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01:29: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结算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乙方:_________公司
丙方:_________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_债券认购合同》,约定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之前购买甲方发行的债券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年利率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年。
2.乙方与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转让协议》,将持有的_________元债券及其收益权转让给丙方,转让完成后,丙方委托乙方管理该_________元债券。
3.甲方已向乙方和丙方支付了部分款项。
4.丙方所持债券未届偿付期限,但因清算须于_________年予以清结。
甲、乙、丙三方就提前清结前述债券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丙方提前清结其持有的_________元债券;
第二条 甲方向丙方支付_________元清结乙、丙方_________元债券本息;
第三条 甲方和丙方各自办理其在本次债券清结中所需的有关部门批准手续;
第四条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将_________元一次性汇入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会规则仲裁;
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____份;证券合同:债券结算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第七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关键词:原燃料结算合同管理降低采购成本
1采购结算
1.1大宗原燃料采购结算的特点钢铁企业生产,消耗的物料品种繁多,结算方式多样。对于大宗原燃料的结算一般采取优质优价的方法。优质优价包括“按质论价”结算和“按质论量”结算。按质论价结算,就是在原燃料采购过程中,以供需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合同的价格为基础,依据与合同相关的计价条款和原燃料的实际检验结果确定原燃料的最终结算价格;按质论量结算,是不依据物资的检斤量做为最终结算量,而依据检斤量与理化检验结果确定的干基量确定最终结算价格的结算方法。大宗原燃料采购结算的特点是紧扣合同,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确定不同的结算方式。
1.2采购结算与合同条款钢铁企业原燃料产品的合同条款一般有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及交货时间,验收标准、质量加减价约定、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合同价格、质量加减价条款和验收标准是结算的的重要依据。
1.2.1合同价格:即合同的的基价,其他有效成份的加减价都在此基础上进行。通常合同的基价有三种:含税包干到厂价、车板含税价和车板不含税价。
1.2.2验收标准:①计量、化验均以买受方为准,按日结算(按批次结算)。②计量、化验均以出卖人为准,按日结算(按批次结算)。③计量以买受方为准,化验结果按出卖人方结算。④计量以出卖人方为准,化验结果按买受方结算。
1.2.3质量加减价条款约定的内容钢铁企业大宗原燃料合同根据物料有效成份的不同,加减价方式不同。通常在结算当中按合同加减价方式的不同,我们把结算类型分为有效成分累加类型、简单计算类型、折吨计算类型、等级判定类型、中间换算类型等。这一部分条款是优质优价结算的核心内容。
1.2.4运输方式:汽车运输或火运。
1.2.5结算方式:①一票结算,开据17%增值税票。②两票结算。即含税包干到厂价减运费,其余开据17%增值税票。
1.2.6争议解决方式: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需(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7其他约定事项:①合同履行有效期。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3原燃料采购结算员的工作程序①审定合同:结算员收到业务科签定的采购合同,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推敲。②收集资料:收集交库单、化验单、磅单等原始票据,了解掌握企业调价及合同条款变更、异议处理情况。③结算:结算员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类型,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据各种数据指标和对应关系,计算采购价格出据结算单。
2合同管理
2.1合同管理的概念企业合同管理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外在表现,通过合同管理,现代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2.2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2.2.2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
2.3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3.1认识根源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合同就束之高阁了,因此,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
2.3.2法律意识: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不强,最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以致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我们说,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合同要依法订立。
2.4加强合同管理,把好合同结算关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根据合同的订立、履行、结束的时间顺序来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三个阶段,并且是以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应对处理为辅的合同管理方式。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是既要保证自己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促使对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就是做好合同履行记录,跟踪合同履行过程,把好合同的结算关。
2.4.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4.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培训不断加强签约人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合同法律意识。合同管理员应该是既懂业务又懂法律的人员担当,可以起到事前防范的效果。
2.4.3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采购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采购部门结算人员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3充分发挥结算作用,完善合同结算条款
做为原燃料供应的源头部门,为充分发挥结算的作用,我们几次号召全体业务员对合同进行自查、自纠,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整理、调整结算方式,规定更为合理的奖扣区间。发挥集团整合优势在保证供需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堵塞业务漏洞,有效地降低了采购成本。
