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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2-03-25 15:45: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前提。税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则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100人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从业人数80人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

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自身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种小微企业有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和小微企业对哪些税种可享受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立法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上达不到预期的水平。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税收实体法中都给予了小微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其分散导致了我国现行税法中缺少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的和共同的税收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的法律形式,从而难以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做出统一的规定。

2.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与小微企业现状存在偏差。当前多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小微企业,但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很少。同样在与流转税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同样存在偏差,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得到提高,但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却不适用。这种因身份类别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定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变窄。

3.税收优惠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与外国相比较小。以所得税为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是许多国家的常用做法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20%的优惠税率。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 014年到2016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

同时,我国目前所得税优惠方式多以直接优惠为主,比较单一。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则用的很少。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优惠方式时,限制条件较多,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增加了困难。

四、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的建议

1.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得违背该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同时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修改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研究力度,制定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修改指导原则,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2.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适用性。我国的小微企业多以传统型产业为主,劳动密集型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定有关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不局限于企业的身份,对发展前景光明且可以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也应当提供融资时的税收优惠。

第2篇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

“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界定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由于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财会〔2011〕17号、财会〔2011〕20号从建账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要求,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强调。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3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缓解就业压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小微企业自身规模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一直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是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为了帮扶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当前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相关税制不完善,宣传针对性不强,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等,影响了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效。因此,有必要探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以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2016年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印花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为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要求从“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并通过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开展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严格定额征税管理,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等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这一系列措施旨在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通过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减税效果明显,解决大量人员的就业问题,让更多创业者增强了信心,为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契机。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但是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空间仍有待提升,具体还存在以下不足:

1.缺乏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虽然国家在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方面给予小微企业扶持,但是这些政策涉及多个税种,散见于各种文件和法规中,无法有效的进行衔接,导致小微企业无法及时享受应有的优惠。同时,没有对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进行统一,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都是临时性文件,稳定性不足,缺乏延续性,且这些规定法律级次较低、法律效力不足,很难为小微企业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对纳税人在掌握运用法律规定的时候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小微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初衷相违背。

2.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不足

技术创新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核心内容和内在动力。目前,小微企业提高了对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但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小微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还显得力不从心。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不仅要减轻其税负,还应该促进其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但是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集中于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压力,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鼓励政策。例如,按15%的税率征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范围,但是大部分小微企业还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小微企业,也无法为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帮助。

3.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不够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小微企业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必要的资金供给,需要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但是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不够。国家虽然出台了不少财税扶助政策来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经营状况,但都是鼓励、号召性政策,针对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民间金融机构很少有实质性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民间金融机构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有很大的差别,民间金融机构也享受不到金融企业的税收待遇。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建议

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各种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加以完善:

1.建立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规范系统的法律体系来扶持小微企业,这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借鉴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建立完善的小微企业法律体系,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法律依据。具体来说,需要对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根据行业特征、企业规模、企业数量、纳税规模来控制比例,事先小微企业的自动识别,降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出台和完善小微企业税收规章制度,为促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动力和法律保障。

2.完善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首先,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在研发方面的税收优惠。例如,有些小微企业无独立研发能力,可鼓励其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若小微企业的投资用于企业自主研发,则允许其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并且对于研发成果收益,则应予以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则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小微企业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最终提升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

其次,加大小微企业在引进技术人才方面的税收优惠,人才缺乏也是小微企业不容忽视的问题。要有效地帮助小微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联手,开展专业的职业培训,所产生的教育培训费用,允许小微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标准以外据实扣除。

最后,完善税收抵扣和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在研发技术、职工培训和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加大力度。在小微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其购买的实验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从而加快其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最终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3.制定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更大程度上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国家出台了印花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但由于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足,加上融资方式过于单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迫于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多数小微企业就会选择民间借贷,但随之而来的是过度借款带来的资产负债比率不断增长,从而影响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小微企业的发展周期来看,企业需要借助更加切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的,并且具有稳定性的税收扶持政策来提高其融资能力和生存能力。因此,可以考虑给予小微企业不同于大企业的税收政策,考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再投资退税优惠或缓征所得税优惠,以帮助解决小微企业资金困难和融资难等方面。

四、结论

小微企业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可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应该建立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完善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制定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实现税收征管与小微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黄冠豪.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4,03:16-20.

[2]岳树民,董正,徐廷].完善税收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J].税务与经济,2014,06:1-4.

[3]肖春明.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中国物价,2016,04:19-21.

第4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是国家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计划,它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整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涉及多个政策领域,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发展的根本动力。鉴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和推广对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对税收政策更是敏感,制定出台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年金的概述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两部分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年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稳定性,以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二是企业年金只能由于履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义务,不能支付给企业自己的债权人,也不能返还给企业;三是企业年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归入企业年金基金;四是企业年金不属于委托人等各管理当事人的清算财产,也不得与各管理当事人自身债务相抵消。

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三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企业年金五种税收优惠模式及特点,如表1所示。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政策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试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各个地方也做了相应的企业年金税优规定。国家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2000年第42号文件中提到的针对试点企业的4%可以税前列支,其他如广东、云南、浙江、安徽等20多个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也出台了不同的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措施,一些地区的税前列支比例超过10%。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对应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2009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即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从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政策法令以及各部分省市的税优规定来看,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差异大,缺乏统一性。目前对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缴费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税优,但由于只是试点方案的规定,因此各个地方自主性大,况且这部分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主要惠及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为我国9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来自于工资水平较高的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电信、电力、石化、银行等行业,而对于民营、三资企业的惠及程度较小。这最终导致发达地区、优势企业在享受高工资、高福利的同时,又享受着更大的优惠空间,长此以往就会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进一步加大贫富差距。

