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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许可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性;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在现有的《行政许可法》下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评价
2004年7月27日,银川市出台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此举引起出租车司机的强烈不满,7月30日,以往穿梭于银川市大街小巷的出租车忽然全部消失,银川市出租车营运陷入停顿。
2003年武汉市要求出租车公司和司机明确产权关系,由挂靠经营逐步转为承包经营。2004年7月2日,武汉“的姐”王梅所在的公司依据上述条款强行收车,要求与王梅签订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属于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7月12日,在武汉市交委会议室,王梅掏出水果刀,割腕自残。
2004年9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127名出租车司机诉区政府、区运管处违法行政二审开庭。司机认为,2001年底重庆市万州区政府制定的《规范万州城区公交车出租车管理的实施方案》,规定万州现987辆出租车按规定年限实行报废,不准延期经营,剥夺了他们依法从事出租车经营的权利,违反了《出租汽车旅游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户经营出租汽车、允许各种经营主体平等竞争的规定。
2000年9月,北京市一份《关于整顿本市出租车行业和企业的通知》的文件,对出租车企业的资产重组提出了明确要求:“到2001年底出租车数量控制在6万辆左右,出租车企业控制在200家左右。”据业内人士估算,这次重新洗牌,有3万多辆出租车被重新组合,产权变更,涉及的资产总额接近50亿元,动用的资金量超过20亿元。
笔者认为,以上四个案例的核心争议是已生效行政许可的变更问题。第一个案例涉及已生效行政许可变为有偿使用的问题;第二个是已生效的经营权发生实质变更问题;而第三个是提前结束行政许可,也就是以车辆报废名义更改行政许可年限的问题。其归根到底还是已生效行政许可的变更问题,而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随意更改行政许可。对已发放许可的撤回必然会违反在行政基本原则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基础之上建立禁止随意更改许可规则。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且只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相对人,即许可获得者的行政许可是要受到保护的,只有在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或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动并且在以公共利益为对立价值的前提下其受法律保护的地位才可动摇。也就是说,政府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才可以合理合法地撤回行政许可。在丧失了行政许可后,相对人的第二层利益,即基于对许可的信赖而付出的努力及成本是要受到保护的,如购车款等,政府是要给予补偿的。政府的一纸通知似乎没有具体相对人,甚至可能被界定为非具体行政行为,但这纸通知的确起到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实质作用。这样的做法是否有规避诉讼且免于补偿责任之嫌,我们不便妄评。与兜底型条款配合的天衣无缝。第四十七条赋予行政相对人针对具体行政许可决定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不足以救济巨大的公权力,由于合法设置普遍禁止而给公民、法人带来的侵害,这使得听证只能确保公平而不能确保公正,甚至在与十二条口袋条款结合的特许型行政许可结合下甚至连公平都无法实现。现实是在行政许可法生效前夕,国务院决定保留500个行政审批项目,并设定为行政许可(国务院令第412号)。其中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核发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这一项行政许可显然不可能在现有的行政许可法下在存废的层面实质受到挑战,但根据上位法对下位法的制约,其合理性在行政许可法生效后显然应重新评价至少应该听取意见,否则政府这一颇显仓促的国务院令就有规避法律的嫌疑了。遗憾的是,我们至今在出租车的行政许可上没有听到开听证会或论证会的通知。但它是完全符合行政法的,因此在具体行政许可案例中相对人在现有的行政许可法下根本不可能制约行政许可的设立。
二、行政许可最初目的――行政监管职能的缺失
作为事先干预的手段,行政许可从性质上讲属于政府的微观监管职能,只是监管机构的一种监管手段。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中也可看到,立法者在对行政许可分类描述时也阐述了这几类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目的。是通过公权力对承载特殊使命的行业进行监管。而在政府把经营执照发给公司,公司来决定司机的录用过程中,公司拥有了过大的先合同权力,而类似于运营权这样的在该行业决定生死存亡的权力本该由政府或行业协会等非牟利性组织依法公平而严格地授予实际承载着公共安全的司机。因此,最初的行政许可基本目的落空,即现有的公司化的许可根本不能做到对司机资质、职业素质的考核与限制。因为我们把对司机考核的权力给予了同样与急于盈利的出租车公司,而拥有公权力的政府或行业协会又缺乏必要的事后监督,就等于政府根本无法做到在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目的,而只能对承载这公共安全的司机们进行间接管理。这一是不利于公共安全;二是不利于保护司机的合法权益。所以有了上面所讲述的公司的新的“生财之道”。我们可以把这一切归结为权力的错位与监管职能的缺失。
笔者认为,出租车行业整改后出租车公司对司机们的盘剥现象更为严重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并没有从潜在的行业利益出发,而是从市场上现存的大公司的利益出发进行整改。在市场能够自行调节的前提是市场的自主化,如果在自由生产、自由交易都受到政府限制的情况下,出租车行业的原生态自然运营模式已经被公共政策彻底粉碎了。而我们并不能从这些公共政策中根据法律经济学逻辑推导出公共利益的提升。而只能得出的必然结论是,出租车公司利益的扩张和司机与乘客利益的减少。为了公共利益的政府硬性调节,如果说还可以被公众所接受,那么明显成为大公司利益代言人的政府限制市场自身调节的行为就无论如何也不能让人接受了。这也与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冲突。
三、在现行政策下出租车公司及内部管理与司法监督的缺失
1998年在有关部门参与的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经验交流会上,一位公司经理做管理经验介绍说,他们公司没有欠管理费的。其他公司问是什么办法,他回答:严管。凭借政府有关部门赋予的经营权,出租车公司就可以轻易地对司机进行“初级管理”。
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2次审判委员会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中说:“……第四,目前,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及统一制作的格式合同,有很多不规范之处,有的还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不利于此类纠纷的处理;第五,虽然自1994年以来,在市政府的主持下,我院与市劳动局、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就如何解决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问题曾经协调过几次,由于当时情况十分复杂,通过诉讼难以控制局面,最后决定法院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
整改前后获利最大的就是垄断型的大公司,而中小型公司和司机的利润都有明显的下降。而在市场准入的事后监督中,公司化的管理更是显得不利,甚至在管理中屡屡出现侵犯出租车司机权益的事件,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属性注定使其较少地关注公共利益与司机阶层的利益,甚至在某种层面上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与司机的利益是矛盾的,他们而更注重司机的承租金。政府却把出租车这样一个承载着公共事业的管理权完全下放给利益取向甚至与司机利益相冲突的公司手中,并严重缺乏对这一管理权的必要事后监督。在公司取得极大的利润后却很少对司机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再加上大部分利润被公司盘剥,更加促使了出租车司机拒载等行为。可见现行的市场准入与行政管理维护的是出租车公司的利益却对乘客的利益、司机的利益弃之不管。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情况
(一)抓领导,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扶余县政府高度重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今年1月6日,总理在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之后,2月初,县政府就成立了《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刘永德同志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
二是统一思想,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精神的落实。县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大会精神的落实工作,各部门负责人都能够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与宣传,亲自组织人员认真学理、洪虎省长和常晓春副市长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使全县各级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许可法有了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三是召开会议,全面部署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5月27日,县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常务副县长代表县政府作了重要讲话,从全面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等三个方面,对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二)抓培训,提高行政许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的认识和掌握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因此,扶余县政府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做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要内容。