3.1防止以次充好,改变月加权平均结算为单批结算方式结算中我们发现,月加权平均结算与单批结算两种计算方法对于奖励封顶而处罚却不封顶,并且处罚比奖励力度大的采购合同,其结果尤为不同。供应商如果按月加权平均结算,在一个结算周期所送的煤平均不超标就可能有奖励,常常逃脱其中个别超标批次的处罚,有可能以次充好,不能保证进厂原燃料质量的均衡性。为此,我们协助业务科对此类合同结算条款进行了修订,喷煤灰、硫指标月加权平均结算变为单批次结算,一个化验批次一个结算价格,显示质与量的对应结算,为供需双方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3.2针对精粉水份严重,合同条款规定加倍扣水曾有一阶段,进厂精粉出现了水份严重超标,致使储料厂无法码垛,入炉料配比不准,对入烧稳定性产生影响。为了加强进厂原料的质量,提高入烧炉料的稳定性,综合各方意见,从合同上加以约束,即:“水份≤12%时,按化验水份干基结算;12%<水份≤14%时,按公式[12+(化验水份-12)×1.5]扣除水份进行干基结算;14%<水份≤16%时,按公式[15+(化验水份-14)×2]扣除水份进行干基结算;水份>16%时,拒绝进厂。”水分大于12%加倍扣罚,水分超标现象及时得到遏制。
3.3保证炉况顺行,结算条款规定球团返矿不付款球团返矿由于抗压强度不够造成的球团粉量增大,对高炉的冶炼产生一定的影响。优化粒度组成的的关键是筛除小于5mm的粉末,一般<5mm的应不超过3%-5%。
为此,我们建议合同结算条款改为“含粉<5mm不超过5.00%,含粉超标部分不予结算。”这一结算方式的改变,使进厂球团矿的含粉率大大减少。
3.4规定合理磅差,严谨供货合同各大矿务局炼焦煤的结算以对方发货时的检斤为准,我公司的检斤化验只作为下转厂矿成本的依据,双方检斤化验结果存在较大误差,虽然在煤的采购中矿务局煤炭结算以对方为准是全国惯例,但我公司承担着较大的途耗及化验结果不符带来的经济损失。如何约束矿务局的质量检验结果?我们从实现的时间上,要求对方在发出物资时立即报出水份。经过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研究,我们对双方水分差超过4%的月份做了统计,及时与供方沟通协商决定,我们在合同中增加“水分差超过4%的部分,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合同生效后,制约了对方化验水分过高现象。
3.5发挥集团整合优势,及时调整计量检斤结算办法2008年上半年,钢铁企业发展势头强劲,原料价格一直上扬,焦炭和有些炼焦煤种一度出现紧张的局面。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个别品种的合同条款向供货商作了倾斜和让步,例如焦炭和1/3焦煤合同验收标准规定“以出卖人出厂检斤过磅、化验结果为准”。
2008年6月30日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我们认真分析市场变化,把握市场价格走向,掌握各钢铁企业的采购信息,充分利用集团优势、从8月26日始,焦炭、部分1/3焦煤的检斤、化验结算方式改成以买受方为准,降低因供方检斤、化验为准可能在途耗、化验误差方面带来的“潜在”经济损失。
水费储蓄户:_________(乙方)
用户代码:_________
用户地址:_________
水表地址:_________
为方便用户缴交水费和实现现代化管理促进水费及时回收,经协商双方同意每月水费收缴委托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支行所属的储蓄所采取银行储蓄结算方式办理,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议定如下:
一、乙方需先持相关银行市区任一储蓄所签发的活期存折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确定水费储蓄帐户。
二、楼幢已安装一户一表的乙方,由甲方负责分摊共用的消防水用量,不得拒付。
三、甲方对乙方用水每次抄表计算水费后,通过相关银行计算机系统从乙方“水费储蓄帐户”中自动划拨结算水费,不再另外通知。
四、乙方可持水费储蓄存折到相关银行失去任一储蓄所了解存款余额或索取水费收据,但跨年的水费收据不作保存。乙方对甲方结算水费有疑问时可向甲方供水营业厅查询(电话:_________),如确属差错,在下月结算水费时退补。
五、乙方应视本户用水情况,及时补足存款,如乙方“水费储蓄帐户”存款余额不足按期支付水费,甲方将根据_________有关规定,从数据传送十五日起每天按5‰收取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并追回所欠款项。上述滞纳金乙方同意通过相关银行开立的“水费储蓄帐户”中自动划拨。
六、合同书签章者与储户必需同一个人,并与身份证姓名相符。
七、乙方销户需先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办理用水销户手续,持_________公司的通知方可到储蓄所办理水费储蓄帐户销户手续,否则储蓄所有权拒绝办理。
八、相关银行以合同附件的银行储蓄帐号来确认并生效(附件略)。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开户储蓄所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关键词:招投标 中标价 合同价 结算价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0-0099-02
在电力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价、合同价以及结算价三者是重要构成元素,它们在作用发挥和价格构成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三者关系的正确对待和处理是保证招投标工作透明合理的前提,也是后期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对于电力工程单位来说,在进行工程管理时就要将其作为重点来抓,保证三者价格制定的科学合理,促进电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提升电力服务品质。
一、中标价格的合理确定
所谓的中标价格就是电力企业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通过投标竞争后中标的价款,通常情况下,这种价款的确定是通过工程招投标的标底价核查对比所确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现阶段的实际工程招投标工程中,工程招标的标底价和投标单位的标书中所明确的投标价是有很大差异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标底是按照既定的统一的标准来编制形成的,但是,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则是在编制人员、编制环境、编制条件以及编制地区等状况相异的情况下形成的,这就不难看出,如果把接近于标底的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价就会显得很不合理,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1]。中标价的确定从投标预算的结构构成来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按照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和基础定额的工程项目以及基价所共同构成的直接费用部分;其次,第二部分是由电力工程造价的各个费用部分所构成;第三,最后一部分是包含有材料价格差以及基础定额项目中没有形成的暂定项目在内的部分构成。从作用体现上来看,这种划分方法一方面考虑到了投标预算的编制程序,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各个构成部分费用的弹性空间。通过这种考核形式来确定出最后各个投标预算中的中标价是一种可行性很好的方法,下面就对其具体的划分及考核进行阐述:
1.基价直接费用的评分考核
投标价的主体是基价直接费,在电力企业的工程建设造价体系中,它的主要价款也是由这一部分产生,而这一部分价款的弹性空间又是非常小的,这是因为在工程项目中,它和其相对应的基价是基础定额的组成部分之一,会受到定额执行规定的限制,因此,它就具有一定的稳固性特征。对于工程量的核算,在最后的核算结果确定上会受到核算人员水平不均、核算方法不一致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很大差异,此时的工程项目和基价没有发生改变,但是这种核算的差异性还是会对投标报价的准确度产生直接影响的,显而易见,对于基价直接费进行评分考核的实质就是对工程量准确度的核算。除此之外,因为基价直接费核算所得到的结果弹性空间很小,而且又是构成投标报价的主体,因此,采用这一部分考核中标入围资格也是符合合理性要求的。我们就可以做这样一种假设,把招标标底作为相互对比的依据,把投标报价基价直接费计算结果和标底相对比,规定考核误差率是+5%范围内取得中标入围资格,并把考核的总分设定为75分,按照误差率的大小来综合评定出入围投标报价分值的高低,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误差率越小就表示分值越高,从这种考核的实际应用来看,它具有一系列的优势特点,一是它的考核范围相对来说较为广泛和稳定;二是它的考核范围在执行上具有相对的务实性特点,可以抓住问题的核心所在;三是在进行评定时的争议比较小;四是这种先入围后评分值的形式可以充分保证投标价的质量。
2.对于工程造价费用的评分考核
