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1 12:39: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加强管理,维护公司和智能温室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和智能温室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东升智能温室种植与町春产品装配物流服务工作员工。其制定的原则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究,有功必奖,奖惩严明,公平公正。员工奖惩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由公司经理与主管具体实施。
第二条 奖励条款
1、半年、全年年终奖
要求:年度工作中失误少、无违规行为,工作成绩较好。
评选范围:东升科技园员工。
奖励方式:由公司根据年度发展状况,奖金300-1000元。
2、监督检举奖励
要求:对工作生活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或实证检举(据实举报,恶意举报严惩)
参与范围:全体职工
奖励办法:提供图片、实证经证实:
违反处罚条款1、2条,奖励5--50元;
违反处罚条例3、4条,奖励20—200元;
违反处罚条例5、6、7条,奖励50—300元;
有效避免及挽回损失者,奖励100—500元。
3、建议及创意奖励
要求:促进企业发展或工作进展的意见及措施
参与范围:全体员工
奖励方法:凡提出建议或工作创意,一经取纳奖励50—1000元;突出贡献根据情况另行奖励。
第三条 处罚条款
1、考勤处罚
1)考勤制度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
2)严禁上班脱岗、不上班或办理私事,一经发现以旷工论处。
3)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扣罚20元,30分钟以上扣罚50元。
4)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
5)员工出现无故连续旷工3日者,视为自动离职,不支付任何工资、奖金。
6)脱岗10分钟以内扣罚20元,30分钟以上扣罚50元。
2、其他处罚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1)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者;
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者;
4)影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情结轻微者;
6)损坏公物者(损失100元内);
7)违反安全、卫生规章,不穿着规定工装、配备指定器具上岗未造成损害者;
3、其他处罚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0-500元。
1)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致影响公司权益者(罚款加赔偿损失);
2)对同事排挤、暗示及言语攻击或诬害、伪证,挑拨事端未造成损害者;
3)工作疏忽造成物资无故丢失和损坏者(损失金额500元以内),需根据实际价格赔偿并予以处罚;
4)疏忽造成安全隐患、经营环境不整洁者;
5)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舞弊行为没有及时揭发、制止,导致不良事件发生者。
4、其他处罚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赔偿损失并罚款200-1000元。
1)擅离职守造成事故,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害者。
2)遗失重要文件、证件、物件者。
3)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较大损失者(损失金额1000元内)。
4)不服从主管人员管理监督,未影响他人及温室内秩序者。
5)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7)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未造成损失者。违规者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者,违规者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含)以下损失者;
5、其他处罚四: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赔偿损失及罚款2000---10000元,并予以辞退。
1)因触犯法律而被司法机关处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盗窃温室财物、徇私舞弊,责任人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者。
4)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者。
5)殴打他人或聚众闹事,不服从管理或怠工。
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7)造温室设施设备、物资无故丢失、损坏,除接受罚款外,还要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者。
8)煽动怠工或罢工、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和甲方(温室)形象,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
9)未经许可兼任其它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0)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
6、其他处罚五: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
1)岗前、在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2)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者;
3)品质低劣或违纪,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事假超过3日或病假超过一周的;
5)其它不符合公司或部门要求的。
7、其他处罚六: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在职(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
2)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3)员工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附则
1、对于本制度所未规定的事项,由办公室依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执行,必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规定。
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员工对本管理制度产生疑义时,由办公室做出说明。
3、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宾馆客房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宾馆管理制度,要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纪律。要积极进取,爱岗敬业,善于学习,掌握技能。
二、要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要仪表端妆,举止大方,规范用语,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主动热情。
三、客房服务员,每天要按程序,按规定和要求清理房间卫生,填写客房清洁日报表,要认真细致;要管理好房间的物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外来住宿人员,要有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入住。
五、不得随意领外人到房间逗留或留宿,未经宾馆经理同意不准私开房间,为他人(含职工)提供住宿、休息及娱乐等。
六、检查清理客房时,不得乱动和私拿客人的东西,不准向客人索要物品和接收礼品;拾到遗失的物品,要逐一登记交公。
七、不准他人随意进入前台;前台电脑要专人管理与操作,不准无关人员私自操作;打字、复印、收发传真,要按规定收费。
八、工作时间不准离岗,有事向领导请假,不准私自换班和替班,不准打扑克,织毛衣,看电视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做好妨火防盗工作,要勤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宾馆卫生制度
一、宾馆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二、必须设有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并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三、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
四、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五、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并粘贴已消毒封签。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宾馆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七、宾馆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八、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九、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客房部考勤制度
