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1 23:12: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养殖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 保险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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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分类|投保数量|何价投保|投保成数|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储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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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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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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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 纬度: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
|------|----------------------------|
| 总保险费 |(大写) |
|------|----------------------------|
| 储 金 |(大写) |
|------|----------------------------|
| |1.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保险责任期限|----------------------------|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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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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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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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保险人:_____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 地址:______ |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______ |
| 电话:______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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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每只保额-鸡苗单价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56天或140天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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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龄|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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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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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
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猪场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猪场坐落地址位于 (见附图红线范围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甲方并保证该猪场与第三方无争议,甲方原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15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猪场,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猪场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金数额、结算方式及缴纳期限
1、租金每年为 元人民币(大写 )
2、租金缴纳时间:
第一年租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清,如乙方到时违约而不租赁甲方猪场,该租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以后每年租金在当年12月底前一次清。直至本合同结束为止。
3、租金的缴纳以转账方式支付,甲方需开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赁财产
1、租赁期间,所有租赁财产的维修与保养由乙方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自愿将猪场内原有设备免费给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设备损坏,其维修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
3、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猪需要添置新设备及修缮原有猪舍。
4、租赁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处置租赁期间乙方添置的新设备。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租赁期间甲方将租赁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者,应书面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后,租赁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3、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猪场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义务
1、甲方在**年 月 日前将猪场交于乙方租赁使用,交付前甲方同意将猪场现有大小猪只全部出售完毕。
2、租赁期间水电费每月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缴纳(合同生效之前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若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由乙方缴纳。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在租赁期间养殖场中可能出现的治安、环保等问题。
4、甲方应尽可能协助乙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所得政府优惠政策(含补贴)归乙方所有。
5、租赁财产由甲方负责保险,凡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租赁物损失,按保险公司受理范围赔偿,但应确定非乙方责任所致,乙方免除责任。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保证原场区绿化面貌,做好租赁物整体和局部的卫生整洁工作。
7、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猪场作为乙方养猪使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七条、违约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处以 万元的违约金,于违约后15日内付清,并终止合同。
第八条、其他
1、因政府政策或环保要求对猪场实行关、停、并、转时,政府对猪只、场内设施、设备
2、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猪场失去养殖功能,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租金。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乙方:
为认真落实我区畜禽养殖场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要求,达到畜禽养殖粪污零排放目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对养殖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乙方委托粪污运送车拖运甲方养殖场每日产生的粪污,将其运送至乙方种植园内粪污发酵池,进行粪污有机肥化处理,最终将发酵后的粪污施放到乙方种植园内。现签订如下委托处理合同:
一、甲方2019年饲养成鸡16000羽,年产生固体粪污约240吨(干鸡粪),沼液约20吨、沼渣约3吨,现将年产生粪污量的100%委托给乙方进行处理。乙方种植园内发酵池堆肥腐熟,将粪污进行有机肥化方式处理粪污,并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二、合同价格:5000元|年。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暨人民币2000元)作为预付款,甲方养殖周期完成或合同期限达到一年时,甲方另支付合同尾款人民币3000元。
四、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及粪污数量提供给乙方,并未乙方运输粪污提供便利条件。
(二)乙方负责及时将甲方粪污清运出场,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三)乙方要负责做好粪污运输道路的清洁,每次入场前要做好车辆消毒工作。
法人:
乙方(承租方):
由于甲方另有发展,无精力、人力经营管理养猪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场地)出租给乙方。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签订本租赁协议:
1. 甲方同意将位于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出租给乙方,用于生猪饲养及销售,乙方若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同意;
2. 租赁期限为肆年,即2012年 月 日起至2016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 该租赁物为包括生猪饲养棚,平房(办公及宿舍),年租金总计 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贰个月支付。合同签订第二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10%;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作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
4. 乙方生产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周边兄弟单位及群众的公共关系。
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养殖生产所需的水、电供乙方使用;租赁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应配合乙方,努力争取养殖场母猪、肥猪、小猪等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和经济补贴给乙方(饲养方)。
7. 租赁期间,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乙双方出面向相关政府部门协商理赔事宜,属于猪苗、生猪搬迁、养殖等补偿金应补偿给乙方;属于甲方投资项目及建筑物、水、电、设施等赔偿应补偿给甲方。
8. 租赁期间,乙方在该场地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注意安全,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 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乙方有权将投资的可移动的设施自行处理,固定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10.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一方须赔偿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00%.
