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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规

时间:2023-02-18 15:51: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业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业法规

第1篇

关于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9年8月lo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茅临生副省长所作的《关于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程渭山副主任所作的《关于检查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两个报告客观地反映了我省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和各级政府依法护农、依法促农、依法兴农所做的大量工作,总结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指出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提出的对策是积极可行的。为巩固我省农业基础地位,推动“三农”工作,促进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现。进一步提高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各级政府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来认识农业、对待农业、加强农业。首先,要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认知出发,统筹好城乡发展。全省各地应当充分认识农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明确建设小康社会工作重点在农村、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难点在农民,认真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利用城市和工业的各种资源优势,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要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本文由收集整理的认知出发,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农业生态学和生态系统学的原理,创新农作制度,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通过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的多种形式的结合,对土地、物种、时空进行科学配置,构建优质高产、节本增效、安全生态的现代农业生产系统和产业化经营。三是要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认知出发,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各级政府要按照农业法的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推动“米袋子”、“菜篮子”、耕地保护等各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涉农违法案件,保障我省农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要加大农业投入尤其是生产性投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一要重视“三农”投入,特别是公共财政对农业生产性投入和农业科技投入。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农业投入的主体责任,确保农业投入的法定增长;省、币、县财政经常性收入要统一口径,对农业生产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三项投入要清晰界定和分类,重视提高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性投入的比重。农业生产性投入的增长,不能仅仅满足高于年初预算报告提出的财政收入增长比例,而应当高于当年实际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且对农业生产性投入在整个财政农业支出中的比例要有硬性规定。以保证有足够的支农资金用于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二要加强农业财政投入的绩效管理。要着力解决涉农部门管理体制不顺、支农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状况;要总结借鉴各地好的做法,理顺体制,整合财力,保证农业投入用于刀刃上。同时,要把农业资金的设立、申报、使用和绩效,纳入监督的范围,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考评,切实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三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要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改善投融资环境,制定优惠政策,放宽准入条件,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投入和融资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覆盖面,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四要对欠发达地区项目配套资金适当扶持。中央扩大内需新增的农业投资项目,包括省里的项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较高,衢州、丽水等欠发达地区反映配套困难,希望省财政能给予一定配套支持;同时,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

三、要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一要真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坚守耕地3084万亩、基本农田2711万亩、标准农田1500万亩“三条红线”。特别是当前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央和地方确定了一系列重大建设项目,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会大量增加,更要正确处理好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既要保发展,又要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绝不能以牺牲耕地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二是要对数量与质量实行双保证。保护耕地,仅有数量概念还不行,还必须保证土地的质量和利用率,尤其要提高标准农田的质量。要进一步核实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面积,不足的要补足,同时要不断提高土地质量,加大“千万亩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要严格造地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克扣费用,对补进来的基本农田一定要达到质量要求;对异地“代保”、“代建”的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要进一步核实、落实;要不断总结和推行农村宅基地、村庄整理与复垦工作,在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上下功夫。三要科学把握土地规划、利用、保护三者关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把城乡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衔接好,切实加强规划实施,依法严查乱占滥用耕地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土

地流转,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四、要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确保三大体系有效运作。一是各级领导尤其市、县和基层领导应充分认识农业三大服务体系建设是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推进这项改革,确保在2010年前全省实现“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目标。二是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面上进行部署、指导的同时,加强检查督促,推动各市县加快把相应的机构建立起来。特别是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市一级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组建,进一步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并且备类服务机构要相应更新和改普设施装备。三是对三大体系队伍建设要有战略性思维,积极探索农技人员“有进有出、进出有序”的机制,从政策上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回乡或跨地区从事现代农业的科技服务和各类产业的项目开发,特别是要把现有大学生“村官”培养成既懂农村管理又懂农业科技的复合型人才,为新型的农技队伍乃至乡镇干部队伍提供后备力量;同时,省政府应有计划地在相关院校增设涉农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培养高素质实用人才,从事农业科研和农技服务工作。四是要采取有效方法,切实解决乡镇农技人员“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位”的问题。五是要重视解决农技人员的生活待遇和经费保障,督促各级政府加快推进保障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的步伐。

五、要大力促进农民增收,进一步落实低收入农户帮扶工作。一要积极谋划促进农民增收的新思路,最大限度拓展增收空间。要通过组织、政策、产业三推动,把农民增收工作与基础设施改善、与生态环境保护、与集体经济壮大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改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二要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扩大农村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帮扶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支持农村发展二、三产业,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安置农民就业,努力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三要落实异地搬迁规划,扎实推进下山脱贫工作。按照新一轮异地搬迁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下山脱贫农户补助标准、扩大扶助范围,把欠发达地区生态搬迁列入规划。整村下山搬迁宅基地复垦置换的土地指标和收益,要优先用于下山脱贫小区建设和下山搬迁农户的经济补助。四要转变帮扶方式,完善“一户一策一干部”的帮扶机制。要坚持开发式帮扶和救助式帮扶并重,坚持结对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双管齐下。要立足实际、因人制宜,分类帮扶、因户施策,分级负责、合力推进。强化有扶贫挂钩任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扶贫责任,严格监督考核,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的步伐。五要突出重点,促进低收入农户比较集中的区域整体脱贫致富。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创新资源整合机制、农村信贷机制,协调各方力量,加强资源与产业、项目与资金的合作,特别是政府在建设项目和财政挟持安排上要适度倾斜,为低收入农户比较集中区域整体脱贫致富创造条件。

此外,执法检查中兰溪市反映,富春江库区农防工程建设及维护困难的问题,已引起群众的强烈反响。建议省政府认真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将工程建设和管护列入省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省堤防除险加固的“强塘”工程建设计划,从政策上给予专项补助和重点扶持。

以上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明年5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2篇

美国农业立法的主要特点

1.加强农业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立法美国非常重视加强农业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立法,在南北战争时期颁布了《宅地法》,后来又相继颁布了《荒地法》、《土壤保持和国内生产分配法》等法律。美国政府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大量出售国有土地,私人土地占美国国土面积的50%以上。美国政府土地管理局还从维护国家长远利益与土地资源最优配置方面出发,依法对私人土地进行有效管理与协调,并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规划措施促进其顺利发展。2.注重对农业投入方面的立法美国政府于1933年制定了《农业调整法》,明确规定要加大对农业投入,特别是政府对休耕土地提供补贴,为农作物生产提供无追索权贷款等。该法律还对农村金融的信贷支持给予了明确规定,要求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介信贷银行以及合作社银行要相互配合,明确分工,共同构成美国农业信贷系统。3.加大对农业保险立法的力度美国在农业发展过程中非常注重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先后多次修改了《农业法》,提高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2]。在美国的农业保险立法中,清晰规定了它们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即由政府建立保险公司,来经营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美国农业保险立法对整个制度构架,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经营主体确认、相关保险机构准入规定等都作出了规定。同时美国的农作物保险法对财政和税收政策规定得很仔细,不仅规定了要由政府公共财政提供保险费补贴,而且补贴经营和管理的全部费用,还由省政府和联邦政府两级提供再保险支持。4.重视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方面的立法美国政府十分注重对农产品价格进行保护与支持,依法实行农产品生产不足补贴,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食品农业资源及贸易法》、《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等农产品价格支持和农产品流通方面的法律,通过制订农业计划对大田作物的生产、销售与贸易进行有效支持。5.重视农产品国际贸易方面的立法美国对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法律建设也非常重视。为了将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商品化迅速发展,美国于1996年4月制定了《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决定用7年时间逐步降低政府对农场主的补贴,保障农场主完全自主地进入国际市场。从2003年开始,美国政府完全取消对农场主的补贴,让他们更好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中国农业法律体系的现状

