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7 18:29: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快递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际快递运输合同范文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客服热线电话:华北区:_________;华东区:_________;华南区:_________ 客户账号: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由乙方为其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和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关费用。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务时,须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属快递账号,对其负保密责任,对该帐号下发生的全部费用向乙方承担付款责任。
2.甲方在使用乙方快递服务时,须正确、认真、如实填写大田快递运单,在必要时,应向乙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3.甲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甲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4.发件人采用由收件人或第三方付费时,应承担因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绝付费时支付该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
5.甲乙双方必须互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6.双方之权利义务适用_________快递国内运单背面所载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乙方责任而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需按_________快递国内运单规定负赔偿责任。
二、费用与结算
1.运价按照_________《快递服务价格表》之规定执行。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_________保留因特殊情况(如航空运费调整等)而调整价格的权利,并通知甲方。
2.为了规避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意外事件可能带来的风险,乙方联合_________保险公司推出联合货物运输保险增值服务。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保险费率为_________‰。
如甲方要为所发货物投保时,需同时在乙方提供运单中的“保险事项”一栏中勾选“保险”项,并注明保险金额,即甲方货物的据实声明价值。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出险,则按联合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执行。如甲方未在“保险事项”一栏中勾选“保险”项并注明保险金额,则视为甲方不为此票货物投保。如此票货物出险,则按运单背书条款执行。
甲方保险费 = 保险金额(甲方物品的据实声明价值)× 保险费率
3.甲方可以自愿选择购买乙方提供的签单返还有偿增值服务,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票。如甲方选择签单返还服务时,应同时在乙方提供的运单中勾选“签单返还”项。
乙方不承诺签单返还时限,且返还单据不作为甲乙双方费用结算依据。 (签单返还,即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将运单签收联等单据返还给甲方的服务)
4.甲方可以选择以下身份付费(可多选):
寄件人付费 收件人付费 第三方付费
如甲方选择第三方付费,则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月结协议账号;
2)需付款信用良好。
5.甲方可以选择以下费用结算方式( 可多选 ) :
单票现金结算
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向月用量大于500元的客户提供该项服务)
(若甲方月用量连续三个月低于500元,经双方确认后改为单票现金结算)
6.甲乙双方以乙方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单做为每月双方对账依据,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每次服务时提供的运单联作为对帐依据。
7.甲方费用结算截止日期(请在中单选):
每月25日 每月30日 其它
(乙方会在结算截止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单据传达到甲方)
8.甲方月结付款日:结算月次_________日
付款流程:
1)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月结对账单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核对并确认,如无异议,甲方应根据账单付款;如有异议,请于收到账单3个工作日内提出。
2)双方对帐完毕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费用发票,同时甲方应付清款项。
9.甲方同意采取以下支付方式:(可多选)
现金 支票 银行电汇
10.甲方不得以部分款项有争议为由拖延其它无争议部分款项的按时支付。对有争议的部分,经双方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需于商议付款日结清该部分款项。
11.如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付款期付款,乙方有权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收取日滞纳金;并有权取消甲方在本协议下享有的费用月结待遇而改为单票现金结算;乙方也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不再为甲方提供大田快递服务。
三、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如本协议到期,双方均无提出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以一年内为期。
四、除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0款之规定乙方单方终止协议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快递服务价格表》、《_________快递国内运单》及其他与运送有关的规定均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若有需要改变公司名称、联系方式或需搬迁离开原所在地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变更时,均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须由变更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3.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
负责人:_______(签字) 负责人:_______(签字)
国际快递运输合同范文二编号: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甲乙双方就快件出口的交接及结算等问题,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
1.乙方作为甲方国际快件的承运人,同意为甲方寄往浩群所在世界各区域的文件和包裹的收取及派送服务。
2.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标准的免费服务,包括:门到门的取件及派送服务、查询服务等。甲方在无锡市指定的人所需之运单、信封、快件袋等快件物料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参照分运单(House Airway Bill)背书条款。
2.甲方按实际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报关单证及正确的货物资料。
乙方(承接方): 身份证号:
兹有甲方需转让本人承包的申通快递业务 ,经申通快递公司同意,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日期:** 月 日。
二、转让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三、双方约定,转让前有关甲方经手的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纠纷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不承担此责任;转让后有关快递业务及问题、纠纷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交待、乙方认可的遗留问题除外)。
四、甲方滞留的快件有 件,单号分别为: 。
五、甲方转让后,乙方有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需要请教,甲方应及时给予解答。
六、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申通快递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快递公司转让合同(二)
转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年 月 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快递公司转让合同(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韵达快递业务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将矿区二矿韵达分部的全部业务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上述费用包括全部业务及其相关设备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甲方至 年 月 日前,结清下属两个寄存点的所有费用。其下属两个寄存点的风险抵押金(每个寄存点人民币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一并转让给乙方。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二矿韵达快递分部相关手续暂不过户给乙方,乙方将继续使用甲方相关手续进行经营,在乙方经营期间,如乙方需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将无条件予以配合。
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矿韵达分部全部业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邮政管理局对快递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韵达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经营,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另 注:
乙方(承接方): 身份证号:
兹有甲方需转让本人承包的申通快递业务 ,经申通快递公司同意,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日期:** 月 日。