6月19日—20日,县政府举办了全县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干部、从事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共698人参加培训班,培训班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常务副主任王启业、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赵旭东同志来扶余讲座,省法制办领导从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行政许可的种类,原则及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实施程序,行政许可费用、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行政许可法》做了深刻细致的讲解,收到了较好的培训效果。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有了更深的认识,有效地提高了全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抓主体,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是制定了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方案。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县政府于6月1日—7月13日,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在5月27日召开的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就下发了《扶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部门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清理方案,认真开展好这次“双清”工作,及时上报清理结果。
二是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经过各部门自行清理、县政府法制办集中核对两个阶段的清理工作,扶余县将第二轮清理后保留的审批、核准项目153项,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这次清理共取消审批、核准项目43项,工商、水利、物价、建设、交通、统计部门又新增加审批、核准项目23项,扶余县第三次清理后最终保留审批、核准项目133项;此外,将第二轮清理后保留的75项最终审批权不在我县但需要经我县初审上报的审核项目取消了30项,保留45项,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53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进行了确认,最终保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38个,其中行政机关33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5个,取消不合法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15个。扶余县“双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四)抓建制,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
一是建立健全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扶余县政府重点加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下发了《扶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及各行政许可机关抓紧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制度》、《行政许可收费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度》、《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及联合办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能上墙公开的要上墙公开,给行政许可申请人以知情、听证和监督的权利。我县的行政许可行为已经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是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程序。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定程序性,改变以前重视主体,忽视程序的现象。我们重点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听证程序,以及应当场行政许可而不当场许可,应一次告知而不一次告知,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而不公开招标拍卖等程序性较强的工作环节和工作内容,进行了重点培训,使全县行政许可行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少了因程序不合法而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按照县政府下发的检查通知,县法制办对行政许可部门上报的自检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利用一周时间,深入到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土地、林业、建设、卫生、计经、交通、水利、农机、人防、文体等10个部门进行了检查,对制度建立情况,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停止执行情况、依法定程序许可情况、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扶余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总的贯彻实施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是个别行政许可程序仍需完善。在行政许可的程序上,我们虽然下了很大功夫,培训中也做为重点进行了讲解,但通过自检,仍然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受理、审查、告之、审批、送达、听证等程序上,还存在不规范的做法,还有死角死面。主要原因是个别部门和单位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不够,研究不透,还没有完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法定程序办事。
二是有的部门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该公开的还没有全部公开。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许可法颁布时间较短,一些部门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认为有些制度可建可不建,有的虽然建立了,放在办公桌里没有上墙公开。这方面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是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处于启动阶段。行政许可法要求建立的“一站式”审批服务,政府需要建立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扶余目前仍处于各部门“一站式”审批的阶段。主要原因是地方从事行政审批的单位和三权在上的行政审批单位想在短时间内全部纳入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需要上下协调和进一步沟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人员的培训。按照省、市要求,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对《行政许可法》了如指掌。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对从事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重点培训,确定其审批资格,对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坚决调离审批岗位。通过重点培训,全面提高我县行政许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使行政许可工作完全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许可项目,建立有关制度,规范许可行为,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要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学习和宣传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许可项目的设定范围、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收费以及违反行政许可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知行政许可法内容。结合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把行政许可法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参加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衔接落实。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省合并在一起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县部门分别立项的要分别予以取消;对许可项目处理把握不准的问题要逐级请示,严防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对本级本部门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要进行认真核对和规范。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因有了新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要尽快办理移交手续,由新的实施主体实施许可;对存在职能交叉的保留行政许可项目要尽快确定由职能最直接的一个部门负责,避免出现许可空档和重复许可问题;对因许可项目调整或许可职能重新划分需对“三定”规定作出调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相应作出调整。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坚决杜绝和防止新的违法许可项目出台。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项目,通过其他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要及时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三、完善和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未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已经建立制度的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形成用制度规范许可行为的有效机制,要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权公开透明运行,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内容之外,许可部门都要编制行政许可职权目录,制定行政许可流程图,并与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许可期限、收费标准、许可结果以及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或集印成册,供行政许可申请人领取和监督,防止暗箱操作。要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许可操作规程,明确各个许可环节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减少许可环节,简化许可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以最大限度减少许可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许可随意性。
