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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限合同

时间:2022-09-02 00:35: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无期限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无期限合同

第1篇

企业招聘过程中的劳动合同管理和法律规范

企业在进行招聘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告知劳动纪律,明确合同的权利义务,保证合同约定事项的合法性。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在进行招聘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不仅是企业招聘时的法定程序,也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循的强制性义务。口头合同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便利性,但是一旦出现劳动纠纷,企业很容易因此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出现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企业应当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出现劳动纠纷企业还是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因此,企业在招聘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防范企业的相关风险。告知劳动纪律制度。在进行招聘的过程中,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仅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还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利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将企业的相关劳动纪律和制度向劳动者明确的告知,并且进行书面的记载、保存。同时,企业还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公示企业的劳动纪律,便于员工、社会公众查询,这也是企业保存证据的最佳形式。明确合同权利义务。企业在进行招聘时,还应当明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载体,因地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要求员工在离职后遵守一定时限的竞业禁止,因此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要求劳动者保守其在劳动过程中知晓的企业秘密。同时,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才能够保证保密条款的合法有效性。保证合约的合法性。企业在进行招聘时,还应当保证合同约定事项的合法性,绝对不能签订霸王条款。例如,对于某些不能够严格遵循国家要求的劳动时间的职位,企业不能自行决定调整工作时间,而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签到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许可,这样才能避免因为劳动时间造成的合同纠纷。

企业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和法律规范

在履行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有关的制度,积极为劳动者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并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公示相关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结束、上岗之前,企业应当向员工公示相关的劳动纪律。企业可以通过在签约时期的告知、员工手册等形式向员工告知劳动纪律,还应当以书面公告及时公示劳动制度的变动。企业的告知义务还可以通过纪律培训班、员工签名、多处长期的公示,确保员工了解本单位的劳动纪律,这样在劳动纠纷时企业才不会因为怠于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缴纳相关费用。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缴纳相关的社会费用。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支出,往往会拒绝为员工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者延迟缴纳,这些做法会大大损害员工的切身利益。企业一旦出现上述行为,就应当在劳动纠纷中承担相关责任。明确合约期限。劳动合同分为有期限的和无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必须签订无期合同的相关规定,而不能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签订无期限的合同,企业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明文件,作为劳动纠纷中的证据。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合同管理和法律规范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严格遵循处理员工的实体法以及程序法要件,尽快解决薪酬纠纷,谨慎处理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件。遵循实体与程序要件。企业在解除劳动和同事应当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实体与程序要件。例如,企业在决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将相关理由通知工会,得到工会的认可后方可进行。工会如认为企业理由不充分的,还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审定。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实体要件,避免因此产生劳动纠纷。尽快解决薪酬纠纷。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补偿金。如果企业未能及时履行这一义务,还应当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额外补偿金。因此,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应当尽快地支付相应的薪酬,避免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谨慎处理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例如由于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生产效率提高,或者由于员工的非工伤不能胜任员岗位工作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并且支付一个月薪酬,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员工出现意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本文作者:张洪春工作单位:开滦集团公司

第2篇

在我国的婚姻法上,对于婚姻,并无期限。打结婚证的当儿,夫妻二人,纵不说那不切实际的“天长地久”,也有着想要牵手“一生一世”的念头――请注意,这里的“天长地久”和“一生一世”都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情正浓时”。

日子一天天过下去,诗情画意遭降价处理,折换成柴米油盐酱醋茶,烟熏火燎中突然就心生悔意,别说天长地久,就是“一生一世”都觉得太漫长。

便有好事者提出:结婚证,本身是一个“契约”,或者说“合同”。既然是合同,就得有时间期限,比方说:从双方签订之日起到哪时候终止――但婚姻这个“合同”偏偏缺少了这么一个重要条件。

于是便有人呼吁:该给婚姻设一个期限。期满之后,婚姻自动终止。如果夫妻两人确实恩爱,舍不得对方,也不愿意分开,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续约”。反之,如果两人已经不爱了,或者早看腻了对方,就各自寻新的伴侣去。这样,可以减少婚内的争吵、情杀以及包二奶、养小白脸、离婚时财产扯皮、孩子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说得我心生笑意,不由得也顺着这条线研究起来:如果真要给婚姻一个期限,你们希望是多少年呢?

婚姻中有一个流传甚广的词,叫“七年之痒”。大抵是说,结婚后的第七年头,是婚姻生活的一个“坎”。因为,大抵到这时候,夫妻间的激情已灭,而孩子正小、父母已老,生活日渐露出狰狞的一面。家中的压力大,外头的诱惑又多,所以,第七年是最难捱的,很多夫妻没能挺住,就在这一年分道扬镳了――那么,七年,算不算是婚姻的一个期限呢?

