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08:23: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保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新晨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
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法定代表人:杨瑞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唐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宋捷,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七星路。
负责人:还林生,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人:樊树安、陈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保险办事处)发生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至北海海事法院审理。
原告三和公司诉称:被告为原告承保的货物丢失后,被告不按保险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经原告多次索赔,被告又与原告于1997年4月15日、4月22日签订了两份新协议,约定由被告在赔付原告90万元的基础上,逐步补赔足“连机56”号轮所承运货物的全部保险金,但被告仍未按此约定执行。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729711.32元及调查费用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51750.41元。
被告保险办事处辩称:原告三和公司不能证明其对“连机56”号轮承运的货物享有保险利益,故其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况且原告在寻找合格的承运人方面有明显过错,以致被“连机56”号轮诈骗,应当自负其责。双方当事人于1997年4月15日、4月22日就双方之间的保险关系签订的协议,由于后协议是对“连机56”号轮理赔案的结案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了该协议,“连机56”号轮理赔案已经了结,原告无权再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于1997年7月7日支付给原告的保险赔偿金,是赔付另一个与本案毫不相关的赔案,原告将其称为是对“连机56”号轮承运货物的补赔,是毫无根据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5月21日,原告三和公司就其所有的1万吨原糖的运输问题,与被告保险办事处签订了一份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保险金额为总货值的110%,承保条件为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所承运的货物需分批装运,具体保险金额根据船公司所提供的船舶资料及装载量而定,三和公司将及时提供清单。若发生索赔,三和公司应及时提供有关单证,保险办事处将在确定损失金额后20日内向三和公司赔偿完毕。保险协议签订后,为了完成货物运输,三和公司通过防城港租用了包括“连机56”号轮在内的19条船舶承运1万吨原糖。对此,保险办事处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确认了每条船舶承运货物的保险金额及保费金额。
1996年5月31日,原告三和公司与福建省石狮市轮船公司上海货运服务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连机56”号轮承运450吨原糖。同日,货物装船,防城港务局代“连机56”号轮签发了托运人为三和公司、收货人为广州华侨糖厂、编号为96044的水路货物运单;被告保险办事处也签发了编号为No.GX00B0031960000015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以下简称015号保单)。保单载明:运输工具“连机56”号轮,起运日期1996年5月31日,装运港防城港,目的港广州华侨糖厂,保险货物原糖450吨,承保条件为一切险,保险金额1642500元,运单号96044.6月4日,三和公司向保险办事处支付了015号保单项下的保险费4927.50元。
1996年6月1日,“连机56”号轮装载原告三和公司的450吨原糖驶离防城港,直至6月10日也未到达目的港。三和公司及时通知了被告保险办事处,并向防城港公安局、港监报案,支付调查费用4万元。6月20日,三和公司向保险办事处提出索赔,并提供了有关证据。嗣后,虽经三和公司多次索赔,保险办事处均以三和公司被“连机56”号轮所骗、未能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直至1997年4月22日,三和公司与保险办事处经协商,就“连机56”号轮的原糖货损达成了一份《关于015号保单项下货损结案协议》,约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保险办事处一次性赔付三和公司90万元结束本案,三和公司将本案货损追偿权利交给保险办事处。同日,保险办事处向三和公司支付了90万元。
在此之前的1997年4月15日,原告三和公司还与被告保险办事处签订过一份《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协议》,约定:三和公司同意将其经营的进出口货物在保险办事处投运输保险,具体险别根据信用证或三和公司要求而定;各险别的责任范围,按照有关进出口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执行;每批货物到达目的地,不管是否发生索赔,保险办事处都要将保费的50%退还三和公司;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三和公司损失被补偿完毕止。依该协议,保险办事处于1997年7月7日给三和公司退还了所交保费的50%,即103624.86元。此后,三和公司要求保险办事处继续赔付“连机56”号轮原糖货损中尚未赔付的保险金额,遭到拒绝。
以上事实,有原告三和公司提供的协议书、保险批单、保险单、保费收据、关于015号保单项下货损结案协议、保险金赔付凭证、退还保费凭证、出港签证报告单、往来函件、理赔申请书,有被告保险办事处提供的水路货物运单、货物交接清单、保险金赔付凭证、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航次租船合同、往来函件等证明,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所有证明经当事人质证和合议庭认证,均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北海海事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由原告三和公司向被告保险办事处投保、并交“连机56”号轮承运的450吨原糖,其所有权是三和公司的,该所有权是法律承认的三和公司的利益,三和公司对450吨原糖这一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三和公司与保险办事处以三和公司所有的原糖为保险标的,于1996年5月21日签订的保险协议,以及保险办事处于同年5月31日向三和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均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就此450吨原糖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保险办事处辩称三和公司因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致保险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三和公司托运原糖,都是通过防城港办理一切手续。受三和公司的委托,防城港负责找来“连机56”号轮并代该轮签发运单,这一系列作业都是水路货物运输的正常作业,无任何迹象表明其间存在三和公司与船方的恶意串通或保险欺诈。“连机56”号轮在承运三和公司的原糖后失踪,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该轮对三和公司实施诈骗,也可能是该轮已经在海上沉没,等等。这些原因对三和公司来说,都是外部因素造成其投保的货物损失。法律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没有投保人对找船承担何种责任,或者投保人被船方所骗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和约定。正是由于海上运输存在着诸多风险,投保人才有向保险人投保的需要,保险业才得以滋生和发展。“连机56”号轮的失踪,并非三和公司过错,也非三和公司所能预见,故被告保险办事处辩称三和公司对寻找承运人具有过错,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连机56”号轮承运货物后失踪,致使原告三和公司投保的货物出险,表明保险事故客观发生,而且正属于被告保险办事处承保的一切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办事处应当依约赔付保险金。
问题在于,原告三和公司与被告保险办事处于1997年4月22日签订了《关于015号保单项下货损结案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意思表示明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虽然4月22日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额远未达到三和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得到的赔偿,但因该协议是三和公司自愿的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是对015号保单项下货损的结案协议,因此应视为是对015号保单项下货损原赔偿协议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签订的4月22日协议,是三和公司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这种处分为法律所允许,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在此之前,双方当事人在4月15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每批货物到达目的地,不管货物是否发生索赔,被告保险办事处都要将保费的50%退还给原告三和公司;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三和公司损失被补偿完毕止。”由于该协议签订于4月22日协议之前,且4月22日协议是对015号保单项下货损的结案协议,根据后协议优于前协议、新合同优于旧合同的法律原理,无法得出4月15日协议与4月22日协议有必然联系的结论。
原告三和公司通过与被告保险办事处签订4月22日的协议,终止了双方于1996年5月21日签订的保险协议,放弃了其对015号保单项下货损保险金的全额索赔,解除了保险办事处对015号保单项下保险金的全额赔偿责任。保险办事处辩称“连机56”号轮承运货物的理赔工作已经了结的理由成立。
综上,北海海事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
驳回原告三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03元,由原告三和公司承担。
