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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合同

时间:2022-10-13 03: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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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合同

第1篇

厂房转让协议合同范文1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

乙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工厂的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________市_______ 路_______号厂房连同基地,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目暂以乙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库存清单所载名称、数量为准。

第二条本件让售价及计算方法:

1.厂房场地、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

2.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程度,在50%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50%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

3.生产设备如有短缺、灭失的,得依乙方帐面所列设备残值计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4.乙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___万元,除在本年10月份以前的帐款由乙方自理外,_______月份起的帐款均由九折计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所有发生一切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并负责通知各厂商,并于甲方收受帐款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付款方法:

1.前条在第一项的价格,于本协议成立同时,甲方交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万元,余款_______万元,在原料、成品、厂房房地、生产设备点交清楚同时,一次付清。

2.前条第四项应收款的价格,甲方应于交收后给付乙方折净数的半数;其余数由甲方开立一个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第四条交收日期及地点:双方定于_______月_______日为交收日期。定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厂房现场为交接地点。

第五条特约事项:

1.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两人以上,负责办理。

2.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对外所欠一切务或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理清,与甲方无涉。

3.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捐及水费、电费、瓦斯、电话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

4.厂房场地移转,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其余契税、代书费及其他费用概由甲方负担。

5.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6.乙方声明本件盘让,已经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依法决议通过,附件的会议记录如有虚伪不实,应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违约处罚: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作违约论,他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乙方没收充作违约赔偿;若是乙方违约,应加倍返还所收的款项予甲方,以赔偿甲方。

第七条为确保本件协议的履行,乙方应另觅保证人两名。保证人对于乙方违约时,加倍返还其所收受款项,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附后)。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厂房转让协议合同范文2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土地转让乙方并为乙方办理土地批租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的位置:

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面积:

该地块使用面积_______亩,带征面积_____亩,合计为______亩,以上土地距甚力丈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凭。

三、土地性质及状况:

四、转让价格:

土地_________亩;以上各项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五、付款:

本协议签定生效以后,乙方即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在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后支付_____万元,余款_______万元在乙方获取房地产证(绿证)后一星期内付清。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

2、协助办理其用水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

3、协助办理用电手续(费用由甲方支付);

4、负责办理使用土地转为批租土地的转性手续,费用包含在总价内;

5、交付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左右),由上级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积极参与当地的精神文明建设,在文明生产、绿化管理方面接受村委监督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垃圾清运工作由村同环卫部门协调,费用由乙方支付。

2、乙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如延期支付,则甲方办理转让的期限相应延后。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由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鉴证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鉴证单位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厂房转让协议合同范文3转让方:(以下称转让方):

受让方(以上称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现就转让厂房及设备相关事宜,经过充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内容和费用】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现甲方决定将其现有的厂房(包括装潢、配置、办公及生产设备等设施)依照《转让清单》如数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佰叁捌万元整(小写:238万元)。

二、【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双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或当日),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定金(转让价值的10%),即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元(小写:23.8万元)。甲方在收取乙方的定金后,即到工商或其它主管机关办理公司注销或改迁手续。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条所规定之权利义务,若乙方违约,不继续履行支付剩余转让费义务,无权要求返还该定金;若甲方违约,不继续履行注销或改迁义务,双倍返还收取乙方的定金。

2、乙方在支付剩余转让费前,甲方必须先行开具转让标的所涉相关机器及办公设备的购物发票给乙方,对此机器及办公设备所涉6%的税金由乙方负担。

三、【标的物交付时间】

1、甲方先行将本协议所涉厂房、宿舍、机器和办公设备及相关购物发票等按照所列《转让清单》一并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即应履行其剩余转让费支付义务,任何一方擅自违约(即甲方不履行其交付转让物的义务;乙方不履行支付剩余转让费义务。),双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同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向对方赔偿给对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的转租手续正式办妥后,对涉及乙方与原出租方(即工业园)权利与义务,甲方负有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出租等相关事宜的义务。乙方与原出租方(即工业园)办妥相关手续后,乙方即取代甲方的原承租人地位,直接与原出租方(即工业园)发生法律关系,甲方就此终止了与原出租方(即工业园)的租赁关系。

四、【交接与验收】

1、甲方在收取乙方的定金后,甲乙双方组织相关人员对甲方按照所列《转让清单》所涉标的物,在第三人的见证下进清点,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乙方并可以要求甲方对所清点物品在原地方进行封存,在乙方没有正式入驻工厂前,甲方负有妥善保管该标的物的义务,若该封存标的物在乙方没入驻前遗失的,甲方负有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确保具有危害人身生命财产安的机器设备没有隐蔽质量瑕疵,若甲方有意隐瞒该事实而不履行如实告之义务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技术监督机关鉴定的确属于甲方责任的,乙方日后有向甲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若乙方明知道转让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不提出异议或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向对方提出提出异议的,视为该转让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