第二,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可税前列支的比例都比较高,如德国威10%,美国15%,加拿大18%,澳大利亚为20%,法国为22%。显然,我国规定的税前列支4%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差较大,这对缴费负担过重的中小企业而言,实施企业年金的激励性不强。

第三,税收模式不科学。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经历缴费、投资积累和领取三个涉税环节,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来看,采取的税收模式应该是TEE模式,即在划入个人账户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说明职工参加企业年金个人没有受税优待遇,却要承担现金不能流动的成本和未来权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这种税收模式导致企业年金对职工没有吸引力,再加上职工个人的短视行为影响,企业年金发展势必缓慢。

第四,个税优惠机制倾向于高薪员工。2009年12月国家正式出台了企业年金的个税缴费政策,这一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这制度体现了对企业年金发展提供了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但又进一步加大了收入差距,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因为作为单独一个月计征个税,对于高收入者,不与当月收入合并计税,实际的降低了这部分人的税率;而对于低收入者,尤其是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员,按照合并计税原则,年金这部分缴费可能不需要计征个税,而按照新的规定,需要计征个税,可见,个税征缴政策不利于调节收入公平问题。

四、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第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一视同仁。如果国家的优惠政策偏向效益好的企业和发达地区,那会更加恶化,效益差的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使那些企业和地区陷入恶性循环之中,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政策不平等最终不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出于对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兼顾让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潜力得以充分发挥。在制定优惠政策一定要保证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实行EET模式。政府在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三方面:一是在企业年金的筹资上,国家对参加年金的企业供款应给予税收优惠;二是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方面给予必要的免税,这是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这部分资产可给予的重要支持手段;三是围家对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全部不记入当期纳税范围,受益人享受企业年金时才征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企业年金也应实行EET模式作为激励措施,促进企业年金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时,实施差别计税。我国税法规定,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从我国当期收入分配形势来看,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分配公平。如果在实施单独计征个税时,对高收入群体加以限制条件的、对低收入者给予进一步优惠政策的话,会更加有力于解决当前收入不公的现象,更加有利于企业年金得到大多数中小企业和职工的拥护。

第四,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必然要求企业年金在社会保障中覆盖大部分社会成员。这就涉及到对企业年金优惠高薪雇员的限制问题,如果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计划中投有禁止优待高薪雇员的要求,那么最有动力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利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也是高薪雇员,而最不需要企业年金提供养老支持的恰恰还是这些高薪雇员。政府为发展企业年金计划而给予的税收优惠应本着无歧视原则,不应优待高薪雇员。这就需要相关税收法规的约柬和引导。如政府税收政策可以规定一个比例,至少达到全体有资格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数的75%,该计划才算是个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并逐年进行测试。这样就保证了随着企业人员规模的扩大,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数也会随之上升,有效地防止了优惠高薪雇员,歧视低薪雇员。

第五,加强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监管。目前,我国虽然已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个税制度以及企业的税优政策,但有些制度还不一致、不健全,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利于企业年金发展的方面,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的问题。要使一项税收政策实施产生预计成果,不仅需要完善的税收制度还需要规范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相配合。否则就难以达到效果。对于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是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象的一系列审查和限制,一方面,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和稽查能力,定期对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强化与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这样既能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税收秩序,又能及时发现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水平,促迸企业年金的公平性。

五、总结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逐步在完善和健全,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整贫富差距的公平税优制度,不仅有助于激励职工和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飞速发展,而且还可以将企业年金的税收调节手段应用到整个国民收入调节领域,促进分配机制的合理化,实现社会的更加公平。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

2、陈波,李蕊.我国企业年全的税收政策及其改进建议[J].井冈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3、董登新.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再思考[J].中国社会保障,2007(3).

4、彭雪梅.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IM].西南财经小版社,2005.

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06701

1 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经济发展同样出现了困难,特别是抗风险能较差的中小企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危机中。岁末年初,国务院相继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打出了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其中就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金融信贷扶持力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这说明政府已经开始对中小企业采取救助措施了。就普通百姓而言,中小企业大规模的破产、减产与自身联系的更加紧密,比如说城镇就业人群中的大多数,都在中小企业就业。一旦一批中小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关门,就会有大批的平民百姓失业。这样就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压力,对于每个小家庭来说,它的后续效应更加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重新探讨我国对中小企业所采取的措施。当然,税收优惠措施只是这众多措施中的一种。

2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国务院前不久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积极扶持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主要有:

(1)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3)中小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1 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的政策

(1)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2.2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

(1)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中小企业设备更新。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

(1)鼓励中小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生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鼓励中小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中小企业从事动漫产业。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鼓励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4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发展循环经济方面

《意见》明确,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6篇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第7篇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中小企业 税收优惠 政策

截至200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可以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然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订单减少、销售下降、效益下降、企业库存增加、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一大批中小企业不堪税收重负纷纷破产倒闭这一现象再次把中小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抛到了风口浪尖。除了较重的税收负担外,中小企业还承担了较多的非税负担及其他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税收负担较重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更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缺失

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都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文件规章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虽然现行的税收政策中不乏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是相关的税收政策目标不太明确,更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针对性强且较为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目标定位不准确,优惠措施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实施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实际落实效果不理想。