11.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商定执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原2012年2月7日签订的出租协议作废,以本合同为准)。
1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所属村委会壹份,主管部报存壹份。
甲方: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乙方:
甲方法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猪场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猪场坐落地址位于 (见附图红线范围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甲方并保证该猪场与第三方无争议,甲方原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15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猪场,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猪场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金数额、结算方式及缴纳期限
1、租金每年为 元人民币(大写 )。
2、租金缴纳时间:
第一年租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清,如乙方到时违约而不租赁甲方猪场,该租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以后每年租金在当年12月底前一次清。直至本合同结束为止。
3、租金的缴纳以转账方式支付,甲方需开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赁财产
1、租赁期间,所有租赁财产的维修与保养由乙方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自愿将猪场内原有设备免费给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设备损坏,其维修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
3、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猪需要添置新设备及修缮原有猪舍。
4、租赁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处置租赁期间乙方添置的新设备。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租赁期间甲方将租赁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者,应书面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后,租赁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3、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猪场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义务
1、甲方在**年 月 日前将猪场交于乙方租赁使用,交付前甲方同意将猪场现有大小猪只全部出售完毕。
2、租赁期间水电费每月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缴纳(合同生效之前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若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由乙方缴纳。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在租赁期间养殖场中可能出现的治安、环保等问题。
4、甲方应尽可能协助乙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所得政府优惠政策(含补贴)归乙方所有。
5、租赁财产由甲方负责保险,凡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租赁物损失,按保险公司受理范围赔偿,但应确定非乙方责任所致,乙方免除责任。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保证原场区绿化面貌,做好租赁物整体和局部的卫生整洁工作。
7、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猪场作为乙方养猪使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七条、违约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处以 万元的违约金,于违约后15日内付清,并终止合同。
第八条、其他
1、因政府政策或环保要求对猪场实行关、停、并、转时,政府对猪只、场内设施、设备
2、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猪场失去养殖功能,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租金。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 xxx养殖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如
因甲方需要,本合同期限延长,由甲乙双方再续订劳动合同。
二、 工作地点:遵义县三渡镇。
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所承包土地管理鱼塘、养殖及其它事务。
三、 (1)劳动报酬:乙方每月工资为 元。吃、住由乙方自行解决,经乙方同意,乙方工资每3 个月发 1 次。工资发放的具体时间为每三个月的第 日。查字典
(2)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给予乙方奖罚,具体奖罚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乙方承诺:经甲乙双方商定的奖罚制度属于本合同的附属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奖罚制度单独形成文本,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四、 劳动纪律: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养殖计划和任务,服从甲方管理,不得旷工、怠工、早退等;有特殊事情离开养殖岗位,需经甲方同意,一年内请事假时间不得超过十天。乙方必须全心
全意为甲方做好工作,完成甲方布置的养殖任务, 乙方如不能履行职责,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反合同的情形依据甲乙双方确定之《劳动纪律》、《奖罚制度》的约定,扣除或不发乙方工资。(劳动纪律需单独形成文本,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五、 乙方在从事养殖作业中,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
养殖场所指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若违规操作,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此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建议删除)建议改为:乙方在从事养殖作业中,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违反养殖场所指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若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乙方违规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操作规程》需单独形成文本,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六、天然鱼塘均未设立安全栅栏,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与养殖场无关的人带入场内,尤其是小孩,如有违规,在养殖场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甲方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在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甲方有权就其损失向乙方追偿。
七、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养殖操作规程,定时反应养殖状态,爱岗敬业,若因乙方操作不当而造成甲方损失,甲有权向乙方索赔。
八、 若因乙方所提供的科学养殖方案,甲方采用后获得了计划外的收益,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奖励给予乙方回报,奖励数额根据收益情况而定。(奖罚制度中应包括该奖励的内容)
九、乙方在上岗前应持有在国家三类甲级医院的体检报告,不得有传统疾病;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及各种传染病 ,若乙方隐瞒病情带病上岗,在工作期间因疾病引起的意外和事故与甲方无关。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2、 如若乙方工作不能胜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3、 若甲方无故克扣或者拖欠乙方工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 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3、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
