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0 17:00: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水权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重庆大学法学院 400044)
摘 要:本文通过对澳大利亚和美国水权制度的研究,引发了笔者对我国水权的界定、适用、取得、转让和价格等制度的思考,从而提出了水权应包括水物权和取水权,我国应建立区域性的水权制度,水权的取得包括分配取得和出让取得,组建水银行进行水权转让,水权价格包括出让价、转让价和水费等观点。
关键词:水权制度 水权界定 水权适用 水权取得 水权转让 水权价格
我国是一个缺水型国家,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水资源的缺乏与浪费现象并存。据统计,我国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多只有0.4,而很多发达国家已经达到0.7~0.8;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我国水的重复利用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75%~85%。 我国的节水潜力很大。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了建立节水型社会的目标,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推广节水措施和技术,发展节水产业,建立水市场等观点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通过建立水市场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已有2000年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转让、2001年漳河上游跨省有偿调水、2002年甘肃张掖市临泽县梨园河灌区“水票制”管理等3个成功的事例。因此,发展水市场交易应是一条有效的节水之路。但目前我国对水市场交易、水的权属、分配、转让等制度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国外已有较完善的经验。本文拟对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水权制度进行介绍,并对我国水权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1澳大利亚的水权制度
与我国一样,澳大利亚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全境年平均降水只有470毫米。早期澳大利亚的水权制度源于英国的习惯法,实行河岸权(riparian rights)制度,与河道毗连的土地所有者拥有用水权,并可以继承。本世纪初,认识到河岸权制度不适合相对缺水的澳大利亚,当时的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将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明确水资源归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调整和分配水权。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的进一步突出,可分配的水量越来越少,在部分地区已审批的授权水量甚至超过了可利用水量,新用水户已很难通过申请获得水权,于是开始规定水权可以交易。到目前为止,澳大利亚的水权交易已在各州逐步推行,交易额越来越大,以维多利亚州为例,水权永久转让年交易量为2500万m3,临时转让年交易量2.5亿m3,并已形式了固定的水权交易市场。下面以《维多利亚州水法》为例介绍澳大利亚的水权制度。
1.1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州政府对河道内的水和所有地下水拥有使用和控制权。农户对河道外的水有使用的权利,同时有从流经其土地的河道内为家庭生活和家禽饮用而取水的权利。其他取水、用水都需申请。
1.2水权的类型。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批发水权(Bulk Entitlements),即授予具有灌溉和供水职能的管理机构、电力公司的水权。二是许可证,即授予个人从河道、地下或从管理机构的工程中直接取水以及河道内用水的权利。有效期限一般为15年,到期申请更换。三是用水权(Water Rights),即灌区内的农户用于生活、灌溉和畜牧用水的权利,主要与土地相关。
1.3水权的分配。早期用水户申请取水和用水,不论其规模大小,州政府都批准其水权。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州政府开始实行水权拍卖。目前,州政府不再审批发放新的水权,要想取得水权,只能通过水权交易取得。
1.4水权转让。批发水权、许可证和用水权均可转让。水权转让可以是临时性的转让,也可以是永久性的转让;可在州内转让也可跨州转让;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新用水户通过购买水权获得所需水量,剩余水量的用户也可通过转让获得收益。水权转让必须遵守州议会制定的有关规则,主要有:(1)转让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缴纳规定的费用。(2)有申请权的部门对是否同意转让进行审批。(3)在批发水权永久转让后,出让人必须申请调整授权。
1.5水价。水权转让的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政府不进行干预,转让人可采取拍卖、招标或其它认为合适的方式。
1.6水权的转换。水权转让如果发生在不同类型的水权拥有人之间,需将用水权、许可证和批发水权互相转换。如具有用水权的农户或许可证持证人将其拥有的水权永久转让给具有批发水权的供水机构时,就需将转让的用水权或许可证转换成批发水权。同样,如果许可证持证人将许可水量转让给灌区内的土地所有者时,就要将许可证转换成与土地相关的用水权。
2美国的水权制度
美国的水权制度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的水权制度以州法律为主,呈现出地区差异性,在美国东部,如阿肯萨斯、特拉华、佛罗里达、佐治亚等州,由于水资源较为丰富,采用的是河岸权(Riparian Doctrine),而在美国西部,如犹他州、科罗拉多州和俄勒冈州等,由于干旱缺水,用水较为紧张,采用的则是优先专用权(Prior Appropriation Doctrine)。除了地区性差异以外,美国的水权制度还依各种天然水体的不同而变化,如地表水(指存在于湖泊、河流和溪流中的水体)法律就与地下水(指存在于地下水流域、含水层以及其他地面以下地方的水体)法律不同。
1.1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美国的水权属财产权,与土地所有权相连。土地所有者不仅对与土地相连的流动地表水源(如河流或溪流)和不流动地表水源(如湖泊或池塘)拥有河岸权,而且对土地下面的地下水拥有绝对所有权或抽取、利用地下水资源的相对水权。地表水的河岸权不需要办理许可证、执照或者政府批准,可以转让、保留,不会因不用而丧失。
1.2水权的类型。美国水权分为河岸权、优先专用权、混合水权和公共水权等四种。河岸权,主要用于水资源较为丰富的东部地区,与临近水边的陆地联系在一起,授予土地所有者使用流过其土地的一定份额的用水的权利。优先专用权,主要用于缺水的西部地区,内容包括三个法则:一是先占用者有优先使用权;二是水的使用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三是不用即作废。混合水权,即河岸权与优先专用权综合使用,既包括优先专用权吸收河岸权部分要素的类型,也包括河岸权经过调整后与优先专用权相适应的类型。一般情况下,河岸权优先于优先专用权。公共水权,即用于航运、渔业、商业目的(如游泳、水上娱乐、休闲)、科学研究以及为满足生态和环境要求对河道内的水资源进行保护等的地表水使用权。公共权利已经成为在评价水资源利用时考虑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1.3水权的分配。主要是优先专用权的申请。优先专用权是对水库、沟渠、泵站等人工水道的引水的优先使用的权利。其核心是优先权,专用权授予的日期决定了用水户用水的优先权,即所谓的"时间优先,权利优先"。最早授予的水权专用者拥有最高级别的权利,最晚授予的水权专有者拥有最低级别的权利。在缺水时期,那些拥有最高级别水权的用户被允许引用他们所需的全部水资源,而那些拥有最低级别水权的用户被迫限制甚至全部削减他们的引用水量。优先权除与专用水权授予时间有关,还与实际行动的时间有关。也就是说,对于同时获得优先权的两个用户,如果其中一个引水工程先投入使用,那么其水权级别就高于另一个水权用户,这就是优先专用权中的“相关溯及原则”。优先专用权的获得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①书面申请,②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受理,③接受申请,行政机构许可令;如收到反对意见,召开听证会。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优先专用权被证明无用就会被没收。
1.4水权的转让。美国的河岸权作为私有财产,可以转让,但在转让程序上类似于不动产的转让,其转让必须由州水管理机构或法院批准,一般需要一个公告期。美国有不少调水工程,对于这些调水工程的用水户,一般允许其对所拥有的优先专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另外,节约用水者在把省出的水满足其他用水户需要时也能够得到合理补偿。
1.5水权交易机构。美国西部出现了水银行,将每年来水量按照水权分成若干份,以股份制形式对水权进行管理,简化了水权交易程序,使得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美国西部还成立了以水权作为股份的灌溉公司,灌溉农户通过加入灌溉协会或灌溉公司,依法取得水权或在其流域上游取得蓄水权。在灌溉期,水库管理单位把自然流入的水量按水权股份向农户输放,并用输放水量计算库存各用水户的蓄水量,其运作类似银行计算户头存取款作业.
1.6水价。美国调水工程的受益者要取得调水,就需要支付资源水价,它包含在容量水价之中,属于一次性支付。
1.7水权的中间服务。水权交易有公正的水权咨询服务公司作中介,这一点在美国的水市场中表现得特别明显,水权咨询服务公司在美国水权交易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几乎所有的水权交易都要通过水权咨询服务公司。水权咨询服务公司的服务内容包括:①对水权的有关档案材料进行鉴定;②完成详细的水权调查报告;③做水权管理计划;④做合成地图;⑤对水权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⑥申请新水权;⑦诉讼;⑧对灌区进行审查并对灌区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3对构建我国水权制度的思考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水权制度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不仅不同国家的水权制度差异很大,就是同一国家不同州之间的水权制度相差也很大。但还是存在着一些共通的制度,如水权的界定、分配、转让、水价等,事实证明这些制度具有合理性,值得借鉴。而那些非共通的制度,如水银行、股份灌溉公司等,也因其具有个性和创新,值得我们学习和吸收。
3.1水权的界定
水权的界定、水价和水权交易市场被认为是可交易水权制度运行的三个重要环节,清晰的水权界定是水权交易的基础。在我国,对水权的界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些学者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配水量权、让渡权和交易权 ;一些学者认为,水权只包括水资源的使用权、让渡权和交易权,不包含所有权和经营权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水权是水资源产权和水商品产权的简称,同其他财产的产权一样,只应包括狭义的所有权(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对以上观点,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水权不应等同于水的使用权、让渡权和交易权。所谓水权,是指拥有水的一种资格,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资格。按照民法学的观点,对物(水是物的一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质上就是物的所有权的内容,所以,水权只应代表对水的所有权,对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是水的所有权的内容,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不应成为与所有权并列的权利。
其次,认为现行水权交易的实质是取水权的交易。按照我国《宪法》和《水法》的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对水所拥有的只是水的使用权。我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又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取水许可证。因此,我国水的使用权是通过取水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现行水权交易体现的应是水的取水权交易。从澳大利亚水权和美国水权的分类可以看出,两国在水的使用权分类上都没有使用单一的“水权”这一概念,而是分别用“批发水权、许可证、用水权”和“河岸权、优先专用权、混合水权、公共水权”来表示。我国的水权交易表现为取水权交易符合国际惯例。
再次,认为水权不仅是水资源产权和水商品产权的简称,而且是包含水资源产权、水商品产权和取水权在内的一系列与水有关的权利的集合。水资源产权和水商品产权是水作为一种物体现的权利,它表现为一种水物权;而取水权则是一种债权的体现,它是基于水行政主管机关和用水户之间签订的取水许可合同(即取水许可证)而产生的,它体现的是水行政主管机关和用水户之间就取水这一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水行政主管机关享有依法赋予某位用水户取水的权利和负有提供良好取水秩序的义务,以及用水户享有依法取水的权利和合理取水的义务等。水权应是水物权和取水权的总和。
3.2水权的适用
水权适用就是指水权制度运用于具体的实践。在我国,水权要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根据。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以及第三十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的规定,现阶段水权交易在我国是禁止的。而对于浙江省东阳—义乌等3处地方的水权交易,有学者提出其实质只是水合同交易,交易双方买卖的只是用水主体所分配到的配水量权,卖方并没有因这次水买卖行为丧失用水根据 。因此,在我国,水权制度要从理论走向实际,还有待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水权适用还涉及到适用范围问题,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一种水权制度还是各个地方依据具体情况制订适合自己的水权制度?如果水资源不缺乏,用水户可以轻而易举地取得水资源,就不会有购买水权的需要。以美国为例,美国西部水资源短缺,水权制度和水权转让发达,而美国东部水资源比较丰富,水权转让很少发生。 水权制度呈现出很强的地域特征,不同的地域适用不同的水权制度,某一地方的水权制度不能照搬到另一地方运用。这一原则对我国很有用,它让我们意识到:建立“区域性”水权制度可能比建立“全国性”水权制度更适合中国国情。我国国土面积较大,水资源量南多北少,地区分布不均匀,按照水的地域性特征,建立区域性的水权制度比较合理。以水的调配来说,水的调配需要借助水道,而水道不是四通八达,无限延伸的,它要受地理条件限制,如果是隔省际调水,三省之间还需要解决“过路费”问题。因此,建立区域性水权制度比较顺应水的自然属性和行政区划的特点。
3.3水权的取得
水权的取得也就是水权的获得方式。在澳大利亚基于水权属于州政府所有,在水权交易初期,用水户可以通过向州政府申请获得水权。随着水资源供需缺口增大,各州先后出现无新水权可分配的局面。目前在澳大利亚只能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新水权。在美国由于水与土地不可分离,在水权的取得上有两种方式:一是基于土地获得,土地所有者可以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取得河岸权。二是对于公共水域或人工水道,申请者可以基于对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通过申请取得公共水权和优先专用权。
在我国,现行取用水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通过申请取水许可证获得水权,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规定取水。”另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或免于办理许可证取得水权,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又规定“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第三种是该办理取水许可证而未办理,基于习惯而实际用水的。如生活在江河湖泊边的使用者形成的对相邻水的习惯使用,以及农村居民对于生活范围内的池塘、水库、小河、溪流等的无证使用等。笔者认为,我国水权的取得制度应实行“取用水许可证制度”,只要用水户用水就要求持有取用水许可证,而不管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取用水许可证。有了取用水许可证也就拥有了用水权。