只不过,在这个“速食爱情”、“快餐婚姻”横行的社会,七年的婚姻期限,仍有人嫌长。一漂亮美眉说得不无道理:除去不懂事的孩提时代,再除去欲爱不能的老年时代――中间这段能有几个七年呀?耗都耗不起。她说:最多三年,三年已经是极限了!这样才不会将最美的时光浪费在同一个人身上。

而三年,仍然算长的了。从网上搜来的资料看,中国最短的婚姻,历时15分钟,过程是:打结婚证――口角――返回民政局打离婚证,比好莱坞女星布兰妮还要牛,人家好歹还撑了将近24个小时才申请婚姻无效。

亦有考虑长远者,提出另一个疑问:如果给婚姻立了期限,那么,在期限内,要不要生孩子?如果生,期满离婚后(哦不,那属合同自然中止,好象也无须离婚了?),孩子跟谁姓?婚后归谁?由谁赡养?管谁叫爸、叫妈?你想想呀,如果期限是三五七年的话,那孩子的亲爸亲妈,一生少说也要结上三几次婚吧?那么多后爸后妈,叫得过来吗?――这样听着是够乱的了!可是,你也别自以为聪明:“不生孩子不就结了!”不生孩子的问题会更严重呢!你想想呀,大家都不生,以后人类不得灭绝?!

如此看来,给婚姻立期限所滋生的问题,比不立期限时的问题更大。所以,给婚姻立期限,亦是一纸空话、废话,拿来做茶余饭后闲极无聊时的谈资,也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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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终身寿险由于只提供死亡保障,保险责任单一,非常适合保险意识较强的人群。但在营销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就是这类人群对定期寿险也非常感兴趣,而且因为定期寿险保费便宜而倾向购买,使得终身寿险在销售中大打折扣。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样处理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的区别。终身寿险的释义在前面已经提到,此不再赘述;定期寿险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间的死亡保险。根据规定定期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定额的保险金;如期满生存,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亦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

所以二者的明显区别在于:同样的保障额度定期寿险保费低、有期限、不返还;而终身寿险保费高,无期限、有返还。

明晰了这个区别,对我们和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十分必要。

第二,我们要判断,客户因为定期险保费比较便宜而优先考虑购买,这种选择正确吗?

表面看起来没有错。客户买保险重保障,毋庸置疑,观点是完全正确的,但深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他在保险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个很大的盲点,即对定期险和终身险之间的不同并不完全清楚。

对此,我们要结合二者的区别和客户进行沟通,请他购买终身寿险。以下提供三种理由的话语沟通方式供参考:

方式一:

没错,你可以买定期险,而且保费的确比较便宜,可是我并不希望一两年后你埋怨我。买保险有两种投保的方式,一是便宜的投保方法,一是正确的方法。

如果采用便宜的方法,你只需付一点点保费,买定期寿险就可以了。但是定期险最大的问题是有期限,也许当您最需要保障的时候,保单也到期了。保单到期后,你将完全没有保障,而且你所付出的钱,一分钱也拿不回来。

所以,我建议你采用正确的方法投保终身寿险。也许一开始你得付较多的保费,但是保险公司永远都不能取消你的保障,你想拥有多久都可以。假如你不需要保障了,那么你可以拿回保费,更棒的是,保险公司还会付给你利息呢?

这不正是您想要的吗?买寿险其实就是为家人买的,体现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爱。既然是源于一份责任和爱,当然要选择没有期限的,您说呢?

方式二:

假如我知道一个人很快就要面临死亡,我会劝他买定期保险;假如我知道一个人会长命百岁,我会提议他购买养老保险。您肯定也知道,我并不能预知一个人会早死,或长命百岁,对吗?所以我建议您采取一个中庸办法:投保终身寿险。

方式三:

购买定期保险,只是短期性的需求,保费也较便宜,所以在现金不是很宽裕的情况下,别无选择;但若计划一辈子的保障,终身险的保费相对较低……

第4篇

1.____先生(小组)从____起被雇佣从事____工作。根据企业需要,该雇员可被调往企业另一部门,可以以另一种报酬形式支付工资或以另一种工作时间制(如轮班)工作。被分配其它工作、调往企业其它部门或改变工作形式或工作时间时,企业内相应的劳动报酬规定随即适用。此后发生解雇情况时,除非法律或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雇员不得提出在解雇期限内按原报酬续付工资的要求。

2.劳动条件根据____集体合同条款而定。人事表格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以对人事表格上问题的正确回答为前提。

3.根据工作性质将该雇员列为____工资级别。实行计时工资时,总劳动报酬(以每小时计算)如下:

该工资级别中集体合同规定的计时工资____dm(德国马克)

集体合同范围外的补贴____dm

即每小时总劳动报酬____dm

实行效率工资(计件和奖励工资)时,根据取得的劳动成果和企业惯例确定的计件及奖励额基数来计算劳动报酬。

集体合同范围以外的补贴为雇主自愿发放的款项,可以在不考虑本劳动合同的其它条件下随时撤回,可以用于集体合同中工资增加时的抵算。如果集体合同工资的增长回溯既往,则该补贴也可回溯既往。

4.报酬以企业惯例或企业协议所确定的时间支付。 非现金的方式转到____先生(小姐)指明的帐户上。对报酬的转让及扣押非法。

5.____先生(小姐)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贡献出全部劳动力由公司支配。除事先征得公司之书面同意外,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对某一企业的继承或参与投股以及公开发表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谈话、文字、图片也适用以上规定。如所有劳动时间处于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第二职业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且不为与本公司竞争的企业效力时,得予以同意从事第二职业。