中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对农业生产的立法与建设,先后颁布了大量的农业法律、法规。经过数10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体系,农业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综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主要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主要是农业基本法,即2003年新修订的《农业法》,它主要就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进行较为原则的规定,对农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指导。第二个层次是就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特定关系或农业生产过程中某个特定领域所颁布的专业性的农业法律、法规,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法》、《国有农场条例》等。第三个层次是为了实施专门的法律规则制定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制度作为法律规范的补充,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法规的顺利发展。第四个层面是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要重点调查研究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情况,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通过高质量的立法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这4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中国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共同为中国农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中国农业立法体系的构想

美国对农业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型农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上,在农业生产、销售与推广等方面都有着非常严格的生产流程与推广体系,健全的农业法律、法规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撑体系。面对新时期发展的任务和要求,中国应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借鉴美国农业立法经验,不断完善中国农业立法体系水平。1.规范农业资金投入制度美国在法律保护和政策引导下,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基础,政府、企业和民间相互配合的农村投融资机制。中国应:①尽快完善农业立法体系,在《农业法》基础上制定《农业投入法》,保证国家能够长期持续地对农业进行投入,并对农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的监督管理,使资金能够得到合理运行。②要在实际中明确政府对农业投入的财政体制划分,这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要在农业投入的具体范围、投入比例、资金运营与管理等方面给予更多关注,使农业资金的使用覆盖更广泛,人民得到更多实惠[3]。③要完善国家对农业投入财政增长的基本规范,对每年农业投入的参考基准及投资重点领域等进行合理有效监督,保障基金能够合理运用。④要完善社会主体对农业投入的基本规定,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主体,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农业,不断扩大筹资额度,对重点企业给予减免税收、信贷扶持等优惠措施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⑤要建立国家农业建设保护基金,所需资金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获取,真正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发展体系。2.促进农产品合理发展农产品的顺利发展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利益,使农民获得更多收益。美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具有完善、高效的流通内外环境,其成功离不开有序的市场竞争、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科学有效的政府管理。中国为了有效规范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已经制定了《粮食收购条例》以及《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由于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复杂性,调整和规范农产品市场和流通的法律、法规还十分薄弱,难以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对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完善。因此,①制定农产品流通和建设的专门法律、法规,并将这些政策法律化、长期化,在法律、法规中,不仅要规范相应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更要明确一定的刑事责任,以增强农产品市场的有序性,切实保障农民权益。②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有效保证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型农产品开发与发展等[4]。③要持续不断地支持农产品出口,通过持续有效的措施加速农产品的流通,并通过一定的配套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使农产品更具有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3.建立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农业保险体系可以更好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美国政府拿出财政资金从保险费、管理费和再保险等环节,全面补贴农业保险,并为农险业务的超赔全部或部分“买单”,再去对农业保险征税。通过美国农业发展经验可以看出,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可为农业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因此农业保险的立法建设一直都是各国政府重点扶持的领域[5]。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中国在农业保险发展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农业保险投入仅依靠保险公司、投入力度不足等。因此要使得农业保险发挥其应有作用,就必须要有政府的支持与推动:①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农业保险,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②要加强农业保险法律的建设,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与规范,建立真正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③通过必要的税收杠杆作用来调整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分散由于各种风险给农业发展带来的损失,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4.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发展与农村经济繁荣的重要桥梁与纽带,政府的金融支持是农业发展的关键,美国制定了较多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在推动合作金融发展的同时,积极推动了农村合作金融立法。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迅速发展,农村金融也随之发展迅速,但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有关农村金融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满足农民的真正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制定相应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明确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以扶持“三农”发展为重要目标,有效解决农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融资困难等难题[6]。农村金融法律必须:①对各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宗旨、服务目标给予明确规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够真正服务“三农”。②对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权利义务给予明确规定,通过有效的法律、法规给予农村信用社必要的约束,防止其生产经营偏离预定轨道。③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法规中,还要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优惠措施给予说明,包括其营业税额等,以保障农村信用社能够可持续顺利发展。④在法律、法规中对农村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进行明确说明,制定出一系列适合农村社会发展特点的金融服务法律。5.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美国的农地是农场主私有的,其产权边界非常清晰,所以在美国私有土地的侵犯行为和土地纠纷案例是罕见的。从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缓解了当前逐渐突出的人地矛盾,同时通过土地流转的收益保障了农民权益,从而为农业现代化、产业化提供了物质保证。中国农业立法在实现土地与劳动自由流动、打破农民传统身份限制的同时,更应注重那些没有成功转型的农民的基本权益,从宏观的角度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配套制度,在发挥制度效用的同时切实保障中国农民的权益。同时,要加强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力度,鼓励农民进行合作与联合,形成一种“抱团”的合力,有效抵御风险,不断提高农业经济结构的转型力度[7]。

作者:梁斌

第3篇

   一、农业信息方面

      (一)、积极开展“三品认证”申报工作。

       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绿色食品申报工作,对县内其它龙头企业或单位的产地按照条件积极受理,并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绿色食品申报认证的组织推荐工作。目前已申报绿色食品7个、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2个。

      (二)、狠抓网络维护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己建好的局工作内网(办公系统网)、局域网、大足县农业信息网三网以及一站通的作用,进一步树立了大足县农业局的网上形象,组织和规范网络建设,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降低了办公费用,提高了办事效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增进了单位之间和单位内各部门间的联系,基本实现了乡镇、局属各单位、以及涉农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文件上报、下达,发电子邮件等无纸化办公,也为各部门之间交流工作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途径,更好造福于民、服务于民。同时信息法制科派专人负责网络的维护与日常的管理工作,针对网络自身的脆弱性和潜在威胁性,采取了密码验证、安装杀毒软件、硬盘备份、文件备份等工作,及时为各科、站、室排除电脑故障,保证了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转。

   (三)、大力实施“三电合一”,提高农业信息服务能力

   以电话语音系统建设为重点,依托市农业局信息中心,以“ 农网广播”和“移动农网”咨询热线进行农业信息服务。

   1:“ 农网广播”

