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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

时间:2022-11-22 04:00: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产品质量安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1篇

[摘 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速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繁荣发展,是现代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各级农业部门围绕“两个确保”,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初步建立了监管、标准、检测、认证和应急。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围绕种植业产品及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环节,按照“狠抓源头、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的工作原则,完善“三品”生产企业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执法监管,加大监测力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农民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吃的安全,吃的健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伴随着现代农业发展的全过程。要实现“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关键是要把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主线,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现代农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政策、科技、投入等方面切实加强。

采取的主要措施为:一是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保障农业发展的主要措施。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评范畴,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二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三是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四是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创建各类标准化基地23处。五是加强监测预警。检测数量逐年增大、检测参数逐年增多,检测合格率稳中有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8.9%。

“十二五”期间,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围绕一个主攻目标、坚持两手抓、发挥好三大职能、把握住四个重点、强化五大体系建设。“一个主攻目标”就是要“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坚持两手抓”就是要坚持标本兼治,一手抓执法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一手抓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三大职能”就是顺向要全力推动农业标准化,逆向要着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并科学规范地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四项重点”,一是消除隐患保安全,要以农业投入品监管为重点,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着力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二是控制源头上水平,要从生产入手,大力推进标准化示范创建,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推行包装标识和追溯管理,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三是健全体系强能力,要强化机构队伍建设,特别是基础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加强条件保障,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四是完善制度建设,要在全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制度和模式并加以推广,构建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监管长效机制。“五大体系”是要着力构建和贯通省、市、县和、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完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应急评估体系、质量标准与安全研究体系、标准研制与“三品一标”体系、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通过构建五大体系,切实提高和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风险预警、评估监测、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等五大能力。

第2篇

[关键词] 农产品 质量安全 认知 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6)08-0039-01

近年来,农业部门先后建设了多个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一大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培养出了一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人才队伍,为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决定着农产品生产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农村经济的兴衰,决定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最近几年,金沙县把提升农民素质作为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来抓。通过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培训,着力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有效解决农产品质量不高的问题,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繁荣。但我们还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基础比较薄弱,科研项目总量偏少,农民群众对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不足,严重威胁到农产品的安全。

1 农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现状分析

农产品质量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个关卡,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意识尤为重要。但是从农民群众实际生产情况来看,其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实际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民群众高度重视农产品的价格和市场需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重视程度不足,由于农民群众过度重视自身经济利益的获取,对国家投入品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规范认知程度不足,农产品以次充好,不能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使用化肥农药,有些农民群众对如何产出高质量的农产品都不是很清楚。此外,从农产品追溯制度建设来看,大部分农民群众所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都没有严格的销售登记记录,农产品质量追溯难度大,追溯意识低。此外,在农产品销售和市场流通过程中,农产品质量以品牌手段的保障措施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从整体农产品质量来看,农民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程度不足,在具体农业生产过程中依然采用传统的劳作生产方式,在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2 农民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影响因素分析

导致农民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程度不高的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受教育程度,年龄结构和安全生产意识是最主要的几个层面。首先,受教育程度。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但是很多地区的农民群众受教育程度依然很低,特别是在广大山区,有些学生在小学都没有上完就辍学回家,当前农村地区劳动力相对比较年轻,但很多青壮年选择外出务工,一些老人和妇女形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他们的接受教育程度较低,学习先进科学知识和技术的能力比较差,农业生产技术依然停留在以前的思想认知方面,与现代农业发展理念极不适应。由于科学知识不先进,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程度不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过程中,过量甚至超量使用剧毒农药,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重影响到农产品的安全性;其次,年龄结构影响。随着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农民群众年龄结构偏大,当前很多地区是农业劳动者的年龄在35~50岁之间,由于年纪较大,其劳动效率不高,导致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安全性和品质不高;最后,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不足。农民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的另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就是安全生产意识弱化。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比较看重农产品的销量、产量和经济利益,忽视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提升经济效益的重要性。农民群众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现阶段,我国没有形成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农产品安全生产重要性宣传力度不足,再加上我国农业生产多数以家庭作坊生产模式为主,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就更加淡薄。

3 农民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不足的解决对策分析

首先,在当前我国社会高度关注食品质量的大背景下,提高农民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能力是十分重要的。要想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就需要从多个方面开展。在工作中需要我们不断对地区的基础设施进行完善,不断完善和优化基础设施管理机制和发展模式,做好各项宣传工作,不断提升农民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并要进一步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方面要加大对认知程度不高农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其次,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农民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教育,做好农产品安全生产科技培训活动,依托地区农技培训学校,发挥好当地政府部门的各项职能,进一步强化农业技术和安全生产技术指导,保证农民群众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合理投入农业生产资料,并严格按照农业生产标准开展农产品生产操作;最后,还要从管理层面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群众农产品安全质量意识,从农产品可追溯和监督等环节入手,强化相应制度建设,建立固定而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销售场地,积极推进农产品销售的市场化,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准出制度,同时还要进一步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和监管力度,为了农民群众提供先进和科学的农业生产资料,确保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第3篇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4篇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措施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6-0288-02

