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09:03: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监理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委托人 监理人 义务 权利
一、订立监理合同的必要性:
在事前就双方在合同中的一切事项加以明确,通过签订合同,使双方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一方和对方在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包括实施服务的具体内容、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工作需要的条件等等,便于做好工作。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地保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指:1、合同必须全面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于承诺合同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规定的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行为;2、合同已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之后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是违约行为;3、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都应以合同的条款、约定为依据;4、国家强制力是履行合同的保障,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就要支付违约赔偿费,或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因此,用书面的形式来明确工程服务的合同,最终是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共同的利益服务的。
二、监理合同的订立:
(一)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
从工程建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设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及信息、合同两项管理。
施工阶段监理可包括:
(1)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
(2)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
(3)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等。通常施工监理合同中“监理工作范围”条款,一般应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所涵盖的范围相一致。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监理人执行监理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例如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实现监理工作目标相应的监理措施,从而保证监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二)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订立监理合同时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结算酬金。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双方必须商定监理期限,标明何时开始,何时完成。合同中注明的监理工作开始实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据工程情况估算的时间,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根据这个时间估算的。如果委托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围或内容,导致需要延长合同期限,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须明确:首期支付多少,是每月等额支付还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支付货币的币种等。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的外部条件。
(2) 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监理项目部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等应由业主免费提供。
(3)为了不耽搁合同履行,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2、委托人权利:
2.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1)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
(2)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
(3)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
2.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2.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1)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监理人的义务:
(1)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设计以及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5)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有建议权。
(6)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三、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告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合同管理是铁路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失路合同管理具有自身的特点:
(l)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一般说来肤路建设工程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项目它涉及到铁路路基、桥涵、轨道、隧道建设等等各种问题,铁路标段招标额一般高于25亿元,如北京动车段工程总投资为74亿元。可见相对于其他合同而言肤路建设合同的标的金额较大。
(2)合同设计内容较多。相对于其他合同而言肤路建设合同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而且比较详细。以2011年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汤阴东至日照南段的铁路建设合同为例工程总承包单位(甲方)是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涝务分包单位(乙方)是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叫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涉及到工程概况、合同文件适用标准和法律、施工图纸、施工前期工作、甲方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工程总金额、付款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质量检查与验收、安全施工、现场管理、违约、争议、附加条款等等注羊细的规定了工程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
(3)合同履行时间较长。铁路的工程量决定了铁路工程合同的工期比较长很多铁路工程管理合同的工期都在三年以上,比如北京动车段工程合同工期就是三年,这里的工期一般是包含节假日及不可抗力的胆对于雨雪天气等不可抗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不可抗力如果影响工期正常进行应当顺延工期。
2如何加强铁路监理的合同管理?
2.1事前控制—做好合同签叮前的准备工作
合同签订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根据铁路工程施工路段的具体J清况沛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选择最适合的发包方式以及结算和验收方式。如被誉为“天路”的青藏铁路是世界海拔最高、线路最长的高原铁路启东起青海西宁市南至拉萨市,全长1956公里,青藏铁路的很多线路施工地点是高海拔地区和无人区,需要克服多年的冻土、缺氧、生态、天气等难题,仅靠一两个施工单位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为此清藏铁路的参建单位有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几个单位他们共同商讨青藏铁路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2.2事中控制—签叮书面合同
做好合同管理与检查工作铁路监理的合同管理应从兑现合同承诺,自觉履行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监督施工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在合同的约束下实现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目标的要求。为了确保铁路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施工企业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尽量采用书面合同。从施工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防止纠纷。合同一经签订,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捉使合同管理正规化和规范化撇好合同风险工作分析尽可能的避免合同纠纷。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一定要确保铁路施工单位人员的稳定尤其是技术性人才。关键岗位确保由专业性正是人员担任,监理单位定期报告人员流动情况,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同时,还要成立专门的独立于合同双方的第三方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状况要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的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证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等。
2.3事后控制—做好合同总结