       利用重庆市农业局和重庆电信联合开办的“ 农网广播”11896789 咨询热线进行电话农业信息服务。 “ 农网广播”11896789是通过电话网和互联网对接的形式 , 专门为农业企业、农户和农业系统人员开通的服务热线 , 该广播热线为用户提供当前农事、政策快讯、劳务信息、市场行情、实用技术、咨询问答等 6 个栏目信息。 “ 农网广播” 推出后 , 由于其收费低廉 ( 每月仅 3 元就可不限时拨打 ), 内容丰富 , 受到本地农户的欢迎。据统计 , 我县已有少部分农户开通 “ 农网广播” 。在县、镇 ( 街道 )乡 、村各级农业信息服务部门的大力宣传下 ,越来越多的农户开始尝试通过 “ 农网广播”11896789 电话热线来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难题。今年6月已开通1500余户。

   2:“移动农网”

   “移动农网”是重庆市农业信息中心和重庆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推出的,以移动手机为传输载体、以手机短信为主要服务方式,以“三农”为服务对象的新型服务形式。该业务热线为用户提供农网热点、价格信息、市场分析、农业科技、政策快讯、劳务信息、食品保健、供求信息、专家坐诊、预警信息10 个栏目信息。农网用户资费:月租费10元(含来电显示),打全市范围内电话网内每分钟0.10元,网外每分钟0.20元,拨打全国长途0.3元/分钟(拨号前加17951),接听所有电话免费,拨打12590110咨询电话每分钟0.10元。发短信点拨农业信息每条0.08元,包月定制单项信息费每月1.00元,包月定制全部栏目信息费每月3元。目前,我局同县移动公司在全县大力宣传“移动农网”。由于其收费合理, 信息服务内容丰富 , 受到本地农户的认可,目前已开通6000余户。

   二、法制方面

    (一)、加强领导。县委县府在机改中批准我局建立了法制科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组织结构上给予了保证。我局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农业法制执法工作,明确提出农业局主要工作任务是一手抓法制,一手抓结构调整和科技示范,局长办公会多次专题研究如何加强法制和执法工作,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专题听取汇报,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二)、积极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我们协同县府法制办把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列入全县普法的内容,全年利用新闻、报刊、流动宣传车、送法下乡等形式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共出动宣传车辆120台次,印发宣传资料 5000余份,印发举报监督电话XX余份。通过典型案例的讲解、录像、 互联网等形式宣传,起到了警世作用。同时我们加大对广大在职干部、职工、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了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在对农资经营者的培训中,局统一办理培训合格证,增强了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三)、加强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管理。建立农业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执法与经营分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缴分离,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相分离,增强了执法的公证性,并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先后出台了《大足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农业执法人员手册》、《大足县农业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大足县农业局行政执法办案处罚程序》、《主办人员责任制》、《农业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规定》、《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证照管理有关规定》等制度,并严格遵守。经市政策法规处同意农业执法人员必须经市、县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办理执法证件。今年以来,我局将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推行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县农业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基本做到了充分性、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文书标准化、处罚时均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做到了持证上岗,文明执法,案件处理基本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今年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共2页,当前第1页1

    

   

(四)、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办事。执法必须要自己首先懂法、守法、依法办事。我们做到了能不收费的坚决不收、收费有依据、不乱收费。严格推行“五公开”(审批内容、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公开)和“一站式”服务,方便了群众。今年未发生一起违法审批行为。

   三、下半年的打算

   1、加大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对照差距,加大农业法制宣传力度。农业法律、法规纳入了我县普法的内容,要近一步制订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创造性地搞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自觉遵守、贯彻实施农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4篇

作者:杨建军 单位:陕西省商洛市委党校

《农业法》规定的相关原则和制度需要在具体部门法中加以落实和体现,但由于缺乏配套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操作体系,部门可追求的利益在相关立法中缺乏具体化,致使涉及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农业的重要问题仍停留在原则规定上,导致生态农业发展中的环境恶化趋势难以依法有效加以遏制。又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基本上只关注工业的清洁生产,缺乏针对农业、农村清洁生产的具体规定,且许多条款属原则性、政策性内容,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和配套制度设定,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发展生态农业的法律机制。同时,有关规范生态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的法律法规缺乏,致使一些农业经济组织在生产中经常出现纷争,运作也不够规范,成员正当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对生态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不足,缺乏相应的产业政策、扶持政策和技术政策。另外,生态农业标准制度和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生态农业环境监测等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导致农民在具体操作中缺乏标准依据,农产品质量的提升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保障机制缺乏目前我国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制度主要体现在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红头文件和会议文件中,多以行政规范和管理引导为主,尚未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包括管理制度和经济激励措施等在内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运作机制和农产品价格机制等保障机制,导致生态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不足,农民缺乏应用生态农业技术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保障生态农业有效发展的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大多局限在小生产的循环中,生态农业的整体综合效益难以提高。生态农业技术开发创新体系不完善,生态农业技术转化推广体系尚未建立,农业新技术的转化率不足,技术推广缺乏有效的服务体系,导致生态农业技术多为传统技术的简单叠加,在一些关键技术上未有大的突破,既制约着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又直接影响着生态食品的质量和生态农业的发展。