6.____先生(小姐)离开企业后也须保守企业秘密,公开所有可能涉及到企业利益的情况之前均须征得公司的同意。

7.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是在____(地点)企业。

8.不带报酬的假期不能算为休假。只有在此期间损失的劳动时间可以在不付补贴的情况下事先或过后予以补偿或可以以前支付的加班劳动时间抵算时方可准假。不带报酬的假期期间劳动关系中止,批准给予不付报酬的假期后,雇员不得单方撤销此假期。

9.必要时,____先生(小姐)有义务接受企业医生的检查,特别是接受对其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其工作种类的检查。

1.雇佣试用期为4星期。在试用期内双方可遵守____天的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满时,如没有续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则勿需履行解雇手续,劳动关系即为终止。试用期满后,如集体合同无其它规定,正常解雇时双方应遵守的解雇期限为14天。

下列情况下双方的解雇期限予以延长:

企业工龄为5年时,解雇期限为一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1年时,解雇期限为2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15年时,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2年时,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

计算企业工龄时只考虑25岁以上的时间。

11.劳动关系在____先生(小姐)领取养老金时或因为长期无就业能力而发放的法定养老金或最迟在年满65周岁的当月月底勿需解雇而结束。

12.雇佣结束时,所有与公司有关或属公司的物品、图表及其它文件均应交给有关负责人。

13.在维护企业正当利益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提出解雇且续发工资期间,企业保留批准雇员请假而脱离工作岗位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承担事实的雇佣关系中的义务。

14.有关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休假住址的更改,只要对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则应主通知企业人事部门。若雇员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按____先生(小姐)以前说明的地址处理有关公司的通知后应视为已送达。

15.如____先生(小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雇主勿需遵守解雇期限进行解雇应予扣除其一周的收入。这里可以在考虑有关雇员工资收入扣押规定的情况下从剩余工资中扣留。且有关损害补偿要求的提出不受此影响。

16.其它协议。

(时间、地点)______

第5篇

《不动产登记条例》今年3月1日起落地实施。作为政府最重要的资产形式,同时也作为中国居民最重要的财富形式,不动产登记条例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关注与争议,任何模糊用语与利益冲突都会被聚焦于放大镜下。

最新的争议焦点来自于使用期限。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3月1日上午在江苏徐州为申请领证的市民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但证书设计首先引起法律界人士的质疑。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表示,“由于是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因此证书内页‘使用期限’这一项的出现就显得欠妥当,因为针对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是永久的,出现‘使用期限’的选项则意味着所有权性质暗藏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针对汹涌而来房主变房客的质疑,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不得不在两会期间强调:公众对不动产登记问题存在一些误解,不动产登记完全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使用权有期限,所有权无期限,两权分离。不动产登记是一个新事物,在实施过程中欢迎大家提意见。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辅相承,缺一不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即使商品房拥有者虽然拥有房屋所有权,但无法附着在土地上,到期必须再赎买一次土地使用权,其实就是再缴纳一次70年的土地租金,房屋所有权价值大打折扣。没有土地所有权仅有房屋所有权,那是徒有其表的财富,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70年之后50年之后40年之后怎么办?政府可以再次收取土地几十年租金,那是于理有据,政府也可以免收土地租金,那就变成了政府的仁慈,而非物业拥有者的天然权利。于是,权力一方拥有彻底的主动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照规定?什么规定,一切都模糊,是埋下的一颗颗发展与产权地雷。

除了土地这颗地雷,物业税是比较近的一颗地雷。物业税税率多少,对房地产估值是否获认可,将来会引起层出不穷的争议。

未来商品住宅拥有者可能交两笔钱,第一笔是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交一笔继续租用土地的租金,另一笔可能征收的物业税。在京沪等一线城市的房产市场上,近期确有不少高端二手房源涌入,与房产税、遗产税相关的问题,在一些地产论坛里炸开了锅。

一个政府既要物业税,又要永续的土地租金,将激发强烈反弹。笔者的建议是,如果要长期征收物业税,最好赦免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租金,如果想几十年就收一次土地租金,恐怕征收物业税就会引起很大的麻烦。既不打算放弃土地收益,盘算着几十年割一次羊毛,又要按国际惯例征收物业税,恐怕徒然惹起骚动,得到的土地租金极少,征收物业税时遇到的抵抗极大,政府成为与民对立、处处盘剥民间财富,且不愿意公布账本的大地主。

第6篇

民间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个人或单位通过协商利用自有资金(非信贷资金)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借贷他人牟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认为不应包括具有信贷资质的金融机构。

(2)主观方面。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

(3)客体。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信贷资格,且以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如果规定为一类犯罪,该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为金融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行为人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向他人借贷,从中牟取高额利息

民间高利贷合同范本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______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利息率为无

每月__%(大写)______.

每年__%(大写)______.