原告三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于1996年5月21日签订的保险协议和5月31日签发的保险单,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保险办事处应当足额赔偿上诉人保险金803125.19元、调查费4万元、违约金353375.08元。2、双方于1997年4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和4月22日签订的《关于015号保单项下货损结案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应当撤销;况且被上诉人于1997年7月7日还在按4月15日的协议退还保费103624.86元,是以其行为否认了4月22日结案协议的效力,表示其愿意按4月15日的协议履行义务。请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保险办事处答辩称:1997年4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而4月22日签订的结案协议书,不存在任何无效的法定事由,是有效合同。两个协议之间存在着质的不同。不能认为被上诉人于1997年7月7日仍在履行4月15日的无效协议,就认为该行为已经否定了4月22日签订的有效合同。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应当维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三和公司是1999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除此以外,二审确认了一审认定的全部事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三和公司与被上诉人保险办事处于1996年5月21日签订的保险协议,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根据该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为处理发生的保险纠纷,双方当事人又于1997年4月15日、4月22日签订了两个协议,其中4月22日协议约定,以保险办事处给付三和公司90万元、三和公司将货损追偿权利交给保险办事处为条件,结束015号保单项下货损保险纠纷。这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的共同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为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对1996年5月21日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变更,双方均应信守。三和公司在4月22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因015号保单项下货损引起的保险纠纷结案两年以后,又以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已经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一年时效,依法不予保护。
由于1997年4月22日的协议签订于同年4月15日的协议之后,4月22日协议中只字未提与4月15日的协议有何联系,故被上诉人保险办事处虽然在1997年7月7日还执行4月15日的协议,但不能由此推定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推翻了4月22日的结案协议。上诉人三和公司提出4月22日的协议已经被否认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当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6月6日判决: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军工企业加快军民融合的步伐,许多中央与地方的军工企业逐步形成了逐步形成以军品科研、生产能力为主、同时具备对民用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生产体系;对非核心军品企业逐步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科研生产和企业资源的军民融合。军工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越发成为其市场化进程中必须注重的问题。
但是,军工企业性质较为特殊,制造的一些产品有很多需要严格保密,导致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开始力不从心。一些军工企业由于人力资源的限制,无法做到安全保卫规范中所要求的各项条件。这样,军工企业外部安保业务便应运而生。
军工企业安保业务是指保安公司与军工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指派一定数量的保安员进驻企业,负责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安保业务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保安公司属于服务公司,其与企业之间通常适用的是《合同法》。此种形式可以理解为企业利用其它企业核心竞争力来解决自身发展所需要面对的非主要问题,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对环境的迅速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并且,这种外包形式最大的优点是解决了安保人员的工资!社保!加班费用的相关问题,从而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二、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关系
首先,基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我们安保业务外包的经营性质:保安公司招聘保安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保安公司自己并不用工,而是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安保业务合同向企业派驻保安员,保安员在企业上班,协助企业维护安全,企业成为了实际用工单位;保安公司在所得服务费中代企业发放保安员工资福利,并从中获取管理费作为公司的经营收益。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安保业务外包更像是一种承揽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的竞合。虽然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在用工的表象使得二者易于混淆。但实际上二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适用的法律不同。业务外包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发包企业与承包企业签订业务合作合同,由承包企业独立完成所承包得业务,合同的标的是双方约定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和服务。由承包企业自行组织安排人员,开展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控制。并给人员发放工资,不受发包企业干涉。因而业务外包关系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法》。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并且由实际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控制、支付报酬等。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其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由《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二)业务的独立性不同。业务外包针对的是业务,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因此承包方有权利控制整个业务的进程,管理现场人员。而劳务派遣则由实际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完全不受派遣公司的管理控制,派遣公司不参与任何用工单位的业务。
(三)员工工资的标准不同。劳务派遣员工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要求,实行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但业务外包虽有时业务人员也进驻发包企业工作,但其薪酬的多少、发放要求完全由承包公司自行决定实施。
三、安保业务外包实践中如何避免产生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军工企业经常存在因对安保服务以及保密控制的客观需要,而介入到安全保卫服务的过程中。这样,实质上就形成了对劳动力实施一定程度管理控制。这正是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用工难以清晰划分的原因。在劳动法律规定下,只要发包单位介入到外包服务或产品的产出过程中,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均无法与劳务派遣作一个彻底的切割――要不就是发包单位成为了劳务派遣单位,向外包单位派遣承担管理控制权的劳动者,外包单位成为了用工单位;要不就是以业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真派遣、假外包”。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规范业务外包行为:(1)谨慎选择承包企业,应当选择在一定领域具有相当的专业优势和经验的承包企业来承包相应的业务,并且在业务外包中,发包企业也应当适时地对承包企业进行监督,避免不必要的错误,纠正由于沟通不明产生的误解和分歧。(2)签订明确的业务外包合同,业务外包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合同法调整。因此,在签订业务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并且,应当避免在合同中出现约定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内容。(3)在业务外包的实践中,发包单位应避免对劳动者实施实质上的管理与控制,应通过承包单位管理和控制来完成外包工作。因为,任何发包单位对劳动者或者劳务过程实施管理与控制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业务外包行为的不成立。
[案情]
危某系福建省光泽县第一中学学生,2002年8月31日,危某父亲在为危某交缴注册学费的同时,交付了从2002年9月1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止的年度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费38元。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即出具了一张“保险收费凭据”,同时发给《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一份。
2003年8月28日,危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农用车发生碰撞重伤,经抢救治疗,花去费医疗费30万余元。危某父亲根据《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说明的“每个学生一年只要交纳38元的保险费,每年可得到6.6万元保险保障”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6.6万元赔款。而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理由是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光泽第一中学参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6万元。
[分歧]
