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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时间:2022-02-02 05:05: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招投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一、投标品种物价“怪”

我国的药品定价主要采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方针,发改委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进行公示,各生产企业依照不高于最高零售价进行销售 。一些地方物价局仅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进行公示,也有一些省份把市场调节价的药品集中公示。

08年底广东省提出了 “对常见病处方药实行最高限价”、“对药品定价实行‘三控’原则,由过去单一控制‘中间流通差率’改为同时控制药品最高零售价、供货价和中间流通差率。”广东省份作为医改试点对药品的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湖南省物价局09年却对所有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进行了大面积的公示,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需要三级公示及生产企业供给医药商业或医疗机构的供货价,提供6张隔月增值税票作为参照依据;医药商业供给医疗机构的药品供货价和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实现了三级管控,从厂家到商业再到医疗机构,每个药品的供货价和流通差率和医院的顺价作价程度一目了然,实现了两票制的配送监控。

为什么正常的药品公示制度让多数厂家望而却步,让多数企业的招投标人员感觉到怪呢?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处方药品销售模式决定的。我国现行的处方药销售模式多数企业采用低价招商的方式在操作,厂家低价供给商或大量的医药自然人,医药自然人通过过票商业依照中标价开给医疗机构,其中的药品差价医药自然人作为利润和临床促销费用,来推动处方药的临床销售。如果严格依照GSP对流通商业15%的差率根本无法支撑高额的临床推广费用。那么现阶段企业如何按照政策进行物价公示,医药自然人继续进行处方药的推广呢?近些年一些走在前沿的医药工业和新特药公司给出了答案,就是采用佣金制的方法,医药自然人作为医药工业的名义员工进行开展工作,医药工业支付给医药自然人合理的佣金并以合理的价格开给配送商业,配送商业只收取一定数额的配送费用,三级公示就可迎刃而解了。

有人会说这是事后控制,那么现在我们怎么办呢?现在我们的销售模式是低价无法提供合理的票据,那就从现在开始采用佣金制,暂时舍弃该市场,等条件具备了再夺取阵地,不要等三级公示成为主流了在回头做,那样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二、配送商业选择怪

原有中标产品配送商业的原则多是中标结果公示后,由生产企业根据跟标医疗机构的勾标情况,有序的对配送商业进行选择,没有明确的截止日期,什么时候医院勾标准备采购然后根据该医院合作配送商业的情况进行有效选择,药品的营销和配送商业的勾选主要放在标后进行。这个阶段适合低价招商企业的粗犷式营销;生产企业不管市场情况只需要进行招标工作,一旦以合理价格进行中标,就会有商业公司或医药自然人主动电话上门,要求合作;或通过信息群发或网络媒体进行宣传,把中标信息传递出去,坐等客户上门。不上门也没关系反正也没多大的损失。该阶段属于钓鱼阶段,中标品种为鱼饵,愿者上钩!根本谈不上市场的培育和维护;因此前期出现了大量的恶意投标、中标后无品种可配等现象。

因为多数企业都习惯了中标之后再招商的销售模式,一旦把配送商的选择提前,多数企业感觉无可适从,因为没有前期培育市场,对当地市场和商不熟悉,故面临无配送商可点的尴尬局面;随意选择几家,也不知该商业是否操作该类产品,配送费用如何、商业信誉如何、配送商业覆盖区域怎样等等,不能保证中标品种的正常销售。因此多数企业感慨今年的配送商的选择有些“怪”。

59号问明确提到通过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来减少药品的流通环节,提倡中标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现代物流商业进行配送,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一次,一个地区可委托多家进行配送。今年下半年招标的省份不但对配送上的名额进行了限制还对配送方案的上报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广东对中标入围品种商和经销商的指定时间规定为4—7天,在该时间段中标企业需上报全部商名单并进行相互确认;山东省递交投标资料时就需递送方案,确定配送商名单。这些个要求对于没有驻地营销人员或没有对目标市场进行精细化营销管理的企业来说无异于难于上青天。

这对于多数企业来说如果希望今后仍然立足于处方药营销,就必须转变营销思路,由原来的粗犷式营销转化为精细化营销、由原来的坐商转变为行商或驻商、由原来的标后营销转化为标前营销。

有人会说这样的话会增加营销成本!笔者想说,以往粗犷的营销模式一去不复返了,几个人靠电话做全国的处方药招商很难维持了;有多大能耐就做多大市场,财力人力充裕就做全国;财力人力不济,就俯下身来,把目标市场做透做细。别贪图地域广大,集中优势兵力开发目标市场,建立根据地然后再图全国市场吧。

三、投标资料要求怪

09下半年各省投标资料的要求,都十分有个性;青海省的投标资料要求左侧胶装,新疆的要求红色皮纹纸做封面,云南省的没有封面不接收资料,辽宁省的要求左侧装订、右上角书写编码、装入入档案盒、投标资料加盖骑缝章等等且都是硬性要求,不符合就取消投标资格。这些要求让多数投标企业可气可笑,忙于备资料之余,成为了招投标人员的笑谈!政府部门的这些要求对于招投标的宗旨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群用用药负担无任何作用。仅仅起到了增加投标企业营销成本的作用,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企业资源;真诚地希望这一怪消失在今后的招投标工作中。

四、企业资质认定怪

09年下半年以来,各省都陆续开展了,以省政府为主导的全省药品招投标挂网工作,但由于前期多数省份没有组织过这么大面积的招标工作,需要重新组建新的招标平台和组织相关医药学专家进行药品和厂家的评审工作。因为药品招标关系到当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消费费用,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工作中就显得很是慎重,担心出现差错或把关不严,而出现类似的欣弗事件,故招标部门对于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审核就显得过于谨慎。

因此各省对于投标企业资质的认定方法就变得五花八门了!政府部门作为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对于参与招标的企业进行资质认定,把好第一关,使合法的企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其中并无可厚非,但一些省份对企业资质的要求就显得有些过火了,让多数企业敢怒不敢言,大大地增加了企业的投标成本。这是大多数企业感觉的是不必要的怪。

比如:所有参与甘肃、福建的投标单位需企业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所有GMP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等文件须经该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盖章后方可受理。

新疆、福建、辽宁等省份还需要企业提供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药监部门无违规、违法生产药品的证明原件。辽宁省份的需提供企业现金流量表、资产负载表、利润分配表等;山东的需提供盖有稽查专用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福建省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劳务合同和社保证明等;且所有投标资料需要委托的人当面递交。

所有以上这些资料的要求使得无招投标部门和招投标人员的生产企业无可适从;这也为一些工业企业敲响了警钟,为了赢得处方药的营销资格,取得招投标的胜利,必须健全企业的所有相关资质并且要求企业各相关部门为招投标组提供协助支持,正式组建自己的招投标队伍,配合营销人员完成招投标任务。