二、转让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三、双方约定,转让前有关甲方经手的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纠纷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不承担此责任;转让后有关快递业务及问题、纠纷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交待、乙方认可的遗留问题除外)。
四、甲方滞留的快件有 件,单号分别为: 。
五、甲方转让后,乙方有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需要请教,甲方应及时给予解答。
六、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申通快递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快递公司转让合同(二)
转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年 月 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快递公司转让合同(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韵达快递业务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将矿区二矿韵达分部的全部业务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上述费用包括全部业务及其相关设备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甲方至 年 月 日前,结清下属两个寄存点的所有费用。其下属两个寄存点的风险抵押金(每个寄存点人民币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一并转让给乙方。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二矿韵达快递分部相关手续暂不过户给乙方,乙方将继续使用甲方相关手续进行经营,在乙方经营期间,如乙方需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将无条件予以配合。
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矿韵达分部全部业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邮政管理局对快递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韵达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经营,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另 注:
论文关键词:快递服务合同 格式合同 条款 立法规制
一、前言
格式合同作为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社会各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并且一直保持着一个上升的趋势。格式合同的产生具有经济上的必然性,它扩大了商事交易的范围,降低了交易的成本,符合当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我们同样也发现,处于经济强势地位一方的格式合同提供者将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在近几年飞速发展起来的快递行业,因为格式合同条款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建立,往往是通过快递运单的方式。消费者在快递运单上签名就代表其愿意接受该快递服务合同条款的内容。从表面上看,这是快递公司与消费者出于自愿而缔结的合同,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实际上是快递公司依托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迫使消费者接受了这个不公平的结果。形式上的平等却产生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的结果,这个基于格式合同条款产生的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矛盾如何得到更好的解决是我们目前需要关注的问题。
二、格式合同的现实分析
格式合同,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格式合同具有事先制定性。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他们就已经制定好合同的具体条款。第二,其具有反复使用性。反复使用性是指格式合同一经制定,则可大规模反复使用,内容特定,但是对象却是不特定的。第三,不与对方协商性。格式合同的提供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未有协商而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这与《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是相冲突的。
格式合同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它顺利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格式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逐条敲定,精简了缔约阶段要约与承诺之间反复的过程。同时,格式合同对不同的当事人均可适用,使得成批地签订大量的合同成为可能,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生产经营效率,适应了大量频繁的商品交易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存在其消极的方面。格式合同的条款在制定的过程中,条款提供一方往往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相对人的利益未有多加考虑。这样很有可能出现其利用自身制定条款的优势地位规定不公平的合同内容,不合理地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的特点很容易被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将其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三、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在实践活动中,快递公司在提供快递服务的时候,为了便于订立合同,简化手续,往往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如运费标准、赔偿范围等,再统一将这些范本进行大批量的印刷。快递公司在提供的快递服务合同之中大多都包括了关于丢失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内的数十条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目前实践中,快递服务合同中主要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情形如下:
其一,限制赔偿额。客户与快递公司签订合同时,往往有两种选择。要么对货物进行保价处理,写明保价金额,交纳保价费用;要么按照普通情况处理,对赔偿额予以限定。当货物丢失后,就如何赔偿问题便产生纠纷。在快递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中通常注明:“贵重物品请保价,未保价的物品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5倍。”
其二,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或不经平等协商,任意设定免责事由。浙江省某快递公司的《快递递送合同》中规定,“承运人因不可抗力,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等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或由托运人的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外延作了扩大解释,航班延误、坠机、火灾等不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快递公司不能将其作为免责事由。
“收件人应先签收物品后验货”,“因包装不符合要求、地址不详、错误而造成物品损坏或不能按时送达收件人的,快递公司概不负责”,“索赔应在物品交寄后30天内,由发件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出示本单收件人联原件及运费支付凭证”,“收货人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的件数,事后概不负责”等快递行业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也大量存在。这些不公平的条款不仅限制了快递公司责任的同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还严重地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是现代经济领域贸易纠纷的一个重要来源。
四、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目前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条款的内容,仅于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53条中有所规定。
(一)格式合同条款订入的认定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但是,对于“合理”的界定,尚未给出明确的范围,显得十分模糊,在具体实务中的操作性并不强。
(二)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进行分解。第一,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第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的是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两种情况。第三,依据利益衡平规则,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格式合同条款解释的认定问题
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对于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如果有通常解释,则按通常解释;如果没有通常解释,则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五、完善我国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格式合同单行法
我国仅在《合同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中引入了对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但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这使得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显得粗糙大略,遗漏之处很多。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对于“合理”的范围如何界定尚显模糊,在实践中易于因此而产生纠纷。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快递公司往往将对合同双方有重要影响的内容有意识地以暗淡细密的文字进行印刷,以告示或者通知的形式张贴于营业场所或者附于快递运单的背后,使得消费者在不清楚其条款内容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将其相关法律全面的在民法典中规定出来,如《意大利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更多的是出台单行法规来调节格式条款,例如英国1978年实行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及美国1952年《统一商法典》中的规定。我国现阶段民法典难以迅速成形,因此,颁布完善的格式条款单行法是现实可行的方案。
