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30 22:56: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业营改增,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建筑业 营业税 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3-0120-02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目前尚未改革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涉及的纳税人,是已纳入“营改增”纳税人的两倍。这些行业户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特别是建筑业增值税制度设计更是国际难题。虽然实施“营改增”使建筑业的税率提高比较明显,不过从行业间抵扣角度来看,下游的行业抵扣力度也更大,所以总体上还是减税,但是推行阻力较大。
一、“营改增”的理论分析
(一)建筑企业特点
1.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业相对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业的投资金额少,资金周转速度快,对技术的装备程度相对较低,手工劳动比重大,需要占用的劳动力多。
2.建筑业生产的流动性强。建筑企业的流动性表现在与施工机构相关的人和物,以及其他方方面面,都要随着施工对象所在位置的变动而变化,此外,施工人员和器具也要随施工部位的不同相应地变换操作场所。
3.生产周期长。建筑企业中,工程的工期一般以年计算,对施工进行的准备工作也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在生产中往往要长期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短期内提供有用的产品几乎不太可能。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可行性分析
1.经济技术环境的变化为改革提供了契机。党的十提出,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同时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而“营改增”从根本上动摇了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关系,从重构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的关系来说,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以及“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建筑业的“营改增”显得格外重要。
2.建筑业具备了实施“营改增”的条件。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属于我国第二产业,它的生产过程、经营模式随着供、产、销过程的进行而不断循环进行着。在建筑业中,从原材料最初的消耗到最终产生的结果这一个过程中,可以看出建筑业是一个价值逐步得以增值的过程。因此,建筑业具备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条件。
3.我国现行税制为“营改增”奠定了基础。《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营业额,应等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剩余额。该规定在尊重市场交易形式的基础上部分承认了抵扣制,这与增值税核心运行机制是一致的。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建筑业中的货物销售和建筑业劳务分情况选择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就使建筑企业能够较容易地适应“营改增”对于本企业的变化。
二、实施“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意义
(一)有利于消除企业重复纳税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道道课征,税不重征”。而在一些行业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多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现象,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使得增值税的有利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打通了第二、三产业抵扣链条,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税收措施。
(二)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增值税是对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加值而征收的税,而建筑业的增加值很大部分来自于劳务作业,同时,建筑业向来是信息化的洼地。因此,建筑业要取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改变原本的劳动密集型发展方式,加强科学技术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有助于提升专业能力
按照规定,营业税在计征税额时,应是全额征税,很少存在可以抵扣的项目,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提高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这样有利于财务人员及管理者提高专业化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进而改善建筑质量和增强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四)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使国家让利于民的钱能真正地进入到经济体系中。企业因为可以进项抵扣而购买各种服务,将促进更多行业的出现和发展,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更具有活力。
三、建筑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一)进项税抵扣不足问题
据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应实行11%税率,而与现在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建筑业本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从而降低税负,但实际生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较难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购进的大部分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以及部分小五金等零星材料,多数是选择就近原则,就地取材,就近购买。采购时,提供货物的的供货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农民,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纳税抵扣。这就使得原本看似对建筑业有利的措施,反而成为了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纳税地点及税收归属问题
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的特点,“营改增”以后,关于建筑业纳税地点的确定和税收应该归谁所管的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根据现行相关法规规定,营业税征管上侧重于“属地原则”,增值税侧重于“属人原则”。建筑业普遍存在着外向型建筑施工的特点,不妥善解决征管上的接续问题,很容易出现注册地和营业地税收管理“黑洞”。
(三)企业税负大幅提高
尽管推进营改增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刺激投资,但是从当前经济下降情况来看,推进“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会上升。因为,“营改增”后建筑业实施11%的增值税税率,这对于原本就属于微利行业的建筑业来说更是让它们的生产和发展难上加难。理论上,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是抵扣进项并不是能够适时抵扣的,它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他们生产的所需成本又会上升。
(四)企业的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未实施“营改增”前,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一般不会遇到什么困难,其计算过程和方式都相对简单。实施“营改增”之后,使得企业中的相关人员面临着很多的难题,比如: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等。同时,由于需要核算的科目增多,核算难度较原来也大幅增加。此外,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不是很熟悉,他们必然不能较快地适应增值税征管要求。
四、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应对进项税抵扣不足的对策
对于建筑企业本身,应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同时,还要总结未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原因,加强此方面的意识,将公司的损失降至最小,对于已经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要加强管理。此外,建筑业在采购材料时,可以选择集中购、分散使用的材料采购模式,这样便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从而降低成本。
(二)纳税地点的确定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在税收缴纳方式的选择上,应给予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在允许企业先在经营地预缴一部分税款的基础上,由注册地总机构汇缴计算。可考虑对建筑业异地工程项目视同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申报方式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月或按季结清税款的增值税管理方式,预征率一经确定,若干时限内不得变更,避免企业频繁变更纳税方式。
(三)给予税负增加的企业财政支持
对于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税负增加的现象,建筑企业以及其他企业要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同时,建议对“在建工程”按照3%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建筑业承包项目工期一般较长,“营改增”启动时普遍存在建安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如果收入严格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企业税负将大幅提高,显失税收公平。此外,应暂时保留“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建筑业正处于景气指数低谷期,建筑企业普遍对“营改增”存在着抵触甚至恐惧心理,各项实测数据也表明存在税负大幅度上升的风险。笔者建议应当在“营改增”收官的合理年限,比如3―5年内,继续保留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为建筑业转型升级、上下游价格博弈腾出时间。可在合理年限内实行财政补贴“阶梯式”退出机制,倒逼建筑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
(四)建筑业管理者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建筑业的管理人员作为该企业的领头者,对于自身而言,他们需要时常关注我国对于本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是我国财税方面的重大改革,知道我国对财税方面做出了哪些修改,要认真学习其内容,真正领悟改革的内涵,从而有效地服务于企业,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做好准备。同时,要完善公司人员的选拔制度,对于财务主管的选择,管理者应着重关注候选人的职业道德,以德为先,此外他们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对财税法律法规的内容也要充分了解和学习。
(五)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涉及到企业的很多方面,优秀的人才支撑对于这些方面的完善和发展极其重要。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此外,相关人员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额。
五、结论
通过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无论是对建筑业本身,还是与其相关的关联产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它也解决了原先体制下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建筑业又面临着很多的新问题。为此,政府及建筑业的相关管理者应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解决“营改增”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这样才能使建筑业在税制改革及“营改增”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获得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建筑业;增值税;营改增;影响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B
引言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建筑业也一同被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建筑企业如何适应营改增的新变化,从而做出相应调整,实现新的发展?建筑企业的资本注册额较大,资金周转链条较长,因此税务改革与其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关系密切。营业税改增值税征收是国家于2012开始实施的一项税收政策,在经过近五年试行的时间后,全面扩大其实行范围,既包括推向行业的增加,也包括推行区域面积的增大,建筑行业也被纳入其实行范围当中。本文试图分析营改增对于建筑业的影响,并对建筑企业如何应对提出一些意见建议,期望能给相关此类课题研究者以启发。