三、本借款定有期限。借款时间共__个月,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不付则可按照约定利息继续计算,并加缴__%的滞纳金。

本借款约定为无期限。乙方可随时要求甲方还款,但应给甲方一到两个月的宽限期。

五、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付息至实际还款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担保人对本息和滞纳金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七、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经营或生活发生重大困难;或甲方有逃避债务之嫌,均可提前向甲方收回借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须亲自签名并按手印,借款人为法人则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对所借款项和利息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签章)_____乙方(出借人签章)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住所及邮编:____法定住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月_日__年_月_日

甲方担保人(签章手印)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第7篇

第一期,由法国的波蒂埃(Pothier)、德国的萨维尼提出了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这二人因此可以被称为是区分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鼻祖。他们对于二者的区分分别见于以下的著作中:Pothier,Traite desobligations,1761;Savigny,JuristicheMethodenlehre,1802,System des heutigen Roemische Rechts,1840-48[4].当然,从更加严格的意义上说,我认为这二人中当以萨维尼所起的作用更大,或者更明确地说,主要是由萨维尼完成对二者的最初的区分的[5].朴蒂埃只是从间接的角度(义务体系的视角)开启了区分二者的端绪。因为他以普芬道夫的“基于他人意思的义务体系”为基础,从义务的角度规定法律关系,所以并未形成相互独立的物权与债权。因此之故,法国民法典也没有物权编与债权编的区分,而是采用盖尤士的《法学阶梯》的体例。而半个世纪后即19世纪初的萨维尼,以“自我意思的权利体系”为基础,从权利的角度规定法律关系,认为物权是调整对物的法律关系,债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与债权作为调整不同关系的对立的权利体系得以形成。德国民法典受其影响,采纳了物权编与债权编相互独立的潘得克吞体系[6].

第二期,对物权与债权的认识、区分进一步深化的时期。这一时期可以说最终完成了对二者的理论上的区分。区分的焦点,从以前对物的权利(对物的法律关系)抑或对人的权利(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到了绝对权和相对权这一点上。这一变化在德国尤其明显。最有名的,是学者温德沙特在1856年的《诉权论》中认为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unmittelbare herrschaft uber die Sache),而在1891年的《潘得克吞教科书》(第七版)中又进一步认为,物权是绝对权(absolutes recht),债权是相对权[7].在法国,这一变化虽然没有像德国那样明显,但仍然在悄悄地发生着,也就是说这一变化是通过另外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1870年以后,法国出现了“租赁权人权论”、“租赁权物权论”的论争。这一论争虽然是围绕能否向第三人,特别是租赁权人能否向第三人主张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以及侵害债权(尤其是引诱他人雇佣的雇员离职)是否构成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展开出来的,但其内容实质上与德国温德沙特的绝对权、相对权论相同。19世纪后半叶,法国形成了“物权法定主义”[8],这表明人们已经把排他性、优先性解为物权的属性、特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895年7月24 日,日本文部省下令采纳了潘得克吞体系[9].

第三期,是对物权、债权的区分表示怀疑的时期。也就是说,物权和债权这样的二元权利体系是不是可以把财产权的内容瓜分尽净,人们对此表示怀疑。进一步说,就是是否存在着一种介于物权、债权之间的权利?或者说有没有“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的现象?

对物权、债权这样的财产权二元体系产生怀疑,一方面是纯粹起于理论上的兴趣,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动因,可以说是源于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出现了新的法律现象。这些新的法律现象产生以后,再试图继续维持物权、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发生了困难。也就是说,出现挑战物权、债权二元区分体系的“中间现象”,是人们对物权、债权二元区分体系产生动摇的根本原因。所谓“中间现象”,例如“物权概念的相对化”(德国称为“物权概念的柔软化”)、“债权的第三人效力”(“债权的物权化”)、预告登记和租赁权等债权的物权化等等。正是这些“中间现象”,使人们对财产权的二元体系产生了疑惑。因此有学者说,“中间现象”可谓是物权、债权二元体系的试金石[10].的确,大陆法系财产权从上个世纪后半叶尤其是从60、70年代以后,出现了许多新现象。这就是上文谈到的“中间现象”。在我国,虽然没有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上也没有明确采纳物权、债权这样的二元权利体系概念(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债权概念”),但从清季通过日本继受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系统的民法概念起,我国的民法实际上已经接受了像物权、债权、法律行为、法人等等这样一些概念。因此,从那时以来迄今百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民法学者、民法理论、法官乃至律师等,是认可并接受了像物权和债权这样的基本概念的,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概念早已浸透到了他们的心田中。不过,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出现的“债权的物权化”、“物权概念的相对性”、“物权概念的柔软化”以及“物权的债权化”等现象,我国学者却较少谈到。一般多谈到租赁权的物权化[11].而且,对于“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23条,以及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第229条均设有规定 [12].尽管如此,应当说学者对其他“中间现象”,像“物权概念的相对化”、“物权的债权化”等的研究仍然是阙如的,有待于补充、加强。

应当看到,尽管晚近以来,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出现了相对化的趋势、出现了以上所述的各种“中间现象”,但可以肯定,在大陆法系乃至英美法系(事实上,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说、理论也是承认物权、债权概念的)的现在乃至将来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区分物权与债权仍然是主流,二者的界线在总体上仍然是不可逾越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构造体系,才能不致于使大陆法系民法乃至商法的大厦陷于崩溃以至于土崩瓦解。所以,物权与债权的二元权利体系将会长期存在。“中间现象”只是这一长期存在的过程中出现的数朵浪花,它决不能改变区分二者的主流。这一点应当是确定无疑的。因此,从理论上对物权与债权的差异加以分析、加以说明仍然是必要的。

