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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研究论文

时间:2022-10-18 15:13: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研究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研究论文

第1篇

同时,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提醒我们,对境外战略投资者争食中国金融“肥肉”可能带来的不良因素和风险应保持高度的警觉。

比利时某基金管理公司最近正在办理1元1股增持中国某基金管理公司49%股权的手续。这家比利时公司已拥有该公司33%的股权。外方预计,他们投资4900万元人民币,5年之后可以从这家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每年6亿元人民币以上。

德邦证券有限公司总裁、经济学博士余云辉认为,如果中国设立20家类似的基金管理公司(自从2004年底外资在基金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被放宽至49%后,我国目前合资基金公司已达18家),未来每年境外投资者从中国攫取的财富将达到120亿元人民币。这还仅仅是基金业的状况,银行业、保险业的状况可能更甚于此。

中资银行的股权价格“太便宜了”?

近来,外资争夺中国金融企业股权的消息不绝于耳。

美洲银行出资25亿美元入股中国建设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和淡马锡分别出资31亿美元各购得中国银行10%的股份;高盛集团和安联保险等出资30亿美元购得中国工商银行10%的股份;德意志银行出资1.1亿美元入股华夏银行;美国凯雷投资集团等出资4亿美元收购太平人寿25%的股权并有权增持到49%;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与交通银行合资成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开始到2005年8月,境外投资者至少已参股中国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5家城市商业银行,几乎在每家银行都占有接近20%的股权。

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外资以40亿美元左右的资金得到建设银行约15%的股权,以30亿美元左右的资金得到中国银行10%的股权。

上海某银行会计学博士骆德明认为,从目前看来,赢得了大量国家注资之后的国有商业银行盈利已经开始大幅改善。汇丰银行2001年以每股2.49元人民币的价格入股上海某家银行,获得每年每股0.5元左右的回报,5年就能收回初始投资,并拥有了这家银行8%的股份。

外资入股参股的中国金融企业也确实是一只下金蛋的母鸡。交通银行自汇丰入股以及在港上市不到半年,一下子从亏损19亿元多的丑小鸭变成了盈利46亿元的金凤凰。按此估计,投资者不到5年就可收回在交行的全部投资,以后将是纯粹获利,并获得了对中国第五大银行的股权。

据分析,这并非汇丰入股及境外上市发挥了“特异功能”。因为交通银行在汇丰入股之前,已将不良资产剥离出去并进行了财务重组(剥离的不良资产由国民财力来消化),使上市后有个好的财务表现。

骆德明分析,交通银行自今年6月底在港上市后,股价屡创新高,两个月内已上涨了近30%。这说明发行当初定价过低,按市净率定价时没有考虑交通银行覆盖全国中心城市与国外主要金融中心的合理布局以及品牌、客户等无形资产,导致本该由国内投资者享有的无形财富白白地被外资瓜分了。

投资中国回流本土获取爆炸式增长机会

德邦证券有限公司总裁、经济学博士余云辉说,从国家的角度分析,外国投资者实际是以虚拟的货币符号换取中国金融企业现实的股权甚至控制权,并分走巨额财富。

其中的真实游戏过程是:外资投入国内商业银行美元等外币换得股权,而我国拿这些美元主要用于购买美国国债,美元又回到美国,只能获得较低的利息回报。

以高盛当年购买平安保险为例,中国以高收益的保险股权为代价换来的美元,又重新投入到美国国债市场,“支援”美国的经济建设,美国仅仅支付了很低的国债利息。而在美元完成一次中国之旅之后回到美国时,带走了中国金融业的股权和高利润。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分别以3500万美元投资平安保险11年,共获得9.7亿美元的回报,但我们取得的3500万美元资本金如买成美国国债,11年只能取得大约2000万美元的收益。

安邦集团研究总部首席分析师陈功指出,从被入股的银行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控制力和市场影响力来看,几十亿美元的价格太便宜了。以工商银行为例,在国内拥有2.2万个网点,控制着中国银行业近20%的资产。境外投资者入股工行,将赢得分享中国金融业潜在的爆炸式增长的机会。

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指出,银行的价值主要在于网络、品牌和信用度,客户是银行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在中国,由于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准入进行管制,银行特许权本身也有很大的价值。而对于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讲,其巨大的网络、品牌和信用度的价值,都远未体现在股权溢价上。

外资入股中国金融业“路线图”

汇丰银行一位高管仰望浦东的交银大厦说道:“交银大厦不久将要更名为汇丰银行大厦。”悄悄地控股平安保险,平稳地笑纳交行的控股权,再择机控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最后完成在中国设立金融控股集团的布局。这就是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战略。

上海某银行会计学博士骆德明认为,境外资本入股中国金融企业,除了追逐利润这一资本的本质特性外,其更长远的目标是要控制中国的金融企业和金融产业,最终达到控制中国经济的目的,从而的经济资源及其所创造的财富。有关专家指出,根据外资金融机构常用的策略,可以粗略模拟出他们在中国本土攻城略地的“路线图”。

第一步,小比例参股,进入董事会,了解被投资企业情况,同时了解和掌握所在行业趋势和市场状况。

第二步,通过增资或收购等途径把持股比例提高到离控股国内金融企业仅有一步之遥的某个临界点(或直接控股)。

第三步,通过外资所在国的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借助中国经济的上升周期,迫使人民币进一步升值,使外资机构所持有的人民币资产(中国金融企业股权)升值。

第四步,人民币持续升值导致出口逐步下降,而国内需求因财富外流却难以提高,最后导致宏观经济环境逐步恶化。

第五步,在中国宏观经济环境逐步走向恶化的过程中,人民币汇率已经处于高位。此时,外资机构通过政府组织和其他手段要求中国开放资本账户,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

第六步,在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伴随中国经济增长周期一路持有的股权不仅分红丰厚、而且得到股份增值和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双重收益,他们通过金融企业上市减持股份,并把投资和利润兑换成为外汇撤离中国。

第七步,当这种撤离行动变成一种一致行动时,人民币不得不大幅度贬值,国内金融危机爆发。

第八步,利用金融危机和人民币贬值之际,境外机构把外汇回流回来再兑换成人民币,并进一步增持或收购中国金融机构股份,达到控股目的,完成对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控制。经过一系列的有序进攻,大部分中资金融企业将变成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的分支机构。

如果外资金融机构像血管一样深入到中国各个产业的肌体之中,它们可利用金融资本控治国内产业资本,并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和转移;中国大型金融机构的董事会里都有境外的金融机构的代表或董事,国内企业的任何国际并购活动都可能通过银行的渠道透露到国际市场或竞争对手一方,中国企业的一举一动都处在竞争对手的监控之下;外资机构还可将其全球金融市场上的金融风险通过关联交易和衍生工具转移到其控股的中国金融企业之中。从而,达到国际金融资本在中国开疆拓土的最终目的:转移风险,收获利润,掌控经济命脉。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无间道”

安邦集团研究总部首席分析师陈功指出,“中国的国有银行渴望在海外上市前,从外资竞争对手那里吸引资金和专业技术,为此,境外各投资银行改变它们与中国打交道的手法,以俯就的态度抬高要价。”

引外资入股能否提升银行水平?骆德明博士介绍,“从国内一些银行引入外资后的公司治理运行结果看,随着外资的引入,也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实际运行还是按照原来的模式运行。再从经营管理来看,汇丰银行入股某银行后,签订了一系列的技术援助协议。但是,所谓的技术援助,只是搞些有关银行业务的入门培训和扫盲教育而已,从未传授核心管理技术即使像成本分摊方法这些并非核心的技术,外方也不肯透露。”

2007年以后,中国银行业将对外资全面开放,届时进入中国的银行将更多地以独资银行的形式存在,必然包括当前的这些境外战略投资者自己所设立的各个嫡系分支银行,这些战略投资者银行的嫡系分支将和它们在中国参股银行的旁系分支发生面对面的争夺,包括市场和高端客户群。境外战略投资者将自然会通过各种渠道把参股银行的优质客户群提供给其嫡系分支机构,

外来战略投资者当然不会无保留地把中方想得到的先进管理经验等东西提供给所参股的中资银行。如果外方不能取得相当的控制权,肯定不会尽力地改善中资银行的管理和效率的。

第2篇

关键词:区域金融创新;金融理论;金融体系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汇率、利率变动频繁,国际银行业竞争加剧,再加上科学技术特别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金融业务已经不能满足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客户融资的要求,从而推动着金融不断的创新和发展。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一系列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当代区域金融创新理论起源于本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至80年代形成,进入90年代如火如荼。

一、国外理论研究现状

为了从理论上阐述区域金融创新,西方经济学家陆续提出不少不同的见解,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同的理论流派,形成了色彩缤纷的当代区域金融创新理论流派。

在20世纪60年代-90年代,欧美国家有大量的学者研究了区域金融问题,根据SheilaC.DOW、CarlosJ.Rodriguez-Fuentes(1997)的研究,西方关于区域金融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货币经济学展开的,研究的主要内容有:货币政策的区域效应(货币主义模型和凯恩斯主义模型)、公开市场操作的区域影响、区域货币乘数、区域金融市场(区域利率差异、区域信贷市场),此外,一体化金融市场内部区域金融发展差异的影响(LuigiGuiso、PaolaSapienza和LuigiZingales(2002)、Jayaratne和Strahan(1996)也是西方区域金融研究的重要方面。

西尔柏(W.L.Silber)从供给角度来探索金融创新。西尔柏研究金融创新是从寻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公司创新最积极这个表象开始的,由此归纳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最大的利润,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西尔柏从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和工具创新分析框架中推出的金融创新理论对于从供给角度研究金融创新时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

凯恩(E.J.Kane)提出了“规避”的金融创新理论。所谓“规避”,就是指对各种规章制度的限制性措施实行回避。“规避创新”,则是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管理行为。它意味着,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产生了金融创新行为。