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按时参加各岗位例会(客房每周一至周五早八点)、(前台每周一和周四下午三点)例会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三、每人每周倒休一天,遇重要接待任务暂停排休,会后补休。年假按中心规定。
四、员工请病假须提前将医院诊断证明和请假单上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应及时通知领班,由领班请示经理。
五、员工请事假,须提前三天至一周上报领班,如遇人员紧缺或有重要任务,可以不予批准。 事后请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严格按照规定班次上班,如有急事换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提前一天向领班提出申请,未经同意擅自换班按旷工处理。
七、对骗取事病假的,一经查出,视情节给予旷工或除名处理。
客房部仪容仪表规定
仪表:
1、工作时间应穿着规定的工作服。
2、工作服要整洁、挺直、按规定扣好上衣扣、裤扣。
3、工作服上衣兜、裤兜内禁止装杂物,以保持工作服的挺括。工作服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
4、服务员上班时一律穿着黑色工作鞋,工作鞋保持干净。穿着袜子,要求男深女浅,袜子要完好无破损,不准赤脚穿鞋。
5、服务员上岗期间不准佩带各种饰物,如项链、手链、耳环、戒指等。
6、工作期间应按规定将工号牌佩带在左胸位置。
7、服务员着装后,应自我检查,并接受领班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仪容:
1、服务员应保持面容清洁、头发整洁、发型美观、大方。
2、男士留发,后不盖领、侧不遮耳;女士留发,后不垂肩、前不遮眼。勤理发、勤修面、勤剪指甲、勤更衣、勤洗手、洗澡。
3、男士不留小胡子、大鬓角;女士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使用浓香水。
4、女士上岗前要化淡妆,不可浓妆艳抹。
5、保持口腔卫生上岗前不吃异味食品,如葱、蒜、臭豆腐等。
6、面带笑容、亲切和蔼、端庄稳重、不卑不亢。
仪态:
1、坐姿
A、身体挺直、重心垂直向下,腰部挺起,双肩放松,双膝并拢,手自然放在膝上。双目平视、面带微笑。
B、坐时不要把椅子坐满(服务员应坐椅子的三分之二),但不可坐在边沿。
C、不可前俯后仰,摇腿跷脚,不可将腿跨在扶手或茶几上。
D、在上司或客人面前不可双手抱在胸前,不可跷二郎腿,不可抖腿,也不要半躺半坐。
2、立姿
A、挺胸、收腹、抬头,目光平视,面带微笑。
B、双臂自然下垂或在体前交叉,左手上右手下,保持服务的最佳状态。
C、女子站立时,双脚成“V”字型,双膝紧靠,脚后跟靠紧。男子站立双脚与肩同宽。
D、站立时不可叉腰,弯腿或手扶柱子、服务台、墙等。
E、站立时不可手叉在衣服口袋内,不能伸懒腰、弄头发等小动作。
F、站立时脚不能打拍子,不能三两聚在一起闲聊。
3、走姿
A、昂首、挺胸、两臂自然下垂摆动,腿要直。女子走一字步,男子行走双脚跟平行。
B、行走时不准摇头晃脑、吹口哨、吃零食,不得手叉口袋。
C、行走时不得奔跑,跳跃,不得在宾客中间穿行。
D、客过站定,主动让路并点头示意问好。
E、在走廊内行走,应靠右边,不得用手扶墙。
F、三人以上要分散行走,不能三五成群同行。行走时不得勾肩搭背、边说边笑或打闹。
客房部奖惩条例
(惩处条例)
口头警告
1、例会或上班迟到、早退。
2、上班时间看书、阅报、吃零食、喝饮料、打瞌睡。
3、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果皮等杂物。
4、不按指定员工通道出入,穿行大堂、正门、暖廊,着便装进入工作岗位。
5、违反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者。
6、在规定的禁烟区内吸烟。
7、当班时听音乐、看电视,打私人电话或用电话聊天。
8、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串岗或扎堆聊天,不经请示擅带中心外人员进入中心。
9、对上级分派工作迟缓、拖延,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造成工作差错,情节轻微者。
10、在公共场所或当班时仪容不整不按规定着装,如歪带工牌、头发不整、依靠墙壁等。
11、在客用场所有剔牙、挖耳、抓痒、抠鼻孔、照镜子、化妆、打响指、吹口哨、手插口袋、双手叉腰、高声喧哗等有失职业风度的举动。
12、服务不主动、不热情、不用敬语和礼貌用语,不积极解决客人提出的力所能及的要求,引起客人不满。
13、员工有违章违纪行为,在场的管理人员不纠正、不制止,不履行管理责任,情节较轻的。
14、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部门规定,情节轻微的。
15、在卫生检查中发现多处不合格者。
轻度过失
1、一个月之内受到两次口头警告者。
2、不服从上级合理命令,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有意怠工,对上级有不礼貌言行者。
3、工作中搬弄是非,诽谤他人,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工作上缺乏协调合作精神,致使工作受到影响。
4、当班时间打瞌睡、干私活。
5、违反各种安全守则、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6、对下属不管理,发现违纪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
7、私自使用客用品或客用设施,擅自翻动宾客物品。
8、语言粗俗,对客人不礼貌,与客人争辩,未经同意擅自闯入客人房间或领导办公室。
小过失
1、两个月之内受到两次轻度过失处理。
2、工作不认真、不热情受到客人或领导投诉。
3、私自接受客人小费、物品,或有遗留物品未及时上交
4、工作时间高声喧哗以至影响客人休息。
5、由于个人工作失误而影响对客服务工作。
6、违反各岗位的工作程序或规章制度以至造成工作隐患。
7、用不适当的手段干扰他人的工作。
8、擅自动用宾客的物品或器具,未经批准私自使用中心设备。
9、明知财物受到损失或丢失,而不管不问不汇报。
10、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报告、表格或材料。
11、泄露中心机密,遗失中心钥匙、单据等重要物品。
大过失
1、三个月之内受到两次记小过失处理。
2、二个月之内连续两次受到宾客或领导的投诉。。
3、工作时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一定恶劣影响。
4、管理不善,造成中心严重损失。
5、上班时饮酒或带有醉态。。
6、拒不接受领导安排的合理工作,态度恶劣。
7、工作失职造成停电、停水、停机等重大事故。
8、其他违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不足辞退的。
辞退、除名或开除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
2、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盗窃或私拿中心物品,私开客房。
5、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同事和领导或打架斗殴。
6、酗酒、赌博造成恶劣影响。
7、不服从领导指挥,拒绝领导指派的合理工作,经教育无效。
8、故意损坏公物。
9、利用公职谋私,贪污、挪用公款。
10、对外界发表有关中心的污蔑性言论,发表有损宾馆声誉的言论,严重损坏宾馆形象。
11、记一次大过失或两次小过失或警告后仍无明显悔改表现。
12、其他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奖励条例)
1、在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
2、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提高服务质量或节能降耗做出贡献。
3、优质服务,受到中心领导或客人好评。
4、责任心强,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拾金不昧,为宾馆赢得声誉。
6、扎实工作、吃苦耐劳、团结同事,受到一致肯定。
7、见义勇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宾客财产生命安全。
8、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客房部服务准则及纪律规定
1、服从上级管理,团结同事,工作情绪饱满,不以个人原因影响工作
2、工作前、工作中注意保持自身仪容仪表,保持宾馆整洁和幽静,保持正常私生活。
3、上班时间严禁接打私人电话,严禁接见亲友或闲谈。
4、在服务区域内要做到“三轻”既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
5、对客服务不宜过分亲热,不可搭拍客人肩膀。
6、宾客的询问不能以“不知道”回答,应尽量查询,如遇客人不当言行,不可针锋相对,应婉转解释。坚持客人永远是对的。
7、面对客人不得吸烟、吃东西、看报纸,不得粗言粗语;不表示私人意见,不谈论国家大事。
8、客人有所吩咐或要求应立即记录以免忘记, 超出职权无法处理应立即向领导请示,不得擅做主张。
9、未经客人同意不可抱玩客人小孩,以免引起客人不悦;当客人外出或应酬时,对其小孩不能疏于照顾,但不得乱给食物。
10、在客人面前不说不必要的话不做傲慢的动作。
11、如发现客人生病不适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以免发生意外。
12、养成良好敲门习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房间,不得任意移动客人房内行李物品,在客人房间内应大开房门不得关门。
13、未经确认是否为房客或未经房客同意,不得随意为他人开门。