(二)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陷重重

目前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零散,存在着以下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定位偏差,优惠的税种范围有限。当前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着眼于失业等社会问题的角度而制定,忽略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特征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人口红利不断减少,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这一新的经济形势。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少,而且属于产业激励方面的优惠较少,没有考虑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不强。其次,税收优惠方式简单低效。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仅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这种较为单一的政策手段不利于刺激投资政策调控目标的实现。最后,享受优惠的主体受限。

二、后危机时代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政府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是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也是企业自身长足发展的必有之路。

(二) 建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国企和外企都享受了较多的税收优惠特权,时值城镇化发展不断推进的今日,政府应积极建立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长效机制。目前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已成功试点,但适用区域和行业仍十分有限,亟待扩大。在完善中小企业鼓励性税收政策的同时,大力推进“费改税”改革及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如部门越权设置或凭借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强制收取的费项等。二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费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改税,以更为规范的税收形式来取代收费形式,确立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并对收费标准、方法以及收入的用途予以公开,实行准税收管理。

(三)优化税收征管措施,完善税收服务体系

政府应积极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化,主动适应中小企业规模数量、组织结构、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利益诉求的发展变化,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加强税务登记、欠税公告、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和防伪专用品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设。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提升税收征管的质效。税务部门应努力提升信息技术应用的支撑,继续搭建税收管理无纸化工作的大平台,使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纸质资料最少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负担。探索建立多元化纳税申报体系,积极拓展纳税服务渠道和空间。有关部门还应大力扶持成熟专业的税收筹划中介机构的发展,以期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柯艺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8( 9).

[2]黄旭明、姚嫁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6(6).

[3]杨默如.借鉴国外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我国税收制度[J].涉外税务,2009(6):15-18.

第8篇

关 键 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税式支出;年金积累额;基本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4-0029-06

一、引言

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的理论与实践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税收优惠可以用以贯彻国家的某些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并且可以取代某些财政(预算拨款)支出,于是,开始对这些税收优惠的成本与效益进行计算和评估,并且把用以实现政府目标的税收优惠称为税式支出。

哈佛大学Surrey教授在1973年首次指出,[1]与基准税收相比(即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时的税收),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的数量就是通常所说的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实际上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体现。现在许多国家每年都要对税式支出进行测算,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为制定税收政策提供依据。

根据美国员工福利研究院(EBRI)的统计分析,美国近年来企业年金部分的税式支出和总税式支出状况如表1所示:

经过测算可以看出,企业年金部分的税式支出占总税式支出的比重很大,而且基本保持在35%至39%之间,这说明美国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视程度很高,不仅通过大力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来刺激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而且还保持了其政策的稳定性。

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年金的推行与发展必不可少,但是它的执行力度大小导致的实施效果好坏却是千差万别。总结起来,其正负效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第一,从宏观层面来看,它在鼓励某些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社会公平原则。第二,从微观层面来看,它可以照顾到某些弱势群体,但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又可能会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第三,从对市场机制的影响来看,它可以在市场机制作用有限的情况下对经济产生某些矫正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会误导、扭曲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第四,从国家财政的角度来看,有利于促进财政与税收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监控财政的收支状况,以选择适当的财政支持方式并评价其实施效果,但同时也必然使税收管理更加复杂,增加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收入。

可以说,税收优惠政策是一柄双刃剑,在此种情况下,对我国实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进行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税式支出理论入手,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即国家的税式支出)进行简要的定量分析,从而能够在某一层面上帮助我们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有效的比较与选择。

二、文献回顾

关于企业年金的税式支出问题,国内外很多专家和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作过细致深入的分析与探讨。结合本文写作思路,主要有以下相关文献值得关注。

Kwang-Yeol Yoo和Alain de Serres (2004)在其文章中对欧盟的私人养老金(Private Pensions)计划在不同的税收条件下积累额如何变化以及实行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产生多大的成本和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测算。他们认为,给予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金的积累和增长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税收漏洞问题也同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刘云龙等在《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与税惠支持》一文中首先以假设企业将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计算得出免征企业所得税导致税收减少额为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进一步免缴个人所得税则减少额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另外还通过养老金增长测算了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均只占1%左右。因此,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一个成本较低的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一书中的测算则是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发现从2003年起企业职工按工资收入的8%建立企业年金,到2020年将形成相当规模的企业年金基金,其中历年收入、支出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4.7%和36%,而同期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支出平均增长速度为12.2%和8.9%,这说明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的作用将不断增强,积累额均高于基本养老保险。伴随着累计税收额的逐年增加,企业年金积累额始终保持在税收累计减少额的5~6倍,这表明国家每投入1元资金将导致企业年金积累额增加5~6元。

张勇等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研究》一文中指出上述研究将雇员的实际寿命等于预期寿命,从而把企业年金当成了确定性年金。他们从不确定性出发,构建了企业年金税式支出的精算统计模型,并综合了企业年金的“跨期”特性和基准税收的选择。研究表明,2002年我国企业年金税式支出为18.3亿元,在确定性情形下,雇员的平均税式支出为288元,比不确定性条件下的278元要高出3.6%,即目前的测算高估了我国企业年金的税式支出。而从替代率看,他们认为企业年金替代率水平每提高1%,税收优惠比例就要增加大约0.45%,税式支出增长11.2%。在当前政策下,要使替代率水平达到20%的改革目标,税收优惠比例应提高到9%,同时税式支出增长125%,达到41亿元。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与选择

本文着重测算两种最主流的税收优惠模式EET和ETT的税式支出状况。然后在此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缺口问题以及国家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阐述不同税收优惠模式选择的利弊。