对依法应当由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分别实施的同一许可事项,本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会办部门意见,会办部门要按时反馈意见,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回复许可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实行“窗口许可”,做到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积极推行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一站式并联审批的模式,积极推行“网上许可”,使政府的工作更加严密、规范,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四、严格规范行政许可案卷内容。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对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予以规范。案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人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准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不予受理许可的理由、听证笔录、承办人的审查意见及领导审批意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检查记录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许可案卷建档内容和案卷格式,于*年8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梳理行政许可依据,分解行政许可职权,明确行政许可的标准和执法责任。对行政许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许可权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履行职责,、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六、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监管。要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要求,认真做好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及规范管理工作。有重点地培育发展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尽快将行业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科学界定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的职能范围,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检疫、检验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职能移交行业组织。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模式,使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能够规范地承担起政府部门转出的部分职能。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切实抓好行政许可工作的落实。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开展自查和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于*年6月底前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将在今年下半年对全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冀政办函〔**〕4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
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政府法制办和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全市各级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案卷及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情况。重点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卫生、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许可项目较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进行抽查。
四、检查内容
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全面停止执行;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委托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许可项目是否有合法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公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许可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收费是否全部上缴财政;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建立的实施行政许可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实施;许可案卷是否建立,内容是否完备规范;是否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查询;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五、时间步骤
检查工作从**年10月9日开始,至**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自查、检查和抽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各级各部门自查。从**年10月9日开始,至**年10月25日结束,各级各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内容和标准》(附后),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真实记录存在的问题,认真归纳整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阶段,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对所属部门进行检查。从**年10月26日开始,至**年11月9日结束。对所查部门按照检查内容和标准,根据总分分类计算分值,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督促整改。
第三阶段,迎接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组织的抽查。从**年11月10日开始,至**年11月30日结束。被抽查单位由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临时指定。
六、具体要求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汇报 文章作者:zzzlyb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6月15日20:53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汇报 xx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即将一周年了。一年来,镇党委政府采取多种举措,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通过一年的实施,镇机关干部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部门职能转变加快,行政执法体制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有效地保护了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群众负担,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全镇中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一是认真组织公