一、营改增的概念及特点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发展活力而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地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建筑业包括航空勘探。金融业包括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租赁。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一)会计核算难度增加
在介绍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营业税和增值税差异,营业税的的征收依据是营业额,包括企业商品生产和单次商品流通、无形资产出售、不动产专卖,其共同点是针对于商品所有权转移进行税务征收。而增值税则是对商品价值增加以及附加价值正常进行税务征收。换言之,营业税的征收依据与交易总额有关,而增值税的征收则是建立在商家切实盈利的基础之上。
但是增值税在以盈利额为基准量进行计算时,会计核算的难度大大增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成本进项明细较为复杂,在核算过程中难以完全清算;二是发票名目众多,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部出具;三是会计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增加,工作项目及职权范围出现了一定的重叠。
(二)短期缴税出现变化
增值税征收的主要对象为制造业企业,商家利润的来源直接来自于产品的出售,但是产品的出售只意味着所有权的变化,却不意味着商家的际盈利,因此将税务征收从与交易关联过渡到与盈利关联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是有利的。对于一些经营不善甚至是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而言,征收营业税实际上是企业背负的巨大压力,而改为增值税后实际上是减轻了企业的经营压力和资金周转负担,有助于制造企业加强资金周转灵活程度。因此企业的短期缴税往往会下降,而随着经营负担降低,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会得到改观,市场开拓加快,净利润数额上升,增值税所收税款也上升,继而实现良性循环,实现了政府和企业的双赢。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2016年5月1日正式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也被纳入改革进程。建筑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建筑业,不仅有利于提供就业岗位,刺激钢铁、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市场,进一步扩大内需,而且有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
实施营改增后,对建筑业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方面的,又有消极方面的。分情况来看:
(一)积极影响
1.避免了重复纳税。实施营改增前,因建筑企业采购的钢材、水泥等原材料,被划为增值税的缴纳范畴,购买时往往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因建筑企业不能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这部分税款不能抵扣。而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时,这部分采购又被计算在内,导致建筑业一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后,重复征税的问题便不再存在,建筑企业税负得到了一定程度地减轻。
2.推动建筑业技术和设备更新。机器设备对于建筑业来说,是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建筑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因采购机器设备而产生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导致建筑企业购买成本较高,出于盈利角度考虑企业一般不热衷于更新设备。而实施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被抵扣掉,大大降低了建筑企业的设备购买成本,将提升建筑企业采购设备和技术改造的主动性,从而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力。
3.提升行业专业化水平。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往往没有抵扣项,导致建筑企业为降低成本尽可能避免外购,很多建筑企业选择自己内部解决需求,这样既不利于社会分工,也不利于企业专业化水平的提升。而实施营改增后,外购项目中很多可以被抵扣,建筑企业可以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材料,有助于细化社会分工,提高行业专业化水平。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也可以专心致志抓好主业,提高服务水平。
4.规范企业自身运行。对于运行良好、治理规范、财务严谨的建筑企业来说,租赁和采购原材料时,能够提供正规发票,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对于治理不规范、财务不严谨的建筑企业来说,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租赁和采购原材料时,往往为了少缴税而选择不要发票,不列入财务开支,实施营改增后,不开票便意味着无进项税额,无进项税额便意味着企业采购成本的上升。因此,营改增后,能促进一部分企业严格遵循财务规章制度,按照程序开具发票,从而规范自身运行。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企业 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目前营改增的改革,首先有利于消除建筑行业重复征税问题;其次有利于统筹协调好建筑企业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减轻企业税负;最后,统一税法制度,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同时建筑行业的资产结构、营业利润、管理等方面都将随着税制改革进行一系列的调整。
1“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影响分析
1.1对建筑业资产结构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能够通过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其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减少,造成资产总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同时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1.2对建筑业营业利润方面的影响
建筑业属于微利行业,周期长、账期也长,营改增后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将通过迫使企业降低营业价格,对企业营业利润产生负的影响;其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能够成为增值税抵扣链条中的一环者一部分增值税,理论上可以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减少企业营业成本。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很多,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1.3对建筑业管理方面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因此对建筑企业管理上提出了新要求:首先,工程造价需要重新修订。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负由消费者承担,改变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会导致国家招投标体系、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预算报价、房地产价格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等一系列变化,对建筑业产品造价产生深刻的影响;其次,对建筑业工程成本需要重新核算。营改增后,企业内部定额要重新进行编制,企业施工预算也需要重新进行修改,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
2建筑业积极面对“营改增”的基本措施与思路
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推行的初期可能会加重建筑企业税负,且对财务管理有着很大的影响,企业不能存在一个抵触或回避心理,应该积极去面对这种变化,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带来的不利影响,把营改增看作是建筑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变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契机。
2.1强化企业自身管理,注重财务工作
营改增后,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较以前征收营业税来讲,对涉税管理、账务处理的影响就较大,对会计核算要求更高。
(1)及时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相关财税变化和账务处理,调整财务预算指标,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建筑企业应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和预决算人员等解读国家相关的营改增方面的政策及文件,学习有关增值税的相关专业知识,加强员工对相关国家政策的认识,加强员工对增值税专业知识的掌握。
(2)优化财务信息系统。财务部门要对公司现有的财务信息化系统进行合理评估,并进一步完善,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认证、抵扣等环节的系统配备及其防伪税务控制系统的应用水平,以确保能够准确进行增值税核算,最大限度减少核算和申报失误带来的损失。
(3)健全企业体制及管理制度。建筑业项目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和流程,都是在营业税时期制定的,由于增值税的管理相比营业税更复杂,这就要考虑如何对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2做好税收规划,注重纳税筹划管理
分析建筑行业营改增的节税空间,减少企业纳税失误,必须理清国家出台的“营改增”政策,建筑业在改革后,应做好税收规划,响应营改增降低税负的目标。
(1)要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扣除额。首先,自身需要审慎选择纳税主体,如选择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低征收率的优惠,而且可以作为成本降低所得税额;其次,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
【关键词】建筑;营改增;问题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问题概述
1.抵扣问题
(1)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的特性决定了它对材料的需求大,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较高,施工企业的比例一般都在60%以上。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施工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布比较散,所处地域位于偏远地区,造成材料采购的“散、杂、小”;材料的来源广、方式多,许多建筑材料基本上是就地取材、个体供应。不同来源的建筑材料,“营改增”后抵扣方式不同,并且很多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无疑增加了建筑业企业的实际税负。
施工企业“甲供料”现象比较常见,包工但不包料,有些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等由于占成本比重比较大通常甲方(建设单位)会进行统一采购,然后调拨各参建施工企业。在这种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甲方(建设单位)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各参建施工企业只能获取相应的结算单,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承担的税负必然偏高。
(2)建筑劳务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人工费一般占工程成本的20%~30%,但近几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物价水平上涨幅度大,人工成本在建筑企业总经营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有些已经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主要由劳务工的工资、社保费等人工费支出构成,这些支出不进行进项抵扣,按6%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反而增加了2.83%(1/1.03*0.06-0.03)的税负。建筑劳务公司的利润微薄,税负的增加要么迫使其走向破产,要么根据流转税的传导机制最终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若税制改革政策中,对人工劳务支出没有类似视同缴纳或其他的抵扣政策,势必会导致建筑业劳动力价格的大幅上涨。
(3)建筑动产租赁业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的机械设备主要来自企业自行采购和经营租入。在新的税改方案财税[2013]37号文件中规定: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率为17%,而其原营业税率仅为5%,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建筑企业周转材料、对外租赁机械设备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如果租赁企业得不到足额增值税进项抵扣,增加的税负必然转嫁到施工企业中去,使得实际纳税额增加,加大实际税负。
2.发票的收集、认证和整理问题
按照现行税制的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建筑企业作为第二产业中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的行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在客户类型和业务模式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工程项目多、分散比较广、材料采购多而杂,造成发票的收集、认证、整理等工作量大、难度高,保管要求高,这就对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合作项目问题
