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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

时间:2022-05-04 09:22: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单价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单价合同

第1篇

关键词:单价 施工合同 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太大的项目,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单价合同中有些子项在招标时也可以采用包干形式,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它是国际上施工招投标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我国逐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大势所趋。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一般同时约定实际成本最高限价,如果实际成本超出最高限价,则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如果实际成本低于最高限价,则按事先约定好的方法进行成本与酬金结算。这类合同中发包人承担了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2单价施工合同优点

采用业主平行发包模式的大型石油化工项目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项目大、工期长、结构复杂,一般都采用单价施工合同。其优点有:

(1)发包比较灵活。对于大型项目,设计周期长,可以在完整的施工图出来之前进行具备施工条件的招标,来缩短整个项目工期,提前投产,如土石方工程、地下基础工程等。

(2)利于动态设计。大型项目地质情况及工艺流程复杂,必须采取动态设计的方法,使设计方案更符合工程实际情况,设计成果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如开山后根据岩貌特征进行边坡加固设计,基础工程根据试桩成果进行桩基础设计等。

(3)弥补客观存在的一些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如前期政策处理干扰、设计单位出图速度等。

(4)相对于总价包干合同而言,单价合同更便于项目投资人对项目建设结算成果的监督检查及过程审计,如政府投资项目。

(5)单价合同有利于降低承发包双方的风险,正确引导建筑市场发展。固定总价合同,由于一切工程量及价格的缺漏项或计算错误都要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风险较大,所以报价高,利润较厚,一旦考虑不周报价失误则很可能导致施工单位亏损或停工;固定单价合同,因为工程量是按实计量的,承包单位根据自身管理水平报价,只承担价格上的风险,由于风险小,利润相对比较合理,利于合同顺利执行和建筑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3单价施工合同造价控制要点

3.1工程量的计量方法确定

单价合同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约定计量的工程量。有些情况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相等的,如钢筋工程量;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基础土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实际施工时既要考虑边坡需要放坡,又要考虑加宽的工作面,清单工程量就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不相等。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的调整时,承发包双方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一致,避免造成歧义。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还应注意清单内容(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性,它表述了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准确程度,由于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含糊其辞,不完整不到位,引起的工程结算纠纷比比皆是。

3.2单价调整的方法确定

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相对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会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引起工程量大幅变化、工作内容发生改变、新增工作内容等。在实际施工中,如果低价工程量调减过大,或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都会使承包商获益,发包商蒙受损失;同样中标后,发包商因设计变更减少高价工程量,或增加低价工程量,也会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因此,这种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后,应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报价时,施工单位往往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所谓的不平衡报价是指施工企业在不提高投标总报价(不影响商务分)的前提下,有意识地调整某些项目的单价,旨在从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变更中获得额外收益,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结果。业主应尽可能规避不平衡报价,通常施工合同都应当约定,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同时,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跟着进行调整,也应该合同中约定。对于因工程变更出现的新增工作内容,也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变更后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的界定。

4单价施工合同费用控制六点措施

4.1强化招标文件,推行清单计价

施工图设计是设备采购、招投标、施工图预算和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工程开工后,经常出现业主方由于工期紧张、设计人员任务繁重等原因,导致在施工图没有完成的情况下招标和施工。在业主负责制模式下,虽然可采用边设计、边招标的做法来缩短项目工期,但要求业主及监理单位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同时造价控制的难度较大。

舟山国储项目较多的施工合同采用这种形式,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如绿化工程由于设计总包单位CPPE没有平面绿化及边坡覆绿的设计资质,缺乏绿化设计经验,在设计中未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及土壤特性,至使平面绿化的设计不切合实际。设计进度也不满足现场实际要求,在只有工程草图的条件下进行招标发包,在施工图阶段设计单位不得不进行重大修改,施工合同产生诸多纠纷,严重影响了绿化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投资控制。施工招标是影响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而招标文件是施工招标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因此建设单位一定要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在招标阶段造价工程师应参与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施工合同经济条款的起草。对于施工图设计未完成,只是根据暂估工程量进行招标的合同,在合同类型的选择时尽量不选用总价合同,这类合同往往变更较大,容易造成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与实际工程量差异较大;造价工程师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参与合同商务谈判,避免由于合同未明确或不严密等原因而造成造价失控或扯皮现象。国家建设部明确规定:在招投标中要采用工程量清单。这就要求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一定要严格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的政策、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单价合同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直接影响以后工程造价的控制,因此一定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具有良好业务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同时还要注意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4.2优化图纸设计,合理组织施工

造价工程师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对工程技术方案的比较进行经济数据对比分析;对不影响功能而降低造价的,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是为响应招标文件对工期和进度要求而制定的,往往与中标进场后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有所差异。因此,在中标单位进场后,还须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审查,对其中的技术措施进行仔细完善,使其既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又不造成费用的浪费。

4.3评估设计变更,严格现场签证

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一定是真正发生了在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确需变更的,则要严格遵循变更程序,防止结算时出现扯皮现象。舟山国储项目的做法是:工程技术部对因设计变更带来的对工程质量影响进行分析,计划控制部对进度影响进行分析,财务控制部对投资方面的影响进行费用评估,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设计变更费用增减状况及费用变动趋势(对概算的影响),并对超出执行预算的变更项目提出优化设计方案建议,为公司领导进行决策提供量化依据。

现场签证是施工单位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目前建筑市场联系单的签证存在范围不明确、内容不真实的现象,建设单位除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作用外,还应派造价工程师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实际发生的情况,包括在联系单、签证单上的签署意见,为日后的索赔处理、工程结算提供依据。建议造价人员应对所有联系单进行经济分析并签署意见(附相关计算稿),公司管理层应明确未经造价人员签署意见,项目经理不得签署肯定意见。

4.4加强进度款审核,动态跟踪与纠偏

因施工合同工程量为暂估量,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尽量避免采用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的形式,应以工程量计量为核心,发挥监理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能,严格审核已完工程量,使工程进度款与实际工程造价相接近。对单价合同的控制应实施动态控制,根据工程进度款资料和变更资料统计实际发生投资,与概算投资或计划投资进行比较,分析节约或超预算的原因,并分析发展趋势,发现问题及时纠偏。舟山国储采用P3e/c项目管理软件,利用赢得值原理来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较好地完成了计划控制和成本分析。

4.5加强甲供材仓储管理,做好乙供材认价工作

大型项目建设往往存在大量甲供设备和材料,占工程总造价的比重较大,但大多数建设单位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容易忽略甲供材料的管理,造成工程投资的损失。大型项目甲供材料的采购一般采用招标采购或询比价方式采购,在采购环节上有相应的采购程序规定,但在采购计划、仓储管理、移交施工单位手续、质量管理、财务入帐方面容易出现问题,都会引起造价失控。如甲供材料的到货提前则增加了建设单位的仓储成本,到货滞后则影响施工工期,同样增加工程成本;如建设单位材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时缺少交接手续,工程结算时就会遇到材料供应量与实际使用量不符的情况,很难区分责任,造成结算纠纷;如甲供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由于缺少现场验收制度,没有明确责任,缺少相关手续,造成推诿扯皮现象。另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乙方供材,由于变更产生的新材料,投标文件中无参考单价或无材料市场信息价的,业主方应及时完成认价工作,避免工程结算时因无法完成过去时的认价而缺乏结算依据,产生合同纠纷。

4.6严把结算审核关,加强结算管理

竣工结算审核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环,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建设单位必须严把工程竣工结算关,及时完整地收集竣工资料,建立严格的审计制度,保证竣工结算的真实性、严肃性。首先要收集整理结算资料,确保其系统性和完整性。建设项目一般周期较长,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作联系单、补充协议等往来文件数量较多。所以,在结算审核中,必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往来文件的系统性、连续性、一致性进行复核,以确保竣工结算资料和项目实际发生情况一致。其次要加强结算资料的审核,确保其准确性。竣工结算资料审核主要做好合同文件及相关条款的审核;按图核实工程数量;审核工程签证内容及计量;审核设计变更程序;审核清单招标时的合同单价、审核材料价差的合理性、审核工程定额套用、审核各项费用的计取等。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绘制监理单位审核后形成,竣工图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竣工结算的准确性,但施工单位往往仅更改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所以应认真核对竣工图,并整理从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有关造价形成及变更的所有资料并按顺序编码装订。

5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整个施工项目各个环节,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建设单位的现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有控制投资的经济头脑,认真分析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做好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管理模式;应用

引言

采用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管理模式进行公路工程建设时,除了合同所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变更后可以相应调整单价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无论变更与否均实行按固定总价包干。