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ehans)提出的金融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为“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这个命题报考两层含义:(1)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机,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实际意义。(2)金融创新实质上是对科技进步导致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

威廉·L·斯尔帕(William.L.Silber),美国著名的经济和金融学家,他在1983年5月发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文,在文中他详细阐述了金融创新的原因,并用直线程序模型加以说明。斯尔帕认为:创新活动是经济推动力的产物,在金融部门中,不定期的观察结果表明大多数金融成果都源于经济刺激。金融创新是微观经济的框架,它是约束诱导、技术的进步和立法的结果。

二、国内理论研究现状

对中国区域金融创新的研究,中国的金融学者们做了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

张军洲博士在《中国区域金融分析》(1995)中提出了区域金融的概念内涵:区域金融理论是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发展空间结构变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区域金融是指一个国家金融结构与运行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在外延上表现为具有不同形态、不同层次、和金融活动相对集中的若干金融区域。他对区域金融概念的内涵要素进行了如下界定:一是空间差异要素。二是金融结构与发展水平要素。三是吸收与辐射功能差异要素。四是环境差异要素。这些要素的差异形成了区域金融概念的丰富内涵。

唐旭博士在《货币资金流动与区域经济发展》(1999)中主要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类型出发,讨论了区域经济发展引起的资金流动的原因、途径、趋势、效果,以及资金流动引起的经济效果的实证分析;指出随着经济计划体制的转型,资金流动管制有了很大的放松,直接导致了区域资金流动的加大;提出了在了解国内资金分布和流动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差别政策,显得日益重要。

殷得生和肖顺喜在《体制转轨中的区域金融研究》中对体制转轨中的中国区域金融发展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他们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我国东西部区域金融的差距,运用交换和分工等原理,提出中国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一些措施。他们在方法论上有所突破,他们认为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金融结构构成了区域金融研究的主题,也是区域经济学发展的核心。他们强调了中央、地方与企业三方的利益冲突,蕴涵了博弈论的思想。他们的研究较为全面。

刘仁武博士在《区域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理论与实证研究》(2002)中通过区域金融结构和进入发展理论框架,运用实证的方法讨论了区域金融的均衡、区域金融调控、区域金融风险控制的问题。刘仁武对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的概念进行了创新,提出了金融结构健全和金融发展可持续的理论框架。

支大林博士在《中国区域金融研究》(2002)中对区域金融的重要概念和范畴进行了理论界定,认为区域金融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结构与运行在空间上的分布状态;提出区域金融成长的概念;指出时空性、层次性、吸引与辐射性和环境差异性共同表现为区域金融的属性;从质和量两方面对区域金融成长的规定性进行了分析和概括。

三、区域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的展望

区域金融创新理论的提出,主要是基于全球一体化的金融中心创造出连续24小时连续运转的金融市场。作为国际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血液循环作用的金融市场,其蓬勃发展的基础是金融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域金融创新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区域金融创新理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因此区域金融理论还将面临更多挑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Shaw,E.,FinancialDeepeninginEconomicDevelopment,Oxford:OxfordUniv.Press,1973

[2]Austin,T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BeiJing:ChinaRenminUniv.Press,2001 

[3]杨星.金融创新.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

[4]徐进前.金融创新.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张军洲.中国区域金融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6]唐旭.金融理论前沿课题.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7]殷得生,肖顺喜.体制转轨中的区域金融研究.学林出版社,2000

第3篇

摘要:随着金融资产相关概念被引入新会计准则,给传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带来了一些变化,如何准确把握这些变化,是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笔者结合对新旧准则的解读及多方参考,在此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提出一点看法。

1引言

2006年2月,财政部了新会计准则,其中显著变化之一是对金融工具相关概念的引入。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有我们以前在旧准则中接触过的,也有真正全新的交易和业务。此外,对于初次接触金融工具的非银行会计人员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指南的规定并不十分详细,理解并准确把握其概念、确认与计量有一定的难度,对于那些对会计不是很熟悉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难度更大,而且准确理解金融工具的相关概念是关键。由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内容较多,笔者在此主要对其形成的金融资产进行分析。

2金融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2.1金融资产的涵义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尽管金融市场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资产创造与交易的必要条件,但大多数国家经济中金融资产还是在相应的金融市场上交易的。

2.2金融资产的分类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从统计目的出发对金融资产作了以下分类:(1)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2)通货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证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贷款;(5)股票和其他权益;(6)保险专门准备金;(7)应收/其他应收账款。

SNA中的金融资产;实际是按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资产负债表记录的这些统计对象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对每一部门来说,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是该部门为筹集资金发生的金融负债和该部门已经获得的金融资产,它提供了有关一个部门金融手段运用程度及该部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双重关系。

一般来说,根据金融资产的经济性质可以将金融资产分为:库存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根据对金融资产投资交易的持有意图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3金融资产的确认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3.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1.1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权和期货。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个条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根据旧准则对长短期的划分,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2)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根据这两个特征可以看出,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仅仅是为了随时通过出售获利,则应当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3.1.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2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非权益性的投资;

(2)在初次确认时即明确确定一直持有该投资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业无法再对该项投资持有至到期,此时应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该投资到期时收回的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可知,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中准则持有至债权到期的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此外,对于到期时间短于1年的投资,如果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其他条件,也应该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持有至到期,也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3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的概念明确,确认相对容易。

3.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1)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前面三类金融资产相比,可出售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该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易于取得;

(2)该资产持有限期不定,即企业在初次确认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利,还是长期持有以获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图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长期持有,为了保持计量的一致性,因此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5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按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方式或来源不同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3)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及控制的方式或者重大影响分为四类:(1)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3)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分为两类:(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结合前面对金融资产的分析及长期股权投资的不同分类,笔者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金融资产的确认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长期股权投资在初次确认时即能确定将长期持有。笔者认为此处的长期为超过一年的期间;

(2)如果权益性投资目的是出于对被投资者的长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则该项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活跃市场和公允价值,均应按相关规定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持有意图并不是为了控制或重大影响,则应确认为相应的金融资产;

(3)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也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应当考虑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总结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当然,由于笔者经验的不足,本文的分析还有待改进。此外,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指南对金融资产确认的相关规定相对比较抽象,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理解性还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准确地理解金融资产及其确认,尽快进一步完善相关指南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第4篇

初始确认是对衍生金融工具项目的首次确认,具体是指在特定交易、约定或事项导致的权利、义务、损益等已经发生,这些权利、义务和损益等首次符合确认标准之时进行的确认。

资产或负债在财务报表上的存在是与一定的时间相联系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惯例,与资产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己经发生,并取得了交易或事项已经完成的凭证,则企业在实质上就拥有或控制了该资产。对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其取得是以签约为标志,但是由于在签约之时,它只能是一份待执行的合约,于是问题出现了:是在合约签订之时,还是在合约实际执行或生效之时确认衍生金融工具。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的会计准则比较

1.IAS39中规定:“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约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IASC提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概念:“金融资产是指下列资产:(1)现金;(2)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3)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4)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资产分为四类:(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工具;(2)持有至到期投资;(3)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是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

IASC在IAS39中明确指出:“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负债,除非它们被指定而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则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B不是在一项综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规定金融工具的确认,而是将这个问题零星地分布于若干公告中。比如SFAS52(涉及外币套期等)、SFAS80(涉及期货合同等)SFAS125(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等)、SFAS133(涉及衍生工具和套期核算),等等。其中,SFAS133指出:“实体应根据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将其所有衍生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

3.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22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4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在22号准则的第二章第九条中明确指出衍生金融工具应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4.比较的结论

综上所述,三项准则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规定基本一致。虽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33号只规定应将所有衍生工具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没有规定何时确认,其它两项准则都明确指出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从其附录所提供的示例来看,该公告实际上要求主体在成为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就应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另外,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中都把衍生金融工具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实际上,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规定包含了初始确认标准和初试确认时点,这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述方式。衍生金融资产作为一项权利,衍生金融负债作为一项义务,其确认标准就是权利的取得或负债的承担。当企业因为签订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而获得了一项权利时,就应将这项权利确认为衍生金融资产。同时,企业为取得该权利必会放弃另一项权利或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放弃的另一项权利就应被确认为另一项资产的减少;承担的合同义务就应被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的增加。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时点应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的签约日。具体而言,比如在签订远期合约时,合约的任何一方均应于合同签订日将远期合约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再比如对于期货交易而言,当企业收到交易所发出的成交记录单,即表明已成为合同的一方,应予以确认。

我国原制度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招商银行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做法,即以公允价值入账,有关损益在利润表内确认。而浦发、民生、华夏、深发展等均以合同面值在表外列示,相关损益在衍生金融工具到期交割时在利润表中确认。我国新准则却改变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方式,规定企业成为一项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就应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负债,从而使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方式由表外披露改为表内确认。衍生金融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有利于及时、充分地反映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的金融风险管理,有助于外部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更优的决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译,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

[6]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译,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统一监管途径

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使我国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需求日益增强,政府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开始松动,开始尝试逐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或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混业经营已呈不可阻挡的趋势。这就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金融监管何去何从?