对该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危某承担6.6万元的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6.6万元的赔偿责任,理由是,保险公司收取了38元的保险费,并出具了收费凭据,同时发给《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给危某父亲,信中说明“每个学生一年只要交纳38元(幼儿园儿童年缴48元)的保险费,则每年可得到6.6万元保险保障、本保险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故“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双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而“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作了6点告知,这6点除外责任中并没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免责内容。而保险公司与学校签订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并未经被保险人法定人的认可,更未经合同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具备合同的形式要件,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且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投保人应是被保险人法定人,而不是学校。所以保险公司应向危某承担6.6万元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6.6万元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光泽第一中学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合同,应按该保险合同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光泽第一中学明确说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光泽第一中学也声明对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而该合同中注明了学生平安保险条款,其中第四条(除外责任)的第五项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危某作为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致残符合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而“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只是宣传用品,不具有保险合同的效力,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危某法定人在报名注册时缴纳了38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亦出具保险费收据给学生家长,应视为双方间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的内容具有商业广告性质,且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情形,应视为保险公司发出的一种要约,危某法定人缴纳38元保险费,是对保险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后,就同一事实又与学校签订保险合同,该合同对被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未成年人本应以其父母作为投保人,但是学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就以投保人名义代学生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属无权,事后未经学生家长追认,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保险公司在“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并没有“无证驾驶属其责任免赔条款”,也未向危某家长即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所以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履行其在“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的承诺,承担给付6.6万元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邱清朗 元平珍
按照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小康路示范区建设计划,到2015年末实现“100%的建制村通客运”的运输目标。截止目前,农村行政村班线通车率达97.6%。我单位力争在2015年底,完成100%建制村通客车的发展计划,达到率先小康创建的年度目标。
按照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小康路示范区建设计划,2015年末,建设完成“100%建制村建成客运招呼站”、“100%建制村建成客运招呼站” 的建设目标。已建成投入使用农村等级客运站4个:十字客运站、齐伯客运站、乐平客运站、白云客运站。已建农村招呼站的行政村计68个(共建设农村招呼站99个);未建招呼站的行政村计13个(未建农村招呼站48个)。目前尚未建设农村等级客运站的乡镇有夏云镇、羊昌乡、天龙镇。我单位将继续协调相关乡镇政府落实夏云镇、羊昌乡、天龙客运站建设用地后实施建设,力争尽快启动夏云镇、羊昌乡、天龙客运站建设项目并力争在年内完成100%建制村建成客运招呼站”的运输目标。
(二)农村交通建设方面
1、通村油路建设:截至2013年底,我区共完成了通村油路建设里程534公里,其中:2011年完成119公里,畅通行政村54个,畅通率达37%;2012年完成284公里,畅通行政村99个,畅通率达68%;2013年完成130公里,畅通行政村136个,畅通率达93%。2014年 “三年攻坚”通村油(水泥)路建设里程共计61公里,总投资4327万元,完成进度70%,10月底全部完工。畅通行政村146个,畅通率达100%。
2、安保工程
2011年安保工程:我区小河口至齐伯公路安保工程,处置隐患历程6.4公里,处置隐患24处,修建钢筋混凝土护栏535米,修建示警墩682个。本工程2011年9月15日开工,2011年12月20日竣工,完成工程总投资43.01万元。
2012年安保工程: ____至乐平安保工程由____区夏云镇曾建红承包修建,合同承包金额____至乐平公路669812元、____至羊昌公路659648元 。工程开工日期2012年4月18日,完工日期2012年9月20日全面完工。
2013年安保工程:根据安路复[2013]20号文件批复《关于“____区2013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路段变更”的批复》 同意将“甘溪至高峰公路(x430520421)”和“龙凤山至肖家庄公路(x428520421)安保设计内容调整到小河口至齐伯公路急需处治的路段上,使今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有限资金发挥了实际的安全保障作用。2013年我区安全保障工程分为两个部分承包施工:钢筋砼护栏由____区夏云镇曾建红施工组承包施工,;波形梁钢护栏和交通标志由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公司承包施工。我区2013年安保工程于2013年10月底全部完工2013年安保工程共完成总投资108.50万元,其中中央车购税77.5万元,区配套31万元。
2014年区乡公路安保设施工程:区乡公路安保设施工程线路包括:____至乐平、____至羊昌、龙凤山至肖家庄、小河口至齐伯、挂多至补堆、齐伯至窑上、马洞至路塘、穿石至排山、乐平至凤凰、羊昌至蒙古、草子坡至白泥坝、夏云关至平水、三小坡至红湖厂、十字至九甲、齐伯至下坝、肖家至茂柏、毛栗坡至本固小寨、架布水库至斯拉河。钢筋砼护栏共2540米,交通标志共198套,示警墩共1188个,示警柱共1232个,总投资288.3万元。
2015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8条乡公路总投资461万元,其中中央车购税331万元,地方配套130万元。
3、危桥改造工程
2011年危桥改造工程:胜利桥改建成钢筋混凝土空心板桥。本工程于2011年8月25日进场施工,2012年6月20日竣工交付使用。
2013年危桥改造工程:麦翁桥、车头桥危桥改造工程,由贵阳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修建,合同总价:麦翁桥1305886.00元、车头桥1028457.00元。本工程于2013年6月18日进场施工,2014年7月20日竣工使用。2013年危桥改造工程合计总投资:316.75万元,其中省局下达170.68万元,区配套145.8万元。
2014年危桥改造工程:川洞桥:全长30米,总投资102.76万元,其中中央投资车购税补助62.40万元,地方自筹40.36万元。桥上桥:全长42米,总投资129.11万元,其中中央投资车购税补助87.36万元,地方自筹41.75万元。技校桥:全长36米,总投资142.52万元,其中中央投资车购税补助74.88万元,地方自筹67.64万元。邢江桥:全长68米,总投资185.62万元,其中中央投资车购税补助141.44万元,地方自筹44.18万元。利民大桥:全长72米,总投资242.43万元,其中中央投资车购税补助149.76万元,地方自筹92.67万元。危桥改造工程总投资802.44万元,其中中央车购税:515.84万元,区配套资金:286.60万元。
2015年危桥改造工程:解放桥,全长32米,预计总投资122万元,其中中央车购税补助67万元,地方自筹55万元。
4、公路大修工程
2011年公路大修项目:龙凤山至肖家庄公路大修工程于2011年8月26日确定由贵阳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2452016.00元,合同工期120天,质量目标为合格。小河口至齐伯公路2.5公里大修工程于2011年8月24确定该工程由贵州省____区康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施工,合同金额为:1243000.00元,合同工期90天,质量目标为合格。____至羊昌公路1公里大修工程,该项目由____区交通局具体实施,属2010年提前完成项目, 2010年6月10日开工,2010年7月30日完工。
2012年大修工程:____区甘溪至高峰大修工程(全长5.168公里),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3805346.00元,合同工期120天,质量目标为合格。甘溪至高峰公路大修工程于2012年6月28日正式开工,2012年11月30日完工,完成工程总投资438.16元,其中省局下达208万元,区配套246万元。
审计结果按照454万元计算,结余15.84万元转移用于____区高峰厂进场公路大修工程的修建(区政府全额拨款修建工程)。本工程于2013年5月18日经____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现场检验工程质量合格。____区高峰厂进厂大修工程(全长1.11公里),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3805346.00元,合同工期120天,质量目标为合格。2013年大修工程:三角花园路段沥青路面抢修工程,起点于k0+000三角花园,终点止于昌兴大道交汇处,全长626米,由贵州省____区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施工,合同承包金额为:981200.00元。工程于2013年8月26日开工,2013年10月30日竣工。马场上桥、下桥加固维修工程,由贵州省____区康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抢修,总承包金额725000元。该工程2013年10月16日开工,2013年12月31日全面完工。____至黎阳公司b线公路路面抢修工程,该工程由贵阳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全额垫资抢修,2013年7月2日开工,2013年7月16日全面完工。
2014年大修工程:小河口至齐伯公路k16+000-k19+000处置隐患里程3公里,总投资292.04万元,其中成品油消费税补助补助12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72.04万元。
2015年大修工程:____至乐平k9+000-k15+500,共计6公里,预计总投资503.8万元,其中省投资270万元,地方配套233.8万元。
(三)重大项目建设方面(2015年)
s211齐佰至____国省道提等改造项目,该项目全长35.98公里,全线按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改扩建,计划总投资3亿元。截止2015年7月10日,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正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完成投资758万元,预计9月可开工建设。
贵州____全省旅发大会g60高速天龙收费站至天龙景区旅游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总长约1458.061米,总投资2997.85万元,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s102省道天龙镇区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总长约2500米,总投资1394.31万元,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迎宾三期项目工程,是全区重点项目,此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第一期工程是从森林公园至夏云镇段,全长4.772公里,项目起点为夏云镇,终点接____迎宾大道二期工程终点,项目工程主要分为路基土石方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地下管网工程等,工程于2013年5月28日开工建设,现已竣工。