对于取用水许可证的取得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分配取得和出让取得。分配取得相当于无偿取得水权,用水户获得许可证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只是基于习惯或获得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法律直接规定获得。享有这种取得方式的用水户包括与河岸毗邻的、养成自然取水习惯的用水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城镇土地使用权划拨取得户以及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用水户,如消防用水、旅游用水等。分配取得的水权所供给水量应是能够满足用水户基本需求的水量,为此需要地方政府制定出具体的行业用水标准,指导初始水权的分配。当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超过分配水量,用水户只可以通过水权市场购买许可证来获取额外的用水量。如果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使得实际用水量小于分配水量时,多余的用水量可以转让,但在转让时应向国家缴纳与出售水量相当的出让金。出让取得是指用水户向国家申请取水许可证时,需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用水出让金。因为水资源是存于江河湖泊等水载体之中,国家在将水载体中的水资源输送到用水户手中时,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工程、输水管网等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通过水权的有偿出让收回部分投资,有利于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节约保护。出让取得应是今后我国用水户获取水权的主要形式,也是国家实施水资源供需调节的主要途径。出让取得水权可以通过申请获得,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议价等方式获得。通过出让获得的水权可以进行转让。
3.4水权的转让
水权转让实际上就是水权交易。如果将水权出让称为水权交易的一级市场,那么水权转让就是水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在澳大利亚水权的转让一般经过“申请—审批—转让—水权证转换”程序,在美国水权的转让类似于不动产的转让,经过“申请—公示—转让—变更登记”程序。笔者认为,在中国水权转让应实行公示登记制度,无论是获得水权还是丧失水权,都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用水许可证登记,既保护了水权拥有者的用水权利,也保证了水权的交易安全,同时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在交易方式,作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交易模式,将水权划分为不同的股份,通过水权市场或水权银行进行交易。通过水权市场进行交易,可以利用现有的市场交易模式,如证券交易市场、黄金交易市场,固定资产交易市场等,组建水市场。甚至有可能就在现有的市场基础上,增加交易品种完成水权交易。通过成立水权银行进行水权的重新配置有独特的优势,即有利于政府调控。水权交易的主体将节余的水权股份存入银行,银行再将这部分水权股份按照市场的需求,发放给水权股份的需求者,实现水权的再次分配。这期间,政府可根据水的供需情况进行适时调节,如水的供给量减少,政府可指导银行减少水权股份的发放,反之亦然。政府对银行的指导可以利用“利率”杠杆来调节。考虑到节余水权存入银行与贷出银行不应是无偿的,应该有收益与付出,即对价。同时也考虑到水权银行作为经营企业需要经营利润。政府可以设置一个“水权利率”,让节余水权股份存入银行产生“存水利息”,让这部分水权股份贷出银行收取“贷水利息”,两者的差额产生水权利润。国家还可以将这部分水权利润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纳入国家水资源建设与保护资金,以弥补这方面资金的不足,达到“以水养水”的目的。另外,节余水权股份的持有者还可以通过水权银行委托发放水权股份,可以指定需求对象,也可以不指定需求对象,水权银行作为中间人,只收取服务费用。而服务费率,政府也可以通过调节进行指导。所以说,水权银行作为一种新形式,应该引起中国水权交易的重视。
3.5水权的价格
澳大利亚的水价完全由市场决定。美国对调水工程的受益者调水,要求一次性支付资源水价。我国对水价也有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国务院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可见,我国对水价的规定限于水费和水资源费。有学者提出水价应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资源水价是水资源稀缺性的反映,工程水价是供水设施的运行成本、费用和产权收益,而环境水价体现的是水的环境价值。 笔者认为,基于上述水权取得理论,我国的水价应分为三种:水权出让价,水权转让价和水费。水权出让价是用水户取得取水许可证支付的价格,相当于资源水价和工程水价的内容。水权转让价是水市场交易价格,应由买卖双方自主订价,国家不予干预。水费是用水户在使用水的过程中支付的价格,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情况自主确定。
在我国,水权制度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如水权的等级、水权的管理模式 水权转让实施条例、水权的中介服务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逐一探讨。中国水权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愿中国的水权制度能为中国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坚实的支撑。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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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满洪、陈 锋:《我国水权理论研究述评》,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175-180页。
崔建远:《权转让的法律分析》,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第40-50页。
王治:《关于建立我国水权与水市场制度的思考》,载水信息网, waterinfo.com.cn/NewsR/NewsDisplay.asp?Id=48024 ,2002年9月25日。
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37-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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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涛:《民法中的水权制度》,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第389-396页。
⑨ 董文虎:《三论水权、水价、水市场——水价形成机制探析》,载《水利发展研究》2002年第2期,第1-5页。
Thinking about the Chinese water right system
摘 要 面对日益严峻的用水局面,水资源优化利用、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水权交易制度便是因对这一问题的制度选择。水权交易制度在运行中需要通过水权初始分配明确水权人的权利义务,通过水价的确定和水市场的形成,运用市场的导向与政府调控的双向结合实现水权交易的良好运行。本文试分析水权交易的各个运行环节,以梳理水权交易制度的合理运行。
关键词 水权交易 水权 水市场 水价
一、水权的初始分配
目前我们国家水权的初始分配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导,流域管辖为基础,由管辖全流域的一级政府水行政部门来界定,跨流域、跨省的由水利部来确定,跨市(地)的,就由省政府水行政部门来确定。这种初始分配方式显然已经无法适应水权交易的要求,无法实现公平优化的分配方式。
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在我国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为了实现水权交易,国家要通过行政手段对水权进行初始分配,这亦被称为广义的水权交易――水权交易的一级市场。水资源具有公共信托财产的属性,政府有义务为了社会整体利益来管理这种财产,如果水权的初始分配无法明晰,水权人在行使其权利的初始便难以明确其权利的边界,又或这种初始权利的分配具有不确定性,那么公权力将无法避免地对可交易水权的界定产生影响,当权利边界无法明晰,那么水权市场的形成便成为一纸空谈。所以我们可以把水权初始分配理解为水权交易的起点,亦为水权交易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水权初始分配的原则应该包括以下部分:
(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这一原则不但是水权初始分配的原则,更应该是我们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的终极原则,我们确立水权制度、建立完善的水市场都是为了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联合政府的调控之力合理调配有限的水资源,使其最大化的实现优化利用达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可以说,可持续发展不但是众多制度设计的初始目的,更为环境资源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关键,虽然随着经济发展中对环境保护的逐步重视,我国的立法很多均开始探索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很多法律在制定之时就有了“绿”化的趋势,然而其他法律最多是以不损害自然资源为要义,而环境资源法中,我们强调的首要主旨便是可持续发展。
(二)尊重历史习惯原则
长期以来,人们在生产作业中已经形成了既定的用水取水习惯,而这种历史习惯理应被尊重,对水资源进行初始分配时,理应按照当地人们的生活习惯对水权进行划分,然而其中的不利用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的部分,应该予以修改或废除,在维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指导之下对历史习惯予以保留。
(三)确立水权人的优先顺序
我国现行立法中,依据《水法》第14条中对水权人的排序,生活用水权为第一位,农业、工业、航运用水权排第二位,耗水量大的工、农业用水权排第三位。按照《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10条,生活、重要工业用水权排第一位,农业、工业、其他用水权排第二位,冲沙、环境用水权出现了,但是优先位置不明确。而依据现任水利部长的说法,水权优先顺序应该“适时而变”,也就是坚持用水效益优先原则。
二、水价
(一)水价的构成
在我国,对水价的构成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分为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还有在此基础上加上服务价格。资源水价是水资源稀缺性的反映,亦是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权益体现,其具体表现就是由卖方缴纳的水资源税或费;工程价格是供水设施的运行成本、费用和产权收益,这部分属于水资源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共同权益,由水商品的卖方收取与政府之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分成;环境水价又称水资源环境保护基金,这是对水资源环境保护、治理形成投入的补偿,由卖方收取,存入政府管理下的专门基金。而服务价格是对水资源管理经营者管理经营投入成本的补偿及服务活动的回报。
笔者认为这种对水价组成的分析,不利于水权交易的市场管理,并且有相关部分可能重合而区分不明确的可能,我们设计水权交易市场,是为了运用市场规律对水权进行优化配置,而市场规律告诉我们,价格要以市场的需求而变化,从这一角度说,水价,即水权的价格,与市场上任何其他交易制度中的商品价格应该是可以类比而推知的,我们可以把水价简化为成本和利润的组成,并且这种组成是受到市场主导而生成的变量。
水价的成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自然成本
自然成本体现了水资源的稀缺性和取用水将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随着水资源短缺日益加剧,取用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断得到重视,自然成本有逐渐增长的趋势。自然成本的适度增长有利于促使人们保护和节约水。在我国,水价中的自然成本(尤其是外部性成本)还很低,在水价格确定的时候,这一部分成本应当得到科学反映。
2.人为成本
人为成本产生于取水、储水、处理水以及水权交易等过程。由于水权交易尚未大规模开展,现在的人为成本主要是取水、储水、处理水的设备、设施、人工等费用。随着水权交易的规模增大,频率增加,水权交易成本也会越来越明显。 水价的利润是水权出让人的收入,有合理利润与超额利润之分。合理利润只可能产生于竞争充分的市场,超额利润往往产生于垄断。在我国,目前水权出让人主要是水务公司,基本上是一个垄断市场。因此,水价中往往包括了超额利润。如何在保证水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水权交易的竞争性市场,使超额利润向合理利润转化,是水权交易制度设计中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
(二)计价方式
水价的计价方式主要有流量计价和累进计价两种。
1.流量计价
流量计价实际上是按照容积计价,这种计价方式简单,容易实现自动化操作,应用十分广泛。
2.累进计价
累进计价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计价方式,而是在流量计价基础上进行的修改。累进计价的特点是用水量达到一定数额之后,水价在基准水价的基础上上浮一定的幅度,即用水越多,水价越高,旨在倡导节约用水①。
综上所述,通过对水价进行简化的分解,把水价推向市场,通过市场的需求进行调节,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参照澳大利亚的做法,因为水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国家对其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对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和利用,对水价变化的合理引导,都应该是水权交易市场良好运行的前提。所以,当市场通过调节所得到的水价,应该申请政府予以批准、公示。这样,水权人在水权交易时,才能避免市场调节所导致的对水权交易的不利因素。
三、水市场的形成
水权交易市场,也被称为水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是在水权初始分配明确的前提下,水权人在水市场内,依据水权交易合同对水权进行流转,从而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这一市场是水权交易的重要部分,如果说水权的初始分配是水权交易市场的起点,那么水市场便是水权交易制度最为重要的部分,其承载了水权交易中所有因素的整合,是水权交易制度是否完善的试金石。
水权交易是通过制度合理的水价形成措施,清晰界定水权,对水资源市场进行合理调配和管理,制定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健全水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建设,使得在政府和市场的有效结合下,形成以政府宏观调控管理,市场为导向良性运转的制度。从法学上看,水权交易制度的作用在于实现水资源使用价值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通过明确界定产权间的价值交换关系来达到资源的最佳效益,而只有这种情况才是交易成本最低、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情况②。
可以说这一制度的建设依赖所有水权相关理论的明确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形成,可以说,水权交易市场的形成是水资源能否运用市场和政府的双向调节达到可持续利用的最终标准。
注释:
①徐丰果.论水权、水价与水市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8.10.16~19•南京)论文集:423.
②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99:252.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准物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3]崔建远.水权•物权法典的制定•民法理论的反思.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4]裴丽萍.可交易水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一版.
