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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合同

时间:2022-05-11 19:48: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人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人合同

第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业务员(司机),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

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

三、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司所有规定,尽忠职守,维护公司利益。

四、乙方聘用期间须服从公司安排工作,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公司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或开除处理。

五、乙方有按甲方要求收回货款的义务,如收到假币、少收货款等均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与甲方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满至年底,则奖励1000。

中途离职者,取消1000元奖金。

七、所有以上以签合同为准,不签者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请记住我站域名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程工人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通常为用工单位)

乙方: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用工形式: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工程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名称)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止。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享受_________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 工资待遇:_________(要写明确具体)

第六条 工作时间:_________(每周不超过_________小时)

第七条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_________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_________(写明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可以规定,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____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如何办理每年的邮票预定卡?答:每年从12月开始,可以去当地邮局办理第二年最新邮票的预定手续。

天津丛茵问:

经常食用味精是否对人体有害?答:味精是化学物质。吃过多的味精,会破坏人体内化学成分比例。所以,不宜吃过多的味精。

浙江叶晓玲问:

今年亚运会主场在哪里?吉祥物是什么?第:本届亚运会主场在北京工人体育场内,吉祥物是以中国稀有动物大熊猫为标志的各种纪念品。

辽宁方树轶问:

邮政编码是根据什么编写的?

答:邮政编码共6位数字,前2位代表省、直辖市,第3位代表邮政区域,第4位代表市、县邮政局,最后2数字表示搞递局。

甘肃李林问:

为了省事一年交一次团费可以吗?答:团员交纳团费主要是为了加强团员的组织观念,密切同团组织的联系。作为一名共青团员应按照《团章》有关规定,按月交纳团费。

湖南张崇文问:

传闻美国孵出了一只小恐龙现已6岁是否属实?答:这个传闻不属实。据有关部门证实,美国没有孵出小恐龙。

四川丁乙问:

劳动合同制工人能否调动?

答:这主要看单位是否同意招收的合同工调离本单位,如果同意,合同工可以与单位解除合同,再与想调入的那个单位签定合同。如果原合同单位不同意调动,合同工则不能随便调动。

上海伊林问:

姜昆收洋弟子是否属实?

答:此消息属实。去年年底,姜昆正式收下洋弟子“大山”。“大山”今年24岁,身材颀长,发色金黄,姜昆说是个大手大脚大个头的青年,他是加拿大人,前年来北京进修中国文学。

广东李森林问:

多吃辣椒对身体有害吗?

答:有害。辣椒刺激性强,人吃后,体内产生一定的热量,如果不能及时排出,积存于体内,会形成阻碍新陈代谢的不利因素。而人体接受刺激的限度是极小的。如果人体接受过量的刺激,对健康只能是有害无益。

江西熊喻龙问: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面向基层团干部招生吗?

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每年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本科生,今年将从在职的基层团干部中招收60名。另外,还面向县团一级的团组织,举办不定期的短期轮训班。

吉林石建明问:

皮大衣能用水洗吗?

答:不能。皮大衣上所含的化学成分不是亲水化合物,用水洗后,不仅不能保养皮大衣,反而会破坏皮大衣的质地,使皮大衣过早地老化。另外,用水也洗不干净,皮大衣是亲油化合物,应用亲油清洁剂清洗。

山东刘星问:

领养的孩子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吗?答:据民政部证实,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领养一个孩子没有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合法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江西金龙问:

传说今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交千元押金是真的吗?

答:这条消息毫无根据。据民政部婚姻司介绍,《婚姻法》上没有这条规定。证明、手续齐全,便可以去办理登记手续。

昆明刘军问:

我们准备在团员中开展“人人佩带团徽“活动,哪里能买到团徽?