构建法律体系未来的农业生态系统将不仅仅提供食物和原材料,而将转变为生产粮食、保护生态、传承文化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多功能载体。建立健全生态农业法律体系,必须以正确、科学的立法理念为指导,既要把握好生态农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又要遵循农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同时还要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在发展生态农业方面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做法。一个完善的生态农业法律体系应包括生态农业基本法、相关配套单行法以及发展生态农业的地方立法。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各类规范在表现形式上,既可是法律法规,也可是规章制度、指导文件、标准、机制和规划;在手段上,应是法律控制、经济激励、自愿和信息公开手段的有机结合。构建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综合性的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如德国早在2003年就根据欧盟的《欧共体生态农业条例》制定了本国的《生态农业法》,对生态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其内容涉及水、土壤、大气、耕作制度、生物多样性、农产品质量等各个方面[2]。因此,我国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我国生态农业的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较为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农业发展促进法》,对我国发展生态农业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规划、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农业生产主体以及政府与社会在生态农业发展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生态农业稳健发展的法律机制、基本措施和手段等重大问题和社会关系明确加以规范,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完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除制定《生态农业发展促进法》外,必须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实效性和相互协调性,引导、规范、协调好农业生产关系,处理好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一要梳理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要坚持用好现有制度和补充缺位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对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要继续坚持;对有缺漏、不协调的应加紧修改完善,重点要对《农业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进行重新修订,使其从立法宗旨到基本内容都尽可能适应生态农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二要制定相应的单行法。对需要制定新法的领域应加快立法进程,填补立法空白。目前亟待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解决农药、化肥、农膜、污水灌溉等方面的污染问题,提高土壤的肥力;制定农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规范农用植物遗传资源的培植、交流和传播等[3];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农业清洁生产促进制度、农业环保责任制度、农村能源利用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制度等,形成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良好法律机制。三要修订完善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和农产品认证制度。由于生态农业技术的不断更新,生态农业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1994年颁布的《全国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其弊端和缺陷日益充分暴露,亟需调整和修改。如在生态农产品认证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位一体的认证体系,其认证标准界限不清,不利于生产者和消费者认知和区分[4]。为此,必须重新制定生态农业发展的技术和认证标准,食品安全检测和市场准入标准等,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生产资料、生产基地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标准体系,为生态农业建设和科学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技术规范支撑。四要加强地方性立法。要结合各地实际,加强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地方性配套立法,使制度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健全保障制度农业生态系统是自然、经济、社会的一个复合生态系统。发展生态农业,必须健全法制,形成大农业视野下的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机制。一要健全激励机制。生态农业的效益包括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在生态农业发展中,政府的支持和参与既是不可或缺的,也是极为重要的。为此,政府必须建立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利益驱动机制,在财政、金融、税收和价格等政策和制度上予以扶持和优惠,建立健全生态农业补贴制度、保险制度、利益补偿机制、开发绿色通道,促进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二要健全科技支持体系。农业科技支持体系包括农业新产品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推广、生产应用和扩散等。为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生态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制定确保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有效与快速发展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同时,在技术上更加注重“绿色”,加快研发与高效生态农业相适应的技术;在模式上更加注重“生态”,大力推进农作制度改革和生产模式创新;在服务上更加注重“高效”,推进基层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创新,完善农技推广网络,建立完善首席专家、责任农技员制度,构建适合生态农业发展的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技术推广和中介服务体系[5]。三要健全管理机制。发展生态农业,要求政府必须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通过健全生态农业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多元化农业科技与开发机制,建立农业科技风险保障机制,建立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体制,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培育农村市场体系,建立完善的生态农业政策体系,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加以固定,形成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行为规范、经营约束、利益调节和成果保障机制。四要建立绿色经济核算制度。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是一种非绿色的经济核算制度,它没有扣除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与发展生态经济的要求极不适应。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体系(EDP),既是世界银行推出的一项举措,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新要求,它要求在现行的GDP中对环境资源进行绿色核算,从中扣除环境成本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费用,它能较客观真实地反映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在内的一系列经济指标,能促使政府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绿色农业法律法规,既有利于推动生态农业的快速发展,更有利于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5篇

为落实依法治区宣传教育学习活动,区农业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治区宣传教育学习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开展依法治区活动的实施方案,对全局进行统一安排布置,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精心策划,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人员、经费,切实将宣传教育学习活动作为今年我区农业部门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培训力度

(一)建立健全法治学习制度。组织全体职工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依法治区宣传教育学习活动,集中学习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省依法治省纲要》、《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区依法治区2014年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和省、市、区领导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

(二)建立健全依法执法制度。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的原则”,执法部门系统学习、掌握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法律顾问机制,在农业生产和土地确权等方面切实发挥法律顾问、政策指导的重要作用。

(三)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区工作,区农业局加大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农业法律法规培训会,举办农产品安全及农药使用技术专题培训会,切实提高局职工、各镇农技站技术人员和农资经营者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知识。

三、加强宣传

(一)开展知法懂法守法活动。围绕农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编印农业法律宣传资料,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在机关设置法制宣传栏和一批醒目标语。精心组织法制宣传月、法制宣传日活动,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对广大农民重点宣传农业法律法规知识,农资识假辨假知识,农民维护自身权力知识;对农资经销人员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加大重点生产领域的治理力度。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深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上门宣传教育服务,重点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组织农业执法人员深入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企业开展上门宣传服务,重点宣传守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自律意识。

四、加强农业执法和监管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一是加大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重点生产领域的治理力度,重点监管蔬菜、茶叶、水果等生产基地的环境,从源头上防止水质、空气、土壤的污染,对生产过程、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加大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安全期监管。二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对农业投入品购进和使用建立台账、生产记录手册,坚持不合格农产品不进入市场。三是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治理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开展农资打假活动,严格管理农业生产上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加强农资经营者的监管,包括资质、法律政策专业知识是否具备,有无违法行为。

(三)加强农民负担监管。一要防止向农民乱收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向村集体乱摊派等行为。二要加大一事一议资金及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确权监管。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土地流转,土地确权政策等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土地纠纷问题,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采取接访下访的方式依法依政策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机制。

第6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390-01

一、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农村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也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协调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1],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农业法律体系,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抑制和影响了农民积极参与生产生活、积极创新谋求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2]国家在加强农村经济改革的同时,忽视了民主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漠。农民法律知识贫乏与法律意识淡薄相互作用,从而导致其恶性循环。在中国农村,农民的法律知识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对许多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难于理解;另一方面是农村的各级政权组织在对农村各项事务进行管理时,主要靠行政命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培养村民法律观念的外部环境。

(二)立法存在空白与缺陷

近年来,虽然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立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健全和完善的地方。首先,农业立法严重滞后且质量不高,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农业法规层次低,大量农业法规(以农业部制定规章形式出现)威慑力差,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农业领域无法可依现象较普遍存在。其次,现有的农业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和痕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经济格格不入。再次,农业执法行为不规范,农业法律法规太原则、难以依法行政,与农村实际有偏离,农业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还有,农村的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养老保险以及合作医疗等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缺位。

(三)执法混乱且效率不高

农村立法虽然重要,但执法工作也不能轻视。良好的法律必须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当前我国农村的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乡村基层干部的依法治农的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而更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路远人少,事多面宽管不过来,以及加上农村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在农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执法混乱的现象。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难和有错不纠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三农”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调处不及时,农民与政府、企业和村社的矛盾纠纷一般偏向后者,对农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措施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之中。

(一)加强立法,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进行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就要:一方面,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空白领域进行立法。首先加快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实做到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快完善农业投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投资的程序的监督问题。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诸如粮种补贴、种粮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等有利于农业发展的补贴制度。另一方面,就要完善现行法律,要结合、吸收农村的一些现实而有益的习惯,使之更切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生活,而更利于执行。要改变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的缺点,同时,注意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体系。

(二)强化监督,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

加强法律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法律监督的功能作用体现了法律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意义和价值。也是人类为追求法制统一、秩序井然而进行的探索和努力。在我们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要注意:第一,要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与权限。同时乡镇人大要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并把党的监督、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使之形成一个有力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发挥该监督体系的综合运用。第二,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纷争,有害于社会稳定,有害于新农村建设。要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农民利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层级监督的作用,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第三,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分解到执法者个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的激励机制,使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执法中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岗位执法效果差的执法人员,要分别采取措施,该批评的批评、该调离的调离、该取消执法资格的取消,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第7篇