近年来,甘泉县重点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和市场准入、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进行宣传,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力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使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源头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已经起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1]。

1 严格产地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通过加强对基地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的宣传、培训,积极引导农户自觉按照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同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带动农民按标准组织生产,杜绝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建立好农产品生产原始过程记录档案,生产出安全、放心的农产品[2]。制定印发《甘泉县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生产实施意见》《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要点》《测土配方施肥宣传挂图》《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活动宣传挂图》等1.5万余册。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操作规程,规范认证基地档案记录,由技术员负责,监督农民对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如实填写,客观记录,确保了产品质量安全。

2 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农产品安全的氛围

近年来,甘泉县农业行政部门从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入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利用一切机会,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向群众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围绕“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这一主题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等形式营造舆论声势,利用集会日组织农业执法人员深入到下寺湾、道镇、城关镇等集贸市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农业执法法律法规。县蔬菜技术服务中心与自身业务工作相结合,派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加强蔬菜生产管理,指导广大菜农科学合理用药,积极开展拒买拒用甲胺磷等5种农药活动。2013年,全县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3 000余份,公开曝光处理假冒伪劣农资12个,接受群众现场咨询300多人次,现场培训菜农3 500人次,悬挂横幅22条,县电视台专题报道8次。

3 狠抓投入品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县农业执法大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农药、肥料、种子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坚持日常打假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重点检查与拉网式检查相结合,加大对农贸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重点加强对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监管,特别是对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5种禁用农药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而维护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有效控制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从源头上减少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3]。2013年,县农业执法大队共出动执法人员80多人次,检查农资市场16个,检查农资经营企业(门店)32个,检查肥料950 t、种子115 t、农药4 t、农地膜15 t,限期整治点1个。对全县农资产品进行全面抽查。目前共抽取种子标签5个、样品1个、农药标签5个、肥料样品7个,合格率为100%,并对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公布,严防假冒伪劣农资进入流通领域。8月12―13日举办农资经营人员和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受训人员达300余人次。

4 强化基地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

2011年坚持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的原则,以建设农业产业大县为目标,按照“一村一品”和“川道种菜、拐沟养畜”的要求,大力推进以大棚蔬菜和养猪、养鸡为主的“一村一品”示范乡、示范村建设工程,加快建设210国道、甘志路沿线蔬菜产业开发带和相对集中的标准化养殖小区,全力推进菜畜产业优化升级。一是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2013年底,全县日光温室大棚总量达到10 646座,猪饲养量达到4.6万头,鸡饲养量95万只,其中存栏58万只,出栏37万只。初步建成桥镇无刺黄瓜、下寺湾番茄、高哨辣椒、城关黄瓜、道镇西香瓜、东沟小番茄和劳山养鸡等布局明朗、特色鲜明的“一村一品”专业化生产基地。二是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蔬菜生产按照“建棚标准化、品种优良化、施肥配方化、育苗工厂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制定完善了标准化生产方案,通过改造低效棚、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等措施,先后引进推广瓜菜良种十大类80多个品种,全县蔬菜良种普及率达到98%以上;工厂化育苗、配方施肥、嫁接栽培、防寒保温等实用技术普及率逐年提高,双膜保温、全地膜覆盖技术得到全面普及。畜禽养殖按照“圈舍标准化、品种优良化、饲养科学化、防疫程序化、环境无害化”的要求,统一建圈标准,塑料暖棚、地下排水、自动取食、自动喂水、自动刮粪等现代饲养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实现了科学管理,全县先后建起8个600头以上规模种猪场,年产5万t饲料加工厂已开工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了全县畜禽良种供给不足、外地种畜禽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全县养殖专业户的良种普及率达到100%,标准化养殖技术普及率达到95%。在东沟李湾村引进千头种猪繁育基地、道镇山岔村饲料加工企业各一户,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产业化经营。与此同时,“建沼、养畜、种菜”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正在形成。

5 加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

2004年,甘泉县1 333.3 hm2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通过省农业厅认证,7个蔬菜产品通过国家农业部无公害认证。2007年1 133.3 hm2蔬菜生产基地被认证为绿色产品A级生产基地,6个蔬菜产品被确定为绿色A级产品。2010年已申请认证的有劳山村牌鸡蛋,2012年认证的有道镇的洋香瓜和劳山山养鸡。