(二)详细列举免责条款无效的种类
在国外立法中,除了规定了合同订立所应当遵守的公平与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从而使法官依据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形式各异的格式条款实施灵活有效的规范外,有的国家出于维护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目的,便将考虑到的所有格式条款免责无效的类型罗列出来,避免他人乘机钻法律的漏洞。如《德国民法典》第309条规定了包括短期提高价格的条款、有关拒绝给付权的条款等13种无效条款。
就我国快递行业目前存在的格式合同条款来看,例如“贵重物品请保价,未保价的物品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5倍”、“因包装不符合要求、地址不详、错误而造成物品损坏或不能按时送达收件人的,快递公司概不负责”、“收货人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的件数,事后概不负责”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的规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确定无效。
(三)建立行政审查制度,赋予行政机关审查格式合同条款的权利
根据以色列《标准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定者须与消费者在缔结合同之前或者当中,向特定的委员会申请限制性合同文句的核准,来决定条款生效与否。这一法律规定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国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行政性规制基本处于“空白”的局面,只有少数地方政府就快递服务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政府规章或推动制定行业规范性文件以及示范合同样本。
面对自由订立、格式多样的格式条款,普通的消费者和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能力普遍是不够的。确立关于格式条款的行政审查制度,赋予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行政审查格式条款的权利,只有通过审查了的格式合同条款才可以付诸使用。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预防了纠纷的发生,实现了公平与效益的协调。
六、结语
关键词:快递服务合同 收件人 权利 义务
当今社会,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也推动了快递服务行业的飞速成长。但是快递服务在给合同当事人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如双刃剑一般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相对于格式合同制定方的快递服务组织,作为快递服务接受对象的寄件人或收件人更加容易受到侵害。现实中快递服务合同的纠纷屡屡发生,尤其是收件人与合同有着密切联系,其权利更需要界定和保护。笔者认为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收件人是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收件人的权利
收件人的权利是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构造的重要部分,在明确收件人到底有哪些权利之前,需要明确的是收件人能够自何时取得权利。
依据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第三人的利益虽然在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之时即已成立,但仍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只有第三人作出希望享受其中利益的意思表示时,第三人的权利才得以确定。因此,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并非一开始就享有权利,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表明自己希望享受这些权利。这种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特定的方式,明示或者默示都可以,而且既可以向寄件人表示,也可以向快递服务组织表示。比如,寄件人将快递服务组织名称和运单编号告知收件人后,收件人没有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或致电快递服务组织查询运单情况,都是表明其希望接受权利。
但是,因为是为第三人设定的权利,收件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表示不接受。当收件人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时,并不表明合同所发生的权利自始归于无效,寄件人可以和快递服务组织协商,对快递服务合同的内容予以相应变更。但该变更不能给快递服务组织增加额外的负担,否则快递服务组织有权请求寄件人向其支付额外费用。此时,寄件人可以改变收件人或送货地址,也可以要求快递服务组织退回快件,但应承担因此给快递服务组织增加的额外费用。寄件人因为收件人拒绝接受快件而产生的损失属于寄件人与收件人的买卖合同关系等基础法律关系调整的内容,与快递服务合同的履行无关。
具体而言,收件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给付请求权。
给付请求权指的是收件人享有的直接请求快递服务组织按照合同约定快速及时、完好无损的将快件交付给自己的权利。例如,收件人通过寄件人提供的运单编号对快件运输情况进行查询时,发现快递服务组织收下快件后停留在某仓库并未及时发出,收件人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联系快递服务组织请求其赶快派送以免延误交付,此即为一种给付请求权。
第二,给付受领权。
给付受领权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不仅可以请求快递服务组织为给付,还可以受领其给付,即受领快递服务组织运送快件的权利。收件人在受领给付时,一般快递服务组织工作人员会提前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与收件人取得联系,在此过程中,收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权利内容进行相应的变更,如可以变更运送地址、更改收货时间等,以更好的受领给付。收件人在受领给付时,还享有对快递服务组织交付的快件予以验收的权利。收件人经查看检验,认为快件的包装及内物均完好无损时,再予以签收。当发现快件包装有破损、内物有损坏或缺少等异常情况时,可以拒绝签收,不予受领。
实际上,给付受领权对于收件人来说,也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收件人在表示接受权利后,应该负担接受履行的义务。比如说,快递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将送件时间通知收件人后,收件人应该按时至约定地点取货,否则将会使快递服务组织产生人工及时间上的额外耗费,给快递服务组织造成不便和损失。因为收件人表示接受权利以后,快递服务组织往往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所以其后收件人再表示不接受,将给快递服务组织带来损失,因此该损失应由收件人来承担。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对快递服务组织的信赖利益给予保护。
第三,债权保护请求权。
债权保护请求权是指收件人在其合法权益被快递企业侵犯时所享有的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一般包括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两种形式,但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当出现如前文所述的快件灭失损害、快递延误等纠纷时,收件人可以采用多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既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要求快递服务组织承担责任。
对收件人权利的公力救济,首先体现在对其独立诉讼地位的确立上。与寄件人一样,收件人参与诉讼的方式也有两种:(1)以原告身份独立提起对快递服务组织的诉讼;(2)在寄件人对快递服务组织提起的诉讼中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其实,在收件人无法得到快递服务组织的给付时,其既可以对快递服务组织提讼,也可以对寄件人提讼,区别为请求权的基础有所不同。收件人对快递服务组织提讼是基于其对快递服务合同的违反,这也是本文此处讨论的收件人的债权保护请求权;而收件人因为快递服务组织未为给付对寄件人提讼的根据是其与寄件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并非第三人利益合同纠纷。但是,因为寄件人在快件交付给快递服务组织之后,快件就在快递服务组织的控制之内,有关快件的运输和保管均由快递服务组织承担,对于合同履行情况寄件人并不是十分清楚的知道。因此当出现快件毁损灭失或延迟交付等情况时,收件人直接向快递服务组织提讼,更能够便于法院对事实的查明,从而尽快的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收件人的义务
关于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能否使第三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学界有不同的观点:(1)无义务说。这种说法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只能使第三人纯粹受益,而不能赋予其任何义务,不能给第三人增加任何负担。(2)有限义务说。这种说法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使第三人获得利益的同时,可以约定使其承担一定的义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权利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世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第三人既然享有一定的权益,也就有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关于利益第三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只要不改变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本质属性就应该得到尊重。此外根据合同的目的和一些交易习惯,第三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因此,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有在快递服务组织与其联系时给予配合、及时受领给付、告知寄件人快递服务组织履约情况等附随义务。
参考文献:
[1]房绍坤、郭明瑞、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苏号朋、唐慧俊: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东方法学.2012(6)
[3]赵守江: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法律地位评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9)
那么,消费者遇到快递丢失、受损等纠纷,究竟该如何解决?
