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时间:2022-06-04 15:39: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业企业资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

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坦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筑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末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

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

,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

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QS)〗80%〖QS(〗,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

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

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担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l%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

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2篇

关键词:国民经济;经济支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引言

2014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终于在2014年10月6日晚在住建部网站且要求在2015年1月1日起马上贯彻执行,真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也高度体现出了新一届政府对深化改革的决定与勇气,另笔者理解为新任住建部长陈政高同志新官上任自“棚户区改造政策”,“众多一二线城市房产限购解冻政策”之后点的“第三把”火,针对原有的资质标准,并对照2015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新规定,笔者有十点看法与建筑业同行分享,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一、《新规定》在未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的环节下就实施,说明该规定已经在住建部牵头的情况下,联席工信部、航天局、水利部、交通部、公安部对新规定的内容多次酝酿下,修改成文,终于废止了2001年颁布至今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管理规定。

二、《新规定》的修改重视了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基本要提供两项及以上的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改变了以往老标准只要求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较低条件,从中说明以后建筑企业的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相关的实践管理经验,而非纸上谈兵者能担当技术负责人。

三、《新规定》废除了一些专业如土石方,金属门窗工程等,因为这些专业人员技术要求不高,机械设备要求也不高,另一方面土石方工程可以合并到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资质,另金属门窗工程可以合并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资质的分部分项。对原有比如土石方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后怎么办,只有静待住建部出台本规定的配套实施意见,笔者认为原有资质在资质有效期还可以有效使用,失效期满自动失效或转型到其他管理部门的资质许可范围。

四、《新规定》增加了对七大员的考核指标,七大元包括原来的五大员和新开考的机械员,劳务员等,再增加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人才即造价员,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住建部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求的标准提高,另一方面也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多录用各种专业的管理人才以解决国家目前比较困难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五、《新规定》对职称人员条件放宽,初级职称人员基本不要求,只对中级或以上职称人员条件保留,同时要求专业对口,如建筑幕墙工程贰级资质标准,只要求提供结构,机械等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名。

六、《新规定》对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的所需建造师数量总体降低,从中体现要求新设立企业循序渐进开展施工业务,条件成熟即可按一定的 业绩要求进行资质升级,所以2级及以上资质标准对建造师的数量要求反而有所提高,但新设立企业对建造师的专业要求对口性有所提高。比如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建造师从原有标准需要8个降低到5个建造师,但是需要市政对口专业。

七、《新规定》要求企业配备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级别的技术工人,从中体现工地项目现场要求农民工持证上岗,以提供工程施工质量的同时,降低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但本人发现《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所提及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工种,在浙江省建设厅主导开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考试工种中只提及“建筑电工”专业,住建部与地方的工种专业区分有所矛盾,得待后续配套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细化并出台。

八、《新规定》之前,2014年10月31日住建部建办市函[2014]670号即《关于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令众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茫然,无所适从,无法增项和升级,从文件中明确了两条信息,第一、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以后将停止申报;第二、原有资质目前继续有效且资质延续按原有规定,但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如何转型到专业承包施工或专项设计资质,未做明确,期待后续配套制度改革的文件出台。笔者认为设计一体化2级的装饰企业将自动转型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2级,现有的装修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将按《新规定》组织一次资质就位以达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设计一体化2级的装饰企业转型成功后自主选择后续增项或资质升级申报。另《新规定》中的关于装饰装修、建筑幕墙、消防设施、电子智能化资质不设立3级资质,其实也是与建办市函[2014]670号做出了一定呼应,以便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转型。

九、《新规定》针对企业资质升级中的业绩要求在一定程度有所提高,尤其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施工资质可以体现出来。对于目前的市政三级企业资质中所设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一般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不了资质标准中规定的相应工程体量的项目,市政三级企业如何实现资质升级,将成为一大难题;另升级所需要的业绩要求技术更全面,不光从工程决算造价指标进行考核,而是从所承接的市政工程类别、工程施工总面积、单项合同总价等指标全方位考核。又譬如装饰设计与施工一体化2级企业按原有标准只能承包单项合同额1200万以下的装饰工程,但《新规定》中要求贰升壹企业必须提供两项1500万以上的装饰工程业绩,看来装饰施工企业为了资质升级,只有考虑先承建1000-1200万之间的装饰工程中标价的项目,随后进行设计与施工联系单签证,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格达到1500万以上,才能突破瓶颈,达到资质升级的条件,由此认为设定升级条件为1500万过高,考虑提供2-3项1000万以上的装饰代表工程业绩比较合理,让大多数装饰施工企业也能在心理上平衡并接受。