【论文摘要】水权制度在实现水资源多元价值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我国水危机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应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要明晰水资源产权;建立、健全水权转让、交易制度。
一、对水权概念的界定
目前,对于水权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界并不统一,按照对水权内容的理解,可以划分为这么几类: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汪恕诚。另外,关涛也认为,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水权仅指水资源使用权。这~观点以裴丽萍为代表,她认为,“水权是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进行使用、受益的权力。第三种观点认为,水权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组成的一组权利。姜文来认为,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关于水权的概念,很难达成统一。但是,为了更好的研究水权制度,完善我国水权制度体系,有必要对水权概念作一统一界定。黄锡生认为,水权是指国家、单位和个人对水的物权和取水权。水物权就是国家、单位或个人基于对资源水(水资源)和产品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物权可分为资源水(水资源)物权和产品水物权两类。取水权是指取水主体依法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中取水的权利,是一种准物权。取水权可分为法定取水权和特许取水权。本人较赞成此观点。
二、我国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水权主体不明,权能界定不清
我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从法律上看,我国水资源的权属界定足明确而清晰的,但这主要是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角度出发,强调水资源的公有制。然而在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上,作为抽象主体的国家和集体是无法直接管理水资源的,即使由中央政府来集中管理必定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实际上,水资源的利用关系主要是一种私法。
2、水权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水利体制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带0约,一直延续着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多头管水”体制。我国目前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分中央、流域、省、市、县五级管理。再加上水资源产权的不清晰,常常出现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之间的职责交叉和矛盾;中突。同时,由于管理体制不顺,也使得防洪减灾、城乡供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工作存在着许多矛盾,致使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存在着竞争性开发、掠夺性利用、管理粗放、用水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许多不应有的浪费和损失。
3、水权转让、交易制度欠缺
水资源产权不明晰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不顺,导致了我国水权转让、交易难以操作。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具有公益性的特点,进入币场难度相对较大,在全国,水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而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水权转让鲜为人知,这是客观因素制约的表现。另外,由于我国对水权制度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关于水权交易方面的规定凤毛麟角。没有水权交易制度,就意味着水权交易无法可依、无据可循,使水市场的建立成为一个空中楼阁。
三、完善我国水权制度体系的几点建议
1、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水资源的分散管理体制不利于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建立水权交易意味着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农村地区的水资源和城市地区的水资源部要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并且要充分获取各种有用信息,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目前的水资源状况进行合理评价。我国的水资源必须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适应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日益加快的进程。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国际上先进的水资源管理方式相衔接,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创新。
2、明晰水资源产权
产权经济学从产权结构或产权制度的角度研究资源的配置效率,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产权安排,创造或维持一个交易费用低、而效率较高的产权制度。既然水权是一种产权,就可以进行交易。国外的一些情况也证明,可交易水权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水资源产权明晰是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史坦雷(StanleyCrowford1990)研究了美国的法律机制在水资源有效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得出的结论是:通过法律机制的运作,水变成了金钱。这种运作,必须经过法律的裁定和证实,必须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必须能商品化。
3、建立、健全水权转让、交易制度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规模也迅速扩大。以阿根廷和美国为例,2001年,两国之间的双边股权资本流动规模为154亿美元,而2009年,两国之间的双边股权资本流动规模则达到了236亿美元①,这意味着2009年阿根廷和美国之间的双边股权资本流动规模约为2001年的1.5倍。尽管各国之间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规模在日益扩大,但是,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研究却相对较少,这主要是由于数据问题,很多国家都没有公布其股权资本流向,从而导致学术界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研究相对滞后。
随着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日益活跃,一部分学者首先从理论上对其进行了研究。Obstfeld和Rog-off(2001)构建了一个两国模型分析了股权资本市场上的本土偏好现象。Martin 和 Rey(2004)则强调了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问题,他们假设资本市场不完全及资本贸易存在冰山成本,由于大国的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较好,从而使得交易成本降低,因此,大国之间的资本流动规模更大。
从2001年开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每年统计并《协调组合投资调查(Coordinated PortfolioInvestment Survey, CPIS)》数据,公布各成员国的股权资本投资的地理分布情况,这是目前最全面、最权威威的双边股权资本流动数据①。从此,众多学者纷纷开始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进行深入研究。Lane和Milesi-Ferretti(2004)运用 67 个国家 2001 年的截面数据,分析了贸易对双边的股权流动的决定作用。Portes和Rey(2005)运用引力模型对14个国家的双边股权资本流动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市场规模与交易成本(主要包括距离与信息传递)是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决定性因素。Forbes(200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金融发展水平是影响外国投资者投资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因素,金融发展水平越低的国家会更多的投资于美国的证券市场;同时资本管制较少、与美国贸易密切的国家也更倾向于投资美国的证券市场。Lee(2008)通过分析东亚国家1997-2004年间的双边金融资产持有量的决定因素发现:东亚地区的金融一体化程度要低于欧盟,东亚地区的金融一体化严重依赖于区域内的贸易,在控制了双边贸易变量后,东亚地区的金融一体化程度明显变低,而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金融体系较落后,资本管制较严重,汇率波动较大。Milesi-Ferretti等(2010)对67个国家和地区2007年底的双边资产负债状况进行了研究,并对一些主要国家及经济体(如美国、日本及新兴经济体、欧盟等)的对外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进行了分析。
现有的文献主要是从引力模型出发来研究双边股权资本流动,但现有的研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自我选择样本(self-selection sample)问题。现有的研究在样本选取时,只考查了双边资本流动规模为正的国家,而直接去掉了那些双边资本流动规模为零的国家,这样做虽然简化了分析,但也丢失了许多重要的信息,更重要的是可能会产生有偏估计。二是忽视制度因素。现有的研究大都重在考察距离、经济发展水平等引力模型中的传统因素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影响,而较少考察制度的作用,但事实上,制度水平越高的国家之间的股权资本流动往往越活跃。
为了克服现有研究的不足,本文运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来分析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决定因素,同时强调门槛效应(threshold effects)。因此,我们不仅考察了双边资本流动规模大于零的国家,而且考察了双边资本流动规模为零的国家。运用2001-2009年66个国家之间38,610(66×65×9)个观测值②,在控制了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规模、距离及语言这些变量后,考察制度水平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影响。
本文余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计量模型的设定;第三部分是实证检验,运用实证的方法检验制度水平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影响;第四部分是稳健性分析;第五部分是本文的主要结论。
二、模型设定
本文考察的对象是双边资本流动情况,但本研究的一个难题是有一部分国家之间不存在双边资本流动,如果将双边资本流动规模为零的国家忽略或剔除,将不可避免的导致估计结果的偏误(Heckman,1979)。原因在于只有当零资本流动的发生是随机时,忽略或剔除这些国家才不会造成估计误差。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那些相距较近,语言相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之间的双边资本流动往往更频繁,规模也更大,所以,双边资本流动发生与否及规模大小并非随机事件,而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人为的将那些双边资本流动规模为零的国家排除在外,仅对双边资本流动规模为正的国家进行回归是采用了一个自我选择样本,而非随机样本,这种非随机的数据筛选本身就导致了有偏的估计。为了克服样本选择偏差问题,本文采用Heckman(1979)的模型方法,即采用两阶段估计法对双边资本流动进行估计。第一阶段:运用probit模型,考察各国之间是否会发生双边资本流动;第二阶段:运用引力模型进一步考察双边资本流动究竟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具体的模型为: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与变量说明
本文通过对2001-2009年间66个国家之间的双边股权资本流动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制度水平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影响,数据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边股权资本(fpi)流动。本文所使用的双边股权资本流动数据来源于 IMF 的《协调组合投资调查》(即CPIS)数据库。1997年,IMF第一次CPIS数据,但只包括20个国家,2001年,67个国家及经济体加入了CPIS,从此,IMF开始每年统计并公布CPIS数据,虽然有学者指出了CPIS数据的诸多缺点①,但CPIS是目前唯一的,而且是最权威的双边股权资本流动数据库。
2.制度水平(institution)。本文所使用的制度水平指标来自于 EFW(Economic Freedom of the World)数据库(网址:),EFW制度水平指标包括五个维度:(1)政府规模:主要包括政府支出、税收及国有企业经营投资等方面的指标;(2)法律结构与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司法的独立性、契约的有效执行等方面的指标;(3)货币体系的健全性:主要包括货币供给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方面的指标;(4)贸易自由化:主要包括关税税率、贸易壁垒及资本市场管制等方面的指标;(5)信贷市场、劳动力市场及商业管理:主要包括国内信贷市场管理、劳动力市场管理及国内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指标。根据各国的具体发展情况计算各指标的相应的值,各指标的值分布于0-10之间,0表示最差,10表示最好。根据不同指数的经济含义及本文研究的需要,我们选取其中的三个方面的指标进行分析:法律结构与产权保护(legal &property),用以衡量一国的法律体系健全度、产权保护力度及契约的有效执行力度;贸易自由化(freedom totrade),用以衡量一国的贸易自由化及国际资本市场管制情况;信贷市场、劳动力市场及商业管理(credit &business),用以衡量一国的国内信贷市场、劳动力市场及商业管理状况。
3.其它控制变量
距离(dist)。引力模型在估计双边商品贸易中的应用非常广泛,但却很少用于双边资本贸易的估计,其主要原因是资本贸易与普通商品贸易不同,资本没有重量,因此,距离的远近不影响运输成本。然而,Portes 和 Rey(2005)的研究发现,引力模型同样能较好的解释双边资本贸易,由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与距离正相关,而信息不对称又是影响双边资本贸易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本文的模型中也加入了距离这一变量,以考察距离远近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影响,并预计其系数为负。数据来源于/~wei/。
语言(lang)。语言相同的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成本较低,另外语言相同,意味着两国有着相近的文化,彼此更加熟悉,从而使得双边股权资本交易的成本降低。为此,我们加入语言这一虚拟变量,以考察语言异同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影响,并预计其系数为正。数据来源于/~wei/。
经济发展水平(pgdp)。经济发展水平是引力模型中的基本变量,因此,我们加入了经济发展水平这一变量,以考察经济发展水平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影响,并预计其系数为正。数据来源于WDI。
市场规模(gdp)。市场规模越大的国家,其投资渠道往往更多,可以有效的分散投资风险,双边股权资本流动规模可能更大,因此,我们加入了市场规模这一变量,并预计其系数为正。数据来源于WDI。表1列出了主要变量的统计指标。
(二)初步回归
首先,采用2001-2009年66个国家之间的双边股权资本流动数据,考察制度水平对双边股权资本投资决策及投资规模的影响,在此,使用法律和产权保护(legal&property)指标的综合得分作为制度水平的变量。根据Heckman两阶段模型,我们将估计结果分为选择方程(即投资概率的决定)和投资方程(即投资规模的决定),将第一阶段由选择方程估计而得的米尔斯比率(Mill's ratio) ηij加入到第二阶段的投资方程的估计中,以克服样本选择偏差问题。表2的(1)和(2)分别给出了加入制度指标前后的Heckman两阶段回归结果。
由表2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不管是否加入制度变量,Heckman两阶段估计所得到的米尔斯比率(Mill's ratio) ηij都不为0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表明样本选择偏差是存在的,传统的直接运用引力模型对双边资本流动的估计是有偏的,同时,也支持了我们采取Heckman两阶段估计的做法。由表2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在选择方程和投资方程中,距离变量的符号显著为负,表明相距越远的国家之间的股权资本投资发生的概率越低,双边股权资本流动规模越小,这是由于距离越远的国家之间信息传递的成本越高,从而导致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双边资本流动。语言这一虚拟变量的符号显著为正,表明有着相同的语言、文化的国家之间的双边股权资本投资发生的概率越高,双边资本流动规模也越大。母国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规模显著为正,表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市场规模越大的国家之间的双边股权资本投资发生的概率越大,双边资本流动规模也越大。以上分析表明基本的引力模型不仅能较好的解释双边商品贸易,同样对双边资本贸易也有着较好的解释力,这与Portes和Rey(2005)的结论一致。