代收点丢了快递谁来赔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货物如果要存放在与快递公司有业务合作的代收点,快递员应提醒代收点工作人员查验快件,出现包装破损、拆解等问题,代收点应拒绝代收。代收点查验并代收快件后,客户再发现上述问题,就由代收点负责。
收件人自行选择超市等有偿代收服务点,如果取件时发现物品遗失或损坏,则需店主和收件人协商处理。
如果快递员在收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快递放在物业、电表房、管井间、走廊、大堂等处导致丢失的,快递公司要担责,除非快递公司能提交证据证明包裹丢失是因收件人过错而造成的。
如果收件人自己主张或同意快递员将包裹放置在小区物业或单位门卫室,而物业与门卫并没有签收包裹而只是代为保管,则物业与业主、单位(门卫)与职工之间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上述情况下包裹丢失,物业和门卫只要没有重大过错,哪怕存在疏忽大意的问题,都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理由是,对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收件人应当预料到包裹放在物业或门卫处有丢失的风险,自己应对此担责。
物业如果为小区业主提供代收服务,不妨事先就快递如何代收、如何认定责任等问题进行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以免出现纠纷后责任难以界定。
尤其要注意的是验收问题,很多快件破损纠纷,责任难以认定,就是因为没有进行当面验收,代收点对于验收更是没有保障。根据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投递快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这是快递企业的义务,也是权力。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外包装出现破损的,快递员应主动告知收件人验收内件再签收。
保价条款是否公平
高翼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邮政法规定,保价物品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根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情况,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快递企业一般参考上述内容制定保价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支付保价的额外费用,物品丢失最多只能得到快递费三倍的赔偿。但这样的规定被认为不够,首先邮政规定是否完全适用快递行业还是个问题,其次保价条款显著减轻了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单方面限制了寄件人索取赔偿的权利。
寄件人将货物交付快递公司后就脱离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快递公司有义务妥善保管和照顾货物的运输安全,不管货物是否保价。须知,一旦发生问题,由寄件人举证证明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十分困难的。
一些重要、特殊的货物无法进行保价。如人事档案、学历证书等,不能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其价值,要求寄件人保价是强人所难。
保价条款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快递公司的不负责任,对大部分非保价货物而言,三倍的快递费赔偿显然不足以激发企业和员工的强烈责任心。
保价条款甚至可能助长少数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未保价快件。
综上所述,我认为,各快递企业的保价条款有很多不合理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整修订。但目前如果快递贵重物品,在现行规则未改变的情况下还是要尽可能办理保价。另外,鉴于贵重物品对运输安全性要求更高,托运人可以委托专业从事特种货物运输和贵重物品押运的服务企业进行运输。
快递员入户送件时货物被盗怎么办
李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快递员上楼送货,楼下货物、甚至整个送货车被盗,这样的新闻常常让公众无限同情“可怜的快递员”。发生这样的意外,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呢?