为了实现经营目标,大多数建筑企业会选择联营合作的方式,这在建筑企业施工内部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联营合作,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整合内部资源,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存在着经营风险,尤其表现在合作方选择的问题上,会弱化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有些合作方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设施和采购的材料很难取得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势必会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可抵扣的税款数额减少,造成工程实际税负增加,涉税风险会威胁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此外实现营业税转型增值税后,由于法人主体的不相容性,集团和所属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势必会受到冲击。
4.现金流问题
由于建设单位拖欠验工计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滞后问题比较普遍。由前所述常常无法及时获取采购发票,甚至没有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此外,“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应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必须当期缴纳,使得建筑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造成资金紧张。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措施
1.应对抵扣问题的建议
(1)应对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问题
针对“甲供料”现象引起的抵扣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本文建议由甲方或者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洽谈,但合同却由各参建企业签订,这样容易取得各自的增值税进项税票分别进行抵扣。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从内控的制度设计、人员思想的普及到企业内控的具体执行,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积极查找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的原因,查漏补缺,尽可能的获取抵扣发票。
(2)应对建筑劳务支出的抵扣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企业尽可能的获取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同时考虑到建筑劳务企业属于微利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购买材料和机械设备等比较少进而获取的进项税额抵扣少,本文建议针对建筑劳务企业从国家层面给予优惠政策的支持,并且采用6%的低档增值税税率。
(3)应对施工设备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政策动态,尽可能的在改革实施时间后购买企业所需的大型机器设备。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租赁设备时,要充分考虑出租方的纳税人分类(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权衡利弊来确定最佳的租赁方案。
(4)应对进项税额太大的抵扣问题
房屋建筑物的价值高且使用年限长,建筑业“营改增”后,可以参考固定资产的折旧,对过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期抵扣,一方面也是会计公允性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又一方面也减少了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冲击。但同时也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发票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必须及时严格,做到有凭有据,有证可查,这无疑对我国税收的征管带来了难度。
2.应对发票认证、收集和整理问题的建议
及时汇总企业的销项及进项税额,加强发票的管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要求高、税收监管严格,而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量大、难度大、时间长,发票管理比较复杂。这就要求企业机构增设专门的税务岗位和人员,培养专业的发票管理人才,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控制。
3.应对合作问题的建议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集团及各参建应该积极开展增值税政策的学习与宣传,树立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意识和责任观;对联营合作方的选择要严格把关,尽可能的向对方获取增值税作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4.应对现金流问题的建议
增值税开票和纳税义务发生日以实际收到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日为准。
加强企业资金、现金流的管理,提高企业现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合理调配、调度企业资金,以防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抵扣问题引起的现金流断裂。
5.应对税率问题的建议
针对住建部和中国会计学会理论测算和实际测算的差异,本文建议建筑企业营业税转型改革分地区、分步进行,实行差别税率。不同的建筑业务类型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比如材料比重较大的施工企业采用11%的税率,建筑劳务企业适用6%的低档税率。
建筑行业营业税转型改革的实施既需要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又要求企业自身的转型发展。建筑行业“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政策层面上,我国需要重塑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完善税务管理机构改革,实现平稳改革。
三、结语
建筑企业在应对“营改增”时,应该积极面对,针对实际中可能会遇到的部分材料支出、建筑劳务支出和建筑动产租赁的抵扣问题;发票的收集、认证和整理问题;项目合作问题以及现金流等问题,建筑企业应该积极开展增值税政策的学习与宣传,寻找针对性措施,争取配套政策;使建筑业“营改增”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许美华.浅议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知识经济,2013
综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具(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本文暂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营改增核心政策可以归纳总结为如下两部分共计7条:
(一)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
4.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5.适用异地施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6.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7.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核心政策解析
(一)计税方法
第1条主要适用对象是广大劳务分包企业,由于劳务分包企业一方面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另一方面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政策直接规定劳务分包企业执行11%的建筑业税率,则会使劳务企业的税负过高,进而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一直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按此条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的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也就是我们行业所说的纯劳务分包或者扩大劳务分包,那么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考虑到价税分离致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第2条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是充满了辩证法的思想,用言简意赅的表述,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的难题。从建筑法规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工程承包方的高度关切。本条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政策有意无意的没有规定甲供比例的高低)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紧箍咒”。试想,发包方通过自行采购货物获得高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却大幅度降低,这就有力的约束了工程发包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发包方不仅包括建设单位,也包括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约定甲供时也要全面权衡。
第3条实际上是通过政策规定延长了建筑业企业的过渡期。从行业实际看,长期以来,建筑业企业一直实行营业税,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全面一刀切执行增值税政策,企业的遵从成本将高到难以承受。从增值税的原理看,销项税额计算的基础为销售额,而建筑业的销售额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场化,政府的计价依据调整和企业的投标报价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本条规定允许建筑工程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继续沿袭营业税的规定,即总分包差额,考虑到建筑业企业一定时期内收入主要来源于老项目以及价税分离等因素,这条政策使建筑业企业税负降低的同时,适应增值税一般计税体系的准备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1至3条规范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允许选用计税方法的三种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合同未约定清包工及甲供条款的,就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影响;措施
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剖析
(一)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化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二)建筑业“营改增”前后计税方法对比
1.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含税工程造价÷1+11%×11%
进项税=外购物资或劳务服务时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
2.“营改增”以前的原营业税计税方法
应交营业税=含税工程造价×3%
例如,某建筑企业在2016年度共确认1000万元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本期能够计算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为600万元,其他相关成本为200万元,在“营改增”没有开始之前,该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1000×3%=30万元。“营改增”试行之后,该公司2016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11%)×11%=99.10万元,进项税额:600/(1+17%)×17%=87.18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99.10-87.18=11.92万元。这样算下来,该建筑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业带来的有利之处
1.避免重复纳税,降低生产成本
“营改增”前,建筑业按照3%计算缴纳营业税,表面看起来税率很低,可营业税是按照全部收入计算的,企业外购的物资、劳务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因此,建筑业同时负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税负反而很高。
“营改增”后,建筑业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表面看起来税率很高,但是增值税却是按照产品价值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从而避免了过去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负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状况,消除了重复征税。
2.有利于建筑业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扩大生产规模
“营改增”后,建筑业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对于外购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必计入成本,而是可以抵扣,这无疑降低了建筑业的投资成本,加快了建筑业的资金流转速度,为建筑业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扩大生产规模带来了有利的条件。
3.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形成良好、有序的竞争场面
“营改增”前,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重复征税问题突出,而这种重复征税具有传导效应,造成整个产业链条的重复征税。实行“营改增”之后,统一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体制,使企业负担的税负更加公平合理,从而促进建筑市场形成良好、有序的竞争场面。