五、招标品种限价怪

多数省份仍然把药品招标作为降价的唯一目标,严重违背了六部委提出的提高药品质量比分权重,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评标原则。多数省份的限价和入围规则仍然唯价格是从,缺乏合理的限价和评标依据;且限价和评标不公开和不透明。

投标产品的限价各省多采用周边省份往年的中标价的平均价或最低价作为限价依据,投标产品报价不得高于限价,中标价格逐年走低,企业营销成本的逐年增加,利润率每况愈下,使的一部分品种低价退市,退出了销售市场。

六、招标日程随意改

上面提到由于多数省份是第一次组织大规模的全省药品招标采购,招办人员组织仓促、平台信息维护不健全、对参加投标的企业数量、产品数量、资料审核难度和强度估计不足,因此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投标企业不得不进行申述和置疑,招办对于前期公布的投标日程安排一再改期;且招办的信息多于礼拜天休息日公布,这就让投标企业招标人员不得不24小时对招标平台进行浏览和关注,让多数企业招标人员身心疲惫。

也有一些省份采用了中庸的方式,比如甘肃明确提出分批进行招标挂网采购,第一批仅招西药产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大部分用药,等西药结束后再另招中成药。这种方法是否合理真的不敢恭维。这样做将民族中药企业置于何地?中药产品就要在临床用药中位居其次吗?这样做是否也加大了其他企业的投标成本呢,多数企业并非单纯的就生产西药或中成药。

更有甚者如江西省干脆就不公布招标日程,走到哪里算哪里,密切关注网站动态就好了!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切调招标投标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商务、水利、交通、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低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九条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根据项目性质,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其他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应当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招标:

(一)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已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或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应当附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招标人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密封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投标报价的要求;

(八)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

(十)招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十一)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三)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置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与该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持。招标人在开标时,应将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说明应当依书面方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第三十条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印章或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5%至10%。签订合同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支票、汇票等形式提交招标人。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内,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来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3篇

【关键词】完善制度;创新模式;加强监管

以国有投资为主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加快了经济发展的进程,招投标管理也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运作管理发展为市场经济时期的市场服务、政府监管的新格局。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投标市场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本文试图阐述我市如何应对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应运而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制度体系,在加强市场准入、分包监管、招投标机构择优选用、工程担保等招投标监管方面所做的尝试。

1.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正面临着新考验

目前,随着投资额的不断增加,公开招标投标的比例在大幅度提高,《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运行也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之也暴露出一些弄需作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

(1)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排他性,给陪标串标提供了机会。

(2)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总承包交易过程中回避应分包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造价,进行违法指定性分包,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及各项规费的收缴,造成三角债清欠困难。

(3)招标人利用自由选择招标机构的机会,相互串通,通过招标机构的运作,达到其私下交易建设工程项目的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承发包秩序。

2.突破人为因素障碍,创新监管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针对目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的实际,在总结经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准入受限、陪标、串标等焦点突出的问题。

2.1对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实行了全过程监管

以往我市资格预审是由招标人和招标公司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的,资格预审结果随意性较大,给虚假招标和陪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我市将工程招标资格预审纳入了全过程监管范围,并规定:“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资格预审时,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开展”。这一规定的出台和实施,解决了资格预审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导致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规范、弄虚作假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了虚假招标和陪标串标的不法行为。

2.2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实施了预期管理

由于目前国家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招标人利用施工总包单位,将施工分包私自发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并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我市在出台的文件中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工程项目,为二级分包市场的建立打下了基础,通过分包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不仅使施工全过程在主管部门的监控之下,确保了施工质量,更有效落实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款支付与农民工工资的动态监管问题。

2.3对招标机构实行竞争比选制管理

为规范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的招投标行为,我市制定了《秦皇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机构选用竞争比选办法》。办法采用了以公开竞争方式为主的比选模式,并将办法的适用范围由政府投资项目扩展到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项目。办法实施成效明显,为政府节约资金近千万元,相信该措施的实施必将使我市的招标机构选用竞争环境更加公开透明,对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更加有利。

3.招投标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

3.1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完善

目前,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到位,对守信者没有保护,对失信者没有惩罚的问题比较严重,给部分投标单位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势在必行。

我们目前使用的网络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管理系统,为信用系统的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两大系统基础平台上分别建立:①项目经理、专家评委、各类注册工程师等人员信用系统,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咨询、担保等单位信用系统,③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设定以工程项目、人员、工程质量、安全、履约行为互通的信用记录及相应量化评定奖惩标准,在招投标、审批、施工监管过程中计入数据系统,形成数据信息并转化为后续评标的智能信用档案随时调用,避免开标时所报资料的不可确定性等因素给评、定标带来的不公证性弊端。而构建与工商、税务、金融、房产、工程担保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对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控制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势在必行。

3.2招投标机构的监管方式有待完善

招投标机构既是招标人的助手又是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帮手,它既为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提供服务,又肩负着向招投标各方提供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义务,招标机构市场行为的规范与否,对规范市场主体各方行为将起到重要作用。应从措施方面加以规范:一是积极推行招标项目责任制,加强其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推行人员岗前考核制、业务手册制,对项目业绩和行为情况进行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违法必究。三是杜绝单位资质挂靠行为,通过建立行业内信息及信用系统,将业绩及投诉状况记入年检考核指标,规范和监督其行为。四是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着手研究和起草符合我市实际的招投标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服务平台。

3.3工程担保作用有待挖掘

第4篇

关键词: 工程投标 费用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工程招投标已经普遍展开。如何做好投标工作并尽量控制费用,提高投标工作的投入产出比率,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是施工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仅就投标的目的、原则及费用控制,提高投标工作的投入产出比率,提出粗浅建议如下:

一、工程投标的目的与原则 工程投标的目的就是通过投标争取最大的中标可能,取得工程项目的施工权,但有时也难免带有盲目性,有标就投,漫无目标。因此,要做好投标工作,必须有明确的投标目的原则,才能提高投标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取得较好的效果。投标原则:1、选择投标项目。(1) 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能性。首先,要紧密结合自身情况,以保证企业均衡施工和连续施工为前提,不是中标项目越多越好。其次,要以能充分发挥本企业的特点和特长、技术优势和装备优势,做到扬长避短。再次,要依据竞争对手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投标报价考虑能否有取胜的把握。反之,不宜勉强投标,更不宜陪标。(2) 要考虑项目的可靠性。首先充分了解建设项目是否已经正式批准,资金来源是否可靠,业主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到位、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是否落实等。项目首选条件为:①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到位率高);②有施工经验的项目;③本地的工程项目;④通用施工机械设备的项目;⑤项目管理法规健全的项目;⑥征地拆迁完成好的项目;⑦业主、监理管理水平高的项目;⑧正常FIDIC条款项目;⑨与当地政府关系好的项目。⑩属主营和兼营并与之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反之,对于有些省外的工程项目资金到位率底、要求先期垫付大量资金、远离驻地、盈利水平不高、风险较大的项目和施工结构不合理的项目应予放弃。(3) 根据利润的测算,对投标项目实行A、B、C分类管理。A类为重点目标,B类为一般目标,C类为待选跟踪目标。A、B、C类目标应根据情况变化实施动态管理,而不是一层不变。绝不能脱离企业情况,没有重点,盲目投标,勉强投标,这样很容易造成财力、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2、合理配备投标人员。选配一名或几名业务素质高、工作积极热情、责任心强、具有较丰富投标经验的工作人员,是提高中标率的重要因素。3、针对不同项目确定投标竞争战略及战术。根据对各投标项目的可行性、可靠性及可能性 分析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不同项目的投标竞争战略及战术。

