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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

时间:2022-11-10 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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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2篇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自之日起施行,共五章31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等内容。第二章征缴管理,共10条,包括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第三章监督检查,共6条,包括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内容。第四章罚则,共6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五章附则,共3条,包括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问: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问:缴费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问: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问: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哪里?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3篇

    「回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的是“征缴”,这是赋予了社会保险及其征缴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强制力。“征缴”和“收缴”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中表述的意义却有极大差异。“收缴”是指收费主体要主动上门去收或者委托收款,是一种被动的、缺乏强制力的费用筹集方式。“征缴”意指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主要由缴费主体(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主动的、强制性的费用筹集方式。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若干规定》,参保单位必须主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如实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若干规定》适用于哪些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国务院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是否适用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根据我市已经建立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和尚未建立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适用本规定。”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主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主管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

    我市社会保险费由哪个机构负责征收?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我市自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建立以来,社会保险费一直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目前,市和区县、街道都设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了一支熟悉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征缴业务的工作人员队伍,较好地完成了历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我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文件有哪些?社会保险费基数如何确定,如何实施集中、统一征收?

    当前,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文件依据是《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市政府2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市政府38号令)、《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1999年市政府4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市政府68号令)四部政府规章以及相配套的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程序,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管理水平,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我市正在试行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工作方案,该项工作已经列入今年市政府为群众办的60件实事之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统一征缴地”。按照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参保单位以养老保险参保地为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失业保险参保地为准),统一单位各项保险的征缴地。

    二是“统一基数核定时间与使用年限”。自2003年起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时间统一为每年的4月1日,缴费基数使用时间统一自当年4月1日起使用至次年3月31日。规定每年的1-3月为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采集缴费工资基数的时间。

    三是“统一缴费工资基数”。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并且上限封顶为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下限为上年度最低工资;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为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

    四是统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的结算时间。自2003年4月起,该三项保险统一按照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结算时间执行。

第4篇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除《条例》规定的范围外,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二、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费基、费率。

养老保险费的费基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依照我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根据不同险种统筹管理范围,实行不同统筹层次的征缴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管理,失业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管理。

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并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具体承办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四、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承办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六、缴费单位和个人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不同险种社会保险费所占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比重分别记入相应基金。缴费单位和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欠缴。缴费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份,暂不记入个人帐户,缴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七、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告当地上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税务征缴

Abstract:China’ssocialinsurancesystemisbeingperfecteddaybyday,but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thisarticleanalyzed,andmadeanumberofpossiblemeasures.

Keywords:socialsecurity;socialsecurity;taxcollection

前言

从建立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支付一直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这种既定“政策”,又管“钱”的管理体制,在当时曾起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以前多年形成的社会保险费收缴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实施,我县开始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不仅改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更重要的是基本建立起了“税务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新体制,同时,为今后开征社会保障税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等重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做了前期准备、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税务征收的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行税务征收以后,能够利用税务部门长期从事税收工作,比较全面地掌握企业分布、财务活动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情况,有效地将新增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之内,较快地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后两个月新增参保单位650家,目前全县单位参保覆盖面达到100%。

(二)有利于提高征缴率。实行税务征收以后,税务部门能够借助原先征收税收的管理网络和管理机构,依据齐全的企业基础数据资料、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工资水平等情况的充分了解,实行点对点、面对面地征收社会保险费。我县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从实施前的96%提高到99%,不仅保证有效筹措社会保险基金,而且也保护了职工个人应得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税务部门征收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险费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税务部门承担,收入上缴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与社会保险费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使社会保险费收、支、管、用运行过程有序化和规范化,从而在机制上保证了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转。

(四)有利于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是当前社会保险费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由税务部门征收,更能体现在征收中的专业性和系统性,社会保障部门从原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收缴任务中分离出来,不再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收缴任务,消除了收缴的压力,能够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执行,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与以前社会保障部门征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关系、公平合理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

(一)多头管理、权责失调。社会保险费征收包括单位缴费额和个人缴费额,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流程涉及到的环节较多,单位申报、参保缴费登记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个人缴费基数及缴费额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税务部门代收;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予以核定;税务部门只承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催缴工作,缴费的逾期、拖欠、处罚、缓缴的审批分散在这些不同部门,部门从自身管理角度出发,多头建立数据库,导致对账难和记账难,征收环节的多头化,使权责严重脱节,加之部门间协调服务难以完全实现,导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率不高,割裂了本应由一个部门独立承担的征收功能。

(二)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质量有待提高。现行政策规定,应以企业支付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计算提取社会保费。工资总额应该包括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经常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有些单位为了少缴社会保险费,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申报,或者故意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虽然年终会算清缴,一旦查到也没有处罚规定,只须补缴社会保险费,致使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公平、合理征缴社会保险费。