1 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

1.1 合同有关规定 就公路工程而言,特殊防护加固工程、挡土墙、红线范围以外的改路、改河、改渠、管线改移等工程、桥梁结构、桥梁桩基础、涵洞、通道或渡槽、隧道工程、供、配电工程、收费、监控、通信三大系统工程以及照明和消防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都适合采用单价形式进行招标和结算,即构成单价项目,发生变更后允许相应增加或减少单价,从而引起合同总价的变化。

除此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构成包干项目。

1.2 合同配套措施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风险金”项目,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和实力,在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和勘察工程现场,并充分预测工程实施成本及潜在风险后自行报价。此外还规定,对主要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超过一定范围时,除了对单价项目调价外,还应按施工图在合同工期内对包干项目程给予调价。

1.3 单价项目和包干项目划分的影响因素 在选择和界定单价项目与包干项目范围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等投标人无法预测其变化,或即使能预测其变化却难以预测其变化规模的因素;

(2)大型结构物的增设或取消、隧道围岩地质出现异常情况等一旦发生变更对造价影响较大,承包商在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又难以充分考虑的项目;

(3)挡土墙、边坡特殊防护等以目前的勘察设计普遍水平仍然无法保证达到包干深度的工程项目;

(4)附属设施的预留、预埋及暂定工程量项目等由招标人(业主)自行预测和把握今后随方案改动而作变更的项目;

(5)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过大等投标人无法掌控的情况。

2 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管理模式遇到的问题

2.1 有些承包商对新的合同条件还不能完全适应 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把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更多地归给了承包商,把施工生产要素价格变化的风险更多地归给了业主。一些承包商管理不善,重视不够,风险应对的能力较差,特别当出现包干项目变更增加造价较多的情况时,一些项目部在生产要素投入上缺乏自,其上级单位的支持和扶助如不能及时到位,现场组织会比较困难。

2.2 有些承包商将包干后的成本风险失误,导致内部管理不畅 承包商将包干后的成本风险转嫁到下属作业队身上,由于工程分包和劳务协作队伍的实力参差不齐,分包和劳务管理行为还有待规范,大部分作业队无法承担也不愿意承担包干的风险,因此在施工到了一定阶段后,承包商内部合同争议和经济纠纷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作业队拖欠农民工工资,停工要挟项目部追加合同工程款的情况,对工程进度影响较大。

2.3 部分工程变更内业资料的完善不够及时 由于包干项目变更后合同价款没有变化,承包商对这些变更的资料手续大都不够重视,个别严重的合同段还影响到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各方管理工作难度。

3 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管理模式应用成效

3.1 变更及变更引起的调价问题及合同争议明显减少 采用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后,对大量包干项目来说,由于工程变更不涉及实际支付价款的变化,因而变更办理的重点主要是方案论证和施工图设计,对方案经济方面比较的要求较为粗旷,不容易出现争议,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变更处理效率,有关人员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其他管理事务上。

3.2 促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采用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的公路工程项目,业主要选派专人组成班子,重点对现场勘察工作进行跟踪,力图使这些方面的勘察更加细致和深入;要按照业主针对以往工程设计缺憾提出的补充要求和提示,额外增加了部分工作内容,特别是对部分软基进行逐处挖探摸查,对部分地质复杂地段增加地质钻孔,对地形变化较大路段进行断面加密测量,对图纸工程量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多次校核等。

3.3 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现场组织与管理 绝大部分施工企业对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条款予以了高度重视,主要体现在现场技术力量有所加强、更加注重现场组织管理的效率、更加重视成本管理以及优化设计积极性有所提高等方面。在实行单价合同时曾经发生的一些不良现象,如有些承包商不注意保护和及时支护隧道软弱围岩,个别承包商甚至通过制造塌方险情,以谋求工程变更追加工程量来获取额外利润等现象在四平―松原高速公路工程现场已经基本杜绝。

3.4 减少变更及变更调价等问题的人为因素防范腐败 采用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显著减少了该环节的人为因素,由于合同活口少,执行起来透明度大为提高,许多问题连协商的余地都没有,“找关系”、“托人情”、“走后门”的法子就更行不通了,对利益的追求只有通过在管理上找效益来实现。实行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管理模式,只是力图从某项制度的源头上防范腐败的一种尝试,其最终效果如何,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参考文献

[1]张泽江,刘剑.总价包干施工总承包合同计量支付方式的探讨[J].山西建筑,2008,(09).

[2]曹巍.论推行施工图招标采用总价包干合同模式的现实意义[J].建筑经济,2003,(01).

[3]唐小富.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的管理[J].公路与汽运,2004,(06)

第3篇

关键词: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合价;合同价格;调价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2-0091-03

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较大,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们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对根据第51条规定指令的变更的工程,应在监理工程师指令发出后7天内,并在变更的工程(取消了的工程除外)开始实施之前,发出下列通知:(1)由承包人将其要求增加付款或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2)由监理工程师将其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向通知承包人。若无上述(1)或(2)所述的通知,不考虑按第52.1款或本款的规定对单价或总额价予以作价或重新定价。

一、河北省保沧高速保定段的工程实施项目介绍

在河北省保沧高速保定段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方格护坡中的数量为较工程实际的数量出现明显的错误,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网格铺筑的混凝土面积,并非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范本208.05条规定的方格护坡的计量面积为按其铺筑的实际面积数量以平方米计量,以保沧路B2标项目为例,根据设计图纸,每平方米网格护坡的混凝土数量为0.035m3,(见保沧高速公路施工图第二册路基路面施工图纸),设计图纸中网格护坡的面积为136988.2m2,含京石加宽段设计中未列的变更增加面积19821.9m2,实际铺筑面积为156810.1m2,设计中网格护坡混凝土方量为4794.6m3,加上设计中上边石混凝土体积955m3(为我部BGLB2-085号工程变更令中混凝土数量),共5704.6m3,折合铺筑的实际混凝土面积38030.67m2(网格护坡的混凝土厚度为15cm),基本与合同数量为38839.1m2一致,根据保沧路B2标合同段的投标报价54.27元/m2,该细目的合价为8510084元(原合同清单中支付合价为2107798元),签订合同时的合同总价为225781584元,合同总价的2%为4515632元。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52.2条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业主根据该条款对全线的预制混凝土方格护坡的单价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各合同段预制混凝土方格护坡的单价统一确定为37.18元/m2,方格护坡的计量规则为招标文件中清单量的125%仍按原清单单价执行,超出部分的单价执行调整后的单价,根据该条款,保沧路B2标48548.875m2执行合同单价,结算金额为2634748元,超出合同清单125%部分1086261.23m2,执行业主调整价格,结算金额为5875337元(我部BGLB2-169号变更令)。

二、河北省保沧高速保定段的工程实施项目修改方案

基于我部169号变更令有以下意见:

1 根据52.2条,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该条款中的金额或合价指的是签订合同是的价格,还是合同价格与实际工程量之积的价格,如果指的是签订合同时的价格,则保沧路B2标的清单支付金额2107798元,达不到合同总价的2%(4515632元),即构不成调价的条件,对保沧高速保定段全线而言,只有保沧路B1标构成调价条件(合同中该细目的金额为2660779元,超过了合同总价的2%为107838774×2%=2156775元)。作为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应该为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单价之积的价格,以保沧路B2标为例。该金额为8510084元,超过了合同总价的2%,达到了调价的条件。

2 根据52.2条,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根据字面的理解,应该是达到合同调价条件的,工程量清单125%以外部分执行新确定的单价,这样就可能出现实际工程量大,结算的金额小的情况,假如保沧路B2标网格的实际数量为小于83206.7m2(工程数量与单价的乘积为合同价格2%,即4515632元)的83000m2,达不到合同调价的条件,则结算金额为4504410元,当实际数量为大于83206.7m2的90000m2,则结算金额为38839.1×1.25×54.27+(90000-38839.1×1.25)×37.18=4175900元(也小于合同总价的2%),则出现了完成工程量大而结算金额小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和业主探讨过这个问题,业主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也表示认同,但是作为全线统一调价确定的情况,业主最后就统一按照125%以外的部分按照新单价计价。

3 当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工程细目的合同单价特别低(与实际成本偏低较多),实际工程数量与单价的乘积还小于2%,像保沧路B7标的方格护坡投标时的工程数量为36664.7m2,清单单价为9.99元/m2,实际工程数量为134657m2,合同价为200690159元,则134657×9.99=1345223元,远达不到合同总价20069159×2%=4013803元的调价条件,虽然业主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全线按照统一的调价方式对超出清单数量25%外的88826m2方格护坡的单价进行了调整,但是其实并不符合52.2条调价的条件,也就是说业主在牺牲其他标段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项目明显单价不合理的方格护坡进行一定的补偿。