6 打好品牌战略,提高市场占有率

在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申请注册了“甘泉放心菜”、“劳山村牌鸡蛋”等品牌,提升了甘泉县蔬菜和畜禽产品在全市乃至全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7 严格实施市场准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建立机构,成立领导小组。2004年,甘泉县就组建成立了蔬菜局、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专业工作机构,并投资67万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进行了建设和改造,配置了40余台基本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2012年,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成立了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农业、工商、质监、卫生、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工作协调、重大事项决策以及检查考核等,2013年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由主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二是制定具体的方案。制定印发了《甘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实施方案》和《2013年度甘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并多次召开成员单位和部分经销商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状况,专题研究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三是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该县农贸市场、蔬菜生产基地、超市的上市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抽检。四是规范市场管理,狠抓监管工作。2013年市场检测室检测蔬菜200多车次,检测样品3 567个,检测合格率97%,检测出不合格蔬菜78个批次、逾5 800 kg,全部退市,部分予以销毁。对不合格产品禁止入市销售,对每次抽检结果,都以《甘泉农业信息》简报形式及时向省市和县直有关部门报送,并在甘泉县农业信息网、甘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甘泉有线电视台定期向城镇居民进行公告,较好地发挥了监督和引导作用。

近年来,甘泉县在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工作中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责任感,特别是农民更多关心的是成本多少、产量高低、价格贵贱,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虫就打药、见病就防治的不良观念,还没有把生产安全优质农产品摆上重要位置。二是资金投入不足,检测手段滞后,检测覆盖面还不够宽。虽然县财政列入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但由于财力有限,现有设备只能检测农药残留,对畜产品、水产品、豆制品的监测设备短缺,致使部分检测内容无法实施。三是农产品质量监管难度较大。由于农产品销售比较自由分散。特别是大量蔬菜产品直接由经销商从生产基地批发出去,进入市场,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4-5]。

在今后的工作中,甘泉县农业部门将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强化技术培训,严格市场准入,全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努力提高全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建议市上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执法方面,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帮助县区配备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执法手段;二是积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农药残留检测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快速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执法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大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和中国名牌农产品认证的补贴力度;四是积极协调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化验室进行计量、质量认证,增强检测工作的法律效力,使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真正成为一项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

8 参考文献

[1] 杜青林.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J].中国动物保健,2006(6):19-21,3.

[2] 何启伟.实施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生产 实现产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J].中国果菜,2005(3):6-7.

[3]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J].农产品加工:创新版,2009(3):20-23.

第5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广大消费者的殷切期盼,也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庄严承诺并倡议: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用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回报社会,增强消费者信心,让人民群众放心。

二、积极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推广,严格执行国家农产品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履行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质量管理责任。

三、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管理,决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要求,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健全管理档案,做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

五、认真落实农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规定,坚决杜绝伪造、冒用、逾期使用及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自觉服从政府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企业品牌和行业形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让我们共同承担起农产品安全的神圣责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为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倡议书

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仁们: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确保我们合作社生产、加工和经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值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四周年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我们——201家省级示范合作社向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出如下倡议。

1、依法履行法律责任。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社会义务,以守法保安全为立社之本,不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争当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排头兵。

2、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不购买、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及禁用物质;不收购、不使用、不出售无质量保证的原料生产食用农产品。按照农资产品使用说明科学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做到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保护好产地环境,不造成面源污染。

3、带头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积极开展“三品”认证和基地认定。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真实记载和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保证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

4、认真落实监测制度。自觉加强自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落实本社自检制度,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抽检,不断完善本社产品“准出”制度,自觉做到从生产源头严把质量安全关,不让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

5、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自觉接受政府、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坚守诚信品德,倡导品牌经营,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杜绝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产品行为,全力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秩序和环境。积极争创名社名品,不辜负省级示范合作社荣誉称号。

全省合作社同仁们,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生产源头抓起,就是“从我做起”!让我们行动起来,努力争当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力军,共同承担起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神圣职责,勇敢承诺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假货!以生产优质农产品奉献社会、回馈广大消费者。为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文明和谐大家园作出积极贡献。

倡议单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倡议书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着力提升杭州市民生活品质之际,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号召,我们50家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全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坚决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不做国家明令禁止的事情,不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

二、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及化学物质。坚持到经营规范的农资经营单位购买投入品,主动索取票证。科学用药,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开展残留动态检测,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统一格式要求,真实全面记录农业生产、投入品使用和农产品销售的相关信息。

三、规范执行市场方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按 “进场时办理登记、交易前检测蔬菜质量、交易中出具规范票据”的流程进行规范交易,把好农产品批发零售质量关。积极实施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建立经营者档案。交易时实行索证索票、出证出票。开展自律性检验检测,不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

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把好餐饮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关。实行农产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确保农产品信息可追溯。

第6篇

摘要:文章主要结合铜川市实际,探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认为当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主要问题是产地环境的严重污染、农业投入品的不科学使用及其监控手段的单一、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从“农田到市场”全过程监管不得力,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意识不足等。文章提出加强产地和投入品管理,控制源头污染;加强技术推广和培训,严格按照标准化组织生产;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等。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策;铜川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的身心健康。近几年,嗑药的多宝鱼、致病的福寿螺、苏丹红红心鸡蛋、瘦肉精致人中毒等农产品安全事件不时发生,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任重而道远。本文主要结合陕西省铜川市的实际,探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建议。