今秋以来,我们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要求和省农业厅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活动,进一步落实农业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维权意识和诚信意识,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了农民利益,保证了秋季农业生产的安全,现将秋季农资打假工作小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农资打假一直是我们农业局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在接到省农业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后,局领导及时组织各职能科站召开了农资打假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到这次开展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是是实现明年夏粮丰产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于九月份下了市农法发[2009]70号《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对所辖县(区、市)的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这次秋季农资打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今年以来,市县两级有关部门一直把农业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个工作重点来抓。积极组织了植保、种子、农药等专业人员,开展了街头咨询、送法下乡,结合秋耕生产积极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并将简易识别、使用优质农资和“主要农作物主推品种”和“购种须知”等编写成宣传资料进行了发放,共印发宣传资料8万份。我们还印制了**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工作卡片,扩大农业综合执法的影响,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服务。通过宣传,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也提高了农资经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守法意识,为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周密安排,严格执法

根据秋季农资生产经营特点,我们采取重点检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突击性检查与经常性监管相结合,市场监督与引导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对农资产品质量和市场开展了执法监督检查和重点案件的跟踪查处工作。在工作部署和实际工作中明确种子、农药、肥料为打假的重点产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九月底对小麦主产区的农资市场进行了抽查,在9—10月份,出动执法人员1920人/次,检查企业24个,整顿市场132个,查获种子46090公斤,农药200公斤,货值15.35万元,挽回经济损失32万元。我们在接到山西省农药检定所对太谷恒丰日光温室技术服务部、榆次绿丰农业科技部、榆次太行种子服务部和榆次鹏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农药质量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及时组织执法人员查扣了不合格农药,立案审查,目前此案正在查处中。通过这些举措使**市农资市场秩序取得了根本性的好转,保障了秋季农业生产安全。

四、存在问题

1、农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农资打假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按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无法处理。如经营不适宜本区域的国审品种种子,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化肥管理等尚缺乏相关的法规和强制标准,农药管理相应的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也要修订和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一些农资产品管理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农资生产和市场监管的要求。

2、执法手段落后,执法经费短缺,综合执法亟待加强。现在农资打假工作的形势要求我们在交通、通讯、取证、技术检测等方面必须达到一定水平,但目前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队伍虽已经市编委正式批复,各县(区、市)农业局也正在积极筹备组建,但各县(区、市)编办的正式批文还未下达,只是先行抽调人员开始工作,所以现在的状况很难具备这些条件,同时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这就不能适应现阶段农资打假工作的形势。因此必须尽快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综合执法队伍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作用。

3、经营小麦品种区域不适宜的情况比较严重。一些经营者在利益的驱动下,擅自引进不适宜本地种植的小麦新品种,这些品种虽然是国审品种,但种植适宜范围没有本区域,且为半冬性品种,如屯玉祁县种业经销门市部经销的石家庄8号、太谷山西晋生种子实业有限公司经销的济麦21号小麦种子均属于半冬性品种,在我市存在重大越冬隐患。

第8篇

按照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滁监明电[2009]2号“关于印发组织开展*市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委党组高度重视,逐一对照,狠抓落实,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现状

我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包括种植业(种子、农药、肥料)、畜牧业、渔业、生猪定点屠宰四个方面的工作,但就行政处罚方面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除渔政管理(市直属管理)的市渔场、沙河渔场外,其余的行政处罚均由各县、市、区具体进行处罚。经自查从20*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市农委没有办理一件行政处罚案件。

市辖8个县、市、区从20*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共办理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渔政等方面的案件325件,罚没款43.7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没有发生一件行政复议案件。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和依据合法情况

1、农业行政处罚主体为市农业委员会,在委统一组织下,委属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猪定点屠宰四个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了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按照农业委员会所承担的职责,牵涉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近140余部,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我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农业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要求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并明确培训的任务和具体要求,同时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出台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农业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不仅使全体农业执法人员有法可依,而且做到有章可循,认真做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3、作为市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其主要职责重点抓好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我委能认真办好省级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主动协调各县(市、区)的工作。在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中,没有委托行政处罚的现象。其次,认真把好把好审核监督关。一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一年来我委共清理了2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许可制定了10项工作制度。三是所有行政处罚案卷均有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情况

按照国家农业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能,依法行政。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首先做好认真学法。我委一方面采取同中心组、支部理论学习相结合的办法,将全年学法重点贯穿其中。重点学习了《宪法》、《公务员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9部法律与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积极参加法律专题培训和考试。在20*年选派了5名县干和9名业务骨干参加省农委组织的农业行政法律法规培训班。通过对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严格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妥善及时地处理违法违规案件,使处罚手段更加科学合理提高了依法治农的意识和水平,,为维护和促进全市农业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其次,认真把好案卷评查关。针对一些案卷制作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年底我委专门召开了全市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学习评查会议。在市法制办的引荐下,我委及各县、市、区农业执法大队长、业务骨干共20多人参观学习了市交通局、市工商局行政处罚优秀案卷的规范制作经验,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我市农业案卷规范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

第9篇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江苏泗阳

1泗阳县农业执法体系基本情况

2008年泗阳县经编委批准成立的农业执法大队有执法人员7人,没有执法专用车辆,只配备了电脑、照相机等基本的执法取证装备,无法满足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1)农业行政执法综合规范、农业执法地位和执法形象明显提高。以规范执法工作为核心,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采取专门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坚持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并重,持证执法人员每年平均参加学习培训都在10 d以上。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

(2)农资市场监管管罚并重,市场秩序持续好转。紧紧围绕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目标,按照农时季节特点,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大要案查处,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一是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在连续几年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中,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在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方面探索了许多有成效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农技“双连锁”经营模式,基本实现农资经营单位监管的全覆盖。二是开展专项行动,整治市场秩序。结合农时季节和农资市场特点,仅2009年就先后部署开展了春季农资打假护农行动,种子、肥料、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进行拉网式检查,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好转。三是强化农资质量抽检,净化农资市场。农资质量抽检是农资打假的重要手段、净化农资市场的重要抓手,近几年来,根据农资市场的形势和特点,制定抽查计划,突出抽检重点,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面,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农资产品流入市场。四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以案件查处作为农资市场整治的突破口,严历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以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和警示其他生产经营者。五是参与农业生产事故调解,普及农资使用常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积极参与农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为农村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努力。通过农业生产事故调解工作,及时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和农资使用常识,提升农民群众依法维权能力。

2当前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农资市场监管力量极不适应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数量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泗阳县共有各类农资经营(门市、服务部、经销部、门点等)近3 000家,其中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户不足一半,而目前从事行政执法的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仅有7人,监管力量显然严重不足。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农业执法在全面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及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1-3]。二是因农资市场放开过快,行业门槛低,经营成本和风险小,加之近几年农资价格的过快上涨,利润空间较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资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不明确,使农资市场迅速膨胀。三是农业执法体制尚未完全实行真正地综合执法,出现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削弱了执法力量。