3、对于甲方交给原出租方(即工业园)的宿舍抵押金,具体事宜由甲方与原出租方(即工业园)协商处理。若原出租方愿意把抵押金退还给甲方,则乙方就不用再交抵押金给甲方;若原出租房不愿意把宿舍抵押金退还给甲方,可协商乙方将此宿舍抵押金支付给甲方,但甲方须向乙方保证在乙方向其支付宿舍抵押金后,原出租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宿舍抵押金。

4、甲方办理完毕其工商注销或改迁手续后,在乙方支付其剩余转让费前,甲方应先行向乙方开具相关发票单证,当乙方向其支付完毕剩余转让费后,该厂房的使用权及相关机器和办公设备的所有权即转归给乙方。

五、【保证承诺条款】

一、『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在法律上享有对其转让设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其转让的标的物,应当属于甲方所有或其有权处分,并对该转让标的物,且已经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或经董事会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作出同意转让的决议。

2、甲方保证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所转让的机器及办公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它相关任何权益,并保证在乙方在受让该标的物前或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任何权益。

3、甲方必须保证对其所转让的机器及办公设备,没有设定任何对第三人的担保物权,若甲方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受让该机器及办公设备的,由此引起第三人与乙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担保物权、债权债务等任何法律纠纷均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概与乙方无关。

4、甲方应当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证对其转让设备状况(包括设备的质量、外观、产地、性能、操作维修方法、重大或隐蔽瑕疵等)向乙方作出充分陈述、说明,不得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若甲方以欺诈等手段,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从而使自己受的损害的,乙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转让协议予以撤销或变更。

5、甲方明确知悉乙方受让该机器及办公设备是为开展生产所用。为此,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转让机器及办公设备的同时,应当保留厂房的机器设备的原始状况,并向乙方保证该机器设备具有符合生产目的通常性能。当乙方据此设备须办理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审批手续时,甲方应当届时提供便利,并给予积极协助。

二、『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具有法律上受让设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该机器设备生产用于符和法定用途的产品。

2、乙方对该合同所涉标的物的受让决意,是在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一致的愿则下达成的,且乙方对该标的物已经作了充分了解,不存在协议是在违背意思自治的原则下签订的。

3、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在办理完毕注销或改迁手续且交付发票单证手续时,有能力支付全部剩余转让价款,并认真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4、乙方受让甲方的厂房、机器及办公设备后,以其自身另行注册的公司名义与第三方发生业务往来,若乙方未征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有损于甲方声誉的活动。

六、【费用承担】

1、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对转让厂房、机器及办公设备所涉6%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2、甲方将标的物转让给乙方后,因乙方根据自身生产情况另行装修、拆卸、运输安装、调试机器设备等,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变更海关监管对象及撤消监管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生效之起,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过错一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八、【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履行合同所涉的商业秘密、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以及按照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的相关细节等资料,除本次转让厂房、机器及办公设备需要之特定目的外,其他事项甲乙双方都要履行保密义务。任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对其知悉的对方的商业技术秘密等相关需要保密的资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之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有关本合同的资料的,则不受此限。

九、【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十、【合同生效及修改条款】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由乙方交付定金后方可生效,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现金收讫收具开具日期为准。本合同的修改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

十一、【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十二、【争议解决】

1、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深圳市内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双方同意也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甲乙双方在争议解决期间,不影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三、【其它补充事项】

1、本协议以中文制作,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所执转让清单为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2篇

厂房转让协议书范文一

立契约书人____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工厂转让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 转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___市___路_号厂房连同基地,暨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量细目暂以乙方_______年十一月三十日库存清册所载名称、数量为准。

二、 本件让售价格及计算方法:

(一) 厂房房地、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____万元整。

(二) 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的程度 ,在百分之五十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

(三) 生财设备如有短缺、灭失的,得依乙方帐面所列设备残值计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四) 乙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万元,除在本年十月份以前的帐款由乙方自理外,十一月份起的帐款均以九折计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所有发生一切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并负责通知各厂商,并于甲方收受帐款络于一切必要的协助。

三、 付款办法:

(一) 前条第一项的价格,于本契约成立同时,甲方交付乙方___万元,余款___万元,俟原料、成品、厂房房地、生产设备点交清楚同时,一次付清。

(二) 前条第四项应收帐款的价格,甲方应于交收后给付乙方折净数的半数;其余半数由甲方开立一个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四、 交收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本年十二月十五日为交收日期。并定于___市_路_号厂房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 特约事项:

(一) 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二人以上,负责办理。

(二) 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理清,与甲方无涉。

(三) 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捐及水费、电费、瓦斯、电话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

(四) 厂房房地移转,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其余契税、公主费、代书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概由甲方负担。

(五) 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六) 乙方声明本件盘让,业经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证依法证明决通过,附件的会议记录如有虚伪不实,应由乙方负责。