十、《新规定》一旦实施,原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亦将进行大规模修订,笔者建议遵循原有的贰级建造师担当中型和小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壹级建造师担当大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原标准中《装饰装修注册建造师》只能承担10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估计也要相应提高到能承担2000万以下的装饰工程,否则就是出现某项目招标时,要求投标企业资质标准是贰级,而对建造师的要求则是壹级。由此建议贰级建造师承担相应专业的二级、三级资质企业的专业对口项目,而壹级建造师承担相应专业的一级或特级资质企业的专业对口项目。

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章工程承包范围

第十五条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第4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 施工 企业资质 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企业资质管理与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1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广大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企业的综合实力较为薄弱,尤其是缺乏极为重要的核心竞争能力。由于一些历史因素和投资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将自己的主要业务局限在单一的土木工程方面,这就直接导致了较低水平层面的恶性低价竞争,具体表现为:由于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大多属于极为相似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管理模式和同等的生产水平,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不惜采用低价打击对手的恶性竞争方式来达成目的。这样的手段也许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样的竞争方式既不利于企业的成长,也很难最终实现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可以使企业依据不同的类别设立相应的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进而理顺母子公司关系,实现企业现有资源的合理优化,并最终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筑企业内部施工生产的不确定性和外部市场需求的多重性,都对企业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新的资质管理规定正是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对企业应具备的资质管理要素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企业注重外在市场行为。如果企业在市场运作中出现劣迹,将被跟踪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在企业资质就位、升级、动态考核时受到清出市场、重新核定资质或暂停承接任务等处罚。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内强素质、外适市场,始终如一强化管理,不断打造企业良好形象,竭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弊端

1资质管理思想保守

首先,追求任务与队伍的平衡,这在建筑业实行资质管理之初就曾设想和提出过,但一直没有实际可行的操作办法。应该说,用行政手段实现平衡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的今天,在全国范围内用行政手段找平衡,是难以做到的,也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动态平衡。其次,限制企业的升级。其结果是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发展不起来,而已经进入高资质等级的企业由于缺乏压力,增加了企业惰性,致使一些企业不重视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用出卖高资质的办法维持生计。三,人为的壁垒。市场经济的行业壁垒应该主要是依靠激烈竞争建立起来的,即市场力量调控进入门槛。在产业达到相当规模,自然壁垒就会使那些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达不到的企业不敢贸然进入,更难以生存。况且,强烈要求建立政策壁垒的应该是已进入行业的企业,以保护既得利益。政府部门则应侧重消弱政策壁垒,引入竞争,防止垄断。

2资质管理标准带有浓厚的色彩

现行的35种资质类别中,有23种是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管辖内容划分的。过细的类别划分,使得相近专业的施工能力得不到发展和发挥,减少了企业竞争机会,削弱了企业竞争能力。资质管理中工程施工总承包、专项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划分与现实有一定距离。尤其在建立智力密集型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之初,由于原有施工企业不能立即完成向智力密集型企业的转变,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在由政府转为企业的过程中将自己定为总承包企业。专项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制定,因此,劳务型企业无法注册登记,最终,绝大部分企业都来争夺施工承包资质。达不到条件的,特别是新企业、小企业就采用大联合、借职称证等办法攀附资质条件,所以,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名不副实。

3资质管理措施未能体现优胜劣汰。资质管理措施的核心是动态管理,应严格按资质标准和规定办理,该升的升,该降的降。但资质管理操作过程中,企业升级难,降级也难。申请升级企业,达到标准不一定能升级。应该降级的时候,却有很多降不下去。基本上是低级别企业降级易,高级别企业降级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建筑业主管部门成为了行业利益、地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代表,为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争地位。资质管理定级等操作中,考虑地区、部门平衡,也使得一些企业实际上达不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三、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资质分类宜粗不宜细,要减少内部障碍,给企业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使之能够充分发挥优势和企业潜力,最终通过竞争来诞生一批建筑业的航空母舰。

首先,资质管理要适当放宽有资金、人才、技术实力企业的进入,在建筑业中营造吸引资金、人才的环境,有利于全行业人才素质的提高和资金的充实。如日本建设企业中,三井建设、日产建设等大型企业都是其它行业跨进建筑业的兼业公司。其它很多大型建设企业也有银行、保险、商社等集团或财团作为大股东。如果把他们拒之门外,对日本建设业会有釜底抽薪影响。

其次,资质管理要符合企业发展,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一方面是方便科研单位和研究人员,特别是新技术、新材料的发明创造者尽快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是鼓励实力不够的企业在专业分包的位置上拆分、重组,尽快完成专业化改造。

再次,资质管理要严格执行优胜劣汰,使企业时时注意提高企业实力、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和竞争能力,否则,就被降级或淘汰。国外建筑业是倒闭率最高的行业,我国则是倒闭率最低的行业之一。