1.基本假定

(1)精算现值的计算时点。由于2005年的相关数据尚未统计出来,无法拿到本文所需的样本数据,故以2004年相关数据为参照,假设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末起发挥作用,因此在做数理模型模拟过程中,以2004年末作为本文精算现值的计算时点。

(2)参加企业年金的人群。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的数据,2004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为10903.9万人,经过核算,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为4335.3万人(男女比例为1.9: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为1124.5万人(男女比例为1.7:1),其他企业职工为5444.1万人(男女比例为1.5:1)。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料统计,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仅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参保人员的5.9%;2002年,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增为655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参保人员的6.6%。而在西方国家,实行非强制性企业年金国家的覆盖率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如:奥地利95%,英国、美国、加拿大为50%左右。鉴于我国企业年金的相关配套设施还不完善以及企业经营效益状况参差不齐,本文假定在2004年末,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人数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的10%。具体人数如下图所示:

(3)职工平均工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2004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16336元、9513元和16255元。

(4)平均退休年龄。我国现行退休政策规定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这一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定主要是根据我国建国初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我国人口平均寿命。5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格局已发生巨大变化,人均寿命也从建国前估计的35岁左右提高到2000年的71.4岁,在世界各国中属于中等偏上水平。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偏低。较低的退休年龄与继续延长的人均寿命必然会加强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用负担程度。如果适当延长退休年龄,通过缩短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期限而适当减轻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负担,无疑具有重大政策意义①。但是考虑到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多,设计退休年龄必须统筹考虑社会保险与就业。鉴于此,改革退休年龄的步伐不能迈得太大,首先考虑延长女性法定退休年龄较为适宜。而在2005年,男、女职工平均退休年龄为59.25岁和50.75岁。[3]因此,本文分别将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设定为60岁和55岁。

(5)平均就业年龄。根据学历对我国城镇就业人员进行分类,求出各类人员的数量和起始工作年龄,然后加权得出平均起始工作年龄为17岁。[4]然而,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高等教育每年扩招人数影响,劳动力人口的平均年龄将逐渐增大,因此本文把职工平均就业年龄设定为18岁。

(6)实际工资增长率和实际利率。根据世界银行对未来我国年实际工资增长率的预测,在未来的几十年内,大致为7%。而世界银行对我国的长期实际利率预测为2.5%。

(7)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税收制度,企业所得税为33%。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累进税率,税率为5%~45%。根据各年个人所得税总额和工资总额,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在10%以内逐年上升,因此本文把平均的个人所得税率设定为10%。

(8)投资收益税和投资收益率。权衡国家税收和企业年金积累额,我们假定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征收20%的投资收益税。据统计,2004年全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为2.7%,而国外部分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平均投资收益率为8%左右(如表2所示)。可以预见,随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专业化运营以及国内投资环境的改善,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将会逐步上升,因此本文假定该数值为5%。

(9)缴费比例和税收优惠比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同时考虑到企业年金的积累有利于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故把企业的缴费比例设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设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两者一起建立企业年金账户。另外,企业缴费部分在工资总额4%以内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而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减免个人所得税即为工资总额的4%。[5]

(10)死亡率。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中养老金业务所列的男女表。

2.基本模型

lg a:参加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男职工;lg b:参加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女职工;

lj a:参加企业年金的城镇集体企业男职工;lj b:参加企业年金的城镇集体企业女职工;

lqa:参加企业年金的其他企业男职工;lqb:参加企业年金的其他企业女职工;

wg: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wj: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wq:其他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ra:男职工平均退休年龄;rb:女职工平均退休年龄;

c:平均就业年龄;gw:实际工资增长率;i:实际利率;tc:企业所得税;

tp:个人所得税;ti:投资收益税;gi:投资收益率;m:企业缴费比例;

n:个人缴费比例;fm:企业的税收优惠比例;fn:个人的税收优惠比例;

(1)缴费阶段

年金积累额的精算现值

(4)计算结果

在对缴费阶段和投资阶段均实施税收优惠措施即EET模式的情况下,其企业年金最终积累额的精算现值为280274604.53万元,而在此过程中付出的代价,即国家税式支出为23140852.47+7012379.54+33057969.26=63211201.27万元。因此,企业年金每积累1元,国家需要付出大概0.225元的成本。

在仅对缴费阶段实施税收优惠措施即ETT模式的情况下,其企业年金最终积累额的精算现值为236583077.57万元,而在此过程中付出的代价,即国家税式支出为23140852.47+7012379.54=30153232.01万元。因此,企业年金每积累1元,国家需要付出大概0.127元的成本。

3.税收优惠比例变化带来的影响

假设个人的税收优惠比例不变,仍为4%,即给予个人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全额的税收优惠。而企业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比例变化?驻fm,当?驻fm为正数时表示税收优惠比例增加,当?驻fm为负数时表示税收优惠比例降低,其变化范围为-4%~4%。那么经过计算,企业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比例变化带来的影响如下:

当企业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比例增加或降低1个百分点:

(1)缴费阶段企业年金积累额的精算现值增加或减少3.1%。

(2)缴费阶段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精算现值增加或减少25.0%。

(3)在减免投资收益税的情况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积累额的精算现值增加或减少3.1%。相应地,在领取阶段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精算现值增加或减少3.1%。

(4)在不减免投资收益税的情况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积累额的精算现值增加或减少3.1%。相应地,在领取阶段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精算现值增加或减少3.1%。