六、 违约处罚: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契约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作违约论,他方有权解除契约。又甲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乙方没收充作违约赔偿;若系乙方违约,应加倍返还所收的款项与甲方,以赔偿甲方。

七、 为确保本件契约的履行,乙方应另觅保证人2名。保证人对于乙方违约时,加倍返还其所收受款项,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办权。

八、 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___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 代表人:______

保证人:______

保证人: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厂房转让协议书范文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权属的工业用地、厂房等转让与乙方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业用地及厂房产权基本情况

本协议转让的工业用地原属于 ,位于 , 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目前土地及地上房产产权为属 所有,房地产证权证号 。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土地(第一条中列明)和地上所有建筑及设备。

2、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筑物及设备转让共计 元整(金额大写 元)。

3、由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建筑物转让登记到乙方名下,有关契税及相关费用由 负担。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月内由甲方负责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金额大写 元),余款待乙方收到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权证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结清。

2、转让款由甲方开具收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权属的工业用地、厂房等转让与乙方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业用地及厂房产权基本情况

本协议转让的工业用地原属于 ,位于 , 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目前土地及地上房产产权为属 所有,房地产证权证号 。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土地(第一条中列明)和地上所有建筑及设备。

2、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筑物及设备转让共计 元整(金额大写 元)。

3、由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建筑物转让登记到乙方名下,有关契税及相关费用由 负担。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月内由甲方负责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金额大写 元),余款待乙方收到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权证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结清。

2、转让款由甲方开具收据。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 年 月 日前未能办妥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归还乙方已付款项。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则按逾期一日应赔偿甲方未收款项的百分之 赔偿金。

3、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天内将首付款返还与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首付款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 的违约金。

五、争议管辖

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标的物的交付

年 月 日前,甲方该标的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不损坏原有物品的基础上)。

七、附件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八、本协议书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厂房转让协议书范文三

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公司

甲、乙双方就乙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工厂的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________市_______ 路_______号厂房连同基地,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目暂以乙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库存清单所载名称、数量为准。

第二条本件让售价及计算方法:

1.厂房场地、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

2.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程度,在50%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50%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

3.生产设备如有短缺、灭失的,得依乙方帐面所列设备残值计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4.乙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___万元,除在本年10月份以前的帐款由乙方自理外,_______月份起的帐款均由九折计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所有发生一切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并负责通知各厂商,并于甲方收受帐款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付款方法:

1.前条在第一项的价格,于本协议成立同时,甲方交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万元,余款_______万元,在原料、成品、厂房房地、生产设备点交清楚同时,一次付清。

2.前条第四项应收款的价格,甲方应于交收后给付乙方折净数的半数;其余数由甲方开立一个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第四条交收日期及地点:双方定于_______月_______日为交收日期。定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厂房现场为交接地点。

第五条特约事项:

1.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两人以上,负责办理。

2.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对外所欠一切务或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理清,与甲方无涉。

3.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捐及水费、电费、瓦斯、电话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

4.厂房场地移转,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其余契税、代书费及其他费用概由甲方负担。

5.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6.乙方声明本件盘让,已经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依法决议通过,附件的会议记录如有虚伪不实,应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违约处罚: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作违约论,他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乙方没收充作违约赔偿;若是乙方违约,应加倍返还所收的款项予甲方,以赔偿甲方。

第七条为确保本件协议的履行,乙方应另觅保证人两名。保证人对于乙方违约时,加倍返还其所收受款项,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附后)。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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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协议合同范文一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经乡镇规划所得的坐落于 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置位于 ,该宅基地东边界 ,南边界 ,西边界 ,北边界 。 面积_______平方米。

上述宅基地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的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享有。

二、甲方所卖宅基地必须是甲方的户头,同时涉及该宅基地所有产权人,必 须在协议上签字,否则,视为违约。

三、甲方必须保证所卖宅基地无所有权纠纷,如签定后,发现无法保证,要在三天内归还乙方本金,并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四、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修建房屋时不能因各种原因干扰。

五、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 )。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用。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2、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购买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万元,并偿付 违约金________万元以及土地增值部分,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土地增值部分)。

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地点: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地点: 签订日期:

证明人签字: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地点: 签订日期:

宅基地转让协议合同范文二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 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 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 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 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 、西邻:、南邻: 、北邻: 。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40 万元整(大写: )。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乙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公 证 人(证明人): 身份证:

签订日期:

宅基地转让协议合同范文三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一)转让人拥 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四)转让行为征 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已经具备以下条件:经本村委会同意;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受让人无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如下: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 实际面积——平方米,南北宽——米,东西长——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

三、甲方对该宅基地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宅基地的抵押状况为:___。

3、该宅基地的使用状况为:_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万元,并偿付违约金————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___

