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7 09:45: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保障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要比其他国家复杂得多;既有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有新体制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其主要表现为:
(一)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
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涌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
社保基金难以维持问题,最突出的是企业养老保险。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据最新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养老保险金统筹账户占用个人账户2.5万亿。养老保险金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强大的“统筹”力量逼迫个人账户成为“空账”。
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的不可持续性苗头迅速显现,部分省份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鉴于中国巨大的就业压力,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高失业难以避免,因此,现行失业保险体系要想保持长期收支平衡几乎不可能。
“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多数地区都是实施不久。虽然从表面看,医疗保险制度是可持续的,但目前做到的只是统筹基金维持收支平衡,且以严格控制受益范围为基础,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严重不足,个人负担过重是普遍现象。其次,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设法侵蚀统筹基金以牟取个人或小群体利益的动机普遍很强,且手段多样化。在这种形势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能否维持长期收支平衡值得怀疑。
(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很多
在养老保险方面,除前面提及的大量企业逃避参保等问题外,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是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
在失业保险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难以有效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造成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
在医疗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对医疗基金的侵蚀行为比比皆是,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此基本没有有效管理的能力,尤其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无力控制和管理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
(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1887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农保工作,5387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285亿元,205万人领取养老金,当年保险金支出20亿元。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六)社会保障法制滞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目前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把改革不断推向前进,必须相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调动了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难以巩固和发展。
(三)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必须提高比例,笔者认为应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但要坚持如下的原则:始终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保障积累基金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良性循环;严格监管,确保完好。三是建议在全国推行厦门等地已实行多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
(四)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要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打击骗保行为,首先建立信息联网,是社会保险管理方面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也是一个基础工作;广泛运用现代化化信息管理技术,健全养老、失业、医保信息监控体系,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异常数据的监控、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宏观与微观、常规与突击、全面与重点等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其次,大力宣传举报制度,将养老、失业、医保政策执行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营造全社会打击骗保行为。再次,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手软,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让“骗保硕鼠”无处藏身。
社会保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事业。需要大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素质管理人才(如精算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等)和一支既有理论和政策水平、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干部队伍,应当加强这类专业人才和干部队伍的教育与培养,保证新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运作,更好地行使社保机构的管理职能。
(五)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我们无论从消灭城乡差别和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社会发展目标看,还是从稳定社会经济政治秩序,健全社会保障体制的目标看,无论从广大农民兄弟理所应当的要求看,还是从各级政府的历史欠债和应当承担的现实责任看,农村都是我们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改革与制度创新绝不能忽视的广大区域。没有农村的社会保障,也就谈不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的社会保障目标是让十三亿人口不同程度地享受到社会保障,特别是九亿农村人口。要做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和实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和实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率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已经是势在必行。三是积极探索国家粮补资金用于农村社保建设的途径。笔者认为应把粮补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四是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要按照“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原则,着力完善政府推进、农民互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五是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是一支在城市化进程中只完成了职业转换却没有完成身份转换的特殊群体。目前,最迫切的是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大病、疾病的住院保障机制,以及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的社会救援制度。因此,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建立起覆盖农村的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应以社会公正为理念、以搭建社会保障城乡整合的制度桥梁为目标,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建立以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制度
个人发展账户
前言: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一方面离开了传统的农业经营,导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减弱;另一方面加入现代产业,又使其面临着比传统产业更多的社会风险。虽然客观上他们强烈需要受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但是由于传统的二元社会体制等原因导致他们几乎处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境地。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从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可以看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20世纪90年代中期,广东省最早开始探索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此后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和工伤事故的增多,各地纷纷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目前,从实践层面上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模式有三种。即入城保模式(以广东省为代表)、新建综合保险模式(以上海是为代表)和入农保模式(以沿海经济发达农村为代表)。与此同时,理论研究者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如李强教授的《当前我国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几个理论问题》、孙树菡、张思圆的《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等文章认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与此相反,杨立雄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一文则提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他们本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如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李迎生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元社会保障系研究》、罗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基于苏皖四村的一项实地调查》等文。