二、投标费用的控制 对投标费用开支应有计划,不能说投标很重要就对投标费用无计划的开销,造成人力、财力的无形浪费。因此,对投标费用的控制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1、制订投标活动费用开支标准。主要是制订投标人员出差食、宿、行、招待等开支标准。制订开支标准的原则,既要满足投标活动正常展开,又要厉行节约,使每一分开支发挥作用,取得效用。根据近年来投标活动情况,建议参照差旅费报销标准,由 企业 制订具体的人员住宿、车船飞机乘坐、出差伙食补助以及投标过程中招待等项开支标准,而且可以对部分费用实行人员包干。2、适当控制投标办公费用。投标办公费用主要包括投标资料的编制、打印复印等日常办公费用。这方面,主要应注意投标资料要尽量在经营部门自有 计算 机上编制,而且尽量减少在编制过程中的打印复印;要尽可能少的到公开的打印复印门市办理。因为这样不仅会加大投标费用开支,而且很可能造成投标机密的泄露,给本企业投标造成不应有的损失。3、对投标过程中的 金融 、公证等项费用的管理。投标过程中,业主经常要求企业办理各类银行保函,要求公证部门对投标人、委托人、授权人或投标资料等进行公证。这方面,企业可根据所在地开户银行和公证部门客观条件,尽量与银行签署银企合作协议,在国家及银行规定范围内尽可能降低银行手续费用,与公证部门签订合作协议,降低公证费用开支。4、尽可能利用 网络 、电信等高 科技 信息手段。企业要不断进步,就必须不断运用 现代 高科技手段,投标也是如此,如对有些投标项目的了解跟踪等,要尽可能利用网上信息,利用网络查询,或电信电话联络等,就不必再派人乘飞机、火车去了解。这样可节约不少的差旅、住宿等费用。

三、投标注意事项 投标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投标人员综合素质、投标决策、投标用具的现代化,以及投标开支费用的保障等方面。具体来说,要注意如下几点:1、培养、提高投标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投标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低是 影响 编标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培养和提高投标人员的综合素质应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采取外培、内训相结合,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策观念、通晓投标业务 理论 、具备较多投标实践经验的投标业务人员,并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企业应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对投标中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公开表扬、通报奖励、立功表彰等多种精神、物质奖励,充分调动投标人员的工作积极性。2、配备现代化投标用软、硬件设施。现在投标要求越来越高,编制标书时间较短,因此,必须配备现代化的投标用软、硬件设施,如台式及笔记本电脑(应能上网)、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以及投标软件等,以便于企业能及时、准确、多渠道地捕捉市场信息,为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和取得较高 经济 效益奠定良好基础。3、保证合理的投标开支费用。投标是要花钱的。企业对重点投标项目的合理开支必须保证,对一般投标项目开支给予适当保证,对待选跟踪目标项目开支根据情况决定。总之,施工企业投标是关系企业生存的大事,对有关投标各方面的工作应给予重视和支持,尽力提高投标工作的投入产出比,才能保障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海中远航。

四、计谋策略,提高中标机率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搞活企业的新形势,我们采取“立足市场,一主多副,面向社会,打入国际”的经营方针,积极参加对外投标承包。根据国际投标报价的特点,遵循商品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浮动的价值规律,通过自由竞争,谋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从宏观上讲求经济效益。有时为了任务衔接或打入某一市场,不惜降低标价,甚至采取某些商业性惯例的做法。为此,我们具体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力量,成立专门投标报价班子

对于特工程规模大、专业性强和技术复杂的特点,投标报价工作量大,计算程序多,时间要求急。就如何统筹报价工作的运行,如何衔接业务流程,我们按招标文件要求,作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成立了一个包括技术、经济、商务、法律和外语等多方面人员的投标报价班子,直接由企业领导及总工程师主其事,以适应投标报价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及时给予指导,进行最终的全面审核,这对提高报价水平是至关重要的。

(二)建立信息网络

我们成立了局、处两级开发部,利用施工流动分散特点,组成省(区)联片信息网及对外对内信息网络点不。同时配有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人员,同社会各方面交往联络,及时捕获工程建设有关情况。内部不定期出版开发简报,沟通信息。有针对性地了解和搜集工程所在地(国)的经济法规,有关的法律和条例,当地市场行情,有关工程单价、工资、材料和机械设备的价格变动情况,运输费、保险率、税率和汇率;其他承包商施工的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合同额、利率和已完工程成本资料;拟用的二包单位和竞争对手的技术、施工、装备、管理队伍素质和作风情况。同时,要了解掌握竞争对手的投标方法、特点、以往标价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找出规律。仅掌握招标者介绍的情况,还要掌握其倾向性;不仅掌握竞争对手的心理和人际关系,还要掌握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其他协作单位的情况和情报资料,加以科学分类、对比、分析、筛选、辨别信息真伪。据以推算出所需的数据和有关工程单价水平,以便确定自己的报价策略。

(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报价的依据,应详细阅读,做到准确理解。重点研究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的主要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工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这是进行报价的必要资料;有关发包方式,工程责任范围的划分,合同条件的规定,技术规范的要求,价格的条件,这是编制报价的基础;有关设计图的技术细节,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工程量清单以及临时工程的规模,这些是计算报价的直接依据。同时必须遵守招标文件规定,如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程细目,无论是否注明数量,均须填报单价,否则,即认为该单价己纳入其他工程细目内。单价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如果投标报价在某些方面未遵守招标文件规定,则有被取消投标资格的可能,甚至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终止执行合同。