务学习。去年3月份,我镇52名公务员 全部积极参加了由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在区委党校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学习班。二是认真组织职能部门学习。去年八月份和十二月份,我镇举办了两期机关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的《行政许可法》培训学习班,同时,镇司法所还在去年十月份的普法培训班上进行专题授课。三是认真组织《行政许可法》宣传活动。为了进一步掀起在全镇学习行政许可法,执行行政许可法热潮。我镇在镇主干道拉6条横幅,在全镇主要道口张贴120多张宣传标语,还印发了300份《行政许可法》宣传小册子,发放到各村,并利用逢集时间组织土地、建房、工商、水利、经管、财政等部门上街设摊咨询,为群众提供服务扩大宣传氛围。 二、积极实施行政许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年来,我镇在对开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回头看”检 查中,得出贯彻《行政许可法》就是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一是认真执行行政许可审批制。一年来,我镇继续按照 上级部门要求和国家规定,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对已取消的许可事项,坚决执行、不增加项目,不乱收一分费用,保证上级精神落到实处。如农业税费停收到我镇财政部门不折不扣执行这一规定,没有向群众收取1分钱。镇土地、建房部门按照上级审批的许可范围,认真执行审批事项,执行收费标准,对一些困难户在办理费用上,低于规定标准。 二是不断完善行政许可收管分离制。一年来,我们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完善并实施收费与监管相分离、罚缴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支出相分离制度,做到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法定依据,收费主体、项目、标准符合规定要求。收费金额必须统一入政府财政专户,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保证了分离制度不留于形式。 三是积极推进服务项目前沿制。服务大局、服务经济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实施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镇紧紧围绕经济发展这一中心,按照要求,对全镇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把政府行政行为项目公布于众,增强工作透明度。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把服务项目向前延伸、向前靠近。去年,政府投资30万元在政府大门口建设了财政、建设、土地、经济林果、羊业发展大厅,实施一站式服务。在推进服务项目向前靠近的工作中,不断变管理型和服务型,变接受办理型为主动下基层服务型,采取许多举措,服务经济,方便于民。 三、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年来,我们不断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 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了良好的行政执法社会形象。 一是加强程序建设。加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规范,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和回避制度,机关行政部门把行政许可的程序公布上墙,许可收费标准公布上墙。突出行政程序对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规范和制约,向社会公开作出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为了进行规范执法主体,我们先后出台了首向负责制、末位淘汰制、承诺公开制、述职述廉制、民主评议制、监督管理制等制度,以制度不断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人员资格制度。一年来,我镇一方面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另一方面,把年龄青、业务强的骨干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上,充实力量,使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四是加强监督建设,为了强化行政内部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镇行政执法部门都聘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为行风监督员,定期听取他的意见,根据各职能部门的特点,镇
人大、纪委,去年组织人员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和述廉工作,建立了较为良好的监督机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重大职责,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证法》过程中,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与先进地区相比,与服务经济的要求还存在距离,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要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x镇”、建设“法制x镇”而努力工作。 2005年6月7日 文章出处: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一、行政许可法明确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传统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义”,它简单地将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对立起来,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习惯于“管”字当头,“罚”字殿后。而现代行政法则是以“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基础,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价值比较上,它视两者是互相一致的;在道德观念上,它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可以互相信任的。因而,政府行政行为的理念就是服务,以实现个人的合作。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为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即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公民的参与下所作的一种服务行为。所以,现代政府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职能主要是给付职能或者称之为服务职能。
行政许可法把便民、高效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出浓重的亲民、便民的服务色彩。它要求政府不仅是管理的政府,更应该是服务的政府、便民的政府。它规定行政许可既可以由行政相对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委托人提出;规定可以用现代化手段提出许可申请;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应由行政机关免费提供,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许可的办事程序公开公示等,充分体现出了“服务是政府天职”的现代政府理念。这就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服务就是政府的天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
二、行政许可法确立了有限政府的观念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其不仅要发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分配资源等作用,其结果就是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长期以来,政府的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张,管理触角延伸到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而行政许可法则是严格限制了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例如,《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就规定了四项不必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只要以上述四种方式可以规范的社会关系,都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这充分表明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作用应当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现代政府应当是一个有限的政府而不应是一个“保姆式”的政府。
三、行政许可法树立了法治政府的思想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约束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记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于是,在实践中不断出现了争夺审批权、漠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等现象。而事实上,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也就是其履行职责的过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和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证许可法的重要贡献,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行政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倡导了责任政府的理念。同时,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借行政许可争权夺利,在行政许可权的设定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比行政处罚法更加严格。它排除了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可能性,规定只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剥夺了较大市的政府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充分体现了现代政府应当依法行政的思想。
四、行政许可法强化了透明政府的准则
信息公开、透明现今已经逐渐成为了现代政府的行为准则和目标。信息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主体、依据、程序应当是公开的;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应当是开放的,公众可以依法参与。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程序,审查、决定程序,听证程序等,将信息公开、透明的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并规定了起草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公开透明。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同样规定有定期评价制度。通过规定这些措施,行政许可法不仅保障了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促进了政府行政措施的公开透明。
五、行政许可法强调了诚信政府的概念