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接待工作,有效控制接待费用,以“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厉行节约、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为原则,使接待工作有所遵循,切实可行,特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锦辉集团各子公司、及所属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为开展各类
业务经营和其他各项活动所必需的接送、食宿、购票、会议和陪同参观等方面的安排和工作;公司各级接待费用的申请、审核和批准。
二、接待部门
(一)、各子公司综合部为负责接待事务的管理部门,并负责做好用餐、住宿、会议室使用等记录;
(二)、遇到重大接待工作和活动,可由主要接待部门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
三、接待事务分类
(一)、公务接待
公司领导重要客人、公司重要客户、外宾、政府部门及上级机关负责人等;
(二)、业务接待
公司普通客户、地方机关工作人员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相关人员等;
(三)、内部接待
各子公司到其他公司办事或来公司学习交流人员等。
四、接待标准及要求
(一)、餐饮接待标准及要求
1、公务接待与业务接待工作餐饮安排在公司VIP餐厅或市内其他饭店进行;
2、内部接待工作安排在公司食堂(工作餐);
3、公务接待100-200元/人;业务接待50-100元/人;内部接待30元/人;
4、公务接待陪同人员一般为董事长及副总以上级别领导;业务接待陪同人员一般为副总以下级别人员;内部接待由对口接待部门的领导或员工陪同;陪同人数不得超过客人的1.5倍,费用按各个接待标准的情况算。
(二)、住宿接待标准及要求
1、公务接待
地方三星级以上宾馆或住宿费每晚200元/人以上宾馆;
2、业务接待及内部接待
公司内部客房或住宿费每晚200元/人以下宾馆。
(三)、会议接待标准及要求
1、根据参会人员的人数安排相应的会议室,5-10人安排在公司内部小会议室,10人以上安排在公司内部大会议室;
2、会议接待由对口接待公司的综合部人员进行接待,内容包括:会议室的环境卫生、会议用品材料的准备、音响设备、茶水、瓜果、点心等。
(四)、其他接待标准及要求
1、部分接待需要安排被接待人员的往返车船费,根据情况来预订飞机票或车票等;
2、部分接待需要给来访人员馈赠纪念品,根据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礼品。
七、接待流程
(一)、餐饮接待和住宿接待
1、参与接待的对口部门接待需提前向综合部申请填写《公司接待申请表》,由对口接待部门领导、综合部及董事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安排餐饮接待或住宿接待的准备工作;
2、遇临时需要接待来不及填写《公司接待申请表》的,可打电话到综合部说明情况,事后补填;
(二)、会议接待
1、参与接待的对口部门接待需提前向综合部申请填写《公司会议室使用申请表》,由部门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安排会议接待准备工作;
2、遇临时需要接待来不及填写《公司会议室使用申请表》的,可打电话到综合部说明情况,事后补填。
八、接待审批流程
(一)、各部门必须在接待后一个星期内将接待费用汇总后由部门领导签字、董事长审批后,交由财务部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二)、参与接待的对口部门需提供接待时所花费事项的发票、菜单及明细小票等。
九、注意事项
(一)、接待中涉及重要事务、会议和文电等,需要注意保密,接待中既要熟练介绍公司情况,又要内外有别,严守本公司商业机密;
(二)、接待中要做好礼仪工作。接待人员必须着装整齐规范,行为举止大方,对待客人要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三)、接待过程中如出现虚假填报预算及其他损害公司形象及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变更、终止
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1年以上;
(二)1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当票
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1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1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1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1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1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四十五条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
第四十八条《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格式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典当行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并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条为加强环城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是指环城景区(含银河、西山、琥珀潭、黑池坝、环北和环东等景区)、包公园、逍遥津公园和杏花公园,其具体范围以环城公园绿线为准。
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是指环城公园绿线外延50米以内地带。
第三条环城公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城公园的保护工作,保障对环城公园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负责环城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城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市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城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环城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环城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
第八条环城公园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九条批准后的环城公园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环城公园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环城公园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除市政工程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包公祠、包公墓、清风阁等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其地域视线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景观影响分析,不得破坏景观。
第十二条环城公园内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已经建成的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城公园规划和景观要求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三条在环城公园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环城公园内的水体和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予以保护。
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和设施保护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环城公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园林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环城公园水体不得进行营利性养殖。
第十七条建立科学、合理、经济的环城公园水体补水机制。补充进入环城公园水体的水质须达到景观用水标准。
第十八条环城公园灯饰设置应当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
环城公园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亮灯时间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科学调整。
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灯饰应当与环城公园灯饰景观相协调,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景观协调性要求的灯饰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九条在环城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
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其活动方案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并接受市园林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环城公园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尽量减少人工痕迹,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