电力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一种,通常情况下,它的工程造价费用多少是由国家在此行业所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文件确定的,在进行计价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标准,同时也要设定相关计价流程和程序。但是这一部分仍然是由相对固定部分和带有弹性性质的部分共同构成,例如常见的构件增值税、机械费用调整等,在取费基数上就会受到部分计价直接费的制约,因此,它就具有一定的弹性,相对于其他费用的设定来说,则是锁定在一定基数上的,在特定的计价程序范围内产生,所以就可以这么说,这一部分的误差不会过大,这就很容易看出,工程造价费用部分计算结果是不会产生较大的价款差额的,但是,由于投标单位的企业性质、资质级别以及配套生产能力和构成等方面存在有较大的差异,导致在对投标报价结果进行计算时就难以和招标标底保持同步一致性,也可以这么理解,标底是单一的,但是报价却是多方面的,最后所计算得到的投标报价和标底价也会由此而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是难以避免的。从这方面来讲,就不能将其作为标底的依据,而是需要在经过考核人员的严格考核之后将基价直接费作为参考依据,并依据规定的计价程序和费用来对这部分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本文中设定的误差为+3%,考核总分是10分,最后仍然以误差率大小来评定这一部分的分值。
3.对于材料的价格差和暂定项目部分的评定考核
相对来说,这一部分的计算结果是最难以把握的,以标底为参照对象,它必须是和标底的材料品种、用量、材料差价差额以及暂定项目工程量等都需要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最后的计算结果才是相一致的,而在电力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尤其是检修、技改、维护等生产施工,要做到这一点是很有难度的,但是仍然以单独考核方式主要是因为需要满足两个需要。把这一部分和其他部分混合考核,会导致结果的模糊不清晰,甚至于还会出现“歪打正着”的现象,例如在之前两个部分的价款设定过大,而这一部分的价款又过小,它的总价款很可能和标底相接近,但是,从投标预算质量及其准确性来看,它并不是很合理的投标预算,因为这一部分是整个工程造价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这一部分的考核十分有必要,对于第一个需要来讲,它是针对于基价直接费中各个章节来讲的,起到一种核对作用。主要是因为即便是对基价直接费进行了必要的考核,但是由于一系列的投标报价编制方法、编制习惯以及汇总编制的差异性,很难和标底保持同步,也就造成了各个具体章节的差异性出现,甚至于有些并不完全按照章节来进行编排,这样就对每一章节的考核增加了难度。采用材料价格差的核对考核方法实用性很强,这是因为在分析后的材料总量属于是各个章节材料含量的总和,工程材料含量是既定不变的,对于它的总量准确性核对就逐渐成为了对章节的一种贯穿性考核,一旦总量误差减小,各个章节的误差也就大大减少;第二个需要主要是为了给合同价、结算价的形成奠定基础的,获得相关依据。因为合同价、结算价以及中标价并不是同时产生的,这主要受到了建设产品周期性较长的特点决定的,而且材料价格差和暂定项目基价两者又是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很明显的是材料价格是动态化的,材料用量则是静态化的[2],因此,在对这一部分进行考核时就要将其作为将要形成的合同价、结算价中的材料价格及其用量的依据,这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对这一部分进行考核时,它的对比依据是招标标底,因为招标标底是依据招标文件中对于材料的品种、范围、价格差额以及暂定项目基价而形成的一个统一的标准,并按照这一标准来执行的,因此,它对于考核也是十分有利的。具体的考核方法可以将其设定为两种,两者的区别是口径的整齐与否。口径整齐统一的话,可以分为各个材料用量及其材料借款和暂定项目工程量及其价款的双重考核,主要是侧重于材料的用量大小以及暂定项目工程量的考核,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材料各个品种的用量大小以及暂定项目工程量的出入,而口径不整齐统一时,就可以对各个品种的用量和暂定项目工程量进行考核,在考核作用下来进一步明确电力工程中各个材料品种的用量和暂定项目工程量的结果,同时还要按照标底的材料价格差和暂定项目基价来作为参考依据,进而形成这一部分的价款。
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合同价的合理确定
合同价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者在中标之后,招投标双方以法律形式来约定的一种工程价款[3]。简单来说,就是合同价款一旦双方签订之后就生成法律效力,它在整个工程承包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较为重要的一个条款,我们知道合同价是由招投标双方协商约定形成的,但是,合同价的来源和依据必须要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原则,否则就会导致其和工程实际造价相差甚远,在对合同的履行上有很大阻碍,这样也就丧失了合同的约束性作用。在合同中还存在有另一种状况,就是合同双方在协商拟定某一工程价款时,在此价款基础上来确定一个上下浮动的比率来明确合同价,显然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基于此,就需要从多方面考虑,对合同价的合理设定进行分析,它的合理设定主要包含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中标价中并不包含有材料价格差以及暂定项目部分(中标价1),在中标价中相对于结算价来说,它的准确性和固定性很强;二是中标价中材料的价格差和暂定项目部分(中标价2),相对于结算价来说会有一定的可变性特征,中标价1和中标价2两者相互结合构成一个较为合理的合同价,基于此,把材料价格差和暂定项目的价款采用合同形式来进行固定,这种形式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而且也是不合理的[4]。但是,这样做还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因为这一部分一旦不将其纳入到合同价中,就会造成合同价的构成不合理,而且还会导致电力工程在进行过程中的工程价款拨付和结算价的形成不具备足够的参考依据,甚至于产生经济上的纠纷。
三、结算价确定的合理性
在电力工程施工中,招投标活动的结算价是工程竣工之后依据原有施工图纸的预算,同时融合补充修改预算所形成的工程价款。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投标预算就是参考施工图纸预算而形成的,基于此,在经过考核部门的考核认定之后所形成的中标价和由此形成的合同价和施工图预算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由此可见,通过合同价所构成的结算价是有足够参考依据的,但是,从实质上来讲,其并不能和结算价相等同,因为结算价不仅可以反映建设产品的成果,而且还可以直接影响到招投标双方的切身经济利益,从这方面来讲,就需要在客观上要求体现出价款的公正性、合理性以及合法性特点,那么由此就可以将结算价划分为四个部分,即:第一,合同价并不包含有材料价差以及暂定项目部分,也就是中标价1,这也是整个结算价主价款部分;第二,在合同价中,材料价差和暂定项目部分,也就是说中标价2,这一部分的价款组成是会受到市场经济材料价格波动影响的,在这种影响作用下,可以进一步形成可变性价款,可以说这一部分的实际结算已经不再是合同意义上的价款了,它的合理价款只是依据市场实际在原定材料的用量基础上进行的一种价格调整;第三,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变更增减部分,这一增减部分是电力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客观反映,同时也是工程实物的真实面貌;第四,政策性调整部分,这一部分是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也正是因为此,它才属于是合同之外的部分存在[5]。这四个部分相互构成的结算价,在分布构成上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因为结算价的形成本来就是一个复杂性较强的系统,会因为电力产品生产和市场价格的反复波动性难以解决,导致结算价不能超前确立,只能在竣工之后依据工程的实际状况来进行认定。
四、总结
电力企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型产业,在现阶段随着社会各行业对电力能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大形势下,工程建设量明显增多。在电力工程建设中,采用最多的是招投标形式,在招投标环节,中标价、合同价以及结算价三者都属于是工程造价的内容,是工程造价在不同阶段上的外在表现,三者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对于三者的合理确定,需要考虑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经济、定额制定以及地区差异等等,保证其价款设定的合情合理,从而使工程造价更能反映出电力工程建设的实际。
参考文献
[1]江国春.浅议招投标工程的中标价、合同价及结算价[J].中国科技纵横,2010,(5):230,197.
[2]杨剑,刘朝晖.浅析电网项目竣工结算价超中标价的原因和对策[J].城市建设,2010,(5):40-42.
[3]陈金宏.工程项目结算价超合同价成因分析及防范策略[J].财经界,2016,(17):138-139.