答:购买团徽必须到团中央指定的工厂,它们是北京、上海、武汉的证章厂,可以先去函同这三家证章厂联系。未经批准,不能私自制作团徽,更不能将团徽当作商品在商店里出售。

山西吴彦姝问:

今年的世界篮坛上有什么重大赛事?答:世界女篮锦标赛今年7月将在马来西亚举行,世界男篮锦标赛今年8月在阿根廷举行。另外,今年还将举行亚洲女子篮球锦标赛。

四川张晖问:

第4篇

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款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甲乙双方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工作内容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一、 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相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医疗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为扣缴。

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第5篇

                                        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我局于1988年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将1982年以前由市计委、农委下达指标,经区、县劳动局批准录用的长期农民合同工和1983年至1986年顶换来的农民合同工,批准转为全民或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现就这批长期农民合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劳动保险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人员自1991年1月1日起改按企业固定职工参加市退休基金统筹。同时,企业应为其补缴自1986年11月(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987年1月)到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之月期间的退休养老基金。其中,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未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则应补缴至1990年12月。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已参加统筹的,企业代职工个人所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也不予退回。

二、上述人员改按固定职工参加市退休基金统筹并补缴退休养老基金后,可将其最后一次做农民合同工的工作时间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享受本单位固定职工的各项待遇。

三、各单位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进行审核,防止弄虚作假。

四、上述人员补缴退休养老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6篇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二月二十五日渝劳计发〔1988〕8号《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辞退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内。根据国务院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违纪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本人,但要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中,说明系因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制是一种有别于固定工制度的新型用工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确立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工人进出企业是通过签订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对于因违纪应予辞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规定采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进行处理,而不必沿用辞退固定工的办法。

第7篇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名单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  企业和被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办理公证手续。劳动合同期满后,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企业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二十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女工年满四十周岁、男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除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者外,应优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对不符合《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要求,或违反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订或认定其无效。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因国家政策、法规修改需要相应修改合同内容的;

(二)企业经上级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的;

(三)其他情况变化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跨市、县转移工作单位:

(一)军人或干部的配偶和子女按规定随迁的;

(二)父母年老多病,身边无人照顾的;

(三)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应解除与原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至接收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市、县以上劳动保护监察部门或工业卫生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经企业同意,参加县以上人事部门招干考试被录用,或自费考入高、中等学校学习的;

(四)本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

(五)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企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应出具证明,介绍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手续。企业由此造成的缺员名额,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可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内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擅自离职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不发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两年内不予介绍就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标准为:

(一)从事技术工种的,培训期两年,第一年每月二十九元(不含付食品补贴,下同),第二年每月三十三元。学制不满三年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和经过六个月以上对口就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培训期可以缩短为一年,待遇按培训期第二年执行;从事普通工种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工资按本企业固定工人的一级工资标准支付;

(二)培训期或试用期满后,由企业考核,按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的定级工资水平予以定级;

(三)学制满三年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后,执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标准;

(四)重新就业后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按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三至六个月,工资按不低于二级工的工资标准或按比原工资低一级的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满后,结合原工作年限和原工资水平等,由企业考核定级。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福利待遇低于本企业原固定工人的部份,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停工医疗期为:连续工龄在两年以下的,三个月;两年至五年的,六个月;五年至十年的,九个月,十年至十五年的,十二个月;十五年至二十年的,一年零六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两年。

第十五条  医疗期超过三个月的,复工时,应先试用两个月。试用期内再次停工医疗的,其停工医疗期应累计计算。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改做其他工作;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但发放数额最高不超过六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分别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企业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逾期不缴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数额为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工资中扣除,统一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予退休。缀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的,享受本企业原固定工人的退休待遇,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计算办法是,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退休前一年的月平均标准工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工作,由省、地、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市、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可按实收的退休养老统筹基金总额的3%提取管理费,其中自留2?5%的,省辖市交省0.5%,县(市)交省0.3%、交地区0.2%。此项经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

第8篇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我国出境就业人数不断增多,风险系数也随之增大。要规避出国务工的潜在风险,需谨防诸多事项。

首先,务工人员需要求招工单位为其办理务工签证。因为办理务工签证的前提是招工单位要取得该国相关部门的使用境外劳工的批文,由此可以确保招工单位的合法身份,从而降低务工人员的务工风险。如果务工人员是通过中介公司出国务工的,则需验明其是否为取得了劳动部门、商务部资质认证的合法中介机构。

其次,务工人员需注意与招工单位签订境外就业合同。合同约定内容越详细越好,如应包括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生活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伤亡事故处理等条款。且应在合同中注明出国后,招工单位还应负担务工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劳动保护用品、向当地政府缴纳保证金等事项。务工人员要妥善保存境外就业合同,因为一旦出现劳资纠纷,合同是维护权益的基本依据。