从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对于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庞大农民工群体而言,如果从其保障制度的一开始就处于五花八门的状态,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这项制度的推广和实践。如果说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二元状态还要延续相当一段时间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处于多元状态不论是从其必然性还是从其可能性来讲,都是行不通的。然而,农民工社会保障为什么出现目前的这种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一问题是在现实的逼迫下,带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而出现的制度设计,而有关制度设计的一些最根本的问题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因为目前农民工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如果没有一个总体的宏观的指导思想,单纯地就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展开讨论,即使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完善的保障体系,但是运用于实践就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出现与国家整体发展目标相背离。现有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因此,讨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问题,首先要对其制度构建的理念、目标和原则等基本问题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坚持社会公正的理念
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使其构成了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工业化进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政策,它是保证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具体政策。从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来看,社会保障模式经历了补救模式-机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虽然这种演化也使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是这种扩大的顺序是从国外意义上的“农民工”开始,逐步扩大到整个工人阶级以至全民,这样的一个过程解决了工业化过程中因市场失灵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保证了社会的平稳运行。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目前覆盖的群体来看,享受社会保险的主要是城镇职工。农民工虽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经受着比城镇职工更多的社会风险。但由于多种原因,他们未能被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而是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不论从哪种理论来讲,都应该覆盖这一群体,但事实恰恰相反。”[2] 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没有起到缩小差距,保证公平,推动社会结构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却起到了强化或者说是放大市场失灵的作用,其社会功能发生了偏差。这不论是对经济的可持续行发展,还是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社会的稳定等方面来看,其负面影响都很大。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要对这种偏差进行修正,体现社会公正的原则。
二、要以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为目标。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必须从我国和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发展趋势为着眼点,适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结构转型的现实需要,为将来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的大局服务。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既不是对他们当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个临时性的解决方案,也不是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到目前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任意一元社会保障体系。尽管这种制度模式的构建可能不同于现有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须以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地位为载体,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
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为适应当时城乡经济发展战略的实际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体系,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大背景相适应,较好地解决了当时的保障问题。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城乡经济差距的拉大,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在中央财政的二次分配领域调节城乡之间因市场经济的失灵而带来不平衡发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强化。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整合,不论是从其自身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这种未来的发展趋势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尽管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难重重,但仍然应以“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为基本的准则。
农民工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之间,同时他们的未来或者说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其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成为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桥梁。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设计,尽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但一定要为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个中介或者桥梁。这样才能为从根本上统筹城乡经济的发展、改变二元社会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
三、必须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
1.坚持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的原则。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未来是属于城市还是属于农村。现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关键点也在于此。即使是从最积极的推进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都不可能完全属于城市;同样,即使是从城市化发展的最稳妥方面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也不可能完全属于农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区别就是农民工进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这样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就不可能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只能是这种制度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
2.必须坚持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的原则。
流动性大是农民工群体的一个鲜明特点。他们不仅在城乡之间流动、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间,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业之间也频繁流动。从今年年初全国各地民工流动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全国范围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随着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地域之间、企业之间对农民工用工已经展开竞争。[4]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不同区域之间的流动还会有所增加。
然而,从实践层面上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地区统筹,农民工的流动为其社会保障账户的转移带来很大的困难。农民工社会保障扩面缓慢、退保增多等现象都说明了这一问题。目前农民工入城保模式与农民工流动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离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农民工社会保障不但没有推进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反而成为对他们的剥夺。因此,从操作层面上讲,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适应他们流动性大的特点,保证他们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否则这种制度很难在实践中推行开来。
3.必须坚持农民工缴费低的原则
农民工收入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是我们构建他们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前提基础。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已经被大量的社会调查所证明。笔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过的一项调研表明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 845元。尽管他们省吃俭用,除去花销,年结余平均每人仅3095元。在调查关于“你最多每月能够缴纳多少保险费用”问题的统计中得知,农民工的缴费能力确实非常有限,大多数农民工回答的数字在50-100元之间,平均值为92.99元。[5]如果这与他们的收入相比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这说明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还是很强烈的。农民工收入低直接决定了他们社会保障的缴费能力有限。