处理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完毕,一定要及时总结和评估。对合同制定执行中的好的管理经验要总结推广对合同制定执行中的不好的管理问题要加以修正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问题。合同管理的评估与总结工作是合同管理的最后阶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河以为下一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提供实战经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要尽量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加果不能和解就要申请仲裁甚至提讼。要申请仲裁解决纠纷必须在合同中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就仲裁解决纠纷达成了一致否则便不能进行仲裁。如果提讼就要尽可能的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3结束语
监理单位: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_________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为:_________
2、合同总价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设计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安装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合计监理费_________元。
3、责任期限:从基本设计(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开始计算起,至_________装置通过_________小时运行后6个月。
4、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基础),协商解决。
(1)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5、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7、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产权内的财产、土地、房屋、设施对外转让、出租、变卖。乙方临建拆除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包含在质量保证金之中),施工队伍人员完全撤离电厂并将各种房屋,土地归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8、乙方拉运材料,设备离开_________时,应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节余部分应完全归还甲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施工所建的各种生活,生产临建拆除后,必要时乙方应恢复原来的功能和原貌。
10、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正本要求每页小签),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关键词:高速公路;监理合同;合同管理;对策
目前我国采取建设高速公路都是合同管理方式,因此监理合同管理工作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监理合同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同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建立的项目管理,主要是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减短工程工期、降低工程成本以及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性。但是我国工程管理起步较晚,相关制度规则不够严谨,监理工作附带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
1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1.1合同管理能使监理工作动态化
通过对公路建设进行合同监理管理,可以有效了解工程施工进度、施工细节及施工实际需求,更加方便管理人员采用动态管理方式进行工程监理。如此可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以及完善优化管理措施。
1.2合同管理能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性
公路的建设,安全是最重要最严格的要求,公路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公民就无法正常进行交通生活。为了给广大同胞提高安全可靠的道路,必须要对公路建设进行安全监理,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降低安全隐患。所以公路建设中合同管理不仅能够保证公路质量问题,还能保证全体公民享受正常稳定的交通便利,对公路安全管理有重大意义。
1.3合同管理能够降低工程管理成本
公路建设过程中可发生的情况太多且复杂,实施公路合同管理可以对材料的采购进行科学统一管理,以降低材料成本,减少材料浪费。而且合同管理还可以降低投资方对管理成本的投入,在建设过程中通过管理系统减少很多无用管理环节,从而减少人员资金投入,达到降低管理成本的目的。
2国内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现状
2.1建设单位现状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监理缺乏认识,由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不了解,且一般对监理单位不信任,往往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将监理单位视为己方下属单位,经常性下达指令,由此无法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而且还存在建设单位干扰监理单位工作的现象,监理单位有权限检查材料的合格与否,同时拥有更改材料的职责,但是工程款却由建设单位支付,部分建设单位存在拖欠行为从而影响材料的更换,导致监理工作无法及时顺利开展。
2.2监理单位现状
监理单位整体的科学素质并不能达到标准。主要是由于体制存在缺陷,监理工作人员的任职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同时该部门人员流动性较强,新入职员工并无合格的专业素养。其次监理单位的自身管理制度也未完善,监理工作存在混乱现象,监理效率十分低下。还存在监理采用挂靠方式来竞争招标资格等恶劣现象,监理人员素质无法达到招标条件等不合理现状。
2.3施工单位现状
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存在负责建设单位将部分施工环节交由技术薄弱的小型施工建设单位进行建设。这样工程的部分环节质量问题得不到保证,具体工程施工可能出现违规行为,而且小型施工单位并不具备完善的项目管理能力,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工程突发事件,从而使工程建设问题得不到解决。
3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3.1优化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在公路工程中,由于关系到的合同比较繁多且复杂,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要充分把握合同文件的相应管理要求,并充分理解公路工程的各类合同中规定的不同条款的具体含义,从而不断的提高公路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并提高解决合同管理问题的能力。要不断的优化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人员采用书面形式去记录确认公路工程合同中的附属条例,并通过补充合同的形式去进行再次确认,从而保障工程项目的各方合法权益。
3.2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对于公路工程施工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保障工程顺利施工的关键因素。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不仅会影响公路工程的施工进度,还会延长公路工程的施工周期,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对人们的交通出行也带来了众多不便之处。因此要不断的优化和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公路施工监理的合同计量变更管理方式,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1]通过改变此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的预估到公路在后期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隐患,从而通过风险的预估、预防和控制去对公路工程进行更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从根源上避免发生事故。
3.3完善工程监理规范制度
完善的监理制度能够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全方面的规范和约束,能够将监理工作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三个方面去完善工程监理制度:(1)优化完善规章制度,对于没有开工报告审批的工程禁止开工,对于不符合质量检验标准的设备和材料坚决不允许使用,对于没有经过批准的工艺技术不能实施,没有自检的文件和资料不能签署,对于没有经过验收的工程项目禁止后续的施工行为。(2)要进行明确的分工,为保证施工效果,要认真管控材料的质量以及工序的质量,对于设计变更要做到规范科学。(3)重视跟踪管理工作,对于各项专业的抽检数据,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并通过组织相关质量分析研讨会等方式去及时的发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提出解决措施,对于施工作业和监理工作要通过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的形式进行量化考核,并采用激励机制去表扬和鼓励先进团队,对于不负责任,出现问题的队伍进行批评和惩罚,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
监理人: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各执___份。
发包人: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委托人:_____(签章)委托人: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传真: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 投 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间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滞纳金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电力工程;监理合同;风险对策
1引言