(四)调查投标工程现场

第5篇

本文作者:刘晓丽工作单位:山东省即墨市交通运输局

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中标而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一个施工企业,但真正的投标者可能是个人(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借资质,任人挂靠,收管理费了事),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是当前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一大漏洞,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一些企业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会选择互相陪标,还有一些施工队伍为承揽工程,肆意拿来多家企业证件进行围标、买标,由于招投标过程中这类行为隐蔽性强,使得出现招投标还未进行,就有某某人已中标的传言,对一些真心想投标的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围标陪标行为扰乱了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并且监督机关难以监控,容易给农村公路的施工质量留下隐患。招标程序不规范、领导干部行政干预一些业主认为农村公路是小工程,没有必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对招投标不重视,甚至为谋私利简化程序,不公开招投标工作,采用邀标议标方式,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扰乱了招标的正常程序。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许多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招投标双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各项工作也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是在招标前便已“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了,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招投标工作只是流于形式。资金筹措困难,招标投标不能公平、公正、准确进行农村公路点多线长面广,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农村公路交通建设是靠中央定量补助,其余的由地方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投入,目前多数农村公路的修建资金是各地方政府自筹的,而乡镇地区资金不够充足,资金筹集难,经费十分紧张,资金到位能力相对较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有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垫资,一些资质和信誉较好的施工单位认为无利可图而不进行投标,一些信誉较差的施工队伍乘虚而入,极大地影响了工程质量。

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应健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这一法律法规。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法制经济竞争下的产物,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有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才能约束各方,保证工程市场的有序稳健开展。目前国家已经有了工程施工相关管理法规条例,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地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和合理中标价。同时,要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加强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把招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各部门相互监督,杜绝不法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各部门共同参与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协调组织好招投标的政府、社会公开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督职能,使招投标活动透明化、公开化,避免暗箱操作,杜绝索贿受贿卖人情账等腐败现象的蔓延,严禁擅自简化程序和压价招标,防范“围标”“陪标”现象出现,对于“围标”“陪标”等恶意破坏招投标工作的行为,规定期限内应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使农村公路招投标公开公正,健康稳健发展。强化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规范中介机构对施工从业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的资信履行情况以及他们的工程质量,以优惠政策吸引素质高、信誉好的公路施工队伍参加农村公路的招投标工作,对于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工程质量差、浑水摸鱼的施工从业单位应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使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规范发展。同时,对招投标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出现不按法律规定程序实施招投标,素质低下的中介机构,以及那些与不良施工队伍沆瀣一气,联手坑害业主从中谋利的中介机构,要予以坚决打击,责令其退出市场。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评标质量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的宣传,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确保农村公路工程资金充足,避免因出现垫资情况而使优秀施工队伍不愿投标,那些素质差、资信差的施工队伍恶意压价抢标,导致施工速度缓慢、工程质量不过关的现象发生。目前农村公路就是普遍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在这个基础上增加施工单位的质量、信誉评价因素,综合评价选定最优施工队伍。总之,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只有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强化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问题发生,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快步稳健发展,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6篇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借鉴先进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继续推行投标报价竞争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提高招投标监管人员素质,优化招投标工作环境

第7篇

就我国审计业务制度化建设而言,目前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2003年6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5年11月4日中注协对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次意见稿。同时为了规范审计招投标活动,财政部也于2006年1月26日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此外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有效规定,例如《福建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投标规范》等。这些法律规范的出台为规范我国审计业务招投标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起到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保护招标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利益的作用。

一、审计招投标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误区

建立审计招投标制度是试图引入一种新的竞争机制,以规范审计市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目前由于有些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小型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加上审计质量本身难以测量,使得审计招标制在业内形成了一场恶性竞争。在审计市场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专业性强的特点,使得审计产品即审计报告的质量不易被人们所识别,这样注册会计师就可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将其转化为信息优势,减少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成本,从而对审计委托人而言产生新的道德风险。

目前在审计招投标制运行中出现的误区及表现:

(一)审计业务招投标活动现有法律规范不成熟。招投标制度比较成熟的行业目前是工程建设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主要针对工程建设行业进行的一系列的规范,在工程建设行业中可以有效开展招投标活动。而我国目前针对审计业务招投标活动的规范仅局限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各地颁布的规定,且文件中只是对标准的审计招标操作流程、办法等进行规定,没有对于事务所违规的具体处罚办法,缺乏违反规范相应的惩罚力度规定和详细的操作规定,导致目前招标方只注重费用高低,忽视了审计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作用。

(二)招标、评标程序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容易产生寻租行为。以招标为幌子,明招标暗定标的例子比比皆是,使得招投标失去实际意义,给招标权利人留下许多寻租空间。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违规。有些项目在执行中,尤其是国有企业,其评标的评委大都是由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他们既是国有企业管理者又是相关部门领导,既被审计又参评,极易产生行政干预。还有些企业,为了节省费用,让不懂行的人员参与评标,这些都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中,关于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规范相背离。

(四)审计工作投标时,审计、评估的工作成本难以预测,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在参加投标时确定的报价大多也只能主观臆断,导致后期资金紧张时,只好降低审计质量,减少审计环节。

(五)审计业务招投标活动缺少评标标准的实质性条件。审计工作有其独特性,不同于工程建设行业,有与其报价相适应的试工计划。在现有法律规范中,审计评标标准仅限于工作方案即计划的可行性、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报价等方面,招标单位在选择时一般会对参加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年业务收入、执业人员人数及成立年限作规定,但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则大多无相关规定。事实证明,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好坏,与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水平直接相关,而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情况,职业资格人数、成立时间长短无必然联系,并不是事务所执业人员越多,年业务收入越多,成立时间越长执业质量就越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也不乏执业质量良好的中小型事务所。如果招标方以这些条件作为评标基本条件,那么一些为了承揽业务的小型事务所只需简单扩大规模,形式上便能达到要求,但实质上存在质量控制的风险,并不能真正有效保证审计质量。

(六)信息不对称,容易增加招投标活动的盲目性。招标人对其相关信息一般披露的不详细,而事务所难以评估被审计单位的风险,难以判断被审计单位的实际规模以及正确计算工作量。这样会增加事务所盲目性,也会对审计活动产生很多消极影响。

(七)审计业务招投标后,实际履行时缺乏事中及事后质量监督手段,由于审计工作专业性强,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后开始审计活动时,审计委托人无力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活动全程进行监督和控制。

(八)审计业务招投标活动在运行中会激化价格竞争,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互相压价,最终可能会演变为恶性竞争。由于审计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专业性强的特点,审计工作作为一种专业的质量不易被识别。审计费用低虽然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审计质量差,但经济规律的客观制约表现在客户所支付的价格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的上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出于信誉质量等方面的考虑,一般报价较高,压价恶性竞争往往导致中标的不是审计质量好的事务所,而是审计收费最低的事务所。而对于执业质量较高的事务所,要么保持较高的审计收费和执业质量,要么退出这种市场竞争,从而使审计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现象,导致审计业务质量的下降和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

对审计业务进行招标后,审计费用固然能降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计质量的提高,事实上,可能会激励中标事务所减少必要审计步骤降低自己的成本,因此导致一系列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二、完善我国审计业务招投标制度的建议

审计业务招投标制度有其独有的优势,监管者引入招投标制度的初衷在于净化审计市场竞争环境、整顿审计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将其作为市场竞争的有效方式引入我国审计业务市场中已是必然。为了使招投标制度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必须改进、完善和解决该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误区和问题。