上述情况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快递服务合同不是合同法内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缔结的,以快递企业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送达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买方支付了货款而未收到购买的商品,只能要求卖方补交商品或者进行赔偿;卖方向买方进行赔偿后,可以根据与快递公司的委托合同,向其追偿。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快递员自身虽对上述情况负有一定责任,但快递员代表的是公司,送快递是其职务行为,因此快递员的过失应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快递公司向卖方赔偿后,又可以根据与快递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岗位责任制中的约定,要求快递员适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快递公司要求快递员全部赔偿整车失窃货物,在诉讼时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快递的丢失风险是快递企业的固有商业风险,很难彻底避免。作为快递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做好快递物品的收寄工作并提高安全警惕意识。上楼入户送快件时,其他快件以及送货车辆应有安置(上锁)措施,一旦被盗,应毫不犹豫立即报警并由警方清点失窃物品、检查失窃现场。
从快递企业角度说,针对丢失或被盗等风险,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也要购买盗损险等商业保险来分散风险。
快递车遇交通事故,谁承担货物损失
陈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本部媒体管理处负责人)
从快递物流来说,干线指省级或大区级节点间的整车往来,支线指大节点和加盟节点间的运输,而末端则是加盟节点和配送站及终点间的线路。类似近期哈尔滨发生的快递车坠桥事故,一般容易发生在支线运输途中。
快递企业应针对货物运输环节可能产生的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对运输车辆购买物流责任险,对货物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要在保额之内进行赔偿。
“您的快递在河里”,这是企业和消费者都不愿看到的。作为物流企业应首先采取快速理赔方式解决客户的损失,比如顺丰的做法是在协商沟通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支付。
具体来看,针对托寄物无损的情况,我们会更换或加固外包装,并免除客户运费;对于未保价货物,会根据面单托寄物记录与客户沟通协商理赔;针对保价货物,则根据客户保价和实际损坏程度进行快速理赔。
作为快递员,出车祸后应马上报警并由警方认定责任。快递公司一般会先承担相应的责任,然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再向交通事故过错人去追偿。
关键词: 托运货物丢失;法律适用;请求权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B
一、案情介绍
2003年12月1日,沈阳市一家电子公司作为发件人,委托沈阳某快递服务公司将货物快递运至深圳。结果在运输期间,由于快递公司的失误货物不慎丢失。据悉,丢失的货物为99条内存条,总价值近3万元。快递单上写明快递内容为“内存”,重约2.5公斤。事后,快递公司表示愿意赔偿1000元。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基于合同违约赔偿3万。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赔偿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按约定完成电子公司交付的托运工作,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对所承运快件丢失或破损其责任限于邮费不超过三倍,但快递公司提供的该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且没有提请托运方注意,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因此,一审法院最后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陈近3万元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该快递公司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享有快件邮递业务资格的从事快件寄递业务的公司,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其从业行为应受邮政法调整,原审认定双方为运输合同关系不当。快递单中约定“一旦邮件丢失赔偿三倍邮费”的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发件人在填写快递单时,已对其进行了充分提示。托运方并未对格式条款予以否认,这样该格式条款对双方均具约束力。由于托运方未选择保价方式,根据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应按邮费三倍价格赔偿小陈150元。快递公司同意赔偿1000元,该赔偿数额高于合同约定的赔偿数额,应视为快递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一二审的结果大相径庭,关键在于适用法律的不同。二审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从而适用了邮政法,但还有一个原则却被忽视了,即“新法优与旧法”的原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而合同法则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众所周知,1986年颁布邮政法时我们国家还带有典型的计划经济色彩,而1999年合同法颁布时我国已经完全进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从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来说,如果我们适用的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反映计划部门利益的邮政法,而排斥反映市场规律的合同法的适用,似乎有点欠妥。
从法律适用来看,虽然法律的具体适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从一二审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适用的些许端倪。法律推理本是一个演绎的过程,从法条到事实再到结果,自上而下,简单明了。但在一些法官那里,它却变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复杂错综的工程。他们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这就是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又是如何被首先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
关于黑箱的问题过于复杂,在此不做讨论,本文仅对快递公司的赔偿问题进行探讨。从上述案例看,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是:如果快递公司在办理业务时明知货物价值3万元,在其故意或过失造成货物丢失时,其相对方(托运人)是否因未办理保价运输而只能得到150元的赔付?
从快递运输行业的角度看,如果托运人不办理保价运输,相对于办理保价运输的托运人来说,在货物灭失时再得到如同办理保价运输一样的赔付,实属不公。因此,未办理保价运输的托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风险自负。但这种风险自负原则应该有例外,假如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故意将货物侵占,相对于数额较小的赔付,其所得的非法利益会大得多,这无疑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能够证明由于快递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货物灭失,则不能因其合同中事先约定的限制责任条款而减轻赔偿责任。
从理论上说,由于快递公司与托运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适用合同法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快递公司将货物丢失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相关方(例如托运人)的物权,在托运人拥有物权的情形下实质上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从受害人享有的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角度看,也是请求权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受害方提起的是侵权之诉,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或者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如此就有效避免了是否应适用合同中所约定的格式条款的问题。
从诉讼角度看,根据诉讼理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类型,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妨碍该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既然受损害方主张侵权,法院应按照侵权的要件进行审查,如果在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仍然以合同违约的理由予以判决,无疑侵害了受损害方的选择权。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利益受损方(托运方)完全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如果存在相关证据,托运方的3万元经济损失是可以得到完全赔偿的。
作者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考文献:
“叮铃铃——”
又是“021”开头的来电,老袁打心眼里不想接电话,因为这十有八九是合作伙伴打来要求推迟打款的。可电话那边的人好像知道他在似的,一直响个不停。没办法,老袁只好拿起电话。果然是上海的供应商老秦。一听到老秦的声音,老袁就气不打一处来,说话也就不客气了,“老秦,咱们是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的,你收到退货之后马上就得把货款退给我,你推三阻四的有意思吗?”
电话那边老秦的声音也挺着急,“袁老板啊,这回可不是我故意不给,你的货根本就没到。你还是让你的人去快递公司问问吧,我看那个快递八成是丢了,要不这都一个星期了,郑州到上海根本就是两三天的事呀!”
听着老秦的语气,老袁觉得不像假的。挂断电话后他让秘书小李到快递公司问问到底出了什么事。小李一路小跑去了,留下老袁一个人满心忧虑。
老袁是郑州一家高科技企业的老总,上半年从上海老秦的公司订制了一块控制面板。但是后来经过测试,控制面板由于设计缺陷,没有达到原来的技术要求。一块电路板价值2.5万元,不是个小数目,最后两家公司只有对簿公堂。根据法院的判决,老袁要将电路板由郑州退回上海,老秦的公司在收到货之后马上退回货款。
老袁本想派个员工送过去,可最近业务繁忙,人手不够,这人还真不好派。正犹豫时,一直给公司送快递的收件员来了,老袁心里一动,“要不然用快递?这也是个不错的办法,既省钱又省事。”这家快递公司是一家小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合作以来倒没出过什么岔子。
老袁向收件员打听了送达需要的时间和运送方式,据收件员说,是一路空运,70元钱,三天准到。听起来还算靠谱,但他还是不放心,问道:“你们有丢件的情况吗?”