解决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一 其它: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猪场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猪场坐落地址位于 (见附图红线范围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甲方并保证该猪场与第三方无争议,甲方原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15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猪场,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猪场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金数额、结算方式及缴纳期限
1、租金每年为 元人民币(大写 )。
2、租金缴纳时间:
第一年租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清,如乙方到时违约而不租赁甲方猪场,该租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以后每年租金在当年12月底前一次清。直至本合同结束为止。
3、租金的缴纳以转账方式支付,甲方需开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赁财产
1、租赁期间,所有租赁财产的维修与保养由乙方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自愿将猪场内原有设备免费给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设备损坏,其维修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
3、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猪需要添置新设备及修缮原有猪舍。
4、租赁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处置租赁期间乙方添置的新设备。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租赁期间甲方将租赁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者,应书面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后,租赁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3、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猪场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义务
1、甲方在**年 月 日前将猪场交于乙方租赁使用,交付前甲方同意将猪场现有大小猪只全部出售完毕。
2、租赁期间水电费每月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缴纳(合同生效之前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若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由乙方缴纳。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在租赁期间养殖场中可能出现的治安、环保等问题。
4、甲方应尽可能协助乙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所得政府优惠政策(含补贴)归乙方所有。
5、租赁财产由甲方负责保险,凡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租赁物损失,按保险公司受理范围赔偿,但应确定非乙方责任所致,乙方免除责任。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保证原场区绿化面貌,做好租赁物整体和局部的卫生整洁工作。
7、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猪场作为乙方养猪使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七条、违约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处以 万元的违约金,于违约后15日内付清,并终止合同。
第八条、其他
1、因政府政策或环保要求对猪场实行关、停、并、转时,政府对猪只、场内设施、设备
2、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猪场失去养殖功能,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租金。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为更好地推广和发展肉鸡养殖事业,依照“互利互惠,共同发展,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与河南**集团合作,为明确双方利益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肉鸡养殖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肉鸡养殖规模
乙方在 县 乡(镇) 村自建肉鸡养殖场,鸡舍室内养殖面积为 平方米(新增面积届时按比例增加投放量,接雏周期和每批放雏量视出雏情况而定,由甲方养殖部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二、养殖技术及要求
为保证养殖质量,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现有制定的及甲方因发展需要而后续制定的有关养殖方面的管理制度。并保证按相关规章制度操作,所涉及甲方制定的养殖管理制度纯属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经济关系的确立
1、乙方通过鸡场达标验收后,全额现金鸡苗,饲料,并预交1元∕只的共同保证金,甲方可谓乙方立户。若办理五户联保手续后,,甲方可适当垫支料款。
2、甲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变化,有权合理调整鸡苗、饲料的供应价格和商品鸡回收价格,甲乙双方均从甲方文件之日起按变更的新内容执行。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
1、按乙方饲养面积供应适量的健雏鸡苗,甲方将接鸡计划提前3-7天通知乙方,接雏时允许乙方到孵化场验收挑选,对残、弱雏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2、根据养殖需要提供科学配方的全价饲料。
3、按计划收回乙方提供无药残、无疫病,检验合格的商品成鸡。
4、无偿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
5、及时结清与乙方有关的财务手续,按时兑现结账余款。
(二)乙方责任
1、根据合同约定,按甲方投放计划接收鸡苗,否则,甲方有权和扣除乙方所交的全部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购买甲方提供的饲料,不得转让、拍卖和掺杂饲喂,乙方使用饲料数量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料肉比,达不到的要补足数量或按400元∕吨补差价。若乙方对甲方供应的饲料有异议,应在提货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并妥善保管并封存,由双方共同取样送质量监督部门鉴定后协商解决。逾期乙方承担一切风险后果。
3、按甲方调度令要求,准时、准量交售商品成鸡,如乙方将成鸡私自出售他人,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除收回成本外,乙方另行按每只5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该款甲方有权从乙方未结算货款中直接扣除。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自愿接受甲方提供的技术和监督。自愿无条件从甲方领用药品及疫苗,不得私自外购药品、饲料、添加剂。若有违反,甲方按《药残控制规定》追究乙方责任,具体:(1)现场稽查,发现有违禁药品或经甲方抽检有违禁药品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必须支付违约金2000-3000元,该违约金由甲方视情况而定。对于该项违约金乙方概不支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鸡款中直接扣除。(2)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在养殖合同期间,乙方不得在合同鸡场饲养除甲方正常投放鸡苗以外的畜禽,否则,乙方自愿承担当批所养甲方鸡苗数量每只3元的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履行养殖合同过程中,必须保证合法经营,在购买鸡苗、饲料、运输、交售商品成鸡过程中,不得以贿赂、欺骗等不法手段恶意串通,损坏另一方利益,否则,乙方自愿承担一万元的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该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赔偿,乙方以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养殖合同。
2、在饲养过程中,乙方没有认真履行义务造成亏损,影响下批饲养,乙方在交鸡之日起七日内用现金弥补预留资金,方可继续养殖,否则,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3、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合同中未约定违约的内容,违约方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作为违约金,以补偿对方损失,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战争、政府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1、乙方交售成鸡后,按照双方约定结算管理办法,办理结账业务,并留足下批鸡苗、小料预留资金(每只6元)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清偿全部所欠甲方债务,如乙方在结算时,账上有余款,所剩余款在三个月后支付完。