关键词 合同结算条款制定 执行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工程结算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大部分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大等特点,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其中以竣工结算尤为重要,因为竣工结算书是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及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总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针对合同价款的确定及结算办理的原则进行约定,形成工程合同结算条款。在甲乙双方进行竣工结算办理及第三方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结算条款,以该条款约定的结算原则为依据编制结算书和结算审核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制定和执行应该是两个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实施过程。制定结算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和分析本工程的招投标过程、施工特点、工程特性,使制定的结算条款具备可操作性、完备性、规范性,尽量减少相关条款的遗漏和疏忽,避免模棱两可的措词和前后矛盾的约定,以免引起结算办理时较大的争议。执行结算条款时应严格遵循合理合法的合同约定,不应随意否定或更改合同结算条款,保持结算条款的严肃性、制约性。如结算办理过程中发现结算条款的重大缺陷和遗漏,引起较大争议时,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更正和调整结算条款,维护结算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
对于结算条款的制定和执行,在本人参与过的实际工作中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与大家共勉。
一、结算方式的多样性。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制定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一般会涉及到以下几种结算方式:
1、固定承包总价结算方式
工程承包合同为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即为包干价合同。除合同约定的可调整的主要材料价差、超过合同施工范围的工程量、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内容外,合同包干价不作任何调整。一般大型工业建筑系统工程或高层住宅、办公楼等民用建筑,具备工艺变化小,结构形式固定等特点,适宜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2、暂定价按实结算方式
工程承包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即为可调总价合同。承包人根据监理和发包人审定的竣工图(或施工图)及签证等结算资料计量,按合同约定的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或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套价并进行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及下浮,计算出合同实际结算价。一般护坡挡墙、环境景观及绿化、市政道路及管网等工程,具有地质情况不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调整因素较多的特点,适宜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3、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
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为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不但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也适用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综合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实现与国际接轨,现在很多不同类型的工程都普遍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4、平方米造价包干结算方式
承发包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经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汇总结算价款。一般的室内装修工程,因主体结构无变化,装修档次已确定,适宜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在实际制定工程合同结算条款时,并不仅限于使用以上列举的某一种结算方式,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综合使用两种或以上的结算方式。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在结算条款中清楚明晰的界定几种不同结算方式的使用条件,并应尽可能详细的分别描述每种结算方式的计价程序及计价原则。
二、结算编制原则的适用性。
结算编制原则主要是指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对计量和计价应执行的清单规范及预算定额的规定,人工单价、材料单价的价差调整依据,以及对费用的下浮比例及下浮基数的规定等。制定结算条款时应注意结算编制原则的适用性,根据不同的施工期间、不同的施工地点和不同的工程特点制定不同的结算编制原则。
1、工程量计算依据的规定
工程量计算依据一般有:①经监理和业主审定并签字盖章的竣工图;②经监理和业主认可的设计施工图;③经监理和业主审定并签字盖章的签证资料及设计变更单;④经监理和业主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对于预计完全按设计施工图施工,无较大设计变更的工程可在结算原则中规定按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计量。但对于某些设计施工图出图滞后,不能于施工招投标期间提供给施工方,且预计会有较大设计变更的工程,应在结算原则中规定按竣工图及签证资料计量。
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可能采用的一些大型特殊措施,施工图和竣工图均无法反映该措施的实施情况,可在结算原则中规定,按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和业主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量。
2、对清单规范及预算定额的规定
在制定合同结算原则时一般应根据合同签订时间,遵循工程承包合同的时效性,选用最新版本的清单计价规范和预算定额(包括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也可结合建设单位企业特点,选用最近年份均适用的清单和定额版本。
预算定额按管理权限和执行范围分:全国统一预算定额、行业统一预算定额、地区统一预算定额,按专业性质分:建筑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等。制定合同结算原则时,应按工程所在地域和所属行业选用适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的行业和地区预算定额,并根据本工程涉及的专业范围选用各专业工程定额。
结算条款中对清单规范及预算定额的规定要求清楚、明晰、完整、齐全,以免引起甲乙双方在结算办理时对执行何种规范和定额有争议。
3、对人工及材料单价价差调整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当前各地区和行业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基价和材料基价与市场采购价有较大出入。通常结算原则为定额计价的工程承包合同,结算条款中都会对人工单价、材料单价的价差调整进行规定。
人工费价差调整一般有两种方式:①由甲乙双方合同谈判后约定,按某一固定数值调整单价差,如 “人工费价差按15元/工日调整”。或者直接在结算条款中规定人工单价数值,如“各专业人工单价均按50元/工日计算”;②由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人工费单价执行工程项目所在地某时某期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人工单价。
材料费价差调整(包括未计价材料的进价)一般也有两种方式:①由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可调价材料和未计价材料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核定价格调整;②由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可调价材料和未计价材料执行工程项目所在地某时某期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
4、对下浮比例及下浮基数的规定
定额计价的工程承包合同一般会在结算条款中约定各专业工程造价的下浮比例以及下浮基数,如某合同约定“土建、安装均扣除材料价差及人工费调差后下浮10%进行结算”。下浮比例的确定应以施工方投标报价时所报数值或甲乙双方合同谈判时约定的数值为准。而对于不同的专业工程下浮比例和下浮基数也各有不同,例如大型平基机械土石方工程的下浮比例会远大于土建、安装及人工土石方的下浮比例,且其下浮基数通常为总造价,即用不扣除材料及人工价差的金额进行下浮。制定结算条款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适合本工程特点的下浮比例和下浮基数,办理结算时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下浮比例和下浮基数进行计算。
三、结算条款执行中的争议问题。
甲乙双方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以及第三方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往往会对某些结算条款的执行产生较大分歧,争执不下,从而对结算的办理及审核工作造成延误。现举例说明结算办理工作中常见的一些对结算条款的争议问题:
1、工程量计算依据的争议
某开发区高层办公楼外墙装饰工程的业主单位委托某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其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用施工设计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按国标GB50500-2008规定的计算规则确定的工程量计算”。审核单位依据该结算条款,按业主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和设计变更单计算了工程量,但在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时,施工单位表示他们的结算书是按竣工图计算的工程量。
审核单位认为应该严格执行合同结算条款;施工单位认为据以往与业主单位的合作惯例,都是按竣工图办理结算,施工图与竣工图有较大差异,且设计变更单并不能完全反映两者的差异,按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单计算出的工程量会比他们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少很多。双方计算依据不同造成核对工作的困难,只能多次与业主沟通,希望业主能进一步落实结算原则。
2、执行预算定额的争议
在某厂区边坡工程的结算审核过程中,咨询单位与施工单位对该工程中的格构混凝土的定额子目套取存在争议。该边坡工程长为3公里,坡度为35度,高差为37米,斜长为75米,在该斜坡上施工格构混凝土护坡。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为:“土建工作内容执行1999年《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及相配套费用定额和有关文件规定”,但这两套预算定额均没有格构混凝土及模板的定额子目。
咨询单位认为应该借用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的格构混凝土及模板定额子目,将定额中的人工、材料基价换算为99定额中的人工、材料基价。而施工单位认为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不是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不同意采用这种定额套取方式,他们认为应该借用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基价表》中的基础梁混凝土及模板定额。由于按这两种不同的定额套取方式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差异很大,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意见,认为对方的计算不符合结算条款及定额说明的规定。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价款调整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由于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便于发包商控制投资的优势,在工程建设中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首次明确指出总价合同有两种形成方式,即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和以施工图预算发包形成,同时又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选择单价合同,对此形式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问题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在结算过程中较容易产生纠纷。基于以上事实,本文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总价合同结算纠纷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总价合同特征分析
通过对以往学者的观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描述进行综合分析后,可得到如下结论: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对而言较为固定的价格,以用来完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发承包双方在签署总价合同后,可在专业条款中约定风险幅度范围,即在此风险幅度范围内价格固定不调整,但超出风险幅度范围可以进行价款调整。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和2013版《合同范本》的规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或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在约定合同范围内或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不作调整。虽然总价合同在表面上对合同状态不予补偿,但实际上业主在总价的基础上已进行事先补偿,量与价的风险已经包含在总价中。发包方倾向于选择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合同,可见对发包方而言签订总价合同的优势要大于其它合同形式。
二、总价合同工程结算纠纷现状透视及分析