身份证号码

第4篇

注册地址:_________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_协议,确定其双方的_________。甲方经重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立乙方,并在此等重组中已将其_________等业务全部投入乙方。据此,甲、乙双方在此签订转让_________协议权益的协议,将该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予乙方。并且该等转让已商得_________公司同意。

一、甲方同意将_________协议中就甲方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无偿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作为_________协议的一方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乙方同意完全接受_________协议中甲方的权利、义务,继续作为_________协议的一方与_________公司共同遵守贴水协议的各项约定。

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并保证,就_________协议之权利义务的转让与受让安排,均已取得其各自有效充分的批准和授权。同时,双方授权代表均已取得签署本协议必要的授权。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与_________公司可就有关的_________作随时的协商,以利_________协议的具体执行。

五、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将为终局裁决。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其效力追溯至乙方成立之日,并报_________协议之审批部门(国家计委)备案。

七、本协议之附件为本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并_________公司确认后生效,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 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 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 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 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 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 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 积 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密 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限 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 地 比 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

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 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 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 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 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 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 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 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 《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 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 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 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6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全资附属企业_________于_____年签署关于_________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由_________承担_____勘探开发作业者义务,且_________拟委托甲方代为向乙方无偿转让其在合同一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2)甲方全资附属企业_________于_________年签署关于_________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由_________勘探开发作业者义务,且_________拟委托甲方代为向乙方无偿转让其在合同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3)甲方已商得_________的同意,拟确认上述权利义务的转让。

据此,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1.甲方同意:

(1)将合同一(本协议附件一)项下_________的所有权利义务及合同二(本协议附件二)项下_________的所有权利义务无偿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分别作为合同一和合同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2)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十天内,将合同一和合同二及其它一切相关文件交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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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同意接受合同一项下_________的所有权利义务及合同二项下_________的所有权利义务,分别作为合同一和合同二的一方当事人遵守委托合同的各项约定。

3.甲方承诺并保证,就合同一项下_________和合同二项下_________的权利义务之转让,均已取得充分有效的委托授权(本协议附件三、四)。

4.甲方保证:

(1)乙方不受因_________履行合同一项下的权利义务及_________履行合同二项下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或费用开支造成的损失。

(2)补偿乙方因前款所述之原因而遭受的损失(如有)。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承诺分别与_________就有关的_________合作开发安排作随时的协商,以利于合同一及合同二的具体执行。

6.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7.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由签署本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将该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8.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和_________确认(本协议附件五、六)之日起生效。

9.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合同一和合同二履行完毕之日止。

10.本协议之附件为本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11.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

乙方:____ 注册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市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元,其中,甲方持有公司股份____股,占____股份。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甲方愿意将其中____股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将其所持公司____股,以每股____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向甲方指定的的账户。

3、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份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份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份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4、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甲方解除共管手续,每逾期解除一天,则乙方按转让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鉴证或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按照申请仲裁时适用的贸仲委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

第8篇

注册地址:_________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_协议”,确定其双方的_________。甲方经重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立乙方,并在此等重组中已将其_________等业务全部投入乙方。据此,甲、乙双方在此签订转让“_________协议”权益的协议,将该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予乙方。并且该等转让已商得_________公司同意。

一、甲方同意将“_________协议”中就甲方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无偿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作为“_________协议”的一方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乙方同意完全接受“_________协议”中甲方的权利、义务,继续作为“_________协议”的一方与_________公司共同遵守贴水协议的各项约定。

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并保证,就“_________协议”之权利义务的转让与受让安排,均已取得其各自有效充分的批准和授权。同时,双方授权代表均已取得签署本协议必要的授权。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与_________公司可就有关的_________作随时的协商,以利“_________协议”的具体执行。

五、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将为终局裁决。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其效力追溯至乙方成立之日,并报“_________协议”之审批部门(国家计委)备案。

七、本协议之附件为本协议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并_________公司确认后生效,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篇

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除了会出现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也会在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并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在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无限清偿责任时,被债权人或受让人提起。因此,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是妥善处理该股权转让纠纷的核心问题和逻辑前提。对此问题的分析,传统理论界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多种学说观点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一是“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绝对无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并不存在的或不完整的股权为标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就当然无效。况且,如果股权受让人不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这种情况下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将造成受让人的损失。二是“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绝对有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移转,因此,出资瑕疵的股东有权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转让出去。 第三种是区别对待说: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依受让人是否受欺诈情况而区别对待。这种观点认为,影响存在瑕疵的股权转让效力的因素并不在于其瑕疵出资本身,而在于该股权转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若出让股东未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的真实情况,因此使善意受让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最终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让人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出让股东构成欺诈为由行使合同撤销权。但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让股东转让的股权不完整,仍与对方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不能因出资瑕疵而撤销,因为在此情形下仍选择缔约,意味着受让人愿意承接股权存在的瑕疵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上述绝对无效说反复强调的出资瑕疵就必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结论,已不符合现代公司法的理念;绝对有效说完全忽视出让股东意思表示瑕疵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的消极影响有违公平正义的要求,二者均有失偏颇。相比较而言,区分对待说更具合理因素,其对存在出资瑕疵的出让股东以其是否如实告知股权瑕疵因素从而决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具体分析,但不足的是,该观点在阐析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细节方面还不够具体,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以上述学说为借鉴,笔者认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的基本原则首先仍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兼顾公司法上的交易效率与安全、资合性与人合性、公司整体性与个别股东等方面的价值平衡等原则。在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不管是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或是瑕疵未足额出资股权,其股权转让协议都应该是有效的。在现行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前提下,出资完整状况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股东未在股权转让时依约交付合格的股权,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不存在必然联系。除非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应予认可。从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来看,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行为,因此认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观点并无法律依据。