七、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除合同中约定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须遵守以下约定:
1、若甲方因发展或因产生需要可单方终止合同。
2、如乙方有特殊情况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2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解除。
八、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九、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随时协商修订,协商条款由双方签字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自______年___月___日 起 至 ______年___月___日 止。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乙方(签字) 养殖部包片负责人:
编号:
养殖户(甲方):
收购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为促进贻贝业健康发展,使养殖户和经营方得到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数量:甲方确保将其养殖的 (根)鲜贻贝销售给乙方。
二、规格:甲方提供的贻贝规格应达到乙方的要求。
三、价格:按照随行就市。但是,为了保护乙方养殖的积极性,双方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为: 元/公斤
四、提货方式:乙方到甲方养殖所在海域或甲、乙方商定的收购地点。
五、检验方法:根据质量要求当场进行验收,边收购边检验。
六、结算:乙方收到贻贝之日起1个月内结算完毕。
七、协作:在遇到台风等自然灾害时,乙方应按其能力协助甲方做好相关措施,因台风而提前收割的贻贝,规格未达到要求的,乙方应尽量予以收购,在价格上双方予以协商。
八、违约责任:甲方未按要求履行本合同的,乙方不负责对其今后养殖贻贝的收购(包括台风季节的协作);乙方延迟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货款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舟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劳动用工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
第三条: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需要,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为 小时。
第四条:中午 点至 点,下午 点至 点。劳动用工合同书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三、劳动报酬
第六条:乙方完成合同及规章制度的岗位责任工作任务后,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基本工 资 元,正式上岗后每月 天 休,全勤奖 元,工龄奖每年 元。
四、规章制度
第七条:迟到、脱岗 分钟以上,以 论处,员工迟到一次扣除 元。月累计 次,按扣除 处理, 一次扣除三天并扣除 。连续旷工 或月累计 次以上甲方给予开除处理;开除处理的员工, 不给予退还。
第八条: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仔细了解本合同内容。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可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用工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 茶尔塘冷水鱼养殖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如
因甲方需要,本合同期限延长,由甲乙双方再续订劳动合同。
二、 工作地点:遵义县三渡镇。
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所承包土地管理鱼塘、养殖及其它事务。
三、 (1)劳动报酬:乙方每月工资为 元。吃、住由乙方自行
解决,经乙方同意,乙方工资每3 个月发 1 次。工资发放的具体时间为每三个月的第 日劳动用工合同书(2)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给予乙方奖罚,具体奖罚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乙方承诺:经甲乙双方商定的奖罚制度属于本合同的附属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奖罚制度单独形成文本,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四、 劳动纪律: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养殖计划和任务,服从甲方管理,不得旷工、怠工、早退等;有特殊事情离开养殖岗位,需经甲方同意,一年内请事假时间不得超过十天。乙方必须全心
全意为甲方做好工作,完成甲方布置的养殖任务, 乙方如不能履行职责,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反合同的情形依据甲乙双方确定之《劳动纪律》、《奖罚制度》的约定,扣除或不发乙方工资。(劳动纪律需单独形成文本,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五、 乙方在从事养殖作业中,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
养殖场所指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若违规操作,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此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建议删除)建议改为:乙方在从事养殖作业中,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违反养殖场所指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若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乙方违规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操作规程》需单独形成文本,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六、天然鱼塘均未设立安全栅栏,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与养殖场无关的人带入场内,尤其是小孩,如有违规,在养殖场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甲方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在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甲方有权就其损失向乙方追偿。
七、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养殖操作规程,定时反应养殖状态,爱岗敬业,若因乙方操作不当而造成甲方损失,甲有权向乙方索赔。
八、 若因乙方所提供的科学养殖方案,甲方采用后获得了计划外的收益,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奖励给予乙方回报,奖励数额根据收益情况而定。(奖罚制度中应包括该奖励的内容)
九、乙方在上岗前应持有在国家三类甲级医院的体检报告,不得有传统疾病;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及各种传染病 ,若乙方隐瞒病情带病上岗,在工作期间因疾病引起的意外和事故与甲方无关。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2、 如若乙方工作不能胜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3、 若甲方无故克扣或者拖欠乙方工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 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3、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
解决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一 其它: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
劳动用工协议书范本三
雇用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____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 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 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他们承包的近万亩养鱼场的水域将被政府下属的重庆市长寿湖联合企业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以保护水质、禁止肥水养鱼为由强行收回,而此时距离他们2002年与对方签订的网栏养殖承包合同承包期届满,还有近两年时间。
2004年3月31日是联合公司规定拆除长寿湖养殖网栏的最后期限。由于湖区最大的养殖场第三养殖场的承包人李晓红拒绝自行拆除网栏,联合公司在4月初将李告上了法庭。
“尽管这两天法院进行了调解,但我和我的股东们对联合公司做出的补偿标准不满意,”李晓红说,“他们是在以治理环境为名,想要垄断整个湖区的养殖业!”