母国与东道国的制度水平显著为正,表明制度水平越高的国家之间的双边股权资本投资发生的概率及投资规模越大,说明制度水平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有着重要影响。同时,由表2的回归结果我们还发现,在选择方程和投资方程中,母国的制度水平系数都明显大于东道国(0.750>0.216,2.935>0.990),这表明虽然母国和东道国的制度水平对股权资本投资发生的概率及投资规模都有着正向的促进作用,但母国的制度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这是由股权投资的性质所决定的,股权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投资者对其资产没有直接的控制权,因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意愿及投资能力决定着投资与否及投资规模的大小,而制度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投资者往往对风险资产的管理能力较强,投资意愿及投资能力较强,表现在国家层面就是母国的制度水平对股权资本投资发生与否及投资规模起着主导作用。
四、稳健性检验
本部分主要从指标设计和估计方法两个角度对上述估计结果做进一步的稳健性分析。其中,指标设计主要是改用其它制度指标重新进行Heckman两阶段估计;估计方法主要考虑了解释变量中的内生性问题,寻找工具变量,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2SLS)估计方法进行了稳健性分析。
首先,改用贸易自由化(freedom to trade)与信贷市场、劳动力市场及商业管理(credit & business)指标作为制度水平的变量重新进行Heckman两阶段估计,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制度水平的作用依然稳定,符号及显著性均与前文保持高度一致,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其次,内生性问题可能会影响表2的基于普通最小二乘(OLS)法的估计结果。双边股权资本流动与制度水平之间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一方面制度水平的提高会使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成本降低,从而使双边股权资本流动增加;另一方面,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增加会反过来影响各国的制度水平的发展。因此,不仅制度水平会影响双边股权资本流动,同时,双边股权资本流动还可能会对制度水平产生影响。显然,制度水平与双边股权本流动之间的内生性会导致表2的估计出现偏差。
严重的内生性会使得估计可能是有偏和非一致的,通常的改进方法是寻找一个与内生解释变量关系密切但独立于被解释变量的变量作为工具变量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估计。也就是说,对工具变量的选择,一般而言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相关性,即工具变量与内生解释变量相关;二是外生性,即该工具变量本身应该是外生的,从而使工具变量与扰动项不相关。参照现有文献的做法,我们采用母国与东道国制度水平的滞后一期作为工具变量①。这是由于:一方面,由于当期的制度水平往往与过去的制度水平相关,从而满足即相关性这一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滞后变量已经发生,故为“前定”(从当期看,其取值已固定),可能与当期的扰动项不相关,从而满足外生性这一要求。
使用工具变量法的前提是存在内生解释变量,为此须进行豪斯曼(Hausman)检验,由表4可以发现,豪斯曼检验的卡方值为83.05,对应的p值为0.000,因此,拒绝“所有变量均为外生”的原假设,即认为制度水平为内生变量,进一步说明采用工具变量法进行估计是必要的。
运用工具变量两阶段最小二乘(2SLS)法,我们对模型进行了重新估计,表4的(1)和(2)给出了两阶段最小二乘估计的回归结果。为了考察工具变量的相关性,我们在回归结果中报告了第一阶段的F值,根据Staiger 和 Stock(1997)的研究,运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第一阶段的 F 值在 10 以上,表明本文选取的工具变量与内生解释变量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并非弱工具变量。由表4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制度水平的符号为正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明制度水平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作用是稳健的。但制度水平的系数明显变小,这是由于此处我们采取了制度变量的滞后一期进行估计,由于滞后变量的作用小于当期变量的作用,因此,回归系数变小。
总之,不管是选用不同的制度变量指标进行重新估计,还是运用工具变量法进行再估计,其结果都表明制度水平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有着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这表明制度水平的作用是稳健的。
五、结论
本文运用66个国家2001-2009年的双边股权资本流动数据考察了制度水平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作用,实证研究发现,制度水平的提高能够改善各国的资本投资决策,使各国之间的股权资本投资发生的概率提高,而对于选择进行投资的国家来说,制度水平的提高能促使投资规模的增加,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也证实了制度水平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的作用是稳健的,具体说来,本文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制度水平对股权资本投资决策及投资规模均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实证研究表明,母国与东道国的制度质量水平每提高1%,会使双边股权资本投资的概率分别增加0.75与0.22个单位,会使双边股权资本投资规模分别增加2.94与0.99个单位。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也表明制度水平对双边股权资本投资决策及投资规模的作用是稳健的。
第二,虽然母国与东道国的制度水平对双边股权资本流动都有着显著的影响,但母国的制度水平占主导地位。基于Heckman两阶段模型的估计结果可以发现,母国的制度水平的系数要明显的大于东道国,这表明母国的制度水平对股权资本投资决策及投资规模起着决定性作用。
中国的廉租房制度在具体的实践中表现出保障标准单一化和权利主体特定化的倾向。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1)中国的廉租房制度是建立在人的生存逻辑而非生活逻辑上;(2)这一制度的支撑观念是资源性贫困观而非结构性贫困观。从具体的法律效果看,中国的廉租房制度在事实上建构着弱势群体的底层社会身份,从而使弱势群体更具“他者”疏离感。
近年来,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实现问题愈来愈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从既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都将注意力集中于如何将此项权利法制化并通过一定的救济途径切实保障此项权利的实现上。这种研究思路体现了适当生活水准权从证成自身合法性到权利实现这一层面的转变。这无疑在制度与事实两个方面都推进了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发展。然而,这种从法学内部,特别是从宪法、行政法以及人权的角度进行的思考,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对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实际运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给予必要的关注。其实,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中国适当生活水准权制度在保障弱势群体生活状况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事实上建构着弱势群体的底层社会身份。这种底层社会身份的建构主要表现为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标签化”效应、弱势群体在具体生活中的自我认同以及社会对弱势群体所采取的“他者”态度。本文主要以中国的廉租房制度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以期对中国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实现提出一个必要的警示。
一、中国适当生活水准权制度中的实际标准与权利主体
适当生活水准权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公约》)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免于匮乏和维持满意生活水准的权利。就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具体内容而言,它包括住房权、食物权、健康权等权利形态。由于中国已加入并批准了《经社文公约》,因此,应当在该公约对其生效后2年内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随后每5年提交一次,阐述中国为确保公民享受《经社文公约》所载权利而采取的立法、司法、政策和其他措施。[1]易言之,既然中国在法律上承认适当生活水准权,那么就应当尽力保障人们充分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中国的廉租房制度就是保障适当生活水准权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2003年12月31日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的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廉租房办法》)是我国城镇廉租房建设的基本指导性规范。通过分析《廉租房办法》以及各地相关的具体实践,我们就能够从整体上了解中国实现适当生活水准权的现状。
(一)保障标准单一化
在现代社会,良好的住房和居家环境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2]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确定的住房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不管是租用、(公共和私人)居住、合伙居住、租借、所有人居住、紧急情况下居住还是非正式居住都享有保有权的法律安全(legal security of tenure)。这将确保所有的人都得到法律保护以对抗强制驱逐、骚扰和其他威胁。对于那些目前还缺乏这种保护的个人和家庭,国家应立即采取措施授予其法律上的保有权安全。(2)服务、物质、设备和基础设施的可使用性。一个良好的住房应包括对健康、安全、舒适及滋养等至关重要的某些设施,如对自然资源及一般资源的可持续性取得、安全的饮用水、做饭、取暖及照明用的能源、卫生及盥洗设施、食物储存、废物处理工具、排水及紧急服务设施。(3)可支付性。与住房相关的个人及家庭开支应在一个水平上,以使其他基本需要的获得和满足不受威胁、损害。(4)可居住性。居民应有充足的空间以及对抗寒冷、潮湿、炎热、雨、水的设施,居民有能力防止对健康的其他威胁、结构性危险及疾病等。(5)可获得性。弱势群体,包括老人、儿童、身体残疾者、患绝症者、艾滋病人、有持续医疗问题者、精神病人、自然灾难受害者、生活于灾难易发区者及其他群体,他们应完全、可持续地获得住房资源并在住房领域享有某种程度之优先考虑的保证。(6)房屋的文化因素。[3]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的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可以单方声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但一国在对公约进行保留时,公约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准则是不允许保留的。[4]在立法层面,适当生活水准权的适当标准受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衔接方面必须充分考虑一国的实际情况。由于一国在签署和批准《经社文公约》时对住房权的具体标准作适当保留为国际法所允许,因此,中国的廉租房保障标准可以不完全采纳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的上述标准。但是,中国在制定相应的廉租房标准时应当充分参考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的上述标准。
就中国廉租房的保障标准而言,《廉租房办法》和各地方制订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主要采用两种规定模式:第一种为具体规定保障面积的模式;第二种为授权性规定的模式,即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规定权下放到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无论是具体规定保障面积的模式还是授权性规定的模式都极为强调廉租住房的最低保障面积,而忽视住房权的其他内容,即这些具体的规定都没有涉及廉租房的其他配套设施、居住环境、房屋的文化因素等内容。
其实,不仅中国的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忽视廉租房的适当标准问题,而且学术界与社会舆论界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廉租房的适当标准问题。最近,中国着名的经济学家茅于轼提出的“廉租房不设厕所防富人购买”的观点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针对这一观点,有网友建议研发“穷人茧”来取代廉租房,“可以依照穷人的体型量身定做,占用空间小,可随处放置,如虫卵一样悬挂在大树下,吸附在大楼外面,排列在街道两旁……”[5
]其实,上述两种观点都是将廉租房的适当标准简单地等同于廉租房的最低保障面积。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在1991年曾指出:“我们不应当狭隘地解释住房权。例如,把住房权仅仅视为头上有一遮风挡雨、防寒避暑的住房……而应当将它看作为安全、和平和尊严地居住某处的权利……”[6]日本学者大须贺明在谈到《日本宪法》有关条款的意义时也明确指出:“宪法第25条第1款所保障的‘最低限度生活’之水准,一般说来并不是指维持人之生存必要物质的最低生活费,而是指一定的文化性的生活水准。这一点意味着,将基于生存权的生活保障,仅仅停留于保障最低生活费或者接近于此水准,都是不能允许的;也就是说,在生存权的保障中,最低生活费仅仅构成其必不可少的前提性条件的部分。所以,相当于最低生活的国民的生命维持,对于保障‘最低限度生活’来说,只能是绝对的前提条件而已”。[7]吃、喝、拉、撒、衣、食、住、行本身就是一体的,它们构成衡量一个人生活质量最基本的元素。因此,住房标准的制订不能仅看住房的面积,还必须考虑其他硬件设施与软件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就中国的廉租房而言,现在的确存在富人购买的问题,但富人购买廉租房的原因并不在于经济上处于困难境地的穷人有错,而是我国的廉租房制度存在缺陷。因此,我们应当从制度本身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绝对不能通过采用降低廉租房本身标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采用在廉租房内不修厕所的方法的确有可能阻止富人购买廉租房,但其结果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穷人“如厕”不便。学术界和社会舆论界对于廉租房标准的错误认识充分说明中国民众的人权意识还很淡薄。从人权战略的角度看,这将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指责中国的人权状况留下口实,从而不利于形象的提升。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
一、引言
小型农田水利(又称“小农水”)工程是指国家、集体投资修建的国有、集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二型水库、塘坝、小型饮水工程、小泵站、小型灌区和大中型灌区支渠取水口以下的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小农水”工程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它的修建,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小农水”工程的管理与农户分散经营的模式不相适应,这加大了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难度,制约了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益发挥,使得农田水利设施遭受破坏的问题更加突出。为此,河南、江西、江苏、辽宁等省份对“小农水”工程采取了诸如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改革,这些改革盘活了存量资产,拓宽了小型水利工程的投资渠道,搞活经营权,吸引了民间资本加入新建工程行列,增加“小农水”数量,提高了用水效率,农民用水纠纷也相应减少,工程完好率得到大大提高等等。但“小农水”工程在改革进程中存在着方方面面的诸多制约因素,因此,必须要结合当地的可行性条件,精心设计改革的具体条款,尽可能降低经营风险,激发农户的积极性,更好地将工程管理权力和职责转移到经营户手中。
二、“小农水”工程产权改革中的问题
1、产权改革不彻底,涉及面不大。根据调查资料表明,尽管很多“小农水”工程都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但大多数工程产权改革是不彻底的、是浅层次,实质是经营权利置换管理责任,多数都是经营(盈利)权利置换日常简单的管理责任,产权承接人基本上都是兼业的(从事多种经营),只承担日常简单的管理看护,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动的建设、维修等责任仍然留给了政府。另外,改革仅限于机井、土元井等单个中小型水利设施,而一些水库、塘坝、小流域等涉及较少,“小农水”工程改革的范围较窄。
2、水利系统内部关系未理顺,工程的作用难以发挥。通过产权改革,农民成为水利设施的“法人”或经营者,被赋予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农民成为法定的水利主体。产权改革之后,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性质发生了变化,在制度层面分割了大中小水利设施之间的联系,导致水利系统性的瓦解。大中小型水利设施之间切断了联系,农田水利趋于分散性和小型化,村组集体无权调配全村的水资源进行抗旱,也无法组织全村组统一进行水利建设;水源没有保证了,抗灾能力下降,农业生产缺乏稳定性。
3、改革进度不平衡。有些地方的“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已在较大范围内全面推开,采取了诸如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运作模式,这些改革盘活了存量资产,拓宽了小型水利工程的投资渠道,提高工程的使用效率。而有些地方不具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条件,如水利设施破坏严重,水资源严重污染,各种改革配套机制不健全,经营者无利可图,致使“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还处于举步不前阶段。