环城公园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修,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环城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市园林部门按照批准的环城公园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景区资源使用所获得的收入,专项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二十三条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扫保洁人员对景区内的道路、广场、桥梁、园林建筑等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保持环境的清洁。
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工作或者经营区域的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环城公园内,除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景区,但环城公园路除外。
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除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游步道。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环城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第二十六条环城公园内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游乐设施的危险区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并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游乐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在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期间应当做好组织疏导工作。
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环城公园环境和卫生。
第二十八条环城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
(二)攀折、刻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破坏绿地;
(三)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
(四)挖砂取土,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五)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
(六)排放污水及其他液体废弃物;
(七)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堵截水体或者水面;
(八)擅自捕捉、伤害、猎杀野生动物;
(九)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十)在公园水体洗涤、游泳、垂钓;
(十一)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造成破坏的;
(三)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的;
(五)在环城公园内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环城公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擅自砍伐、移植胸径10cm以上乔木的,处以每棵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辆进入景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机动车辆进入环城公园游步道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七)、(九)、(十)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水体、水面的,按非法侵占的水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堵截水体、水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洗涤、游泳、垂钓,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园林部门、环城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环城公园规划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对环城公园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环城公园环境被破坏的;
(三)未依法对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履行保护职责,造成资源和设施被破坏的;
(四)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的。
我国继承法尚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6条规定将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出,遗产保管人应妥善保管遗产,却无具体配套规定。《继承法》中这条关于遗产保管的原则规定性,在理论上一般被解释为遗产管理。遗产保管人其实多数是指遗产占有人,包括继承人以及部分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意义上遗产保管仅为一种事实保管,保管人除了事实保管之外,并无其他任何继承法上的义务。法律对遗产管理留有空白。遗产管理制度缺位,无法明确遗产管理人责任,也无法界定基于遗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更容易使遗产债权人失去偿债客体。遗产管理人制度缺位还将导致一个无法回避的结果,即遗产保管人侵害其他继承人或债权人权益行为时,难以从法律上追究和落实其责任。
二构建与完善我国遗产管理制度意义
遗产管理制度一般意义体现在该制度与继承人以及遗产债权人权益息息相关。遗产管理基本工作内容包括清点遗产、确定遗产范围与数额等,这些工作为被继承人生前债权追偿以及债务清偿奠定基础,利于妥善平衡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主体之间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妥善解决因遗产而引发的各类纠纷。遗产管理制度的确立对遗产本身保值乃至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遗产不足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时,这种重要性更为突出。在遗产可能破产情形下,遗产管理制度的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此时其作用不仅局限于遗产范围确定,从程序迅速化角度看,遗产管理制度先行建立能使后来可能出现的遗产破产程序得以简化,方便程序的顺利进行[1]。遗产管理制度于一般意义之外尚有其他价值。国家法律制度应该是一个和谐统一体系,遗产管理制度也应当处于这样和谐统一体系内。以遗产税征收为例,可以发现遗产管理制度的意义不仅限于民事家庭领域,还与税收征管有关。不久的将来我国会开征遗产税,遗产税税款顺利征收前提是征税对象的确定。通常而言,遗产税征税对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所有财产,甚至还有可能将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时间内进行的赠与也列入遗产范围。藉由遗产管理,可以明确遗产范围、数额以及数额是否达到起征点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看,遗产管理制度是确立遗产税制度的前提,是遗产税制度的铺垫性制度。换言之,遗产管理制度缺位,遗产税的开征将受到极大阻碍,甚至无法实施。所以遗产管理制度的确立对包括遗产税征收制度在内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构建与完善我国遗产管理制度途径
继承一旦开始,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都将由继承人或其他主体占有。但在遗产分割之前,遗产归属仍不明朗,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所以,明确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解决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其职责如何、如何监管其行为等问题就成为构建与完善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关键所在,换言之,解决这些问题其实正是构建与完善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途径。