肥水养鱼污染长寿湖
上个世纪50年代,长江的支流龙溪河被拦截成湖,距离重庆市区128公里,因地处长寿县境内而得名长寿湖。湖区丰水期水面面积达10万亩,枯水期为6.7万亩,是当时西南地区最大的人工湖。湖周围与16个乡镇100余个村组接界。容量 11亿立方米,兼具发电、防洪、灌溉和饮用等多种功能。
湖区形成不久,由重庆市长江农工商控股(集团)公司管理的长寿湖渔场 (即后来的长寿湖联合企业公司)成立,长寿湖便增添了一项养鱼的功能。
当地人介绍,上个世纪60年代末,长寿湖内炸鱼、偷鱼成风,渔场损失惨重。后来渔场负责人到日本带回海洋网箱养鱼技术,划出几块水面,将责任承包到到户进行试点。
“网箱养鱼需要经常向湖内投放饲料,用过饲料的鱼比不放饲料的鱼出栏时重量增几倍。”一名养鱼户说。于是,长寿湖网箱养鱼的面积很快便扩展开来,渔场承包户们每年要向湖中倾倒上百吨饵料。鱼的产量大幅度提升,最多时占了整个重庆市供鱼量的7成左右。
网箱养殖成本较高。1990年代初,湖区出现了网栏养殖技术,肥水养鱼一时成风。据粗略统计,每年因此倒进长寿湖的鸡粪和化肥分别达到2000吨和5000吨。湖区鱼产量不断翻番。
渔业产量攀升的同时,湖区的水质却在一天天恶化。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测表明,随着肥水养鱼越演越烈,湖区水质总磷超标达12,8倍,总氮超标近6倍,局部水质曾恶劣到五类,已不适合灌溉。
1999年初,重庆市人大副主任唐情林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到长寿湖调研,发现湖区污染问题非常严重。同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龙溪河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长寿湖在当年底“坚决取消网箱养殖”,“禁止实施肥水性网栏养殖”。然而因为各方利益纠葛,几经周折,直到2002年4月,网箱养殖才最终从长寿湖的养鱼历史中消失。
不过,尽管市、区两级政府多次要求长寿湖禁止肥水性网栏养殖,但污染问题似乎至今仍难得到根本解决。长寿区有关方面遂在2003年底作出决定:今后长寿湖将转型开发旅游业,并在2004年 3月31日前取消所有网栏养殖。
治污突显补偿问题
对于政府根除长寿湖水质污染、还湖水清澈透明和开发旅游业的决定,湖区的养鱼户几乎一致表示支持。“我们对于取消网栏养殖决定的不满,主要是政府单方面解除合同时提出的补偿标准过低。”养鱼户们说,“我们是和政府签了合同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我们支持政府治污,但这样的补偿标准对大多数养殖户和渔民,可以说是血本无归。”
根据联合公司制定的拆除养殖网栏补偿办法:对于拆除网栏的养殖户,公司分鱼种、渔网、渔船和其它设施、设备等 4个项目进行补偿;对于鱼种,按照白鲢 2000元/吨、花鲢4000元/吨的标准收购;对于渔网,按照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据实收购;对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的合法渔业生产船只,机动船只按照每千瓦功率20元进行补偿,非机动船只则以钢质船200元一只、木质船150元一只的标准进行补偿;对合同承包面积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5元、100亩以下的每亩 10元的补偿。
对于这份补偿标准,大部分养殖户都强烈不满,“仅鱼种一项,联合公司设定的收购标准比我们投养前买鱼种每吨的花费平均低了约2000元。一般的聚乙烯渔网的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 2.5元,我们用于护鱼的非机动船只一般每只价格也在1200至1300元之间。”按照联合公司的标准执行,养殖户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第三养殖场的承包人李晓红说:“这哪里谈得上补偿,简直就是强行收购!”
更让养殖户们无法承受的是,虽然联合公司要将原承包合同中所余承包期的承包金、职工管理费和保证金等予以退还,并对承包金和职工管理费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7.11%年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返还。但“所有的养殖户都不能不面对同样一个问题一一失去了继续承包养鱼的权利,将无法偿还为养鱼投入而筹借的贷款。”一名养殖户说。
李晓红给自己承包的渔场算了一笔账,各项费用加起来需要500多万,而这些还不包括民间借债产生的几百万利息。按照联合公司的补偿标准,第三养殖场 20多个股东和上百渔民护工仅能得到200多万元补偿。
长寿区龙河镇66岁的农民程自宽的儿子为了入股养鱼,通过向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和向亲友借债的方式筹集了几万元,成为第三养殖区的养鱼户之一。联合公司拆除养殖网栏的补偿办法一出,老人欲哭无泪。
程自宽这几天插完自家田里的秧苗就赶到李晓红家打探消息。几万元的贷款对于他们这样的家庭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而民间借债的利息颇高,本金先不说,不能养鱼了,“就是种一辈子田也还不清利息”。
在长寿湖的数千养鱼户中,信用社贷款和民间高息借债,是他们筹集资金的两种普遍方式。
养鱼户陈安杰的遭遇
52岁的陈安杰是长寿区龙河镇乐温乡农民。1998年11月,他拿出大部分积蓄,与联合公司签订了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的承包经营合同,在缴纳了规定的承包费、保证金近20万元后,承包了长寿湖老湾500多亩水域面积进行网栏养殖。
2004年4月5日,正在重庆办事的陈安杰突然得到电话通知说,联合公司纠集了几十人将其承包水域内的4条拦网、一只小船和30多个浮筒强行抢走。陈安杰打电话托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结果无人理睬。由于拦网被强行拆除抢走,他承包水域中的10多万斤成鱼和鱼种全部逃失,无法捕捞。
更让陈安杰气愤的是,他后来得知,联合公司强行拆网时,他的3名入股人非但没有阻止,反而带队参加并在联合公司领取了“劳务费”。这3名“股东”竟然是当地公安系统的警察!