4 上述三种情况都是基于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下可能出现 的各种调价的情况,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发生实际工程数量减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细目所列的合价应该指的是签订合同时的清单合价,某项目的路基借土填方为100万方,单价为18.74元/m3,合同总价为30000万元,工程实际施工的情况为路基借土填方30万方(由于施工地处城市附近,大部分填方采取城市改造的建筑垃圾填筑),则按照签订合同时的借土填方的合计1874万元,达到了合同调价的条件,由于土方施工的成本为13.5元(含土方购土费用5元/m3),则调价的费用为[1000000×(1-0.25)-300000]×(18.74-13.5)=2358000元,这部分作为承包人计划的利润需要给对承包人进行补偿,当然假如该项是承包人的预亏项目,则业主也有权力将这部分费用扣回。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调价为承包人和业主都忽视的地方。

三、河北省保沧高速保定段的工程实施项目解决方案

综合上述四中情况,笔者认为对《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合同通用条款52.2条合理的运用,首先,建设单位(业主)及招标在招标时对工程数量的统计一定要尽量准确,避免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工程数量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施工单位报价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尽量不采取不平衡报价,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水平基本符合工程成本和计划利润之和,这样避免因报价不合理造成利润的不确定性,甚至亏损;至于对施工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以下几点处理方法:

1 对于工程数量减少的项目,按照52.2条执行,应该是业主和承包商没有分歧的地方。

2 对于工程数量增加较多的情况分为承包人报价高于工程实际成本的(即变更下调单价),对变更后总金额(按合同价计量金额+变更价计量金额)大于2%的,执行合同数量的125%执行合同价,其余部分执行调整价(我部的BGLB2-169号变更令即按照此规则执行)。

3 对上述假定的第二种情况下实际数量×乘合同单价大于2%,但是[合同数量×125%×合同单价+(总数量一合同数量×125%)×变更后单价]小于2%情况,则增加按合同单价计量数量,减少变更后单价计量数量,确保变更后的总金额等于合同总价的2%。

4 对在工程数量增加较多的情况下,对于工程的实际成本超过了合同总价2%,但按照清单单价则达不到2%的情况,应按照工程实际成本(调整价格)×工程数量大于合同总价的2%,采取调价,但是对(合同总价2%÷调整价格)部分数量采取清单单价,其余部分采取调整后价格计价。变更后的总金额为(合同总价2%÷调整价格)x合同单价+(总数量一合同总价2%÷调整价格)×调整单价。

对于上述第1种情况即该条款中的金额或合价指的是签订合同是的价格,由于不符合工程的原则,故笔者认为该金额不应该为签订合同时的价格,而为工程实际数量与合同单价(或工程实际成本价)乘积之积。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第4篇

关键词:工程变更;造价;造价管理

Abstract: Engineering changes are reflected in the changes in the project amount, unit price changes, changes in billing project, or three kinds of changes in a combination. In this paper, several common engineering change analysis, including an increase in new work, the larger changes and engineering changes in the fixed price contract or the nature of work changes caused by a significant change is more complex and need to cost engineers approved the project settlement cost,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a fair price,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rder to cost management.Keywords: engineering change; cost; Cos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变更一直是工程建设中困扰投资控制的关键问题.所谓工程变更,是指由于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改变以及业主的需求变动,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合同内容、范围等的变更.工程变更是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载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一是工程量的变化,二是单价的变化,三是计费项目发生变化,或3种变化兼而有之.实践证明,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较大,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5%一15%左右,少数项目超过30%或更多.因此,如何在施工阶段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是一个非常现实

的问题.

1 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非常广,一般包括:工程规模变化引起的任何工程量的增减、某些工程项目内容的调整、因技术规范变化引起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引起的变化、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任何类型的附加工作、因施工范围的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带来的施工难度增加或减少等.

2工程变更的原因

在施工中引起变更的原因很多,设计漏项、地质情况变化、工艺改变、设备选型不当、施工技术等都可能引起工程变更.如工程设计粗糙,使工程实际与发包时提供的图纸不符,当前市场供应的材料规格标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动.对必须发生的,尤其是涉及到费用增减的工程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若在工程施工前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若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工程变更是施工阶段影响工程造价最大的因素,但客观地讲,任何工程项目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既可以由业主(或设计单位)提出的,也可以由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发生后,其审查尤为重要.工程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必须经设计单位代表、业主单位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咨询单位代表共同签字,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可见关于工程变更的估价工作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这些变更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涉及到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建设方、施工方和造价控制部门等各方面的工作.

3工程变更的基本类型

工程变更有如下几种类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条款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规定进行变更。

3.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办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3.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高程、位置或尺寸。

3.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3.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4工程变更中的造价控制

工程变更的因素很多,对工程造价的处理相应也会有不同.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变更工程应根据其完成的数量及相应的单价来办理结算,其中变更工程的单价原则,其一是约定优先原则,其二是公平合理原则。

4.1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这种变更导致的造价核定比较简单,工程量由造价师核定,根据合同中签订的单价,得到变更造价.如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照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那么变更的单价也是合理的.

4.2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作内容这种变更若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单价,可根

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工程变更单价,或参照相似工程的变更单价,以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结算造价.例如地下室外墙防水需要增加一道4 mm厚SBS防水卷材,原设计没有,变更单价可按照双方协商议定,或参照类似工程的相应单价,如有争议,可根据当地定额及市场价,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核定单价,或到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裁定.

4.3原合同范围之外的变更项目如果变更的工程项日性质和内容与原来合同不同,则应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另签新的合同文件,按照变更的工程内容核定工程单价,按新增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造价.

4.4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如果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调整的条

件和范围,如约定子项工程量变更在上下幅度范围内0-5%时,不再另行计算,那么在此范围之内的工程量变化不应计算,超出此范围之外的工程量按实际增减,按照原合同中的单价和增减的工程量核定计算工程变更造价.如果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变更增减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量进行调整计算.如果变更项目是新增工作内容,原合同中未涉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参考类似工程结算的单价,与建设方和施工方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照施工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造价.

4.5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反映的是一种估算工程量,承包人据此报出综合单价,尽管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结算,但当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综合单价也会产生相应

的“规模效应”变化,这种情况下继续沿用原有合同单价会损害公平原则,原有的合同单价也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也就是说,当变更的工程量或造价超出限额时,超出部分的工程变更造价可以不根据原有合同规定的费率或单价,应重新核定,但是未超出部分的工程变更单价仍按原合同进行计算.对超出部分的工程变更可按下列3种情况分别进行计算:

(1)原合同单价较高,当变更增加工程量较多时,施工方增大规模效益,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

(2)原合同单价适中,工程量变化较大会使得施工方获利,因此可维持原单价.

(3)原合同单价偏低,如果工程量大量增加,继续使用原单价会使施工方的亏损更严重,因此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单价进行调整,可采用协商的方式确定单价之来计算.

4.6已经确认的增减变更造价的优惠问题,已经确认的增减变更、签证工程造价是否合适等:工程变更中的造价管理用投标时施工方承诺的优惠率来进行优惠,这个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往往造成后期甲乙双方扯皮.所以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变更部分是否优惠、优惠多少等问题,这样最终结算时,才能保证对

甲乙双方公平、公正.