诚信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设社会信用,首先政府要讲信用。如果政府在决策上随意性大,甚至出尔反尔,其结果不仅是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会损害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而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要做到:一是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政策要相对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给百姓明确的预期;二是所作的决定、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三是因客观原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策、决定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百姓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要依法予以补偿。
六、行政许可法实现了人本主义精神
人本主义精神是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而行政许可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趋势。其立法宗旨之一就是方便群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要遵循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法以民为本的鲜明特色。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要认识到,经济发展并不是社会的终极目的,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培养人、塑造人、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标,从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和帮助人的层面入手,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因此,从公民的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实现了公民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次真正的回归。综观我国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最成功之处就在于通过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确立了公民个人的市场主体身份。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有200多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赋予了公民个人市场主体的资格。但是在经济生活中,公民个人的抱怨却并没有减少,因为他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究其根源,就在于这些法律规范虽然承认了公民具备了市场主体能力,却并没有从根本上交还公民作为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则标志着公民个人权利的真正回归。因为,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公民个人能够真正成为权利的主人,以前束缚公民的的众多行政审批事项交由他们自己自主决定。行政许可法为公民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同时,由于行政许可制度可以通过保障追求适度的个体利益来增进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同时兼顾,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得到有序增长。所以,政府运用行政许可调控经济运行、规制社会秩序时,也可以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两方面)的增长,实现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双赢局面。
版权所有
政许可法的意义; 2、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3、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 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享有的权利; 5、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7、
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规定; 8、
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工作的影响。 三、
宣传方式 1、领导电视讲话;2、举办电视专题;3、开辟报纸专栏; 4、悬挂标语横幅;5、书写墙报板报;6、张贴彩色标语; 7、散发传单资料;8、现场解答咨询;9、其它宣传方式。 四、 活动形式 宣传活动要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除了分散自主宣传外,还要组织起来在5月14日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集中宣传。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各乡镇要在政府门前和主要街道组织好上街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咨询活动。 (二)
县直各单位集中在府前街和梅花路进行宣传。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1、
府前街的宣传活动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参与单位有发展计划科技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局、农业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和建设局。具体分工如下: ①每个单位印发传单2000份; ②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国土大楼前设立咨询点一个,并组织10个人参加。咨询点由法制办主持,上述各单位参与,参与单位各组织4个人参加; ③人事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和民政局各负责在办公点附近的府前街上悬挂一条标语横幅,其中人事局的标语横幅挂到县政府大楼前; ④发展计划科技局、水利局、计生局、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各负责在府前街上张贴彩色标语20条。 2、梅花路的宣传活动由卫生局牵头,参与单位有经贸局、教文体局、安监局、林业局、环保局、质检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检局和法制办。具体分工如下: ①每个单位印发传单2000份; ②卫生局负责在盖板桥上设立咨询点一个,并组织10个人参加。咨询点由法制办主持,上述各单位参与,参与单位各组织4个人参加; ③林业局、安监局、质检局、教文体局和公安局各负责在办公点附近的梅花路上悬挂一条标语横幅,其中林业局的标语横幅挂到县宾馆大楼前; ④环保局、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检局和法制办各负责在梅花路上张贴彩色标语20条。 五、 宣传行政许可法的参考标语 1、
依法许可,利国利民; 2、
规范行政许可,严格依法行政; 3、
用好许可之权,担好许可之责; 4、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又一标志; 5、
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 6、
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 7、
把行政许可知情权交给老百姓; 8、
努力践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9、
忠实践行行政许可; 10、
行政许可权是人民赋予的; 11、
行政许可要公开、便民、诚信; 12、
依法许可,服务第一; 13、
学习行政许可法,贯彻行政许可法; 14、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体现了“合法、高效、便民、公正”的立法精神。行政许可法在许可的设定、程序、监督与责任等方面,均颇多创新,必将推进我国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对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产生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也应看到,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能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不能为完全实现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提供司法保障,在今后的行政许可诉讼中必然面临诸多问题。
一、行政许可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
根据行政许可争议的性质,可将行政许可诉讼原告的资格界定为以下四类:(一)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直接针对的人,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权利人,就其许可申请或其已得到的许可权被否认、被拖延或被撤销而引发争议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二)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影响了其在该行政管理领域内的公平竞争权而引发争议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三)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影响了其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权益(如相邻权)而引发争议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四)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影响了其他人基于对该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信任而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如卫生行政部门给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颁发行医执照,其他人基于对该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信任到该处就诊,由于行医者不具备专业能力而造成就诊者伤亡而引发争议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但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只对前三类作出明文规定,而对第四类行政争议的提起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无明文规定。若参照原则性规定,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则在理论上尤其在审判实践中会出现争议: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究竟是谁?哪一种关系才算法律上的关系?