2.1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工程项目建设通常是一个长期性的活动,一般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复杂性的因素,因此工程变更就成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项难以避免的工作。在发承包双方签订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当发生变更类因素时,承包商认为变更内容属于自己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故向业主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而对于业主方而言,变更将不利于控制项目的投资,因此,双方产生纠纷[1]。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提出14个价款调整因素。本文中所提到的变更类因素是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项目特征不符四个因素。通常,变更类因素的内容均可以表示为增减工程量、施工工艺的改变、施工内容的增减、施工内容的改变等。其中,引起工程量偏差的因素尤为多,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对计量计价规则的了解深度不足等问题,造成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情况,都将引起工程量偏差。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问题,也将引起工程量偏差。而对于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只要发生上述变更类因素,其价款都是可以调整的。
2.2 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由于承包商缺乏对无限风险的认识,往往毫无顾虑的与业主签订了约定无限风险的总价合同。而在实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突然上涨,超出了正常预估,承包方将利润与风险费全部用于建材上涨导致的损失。这样就造成了承包商零利润的局面,更有甚者利润达到负值。承包商不愿单独承担价的风险向业主提出调整工程价款,以弥补经济损失。但业主以签订总价合同为由,拒绝调整合同价款。进而引起发承包双方对价款调整的纠纷问题。
查阅文献可知,大多学者认为总价合同下的物价大幅波动时结算价款可以调整,这为总价合同可调性提供了必要的文献依据,也为本文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价款调整奠定了基础。在签定总价合同前,承发包双方需充分考虑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价波动的调整幅度范围,减少由于价格波动引起的纠纷,同时有利于合理分担价格风险,使得合同具有公平性。避免承包方因风险过大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减少承发包双方的纠纷[2]。
2.3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是长期性活动,故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会引起结算纠纷。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定如下:若由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首先将此变化发生日期与基准日期作比较,若在基准日期之后,则发包方应予以合同价款调整,反之不调整;由于此变化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予以顺延。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是因为承包人原因使得工期得以延误,若在此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变化,则承包方应承担所有因此增加费用、延误工期的带来的损失。
在总价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关于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一直是一个难题,姜秀珍认为总价合同是承包方报总价,继而发承包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并且最终以总价结算的合同。一般情况只有设计变更,或者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因素发生(譬如法律法规变化),方才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3] 。
3各类产生纠纷的因素对价款的影响及调整建议
3.1变更类因素对价款影响
多名学者对变更类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研究,其中艾光鲜、尹贻林、刘一格、潘妙哲等指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进行价款调整[4][5],价款调整公式如下:
变更价款总额=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用(公式3.1)
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公式3.2)
此公式表示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用,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额为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与对应综合单价的乘积。本文重点研究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调整,故要确定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值,首先要确定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及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
因此故本章将研究变更类因素出现后,具体工程量的确定及对应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进而参照公式3.2具体分别确定每个变更类因素出现引起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
3.2物价波动对价款影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物价波动,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合同价款调整,但发包方更多地选择不调整合同约定中的工程价款,因此导致大量的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事件发生[6]。
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即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无限风险的承担范围,受益乙方仍然可以依据以上的流程向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只要达到上文中论述物价异常波动幅度界定的两个必要条件,则可以认定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则发承包双方中受益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另一方应对该要求进行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超出物价波动幅度范围部分的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发承包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则可选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或造价信息价格调整等公式,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调整。
3.3法律法规变化对价款影响
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费费率、税率等的调整,规费费率、税率的调整将引起规费、税金的改变。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4.总结
本文针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原因为入手点,通过结算纠纷的原因研究,进而确定各原因下结算纠纷的具体解决办法,以下为本文研究结论: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原因众多,其中主要原因是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以及法律法规变化。
(2)总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日益合理,由19世纪的价格包含原则到现今的风险状态补偿原则,风险分担更为合理,而我国风险分担原则也与国际接轨,日趋完善。
(3)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其中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双方共担,其他变更类因素由发包方承担。
(4)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其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若物价未达到异常波动幅度,则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否则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5)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6)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并非固定不变,当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法律法规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窦凌蛟.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处理[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杨景欣.浅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J].北京仲裁,2010(04):35-48.
[3]姜秀珍.浅析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计量与计价[J].华章,2013(31):81-82.
[4]艾光鲜.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D].沈阳:东北财经大学,2007.
一、工程招投标工作
4月份,针对山海路提升改造工程的投标,带领部门人员,认真、反复学习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文件中的各种条款,认真核对工程量清单,确定报价,并中标本工程。
5月份,大南山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本工程是由多个分部工程组成,包括:路灯照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带领部门人员认真核对工程量清单,确定报价及投标策略,并一举中标。
6月份,成龙线道路提升改造,本工程属于区属重点工程,由排水、慢行步道、小品、园林绿化等多个分部工程组成。本工程招标程序分为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两个过程,为能顺利进入正式投标阶段,与部门人员一起核对资格预审资料,确保无误。进入正式投标阶段,制定投标策略,最终中标本工程。
7月份,莱山区绿地养护管理工程,为能中标本工程,带领部门人员一起,共同检查资格审查资料、制定投标策略。并在领导的支持下,中得本工程最大的一个标段。
8月份,车辆租赁,领导多次考察市场,确定车型,并与车辆供应多次探讨价格,制定投标策略,最终中标。
9月份,莱山开发区绿化养护单位采购,为能中标本工程,带领部门人员与项目经理认真踏勘了所属绿地,制定了完善的投标策略,最终中标本工程。
7月份,对单位水车采购工作,带领部门人员及时与招标沟通,选定供应商进行询价,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完成单位领导交给的任务。
8月份,车辆采购工作,带领部门人员及时与招标沟通,选定供应商进行询价,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完成单位领导交给的任务。
二、合同签订工作
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斟酌合同条款,将不利于单位的条款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减小单位承担的风险。
对内与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协议,做到一工程一协议。
三、工程施工进度及预结算工作
带领部门造价员,对工程进度与工程结算提报,进行把关,对部门造价员的专业能力水平的提高起到关键作用,在空余时间,督促部门造价员学习造价相关知识,使部门造价员的能力水平得到进步。
在结算过程中,认真复核签证单等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对于一些含混不清的问题与现场负责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复核。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计划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编制程序;结算编制
工程结算是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据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对合同范围内部分完成、中止、竣工工程项目进行计算和确定工程价款的文件。一个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结算编制过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结算的编制程序
工程结算编制过程一般分为准备、编织和定稿三个阶段,实行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编审签署制度,共同对工程结算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一)工程结算编制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1.收集与工程结算相关的编制依据,主要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规范等;
2.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3.掌握工程项目发承包方式、现场施工条件、应采用的计价标准、定额、费用标准、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机械台班价格变化等情况;
4.对工程结算编制依据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
5.召集工程结算编制人员对工程结算涉及的内容进行核对、补充和完善。
(二)工程结算编制阶段的工作内容
1.根据施工图或竣工图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并做好书面或影像记录;
2.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工程量;
3.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办法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或其他项目进行计价;
4.对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以及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编制综合单价或单位估价分析表;
5.工程索赔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算出索赔费用;
6.汇总计算工程费用,包括编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初步确定工程结算价格;
(三)工程结算编制定稿阶段的工作内容
1.工程结算审核人员对初步成果文件进行审核,并对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处理;
2.工程结算审定人员对审核后初步成果文件进行审定,并对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处理;
3.工程结算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分别在工程结算成果文件上署名,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人员执业或从业印张;
4.工程结算文件经编制、审核、审定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成果文件上签字或盖章;