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观也是决定他们缴费能力的一个因素。尽管近年来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导致一些人认为,不论是从劳动力价格的市场调节机制角度,还是从国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宏观政策角度,都会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但如果具体分析就会发现雇佣农民工的这些民营企业给农民工提升工资的利润空间十分有限。近年来“民工荒”现象并没有随着媒体宣传而得到缓解这一事实说明这一问题。因为如果企业有给农民工提高工资的利润空间,企业老板不会在没有钱赚(不提工资,招不到工,望单兴叹)和赚的少一点(提高工资,招到工,完成订单)之间选择没有钱赚。同时,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以及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多的现实等也都限制了他们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来中央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农民工的工资增长速度会加快,但相对工资的提高则很难。
农民工社会保障缴费能力低一直以来是阻碍他们与城镇职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农民工的综合保险模式和实行他们与城镇职工不同的缴费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农民工的收入低、缴费能力有限这一因素所致。由于农民工收入低的这一现实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改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建议
纵观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可以发现,现有的制度模式的设计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了上面的几个问题。当然每个制度模式的设计也都有其优点和长处,但问题是如何整合这些制度,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设计合理的、能被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既要照顾到制度模式的可实践性,又要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理论为依据;既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现时性,又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既要适应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又要考虑到制度与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问题。制度设计的多重目标要求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性。因此,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构建应以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
1.对个人生活过程中必经的保障项目应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个人发展账户应是一种综合的保障项目,包括购房,子女教育,养老等保障项目。主要通过储蓄形成,个人和雇主承担主要部分,政府通过给予存入资金免所得税这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补贴。个人发展账户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所有,支配权、使用权上受公共政策干预和约束。政府承担的责任,应当在资产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计发三个方面进行平衡,并通过强制或非强制的办法执行,管理和运作。个人发展账户是综合账户,分项设计,综合管理,统一使用,实现个人账户的纵向转移支付。个人发展账户具有的灵活性对于目前我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促进作用,也适应劳动力流动频繁的现状,以及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等都是可行的。
2.对于大病等带有风险高的保障项目应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较强的保障办法,建立全国统筹的大病医疗制度。大病统筹应该类似农村的合作医疗,政府对此资助力度应较大,体现社会公正,引导农民工参加。
3.建立由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在的企业必须根据企业所在行业风险大小缴纳农为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漏保企业应付全部责任。这不仅是对企业生产安全的一个保证,也是维护农民工弱势地位的一个体现。
4.最低生活保障。鉴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双重的。在户籍改革成为大趋势的情况下,农民工入城市户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农村可以继续享有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但是为了防止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给城市发展带来的沉重的负担,各个城市可以规定农民工连续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个条件。
注释:
1、杨翠迎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3/10版
2、杨桂宏 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中国社会学网/社会政策
3、杨团 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 社会政策网
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 制度创新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中,统筹城乡发展居于首位,要形成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然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高福利状态与农村居民的救济型低水平的保障并存;二是城乡隔绝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形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重点在于:在加大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力度的同时,应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着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1我国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制度体系不健全,保障项目较少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步履维艰,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全面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二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农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三是社会福利体系残缺不全。目前只有部分经济实力好的地区还依稀保存一些敬老院和福利院,大部分地区该项制度体系已经瘫痪。
1.2保障标准低,总体水平不高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而且由于是保大病住院,使得相当部分参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人院费而不能住院,进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能否真正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致穷的问题不容乐观。
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人口流动增强,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2.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广大农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和期待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显现,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无着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前提。
2-3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一,专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如北京市建立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低费率、广覆盖、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适应了外地农民工“年纪轻、流动性大”的特点。第二,加强农村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矛盾。江苏省常熟市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
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今年国内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这意味着,政府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部分“买单”。建立“低费率、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积极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体现,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遏制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基本达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目标。
3.3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障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的相关事务。
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 制度创新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中,统筹城乡发展居于首位,要形成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然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高福利状态与农村居民的救济型低水平的保障并存;二是城乡隔绝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形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重点在于:在加大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力度的同时,应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着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1我国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制度体系不健全,保障项目较少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步履维艰,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全面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二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农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三是社会福利体系残缺不全。目前只有部分经济实力好的地区还依稀保存一些敬老院和福利院,大部分地区该项制度体系已经瘫痪。