(三)各险种征缴基数不统一。目前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控制线都不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控制线是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分别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00%或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从而使各险种征缴保险费时要分别计算,分别开单征缴。

(四)社会保障部门“收入过渡户”没有全部取消。财政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设“收入过渡户”。但多数地区仍旧设立“收入过渡户”,特别是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量大繁杂,地税部门不愿接收,只得有社会保障部门设立“收入过渡户”收缴,有悖于财务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运行环节及在途时间,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不够明确,税务部门征缴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征缴流程不够科学,征缴基数多头管理,征缴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可见完善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工作显得较为迫切,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税务部门征收主体地位。国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真正赋予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力,使税务部门能够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运用于征收的全过程,包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核定,欠缴的处罚等;同时,也要明确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部门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二)统一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过去企业上报工资总额改为企业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各险种缴费基数最低控制线统一为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费合征,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结算、统一一个比例、统一一张票据,内部各险种实行分账管理。

(三)理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流程。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要征收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应征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应管理整个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过程。为此社会保险登记、单位、职工缴费申报、到帐记账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地方税务部门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共同建立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库,通过网上每月采集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以此作为征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以此促进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的共同足额征收。

第6篇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五费合征”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起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坚持负担均衡。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使企业之间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3.坚持分工协作。地税、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

“五费合征”的工作目标:到年年底,在全县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一)参保登记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征收机构统一。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和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五)数据信息统一。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三、征缴范围和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缴费基数及比例

(一)单位缴费基数

1.缴费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缴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99号)执行。

3.对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各类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本人缴费工资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8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最低缴费基数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年调整并公布。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5.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工不缴费;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按18%征缴,医疗保险按7.5%征缴。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五费合征”工作事关我县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优化政府财力结构、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提高对“五费合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重点来抓。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着力抓好地税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各用人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加大对企业及其参保人员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及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地税部门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五费合征”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工作。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正确理解推进“五费合征”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对广大企业主、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解除企业职工的疑虑和担心,使广大企业职工真正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征缴扩面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企业及其职工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保险。

六、其他

第7篇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第8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 征缴稽核 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的概念和内容

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情况进行的核查,目的是维护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针对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工资、缴费情况、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征缴稽核。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参保登记稽核。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依法合规情况进行的核查。主要核实应参保的单位“应保未保”的问题,督促未参保的单位和应全员参保的单位按规定全员参保。2、缴费基数稽核和缴费人数稽核。缴费基数稽核和缴费人数稽核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重要基础,是征缴稽核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险征缴条例》规定: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经办机构采用的是按年申报,基数核定后一年不变的方法。因此确定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和人数申报是否准确,有无少报、漏报、是确保社会保险费足额征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3、缴费能力的稽核。通过对欠费单位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的核查,确定是否具备缴费和补缴能力,是防止参保单位恶意欠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 现阶段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遇到的困难及存在问题

(一)外部环境因素

1、由于社会保险工作开展的环境与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之国家有关的税法和其他法规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对违法的震慑力明显偏弱,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少缴漏缴成为企业降低成本的手段。2、随着进城务工农民的大量涌入,诸多劳动者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意识淡薄,缺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有的务工人员不愿从个人收入中扣除应该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又从另一方面助长了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3、我们现行执行的依据是2003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它是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没有跟踪调整到《社会保险法》的高度,社保稽核工作的各项工作政策显得软弱无力,强制手段欠缺,对社保违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那些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只有移交给劳动监察进行处理。

(二)政策理解的误区

根据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以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构成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构成,而有些企业单位是以扣除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部分后的实领工资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很显然是把工资总额实际构成等同于职工领到手的实领工资缩小了工资总额的构成的内涵。

(三)监管对象的复杂化

一是稽核对象多样化。以前,社会保险稽核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现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都纳入了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与之相适应,社会保险稽核的对象也在不断扩大;二是单位用工形式多样化。适应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行业特点,各类季节性临时用工十分普遍,劳务取代劳动合同,逃避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给稽核工作带来挑战;三是收入分配形式多样化。随着落实企业分配自,企业的实际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实物代替工资发放,增加了稽核难度;四是违纪违规及犯罪手段多样化。随着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一些社会保险经办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都是通过现代信息手段实施的。征缴体制的现状和可能产生的变化向稽核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社保经办机构想把全部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核查清楚是极为困难的。