铜川市是典型的城郊农业区,优势农产品特色明显,仅苹果种植面积达60万亩,农民人均1.5亩,80%要靠外销,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但其他农产品(菜、肉、蛋、奶)产量低、自给率差,60%要从外地调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增强铜川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铜川市城乡居民食物消费安全,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铜川”的迫切要求。

一、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现状

当前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狠抓农产品质量认证,以认证带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范化建设

近3年来,铜川市先后认证了20个无公害农产品基地,8个无公害农产品,6个绿色食品,1个有机食品,认证面积占全市农作物面积的40%。通过认证,大大增强了种植业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同时,也增强了本市的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农产品市场质量监管有序开展

在全市的重点市场开展了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加强了农产品“从田间到市场”的全过程质量监管。通过严格的农残例行监测,2004、2005、2006年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逐年上升,分别为88.4%、92.3%和94.1%;畜产品中“瘦肉精”检出率连续三年为零。此外,铜川市以“一瘟、二疫、五病”为重点,坚持认真开展春秋两季动物防疫,在动物疫病防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已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确保了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抓源头整治,对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按照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工商、质检等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近年来,全市共开展农资市场执法大检查55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例172起,查扣伪劣种子3490公斤,没收各类假冒伪劣农药3266公斤,兽药2200公斤,有效地净化了农资市场,确保了农业投入品的安全。

(四)农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初具雏形

2004年,经铜川市编委批准,铜川市农业局率先在全省成立了地市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四个区县中有两个已成立了县级综合性质检站,在4个重点农产品市场都配备了农药残留快速监测仪器,使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初具雏形。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形成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近几年,铜川市通过多方宣传和建设,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都明显增强。特别地,按照标准化组织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措施,得到了大多数农业生产者的积极响应和有效实施。

二、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铜川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远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形势依然严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产地环境污染严重,增加了安全农产品生产的难度

经调查,不安全农产品通常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一是危害的直接性和隐蔽性。不安全农产品通常会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但农产品质量危害的水平或程度仅凭感官往往难于辨别,需要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二是危害的累积性。即农药、兽药残留在人体内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后,就可以导致疾病的发生和恶化;三是危害的多环节性。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对农产品产生污染。铜川市是全省乃至全国闻名的能源和建材工业城市,煤尘、粉尘和烟雾等污染非常严重,前些年的地方发展片面注重工业化进程和经济增长速度,忽视了生态环境的治理,导致铜川市经济较发达的南部地区粉尘排放严重超标。由此还导致了铜川市起步较早、规模较大的两个蔬菜基地——耀州区寺沟镇杨河村和董家河镇冯家桥村蔬菜基地一直未能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就是因为大气环境检测未能过关。

(二)农业投入品的不科学使用,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

1、化肥。据典型调查,铜川市化肥施用量近30多年来持续增长。20世纪90年代的人均化肥施用量是70年代的6倍、80年代的4倍;而当前的化肥施用量又比90年代平均增长1倍左右。大量施用化肥减少了传统农业中有机肥的投入,使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质量变劣,从而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

2、农药。近年来农药使用量逐年增多,农药的使用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因管理使用不当给人类的生态环境以及赖以生存的农副产品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一是一些农民为了达到速效防治病虫害的目的,使用农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二是一些人在经济效益的驱使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在蔬菜、水果等作物上使用高毒甚至剧毒农药;三是未按国家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以上三方面问题的存在导致一些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3、兽药及激素。一些养殖户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在畜禽治病上使用抗生素,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甚至使用瘦肉精。食用此类动物产品,会使有害残留物质在人体内蓄积,导致对多种抗生素产生抗药反应,产生过敏、畸形、致癌等严重后果。

4、塑料薄膜。近年来,地膜覆盖技术得到了大面积的推广应用。“白色革命”的广泛使用,增加了农产品的总量,满足了城乡居民的食物消费需求。但据调查,现在农用地膜多为不降解地膜,玉米地地膜平均残留量为1.5公斤/亩,蔬菜地的地膜残留量为0.5公斤/亩,大量的废地膜残留在田间不易降解,会使土壤环境结构发生变化,严重影响农作物对水分、养分的吸收利用,导致土壤失去供养能力。“白色革命”最终造成“白色污染”。

(三)农业投入品监控手段单一,“打假护农”亟待加强

按照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农业部门管源头(初级农产品生产),工商部门管市场(流通),质监部门管加工,看似各负其责,实则形不成合力。铜川市每年在重要农时季节开展的“农资打假”活动,就由于缺少有关部门的强力配合,对发现的假冒伪劣、禁用的农业投入品难以严肃查处,许多案件不是放弃查处,就是久拖不查,导致“年年打假年年假”、“前查后乱”现象不断发生。