陈安杰说:“在我名下一共有3组股东,按照他们之间的协议,每股每年分红 2,3万元。其中除了一股是以技术人股外,另外两股共5人,都是凭借职务和权力之便人股的。”
陈安杰养鱼之初,他承包的水域经常有小偷偷鱼。一次,陈安杰将现场抓获的一个偷鱼贼扭送到乐温派出所进行处理,认识子时任乐温派出所所长的韩建忠、警察游古文和杨剑,随后,这3名警察向他提出要“人股养鱼”,
陈安杰说,他们的所谓入股就是入“干股”,不出资金只分红,“为了使自己承包的水面治安得到保障,我不得不同意了他们3人为一股加人的要求”。
从1997年至2002年,这3名警察均如期得到分红,2003年,由于陈安杰陷入几场官司,无暇顾及渔场生产,无法继续支付3名警察的“红利”,竟被3人将其告上长寿区法院,要求他按照双方的―份内部风险承包台同支付2.3万元的“承包金”。
陈安杰的另一名“合伙人”是农业银行双龙支行的一名信贷虽,这个银行工作人员入“干股”时还忘不了把自己的―个好友、当地粮管所的一名职工带上,
在长寿湖养殖户中,这样的国家公务人员、地方干部、银行工作人员入“干股”的现象并不少见,而其中一些还在不止一家养殖户有“干股”。
李晓红的说法则含蓄很多:“除了贷款,我先后向50多人私下高息借债,这些人中,有不少是当地政府官员,警察等有头有脸的人物。”
程文公司垄断经营?
“取消网栏养殖并没有意味着长寿湖不再养殖了,只是长寿湖的养殖格局将由过去的4个养殖场100多户3000多个承包人变为1个承包人独霸当地渔业养殖的局面。”一名养殖户说。
在这次长寿湖拆网行动中,最大的赢家是长寿湖未来的新养鱼场主一一重庆市程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文公司)。
为了鼓励渔民早日拆除湖中网栏,联合公司在2004年2月底公布了奖励办法:凡在3月15日前自行拆除网栏的承包产,按每亩1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在3月31日前自行拆除网栏的,按每亩5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但是并没有多少养殖产对联合公司的奖励政策产生兴趣。
2004年3月初,“突然出现”的程文公司在联合公司的补偿标准上,将白鲢收购价格定为每吨2200元或2600元,花鲢统一收购价定为每吨5500元,积极向未签订拆除养殖网栏协议的承包户收购鱼种,而在当地,程文公司以每亩42元的水面费价格与联合公司签订了湖区全部?万多亩养殖水域承包合同的消息,已经尽人皆知。据说,新的养鱼场主程文公司承诺不使用网栏,并且是清水养鱼,理由是为环保作贡献,
对于这一说法,第三养殖场股东之一的王政策嗤之以鼻。他说:“从2001年承包合同开始,第三养殖场实施的就是清水养鱼。真正月巴水养鱼的是个别渔民,而且也是偷偷摸摸地进行。在这么大的水域面积里养鱼,如果不设置网栏,根本就无法投放鱼种和有效捕捞。”
“设在养殖场水域内的网栏除了能防止投放的鱼种逃失,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隔上游漂浮下来的枯枝、生活垃圾等脏物,对于湖区的环保还有一定贡献,”第三养殖场的护鱼工小刘说。
一些养殖户猜测,联合公司与程文公司之间不知道究竟有何协议,“拆除了网栏还不是同样大规模养鱼?说是摘旅游开发,让渔民从事旅游业,却没见到开发计划,也没有专家评估旅游规划是否可行。当初的环保,开发旅游,现在看来都不过是幌子。”
对未来长寿湖渔场主被确定为程文公司,养了10多年鱼的李晓红难以接受,“如果真是为了环保大家都不养鱼了,我李晓红坚决支持。但长寿湖这么大,为什么只让一个人垄断经营?这么大的事情,政府为什么没有出面进行公开招投标?”