关于这一点,无论行政许可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即使法官根据自己的认识认定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行政诉讼的时效也制约着被侵害人通过司法救济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颁发了行医执照,就诊者基于对该行政行为的信赖而受到庸医的伤害,因为伤害结果可能发生在法定起诉期限以外,很可能法院依照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则被侵害人合法享有的权益被随意剥夺,却得不到救济和监督。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二、行政许可诉讼被告资格的界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这是所谓的“并联审批”,其目的在于减少审批手续,方便申请人。同时,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审批与监管并重原则,一方面,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监督。立法者的初衷是制度改进后使得腐败现象减少,社会收益增多,但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与之不衔接。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责任,如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等。这些执法权在原有行政机关仍然存在的情况下,被行政许可法授予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在针对这些行政行为的诉讼中,行政许可诉讼被告的资格如何认定?其行政主体地位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职权法定原则有冲突。
三、行政许可受害人的法律救济
经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在现实生活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经常发生,当加害人以已经行政许可为抗辩时,受害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当加害人提起经行政许可的抗辩时,受害人提起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审查。接下来的问题是,随着审查结果的不同,该类案件应该如何进一步予以解决?具体说,如果行政许可合法,判决维持,那么受害人的行政诉讼没有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因为根据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裁判只有维持、撤销、改判、确认、重作等几种形式;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根据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无法给予国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救济。如果行政许可违法,虽说可以一并解决赔偿问题,但还会引起行政机关向加害人追偿,依然不能在一次诉讼中全部解决问题。如果受害人直接以加害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必然要对行政许可进行实质性审查,即构成审判权(主要指民事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不当干预,混淆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界限,尤其是对法院内部行政庭和民事庭的划分造成了冲击。
四、无过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权利人,就其许可申请或其已得到的许可权被否认、被撤销、被确认无效时的法律救济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一户农民承包了三十亩土地,期限三十年,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经乡政府批准,由乡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后,该户农民向农田投入了十余万元基本建设资金。承包不足五年,村委会要收回土地进行土地调整,纠纷产生。乡政府对争议作了处理决定,撤销乡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理由是未按河南省委办公厅豫办19982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前未制定调整方案,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未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未对人口基数、土地面积、调地方案、延包方案结果进行三榜公布,直接发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没有乡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证书没有编号。该案经过复议起诉至法院。调整方案、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记录被告没有提供,原告以这些证据是由被告保存为由不能提供,因为被告主张没有发生,法院不能依职权责令提交,所以法院认定没有调整方案、会议记录;全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都没有乡长签字,证书都没有编号,都没有履行颁发证的程序。最终法院认定乡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程序违法,只好判决维持乡政府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处理决定。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农民对乡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没有任何过错,作为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民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去审查承包合同和乡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行为程序是否违法,或要求乡政府规范证书。乡政府发证发的有道理,撤证撤的也有道理,想发就发,想撤就撤。没有过错的行政许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想提起行政赔偿又没有一个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支持,以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其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济。若对发证行为起诉,则面临举证、诉讼时效等诸多问题。
五、公平竞争权行政诉讼的事实依据
行政许可,相对于得到许可的相对人来说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相对于未得到许可的相对人来说则是一项限制性行政行为。尤其是在排他性行政许可中,必然会影响其他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从而使其难以获得相应的权益,实际上也就是可期待利益的减少。这时,具体行政许可行为波及影响了其在该行政管理领域内的公平竞争权益人,即认为赋予他人行政许可的行为实际造成了限制或剥夺其公平竞争权的人,就其行政许可的公平申请权或要求排除赋予他人排他性许可的独占权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中不可避免要遇到这些问题。从理论上说,凡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均有获得该许可的资格。但是,出于客观管理的需要,如某项生产许可在当地即将饱和,许可机关就有可能只赋予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促进竞争并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从而更好地实现许可的目的。如何找到行政许可权行使的依据,即如何认定许可的相对人是最优秀的相对人?它的标准是什么?行政许可法没有给我们一个量化分析的规则,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就缺乏了赖以裁判的事实依据。
一、主要成效
(一)促进了行政观念的转变。我局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并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市林业局作为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是部门职责所在。在行政管理中,强化了法律意识,认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受监督,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审批就是服务”、“服务就是职责”的行政观念。
(二)规范了行政审批的程序。我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涉及林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审查、清理,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项目一律取消。通过清理,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保留16项。同时,制定了《××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对行政许可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收费管理、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告知、接件、审查、退件、决定、送达等环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使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推动了审批方式的创新。我局始终以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为重点,不断推进行政审批方式的改革和创新,使行政审批效率大大提速。我局对本系统内涉及多个下属单位、科室的审批,统交给一个单位或科室牵头办理,从而减少了审批环节。同时,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我局分别在公众网站和办公场所,将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既方便办证群众浏览查询,避免因不熟悉情况而拖延办证时间,又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并为我局下阶段实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局审批时限比承诺时限大大缩短。
二、主要做法及体会