四、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一些比较与建议

经济市场化程度和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程度有关。欧美国家侧重自由竞争,没有政府定级制度,主要靠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日本是发达国家中政府对经济介入程度最深的国家,所以有了相对简单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新加坡、韩国及台湾地区等长期以来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建筑业资质管理更为复杂和严格。借鉴国外经验,也须注意我国建筑业行业的特点:

1建筑业不同于其它行业,企业可以共同把市场的蛋糕做大。由于我国建筑企业投资能力不足,只能在全社会投资的范围内做好蛋糕。这就意味着只能通过淘汰质量差、无竞争力的企业来把蛋糕做好。

2在地区部门的分割下建立起来的企业,至今未能完全摆脱条块分割的束缚,全行业没有公认的旗舰型企业。因此,中国建筑业的重点是提高产业集中度,特别是通过市场竞争打造建筑业的巨无霸、旗舰企业。尤其是加入WTO,中外建筑企业在我国市场的竞争将主要是技术实力而不是实务,因此受影响的将是大企业。

3要改善专业企业,特别是劳务型企业发展环境,鼓励做专做优。

结语:在社会竞争极为激烈的今天,能否取得一定的资质是关系到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一方面要在思想认识层面给予资质管理以充分的重视。尤其是上级领导层,应该充分认识到资质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进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实现企业发展的创新与突破;另外,在实践层面不仅要注重资信能力的提高,同时也要加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崔珍珍. 服务型政府视角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研究[D]. 山东建筑大学,2011.

第5篇

根据建设部20xx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在实务中称为挂靠现象。所谓挂靠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即挂靠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即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

挂靠的特征: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是挂靠的最重要的特征。

(3)被挂靠企业对施工人不实施管理,收费不管理

(4)形式上合法,容易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强制招标的项目有: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第6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资质升级

Abstract: for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qualification for me is the life of enterpris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necessity of upgrading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qualifications, the qualification in the process of upgrading the analysis of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 so as to upgrade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o help.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Qualification upgrade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 言:在近几年资质申报过程中由于对资质就位有关精神理解的偏差,在编制申请材料时,均出现或多或少的错误,从而走了不少的弯路,被退回重新申报,造成很大的人力物力浪费。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近年来企业资质申报的经验,就施工企业资质申报工作进行总结和探讨。

1 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必要性

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规范和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四万亿拉动内需计划,大力投资铁路、公路、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加上目前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多样化的经营格局,施工企业唯有以市场为导向,把握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结合自身优势,尽快将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改变资质种类单一、等级低的局面,加快经营结构调整,才能获得进入新领域的“通行证”,在更多更大的市场领域拓展,在激烈的竞争中提高市场占有率。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例。2007 年以前,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优势并不明显,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经营领域和经营规模,该公司以市场为导向,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四年间完成了两个施工总承包壹级、四个专业承包壹级的升级、增项工作,从而使公司的资质结构得到提升,资质优势更加明显,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例如该公司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为贰级时,基本上无法与资质等级高的企业分享政府投资基础建设这块蛋糕,只能承建一些额度小的工程,当 2008 年 6 月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后,当年就承接到 5300 万元的市政工程项目,与2007 年同期相比,增长了 95.71%,2009 年承接到 10996万元的市政任务,截至 2012年 2 月,又新签订涉及基础设施工程近 20 个,合同金额 9823.78 万元,项目覆盖面已扩大到省外。

2 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过程中,仍然面对不少困难和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2.1 施工企业资质结构不合理,主管部门欠梳理、引导

施工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工作,仅靠企业的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引导。尤其是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省、市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结构中可以看出,小规模、低级别的企业占总数的70%以上,完成的施工任务少,为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和创造的税收无法与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企业相提并论,存在较大差距;同时,一些有实力、有潜力的施工企业级别结构比例也不合理,不利于市场竞争。但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没能积极牵头为企业间的合作搭建平台,梳理小规模、级别低的施工企业,对企业间的资金、技术、设备和人员实行有效的整合、重组,引导企业走上规模化、集团化的道路;未能对有潜力的施工企业在调整资质结构、适应国家投资方向变化上起到推动作用,从而导致本地区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工作效果不明显,建筑业发展的步伐缓慢。

2.2 部分施工企业无发展目标,领导重视程度不高

部分施工企业没有“做大、做优、做强”的长远发展目标,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满足于原有的资质范围、等级,企业多年不进行资质升级、增项,资质种类单一。因此,企业规模偏小,承接重点、大型工程项目难度大,造成在工程招投标中无法与外来的多元化企业抗衡,同时,施工能力集中在房屋建筑而无法进入大建设大设施工程领域,经营业务发展的步伐缓慢。这主要是企业领导对提升资质、拓展市场领域的重视程度不够,洞察、分析国家投资方向变化的能力不强,把握市场发展动态的脉搏不准。