夏云工业园公路工程(三期)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一号线1.65公里;三号线2.499公里;三号支线0.626公里;五号线0.452公里;已于2015年7月完成竣工验收。
林东洁净煤厂进场公路,该项目位于____区天龙镇,总投资为378.2万元,目前完成工程形象进度30%。
(一)、客运站、枢纽站建设方面
____区东北客运站按一级站规划,建成____区高铁客运枢纽站、____区货运枢纽站。“十三五”期间,完成88辆新增出租车投放工作,完成100%建制村通客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稳定。完成9家客运企业(含外地籍分公司)整合成2—3家客运企业相关工作。
(二)、农村交通建设方面
积极争取资金,继续完成____区2014年第一批“三年攻坚”通村油(水泥)路建设项目,该项目总里程61.047公里,总投资4326.7万元,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车购税补助2740.5万元,地方自筹1586.2万元。项目涉及____区鼓楼办、十字、乐平等8个乡镇25个村,该批项目分3个施工标进行建设。
积极对2014年危桥改造工程(5座危桥:邢江桥、技校桥、桥上桥、利民桥、川洞桥)的施工问题进行处理,____区2014年危桥改造工程中的川洞桥0#、1#桥台基础已经浇筑完成,空心板砼梁板全部浇筑完毕,目前正在与夏云镇协调桥上桥的相关事宜。并于“十三五”期间争取完成解放桥的修建。
____至乐平大修工程已于2015年7月开工,争取2015年年底完工。
(三)、重大项目方面
2007年10月,陈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某银行营业厅通过ATM机取款,在输入银行卡密码之后恰巧手机响起,陈某转身接电话但未将银行卡从ATM机中取出。此时,在营业厅内值班保安龙某趁机将陈某银行卡中33000元人民币通过ATM机转到自己银行卡中,并在取现后逃逸。陈某发现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认为,龙某作为某银行聘请的保安,理应在银行控制范围内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为其提供一个安全信赖的服务环境,但龙某不但没有履行安保义务,反而充当监守自盗角色致其款项被转走和支取。某银行在选用和监管保安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应足额赔偿其因龙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据此,陈某向当地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33000元。
该银行答辩称,陈某在接听电话过程中疏于对自己在ATM机中已处于转账状态银行卡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某银行在该笔转账业务过程中,凭客户已输入的正确密码转账,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该行自2005年起已经将营业网点安全保卫服务工作外包给当地的保安公司,龙某正是保安公司派驻到该行营业网点的保安,根据该行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龙某侵犯有关客户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应由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银行不同意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并申请追加保安公司为本案被告。法院审查后,同意追加保安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保安公司基于声誉考虑,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达成了调解,保安公司同意赔偿原告陈某资金损失33000元,原告放弃向保安公司和银行继续追偿的权利,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
法律分析
所谓外包(Outsourcing),是指企业(发包方)通过与外部其他企业(承包方)签订契约,将自身非核心业务或者工作交给承包方完成的经营管理形式。企业通过外包将非核心业务转由外部企业处理,从而更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领域,以实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的目标。外包本质上是一种经营管理的手段和策略,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合同行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双方签订的外包合同进行约定。实践中,外包合同可能表现为承揽合同、提供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合同等多种合同形式,并分别由相应的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对银行而言,常见的外包业务包括IT技术、客户服务、消费信贷业务中对有关客户身份及签名进行核实、信用卡客户资料的输入与装封、金融产品推销、安全保卫和后勤事务等。相对银行其他外包业务,安全保卫外包是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相对较早,发展也较为成熟的外包业务。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国内商业银行逐步开始推行守押社会化,将原由银行内部经警负责的金库保卫和现金运送工作交由外部专业的保安公司负责,以减少人力资源成本,最大限度降低因自己负责守押现金和保管枪支弹药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及操作风险,实现风险转移和规避。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也逐步将一线经营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包给专业保安公司负责。银行如何防范安保服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已成为目前银行业值得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我们结合案例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银行的责任
由于保安公司派驻银行经营场所的保安接受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的指挥和调配,龙某在某银行营业时间内,身着保安制服上岗,负责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外也是以银行的名义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对客户而言会很自然将银行经营网点内的保安人员认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客观上,也不能要求客户去区分银行营业网点的保安到底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还是外部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保安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务已经和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成为一体,共同构成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因此,龙某侵犯客户的财产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职务侵权行为的一般形式要件,具有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应当认为龙某的侵权行为构成职务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银行对龙某的职务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有关侵权法律规定,职务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在责任承担上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不以银行是否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作为银行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因此,即使银行没有管理上的过错,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过程中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且该过错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本案中陈某在明知自己已经输入银行卡密码,可以进行现金取款或转账操作情况下,转身接电话长达数分钟,疏于对自己账户资金安全的注意义务,导致龙某有机可乘,陈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的责任
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能否向保安公司追偿呢?如前所述,外包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银行将经营网点的安保服务外包给保安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向保安公司支付安保服务费用,保安公司派驻保安人员到银行履行安保服务职责。银行和保安公司之间关于安全保卫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费用支付和责任承担等权利义务关系均受服务合同的约束和调整,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如果服务合同就保安公司派驻到某银行的保安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则银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保安公司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某银行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由于保安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某银行承担的责任,由保安公司负责向某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才使得某银行在诉讼调解中争取到一定的主动地位,促使保安公司最终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
虽然本案以保安公司主动赔付而结案,但案件反映出来的有关风险和问题,对银行有以下启示:
重视安全保卫外包工作的法律风险。从法律角度出发,可将企业外包行为分为“可能与外部第三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外包行为”和“完全属于企业内部事务的外包行为”两类。前一类外包行为主要表现为企业将对外销售的产品部分或全部外包给其他企业生产,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和品牌进行销售,或者聘请外部专业服务公司向客户提供有关服务等;后一类外包行为主要表现为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的外包,如企业将自己非核心部分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等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专业机构管(办)理。本案中,银行将一线经营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包就属于前一类外包行为,由于这类外包可能涉及第三方的权益,并且一旦发生纠纷银行难以置身事外,因此,银行应高度重视安保服务外包涉及的法律风险,防止产生“外包后安全保卫与银行无关”的错误认识。