1.2保障标准低,总体水平不高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而且由于是保大病住院,使得相当部分参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人院费而不能住院,进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能否真正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致穷的问题不容乐观。
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人口流动增强,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2.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广大农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和期待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显现,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无着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前提。
2-3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一,专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如北京市建立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低费率、广覆盖、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适应了外地农民工“年纪轻、流动性大”的特点。第二,加强农村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矛盾。江苏省常熟市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
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今年国内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这意味着,政府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部分“买单”。建立“低费率、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积极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体现,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遏制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基本达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目标。
3.3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障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的相关事务。
一、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要比其他国家复杂得多;既有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有新体制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其主要表现为:
(一)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
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涌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
社保基金难以维持问题,最突出的是企业养老保险。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据最新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养老保险金统筹账户占用个人账户2.5万亿。养老保险金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强大的“统筹”力量逼迫个人账户成为“空账”。
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的不可持续性苗头迅速显现,部分省份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鉴于中国巨大的就业压力,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高失业难以避免,因此,现行失业保险体系要想保持长期收支平衡几乎不可能。
“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多数地区都是实施不久。虽然从表面看,医疗保险制度是可持续的,但目前做到的只是统筹基金维持收支平衡,且以严格控制受益范围为基础,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严重不足,个人负担过重是普遍现象。其次,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设法侵蚀统筹基金以牟取个人或小群体利益的动机普遍很强,且手段多样化。在这种形势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能否维持长期收支平衡值得怀疑。
(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很多
在养老保险方面,除前面提及的大量企业逃避参保等问题外,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是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
在失业保险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难以有效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造成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
在医疗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对医疗基金的侵蚀行为比比皆是,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此基本没有有效管理的能力,尤其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无力控制和管理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
(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1887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农保工作,5387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285亿元,205万人领取养老金,当年保险金支出20亿元。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六)社会保障法制滞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目前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把改革不断推向前进,必须相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调动了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难以巩固和发展。
(三)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必须提高比例,笔者认为应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但要坚持如下的原则:始终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保障积累基金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良性循环;严格监管,确保完好。三是建议在全国推行厦门等地已实行多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
(四)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要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打击骗保行为,首先建立信息联网,是社会保险管理方面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也是一个基础工作;广泛运用现代化化信息管理技术,健全养老、失业、医保信息监控体系,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异常数据的监控、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宏观与微观、常规与突击、全面与重点等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其次,大力宣传举报制度,将养老、失业、医保政策执行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营造全社会打击骗保行为。再次,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手软,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让“骗保硕鼠”无处藏身。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对于消费需求来说,其增长取决于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提高。政府扩大支出应能扩大就业,增加收入,特别是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稳定消费者对未来收入和支出增加的预期,稳定消费倾向。
影响我国消费需求回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在传统的福利体制被打破,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对居民消费预期产生了较大影响,限制了边际消费倾向的提高。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制度,社会福利由政府统筹统包,城镇居民除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长期消费由政府提供保障以外,其它如食堂、托儿所、浴室、交通补贴等等短期消费也基本上由单位负担。另外还有更多的来自实物发放等非货币方面的收入,这些都实实在在地构成了城镇居民的当期收入,使居民在工资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能够感受到社会福利方面的收入带来的安全感,生活上没有后顾之忧,城镇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但是,90年代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来,我国对旧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进行的较大幅度的改革,对居民的消费心理形成了极大的冲击,这些改革提示人们公费福利支出将大幅度减少,个人支出将大幅度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支出预期,迫使居民储蓄意愿增强,消费倾向下降,于是形成了紧缩消费效应。