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1.1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十大股份制银行,以及规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机构;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业的监管;人民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制定。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指出三家监管机构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备忘录》还提出,可以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其它相关部委参加“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备忘录》的公布标志着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正式建立,并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备忘录》中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按其主要业务的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子公司和各职能部门,按业务性质实行分业监管。

1.2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动的一致性。由于“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尽管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更多地表现为部门之间利益的均衡和协调,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

(2)可能产生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当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多个金融市场时,分业监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机构虽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经营,但却面对不同的监管者,缺少统一金融监管的约束,故在决策时缺乏全局利益考虑,容易滋生局部市场投机行为。因此,综合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的金融风险。

(3)致使金融创新乏力。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个监管者都选择直接管制的监管方式,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市场风险过于谨慎,对所有创新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强制金融机构执行其规定的资本要求,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社会成本;而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研发成本居高不下,同时又需要背负沉重的创新产品审查成本,则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动力。

2金融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

2.1美国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2.2德国模式

德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大家公认的,这自然也与它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关。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而且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的全能银行能够渗透到金融、产业、商业等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德国政府对全能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规定银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债务负责的资本总额;代客户出售证券可以卖给银行自己,但价格不得低于官价;代客户买入证券可以收购银行自有的证券,但价格不得高于官价等。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是《联邦银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联邦银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利益,它规定了联邦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信用制度法》规定了从事信用活动的金融机构,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监管。根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联邦金融业监督的主要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由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没有次级机构,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由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执行,执行效果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职能界定为: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规定和决策时,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和联邦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3英国模式

英国的混业经营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多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业务则通过子公司来经营。同时,英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有较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防止各业务的风险在集团内部扩散。英国的监管体系已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1998年,英国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由其统一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2000年又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而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

2.4日本模式

日本战后5O多年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是一种行政指导型的管制。大藏省负责全国的财政与金融事务,把持对包括日本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大藏省下设银行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银行局对日本银行、其他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证券局对证券企业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国际金融局负责有关国际资本交易事务以及利用外资的政策制定与实施。这种监管体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浓厚,大藏省在监管中经常运用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干预。1997年,日本政府进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来对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经营。同年6月,日本颁布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成立了金融监督厅,专司金融监管职能,证券委也从大藏省划归金融监督厅管辖。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厅。金融厅成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而形成了日本单一化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比较以上四种模式,美国模式可以称为“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德国、英国模式基本可以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其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从德国、英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有效运行。而且,这种体制也面临同双元多头管理体制类似的问题,如机构重叠、重复监管等。虽然德国和英国同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但是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相比,更加强调其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之间既要相互协作而且还要保持各自的独立。而日本的金融监管事务完全由金融厅负责,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划为“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其优点: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规统一,金融机构不容易钻监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弊端,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但是,这种体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门养成官僚化作风,滋生腐败现象。

3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建议

3.1我国的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

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3.2建立适合我国混业监管模式的途径

(1)对现行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确立混业经营的合法地位,为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针对现行的混业经营的机构和方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

(2)构建适应《新巴塞尔协议》的银行业风险监管框架。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原则影响到全球主要国家的跨国银行,因而这些原则在事实上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遵守的共同原则。中国作为国际清算成员国,尤其是加入WTO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必须按照《新协议》的要求,针对《新协议》的原则和监管框架及时采取措施,以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的需要。

(3)转变监管理念,加快监管创新。一是要调整监管目标,二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新业务、新品种的监管上来;三是监管手段要创新,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专业化的监管;四是加强金融立法的创新,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4)注重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和尊重监管的专业性。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相当复杂,是最体现技术性与专业性的领域。金融监管专业化是必然选择,其运作离不开强大的专家体系。因此,选拔专业监管者必须极度看重专业能力。在机构、人员设置上摒弃“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出现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两种制度的存在,才能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杨文云.论中国金融全球化区域化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J].国际金融研究,2006(8)

2殷成东.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模式选择[J].西南金融,2006(7)

3郑志.全球化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的价值选择[N].经济参考报,2006-04-08

4李玲英.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风险监管制度之完善[J].浙江金融,2006(5)

第6篇

随着国内研究生培养模式与国际接轨,形式也更加多样。除了传统的培养模式外,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创新了院校之间的联合培养模式,校企项目合作、校企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校企协同培养研究生模式。

(一)院校之间的联合培养模式

在金融学科采用联合培养的模式已经取得一些成效,但大多仍处于起步阶段。例如上海财经大学与上海金融学院两校联合培养金融硕士专业学位项目“卓越金融专业学位硕士班”,复旦大学与法国里昂商学院开展金融硕士双学位培养模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重庆大学探索实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联合培养模式,云南财经大学采用“政校企”模式协同办学培养专业硕士等。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的联合培养一般是国内外知名高校及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这种联合培养有两种模式:一是不稳定的联合培养单位,比如北京市、海南省开展的“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二是有固定的联合培养单位,比如: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华东师范大学开展联合培养金融研究生,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与香港大学联合培养经济学硕士和金融学硕士,湖北大学与湖北经济学院联合培养金融学硕士等。院校之间的联合培养对研究生的职业能力并不能带来显著的提高,更多的是集中院校之间的优势资源,实现师资力量和科研成果等方面资源共享的模式。在新形势下对于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地方院校,在培养学术型研究生过程中要侧重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要将行业专家请进来,要将研究生送出去,协同培养研究生的研究能力与职业能力,进可继续攻读博士,退可作为具有创新研究能力的高端专门金融人才。

(二)校企协同培养研究生模式

校企协同培养研究生的模式,在国内外均有提倡,但是一般都集中在理工科专业。由于这些专业在国内外的成熟度较高,有利于产学研三位一体的形成,易于培养和造就科技创新和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作为经管类专业,校企协同的模式大都应用在专业学位上。近年来教育部加大了专业学位硕士的招生比例,专业硕士以培养应用实践能力为主,淡化了学术科研能力。但从社会的认可度来看,单单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践来提升实践应用能力还是不够的,只有坚持实践与科研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才能真正有利于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力。目前很多高校取消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招生,采用硕博连读的方式培养学术型硕士,比如清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对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地方院校,研究生的培养模式该如何定位,如何避免专业硕士和学术型硕士的趋同性,尤其是如何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是地方院校进一步深化研究教育改革的重点。

二、地方院校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应采取校企协同培养模式

各高校培养的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就业方面并不存在太大困难,但据调查,他们在就业过程中,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希望受聘者有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或者实践经历,这是传统的培养模式无法满足的。在研究生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方面,教育部直属重点院校的情况还比较好些,而地方院校由于受经费和实验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对所聘请的校外合作导师缺乏吸引力,难以真正在研究生实习实践过程中进行指导及参与其他培养环节,校内导师由于没有经费支持无法去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所以欠缺有效的研究生实践应用方面的指导。因此,地方院校培养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打破完全靠学校自己培养的模式,应采取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的协同培养模式。例如,地方院校与相关金融集团、投资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通过各联合培养基地之间的资源协同为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实践能力培养的保障,通过产学研成果的转化为研究生培养补充经费支持,根据合作单位的人才需求确定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为金融业提供适用的高端专门金融人才。如此可实现校企双赢,使培养模式具有可持续性。不过,协同培养模式并不完全适合两年制研究生,因为许多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是跨学科考生,对这些研究生需要较长的金融专业课程学习时间,两年制留给实践教学和研究的时间太少,因此我们认为,校企协同育人的培养模式适用于三年制。

三、校企协同培养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的模式探讨

校企协同育人是通过高校与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合作的一种稳定而长效的产学研合作之路。校企协同育人的参与主体包括研究生、高校、协同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等。地方院校协同育人的关键是如何吸引优秀的研究生生源选择进入协同平台培养,同时,协同平台需要为研究生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甚至是明确的职业规划。高校作为主动方,如何引导校内导师联合研究生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需要有长期的制度保障与激励机制。协同单位一般是企业或者机构,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参与到协同育人中的积极性,取决于协同培养的模式能给企业带来多大的直接或者间接效益,教育主管部门(行业部门)要对协同平台提供政策支持,对师生要提供相关的技能培训。地方院校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协同培养成效取决于各方的积极性和认可度。但目前协同培养各方的职责不明确,激励机制不完善,易造成高校与协同单位对研究生培养在一定程度上脱节,协同平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难以提高。如何让所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真正成为区域金融经济建设的高端专门人才,需要校企合作各方结合金融经济实际情况达成一致的合作目标和明确的合作内容。地方院校探索校企协同培养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可参考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一)明确协同各方的职责,倡导双导师的培养体制

由院校主导成立协同管理机构,明确相应责任人,制定专门的制度文件,确保研究生的协同培养正常运作和产学研成果的转化。为保障协同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每名研究生均采用双导师制,校内导师以学术研究指导为主,要专门安排校内导师赴企业了解市场需求,熟悉新产品开发流程,提升校内教师实践能力。校外导师从企业高级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遴选。鼓励导师严谨治学、因材施教。建立以导师负责制为主的,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采用校内培养、校外指导的联动机制,在研究生的培养中发挥校内导师的科研特长,利用校外导师的实践经验,提高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实践应用性,实现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的提升,为产学研转化提供成果。设立学术年假制度,对校内校外导师在学术年假期内没有任何考核,校内外导师可带领研究生在学术假期内参加各级各类国内外学术活动,或者从事社会调研等。

(二)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开展多样化的课程学习形式协同育人的培养模式

并非是简单的校内学习加校外实践,需要合作双方展开深层次的合作,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己任,为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创造学术科研环境,提升实践应用能力。为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协同平台要保障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来源,争取生均经费达2万/年,通过设置专项奖学金以满足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各项支出,确保协同培养的研究生能在3年培养期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协同培养的研究生前3个学期在校内进行理论课程的学习,第4、5学期在企业单位进行实习实践和创新项目开发与研究。协同培养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的选题上,要注重实践应用能力,学位论文的选题和指导以协同单位的校外导师为主,校内导师只进行理论和方法的指导,每篇硕士学位论文采用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的形式,经费由协同评审小组确定,项目经相关评审结项后方可授予学位。

(三)采用订单式的培养模式

实现产学研的高效转化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地方高校可选择大型的企业进行协同培养。由协同企业根据近几年内具体的人才需求状况,提出相应的人才培养要求,与协同高校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各司其职,在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个环节后,对达到协议预定标准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协同企业负责安排就业。地方院校可利用接收推免生的机遇,吸引重点大学优秀应届毕业研究生进入协同育人平台,协同培养研究生单列硕士生招生计划,研究方向为协同企业(行业)发展中所遇到的前沿金融具体理论问题。协同企业每年根据发展中的具体金融问题创新实践项目申报通知,协同培养的研究生需申请创新实践项目立项,以项目研究代替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的方式,实现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为研究生成果的产学研转化提供平台和途径。