加强对保安人员法制教育工作,防范道德风险。实践中,部分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受其自身文化教育程度的制约,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而银行的经营性质不可避免涉及办理大量的现金业务。因此,银行对安全保卫工作外包以后派驻到其营业网点的保安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严格落实对保安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禁止保安人员替客户填写业务单据,甚至代替客户办理业务或操作自助银行机具的行为。
审慎制定安全保卫外包合同文本。安全保卫外包合同是调整银行与保安公司权利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也是发生争议或纠纷后责任划分和承担的直接依据。银行在与保安公司签订安全保卫外包合同过程中,务必严谨审慎,防止因合同条款约定不当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据了解,实践中,银行和保安公司签订的外包合同不少是保安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当中存在对银行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款。因此,银行在签订这类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行内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及时送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对合同中不利于银行合法利益的条款应进行修改或删除,将潜在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阐述了FIDIC合同的种类和特点,以适合EPC交钥匙类项目的银皮书为蓝本,分析其特点并重点陈述这类合同条款中存在的几个典型风险案例。
关键词: FIDIC、银皮书、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随着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国际业务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际通用理念和操作方式正在被来自中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所熟知与接受,与此同时,或因中西思维方式的不同、或因对国际工程承包买方市场认可度不足、或因不习惯国际惯例或通用解决问题的方式而产生的争论与对抗也时有发生,有趣的是,在中国企业努力追求与海外雇主思维方式达到和谐统一的时候,都首先将目光不约而同的放在了一套文件上,这就是FIDIC合同。
1. FIDIC合同浅析
首先,什么是FIDIC。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 的法文缩写,之所以用法语,因为它是由法国、比利时、瑞士等法语国家于1913年发起成立的。
有人经常会问,FIDIC合同文本怎么有那么多颜色?其实,不同颜色封皮的文本对应的行业不同,鉴于书封皮的特点,大家常将整个合同条件通称为“彩虹系列”,实际上,国际工程承包行业涉及到的FIDIC合同主要有四种,包括土木工程施工方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叫做“红皮书”,机电工程方面的《机电工程合同条件》,常叫《黄皮书》,再就是白色封皮,是设计咨询方面的,正式名称为《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模式》,也叫“白皮书”
,另外,交钥匙项目专有一个“橙皮书”,正式名称为《设计、施工及交钥匙合同条件》。此外,FIDIC于1999年又出版了适用于总承包类大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常叫“银皮书”,是“橙皮书”的升版,下文要讲到的典型案例分析就是以“银皮书”作为范本引用的。
2. 典型条款风险分析
2.1现场进入权
银皮书通用条款2.1对现场进入权是这样描述的:
“雇主应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
这个条款除了强调承包商需取得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外,容易被承包商忽视的往往是后面一句“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简单来说,承包商应重点对雇主在给予现场进入权之前所需完成之事项予以关注,也就是那些使承包商工程团队具备进场条件的基础。这包括进场道路就绪、取得施工许可、场平就绪、安保就绪、水电气接入就绪等,笔者在参与某非洲项目合同谈判时,曾经历过谈判双方仅在安保就绪这一问题发生过较长时间的争执,由于该国安全风险较高,承包商要求雇主聘请当地安保公司负责项目界区内的安全工作并事先出具一份详细的安保计划书供承包商审查,而雇主为降低成本而宁愿选择较廉价的安保方案,双方就该方案审核进行过长时间交涉,审查内容涉及对安保公司的资信调查和方案中专用的情报网络,应急响应方案、现场调查与风险评估、监控和巡逻、人员配置等,这足以证明,需要雇主在给予现场进入权之前应落实到位的每一项都应有具体的描述,并应设置详细的时间点。
2.2许可、执照或审批
在银皮书通用条款2.2“许可、执照或审批”是描述的:
雇主应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应对其提供以下合理协助:
(a)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
(b)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以下任何许可、执照或批准:
1)根据第1.13款的规定,承包商需要得到的;
2)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需要的;
3)当承包商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需要的。
事实上,审批许可的责任归属是合同谈判过程中经常需要雇主和承包商反复磋商的话题,请注意,FIDIC在约束雇主的责任时用到的词语仅仅是提供“合理协助”,这对于那些参与到腐败程度较高、人治大于法制的发展中国家工程项目的承包商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因为很多审批许可是承包商难以,或者需要花很大代价才能取得的,例如在越南某化肥项目合同谈判过程中,项目雇主坚持将部分较难获取的许可划入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环保、消防、安全、设备材料进出口甚至土地移交等许可等,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力争将这些许可划入雇主的范围,首先,取得这类许可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对工期有较大的影响,其次,取得这类许可最直接的受益人是雇主而非承包商,因此,在讨论这一条款时,承包商应尽量详尽的划分出力所不能及的许可、执照或批准交由雇主负责办理。
2.3不可预见的困难
根据FIDIC条款4.12(不可预见的困难):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
a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b 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c 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整”
前面说到,银皮书将更多原本雇主和承包商平分的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商,这个条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通常承包商在提交标书前,不可能花大量时间对项目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气候等条件进行调查,承包商的标书只能以雇主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对于工作或施工现场的地上部分,承包商一般是有能力根据经验进行预判的,而对于地下部分,仅仅根据雇主提供的数据资料是无法真实而全面的判断其存在的风险,就连FIDIC也将此类风险归为“不可预见的困难”,例如某非洲总包项目合同谈判中,业雇主咨询团队坚持认为,鉴于项目现场地基承载力较好,应采用经济性更好的整板基础代替承包商提出的桩基础方案,但承包商认为,现阶段取得的地质勘察报告是基于距离现场2KM之外的区域编写的,采信程度不高,现场存在潜在的地质风险,提出一旦出现重大地质风险,承包商有变更的权利,这个例子说明,只有现有的或可以预见的现场工作条件才是承包商的可控范围,对于诸如重大地质风险是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这个时候,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定义什么是重大地质风险,例如:公堂上断层是一个活跃的地震断层,或存在招标文件报告中未提及的任何其他活跃断层,或者桩基持力层之下存在溶洞/空隙而造成桩基的加长,或者地面以下37米范围内存在硬石块或坚硬层而导致最终试桩所采取的钻孔方式及施工机具发生改变等,然后,将此类风险纳入承包商有权变更的范围项下,取得索赔及工期延长的权利。
2.4法律变更
按照FIDIC条款13.7规定:“当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对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产生影响时,合同应考虑由上述改变造成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我们有时会惊奇的发现,一些项目雇主在招标的时候,在其提供的合同模板中人为的将这一条款给删除了。事实上,在一些高风险国家,由于项目工期较长,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这些国家时常会有新的法律、法令生效施行,也可能对已经生效施行的法律、法令进行修正,这些新的法律、法令、政策很可能会对承包商执行项目带来工期的延误和费用上升,也是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前无法预见的,例如:在某项目中,当地卫生部门颁发政府令,要求该国的所有外国人必须投保健康保险;又如,某承包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接到当地安全部门通知,要求根据新法令将建好的实体围墙改换成通透围墙等。此时,承包商应力求在合同中关注并力求维持法律变更这一重要条款,合理保障承包商因法律变更而有权获取的权利。
结语:
FIDIC合同的操作和标准十分接近西方模式,讲究高效透明,并且均以市场经济的思维方式为出发点。而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的规模越大,技术越新,越复杂,其风险程度越高。因此,在海外参与市场竞争的中国企业不仅要认真分析广泛运用于工程项目的FIDIC合同,更应重视合同风险管理,并应采取各种得力措施,着力规避风险。
关键词:消防建筑消防设施三化管理长效机制
悉数建筑火灾后果严重的致灾因素无非四点:一是建筑内部立体防火分隔不到位,火灾蔓延快;二是建筑内部疏散途径设置数量少、达不到疏散安全标准;三是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故障,未有效发挥防灭火及阻火功能;四是外援专业力量少造成救援时间滞后。本文仅就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管理因素加以分析阐述。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逐年加大了消防队站建设和装备购置的步伐,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战斗力得以迅速提升。但随着火灾形势的发展变化,促使公安消防部队扑救建筑火灾的重点逐步由外向内转变,努力实现第一时间依托建筑内部建筑消防设施将火势控制和消灭在有限区域内的原则得到了普遍认同,“以固为主,固移结合”的战术原则更加明确。集自动报警、消防栓、自动灭火、防排烟、防火防烟分隔、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七大功能为一体的建筑消防设施体系成为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的保护神。一个消防管理规范、设施运行正常的场所通常具备了“早期预警、自动灭火、防火分隔、诱导疏散和辅助内攻”功能,而建筑消防设施故障、重要部位无人值守或因安保人员业务技能低导致设备的误操作俨然成为绝大多数恶性建筑火灾发生的三大“帮凶”。