扩大消费需求,必须提升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我们在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发国债、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同时,也可以用所发行的国债补充社会保障基金,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推行积极财政政策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李迎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特别是经过新世纪以来的城乡统筹改革,已经或正在形成一些具有本土特色的经验或共识,值得认真总结。
一是保基本、广覆盖,不搞高福利。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即便是少数富裕地区,实际生活也不过小康水平。显而易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改革既不可能走西方国家的“福利国家”道路,也不可能仿照城市现行的社会保障模式。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只能依据现实情况,走“低标准”或“保基本”的道路。
二是渐次推进,不急于求成。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长期性和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相适应,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的扩大、标准的提高、体系的完善、管理的规范只能循序渐进。目前,应一方面推动将实际进城与进入乡镇企业就业的近两亿农业剩余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将新增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逐步吸收到城镇就业岗位,并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障。一方面,推动国家出台政策,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使农业人口逐步享受与城市劳动者实质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目前可设计一种过渡形态的制度框架,以便未来实现城乡整合。
三是梯度推进,不搞一刀切。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改革可以先行一步,率先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衔接。在这些地区的示范和帮助下,在国家政策的更大程度的倾斜支持下,实现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改革向先进地区的农村看齐,最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是多元整合,有差别地统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化之一是,在工人、农民之间,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在城市企业、乡村农业之间,出现了乡镇企业。这种“三元”或“多元”格局的存在,是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出现松动、但尚未消除的结果,还会存在较长的一个时期。与此相适应,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便与不少西方国家从“二元”直接过渡到“一元”的道路明显不同,在较长的一个过渡时期内,都会出现社会保障制度多元并存的局面。
五是强调弘扬传统。建立在儒家“仁”、“爱”学说基础上的中国传统保障强调家庭(家族)保障、邻里互助,和起源于工业革命的、强调国家责任、社会互助的现代社会保障有着本质差别。中国在推进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应当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实现传统保障与现代保障的优势互补。
尽管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发展的具体道路或模式在各国皆有不同,但发展的目标――城乡统一或整合――却呈现出较高的趋同性。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国际经验表明,坚持政府主导是推进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而在当今的中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最大的困难不在于国家资金不足,也不是其它因素,而在于克服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习惯做法,克服城乡分割的传统思维模式。
论文摘要: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意义重大,要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组织领导。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条件已经具备,主要是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一系列原则,要同市场机制的要求相适应。
一、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消除农村贫困和防止农民返贫;有利于推动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减少人口数量;有利于改变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状况。我国二元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不平等,社会保障向城市居民倾斜,在农村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改变这种状况;有利于劳动力的城乡流动和经济交流;有利于安定农村社会生活和实现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农民的生活有了保障,就会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就会稳定发展,从而成为全国稳定发展的基础。
从建国以来到1998年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基本由民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在农村五保户供养、防灾减灾、优抚工作、社会救济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制订完善了一系列法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由民政部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从长远看,这是正确的,有利于统一城乡生活,有利于消除我国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但从短期看,会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因为民政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深入开展了这一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民政部门在各乡镇都有助理员,使这一工作在乡镇一级有了组织依托。近几年由于主管部门的变动,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前身是劳动部,主管城镇劳动工作,很少接触农村事务,要深人开展在农村的工作要有一个过程。农村社会保障的其他工作主要是政府行为,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社会赞助和捐赠、村集体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由农民自己投保,涉及绝大多数的村民,是穷国办大社会保障,是一项民心工程。虽然难度很大,但一定要做好。因此,政策要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主管部门变动而改变,要衔接和协调好,基本的制度不能改变。在县级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管这一工作,但这一工作关键是乡镇一级。乡镇一级是个综合性的基层单位,不应该也不可能上下对口。在乡镇一级应该明确,民政助理员同时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助理员,至少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方面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继续深人地做好这一工作。
二、农村已经初步具备实现社会保障的条件
发达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一般达到以下条件: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在15%以下;农业劳动力的比例在2000以下;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降到50%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趋于下降。与发达国家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相比,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但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消费水平也低,社会保障的要求也可以低一点。而且,从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已具备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条件。首先,从全国农民收人的情况看,2002年农民年纯收人每人为2476元,除去所有费用约剩余53。元。如果按月每个农民缴费4.8.12.16.20元五个档次,最高档次的每年缴费为240元,农民有能力缴纳保险费用。近年来我国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农民的负担在减轻,收入在增加;其次,从东、中、西三部分农民收人情况看,1999年东部农民人均年纯收人2929. 28元,中部是2002. 85元,西部是1501. 5元。东部、中部的大部分农民和西部的部分农民已具备建立初步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第三,中西部农民有能力实现社会保障的主要有农业专业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私营企业主和农村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如2000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人均工资收人2824元,这一群体完全有能力实现初步社会保障。初步估计,在中国约有2/3的农民有能力实现初步社会保障。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我国农民都有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农民承包的土地的收人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我国对农村五保户由社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我国农村的优抚对象享有抚恤待遇。这些可以说是我国农村的“三条保障线”。最近,我国又探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弥补了过去救济工作的某些不足,不仅将全体农村人口纳人保障网络之中,而且使社会救济有了运行规范的增长机制,同时也强化了农村“三条保障线”的基础。对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最实惠的是社会保障。对农民来说社会保险又分为保险公司举办的商业保险和由政府指导、社区主办的社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对农民和市民一视同仁,有钱就可以办,所交的保险金的数额大,目前一般农民无能为力。由政府指导、农村社区举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1992年民政部提出来的,在一些省(市、区)已经开展了业务活动。基本方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实行个人账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对其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级机构为基本核算平衡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营;保险对象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计发养老金。这一做法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应该推广。我们认为还应该作必要的补充,即在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村民应该适当地多给予补贴;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应首先补贴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民。这样既有利于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又有利推动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三、农村社会保阵制度的构建