综上,笔者认为:对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原则上应予以肯定,但也要将受让人是否善意作为确定依据。除非受让人明知,否则受让人可据合同法以出让人欺诈为由撤销合同,进而否定该种转让的效力。

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程序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规则主要体现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规定中,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即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即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股权。现行公司法以区分受让人股东与非股东身份而对股权转让作出相异的规定,对股权在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因其对公司的人合性并无实质影响而基本采用的是自由转让原则,而在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其股权时,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及公司的稳定性,对其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如设置了出让股东通知制度、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制度、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等,体现了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制度设计的进步。

那么,对于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来说,能否完全适用上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规则呢。笔者认为,就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而言,为避免权利被滥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述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规则的基础上,还应适用特别的规则,对其转让程序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如可规定未足额出资股东转让其股权前,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审查,若属于正常未足额出资的股权,可以适用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规则,若属于瑕疵未足额出资股权,则出让股东必须以转让款项先行补足不足出资;若转让股权的款项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不能或不愿继续补足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等。

(作者单位: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

第10篇

个人债权转让协议模板一甲方(转让人): 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刘华丽、李俊岗及乙方本人借款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

由乙方代为偿还。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_______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_____ _________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个人债权转让协议模板二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对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债权,以此来抵偿甲方所欠乙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到期债务,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人债权转让协议范本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担保物权等状况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2.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本协议生效后,也不会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担保协议、担保物的他项权利证书等),且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日内,应积极、认真地配合乙方办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担保物的他项权利人等),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乙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所拥有的对甲方的到期债务将归于消灭;

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项下的该转让债权不能实现,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清偿责任;

3.在协议生效期间,不得未经甲方同意自行转让担保物。

4.本协议生效后,当通过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第三人(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的担保物时,甲方对担保物享有的部分担保物权优先于自身的受偿;

5.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手续,并承担一切手续的行政费用。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一次性支付所转让债权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债权转让协议模板三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____________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______________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第11篇

2014年7月26日,云南白药《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发树因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7月23日上午,红塔集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陈发树收购云南白药股份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毫无悬念,陈发树输了官司。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云南红塔集团向陈发树返回2,207,596,050.22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标准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00,000,000元从200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007,596,050.22元从2009年9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当然,作为终审判决,最高法院驳回了陈发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个时间跨度如此漫长的官司,一起典型的民企状告国企的案子,尽管人们一开始就对结果有了今天的预判,陈发树的官司到底有没有机会绝处逢生,他到底输在哪里?

输因之探:理差还是技差

陈发树购买云南红塔所持云南白药股权的纠纷案从2011年12月8日,到2014年7月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历时两年零七个月之久终于落下帷幕。

一审败诉、二审仍然败诉,这场引起广泛关注的交易标的达22亿(按争议股份的价值计算当事人的实际权益远远高于此金额)诉讼案,其完败的结果并未出乎包括陈发树本人及诉讼团队在内的大多数人所料,而支撑他们判断的依据无外乎两条,一是两者之间势不均等,陈发树为民营企业家,虽然身家不菲,但面对国字背景的央企仍然显得势单力薄;二是合同基础不好,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了一个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的《股份转让协议》。依此而见,官司不用开打,败局已定。

打官司无非是为争取民企与国企平等保护、维护契约精神之战。为此,陈发树安排下属在全国范围内物色律师,接触了30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最后由陈发树本人亲自圈定知名律师和法学教授作为诉讼人。此外,陈发树还遍邀民法和行政法权威咨询如何打这场官司,这种为信念而战的精神实属可嘉。

许多人认为输了官司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平等保护并未落实,契约精神并未得到尊重。这样的结论对没有能力深入研究案情的人特别是非法律人来讲可以理解,而对于临危受命帮助陈发树打官司的律师团队来讲就有点不太恰当,因为打官司靠的不是理念,而是需要在中国现行的法理和法律框架内,挖掘出支撑其诉求的实实在在的法律和法理依据。