在龙河镇养殖产中,各种亦真亦假的传言四起:有的养殖户已遭到恐吓,如不尽早拆除就会遭到“修理”。李晓红说:“已经有人带信给我,说我不签的话就要用100万买我的人头!”
陈安杰的例子最具说服力:2004年4月5日他的养殖网栏被强行拆除后,他还在中诉过程中,程文公司的护鱼船就已经开进他承包的水域守护起来了,而他至今还没有得到分文补偿。
一、关于第一轮承包情况的简要回顾
县滩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20__年成立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落实东发[20__]16号文件精神,精心组织开展全县滩涂第一轮承包,规范用滩企业经营行为,合理理顺滩涂收益权,不断加大征管力度,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基本完成了一轮承包的预期目标。全县现有用滩企业29家。五年来共收缴海域使用金、滩涂资源保护费3135.9733万元,其中20__年收缴660.3664万元,20__年收缴628.5776万元,20__年收缴592.0109万元、20__年收缴622.3544万元、20__年收缴632.664万元,圆满完成了县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达到了搞活经营权、理顺收益权、提高沿海滩涂综合利用率、投入回报率和产出率的效果,扩大了沿海滩涂对县财政的贡献份额。
二、第二轮承包的具体设想
1、公司的性质的确定
为加强对全县滩涂资源的统一开发管理。县委、县政府于20__年6月份成立县滩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并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县财政统一管理。但公司的成立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属于虚假出资。由于工商局有关人员的变动。因此,每年的工商年审变得极为复杂和困难。每年都需多次的协调和沟通才能勉强过关。同时,税务部门也多次到公司要求进行税务登记。要求缴纳各项税费。去年甚至对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罚通知书。在二轮承包中肯请县政府对县滩涂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人员的安排进行具体的明确。我们建议采取启东市的做法成立县滩涂改革委员会,下设滩涂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滩涂公司工作,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公司直接对主管领导负责。对滩涂公司的职能作用,性质地位等方面在二轮承包改革的会议上进行明确,提高滩涂公司的地位,以便公司开展工作。
2、滩涂承包期的确定
在第一轮滩涂承包中用滩企业承包期为5年。经过对第一轮承包期内有关问题的总结,我们认为5年承包期的时间显得较长。主要是因为:①从近几年的滩涂发包情况看,滩涂面积几乎每年都有所增减,尤其是减少了面积的用滩企业多次到公司要求减少合同缴费金额,但在发包期内为了不影响县财政的总体收入,加之公司也不可能每年都对滩涂面积进行普测,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在发包期内公司不能对合同进行随意的变更,所以就存在某些用滩企业以面积减少为借口,要求减少收费金额,拖欠上缴的情况。②有的用滩企业存在反正承包期有5年的时间,我有效益就上缴,大家缴了我才缴的现象,对公司的征收工作也带来了难度。如果合同的时间过短,也不现实。因为滩涂养殖无论是投苗、移苗养殖还是藻类养殖都具有周期性,一般是当年投入,第二年第三年才产生效益。经过多次的调研和走访,我们觉得合理的合同承包期应在3年为宜。
3、高涂与中低涂是否一起进行发包
由于高涂不具有养殖条件,养殖成本比中低涂要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在第一轮滩涂承包中,公司没有对高涂与中低涂进行分类,而是统一纳为用滩企业合同范围。按照滩涂的统一标准进行收费。
随着海洋环境的不断恶化,滩涂生产的效益也随之减少,利用高涂进行开发,蓄水、引水养殖也越来越多,效益也越来越高。按照我省海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高涂应当进行单独申领,并且按照每年每亩20元的标准进行征收。我们建议在二轮承包中应对高涂与中低涂进行分开发包。原承包单位对于高涂部分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以优先签订。
4、新一轮承包合同有关数据的确定
第一轮承包开始后公司对全县用滩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测量。为了减少用滩企业之间界址的纠纷。公司测量时对用滩企业养殖周围不适合养殖的面积也一并进行了测量。因此合同面积数(用滩企业管理面积)与实际收费面积数存有差距。公司第一轮承包签订的合同面积数为720348万亩,后由于洋口港、温州工业城围垦的影响,以及用于旅游项目的滩涂3000亩。全县滩涂面积又减少了49914亩。同时在测量滩涂时,为省市海域堪界作准备,尽量争取界址的伸延,将与外市县交界的用滩