(一)尽快完善有关审计业务招投标制度的详细法律规范。现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仅“有准则无处罚”,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填补漏洞,明确各参与方必须承担行为后果的准确范围和程度。

(二)应该组建专业监督机构,对审计业务招投标过程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

(三)做好服务成本计量工作。根据审计项目进行成本费用的归集,包括前期的市场调研、业务承揽收入、进驻审计的差旅费、人工费及物料消耗等其他费用,对于同一时期进行多个审计项目的,将间接费用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确定每个审计项目的完全成本,根据事务所以往类似的审计项目完全成本再加上行业平均利润,确定不同审计项目的价格,招标方也可以通过不同的审计项目支出了解、比较服务质量差异。同时行业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收集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中介机构的成本信息,在信息平台公开,便于委托方在了解成本信息的基础上,对比各投标方,最终选出质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建立审计业务评标专家数据库。审计行业整体建立统一的审计业务评标专家数据库,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在项目评标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从数据库中抽取。

(五)改进评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两种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分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中规定,审计招投标评标法应采用综合评分法,但这种方法的主要问题的是不能排除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对此,我国学者赵宝卿提出实行招标项目审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加强对中标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增加事务所低价竞标、中标后偷工减料的违规成本, 实现招投标过程完备、结果公正的目标。

(六)对于计划价格竞争问题,我国学者白华在其研究中提出,可以在报价评审中,规定标价最高或者最低的标书作废,或者规定最低报价低于此地报价一定百分比的标书为废标。在其基础上赋予投标价格一个较高的权重,这样既防止了恶性的低价竞争,又维护了审计委托人的利益。张原、董镇在其研究中提出了“第二投标法”,所谓第二投标法在审计业务招标中是指各有关事务所同时报价,报价最低者获得审计业务,但获得的收入是倒数第二低的报价。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事务所都会爆出自己的真实成本,因为每个事务所都希望其他的事务所抬价或者压价而自己如实报价,这样不仅能保证自己中标,而且可以获得最大的利益。每个事务所的报价只决定自己是否得到审计业务,而不决定自己的实际收入,报价高则有失去审计业务的风险,报价低则会亏损。从而避免了过低的价格中标造成审计质量下降的现象,而且保证中标者盈利。

第8篇

【摘要】招投标制度是一种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交易制度,但通过限制自由竞争来谋取超额串通利润的串通行为一旦介入其中,就会从根本上改变招投标制度的公平本质。串通招投标行为不但严重地侵害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还破坏了招投标领域中自由的竞争秩序,妨碍了招投标竞争机制功能的发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甚大。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串标问题;制度创新 竞争机制;公平公正;自由竞争;公共利益

1. 引言

串通招投标是投标当事人在具有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中,通过事先调整,提前决定中标人选,使正常的投标活动变成一种形式化的行为。在国外,发达国家多从维护竞争的角度出发,根据本国的反垄断法将串通招投标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来进行规制。 

2. 产生串通招投标的经济原因

2.1巨额的经济利益是招投标串通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中国的业主都是特定资产工程或业务的者,对所的项目并无直接的财产所有关系。一些者为了自身利益,总是处心积虑地限制竞争者的介入,通过对特定投标对象的格外照顾,谋求个人或小群体的利益最大化。在变相的竞标主体准入限制,某些部门以监督为由排斥或者歧视辖区外投标人参加竞标的市场主体的数量越多竞标压力就越大,竞标人之间的竞争也就越激烈,投标报价降低的幅度也随之加大。

2.2国有资金是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导致串通招投标者有可乘之机。

由于目前国内大型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上都是属于国有资金投资,招标方、建设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所有人,投资多少、效益好坏和他们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拿着国家的钱、而不是自己的钱去给“小群体”、朋友、甚至个人帮忙,参与者还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好处,这是参与串通招投标最原始的出发点,由于负责投资的人花的不是自己的钱,这就是产生串通招投标的招投标程序原因。

3. 产生串通招投标的招投标程序原因

3.1评标专家委员会无法实现其预定功能。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如下:(1)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方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2)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3)其次,评标专家容易将标底“卖”给行贿者。由于报价分在招标评分中占有较大比例,若报价准确,基本可以一锤定音。现行评标办法中,评委掌握一定的评分权力。若报价及信誉业绩分等硬性得分接近,评委打分就非常关键;(4)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

3.2资格预审中违法违规现象普遍。

目前的招投标程序不够合理,资格预审环节业力过大。按照目前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这一规定给了业主单位过大的权力,业主单位可以按一定的资格标准进行资格预审。但相当多的业主没有严格把关,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设定,想要哪一家企业入围就按照这家企业的标准量身定做,设定排它性条件,再加上串通投标方和业主或权力部门的相互勾结、钱权交易,最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全部或全部被串通组织人控制,资格预审制度的不合理客观上给业主单位和投标人创造了相互串标、围标的便利条件。

3.3招标机构违规招标。

在现实中,招标人通过招标实行招标,不是由于招标机构的服务价值,而是政策上的不得已,而招标机构想要生存、发展,也不是靠其提供服务的价值赢得市场,而是靠招标人的“关照”,在这种情形下,招标道理机构实际上成了中标人的“代言人”,成为招标人的雇佣组织。

3.4评标、定标办法存在一定缺陷。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估法,即不仅考虑报价因素,还考虑业绩、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水平、甚至是标书编制质量,这些因素可以因评价者的不同而评价结果各异,所以较容易出现评标过程中的串通问题。在定标时,也经常有串标单位合作,采取低报价者主动放弃的方式,让报价较高的单位中标,而后分取出让中标名额的利润。例如,在按报价由低至高排名的第一、二、三名的投标者中,如果第一、二名报价高达1000万元,则第二名可以和第一名做工作,由第二名中标,中标价由此高了1000万元,第二名可以拿出部分给第一名,从而达到串标的目的。

3.5开标过程中不对企业的诚信经营进行有效甄别。

目前在我国,参与投标的企业,由于提供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很多陪标企业就只是一个市场经营部办事人员,就可以拿着企业的资质参与围标,瞒着企业领导给自己获取好处。一旦被发现,最多不通过资格预审,不会出任何问题。就算被企业领导发现,由于不会对企业造成太大影响,至多也就换个岗位,所以造成现在陪标企业资质满天飞,“不愁没人陪标,只要有钱”成了当今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一句流行语。 