纵观陈发树案,尽管原告的势不如人、契不如意,败局似乎与生俱来,但是如果其律师团队对法律及法理有深刻洞见的话,不是没有绝处逢生的机会。可惜的是,当笔者看到媒体报道的陈发树的诉讼请求时,一声叹息,原告的律师团队没有跳出常人思维,没有挖掘出绝处逢生的通道。

输因之辨:无实质意义的请求

为什么说看诉讼请求就知道输赢呢?因为诉讼请求表明了原告请求法院强制被告必须做什么的意愿,法院能否支持,取决于该诉讼请求是否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如果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的话,那么原告再提出同样的要求则属于毫无实际意义的诉讼请求,其结果必然是被驳回。

先请看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云南红塔全面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要求确认令云南红塔违约,并判令其立即采取完善申报材料、催请审批等补救措施;要求判令云南红塔将所获股息11,846,504.16元及其利息和转增股份19,744,173.6 股赔偿给陈发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利润分配、派送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权益损失。

再请看一下被告的合同义务:在甲方(云南红塔)收到乙方(陈发树)的全部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办理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等法律手续;如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解除。

对照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合同义务,笔者认为,除了确认协议有效的请求有实质意义外(从诉讼技巧角度看,如果对方对合同效力从未提出异议的话,乙方没有必要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请求,因为合同效力是不言而喻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或是无实质意义,或是条件尚未成熟。

首先,要求判令被告红塔集团全面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到底应该履行什么呢?按照原告的说法就是立即采取完善申报材料、催请审批等补救措施根据协议。但是,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上报义务,就在协议签署的第二天,云南红塔就向其上级单位云南中烟递交了报批手续。其后,协议的履行进入了没有时间约束的漫长转报、等待期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被告重复履行报批义务毫无意义。特别是在中烟总公司已经明确不同意转让股份的情况下,被告根本无法重复履行报批义务,更无权要求其上级单位――中烟总公司“收回成命”,将协议转送到财政部。

其次,要求确认被告违约,别说法院,就是非法律专业的人都可以看出来被告的义务就是上报协议,被告已经履行此义务,怎么可能确定违约。最后,有关利润分配、派送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权益只有在股份已经从云南红塔转到陈发树的名下之后才能请求,所以在本次诉讼中根本不可能解决。

那么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又是什么样的态度呢,除了支持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有效之外,对于其他诉讼请求一概驳回。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的股份转让只有在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但目前,本案的《股份转让协议》并未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因此,对陈发树诉请判令云南红塔继续全面履行该《股份转让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陈发树方并不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云南红塔转让云南白药股份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应上报财政部审批的情形,中烟总公司应报财政部审批。无论云南红塔还是中烟总公司,逐级上报是义务,审批权力应由财政部行使。

陈发树的律师还抨击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错误地理解陈发树的一审诉讼请求,混淆了陈发树诉请判令红塔有限公司全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履行合同所有报批手续”和“批准后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两个不同义务,按其错误理解“全面继续履行合同”就是“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判决驳回陈发树诉请判令红塔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所有报批手续”的义务(即将本案《股份转让协议》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准)的诉讼请求,实属判非所请。基于此,陈发树方在上诉请求中进一步主张,要求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本案股份转让事项报送至财政部审批。

综合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并非像原告律师所称“判非所请”。因为原告律师对一审判决的指责及对“全面履行”的解释与其要求赔偿利润分配、派送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权益的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这些请求是建立在股权已经确定转让给陈发树的基础之上,如果按照陈发树的律师所说,“全面履行”是指将协议报送到财政部的话,那么在批与不批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请求股份权益赔偿的条件尚未成熟。

据媒体报道,法官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向陈发树的律师提出了一个假设,如果财政部最后没有批准这项股权交易,那将会怎样?陈发树的律师回答,那要看财政部不批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就自认倒霉,但云南红塔同样有责任,将会向云南红塔提出违约诉讼。

从律师的上述回答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按照陈发树律师涉及的诉讼策略,其诉讼请求完全是撞大运,他们企盼的最高一级国资机构“圣明”,而不是合同本身可执行性。如果按照陈发树方面的这个打法,这个案子根本就不可能成为相当多的舆论以及陈发树方面所认为的是验证法院对国企是否存在袒护的案件。还可以再做一个假设,假设买方不是陈发树而是一家国企,其打法也与陈发树相同,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会与陈发树当原告的结果有本质的差别。所以,陈发树在这个案子中输了,不要怪法院,也不要认为合同签的不好(当然合同确实签的不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案子必然要输),而是输在诉讼策略设计不当上。

破解之策:请求什么与谁是责任主体

也许有人会问,你说原告诉讼请求设计不当,那么原告应该请求什么?笔者认为,应该请求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人们会进一步追问,笑话,《股份转让协议》已经成立,哪来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再说,批准单位又不是协议当事人,追究谁的过失责任。问得好!这两问,问到了本案争议的要害。如果能够回答,陈发树则有可能绝处逢生。

谁是责任主体?