(5)投资收益税的精算现值增加或减少3.1%。

4.企业年金的发展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影响

(1)企业年金对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口的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两块:一块是强调公平性的社会统筹,另一块就是按个人名义设立的个人账户,从法律角度来讲,个人账户是个人私有的,但现行的养老保险规定却把两种不同的制度合并成为了一个制度,也正是由于这种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并账管理的便捷性,导致社保部门为了弥补养老金支付缺口通常采用直接挪用个人账户的方法,这样就形成了巨额空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统计研究,截至2004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达7400亿元,且每年以一千多亿元的规模扩大。因此,针对基本养老保险空账问题的越来越严重化,国家应大力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以做实个人账户,并且不排除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合并运营的可能性。

假设国家养老保险改革的效果是不显著的,那么按目前发展趋势,到2056年左右,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缺口大致为:

7400+1000v+1000v2+…+1000v52=36323.081(亿元)

其中各年新增的个人账户缺口总和为36323.081-7400=28923.081亿元。

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积累,假设每年企业年金参加人数不变即没有新增人口加入到企业年金计划当中,仍为图1中所示的覆盖人群,那么根据前面的公式计算,当企业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即为5%时,到2056年左右,如果采用EET税制,则大致为28896亿元(即 =28896);如果采用ETT税制,则大致为24392亿元(即 =24392)。另外,如果采用EET税制,国家税式支出大致为7002亿元(即Tc+Tp+Ti=7002);如果采用ETT税制,国家税式支出大致为3594亿元(即Tc+Tp=3594)。

因此,到2056年左右,如果采用EET税制,则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的每年新增缺口被基本做实,只有不到30亿元的差额(即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减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缺口)。同理,如果采用ETT税制,则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的每年新增缺口还有4531亿元未被做实。由于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缺口也是需要国家财政来承担的,故采用EET税制,国家共需支付7400+27+7002=14429亿元,而采用ETT税制,国家共需支付7400+4531+3594=15525亿元。

(2)企业年金的发展对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影响。养老保险替代率是指养老金收入占退休前收入的百分比,一般把它定义为个人进入退休期所领取的养老金与进入退休期上一年度工资的比率或者是进入退休期社会平均养老金与进入退休期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比率。养老保险替代率是衡量个人福利损失程度或者是表示个人受保障强度的指标。养老保险替代率越高,个人福利损失越少,受保障的强度也越高。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保险三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6]发达国家的基本保障水平一般只有退休前工资的40%~50%,而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约为职工平均工资的80%~85%。显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要远高于其他国家,这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很沉重的负担,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扩大其规模,同时为其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它的替代率,使之成为养老保险的主力。

基于以上认识,假定在实行企业年金之前的状态是员工的养老保险大部分由政府公共养老保险负担,员工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所占比例很小,而且基本保持不变。那么,实行企业年金增加的养老保险替代率则完全替代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导致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减少②。接下来将会结合前面推导的模型,简要计算一下企业年金增加的养老保险替代率即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减少。

退休前一年工资水平的精算现值为:

wr-1=w(1+gw)r-c-1・vr-c-1・r-c pc

退休期企业年金的年平均领取额的精算现值为:

则企业年金增加的养老保险替代率为:u=?仔r /wr-1

经过计算,wr-1=86632330.63(万元)

另外,当企业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比例增加或降低1个百分点时,EET和ETT税制下,企业年金的养老保险替代率将会增加或降低3.1%。

因此,根据前面的假定:企业年金增加的养老保险替代率完全替代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那么,在EET和ETT税制下企业年金的积累会导致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分别减少12.54%和10.58%。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很好的替代品,其税收优惠政策的给予和实施确实能够有效地缓解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财政压力。

5.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仅仅从企业年金的基金积累上考虑,EET税制比ETT税制的单位成本高,即每积累1元钱,国家所需支付的成本(税式支出)要大。但是考虑到企业年金基金积累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的补充作用和对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替代作用,在权衡了国家鼓励企业年金计划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产生的税式支出和企业年金能够切实有效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两方面的综合效益之后,笔者认为EET税制又比ETT税制更具有优越性。另外,鉴于现行国内企业年金的基金投资环境和收益状况不甚理想,同时考虑到对投资收益征税的难度和成本,结合国家对此项目免税的政策规定尚未到位的实际情况,因此从宏观层面上选择EET税制相对于ETT税制更具有实践意义。

另外,在本文的测算和分析中,并未考虑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年金基金各自所产生的宏观经济效应的互补与替代,比如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对储蓄和消费的刺激以及对经济增长的促进等等,只是运用相关理论与模型从国家财政投入产出的角度进行了微观层面的探讨,并在此层面上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理论建议,这是本文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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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为提高法定退休年龄设计了一个具体的日程表:第一步,用5年时间清理和取消提前退休工种,基本达到严格按法定退休年龄执行;第二步,用5年的时间取消女工人、女干部退休年龄的差别,女职工一律55岁退休;第三步,用10年时间初步将退休年龄推迟至65岁。

② 这只是一个简化后的分析结果,把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视为完全替代,而且不考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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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勇,王美今.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研究[J].统计研究,2004(8):40~44.

[2]Hana Polackova Brixi, Christian M.A. Valenduc and Zhicheng Li Swift. Tax Expenditures- Shedding Light on Government Spending through the Tax System: Lessons from Developed and Transition Economics[M].Washington:World Bank Publications,2003,p3-6.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80.

[4]刘云龙,傅安平.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49.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管理规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41~49.

