规定“对中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放款总额的30%,对小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40%”,即向中小企业贷款总的比率不低于70%。虽然这些中小企业专业银行恪守了此项规定,但由于它们规模较小,使得事实上这些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只占到全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30%。
此外,当局主管部门还通过行政干预方式,确保普通商业银行给予中小企业一定比例贷款。由于普通商业银行资金规模大,它们对中小企业贷款实际覆盖了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70%。特别是台湾当局对中小企业非常重视,公营银行或公股占比较大的银行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最大。例如,近年台湾银行、合作金库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华南银行、彰化银行等对中小企业放款的市场占有率接近70%。加之中小企业银行近年来逐步由政策性银行向一般性商业银行转型,实际上,台湾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来源从一开始依赖于政策性银行,现在越来越转向依赖于普通商业银行。
经验四:排忧解难,创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台湾地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最有特色的制度是信用保证基金。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较易受到外部金融环境和政策调整变化的影响,且中小企业由于信用风险较高、财务信息欠透明,加之自身资源有限及抵押担保品不足等因素,很难在银行体系中得到信贷支持,这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难题。因此,台湾当局于1974年1月在“财政部”管理框架下(2003年后改由“经济部”主管)成立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旨在为具有发展潜力、但缺乏担保抵押品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金融机构资金,同时分担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风险,提高其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
信保基金的资金构成主要是当局及有关金融机构捐助款项,其中近80%来自政府,由信保基金和银行共同承担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而不是由市场化的专业性担保公司独自承担。信保基金办理的“直接保证业务”,承担风险比例为90%;银行办理的“间接保证业务”,包括授权核保和专案核保,银行承担风险比例为20%,并且监管当局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部分放款改为适用较低的风险权数。
信保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仅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还具有逆经济风向调控的职能,在经济形势不景气时发挥了宏观经济“稳定器”作用。如2008年金融危机湾当局推出“政府挺银行、银行挺企业、企业挺员工”的“三挺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为与之配合,信保基金推出“千金挺专案”及“促进就业融资保证专案”等措施,强化对中小企业授信意愿,减轻企业负担,协助企业取得融资。在此政策激励下,全岛银行对中小企业放款余额快速回升,从2008年底的31376亿元新台币提高至2011年8月底的40354亿元,增幅高达28.6%,避免了类似欧美国家的信用紧缩,有效舒缓了金融危机对岛内中小企业的冲击。
截至2011年6月,信保基金共对约30.8万家中小企业(占台湾中小企业总数的1/4以上)提供了434万件信用保证,协助保证户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83543亿元新台币,为助力中小企业融资成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验五:延伸服务,建立中小企业财务辅导体系
为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辅导中小企业优化经营、实现健康高效发展,台湾当局不断延伸服务,构建了一个涉及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研究发展、资讯管理、工业安全、污染防治、市场营销、互助合作、品质提升和专业孵化等全方位的中小企业辅导网络。其中,财务辅导体系是最重要的部分,其主管机关是台湾“经济部”的中小企业处,执行单位是财团法人“台湾中小企业联合辅导基金会”(“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该中心于1982年由台湾银行等当时的7家公营银行捐助成立,为融资困难且具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辅导。
由于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知识,中心服务项目中以融资辅导和财务管理辅导两项内容最为重要。当中小企业遇到融资困难,可向相关单位或中心申请提供融资诊断辅导。中心受理申请后,会派专业人员赴现场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评估融资需求,出具诊断报告,建议其主要往来银行给予必要融资。同时,协调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融资担保,并向中小企业提供诊断建议,协助其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资金运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