众所周知,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质量的好坏及日常维护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随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地逐渐规范及消防产品领域专项整治力度地不断加大,建筑消防设施及产品的质量得以进一步地提高和保障。设施的专业维护水平和安保人员业务技能的好坏逐渐成为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和有效运转的“任督二脉”。 配电控制设备、消防泵、喷淋泵、防排烟风机的状态是否良好更是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防灭火效能的前提。无疑,控制室地规范管理和设施正确地操控则成为消防设施发挥功能的重中之重,自然也是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的核心。
一、“三化”建设实践过程中,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面暴露出的几个深层次问题
(一)消防设计与建筑实际使用功能不匹配。具备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普遍采用框架结构,换句话说就是大空间建筑,其主体施工往往不设置分隔。这种工程的最初消防设计通常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但施工完成之后,使用单位通常按其使用功能需要而不是根据最初消防设计配套的消防设施功能区域划分来对使用场所进行分隔,往往容易导致最初的消防设计不能满足场所现有功能的消防要求。
(二)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不明确、安保人员业务技能缺失。建筑消防设施通常由消防控制室和设备组成。一般情况下,控制室配备有相应值班人员,负责管理并操控建筑内的各种设施。限于安保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及设备点多面广的客观因素,对于设备尤其是消防水泵房、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等关键设备管理责任往往未给予明确和分工,安保人员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的技能不掌握、关键设施设备的应急操作规程不熟悉现象时有发生。
(三)检测维保流于形式,质量上“短斤缺两”。其一,合同期短,履约不到位。为了节约资金和应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部分社会单位与专业检测、维保机构讨价还价,所签专业合同大多是一年的“临时”合同。期限短、价格廉将直接导致检测、维保机构不愿意下功夫了解并掌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真实性能状态,发现问题也不认真加以解决,而是采取能拖则拖,能骗则骗的方式,消极应付各级监管单位地检查。应付方式通常有伪造检测维保合同、临时替换故障设备、临时更换“两房两室”的安保职守人员等。其二,检测维保良莠不齐,服务不保质、保量。面对检测、维保市场的急剧扩大,为了眼前既得利益,部分检测、维保企业不顾及自身业务能力水平,盲目扩大分支服务机构,大肆“招兵买马”。从业人员未经专业系统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就匆匆上岗,加之相关部门监管缺失,造成检测维保服务的质量、频次根本达不到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底限要求。这也有悖于《消防法》引进消防设施检测、维保专业要求,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初衷。
二、扎实推进三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齐抓共管,突出行政干预,把好消防产品质量源头关。笔者建议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早日完善出台《自治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管理办法》,将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监管和制衡,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真正促成各部门共同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确保工作的合力而不是各自为政的“斥力”。为质量优、信誉强的产品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从根本上保证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寿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基层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消防产品现场取样抽检(送检)而不是为了追求送检任务而由社会单位“主动”提供样品,真正保证现场使用与送检的样品保持高度一致。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单位从思想和行动上重视消防产品的质量。
(二)把好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核(备案)、施工监督、验收(备案)关口,软硬兼施,夯实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确保及管理规范的基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好坏是场所投入使用后整个建筑消防安全能否得以保障的先决条件。为适应消防审验变革新形势,建议从源头抓起,全面实行消防设计自审、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消防设计资格证书、施工人员上岗证和质量倒查及退出机制。确实落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程验收审、验分离,纪检参与等硬性规定,确保对消防工程质量的验收结果评判的客观真实。利用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检查机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提前规范验收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标识和管理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真正把验收场所的消防日常管理软硬件投入与消防设施质量把关置于同等地位,使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软硬件同时达标,逐渐改变场所先开业(使用)、后规范的不健康状况。对于审核、验收发现的问题不能仅填写《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口头责令改正消化或是简单移交了事,应在填发《违法通知书》同时,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降低其施工资质。
(三)发挥消防协会效能,规范检测维保市场,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体检治病工作。如果检测是定期“体检”,维保则是“吃药治病”,二者是在设施投入使用后确保其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由于检测和维保服务涉及公共消防安全与人身安全,必须实行资格管理和市场准入并将其纳入政府严格的监管之下。基于此,笔者建议早日出台《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实施管理办法》,对于检测、维保企业的资质办理、复查、备案登记、从事业务的范围、频次、质量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而对于分支机构的设立、服务范围、签约最低年限、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社会单位借助检测、维保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手段地开展,从而达到进一步提升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效能作用。
(四)扎实推动“两房”、“两室”安保人员职业化发展进程。针对“两房”、“两室”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业务能力良莠不齐,难以正常发挥建筑消防设施效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依托消防协会平台,在对“两房”、“两室”职业安保人员的管理模式、社会单位收费标准、技术等级评定及晋级标准、培训及复训要求、福利待遇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出台《自治区社会单位消防安保人员职业管理规定》地方法规,作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社会单位配备职业安保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五)突破传统监管模式,实现信息主导消防警务,实时保障建筑消防设施良性运行。当建筑消防设施得以保证之后,对于设施设备的良性管理就上升成为主要因素。由于设施运行过程中其自身的状态具有动态性,除了社会单位安保人员日常巡查、维护外,为了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尤其是人员密集、高层、地下及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信息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自治区科协和消防协会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专业知识和技能建立起完善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完成了社会单位对火灾防控的关口前移,实现了信息主导消防警务,革新了传统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革命性地提升了公安消防部队实战效能。为了给社会单位“三化”建设加把“保险锁”,笔者建议依据《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相关规定,出台《自治区消防安全监测管理设施办法》地方规定,作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社会单位安装、使用的法律依据。
如果说检测、维保工作是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节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开展不定期防火监督检查是构成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的线,而社会单位包括“两房”、“两室”在内的安保人员日常巡查是使设施运行管理的面,那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则是将各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形成一个立体而实时的监控网络。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立真正实现并保障了对社会单位(特别是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监管的无缝隙连接。
多年来,台电公司十分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紧紧围绕公司生产经营为中心,寻找工作的切入点,开展各项综治维稳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求索,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综治工作网络和激励机制,紧持与生产经营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消灾于无形,防患于未然,治标与治本密切结合,为公司经济发展营造一个稳定的治安环境,逐步形成了抓综治、促稳定,抓综治、促生产的良好氛围。
一、创新综治工作体系,建设高效运转机制