所谓风险,指的是一种可能会发生的危险,或者说是潜在的危险。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故而风险损失的出现也同样具备不确定性。人们一般使用风险来衡量某一决策实施后可能会导致的伤害或损失。所谓风险因子,指的是导致风险事件发生的因素,同时也包括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导致风险损失加大的条件。风险因素越多,那么发生风险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风险损失也就越严重。在研究风险构成要素后可以发现,风险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风险的负面性以及风险的不确定性两种。①风险一旦出现必然会导致各种不良后果。②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可能性也是不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于风险的预测水平和防范能力往往都会得到显著的提升,而风险事件导致的损失也各不相同。当人们消除原有存在的风险因素后,可能又会出现新的风险因素。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监理合同风险,归根结底就是由于在制定监理合同时由于合同制定者的判断失误或者工作不力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电力工程建设因监理合同风险而导致的损失出现,因此所导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针对那些可能出现的安全建立风险,首先要做的就是准确识别风险类别,同时对电力工程监理合同安全建立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防范,最终确保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
2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重要性
如果根据资源消耗类型来划分,电力工程可以分为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以及核电等等,这也就使得电力工程安全监理工程程序变得尤为复杂。电力工程施工的主要特点包括工期较长、规模大、工序繁杂等等,而且各施工程序可能还需要交叉进行。鉴于电力工程施工条件相对恶劣,而且施工环境也比较特殊,故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工作难度也是非常大的。在开展电力工程建设前,必须要做好监理合同签订工作,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①想要确保电力工程能够顺利施工下去,必须要有效开展电力工程安全建设建立工作,由此可见安全监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意义。②监理工作还是电力工程建设不可或缺的效益保障,如果没有做好监理工作,那么电力工程也就很难正常建设下去。故此,必须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开展电力工程建设工作,这样才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这同时也是电力工程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由此可知,电力工程建设中监理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3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风险主要来源
根据研究可知,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风险主要来源于两点,即法律溯源和双重性。
3.1法律溯源
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角度来理解电力工程监理合同的签订可知,该种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即通过意思表示为要素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换句话说,也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可知,民事活动的五大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地位平等;当事人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原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不允许被侵犯;要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要尊重社会公序良俗。而作为民法特别法和《民法通则》下位法的《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也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定义、适用范围、签订、履行、终止、违约等多方面的内容。合同内容中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往往都是相对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就是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因此当其中一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约定或者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去执行时,那么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约条文来使其承担必要的民事法律责任。合同义务是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而合同违约责任则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1]。
3.2双重性
不管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里都明确规定在制定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产生的民事行为都必须要满足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合同形式、内容等要素都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绝对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同时也不能损害其他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如此一来,就相当于合同中增加了隐形的社会责任义务,如果违背了这些社会义务,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前,发包人要通过书面形式来制定委托监理合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来明确发包人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还要按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源头明确监理合同义务双重性,其中包括监理合同制定阶段没有通过书面形式、违反招标法来进行工程监理发包,这种的监理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当监理在现场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也要及时停止施工,同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如果发生了重大人员伤亡事故,那么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严重的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追责[2]。总的来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风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两层:①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具体义务;②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享受权利时不能做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事情。
4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风险预防对策
4.1审查签约当事人资格和资信能力
要预防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风险,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审查好签约当事人的资格和资信能力。要让双方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了解对方经营范围和资信状况。一旦发现对方资信状况存在问题或者经营范围不足,那么就要中止签约。与此同时,当事人还要审查对方的资格,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签约资主体资格。
4.2共同起草合同
在大多数情况下,监理合同的起草方都是更加有利的,有些心术不正的起草方甚至还会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阱,从而给合作对象带来不必要的困境。针对于此,在起草合同时必须要合同签订双方共同起草合同。在起草合同时,要字字斟酌,严禁使用一些意义不明或者含糊不清的词语。与此同时,还要切实注意合同是否存在重复条款以及合同前后是否存在矛盾,从而避免被对方钻空子。
4.3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监理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风险,故此在制定合同时还需要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只有明确了责任和义务后,合同双方才可以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进行执行,从而避免因操作不利而导致对方出现的损失。与此同时,监理合同的条款也需要对等。要切实遵循公平原则来明确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义务,这也是合同公平原则的需求[3]。
4.4要明确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
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不能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而应写具体的名称。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对方不同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外,在制定合同时,为了提高监理合同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还要积极求助专业法律人员来进行协助,从而提高合同质量,避免合同风险出现。
5结束语
总的来说,笔者在本次研究中重点探讨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风险和预防对策方面的内容。通过文章研究可知,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于整个工程的安全与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故而降低监理合同风险是极为必要的。针对于此,笔者提出了几条针对性解决对策,希望可以为我国电力工程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张诚忠.电力工程安全监理的风险识别与防范[J].中国科技信息,2012(22).
[2]何秀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探析[J].科技传播,2010(18).