(四)经办机构内部的原因

1、领导重视不够。长期以来,社保机构重资金到位,轻基金征缴稽核。社保征缴稽核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规范行为的防范和纠正机制普遍缺失,从而使不规范行为滋生成为可能。2、征缴稽核人员少。按征缴稽核办法,实施征缴稽核必须有两人以上的征缴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由于目前社会保险部门常常普遍存在人员少的问题,而且身兼数职,很难抽出更多的人办理征缴稽核工作。3、稽核手段落后,工作方式单一。缺乏必要的硬件设备,如录音录像照像器材和交通工具等。工作方式单一,实在稽核工作量大,书面稽核不理想,查处举报稽核难度大。4、稽核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统一。多险种设置不同的稽核机构,机构重叠,工作重复,稽核工作“碎片化”且各自为战,给外界混乱的感觉,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部门的形象,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三、解决征缴稽核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提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对社会保险工作尤其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当前经济环境不佳的严峻形势下,社保经办工作如何服务和服从于十精神,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应对新问题以及解决老问题,需要不断探索新思路、研究新措施,使社保经办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一)充分认清形势,切实转变观念

企业瞒报、漏报社保基数的现象,已影响到社会保险费的安全与完整,影响到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强化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健全对不规范行为的防范和纠正机制势在必行。必须通过对参保单位的实地核查,掌握参保单位瞒报、漏报、漏核缴费的基本情况,对其发生的原因认真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全面查堵社保费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为此,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重征缴、轻稽核”的做法,建立起以稽核促征缴,以稽核保征缴的新机制。

(二)坚持严格执法,增强企业法人法律意识

征缴稽核工作也是一种执法活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就是社保征缴稽核的基本法,企业参保的好与差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法人代表的参保意识和行为密切相关,为了增加企业代表的法律法规意识,改变过去给职工缴保费能少则少,遏制瞒报、漏报现象的发生。将实施稽核与政策宣传结合起来,清理参保真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社会公平。

(三)强化素质建设,提高专业水平

征缴稽核人员不但要有政策水平,还要熟悉会计规则和有关会计、审计的其他法规,对这支队伍要重点管理,定期培训,不断增加自觉学习、自我超越意识,从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统一稽核机构,整合稽核资源

减少浪费,避免重复稽核。整合社保经办机构稽核资源,实行交叉稽核。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少,人员少。稽核岗位的设置不尽合理,未能达到要求,这种状况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必须对各经办机构的稽核力量进行整合。可采取集中稽核人员,分组进行交叉稽核的办法。这样既能使稽核人员能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提高稽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又可以避开各类干扰,提高工作效率,使稽核工作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五)发挥地税部门征收主体作用,确保社会保险征缴稽核见成效

稽核检查权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稽核行为的行为主体和处罚主体不一致。责令整改的刚性不足,导致了缴费单位不规范行为的纠正不到位,稽核效果不佳。长此以往,将使社会保险稽核失去应有的作用,也会对社保经办机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税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要加强联合。严格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对违法、违规拒不整改的缴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缴费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征收主体作用,确保社会保险稽核见成效。

参考文献:

第9篇

县政府关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行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省人大十届七次常委会第31号公告)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政发[200]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的失业人员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类型和从业形态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和缴费基数,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1、新参保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公章、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职工工资收入证明、初次参保人员一寸照片一张、续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

2、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

3、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从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或起薪)之月起,为全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各种补贴、各类津贴)申报缴费。

三、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税务部门依据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征收其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在三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调整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数额和申报个人应缴数额,逾期仍不申报调整单位和个人应缴数额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继续核定征收其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将核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同时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参保的单位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险监察条例》,对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罚。

四、对不参加社会保险或少报、瞒报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各界和劳动者可向县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监察局:县劳动保障局:地税局:督查办:优化办:)。

五、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数额申报地点:(联系电话:)

六、本通告自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政办发〔2006〕111号)和《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缴的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县境内除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和行业统筹办法参保外的各类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缴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五费),由县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采用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的办法。

1、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2、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其上一年的全部工资收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新招职工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减少参保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减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个体工商户帐证健全的,按本条第1、2点征缴;自由职业者的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

4、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应大于或等于本单位所有职工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之和。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单位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月缴费基数为上月实际计提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月缴费基数≧上月实际计提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

“最低申报比例”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宾馆、饭店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按不低于50%申报;其他按不低于70%比例申报。

2、工伤保险费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月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月实际计提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3、失业保险费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月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月实际计提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

“最低申报比例”暂确定为按不低于30%比例申报。

对已参保单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应缴费额小于原来缴费数额的,按原来缴费数额缴纳。

4、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暂按原办法征缴,县人事劳动保障和地方税务部门可根据省市社保扩面的要求及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征缴办法。