4.7建设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的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等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建设和施工双方应在合同中就调整物资和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做出详细约定,对工程量发生变更时价格调整的方法和工程量清单计算错误或遗漏时的允许调整范围和调整时单价的确定进行规定。

总价包干的项目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所含的工程量一般不能进行调整。但竣工结算时,设计变更和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进行调整。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在项目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人报价的依据,在项目实施阶段和结算阶段,经确定的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实施和结算支付的依据。因此建设单位应重视项目前期的贮备工作,适当放宽设计时间,提高图纸设计质量,清单编制单位要加强编制质量,加强校审制度,尽可能的减少错算、漏算。施工单位应根据自己的优势和管理水平合理报价。招投标双方和招标机构在招标市场活动中针对目前的问题不断完善,规范。形成一个竞争有序、公平合理的建设市场。

总之,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复杂,很多情况不是上述某一种变更,可能是好几种变更掺杂在一起,但不论如何,造价工程师在核定工程结算造价时,应该遵循价格公平的原则,才能合理地进行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对投资的影响是复杂和多方面的,因此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控制好工程变更,造价工程师应准确理解和掌握工程变更的含义和范围,采取正确的计价方法,合理确定结算价格,才能真正达到有效控制投资,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i

[1]柯洪.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4版.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2]朱佑国.工程造价管理图解[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

第5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审核

前言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版《计价规范》)已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它对竣工结算阶段的编制依据、办理时间、计算规则以及其他与竣工结算审核有关的内容都有详尽的规定,这些都是进行竣工结算的基础。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此规范中对竣工结算的规定,做好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但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结算审核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对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通过对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能使之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可以达到有效地确定工程造价的目的。

一、审核前准备工作

一般竣工结算审核依据包括: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因此在结算审核准备阶段应做到如下几点:

(1)审核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

(2)审核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

(3)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

(4)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二、审核方法

工程结算的审核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工程索赔、风险承包范围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审核[3];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根据竣工图(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审核各个项目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依据,审核人材机等要素价格、工程类别、费用组成、综合单价、风险承包范围等直至工程总造价。

三、审核内容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原则是“量价分离”,“实物量、市场价、竞争费”。因此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先工程量审核、再综合单价及其组成内容的审核、最后是措施项目等有关费用的审核。

(一)工程量的审核

(1)工程量审核范围:对于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

(2)工程量审核要求:主要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保持一致性;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3)工程量审核重点:工程量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定施工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关键。审核的方法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计算表,对照图纸尺寸进行计算来审核,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如基础工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等。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如土石方分部中的基础土方,清单计价中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不考虑放坡、工作面。三是重点审核容易重复列项或重复计算的项目。对于无图纸的项目要深入现场核实,必要时可采用现场丈量实测的方法。以上所指的重点审核部位并不是说其他的项目就可以不审,应采用全面的逐项审核。

(二)综合单价的审核

(1)审核原则。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其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变更估价的原则是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类似或适用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综合单价调整的条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其单价调整的审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偏差将对单价产生影响,是否调整按合同约定,若合同未做约定,根据我省现有规定,在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单个项目工程量的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如工程量清单中010304001001 190mm厚空心砖墙数量为780m3,单价为240.54元/m3,合价为187621.2元,合同总价为630万元,结算时工程量为1020 m3,工程量的变动幅度为(1020-780)/780=30.76%,合同总价变动幅度为(1020-780)×240.54/630=0.91%,虽然单个项目工程量幅度超过30%,但导致总价变动幅度并没有超过1%,所以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对于工程量清单外项目,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无约定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对于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3)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变化时其综合单价的审核。当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例如: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只有子项发生变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下列方式办理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子项发生变更,有变更的子项重新议价,没有变更的子项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的相应单价结算。例如1:楼地面的块料面层清单项目,块料面层发生变更,找平层、垫层等没有变更,则块料面层单价重新议价,找平层、垫层单价按分析计算表的相应单价。

(4)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引起工程风险承包范围外的价格调整。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按相关规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如:当钢筋的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如下计算:钢筋的材料差价计算以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其他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三)措施项目等有关费用的审核

(1)按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费用审核。即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等;根据我省现行规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措施项目费用应做相应的调整。如某工程原33层层高为3m的厅面积为3.5m×4m楼板,板厚0.m改成空洞,变成32层的厅上空,这样就取消了砼量3.5m×4m×0.1m和模板量3.5m×4m,相应增加了模板支撑高度超过3.6m增加3m的工程量,同时还增加了满堂脚手架的工程量。

(2)按“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费用审核。即对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如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因为措施项目费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所以这些项目应按原投标报价所报的合价计算,一般不调整。

(3)按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审核。对于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等措施项目费,其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同比例调整。

(4)其他项目费的审核: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5)规费税金审核:审查是否按合同价的费率、税率重新计算。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核提出了新要求,工程计价特别是结算审核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学习新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高,熟练掌握竣工结算审核方法,并认真依法依规的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使竣工结算能够客观合理反映工程合同约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适应在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年.

第6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 工程变更 变更程序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 A

1工程概述

清水河大花水水电站位于乌江清水河中游云贵高原向四川盆地过渡的山区地带,是一座以发电为主,兼顾防洪及其它效益的综合水利枢纽,水电站总装机200MW,静态总投资15亿元。工程规模为大(2)型,主要水工建筑物级别为2级。工程由碾压混凝土双曲拱坝+左岸重力坝、泄洪建筑物、引水隧洞、发电厂房建筑物组成。坝底厚25.0m,坝顶宽7.00m,最大坝高134.50m,坝高在同类型坝体中处于世界前列。引水隧洞全长为5338.805m。

2工程变更

2.1工程变更的理解

根据大花水水电站工程变更实施和管理实践,只有施工阶段的条件或标准与招标阶段相比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客观上引起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根本性变动,并影响其合同价格,工程变更方可成立。

2.2工程变更的范围

根据大花水水电站施工合同约定,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b、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c、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e、改变建筑物的型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f、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g、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3工程变更基本分类

2.3.1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主要是指由设计人工程设计(更改)通知书或补充设计文件,对原设计图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最终以监理人的《工程变更通知单》形式变更指令。按照涉及的具体内容及重要程度,设计变更分类如下:

重大设计变更,指涉及工程规模、特性、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选型等改变的变更。如大坝右岸断层处理工程变更。

重要设计变更,指涉及单位工程的布置、调整、建筑物结构形式等改变的变更。如增设6#施工支洞工程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指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施工详图的局部修改以及施工中一般设计问题处理等引起的变更。如中孔弧门启闭机室边墙结构调整工程变更。

2.3.2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是指因受自然条件、施工环境或施工条件改变等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导致既定施工组织设计无法实施或者不能安全地实施,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改变施工组织设计的过程,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拱坝EL.755~EL.788混凝土汽车入仓属于典型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范围。

2.3.3进度计划变更

进度计划变更是指因政策变化、流域规划、技术因素或经营战略抑或工程项目实际进展发生非承包人原因的延误,必须调整合同进度计划,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如引水隧洞坝后进口段工程施工调整。

2.3.4施工条件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是指因发包人未能按施工合同文件约定提供必须的施工条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按预定条件实施。如施工图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及统供主材供应不足或供应不正常等。

2.3.5新增工程项目

新增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为完善工程项目功能、方便运行管理及工程使用或者考虑工程安全及防洪度汛等,增加招标文件未要求的或者《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工程项目或工作。

3工程变更程序

3.1工程变更的基本程序

根据大花水水电站工程变更实施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工程变更的提出分为:

(1)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单独或共同提出的工程变更;

(2)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无论是何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要求,均以《工程变更建议书》的形式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研究以后,以《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变更指令,详细说明工程变更内容、工程量,并附有关的文件和图纸,并确定合同双方认可的工程变更价格,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

3.2工程变更的审批原则

监理人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的审查,遵循以下原则:

(1)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不降低工程的设计标准(因设计修改而降低标准除外),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和管理;

(3)是否是承包人原因而引起;

(4)在合同中是否属于总价承包项目;

(5)是否引起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并影响合同价格;

(6)有利于工程施工;

(7)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引起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和合同工期的大幅度延长;

(8)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导致控制性节点目标的推迟;

(9)如对合同工期及合同价格有较大影响,但受客观条件制约不得不变更时,监理人做出分析和评价,供发包人决策;

(10)必须在施工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4变更单价或合价确定

大花水水电站变更单价或合价确定时,维持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竞争性水平。施工合同约定,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项目的单价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4.1参考确定变更单价或合价

当《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项目单价或合价时,原则上参照或参考该单价或合价。

一是直接套用,直接参照《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如“坝前接地网石渣回填覆盖”与大坝土建工程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重力坝后回填石渣”工程项目施工方法相似,其变更单价的确定直接参照该工程项目单价。

二是间接套用,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通过换算后采用。如引水隧洞“拱部空腔回填灌浆”变更单价根据引水隧洞土建工程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回填灌浆”单价换算确定。“回填灌浆”单价为5203.52元/100m2,其水泥耗量为5.23t,则“拱部空腔回填灌浆”单价为994.94元/t。

三是部分套用,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组成,取其价格的一部分。如引水隧洞“衬砌混凝土(C25,二级配)”变更单价,即是部分套用引水隧洞土建工程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衬砌混凝土(C20,二级配)”价格,采取混凝土半成品材料预算价格替换,其余保持不变。

4.2新编或协商确定变更单价或合价

新编或协商确定变更单价或合价是基于施工合同中没有或者有但不适用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方法,这是合同文件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通常分为三种:

一是以合同价格投标报价单价组成为基础,按照与该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该方法的特点是操作简单、水平合理且有合同依据。例如,引水发电系统“新增6#施工支洞”即是参照引水发电系统土建工程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工程项目的单价组成编制变更单价的。

二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重新编制变更单价,采用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及编制规定,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参照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编制变更单价。

三是协商确定变更单价或合价,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协商,以施工成本为基础,考虑合理利润确定双方均能接受的变更单价或合价。

5工程变更管理的意义

5.1工程变更管理是合同管理的深化

工程变更为承包人摆脱合同价格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有利机会,也为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合同管理带来难度。因此,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程序和原则进行审核,确保合理性;对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加强对工程总造价的控制;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他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

5.2工程变更管理是投资控制的重要环节

根据大花水水电站工程变更的实施和管理经验,由于重视工程变更管理,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工程变更的数量与规模,避免了不合理的工程变更;而且降低了工程造价,节约了工程投资。

5.3工程变更管理促进工程的顺利实施

鉴于工程变更管理是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变更常伴随着合同价格的调整,是合同双方利益的焦点。因此,合理确定并及时处理工程变更,既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又有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第7篇

【关键词】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款结算的活动[1]。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各类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国家地方部门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始签证资料、施工承包合同、其他有效依据材料等[2]。其中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在承包合同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外,整个项目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均按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条款息息相关。工程结算不单单是只对项目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核算,更多是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有关的变更条款等来对项目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计价。合同都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条件,脱离了合同就无法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可见,工程结算离不开施工承包合同。然而,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合同意识不强,存在合同内容不规范、不严谨、条款前后冲突、缺漏项等现象,从而引发矛盾和争议[3];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而签订两份或多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黑白合同”,显然“黑白合同”的出现也是引起工程结算争议的重要原因[4];合同风险意识差,对执行合同所面临的风险考虑不周,当风险成为现实时就产生冲突和争议[5]。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合同签订质量并认真履行合同,以减少因合同问题而引起工程结算争议。

1、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分析

1.1 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类型

依据合同计价方式的差别,施工承包合同主要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类型。总价合同是在合同中规定所完成项目的总价,并按照总价是否可调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工程量确定的合同型式,并按单价可调与否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成本,再以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型式,其具体形式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等[1]。

1.2 合同类型对工程结算的重要性

合同类型应根据实际工程项目的特点、适用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选择,例如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水平、复杂程度、环境因素等。由于合同类型选择的主动权多在发包人一方,发包人在考虑承发双方利益方面偏重己方利益也不足为奇,但也是酿成不平等和矛盾的根源,造成日后工程结算方面的争议和冲突。 下面针对经常发生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

1.2.1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工程结算中的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除了变更以外,工程总价一般保持不变,故经常被称为“包干价”或“闭口价”,其主要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1年以内)、施工设计详尽、工程量清单与描述准确、材料设备市场清楚、合同范围明确的项目[6]。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类的伎俩,但是并非万事大吉,当合同中一些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仍然会产生争议,比较容易出现的有“价差争议”和“量差争议”[7]。

当主要原材料如钢材、铜材、商砼等价格大幅上涨,承包商为此需要承受重大经济损失时,就会产生“价差争议”,也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情势变更”[6]。当工程量出现发、承包双方签署合同时未预见的工程量时,会引起“量差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争议在司法审理时也会颇费周折。

出现上述争议对发、承包双方都是不利的,承包商会因为业主不愿分担损失,而采取停工、诉讼、仲裁等途径寻求解决;而发包方也会受到工期、调解等问题的困扰,所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也需要就价差调整区间、工程量变化范围、措施项目调整办法等内容详加约定,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在工程结算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1.2.2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下工程结算中的分歧

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工程量不太明确的情况下,按照固定不变的单价进行结算的合同形式。由于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4.4.3条款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所以目前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较多,产生结算分歧的比例达到50%左右[8]。固定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能调整,超过约定的条件允许调整,但是调整的具体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将采用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可供参考的综合单价,就需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再经发包人确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结算可能产生一些分歧,如发、承包双方对综合单价的看法不一致将影响结算的进行,因此应在合同中对可能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调整方式进行约定。

2、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论述

2.1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由于发包方在合同的选择、签订方面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这里合同管理主要指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其包括以下几项[2,3]:⑴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制度的建立;⑵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⑶合同签订前的管理;⑷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⑸合同实施过程的管理。本文从工程结算的角度出发,主要讨论后面三项。

2.2 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由于目前工程市场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呈现“僧多粥少”的局面,一些企业为了赢得项目,在不了解招标内容和发包人情况下盲目投标、谈判和签订承包合同,导致合同执行和工程结算时陷于纷争之中,结果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信誉也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签订合同前的管理,了解工程立项、征地、报建、施工审批等手续是否完备及招标文件是否可行,在确定可以承担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再与发包方进行合同内容的实质性谈判。

2.3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

鉴于目前施工项目复杂、涉及内容多,合同条款繁杂,为防止一些重要内容疏漏和条文约定责任有失公平,合同的形式应采用规范的样本,如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关合同的条款和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范本等。依据范本形式起草的合同文件,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合同条款逐一谈判。合同用词、语句应准确、严谨和无歧义。为了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和保证合同的严密性,应将合同谈判、审查、批准三项功能分开,各有专人负责并互相制约。

另外,发、承包双方签订“黑白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按照《高院解释》第21条规定,签订多份实质内容不一致合同时,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只有备案合同无效,而且不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其“黑合同”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当备案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司法依据上倾向于以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进行结算[4]。

上述情况说明,只有熟悉及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签订合同时做到规范、严肃、完整、准确,才能减少和避免结算审计过程中的扯皮、争议事件的发生。

2.4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主要包括合同变更管理、分包管理和合理索赔等几项。首先,需要进行“合同交底”,讲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施工组织和安排时应充分尊重合同,不能自行变更或先变更后谈判,只有经过相关各方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变更。对任何变更都要记录并建档,以此作为签证和变更结算的依据。其次,因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分包无法完全避免。应在合同和发包方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分包管理,严格筛选分包队伍并签订分包合同。索赔是合同各方履行自己权利的正当要求,应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合理地处理索赔。

3、合同风险控制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探讨

3.1 关于合同风险

因为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长期性和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合同风险对发、承包双方都是客观存在的,若忽视了合同风险,当风险发生时必然在工程结算时引起争议。合同风险包括外部环境风险和内部流程管理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包括国家的法律、政治环境和社会自然环境的影响;内部流程管理风险指决策、过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风险[5]。

3.2 合同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是建立合同风险管理机制,正确识别、处理和化解风险。二是采取合理的风险处理对策,如风险大的基础、主体工程加强监理和验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工程结算时,应分析合同结算的风险影响因素,由于编审人员所处地位、立场、目标不同,存在差距是正常的;但若相关性太强,就存在有意压价或高估冒算的可能性。

4、结语

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也是容易引起争议和分歧之所在,故而需要发、承包双方重视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的管理及合同风险的预防控制,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和减少工程结算阶段的争议。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组.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255-287,302-315,334-349.

[2]周建荣. 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重要性[J]. 现代企业文化,2010(5):150-151.

[3]王宪军. 谈工程承包商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J]. 华章,2008(23):13-14.

[4]陈柏新. 建筑施工“黑白合同”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研究[J]. 建筑,2012(11):41-42.

[5]蒋晓燕. 如何规避合同风险搞好工程结算[J]. 中国建材科技,2007(2):56-59.

[6]刘晶昕. 从合同结算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J]. 科技咨询导报,2007(4):112-113.