四、结论

第7篇

互联网金融不单单是把互联网和金融这两个领域捆绑在一起,还是在确保技术成熟、安全性能好的基础上,便于大众理解,特别是对目前迅猛发展的电商的认可,需求的增加而催生出来的一种新模式和新业务。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的条件有3个:①当今社会是一个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有数据显示,到2013年12月,中国网民人数为6.18亿,全年合计新增5358万人。网络普及率为45.8%。这样较高的普及程度保证了互联网金融的客户源,同时,智能手机大范围的推广,云计算、大数据、数据搜索等尖端技术的掌握,为互联网金融在一定层面提供了所需要的技术基础。②金融服务对象在降低成本方面有很大的需求空间。由于传统金融市场上的信息高度的不对称,融资成本,时间损耗等众多成本的存在使得金融主体对于金融模式创新的需求增加。这种内在的需求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发挥了助推剂的作用。③传统金融的供给和需求出现了断层。相对传统金融来讲,大量资金急需保值增值的渠道;小微企业,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来讲,融资难,贷款利率相对较高;这样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贷款结构的不平衡,利率的非均衡使得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贷不上款,使得供求结构出现畸形,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一定程度缓和了这种断层结构。

2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在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共存的情况下,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大量资金供给、大量资金需求和大量第三方服务机构并存的现象。主流观点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余额宝模式的小额信贷平台等。而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同时,互联网金融有效地把社会闲置资金利用了起来,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未来发展方向我觉得会表现在这几个层面。

2.1现有的格局将会被打破,形成两种金融模式并存的局面短期内互联网金融对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未来互联网金融会和传统金融形成一种互促互进,共同发展的模式。互联网金融会促使传统金融进行改革,创新,两者协调,使双方都达到互利共赢。

2.2当前互联网金融还处在成长期监管不完善,各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甚至于资本的限制都并无规定,不明确,但是随着当前互联网犯罪率增加,而互联网金融完全离不开互联网平台,因此,当进入深水区的时候,会完善外部监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证互联网金融更好的发展。

2.3现有的金融业务的重心将会改变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贷前控制。但互联网金融因其信息的高度公开性,便捷性不存在非对称信息,因此,风险管理的重心将逐步被削弱,相反,风险的重心将从经营管理转为在线,为客户提供技术和操作相关的低风险乃至于无风险服务。2.4融资将会比传统金融简单许多,同时利率市场化将会形成互联网金融融资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下,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公开性,各种成本和费用就会大大减少,双方甚至可以达到直接交易,甚至不用中介。这种开放的条件下,就像余额宝的收益率一样,直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

3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

互联网金融注重创新,充分发挥信息时代的信息高流动性,高共享性的特点。这与传统的金融无论模式,还是组织上都会不同。以至于互联网金融表现出来的特点也有所不同。信息的对称和高度共享。这一特性是基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透明度高、共享性好的特点。相关费用减少,交易成本降低。网络上进行交易,使得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中介机构的作用大大削减,相关的员工费用就会被大大减少,管理费用,运营费用也会大大减少。中介费用的降低使得融资成本,交易成本减少,有利于促进网贷的进一步发展。更加具备“扶弱”的特性,使得资产业务的新销售渠道被构建,有利于金融资产负债业务的结构性更加合理。互联网金融的P2P网贷平台平均贷款额度可以达到10万,甚至于低于小微企业最低贷款额度的50万,真正意义上弥补了银行贷款的薄弱点,充分实现了对金融领域弱势对象的真正扶持,为微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从真正意义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发展。以客户为中心,更加注重客户个性化需求,业务处理效率更高。互联网金融近似无金融中介状态,正如一般均衡定理阐述的一样,交易双方互通,进行交易。互联网金融重视数据的效应,分析掌握的数据资源来制定相应措施,保证尽量使现有客户满意度最大化,又能够吸引潜力客户群体,重视创新,满足现今个性化的要求,达到以客户为中心的目标。但两者的定位不同,目标群体存在差异,金融市场上扮演的角色不同。产品的营销策略和营销渠道不一样。传统金融产品完全是依赖人工去推销,而且多数理财产品相似度很高,银行过分地依赖关系去销售产品。相反,互联网金融更重视产品的创新。

4基于博弈分析的战略选择

目前,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都选择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竞争对手,这种对立的竞争不利于二者长期的发展。采用“囚徒困境”模型可以帮助我们解释二者采取不合作的对立态度的原因,同时找到改善这一情况的方法。在该“囚徒困境”中,假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都选择不合作时,他们的收益都为2万元;显然,如果一方合作而另一方不合作,那么不合作的一方会得到更高的收益为5万元,而选择合作的一方会因为对方的不合作而蒙受损失,收益为1;而如果双方都选择合作,那么双方的收益都为4万元。该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是(不合作,不合作),相应的支付向量是(2,2),而能给双方都带来4万元利润的策略组合(合作,合作)却不是一个稳定的结果,经销商走进了“囚徒困境”。因此,由于传统金融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短期利益导向行为,二者选择不合作的行为是必然发生的,除非有外在力量对二者的行为进行强制约束。因此,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强有力的惩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合作的有效因素。

5建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双赢机制

5.1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及改革措施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这种冲击首当其冲的就是银行业。因此,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必须进行改革,确定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实现和互联网金融优势互补,互促互进的目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应该是给商业银行敲响了一个警钟。可能短期内,互联网金融还难以替代商业银行,但长期传统金融必须调整定位,进行合理的改革。商业银行应该重视所有会带来金融变革的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扩大自助终端,完善搜索引擎,提速云计算,从而突破商业银行技术瓶颈。变更相关的经营模式和组织架构。传统的商业银行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降低中间成本,不单单把银行业务放到网上,而且实现客户操作的便捷性,以点到面,全面实现系统的智能化。以客户的需求和体验程度作为出发点,突破现有产品同质化的特点,在发挥创新性的同时注重个性化,特色化。未来银行应该,将数据作为一种战略性的资产。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商业银行应该摒弃利用原有信息不对称来获取利润的方式,更多的获取数据源,重视对信息的分析,特别是对数字的分析,从而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达到对客户在贷款全程的风险控制。

5.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双赢机制的探讨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应该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双方可以进行融合,达到在合作中竞争,在竞争中合作。

5.2.1客户信息和资源共享。传统金融具有资金量大的优势,掌握有大量优质的客源,但传统金融在我国长期受到保护和垄断,在业务创新和创新平台发展上有待完善,因此可以借鉴互联网金融平台改进自己的平台,实现产业升级。互联网金融资金量小,在优质客户资源、资金以及监管等方面亟待建设,传统金融在这些方面具有优势。所以双方可以实现交叉销售,资源共享,这样既增加彼此的客户量,又扩大了销售额。

5.2.2在强化价格发现的基础上共同推进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双方的价格偏好,这样一来,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走势进行分析,从而为商业银行应对市场波动,完善贷款定价,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5.2.3融资实现便捷化,高效化。传统金融掌握有大量信息资源,所拥有的资金量较大,传统的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应该紧密合作,在融资方面实现共赢。双方对相应的融资渠道可实现互通,对客户群合理分类,在线上和线下的客户均可以实现互融,搭建联合融资平台,实现融资的便捷化,高效化。

5.2.险管理手段和处理机制更加完善,从一定意义上实现“双保险”。传统的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在风险控制和处理手段上存在差异,各有优势。因此,可以将两者的风险管理结合起来,相互融合,共同应用。传统的金融更加重视贷款人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将风险尽可能控制在“贷前”,出现坏账时,主要处理抵押品和担保品。互联网金融更加重视对相关模型和数据的分析来更多的对贷款人进行完整的评估,实现对风险贷前、中、后的控制。可以看到,两者的切入点各有所不同,互联网金融注重运用技术把控,传统金融则偏向于对贷款人的实际了解。

第8篇

一、产业金融的理论研究

1.产业金融概念的提出与全球金融危机息息相关,它其实是金融危机的直接产物。金融不管在什么时代,都是一个极具热点的话题,无论其以什么样的方式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对经济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比如金融危机,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许多学者围绕着金融展开大量研究,认为金融一定会促进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约瑟夫·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认为金融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在于为资源的重新配置提供必要的动力支持,对鼓励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作用。卡萝塔·佩蕾丝(CarlotaPerez)对于产业金融的观点是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相融合的基本范式(模式),科技创新的产生会带来大量资金的注入,金融资本集聚形成规模资本,产业金融的资金基础是从技术衍生而来的。认为新技术的产生通常会吸引大量金融资本的投入。HyeokJ&RobertMT发现金融的深化对技术创新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发现产业金融化可带动科技创新的实现,资金高度集聚往往会产生新的技术革命。国外产业金融理论发展分为几个阶段。