5、最低申报比例由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要求,适时调整,逐步提高。

6、帐证不健全的企业,均按上一年度销售额作为核定依据,具体标准为:凡年销售额在5万元以下的至少参保1人,每增销售额20万元增保1人,纯流通商业企业每增销售额40万元增保1人。按此标准核定的应参保人数大于实际人数的,按实际人数全员参保,缴费基数统一按不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7、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按地税机关当年核定的纳税定额来核定参保人数,具体标准为:凡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至少参保1人;超过起征点以上的每增定额10000元的增保1人。按此标准核定的应参保人数大于实际人数的,按实际人数全员参保,缴费基数统一按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工资总额的范围

1、工资总额是各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付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额,包括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而未发放部分和企业应向职工收回的款项(例如:企业代垫的房租、水电费,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保费,职工借款等)。具体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函〔2007〕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2、外籍(包括港、澳、台)员工的工资、薪金和在校学生参加企业劳动(包括勤学、见习)的工资收入可以不计入工资总额,退休返聘、试用期人员的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业主如无工资收入,暂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除工伤保险外,对于职工一人多处兼职的,允许选择一处参保,比照外地参保人员,其在其他企业的工资允许从兼职单位的企业工资总额中扣除;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在企业的挂职人员,其工资允许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扣除。

4、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时,对以下几方面人员能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其工资允许从其工资总额中按实予以扣除。

(1)用人单位招用改制、破产企业已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补贴。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a、当地社保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招用已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已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人员)的确认证明;

b、已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c、用人单位支付给已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人员的工资发放表证明;

d、已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人员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申明。

(2)用人单位招用的已在外地参保的人员工资和补贴。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a、用人单位外地参保人员情况表;

b、外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c、外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手册》中的缴费情况复印件;

d、用人单位支付给已在外地参保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3)用人单位招用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a、超龄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b、用人单位支付给超龄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c、用人单位对超龄人员的考勤记录表复印件。

(三)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按县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包括按企业办法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7%、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天人劳社[2005]51号文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建筑施工企业按天政办发[2007]167号文件执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比例为0.2%(按天人劳社[2007]56号文件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述缴费比例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应缴费额计算

(一)单位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二)职工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五、费款结算

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应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社会保险五费,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申报表》,办理社会保险费年度汇缴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月日前办理费款退补手续。

六、征缴措施

(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缴费单位应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的,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开展全方位的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参保单位和个人更好地了解社会保险费扩覆征缴的政策规定,自觉积极地参加社会保险。

第11篇

    为全面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基金的收缴率,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的确定

    从2000年7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逐步交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征收计划的制定

    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编制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缴费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双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由缴费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征收缴款书。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个人缴费情况,记好个人账户的个人累计及当期交费金额的明细账,同时负责个人缴费查询服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要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四、筹集资金的管理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将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当期基金收入情况。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要利用税务稽查手段对欠费单位进行检查,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款,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配套规章的制定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基金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具体业务规则,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

    七、有关工作要求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进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一是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移交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将社会保险登记、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基金征收计划、缴费工资总额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尽快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是搞好部门间的相互协调配合。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充分协商,相互衔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作的稳步推进。

第12篇

一: 社保扩面任务及业务完成情况:

养老保险1-12月份,00社会保障所在职参保人数共有1885人,其中企业412人,机关事业1064人,个体工商户409人,XX年年所里人员的有关变动,新增参保人员74人,异地转入(出)7人,县内调动35人,终止保险3人,在职死亡3人,中断保险32人,职工在参保17人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情况

城镇职工不定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共1357576.61元,定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共5322093.87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4722660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599433.87元。

三:配合局里到各乡镇做好工伤宣传工作,时刻深入企事业单位对负责人及其员工们讲解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讲解用工单位与员工们签定劳动合同的利益关系;通过上阶段的努力到XX年年12月底我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任务完成率达到93%以上。

四: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企业社会保险扩面难度较大,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是很好,有些业主和部分员工参保意识较为淡薄,老板不愿意为员工参保,员工也不想参保;二是社会保险费拖欠现象突出,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地加以解决和克服,努力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三,由于所里资金短缺,交通不便,给各项工作的宣传带来很多不便。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与2009年工作思路准备做以下几点:

(一)认真学习社会保障的有关资料,贯彻各级劳动社会保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局党委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赋予各项工作,同时协助有关科室的做好宣传工作,一切做到按原则办事,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思想,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能办的及时办,对办不了的做到及时请示与上报局领导。同时对局领导的意思及时的告知群众。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对各个乡镇的宣传力度,鼓励城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员工数量多、经济效益低的企业,及时请示局领导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以此扩大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渠道,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加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对企业改制时,给于发放《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宣传册,与社会保险手册一并发放到职工手中,讲解社会保险知识,促其主动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