第8篇

关键词:水利建设项目;FIDIC;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变更

作为最早引进外资进行国际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说在中国土建领域也是最早接触国际惯例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政府首次在土木工程领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云南省修建鲁布革水电站。其中,世界银行贷款特别要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必须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作为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商务文件。FIDIC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合同管理,由于这种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在国内工程的迅速应用,使中国工程管理、设计和施工的水平走上了一个崭新台阶。因此,为了适应中国大规模水利基本建设的需要,水利部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应用((FIDIC》的实践经验,颁布实施了《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范本)。

两种合同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适用范围不同,本文针对合同管理中的变更内容,对两种合同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和应用分析。变更是在中国引入FIDIC管理体系和国际承包商以后的特有现象。在这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变更可言,工程中种种原因引起的费用不足,多采用调整概算的方法加以解决。为了分析和对比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下的处理工程变更的差别。本文结合工程实例进行了应用分析。

一、两种合同管理模式中变更比较

“变更”系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变动。

1.变更条款的内容分析

关于工程变更,FIDIC与范本的条款规定的内容(如下表)。

2.变更影响分析及变更工作单价的确定

对于变更影响的认定及评估,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关于费率和价格的确定,首先是是否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是否以原合同为基础来调整单价,对于单价的确定,FIDIC并无明确的方法可循。只是规定在原合同中有该项目的单价确定,不过也不明确,FIDIC第52.2款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所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工程量少于或多于工程量表中规定工程量的25%以上。”而对怎样的估价未明确。

在《范本》39.1款规定,“增加或减少合同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百分比”,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变更,而在此条款中对关键项目并无明确规定。此时,关键项目可以指关键线路上的项目。

关于单价的确定,FIDIC和范本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只是给出了变更后确定单价的程序。而国内和国外确定单价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在FIDIC中,除采用类比合同单价法或按计日计价外,对于新的施工项目也按照承包商投标时作价的方法确定单价。即按照现场实际投入资源作为直接费,再按固定比例计算间接费和管理费。因此,在招标阶段,业主应针对那些将来可能出现变化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够的单价分解,并就间接费和管理费达成固定的比例。

二、工程实例

1.采用水利土建施工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1)

某大型引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照水利工程施工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其中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39.1款“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第一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在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件中对该条款的规定是:“百分比为25%”。

在该项目的C-VI标,有两个项目产生了争议,其一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石方开挖”项目工程量为21万方,实际开挖量为12万方;其二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工程量为1.21吨,实际“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工程量为5.24吨。承包人认为,“石方开挖”项目在合同价中所占比例大,应属于关键项目,同时减少的工程量9万方,“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尽管在合同价中所占比例很小,但是由于止水在工程中意义重大,而且,该项目在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处于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因此也应当是关键项目,同时其增加的工程量4.03吨,远远超过了专用条款的25%。承包人基于上述思想提出了变更申请。

监理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1)承包人使用合同中本条上,“石方开挖”项目按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符合变更的规定,但“止水铜片制安”项目承包人不能证明其工程量变化而引起承包人任何责任和费用的变化,监理人认为不能作为变更处理。(2)由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是按照目前国内通用的做法,采用的是初步设计时工程量,其相比较按照合同计量规定实际计量的工程量肯定有差别,这也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的精神之一。而由于国内水利水电行业的初步设计深度难于达到国际上通用的要求,这种差别目前是很大的,有很多很多的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都有可能超过合同工程量的25%。因此,监理人在得到发包人同意的基础上,和承包人反复协商,最后达成如下共识:所有项目不管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多少,不调整合同的任何单价,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25%的项目,双方按照原合同单价办理单价确认手续。

2.采用FITIC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2)

某涉外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引用了FIDIC合同条件的通用条款,关于变更部分,专用条款未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其中52.2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的25%以上。承包人进场后,开挖了8个月,全部完成了该“土方开挖”项目,并经过监理工程师计量,实际完成该“土方开挖”项目380000方,并且在月进度支付过程中,已按照18元/方对承包人支付6840000元。此时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符合52.2款规定,该“土方开挖”项目的款额达到合同价格的4.67%,超过了条款规定的20/a,并且减少的工作量为180000方,减少的量达到该项目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的32%。因此,承包人认为为该项目投入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费、现场费等摊销的金额不能通过上述支付回收,因此提出变更单价为22.6元/方。

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尽管该项变更符合合同52.2款之规定,但承包商所提变更意见曲解了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认为只应当对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5%以外的部分摊销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费、现场费等给予适当的补偿,用类似于索赔的方式处理。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5%以外的部分工程量为[560000*(1-0.25)-380000]=40000方,但实际该部分工程量并未发生,参照承包人提供的单价分析,其摊销的金额为单价的22%。因此,监理人认为该项目按照变更处理,一次性补偿承包人40000方*(18元/方*22%)=158400元。

3.结果分析

从两个不同的工程实例可以看出,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在对待变更的基本思路一致的,都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中对工程量估算风险责任的一种分摊。但国际与国际、国际与国内合同在处理变更的具体方法与措施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点:(1)由于国内推行建设体制改革时间较短,在工程设计方面的工作上未能完全适应国际国内的市场经济要求,设计深度因人和设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国内的许多工程风险范围很难按照国际惯例“2%,25%”进行明确。(2)在中国目前综合单价合同中的单价,不是国际通用的实务法单价,而是定额法单价。国内各施工企业多未形成自己的实务定额,而是套用政府颁布的预算定额。在合同单价中无法摊销应摊销的风险,所以(案例1)在处理变更时不予调整单价。

参考文献:

[1]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第9篇

关键词: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造价;控制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实质.就是对工程结算价的控制,由于工程结算价由中标价与结算调整价两部分组成,因此,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围绕控制中标价与调整价展开的。笔者通过学习与实践,对中标价与结算调整价格的控制做了以下的探索。

一、中标价的控制

中标价的控制就是通过施工招标投标的环节合理降低工程造价。中标价的控制要做好以下关键工作:

(一)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阶段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招投标过程的操作依据,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编制必须内容周全、详细、合法,表述准确,逻辑严密,各款之间要要相互衔接,避免出现矛盾,并具有可操作性,这是控制造价的关键。

(二)合理设置招标项目最高限价和最低控制价

控制中标价要确定招标项目最高限价和最低控制价。业主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一个略低于预算价和高于最低控制价的有效报价范围,如投标人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控制价的报价则作废标处理,这对于防止投标人合谋抬价行为的发生,有着至关重要的遏制作用。同时又防止了投标人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竞标。最低控制价要以预算价为依据进行设置,且不同项目类别确定不同的比例。

二、调整价的控制

调整价的控制贯穿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管理,竣工结算等项目实施全过程。通过实践,现将各阶段控制目的和方法分述如下:

(一)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阶段的控制

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阶段对调整价控制的目的是通过约定计价操作办法,为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阶段控制造价提供计价依据,该阶段要做好以下工作:

1.通过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量和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

(1)工程量偏差的造价调整

工程量累计偏差引起造价变化的调整,是指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与清单计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的调整,包括漏算、少算或多计。由于清单计列的工程量由业主或者委托的单位提供,投标人一般要复核查清单工程量,如实际工程量多于清单工程量,中标人不会提出清单工程量偏差问题,如实际工程量少于清单工程量,中标人定会提出清单工程量偏差调整问题,为防止中标人投机取巧,利用清单偏差获得不当利益,可确定一个工程量累计偏差引起造价变化不调整的范围,一般取1%-2%,超过部分给予调整。调整时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费均按投标文件编制口径进行计算。

(2)零星工作项目费的调整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用于少量额外工作计价。当实际数量多于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的乘以实际数量计算价款。

2.做好清单报价与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衔接工作

做好清单报价与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衔接工作,就是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响应招标的投标文件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这既是合法性的要求,也是配套清单报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的需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由于清单报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不配套,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如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规定合同的三种计价方式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又由于固定价格合同又有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之分,可调价格合同又有可调单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之分,成本加酬金合同也分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如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或可调单价和可调总价),业主与承包人各自承担的风险是不一样的。而且清单报价制度要求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这体现清单报价实现风险分担的特点。因此示范文本规定的合同条款过于粗略,与清单报价又不配套,实践操作有一定难度,还需要在使用时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补充。

3.细化具体项目的计价办法,便于操作计算

合同签订过程要细化具体项目的调价办法,主要应明确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调整等具体项目的调价办法。同时对“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中的“类似”或“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中的“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定位要确定。

对“类似”的定位笔者认为可理解为以下情形:

(1)是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图纸尺寸不同,但施工方法、材质、施工条件相同;

(2)是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

对“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定位笔者认为可理解为以下情形:

(1)指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不同;

(2)指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不一致;

通过细化具体项目的调价办法,防止出现因承发包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差异而出现纠纷。

(二)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

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就是对工程变更造价的控制。工程变更必然引起造价调整,工程变更是调整价控制的核心,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获得最合理造价。如何控制工程变更的“量”和“价”,可以运用以下方法:

1.变更工程量的控制

业主要通过以下方面控制变更工程量:一要优选设计单位,并及时会审设计图,保证不因设计图的质量原因出现工程变更;二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及其它变更;三要加强现场签证管理,注重变更的合理性,对于不必要的变更坚决不予通过;四要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内容的审查,对于变更中的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进行现场抽项实测实量,以保证变更内容的准确性。

2.变更项目单价的控制

业主单位拿到承包商上报的变更资料后,要分析变更项目属于何种情况再进行定价,具体定价方法如下:

(1)直接套用,即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上的综合单价,如梁或柱截面变更后,砼单价直接套用原梁或柱砼清单的综合单价;