2.3 少数企业理解标准有偏差,提交的申报材料有缺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及其实 施 意 见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特 级 资 质 标 准》(建 市〔2007〕72 号)、《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颁布实施,对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许多内容做了较大的调整,这些规定和要求,政策性、规范性都非常强,对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起到指导、帮助作用。而少数资质管理人员没有认真研读、理解资质文件和熟悉有关标准条款、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严格遵守和执行,不知道同一注册人员同时在两家企业注册、执业已违反个人执业的有关规定,造成申报材料不能满足资质升级、增项要求,延误升级、增项的机会。如浙江某安装有限公司在今年七月份对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升壹级时,一名注册建造师孙某重复注册在张家港市某监理有限公司,而注册建造师吴某等 14 人并未注册该公司,因此,该公司资质升级未能获得批准。

3 促进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顺利通过的建议

3.1 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引导,提供优质服务,为合作者搭建共赢的平台

尽管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主要依靠发挥自身主体的作用,但政府的助推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府主管部门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投资动态变化的第一手信息资料,可以为一些小而散、低级别的专业施工队伍搭建合作平台,引导以实力型建筑业施工企业为核心,整合多家企业的资源,组建成钢结构或环保工程的建筑业专业公司,使其专业竞争力取得突破性提高;对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贰级以下企业,选择资质级别高、企业规模大、管理基础好、社会影响广的实力、潜力大的企业为核心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整合本地区建筑业的优势资源,组建成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让本地区建筑业形成全面的专业、总承包施工工程体系,从而提高本地区综合竞争力。与此同时,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增项过程中,不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2责任人员掌握文件标准,整理完善材料,确保资质升级、增项通过

3.2.1 资质升级、增项人员必须了解、熟悉、掌握资质标准条款和相关规定

资质文件标准和相关规定既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依据,同时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材料的依据。资质升级、增项企业能否获得评审通过,关键就是对资质文件标准和相关规定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只有将资质文件标准和相关规定理解透彻、到位,下一步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3.2.2 资质升级、增项人员必须认真收集 、梳理和整理资质升级、增项材料

施工企业每年都要完成不少工程任务,因而在申请表、综合资料,注册人员、职称和特殊专业人员及工程业绩上都在动态变化,所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时,责任人员必须认真筛选、梳理和整理升级、增项所需要的齐全材料,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减少不必要的失误,确保相关证明资料的一致性。

3.2.3 施工企业提交的资质升级、增项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和有效

施工企业提交的资质升级、增项材料,即申请表、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和工程业绩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和有效,相关证明材料数据记录完整,相关责任人、单位签字、盖章手续完善,提供的各项材料必须齐全,不得遗漏,而且提交的资质升级、增项材料能够全面满足考核指标的要求

结束语:

施工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主要依靠市场才能生存、发展,如今面对国家经济投资方向的变化,企业领导必须作出积极的反应,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及时调整企业的产业结构,拓展相关市场领域。因此,施工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资质升级、增项工作,将经营资质工作纳入正常轨道上来,成立资质升级、增项机构或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安排资质升级、增项人员积极参加省、部级举办的资质及申报资料常见问题解析研讨会、培训会,拓宽知识面,提高通过率。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执业资格;挂靠;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12日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对我国建筑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不仅提高了执业注册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了工程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而且从长远角度上来讲,这种制度的建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把建筑行业管理的重点放在制定该行业规范和对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上,忽视对执业人员的规范和要求,最终导致个人执业资格挂靠现象一直屡禁不绝。个人执业资格挂靠,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行业健康发展,而且它会滋生质量安全隐患。因此,对个人执业资格挂靠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思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建筑行业个人执业资格挂靠的危害

(一)执业资格挂靠给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管理人员、施工机械、施工经历、获奖工程项目样样齐全,极有诱惑力。但一旦中标之后,投入的管理人员、机械设备都与投标书的承诺有很大出入,甚至完全不符,有的只有少数几个职工领着一些民工队。这样的施工单位无论是工程质量,还是进度都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实现,最终可能造出的是低水平、低质量的工程,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是建立在诚信、承揽的工程规模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提前下。个人执业资格挂靠行为的存在,使得那些无资质、低资质的企业利用庞大的人脉资源和金钱进入到招投标市场或建筑施工领域,然后充分利用非市场手段进行暗箱操作招投标活动。于是常出现有资质、有技术、有管理能力的企业揽不到工程,相反那些资质不达标或有关系的非法人组织能够揽到工程的现象。这是一种市场经济秩序的扭曲,引发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使建设领域内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遭到严重质疑与挑战。