4、产权改革导致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错位。站在国家的角度,水利具有战略性,关涉到粮食生产安全,关涉国计民生,是政治问题,而非单纯的经济问题。而从个体农民来看,水利是家庭经济问题,是投入与收益的计算问题,投入水利的积极性来自于成本收益的理性计算。通过“产权改制”将农民变成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农民考虑是否进行水利投入时,当然不是站在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角度,而是站在是否合算的角度。以农民作为水利主体来解决水利问题,会产生与国家战略利益相背离的情况,因为当水利投入不合算时,水利设施自然就会被废弃。将水利交给个体农民,就消解了其战略性。实质上是将国家战略问题变成一家一户的农民生产问题。这也违背了改革的初衷。
5、国有及集体资产流失现象严重。调查表明,许多地方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在条件不具备或无人经营的情况下,部分工程没有进行产权界定,低价、甚至无偿转让给经营者,或者承包费定的很低,或者就没有规定承包费,合同、协议等文书也不规范,致使国有及集体资产流失状况严重。
三、“小农水”工程产权改革问题因素分析
1、小农水”工程产权改革相应政策不到位。市场机制要求“小农水”工程的产权是明确、安全、可转移和可实行的,这种有保证的产权可以让产权所有者放心地持续投资。但是,“小农水”工程产权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涉及深度较浅,加上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大部分干部群众对产权改革认识不够,观念也未完全改变。在突破长期的水利管理机制的思想上,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普遍存在怕风险、怕投资、怕政策变化等思想障碍。
2、工程本身特性的影响。“小农水”工程具有区域自然垄断和准公共物品的特性,所提供的服务共享程度较高,排他成本较高,许多“小农水”工程从水源到配水处,除了地下输水管,基本是敞开式的,而且输水线路很长,经营者不可能整天值守。即使能做到这样,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付出的成本也可能远远大于收益,经营者的权益严重受损。同时,“小农水”的资产专用性较强,目前一般只是在遭遇干旱季节使用率较高,遇到风调雨顺时期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农民没有或很少接受灌溉服务,仍然需要付出与其他年份相同的费用,承包经营者的积极性不高。
3、社会因素影响。“小农水”市场化经营在农村这个讲究人际关系的环境里可能会受到较大阻碍。由于村庄作为用水者出生、成长和生存的场所,村庄里的关系是一种亲情与乡情的混合感情,这种复杂的感情还会带到水费的收取上来。收取过程让经营者难堪而难以承受,感觉“为了一点小钱而丢了面子不值得”,最后放弃工程的经营。另外,由于工程产权涉及到国家粮食安全问题,政府和用水者很少愿意让工程的经营者永久性持有产权。工程产权虽然明确但是不能正常流转,即不可轻易转移或继承从而缺乏安全性。
4、工程技术管理缺乏。“小农水”工程产权改革后,政府缺乏对工程的管理,特别是水利技术人员不到位,造成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工程必要的除险加固、维修改造、工程续建和安全防汛等工作没有合理规划,日常检查几乎没有进行,工程的利用率低下,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无法保证,积极性大打折扣。
5、监督机制不到位。对工程产权制度过程、结果和后续管理的监督机制不到位,合同、协议等文书的执行得不到有效保证。“小农水”工程的承包、租赁所得绝大部分用于与水无关的其他开支,无法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
四、推进“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机制的对策
1、做好“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前的宣传工作。把“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着力点放在统一和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上,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营造气氛,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健全“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机制保障。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凡是改革相对成功的“小农水”工程,大都有一套相适应的配套机制来保障,如激励机制需求,即对于工程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明确“小农水”工程的所有权及其主体,为产权所有者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收益预期,来激发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激励所有者经济行为的发生,使工程高效运行。为保证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化,还需构建监督机制,“小农水”工程的经营和管理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小农水”工程的经营和管理进行调控和监督,使其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保障工程经营的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还应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使产权所有者和经转让后的财产持有者权益都得到保护,有利于使经济行为长期化,产权流转机制运行顺畅,可以促进资源正常流动,也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3、做好以点带面工作。抓好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选择一些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好、条件优越的工程,按照先小后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办法制定试点方案,取得成功后,及时总结经验,进而推广普及。
4、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政府应组织水利、财政、农业、计划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深入调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改革方案和一系列配套措施,规范产权制度改革行为。同时,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定期对合同双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粗放管理和掠夺性 经营等短期行为的发生,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进程,确保改革进程和效果。
5、确保群众自愿,民主决策。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是一场革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所以,必须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目的,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对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做好资产评估,根据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规模、现状和效益等情况,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租赁费、承包费、拍卖底价,面向社会公开竞价出让。
6、处理好所有权、经营权与管理权的关系。对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可以采取一次性拍卖工程所有权的办法,使购买人拥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实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的有机统一。同时,协调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大胆探索又要谨慎稳妥地处理好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的关系,实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统一。
五、结语
“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提高效率,促进设施良性运作的有效途径,但产权制度改革并不是一件孤立的事件,这不仅与农田水利设施相关,还应根据“小农水”工程的特点,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操作程序,扬长避短,使“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健康稳步运行。
主要参考文献:
[1]蒋明建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探讨[j].农村经济,2007.7.
[2]田圃德,范静波.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制度需求[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7.3.
[关键词]区域循环经济水权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区域间的经济合作越来越多,通过各种形式的互动合作增强了区域间的整体经济实力,使不同地区能够得到共同发展。但这种增长方式仍然是以粗放型方式为主,是以无计划的利用环境资源而换来的。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继续飞速发展,其与自然生态、资源之间的矛盾会日益尖锐。一方面,粗放式的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另一方面,资源环境遭到破坏后,经济赖以飞速发展的基础减弱,对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副作用。要平衡两者,达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大力发展区域循环经济。
在环境资源中,水资源是各行各业生产发展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自然环境生存并自我修复的关键要素。因此,发展区域循环经济就应首先面对我国现有的水资源特点,利用建设有效的水权制度使水资源成为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持。
一、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
同志曾经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以实现”。这句话表明,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发展区域循环经济。
从理论层面上讲,区域循环经济是建立在区域经济理论和循环经济理论上的经济形式。即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循环经济理论原理为指导,以区域经济理论为基础形成的经济模式。区域循环经济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首先区域本身就既可以表示一个企业或一个工业园区,也可以表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因此区域循环经济可以是在其区域内部的企业、工业园区等单元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上,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和更大深度上实发展的循环经济;作为整个社会的组成单元,只有区域循环经济很好的建立并发展起来,才能带动整个社会的产业结构优化,真正建立起节约型社会,实现整个社会的循环经济发展。
从实践角度上讲,区域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最终目标是使区域内的经济、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达到共同的和谐发展,其实质是在充分贯彻实施循环经济的“4R”原则(减量化原则、再使用原则、再循环原则、重组化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资源产品再生资源”这种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废弃物相互之间的交换建立起来生态产业链。
区域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有:
1.由点及面的发展模式。一个区域内各个地区的自然资源不同,发展程度有差异,因此不能全面铺开发展循环经济。首先根据区位优势理论和自然资源的实际禀赋,选择区域内的重点地区;接着选取该地区内的核心企业,利用循环经济原理对该企业进行试点,从而带动整个地区,进而整个区域发展循环经济。
2.与区域资源紧密结合。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离不开目标区域的自然资源条件。充分的了解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有助于建立合理高效的产业群,大大提高对原材料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
3.生态化产业链。在实现循环经济的区域内,各产业的原材料和废弃物均会被其他产业利用。一个产业的废弃物作为另一产业的原料得以再次进入生产循环,使整个区域的资源投入减量化,并大大减少了废弃物的排放,降低了环境压力。
可以说区域循环经济从根本上消除了一个地区长期以来的经济增长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冲突。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把发展区域循环经济作为建设区域生态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工程,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人民群众创造富裕、文明、健康的生活,这与我们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是一致的,从而进一步坚定了我们走发展循环经济之路的决心。
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重点是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不仅经济发展对环境资源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同时环境资源本身的一些特点也会成为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瓶颈。
二、水权制度的建设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水资源在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构建和管理是实现区域循环经济,进而是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作为水资源管理手段的一种,水权制度的建设是为了维护河流湖泊的生态系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最终目的是通过水权的合理有效配置,平衡人类用水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们有序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而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对水权进行了长时间的研究和实践,为我国的水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澳大利亚的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澳大利亚建立了水权分配制度,并培育水市场,鼓励通过市场合理配置水资源。其最早的水权是实行河岸权制度,即与河道毗连的土地所有者拥有用水权,并可继承。20世纪初,联邦政府又通过立法明确了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归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调整和分配水权。澳大利亚的水权交易从1983年开始,到目前为止交易额越来越大,有关的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水市场已基本形成。这一水权管理制度的实际实施促进了节约用水,同时也促使水资源按市场规律自行合理配置,提高了水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效益。
美国的水权制度以层层详细的法律形式体现,且因州而异,如在水资源丰富的东部采用的是河岸权,在干旱的西部采用的是优先专用权。法律中包括地表水权、地下水权、州际间的水权配置等多个方面,具体又分为滨岸使用权、优先专用权、公共水权等各层次。而美国联邦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介入不以水资源分配为目的,其主要是针对水质保护。
在加拿大必须持有用水许可证或根据水法获得批准才有权使用地表水。用水许可证是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批的有效法律文件,规定了水权的条件和期限,其中包括取水地点、优先日期、最大引用量、用水时间等详细规定。而通过水法获得的批准是由水资源管理部门发行的时间短于一年的用水证明。[4]南非是一个缺水国家,降水分部不均,用水压力大。1997年的《供水法》确定了水是一种非常稀有的资源,交由政府相应的权力来确定水资源的获取人和获取量。该法提倡梯级收费,想要使用更多水资源的用户需交纳更多的水费,既等同于对超额用水的罚款。印度、墨西哥、菲律宾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尝试通过建立水市场进行水权转让。
我国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分布不均,以东南部水量最为充沛,西北部多为缺水地区。随着我国人口迅速增长,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将越来越大。此外我国国情复杂,各流域水资源丰贫不均,各区域发展程度不同,个别地区对水资源的归属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致使水资源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制约了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更不用说建设区域循环经济达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了。