4.有利于建筑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转型升级。
如今,有些公司的经营方式并没有顺从建筑业整个行业的发展潮流,“以包代管”的弊端忽略了公司的运作能力,严重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更有甚者,“内部承包”、挂靠等行为使公司被隔离成单独存在的小个体,公司总部不能够掌控项目的资金、成本。毋庸置疑,“营改增”会对这些公司当前的管理模式带来巨大的撞击,促使企业的经营方式逐步转型。
(二)对建筑业带来的不利之处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实际税负很可能增加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外部劳务企业,因外部劳务企业大部分都是小型施工企业,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在一些工程项目较偏远的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的供应商多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的砂土、石料等原材料中,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进项税额无法扣除。
2.对建筑业的各项财务指标带来不良影响
基于建筑企业获取发票困难、成本又主要为人工和材料的特征,倘若采购材料无法取得17%的增值税票,人工成本又不能抵扣时,建筑企业的当期合同收入,是按照总收入扣除相应增值税后的金额,但是费用的确认只扣除了部分外购材料的增值税,这就明显使得企业的当期利润减少。
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资产入账的价值会比“营改增”之前有所下降,而且在负债总额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基础之上,很有可能会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上升,而固定资产净值持续下降,将会使企业的资产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
此外,建筑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带来的折扣,通常会使用多种渠道索取增值税发票,因而使现金流量加大。
三、建筑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抓紧学习培训,做好纳税筹划
要利用当前宝贵的时间,认真学习增值税法规、“营改增”试点方案,及与税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地开展有关增值税知识的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二)关注供应商的纳税人资格
在施工过程中,选择供应商时,建筑企业事先要考虑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再分析、评定谁的报价合理、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要把纳税筹划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例如:采购一批材料,甲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材料报价为11.70万元(含税);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材料报价为10.70万元(含税)。“营改增”以前,大家肯定会选择乙。但是“营改增”以后,一定要选择甲。因为,11.70万元的材料,其成本为10.00万元,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万元。
①在营业税下:
I.假如购买甲供应商材料,则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1.7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1.70
II.假如购买乙供应商材料,则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7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0.70
②在增值税下:
I.假如购买甲供应商材料,则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 1.70
II.假如购买乙供应商材料,则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7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0.70
四、结束语
“营改增”的实行对建筑业来说既有有利影响,又有不利影响,企业面对新要求、新机遇,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打好“营改增”这一场硬仗。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该从强化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建立增值税相应体系,加深税收统筹规划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吴锦锦.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财务审计,2016(6):55.
[2]邱静.“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影响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4,30(21):1-4.
关键词: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一 、近几年房地产现状分析及营改增风险分析
进入21世纪,房地产行业日益繁荣昌盛,特别是2004年到2010年保持较高的速度增长,占据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但当房地产逐渐成为暴力行业时,人们大力开发国家的土地,投资房产,房地产市场也染上了泡沫的影子。国家和政府的调控措施使之回归理性,刺激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步入2014年,楼市政策调整,二三线城市放宽限购政策,全国部分城市商品住宅价格随着国家的降息而连续下降,商品房待售面积增加,销售的困难度增加,这是与国家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的。根据房地产发展前景报告分析,房地产市场仍然有很大的增长空间,这必须依赖于国家的把控与支持,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在国家的长期发展看,随着城乡居民的一体化,国民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年轻人在城市安家乐业的比例增加,也会刺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上升。在这样的一个局面之下,国家于2016年5月1日起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降低税收,这样的情况到底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是怎样的呢?实施营改增之后,营改增之前的房地产建造完但还没销售结束,项目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票的抵扣,房屋的预售,相关合同的签订增加的税务也已经存在,无法抵扣或转嫁,这对于房地产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一旦处理不善,加上房地产项目过多,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大打折扣,还有破产的危机。
二、建筑业行业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业的企业数量庞大,却分散。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的的税额得到减轻,但是却极大地增加税务的筹划难度。多类且零散的建筑项目,施工材料来源广自然供应商也是复杂多样,这些问题就间接导致了建筑业无法及时收全相关票据。同时,在建筑行业中,零散民工的劳务费也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些问题也在考验着企业会计人员核算财务的精细度,且工作量加大,同时还要面临工作方式的转变,以应变营改增,这将是会计人员的巨大变革。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企业与建设企业在资金的处理上存在分歧,在营改增之后,这会造成建筑业的经常性支出,可能会造成资金链断裂,给企业带来危机。
三、房地产、建筑业由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的前后对比
房地产建筑业的成本复杂多样,有土地的购买成本,建筑材料的花费,劳动力的成本以及企业经营销售房产的支出等等。房地产市场在营业税时期,按营业收入的5%缴纳。房地产营业税是针对房地产企业出售和个人转让房地产过程中所征收的税。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在增值税时期,基本定位按增值收入的11%计算,承包、承租、挂靠基本精神相同,但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代,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实行预缴。在理论分析上,房地产从开发到销售,已经产生项目成本,如果不能进行进项抵扣,那么企业就得老实交足11个点,这也将大幅增加房地产的税负。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之后,增值率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即可以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才用3%的计税方式,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只是发生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范围小,建筑业的税额负担严峻。如今,增值税的的改革细则还没完全确定,但企业仍然需要做好预防的准备。企业如何应对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推高运营的成本,获得利润最高?
四、房地产、建筑业规避营改增带来的风险
天道酬勤。一个企业存亡的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善于经营,有一双洞察秋毫的眼,有居安思危的意识,应变危机的冷静机智。如今,营改增还没有完全落实到房地产行业中,相关的细则标准还没有出台,针对这些情况,企业只有从自身出发,调整项目的经营,变革企业内部的固有模式,提出新的想法、新的举措应对危机。其一,企业把握住营改增前后项目成本的不同这个关键点。营改增前的项目成本已经产生,很难再规避了,只有规范操作以降低损失,在营改增后要大力变革,踩准营改增的获利点,提高经济效益;其二,分析清楚企业为适应营改增的变革而改变什么。加强工作人员的规范化操作,必要时大力实行岗前的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使之清晰认识业务流程中注意的问题,熟悉发票的申领到认证的流程及作废情况的处理;改变企业固有的系统模式,制定出应对营改增的一系列措施,与大大小小的材料供应商签订新的条约;明确企业是否属于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的范围之类,以获得最大的经济的利益。房地产建筑企业时时关注国家的相关政策,熟悉营改增的法律法规,推测房地产、建筑政策的发展,才可以稳固企业的发展而后不断繁荣,更好的推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保持良好的房地产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实施营改增,绝对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在短期看来,会对房地产、建筑企业带来不小的冲击,但从长远的眼光来看,这的确降低企业的税收,提高利润,刺激房地产、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带动与地产企业相关的供应商的规范化,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也会大大提高,会计师的要求也提高,同时也会促进教育的发展。牵一发而动全身,房地产、建筑行业与人们的生存发展紧密相关,房地产、建筑行业的大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会提高,国家实力也会因此而增强。房地产建筑行业应对营增改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值税进项抵扣策略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目前,我国现行的税制制度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出现了一些税负不平衡现象。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等问题,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至此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第四十七章“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执行,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不可逆转地拉开了税制改革的序幕。 “营改增”是国务院关于结构性减税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之一,其根本目的是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这一税制改革,是否能达到结构性减税,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
现分析营业税纳税人与增值税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后应纳营业税与增值税税负变化差异——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法
假设“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营业收入为 ,“营改增”之前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税改前,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税改后,假设不因改征增值税而增减含税销售收入,设该企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那么该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令表示企业可实现进项税抵扣的第种外购商品(含货物和劳务)的价值, 表示企业不能实现进项税抵扣的成本和费用(含税价款),为第种外购商品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则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由此可得“营改增”后企业的狭义税负变动率(含税收入)为,而“营改增”前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营改增”后企业应交的所得税为 ,由此可得“营改增”后企业的广义税负变动率(含税收入)为,引入可抵扣进项平均税率,使得,设抵扣率,即可抵扣购进项目的价值/营业收入,则狭义税负变动率为,广义税负变动率为。当时,意味着两个税种的应纳税额相等,即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当实际抵扣率=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