(2)间接套用,即依据原清单综合单价,通过换算后采用,如砼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发生改变,可采用类似于定额价换算的方法调整综合单价。

(3)运用招标成果法,按招标人预算价编制口经计算得到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下浮率进行定价,这主要用于定额中有相关项目可套用,但又无法直接和简接套用原综合单价的项目。

第10篇

前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后简称计价规范)4.4.3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在实际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与承包商往往容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为日后的结算带来隐患。本文对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进行一些探讨。

1 有关风险分担问题

1.1 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原则。《计价规范》4.1.9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1) 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发、承包方应当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规范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 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包人只承担自己的利润损失。如有保险时,保险不足的费用,将由谁承担责任谁承担其损失。

1.2 材料价格风险。

(1) 合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当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 合同中应明确调整价格的具体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木材、电线电缆、金属管材等。

(3) 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调整时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原则。理论上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

(4) 合同中还应约定其他细节因素:如材料价差是否参与下浮、是否计取相关管理费、措施费和规费等,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时因为计算口径不一致导致相关造价纠纷的产生。

2 有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问题

《计价规范》3.1.2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大量可变性因素都可以导致招标时使用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项目特征等产生大量变化,因此此类变化如何使用相应的价款调整办法,是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时首当其冲遇到的问题。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应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变化情况和种类制定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2.1 合同中应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与设计不符情况时价款调整原则。

有两种情况,一是因为设计变更,二是原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不够,项目特征描述不到位。《计价规范》4.7.2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

2.2合同中应明确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

《计价规范》4.7.3 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b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c.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目前大多数工程中都能明确这项原则,但对于施工合同来讲,仅依靠如此基本原则,对于今后顺利地进行工程结算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从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2.3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增减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按实结算的,原有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减。《计价规范》4.7.5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应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在有可能变更大量工程量的清单项目中抬高报价,然后在工程价款调整时获得较高利益。所以一般施工合同在确定以上价款调整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出以下约定:

(1) 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条件,即“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2) 约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增加时新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跟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一样,合同中应明确新增工程量时新综合单价的计取方法,这样才能完整地进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工程结算。

3. 有关措施项目费结算问题。

通用措施项目一般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以费率计算,当分部分项工程有变更,其费用也随之变更。而有些施工企业在项目投标时,将这部分费用作为优惠让利的内容,缺少具体费用组成明细,造成在工程结算时,如无相对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则没有办法进行其费用的调整。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应区分不同措施项目的特点制定其结算方法。

在施工合同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施工措施项目本身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其价款调整方法:1、以费率计算费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属于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即采用包干性质,价款不作调整,属于与分部分项工程紧密相连的措施项目,根据其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增减,按投标时的费率进行结算。2、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从招投标开始,尽量提供具体详细的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进行报价,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方法进行其费用结算。

4. 有关其它项目费结算问题。

目前在工程结算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往往是暂定价和总承包管理服务费。

4.1、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在施工合同中,为避免结算争议的产生,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就暂估价计价的具体问题做出约定,如最终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这部分内容目前在清单规范执行文件中尚属“盲点”,需要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4.2、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第11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结算;审核

中图分类号:F28文献标识码、:A

自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于2003年3月27日颁布以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已广泛地运用在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竣工结算等方面。特别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的颁布,修订、完善了前期实施中发现不足之处,更加有利于规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计价行为。

一、审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

1、审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一般工程结算审核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设计施工图、竣工图纸;

(3)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4)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5)图纸会审纪要或技术交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经济签证单、材料认价单、中间计量支付资料等;

(6)基础、钢筋等隐蔽验收资料;

(7)地质勘探资料;

(8)主要材料、设备购货发票、合同等;

(9)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依据、施工企业规费取费标准;

(10)送审结算书;

(11)与结算有关的其它资料。

2、审查送审资料的真实性。验证资料是否真实的主要措施如下:

(1)送审资料应是原件,如送审资料是复印件应与原件进行核对;

(2)审查送审资料是否与现场实际一致;

(3)审查送审资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常规做法有较大偏离。

3、审查送审资料的符合性是指审查送审资料是否前后一致,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完成签字手续等,主要应审查以下方面:

(1)审查竣工图纸是否与设计施工图加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一致。

(2)审查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经济签证单等是否按顺号提交,是否有漏页;

(3)审查送审资料之间是否有相互矛盾、表述不一致之处;

(4)审查送审资料是否按相关规定完善签字程序,特别需注意不同人员的签字权限。

二、审查计价原则是否正确

计价原则是指工程造价结算的确定方法。确定计价原则的最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其中施工合同是工程结算的最主要的依据。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一)、措施项目清单(二)、其他项目清单、规费与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其组成的各部分应如何结算,在施工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一般为固定单价合同,即,结算时的工程量按实计算,项目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计算。同时对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及超出风险约定的费用如何结算做了约定,例如,对由于设计变更、招标清单漏项等原因引起的新增项目如何计价;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是包干使用还是按实计算;对于人工费、材料费等涨(跌)价引起的工程造价上涨(下跌)怎样调整等做了约定。因此要做好竣工结算审核必须全面仔细的阅读理解施工合同的每一条条款,同时要注意合同各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如果合同各组成部分之间有矛盾之处,应按解释顺序的先后来确定。

三、审查工程量

工程量的计算要严格依据清单规范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竣工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进行,同时要注意招标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清单编制说明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与以往的预算定额大不相同,例如,清单规范中的“挖基础土方”(编码010101003)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即不包含工作面及放坡产生的工作量,其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以四川省计价定额为例,挖基础土方的工程量是包含了工作面及放坡产生的工作量。以上述两种不同的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相差巨大,有时达到50%以上。招标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也是计算工程量的重要的依据,这是与以往的预算定额的主要不同之处。

四、审查综合单价

以一般的固定单价合同为例说明。合同中一般约定对于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应按其合同综合单价执行,已有的项目即指项目的编码、特征、名称、计量单位完全一致的项目。但是对于招标清单中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如何确定是结算审核中的一个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08规范”对此做了如下原则性的规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规范执行初期,一些合同简单地将上述原则照搬下来,但在结算时却发现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往往引起发包、承包双方的争议,原因在于没有具体的细则。例如,对于类似项目的定义就是一个争议的焦点,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导致争议双方对同一个项目是否为类似项目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断。介于以上情况,其后的合同中对上述原则做了细化,减少了争议。例如,有些合同约定,对于项目特征完全一致,仅主要材料的品牌、价格发生了变化的项目,不作为新增项目,仅对发生变化的材料进行价差调整。对于新增项目的单价该怎样确定,有些合同约定按施工期的当地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重新组价,并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例下浮等。这些细则的陆续出现都有效地减少了结算中的争议。

在审核由招标清单错项、漏项引起的新增项目时应特别注意对漏项的确认。由于招标清单是由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对招标清单进行修改(措施项目清单除外),因此招标清单的编制错误由招标人承担,错项、漏项就是其中主要的两种。特别是漏项的判断对于发、承包人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承包人来说,如果发现清单有漏项,就可以进行索赔;对于发包人来说,如果清单有漏项,就意味着增加合同外的投资。根据以往的结算案例,判断是否为清单漏项,不能只看项目特征中是否包含漏项内容,还必须仔细研究清单的编制说明、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的明细组成、相关的施工技术要求等。例如,在屋面刚性防水项目中,清单项目特征未具体描述刚性防水层的嵌缝要求,仅选择了一个标准图集号。结算时,承包人认为刚性防水层中的油膏嵌缝在项目特征中未描述,是漏项。后经审核人员仔细查阅投标文件的项目单价组成明细表、招标清单、标准图集,发现刚性层中油膏嵌缝在所选用的标准图集上有明确的施工要求,在投标文件的该项目单价组成明细表中套用的定额中也包含了油膏嵌缝的工作内容,因此不是漏项。

五、审核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有措施项目清单(一)及措施项目清单(二)组成,措施项目清单(一)由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装、施工排水、施工降水、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组成。措施项目清单(一)中的费用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一般均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投标方案自行填报,因此合同一般约定包干使用不做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一般根据施工项目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例如,四川省规定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需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计算,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的,不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措施项目清单(二)由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组成,其计价方式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致,即有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例如,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等项目。该部分项目的工程量应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在以往的结算中,这里也是主要的争议所在,原因就在合同中泛泛的约定措施项目包干使用。这种约定是与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规范规定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措施项目清单(二)中的项目的清单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人是不能修改的,如果合同又约定包干使用,是不公平的。