企业的滩涂进行了较大的扩张。但其延伸的滩涂并不具备养殖的条件。所以在合同收[,!]费时,将这部分滩涂面积进行了核减。同时将拖拉机路、丫子、大米草以及长年不到水的地方从各用滩企业的面积中进行了统一的核减。因此,在第一轮承包中公司实际收费面积为586081亩。但第一轮承包合同并没有将这些扣除因素列入合同条款之中,而是以用滩企业管理面积作为合同签订面积。因此,合同的签订不够严谨。
在二轮承包中,我们觉得合同的面积数应当按照实际管理面积、扣除面积、实际缴费面积进行签订。为了能让二轮承包顺利进行公司已于20__年4月份组织公司业务科人员与各用滩企业及相邻用滩企业负责人对全县所有用滩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测量。对各用滩企业统一扣除宽为10米左右的拖拉机路面积,用于下海道路。扣除了横穿滩涂的丫子面积,以及捕捞船锚泊的面积。同时对三个港口两侧的用滩企业,也以港漕宽度酌情减少了面积。经过重新测量全县现有可发包面积为。
5、滩涂承包费收取及用滩企业管理部门的确定
由于沿海镇存在本位主义思想。在滩涂体制改革之前,各养殖场的滩涂费上缴镇财政。改革之后,滩涂费由县滩涂公司收取,因此,一些沿海镇对滩涂公司收费进行干预,对我们公司进行反面宣传,有些甚至利用镇会计中心的存在,故意隐藏资金。对原由镇、村利用的滩涂,在第一轮承包期始,相关镇同时也与各用滩企业签订了承包合同,明确上缴镇政府各项税费(承包费、管理费、经营权转让费、农林特产税、农业税、产品税、安全保证基金)等等。每年沿海镇收费都在公司收入之上,并且这部分收费合同都是在没有任何收费依据的前提下收取,用滩企业非常疑惑和不满。已多次向公司表示要向政府讨要说法。原镇、企所签合同难以为继,出现了收费无依据、能收多少算多少、缴款扯皮、能拖则拖的现象。对此建议:
从二轮承包期起,对原由镇、村利用的滩涂,按10元/亩的标准,收取滩涂承包费纳入滩涂发包收入。由县滩涂公司扎口征收,镇、村积极配合。而后仍按东发(20__)16号文件精神,对原由村利用的滩涂,县、镇、村三级按2:4:4分成发包收入,对原由镇利用的滩涂,县、镇两级按3:7分成发包收入。承包期内,新出文蛤苗种资源仍按上述比例分成。
6、洋口港开发预留区和洋口化工园区排污口周边是否发包的问题
洋口港开发预留区共有面积亩。预留区作为一个开发规划,在可以预见的两到三年内不会被征用。如果不进行发包,则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或者说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对财政收入也是一笔不小的影响。我们觉得预留区可以进行发包。但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如果港口开发需要征用必须无条件的撤离。对洋口化工园区排污口半径3公里以内的滩涂应当不予以发包。主要是由于排污口对周边滩涂养殖环境带来极大的影响,如果发包导致养殖资源死亡将会带来极大的矛盾和影响。
7、用滩企业滩涂等级的确定。
全县滩涂自然资源不平衡,养殖环境也有很大的差异。地区之间的效益不平均。总体是东部好于西部。因此,全县用滩企业实行统一收费标准,极为不合理。
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渔业养殖用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苏海域函[20__]28号),进一步加强渔业养殖用海管理,规范渔业养殖用海行为,不断完
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展海域分等定级工作。根据我县具体情况,初步考虑把滩涂分成三个等级。从二轮承包开始按滩涂等级收取海域使用金和滩涂资源保护费,以调动所有用滩企业的积极性,转变用滩理念,加大滩涂投入,加快高涂开发,加强安全管理,实现滩涂经营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效益化。
划定等级的依据是:
1、一档滩涂的认定条件:
①近三年出过苗或有一年出过苗且效益较好;
②滩涂地理位置好,养殖环境优良;
2、三档滩涂的认定条件:
①连续三年未出苗或出苗没有效益;
②连续三年亏本、微利、难以为继,且为大家公认的;
3、以上滩涂之外的均为二档滩涂。
滩涂等级的划定将由县滩涂公司各组的组长、公司总经理和进行二轮承包的用滩企业共同组织实施。同时明确用滩企业参加二轮承包的基准条件。
1、用滩企业必须缴清在一轮承包期限内所欠的任何费用。
2、用滩企业必须愿意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并书面承诺缴纳安全保证金。
3、拟参加二轮承包的用滩企业必须预先缴纳承包抵押金,在滩涂等级获得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认以后,如果反悔不愿承包的,承包抵押金不予退回。
分等定级采取无记名定量投票的方式,按照票数的高低进行分级。力求做到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分级后滩涂的收费标准建议为:一档滩涂每亩14元,二档每亩12元,三档每亩10元,其中海域使用金每亩5元,其余均为滩涂资源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