这个问题始终困扰着陈发树的律师团队。转股进行不下去,症结在中烟总公司。而中烟总公司既不是《股份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也无必须批准的法定义务,所以无法追究中烟总公司的责任。无奈之下,陈发树的律师团队请求法院将中烟总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以“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且《股份转让协议》也未约定三单位的权利义务”为由不予准许。

陈发树上诉时,仍然提出同样的请求,但是二审法院也未支持。其实,法院的态度可以理解,如果通知中烟总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又如何判定其责任呢?如果判定其批准这单交易,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如果判定其必须将《股份转让协议》上报财政部,也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陈发树的律师提出,《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财建[2006]310号)规定两亿元以上多种经营资产转让应报财政部审批,所以中烟总公司必须将《股份转让协议》上报财政部。这一主张是原告律师对法律的自我理解,与中国现行的国资管理制度并不一致,中国的国资管理实行产权变动审批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产权变动时,才需要经有权机构审批,产权维持原状态则无需审批。

就本案而言,中烟总公司原想出售云南红塔持有的云南白药的股份,后来改变了主意,不再想出售了,也就是说产权不变动了,自然就没义务将原想法再上报财政部。除非财政部自己想出售这一资产,要求中烟总公司上报。所以,陈发树的律师团队将扭转被动局面的希望寄托在将中烟总公司作为第三人拉进诉讼中,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退一步讲,即使将财政部作为第三人拉进诉讼也只是一种“赌博”,并无法律强制力,假如财政部不批,陈发树的律师团队仍然是无可奈何。

总之,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挖掘出如何让有权批准机构成为责任主体。对此,陈发树的律师团队冥思苦想,就是找不到破解之路。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你距离取胜目标仅三步之遥。

第一步:分解国家的双重职能。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双重职能,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行为,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因此,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之类的行为,不管是以政府机关名称做出,还是以国有企业名称做出,都是一种民事主体行为。本案诉讼过程中陈发树方对中烟总公司不同意转让的批复试图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救济,实际上是没有弄清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两种职能的区别,即使不同意转让的批复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或者财政部做出,也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诉讼程序来救济。

第二步:揭开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面纱。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第9条规定:所出资企业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财政部《国有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第1条规定:关于烟草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问题,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从上述规定看,无论是一般企业还是烟草企业,其自身均无权决定所持国有资产的转让,需要上级有权机构批准。这样一种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与转让批准单位之间的关系,从法理上讲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委托关系,即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受上级单位之托将所持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给第三人。这种委托关系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中国《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三步,剑指责任主体。

就本案而言,云南红塔与其各上级单位之间是多层国有资产受托关系,云南红塔是受其上级单位的委托转让所持有云南白药的股份的,其各上级单位都是委托人,终极委托人是财政部,其余的都是转委托人。那么陈发树受让云南白药股份受阻,是选择财政部还是选择中烟总公司作为转让行为的相对人呢?

笔者认为应当选择中烟总公司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因为,虽然财政部是终极委托人,但是本案转让行为并未上报到财政部,财政部对此项转让并行使委托人的权利。此项转让是由中烟总公司以《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中烟办[2009]9号)的形式逐级委托到云南红塔,由云南红塔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

在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逐级上报到中烟总公司后,中烟总公司并未在一个合理期间(国有资产转让法律并没有规定审批期限,这里讲的合理期间是指合同法上的期间)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而是在搁置两年零四个月之后才作出《关于不同意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中烟办[2012]7号)。因此,作为委托转让行为的第三人的陈发树选择中烟总公司作为相对人是有合同、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中烟总公司是股份转让交易受阻的责任主体。

拖延批复的代价

虽然根据委托合同关系原理,委托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以委托人作为相对人而主张股权转让交易中权利,但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出卖人(包括委托人及受托人)有出卖其财产或不出卖其财产的自由。在本案中,云南红塔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表达了转让方案只有等到有权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换句话说,也就是有权机构可以批、也可以不批这单交易。对于这一点,作为买方的陈发树是清楚的。不能因为有权机构不批,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权机构存在着过错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根据本案情节,陈发树又该怎样追究中烟总公司的责任呢?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合同的类型说起。现实案件中,很少有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会考虑合同类型问题。为什么呢?一是因为绝大多数案件的合同都是单一类型,不需要区分合同类型;二是需要区分类型的合同都比较隐形,即使是合同当事人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签订的合同不是其预想的合同,而是另一类合同。如果签合同时没有意识,打官司时仍没有意识,那么其诉讼请求或是没有实际意义、或是缺乏合同依据支持。这些律师只能应对一目了然的案件,对于那些类型隐身的合同,既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去挖掘。本案的症结之一就属于后一种情形。