5.最后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结算文件上签署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张,工程结算文件算正式完成。
在上述三个阶段中需要尽量规避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
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指编制工程结算时需要的工程计量、价格确定、工程计价有关参数、率值确定、计价程序等基础资料。
(一)工程结算的编制主要依据
1.项目建设周期内国家和地方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有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3.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
4.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
5.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以及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完美现象,使得遵循上述依据的决算编制仍然存在着偏差。因此,需要借助以往编制的经验,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进行测算引入一定的弹性。
三、工程结算的编制原则
1.工程结算按工程的施工内容或完成阶段,可分为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合同终止结算和专业分包结算等形式,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可根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进行编制。
2.当合同范围涉及整个建设项目时,应按建设项目组成,将各单位工程汇总为单向工程,再将单向工程汇总为建设项目,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成果文件。
3.实行分阶段结算的建设项目,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分阶段结算,出具各阶段结算成果文件。在竣工结算时再将各阶段结算成果文件汇总,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成果文件。
4.进行合同中止结算时,应按已完合格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和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编制合同中止结算。实行专业分包结算的工程项目,应按专业分包合同要求分别编制专业分包工程结算。总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将各专业发分包工程结算汇总在相应的单位工程或单向工程结算内,进行工程总承包结算。
5.工程结算的编制还应区分施工合同类型及工程结算的计价模式采用合适的工程结算的编制方法。工程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模式的,应在原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商洽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工程项目采用单价合同模式的,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工程项目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规格分部分项工程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四、工程结算的编制方法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模式,工程结算的编制按工程量清单法编制,分部分项工程费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2.工程结算编制时原招标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或项目特征发生变化,以及变更工程新增工程的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1)合同中已有相同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综合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综合单价计算;
(3)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
3.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变更新增的措施项目,以发承包双方会谈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其中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的措施项目费按以下方式结算:
(1)与分部分项实体消耗相关的措施项目,随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工程量的变化,依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2)相对独立的措施项目,应充分体现其竞争性,一般固定不变,按合同价中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约进行结算;
(3)与整个建设项目相关的综合取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可参照投标时的取费基数及费率进行结算。
4.其他项目费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结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工日单价进行结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在分部分项发中相应的单价进行调整,计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2)专业工程结算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分包工程价进行结算,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3)暂列金额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发生的费用,并分别列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中。
5.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费用应依据施工图,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其费用列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措施项目费中。
五、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1.工程结算编制成果文件一般包括工程结算书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相关表式、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编制成果文件相关表格主要包括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必要的其他表格。具体表式可参照相关规范中的表式使用,也可根据不同需求做相应调整后使用。
关键词:施工企业 会计 “工程结算”
财政部制定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不再使用“工程结算收入”和“工程结算成本”科目。办法中增设的“工程结算”、“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四个会计科目包括了施工企业的主要核算业务,与原有的处理相比进行了较大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工程结算”会计业务的处理与认识
“工程结算”科目的实施,将工程价款开单结算业务和收入确认业务区别开来,作为两个不同的会计业务,分别进行账务处理。这是相对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来说变化最大的一项规定。
1.“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内容与目的
该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计入该科目的金额除包括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所确认的工程价款外,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款项亦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但不包括预收业主支付备料款项,该款项只能在工程开工后,随工程的进度,在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从工程价款中扣减,并在工程竣工前全部扣减完。如此核算目的是: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归集,直观、全面地反映出某个建造合同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合同完工交付各环节所完成工作量的本期结算情况以及累计结算情况,同时反映出施工企业全部建造合同的本期结算情况和累计结算情况,便于施工企业与合同成本对比,掌握结算进度。
2.“工程结算”业务处理依据
(1)工程价款结算单。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工程价款计量,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经业主签字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科目记录金额的依据。直接和该科目发生对应关系的科目有“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故该科目所记金额不受工程款是否支付的影响。(2)建造工程结算合同、建造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建造合同完工后,根据“建造工程结算合同”或“建造工程竣工证明书”等资料,作为结转“工程结算”
与“工程施工”的书面证明。
二、“工程结算”与其他科目的关系
为便于对建造合同的结算、成本支出以及收入、费用确认等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五个科目的会计核算对象应保持一致,均应按某项建造合同以及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进行合并或分立后的单项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 与“工程施工”科目的对应关系。
“工程结算”为“工程施工”科目的抵销科目。建造合同完工后,两科目同一核算对象的余额应自然一致(相等),两科目对转结平。至此关于该合同的工程结算与成本、毛利核算工作结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科目单独归集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工程施工”科目归集工程自开工以来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及确认的合同毛利。在合同完工前,两个科目的余额期末不进行结转。通过对“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两个科目余额的对比,可以单独反映出该项工程及所有工程施工实际占用的资金或占用发包商的资金情况。合同完工并结算完毕后,两科目对比,可以单独反映出该项工程以及所有工程资金占用及已确认的毛利状况等信息,从而使会计信息在数量和有用性方面得到进一步提高。
2. 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对应关系。
“工程结算”科目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建造合同的进度情况,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在某项建造合同完工后,该工程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通常会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累计发生额自然相等,表明该项工程确认的收入与业主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一致。如果出现差额,则表明存在计算错误。在某项建造合同的施工过程中,根据“准则”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确认收入,如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采取按完工进度进行确认。此时,确认收入额会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有一定的差别。差别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业主在确认工程结算价款时为规避风险,往往有所保留,施工期间确认的工程价款大多小于实际应确认的金额。尤其是跨年度工程,在完工前确认的收入与结算额之间存在差别将难以避免,但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按结算额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相比,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
3. 对“应交税金”账户的影响。
按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对于同一年度内开工并完工的建造合同,可采取完成合同法,平时办理结算价款时通过“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于工程全部完工或实质上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但按照税法规定,对实行按工程项目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或实行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等方式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此时应注意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对应纳税金的影响。
4.“工程结算”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之间在账务处理上没有对应关系。
处理日常业务时,应注意“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与“工程施工”账户之间的对应。在没有发生合同预计损失的情况下,合同完工后,同一核算对象的“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累计发生额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账户的累计发生额通常是一致的(未考虑工程完工后处理残废料收入的影响),避免出现确认成本与实际发生的成本不一致的现象。
关键词: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核审核内容审核重点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竣工结算审查的重点
1、审核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
施工合同是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竣工结算的根本依据,合同中对承包范围、结算条款、验收标准及奖罚都有明确的约定条款,这些与竣工结算都是相关的,所以在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时,施工合同的真实尤其重要。审核竣工结算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是真实有效的,在审核过程中,要对承包单位送审的资料中的施工合同进行识别,与发包单位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在工程实际当中,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往往进行阴阳合同的签订,所以保证送审施工合同的真实、有效是竣工结算审核的的前提和关键。