工程监理聘用合同范本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监理聘用合同范本3篇
工程监理聘用合同范本一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乙方工作岗位及职责:
1、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乙方负责甲方郭店供电所宿办楼建设工程质量监理。
2、熟悉工程条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控制施工进度、保证质量要求。
3、严格执行现场监督旁站规定,按规范检查和签认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要求承包人纠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
4、监督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包括取样、试件制备、各种标准试验和检验试验。对任何有怀疑的试验结果,应进行证实试验,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项试验记录、报告并分类归档。
5、按期现场核实和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
6、做好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
7、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
8、合同期间,对自己人身、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工作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四条、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遣。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监理聘用合同范本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民族: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指标每月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公司聘用合同范本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并
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________________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2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办扣缴。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程监理聘用合同范本三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
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条定义与解释,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全部文件,即: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附件B、附件C以及其它补充文件或附件。
二、协议书由系列文件组成,其中的其它文件和其它附件是指签约双方一致同意增加列入监理合同的文件或附件,签约时必须在协议书中具体写明。
协议书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如果出现矛盾,按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2.3条的规定,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而与该文件在协议书中的排列顺序无关。
三、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6.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C中,约定业主问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期限和方式;
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期限和种类。
四、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在监理会同专用条件第5.2条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有关期限。
五、双方签约时确定的协议书终止日期,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变化,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此日期进行调整。
六、签约双方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协议书副本份数,也可约定协议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两者出现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1.6
第三方应主要理解为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实体或个人,即承包人。
1.1.7如果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时的职责和权力,此时监理合同应包括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的全部文件。
2.2.1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的正常的监理服务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明确规定其监理服务形式、范围与内容。
2.2.2改变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监理服务形式,或超出其范围,或增加其内容,双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监理单位履行或提供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附加的监理服务,是监理单位的义务,监理单位不得因其属于附加而加以拒绝。
2.3.1
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是我国公路行业推行监理制度以来总结的监理工作原则;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提供监理服务,体现了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服务属于技术服务的范畴,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各类适合的或监理合同中指定使用的专业技术规定;鉴于国内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监理行业工作准则,因此提出按照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履行监理服务,并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五条中将国家、交通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监理法规列为监理服务的依据;国内各地或不同项目对监理单位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差异较大,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四条中应对此详细规定并加以适当说明。
2.3.2
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指: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文件,以及针对孩合同文件与监理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而编制的补充文件,必须列入监理合同协议书中的第二条并同时列入监理合同附件A中的第五条。
2.4.1主要监理人员一般是指专业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其资质材料应包括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简历以及一般情况并附上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工作培训证书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的影印件。
2.4.2监理单位指定的授权代表一般应是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负责人。
2.5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一般是由业主提供且产权归业主;但也有由承包人提供或要求监理单位自备的情况,此时必须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写明修正条文。
3.2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的与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其内容与数量,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监理合同附件B第一条中约定。
3.4业主指定的授权代表,一般应是在项目所在地负责监理工作的人员。
3.5习惯做法是通过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向第三方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和权力;特别要注意的是,关于监理单位职权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也必须列入工程承包合同。
3.7如果业主已在监理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将监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的费用列入监理费用报价中,则此项监理服务应作为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
4.1
4.2
4.3
4.4以上各条款均属于签订经济合同要素之一的罚则。鉴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签约双方必须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赔偿办法和有关事宜。
4.5合同的任何一方原本必须向另一方就履行监理合同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但考虑到目前国内社会主义币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和外界干扰因素较多这一具体情况,本条使用的限制程度用词为应和可。
46台同双方均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办理各类保检事宜,以降低履行监理合同时用能发生的风险否则后果自负。
5本条目规定了监理合同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中止、转让和分包的条件,其中重点是变更、暂停与中止监理合同的条款。
变更监理合同具有一个前提并分为两类。第5.4.1条规定:必须在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变更监理合同;第5.4.2条规定:业主要求改变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形式、范围与内容时,此类变更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
第5.4.3条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致使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时,此类变更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