二、物权与债权的差异

1、发生、发达的时期上的差异

早在人类的十分久远的时期——原始社会时期或者说比这更远以前,对于无主物的先占——物权的雏形便萌芽了。进入奴隶社会以后,正式从法律上建立了对财产的所有权、利用权制度,也就是说建立了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乃至于习惯法上的物权制度,尽管这一时期尚未产生“物权”这个术语。而债权关系,尤其是其中的买卖关系,是在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有了长足的进步,并出现了社会分工和产品的交换以后才产生的(侵权行为的债权关系,应当说比买卖的债权关系产生得早),所以它较起源于对无主物的先占的物权关系发生得晚。对此,英国学者波罗克曾明确地说:“不论在什么地方,合同法只在法律发展的高级阶段才出现。就是在古典时代的罗马法的最后形式中,也没有形成真正的合同理论”;孟罗。斯密在《欧陆法律发达史》中也说:“自古以来,无论何处,基于契约关系所生的人的债务,其发达恒较有体物的权利,为期稍迟”[13].在欧洲,从遥远的古代到近代法国民法典诞生以前,可以说人们的生活是以物权为中心的静态生活(中世纪欧洲封建庄园中的生活更是一种田园牧歌似的平静生活),虽然那个时代也存在交换关系,但应当说是十分有限的、少量的。因为那个时代实行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奴隶制的经济制度,所以是不能孕育出充分的发达的商品交换经济的,尽管在罗马帝国的鼎盛时期也曾一度出现过被后世学者称为的“古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但它并不是欧洲近代资本主义以前经济生活的主流,所以称欧洲近代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生活是以物权为中心的静态生活是并无不当的。在东方世界的东亚、南亚、西亚以及非洲的尼罗河流域或者更广泛的地区,其近代以前的生活也同样是以物权为中心的静态生活,发达的、充分的商品经济也是阙如的。总之,在人类的古代和中世纪时期,物权是财产权的核心,像媒介物权交易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占主导地位的。进而言之,那个时代是物权君临的时代,是物权处于优越地位的时代。商品交易(物权交易)的债权之受到重视、它的广泛发生以及在财产权中占据优越地位,是人类进入近代以后的事。也就是说,只有当人类进入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债权才会受到重视、债权的地位和作用也才会凸现出来[14].一言以蔽之,债权的发生(包括侵权行为债权的发生)、发达和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优越地位,恒较物权为晚。

2、权利性质上的差异

物权与债权,作为对财产权的基本区分,其性质也是不同的。具体而言,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则无这些效力。对于债权,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债权实行平等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把自己的责任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及效力。物权与债权的这些差异中,当以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的区分为最重要。也就是说,物权的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独立自主地行使其权利——支配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支配而享受其利益;而债权性质上为请求权,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非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不可。例如,物的受赠人,仅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在未具体受交付之前,不得支配该物。概言之,物权的本质,在于支配权,债权的本质,则在于请求权。

3、权利客体的不同

物权的客体,由其性质所决定,只能是物,且原则上只能是有体物、独立物、特定物,电气、热气、冷气、光和各种能量、能源等,只在可以管理的范围内,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权利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债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债务人的人身,而是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一定行为者”,称为给付,“不为一定行为者”,称为不作为[15].给付的场合,其对象又多数是“物”,称为“给付物”。可见,物是民法乃至商法上的最普通的客体。应该注意的是,作为债权的“给付物”的物,既可以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如向某外国飞机生产厂家订购一架特定型号、特定规格、特定技术的飞机,就是以尚不存在的物作为债权的客体),惟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债权的客体,如鸦片、海洛因等;而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如前所述,则只能是现实已经存在的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并且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4、主体的不同

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权 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5、所涉及的利益的不同

物权因为是一种对世权,所以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国家、社会乃至第三人的利益。债权则不同,它涉及的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虽然也存在三个当事人订立一个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第三人负担合同”的情形,但它所涉及的仍然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由于这样的差异,所以从近代民法起,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债权)采取任意主义。当然,物权采取法定主义还有其他原因,可参考本书第四章第一节。

6、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人可以对抗除他自身以外的任何人,物权人以外的所有的人均为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妨害物权人行使其物权的义务。亦即,物权的效力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故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因属于相对权,所以其效力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债权,故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7、权利效力的区别

物权的效力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债权的效力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力。基于物权的支配力,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因债权的效力为请求力,故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各债权平等,均不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债权也无追及效力,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被第三人占有时,无论该第三人的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请求该第三人返还。

8、在权利有无存在期限上的区别

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农地使用权、居住权原则上也是一种无期限的权利,某些国家的法院判例认为,地上权也可以设定无期限的地上权。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一切债权,无论意定债权(合同债权)或法定债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权),均有存续期限。有期限或期限性,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属性。当然,物权中的地役权、抵押权、质权也是有期限的权利。

注释:

[1] [日]佐贺徹哉:《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的考察》,《法学论丛》98卷5号。

[2]这个时期还没有产生“体系”的思想,自然法的体系的思想、体系的理论,至少是在200年以后才产生的。所以在中世纪时期,不可能把物权和债权作为一对权利体系加以对待。

[3]见“中日民商法研究会2003年年会”资料,《物权债权二分论之意义及其适用范围》(濑川信久著、其木提译),第1页注释1.