[6]钟子埙.企业年金税收的经济学分析[A].企业年金专题研究.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系列学术论文/研究报告[C]. 2004:1~17.

责任编校:谭安华

Comparison and Selection of the Favorable Tax Policy on Private Pension in China

ZHU Ming-lai CHEN Jia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071)

Abstract:In 2005, the regulator authorized the first group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sell and manage private pension plans in China, marking the beginn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for pension plans. However, some key issues of private pension plans such as contribution rules, investment administration, payment method, regulation and taxation remain unresolved and have become the bottleneck that severely hinder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nterprise pension markets. The paperbegins with the comparison and selection of thefavorable pension policy and evaluates the tax expenditure ofthe state in terms ofsuch indicators as the basic conditions of the rural and urban pension and the incremental amount of the enterprise pension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rational for the state to adopt appropriate favorable pension polices to guide and promote the growth of the pension market.

第9篇

1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意义

《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如何在未来老年高峰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使老年人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巨大挑战,到2010年年底,中国的养老金总资产2万多亿元人民币中,政府养老金占比89.5%,企业年金10.5%,个人退休账户几乎没有。

(1)作为唯一支柱在苦苦支撑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力不从心。1998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为100多亿元,2002年扩大到500多亿元,到2010年达到1000多亿元。根据市场专业人士测算,再过10年,我国25%以上人口都在60岁以上,中央财政每年要筹集3000亿至4000亿元人民币,可以预见,如果不靠积累,未来巨大的养老金压力将使财政出现巨大赤字,同时除去各类缺口问题,替代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9年之前,中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总体维持在75%以上,但到目前已下降至50%以下,因此,仅仅依靠社保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基本不再可能。

(2)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运行多年但步伐缓慢,不管从占GDP比重、员工参与率和替代率方面,都与全球尤其是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只有3.71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粗略计算,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数仅占当时企业总数的0.31%,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人数仅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19%,占就业总人数1.51%。从规模来看,2011年企业年金资产占我国GDP的比重仅为0.76%,而全球企业年金占全球GDP的比重约38%。

(3)同时,在公众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较低的情况下,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对基本养老保障的支持也显得力不从心。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0年年末,相对于发达国家12%的寿险深度及1500美元左右的寿险密度,中国的寿险深度仅为2.67%,寿险密度仅为794元人民币。

因此,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的情况下,需要正视过度依赖基本养老保险带来的风险,尽快形成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的合理分担。而税收优惠政策正是鼓励企业及个人补充养老保障第二、第三支柱的有力措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市场已是迫在眉睫。如何鼓励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结合我国情况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使其真正成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第二支柱对我国养老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2赋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涉及多个政策领域,其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个人养老储蓄,发展企业年金的关键性制度安排。根据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近年迅速发展的经验,世界上多数国家依据各国的现实条件对企业年金计划采取了各具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导向的税收政策已经成为约束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1)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有所规定。该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的国内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确实可以起到鼓励企业年金发展的作用,但是它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因为,如果按照20%的目标替代率,企业年金的供款率将大于4%,只对4%的供款额优惠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同时没有从立法的高度对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规范。

(2)我国应该对企业年金采取延迟征税政策(即EET)作为鼓励措施。在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年金资金将经历三个阶段:企业年金供款阶段、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阶段、企业年金待遇给付阶段。因此企业年金的征税领域也就与这三个阶段相联系。对每个环节可以选择征税或者不征税,这样共有2的三次方即8种不同征税方式组合,在以下论述中以T(tax)表示征税,以E(exempt)表示免征税。在8种税制类型中,最宽松的是EEE税制,因为他对企业年金的每一阶段都免税;最严厉的是TTT税制,他对企业年金的每一个阶段都征税。

目前世界上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大多采用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是则像对待其他应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企业年金计划运作的好坏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不宜将向企业年金计划征税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重点目标。

企业年金制度最成功的典型是美国的401(k)计划,它实施的是典型的EET税制。美国税法规定,雇员对自己401(k)个人账户的缴款享受推迟纳税的优惠,直到退休;雇主对雇员401(k)账户拨款,享受全部免税的优惠,但是由于高薪雇员比低薪雇员更希望向401(k)计划进行税前供款,美国《税收法》对401(k)计划的税收优惠问题有专门的规定,要求在满足其他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的条件和禁止对高薪职员进行优惠的各种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专门针对401(k)计划的特别附加的缴费数额限制和年度检测。401(k)计划参与者的税后供款也必须遵循《税收法》对税后供款附加的特别限制和要求。《税收法》还对参与401(k)计划的税前和税后供款的总额有特别的规定和限制。因此401(k)计划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在美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因此为了使企业年金获得较快的发展,我国应该对企业年金采取延迟征税政策(即EET)作为鼓励措施。并从税收立法的高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确保政府税收收入不流失,在对企业年金实行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年度企业年金供款占年度工资总额的比例;采取暂停企业供款的方式消除精算剩余;对提前支取年金基金者实行惩罚性税率等。

3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严格执行

有了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未必能得到很好的发展。纵 观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计及表现,如果把现行税制与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相比较,除了聚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发挥得较为充分以外,其他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都或多或少地有些欠缺,从而不利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将居民连续性较强和经常性的收入,作为综合所得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率;适当提高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规范征管办法和清理相关优惠政策;对临时性、财产品转让性等所得,采取比例税率,仍实行分项计征;建立由支付单位和有所得个人双向申报纳税制度,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减少漏洞。这样人们才会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感兴趣,对建立企业年金起到鼓励的作用。另外,目前很多支付仍以现金结算,以致一个全国性的电脑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无法建立,这样税收政策的执行无法按实际的收支情况进行。因此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支付体系的建设,建立严格的全国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调动各市场主体进行支付工具使用和创新的积极性,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和普及,改善社会支付信用环境,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加大力度。这样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特点将会被重新审视并得到充分重视进而会被挖掘利用,企业年金也就会得到大发展。