(三)影响建筑行业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个人执业资格挂靠会带来的较大金钱利益,使得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在这些报名的人当中,毕业的大学生和非一线从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较大。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2005年通过考试的人员为129人,但是非从业管理人员和30岁以下人员占60%左右。很明显,这些人缺乏实践经验,很难胜任项目经理或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工作,最终导致“会考不会干”现象,不利于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

因此,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明确禁止个人资格挂靠,并把挂靠认定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建筑行业个人执业资格挂靠原因分析

建筑业个人执业资格挂靠现象屡禁不止,必然有其存在的土壤和驱动因素。只有找到挂靠产生的根本原因,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它。

(一)利益驱动是产生挂靠的直接成因。从建筑企业方面说,部分建筑企业的资质与其实际拥有的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更重要的是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符,大多数企业为了取得更高一级的资质,在人员方面下工夫,花重金租赁来 “证书”以应付资质评级或者企业年审。

从个人方面说,经济利益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据有关建筑公司人员透漏,二建挂靠费用每年大概在1~1.2万元,一建挂靠费用每年大概在3~4万元。在这些提供证书的个人当中,毕业不久的大学生以及非一线从业管理人员居多。

(二)监管措施和惩治违规力度不够则是挂靠产生的间接原因。建筑市场发生违规挂靠的现象,早已成了不争的事实,虽然工程建设每年都有执法检查,但多是搞形式主义。主管部门通知下来要求自查,作为基层的建筑施工企业,害怕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自然不会在“有无挂靠施工”栏内填“有”;作为监理部门,明知道施工企业是挂靠,因怕得罪人,也只好填“无”。结果,检查材料上反映的是这样一个结论“无挂靠施工”。如此层层瞒报,自然就形成“形势一片大好”,“建筑市场秩序井然”的错觉。

(三)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是产生挂靠现象的根本成因。从上面分析可以得出,要想避免个人执业资格挂靠发生,就必须切断双方利益链。那么,如何切断,就必须抓住根本原因,分析企业为什么要那么多执业资格证书?经济学告诉我们需求是任何市场产生的驱动力,正是建筑企业的“需要”,才会导致那么多的“供给”,而真正导致这种“需要”的动力就是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准入制度。在建筑行业中,由于市场准入制度,为了满足建筑企业施工资质或者通过年审规定对于建造师、造价师等数量的要求,一些建筑企业必须寻找一些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个人注册到该公司,最终导致个人执业资格挂靠。

因此,要想要根治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市场准入制度入手,才能真正有效防止投标企业弄虚作假、租借证书。

四、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取代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解决挂靠的根本途径

目前,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解决建筑业个人执业资格挂靠的措施。有一些学者认为,之所以会有挂靠现象出现,是因为在职业资格报名的时候管理不严格。因此,要求负责报名的机构严格管理,组织报名的时候严格审查报名材料,堵住入口关。还有一些学者建议,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加大宣传力度和提高建筑队伍的素质等。虽然这些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挂靠现象,但都并未切中要害,不能根除挂靠的产生。

为了说明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取代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合理性,首先有必要介绍一下美国和澳大利亚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的情况。在美国,个人执业资格分为法律管理类执业资格和行业自律管理类执业资格,但是政府一般都不直接对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管理职业资格。具体工作一般由政府授权的非政府机构组织实施,政府保持着相对超脱的管理模式。主要体现在通过制定“游戏规则”和进行有效的监控。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美国多数州对建筑公司不实行分级资质管理,一般依靠保险公司对不同档次的建筑公司所提供保险金额不同,进行市场调节。

澳大利亚是一个鼓励竞争的国家,为规范竞争,1992年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推出并实行了《澳大利亚全国竞争方针》,并为此建立了一个审查委员会。除非市场本身已不能提供必要的保障,否则都不应对市场准入和职业行为、组织方式加以人为的法律规范。如果强加法律规定,则无异于是给消费者增加了负担,并且剥夺消费者享受自由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好处的权利,最后只有少量涉及卫生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实行强制性市场准入,其余的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由上面可知,虽然美国、澳大利亚对建筑行业准入制度管理方法不同,但都强调执业个人的教育基础和职业实践能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个人市场准入制度。由此可见,用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取代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轻企业资质、重个人资格”时,就会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市场需求,企业不需要那么多证书,就没有了“买”,也就没有了“卖”,从而避免挂靠现象发生。

不仅如此,用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取代企业资质管理制度还可以带来以下两个优点:(1)公司行为与个人责任挂钩。将公司法人责任落实到个人执业资格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执业者的责任感;(2)使总包管理公司与专业分包公司的分离成为可能。目前包括美国等在内的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总包公司均是管理型居多,旗下的众多专业分包公司和这些总包公司均为合同关系。我国目前很多大型企业下属众多劳务层,如果以工种或班组为单位授予分包资质并成立专业分包公司,可以一举使管理型公司轻装上阵,并且为解决长期困扰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打下基础。

五、结论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保证其有序、健康、公平的发展对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快,企业资质准入制度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建筑业个人执业资格挂靠现象的普遍性就是例证,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或阻碍了建筑业的培育和发展,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的桎梏。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以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取代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解决挂靠问题,而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接轨,最终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黄惠云,王建广,卢红卫.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06.10.