“哪能丢啊,我们就是干这个的。你们公司的邮件不都是我们公司发的吗?丢过吗?你就放心吧。我们晚上就有去上海的批次,你现在下单还来得及。”收件员说。
老袁一想,人家说的也对,一直都没问题,哪能这么倒霉,偏偏这回就出事了?事不宜迟,他马上安排小李给控制面板打包,用快递寄送。
本以为几天之后就快递送货、账户收钱了,却接到老秦这么一通电话。难道真出事了?老袁正在心神不宁,小李回来了,“袁总,控制面板寄丢了。”
再上法庭
东西邮丢了,快递要赔呀,老袁亲自去了快递公司。对方倒是挺痛快,一点没推脱,同意马上赔偿,可是赔多少呢?快递费的5倍,这还是上限。也就是说,快递费是70元,快递公司最多赔350元。老袁急了:“我邮寄的控制面板值2.5万元呢!”对方一脸的不以为然,“谁让你不保价来着?”
350元和2.5万元,相差70多倍,老袁觉得难以接受。没有办法,他只好为了同一个控制面板再次走进了法庭。
快递公司辩称老袁只有一张快递单,就没有办法证明快递的物品是控制面板。而且,老袁的公司在下单的时候没有选择保价,那么根据快递单上的合同约定,快递公司只需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至于邮包丢失给老袁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则全部属于免责范围。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出让方的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天天快递营山经营权自愿转让给乙方,双方自行协商。
2、转让内容:
a. 《天天快递》 营山县及所辖区乡镇经营权;
b.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c. 站点业务联系号码过户,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各一部;
d. 无线巴枪;
e. 营山片区老客户资源;
f. 下辖乡镇站点网络明细情况(负责人联系电话,押金,现状);
g. 甲方在南充天天快递公司的押金5000元过户。
3、甲方在协议期内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转让的顺利过渡。
三、职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
1、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由甲方自行安置,与乙方无关。
2、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在外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3、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在外继续冒用天天快递旗号,由此产生的结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必要时乙方有权追加相关损失。
四、债权、债务处理:
1、甲方在转让公司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清理好相关债权、债务。
2、因甲方转让公司遗留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公司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经协商后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双方约定在 90 日内,乙方分期通过指定的账号( )将合同价款付清。
约定付款,合同签订成功,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 ,自合同签订日期起,在甲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每30日,向甲方支付 万元,直至3个月付清全部合同款。
六、产权交割
合同签订后,甲方将编制好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乙方将首付款 3 万元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与上级公司的合同变更等,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
(①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无权要求返还首付款;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退还乙方首付款并双倍赔偿。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 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甲方不得继续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将双倍赔偿乙方所有出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附件:产权交割确认清单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南充天天快递执一份。
本合同自签订开始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关键词]快递业;乡村快递;电子商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3089
1河北省乡村快递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快递业务中涉及物品的寄送与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等多个合同的多个主体,其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内容以及各种风险责任的划分错综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利益主体则各持己见。我国快递业的起步较晚,与之配套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2009年4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虽然专门对快递业务做了具体规定,但是与之当下快递业的快速发展并不匹配,快递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还是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快递业务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许多立法都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如《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因此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已经明显落后于快递业的发展速度。
12乡村快递市场竞争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分布在乡村的快递公司或者网点缺乏统一的管理。有的是加盟某些快递公司,有些是做某些快递公司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这些快递公司往往是一间房子、一部电话、一张桌子、几个业务员,设施设备非常简陋。有些快递公司为了争取更多的业务量,不惜随意降低各种资费甚至超出自己的业务范围,本着只要有钱赚就行的原则经营快递公司,这种不良的竞争环境造成市场秩序混乱。除此之外,快件错投、损坏、丢失、未及时投递等影响快递发展的现象屡见不鲜。另外,乡村快递公司的行业准入门槛低,一些快递公司成立不久由于经营不善或成本过高等原因经营不下去而消亡,他们并不能及时办理各种注销手续,导致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困难,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制约了乡村快递市场的良性发展。
13乡村地区的交通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善
目前,由于河北省乡村分布的地理位置的原因,大部分偏远乡村尚没有宽带接入,道路交通设施较为落后。虽然村村通(水、电、网络等)工程正在实施,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信息化建设和投入不系统、缺乏顶层设计和乡村的整体统一规划的现象,导致部分乡村地区的交通和网络建设速度较为缓慢,有些乡村的道路交通状况只是敷衍了事,缺乏一定的养护机制,没有定期养护导致道路修了又恢复到原始的道路状况,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乡村快递业的发展离不开交通及通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如果没有良好的交通道路情况,势必影响快件的送达质量和效率,没有通信基础设施,必将影响乡村居民的快件的数量以及快件的及时跟踪等。
14乡村的快递企业整体技术水平相对比较落后,人员素质水平不高与城市的快递企业相比,大多数乡村的快递企业无论在技术水平、设施设备、网点布局还是在从业人员素质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大部分乡村的快递公司的技术水平、装卸搬运工具、交通运输设备、信息传输设施、网络覆盖水平等都比较落后。这些状况导致乡村的快件的分拣效率低,处理速度较为缓慢,快件的信息传递速度和递送质量得不到保障。在大多数乡村快递公司,从业人员大都是本地人,他们认为快递是一种简单而且重复的体力劳动,因此各快递公司在招聘人员时,只要熟悉当地的交通路线、认识字就可以,有时甚至简单嘱咐几句代替公司正式培训,这远未达到业务员的素质要求,导致乡村快递从业人员普遍从业水平不高,极大地降低了乡村快递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影响了乡村居民对快递公司的信任。