(四)监管体系及设备不健全,从“农田到市场”的全过程监管不得力

一是从纵向看,市级虽已成立了农产品质检中心,但这种市场例行监测主要是速测仪器,不能定性、定量监测;在县区一级,虽已成立两个县级质检中心,但人员、仪器设备配备仍未到位,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在主要农产品市场,虽已配备了快速检测仪器,也培训了检测人员,但仪器真正发挥作用的不多,市场检测只能由市中心进行。二是从横向看,市一级都有一些农业投入品的检测仪器,但分属于种子、土肥、畜牧、植保、饲料等多个单位,利用率低,不能形成合力作用;县区一级检测设备性能差,有的区县还几乎是空白。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铜川市是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之比为1︰1,食用农产品(肉、蛋、奶、菜)相对较缺,大量从外地购进。由于缺口大,因而出现有关领导者追求农产品数量而忽视质量的现象,导致在如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不能完全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影响到农产品质量。

三、提高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对策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要求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各自职责,划清监管范围,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落实责任,加强产地和投入品管理,控制源头污染

首先,要抓好产地环境控制,加强城市近郊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以及病源微生物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其次,要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专项整治,依法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无证和擅自更改标签的行为,严格控制禁限用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销售渠道,逐步形成统一有序、协调有效的农业投入品监管格局。

(二)加强技术推广和培训,严格按照标准化组织生产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媒及多种形式的科技培训,广泛深入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和限制使用规定、国内外质量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种植业养殖业的安全技术水平,使农民自觉按照标准化、无公害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在生产过程中,推行档案记录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积极推行“公司+农户”的管理模式,实施统一标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配发投入品,推进产业化经营,生产出安全优质的农产品。

(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引导规范生产和科学消费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禁止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入市销售,既能充分保障城乡居民的食物消费安全,更能体现优质优价,有效的引导生产,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途径之一。抓不住市场准入,就抓不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键。要在全市主要农产品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超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经过认证或检测,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许进入市场经营;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

第7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1 农产品安全简述

在初级农产品中不能含有任何损害或危害到人类健康的有毒物质或因素,这就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其中质量泛指外形和内在品质,也就是所谓的使用价值、性能,具体说来就是影响产品成分、口感及包装标识等因素。安全则指的农产品中的危害因素,例如:农药、兽药残留等药物,还有一些由重金属超标引起的对人类、环境以及动植物带来的潜在危害等。经济的发展,使得食品安全逐渐跟不上发展形势,2者之间的不协调明显展露出来,由于农产品作为所有食品的原材料,其安全是整个食品安全链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社会各界必须对其高度重视起来。

2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们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保障,其作为构件和谐社会基础的同时,也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关键点。国家明文提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服务,搞好各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各项工作任务。此外,各个地区以“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为思路,全力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建设无害基地工作,生产监管工作,市场营销和市场准入等各项工作,从而确保农产品无公害生产,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食品。这是较强的一面,但同时也有一些薄弱环节随着工作的开展一一展现在大家面前。

2.2 存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中化学品,农药,兽药,化肥等不合理使用,使得很多产品有害物严重超标。现代医学表明,导致癌症发生的80%因素是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占了11%左右,这是由于我国使用的农药大多是有毒的有机物;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生产规模小、产业化水平低、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存在突出的矛盾,农业生产者素质较低,不能实现统一管理。传统的小农经济严重阻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进程,同时也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多不便;很多市场对不同农产品的卫生状况要求也不同,消费者质量意识较弱,认识不到农药残留的危害性,不能体现出农产品的优质优价;多数农产品在上市时没有固定的包装,更不存在商标,在出现质量问题后,很难追究出其具体责任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不够完善,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3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有效意见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具有综合性、技术性、政策性等特点,是一项艰巨的长期任务,在实施这一工作的过程中,要将政府视为主导,企业作为主体,以消费者为主人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方式,只有让政府充分重视起来,企业加强自律,才能确保人民的满意。对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要以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例行监测、市场准入、农产品生产管理、处理事故和纠纷等一系列监督工作为重点内容,合理有效的结合这些环节,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对农业投入品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应将农业和工商一同合力打击销售农药高残留及伪劣产品的行为,从根本上控制产品安全质量。

各个政府部门要增加经费投入,设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完善安全质量体系,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人人都提高安全质量意识。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质量意识、品牌意识的形成。作为农产品质量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措施的质量安全认证,其同时也是实施管理的突破口和关键所在,并且是最重要,最基础的核心工作,因此要积极引导生产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定认证。

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加工过程、包装及贮运过程都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管,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在这一环节要定期的对生产基地进行环境质量检查以及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重点在于检验作物产地的环境质量是否合格;重点检查农药、渔药、化肥等化学品在农业生产中的投入量;在初级产品再加工,包装以及运输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对加工标准以及包装标准进行检验,看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出现的重大事故和纠纷必须仔细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因工业废弃物和城市垃圾等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从而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调查和处理,特别是因销售腐烂变质、重金属含量超标、农药超标的产品而引发的食物中毒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必须依法处理。

4 结语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日常生活,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彻底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确保人民对农产品放心食用。

参考文献

[1] 李双均.浅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与对策[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3(08):7-8.