暂停监理合同分为两种类型。第5.5.1条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监理单位不得不暂停监理服务时,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第5.5.2条规定:业主要求监理单位暂停监理服务时,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构监理单位的附加服务。暂停监理服务很有可能导致中止监理合同,第5.5.4条规定:上述暂停监理服务如已超过6个月时,监理单位有权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相应程序,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
中止监理合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第5.5.1.2条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监理单位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第5.5.3条规定:当监理单位严重违约(例如监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时,业主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第5.5.4条规定:
当业主严重违约(例如监理合同协议书第三条)时,监理单垃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
第5.3.5条规定:监理合同的中止不等同于合同失效,不得损害签约双方根据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正常情况下,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原则上也不允许分包。
6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基本上可划分为二类,其一是根据监理合同附件A确定的正常服务费用;其二是根据补充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费用。业主计算监理服务费用的方法和范围,向监理单位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均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明确规定。
7.1虽然业主与监理单位分别是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并且在履行监理服务期间有可能出现上下级关系,但究其根本而言,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都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开展工作,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享有特权而歧视另一方。
7.2考虑公极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对中外合资或外方贷款项目的适用性,因此要求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指明,监理会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在通用条件第6.3条中,要求在专用条件中规定,业主支付监理费用的货币种类和比例。
7.4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必须始终做到公正与廉洁,并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自觉地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A本条目下各条款中所列举的例子,仅供参考。签约双方应根据项目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参阅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中的相应条款,从真编写监理合同专用条件A部分。
2.5如果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是由承包人提供且产权归承包人。则应首先通过监理合同专用条件B部分,对通用条件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正,然后在本条款中写明有关事宜。
4.1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其范围可能较广且不易确定。按照惯例,监理单位一般仅对因其明确责任而受到损害的工程给予赔偿。
4.4赔偿限额可考虑多种方法,例如按照对等的原则确定:监理单位向业主赔偿的累计极限金额是:相关项目或工程的全额监理服务费用乘以监理单位的责任比例减去已交税金;业主向监理单位赠偿的累计极限金额是:相关项目或工程的全额监理服务费用。
4.5.2鉴于国内当前情况下银行在提供履约担保时的各种制约,建议业主在此条款中,考虑多种方法予以变通。
5.5.4对于监理合同期限较短(例如一年以内)的项目,可以不考虑物价变动对监理服务费用的换响;而对于监理合同期限较长(例如两年以上)的项目,则业主宜按照物价指数法对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6.2.1业主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期限,按惯例为28日。
7.3业主根据项目或工程的实际情况,既可以设立单项奖也可以设立综合奖还可以设立某些特定目标奖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的优异成绩给予奖励。
8双方在此只可约定一种解决最终争端的方式,如果约定仲裁方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一方,不可再向法院提出上诉。
B签约双方根据项目或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此处对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中不适用的条款进行修正或删除,对缺少的条款予以补充。按照惯例,当合同通用条件与合同专用条件之间出现矛盾时,以合同专用条件为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附件A
一、监理服务的形式由两部分组成。
在第一部分中,提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服务的主要方式和监理服务过程中的工作隶属关系等原则要求;在第二部分中,提出对监理服务机构的设置、人员工作计划的安排和主要人员的资质等具体要求。
二、在监理服务的范围中主要阐述本次监理服务所包括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并具体规定监理服务的性质、目的和主要工作目标。
三、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首先应参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的规定进行归纳,然后再根据项目和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业主应根据监理服务内容中所规定的各项具体监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给予准确的界定。
五、所有与监理服务有关的合同正式文件、修汇或补充文件,都是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依据必须在本条目中明确列入。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附件B
一、根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实际需要,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内容、份数及期限。
二、为了顺利地履行监理会同,业主应对监理单位就项目或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所提交的书面请示,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对各类问题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
三、业主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在项目所在地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使监理单位能够较为顺利地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双方在此约定由业主负责办理或协助监理单位办理的各项事宜。
四、为了支持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的设施、设备和主要物品的品种、数量和相应的最迟提供时间、允许使用时间以及使用、维修费用的开支办法。
如果上述设施、设备和主要物品由第三方提供,则应根据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规定办理,并在本条款中写明相关事宜。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主要物品,则必须在本条款中增列业主对监理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
五、为了配合监理单履区行监理服务,双方在此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的辅助监理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双方对此类人员的管理方法。
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行聘用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则应在本条款中增列业主对监理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附件C
一、1计算监理服务费用的方法很多,如:费率法、人年资法和总额法等。
推荐使用的方法是费率法,即:按照监理服务范围所包括的工程合同价额,确定相应的监理服务合同资率(参照部颁规定费率),测算初始的监理服务合同价额;按照工程合同结算价额乘以监理合同费率确定最终的监理服务结算费用。如果监理服务工作量基本无变化而监理服务最终结算费用低于监理服务初始合同价额,则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初始合同价额结算。
2.业主应通过与监理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委托监理单位提供附加的监理服务。计算附加监理服务费用的方法,原则上应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计算办法的基础上确定、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时,应确定监理单位提供附加服务其相应费用的计算方法。另外,建议业主在监理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将法定节、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用列入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将此项监理服务作为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
二、业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及时支付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应当得到的监理服务费用,是业主极为重要的合同义务。
按照惯例,业主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和收到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后,即应向监理单位支付一定的动员预付费,并在以后的日常支付中,按照动员预付费与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比例分期扣回;业主应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办法,按月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监理服务费用的结算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在签发工程交工证书之后完成动员预付费和监理单位对业主给予赔偿(如果有)的扣回,结算相应工程的监理服务费用并向监理单位返还一定比例的履约担保金;