当实际抵扣率>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时,< 0、< 0,“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下降一定幅度。
当实际抵扣率 0、> 0,“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上升一定幅度。
2“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现以建筑行业为研究视角,在税款征收环节销项与进项抵扣链不紧密的情况下,对“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影响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总体上看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有效降低人工成本支出,优化资产结构。但现行大多数建筑业企业在传统的管理方法和粗放的管理模式下,有许多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存在,从而导致成本抵扣项目较少,企业税负实际增加,税负的实际增加值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亏与市场竞争力。但如果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有效地利用增值税转型这一机遇,从完善内部体制、运营机制等方面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在管理上真正实现质的飞跃,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财税[2011]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于11%的增值税税率,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缴纳税率为3%的营业税。根据狭义税负变动率构造曲面方程I,根据广义税负变动率构造曲面方程II,利用Matlab软件中meshgrid、mesh、contour3函数分别绘制出方程I、II的三维曲面、等高线图形如下图所示:
图1方程I三维曲面图 图2方程II三维曲面图
图3方程I三维等高线图 图4方程II三维等高线图
再运用bwarea函数测算出曲面方程I中无差别平衡界面 平面上方曲面面积为0.1317275,而 平面下方曲面面积为0.0388725,上方曲面面积大于下方曲面面积。曲面方程II中无差别平衡界面 平面上方曲面面积为0.098795625,而 平面下方曲面面积为0.029154375,上方曲面面积仍然大于下方曲面面积,说明无论是从狭义的税负变化率分析还是从广义的税负变化率探究,建筑业税率经过“营改增”税制改革从3%增加到11%后,建筑企业在抵扣链不完整的情况下实施“营改增”导致税负增加的幅度比降低的幅度大。下面结合建筑业的实际情况从建筑劳务支出、施工设备支出、部分材料成本支出方面的抵扣问题等来具体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2.1建筑劳务支出(人工费)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人工费约占工程成本的20%~30%,现行建筑企业的普遍作法是将劳务分包给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6]函493号)的规定,建筑劳务企业应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的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总包方可按分包方提供的建安发票抵扣营业税。而实施“营改增”后,按增值税现行规定,人工费支出部分不存在进项抵扣,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因建筑劳务公司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是劳务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职工薪酬支出,这些支出按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属于不能进项抵扣的应纳增值税的增值额,因此无论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税率的高低,根据流转税的传导机制,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最终会转嫁到总承包企业成本中来。
2.2建筑施工设备支出抵扣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自行外购(含融资租赁)取得,而外购取得又分施工行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前购置和“营改增”之后所购;二是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取得。按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置的设备不允许进项抵扣,在“营改增”之后购置的设备才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据了解,现在建筑市场上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较规范的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设备租赁公司大多数已基本购置齐全正常工程施工所需设备(这是建筑施工行业资质核定管理条件之一),因此“营改增”后预计新购设备所占比重比较低,享受以进项抵扣增值税税收的优惠政策空间不大。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税率为17%,而原营业税税率为5%,从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成本构成来看,其主要成本项目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的折旧摊销费、修理维护保养费、专用施工设备操作维护人员的人工费、场地租赁或摊销额等,因此 “营改增”前后租赁公司税负的高低同样主要取决于他新购置的可以进项抵扣机械设备与原有的不能进项抵扣机械设备之间的比例以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人工费占全部成本比重的高低,如果租赁企业得不到足额进项抵扣,根据增值税税负的传导效应将使租赁企业增加的税负最终转移到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成本中来。
2.3部分材料成本支出无法或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问题
一方面外购商品砼支出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比较大,但其增值税可抵扣率一般为6%,比理论的17%少抵扣11%。另一方面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抵扣问题。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很多工程位于偏远地区,特别是砖瓦、石灰、砂石、土方等地材基本上是就地取材、个体供应,还有零星辅助材料种类多、金额小,装饰企业材料繁杂,大多由当地杂货店、个体户供应,所以在购买这些地材、辅助材料时大多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
2.4部分材料成本支出不能及时获得抵扣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当天。”而目前建筑业基本上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应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由于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普遍存在相互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三角债”现象,建设单位往往因支付能力不足、诚信缺失或对工程质量进度不满意等原因,导致工程款项的回收进度普遍滞后,造成建筑施工企业也经常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商的材料设备款、分包款,那么建筑施工企业也无法及时从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商中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但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必须缴,这一时差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税负的增加,给企业带来资金压力。另外,现行增值税政策强调: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最长不超过180天。建筑业工程建设周期比较长,对于接近竣工但尚未结算的项目,一旦实施“营改增”,就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此时因工程项目结算的拖延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期已过,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只能按11%的税率缴纳销项税额,难免会加重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3 建筑业将面临的税负问题可采取的应对策略
对上述因“营改增”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税负增加的局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其应对措施,寄希望建筑业能提前做好税收筹划,迎接挑战。
劳务用工方面。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尽可能地优化施工方案,通过引进先进设备和生产线,提高机械使用比例,减少作业人员,从而降低企业人工费支出,提高进项税额可抵扣项目比例,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同时还能提高企业的施工效率和机械化水平。
机械使用费方面。“营改增”后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由于公司只有在实行“营改增”后新添置的机械设备方可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各建筑施工企业如需购置机械设备,尽可能延后购置;如实在需要,可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方式来解决机械使用问题。但需考虑出租方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租设备是否按简易办法征税,通过分析不同出租方的利弊,来确定最佳的租赁方案。或者通过行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税务局总局反映,建议对“营改增”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可抵扣问题,可以按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作出相关抵扣规定来解决,而不是一律不得抵扣。
供应商选择方面。企业要完善内控管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要求市场经营部及法定监察部应对分包协议进行规范,在签订分包协议时在价格和税额之间进行比较,选择进价成本低廉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还是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更有利于减轻企业整体税负,来确定签订分包协议的供应商。
工程款催收、进项税额留抵方面。一方面由公司市场经营部和法务监察部对施工合同进行规范,在签订合同时对甲方作出约束,补充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税负增加的损失赔偿条款。同时,公司应协助项目负责人加大工程款的催收力度,合理调配资金,防止建筑企业资金链断裂,尽可能减少因应收账款回收滞后带来企业税负增加。另一方面,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如果通过认证并在次月纳税申报抵扣,申报后形成的留抵税额不受时间限制,将缓解因工程项目结算迟缓,造成开具销项税发票时,已无进项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问题。对于在“营改增”之前已经进入施工阶段的项目,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反应,建议对以前项目采取一定的过渡措施来降低税负。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充分了解、用足用活财政扶持政策,才能在税制改革中取得更快更好地发展。
收入源头方面。如同其他材料、人工费上涨因素一样,建筑企业市场经营部可以通过招投标时报价上浮一定比例来消化一部分增加的税负,这对建筑业来说机会是均等的,因此提高报价并不会使其完全处于不利的局面。
“营改增”政策培训方面。积极开展增值税政策的学习与宣传,通过会议、企业内部网站、专题讲座等多种渠道,组织企业各级财务人员、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提高员工对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时间的认识,树立在采购设备、材料,租赁设备、分包环节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针对项目过程控制、税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变革做出相应调整。尤其是财务人员要尽快熟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步骤和环节,加强发票管理,并对会计核算作相应的改变,以尽快适应“营改增”政策的实施。
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要把“营改增”视为企业发展的一个契机,通过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的管理控制水平,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才能有效应对市场挑战。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地不断推进,将有更多的行业和地区纳入试点,从制度层面上能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因此从长期发展看,建筑业增值税抵扣链能逐步趋于完整,那么建筑业在享受“营改增”政策实施带来税改利益的同时,也能拉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2011-11-16.