(2)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素质极不适应不法生产经营手段、方式的变化。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交通便捷、信息畅通的影响以及农资市场监管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农资生产经营由设点经营向流动兜售、直接销售向订单供应的方式转变,采取合法的包装假劣产品、添加违禁成分提高使用效能、未经授权擅自生产等方式大肆制假售假。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现有农业执法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多,法律人才少,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水平普遍不高,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执法工作,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二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尚未形成,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与农资生产经营人员联系紧密,出现执法不严现象,助长了不法经营人员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削弱了农业执法的权威,政治思想素质有待加强[4-6]。

(3)农业行政执法保障极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性质、人员配备、执法装备和执法经费等基本的监管保障能力都不能适应农资市场点多线长、面广量大的实际情况。因没有农业执法专项经费支出和工作需要的基础设施保障,普遍不能满足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3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对策

在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各方面的关系,对农业法制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准确的定位,为尽快完善农业执法体制,努力创新农业执法机制,大力提升农业执法能力,不断强化农业法制保障,切实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奠定基础。

(1)处理好农资市场监管和农业行政处罚的关系。农资市场监管是农业行政执法的基础,是依法治农的关键,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农业部门要将工作重点前移到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同时要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构建以综合执法机构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事后监管体系,坚持规范和查处并重,教育和处罚并行。

(2)处理好法制工作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关系。执法机构是农业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是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者。法制部门应该支持执法机构的工作,两者之间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同时要有效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进农资市场环境的净化,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3)处理好农业执法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关系。中央在《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理顺市场监管机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途径。要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加强农业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消息。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前提下,对大案、要案、跨区案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协作与联动,最大限度地惩处违法行为[7-8]。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及时、全面公开行政许可信息,方便各地执法查询,做好检测与案件查处的衔接,对检测有问题的产品及时查处。

(4)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农业政策是党和国家指导农业发展和推动农业改革的基本手段,是农业法制的基础,法律是解决长期性问题的保障,二者要相互协调,平衡力量。深入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避免工作中偏重其一,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法规工作的职能作用,真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4参考文献

[1] 纪镇光.对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探讨[J].中国粮食经济,2005(3):47-48.

[2] 王立华,李成忠,王玉国.关于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问题的探讨[J].种子科技,2006,24(2):7-10.

[3] 李建军,熊桂芝.浅议晋城市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J].山西林业,2008(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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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建民.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思考[J].河南农业科学,1992(5):43-44.

[6] 于水泉.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与展望[J].河南农业科学,1986(1):4-6.

第10篇

一年来,政策法规股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和兄弟股室的帮助下,认真做了本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全年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农资打假专项整治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局领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把农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安排法规股认真组织了法律法规宣传、春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等农业执法工作。按照局领导的要求,法规股组织了种子管理站、土肥站、植保站、农药管理办公室等执法股室站依照自身职责团结协作认真开展了农业执法工作,年初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的方案。

(二)、加强宣传力度,维护农民权益

法规股按照上级的要求,3月15日等时间组织了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日。法规股还组织了3月7—13日“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活动,组织了农业执法人员抽调了宣传车组成宣传队,深入18个乡(镇)进行了《农业法》、《土地承包法》等农业法律法规。散发宣传单1万余份,受训群众达1万余人。通过组织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他们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同时也提高了农资经营户依法经营的意识。

(三)、完善执法措施

县农业局为了规范好农资市场,依法加强了农业执法力度。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采取首查不罚制。对于违法情节较轻的农资经营户先予警告不做出罚款,如果下次再发现其有违法行为,则依法予以严惩,可以给予首次违犯的农资经营户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活跃市场经营气氛。

2、发现问题,跟踪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追击,限期整改,如在农药检查中发现一些农药经营门店的农药摆放不规范、杂乱无章,高毒农药和杀鼠剂未设专柜单独摆放,农业执法人员就现场监督经营者对农药归类摆放,并对高毒农药和杀鼠剂设专柜单独摆放。

3、认真清理整顿农业系统所属农资经营主体。县农业局对农业系统所属的农资经营主体继续进行了清理整顿,加大了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并要求其严格执行并落实国家有关农资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严禁违法违规经营或乱涨价,坚决杜绝坑农害、损农伤农事件的发生。

4、加强抽检,强化监管。加强对种子、肥料、农药的抽检工作,依法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对于不合格产品一经发现立即曝光,引导农民放心消费。

5、完善制度,规范执法。县农业局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监察举报制度》等一系列执法责任制度,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监察举报电话等。进一步规范了农业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农业案件的的办理程序。

(四)、加强农资市场执法力度,取得明显效果

1、种子方面。共检查种子种子企业2家、经营户96家,目前已完成备案92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92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7起,其中种子不合格4起:六塔1起、古城1起、县城2起;经营未定审品种3起:古城1起(品种是邢抗6号),县城两起(品种是咏玉1号、99B);共扣押玉米种子350斤,棉花种子150斤,共计500斤。对以上情况都依法进行了处理。

2、农药方面。共检查企业2家、农药门店86家,整顿市场18个。共检查农资品种194个,其中种子98个,农药96个,其中修改标签内容7个,冒用农药登记证的2个,另外有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扩大使用范围和更改商品名等违规行为,未发现假劣农药。对以上情况都依法进行了处理。由于部分农药经营户思想不够重视,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药产品摆放混乱;二是个别是农药经销户对于高剧毒农药没有设立专柜,无明显标志;三是部分农药经销人员对高剧毒农药保管意识淡薄,措施不力。对此,我们立即对出现这些问题的经营户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农药要立即按照类别及毒性进行分类摆放,并且要求摆放整齐有序;二是没有设立高剧毒农药专柜的经营户要即设立高剧毒农药专柜,加强管理;三是要求农药经营户加强对鼠药、高剧毒等农药的有关知识的学习,提高保管意识和措施。

3、植物检疫方面。检查中发现有部分种子经销商户种子无检疫证或手执检疫标识而未粘贴等现象,执法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4、肥料方面。通过对18个乡镇的肥料市场的全面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经营假劣肥料的现象。

全年共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农资经营户80人,出动执法人员600人次,出动车辆120台次,对全县18乡镇农资市场进行了多次有重点的拉网式排查。通过农资打假活动,共散发宣传资料10万余份,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有效地净化了农资市场,规范了农资经营秩序,有效遏制了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二、查处有害蒜薹

按照《濮阳市农业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农业厅关于查处有害蒜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濮农字[2005]40号)文件精神,**县农业局从6月中旬至7月中旬,抽调人员组成了有害蒜薹查处工作队,对全县范围的冷库、生产加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关键环节的蒜薹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我县境内未出现有害蒜薹。