2.第一,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世界经济危机的出现,给全球各行各业产生影响,金融业尤其严重,初创阶段,金融与实体经济的严重脱轨,使得金融业内重要人士意识到产业与金融相结合的必要性,产业金融走进初创阶段,开始与银行进行深层次合作,构建起良好的银企关系、担保合作平台。第二,繁荣阶段,产业金融的发展风潮遍及各类行业,如汽车行业、航空业,尤其是传统企业为了改变目前停滞不前,运作无力等现状纷纷进军金融业与其合作。第三,问题出现阶段,各个产业进军金融行业,造成金融行业秩序混乱,金融资本膨胀,金融功能被过分夸大,造成社会经济基础的不稳定,因而政府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进行金融约束,影响资金在生产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分配,此时产业金融的发展处于瓶颈阶段。第四,治理阶段,产业金融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变革具有巨大作用,经济仍然需要产业金融作为新突破点,因而产业金融进入整治阶段,以便沿用产业金融的发展轨迹。国外对金融化理论研究的较多,产业金融实质上就是金融化的一种表现。而国内对产业金融的研究主要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的,首先是刘世锦较早地介入了金融与产业发展的研究,认为金融发展的重点是产业的发展,把服务产业作为产业金融发展的核心,一切金融活动的变革与创新都是要以有利于产业的升级和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同时把产业发展的潜力作为判别金融改革创新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准。林毅夫以制造业为例,分析了金融结构和制造业的规模结构之间的关系,探讨出传统企业也可以与金融业存在紧密的相互关系。在经济中衍生出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或存在一个银行高度集中的空间,这样才能满足广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张文云分析了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与金融的关系,认为产生高效的金融体系是十分必要的。钱志新对产业金融的概念、原理、运作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理论论述,并且对网络金融、新能源金融、航运金融、环境金融等十大产业金融进行了实务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实现路径和解决方案。孟庆轩认为通过产业金融的发展方式,促使企业经营实现资本化,取得企业创新所需的战略性资源,从而使企业获得利益增长方式的转变。

3.有学者认为,产业资本化正处于空前繁荣的阶段,金融化促使产业资本在一定地域内的聚集,而且还带动了闲置资金从传统落后产业向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的分散流动与重新部署配置,为产业发展形式的多样性增添了新的活力。有学者认为经济金融化将经济管理职能集中在一个区域内,从而形成了少数金融中心,使得管理规范更具标准化,同时也有利于产业资本在某些主要城市集中,因而形成世界著名的金融中心,随着金融的发展,实物担保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了,无形资产和未来现金流都可以作为信贷融资的手段,然而融资形式由内部融资向外部融资的转变,企业能够更容易筹集到运转所需要的资金。中国的产融结合理论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又可称为产业金融萌芽阶段,产业资本流向金融资本,中国产融结合的第一步主要是政府大力推动传统企业的战略,集中表现为传统企业以股权参与的形式进入金融企业。第二是产融结合的整治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涌来的产业资本逐步进军金融产业,金融机构泛滥,金融市场混乱,金融风险突出。为此政府规定银行不允许参股企业,导致一些商业银行开始退出产业领域。这一阶段产融结合的主要动因是资本的盈利性需求,商业银行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不断扩张业务,造成金融市场秩序不稳定,产融结合风险初显。第三是产融结合的曲折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资本化加剧,产融结合的发展更是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产业金融走向发展的前端。

二、国内外产业金融发展模式探讨

1.国内外对产业金融的研究主要在于对其发展模式的探讨,以及今后发展趋势的设想。或者是产融双驱,促进企业资本积累扩张。相关研究者认为产融不只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耦合,更是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产业金融是根据不同的行业发展需求,而演化出来的不同的发展模式,如按产业类型分类:能源金融、零售业金融、绿色金融、农业金融,制造业金融、汽车金融、钢铁金融、房地产金融、港口及航运金融,交通运输金融、商品交易平台金融、农业金融、产业基地金融,相关产业离岸金融。按金融类型分类:银行产业金融、产业型融资租赁、产业型投资基金、产业型投资担保、产业型资产管理、产业型保险业务、产业型资产评估、产业型投资银行等。金融涉及产业的多个领域,进而形成以金融为中心的产业圈。产业金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产业金融发展模式的演进过程:19世纪松散型的产业金融发展模式—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紧凑型产业金融发展模式—20世纪经济危机后的超越性与捆绑型产业金融发展模式。国内外产业金融典型的发展模式以有政府主导型、银行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主要就是以中国为例,美英主要是市场为主导,日德以银行为主导。有学者从生命周期理论的视角对产业模式进行分析,在新生期以政府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发展期以银行为主导的发展模式;成熟期以市场为主导的发展模式,通过以股市融资、大众筹资为手段,发展产业金融。

2.国外产业金融结合模式主要得益于经济发展资本化、高度化、国际化。资本化提升经济实力,促进资本的运动和增值,激活了全社会的资源和资本,迅速实现了资本积累,产生了惊人的财富效应;资本高度化推动经济结构高度化。同时资本化激活了社会经济存量,使生产要素转变为资本。资本高度化推动了产融集团的建立和发展,使得科技资源、无形资产成为资本,实现了科技资本和金融资产的流动和增值,快速推动财富的聚集和总资产的增加。知识经济是典型的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的经济模式,以政府主导大力推动大型产融集团的发展。产融集团是信息经济时代产业资本运动和增值的市场载体。科技产业资本和金融产业资本运动和结合发展高科技产业、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结构向高度化发展。政府重视大产融集团的发展,鼓励金融资本与科技产业资本、科技实业与金融业以一定的产权融合或业务联系等方式达成融合与互动,同步进入良性循环。国外主要是以产融集团这种大财团的模式呈现,国内产业金融发展模式主要是以政府+银行或中央企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公司,但今后发展的方向主要是以市场为主导。国内产业金融的发展模式是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发展产业金融的案例比较多,由政府牵头,外加企业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基础,从而形成一家企业金融公司,主要从事资金的借贷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巨大金融力量,也能达到发挥筹集社会资本,扩大经济规模的效果。综上所述,产业金融的发展模式应以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机制相结合,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相结合,实现政府调控、市场机制、融合主体三要素的有机结合,必须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

三、产业金融的研究展望

目前对产业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机理研究和运作模式,产业金融并非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简单结合,之前中国产业金融热主要表现在产业资本大规模进军金融行业,这就是之前所谓的产业金融,对产业金融今后的发展模式应该是产业中加入互联网+金融的思维理念,互联网金融终将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今后的互联网金融将会是人人知晓,且人人涉及的一种金融参与模式,当然这是在虚拟平台上的构想;对于实体经济平台来说,产业金融最终发展方向为金融大市场,金融贸易交易中心。产业金融未来发展模式的展望为金融控股公司,产业金融发展最终会放大金融的效用,产生大价值。产业金融的目标是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高度化,实现知识经济的经济增长模式。资本高度化形成的强大的产融集团,使现代企业将科技与金融紧密融合起来,整合为多个系统和平台,使科技创新获得一切资金和技术资源,使科技与金融在企业内部充分融合。

作者:王吉发张翠单位: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第9篇

关键词:金融;欠发达地区;交易费用;公平与效率;制度

1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地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基础、原始积累和区位优势等因素的作用下,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相比之下,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历史、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缓慢,区域金融发展也与东部地区存在较大差距。欠发达地区信贷资金配置效率下降,银行有款贷不出,而许多中小企业却贷不到款,从而导致存差不断扩大,金融运行质态趋于恶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中,交易费用昂贵、规则的不公平也是制约欠发达地区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

2广西金融现状

广西地处我国南部,具有沿海、沿江、沿边的区位优势,区内资源丰富,但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因素制约,广西的工业基础比较薄弱,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缓慢,属经济欠发达地区。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广西的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金融业发展迅速。2004年末,银行网点达到5602家,从业人员67792人,金融资产总计7622.7亿元。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发展却面临新的困境。主要表现在:

2.1存差不断扩大,资金外流

近年来,在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广西的社会经济发展迅速。2005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4063.30亿元,按可比价算,比上年增长12.7%.然而,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银行及金融机构却出现了贷款放不出,存贷差逐年不断扩大的现象。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存资金利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从安全性和盈利性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把大量的富余资金上存。国有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将其资金上存上级行,实质上是当地资金的外流,资金通过上级行投放到其他地区。资金的外流,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金融资源分配的供需矛盾。

2.2信贷资金配置效率下降,中小企业贷款难

广西境内企业大多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为主,大企业、优势企业、支柱产业较少,工业基础比较薄弱。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向大企业、上市公司、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倾斜,讲求大额贷款,追求规模效应,而中小企业由于资信低,很难形成有效需求。以广西钦州市为例,至今没有一家大企业,连一家上市公司也没有,2003年末,钦州市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有贷款余额的企业共计1663户,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贷款企业共146户,占比8.78%,虽然企业生产经营普遍存在资金紧张的问题,但只有A级信用以上的企业才有可能获得贷款,许多企业不能形成有效信贷需求。

2.3金融机构功能弱化,服务渠道狭窄

欠发达地区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不高,自有资金普遍低下,抗击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经营不善或出现困难,往往出现逃废债务行为,整体信用环境欠佳。《担保法》实施之后,规定金融机构办理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登记才有效。据调查,在办理抵押、担保贷款过程中,相关收费偏高,加重了借款人负担,从而也影响商业银行开办贷款业务,成为制约信贷投入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如评估费、抵押登记及变更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

从广西金融现状可以看出,欠发达地区无论是存差的扩大,还是中小企业贷款难,金融机构功能弱化等问题,这样的困境都是彼此相互影响而造成的。无论是信贷资金配置效率的下降引起的中小企业贷款难,还是金融机构功能弱化都加剧了资金的外流,从而导致存差的不断扩大。究其原因,除了受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之外,制度因素也是造成本区域金融运行困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决定绩效。制度的功能在于提供行为规范,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配置效率。因此,制度理论对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3欠发达地区金融困境的制度因素分析

3.1交易费用理论与欠发达地区金融困境

(1)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理论阐述。

交易的发生是一个过程而不是瞬间,交易费用是交易过程的回放,是影响交易成败的首要因素,价格是交易谈判的结果。交易费用是决定交易成败的原因之一,它通常被归结为三种成本:签约前的搜寻成本、签约中谈判成本以及事后的监督和执行成本。