(一)明确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一般指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就是在遗产管理过程中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的体现。就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而言,世界各国和地区规定差异很大。比较典型具有代表性的有英国、德国和日本。英国认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有效遗嘱都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是作为被继承人的人格代表;德国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是继承人的人;而日本法律则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具有法人资格,遗产管理人即为该法人之代表。分析和比较境外国家和地区关于遗产管理人地位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遗产管理人为人观点,但应将德国法律中关于遗产管理人为继承人的人的规定予以修正,将遗产管理人明确为法定人,其被人是一个群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上的债权债务人,还包括国家和集体单位。法律予以明确,遗产管理人一经指定或选任,即具有人资格。这种做法貌似简单折中,但实质上却能较好地解决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因为这种做法综合考虑了遗产上可能存在的各种情由,不论是否存在遗嘱,也不论有无继承人,简单且易操作。
(二)构建遗产管理人确立或选任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问题,各国规定不一,大体可分为三种: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由法院授权特定人负责遗产管理或者直接由法院等部门依职权管理。根据我国继承实践经验,遗产管理人可作如下设定:1.默认设定。如果继承人只有一人,即由其承担;2.协商设定。如有多个继承人,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遗产管理人;3.遗嘱指定。遗嘱中指定有遗嘱执行人,由遗嘱执行人行使遗产管理人职责;4.申请改派。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外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发现管理人有侵权、违约以及其他不适格情由的,可以申请法院改派遗产管理人,法院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5.指定设立。因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由于其他原因继承人不便担任管理人,或遗产无人继承,可由基层组织、继承人、债权人等申请法院指派专人担任。由法院指派有利于保证遗产管理效率与公正,保护债权人利益[2]。
(三)明确遗产管理人职责
关于遗产管理人职责,我国继承法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包括: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对于遗产清单的制备,可以参考目前较为成熟的台湾立法例。参考台湾立法例的理由是台湾与大陆地区具有基本相同的文化传统和观念。台湾立法将遗产管理人向法院递交遗产清册的期限限定为其知道继承开始后三个月。并规定遗产管理人在编制遗产清册时,应当将被继承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及其他人的财产予以区分。遗产清单主要登载包括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消极财产等所有财产状况,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的数量与价值;债权;债务;因死亡而获取的抚恤金、赔偿金、保险金和补偿金;丧葬费;继承费;税费;罚款(罚金)等。当然并非所有继承发生后都有必要备造遗产清单。制备遗产清单其实是一种有公信力的固定遗产状况方式,主要是为防止遗产不敷清偿债务时继承人用自己财产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2.为保存遗产采取必要处分措施在管理遗产过程中,遗产管理人认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方能保护遗产的,可以通过修理、转让或拍卖部分遗产,继续经营以及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罚款(罚金)或部分债务尤其是紧急债务进行清偿等方式而更好地保存遗产。3.公告与通知遗产管理人负有公告或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相关债权人的义务,保证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继承或获得遗产,保证相关债权人债权得以清偿。4.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公告期限届满后,遗产管理人有责任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向受遗赠人交付遗赠物。5.税款申报与缴纳国家如果开征遗产税,遗产管理人还负有遗产纳税申报、缴税及保存纳税凭证等义务。6.遗产移交遗产移交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指遗产管理人确定后从相关存有遗产单位或人手中接受遗产,即接受移交;二是指遗产管理人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3]。此外,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具备破产原因而被宣告破产时,由于遗产管理人对遗产整体情况有清楚认识和了解,法院可以将遗产管理人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也极有可能推选遗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随之发生变化。变成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的职能机关。
(四)构建与完善遗产管理人责任制度
遗产管理人选定或指定后,选任或指定机构应当与遗产管理人签署遗产管理协议,明确其职责,并就遗产管理责任问题进行约定。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过程中,违反遗产管理协议或者实施违法行为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债权人权益的,须依约或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未尽职责,在知道继承开始后的合理时间(一般认为3个月为宜)内未能向法院呈交遗产清册并申请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催告相关债权人申报债权,而使遗产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或者在公示催告期内,对部分债权先行清偿而导致其他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受到损失等情形下,遗产管理人应依法或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责任制度的规制,可以将遗产管理行为规范化。责任制度不仅可以使遗产管理人恪尽职守,忠于职事,也为遗产管理监管制度奠定了基础。
(五)构建与完善遗产管理监管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否尽职尽责执行遗产管理事务,是否存在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债权人权益情形,这些都是容易引起衍生纠纷的重要问题。为确保遗产管理人尽职尽责进行遗产管理,不至于出现侵害继承人或遗产债权人权益情形,需要建立遗产管理监管制度。遗产监管制度核心内容是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内容。监管主体包括选定或指定遗产管理人单位或人,包括法院、全体或部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遗产债务人等。其中法院主体的监管属于公权力监管,其他主体监管属于私权力监管。私权力监管应当是常态监管,而公权力监管则是监管体系中最后藩篱。法院不宜作为常态监管主体,这是由我国法院工作现状和司法审判工作量大所决定的。监管客体是指遗产管理人行为,包括遗产管理制度中确定的遗产管理人的所有工作。监管内容是遗产管理人工作是否尽责,是否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相关债权人权益等。监管主体一旦发现遗产管理人有违背其职责或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相关债权人权益行为,即可采取相应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召开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债权人会议,制止遗产管理人不合理或不合法行为,甚至可以向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或指定机构反映,必要时建议其中止遗产管理人工作,考虑重新选任或指定新遗产管理人。
四构建与完善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相关问题
(一)遗嘱执行问题
遗嘱执行是在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处分意愿按遗嘱要求而进行的行为。遗嘱通常由遗嘱继承人执行。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在出现遗嘱人没有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遗嘱执行人不适格等情形时,全体继承人都可以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变更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问题仅存在于遗嘱继承中,而遗产管理既存在于遗嘱继承中,也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有时可能是同一主体,但在执行遗嘱和进行遗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利义务是不同的。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是不同主体的情形也是常见的。