4. 产生串通招投标的招投标制度原因

4.1政府部门在工程招投标中角色错位。

(1)招投标中权力寻租现象严重。

(2)腐败现象严重。

(3)导致招投标产生负效益。

(4)导致招投标陷入投资环境恶化的怪圈。

(5)造成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

4.2招投标中权力设租寻租的博弈分析。

在前面对中国招标投标实践中的腐败和寻租行为已经做过理论分析,现在笔者在博弈论的基础上对此进行分析,并建立相关的模型。腐败是公共人利用公共权力(利)委托人的信息缺陷,滥用自己的权力,在权力转移中从公共资源需求方手中获取自己与委托人契约(法定)之外的利益;而寻租是指由于政府的无意创租、被动创租和主动创租使经济产生巨额租金,经济人通过各种政治的、经济的、合法的、非法的手段从政府官员处获取某种垄断特权而取得直接非生产性利润的活动。腐败和寻租是经济人在追逐个人利益过程中的一种博弈行为,其结果从全局来看是一种负和博弈。腐败和寻租的共性在于经济人运用公共权力主动创租与寻租,不妨称为寻租性腐败。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当权者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双向寻租”:当权者利用特权的供给和分配创租,而其他需求特权或资源的利益主体便以与当权者分享租金为条件,从当权者处获取租金,并将其中一部分返还给当权者,成为其寻租收入。 

5. 结束语

总之,对有关串通招投标的问题,尤其是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表现规律、有效防范措施等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串通招投标问题难以有效的解决,影响了招投标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因此,研究串通招投标问题的成因、规律及相关对策,对有效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串通招投标的规制机制,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第9篇

一、适用范围

镇人民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等以财政资金、集体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装饰工程以及道路、桥梁、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

1、200万元(含)以上项目招投标

镇招投标办公室协助建设单位将项目资料上报至区招投标管理部门,由其办理招投标事宜。

2、10~200万元项目招投标

由镇招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投标手续,其中总投资30万元或300平方米以上(有报建手续)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发包备案。

二、手续申报

建设项目的前期手续由建设单位办理,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将各类资料上报至镇招投标办公室。建设项目招投标需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项目已报建或经职能部门流转领导批复且列入招标项目。

2、初步设计(方案)已批准。

3、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4、有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

5、招投标申请报告。

6、与招投标相关的其他资料。

建设项目如需到区招标办备案,建设单位应办理好立项、报建、方案批复、规划许可等各项手续。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投标单位的组成

1、编制招标文件

建设项目进入招标平台,建设单位除提供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各类资料外,还需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投标单位编写)。招标文件由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期要求、质量安全要求、投标注意事项、招投标日程安排、评标办法等内容组成。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定后,建设单位盖公章,招标办加盖备案章。

2、投标单位的组成

为了更加充分体现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加强本镇招投标的竞争性,鼓励各施工单位参与,凡具有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⑴投标项目的分类

①工程造价在40万元(含)以下且无完善招投标资料的项目,采取建设单位推荐1家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3~4家投标单位。

②工程造价在40万元以上且有较完善的招投标资料的项目,在本镇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投标。

⑵引进镇外施工单位投标

引进镇外的施工企业,扩充土建类的施工企业库。招标时,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开招投标的,可邀请镇外企业参加投标。如镇外施工单位中标,需挂靠本镇指定企业,以确保税收落地。

⑶特殊项目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如:广告牌、不锈钢、电子监控系统等)的项目,本镇企业资源较少、可选择性较小时,根据实际情况由招标办与建设单位协商后指定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

四、回标与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开标的前一天,由招标办组织、纪委监督、建设单位参与,从本镇或区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根据项目规模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参与工程的评标。

⑴建设单位1名

⑵政府职能部门1名

⑶评审专家库3~5名

2、回标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将投标书密封送达规定地点,逾期送达的,视作弃权。

3、开标

招标单位于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纪委监督下,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当众开标。

投标单位因弃权或投标书无效造成有效投标单位少于两家时,作流标处理,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投标。

4、评标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在纪委监督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写出完整的综合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和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由招标办和建设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

5、评标方式

⑴有标底评标: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单位需求设置标底的,在标底合理范围内,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分。

⑵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

①投标单位少于5家:取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标底(基准价),在其合理范围内,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分。

②投标单位不少于5家:按照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评标方式进行评标,合理低价中标。

⑶简易程序:对于个别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而不能正常招标的,需填写简易程序审批表,经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走简易招标程序。

6、监督管理

由镇纪委派员监督项目回标、评标和抽取专家的全过程。

五、资料归档

对于所有经过招标平台项目的相关资料,招标办都需予以归档。归档资料包括政府部门批复、招标文件、施工企业和评审专家名单、评分表、综合评标报告、各类资料签收表和签到表、中标通知书,以及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等。

六、其他事项

1、投标单位原则上为本镇施工单位及税收落地本镇的镇内施工单位,部分特殊类型项目(不锈钢、广告牌等)除外。

2、在本镇范围内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参与投标,取消下一轮参与资格,以此激励各单位积极参与本镇的招投标工作。

3、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拆分后申报。

第10篇

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和支持下,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经过专班人员的共同努力,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了此,代表市委、市政府对中心的挂牌运作表示热烈的祝贺!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的需要。近几年来,市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得到有效规范;交通、水利、土地整理、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招标拍卖等专业工程和项目的招投标也相继启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管理体制不顺、政事不分、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日益显露出来,中心多、主体多、业务量小、效率低、各自为政、监督乏力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浪费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少数单位和个人围标串标、分包、转包、泄露标底、明标暗定”同体监督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地损害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招投标实行综合管理,一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为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今后中心将依据《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省纪委的要求,坚持“统一进入,分行(级管理,集中监督”原则,把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阳光操作。这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节约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有利于规范办事行为,改变办事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近年来,二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先后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中心、财会核算中心,实施了政务公开、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等源头治腐举措,收到较好的效果,这也为实施项目综合招投标积累了经验。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意味着对招投标项目实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全程监控,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的重要举措。可以从机制上保证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可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铲除、权钱交易的土壤和条件,保证并监督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现象产生,标本兼治,更好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三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效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保证市场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就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集中服务、依法监督”运行机制,通过整合资源,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我市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明确职责。切实提高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水平

加强招投标综合管理的一种新模式。要使这一管理模式具有生命力,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顺应改革发展新形势。使之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必须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强化管理,才能使工作收到实效。

确保综合招投标工作顺利运行。一进一步明确职责。

大家要认真学习,市政府《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对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市政府在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一是要明确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为规范执法行为。成立了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职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履行,两办合一,其职责是负责全市招投标日常监管工作,对全市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工作实施协调、督办;对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专家评委库的建立和管理。市政府办与仙桃、潜江有关部门协商,拟建立三市区域评委库,这个办法很好,这样可以解决评委不足和评标失范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切实管好使用好专家评委;要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投诉案件的管理、分流、处理工作及督办、协调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搞好各类招标信息的收集、存储、工作。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要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为提高服务水平,二是要明确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的职责。服务中心是一个综合性的操作平台。使之操作规范,市政府投资建立了电视监控系统,电子评标系统及相关设施将随之配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手段,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中心要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严于律己,创优质服务,优良作风和优美环境。全力打造规范、高效、廉洁服务平台。凡在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类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业务,都必须在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之下进行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规避监督,违者,将严肃查处。