台电公司内部综合治理工作贯穿基建到生产过程,工作内容包括人员信息库建立、法制宣传、人员出入证办理、人车物进出厂大门的管控、厂区的巡逻值守、煤港内非法船只驱赶、民工管理、员工调解、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配合海关和公安部门打击走私、打击黄赌毒、防盗窃、防破坏、防伤害、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管理过程始终能主动适应社会及企业内部的治安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不断分析研究综合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预测,公司党政领导通盘协调和通揽全局,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始终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综治防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适应动态管理的要求。台电基建、生产承包商较多,人员复杂,多年来,为防止各承包单位之间各自为战、工作运行机制不协调、衔接配合不力等问题,我们加强了点线面结合、专群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依靠电厂周边边防派出所的打击力量,实行打防控一体化。同时通过责任制的建立、落实、追究,将厂区综合治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分解给各承包单位、部门、班组,层层签订责任书。所有区域、工作场所的综治维稳管理明确责任,责任边界清晰,任何部门/单位的责任制都要包括治安防范管理,横向到边。各级组织从经营班子、各体系、各部门、班组建立综治维稳管理责任制,各岗位从单位领导、部门经理、员工建立治安管理责任制,纵向到底。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使公司综治维稳工作渗透到各项管理之中。
二、制定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提升综合治理管理能力
综合治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关键在于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工作责任的具体落实。公司根据国家《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单位自身特点,在综合治理方面制订了一系列比较细致、覆盖公司全角落、有针对性的管理规章。包括:《治安保卫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管理方案》、《治安保卫项目计划书》、《治安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方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员工及组织行为管理制度》等。台电公司这些制度都是经过多年的实践不断修改和完善而形成的,最大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把握了“三化”原则:合理化、规范化,系统化;二是把握了“三级”原则:公司、部门、班组可操作性;三是把握了“三合”原则:整合领导、部门、员工的综合资源,将综合治理管理人员的单打一变党政工团的齐抓共管和领导员工的同心参与。
为更加实施有效管理,有的放矢。台电公司对厂区治安保卫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将厂区划分三个等级,每个级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落实措施。
针对不同的保电时期、重大假节日、重大活动,台电公司在治安保卫、交通安全管理方面都制定相应的项目计划书。实行六到位管控:策划到位:制定安保目标、设置组织机构、对资源配置、重点区域、重点措施进行详细策划。责任到位: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为综合治理指挥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以体系管理部门经理为组长的工作执行小组,确保责任制的落实。思想动员到位:开展宣传动员活动,确保各级人员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隐患排查到位:跟据综合治理风险分布特点,做好隐患排查,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部门各承包商制定综合治理措施,对组织、管理和措施形成定期工作,过程签证。应急防范到位:盘查可能触发风险的应急预案,组织演练,核查预案要素状态正常,确保能够随时启动。
目前台电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周边社会的治安环境的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综合治理管理相关制度,使之更有实际操作性,更有说服力和约束力。同时为提高管理效率,提高执行力,公司将制度执行延伸至SME系统,通过应用系统来有效地整合信息资源,实时动态地提供综合治理管理信息和决策信息。
三、加强技防设施建设,提升科学管理手段
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在传统意义上的群防群治已明显地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如果没有科学技术作保障,仅靠人海战术、拼体力,其效能不可能有效提高。特别治安防范要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使科技手段成为推动治安防范的巨大动力。台电公司最近几年加强了技防设施建设,弥补传统管理方式存在的不足,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结合。向科技要稳定,向科技要安全。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试行)》及公安部的《电力设施治安保卫风险等级及安全防护要求》,台电公司按一类重要目标配置安保设施。目前台电公司的安保主要是依靠人防,且保安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大,同时保安费用也在逐年提升,物防、技防方面与标准还有较大差距。针对现状,进一步提升物防、技防能力,实现人防、物防和技防综合一体化,实现本质安全。
四、加强保安队伍建设,保障企业长治久安
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治安保卫力量,也是现代企业管理重要内容之一,它与保障企业国家资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是分不开的,也是促进企业和谐和进一步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从而使企业达到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台电公司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规定,建立健全保卫机构,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划分明晰、机构设置科学的管理机制。
各岗位保安24小时值勤,固定岗哨对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控制,巡查岗哨对区域的治安、交通进行不间断巡查。保安队每天早上以看板的形式向公司党建工作部提供当天的治安保卫管理情况,每月底提供治安保卫管理书面的月总结材料及厂区人员、车辆、物资材料进出等治安保卫方面的台帐材料。为加强队伍的应急管理,保安队设置应急报警电话,设专人24小时值班。负责接警、出警、处警和登记工作。保安队保证每天30人留守保安楼作应急备用,随时等候应急调遣。党建工作部每天早上通过对讲机应急呼叫,检查保安的队伍状态。
同时与地方公安、消防、交管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联防联动机制。每月将周边治安、交通形势进行企业内部通报,每月召开治安联防会议,建立信息共享,紧急联动的机制。
五、加强监督核查,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台电公司十分重视综合治理工作运作状态及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价,并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具体做法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强核查。各体系管理部门每月对本体系的综合治理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填写整改通知单,责成责任部门限期整改;党建工作部每天对保安各值勤岗位、保安队内部管理进行核查、签证;对保安小神探上传数据每周核查二次,统计保安各岗位的点检结果、异常情况、点检到位率等,对巡检不到位情况进行月度合同考核。党建工作部每季度组织各部门进行一次综合治理联合大检查,进行综合评价;人力资源部每季度对黑名单进行一次审核。总经理工作部每季度对党建工作部综合治理管理情况进行行政监督。
案例:
杨克元、陈洁因被窃车辆失而复得而引出的一宗保险合同纠纷近日由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上海爱联电器厂返还保险赔偿金的诉请。
1997年1月31日,上海申通金属型材厂现改称为上海爱联电器厂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该厂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车辆损失、盗窃、抢险等作了投保。同年10月,被保险车被窃。申通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获得支持,于1998年6月得到保险赔偿款13.696万元。同时该厂按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即被窃车辆的一切权益转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以立书人的名义向责任人追偿。
嗣后,被盗车辆由常州市公安机关截获,并送至闵行区马桥汽车修理厂维修,申通厂闻讯后表示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保险公司获悉后则认为,申通厂理应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不然应视为不当得利。为此,保险公司于去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申通厂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13.69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窃车的所有权已随支付理赔款而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权益转让书,对被盗车辆所造成的损失以申通厂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现保险公司再以车辆失而复得为由要求申通厂返还理赔款,于法无据,故驳回了诉讼请求。
【关键词】油田 治安保卫 队伍建设
一、油田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用工成分复杂,队伍素质亟待提高
各油田治安保卫人员大多是由油田合同化员工、油田公安特派员、油田子女劳务工、中新劳务派遣工、新业临时工和部分协解返聘工等六个部分组成。外聘员工数量多但素质参差不齐。从思想素质来看,由于区别于正式员工身份,他们很难把治安保卫工作当作自己的事业来追求,主动作为,拼搏奉献责任意识有待加强;从文化素质来看,其文化程度主要为初中、高中文化,要想将这些人培训成合格的队员,能够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熟练油田各种生产工艺流程,很快就能投入到工作之中,实非易事;从身体素质来看,除极少数服过兵役外,大部分是刚出校门或在外打过工人员,个人体能素质及军事技能素质,与护油保产和内部治安工作的要求相比,还相差甚远。
(二)外派劳务用工辞职率高,队伍管理难度大
一是对油田治安保卫专职队军事化管理和作息生活方式了解不多,对油田治安保卫专职队军事化管理不适应;二是寻求新的发展空间意识强烈。应聘之前,他们对油田治安保卫工作有一定的新鲜感和神秘感,想通过应聘来变换一下成长环境,并以此为跳板学一两门技术今后好择业。入队后,发现油田治安保卫工作并不是理想中的工作岗位,出于对将来的考虑,一部分人产生了晚走不如早走的想法;三是对薪酬收入期望值日趋增高。应招前,他们觉得会享受油田正式员工同样的薪酬及福利待遇。入队后,发现实际得到的要比自己应聘时想象的少,与油田正式员工差别较大,失落感日渐增大。