第二步是,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立证书之后,扣回全部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应扣回的款项(如果有),结算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全部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款项(如果有)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剩余的履约担保金。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关键词:监理工作,安全职责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tipulate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in the are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ve kinds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and avoid supervision of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concrete measures.
Keywords: supervision,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理如何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学习和吃透《条例》内容,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中监理的职责、职权和责任,在监理实践中按照《条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制定防范和规避安全监理责任的具体措施,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条例》关于监理职责、职权和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条例》的这些规定,使监理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安全监理问题得到了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同时,《条例》的出台也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处罚明确。
2、安全监理责任的五种情况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工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安全出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也是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监理的过程行为是界定监理是否负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监理自身行为有过错,并且过错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
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过失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因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监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无论监理制度如何健全,也无论监理人员如何努力,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为此,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勤奋努力、谨慎行事。
(2) 渎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尽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渎职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严格监理。
(3) 违约责任。即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是指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专门针对安全监理的条款,但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部分业主已将安全监理纳入了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4) 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一点,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为责任。
(5)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二是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末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3、监理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上述通过对监理安全责任五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1) 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合同管理
0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交通运输事业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已达到477.35万km,高速公路里程已超过13万km,跃居世界首位。公路工程建设耗时长、资金量大、技术性强,进而增加了施工的复杂性。为保证顺利施工,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必须重视施工合同。合同是市场经济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经济交往的桥梁,合理管理是实现工程质量、投资及进度的根本保障,不仅能够实现工程建设投资效益,还有利于保证工程建设市场有序地运行,在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水平普遍偏低,且存在诸多问题,为此,监理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健全合同管理体系,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1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特点
公路工程监理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合同管理是工程监理的重点,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充分了解其特点,具体如下:
1.1合同管理周期长
由于公路工程属于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工程建设涉及内容多,施工周期长,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施工管理过程,进而增加了合同管理的周期。
1.2经济法律关系多元性
在合同签订与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整个过程进行工程监理,工程涉及参建方较多,从而为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以经济合同为依据。
1.3合同内容繁杂
每个施工阶段、每道施工工序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在监理工作合同签订中,必须对所有因素进行全面考虑,防止产生纠纷。
1.4合同多变性
施工设计变更必然会引发合同变更。特别是大型工程合同,修改项多,可达到上百项,为此,必须严格按照变化情况,做好合同调整工作,实现动态化合同管理。
2完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建议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个新型管理职能,在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监理工作愈加重视合同管理相关问题。在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如何做好合同管理极为关键,为更好地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必须从内、外环境出发,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合理管理体系,全面增强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约束力、完善合同示范文本,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合理选择合同模式,积极构建科学的合同监管体系。同时还有内修自身,建立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的信息化管理,从而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2.1从外部环境完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建议
2.1.1增强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约束力
当前,针对公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但这些法规政策太过笼统,并没有细化,这也是工程建设违法乱纪问题频发的直接原因。为保证一切施工活动有法可依,需完善我国公路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扩宽范围,符合市场环境变化需求。只有建立一个良好法治环境,才能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才能保证工程项目按照合同按部就班的开展,这也是增强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约束力的重要途径。
2.1.2完善合同示范文本,选择不同合同模式
合同是工程建设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及进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公路监理合同管理中,通过科学、有效的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可保证工程项目投资、质量与进度三大目标的最优实现。为此,必须重视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完善,必须合理采取合同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地控制工程变更,正确处理索赔事宜,有效降低双方争议。第一,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在国外工程建设中,已实行了较为专业且实施性强的总承包合同文件,如FIDIC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等。同时,适用于分包商的合同标准模式,如新加坡的NSC、英国的ICE模式都值得借鉴。合同管理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整个公路工程的施工效率与经济效益。为此,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公路特点与行内合同管理经验,合理选择适合本工程建设的合同标准文本。第二,选择不同的合同模式。近年来,公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加剧了市场竞争,工程承包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目前,最常见的承包方式为EPC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这种模式有利于处理各个参建单位间的复杂关系。或BOT模式,即建设—营运—移交,这种模式有利于拓宽建设资金来源,有利于缓解建设资金紧缺的困局。有时也可选用多种模式结合的方式,更能实现合同管理的效用。公路项目不同,则选择的合同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合同模式,如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只有做到灵活应用,随机应变,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2.1.3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构建市场信用体系