第8篇

现将我区《2012年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下发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我区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省农业厅、市农业局、区食安委和区安委办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平安”创建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抓大促小、控制源头、综合监管”的工作方针,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强化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狠抓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积极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着力加大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二、工作目标

在全区建立50个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示范点,通过示范点带动以点促面,全面提高优质农资覆盖率,农产品检测合格率稳定控制在98%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区镇村三级监管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区镇村三级监管网络,层层落实责任制,严格实施考核制度。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三位一体”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浔政办发〔2010〕96号),区农林局内设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各镇(开发区)农服中心内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管站,各行政村建立农业公共服务站,并要求落实农技员、防疫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兼职人员1名。各镇检测设备已全部到位,2012年一季度要确保监测工作正常开展。通过全区上下共同努力,形成区镇村联动、高效运转的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及农产品检测经费,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农业安全良好氛围

各镇(开发区)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及宣传单、宣传展板、农民信箱、组织培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社区、集市、农村、基地,广泛宣传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生产者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大对动植物防疫、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和消费警示。为震慑制假售假不法分子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区农林局执法大队在“3.15”期间开展农资打假“绿剑护农”假劣农资集中行动,全面开展农资打假“绿剑”护农行动。并结合各级开展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全面开展农资打假“绿剑护农”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积极做好农业法律法规、农业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努力营造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镇、村农产品质量监管负责人的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业务能力,增强其责任感、使命感。

(三)加强监管监测,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012年,我区将继续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整治行动,突出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整治重点。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禁物农业投入品,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农资连锁配送机制,全面推行农资经营台帐制和索证索票制,严厉查处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将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控制在90%以上。积极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生产环节监管及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农产品的监测监控,建立检测制度,实施定点定期监测,指导督促企业自检,认真配合上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原则上对全区规模以上基地鲜活农产品上市前都要进行抽检,确保全年种植业农产品检测合格率98%以上,畜产品检测合格率99%以上,水产品检测合格率98%以上,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技术指导,努力提高标准化生产程度

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和“抓大促小”的工作方针,在全区创建50个以上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重点加强指导,推行标准化生产,完善台账记录。各镇(开发区)和农林局局属各科站要深入基地,加强技术指导,规范生产秩序,督促完善基地生产台帐记录、投入品管理、有关票据管理、落实生产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操作规程、企业管理制度等有关软件建设,要努力完成年度“三品”目标任务,积极做好涉及有关镇的标准化示范推广项目、农技推广示范项目、科技示范场项目的实施工作,并积极申报标准化项目,积极做好有关项目备案工作。

(五)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农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第9篇

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是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整个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的保存、传递和监控管理,来实现预警和追溯,预防和减少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改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建立追溯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在农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能迅速追究问题源头,在紧急情况下能做到产品的停产以及问题产品的召回。根据国家关于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的要求,建立健全可追溯、互联共享的追溯监管综合服务平台是符合时展需求和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内国际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倒逼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发展,而此系统的发展与应用取得的成果也得到国家认可,国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比如网络平台、媒体等进行监督,完善农产品生产档案、建立标识清楚的产品信息编号、规范运输后加工的操作要求,从国家到各个省,再到各个市以至各个生产工厂进行不同层面的监管与改进,从而保证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完善化、体系化以及质量安全化。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第一方面,使得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可追溯性,这既可以细节化可能出现问题的生产过程,也使得抽查质量问题更有的放矢;第二方面,追溯系统是各个企业按照不同的农产品制定的,具有与各个产品特点相适应的特点;第三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建立,是在完善一张质量安全的信息网,这结合了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后加工过程的信息,为销售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也是对各个诚信厂家的一种无形的宣传;第四方面,追溯系统的信息公开性也为其他农产品生产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现状

在西方发达国家,2000年欧盟就颁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期望能控制从农产品生产到餐桌的全过程,明确生产过程中的责任,达到严格的农产品生产安全的目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各个国家对于不同的农产品生产有不同的明确规定,尤其是在产地、生产日期以及饲养环境中有一定的详细要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得到更加扎实的监督和改进,生产加工过程技术和原材料把关更为严格,对动物免疫情况进行档案管理,推进农业信息化、现代化发展,并通过积极有效的行动,对优秀的农作物生产示范基地进行奖励和宣传。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2002年,我国开始对农产品安全进行相关的指导和生产规定,后续发展过程中,参考欧盟相关规定,对海水养殖品的出口、农产品的进口做出一系列的规定,在制度法规的推进过程中,相关企业等也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不懈的努力。时至今日,尽管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仍然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差距,但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已经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3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技术支持