[2] 张璠.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应对措施[J].财会月刊,2013(1):71-72.
[3] 许美华.浅议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研究.
[4] 任高飞,陈瑶瑶.例解“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税负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3(2):85-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5-122-02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营改增”涵义
所谓“营改增”,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简称。1993年“分税制”改革伊始,由于我国政府财力有限,税务征管水平较低,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增值税和营业税是调节我国商品和劳务流通的两个最主要税种,其中,第二产业(工业)主要由增值税调节,第三产业(服务业)主要由营业税调节。相比而言,营业税税制简单,易于征管,但存在重复课税、阻碍分工合作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的长期实施延缓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步伐,为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北京等11省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己经取得了较为成功的转型和宝贵的经验。根据“十二五”规划的要求,2015年我国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的“营改增”,全面启动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完善增值税链条。近年来,随着“十二五”规划的逐步落实,建筑业“营改增”也全面启动。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从现有结果看,建筑业“营改增”将会完善现有税制体制、刺激投资、振兴经济,减少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最终实现国家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遇到许多问题。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带来的总体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运作方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财务人员、合同选择等几个方面。
在财务人员方面,由于从营业税改到增值税计税,导致记账方法不同,会计核算方式和税费缴纳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在财务管理上,财务报表的结构受到影响,另外独立核算增值税,增大了财务管理的难度;同时企业还得注重对财务人员安排进行新规定的理论学习和考试培训,设立独立的相关部门做好充分的相关准备。
在合同选择上,建筑业企业多是承包和分包结构,分包商的规模以及管理程度参差不齐,会计核算也不见得都齐全,这导致有的分包商可能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这导致了建筑业企业在进行分包商合同的选择上有了更多的余地,可以选择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商,可抵扣的税额可以用来人员管理、提高劳务待遇、改善工程质量等方面,合理地转嫁了税负,减轻企业负担,以此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同时,在采购方选择,是否主辅分离,是否业务外包等模式上,“营改增”的改变为建筑业企业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三)实施营改增对建筑业的重要意义
一是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在以往税收管理体制中,建筑业按照计价收入的3%计征营业税。作为工程成本中的各种原材料、购入的机械设备等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形成重复征税。“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此类进项税可以抵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业重复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成本。二是促进建筑业施工生产方式转型。现阶段我国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工费在建筑企业成本中所占比率相对较高,目前大部分人工成本无法抵扣进项税。而“营改增”实施后,购买机械设备缴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有助于促进建筑企业先进机械设备投入的动力,促进建筑业施工生产方式的转型。
二、建筑业在“营改增”后面临的挑战
(一)发票管理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营业税制下以单一的营业收入为计税基数,税率固定,建筑业企业往往不重视购进材料物资、设备的发票管理。长期以来,除了钢材的购进可以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建筑业企业的供应商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这些供应商难以开具合规的、可用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另一方面,建筑业的周期性问题也产生了物料供应、资金给付以及发票流转在时间上的不一致,建筑业企业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的时间滞后于真正的物料使用时间,难以在当期进行抵扣。此外,建筑施工企业的下游供应商因自身资质问题,常常不能开具合法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做到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合同签订者一致。即使在规范了合作供应商后,建筑施工企业获得能够大幅度抵扣11%销项税率下高额税负的进项税也存在着结构性障碍,即下游供应商适用税收政策及税率存在问题。因此,下游供应商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类别、开具时间也应纳入发票管理机制中。若不实施?m应增值税制下的发票管理机制,关注发票流转时间,与下游供应商明确规定发票相关事宜,建筑业企业在面临高额的销项税的同时只能拥有极不匹配的可抵扣进项税。
(二)建筑业下游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
增值税的优点在于其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但目前建筑业的许多下游企业,如房地产业还未实施“营改增”,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这些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再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包括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砂、石料、混凝土等,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纳税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这些建筑材料在建筑行业施工成本中所占比重很高,会严重影响行业的盈利水平,给建筑业“营改增”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会计核算难度增加
营业税的核算只涉及收入的多少,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计算应纳营业税,税基相对固定,税率恒定。但“营改增”后,进项业务与销项业务均涉及增值税核算,会计核算难度增加。首先,体现在税率的复杂性上,17%到3%不等的多档及多类别税率易造成企业的核算复杂化,若不进行分类核算,按照税法规定有可能从高征收,会增加企业税负。其次,抵扣核算涉及税务行为发生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效性、进项转出业务等一系列的复杂会计核算内容,对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会计核算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建筑企业解决“营改增”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主动接受“营改增”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重要的有创新性的一步,初衷便是给企业减轻税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企业应该考虑到初期改革会带来不适应,事先从思想上和行动方面做好准备工作。认真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配套实施细则,刻不容缓地开展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各种学习,首先得学好专业基础知识例如税务和财会,然后再对具体实际情况找相应的解决措施。思想上企业不能存在抵触或回避心理,应该积极去面对这种变化,及早准备。行动上,通过完善自身管理,日常经验规范化,加强内部控制,实行精细化管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减轻企业税负负担。这些都需要企业优化自身资产结构,在营改增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从提高企业机械化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力提高,从而提高获利能力,这也会增强建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竞争能力。“营改增”过渡时期,建筑业企业可能会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处理不好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所以企业应该行动起来,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把“营改增”看作是倒逼建筑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变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契机。