15乡村居民的支付方式比较落后
河北省近期不断推进电子商务下乡,培育了众多的农村电商平台,为乡村快递业发展提供了动力。但是,网络交易必须具备相应的支付手段。一方面,大部分农村居民思想比较保守很少使用银行卡、信用卡,更少使用网银;另一方面,目前大部分农村居民主要由妇女、儿童以及老人这几部分人群构成,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对于使用网络的熟练程度还有一段距离,上网的概率比较低,而且受传统观念影响,他们始终认为线下交易更为安全。此外,部分乡村居民家中确实拥有计算机,并且可以上网,但是他们上网除了打游戏、聊天、看电视剧和电影之外,很少进行网上购物。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乡村居民的网上消费力,势必影响乡村快件的数量,间接影响了乡村快递业在乡村的盈利能力。
16乡村的快递业务分散、成本高
河北省乡村居民居住地比较分散,导致快递业务分散、货运量小,快递服务则面临着服务点多、地域面积广、线路长、单位揽收和投递成本过高的不利条件,因此导致乡村快递业发展比较迟缓,快递服务水平也受到影响。大多数快递公司未实现送货上门服务,。邮政EMS虽然可以送到农村,但收费较高。申通快递目前有的乡镇只设一个网点,只为部分近距离客户送货到户,而较远的村庄只能自提。京东在河北省的配送范围到达乡镇的并不多,部分乡村的派送是与其他公司合作。较为偏远地区的快件有时还要收取额外的费用,这些都给农村地区的居民造成极大的不便。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国内快递网点的乡镇覆盖率近48%,这意味着还有过半的乡镇没有通快递。乡村快递业的发展当前面对的两大难题:一是业务量过少而无力布局的快递企业;二是在家里下单而只能异地取货的农村网民。
2河北省乡村快递业发展的推进策略
21政府部门各方面的支持及积极引导
政策层面大力支持乡村快递业的发展推进,加大对快递企业在乡村发展的优惠和支持力度,如出台具体的快递集散中心的建设用地、配送车辆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保证切实让快递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建立政府协调机构,保障乡村快递相关的各项政策能够有效贯彻执行,如为乡村快递企业设立“绿色通道”;政府积极引导整合行业资源,为实现快递企业间资源共享、降低成本提供平台;尽快完善或者整合F有的与快递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系统的、标准的快递业的法律法规,对存在的漏洞或条文及时进行补充完整,保障与快件相关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22加大乡村快递行业的规范化力度
良好的行业环境是影响乡村快递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大乡村快递行业的规范化,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当地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的行业标准,使乡村的快递市场规范化;二是提升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素质;三是不断向乡村居民传递现代快递理念,使乡村居民也参与乡村快递业的建设。
23科学规划乡村快递路线
科学合理地进行快递运输路线规划,能够降低快递经营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一是搭建河北省乡村快递交通运输平台,为科学规划乡村快递运输线路提供依据。二是推进城市到乡村的道路建设,为实现城市与乡村的快件的顺利流转提供便利。三是科学合理规划运输路径,如减少空载、迂回、对流等浪费现象,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成本。
24乡村快递企业积极探索与社会各方组织合作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及优势互补①积极探索快递企业的合作方式。无论是邮政、民营快递还是地方快递组织,各方都有自身的优势和资源。邮政快递网点多,基础设施完善,但快递费较高。民营快递网点少,但费用低。地方快递组织经营灵活,但可用资源较少。三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和所需达成协议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与乡村客运公司合作,充分发挥乡村客户的交通运输优势。乡村快递整合类似资源,能够有效降低交通运输成本。②探索与乡村的各种服务站的合作。如与农村的综合服务站、村委会、供销社等公共服务站点合作,或者快递企业通过其委托代办等方式,为乡村居民提供快递服务。这样不仅降低了快递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在农村的服务水平,同时也为这些公共服务站点提供了新的经济来源。③整合农村的各种运输资源,实现合作共赢。例如,充分利用乡村的各N交通运输工具、出行的各种公交班线、各类货运等资源,促进快递企业与其进行合作,通过这些方式搭载快件,一方面降低快件的运输成本,另一方面为运输车辆实现了创收。
25在乡村地区普及信息技术,提高乡村居民的信息化水平以电商下乡为契机,提高乡村电商应用水平,推动电子商务进乡村,实现消费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可以通过设立电商推广站、寻求农村合伙人等方式,面对面、手把手地教给不懂网络的农民能够熟练地应用网络手段,在网络上推销自己的农产品或者通过网络购买城市的工业品,使农民切实感受到电商带来的利好。电商企业可以整合产品信息、卖家信息、买家信息,构建电商平台,为快递网络布局提供数据支持和信息渠道。还可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和途径,在乡村地区普及计算机应用和电子商务知识,转变乡村居民的传统观念,提高农民信息意识和文化素质,逐步转变人们的消费方式和理念,能够习惯地使用银行卡、信用卡、网银等现代的收款与支付方式。最终实现电商与快递相互协助,实现在乡村的共同发展。
26加强乡村快递人才培养,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高素质、高技能的快递从业人员是乡村快递发展的核心力量。为此,快递企业和相关的院校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快递企业方面,可邀请行业专家、快递专业人才、相关学者定期到企业进行指导交流,提供培训的计划或者为员工提供学习提升的机会。相关院校方面,与快递企业共同建立科学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共同培养高质量快递人才。另外,快递企业与相关院校应当深度合作,如企业可以提供学生的实习实践场所和资源,而院校则为企业提供知识和技术服务,为企业员工提供继续深造和学习的机会。总之,快递企业与相关院校应当为乡村快递人才的培养共同努力,进而提高乡村快递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韩嵩,吴海建我国快递业发展现状分析[J].中国统计,2016(1)
[2]彭频,王荣我国快递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2(2)
[3]师帅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1
寄大件可以用的快递有:德邦快递、邮政快递、顺丰快递等。德邦快递创建于1996年,总部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德邦快递致力成为以客户为中心,以大件快递为核心业务,业务涉及快运、整车、仓储与供应链等多元业务的综合性快递、物流供应商,为跨行业的客户提供综合性的快递、物流选择,公司先后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十佳电子商务服务商”、“中国物流杰出企业”等荣誉。