公路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做好合同管理,有利于完善公路施工中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行业间的约束力。一直以来,我国都在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稽查、社会监理、企业自查”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监理机构是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部门,针对其资格需做好审查公众,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严禁进入工程建设,同时,要规范招标条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市场不良竞争现象。“言不信者,行不果”,诚信为人之本,在行业发展中都应重视诚信。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如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不仅会影响检测质量,更会埋下质量、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必须在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监理准则下,建立公路诚信体系,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制定严格的信用惩处机制,净化监理队伍。
2.1.4积极构建科学的合同监管体系
行政监管是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对于公路监理单位来讲,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进行监控,提供的是一种专业化的服务。在合同签订后,需积极配合主管单位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有效的合同监管体系与监理单位密切相关,应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以第三方的身份,更好地实施合同监管,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如遇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保证施工顺利实施的基础上,公正、合理地做好双方协商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工程质量,偏向任何一方。如需重大合同争议事项,应通过总监反映给监理单位,通过上级领导进一步做好合同双方协商工作,便于及时解决争议。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定期组织工作汇报,对监理委托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按照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等督促每一个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实现合同目标。
2.2从内部环境中完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建议
2.2.1建立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为确保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实现合同目标,需设立一个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按照组织管理理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合同条款。根据工程项目特征,秉承“分工协作、精干高效”的原则,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双方责、权、利,明确划分违约责任,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不利于实现合同预期目标的因素。公路工程投资大、施工周期长、施工条件复杂,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强化合同措施,协调参建单位关系,约束各方行为,是做好监理工作的根本。为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合同咨询、协商制度,定期做好各个施工阶段检查工作,以达到公路工程建设目标。
2.2.2加强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得以全面普及,将新型项目信息管理理念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意义重大。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电子化、数字化处理,可充分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当前在无纸化办公中,常用的工程应用模型为“BIM”,这种建筑信息模型可实现知识信息资料共享,在工程建设全寿命周期内,通过BIM各参建方可及时提取或修改获取的信息,更好地履行各参建方的职责,确保各方能够互相协作、友好合作。在合同管理中,同样需要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贡献一分力量。
由于投资建设单位在人员结构、技术力量与分工方面的不同,在一些工程项目建设上,将工程总承包给具有相当技术及工程经验的企业进行总承包管理,同时也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风险进行了转移。
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即EPC设计-采购-施工的过程。总承包企业按合同承担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管理全面负责;同时,总承包企业也承担了设计、采购、工程建设的全部风险。
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比较有利,能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技术能力,对进度控制也有利。
2、缺点。(1)由于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是总包与分包关系,后者才是项目实施的基本力量,所以监理工程师对分包的确认工作就成了十分关键的问题;(2)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自身经济实力一般比较弱,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施工总承包是指将建设工程以总价承包,单价承包或总量承包的形式将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综上,总承包管理与监理均属于工程建设的管理单位,在同一个工程中同时出现总承包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时存在着重复管理的模式;但是根据建筑法规定,当工程上一定规模后又必须有监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那么就出现了总承包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工作关系问题。
二﹑总承包管理与监理的关系
在以往的水电工程建设中,总承包管理与监理的关系有多种模式,主要模式有:
1﹑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管理(总承包管理单位自身也是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管理单位施工单位;
3﹑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第一种模式:能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和技术能力,但是一个单位既管理单位又监理单位,有些问题会难以及时发现;同时也存在着总承包单位为谋求利益最大化放松质量的可能。
第二种模式:能够发挥监理的积极性,能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但是在水电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总承包管理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管理全面负责;同时,总承包企业也承担了设计、采购、工程建设的全部风险;那么,监理单位和总承包管理单位就存在着工程的安全、工期、造价和风险的矛盾问题,且这种管理模式又回到了“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模式。在以往和现在正在以总承包管理模式进行的水电工程建设中,总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矛盾都十分突出。
第三种模式:能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和技术能力,工程质量也能得到一定的控制,但是又难以发挥监理的积极性和技术能力,也存在着监理与总承包串通的可能。
那么,总承包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具体以什么模式存在水电工程建设中目前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中仅第3.1.4条中提出“当业主聘请项目管理机构时,项目部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但是未提及其管理深度和要求,也未提及是否为监理单位;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中对总承包管理提出了较深﹑较严的要求。若受聘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管理过深无益于总承包管理单位发挥其技术能力和积极性。
为了规范总承包管理市场和监理市场,将工程建设成优质工程,必须寻求一种既能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的积极性、组织能力、技术能力又能充分发挥监理的积极性和技术能力的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管理和发挥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和生产能力。
在总承包管理工程招﹑投标阶段,首先是招监理标,监理标确定后再招总承包管理标,然后由监理和总承包管理招分包标。设想建设单位在合同鉴定结束后将监理合同纳入总承包管理合同统一管理,形成如图1所示的管理模式。(图1)
这样建设单位只需派出少量人员负责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时对总承包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而总承包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形成一种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线管理型变成了并列管理型,总承包管理单位各职能部门与监理各职能部门相互对应,相互沟通,监理人员能更好地理解设计图,总承包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共同对建设工程各部位进行工作指导和检查,各部门人员和技术力量得到互补和加强,也免去了施工单位因总承包管理和监理意见不一致,到工地不同时所带来的影响,能更好地发挥施工单位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能力。这种管理模式在以往的水电工程建设中得到了很好的验证。
三﹑经验回顾