第10篇

[关键词]税收优惠 龙头企业 影响

就各国的情况来看,尽管各国税制有所不同,但是都制定了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其中也包括对涉农类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都是保护本国农业、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龙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概况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是政府通过制定有利于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政府的部分税收收入让渡给龙头企业,从而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和收益,从而促进了龙头企业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增强。国家对龙头企业的发展制定出了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等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意见》,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这些税收优惠适应了龙头企业农产品初加工部分利润低、科技投入较大、一些设备常需从国外进口的特点,被称之为龙头企业“量身定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通过国家税式支出制度的安排,给予龙头企业各种税收上的优惠待遇。以次来减轻龙头企业的负担,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农民增收的一种特殊政策措施。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涉农类的龙头企业在资金规模、技术水平、盈利能力等一些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样,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的作用和影响就显得更为灵活和快速。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龙头企业发展方面更具特殊效应。

龙头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减免、出口退税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各种优惠政策,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的影响和对一般企业的影响其在作用原理上是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会触及到龙头企业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龙头企业的资本融资、投资、劳动力投入、产品营销和企业内部管理等环节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通过投资规模的扩大、技术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实力不断增强,通过与农民连接成的各种形式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户共同发展,从而更好的促进农民的致富增收。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的影响

1.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生产活动的影响

按劳动价值论来解释,税收作为价值体是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由于价值必须通过价格来实现,因此商品的价格中必然包含税收的价值而不论什么税种。龙头企业出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是由生产成本、纳税、税后利润三个部分组成,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主要通过税收减免额度的大小来影响所获得税后利润,从而影响龙头企业的商品生产数量。此外,税收优惠还对龙头企业的生产结构也必然存在着影响。如果生产不同商品的税收优惠额度不一样,在价格即定和生产要素流动性可能的条件下,就会促使生产者减少高税赋产品的生产而增加低税赋产品的生产。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龙头企业产品的生产数量和结构。

2.税收优惠对龙头企业投资行为影响

企业的投资行为取决于投资的收益与成本,龙头企业增加投资,直至最后一单位产品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那么,投资行为满足下列关系式:

Ct= Pt×MPKt (1)

在t期中,Pt表示龙头企业生产的产品单位价格,MPKt表示资本的边际产出水平,Ct表示资本使用成本。

税收可以增加资本使用成本。因此在t期中,假定资本的获取价格为Pkt,资本使用成本包括该项资金的使用价值(Pkt 与利率rt的乘积)和资本的折旧(Pkt 与折旧率ηt的乘积)和税收额度(税基Yt和税率T的乘积)三部分组成。

因此,在不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时,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如(2)式表示:

Ct=PKt(rt+ηt)+YtT (2)

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考虑优惠的税率T*(T>T*),此时龙头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额度为Yt(T-T*),税收优惠直接影响到了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Ct。此时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为:

Ct,=PKt(rt+ηt)+YtT* (3)

考虑税基的抵扣,新的税基为Yt*(Yt> Yt*)此时龙头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额度为(Yt-Yt*)T,税收优惠直接影响到了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Ct。此时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为:

Ct,,=PKt(rt+ηt)+ Yt* T (4)

因此,根据(3)、(4)式,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资本使用成本会随着税收优惠额度的增加而降低,随着税收优惠额度的降低而增加。

下面用弹性资本存量调整法来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引入柯布-道格拉斯生产技术,可以得到第t年的预期的资本存量Kt,即:

Kt=α(PtQt/Ct) (5)

在(4)式中,α代表产出对资本的弹性,Pt表示产品的价格,Qt表示第t年的产量。龙头企业是将各期预期资本存量的变化作为增加投资的决策。此外,每年提取的折旧就也相当于对现有资本的重置,也包括在投资需求模型中。因此,龙头企业的总投资就包括现有资本的重置和各期中预期资本存量变化值的加权平均。假设龙头在时期t内将进行n次资本存量预测,则第t期的总投资It为:

第11篇

[关键词] 生命周期;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3. 004

[中图分类号] F276.3;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3- 0011- 03

0 引 言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培养创新能力的沃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主体之一。但理论与实践均证明: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介入与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是一个急需讨论的问题。本文选取了常州60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基于其发展生命周期,分析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剖解存在问题,为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参考。

1 税收优惠对创新能力影响的理论分析

企业创新需要政府的介入,尤其是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支持,已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在国外,大量学者研究该课题,Sandmo(1989)通过数据分析得出降低税负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速企业发展;Van Pottelsberghe(2003)也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刺激企业创新研发支出,等等;在国内,近年来也有大批学者开始专注此课题,孙莹(2013)从理论上分析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功能,明确提出完善的税收激励机制能够促进企业对于创新支出的投入;马小美(2014)也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创新发展起到正效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有更多的专利和科技投入。当然也有学者在运用实证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吴秀波,2003)。但从理论上来看,税收优惠对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创新支出有明显的正效应,一般情况下,享受税收优惠将提高企业对科研技术和科研人员的投入,提高创新能力,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 税收优惠对创新能力影响的定量分析