2 、审核提交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及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后会按着工程本身的特点进行自审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进行审核,都会首先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有效、合规是进行工程量审核、费用审核的前提。在进行审核时,要与发包单位进行沟通,例如施工签证,发包单位往往在进行施工前采用工程变更、签证洽商进行审批、工程施工完毕后现场测量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签证,这时的工程洽商记录就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3、 工程量审核及现场查看
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规则,审核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是否准确、有无重复计算、多计等错误,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所以引起工程量的增减进行计算审核;
工程量审核是竣工结算审核的重中之重,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都要对工程量进行计算才能知道是否存在错误,这也是对结算审核人员审核水平的一个体现,工程量往往是承包单位高估冒算的地方,往往会存在多计、重复计算的现象,所以审核人员要吃透合同约定,认真研究定额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中标清单报价的内容特征,对工程量清单所说包含的工作内容及特征认真研究,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方式进行认真计算,才能保证竣工结算审核的质量,其次是对竣工图、变更、签证工程量要进行现场复核,避免图纸、签证工程量与实际现场不符而多计算工程造价。在审核过程中中要注意定额计价单位与计算单位的换算,以免小数点的扩大、缩小而引起工程量的错误。
4、审核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价格计取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计取方式相符,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价格审核其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手续是否完备,结算价是否合理;
5、检查分项计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计价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对每项分项计价逐项进行审,对定额计价方式的,检查每项定额套项是否正确、是否有高套现象。
6、检查工程取费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相关取费是否按规定计取、计算是否准确;
7、对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计价是否按合同约定及国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8、查看现场、对竣工图纸与实际工程现场进行对照,
重点查看竣工图纸内容是否与实际施工内容相符,有无未进行施工或实际施工内容尺寸、内容与图纸不符现象。
9、甲供材料的审核
对工程是否有超供或不足,对正常供应、超供、不足的材料要按合同约定进行计价和甲供材的扣除。
案例:某小区给水工程,合同约定执行2002年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相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费用项目计算规则、价目表、补充解释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颁发的有关文件;工程类别按实计取。综合工单价45元/工日,除甲方定价材料外,其余材料执行施工当季《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参照价格。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上报了竣工结算及竣工结算资料。
结算中计取了排污费、总承包服务费、环境因素增加费,这些错误都是因为对定额、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没有掌握而造成的。排污费规定承包单位在工程结算时出具向当地环保部门缴纳的发票才能按实计入结算,而承包单位没有缴纳,该费用是由发包单位缴纳的,承包方不应计取该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是这样定义的:总成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县城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而该工程根本不存在建设方单独分包、采购材料设备等内容,故该结算不应该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环境因素增加费是指具有市政工程的施工环境特点又不属于临时设施范围,并在施工前可遇见的因素所发生的费用。而该工程不存在这些因素,故不应该计取该费用。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重点审核的内容
竣工结算的办理应按合同要求,首先只有按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的审核主要是对合同内容价款、变更签证价款、暂定材料价款、暂定价格、暂定项目价款、索赔费用、价格调整费用、质量奖惩款、工期奖惩款、材料甲供款等进行审核。
1、合同内价款的审核
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主要审核内容为根据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范围,现查看合同、图纸内容是否全部施工完毕,对未完成、未到位的分项工程予以扣减,合同范围内明确确定的材料、设备,现场查看实际施工的型号、规格、品牌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明显偏差、偏离公允价格的材料、设备进行重点审核,组织相关部门级经办人员进行商榷和处理,维护发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的,除重点审查固定总价合同的内容外,重点对工程量进行审核,且要根据竣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特征、内容,进行现场查看工程量是否按工程量清单水包括的内容完成,对未按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内容进行施工的分项工程量进行计算,对其合同综合单价组成表中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合同约定为可调价格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执行、取费计费标准、工程类别的确定等工程造价政策规定执行,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价格执行、措施费计取、取费标准等进行逐项核实,对合同没约定的材料价格要进行市场调查,对高套定额、错套定额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对工程类别也要按工程造价规定严格审查,因为工程类别直接决定着工程管理费费、利润的取费水平高低。
2、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审核
根据合同约定,对审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准确性、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审核,同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与发包单位进行沟通,对于手续不完善,未按发包单位变更、签证程序签字盖章的资料进行提出,重点与发包单位进行沟通落实,以避免不真实资料引起工程结算结果的失真。对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所引起工程量的准确性、综合单价组成、定额套用、材料价格的执行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进行审核。对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所引起措施费的变化是否按合同进行调整,调整是否正确。如合同措施费为固定包干价,除非有重大变更才可以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3、暂估价的调整的审核
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因为图纸及材料标准的不确定等因素的存在,某些项目和材料都会以暂估价、暂定材料价格出现在招标文件中,在工程结算时要对这些内容进行调整,审核暂估价项目确认后的价格内容是否与原来暂估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如确认的暂估价内容大于原暂估价所包含的内容,重复的内容应扣除;审查合同内容中的暂估价在工程结算时是否进行了发包单位的书面确认,对暂定材料价格、暂定项目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施工,查看价格组成、费用计取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查看进行书面认定的暂定项目、暂定价格看是否为包含了规费、税金的全费用价格,若为全费用价格,结算计价时不应再进行规费、税金的计取。
4、索赔费用的计取
审核索赔费用是否理由充分、索赔的资料是否齐全,索赔的程序是否合符合合同规定;审核索赔的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索赔的综合单价是否合理,相关费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工程造价的计价政策规定。
5、价格调整费用的的审核
审核价格调整的方法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不同时期的价格和工程量是否进行分段进行调整。审核调整部分是否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对于价格风险应按相同资料的不同时期的价格水平进行对比,而不能按不同资料不同时期的价格进行对比,以避免计算失真。
6、工期奖惩及质量奖惩的审核
工期奖惩及质量奖惩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承包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非自己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应另行处理。
7、甲供材料的审核
对正常供应范围内的甲供材料下进行正常计价后,按合同约定扣除价格进行扣除,对不足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计价,对超供的部分要按区分不同原因按合同约定的费用扣除价格约定进行扣除,同时分析超供原因是否为偷工减料、错误计算、承包方多报甲供材料计划等具体原因,根据不同原因进行调整工程结算或多承包方进行处罚。
合理确定工程结算价、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具体措施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工程结算值是每个工程管理人员、工程造价人员的重要责任,在工作实际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签订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约定要明确,对经济条款要认真研究推敲,不要有引起歧义、模棱两可的经济条款,针对合同形式,对工程预结算编制的依据、签证变更、索赔、奖惩费用等涉及工程造价的条款都要有明确的条款约定。
2、资料搜集理解
认真学习研究施工合同,并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进行沟通。施工合同是工程结算的根本依据,搜集齐全工程结算项目的计价资料及当地相关造价部门的有关造价规定、资料,为工程结算审核做好充分的准备。
3、针对资料有效沟通
严格审查工程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利用专业知识判断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有异议的资料及时与发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有效沟通确认。
4、地基处理重点分析
重点对地基、基础处理这在工程中最隐蔽、最容易引起成本变化增加的签证进行审核,查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确保签证资料的真实可靠性。
5、现场测量查看
对于竣工图纸、变更、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务必要进行现场实地核对,这是保证工程量计算正确、计价正确的根本前提,不能只凭竣工图、承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来认定工程量。在实际施工中,往往工程现场与图纸、签证资料不相符,这点对审核人员非常重要,在实际审核中,往往由于没有进行实地查看而多计取了工程量和结算值。
6、出具结果前的复核
对于审核人员审核完成的工程结算务必要有资深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复核,对审核人员的错误纠正在出具正式审核工程结算结果之前,避免造成发包单位的损失。
7、针对审核结果进行沟通
在出具工程结算审核结果之前,与发包单位的主管工程结算的部门人员进行沟通,确保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的正确性。
竣工结算关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的切身利益,及时有效正确的进行结算审核,对一个工程结算审核人员来说,任务重大。所以,在工程结算审核实际当中应掌握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内容及技巧,为了避免审核结果的偏差,积极与发包方有效地沟通,并要制定可行的有效控制措施。
一、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分类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按照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工程造价。它是表达该工程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
1.竣工结算。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
2.分阶段结算。在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和结算。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阶段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间结算文件。
3.专业分包结算。在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或由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按工程专业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总包人、发包人或有关机构对专业内容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总包人、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分包结算文件。
4.合同中止结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按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经济文件。
这里我们分析的工程结算是工程竣工结算,它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关口,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作为建设单位,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对科学反映工程的实际费用支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结算审核依据