(二)临时遗产管理问题
是否有必要设立专门的临时遗产管理人?笔者认为有必要。当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是否有继承人尚不明确,或继承人无适格民事行为能力也无人,或继承人下落不明等特定情形出现时,被继承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向法院或相关部门及时报告,申请法院或相关部门对被继承人遗留的所有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法院或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和申请后,应立即封存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银行账户,各类证券等[4]。临时遗产管理人的设立,主要意义在于将遗产管理时间范围向前延伸,消弭遗产管理的时间盲点。关于临时遗产管理人的设立与罢黜在继承法中可以单独规定,也可以纳入遗产管理制度中一并规定。如何安排只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并无实质差异。
五结语
关键词:电力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与开发
作者简介:李健(1963-),男,北京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人力资源部,助理会计师。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14-0171-02
绩效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其作为战略目标分解、重点任务落实、岗位履职评价的重要工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考核方法,建立了逐级分解、覆盖全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对企业战略目标分解落实和管理水平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为确保绩效管理实施,规范绩效管理流程,强化绩效责任落实,企业一般会对绩效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制度性规定。但由于企业具体情况的差异,往往导致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存在内容不完备、重点不突出、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实施效果。本文将从文本结构、制度内容、制度体系及动态管理等方面对绩效管理制度设计进行简要论述,以期为企业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依据。
一、绩效管理制度
绩效管理制度作为企业绩效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的政策性规定与具体体现,是企业绩效管理实施的主要依据。绩效管理制度作为政策依据,主要应对绩效管理职责划分、绩效考核内容、绩效管理流程、绩效考核结果应用等管理模式、管理机制、管理流程和表格文本等相关内容做出明确界定。
同时,绩效考核结果一般会应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多个方面,绩效管理制度作为人力资源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还与薪酬激励、培训开发、岗位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存在一定的关联,制度设计时需要确保制度之间的衔接。
二、绩效管理制度的文本结构
一般而言,完整的绩效管理制度可以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编制:
1.总则
作为开篇章节,主要是明确制度制定的目的与依据、遵循的理念和原则、适用的对象与范围等。其中,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需要,有时也可以单独成章。部分企业还会对绩效管理进行定义,如某企业将业绩考核定义为:“是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企业发展战略为导向,围绕企业功能定位和业务特点,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意识、约束经营行为、评价经营成果的管理方式,引导企业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2.管理组织与职责划分
主要是明确企业绩效管理决策机构及其组成与职责,归口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与职责分工。对于大型企业而言,还应明确下属单位的绩效管理权限。
企业管理中,一般成立绩效管理委员会作为绩效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统筹企业集团层面绩效管理体系的构建与组织实施,审批下属单位绩效管理制度;审核职能部门、下属单位绩效计划及其考核结果;审核绩效管理申诉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审核绩效考核结果及绩效管理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绩效管理委员会可下设绩效管理工作组,一般由企业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绩效管理制度的修订及维护;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绩效考核内容的分解下达,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归口管理指标的考核;开展绩效跟踪监测及辅导;收集绩效管理申诉意见,开展调查取证及结果反馈;绩效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开展等。
绩效管理归口部门一般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绩效管理制度的实施;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内部绩效管理体系的建构与实施;绩效考核结果的汇总计算;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建议;绩效管理资料的归档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绩效管理体系构建和实施的组织协调部门,不是具体的考核主体,不能越俎代庖;应定位于搭建管理体系,设计专业工具,提供专业指导,在管理中一定要加以注意,否则容易使绩效管理与工作脱节,引起其他部门和员工的抵触,并且也会导致考核结果失真。
3.绩效管理体系
绩效管理体系是对企业绩效管理的组织层级机构和考核对象分类的总体性概述,根据企业绩效管理的权限划分,绩效管理的组织层级机构可以忽略。一般结合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分类,如分为职能部门、所属单位,领导干部、一般员工考核等。
4.绩效考核内容
对于职能部门、下属单位、各类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及其考核周期一般需要在制度中予以明确,但对于具体考核指标不需要明确说明,可以作为制度的附件内容,或者每年以通知的形式予以明确。
5.绩效管理流程
主要包括绩效计划制定与调整、绩效沟通与辅导、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反馈。重点需要明确各环节的实施流程及其时间节点,以及考核结果的计算与调整机制等内容。对于绩效沟通与辅导、考核结果与反馈,一般容易忽略,可以将其列入考核主体的考核内容,确保实施成效。绩效管理流程可在制度附件中用流程图表示,并提供相关表格(文本)模板,统一文件材料标准。对于绩效管理流程中绩效计划的制定和绩效考核的实施,可以与公司、部门的经营工作会议等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管理效能。
6.申诉机制
主要应明确申诉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申诉的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申诉机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人为因素(如人际关系)等非考核因素对绩效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的不良影响,保证绩效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绩效考核的透明度。申诉机制为员工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给员工充分的话语权,提高员工的参与度。
7.考核结果应用
主要明确考核结果在企业管理中的具体应用。考核结果应用一般包括薪酬发放与调整、优秀先进评价、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培训开发等,但详细内容不在绩效管理制度中说明,应通过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予以明确。
8.动态管理机制