(二)完善专用发票的取得和管理机制
第一,加强增值税发票取得的管理。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应尽可能选择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完善供应商的选择机制,加强建筑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并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注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该在合同中要求供??方到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施工和设计业务分包尽量选用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确保进项税全额抵扣。尤其对砂石料等基础资料的采购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关。确保做到货、钱、票的三统一,否则会有增加增值税的风险。第二,完善合同消除抵扣“不确定性”。企业应在签订的各项合同中明确款项的到款时间“甲供材料”开具发票和结算流程可以变为委托方、建筑企业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供应商给建筑企业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建筑企业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委托方,尽力消除取得专用发票的“滞后”以及由业主取得的不确定性。第三,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一是建筑企业加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用机械技术代替人工老大降低对劳动力的依赖,从根本上减少人工成本;二是国家可以考虑减少对固定资产的抵扣限制,对“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年限由2年扩展到更长期限。
(三)全面梳理下游供应商
下游供应商的资质将对建筑业企业的税负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建筑业企业应对签订的内包合同做出更加详细的规范,明确指出施工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选择材料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同时,企业管理部门也应提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名单,引导项目施工部门从名单中的供应商订购建筑材料。企业的财务部门还应严格控制工程款的发放,合理安排进项税额的抵扣进度。
关键词 :建筑业 营改增 税制 改革 准备
建筑业的“营改增”税制政策执行早在2012年就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现如今,国家先后在运输、服务性行业、电信行业等试点实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势必也会逐步倒逼建筑业贯彻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故而在此严峻形势背景下,建筑业必须要有实行“营改增”政策的觉悟,做好该税制政策实行前的准备工作。唯有如此,建筑业才能客观认清现状,积极迎接挑战,发挥“营改增”政策执行的优势,并尽可能规避对建筑业发展的不利、负面影响。
一、建筑业在“营改增”形势下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抵扣问题
1、材料支出抵扣问题
建筑业之所以未能在“营改增”税制政策执行初期就纳入试点运行中来,主要和当前建筑行业的发展、经营模式不配套有关。由于建筑行业结构复杂、系统多元化,诸如联营或者发包转分包等合作模式比比皆是,所以房产工程项目一般分布相对较散,从而导致工程作业原材料采购多而杂,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相对困难,导致实际进项税额抵扣一波三折。如此一来,基于这样的“营改增”形势下,企业可能增加“税负”。
2、建筑动产租赁业的抵扣问题
行业内工程开工所用的大型机具或重型机械设备主要由企业自行承担购入或者以租赁形式获得。在现行国家2013[37]号文件中曾明确规定指出: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的租赁水率为17%。不过,原有的营业税却仅占5%。因此,这对租赁业而言也可以称得上一项重要挑战。对建筑业而言,其机械设施租赁、周转材料租赁等也同样属于租赁业的经营业务范畴中。故此,依据当前形势来看,租赁业很难得到足额增值税进项抵扣,所以这部分税负承接而来的风险必然要由建筑业来转嫁与分担,导致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问题产生。
(二)发票的整理、认证、收集问题
依据目前现行税制规范内容所强调的进项税额认证问题,我们可知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在180天内完成。而建筑业的产业链条中劳动输出行业所占产业经营模式中比例较大,和传统生产制造行业发展经营模式有着显著差异,特别是工程建设多、分布广而杂、材料购入多等,所以在180天内进行发票整理、认证等工作执行难度较大。
(三)现金流问题
由于建筑行业项目周期长,年内各月度收支不可能完全配比。为按实际情况方便计价,目前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缴营业税的方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由于存在质保期等情况,验工计价也会直接扣除质保金后确认价格。现实中,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后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这种种因素会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极大不同步。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程度,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二、建筑业在“营改增”形势下的前提准备工作探讨
(一)建设地方税体系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实行下,地方政府以往的营业税主体税种的财政支出平衡性问题即将打破,即地方政府要面临主体税种缺失的过渡难题,势必会一定程度动摇其收支基础的平衡性,故而强化地方税制体系建设已然势在必行。
同时,建筑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营改增”涉及面广,影响比较大。因此,对于统筹我国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本文建议建筑业“营改增”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扩大的模式,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地区差异,合理把握改革进程,分批分期有序推进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改革,最好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负面影响。
(二)尽快熟知并掌握增值税体系知识
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运行前,建筑企业要通过各种有力、有益的再教育方式来学习“营改增”税制体系知识,特别是各阶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采购人员等,都必须要深刻熟知并掌握税法及“营改增”相关体系知识。同时,要做好必要的财务统筹部署工作,以便在政策试点运行到来之际,能够提前通过充分准备来应对多变的诸多问题,包括加强和建设业主单位间的沟通、协商等,以便于竣工未能决算的办理程序尽早及时办理。
(三)材料支出的抵扣问题
针对“甲方供应材料”的抵扣问题,笔者建议甲方或集团企业应加强和供应商之间的协作与洽谈,但缔约合同条款应有各参与方完成共同签订,以利于各参与方的增值税进项税可同步予以抵扣。此外,还需必要做好企业内控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工作,从制度编制与敲定,再到制度在各级部门人员中的贯彻执行,以强化公司内部的内控执行贯彻水平,便于增值税进项税票顺利取得,实现查缺补漏。
(四)发票认证、收集和整理问题
对企业进销项和相应进项税额要定期予以及时汇总,并强化各类票据管理。在营变增后,税项缴纳监督更为规范与严格,但建筑企业间的发票量却还是居高不下,所以关于票据的审核、收集、认证等处理流程相对繁琐,周期较长。因此,建筑企业要认清形势,设立专属税务管理岗,切勿一人多岗,并要积极纳入税务管理型人才,以做好准备工作,强化发票管理。
(五)现金流问题
关于增值税开票及履行纳入职责的确认应以收到业主单位支付工程款之日作为基准。要加大对资金流问题的管理,以强化资金周转效率,尽可能使提高应收账项的处理速度,并根据决策、战略要求等合计调度资金,避免“营改增”实行后资金面断层。
结语:
在国家深入推进“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形势背景下,先后实行该税制政策的运输业、服务业、电信业等势必会倒逼建筑业。建筑业为化解这项政策执行的行业压力,应积极迎接挑战,做好必要的“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运行前的准备工作,以促进建筑业更为有序、稳定的顺利进行,降低“营改增”的负面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陈兵华.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财会研究.2014(04).