(一)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切实转变行政观念。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办公会,对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了统一部署。去年,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市统一组织的学习,各业务科室还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采取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熟读行政许可法的各条章节条文,为贯彻行政许可法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通过学习,全局上下都树立了“行政就是服务,管理就是提供社会服务”的观念。认识到,只有让《行政许可法》在实施中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杜绝乱审批、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二)加强机构建设,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的作用。
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后,我局专门设立了法制科,主要承担林业普法教育、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工作。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局又及时设立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挂靠法制科。主要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举行行政许可听证会、督促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接受行政许可工作申诉检举、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行政许可的相关服务工作。从而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打下了基础。
(三)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是行政许可法赋予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而落实监督重在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是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贯彻实施林业行政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保障。我局先后出台了《××市迹地更新管理规定》、《××市木材运输证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并编制了《××市林业局林业执法责任目录表》和《××市林业部门行政处罚一览表》,确保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为规范林业管理打下了基础。去年,我局在原有基础上,对林木采伐审批、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核、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查处没收野生动物的处置、森林公安派出所管理、山林纠纷调处等作出明确的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办事、办案程序。通过完善制度,规范了林业行政管理,有效地促进了广大干部职工服务观念的转变。
(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为推进依法治林,我局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了廉政建设责任书,级级抓好落实。在行政审批、审核中,严格执行审批规程,先由承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局领导审批,重大审批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坚决杜绝“吃拿卡要”行为和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依法管理和监督,促进林业依法治理。
加强依法管理和监督是确保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为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我局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目前,我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均按规定通过资格审查、资格考试,持有《林业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执法,维护了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全市所有林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每年都参加国家和省林业局举行的普法考试,合格率达100%。
二是加强执法程序监督。我们规定,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案件的查处,既严格执行实体法,又严格执行程序法,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恰当、程序法定的要求。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要求严格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格式省林业局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文书,填写基本规范。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罚没财物按规定处置。
三是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我市林业部门在办理审批《森林采伐证》、《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等行政许可审批时,承担办理工作的业务单位,严格依据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做到高效、高质地办理。对各项审批、服务项目主动向社会公开申办条件、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一些问题还有模糊认识。本文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浅见。
一、关于免除行政许可申请人举证责任的正当事由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举证责任中负有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的初步证明责任。但是,申请人如果因行政许可机关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免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作了明确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呢?因为在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的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明明提出过申请,但行政机关后来找不到申请材料了,便声称没有收到这个材料,这是不是就可以推定原告没有申请呢?不可以。这样一来,所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被告都可以以没有登记为由说原告没有申请,以此来逃避败诉后果。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法院审查申请人是否已经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过申请,首先看该行政机关是否有完善的登记制度,是否对其他人在申请时递交的材料都给了收据。若不是对所有交了申请的人提供收据,那么,就没有理由说相对人没有提出申请。因此,就应推定原告提交了申请。
关于这一点,有关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已有不少行政机关因为许可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案例。
二、关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强调的是:1、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凡是行政许可法与该条规定的期限不一致的,应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为准;2、行政机关规定的比法定行政许可决定期间更短的期间,其符合立法本意,没有突破法律规定,与设定期限所要达到的高效便民目的一致,则可以拘束行政机关。但如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的,则其规定无效。3、行政许可法除对延续行政许可申请逾期未作出的视为默示许可外,其他的申请在有效期内未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能视为同意该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4、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根据--发〔2005〕-号文件的要求,我局于2005年6月下旬至7月--日对全县林业行业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林业局党组于-月--日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局长--同志为组长,副局长--、--二同志为副组长,--------为成员的自查自纠领导小组。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专题会上,党组书记、局长--同志组织参会人员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并对全县林业行业《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相关事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
二、坚持依法行政,行政行为规范
在依法行政上,我局主要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省天然林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省绿化条例》、《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行政,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加强对职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我局曾多次集中组织机关、直属单位、基层林业站人员培训,实行严格考核制度,大大提高了林业行政人员素质,逐步规范了林业行政行为。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依法行政
对林业行政许可项目,我局始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凡是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提出的许可申请,我局均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的规定,严格审查,依法准予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并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合法使用资金