出境务工人员尤其应对两种常见的涉外劳务合同陷阱加以防范。陷阱一:劳务合同不规范甚至没有签订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用语含糊不清,如在对工作保障的表达时用的是“承担工作介绍”;对包吃、住的解释是“在办理居留证件前包吃、包住”;规定相应的月薪、底薪;甚至约定居留证件办好后,将所签订的合同全部收回,而“人”的解释是居留证件都已办理,就用不着合同了等等;更有些务工人员因轻信“人”(有些“人”是自己的亲戚朋友),甚至连合同都没有签订。陷阱二:收取劳务费时未出具相应的收据。有的“人”在收取劳务费时,别有用心地利用各种亲戚朋友的关系,且务工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又急于出国务工挣钱的心理,在收取务工人员的劳务费时不出具相应的收条、凭证,以逃避法律责任,从而使得务工人员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此外,务工人员在境外要尊重当地的法律、风俗等,如遇到问题或冲突,切忌不可采取过激行为,而应通过向当地有关部门或中国大使馆求助等来解决。

第9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 A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基本原则

1、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实践中,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是基本的原则,因此对于违反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仅涉及建筑市场行政管理或者施工合同的履行行为,不影响建筑市场整体经济秩序的强制性规定,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遵循工程规范与工程惯例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需符合通行的工程规范和习惯做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中,如果法无明文规定时,即可参照适用。

3、法律判断与专业判断相结合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既需要工程的专业知识,也需要法律的专业判断,应将法律判断和专业判断有机结合起来。

4、利益衡平原则

我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需要立足施工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控制、限制、补充及调整等四种功能,维持建设工程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工作及报酬对价关系,合理分承发包双方的风险。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实践面临的问题探讨

1、关于实际施工人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系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由于该条规定突破了合同性原则,在司法适用上面临很多难题。

1.1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于施工队、班组能否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笔者认为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应看其是否属于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属于施工企业内部职工或者不具有合同主体身份的施工队、班组成员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也不能基此身份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对于层层转包情形是否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笔者认为,从实际施工人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只有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等从事工程施工的最后手的承包人才属于实际施工人,对于中间环节的违法转包人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1.2未追加当事人的处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讼。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可以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实践中常见实际施工人以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讼不追加发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不追加实际施工人,两案的受理时间、受理法院、审理思路、审理方式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引发当事人矛盾激化。为查清案件事实,避免上下手之间结算结果的矛盾,笔者认为,无论在哪一手结算时,宜将相关的主体追加为当事人,以完整地查清事实。当事人不追加的,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

1.3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责任的承担。《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责任的权利。但如果发包方与承包人就工程款问题尚未结算时,如何判令发包方承担责任?实践中出现该规定有被滥用的现象,实际施工人在上一手承包人结算工程款时,一般都将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而法院往往不分情形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请,判决发包人与承包人连带承担偿付工程款的责任。笔者认为,在审理涉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时,原则上仍应首先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上一手承包人给付工程款。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已经或者可以结算清楚,欠付工程款范围明确,方可依法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

1.4层层转包中转包人的责任。在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均承担责任,对此应否支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所有转包人基于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一手转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笔者认为,第一手转包人仅应承担欠付责任,理由如下。

1.4.1实际施工人不能因无效合同而受益。如果合同有效,实际施工人仅能向最后手的转包人主张权利。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过错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享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仅应就第一手转包人尚欠的工程款主张权利。

1.4.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转包人已因转包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1.4.3从法理上讲,转包合同无效,转包人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不应超过合同有效应承担的责任。

2、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法律规定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定,但也被法律实务界的人士认为该条规定属于“冬眠条款”可操作性不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该条法律规定作出过一个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承认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一般优先权性质,但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的相关问题并未作出细化规定,审判实务工作中对此的做法也是不尽统一。主要是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适用留置方式分歧较大。一种司法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能适用留置方式。另一种司法观点则认为该判决书并非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可以适用留置方式,而只是说在留置错误的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问题,但留置错误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可留置性,两者属于不同的独立法律概念,不应混淆。

笔者简单归纳以上两种观点形成的基本原因还是主要在于对建设工程法律性质认识的分歧而导致的结论不一。认为不能适用留置方式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而《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不动产不能适用留置方式,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不能适用留置。认为可以适用留置方式的观点即是前述所述的认为建设工程不属于不动产故而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