长期以来我国的财税体制就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营业税是能够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对营业额的计征,相比较增值税来讲营业税的税源管理和税务稽征,以及会计核算就较为的简便。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开始在全国的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增增值税,逐步制定一套完整的试点改革方案,决定在2012年1月份在全国的范围内开始全面的正式启动,特别是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的税制改革比较明显,逐渐的扩大到全国的范围,随后将在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同步的实现改革试点。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营业税方面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传统的科目设置来看,传统营业税的科目在设置上较为简单,核算的过程仅仅是包含计提和缴纳两项,“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的会计科目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科目的设置上也是有较大的变化,如新增了“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三个科目,特别还在核算环节、产品材料的分配上、逐渐的加大科目的设置,科目逐渐的增多,会产生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增值税方面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业缴纳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上新设了“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科目。增值税的计算上,当对进度款进行结算时,应该根据实际的收入或者应该收到价款同时的借方表示,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贷方的科目应该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在合同的收入确认上应该记录的会计分录是借方可以登记有关主营的成本项,核算工程施工的毛利,但是在贷方表示的科目就有主营的有关收入项目,最后结转时转出未交增值税时,要注意应交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两者的内容,对其的差额进行及时的记录。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建筑业在财务上受到营改增政策的改变较大,特别是对财务指标的影响最大,例如假设某施工企业的年收入是1000万元,当期可能会发生的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其成本限定为600万元,其他成本300万元,如果不考虑税金和附加,及设定所得税率为25%。就其改革前的应交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应该交纳的所得税为(1000-600-300-30)*25%=17.5万元。应该缴纳的应交税款为30+17.5=47.5万元,而在新实施了营改增后,应该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除以1.11乘以11%等于99.09万元,计算应该可抵扣增值税等于600除以1.17乘以17%等于87.18万元,所以缴纳的所得税应该是22.02万元,应该缴纳的税款是等于33.96万元。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营改增环境下,改变后的企业整体税负有所下降。
又如假定施工企业的年收入是1000万元,发生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成本为300万元,其他可能的成本是600万元,设定的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税金及附加,所以在未改前的应交营业税等于1000乘以3%等于30万元,所得税是等于17.5万元,应交税款等于47.5万元。改革后应交增值税是99.09万元,可抵扣增值税等于43.59万元,缴纳所得税等于11.12万元,最终总应交税款等于66.62万元。以上数据不难看出企业总应交税款大于改革前,税负的高低完全的依附于进项税额的扣除,因此,合理的进项税抵扣,抵扣的金额达到什么程度,甚至是达到一定的程度,企业的税负才能有所下降,这是关键的重点问题。以上数据对企业的利润总额的影响也较为显著,特别是增值税下,进项税额的抵扣都会影响到利润总额的变化。
四、建筑行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完善税收筹划,减少纳税负担
特别是对建筑企业的税率来讲,可以采取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利率的方法。还可以申请国家财政资金扶持,增设专项动用资金,设立税率优惠政策,实行税收返还,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逐渐的降低税负,建筑企业要合理避税,可以转嫁税负,确定好纳税时间,编制出筹划方案。
(二)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上先定性,后定量分析,特别要加强对发票内容的细致研究,防范一些供应商趁机偷漏税的现象,务必细心防范风险。财务部门还要及时的与企业采购和管理部门密切的配合,时刻关注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及最新的变化,检查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加强合同管理,所签订的合同要符合税务、工商部门的要求,选择规范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进行合作,才能防范可能带来的损失。
(三)提质增效,扩大利润
建筑企业要将非核心的业务实施外包的形式,最好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外包,可以将进项税进行抵扣。做好培训工作,调整报价,提高素质人才队伍,建立网络平台。最后,企业要更新设备,改造技术,提高竞争力,实行信息化管理,才能逐渐的帮助建筑施工企业扩大利润,实现长远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影响;应对
营改增是我国从结构性降低企业税负、解决重复征税这样一个目的处罚而设置的一种新的税收体系,尽管目前因为建筑行业营改增工作复杂性,营改增尚未在建筑业全面实施,但是建筑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个分支,在此行业全面推进营改增只是时间层面的问题。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营改增是福是祸,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不同,预期结论也是大相径庭,不过从目前建筑业企业的整体情况来看,财务管理距离营改增的要求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可能意味着营改增之后,建筑业企业的税后会出现不降反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之下,建筑业企业需要进行营改增带来的财务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并根据影响结果来进行经营模式调整,力求实现企鹅也整体税负的下降。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概述
1.建筑行业企业“营改增”内容。《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建筑业应该整的具体内容,即 建筑业企业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算方法,即按照11%的增值税率来计征增值税,原来3%的营业税率将不再适用,其计算方法为应缴纳增值税等于不含税营业收入乘以11%,然后减去抵扣的进行税额。从上述建筑业营改增办法来看,营改增之后,建筑业企业纳税范围、纳税地点、税率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给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新的要求以及冲击。
2.建筑行业企业“营改增”意义。建筑行业企业营改增尽管短期来看,可能会有较大的冲击,甚至出现短时间内,企业税负一定程度的上升,但是长远来看,其对于整个产业以及行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主要体现在可以解决企业重复纳税问题,通过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充分实现税收公平。同时营改增利于整个产业链条之间融合以及制约,营改增之后建筑业链条上任何一家企业少缴税,就会导致另外一家企业的多缴税,整个产业链条上的企业都会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相互制约以及监督,有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建筑业营改增还有助于行业企业经营实力增强、行业技术进步以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等等。
二、“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对于建筑行业企业财务管理将会带来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集中在企业纳税、企业成本以及企业利润等三个方面,具体阐述如下。
1.对于企业纳税的影响。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最大的影响还在于纳税方面,这也是营改增核心问题,简单从税率上来看,营改增之后企业税率有了明显的提升,从原来的3%的营业税率变成了11%的增值税率,但是因为允许进行税抵扣,建筑业企业纳税成本是增是减关键取决于进项税抵扣多少,如果进项税抵扣较少,则意味着企业纳税增加,反之则会减少。根据测算,只要建筑业企业成本中超过61%的材料成本都可以取得进项税,则营改增之后税负就会低于营改增之前的3%,否则就会导致税负增加。鉴于目前建筑业企业的供应商小而分散,很多也不具有增值税纳税资格,因此短期内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2.对于企业成本的影响。营改增对于企业成本会有一定的影响,除了上文分析的纳税成本之外,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因为建筑业企业要求供应商要提供增值税发票,这无疑会增加供应商的成本,如果供应商可将这些成本化解,做到原材料供应价格的不变,则有助于建筑业企业成本下降,反之则意味着企业的成本上升。
3.对于企业利润的影响。营改增之后对于企业利润水平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企业来说,利润等于收入减去各种成本,因此收入、成本等变化将会直接带来利润的变化。由于增值税可以抵扣,因此在建筑业企业会计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带来了企业成本的下降,这对于企业来说,会一定程度上增加毛利润。而营改增对于企业营收来说,往往会有一定的变化,增值税为价外税,收入确认一般要扣除增值税,因此收入会有一定下降,这意味着收入下降多少与进项税抵扣多少之间的差额会影响到利润。
三、“营改增”背景之下建筑行业企业财务管理策略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企业来说,所带来影响并全部是利好,对于企业俩说如果应对不当然而会加大企业纳税成本。因此针对营改增所带来的财务影响,需要建筑业企业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应对营改增,从而实现企业税负的有效降低。
1.加强纳税筹划。建筑行业企业需要在纳税筹划方面不断努力,通过纳税筹划来适应营改增的需要,减少营改增给企业财务管理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纳税筹划方面,建筑业企业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在明确营改增税制下,企业成本、收入、税负变化的基础之上,明确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里进行纳税筹划,注意增值税抵扣、注意资产折旧的合理估算,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税负。
2.注重发票管理。做好发票管理工作是“营改增”背景之下建筑行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发票管理的重点就是增值税发票管理。企业在各种原材料采购中需要索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加强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及时进行增值税抵扣,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数额。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需要建筑业企业尽量完善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理清纳税项目,从而为营改增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条件与保障。
3.完善成本管理。对于建筑业来说需要加强成本管理,营改增之后,企业成本管理压力更大,因此建筑业企业需要给予成本管理工作开展更多的重视,在成本管理方面树立正确的理念,引入效度更高的成本控制方法,完善企业成本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尽量减少各种费用支出,实现企业成本的持续下降。举例而言,在原材料采购方面,需要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前提下,进行货比三家,降低原材料的采购价格。
4.注重人员培训。建筑业企业在应对营改增所带来的财务管理影响方面,需要注意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营改增意味着纳税体系巨大改变,要求账务处理、收入确认等方面都需要做到改变,这客观上要求财务管理人员要对于营改增有一个深入的认识,这是做好营改增工作的基础。建筑业企业需要未雨绸缪,抽调财务管理骨干去参加营改增方面的相关培训,掌握好应对营改增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的方法以及技能,进而顺利实现企业纳税向营改增的顺利变化。
建筑业营改增已经是蓄势待发,提上日程,建筑业企业要充分意识到这一趋势,并积极做好准备。营改增对于建筑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虽然短期来看,建筑业企业受到的冲击会比较大,但是只要在纳税筹划、发票管理、成本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就能够有效的应对营改增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李兰,肖双琼.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J].商业研究,201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