有关职能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参与招投标具体操作,三是要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实施综合招投标管理后。但各行业和部门的执法主体没有变,监管职能没有变,要依法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建委、财政、土管、水利、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对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做好招投工作。

还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与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的关系。三个中心都是依法建立的服务平台,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都属市政府管辖,都要接受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管。同时,政府采购中心还要接受政府采购办的监管,按政府采购法的程序操作,所有政府采购业务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运作和交易,接受统一监督。土地交易业务暂不进入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但必须接受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管。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专门法律,两部法是平行法,根据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长办公会决定,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按政府采购法程序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水利、交通、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产权交易等工程和项目皆按招投标法程序由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三是要正确处理好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市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协调、督办,各职能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同时,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不能形成两张皮、两不管,要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单位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总之。切实做到位不缺位、位不越位、位不错位”严把交易制度关、交易程序关和交易中各环节的监督关,确保招投标交易活动公正、公平,规范运行。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二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投标管理方式。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招投标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要抓源头,要在交易项目的应进尽进”上有新突破;要抓制度,要在健全统一监管的机制上有新突破;要抓监管,要在发挥齐抓共管优势上有新突破。一是要强化每一个环节的备案管理工作。重点要放在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上,即:一核查:就是核查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四备案:就是招标项目的公告或邀请书备案;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和招标文件备案;建立评标定标组织和评标定标报告备案;书面报告备案。一公示:就是每个招标项目中标结果,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备案审核的重点是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加强招标过程中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三是要探讨和研究招标后的跟踪管理内容和方式,查处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法行为。要加大对招投标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招投标弄虚作假、串标、陪标等行为,维护招投标的正常秩序。

确保评标活动公正性。要按照国家、省对评委专家库的组建要求,三尽快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尽快组建天仙潜三市区域评委专家库。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委参与评标。要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录用;同时提请其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提高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规范监管行为和服务行为。严禁招投标管理人员单独执行重要公务,严禁参与评标、定标的具体活动。要模范带头执行相关法规,建设一支清正廉洁、高效务实的招投标监管和服务队伍,为我市的招投标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强化领导。确保综合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形成整体合力。综合招投标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一要加强部门配合。要求高。各部门、各单位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站在大局的高度,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服从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推进综合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确保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监督网络,二要强化监督。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一是加强民主监督。要建立投诉信箱和举报电话,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建设和施工单位等代表参与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争取市人大、市政协的支持,尽快在城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中选聘部分人员作为我市综合招投标工作的义务监督员,对招投标的主要环节实行有效监督。二是加强纪律和执法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在中心设立监察室,加强对全市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三是加强司法监督。对重大工程,检察等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

第11篇

关键字:招投标 弊病 质量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主要由:业主(招标人)、投标人组成,附属的组成有招标机构、评审专家和监督部门。虽然招投标的主要活动是由业主与投标人的完成的,但是另外三者中的活动也是不可小觑,招投标活动中这五家主题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或利益,他们之间有时存在矛盾,有时又会有共同利益,每一次招投标活动的结果都取决于这五方主体间的博弈。由于市场经济越来越开放,市场竞争力越来越激烈。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使这五方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1]

一、 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中,出现问题比较多的往往都是业主方面。业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业主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虽然这种方式确实带来了方便,但是很多时候业主不看招投标公司的业务水平、服务水平、甚至不看价格的高低,直接选择,其中不乏有暗地操作违规的现场存在。

还有一些人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低价条件,基本内容确定后才开始招标,并找来一些企业“陪标”;招标过程中,或利用招标条件设置“门槛”,不根据工程实际要求提出若干不合理的投标入门条件;或在招标条件上暗做手脚,“量身”设立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投标单位开方便之门。更有一些业主要求中标单位垫付项目资金或解决项目必需的其他问题等原因,内定中标人或项目经理,为了让内定单位或项目经理达到合格投标资质条件并获取中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便合谋进行伪造企业资质、业绩和挂靠、串标以及转包等非法行为。

二、 投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招标项目投标人过多时,很多投标人往往失去凭实力竞争的信心,抛弃诚信守法的自律责任,为谋取中标和不当利益,采取消极行为抵制恶性竞争,进行串标、围标。

最为严重的当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就会损害业主利益;一些投标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彼此达成协议,轮流坐庄中标或借用资质进行围标,损害招标人利益,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人故意低价中标后,强迫业主追加预算。部分投标企业恶意低价中标后,找各种理由拖延工期,手段、性质非常恶劣,以达到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增大利润空间的目的。还有的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将项目分包、转包给其他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这类现象也较为突出。这种转包的会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的隐患,是国家法律所不也许的。

三、招标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公司本来应该为业主的利益着想,但是很多公司却暗中为招标人出谋划策,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用工作便利在招标中做手脚,为潜在投标人之间牵线搭桥,帮助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收取“好处费”。

四、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

很多评审的专家都是在事先被选中,在评标之前被招标人所熟悉,因此这其中出现很对暗地操作违规的事情。

五、监督部门方面存在的问题

市场工程建设的巨大,使得招标项目数量巨大,内容也多重多样,政府需要监督的内容也众多,特别是从招投标的公告的到文件的审查备案,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到工程项目开始实施,等等事情都繁琐,所以致使大部分监督都流于形式。

对此根据上述一些问题本如下的分析与建议:

1.应该建立严格的招标投标行业标准、操作规程体系,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互结合,刚柔相济,详略互补,共同调整和规范招标投标运行程序和操作行为。建议适当调整和准确界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按资金性质区分政府项目、国有企业项目、外资和民营项目,对它们实施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既要保证必须招标项目的严肃性,又应让自愿招标项目拥有一定自。

2. 很多项目都是国家出钱投资,所以往往让业主代表有机可乘,也给一些施工企业带来了便利。业主代表于得到了种种好处,就会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种招标应实行其对工程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当出现问题直接责任人将受到处罚。这样能够带来一定的威慑力。

3. 评标委员会一般都是为了某个项目而临时组建。应该建立一个选择制度,在评标时临时随机的在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并且专家库的人数要达到一定的数量,并且同一专业只对本专业的招投起作用,这样才能起到评标的公正原则

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2]

5.业主与政府加强审查和监管力度。加强中标工程的后续监管。一是针对转包、分包、挂靠严重的问题,应当从严落实中标项目管理班子的职责,遏制投标承诺与施工现场两层皮的现象。二是针对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的问题,应当规范相关程序和手续,严格按规划设计控制工程建设投资。三是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监管,解决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造价审查缺位的问题。四是针对恶性低价抢标的问题,应当设置合理的拦标价,对投标价明显低于工程成本的投标人坚决不予中标,对低价中标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管,既不允许随意变更合同价格,又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让那些扰乱市场、恶意竞争的投标人自食苦果

6.以政府为主题规范招投标机构的服务行为,健全机构的管理,以市场机制为原则,引入竞争机制,从而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对超越资质的、挂靠以及借租资质的虚假行为严厉打击,对于虚假招投标的公司实行一表否决制。