良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应该具备良好的产品标识,建立良好的产品统一编号和生产信息的编号,是更为流程化、便于管理的重要手段。其次,在信息的存储方面,建立良好的数字化信息存储系统使得农产品的生产具有一致性,并且农产品的生产具有一定的可调节性,包括农产品的产量以及市场需求,建立良好的数据管理系统是指导农业生产所必须的。在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存储方面,及时的记录原料采集信息以及加工流程的材料信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查询路径。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与互联网得到很好的融合,例如GPS全球定位系统,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都有迹可循,便捷的互联网系统与二维码的结合,简便易行的存储了大量的产品信息,绿色环保。在产品质量检测方面,加工过程中的数字化质量监控系统,使得加工过程更为透明。农产品加工过程在满足良好的操作规范、安全的生产环境之后,很大程度上就满足了安全生产的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并且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良好的分析系统,并依托互联网等先进的媒体设备使得农产品生产运作模式更为简便有效。在体系发展过程中,按照软件开发规范,采用JavaEE体系架构对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进行研究与实现。JavaEE整合开源框架Struts2、Hibernate和Spring作为系统的主体架构。系统采用B/S结构,即Browser/Server,浏览器/服务器模式。开发工具选用IBM的免费工具Eclipse,同时使用MyEclipse插件。Web服务器选用Tomcat,数据库管理系统选取免费的MySQL。这些先进化的程序系统,使得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更为完善。

对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进行监督与相关生产细节进行追溯,是当今世界各国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途径,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是农业顺利生产与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有了更高的要求以及资金投入,尽管技术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也并不成熟,但经过不断的借鉴与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与管理思路,不断提高中国农产品质量,使得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

作者:尹强国 单位: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章海亮,孙旭东,刘燕德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研究进展[J].湖北农业科学,2010,49(12):3220~3223.

第10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原因;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也越来越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目前,农产品质量仍然存在农业种植、养殖业的源头严重污染的现象,影响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们的身体健康。例如,过多的化肥和农药残留于蔬菜、水果和粮食中,引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危机,可见,提高农产品质量已成为整个社会的迫切需求。

1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引起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农产品供应的链条越来越长、环节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农产品从生产者种植开始,途径加工者、销售者、管理者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有着诸多的人为因素;同时也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结构并不健全、法制建设不完善、管理、监督体制不全面等因素有关。接下来分布从三方面进行分析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

1.1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质量安全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农产品市场中,生产者清楚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肥、农药、饲料及添加剂等具体情况,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消费者仅仅通过农产品的颜色、新鲜度等外观特征辨认农产品的好坏,无法真正识别农产品质量的好坏,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信心不对称的结果就造成了市场的失灵,使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等上游经销商发生“道德风险”,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行动。使终端消费者做出“逆向选择”,即因无法辨别质量好坏,只愿意以低价购买农产品。

1.2农产品供应链环节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

一种农产品从种植到食用,要经过生产、加工和销售等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化肥的大量使用可以提高产量,超剂量的农药可以减少喷药次数从而节约劳动力成本。加工过程中,防腐剂、保鲜剂的大量使用可以使农产品保持新鲜,生产成本降低,生产者得到更高的经济效益,产生这种现象不只是生产者的问题。现存销售模式下,在整个市场中,农产品销售模式以低价为卖点,优质基本体现不出优价,这就迫使生产者也销售者尽一切办法去降低成本。由于消费者难以通过外观来辨别内在品质,零售商又在外观上诱导消费者做足文章,不追求真正的优质,生产者便顺势生产低价劣品,因此,必须提出针对各环节的解决方式。

1.3管理、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

现有农产品销售模式主要有小贩上门收购、农贸市场收购批发、“公司+农户”合作方式,农民自产自销这四种模式,各个模式涉及不同的生产方式,产业链组织与交易方式,并且农产品种类繁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提出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故目前只针对送检的农产品的单一监测方式,并不能有效阻止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加之制劣者的制劣手法层出不穷,不断更新,使监测监管管理成本高,效果却差强人意。

2对策

2.1对生产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提高生产者的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意识,需着重对从事种植蔬菜、水果类养殖肉禽等农产品的农户进行培训,农户和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差别在于其对肥料、农药和添加剂的成分、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的并不清楚,而专业合作社配备专业人员。增强的途径包括对他们进行添加剂、农药、化肥等施用方法的指导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和科普教育,同时提高生产者的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实施这一培训任务的主体,可以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及各乡镇监管站的人员组成。

2.2设计新型销售模式

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优质优价、诚信的销售体系。单靠外部力量监管很难实现,所以要从销售模式上实现放心农业,给消费者以信心。在新体系下,需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这个平台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从农产品的生产阶段即开始有竞争,选择合适的生产者,农业投入品需经过专业认可,生产全程做好记录,公开产品的品种、产地等,实行阳光销售。对产品的定价要采取浮动定价,并做好说明,根据消费者接受能力、认可度进行调整,同时有完善的消费者评价体系、售后维护体系。以期通过各方面协作使者一模式不断健全,提供出真正的优质产品。

2.3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主要有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环保局和畜牧食品局等,多部门交叉管理容易导致管理出现真空,甚至有部门之间的矛盾产生,削弱了执法管理的力度。应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对不同环节进行分工,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也要对监测站及监测人员给予支持,比如优化各监测站点的专业设施与设备,同时也要提升质量监测人员的岗位意识。