[4]朴蒂埃(Robert Joseph pothier,1699-1772),法国著名民法学者。曾任奥尔良初审法院评定官,于1750—1772年期间任奥尔良大学教授。该氏是法国习惯法学的大师,同时对罗马法又有精深的研究。他在研究法国习惯法中的每一个问题时都与罗马法对比,从而使罗马法与法国习惯法融为一体。这样的研究,为法国法学界提供了经过消化的罗马法私法学成果,使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得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这部历史杰作。波蒂埃的学风单纯、明晰,而且非常实证,没有受到当时德国与瑞士的自然法学派的影响,而是忠实的秉承了传统的注释法学派的学风。他对19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即使现在,学者与法官在解释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时,也常常引用他的话语。其主要著作有:《奥尔良习惯法》(1740)、《新编优士丁尼学说汇编》(1748)、《债权论》(二卷, 1761)、《买卖契约论》(1762)、《租赁契约论》(1764)、《夫妻财产契约论》(二卷,1768)、《所有权与占有》(二卷,1771— 1772)。[德]Wieacker著、[日]铃木禄弥译:《近代私法史》,日本创文社1961年版,“人名索引”第436号。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家列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12页以次。

[5]日本的赤松秀岳大概也是这样认为的。参见他的《十九世纪德意志私法学的实像》(日本成文堂1995年版)第291页以次。

[6]见“中日民商法研究会2003年年会”资料,《物权债权二分论之意义及其适用范围》(濑川信久著、其木提译),第1页注释1.

[7][日]奥田昌道:《请求权概念的形成与展开》,第30页;濑川信久:《不动产附合法的研究》,有斐阁1981年版,第151页注释18.

[8] [日]七户克彦:《物权法定主义——比较法的、沿革的研究》,载法律学科编:《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开设百年纪念论文集》,第585页以次。

[9]见“中日民商法研究会2003年年会”资料,《物权债权二分论之意义及其适用范围》(濑川信久著、其木提译),第1页注释1.日本旧民法没有采纳潘得克吞体系。日本新民法即现行民法(自1898年起施行)采用潘得克吞体系,是参考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结果。以后经历了大正时期的“债权侵害论”、围绕民法典第177条展开的论争,以及二战以后的“租赁权物权论”等等。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了对物权、债权区分论开始怀疑的声音。

[10] [日]佐贺徹哉:《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的考察》,《法学论丛》第98卷5号,第28页。德国的“中间现象”,见赤松秀岳著:《物权债权区别论及其周边》,成文堂1989年版,第53页以次。

[11]见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1页。

[1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3]参见王家福等著:《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3页以及该页注释1.

[14]这方面的材料,可参考[日]我妻荣:《近代法上债权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谢怀栻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以及川岛武宜:《所有权法的理论》(日本岩波书店1987年版)二书。

[15]不作为(“不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作为债权的客体。这一点一般的教科书上多没有谈到。如双方约定:晚上10时以后不再弹奏钢琴,对方就支付一定的对价,便是以“不作为”(不为一定行为)作为债权的客体。

参考文献:

[1][日]佐贺彻哉。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的考察[A].法学论丛·98卷5号[C].

[2][日]七户克彦。物权法定主义——比较法的、沿革的研究[A].法律学科。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开设百年纪念论文集[C].585页以次。

第8篇

关键词:物探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075-03

物探公司的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风险包括:战略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就物探公司来说,一切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一切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任何不利后果都将通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终止表现出来。

一、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特征

所谓法律风险,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利益,或使企业丧失获利机会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但在早期有关法律风险的理论中,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大致形成三种观念:责任说、责任损害说、不利后果说。无论采取哪种学说,法律风险的特征都是共同的,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发生的原因具有法定性、约定性。物探公司法律风险通常产生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或怠于行使权利等。

(二)发生的结果具有强制性。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严重后果,公司或有关责任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担民事责任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行政责任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承担罚金,主管领导承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三)发生的领域具有广泛性。法律风险存在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领导决策、物资采购、地震生产、合规经营等。

(四)发生的形式具有关联性。法律风险和其他的风险紧密相关,其他风险最终有可能成为法律风险。

(五)发生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法律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将会使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层面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

法律风险贯穿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其中主要法律风险类型有:

(一)合同法律风险

对物探公司来说,合同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载体,是明确市场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书。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实施都要靠合同这一载体来实现,抓住合同环节的风险防范,就是抓住了物探公司经营风险防范的源头。

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合同管理不当法律风险等。物探公司地震勘探生产点多、线长、面广,一般都在外地,有关合同不能及时签订,存在较大的合同滞后法律风险。

(二)法律纠纷风险

法律纠纷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油田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包括国家整个法制建设进步、老百姓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也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有客观因素引起的,也有作为企业管理主要要素的人及其法制观念和意识造成的。法律纠纷风险包括:证据风险、时效风险、期限风险等。

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为了通过诉讼维护物探公司的合法权益,证据成了最有力的王牌。但同样面临着证据风险:证据灭失风险、证据不全风险、证据来源不合法风险等。所以,我们要树立敏感的证据意识,以规避证据风险。