(2)交易费用理论对西部欠发达地区金融现状的解释。

从交易费用理论可以看出,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交易费用昂贵,而高额的交易费用可能减少或消除本来可能有利的交易。首先,签约前的搜寻成本,欠发达地区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为主要经济力量,由于该区域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治理不规范,信息隐蔽,银行事先要加强对企业经营和信用状况的审查,信息搜寻费用较高;而大多数中小企业与银行没有稳定的银企关系,要获得银行贷款,必须通过人或担保机构与银行沟通,增加事前的“寻租”费用。二是签约中的谈判成本,在签订借贷合约时,由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整体资信度低,银行往往设置严格的贷款标准和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增加更多详细的限制条款,这都提高了交易的谈判费用,同时也影响了中小企业主进行融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贷款规模与银行收益成正比,我国欠发达地区仍然是以国有大、中银行为主体,不论贷款金额大小,银行审核、批准、发放程序基本相同,花费的交易成本基本相同。三是事后的监督与执行成本,由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规模较小,以及对资产价值评估的中介结构不成熟,所以银行事后监管和控制的成本较高。另外,一旦银行突然修改契约或者中止贷款,将为中小企业带来意外损失,增加额外的交易费用。

3.2公平与效率关系理论与欠发达地区金融困境

(1)新制度经济学公平与效率关系理论阐述。

公共选择理论的一致同意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每个人的公平权利,“效率应解释为往往出现于有关团队中人们间的自愿同意。因为有效率的东西是出自同意的东西,而不是出自同意的东西就是没有效率的东西,所以我们不能限制同意的范围只能有独一无二的结果”。

(2)公平与效率关系理论对欠发达地区金融困境的解释。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东部地区,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社会信用环境,金融运行质态都要明显优于西部地区。然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金融政策或进行调控的过程中,并未实行差别对待,均采取了东西部统一的金融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因此,这样一个规则的不公平,客观上造成了西部欠发达地区金融运行效率的低下。首先,统一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全国统一的,而西部地区的货币信用化水平远远低于东部地区,现金漏损率较高,再加上向东部地区的资金回流(资金漏出),使得西部地区货币乘数低于东部地区,从而使西部地区支持经济发展的资金远远小于东部地区,西部地区的很多中小企业贷款难。其次,利率的差异。长期以来,实际利率双轨制的存在加剧了东西部资金配置的不平衡,客观上造成了东部享有“优惠”利率,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资金大量流向东部,造成西部地区的存差不断扩大,减少了西部地区用于本地贷放的资金量。最后,统一的宏观调控模式。

4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交易费用与规则的不公平是制约西部欠发达地区金融发展的主要制度因素。经济弱势的欠发达地区,面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巨变以及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更加应该考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革新,从而使得新一轮发展不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制度的变迁是从效率低的制度向效率高的制度的转移,开放的市场化的金融制度更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在金融发展过程中,以交易费用、公平效率关系理论为出发点,制度创新的主要建议有:

(1)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现有金融体系。从理论上看,担保加大了契约成本,但可以有效地降低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担保体系的建设缩小了人的机会主义所带来的风险。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出于对资产安全性考虑,往往陷入有钱不敢贷的境地,债权银行在决策时往往综合各种成本和风险的基础上做出的。要降低银行对欠发达地区的风险预期,欠发达地区可以先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同时,建立与欠发达地区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金融体系,例如鼓励中小银行的发展。

(2)放开金融管制,提高货币政策效率。欠发达地区的金融发展缓慢,与东部发达地区有着较大差距。因此,国家在制定金融政策时,应更多考虑规则的公平性,实施略有区别的货币政策,使货币政策能更加倾斜于欠发达地区,使该区域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具体地,在与国家货币政策协调一致的大前提下,根据地区差异适度下放欠发达地区执行货币政策的权限,比如存款准备金率、利率政策等,从而能与欠发达地区的产业政策相适应,提供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推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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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宛晨,杜彦瑾.新制度经济学公平与效率关系研究[J].求索,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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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斯坦力L·布鲁.经济思想史[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第10篇

所谓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令、条例等形式对外汇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汇入和汇出、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方式及总兑换比价所进行的限制。外汇管制的目标,一般是维持本国收支平衡、保持汇率秩序、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本国竞争力等。外汇管制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贸易与非贸易外汇、资本输出入、非居民存款帐户、黄金输出入、汇率调整及动作等等。

目前一般存在三种外汇管理体制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外汇管制,即对所有外汇收支活动都实行管制,多数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第二种是部分外汇管制形式,即对外汇收支的经常项目不实行管制,准许自由兑换外币和汇出汇入外汇,但对资本项目实行不同程度的管制,少数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采取这种方式。第三种是名义上不实行外汇管制,即原则上对居民和非居民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都不加限制,允许货币自由兑换,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实施间接的或变相的限制措施。

外汇管制的方法可分为直接管制方法和间接管制方法。前者是指外汇管制机构明文规定外汇的买卖方式、数量以及汇率,并对各种外汇业务实行直接、强制的管理和控制。后者则是指国家通过诸如许可证制度、进口配额制度、外汇平准基金制度(主要通过央行实施)、互惠信贷协定网络制度(主要在发达国家央行之间运用)等形式,间接影响外汇业务,从而达到外汇管制的目的。从另一角度上看,外汇管理的方法又可分为数量管制、汇价管制和综合管制三种,即从外汇业务的数量上、或从汇价上、或从两者的结合上实行外汇管理。

在国际层面上,调整外汇管制问题的规范主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该条第2款(a)规定,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批准,成员国不可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支付或转移进行限制或实行歧视性汇兑安排或多重货币做法,但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为经常性国际交易所进行的付款和转移。而该条第2款(b)规定,包含任何一个会员国货币的汇兑合同,如果与该成员国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时,在任何会员国境内均属于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该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的存续与实行必须与本协定相一致。这实际上就赋予了成员国外汇管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14条对成员国实施有关外汇管制的国际义务做了过渡安排。依据这一条款,成员国可以通知IMF保留某些限制并根据情况调整;成员国不能恢复已经取消的限制或实行新的限制;成员国与IMF应每年进行磋商以决定是否继续实行限制;但成员国不能出于非国际收支方面的原因实施限制措施。

可见,就目前的国际规范而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仅要求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不把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IMF仅可在特定环境下要求国家加强资本控制。这一标准尽管较低,但有利于在绝大多数国家内部推行和实施,因此,中国目前的外汇管制状况,也是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要求的。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若要推行离岸金融业务乃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这样的低标准显然是不够的,不解决外汇管制的问题,就无法顺利地建立中国大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

那么,我们应该在外汇管制的问题上作何策略选择呢?

目前的外汇管制问题的焦点,还是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问题上。

所谓资本项目,是指一国在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负债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贷款、证券等。1996年,中国大陆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而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一直处于逐步推进过程中。目前,在IHF所划分的43个资本项目中,在中国有将近一半的资本项目交易不受限制或较少受限制,40%以上的资本项目交易受较多限制,10%以上的资本项目交易受严格管制。也就是说,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尚未实现完全的可自由兑换。

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长期策略,也是实现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关键一步。因为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必然要求交易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本币不能实现可自由兑换,那么该离岸金融市场很难就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了,在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也很难占到优势。

但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一个长期的步骤,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也就只能继续等待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相反,我们可以选择一些短期的策略,从而既能够立即推进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又能够与逐步完全取消外汇管制的长远规划相适应。

在短期策略上,我们可以在维持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不可完全自由兑换的前提下,作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就是将本币——人民币排除在交易货币之外,而仅选择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作为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第二种选择,就是允许本币作为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货币,但交易对象仅限于本国金融机构一一即居民,本币离岸金融交易暂时不对非居民开放。

就第一种短期策略而言,目前来讲是比较可行的。因为,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的时候,都采用了这一做法,即将尚未实现可自由兑换的本币排除在离岸金融交易货币范围之外。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绝非长久之计。很多发展中国家尽管采用这种做法建立起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其竞争力却因此大打折扣,难以抗衡本币业务充分开展的纽约、东京离岸金融市场,而目前离岸金融市场交易货币本币化的趋势已经比较明显,就连禁止本币交易的鼻祖一一英国伦敦,也已经开始变相地从事本币交易业务。因此,这一策略至多只能作为过渡措施采用,一旦本国离岸金融市场顺利建立、本币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条件基本具备,就应当转换策略,使本币与其他自由货币一样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

而就第二种策略选择来说,这一做法既可以放开本币业务,又可以避开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还可以保护本国金融机构的业务份额。尽管这样做看似比较灵活,但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经济上都会遇到较多障碍。尤其是中国已经加入了WTO,依据GATS和自己的入世承诺,将赋予外资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表明中国积极地履行了对WTO的义务;但若放开离岸金融业务,又不允许非居民从事本币离岸金融交易,显然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更何况,离岸金融交易的主力,历来就是非居民,居民从事的离岸金融交易在市场上所占份额不大,如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将本币业务局限在居民范围内,不仅违背离岸金融的运行规律,而且有喧宾夺主之嫌。因此,此种策略一定要慎用,如果非用不可的话,也必须在充分研究有关法律机制以及经济得失的基础上实行。较有可能被主管部门采用的贯彻这一短期策略的具体做法,应该是推行本币离岸业务的“试点”,而从事试点的单位自然是由主管部门指定本国金融机构。

总之,在外汇管制的策略选择上,短期内我国可以暂时维持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管制,同时将本币业务排除在允许的离岸金融业务范围之外,或者先由本国金融机构试点办理本币业务;而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取消外汇管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使人民币成为中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

二、业务发展策略

在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上,也有一个策略选择的问题。就是说,未来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是将业务范围限制在传统的离岸货币业务上呢,还是将业务范围扩展到离岸证券业务乃至其他衍生业务上?