绩效管理体系构建后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定期对绩效管理体系进行评审。由于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重点都要随着自身的发展与市场竞争形势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因此,公司各级组织和员工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标准也必须做出相应调整,这对绩效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改进提出了具体要求;另外,定期对绩效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也是确保其有效性、适用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制度中应明确绩效管理体系的动态维护要与公司的发展保持同步,要及时、有效并具有针对性。原则上,至少每年对绩效管理体系进行一次系统性评审工作,全面评估、调整、完善绩效管理体系,为公司下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和指导。绩效管理体系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结束之后进行。
9.绩效资料管理
主要应明确需归档的绩效材料,以及绩效资料的查阅和使用权限与流程等。
10.附则
主要是对制度生效时间(包括原制度的废止时间)、制度解释权的说明。
11.附件
主要包括绩效管理流程图、绩效管理用表,以及绩效指标及其考核标准等,应根据制度正文内容选取。
三、绩效管理制度体系
对于规模较小、业务单一、管理集权的企业,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可以包含在同一制度中,但对于集团型和有特殊管理需求的企业而言,同一制度不可能包含所有内容,需要系统设计,通过多个制度予以体现。
常见的绩效管理制度体系主要是根据考核对象的层级类别或考核内容进行设计。其中,集团公司总部绩效管理和对下属单位的绩效管理一般制定单独的制度文本,并且对于下属单位内部员工的绩效管理通常由各单位制定独立的管理制度;对于特别考核内容,如安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国有企业一般有单独的管理制度,其不需要在绩效管理制度中详细说明,作为配套制度即可;对于特殊人员,如经营管理者、营销人员、研发人员,以及企业引进的核心骨干人员,也可以制定单独的绩效管理制度。
四、绩效管理制度修订
1、负责对顾客跟踪服务小组日常工作进行跟进,落实。
2、负责对顾客投诉接待工作的跟进、监督、指导。
3、负责制定顾客跟踪服务周、月、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顾客跟踪服务小组工作的安排、开展、推进和具体实施及效果评估等工作。
5、负责部门内刊的编辑和策划。
6、协助部门经理协调处理社会活动及社会关系等公关事宜。
7、协助部门经理开展和实施各类促销活动。
8、协助部门经理对顾客跟踪服务各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
9、协助部门经理组织顾客跟踪服务小组工作人员、投诉接待员的培训工作。
10、协助部门经理做好临时性指派的其它工作。
1、 室内办公物品摆放须科学有序,做到合理、方便、高效、整洁。
2、 办公桌上物品应放置整齐有序,抽屉及柜内物品要分类摆放。
3、 文件柜内文件、资料分类装盒,盒外侧打印标签并编号有序存放。
4、 室内办公物品的管理责任到人,卫生实行轮流值日,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
会议室管理制度
1、 会议室布置须科学有序,做到合理、方便、高效、整洁。
2、 会议室定置、物品应放置整齐有序,指定专人管理,保持室内通风换气良好。
3、 卫生员每日对会议室进行清理,负责会议室设备、物品的保管,经常保持室内卫生清洁,随时提供使用。
4、 使用会议室者应注意爱护公用财物,会议结束后,应立即通知卫生员清理会议室。
试验室管理制度
1、 与试验室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试验室。
2、 试验室严禁吸烟、闲谈等与试验无关的事。
3、 试验必须经领导批准。
4、 进行试验前必须填写二种工作票,与变电站现场要求相同。
5、 试验前必须明确试验任务、试验目的,准备好试验报告格式、图纸等与试验相关资料。
6、 必须对试验接线与设备进行检查,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
7、 试验结束后,必须对试验室进行整理、清扫。
8、 试验室内设备要爱护、不得损坏或私自带出试验室使用。
资料室管理制度
1、 技术档案应分类编号存放,所有资料图纸应有目录以便查找,各种资料永久保存。
2、 资料有关数据变更应及时修改,确保图纸资料的可用性。
3、 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有关技术资料,特别是新投运设备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齐全。
4、 借阅时,请自觉办理借阅手续,更换出班盒并进行登记。
5、 工作时,不要在资料上任意涂改或添加,有必要添加或修改时请附页备注由专职人员统一修改。
6、 请爱护我们的图纸和各种资料,保持资料的清洁和完整。
7、 归还时,请将图纸资料按顺序整理好后及时归还。
8、 借阅图纸以外的资料,借阅期最长不要超过一个月。
变送器校验室管理制度
1、 校验室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校验室。
2、校验室严禁吸烟、闲谈等与校验无关的事。
3、校验必须经领导批准。
4、校验前须将变送器准备好,将变送器校验仪器先开机预热,将所需的试验线准备好。
5、开机校验前需先核对接线是否正确,校验仪器设置是否正确。
6、校验结束后,必须对校验室进行整理、清扫。
7、校验室内设备要爱护、不得损坏或私自带出校验室使用。
库房管理制度
1、 库房管理员要熟悉库房内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标准、存放数量和摆放位置。
2、 材料入库要做“四验”工作,做到验收及时准确。
3、 根据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分类摆放。
4、 物品要摆放整齐,库存明细标签内数目要与实际存放物品数量相符。
5、 领料人员进入库房要听从库房管理员的安排,不得私自换取材料。
6、 库房内严禁吸烟。
7、 库房内不得闲杂人员行走、逗留。
8、 库房管理员要定期对库房内的物品进行盘点并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故障信息管理中心管理制度
1、 与故障信息管理中心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内。
2、 室内严禁吸烟、闲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 作好日常除尘工作,保持设备及工作台清洁。
4、 作好系统定期维护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5、 爱护室内设备、不得损坏或私自带出使用。
复印室管理制度
1、 办公用品按用途分类摆放。
2、 物品摆放整齐,标签与实际存放物品相符。
3、 领料人不得私自拿走所放物品。
4、 室内闲杂人员不得任意逗留。
5、 室内严禁吸烟。
阅览室管理制度
1、 室内保持清洁、室内严禁吸烟。
2、 借阅杂志、报刊需履行借阅手续。
3、 不得损坏借阅杂志、报刊,按时归还。
4、 借阅杂志不得超过15天。
值班室管理制度
1、室内摆放须科学有序,做到合理、方便、高效、整洁。
2、值班室内保持清洁、严禁吸烟。
3、爱护值班室内各类电器设备、不得损坏或私自带出使用。。
一直以来,人们对大型公司的管理都非常称道,对小型公司的管理都认为比较简单。这话说得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小型公司的人比较少,相对来说,管理的范围和直径比较小一些,能比较有效地执行和监管。但是,如果据此认为小型公司的管理就比较容易,那就不对了,相对于大型公司的高素质的员工、健全的管理制度、按部就班的工作流程来说,小型公司的员工素质不太高、制度不多而且难以执行、职责也分不清等等来说,小型公司的管理难度实际上要比大型公司难很多。比如说,大型公司的老板可以出差休假几个月,公司照常运转,而小型公司的老板出差休假十天半个月,公司就会乱做一团。那么如何进行小型公司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必须制定好基本的管理制度。
基本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制度、薪酬制度、工作流程、部门管理规定等等。这些制度之所以称为基本管理制度,是因为这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的基本保障,是必须的。比如说:招聘一个什么样的人担任什么样的岗位,需要制定怎样的薪酬制度,上下班时间、工作内容,还有,不同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个部门管理规定等等。这些制度对于很多小型公司来说,有的形成了文字,有的是老板口头通知员工,并在员工心中形成了习惯。但是,如果公司要作大作强,从一开始就应该形成公司的文字制度,并随着公司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完善。为以后公司发展成大公司了,进行制度管理的“法治”阶段打下基础。
2、公司要极力推行人性化管理。
“大公司靠制度管人,小公司靠老板管人”。所以,小型公司的人性化管理就非常重要,“人性化”主要表现为老板的人格魅力、领导魅力、处事能力、管控能力等等。有很多小型公司,员工和老板称兄道弟,关系非常融洽,就是人们常说的“人治”。“人性化”与“人治”是不一样的,“人治”没有规章制度或说制度存在于员工的“心中”,“人性化”是有制度的,但是不仅仅依赖制度,还有老板的为人处事的作风起很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很多小型公司在开始时都是“人治”,慢慢到“人性化”和制度管理阶段,最后发展到制度化管理的“法治”阶段。
3、想方设法留住优秀的“人财”,促使公司快速发展。