以重庆市某水电站枢纽工程为例,工程属二等大Ⅱ型工程,装机12万千瓦,工程枢纽由混凝土重力坝、坝身溢流表孔、消力池、坝式进水口、坝后式电站厂房等组成。签订《重庆市某水电站枢纽工程总承包管理合同》后,投资建设单位随即将《监理合同》一并纳入总承包管理合同进行管理,总承包管理单位立即进行组织,并于合同签订后第四天导流洞工程开工;五个半月后主体土建工程开工;十个月后水电站顺利截流、主体工程全面开工,三十一个月竣工。
组织结构:
建设单位:
总经理一人:负责全面工作;
合同管理一人:负责检查工程的形象进度和质量报告;
财务管理二人:根据合同管理人员的报告进行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对外联系管理二人:负责联系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工程建设各方面的有关工作。
总承包管理单位:
总经理一人:负责全面工作;
其他管理人员若干负责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
监理单位:
总监一人:负责全面工作;
其他监理人员若干负责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图2)
在整个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总承包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在设计、后勤保障以及实验室方面的资源是共享的,计划合同与进度控制、土建工程与质量控制、机电工程与试运行各部门相互配合。这种管理模式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很好地利用了共享资源,节约了大量资金;工作过程中相互沟通,施工单位得到的指令是统一的,施工过程顺利,质量得到了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规划
Abstract: supervision is plann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unit in an entrusted b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department to guide the guiding document for supervision work. Realiz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otal goal is a system of the process, need to make plans, establish organization, equipped with appropriate supervisory staff, effective leadership,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rget control of the project. In this paper,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ng the significance of planning, basi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引言
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广泛收集工程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制定,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二、建筑工程监理规划的意义
(1)监理规划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首先要编制的指导项目监理部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建筑工程监理的中心目的是协助业主实现建筑工程的总目标。监理规划包括确定监理工作目标,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确定目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各项措施和确定各项工作的方法和手段。
(2)监理单位如何履行监理合同,如何落实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所承担的各项监理服务工作,作为监理的委托方,业主不但需要而且应当了解和确认监理单位的工作。同时,业主有权监督监理单位全面、认真执行监理合同。而监理规划正是业主了解和确认这些问题的最好资料,是业主确认监理单位是否履行监理合同的主要说明性文件。监理规划应当能够全面而详细地为业主监督监理合同的履行提供依据。
(3)从建筑工程监理控制的过程可知,监理规划的内容必然随着工程的进展而逐步调整、补充和完善。它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一个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全貌,是最好的监理工作过程记录。因此,它是每一家工程监理单位的重要存档资料。
三、建筑工程监理规划的依据
监理规划是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机构充分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等方面的情况后制定的。
(1)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是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二是工程所在地或所属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规定和政策;三是工程建设的各种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的各种标准、规范也具有法律地位,也必须遵守和执行。
(2)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二是政府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市政管理规定。
(3)在编写监理规划时,必须依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下内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有关建筑工程监理规划方面的要求。
(4)在编写监理规划时,也要考虑其他建筑工程合同关于业主和承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5)监理大纲中的监理组织计划,拟投人的主要监理人员,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方案,合同管理方案,信息管理方案,定期提交给业主的监理工作阶段性成果等内容都是监理规划编写的依据。
三、建筑工程监理规划编写的要求
(1)监理规划在总体内容组成上应力求做到统一。这是监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监理规划基本构成内容的确定,首先应考虑整个建设监理制度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要求。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筑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这些内容无疑是构成监理规划的基本内容。施工阶段监理规划统一的内容要求应当在建设监理法规文件或监理合同中明确下来。
(2)监理规划基本构成内容应当统一,但各项具体的内容则要有针对性。监理规划是指导某一个特定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技术组织文件,它的具体内容应与这个建筑工程相适应。由于所有建筑工程都具有单件性和一次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每个建筑工程都有自身的特点, 而且,每一个监理单位和每一位总监理工程师对某一个具体建设工程在监理思想、监理方法和监理手段等方面都会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因此,不同的监理单位和不同的监理工程师在编写监理规划的具体内容时,必然会体现出自己鲜明的特色。
(3)监理规划是针对一个具体建筑工程编写的,而不同的建筑工程具有不同的工程特点、工程条件和运行方式。这也决定了建筑工程监理规划必然与工程运行客观规律具有一致性,必须把握、遵循建筑工程运行的规律。因此,监理规划要随着建筑工程的展开进行不断的补充、修改和完善,把握建筑工程运行的客观规律,就需要不断地收集大量的编写信息。如果掌握的工程信息很少,就不可能对监理工作进行详尽的规划。例如,随着设计的不断进展、工程招标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工程信息量越来越多,监理规划的内容也就越来越趋于完整。就一项建筑工程的全过程监理规划来说,想一气呵成的做法是不实际的,也是不科学的,即使编写出来也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实施的价值。
(4)监理规划应当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写制定,这是建筑工程监理实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必然要求。当然,编制好建筑工程监理规划,还要充分调动整个项目监理机构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要广泛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吸收其中水平比较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编写。在监理规划编写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为进一步搞好监理服务奠定基础。作为监理单位的业务工作,在编写监理规划时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要求进行编写。
(5)监理规划的编写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将编写的整个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监理规划编写阶段可按工程实施的各阶段来划分, 这样,工程实施各阶段所输出的工程信息就成为相应的监理规划信息,例如,可划分为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和施工阶段。设计的前期阶段,即设计准备阶段应完成规划的总框架并将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进行“近细远粗”的规划,使监理规划内容与已经掌握的工程信息紧密结合;设计阶段结束,大量的工程信息能够提供出来,所以施工招标阶段监理规划的大部分内容能够落实;随着施工招标的进展,各承包单位逐步确定下来,工程施工合同逐步签订,施工阶段监理规划所需的工程信息基本齐备,足以编写出完整的施工阶段监理规划。
(6)现代科学管理应当讲究效率、效能和效益,其表现之一就是使控制活动的表达方式格式化、标准化,从而使控制的规划显得更明确、更简洁、直观。因此需要选择最有效的方式和方法来表示监理规划的各项内容。比较而言,图、表和简单的文字说明应当是采用的基本方法。编写建筑工程监理规划各项内容时应当采用什么表格、图示以及哪些内容需要采用简单的文字说明应当作出统一规定。
(7)监理规划在编写完成后需进行审核并经批准。监理单位的技术主管部门是内部审核单位,其负责人应当签认,同时,还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交给业主,由业主确认并监督实施。从监理规划编写的上述要求来看,它的编写既需要由主要负责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又需要形成编写班子。同时,项目监理机构的各部门负责人也有相关的任务和责任。监理规划涉及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各方面,所以,有关部门和人员都应当关注它,使监理觇划编制得科学、完备,真正发挥全面指导监理工作的作用。
四、结论
对一项工程的监理而言,如果没有一份与所监理工程自身特点相结合的监理规划来指导监理工作,也就没有良好的监理效果,即:没有周密完整的规划,具体的实施可能就要打折扣。对一个监理企业来讲,监理规划的编制质量同时也是监理水平的外在体现,代表着监理企业的形象。监理规划不但要有,更重要的是要有使用价值、有针对性:监理企业的价值观念,总监及其他专业监理人员的监理思想等都要在规划中有所体现甚至创新,同时能经得起外部的检查。也希望通过监理企业内部、建设单位、政府监督机构等的齐抓共管,促使监理规划的编制达到企业应有的水平。只有具有针对性,建筑工程监理规划才能真正起到指导具体监理工作的作用。监理单位的实际水平可从监理规划和它的实施中充分地表现出来。
参考文献:
【1】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