就合同类型分类而言,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果以“标的”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买卖、租赁、承揽、委托等若干类型;如果以“意图”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前者如认购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后者就是以标的划分的各类合同。就本案合同类型而言,笔者认为它应属于买卖合同中的预约合同,而不是本约合同。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本案协议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是将股权过户给卖方,而是履行将买卖条款向上报批义务。也就是说,股权买卖行为并不确定,批准了就卖,不批准就不卖。

也许有人会说,本案协议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条款,有标的、有数量、有价款,怎么变成预约合同呢?是啊,当事人这样想,律师也是这样想。那么,怎样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呢?最主要的一条就是看合同当事人的终极义务,就买卖合同而言,买方的终极义务是支付价款,而卖方的终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如果其中任何一方的终极义务不属于上述义务的话,那么其合同肯定不是本约合同;如果合同中有在什么时间、什么条件下签订正式合同,或者合同待股东、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的条款,这样合同就属于预约合同,尽管该合同含有本约合同必备的基本条款。

实践中,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大都以两份独立的合同文本出现,这样的合同类型好辨别,如认购合同为预约合同,具有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则为本约合同;个别情形,也有合二为一文本,如合同待批准后执行,在得到批准之前,当事人履行的是报批义务,在得到批准后,当事人无需另行再订立本约合同,合同自动转为本约合同。这类合同属于隐形预约合同,一般不易察觉。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预约合同不等同于附条件生效合同,附条件生效合同属于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不具有履行性;而预约合同则属于生效合同,合同具有可履行性,只不过履行的标的是为本约合同订立奠定基础的条款。

根据上述分析,再看本案协议中对合同类型起决定作用的关键条款。《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甲方(云南红塔)收到乙方(陈发树)的全部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办理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等法律手续;如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解除。请注意,正是这一条款,将《股份转让协议》定格为预约合同。再请注意,正是《股份转让协议》第30条关于“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的约定,表明如果得到批准,双方无需再另行订立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自动转为本约合同。当然,如果得不到批准,《股份转让协议》则无法转为本约合同,《股份转让协议》自动解除。

到此为止,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陈发树方面压根就没有想到《股份转让协议》的合同类型问题,看不出《股份转让协议》本是一个预约合同,将一个预约合同要求像本约合同那样去履行,根本不可能实现其获得股份之目的。其要求将《股份转让协议》报到财政部去审批,其结果仍然不确定。任何一个合同,其履行结果都必须是确定的,无论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只不过确定的目标不同而已。陈发树方在诉讼请求(包括上诉请求)中要去法院判令被告云南红塔继续履行上报义务,漫说两审法院都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就是支持了诉讼请求也没有实际意义。

当然,有权批准这单交易的国资监管机构如果予以批准,皆大欢喜;如果不予批准,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有些情形则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说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是因为《股份转让协议》并未约定审批时限,目前有关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也未规定审批时限,因此只要有权机构在一个大家公认的相对合理的期间(比如在收到协议的三至六个月)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的话,其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无视购买方的正当利益,超长期拖延批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责任了。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12篇

【关键词】债权转让协议公证公证风险

一、债的产生

生活中的债有多种含义,而法律意义上的债却有其特定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的发生总的来说有合意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在各国立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如因遗赠,会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等。

根据债的不同划分标准,债又可以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债的主体特征不同来划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及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等等。

由于债的发生有其法律上的特定性以及债的形式的多样性,致使债权转让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应特别注意对债权发生的依据、转让的内容以及协议当事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地审查,确保办证质量和办证效果,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发挥公证在加速商品的流转、稳定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的作用。

二、债权转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二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若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或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赌债债权的转让即属此类。

三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将自己享有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四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六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让与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至于对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三、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讲,只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公德和当事人的约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公证处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予以公证。但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让与方与受让方的权益出发,对债权的转让作了一些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这在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时尤其应当引起注意。

第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事项时,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办证程序,并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是对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让与人是否具有转让债权的权限。如果让与人无处分权,却进行了债权的转让,那么即使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该债权,也不发生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应;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审查其资格和权限是否有效。

二是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审查让与人提供的产生债权的根据,如原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效。

三是要审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是否完全自愿,是否有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

四是要审查让与方和受让方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五是要审查申请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是否在内容和审批程序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或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审批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第二,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如《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就规定了几种不能转让的债权,对于这些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要特别引起注意。

一是根据协议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这是指根据协议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协议的内容失去联系性和同一性,因此此类协议的权利不能转让,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的权利,如以某个演员的演出活动等;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因雇佣、委托、租赁等协议而发生的债权;协议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的义务及不作为债权,如协议中竞业禁止的约定;从权利债权,是指附随于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如主债权的担保物权是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的。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约定禁止一方转让协议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公德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产生法律效力。禁止让与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应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但这种约定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应在债权转让前作出,否则不影响协议权利转让的效力。当然此种禁止让与的约定,既可以是特指债权不得让与某个人或某些人,也可以是泛指,即约定权利不得让与其他任何人。不过,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在协议整个有效期内不得让与债权,也可以约定债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