林业行业收费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收取规费,我局始终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计算单位、范围、对象收取,出具专用票据、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杜绝了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分违规违纪现象。对任何有合法来源的资金,实行严格的审计审批制度,做到合法使用资金。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审批过程中,个别法人、业主在征占用林地时,对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不能及时提交,导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材料不能如期报送。
2、在省道--线改建过程中,个别行政管理单位,在给农民补偿问题上,一再推延,致使线东段公路改建征占用林地到现在不能报批。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3、林业行政许可中,在办证环节上个别职工政策水平、业务素质欠缺,有待进一步提高。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政府部门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和枢纽,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职能的实现、行政工作效率和水平,而且对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着示范和引导作用。在2004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王众孚局长提出要把2004年作为诚信建设推进年,努力建设信用工商。信用工商首先要求的就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机关的示范带头作用,其目标是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提高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度,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
已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信用政府的理念。工商部门作为我国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行政机关之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将有力地推进信用工商建设。首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推进信用工商建设的巨大动力。《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须为民、行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提升工商部门的公信力,必将极大的推动工商部门的信用建设。其次,《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推进信用工商建设的法律保障。王众孚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信用工商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加强诚信教育、健全诚信制度、惩戒失信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如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高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听证制度,告知制度,时效制度等等,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机关诚实守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违法行政、不守信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为工商部门健全诚信制度、惩戒失信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商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信用工商建设结合起来,以《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为动力和保障,大力推进信用工商建设。
一、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执政为民。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法律授予的,根据现代法制的理念,对行政机关来说,法无规定辄禁止;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法无禁止辄自由。依法行政是建设信用工商的前提和基础,工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许可,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漏位;按照法定的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既不故意提高标准,也不放宽标准,对符和条件的依法准予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许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严格遵守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告知、说明理由、时限、告知救济权利等制度。在程序和实体上保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树立执政为民的形象。
二、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立信于民。法治政府必然是阳光政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暗箱操作只能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隔膜感和不信任感,我国在加入WT0时对透明度原则也作了郑重承诺,因此政务公开是立信于民、立信于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到政务公开:(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要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二)信息公示,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三)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对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告知第三人。(四)公开行政许可的结果,公众有权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接受相对人和公众的监督。版权所有
多年来,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如国有与私营的区别对待、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保护等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为了维护经济领域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同时顺应世贸组织所倡导的非歧视原则,工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一)平等的对待申请人。不能因申请人的身份、民族、性别、等的不同而给与不平等的待遇,更不能为了局部的特殊利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二)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不得与申请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保证行政许可便民、高效,取信于民。政府取信于民的关键是切实为民着想、服务于民,《行政许可法》解决了过去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政效率低下、老百姓办事难的突出问题。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建设"服务型工商"的要求,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除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外,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这就需要我们对接受申请的方式作相应的调整,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二)实现一个窗口对外,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三)在法定期限内尽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提高工商机关的公信力。行政许可行为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过去我国政府行为的突出问题之一。在一些人看来,行政许可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郑重的承诺瞬间可以改变,严肃的法律可以化为笑谈,似乎朝令夕改、出尔反尔是政府的特权,是不受限制的。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而且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它所带来的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而且是一种对政府的信任危机。《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做到(一)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随意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与补偿。(三)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实施的行政许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若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可以不予撤销。
五、严厉惩戒失信行为。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讲诚信的行为,要严格执纪,依法处理。增加失信的成本,努力做到要我诚信为我要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