三、食品安全

4月10—5月20日,按照市农业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求,法规股组织开展了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这次行动中对农药、化肥门市进行了专项检查,对下在田间使用农药、化肥的农民进行了指导,专项整治工作达到了一定效果。

四、安全生产

1、元月份,对从去年12月21日至今年元月份的冬季农药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了总结。

2、按照县“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安排,4月27日—5月9日,法规股组织安排了这段时间的农药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农药经营户对农药的摆放不够重视。

3、按照《关于开展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清安[2005]3号)文件精神的要求,6月份,法规股组织了安全生产月活动。

4、按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议要求,从9月28日至10月8日,法规股组织开展了黄金周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执法案卷清查

6月份,按照《濮阳市农业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濮农字[2005]42号)文件要求,法规股对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清查。六、执法文书回复

1、6月8日,法规股接到县政府法制办清政法函[2005]2号文件《关于科技局拟定的<**县食用菌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股对科技局的侵权行为做了一一辨驳,对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力进行了据理力争。

2、9月份,法规股接县政府法制办《**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征求意见函,结合实际给予了答复。

3、10月份,法规股对县政府法制办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征求意见函,结合实际给予了答复。

七、有害除草剂案件查处

7月中下旬,县农业局接案:部分庄稼地里喷施了玉达牌除草剂后受到了严重损坏。县农业局立即组织人员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工作,通过调查取证、专家鉴定、司法公证、物价评估,得出:全县10个乡镇258户农户因使用玉达牌除草剂造成910.55亩玉米作物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产量损失363582公斤,损失金额443571元。最后生产厂家和县级经销商同意调解,达成协议:由生产厂家和县级经销商共同负责赔偿受害农民每亩平均200元。赔偿款目前尚未到位,正在催促中。

八、文字材料方面工作

4月23日编写制作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建设项目文本》;6月21日,依据《关于推荐老干部先进个人和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通知》(濮老[2005]27)号文件要求和局领导的指示,法规股为我局退休老干部岳登法同志编写了个人先进事迹《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成功地为岳登法同志争取到了市级先进个人。全年共编写了大小材料100余篇,上报市农业局信息科、县委县政府两办、**农业信息网信息130余篇。

九、农技推广区域站人员招聘

按照局领导的要求,从4月底至7月中旬,法规股组织参与了县农技推广区域站人员招聘工作,从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达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所有环节都随机抽签,客观选择,避免了人为因素和暗箱操作,最后确定36名,并于7月13日正式上岗。

八、农业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农业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农资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要求更多较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肥料方面的管理缺乏进一步较细的法律。2、农业执法队伍不专业,手段落后,缺乏执法经费,缺乏配套先进的检测设备,影响执法的顺利进行。3、农民识别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淡薄。4、执法不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案。

九、下步工作打算

㈠、今后五年初步打算。1、建立一支有力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抓好执法队伍的培训,精选执法人员,建设成作风硬、素质高的执法队伍。2、进一步加强农业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培训。3、不断增加农业执法工作的投入。4、不断总结交流先进执法经验。

第11篇

[关键词]粮食安全 农业法 农业补贴 期货市场 土地经营权流转

目前,我国粮食安全受到诸多因素的挑战。我国居民粮食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而水资源短缺,人均耕地面积小且逐年减少。我国现有粮食收购及补贴政策缺乏支持力度、无制度性保证,种粮比较效益偏低。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能源等诸多弱势产业融入全球经济,农业及粮食安全更易受到冲击。

2008年,国家制订了《粮食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其中设定的目标包括:粮食自给率稳定在95%以上,到2010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5000亿公斤以上,到2020年达到5400亿公斤以上;加强粮食储备;“四散化”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等方面。但具体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农业法中诸多环节的支持与引导。

我国农业法保障粮食安全方面的不足

农业法规范内容宽泛、实际操作性差,不能有效保障粮食安全。修改后的农业法,将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精神纳入粮食安全部分的章节,并对粮食储备、粮食风险基金等方面做了规定,但对农业补贴、粮食保护价细则、风险基金运作等重要部分均为原则性表述,没有具体可供指导的内容。这对于地方直至中央行政部门的短期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约束。同时,执法、监督部门也没有实际的、具体化的标准可供监督检查,可操作性较差。

农业法中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要素。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法所涵盖的内容有诸多缺失。即使与国情较为切合的农业补贴、农业信贷、涉农服务性组织的扶持、农产品期货市场培育、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方面,我国农业法也处于真空状态。

为加入世贸组织,在人世谈判中,我国承诺:取消对美国7个州的TCK小麦出口禁令;放开美国6000多家肉类加工厂对我国的出口等。同时,到2005年把15%的平均关税水平降到10%。包括小麦、大豆等大批农产品的进口价格大幅下降。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业、能源等诸多弱势产业融入全球经济。在全球分工与竞争之中,在科技不断进步的情况下,农业及粮食安全更易受到冲击。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法根本无法支撑国际粮食市场的竞争。

完善我国农业法的建议

明确相关责任和要求,以年度为单位大幅增加农业补贴额度。农业补贴,是提高粮食产量和从业人员积极性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国际上最为常见的做法。农业补贴方面政府投入的优先性,应排在国民教育、医疗等投入之前。应从立法角度对政府的权责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细化。以美国2008年颁布的《农业法》为例,法律规定未来10年内美国联邦政府用于农业的补贴将高达1900亿美元,比旧法补贴增加了80%。1996年至1998年间,每个专业农民一年获得的生产者等值补贴为:日本2.3万美元,欧盟117万美元,美国1.4万美元,相当于其家庭全部现金收入的11.2%。

相比之下,我国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不足,农产品补贴不仅在补贴金额方面存在差距,且补贴范围非常分散。具体到每个农户,农产品补贴仅占其家庭收入的极少部分。在加大农业补贴立法的同时,今后应确定补贴的重点以种田大户为主,这部分将是中国未来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在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方面对政府的补贴规模、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比例制定年度标准。

加强农业法相关内容,努力培育涉农非营利组织、营利性组织。农业法第十三、四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了规范,但条款规定得不太具体,对涉农组织的扶持力度也不足,多停留在规避风险的层面上。发达国家对涉农组织的培育非常重视,相比之下我国亟需对农业合作组织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支持和培育:

一是大力提倡、积极鼓励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成立不同层级不同形式的协会组织,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积极提高农业市场主体间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产品需求信息的传递与产业协同、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在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博弈能力。以行业协会等组织形式,协调各行业从业者进行农业产业服务、农产品贸易、农业产业救济等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的活动。

二是大力扶持、积极构建一个多层次的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农技、信息和融资服务主体。目前,农业发展中融资渠道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加强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放开农村融资渠道是必然趋势。鼓励和规范农村集体金融组织的发展,能够直接解决我国农业信贷专业机构一潭死水的境况。