快递又称速递或快运,是指物流企业(含货运)通过自身的独立网络或以联营合作(即联网)的方式,将用户委托的文件或包裹,快捷而安全地从发件人送达收件人的门到门(手递手)的新型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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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B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内陆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一份,保单形式是自保单起始之日起装货预承保。B公司后与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以投保的方式避免货损,货运公司对货损不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未将该免责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B公司委托货运公司运输的货物因车辆倾侧而有损坏。保险公司向B公司赔偿保险金后,遂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要求货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三]:C公司委托快递公司递送发票、样品、配件等,快递公司印制在运单背面的赔偿条例注明:“贵方所托运物品自行办理或委托本公司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如有遗失均按保险公司赔偿为准;否则,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随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C公司的4件样品在由快递公司递送过程中不慎遗失。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保险金后,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以上三个案例均涉及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处分对第三人请求权的效力问题。对这个问题法律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保险法》第46条只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情形。笔者认为解决这类纠纷无非有以下几种方式:1、认定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有效,第三人免责,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不能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2、认定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有效,第三人免责,被保险人未就此履行如实告知、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认定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有效,但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有权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4、如果第三人以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有权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中第4种方式有《合同法》第40条1为依据,本身不存在争议。以案例3为例,运单背面印制的赔偿条例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在赔偿条例中要求托运人以保险方式获得赔偿,其实质是在推卸其对托运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因为是否投保是托运人的权利,这与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毫无疑问,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向快递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至于另几种方式的取舍,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处分行为的效力。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被保险人都可以自由处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2,因此案例1、2中运输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问题是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是否还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这种情况能否参照保险法第46条第1款3的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作处分行为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而产生损失,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该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有偿性而产生的,是被保险人缴纳保费的必然结果,而非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被保险人的处分行为并未使保险人所承受的风险转化为现实,保险合同的基础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按约履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实际是以现有利益换取期待利益,正如台湾学者刘宗荣所喻,是“以一只手上的鸽子,换得一只在空中飞翔的鸽子”4,“一只手上的鸽子”指因保险给付所生的损失,“一只在空中飞翔的鸽子”指保险人的代位权。而被保险人在此时如果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必然导致保险人代位权的落空。因此,笔者认为,为保护保险人代位权的实现,保险法第46条第1款所作的规定十分必要,但若将此项规定套用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被保险人处分行为的处理则显然不妥,保险人不能仅仅因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免责约定对保险人的效力。
这是上一个问题的延续,因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必然会涉及保险人对第三人代位权的行使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对保险代位权本质的认识有关。
保险最基本的固有职能是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以求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代位权是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必须与保险的宗旨相贯通。保险代位权的本质在于保障被保险人获得充分补偿。保险代位权制度虽不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补偿,但其设立的初衷是要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笔者认为,为使被保险人所领受保险金能获得实益,若第三人与被保险人有免责之约定,应禁止保险人对其行使代位权。这是因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所作的免责约定使二者产生了经济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如果保险人有权行使代位权,那么第三人也同样有权依据免责约定要求被保险人返还赔偿金,无异于向左手为保险给付,又自右手请求返还,被保险人想通过保险获得经济补偿的愿望必然落空,这显然有悖于设立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初衷5.
也有人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免责约定,对并非合同当事人的保险人没有约束力,第三人不能以免责约定来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权。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我们知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而义务又分为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法可不为而依约为之或依法可为之而依约不为的状态,法定义务则是指义务人依法不可为而不为或依法必须为而为之的状态。毫无疑问,合同相对性原则所反对的是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约定义务6.尽管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免责约定确使保险人丧失了取得保险代位权的可能性,但这并非是对保险人设定合同义务的结果,因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先决条件。若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险代位权自无以成立,保险人当然无权行使代位权。可见,免责约定并未对保险人设定依法可为之而依约不为的约定义务,而只是使保险人产生了依法不可为而不为的法定义务,这显然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规范的范畴。既然保险代位权本身都不存在,再谈免责约定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约束力问题就显得多此一举了。因此,案例1、2中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均无权向货运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