第8篇

今年我市建筑业完成产值39.11亿元,同比增长6.4%,第三季度较一、二季度分别增加12%、8.7%。1-9月建筑业产值占我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55.8亿元)的25.1%。全省1-9月份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098亿元,同比增长27.6%,占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696亿元)的24.1%。我市建筑业产值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占比与全省平均水平相当,但增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预计全年建设业完成总产值70亿元,增长13%,对gdp贡献率有望达2.7%以上,拉动gdp增长0.5个百分点。

一、问题及原因分析

针对建筑业产值增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问题,经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我市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普遍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市目前有170余家建筑业企业,其中:一级企业3家,二级企业28家,大多都是三级或劳务分包企业。而全省有特级企业2家,一级企业170家,二级企业2100余家,我市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水平明显落后于省内的其它城市。

2、我市建筑企业占有本市建筑市场的份额低,对外承包工程规模较小。建筑业产值是按照企业注册地(含外地企业设立的经工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进行统计,外地施工企业的产值是不计入我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按相关规定,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只实行中标后的备案制度,入市门槛低,导致今年外地施工企业大量涌入自贡建筑市场,且这些外地企业大多资质等级高,承揽的多为规模大的项目,如s305改造工程、檀木林国宾府、龙城国际、南湖体育中心场馆等。根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的统计,2007年、2008年、2009年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的中标金额分别占全市招标项目总金额的13.48%、18.97%、32.78%,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特别今年外地企业中标项目的金额比去年猛增约14个百分点,导致我市建筑业产值大量流出。而我市只有市建一司、市建二司等少数总包企业在外地承接工程,且总承揽任务偏少。

3、2008年“5·12”地震造成重灾区当年的建筑业产值较少,而今年的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等项目的实施,使得2009年全省建筑业产值大幅增加,主要贡献地区为成都、德阳、绵阳、阿坝等重灾区,因而我市建筑业产值增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着力将建筑业放到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实。把做大做强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各种资源,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抓紧培育和完善建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加强对建筑企业改革的指导,加大服务力度,加快建筑队伍的教育培训、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和对外承包工程,充分发挥建筑业的支柱产业作用。

2、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实施大建筑业战略,着力进行经营结构调整,鼓励建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建材生产经营和其它新兴三产行业发展。要加大对具有一、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扶持力度,尽快催生一批更高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打造建筑业龙头企业,最近我局就新审批了有较好前景的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力工程总承包资质。合理发展专业承包企业,优先发展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高的专业承包企业,引导和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3、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结合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建筑市场规范和监管,认真解决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设中的垫资、拖欠工程款、转包、乱挂靠、“阴阳合同”、“恶性竞标”等问题。完善激励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加快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程投标担保、支付担保、履行担保等制度,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支付监管等制度。加强外进队伍管理,完善外进企业管理办法,落实外地施工企业、监理招标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备案登记制度,为本地建筑业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9篇

放眼我国现有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发现,目前我国现有的资质管理思想与现在经济大环境和改革趋势存在有几点差距:

一是资质管理思想没有跳出维持旧有秩序的窠臼。首先是追求任务与队伍的平衡,这在建筑业实行资质管理之初就曾设想和提出过,但一直没有实际可行的操作办法。应该说,用行政手段实现平衡的思想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的今天,以人为对形势的判断在全国范围内用行政手段找平衡,很难做到和做好。实际上,市场经济中,只有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动态平衡一条路。其次是限制企业的升级。其结果是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发展不起来,而已经进入高资质等级的企业由于缺乏压力,增加了企业惰性,致使一些企业不重视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用出卖高资质的办法(允许挂靠等)维持生计。第三是人为强化行业进入壁垒。

二是资质管理标准带有浓厚的部门管理色彩。现行的35种资质类别中,有23种是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管辖内容划分的。过细的类别划分,使得相近专业的施工能力得不到发展和发挥,减少了企业竞争机会,削弱了企业竞争能力。

资质管理中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和专项分包企业三个层次的划分与现实有一定距离。尤其在建立智力密集型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之初,由于原有施工企业不能立即完成向智力密集型企业的转变,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在由政府转为企业的过程中将自己定为总承包企业。这类企业由于生存压力小,介入市场不深,其中的一部分企业除了牌子外一直没有达到与总承包企业相称的能力。专项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制定,因此,劳务型企业无法注册登记,最终,绝大部分企业都来争夺施工承包资质。达不到条件的,特别是新企业、小企业就采用大联合、借职称证等办法攀附资质条件,所以,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名不副实。