五、审核超出风险约定的项目(合同调整项目)

合同中一般对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做了明确的约定,例如,对于施工期间人工费、材料费的涨跌;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施工用水、用电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而增加的费用;设计变更、基础地质条件变化等引起部分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导致原中标综合单价已不适用,需重新确定项目综合单价;国家、地方政策变化导致的费用变化等。

1、审核材料价格涨跌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材料费调整

材料价格是综合单价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总费用的比例往往达到60-70%以上。但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的变化是非常普遍的。有些大宗材料,例如房建工程中的钢筋、水泥等材料的价格变化达到3-5%以上就会对整个工程的造价产生影响。另外,如装饰、安装材料等,由于招标时尚不能完全确定其品牌、规格、档次、型号、参数等,其实际采购价与投标价相比往往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如何确定材料价格是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之一。

对于由投标人自行报价的材料,合同一般会约定一个风险幅度,风险幅度内的价格涨跌,不做调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应做调整。例如,某种材料费上涨时的调整的公式如下:

Q材=(P2-P1×(1+a))*M

Q材-应调整的材料费;P2-施工期的材料调整价格;P1-招标期的材料基准价;a-合同约定的该种材料的风险幅度;M-应调价格的该种材料的结算用量。

招标期的材料基准价(P1)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是项目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招标期的该种材料的市场信息价。

材料调整价格(P2)的确定最合理的方式应是施工期的材料市场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但这种方法要求发、承包双方都有较强的管理能力,随时跟踪材料价格的波动及记录材料的相应用量,较难实现。一般现实中,都是以项目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的材料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调整价。

2、审核人工费的调整

近年来建筑工程中人工费的上涨已经成为发、承包双方都不能忽视的一个主要的方面。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均将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列为了优先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大部分合同已不将人工费的上涨风险全部转嫁到承包方,而是双方分担或由发包方单方承担。例如,四川省大部分工程,特别是国有项目已将人工费的上涨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之一。调整的方式以四川省为例说明如下,

Q人=(R2-R1)×N

Q人-应调整的人工费; R1-招标期的人工单价

R2-施工期的人工单价;N-应调整的人工工日数

由于市场的人工单价难以确定,四川省一般是以调整人工费率的形式来处理,即由各地的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人工费变化的情况不定期地人工费调整的费率,供建筑市场参与各方使用。上述公式中的人工单价相应调整为,

R1-招标期的人工费调整的费率

R2-施工期的人工费调整的费率;

N-应调整的定额人工费

3、部分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导致原中标综合单价已不适用,需重新确定项目综合单价。

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由于设计变更、基础地质条件变化等引起部分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导致原中标综合单价不适用的情况出现。例如,由于基础地质条件变化,导致土方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原投标单价已不适用于变化了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规范规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做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在现实中,此种情况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原则来执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从“03规范”到“08规范”已经实施了六年了,从一开始的不适应,问题频发,到目前的愈来愈完善、愈来愈规范。特别是经历了竣工结算中出现争议、及其之后的协商处理到经验总结,这种计价模式已经越来越体现出它在工程计价中的优势来。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轨道交通项目;对策建议

Abstract: The unbalanced bidding is the bill of quantities used bidding strategy model and is based on analysis of the unbalanced bidding strategy and quotation, in rail transit project and on how to handle the unbalanced bidding provides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unbalanced bidding; rail transit project;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U21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不平衡报价的概念

不平衡报价是相对常规报价而言的,它是指在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在内部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保持总价平衡,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方法。对招标者和投资方来说,不平衡报价由于掩盖了工程实际投资成本,间接促成了“低合同、高索赔”现象的发生。

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的通常做法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早收钱”,一个是“多收钱”。

“早收钱”是承包商通过参照工期时间去合理调整单价得以实现的。具体做法是在报价单中,适当调高能够早日结帐收款项目的报价,如:大型临时设施、围护结构、土石方等,适当调低后期施工项目的报价,如:出入口、零散附属工程等。尽管后期项目可能导致亏损,但由于前期项目早已增收了工程价款,因此从项目的整体来看,仍可增加盈利,其核心就是力争减少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的占用和贷款利息的支出,以提高企业的财务应变能力。另外在收入大于支出的“顺差”状态下,工程的主动权就掌握在承包商自己的手中,从而提高索赔的成功率和风险的防范能力。

“多收钱”是承包商通过参照分项工程数量去合理调整单价得以实现的。由于招标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计工程量,它与实际施工时的工程量之间多少会产生差异,有时甚至相差很大。因此,承包商可参照各报价项目未来工程量的变化趋势,通过调整各项目的单价来实现“多收钱”。如果承包商在报价过程中判断出标书中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明显不合理或将会发生某些变化,这就是盈利的机会。承包商把握住这种机会,适当提高今后工程量可能会增加的项目的单价,同时降低今后工程量可能会减少或完不成的项目的单价,并保持工程总价不变。如果工程实际发生的状况与承包商预期的相同,承包商就会在结算时增加额外收入。 在工程实践中常遇到的达到“多收钱”目的的调整办法有:

若招标图纸上计算的工程数量比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上的数量大时,可提高其报价单价;反之应降低其报价单价,以利其他单价的调整。 2)根据现场踏勘的地形、地貌资料,结合招标文件的计量原则,若在实际施工中地质发生了变化,现场踏勘估计可能会增加工程量时,可提高其报价单价。 3)在基础工程、隐蔽工程或施工过程中,通过努力使其工程数量比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上的数量多时,可以提高其报价单价。 4)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虽列有项目,但无数量,而在实际施工中又可能遇到时,可提高其报价。 5)若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优化设计或变更设计,从而导致工程数量的增加,可提高其报价单价;反之则降低其报价单价。 6)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考虑到将来业主有可能统一施工或指定分包时,可减低其报价

三、轨道交通项目针对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对策建议

对于早收钱的不平衡报价策略,目前还没有好的处理方案,下面的对策建议主要是针对“多收钱”策略的。

(一)、勘察阶段。目前轨道交通项目产生合同变更的原因有50%左右是因为施工阶段地质情况和初勘、详勘阶段地质情况不符造成的,承包商往往利用地质原因,加大注浆、基础处理的签证工程量,在投标时对此报高价,以大幅提高利润。因此,提高勘察的准确性,是有效降低合同变更的重要方法。

(二)、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要深化设计,减少设计模糊地带。可在设计合同中设置一些条款,如设计提供的工程量和施工阶段偏差较大,加大对设计的处罚力度,确保招标图纸达到施工阶段的深度,尽量避免因设计深度不足引起的不平衡报价。

(三)、在招标阶段

方案一:对容易产生不平衡报价的项目设置业主控制价。由于招标设计图纸因客观原因不够完善,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通常不能准确反映施工图工程量,尤其是对一些单价包干工程量难以控制的项目(如隐蔽工程中的注浆加固、搅拌桩、选喷桩等),承包商往往通过大幅度提高或者降低报价,从而加大合同变更金额,使投资变化较大。针对此类情况,业主对工程量清单中此类项目实行控制性报价,在招标阶段业主设定一个单价区间;投标人只能按给定的单价区间进行报价。由此避免承包商报价忽高或者忽低造成的投资风险。

方案二:在评标阶段,针对承包商可能进行不平衡报价且对投资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参与评分,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判断标准为:以各承包商对此项目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判断标准,超过±20%的即为不平衡报价。对不平衡报价再设定扣分规则,从而使承包商结合自身实际和定额谨慎报价,避免报价偏高或者偏低。

(四)、合同澄清阶段。由业主对中标候选人的价格进行全面复核,对投标人明显偏高或明显偏低的项目单价要求其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如果个别项目投标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而投标人又无法自圆其说时,由双方重新协商价格或者要求投标人按照新增项目取费程序表重新报价,再根据其新的单价调整合同金额。

(五)、合同实施阶段。业主对承包合同中明显偏低或偏高的项目,如承包商无法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或者提供合理依据,则在合同中增加如下内容的条款。“对于业主确认的低报价,如工程量减少,减少量的费用按照新增项目取费程序表重新设定单价后计算,如工程量增加,增加量按照原低报价执行;对于业主确认的高报价,如工程量减少,减少量按照原高报价执行,如工程量增加,增加量的费用按照新增项目取费程序表重新设定单价后计算。对于新增工程项目需要套用原合同单价的,如合同内是低报价,则沿用,如合同内是高报价,则需按照新增项目重新套价。”这样处理能全面规避不平衡报价问题,存在问题是如何设置合理的界定标准,否则对于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界定业主内部或业主和承包商之间都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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