从法律层面支持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我国期货市场目前还存在诸如无主体法律规范支持、市场规模过小、交易品种过少、流动性不足、对进入主体和资金限制过多导致套期保值者过少、因限制外国资本进入我国期货市场而使国际期货市场与国内期货市场内在联系被割断等缺点,这极大地削弱了现代期货市场交易机制对我国粮食安全的保障作用。因此,应着力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首先,制定科学、严谨的新品种上市行政审批机制、品种下市机制,明确审批标准及程序规定,降低上市期货交易品种的复杂性和难度。在我国主要农产品中,稻谷、小麦、肉类、棉花、花生、油菜籽、水果的产量现均居世界第一位,玉米、大豆生产量分别为世界第二位和第四位,是名副其实的农业生产大国和农产品消费大国,需要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增强我国在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的影响力。

其次,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培育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农业合作组织),优化期货市场的主体结构。我国期货市场近80%的投资者是散户,资金量在10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比重达84.77%,而超过300万元的仅占4.75%。机构投资者的不足使市场资金供给十分紧张,市场流动性不足,同时过小的期货市场规模使得少数机构就可以操纵和垄断价格,导致市场失灵及市场系统性风险过高,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发展。为此,应注意培育期货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改善市场主体结构。期货市场是农产品市场体系中的高级市场形态,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民进入这个市场的重要渠道。借助期货市场,农民可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产品,取得满意的利润,收购商则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通过参与期货交易转移价格风险获得合理经营利润。

再次,与国外成熟的农产品期货市场相比,我国目前农产品期货市场存在着投机氛围太浓、套期保值者缺位的现象。应从法律角度鼓励和提高套期保值者所占市场交易主体的比重,使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真正成为广大农户及粮商进行生产、销售的调节工具。

从法律层面鼓励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以农村为基础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成就巨大,但其局限性在于:土地相对均匀地分布在数十亿农户手里,土地资源过于分散,不利于机械化的推广,无法发挥集约型经营和规模经营所具有的优势。粮食持续增产的努力方向目前只能放在提高单产上,而这一努力方向投入巨大且无必然的收益周期。而修订后的农业法第十条,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界定和表述仍非常模糊。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层面予以规范。

第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非耕地的股份制和耕地的股份制,具体多为原乡镇企业死滞企业占地、宅基地拆迁遗留地和农用耕地,无法简单一刀切,需根据类别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

第二,农地股份制公司,多以土地经营权为资本,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招商引资,与使用土地的其它公司签约确定双方对收益的分配形式、分配比例及其它权利和义务。但需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保障企业责权分明、股权清晰、流转顺畅。

第三,任何企业法人的入股,投资人投入资源都须进行价值核定。同技术、机器、厂房等传统要素一样,土地作为资源入股也必须体现合理股本现金价值,但相应的会计标准及操作规范目前没有依据可以采纳。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在市场进行流通,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的确认既是法律上的一个困境,也是技术性的难题,导致目前在每亩土地资源入股价值的核定标准上出现了100元-3000元不等的严重不平衡现象。因此,应在法律层面增加土地权能估价的相关规范。

第12篇

一、一体化管理的政府架构实施科学有效的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的重要目的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农业公共管理是提供农业公共产品的重要手段。尽管很多社会组织(包括公共企业)参与公共管理,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但无疑,政府机构是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产品最重要最核心的组织。日本政府对此有深刻理解和成功经验,突出表现在政府架构设计充分体现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为实施科学有效的公共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政府机构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包括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个层次,他们都是自治体,尽管存在很多业务联系,但没有上下级关系。中央政府设农林水产省(内阁12省之一),是主管日本全国农林水产业的振兴、食品的稳定供给、国土与自然环境的保护,以及农村、山村、渔村社区的发展等诸多事务的一个综合性政府机构。农林水产省设置1个大臣官房(办公厅)、6个“内局”(内设机构)和2个“外局”(直属机构,包括林野厅、水产厅),定员约5000人左右。此外,农林水产省在各地有各种派出机构(定员约20000多人),如地方(地区)农政局,是农林水产省按农业地域划分设置了东北、关东、北陆、东海、近畿、中国四国、九州7个地区农政局,地区农政局下设农政事务所(北海道农政事务所由农林水产省直接派出),日本全国有38个农政事务所。在地方层面,日本各都道府县均设有主管农业的政府机构———农政部,农政部下也有若干个派出的独立行政法人性质的科研、教育、推广和技术执法机构。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农业政府机构是一个比较庞大的体系,但各层面、各机构间分工协作配合良好,保证了公共管理的有效实施和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为日本现代农业发展和新村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专业化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供健全完善的社会服务

日本农户每户耕地面积不足1.2hm2,属于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提高农户经营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是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出路。为适应这一要求,日本于1947年出台了《农业协同组合法》(简称《农协法》),随后还陆续制定了12项附属法令,这些法规制度保障了日本农协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日本法令,农业协同组合(农协)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了共同进行产品的销售、农需物资的采购、机械或设施的使用、存款的接收及贷款等,通过个人出资参股而设立,并作为会员进行运营的组织。日本农协组织由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JA全中)、都道府县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JA中央会)和市町村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综合JA)三级网络组成,日本各级政府对不同层次农协都有扶持补贴政策。日本农协的业务主要有6项:务农指导、金融信用、产品销售、农资采购、共同利用(设施)和互助共济(保险)。经过战后几十年发展,日本农协组织体系非常健全,几乎100%的农户都是农协会员(组合员)。值得一提的是,农协设有“营农指导机构”,聘用营农指导员(全日本约16000人),走村串户,提供信息,帮助农民制定增收计划,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手把手地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农协营农指导员还配合政府农政事务所或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的普及指导员(全日本约8000多人)共同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工作。日本农协是受农林水产省监督的社会组织,依据法令独立开展业务,其理事会和监事由农户会员选举产生,日本农协的运行充分体现“自愿、平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通过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类社会组织提供高水平、广覆盖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为农户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为开展健全完善的社会服务奠定了体系基础,极大地促进了日本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

三、对中国改善农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启示

日本人多地少的农业经营特点与中国有相似之处,因此其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过程中健全完善农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做法和经验很值得中国参考借鉴,但由于两国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的不同,我们还需要根据中国国情有选择、有重点地推动国内工作。

第一,强化农业法制建设,健全完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根据中国农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并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强化农业法制建设,从农业组织、投入、科技、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奠定更坚实的法制基础。

第二,深化农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农业公共管理。适应国家行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强化农业公共管理的需要,按照职能有机统一和加强公共管理的要求,并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务实加以推动,构建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业管理体制,以不断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三,促进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重点是在原有工作和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法规、运行机制、服务范围、服务手段和网络层次,进一步提高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的覆盖率,不断提高中国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推动中国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