3结语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

第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计量认证情况;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

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三)检测能力。

第四章审批与颁证

第二十条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

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名称、检测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考核:

(一)检测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检测项目增加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考核机关举报。考核机关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考核机关在考核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

(三)擅自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范围的;

(四)依法可注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12篇

1 农产品质量总体安全

2015年四川省农业厅组织8个省级、12个市州和22个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对全省蔬果菜、肉蛋奶、蜂蜜、鱼等农产品和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监测。一是省级农产品监测2.38万批次,其中例行监测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样品7890个,合格率99.3%;畜禽产品5251批次,合格率99.4%;水产品样品4570个,合格率99.8%;元旦春节监督抽查、水稻及小麦等专项监测、草莓应急抽检和县域监测样品6101个,合格率98.6%。组织市县快速抽检各类农产品355.2万批次,合格率99.9%;猪牛羊尿液中“瘦肉精”337.4万头(份)、生鲜乳中三聚氰胺和黄曲霉毒素6823批次,合格率100%;水产品中氯霉素、孔雀石绿等4590个样品,合格率100%。二是省级抽检各类农业投入品14249批次,其中兽药3229批、农药360批次、饲料2548批次、种子8056个、肥料56批次。三是省级监测“三品一标”农产品产地环境300.8万亩(1亩=667平方米,下同)。根据监测结果,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对存在的问题,评估分析,跟踪溯源,及时查处,定期专报通报,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风险隐患。

2 专项整治成效显著

2015年初,四川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工商、质监、法院、公安等7部门联合召开全省农资打假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大规模开展了7个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22.29万人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721件,移送司法机关6件,罚没违法所得416.8万元,挽回经济损失6091万元,有效遏制了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全省农资经营门店100%纳入监管范畴,农资进销台账、索票索证、高毒农药售前备案、兽药处方制度等进一步健全,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范有序,高毒禁用农兽药基本得以遏制,“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均未检出。全省共检疫生猪8 479.39万头、免疫畜禽15.2亿头(只、羽)次,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101.83万头(只、羽),清理关闭不合格屠宰场点近300个,捣毁私屠滥宰窝点9个。

3 品牌农业向规模化发展

2015年,全省率先在全国启动了农业地方标准评价试点工作,出台试点方案,完成两项地方标准评价。全省累计制修订且有效的农业地方标准868项。建设IPM绿色防控园区核心示范片120万亩,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24.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达到23 354个、部省级示范场732个。认定无公害种植业产品产地5 682.6万亩,建成绿色食品原料基地1 834万亩,有机农产品原料基地167万亩,141个县已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整体推进工作,广元、遂宁、眉山、巴中等4个市认定为“四川省农产品产地无公害化市”;认定无公害畜产品基地763个,无公害水产品基地298个;认证登记“三品一标”农产品5 136个,居全国前列,西部第一。

4 监管举措不断创新

4.1 监管示范县创建引领效果凸显

2015年新启动省级监管示范县创建27个,带动7个县自主创建。对36个创建县开展技术核查,对13个首批授牌县进行资格复审、动态管理。截至目前,省政府已认定授牌33个县,另有30个县积极推进创建,3个市(成都、南充、广安)整市推进。成都市、安县、苍溪县、西充县、邻水县被顺利推荐为首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进一步扩展了示范引领面。

4.2 追溯管理系统应用面不断扩大

132个县、659家企业的3288个产品入驻省农产品追溯系统,使用追溯码1.64亿张,接受网上查询126万人次。以畜禽耳标、脚环为载体,初步建成覆盖全省的畜禽免疫标识和动物疫病追溯体系,年使用追溯标识超7100万套;开通省级动物检疫信息平台,全面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电子联网出证。

5 条件保障稳步提升

5.1 “监管、检测、执法”三大工作体系基本健全

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省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365个,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全部设立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大队)和动物卫生监管所,完成屠宰监管职责职能调整,现有执法人员4702人,配备执法车350辆,取证设备1491台套;已建8个部省级、21个市州级和128个县级农产品质检中心(站),认证58个,实验室总面积9万余平方米,检测设备1.1万余台(套),可检类别涵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及农业投入品、产地环境等,可检项目涵盖农兽药残留、违禁物质、重金属含量及品质等。

5.2 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主体责任基本落实

2015年首次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推动政府属地责任落地,全省基本形成“行政首长统筹,分管领导主抓”工作格局。涉农县中,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占67.4%,县、乡、村三级监管责任体系基本健全,初步实现“村有人看、乡有人管、县有人查”。生产主体主动落实法定责任,推行生产管控、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等内控措施,逐步实现由被动监管向行为自律的根本性转变。

5.3 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基本形成

2015年省财政投入1亿元资金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市(州)平均投入80万元,74.7%的涉农县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平均投入33万元,乡镇逐步落实专项经费,重点村(社)每月落实协管员补助100~300元不等,保障监管服务工作。

5.4 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