本文选择常州及周边60家科技型企业2013-2015年度为研究对象,并根据Timmons(1990) 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和成立时间划分生命周期的标准,本文将样本划分为三组:创建期(成立1-5年,20家)、成长期(6-10年,20家)和成熟期(10年以上,20家)。

第12篇

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是我国政府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政府为了激励企业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务院2006年2月7日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的若干配套政策当中,包含着许多为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如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等等。此外,国务院、财政部等政府机构为激励创新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等。

2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理论分析

总体来说,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目前已形成比较全面的税收激励体系。税收优惠激励通过以下途径能够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第一,技术创新是一项高风险的战略行为,而且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对于资金不足、融资受到约束的企业的影响更为突出。因此,资金问题能够导致企业研发创新不足。政府对创新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其实是政府将税收收入让渡于企业,增加了企业可用于研发创新投入的资金,而这对那些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影响更为显著;第二,由于企业研发创新的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特征,创新企业无法独占创新获得的收益,竞争对手可以享受到知识的外溢效应却不用支付代价,这会导致企业不愿进行创新。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如降低创新企业税率、研发支出税前抵扣等政策,能够减少企业从事研发创新时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差距,同时也能使得利润率低的创新项目更具获利机会,这些都能增加创新企业的收益,促进企业研发创新;第三,通过税收减免、纳税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政府出台有利于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质上是政府将税收收入通过优惠政策安排转给企业,这部分让渡的税收收入,可以视为企业技术创新成本的降低。

3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3.1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性不明确,对企业研发创新激励的具体指导方案不明确清晰,执行时限制条件较多,审批手续繁冗。目前我国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来自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各种通知、公告,法律层次较低,而且这些不同部门颁布的政策的衔接力较差,缺乏稳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这些优惠政策在各税种的税法、实施细则里的具体执行指南不多,这使得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可操作性差的情况,给税务部门的执行和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带来了不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例如,诸多针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中,都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了操作性规定,但是研究开发费用具体核算时的界定范围,不同部门的政策文件给出了不同的核算口径,这给企业和税务部门的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2)目前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适用范围有限,很多创新企业得不到税收优惠。现行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没有涵盖到所有进行了创新的企业,企业会因所处区域、行业、是否高新技术企业的差异而得到不同的税收优惠激励。如某些税收激励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而区外企业则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某些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只是针对软件和集成电路等行业,而不适用其他行业。这种依据企业身份而不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会激励企业为了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而去努力满足税收优惠的规定与要求,成为符合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的对象。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2008年7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这项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过高,企业难以满足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导致很多进行创新的企业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企业为了让自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能会编造数据、虚假注册、甚至会发生寻租行为。(3)税收优惠政策对流转税使用不足。目前,我国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政策上,而流转税等税收激励政策则使用有限。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而且流转税是主体,是我国目前主要的税收来源。但是,在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上,流转税没有得到很好的使用,难以最大化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4)现行我国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很好地考虑企业创新的周期特征,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更多地体现在对技术成果应用方面,而对企业初期的研究开发则税收优惠力度不够,这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企业不愿进行自主创新,而是更多地选择从外部引进技术。企业创新初期,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研发投入,而且研发投入具有高风险、收益不确定性等特征,此时税收政策应给予大力支持,为初期的研究开发降低风险和成本、提高预期收益。当企业创新已取得初步成果,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激励,这不符合税收激励的初衷。(5)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使用了直接优惠方式,间接优惠方式使用不足。直接优惠方式如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直接优惠方式体现的是事后激励,如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企业研发创新初期的激励则较弱。间接优惠方式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扣等税基式优惠,体现的是事前激励,能够激励企业投入研发费用进行自主创新。我国目前迫切需要企业进行自主研究开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税收政策更应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在事前激励企业创新。

3.2改进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的对策研究

(1)强化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立法工作。目前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来自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规定、通知和公告,不同决策部门出台的政策会出现不统一、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不利于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虽然我们应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以激励创新,但是对一些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上升到法律层次,增强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增加企业技术创新的信心和税收优惠的可预期性。(2)加大税收激励力度和适用范围。通过分析目前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发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类型区域、行业和企业的。这种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一些创新的企业得不到税收激励,造成了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激励的不公平。所以未来政策的改进方向是不再仅仅依据区域、行业和企业类型来给予优惠,而是应根据企业行为,如果企业从事了创新,那么不管企业是否处于高新技术产业区,是否是特定行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都应获得税收优惠激励。(3)根据企业创新阶段来安排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企业技术创新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研究阶段,二是开发阶段。研究阶段主要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而进行的实验性的探索,至于能否进入开发阶段、形成无形资产则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开发阶段是指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将研究阶段的成果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期生产出新的或改良的技术或产品等,开发阶段是在研究阶段的基础上,已经具备了形成新的或改良的技术或产品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自主创新,相应地,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应关注如何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是企业自主创新的关键环节,而且企业研发阶段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较高、资金需求较大,所以税收优惠政策应转向对企业研发的激励。(4)直接和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兼用,但应以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为主。降低如税额减免和税率降低等直接优惠政策的比例,更多地采用加速折旧、费用税前抵扣等间接优惠方式,对正处于研发初期的企业加大税收优惠,激励企业更多地投入研发费用进行自主研发。(5)针对我国税制结构特点,增加流转税的使用。目前,我国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政策上,而流转税等税收激励政策则使用有限。流转税是我国税收收入主体,而在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上,流转税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限制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未来政策的调整应加强流转税的使用,以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创新的促进作用。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