7.政府该通过加强对各行业现有招标投标管理职能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逐步改变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体内循环、同体监督、多头监管、多重监管的现状,努力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执法监督职能由行业内转为行业外,由分散转向整合,最终建立起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统一的执法监督体系。

小结:本问对招投标中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概述,也对其中的一些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一定的分析,能够对以后的招投标工作中起到借鉴作用。

[1]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决策与对策分析 贾璐 南昌大学 硕士毕业论文

第12篇

关键词:电力工程;招投标;分析;策略:投标报价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地工程建设呈现百花齐放的景象,有工程建设的地方就会有电力工程的影子。电力工程市场的竞争也日趋加剧,电力施工企业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工程招投标作为市场运行的机制,其作用尤为重要,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投标竞争的胜负,不仅取决于竞争者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而且还决定于招投标市场的环境和招投标策略是否得当。因此,电力施工企业必须进行招投标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策略,才能在投标过程中取胜。

一、电力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下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是在双方同意基础上的一种交易行为。工程招投标必须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及竞争性,招投标的最大特点是竞争。但是,由于我国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起步较晚,招投标的相关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招投标过程的实际操作还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亟待加强。招投标管理各方主体包括政府、招投标双方、招标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问题。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竞争,招标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招投标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存在内部照顾现象,监督体制不健全和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使招投标过程很难完全做到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和竞争性。

二、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电力工程招投标缺乏有效竞争

工程招投标制度是一种为了规范电力工程市场竞争而建立的制度,施工企业为赢得市场管理更加完善,施工更加优化。而实际工程市场存在着划分“区域”,地方保护的现象,缺乏有效的竞争。施工企业在划分区域进行投标,区域熟悉,沟通便捷,投标工作简单,中标率高,费用少。而进入新的区域却存在地方保护,程序复杂,壁垒较多。施工企业未能从长远考虑,从而导致市场竞争趋于平淡。

2、招标机构不规范

目前的招标机构大小不一,鱼龙混杂,部分招标机构规模小,成熟性不高,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全面性、合理性不高,编写投标要求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工程量清单差异较大,描述不符,缺漏项严重;评标方法缺乏系统和科学的方法;资格审查不规范,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都是投标单位疑问多多,不断出现询问、澄清、补遗,延长投标时间,甚至重新招标的现象。导致整个招投标过程的拖沓冗长,耗费了额外的人力、物力、财力。

3、工程虚假招标

工程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意图通过假招标,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招标时故意缩短报名时间排挤潜在投标人。建设单位或故意抬高资格预审条件或设置有利于其意向投标人的条款,以达到其意向标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的目的。部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是电力系统内部企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照顾成分,以及领导关系平衡,使得招投标的竞争性没有充分体现,招投标流于形式、明招暗定、不公平竞争、条子工程、领导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内部消化。

4、监督体制不健全、不完善

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本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竞争基础之上的,若是缺乏了严格有效地监督机制,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就会成为个别企业获取巨大利润的机会和条件。有的地方甚至存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评标办法不完善,显失公平;个别施工企业为中标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5、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执行标准不统一

我国虽已颁布了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的法律,但由于政府各管理部门独立行使管理的权利,颁布的管理条例和法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良性发展。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

三、改进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策略分析

1、合理分标工程

对于大型电力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若干个标段。标段的合理划分,对于电力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工程造价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当的进行分标有利于造成竞争的态势。标段的划分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1)适度的工程量。在划分标段时应考虑各标段的工作任务量,工程量太大,起不到分标的作用;工程量太小,加大承包商的成本开支,致使承包商投标的积极性不高。各标段施工应该相对独立,减少相互干扰,以免造成索赔事件的发生。2)按专项技术分标,充分发挥专项技术企业的特长,既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又可以降低工程造价。建设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局部最优并不能保证整体最优。划分标段时应从整体的角度合理分标,以保证整体最优。

2、合理确定工程标底

首先,标底预先明确了业主在招标工程上的财务尺度。其次,它是业主的电力工程预期价格,也是业主控制造价的基本目标。标底是业主(或委托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能够反映业主期望和招标工程实际的预期工程造价。标底的编制应考虑以下因素:1)满足工程的质量要求。对于特殊的质量要求(超过国家质量标准),应适当考虑增加费用。2)满足目标工期的要求。工期与工程造价有密切的关系。当招标文件的目标工期短于定额工期时,承包商需要加大施工资源的投入,并且可能降低生产效益,造成成本上升。标底应该反映由于缩短工期造成的成本增加。

3、投标报价选择合理的基本策略

投标报价竞争的胜负不仅取决于竞争者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竞争对手情况分析,而且还决定于竞争策略是否正确和投标报价的技巧运用是否得当。因此,投标活动中必须研究在投标报价中的报价策略。

(1)赢利策略

该策略的投标报价比正常水平高一些,通常适用以下情况:本工程的施工条件较差;参加投标的承包商较少;工程总价低的小项目,以及自己不愿干、又不方便不投标的项目;特殊工程,如架空线路项目路径长,施工不可预见因素多、地质条件差等;工期要求比较短,又有一定施工难度的项目;建设单位的支付条件可能不够理想的项目。(2)薄利策略该策略的投标报价比正常水平低一些,通常适用以下情况:标段施工条件比较好,工作内容相对简单,工程量较大,且一般水平的企业都可以完成的项目;投标对手多,竞争激烈的项目;投标企业目前急于打入某地区的市场,或在该地区面临在建工程项目快结束或已结束,施工机械设备等暂无其他工地转移时;投标单位在本项目所在地的附近有在建的工程,而本项目又可利用或部分利用这一工程的设备及劳务,或有条件在短期内可突击完成的项目;工期要求相对较松的项目;建设单位支付条件较好的项目。(3)基本无利策略缺乏竞争优势的投标单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在投标中根本不考虑或考虑很少的利润去夺标。通常适用以下情况:对于电站建设的项目,先以低价或薄利获得如导流、临建系统建设等前期工程,建立良好形象,在主体工程投标中取得竞争优势并赢得机会,为在以后项目的实施中赚得利润打下基础;可能在得标后,将大部分工程分包给索价较低的分包商;较长时期内,投标单位没有在建的工程,或屡次投标不中,如再不中标,就难以维持基本的生存。因此,虽然本项目无利可图或利很薄。只要能有一定的管理费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转,度过难关,相应也增加了自身的施工经验和业绩,以图找寻更好的机会。

结束语

由于电力产品特性及招投标活动中人的因素较为活跃, 要想从根本上遏制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 必须减少人为干预。首先必须坚决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遵从科学有效的方法,明确招投标的各环节,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对招投标管理工作现状的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对改进和完善我国电力工程招投标体制有较高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振奎:《深化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招投标工作的思考》,《建筑管理现代化》,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