人们常说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是人,这话咋听起来好像没错,实则不然。记得有一个资深人力资源总监曾说过,企业的人分为4大类,第一类是“人裁”,就是能力很差、态度很差的人,走到那个企业都会很快被裁掉的人;第二类是“人材”,这种人能力很差,但是态度很好,所以企业还是留着可以用的;第三类是“人才”,这种人能力很强,但是态度很差,很难领导和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这种人用得好就有很大的价值,用得不好就有很大的破坏性。第四类是“人财”,这种人能力很强,态度很好,这是任何一个公司都想要的人,这种人才能为公司带来滚滚财源。那么我们如何才能留住优秀的“人财”,除了制度和人性化管理之外,公司的快速发展让“人财”看到希望和前景,才是留人的关键,另外,留住了优秀的“人财”,公司也才能快速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4、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升人员素质。
这个社会生存就两种方式:一是自己当老板,二是给老板打工。对于打工的人来说,主要需求有两个方面:一是“钱途”,二是“前途”。想要“钱途”,主要是努力工作,业绩优秀;而想要“前途”,就必须参加培训,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所以,公司要加强员工的职业、专业培训,全面提升人员素质,给员工一个美好的“前程”。
一、细化规定,强化制度约束力
落实好农业综合开发制度,是实施好项目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评价项目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制度本身并不是工作目的,而是抓好工作的手段。强化制度的约束力,是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基础。如何增强项目管理制度的约束力,从目前的情况看,至少要注重抓好三个“点”,即完善制度体系的“空白点”,细化制度管理的“关键点”,强化制度约束的“着力点”。一是关注项目的“起头收尾”。重点完善项目立项的前期评审和竣工审计制度。项目立项不仅考量是否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带动农民增收,也要按政策要求严格审核建设内容,实地勘察项目区工程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建设主体的积极性和项目竣工预期,做到区域工程规划明晰、单体工程概算准确、项目实施进度明确,并通过竣工审计逐一验证,避免计划随意调整、工程随意变更、施工进程滞后。二是优化项目的“过程规范”。重点细化项目工程招标和施工监理制度。明确区一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作为项目招标主体,加强与区级项目招标中心的沟通与配合,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特点,完善招标评标方式,既要杜绝围标串标,更要防范恶意竞标,确保合理价中标,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通过对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发挥项目监理单位的过程监管作用,强化工作指导,完善合同管理,明确受托责任。三是实行项目的“绩效挂钩”。重点明确项目建设成效与扶持导向挂钩的连带机制。项目建设成功与否、效益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执行项目管理制度既要看结果也要重过程,以结果来印证过程、评价过程、反思过程。对项目建设和管理优良的区、镇街实行后续优先扶持,扩大争先创优正能量,对项目建设不达标的区进行非诚信备案,缩减后续投资指标,把问题多的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
二、认真履职,加大部门执行力
完善制度是基础,执行制度是关键。目前,国家和省级农业资源开发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对齐全,市级开发部门也针对有关制度的重要把控环节,探索制定出一系列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力求通过提高制度的可行性来实现规范化管理。区一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是执行项目管理制度的主体,必须积极认真地履行职责,着力提高对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水平。市和区要各司其职,总体上做到“三个到位”,即市级指导到位,区级履责到位,镇街宣传到位。一是要发挥市一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承上启下和协调同级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注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请教,及时掌握政策发展趋向,主动接受上级部门政策指导。同时,注重与省内兄弟市县开展广泛交流,通过观摩学习,吸收借鉴外地在执行制度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为我所用”。尤其要注重加强对各区农业资源开发部门的指导,实行上门服务常态化,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执行中的问题。二是要依靠区一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不断提高执行农业综合开发制度的履职能力,做到理解政策不偏向,执行制度不走样,创新管理有活力。在项目选项立项时,实地考察项目建设的可行程度,评价项目建设的预期效果;在项目建设期间,认真执行诸如项目招标、工程监理、财政报账等制度,加强过程性动态监管,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认真对照要求逐一过堂,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三是要向有关项目镇街广泛宣传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规章制度,为规范执行项目管理制度打好思想基础。项目镇街作为项目建设主体或协管单位,要支持和配合农业资源开发主管部门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并在规章制度约束下,做到“四有”,即:有责任意识,敢于担当,认真负责;有务实态度,按政策行事,按规定管理;有实干精神,协调好各种矛盾,维护好农民利益;有争先激情,创建先进项目,打造亮点工程。
三、提高素质,增强队伍战斗力
人总是决定性的因素,制度再高明,规定再完善,如果没有人来认真执行,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只有提高农业综合开发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才能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才能在项目管理中发挥作用。一是要通过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全面理解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掌握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尤其是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有很多新的政策需要我们去理解,有很多新的要求需要我们去执行,有许多新的路径需要我们去探索,有很多工作方法需要我们去改进。我们必须在实践中学习、总结和提高,不断开阔眼界,拓宽思路,研究方法,提高执行力,善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寻求执行好管理制度的有效方法。二是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形势发展变化,不断更新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充实管理手段。必须重新审视我们原有的思维定式,反思我们现有不合时宜的管理手段,摈弃陈旧的意识惯性和工作程式,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避免犯经验主义的错误。破除因循守旧、按部就班、不善思考、无所用心的不良习惯,用新观念消除困惑,用新思路破解难题,用新方法创新管理。三是要强化项目管理的责任意识,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注重抓好重要节点的管理。力求做到“四不”,即:前期工作不留空档,抓好项目现场勘察和设计评审,避免后期调整;动态监管不留死角,注重项目建设监管过程,把握质量和进度,消除问题隐患;检查验收不留情面,要有认真、顶真、较真的精神,绝不能敷衍了事,也不能感情用事;问题整改不留余地,坚持逐一对照,认真复查,拾遗补缺,绝不能疲于应付。
作者:夏功年 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中学公物管理制度
为讲求财产对教育、教学、生活的适用,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期限,特制定如下公物管理制度:
一、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对财产着眼于用,着手于管理,使物尽其用的观念,杜绝那种重钱不重物,用而不管 的现象发生,教职工当发现学生损坏学校公物时,均有责任追究其赔偿和报告主管人员的责任,众抓齐管,把财 产管好用好。
二、学校财产必须按用途、性质归类,造册编号,登记建卡,并采取主管(学校有专职保管员)、兼管(处室、 班级、作业组负责人兼管)和群管(全校师生用物管物)三结合管理。
三、学校所购物品必须首先进入公物室(购货发票非经公物保管员签字则无效),保管员必须填写好物品的入库 单,建立公物台帐。
四、处室、班级、作业组(食堂)或个人领用公物必须登记签名。
五、教室的公物(桌凳、电灯、教具、门窗包括风钩插销等)按班级造册登记或编号,由班主任领取签字,交其 师生使用保管。
六、对于损坏的公物,使用人要及时到总务处报告情况并填写好维修登记卡,属正常损坏的则由总务处安排修复 整理,非正常损坏者则由肇事人照价赔偿或修复。
七、每学期结束时,由公物保管员负责组织公物清理,若有丢失或损坏者,则按本制度第五项规定执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