工程结算审核,主要是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及工程实物量;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单位的审核后,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核结果,是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也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工程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工程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如送审资料不完整、现场签证表述不清及手续不全、高套定额、重复计算工程量、编制假预算等;另一方面是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如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学习不够、缺乏技术专管人员、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知识和道德水准不高,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中不合规的变更签证增多等。就结算审核中遇到的问题,下面谈几点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的工程结算制度。为了加强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在保证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进度的同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在工程建设中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结算管理办法》,《技术经济活动分析管理办法》、《降低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签证和委托、超概算、概算外项目管理办法》、《工程安全、工期、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等,并严格执行,为整个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奠定了基础,也使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准确及时审核验工计价报表。按月审核验工计价报表,保障对各施工单位付出资金符合工程实际进度、不漏计价、不超计价。进度报量审核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完成量报送,监理单位每月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实际进度报表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部、计划物资部对量价逐级审核,最终,由财务部办理付款;结算文件审核过程中,由外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全程参与审核,由专业造价师进行结算审核,注册会计师进行结算审计。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有理有据,以施工合同、图纸和设计变更定额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准确地计算工程量,选择合适的定额子目和清单子目,进行结算审核确定工程总费用。
3.做好合同变更价款的审核。合同变更是指工程变更、材料价差、工程量差、特殊施工措施、签证或委托项目等费用。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设计变更是设计不能满足现行的规定、规范、法规及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不能保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需要而引起的设计修改,或图纸深度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进行补充,或设计出现错、漏、碰等现象而进行的修正和补充,或施工图之间出现矛盾而进行的说明和修正;变更设计是由于非设计原因而引起的对设计的更改和改变,包括设备、材料代换、设计标准调整、生产工艺改进及业主方提出的优化设计方案;委托项目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在施工合同范围以外,由业主确定需要增加的且按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量差指施工图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并根据合同约定需要调整的部分。
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可按常规进行审核,要把设计变更、材料价差、工程量差、特殊施工措施、签证或委托项目作为审核的重点,首先要认真仔细的分析其客观真实性,不能看到变更单、签证单就照套不误。其次要看签认手续是否符合制度程序要求,是否齐备。最后要依据合同要求看是否属于调整范畴,要挤掉结算中的水分,防止工程造价虚增,确实降低工程成本,各种变更单、现场技术签证费用的计算就格外的重要。
四、以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结算审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关系订立的合同。合同内容从双方的责任、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合同价款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到竣工结算都作了明确的约定,是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形式的工程结算审核,都必须以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在时间上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在内容上对于合同中规定的新增部分,对照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做到心中有数、思路清晰、客观公正、有效控制。
五、运用软件进行快捷准确的辅助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
工程量及其单价是影响工程价格的两因素,工程量的准确与否决定了造价的准确与否。同一个项目,工程量应该是常量,但是常出现同一个工程经不同的人计算工程量,结果也不一样,这就是计算上产生了误差,采用软件辅助审核就避免了这类问题。工程预算审核同样可以借助概预算软件的帮助,在确保工程量准确的前提下,套用行业定额子目,选定合理的取费标准,就可以事半功倍,大大提高结算进度和准确度。
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工程结算审核人员能力和素质
工程结算审核是集技术、经济于一体的业务工作,它要求审核人员既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熟悉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采用适当的方法,抓住关键点,把握重要环节。在专业技能方面熟悉变更单价的基本定价方法,准确确定变更类别;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了解材料市场价格;正确选择套用行业定额等。建设单位领导还要高度重视,舍得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大培训力度,给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提供良好条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工作人员不熟悉施工图纸、变更图纸及招投标文件,不了解现场施工工艺、实际工料投入、不经常深入工地,缺乏经验,往往是纸上谈兵,被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从而导致变更不合理、材料价格审定偏高、预算审核不严等情况发生,因此从事工程结算审核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
工程竣工结算作为工程施工阶段中,对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针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中所产生之费用进行核算的过程。竣工结算,对于施工承包单位来说,是指在完成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交工验收之后,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变更,工程量核定单、索赔等等资料,依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编制的,向业主提出自己应得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工程造价文件。通过参与这一系列的工作可以从中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下面先谈谈做好这一工作应该多注意的一些事项:
竣工结算前准备工作
1.相关人员在新介入工作时,必须充分了解与发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主合同以及招投标的相关资料、与各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以及招投标的相关资料。清楚各单位的工作内容及范围等等。
2.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及实质性条款(了解计算取费标准和调整取费标准的依据等等)以及工程招投标过程和工程施工中文件往来。
3.查看及对比招标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竣工决策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查看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变更、工程量核定单、索赔资料等。
整理与审核分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
整理和审核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目的,一是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总承包竣工结算提供基础资料,二是为各分包单位审核工程的最终收入,彻底盘清核实工程成本和作为总包与分包双方核算提供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的专业人员本身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过程控制,避免在竣工结算时因结算人员对现场情况不了解而出现漏项、重复核算等情况。在工程竣工结算前,结算的专业人员要收集包括招标文件、标文件、投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一些有关工程费用调整的政策性计价文件等技术资料。以上这些资料在总承包项目管理中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但从整个项目管理而言,项目部应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确保资料的完整,同时应及时提供给结算编制部门或人员,确保这些资料在结算中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熟悉图纸和掌握现场各项资料的前提下,结算人员要进一步研究合同。领会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查看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核对承包方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了所有工程。
在审核分包结算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工程任务完成与否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的工期、质量、建筑材料价格、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作为依据,而具体施工中的动态进展,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等都要有相关的资料佐证才能进入结算。一言蔽之,没有完全齐全的资料所作的结算是不完善的结算,而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所进行的审核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谕,达不到审核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编制总承包竣工结算资料的要求。
编制施工总承包竣工结算资料遵循的原则
编制施工总承包工程竣工结算的目的,一是为发包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提供基础资料,二是为总承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确定工程的最终收入,考核工程成本和进行核算提供依据。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方法,是在原工程预算或合同价的基础上,根据所收集、整理的各种结算资料,如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等,进行直接费的增减调整计算,按取费标准的规定计算各项费用,最后汇总为工程结算造价。
在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以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约定为基础,对工程预算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编号、项目名称、工程量、单价及计算结果,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核对,若是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的应对原报价单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对。
2. 在检查和核对中若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工程结算书与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有不相符的地方,有多算、漏算或计算误差等情况时,均应及时进行纠正调整。
3.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由多个单位工程构成的,应按建设项目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汇总,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综合结算书。
4. 若建设工程是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项目,实行分段结算并办理了分段验收计价手续的,应将各单项工程竣工综合结算书汇总编制成建设项目总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仔细分析、算全该算内容是做好竣工结算关键
工程量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工程量计量是重点,也是难点。
核对并计算施工图、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最繁琐、占用时间最长的内容,也是结算双方争执分歧最大的地方。核对过程不仅仅是计算确定工程实物量的过程,也是双方对图纸的理解、施工工艺及方案的熟悉、合同条款的理解、各种费用取定的一个谈判过程。
工程竣工结算最后要归结到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因此通常情况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就要明确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模式。这也是工程竣工结算的核心工作所在。
另外做好工程竣工结算还要考虑运用合适的工程量核对方法,合理交叉使用合适的工程量核对方法才能尽量的合理安排结算时间,将繁琐的计算工作转化为细致的技术经济工作,使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