因此如何建立合理的水权制度,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管理,是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建立合理的水权制度,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合理的利用水权能够很好的解决水资源现状存在的一些问题,使水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缓解或解决不同地区争水吃的现象,促进不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和水资源分布情况,我国应当建立适应自己的水权制度。目前关于水权制度的概念和建立方式尚未完全形成定论,我国在这个领域内尚处于探索阶段。而水权制度可从不同方面对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促进作用。
1.水权制度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
我国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差别很大,其中水资源的丰缺度是造成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之一。一般沿海或沿江城市和地区较为富裕,经济发展较快,而西北部缺水地区则相对发展速度较慢。因此我国陆续的进行了多个跨流域的大型调水工程,就是要把水源充沛地区的水资源引入水资源缺乏的地区,从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得当地的自然环境得到改善,进一步达到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如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南水北调工程正是基于此目的,使受水区的城镇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各产业用水得到基本满足。
在跨流域的大型调水工程的水资源配置中,应当引入水权的概念。因为是跨流域调水工程,所以水资源的配置就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和城市,那么这些地区和城市就会面临如何分配新增调水的问题,将水权概念引入则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具体的引入方法可以将水权作为某种因子加入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中,建立基于水权因子的优化配置模型,从而算出受水地区或城市的分配水量。
2.水权制度对水资源的保护
在我国,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人们。而这种使用权不是无限制的,一旦水权问题得到明确,一定地区的人口,其可支配的水资源是定量的,有限的,因而在开发和使用时就不得不考虑投入产出效益,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上游地区不能因为取水便利而无节制用水,下游地区也不会因为取水机会差而失去生活、生产的基本用水条件,同样会以水权限度内的水资源来安排和发挥出最佳综合效益。从经济学的原理来看,水权确定之前,使用水资源不具有排他性,而水权一旦界定明确,使用水资源就具有排他性,这对用水者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合理的水权制度的建立,能够使水权得到合理的分配,从而使水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节约了用水,保护了水资源环境。
3.通过水权转让,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水权制度的建立必定会赋予水资源一定的经济价值,作为水资源的使用者来说,水资源的使用权本身就具有经济价值,因此更多的用水者不会只将水资源当成一般的自然资源对待,而会更多的考虑其内部的经济价值。建立水交易市场正是顺应水资源经济价值的结果。水市场建立后,更多地区或城市对水资源的使用会更加有效率,因为对水资源的使用率和利用率越高,就会节约越多的水资源。而这些多余的水资源不会像之前被浪费掉,而是将其拿到水交易市场,将这部分水转让给缺水的地区或城市,或者是用水效益更高的地区。这样以来可以间接的起到避免用水浪费、节约用水的目的,还可以通过水资源的交易对初始水资源配置结果进行修正,使水资源整体配置进一步优化,水资源得到极大有效的利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水权制度的建立能够对水资源的配置进行优化,使水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和接近实际要求,从而提高了用水效率,节约了水资源。在使各个地区、城市的各产业用水得到基本保障的同时,保护了自然环境,同时提供给自然界自我更新所需要的生态用水。使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再因为争用水资源而互相制约,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运行,进而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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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西省水利厅赴澳大利亚培训团: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及水权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启示[J].江西水利经济,2008,(3)
[3]沙景华王倩宜张亚男等:国外水权及水资源管理制度模式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1)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水污染物 湘江流域
如何通过实施有效的环境政策促进环境保护成为了政府、学界和许多有识之士密切关注的问题。本文将探讨湘江流域实施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有关问题。
一、湘江流域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和有利条件
1、湘江流域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
湘江绝大部分区段居湖南境内,湖南总人口的59.1%居住在该流域。湘江流域是湖南省人口密度最大、城市化发展最快的区域,是包括省会长沙、湘潭、株洲、衡阳、永州、郴州、娄底等主要城市的主要生活饮用水源,且集生产用水、航运、发电、纳污等诸多功能于一体,被湖南人民亲切的称为“母亲河”。然而,由于工农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湘江流域水资源状况逐渐恶化,严重影响了湘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湘江流域现行的水污染物管理不利于湘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当前,主要采用了行政管理手段,如收取排污费、超标罚款、限期治理、关停营业等,而总量控制长期缺位。此外,湘江流域没有实行统一的水污染物管理,流域覆盖的多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跨界污染纠纷。
2、湘江流域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有利条件
(1)国外已经有成功的范例,国内很多地方开展了试点。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实施了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为目的的“酸雨计划”。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在这一计划实行的十多年时间内,参与该计划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下降了45%,且同样数量减排量的成本从原先所需的50亿美元下降到20亿美元,减排成本的下降大大低于最初的预期,而同期没有参与该计划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上升了12%。澳大利亚于1995年在新南威尔士州环保署正式启动Hunter河含盐废水交易项目,成为该国的首个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项目,日后的实践表明,该政策也取得巨大的成功。我国最早于1985年上海市黄浦江上游实行了总量控制的许可证制度,1987年开展了排污权交易实践。其后,在浙江省嘉兴市、江苏省的太湖流域也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国内的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2)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湖南省对实施排污权交易的环境政策有非常强的意愿,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制度建设和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6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湖南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2010年7月,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正式颁布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之后,湖南省环保厅相继出台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和《排污权交易工作规程》,省财政厅制定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认真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和交易价格。已经在长株潭三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计划于2014年4月起排污权交易的试点从长株潭三市扩展到湘江流域8市的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火电、钢铁企业,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施。
(3)在湘江流域实行排污权交易巨大的市场潜力。据调查,湘江沿岸有1800多家大小水污染物排污企业,这些企业分属冶金、化工、造纸、食品等行业,且同行业的企业在规模和技术条件上也存在很大差异性,使得企业间的边际治污成本具有不同程度的差异,据调查,湘江流域化工企业平均治理1千克的COD需要花费4.3元,而造纸行业企业平均边际治理1千克COD的成本为3.1元。行业间及同行业企业间治污边际成本的差异意味着湘江流域实行排污权交易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二、湘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实施路径及制度框架设计
1、政策制定和管理机构设置
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的经验告诉我们,湘江流域的排污权交易不能各个地区各自为政,排污权交易必须在统一的大市场框架上进行。要强力地推进这一制度,首先需要湖南省人大通过在湘江流域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法规,并且需要湖南省政府出台相关配套的政策制度。其次,要根据排污权交易的法规和政策成立湘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委员会负责整个流域的环境管理工作,下设排污权交易监管局、排污权交易所和排污权储备结算中心。排污权交易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有关排污权市场监管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对流域内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维持规范、有序的排污权市场。交易所为排污权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交易活动。储备结算中心负责管理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企业的排污权账户及资金账户,受监管局委托进行资金管理和公开市场业务。
2、排污计量设备的安装和在线监管系统的建设
排污权是一种产权,而产权交易的前提是要能够准确地计量这种权利。如果不知道企业到底行使了多少权利,即排污的数量是多少,那么企业就没有动力去减排以节约权利的行使,排污权交易市场也就不可能形成。在湘江流域对重点排污企业和排污口已经安装了计量和监控设施,但是对中小企业的排污计量和监控设施的安装还不完备,对这方面还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只有在建成较完备的排污计量和在线监管系统,能够对排污企业的污染排放进行在线连续监控,湘江流域的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才能顺利展开。
3、湘江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的形成
湘江流域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包括排污权总量的确定和排污权初始分配两个部分。
(1)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确定。湘江流域目前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比较多,包括COD、总氧化物、氨氮、石油类以及汞、镉等重金属,排污权交易实施之初,我们拟仅选排放量最大且污染影响程度最大的COD、氨氮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在条件成熟以后再根据情况逐步增加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在确定每种污染物每年可分配的排污权总量时,既要考虑本年度的总量控制目标,也要考虑上一年度的排污权使用情况。由于污染包括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在湘江流域面源污染大约占15%,面源污染包括居民家庭生活污水排放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水排放,排放主体太过分散,其污染排放很难进行即时监控,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还不能把其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所以,考虑到面源污染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不确定性事件,排污权初始分配数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数量的80%。
(2)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的方式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及部分免费、部分有偿分配等,而在有偿分配中又包括拍卖方式分配、固定价格分配、变动价格分配等。各种分配方式都有其优缺点,如采取免费分配方式可能遇到的阻力比较小,但是对排污主体减排激励不足,污染的外部性不能内部化。而实行有偿分配方式能够使污染的外部性内部化,增强排污主体的减排意识,但是可能遇到的阻力比较大。我们主张在湘江流域的排污权初始分配采取有偿分配形式,按照固定价格由企业申购不超过其初始分配额度的排污权。2014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的“意见”是充分考虑到排污权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的利与弊而提出来的,按照国务院的“意见”,湘江流域的排污权初始分配采用有偿分配形式。
在进行排污权初始分配时,按照如下步骤开展,第一,确定参加初始分配排污企业,包括自愿加入和强制纳入的企业。第二,根据各水功能区的环境状况、实际排污总量及企业排污情况制定相对分配标准。第三,将排污权可分配的排污权总量分配给各水功能区。第四,将各水功能区的排污权总量分给区域内的各排污企业,作为企业可申购的额度。
4、排污权二级市场的运行
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有效运行,应当制订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一般交易规则和跨区域交易规则等交易规则,以防止排污权的垄断、哄台物价等不公平的排污权交易发生。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主体包括参与企业、政府及环保人士或环保组织。如发现环境状况有恶化的趋势,政府可在二级市场上回购排污权,环境人士和环保组织也可以参与二级市场交易,通过购买排污权以减少排污权流通的数量,直接降低了企业可排放的污染物数量。如果各主体要到二级市场进行交易,需要通过监管机构的交易资格认证,在排污权交易所开设排污权账户,到储备中心设立资金账户。排污权交易所要定期市场信息,如交易的排污权种类、最近的排污权交易记录、成交价格、成交金额、参与排污权市场的企业、可供交易的排污权等等。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向交易所发出购买或出售排污权的指令,并填报购买或出售的排污权种类、数量、可接受价格区间等基本信息。交易所受理后,根据供求信息,撮合可达成交易,并进行审核,上报监管局备案,经认可后进行交割。若买卖双方实现交易,则需按规定缴纳交易费用。
三、结语
在湘江流域建立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研究了湘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路径及大致的制度框架,但是许多细节问题未及深入研究,例如具体法规条款、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上下游间排污权交易的比率等等问题还应当进行专门深入研究,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可能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在实践中去解决并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完善。
(注:本文属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湘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制度研究(13YBB195);湖南省教育厅科技重点项目:湘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制度体系构建(13A084)。)
【参考文献】
[1] 赵来军等:流域跨界污染纠纷排污权交易调控模型研究[J].系统工程学报,2005(4).