3、关于表见的认定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出现项目经理超越职权范围,对外购买材料或借款,此时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涉及到表见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以项目经理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应严格认定表见行为。不仅要求无权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权。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3.1项目经理以自己名义购买材料或借款的责任承担。项目经理以自己名义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借款形成的债务,应由谁承担偿付责任,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材料或借款实际用于工程,即应由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由项目经理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因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材料供应商或出借人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是项目经理本人,故供应商或出借人应向项目经理追索款项。如果项目经理将材料或借款实际用于工程,可由其再向承包人主张返还。

3.2善意无过失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在建设工程领域,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可以否定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明显损害建筑单位利益的;②权利人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明显非该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或材料供应量明显超出该工程建设需要量的;③缔约时间在工程竣工结算之后的;④项目经理所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不具有牵连性;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事实,仍同意行为人以建筑企业名义与之发生交易的。

结束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直以来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会涉及到众多的法律规范、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的专业性问题需要注意和把握。

参考文献

第10篇

案情:

原告李飞系经营竹片的个体从业人员,被告张明系个体运输户。原、被告于2003年5达成口头运输货物的协议,双方没有对货物的包装形式进行约定。被告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原告雇请工人装货上车。在装货完毕后,由被告提供绳索和铁链,由原告雇请的工人进行捆绑(包装),由于铁链锈蚀而断裂,导致正在车上捆绑的工人从车上摔致地上受伤,原告因替工人治伤形成损失3600余元。原告李飞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明承担这3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对3600元的损失由谁承担产生如下三种意见:

分歧:

一、由原告李飞承担这3600元。理由是被告按习惯提供绳索(铁链)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提供的铁链并不能必然导致原告损失。是一种出借铁链的行为。而所造成的损失是原告雇请的工人在履行合同时对货物进行捆绑(包装)中造成的,是原告检查不力,指挥捆绑操作不当,且没有安全防范措施,没有认真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因过失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二、被告张明承担这3600元。理由是被告按习惯提供绳索(铁链)给原告进行捆绑(包装)是其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所提供的铁链必须能正常使用。因被告提供的铁链质量不符合标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原告雇请的工人在捆绑(包装)货物中因铁链断裂受伤。因此被告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不符合标准,属于违约,因违约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三、原、被告共同承担这3600元。理由是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没有对货物的包装形式进行约定,只能按交易的习惯平等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此类货物运输合同,在履行合同中提供绳索(铁链)是承运人为履行合同协助的附随业务,对货物进行捆绑(包装)是托运人的附随义务。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铁链锈蚀,质量不符合标准,李飞雇请的工人在包装中因被告提供的铁链断裂受伤给原告造成损失,而原告没有对被告提供的铁链进行检查,盲目包装,指挥捆绑操作不当,无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尽到对自己雇请工人的劳动保护责任。

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中,被告因提供的铁链有瑕疵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原告没有全面、认真履行义务,可以酌情减轻被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承担这3600元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第11篇

    案例:

    魏某,女,23岁,高中毕业后未曾工作过。1996年5月25日被招收为某百货商场的卫生清洁工,单位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其实,魏某被招工之前已被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她对招工单位隐瞒了这一病史。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她的精神分裂症发作。单位认为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但魏某的父母不服,认为她有病,单位应予治疗而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专家评析:

    这类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发[1995]1号《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已作了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魏某在应招时隐瞒了曾患精神分裂症的病史,但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其病情,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正确

第12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_______(工程)劳力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工程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划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2.主要节点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建筑施工劳务合同范文节选!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招投标文件;

4.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或行业标准规范;

注: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在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上述顺序解释,不能清楚解释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2.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3.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对施工质量底劣、技术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

4.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建筑施工劳务合同范文节选!

5.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6.统筹安排、协调解决乙方施工人员生活临时设施、用水、用______________其费用:

7.协助乙方办理现场施工人员出入证件,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八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

3.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的管理人员、安全员(持证)保质保量到位。技术工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持上岗,技工必须有职业技能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特殊工种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

4.服从甲方和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6.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7.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务工人员工资每月造册备案),承担因此项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或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及责任后果;

8.为其施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

9.进场施工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条件;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10.甲方在资金暂时不到位,业主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做到对甲方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