时效风险、期限风险是法律纠纷中另外两种重要的法律风险。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该项权利的胜诉权制度;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时间。时效与期限都与时间有关,因此,我们要有精确的时效和期限意识,以防范时效风险和期限风险。

(三)安全环保风险

安全、环保是企业的永恒话题。物探公司作为河南油田安全生产重点单位,面临此类风险不容小觑。

对石油物探企业来说,环境保护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排污资质风险、环境污染处罚风险、环境污染侵权风险。

因为涉及雷管、炸药,物探公司安全生产法律风险尤显重要。主要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风险、安全生产管理不当风险、雷管和炸药运输风险、雷管和炸药使用风险、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风险、危险作业风险。如在国内某些敏感地区(新疆)地震勘探施工,雷管、炸药方面的风险就更加突出。

(四)劳动用工风险

物探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一个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项目用工总量达3000人,其中临时用工超过2800人,存在着很大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表现形式主要有:合同制用工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约风险、培训合同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员工信息保管不当风险等。

(五)海外项目风险

物探公司现在海外有3个物探项目,分布在印度尼西亚、阿曼、叙利亚。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及形势的变化,物探公司海外项目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 政治安全风险:因为项目所在国政治环境恶化,导致发生骚乱、外国军事干预、战争爆发而给物探项目带来政治安全风险,叙利亚物探项目就存在着这方面的风险。

2 用工环保风险:项目所在国劳工及环保方面的法律与国内不同,导致用工环保风险。

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积极做好对海外项目的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

第9篇

固定资产外汇借贷合同

贷款帐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根据

号文批准的

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

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

万美元。

第二条 贷款期限:

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 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__年期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2.按贷款人制定的__年期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_或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 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 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贷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第六条 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期为______年至____年,每年用款计划如下:

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期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第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人以项目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的罚息。

为了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第八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保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事项:为避免贷款期间可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借款人应向有关保险机构投保借款项下进口设备外汇财产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归贷款人名下,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保险费用可在本贷款项下支付。

第十条 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本贷款购置的设备。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收还贷款项。

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

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员

第10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1._________软件产品基本情况

1.1 _________软件_________系列(_________),提供包含服务器端软件一套,和客户端软件(无限用户),客户端免费配套。

2.合同项目

2.1 乙方购买甲方软件产品《_________》,用于建设单位网站。

2.2 版本号:_________软件_________独立服务器版本。

2.3 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服务器空间和软件运行技术维护管理。

3.合同涉及到的网络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_________;付款方式:_________。

4.甲方提供服务内容和说明

4.1 网站软件安装技术服务:_________包括服务器端软件和客户端软件两个部分。

(1)服务器端软件:一套软件只用于一个网站,甲方负责帮助乙方进行安装调试,保证乙方的网站能正常运行,以及日常能够独立维护更新。

(2)客户器端软件:由甲方负责为乙方人员提供客户端软件的安装培训服务。甲方为客户提供的现场免费技术支持服务只限一次。对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和定期举行培训服务。

4.2 网站建设服务:

(1)甲方提供通过《_________软件》建设网站方法和培训课程,包括网站规划,页面、栏目、权限系统设计等。

(2)示范并帮助乙方搭建网站所需的各种功能。保证乙方网站可以正常使用。

4.3 网站美工服务:

(1)通过甲方的《_________软件》可以让网站达到一定的形象要求,但《_________软件》主要是提供建设和管理网站功能的软件,《_________软件》不能提供图像处理功能。甲方所能提供的页面美化形象服务只能是有限的。

(2)对于乙方网站的特殊的形象要求,这些方面并不包含在本合同的服务费里面。可以请专门的形象策划公司策划制作,并另外支付费用,以完成较高的形象设计。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向乙方提供_________软件配套服务的承诺。若帮助乙方注册域名,提供注册售后服务,为乙方办妥注册所需域名的手续。

(2)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其主页的页脚部分中注明该网站由甲方提供技术支持的相关字样和链接地址。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乙方网站页面的所有信息。

(3)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公布乙方保密的信息。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所购买的_________软件具有使用权,但不能进行复制或转给第三方使用,享受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网站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按时其他支付各种相关费用的义务。对于委托甲方注册域名,应按时缴纳所需的费用,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费,被视为自动放弃所注册域名,

6.服务期限:《_________软件》使用无期限限制,只要乙方按时支付服务费,都是为本合同的自动延续并享受相应的服务。如涉及其他新增业务,如涉及页面制作等其他服务,应另行规定完成数量、质量和时间,甲方应该和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7.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委托甲方进行服务器管理的网站,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将域名转移到别的网络,意味着乙方不再需要甲方的服务,乙方不能要求甲方退还服务费,本合同即告解除;如果乙方没有继续付款,则在乙方前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如果甲方不能提供合同规定的正常的服务,比如可以正常工作的服务器、服务器存放空间和提供用户正常访问所需要的带宽,则乙方有权要求终止服务并退还没有到期部分的服务费,本合同即告终止。

8.不可抗力: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停电、政府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该友好协商解决。

9.争议解决: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都可以。

10.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在本协议达成的原则基础上以补充条款的方式达成共识,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补充条款:

(1)免费服务:为乙方培训一名网站信息管理人员,以使乙方可以方便地维护更新网站。如果乙方由于工作调整产生网站的维护人员调整,甲方可以提供培训服务。

(2)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11篇

借款合同范本的内容大致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借款的金额,还钱的期限以及利息的约定。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间个人借款合同范本1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住址: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住址:

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市(县)____区(镇)____路(街)____号____房间之房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诉讼费)。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息

每月____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款总额的____收取。逾期每天按本合同借款总额____收取。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额的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七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八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章并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抵押人:______抵押权人: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银行及帐号: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民间个人借款合同范本2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号文批准的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万美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__年期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

2.按贷款人制定的__年期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

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_或

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贷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第六条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期为______年至____年,每年用款计划如下: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期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人以项目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的罚息。

为了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第八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保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九条保险事项:为避免贷款期间可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借款人应向有关保险机构投保借款项下进口设备外汇财产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归贷款人名下,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保险费用可在本贷款项下支付。

第十条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本贷款购置的设备。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收还贷款项。

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个人借款合同范本3甲方:

乙方:

丙方:

为解决甲方所需资金,甲方希望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借款给甲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万元整(具体借款金额以甲方出具的借据为准)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利息,利率按照计算。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还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2日内,甲方应当将借款本息全额偿还给乙方。

逾期偿还借款的,对于没有偿还的借款,甲方应当按照月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四、抵押担保

甲方同意将自有的等财产作为抵押物向乙方提供担保,抵押物清单见附件。

五、保证担保

丙方同意为甲方向乙方借款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保证期限为二年。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威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发生的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

七、生效及文本

本协议经六方签字及/或盖章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六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

第12篇

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永久性

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间,70年的大限历来都被看做是悬在所有民众切身利益上的一把利剑,温州市国土局有关部门就收取高于房价三分之一土地出让金的做法无疑引发社会各界对于政府执政能力的质疑。在此前,很多民众甚至是有关专家甚至认为中国的建筑压根存活不到70年,而这次的温州时间无疑给大家敲响了警钟,一旦期限将至,我们的房产将何去何从呢?

一、自动续期的核心――一次性取得永久性的土地用益物权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不是一种物权的概念,而是一组物权的集合的称谓。

那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这里的永久性是否又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与矛盾呢?《物权法》的相关条文,自动续期可以理解为是有期限限制的,而永久性似乎又没有期限限制,那此时的用益物权是否还能成立呢?事实上,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民法规定,理论上对于此类型权利可以不做任何期间限制的,即在个别物权上发生可永久存续的例外。同时,对比同样生存在我国土地公有制情形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性质无外乎也属于住宅性用地,也是没有任何期间限制的,因此,通过自动续期,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永久性无期限的用益物权是不会与《物权法》的精神相冲突,相背离的。

其次,亦有学者担忧这里的永久性是否会导致土地的私有化从而损害到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呢?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于此种物权的设立,我们通常是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及时通过自动续期变为了永久性,也是建立在尊重国家土地公有,同时解决城市居民用地之需、生活之需,平衡国家和个人利益之上的。其实,大多数的国家和政府往往是通过土地私有化去解决城镇居民的住宅用地之需,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在宣布城镇土地国有的同时并没有向原所有人支付任何费用,而如今,我们却要用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去换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作为国家,作为政府是完全有必要建立一个可行性高,完善的物权制度来保障业主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稳定与永久的期待利益,它是绝对不会破坏国有土地所有权,相反他是广大民众生存权、居住权的重要保障。

二、永久性土地用益物权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与解决方式

首先,加强业主对于土地权属意识的宣传,解决从房屋销售、业主购房再到房产登记过程中所一再忽视土地权属的重要性。例如,房产登记中心不应该仅仅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还应当颁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在住房销售过程当中,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地才是同样是恒产的价值,让购房人清楚明白准确的理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心意义,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不分离,思想上就应该加大力度去引导。

其次,就自动续期后是否还需缴纳费用上我们应该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缴纳出让金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理解即一次性购买了七十年,七十年后自动续期是无需再缴纳出让金,但这并代表无偿取得了相应的权利,此时的业主与政府之间实际上已经转化成为了作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城镇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一个债的关系,双方互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使用权人,需向所有人缴纳一定的税费,而国家也无享受土地出让金之权利。

最后,还面临这样的一个问题,实际上所有的业主对于永久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都是通过购买住房后从开放商处取得的,并未实际与相关政府签署过任何关于该项用地的相关合同,通常都是开发商从政府处先行取得,业主通过购买地上房屋的方式进而继受取得该项权利。此时,如若自动续期后就业主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过度看似较为 ,实则很好处理,即开发商就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可将其与政府之间所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并概括转移给相应的购房人,此时该项合同的当事人自然而然的就转移到业主的身上。同时,自然人单独作为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似乎也成为一种可能。

三、结语

温州国土局的相关部门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高价续费的执政方式与基本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一面缴纳高额的土地出让金一面又要求所谓的房产相应税费,这是让民众无法接受的,更是令广大购房人惶恐不安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自动续期的核心价值就是使民众获得永久性的权利,居者有其屋才是立法者在构建相关法律制度的真正目标。

参考文献:

[1]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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