二、做好当前油田治安保卫工作的对策
(一)对思想观念进行创新
油田治安管理工作人员,要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并且端正自身思想,创新思想观念,对于当前油田安全管理工作的形势进行深入的分析,构建科学、有效的治安管理机制。治安保卫部门要加强与地方警力的配合,并且对于犯罪事件的动向进行掌握,建立警民合作的机制。与此同时,治安保卫人员也好加强日常的学习,提高队伍的纪律性和战斗性,真正的将保卫工作进行有效落实。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在基层队伍建设上,油田生产单位要做好基层员工的福利保障。针对于当前油田生产单位中,基层职工思想意识不先进的问题,要积极地进行创新,并且对一些消极的思想情绪进行消除。现阶段,油田生产单位的安保队伍的构建上,主要是由油田经警大队的正式职工构成。油田生产单位的生产环境较为艰苦,并且工作难度和强度较高,再加上中介安保机构的待遇水平较低,从而导致了安保队伍人员流动性过高的问题。针对这类问题,油田生产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并且提高基层队伍员工思想意识的先进性。与此同时,还要完善相关福利制度,为基层员工解决后顾之忧,让他们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生产安全保卫工作当中来。
(三)完善管理制度
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油田治安保卫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首先,要制定科学的预案体系在预案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突发事件、以及特大安全事故进行相关的针对性应对制度的制定,并且对于各个部门的分工任务和全责进行明确。在制定完相关元之后,还要做好相关的实战演练,对于预案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改进和调整,并且不断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其次,要对于领导干部责任制度进行明确,并且加强内部考核工作。通过将油区地区安全管理成效纳入到重要的考核指标内,从而将其作为对领导者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其他层级和管理机构的成员也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并且结合日常、年度等不同考核形式,让实际工作成果体现在考核结果当中,结合相关的奖惩制度以经济的手段来实现对治安保卫人员的鼓励,为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提供良好的保障。最后,提高油田与其他治安机构的配合水平,并且提高整体联合抵抗危险的能力。通过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实现联防经验的共享,提高配合协作的能力,让各项联防举措得到更好地执行。
(四)加强宣传和打击
油田单位开展生产的过程中,整体员工的素质水平函需进一步的提高。油田生产单位中员工组成成分较为复杂,并且员工自身的文化素质与法制意识水平都参差不一。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一部分思想意识出现问题的员工难免会产生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与此同时,一部分参与生产的员工,与偷盗团伙进行合作服务,为其提供便利的作案条件。针对于这种情况,油田单位在进行人员引进上,要做好把关,并且加强日常的发展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危机意识,让员工意识到犯罪成本,加强警示作用。针对于涉油犯罪行为,要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和对于油田生产单位利益的影响。针对于发生的案件,要加强查处的力度,并且做好相关的防范和打击,做好重点地区和案件多发区域的管控。
(五)突出管理重点
在开展前油田治安保卫工作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加强重点区域的巡逻力量。在进行日常巡逻的过程中,安保队伍要佩戴相应的巡逻臂章,对重点区域进行全天候的防范巡视。尤其对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车辆进行盘问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根据派出所发案统计及群众反映的情况,将治安问题突出的地方和治安复杂地段、时段定为每日巡逻的重点,严密防范控制,重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外,还要采取24小时监控的模式,全线路、全天候地实现综合管控,将重点布防与全面管控相结合。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油田治安保卫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任务,其工作开展过程较长,任务艰巨,需要不断地坚持。在开展油田治安保卫工作的过程中,要对于工作的重要性进行认识,并且结合自身的情况和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和对策,更好地做好油田治安保卫工作,为油田安全生产提供重要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田继文.治安保卫工作要防患未然[J].农业发展与金融,2008,(07).
随着时间的推移,淮北矿业已走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整个闸河养育了几代煤矿人,但是随着煤炭资源的枯竭,淮北矿业开始了新的定位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开始了以煤炭为基,依托煤炭、延伸煤炭,多种经济结构并存的新型发展方式,无论是新区还是老区企业,治安保卫工作都面临着新的挑战。面对新的任务和挑战,作为企业的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如何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稳定保驾护航浅谈几点意见。
一、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现状及突出问题
(1)企业治安保卫职能转变后,随着权限的限制及人员组织结构的调整,治安保卫部门逐渐被漠视,机构被兼并,人员老弱病残较多。(2)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煤炭资源的枯竭,老区实行了破产重组,不稳定因素凸显。(3)企业破产重组后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一些遗留问题,职工群众上访不断。(4)企业重组后,治保人员相对减少,保卫力量薄弱,造成企业被盗窃,物资流失严重。(5)保卫组织受本身权限的限制,只能被动防范,没有执法权,加之人员素质较低、待遇低,内部存在不稳定因素。
二、做好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1.改变传统的工作作风,治安保卫人员不能坐、等、靠,要扑下身子深入到基层。(1)面对治安保卫工作的新特点要,不能只坐等在办公室静等问题上门再去处理,必须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各种动态和信息,及时制定切合实际的防范管理办法。(2)整个集团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层层负责的治安保卫责任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强化内部各项管理措施。各级治保组织必须层级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要落实到班组,实现群防群治,建立上下联动的大治安平台。(3)针对因企业破产重组而引发的职工内部的各类内部矛盾,治安保卫部门要及时收集给类信息,随时掌握各类动态,工作重心前移,超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4)实行一专多能的用人机制,优化用工机制,重塑企业治安保卫人员的良好意识,树立大局服务意识,从治安保卫人员自身严格要求做起,文明执勤,积极为基层单位服务,树立窗口行业良好的形象。
2.加强治安保卫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为了加强内部整体建设,确保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治安保卫组织必须根据公司的形势发展和治安保卫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和修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职责区分上:必须完善制订从科长到员工等11项岗位职责;在管理区分上制订12项制度和6项勤务以及1项奖惩考核细则,从而实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了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的平庸局面。在抓规章制度上:必须把着眼点放在抓落实上,在抓好制度建设的同时,注重抓好全体人员的素质建设。在干部队伍建设上:要求每名干部不仅能精通本职业务,而且还能独当一面,当好表率。在职工队伍建设上:要求所有职工都要树立主人翁意识,增强集体荣誉感,不仅要成为企业的安全员、消防员,更要成为政治、治安稳定的信息员、调研员;不仅要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而且要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处事能力。从整体建设上:始终以“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精,文化素质好”的总体要求来强化队伍建设,努力增强自觉服务意识,树立大局观念。目前,集团公司实行的治安保卫人员轮换机制和开展的“强素质、正作风、树形象、保安全”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长效机制都为矿区治安保卫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是强化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深入做好治安工作的超前防范工作。打破了传统的在办公室坐等案件上门再处理解决的工作方式方法,走出科室,深入到基层和车间,结合基层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建立了以动态追踪管理为主的重点人口、帮教对象、安全、治安、消防隐患整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治安保卫防控体系。(2)必须做好“三队”人员的管理。针对公司治安工作实际情况,对外来人员和重点人口进行了统计、造册、建档,并与外来施工、包工单位签订了治安责任承包合同书,有效堵塞了治安防范漏洞。(3)在日常防范工作中,必须做好日巡查和周巡查,每周安排安全防范检查组,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的治安防范情况,对查出的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治安隐患通知书,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及时堵塞了治安防范漏洞。(4)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落实多种防范措施。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公司主要重点部位新上了一部分技防设备,做到了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的结合。(5)在加强企业内部治安巡逻、防范力度的同时,治安保卫组织必须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一是在综治宣传月活动中,充分利用横幅、标语、广播电视、板报等形式,认真做好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综治宣传氛围。二是积极深入基层召开综治协调会,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各种治安信息,及时掌控苗头性事件,做到了治安工作有的放矢,确保了守卫目标的安全,努力推进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