前面在讨论离岸金融监管法的时候已经指出过,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时候,都并未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制在传统的货币业务上,仅有少数国家(如日本)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业务上。显然,若要充分发挥离岸金融市场的筹资融资作用,将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上是不明智的。对于中国这样的处在发展中的经济大国而言,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就是为了有效地吸引和利用资金,而不是像日本当年那样为了回流海外日元而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因此,我们不可能作茧自缚,将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限制在存贷款业务上。

尽管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我国确实仅开展了部分离岸货币业务的试点,试点单位也仅限于部分银行,但这毕竟不同于正式的实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试点的业务范围绝不等同于未来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更何况,目前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所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实际上已经触及离岸证券业务的范畴。这其中的代表性措施就是QFII和QDII机制。尽管QFII和QDII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但两者一个是非居民投资中国证券市场,一个是居民投资海外证券市场,都具有较强的国际性,一旦内地的离岸金融市场启动,有关的机构就可以顺势将这两种业务整合并移植到离岸金融市场这一个平台上。更重要的是,这两款涉外证券投资金融工具的推出,本身就已经说明中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不仅仅限于货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但是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上,业务范围应当既包括离岸货币业务,也包括离岸证券业务。

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若允许开展离岸证券业务,那么应如何具体规定离岸金融业务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和证券业务,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离岸业务是否可以开展?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有的国家允许市场主体从事离岸债券、离岸股票和离岸票据业务,但是没有将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列入可交易的行列;而有的国家则允许所有的金融产品、包括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进行交易。从中国的国情来考虑,我认为应该采取第一种做法,即将债券、股票、期货等传统的证券业务列入离岸业务范围,而不将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列入离岸金融范围。这首先是因为,一般只有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和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才可能在最广泛的程度上规定离岸业务范围,而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一般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中国大陆没有可能选择前两种市场模式,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其次,离岸金融衍生产品在全部离岸业务中所占的份额一般比较少,将其排除不会影响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质量。再次,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迅速、机制复杂、风险较大,即使在监管相对较严格的在岸市场上都很难加以规制,如果在监管相对宽松的离岸市场上开展此类业务,更容易因监管法制的失位而导致风险。最后,考虑到中国大陆金融市场开放的进度,目前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即便是在在岸市场上都不能经营,要将想这些产品搬到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就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总之,在业务发展策略的选择上,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应同时发展离岸货币业务和离岸证券业务,但其中的离岸证券业务应仅包括传统的证券业务,而不包括诸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三、市场选择策略

广义上讲,市场选择策略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选择何种离岸金融市场模式,二是选择何处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这里主要讨论市场模式选择问题。

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选择,乃是市场所在国实行监管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存在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和虚拟业务型三种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其中内外业务分离型为当今的主流模式。

显然,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更能适应我国的需要。首先,这种市场模式适应于由国家政策推动而建立的离岸金融市场,美国和日本在建立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均采取了这种模式,这与我国的情况是类似的;也就是说,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需要、也必须依靠国家政策的推动,这跟英国、香港这样的具有长期金融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自发建立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的情况是根本不同的。其次,尽管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是基于国家政策推动,但是我们的国家政策绝不是通过提供避税便利吸引离岸资金入账和离岸公司注册来获得收费,而是要真正地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建立真正的、具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因此,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绝非我国的选择。再次,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通过隔离在岸账户与离岸帐户,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内外业务渗透而带来的风险,起到保护国家金融秩序的作用。最后,考虑到我国的外汇管制仍然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持,那么在离岸金融业务中实行内外业务的分离就是不二选择了。

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虽然是内外业务分离型的,但也允许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一定程度的渗透,而过分严格的内外分离会使创建离岸金融市场的意义打折扣。因此,我国在建立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内外业务渗透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我认为,在市场建立初期,内外业务的渗透绝对是要禁止的,因为前期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是开展离岸业务、顺利建成离岸市场而不是扩展渗透业务,且由于渗透业务监管上的难度更大、所带来的风险较高,若贸然推进,不仅得不到预期效果,反而很容易引发风险并导致损失,可谓得不偿失。在离岸市场已经建立、市场秩序已经稳定、离岸业务顺利铺开、监管法制比较成熟的基础上,我国可以考虑逐步地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从而最大限度地拓展业务、利用资金。

具体到内外业务渗透的制度设计上,我认为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首先,在一开始的时候,应当只允许离岸资金向国内渗漏,而不允许国内资金向离岸渗漏,这样可以控制因国内流动性过剩而可能导致的离岸金融市场泡沫;其次,在有关的金融制度构建比较成熟、尤其是金融监管法制比较完备之后,可以进一步允许离岸与在岸业务的双向渗透;.再次,渗透的规模总的来说是不断扩大的,但是也不能就此认为其规模不可以缩减,渗透规模应当是灵活而适度的,从而既满足国内经济建设的需求,又不冲击国内物价水平,也不妨碍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最后,在允许渗透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渗漏关系的监管,有关的监管措施应当有效和及时,且在设计有关的法制的时候,应当确保监管当局能够随着离岸业务渗透的进展对监管措施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法制建设策略

完整意义上的离岸金融法一般包括三大部分:离岸金融法基本原则、离岸金融交易法、离岸金融监管法。那么,相应地,作为市场所在国的中国,在建设本国离岸金融市场、对发生于其境内离岸市场上的离岸金融关系进行规制与协调的过程中,也需要依靠这三部分的法律制度作为规范交易和监管的标准。只不过,在具体推行上述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依据情况的需要,选择不同的策略。

理论上讲,最理想的立法方式,就是制定一部《离岸金融法》,全面调整离岸金融交易关系与离岸金融监管关系,明确有关法律原则。至于一些相关的细节问题以及经常发生变化的问题,则可以由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规章来处理。但是,这种法制状态是很难一步到位的。首先,在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并建设本国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国家很可能会采取逐步的、渐进的方式,比如先放开离岸货币业务再放开离岸证券业务,有关的法制建设只有跟着市场建设形势逐步开展,而不可能一步到位。其次,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之初,国家可能有一段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业务限制的过渡期,立法机关或主管机构也可以先制定一些层级较低的、暂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待到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时机成熟,再在清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法》。尽管可能必须经历一个过渡阶段,但只要立法的长期策略是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法》,那么法律规制的最优效果仍然可以实现;而且,我们可以通过这一逐步法典化的过程,根据现实中的问题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最终制定的《离岸金融法》具备并保持先进性。

当然,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有两种选择。一是将离岸金融交易法和离岸金融监管法分开,各自制定法律,这种做法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相比之下比较浪费立法资源,且可能导致离岸金融法的基本原则被分割;另一种就是不集中制定离岸金融交易法和离岸金融监管法,而将它们分散到合同法、税法、外汇法、证券法、银行法等既有法律中去,也就是说主要靠修订原有法律完成对离岸金融关系的规制。我认为这种选择不能完全体现离岸金融法的性质,也不利于法律的明确性,容易出现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何况由于离岸金融的特殊性,即使主要采取修订原有立法的方式也不能避免在某些问题上另立新法,实际上根本不能节省立法资源;更为关键的是,对于离岸金融关系这个快速发展的新兴事物,如果没有规定统一的、普遍的、抽象的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旧法的修改还是对具体问题的另立新法都赶不上离岸金融实践的发展速度,届时法官面对具体法律规则没有规范的新问题就只能是束手无策。

纵观各国,金融制度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一般没有专门的、集中的离岸金融立法,但那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缘由的。首先,这些国家的金融法制已相对完备、适应性较强、修改机制灵活;其次,这些国家很多采用司法能动主义的普通法体系,在必要时,法官可以自己造法(做出判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弥补既有法律的缺陷与漏洞、甚至可以修改法律(突破先例),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不符合。而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则一般采取了专门的立法方式,这相对而言对我国是更有借鉴意义的。

可见,在中国大陆离岸金融法制建设的总体策略上,最好是选择制定统一的法典——《离岸金融法》,由于这是一个长期的策略,故而在逐步法典化的过程中,可以先制定一些低层级的过渡性规范,待条件成熟时再统一清理。未来的《离岸金融法》应该主要包括三大块的内容,即基本原则、离岸金融交易法和离岸金融监管法。这一法律架构能够令其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先进性,并与离岸金融关系形成有利的互动。

总的来说,中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策略选择,应当是在逐步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离岸金融试点的地区和机构,最终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中国大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并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风险;传导;路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风险也在加剧,并严重地影响着各经济主体的发展。金融风险是金融活动的伴生物,是在金融活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金融风险不是某种孤立的系统内风险,而会扩散、辐射到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金融风险产生后,如果未被及时化解而长时积累,就会引起金融风险的传导。

一、金融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风险传导

金融机构内部某个部门发生了风险,如果没有及时化解,就会引起风险的传导,即传导到该机构的其他部门,然后使该金融机构面临风险。如信贷部、国际业务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之间风险的传导。当信贷部在发放贷款时,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很难确保在资金配置上的合理和安全,所以发生资产和收入损失的可能性也在所难免;当贷款不能及时全额收回时,银行会产生不良资产(即信用风险),如果不良资产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会造成其资产质量不佳、收益质量下降;如果此时银行的大部分债务到期,该银行将面临不能偿债的风险,其信用风险就会传导到该金融机构的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等,从而使该金融机构面临风险,这就是风险在金融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传导。

英国1995年著名的“巴林事件”,就是由巴林期货公司的交易员里克.尼森越权交易衍生工具带来巨额亏损,再加上巴林银行缺少合理的独立监督机制,为交易员提供了可乘之机,管理层无法及时获取交易的真实情况,最终因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失控引起巴林银行的破产。尼森在进行衍生品初期交易失败后,为了赢回损失,利用杠杆率(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和实际控制的资金存在一个比例关系,这就是所谓的“杠杆率”)买入价值70亿美元的日经股票指数期货及其期权,并在日本债券和短期利率合同期货市场进行涉及200亿美元的空头投机,最终使得巴林银行损失10亿美元自有资本而破产。

该事件说明,由于金融机构内部某个部门的失职(或某个人员的违规操作),将会造成某金融机构的倒闭。如果巴林银行建有完备的交易记录、强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的风险管理、清晰的人事限制以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则不会倒闭。