三是资质管理措施不能充分体现优胜劣汰。资质管理措施的核心是动态管理,应严格按资质标准和规定办理,该升的升,该降的降。但资质管理操作过程中,企业升级难,降级也难。申请升级企业,达到标准不一定能升级。应该降级的时候,却有很多降不下去。基本上是低级别企业降级易,高级别企业降级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建筑业主管部门成为了行业利益、地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代表,为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争地位。资质管理定级等操作中,考虑地区、部门平衡,也使得一些企业实际上达不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四是没有鼓励资金和人才的流入。引入资金和人才不单是企业的事,也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建筑业一直缺乏将行业从劳务型向技术型提高的意识,因此,对引资、引才重视不够,新进入建筑业的成分集中在劳务力量,成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主要出路,以致建筑业的大发展成了劳务力量的大发展,整体素质却提高不明显。

对国外及境外资质管理的考察和研究报告很多,从其中分析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资质管理以政府管住、管好的能力确定管理的范围。如日本实行建筑业许可制度,不分级。但对参与官公厅工程的企业实行分级,业绩优良的企业才允许申报,建设省审批其资格。

资质管理以较少的类别分类给企业较大的发展空间。如日本是分为28类,除土木工程总承包和建筑工程总承包外,其他大部分是按工种分类。新加坡只将工程分为五类:建筑施工、建筑相关工程、机电工程、建筑维护、建筑材料供应。其中建筑维护和建筑材料供应与工程施工能力关系不大。其他三类细分为30个小类,其中建筑施工只分为一般建筑、土木建筑和基础工程。

资质管理以个人技术资格为基础。如日本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要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师资格,每个营业所要有达到技术资格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

经济市场化程度和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程度有关。欧美国家侧重自由竞争,没有政府定级制度,主要靠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日本是发达国家中政府对经济介入程度最深的国家,所以有了相对简单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新加坡、韩国及台湾地区等长期以来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建筑业资质管理更为复杂和严格。

借鉴国外经验,也须注意我国建筑业的特点:一是建筑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企业可以共同把市场的蛋糕做大。二是在地区部门的分割下建立起来的企业,至今没能完全摆脱条块分割的束缚,全行业没有众所公认的旗舰型企业。三是专业小企业,特别是劳务型小企业没有生存环境,结果是专业化小企业发展不起来,整个行业形不成梯度。所以,发展专业化小企业也应是需要非常重视的问题。

资质管理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资质分类宜粗不宜细,要减少内部障碍,给企业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使之能够充分发挥优势和企业潜力,最终通过竞争来诞生一批建筑业的航空母舰。这方面,电子行业主管部门是开明的,值得我们关注。国外建筑业资质管理类别相对简单,同样是考虑了企业全面发展的问题。

资质管理要适当放宽有资金、人才、技术实力企业的进入,能够在建筑业造成吸引资金、人才的环境,有利于全行业人才素质的提高和资金的充实。日本建设企业中,三井建设、住友建设、日产建设、东急建设等大型企业都是其他行业跨进建筑业的兼业公司。其他很多大型建设企业也有银行、保险、商社等集团或财团作为大股东。如果把他们拒之门外,对日本建设业会有釜底抽薪影响。资质管理要简化企业建立程序,能够使符合工程需要的单位迅速进入,同时促进专业化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是方便科研单位和研究人员,特别是新技术、新材料的发明创造者尽快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是鼓励实力不够的企业在专业分包的位置上拆分、重组,尽快完成专业化改造。第三是方便挂靠单位和个人独立出来,减少纠纷,净化市场,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10篇

第一条为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建筑业企业现有建造师满足不了发展需要的实际问题,依据《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建筑业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及从事相关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造师,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对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时建造师分为一级临时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临时建造师审批;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临时建造师审批。

第二章申报范围、条件、程序

第五条申报范围

1、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2、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3、具有一级、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不具备申报相同级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下一个级别的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依据有关规定存在不良行为的人员不允许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一级临时建造师

受聘于建筑业企业,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参加培训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20*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现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2年及以后出生)。

2、20*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现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2年及以后出生)。

(2)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和②中的各一项条件:

①学历和职业年限:

a、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b、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c、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②业绩

a、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b、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c、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d、已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二级临时建造师

受聘于建筑业企业,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铁路、民航、港口、通信专业除外),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现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47年及以后出生)。

2、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近三年完成的代表性工程业绩。其规模应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二级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1项以上。