《林业经济问题杂志》2014年第一期
1材料与方法
1.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中国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虽然在2003年就开始在部分省份进行了试点,但在全国推广则是在2008年。相对于时间序列数据或是截面数据来说,面板数据更能表现变量之间的真实关系。选取中国除港澳台之外的30个省为研究样本,所用数据时间区间为2005~2012年。因为此区间正是中国大部分省份先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及推广甚至改革主体任务完成的时期,各省份对集体林改的试点开展时间和任务完成时间并不完全一样,因此2005~2012年的数据既包括林改前的数据,又包括了林改后的数据,以便于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使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林业统计年鉴》、各省份统计年鉴以及国研网数据库等。为了消除物价的变动影响,所用数据中凡是涉及价格指标的都采用1997年物价指数进行平减。
1.2变量定义和说明本研究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济效益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将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进行细化,也即直接将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里的指数作为解释变量,它们分别是政府治理能力、地区经济基础情况、金融发展程度、制度与诚信文化。另外,林权发证率被用来衡量集体林改程度,也是重要的解释变量。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及产融结合理论等知识对林改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此外,还有诸多可能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济效益的因素被引为控制变量,这些控制变量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基础(集体林面积占比、生态公益林面积比)、林业投入(林业财政补贴占地区财政支出比、林业系统营林基本建设投资中林业教育投资额占比)、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措施实施情况(包括林权交易市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业合作组织、林业法人单位等数量)、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措施实施与否(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林业税费减免与否,设置为虚拟变量)及其他可能的因素,在确定这些变量的时候还要考虑各个变量数据的可得性等问题[5]。各变量的解释说明如表1所示。林改经济效益的计算说明如表2所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济效益计算中的指标设计以及指标权重的确定是根据陈幸良的研究结果:运用层次分析法,建立各指标层的判断矩阵并求解,最后通过一致性检验确定最终的指标体系[6]。
1.3模型选择与设计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对全国30个省份2005~2012年的面板数据资料进行分析。为了分别考察林权体制改革程度、金融生态环境各因子变量对林改经济效益的影响,而建立了模型⑴:1.4研究假设基于以上研究思路,就金融生态环境差异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济效益的影响作出以下假设。其中有关政府治理、经济基础水平、金融发展水平、制度与信用文化等指标体系的构建参照了李扬[7]等对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假设1:政府治理能力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具有正向影响作用。政府治理能力指标包括政府主导性(用政府财政支出、辖区内企业税负率衡量)、财政平衡(用财政自给率、非税收收人占预算内外财政收人比重、地出让收人占GDP比重衡量)、政府规模(用行政事业费总倾/GDP衡量)、政府诚信(用政府透明度、政府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衡量)。假设2:经济基础水平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具有正向的影响作用。经济基础水平指标包括经济发达水平(用人均GDP、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城市化率、人均社会零售商品总额衡量)、经济结构(用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金融业增加值占比、房地产业增加值占比)、基础设施(用高速公路里程数/土地面积、人均地区邮电业务总量衡量)、私人部门的发展(用非国有部门工业总产值占比、非国有部门投资占比、非国有经济就业人数占比衡量)。假设3:金融发展水平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具有正向的影响作用。金融发展水平指标包括金融深化(即经济货币化程度,用非国有部门获得的有效贷款/GDP来衡量)、金融竞争(用政策性贷款在辖内贷款规模中占比、非国有商业银行存款所占份额、非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所占份额衡量)、金触效率(用辖内商业银行体系的存贷比、辖区内商业银行体系效益指标衡量)、私人部门获得的金融支持(用非国有部门获得的信贷占比衡量)、金融市场发育(用企业直接融资额占比、人均个人消费信贷额、人均证券交易额、保险深度也即人均保费收入等指标衡量)。假设4:制度与信用文化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具有正向的影响作用。制度与信用文化指标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分别是法治环境(用对辖区内司法的信任程度、司法公正性、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效率以及银行诉讼债权的回收率衡量)、诚信文化(用企业诚信度、地方政府对于诚信建设支持、地区征信体系建设衡量)、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用律师占人口比例、注册会计师占人口比例、担保机构数占人口比例、地区行业协会作用衡量)。假设5: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具有正向影响作用。也就是说,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地区的集体林改的经济效益要优于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差的地区。假设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程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有正向影响作用。这里用林权发证率来衡量集体林改程度。这是因为林权证是证明林农对林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在林改配套措施中,无论是进行林权抵押贷款,还是申请森林保险等都需要出示林权证,故而用林权发证率衡量集体林改程度较为科学,而很多官方数据以林地确权率作为衡量集体林改程度的指标是不太准确的,仅仅确权而不及时发放林权证也会影响林农对集体林改政策的信任和信心,只确权不发证也就意味着部分“缺权”。显然地,林改程度越高,拥有林权的林农就越多,按照林改政策的设计机理,那么林改程度越高对林区经济的发展越有利[8]。
2实证分析
2.1林权体制改革程度、金融生态环境各因子变量对林改经济效益的影响对模型⑴进行面板数据分析的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模型调整拟合优度(R2-Adjust)R2为0.7820。这表明模型的解释能力较好。政府治理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政府的治理能力会显著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且影响方向为正,因而验证了假设1的内容;经济基础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经济基础的强会显著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因而验证了假设2的内容;金融发展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金融发展情况良好则会显著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验证了假设3的内容;制度与文化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制度与文化的状况会显著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且影响方向为正,验证了假设4的内容。林改程度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林改程度的提高也会显著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因此,积极推进林权主体改革任务的完成是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益的第一步。在控制变量中,集体林面积占比的系数和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比的系数都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集体林面积和生态林面积的增加都会减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可能的解释是:集体林属于“准公共物品”,集体林面积越多,意味着归属于集体大众的物品越多,因此容易形成“牧场悲剧”,从而造成经济效益下降[3];同样,生态林着眼于保护生态环境,其生态效应可能明显些,但是经济效益不显著。林业财政补贴、林权交易市场和林业税费减免都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林业财政补贴的增多、林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和林业税费的减免都会显著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这也容易理解,从集体林改的现实情况可知,政府的林业财政补贴和林业税费减免增加了林农的的收入,从而在计算集体林改经济效益时,表现出了显著的正向效应。森林保险在10%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完善森林保险制度也会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此外,人均林改面积和人均活木蓄积量表示着森林的资源禀赋,二者和林农知识水平都是影响集体林权体效益的内生因素。根据回归分析结果可知,人均林改面积、人均活木蓄积量和林农知识水平对集体林权体制改革效益都变现出了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
2.2整体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对林改经济效益的影响对模型⑵进行面板数据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金融生态环境水平好与金融生态环境水平差的Adj-R2分别为0.86234和0.79613。根据不同金融生态环境水平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回归结果表明:在金融生态环境好的样本组中,林改程度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在金融生态环境差的样本组中,林改程度的系数在10%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与金融生态环境差的样本相比,金融生态环境好的样本组中林改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济效益的提高作用更显著,因而验证了假设5的内容。在两类不同金融生态环境下,集体林面积占比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济效益的影响分别在10%和5%水平上显著为负,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比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济效益的影响均在10%水平上显著为负。金融生态环境好的样本组中,林业财政补贴的系数和林权交易市场的系数分别在10%水平上和1%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在金融生态环境差的样本组中都不显著。可能的解释是,与金融生态环境好的样本相比,金融生态环境差的样本地区中,林权交易市场不发达,林权流转速度较慢,因此不能发挥林权交易融资和林业财政补贴带来的应有经济效益,因而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济效益的影响不显著。不同金融生态环境水平下的森林保险和林业税费减免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济效益的影响均在10%水平上显著为正。人均林改面积、人均活木蓄积量反映了林地内在的资源禀赋,不同金融生态环境水平下二者对集体林权体制改革经济效益的影响显著为正,说明二者对集体林权体制改革经济效益有正向的促进作用,由影响系数可知,二者对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组的集体林权体制改革经济效益有更大的促进作用。此外,林农知识水平在不同金融生态环境下的集体林权体制改革经济效益也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且此促进作用在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有更好的体现。综上所述,通过对30个省份2005~2012年的面板数据进行的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金融生态环境水平会显著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且影响方向为正;金融生态环境的4个主要构成方面(政府治理、经济基础、金融发展、制度与文化)也都显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有正的影响作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程度本身会显著影响集体林改经济效益的发挥,即改革越彻底,其效益发挥地越好,不过其影响程度的强弱会受到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好差的影响,且影响方向为正。
3结论与建议
研究结果表明:金融生态环境中政府治理能力、经济基础水平、金融发展状况、制度和文化等各指标都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林改程度以及政府对林业的支持和财政补贴、林业税费的减免、林权交易市场的发达程度等对集体林改政策的经济效益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林业教育投资、林业合作组织、林权抵押贷款在不同金融生态环境水平下都未对集体林权体制改革经济效益产生促进作用。基于此,为更好地提高集体林权体制改革经济效益,进一步促进林农增收,政府应从政府治理、经济与金融发展、制度与文化等多方面入手,紧密结合当地金融生态环境水平状况制定实施适宜的林改政策或措施,优先在金融生态环境水平较好的地区进一步推进林权体制改革政策的实施。对于金融生态环境水平较差的地区应着力对其财政补贴政策进行优化,结合当地实际设计适合当地林业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此外,政府还应进一步探究林业教育投资、林业合作组织、林权抵押贷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发挥其林业经济发展应有的作用。
作者:汪海洋孟全省胡敏荣李胜娟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关键词:水权;地下水;立法
1 地下水资源制度建设基本原则
1.1 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原则
建立健全地下水水权制度,必须贯彻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必须坚持城市地下水与农村地下水管理相结合、水量与水质管理相结合、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相分离的原则。
1.2 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地下水水权制度,既要保证政府调控作用,防止市场失效,又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配置效率。加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环境保护的责任,要以水环境承载力和水资源承载力作为水权配置的约束条件,利用流转机制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1.3 开发浅层水为主、采补平衡原则
对于对下水保护利用而言,要特别注意防治结合。以开发浅层水为主原则,根据地下水的补给特性,严格控制深层地下水的开采。对深层地下水的开采,应采取限量,调整开采层的措施。另外要采补平衡原则;盲目大量开采地下水会造成地下水采补失衡,致使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引发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因此在立法中确立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采补平衡的原则,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地下水。
1.4 节约与保护并重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计划取水,厉行节约与保护用水并重,修订工业、生活、农业等用水定额;运用定额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要认真研究水的经济问题,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法治水、科学治水,实现水利现代化。农业节约用水是21世纪我国灌溉农业得以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降低地下水灌溉用水定额,大力节约农业用水,不仅是农业集约经营、合理灌溉的要求,也是水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
2 我国地下水水权制度建设的基本制度
运用上述原则,在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中应该采用地下水水权交易制度,把行政、立法与经济刺激结合起来,这样比单纯行政管理或法律强制更为有效。地下水水权制度应该包括以下的内容:
2.1 地下水管理制度
水法明确规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代表国家对水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部门,服从国家对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配的宏观管理。
2.2 地下水产权制度
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这里产权是指地下水资源的使用权。根据地下水管理单元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状况,进行地下水水权分配。地下水是地表水的重要补充,在水权分配上也要坚持先进行地表水的水权分配,不足的部分由地下水补充的原则。将地下水资源产权(使用权)明确分配到各个用水户,一方面,用水权可以得到约束,用水户会更加珍惜这有限的水权;另一方面,会激发用水户对地下水保护的积极性。
2.3 地下水水权流转制度
水市场是通过市场交换取得水权的机制或者场所。在我国,水市场还属于新生事物,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水市场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约束和规范。(1)国家应出台水市场建设指导方针。明确水市场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机构,建立健全水市场运行的规则和相关管理、仲裁机制以及包括价格监管等交易行为监管机制。(2)探索水银行机制。借鉴国外经验,用银行机制对水权进行市场化配置。探索建立水银行,制定水银行试行办法,通过水银行调蓄、流转水权。
3 地下水立法的措施
目前,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法规,相关内容都分散在有关部门法中。因此我们首先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地下水的各项立法,通过规范和实施在地下水开采、利用、保护、治理的各种行为,来达到具体运用上述原则的目的。
首先,应对《环境保护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第一,应增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源头防治的规定,从而改变其只偏重于末端污染防治的现状,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工作;第二,应对征收生态价值补偿费(税)做出原则性规定,为水资源生态价值补偿机制开辟空间。
其次,应进一步修改完善《水法》,改变其只注重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状况,确立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第一,转变立法理念,打破计划经济模式的痕迹。加入体现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内容,对水资源的市场化管理制度做出原则性规定。第二,加入对水权转让方面的规定。新《水法》中有关明晰水权、建立取水许可制度的内容都只是水资源使用权、收益权等进行转让的前提,对于取得用水权后,应对水权的性质、权利的内容、能否转让等做出明确规定,以满足实践的要求。第三,对“相关利益者”增加关注。水权的运行需要公众的知情和参与监督,应加强公众在水权流转过程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的规定。最后,对征收水资源生态价值补偿费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第三,完善《水污染防治法》,首先,要完善地下水评价制度。为了解地下水资源现状, 从而在掌握确切,配置与保护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我国的地下水资源,就必须重视和完善地下水评价制度。其次,对严格规定破坏、超采地下水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 要按“谁污染,谁治理”, 将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原则有机结合,严格规定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责任的威慑力。