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导

由于现代金融机构存在极其密切的联系,如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把所有银行联系在一起,多边清算差额的支付清算系统面临的任何微小的支付困难都会酿成全面的流动危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金融机构的联系也更加紧密,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金融机构。因为金融机构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其经营和发展是建立在社会公众高度信任的基础上;同时,金融机构作为储蓄和投资的信用中介,连接和聚集着众多的储蓄者和投资者;另外,还向社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这就使得各金融机构之间紧密联系、互为依存,再加上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造成金融机构之间时刻在发生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某一金融机构出现危机,会引起公众对所有金融机构信心的丧失,从而使某金融机构的风险传导到其他金融机构。

另外,如果金融机构某大型贷款客户无力偿还贷款时,可能造成金融机构支付安排上的困难对其存款客户无力支付。在金融机构的客户与客户之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一个个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网络链条,任何一个链条被破坏都可能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导致整个市场出现危机。

我国海南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是我国自建国以来首家关闭的银行。海发行是海南省政府提出组建的一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时有大量的高成本资金压在房地产上,债务压力极大,已经积累了较严重的金融风险。1995年,房地产建设热潮刚刚退去,资金来源匮乏,高息揽存成为海南省金融机构的主要手段之一,海发行也很快陷入高息揽存的怪圈。另外,就资产管理而言,海发行在短短的3年内新增了大量坏账,即从开业到1995年末,海发行总部先后向5家分支机构借出资金58笔3.56亿元,未收回一笔;到1996年3月,海发行总部对5家分支机构的支持资金达85笔,累计发生额8.49亿元。

巨额的债务、高息揽存、大量坏账是海发行经营的三大困境。在政府的行政干预下,海发行被迫兼并和托管海南省数十家陷入支付危机的城市信用社。海发行原本是“自身难保”,但行政干预的后果把海发行引向了深渊。1997年12月,海发行各营业网点排起了长龙,并很快演变成挤兑风潮,建国以来几乎从未发生过的挤兑情况突然在中国最南端的最大经济特区发生了。海南原有城市信用社34家,分布在14个市县,大都是1992年前批准的,管理混乱,问题很多。1997年5月,海口市人民信用社主任出逃,接着引起了支付危机,随后,全省十多家城市信用社受到传染,引发了大面积的支付危机。海南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为解决城市信用社的金融风险,最后决定由海发行接受这批债务累累的信用社。1997年12月16日,海南省28家城市信用社并入海发行,接管之后,原以为取款无望的储户很快在海发行营业部的门口排起了长队,恐慌很快积累成挤兑风潮。最初的几天,现金以每天一两个亿的速度流出,到12月31日,海发行10天共兑付原城市信用社存款9.87亿元,其中92.5%是居民储蓄存款。由于原城市信用社和海发行均存在高息揽存现象,当海发行出现危机尤其是接管原城市信用社时,海发行便停止向储户支付高息,甚至开始追扣原已发出的部分高息,其结果是严重损害了海发行的信誉,并对储户的利益形成直接冲击,大批海发行储户加入到提取大军中来,有的大户甚至不惜损失数万元的利差,提前将定期存款取走。

原城市信用社和海发行的两股挤兑大军,使海发行脆弱的资金链面临越来越大的支付压力,1997年初海发行先后从人民银行获得共30多亿元的再贷款。1998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拒绝增加再贷款,海发行随后推出的限额取款进一步加剧了公众的恐慌,兑付限额从2万元、5千元、1千元、200元一路下滑,到6月19日,海南省委大院里的海发行网点的兑付限额已经下降到100元。两天之后,海发行被公告关闭。

银行作为经营信贷资金的企业,自有资本所占比例极低,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客观存在的风险就会扩大甚至演变成危机。从海发行的教训来看,导致其关闭的根本原因在于巨额的债务、高息揽存、大量的坏账,这反映了金融风险的客观性,在风险扩大的情况下,其传染性将引发储户挤兑风潮。

三、金融市场之间风险的传导

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等,在全球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国际游资的频繁流动,市场之间的环环相联,使股市、债市、汇市、期市等不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互动性也大大加强,大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深入,这种态势将不会减弱。

美国1987年股市危机的爆发引起了世界股市风潮。从1982年开始,美国的财政赤字便居高不下,贸易赤字也逐年上升。这是美国经济发展中的极大隐患。而此时美国的股市却仍是一片繁荣景象,直到1987年7月16日,道.琼斯指数为2496.97点,到8月25日达到2722.42点,人们对股市上升到3000点充满信心。然而,在繁荣背后已隐藏着危机,市场已经出现过几次抛售风潮,出于对美元贬值的担心,部分外国资本撤出美国股市。1987年9月,大约350亿美元的日本资金从美国撤出,其他投资者对美国股市的信心开始动摇。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8月份美国贸易逆差为157亿美元,比预计数高出50%。这一消息引起了外国投资者的担心,因为财政赤字和贸易逆差可能会使美元贬值,由此对美国的金融市场产生了怀疑和恐惧,这些投资者所采取的措施就是大量抛售股票,到1987年10月19日星期一这天,其交易是以延续周五的下滑开始的,这表明上周末积累了大量卖单。但是当证券交易机构的电脑系统开始不堪重负的时候,混乱就一发而不可收了,下卖单的电话线完全堵塞,那些好不容易冲过了忙音阻扰的顾客发现,他们的人根本不愿意接电话。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那些站在交易台前维持秩序的专家们发现他们自己也在面临可怕的金融风险。

1987年10月19日纽约股票交易所开盘后半小时,道.琼斯指数下跌了93.18点,随后继续暴跌到201点。下午,道.琼斯指数虽有升降波动,但已经无力回天,到收盘时,道.琼斯指数从2246.72点跌至1738.40点,下跌了508.32点,下跌幅度为22.6%,创下了一天下跌的最高纪录,股票市值在1天内损失了大约5000亿美元,这就是著名的“黑色星期一”。

就在“黑色星期一”这一天,东京日经225种股票平均指数下跌了620点,跌幅为2.3%;香港恒生指数下跌了421点,跌幅为11.3%;伦敦金融时报30种股票指数下跌了183.7点,跌幅为10.1%,100种股票指数下跌了249.6点,跌至2053.3点;新加坡海峡时报指数下跌了169点,跌幅为12.1%;吉隆坡综合指数下跌了51点,跌幅为12.4%;悉尼指数下跌了80点,跌幅为3.7%。此外,巴黎、法兰克福、斯德哥尔摩、米兰、阿姆斯特丹等股市均有6%至11%不同程度的下跌,形成了全世界范围内的股市冲击波。

“黑色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一,即1987年10月26日,在亚太地区股票市场爆发了危机。由于受美国和欧洲股市暴跌的影响,10月19日,香港股民大量抛售股票,恒生指数一日猛跌420点,以3362.79收市,下跌幅度为11%,创空前最大跌幅。10月20日,香港联交所宣布停市4天,以采取救市措施。10月26日,经过停市整顿的香港股市复市,不料开市即出现抛售浪潮,恒生指数狂泻,下跌1120.70点,以2241.69点收市,跌幅创下33.5%的历史最高纪录。香港股市暴跌的冲击波迅速传回到欧洲大陆,在26日当天,纽约股市下跌10%,伦敦股市下跌6.2%,其他各地股市也又一次急骤下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美国股市的崩盘传导给了欧洲股市、伦敦股市、亚太股市等,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股市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下跌;反过来,这些国家和地区股市的暴跌又进一步加剧了美国股市的震荡。由此可见,国际证券市场的关联性和互动性逐渐加强,也为金融风险的传导提供了新的路径。

四、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风险的传导

在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上,各种金融资产、各类金融机构密切相连,相互交织成一个复杂的金融体系,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相互影响传递,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也基本上呈现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网络性效应。

从2006年第四季度开始的美国次级债抵押贷款违约率达到四年新高,拖累全球股市大幅度下跌。次级抵押贷款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与传统意义上的标准抵押贷款的区别在于,次级抵押贷款对贷款者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要求不高,贷款利率相应地比一般抵押贷款高很多。那些因信用纪录不好或偿还能力较弱而被银行拒绝提供优质抵押贷款的人,会申请次级抵押贷款购买住房。在房价不断走高时,次级抵押贷款生意兴隆。即使贷款人现金流并不足以偿还贷款,他们也可以通过房产增值获得再贷款来填补缺口。但当房价持平或下跌时,就会出现资金缺口而形成坏账。

美国次级债房贷风险引发全球股市震荡,英国、法国、欧元区市场、亚太地区股票指数大幅度下跌。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新世纪金融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引起的风暴已经越来越大,8月9日法国巴黎银行的三只基金冻结赎回引发市场的恐慌,从当日欧洲市场重挫2%开始,到美国股市,再到亚洲股市,甚至每个商品市场乃至黄金市场。8月10日下午,欧洲股市开盘后仍延续周四跌势,几大股指数全面重挫,泛欧绩优300指数、英国富时100指数、法国CAC40指数各下跌1.7%,德国DAX指数下跌1.9%。为避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危机,世界各国央行开始向金融市场注资,美联储下属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于2007年8月10日连续三次注资,总额已达380亿美元;全球央行在48小时内向金融市场注资超过3262亿美元。

美国次级债风险首先出现在美国金融机构,后引发到美国资本市场,随后传导到英国、法国、欧洲市场、亚太地区的股票市场。可见,金融风险无论产生于金融体系内部还是来自外部,风险产生后就会在金融机构内部、金融机构之间、金融市场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沿着特定的路径传导,从而形成错综复杂的传导路径网络。金融风险的传导路径可用下图描述:

参考文献:

[1]石俊志.金融危机生成机理与防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邓名然,夏企业风险传导及其载体研究[J].财会通讯,2006,(1).

第12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