4、参加培训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

上述人员的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年12月31日。

第七条申报程序、时间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省建设厅负责受理、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具体申报工作由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如实填报《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的书面申请表和汇总表。申请人不得自行设计表格,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将本企业申请人的书面材料于20*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审查合格人员汇总上报建设部。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负责受理、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上的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如实填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的书面申请表和汇总表。申请人不得自行设计表格,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将本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于20*年1月10日前报送到所在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市州负责将本辖区申请人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网上报到省级,并将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于20*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面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八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一级临时建造师

1、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20*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3)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工程竣工鉴定证书、如以工程造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任职文件);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的复印件合订材料。

2、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20*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3)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工程竣工鉴定证书、如以工程造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任职文件);

(8)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9)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7)、(8)、(9)的复印件合订材料。

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1)、(2)各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报送(1)、(2)各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二)二级临时建造师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3、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工程竣工鉴定证书、如以工程造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任职文件);

8、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9、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7、8、9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报送1、2各一式一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附件》一律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封面用150克深兰色皮纹纸平装,不加装塑料面膜,首页内容印在封面上(封面样式要求见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表格下载)。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所在企业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九条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86号)的规定,从20*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同时,企业停止自行聘任项目经理。

第十条按照建设部商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意见,四部门所属港口、铁路、民航、通信四个专业不授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中,对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暂不予以二级建造师注册。

第十二条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续期使用2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第十三条临时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171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建造师和项目经理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8号)、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与建造师人员情况调查的通知》(吉建函[20*]240号)的要求,凡未及时上报有关数据的企业及人员,需补充上报相关数据。其中,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未列入人员,需申请人补充个人相关资料。并由企业书面说明未上报的理由,经认可后方可申报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依据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月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05]13号)的要求,凡未按时上报本企业相关数据的企业,不予受理临时建造师申请。这些人员待企业将有关数据在临时建造师申报期内按要求上报完成后,方可申报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执行《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5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82号)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持有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铁路、民航、港口、通信专业除外),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临时执业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11篇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上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是本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的有形市场,为建筑业劳务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工作。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公开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并将劳务作业工程承发包信息输入《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动纠纷。

第二十三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上述举报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包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第12篇

一、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装饰)、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装饰)企业、监理企业的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违法现象的发生。在日常监督和检查中,如发现本地施工(装饰)企业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或责令改正,给予1-3万元罚款,如发现外地施工(装饰)企业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1-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清出县建筑市场。如发现工程监理企业有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加强对外地施工(装饰)、工程监理企业的在县建筑市场行为管理。外地建筑施工(装饰)及监理企业进入县建筑市场时应到县建设局办理资质审查登记(省外企业凭省厅入证书及入浔《业务手册》、市外企业凭入浔《业务手册》)手续。办理资质审查登记时,建管股应检查进县企业在县施工及监理条件是否符合进县登记时应具备的条件;是否与其在县施工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进县企业在县是否存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及年检的企业将不得在我县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三、强化对施工企业、建造师、“三大员”(施工员、质监员、安全员)的监督管理。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时,要注明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三大员”的在岗率必须达到合同规定施工期的80%以上,否则建管股对该施工合同不予审签。

2、加强对建造师、“三大员”执业行为日常监督和管理。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实际的管理人员与押证上岗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一致,严禁擅自更换中标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建造师、“三大员”到岗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应将其在岗情况登入监理日志。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装璜管理、设计、招标、监理单位在审核各类材料时,要求建造师、“三大员”签字时,必须本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在各类材料审核时不予认可。

3、建造师(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主体工程没完工前,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今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须填写《工地管理人员一览表》(见附件2),表的内容须与施工许可证相应内容一致。质监、安监、招标、建管等部门将按照表中所记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巡查,重点对建造师(项目经理)、“三大员”及监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中发现一次不在岗的,批评教育,两次不在岗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有三次不在岗行为的,暂停建造师(项目经理)在我县一年的招投标资格,“三大员”停止执业资格一年,并在局质安通报中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给予处罚,并清出县建筑市场。

四、加强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监督管理。各监理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独立行使监理职责,认真把好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关。对因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不到位、未履行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所监工程过多等情况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视责任大小除对监理企业采取停业整顿、降低监理企业资质或暂停进入市场等处罚措施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相互联动管理。质监、安监、装璜管理、设审、招标、建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相互告知。要加大各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通过巡查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1、各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下发停工通知单,确需下发停工通知单的,均应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联系单》(附件l),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核实后再下发停工通知单,并报告局分管领导,同时抄告相关部门。

2、统一工程项目收费基价标准,各有关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取费计价时,一律以咨询公司核定的经济指标为准,具体经济指标以局认定的造价为准。咨询公司应在项目进入我局监管流程前认真测算好该项目的工程总造价,以便各部门依据标准收费。收费以面积为单位的一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层数、高度为准,咨询公司核算面积并负责与规划局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