第四,建立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制度。(1)制定全国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建立节水型社会指标体系。(2)完善控制排污的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行为现场检查制度以及其他各项排污管理制度。(3)完善地下水管理及保护制度。为保护地下水资源,要充分考虑代际公平原则,不能破坏地下水平衡。
最后,应完善有关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首先,应保证我国已制定的四部有关水资源管理保护的法律规范,即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之间的协调统一,明确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职权及其履行程序;其次,应成立由各环境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常设协调机构,最大限度地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政策。最后,水资源的国家监督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也十分必要。因此,应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水资源管理之中,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切实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以期实现对水资源卓有成效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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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水利管理体制改革
“一种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做坏事,而一种好的制度会使坏人也做好事”。制度是重要的,好的制度不能百分百地保证效率,但坏的制度一定不能增加效率。
改革总体呈渐进演变
渐进与激进是制度变迁的两种模式。作为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有机组成,水利管理制度变迁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由探索到充实、完善的渐进过程。在水利管理理念上,现代水利、可持续水利的引入,并没有一下子全盘否定长期以来以生产为导向的工程管理理念,而是立足我国国情和水利特点,逐渐由重工程管理向工程管理与制度建设并举、更偏重制度完善转变。在水利法规方面,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到2002年修订,从1993年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到2006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都表征为一个继承与扬弃的渐进过程。在管理体制上,从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向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历时数十年。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务改革、水权转让、节水型社会建设,农民用水户协会建立等,均以试点为突破,在实践探索中稳步推进。
路径依赖特征明显
新制度经济学有关路径依赖理论表明,制度变迁受文化和政治累积过程的影响,前者表现为社会累积的知识存量支配个体信念和心智模式进而影响个体行为,后者表现为现有制度的既得利益者为维护其利益而不断强化制度。我国水利管理体制变迁路径依赖的特征较为明显。其中,历史累积的水资源“取之不竭、用之不尽、天赐之物”等传统观点,一直以非正式制度形式影响我国水利管理,促成“以需定供”的管理制度长期存续;城乡水资源分割管理初期,制度收益递增效果明显,城市与农村水管部门分享该制度的收益递增,并为保持、巩固和扩大该收益,不断对制度施加对本部门有利的影响,使制度呈现较强的刚性;用水户协会成立初期,制度的激励机制和稳定收益预期的作用为农户和政府带来了双赢,促使政府和农户对该制度不断强化,同时,在学习效应和网络效应的作用下,其他用水户协会纷纷成立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该组织制度,形成一条不断促进灌区自立发展的路径。
在深化对市场与政府的认识中前行
从“守夜人”和“看不见的手”到引入政府干预,西方对政府与市场的关注由来已久,但直到制度经济学的建立和发展,才将市场与政府置于制度的独特平台,剖析行政性指令和价格信号两类资源配置制度及其优劣。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演进,不论是早期关于“是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的讨论,还是70年代末开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变迁,对政府与市场作用、定位的认知,与西方类似,同样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其中,作为我国经济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水资源领域,主要表现为:在理念上,对水资源价值的认识经历了由无价值向有价值转变,为市场引入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实践中,水价体系逐渐完善,水商品生产不断壮大;水利工程管理分类改革逐步推进,部分经营性水利资产开始引入市场机制,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不断探索;城市供水、排水引入了BOT等市场模式;水权交易开始发生和发展;对水市场进行的“准市场”界定,表明对“市场与政府”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准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形态,不是市场与政府的简单调和,而是针对水资源的特点,在不同时期、场合“各得其所”的配置制度,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而且政府与市场要相互协调和衔接,互补彼此失灵的场合。
总体呈分权向集权演进的趋势
集权与分权是政治经济体制构建的核心问题之一。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历程集权与分权交织大体一致,水利管理体制在横向由分散管理向统一管理集中的基础上,纵向经历了由中央向流域、地方放权的过程。在横向,为适应由1988年《水法》规定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向2002年《水法》规定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统一管理转变,水利管理职能在国务院多次机构调整中逐渐集权,分散于农业、国土、城建、电力等部门的涉水权力逐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同时,地方以水务一体化为主线,分散于不同部门的涉水权力也开始向水利(务)部门集中。在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渐向流域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放权,特别是向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放权,随着财税分权改革和地方经济发展而不断明显;向流域机构的分权,主要始于20世纪80年代7大江河流域机构设立,2002年《水法》对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2003年在职能、机构、编制上进一步强化流域机构行政管理职能,增加或拓宽了其管理职责。水利管理体制的集权与分权选择,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取决于两种模式交易成本与收益的权衡。集权的优势来自凭借权威性解决全局性问题的效率,劣势在于信息成本高、激励机制缺失,交易成本大;分权的优势来自激励驱动的效率成本包括不可避免的引致委托—问题以及因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交易成本等。由于集权与分权的收益和成本受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和较高的不确定性,对集权与分权的选择也呈现出交替性,但随着水问题日益突出、加强统一管理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日显迫切,水利管理体制在集权与分权交替中总体呈集中趋势。
诱致性与强制性变迁交互作用
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是制度变迁的两种模式,前者是人们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具有内生性;后者指由政府指令等推动的变迁,具有外生性。我国水利管理体制变迁是两类变迁方式混合作用的结果。我国水利管理体制的诱致性变迁,一方面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稀缺价值不断彰显,为体制变革提供了收益超过成本的必要条件,从而成为制度变迁的经济诱因;另一方面,水文、气象等综合作用导致水资源情势变化以及水利工程生命周期变化等,为水利管理体制变迁提供了自然诱因。在上述因素诱致下逐利集团或个体力图通过变革原有体制攫取潜在收益。我国水利管理体制的强制性变迁,源于国家水利管理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水利管理体制进行变革,以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高效配置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建设和维护水利工程,最大化自身及其所代表的群体的政治利益。水权、水市场制度的出现是我国水利管理体制诱致性和强制性变迁交互作用的典范:一方面,我国水情和工情变化、水资源稀缺价值增长,提供了收益超出成本的激励,引致逐利集团的自发要求;另一方面,政府通过一系列规章和政策,促进形成交易的合理预期,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保护主体的合法利益等自上而下推动。
参考文献:
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笔者认为,要想深入研究清楚黑树林的水资源纠纷问题,离不开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重要概念,以便我们在这一视角下挖掘黑树林水资源纠纷的解决方法。其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1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重要概念
1.1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新制度
经济学的产生被认为是起于1937年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发表的《厂商的性质》一文,但是新制度经济学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是在20世纪下半期。有学者为了把它区别于19世纪形成的美国制度学派及后来的新制度学派(也叫新制度主义),而把它称为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派以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来分析制度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而制度学派及新制度学派是批判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正统分析方法的,它们是“作为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对立面出现的”。我们都知道,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经济人”,即每个人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假设虽然延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但是它关于人的假设是从实际的人出发来研究,即受到现实生活中制度的制约条件下的活动,因为“更接近现实的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在回答企业起源的问题时提出了“交易费用”这个概念,他认为,每种经济活动的资源配置都需要发现价格、签订合同等等,资源的配置由市场决定,而市场由价格机制决定,这就必然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一种市场制度,它的产生是为了降低经济过程中交易费用,起到了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因此,科斯揭示了交易成本和制度的某种内在联系。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对交易费用进行了定义,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指为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付出费用以及谈判与契约的费用。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是事先交易成本和签订契约后的一系列费用。如今,交易费用泛指一切与交易相关的费用。
1.2科斯定理与产权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
后人根据科斯的理论总结了“科斯定理”,即只要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定权利归谁都不重要,资源配置都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产权经济学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组成部分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它强调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联系。它为解决外部性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办法。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不清是造成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外部性的产生与产权的起源有着必然的联系,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或克服外部性。那么影响产权的形成因素有哪些了?根据卢现祥归纳的有:第一,技术。新技术可以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而缺乏相应的技术可能是“搭便车”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人口数量。人口数量的增长与资源的有限,造成了人均资源的降低,于是,资源变得“稀缺”起来,这必然导致排他。而产权就是种排他性的经济权利约束。第三,资源的稀缺程度。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离开产权,任何稀缺资源的配置都是无效的。第四,要素和和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动。价格的上升导致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行为,“独占性”成为一种优势选择。那么明晰产权意义在哪呢?明晰产权可以解决责任不清的问题,有利于激励经济主体,有利于形成约束机制。通过以上新制度经济学的简单回顾,我们下面对黑树林的水资源纠纷进行适当的分析。
2黑树林水资源纠纷中的新制度经济学问题
黑树林有两条水沟,打洞大沟与竜宾大沟,黑树林地区的人们就是围绕两条水沟的问题展开的。这场纠纷的主体实则是“同一民族的同一个支系”,由于不同的行政区划,一种“地域认同”高过了“民族认同”的一种现象。生活在有限的同一水资源地区,几个村子围绕水资源的使用权展开了长达两百多年的争夺纠纷,不得不思考根本原因是什么的问题。对于黑树林地区的纷争原因,我们的直观感受就是因为“水”,缺水造成的。胡忠文、杨剑波和胡阳全都有各自的看法。胡忠文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是贫穷和人的素质低。过去因为穷而争资源和生存条件,过去人的素质低,封建宗法观念一度突出,群众中只有比高低、比输赢。现在的人观念变了,法制意识增强了,有分歧找政府,有争议靠法律。上级的扶持、基层干部的带动,使黑树林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了坚实的基础”。杨剑波分析了村社组织的特点,认为:“传统的村社组织:(1)有较明显的习惯区域。(2)山林、土地、水等自然资源为村社共有。(3)有共同的祭礼活动与节日。(4)共同对外。这种由村社内不断发展的私有制和原来公有制之间的矛盾,反映到人与人、户与户、村寨与村寨之间,最容易引发矛盾,最突出的是对原来公有的自然资源的分配使用问题。在黑树林地区哈尼族中,村社观念对现实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在传统观念中,部分自然资源属于公有,谁使用谁拥有,部份村寨和农户仍按传统习惯去做,但现实的黑树林四个乡却分属于不同的两个县,并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胡阳全认为:“影响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稳定的原因是因争夺草场、山林、矿山、湖泊、水源、土地等资源引发的纠纷经济因素,还包括社会治安、等因素。”我们都知道,水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对于公共资源的产权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公共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公共性、外部性等特征。正是由于公共资源具有这些基本特征,才使得公共资源具有尤为明显的外部性问题,而这种外部性伴随的产权问题是无法像私有财产那样界限十分分明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应该从产权的界定。经济学界一致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也就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或者说是一种有价使用的权利。而像黑树林纠纷中的水这样的公共资源能够用“产权”进行解决吗?在黑树林水资源纠纷中,实质就是围绕“水”资源的使用权问题展开的一场资源使用权的争夺战。而当地村民围绕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始终处于传统的解决思维中。虽然黑树林纠纷中有以立碑方式的“契约”、购买等权利意识,但是却没有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产权”之说。笔者认为,黑树林纠纷的最终解决办法还是从治贫和解决当地生活条件入手。由于当地人的利益不同,认识不同,行政介入是不当的。云南省政府在黑树林地区大力投资,通过兴建水利工程、能源和通讯基础设施,改善当地交通,修建贸易市场,投资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有其修建一座新水库,多头并举,有力改善了当地人的生活条件,提高了当地人的生活水平。这为解决当地资源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而这些措施恰恰有效解决了当地资源“稀缺性”的贫困性竞争问题。
3黑树林给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共资源管理的启示
从新经济经济学视角来看待黑树林的问题,是可以得到关于公共资源管理的相关启示的。王艳、韩方彦、楼惠新和王黎明都有各自的独特见解。谈到公共资源的管理,王艳认为“公共资源的产权界定是一个复杂的网络式工作,界定公共资源产权的方式不存在“唯一”,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主,辅之以法律、市场手段,以及民众支持,采取多中心治理体制才是合理界定公共资源产权的明智之举。”韩方彦认为:“公共资源产权的界定制度缺陷突出表现为未能清晰界定公共资源产权主体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经济权利。因而,需要健全公共资源产权制度,强化公共政策执行的目标指向,维护公共利益,建立并完善公共资源政策工具体系,构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体系。”楼惠新和王黎明认为:“公共资源的参与式管理可以解决好各方利益,有利于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综合效益的提高。以上都是都是学者给解决公共资源提供的一个问题解决思路。”笔者认为,由于公共资源的特殊性,它注定无法像用私有财产那样产权明确,所以,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探索恰当的解决因公共资源造成的纠纷的办法。黑树林是几个村之间因水引发的纠纷,对于群体性争夺资源使用权,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解决:第一,以发展当地经济作为根本大计。集体性争夺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无非是因为经济生产条件的制约,目的是为了生产和生活。因此,发展经济,解决贫困是首要的大事。第二,公共资源的参与式开发利用。由于共同需要同一资源,而中国乡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这就决定了不可能从私有产权的角度进行解决。公共资源的参与式开发利用要求各方主体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有节制的使用资源,而不滥用、消耗等。各方制定好规则,依据制定的规则,根据自己的权重进行活动。第三,搁置争议,合作共享,共同开发。建立一种合作机制是互利双赢的模式,集体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团结协作。第四,建立综合治理管理机制,协调好集体之间的矛盾,及时处理潜在的纠纷问题。第五,进行教育引导。第六,政府应当特殊问题特殊解决,对因资源稀缺而造成贫困的地方,应该大力投资,帮助发展,解决人们发展的自然制约条件。总而言之,公共资源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应该朝着合作开发、利用和共同管理的合作机制出发,制定好规则,明确各自权重,共同发展。
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