1.农村社会保降的原到。首先,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一方面对特殊人群或一般人群出现特殊情况时保障其基本生活。特殊人群主要是指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老年人;一般人群的特殊情况是指一般村民受灾或生病时的情况。另一方面,即使政府经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也是村民的基本生活,富裕村民可买商业保险。其次,政府经办、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于农民科层组织程度差,所以应由政府经办,但政府经办不是包办,可以实行某些优惠政策,但不应背财政包袱。如保金的利率随市场波动分段计息,这样可以留有余地,当农村富裕、条件成熟时,可以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向商业保险。第三,法律法规规范原则。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中要坚持法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操作,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律的保障。第四,坚持自愿自治原则。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让农民为了自己的将来生活自觉投保。可以宣传和劝说,也可以通过集体补贴和政策优惠来引导,但不能强迫命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合作保险事业,要坚持内部自治的原则,要有公开性和透明度,其运作要使农民明白并放心。第五,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中国幅员辽阔,农村地区差别很大,不仅东、中、西三大经济带差别大,而且城、郊、村的差别也很大,甚至一个村的村民之间差别也很大。受经济状况和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认识水平的限制,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一刀切。投保金额要拉开档次,由村民自己选择。养老金领取也要有一定灵活性,预期寿命较短的可以提前支取,而较长的可以推后支取。第六,社区和个人共同筹资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资金全部进人个人账户,以个人出资为主。集体根据经济状况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投保村民,确定为村民投保补贴金额的数量,实现计划生育的村民可适当多补贴一些。
(论文摘要)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山西经济的发展,山西人口发展呈现出了老龄化、流动人口增多等特点,这些新特点对山西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因此,尽快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成为我省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课题。丈章以我省人口发展特点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新要求为起点,提出了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时策和建议,以期时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参考和借鉴。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需要:山西人口发展对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山西省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山西省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框架。通过1985年一1992年和1993年至今两个阶段的改革,我省不仅认真落实了“两个确保”政策,即确保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的社会化发放;而且开创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还初步建立起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为主的社会保险体系。然而,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山西经济的逐步发展,山西的人口发展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目前我省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已经从传统的“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和“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变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人口发展呈现出了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和流动人口增多等特点。这些新的特点不仅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相适应,而且对我省经过二十多年改革与发展初步建立起来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出了挑战和要求。针对山西人口发展呈现出的新特点,我们必须不断扩大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许多需要扩大与完善的部分,又大多数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及稳定计划生育政策、维护计划生育成果息息相关,特别是鉴于我省低生育水平很不稳定,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与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还将长期实行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还不适应,因而探讨新的人口形势下,如何实施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就成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关键间题。
目前,在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密切相关的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我省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现行的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另一部分是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两种制度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在解决我省沉重的养老负担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总的来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从设立的宗旨上都是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与协调,即主要解决农村形成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养老保障问题;从设立目的上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社会救济与支持,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从而使人与社会环境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社会稳定,以尽快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但同时,这两套制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着重复规定、资源浪费甚至矛盾冲突的现象,值得我们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我省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辅相成,前者作为后者的有利补充,各自在不同的领域和方面发挥着作用,但二者又存在许多共性的特点。因而,逐步创造条件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可以说是解决我省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间题的根本性措施,是解决我省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主要途径。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思考:山西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举措要求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社会保障制度
计划生育的任务并不仅仅局限于生育率的控制或者调节,更重要的是要一切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要考虑计划生育的社会利益,也要考虑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多年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响应党的号召,为了国家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个人和家庭的利益,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作出了很大贡献,表现出了很商的政治觉悟。但与此同时,不少计划生育家庭也面临粉一些实际困难,特别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由于生产、生活条件的限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潜后,并没有全部实现“少生快富”的目标,有的生活还比较困难,甚至成为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间题率先纳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并努力做到法制化、规范化,才能真正巩固低生育率的成绩。这代表粉计划生育工作棋式从“以数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是真正的以人为本的民心工程,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体现。
此外,我们还要看到,重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并将其逐步纳人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发挥和谐社会的以下两大机制有粉盆要意义:一是社会动力机制。它是把人的行为与人的利益有机结合的机制,旨在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提高社会的运行效率,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是社会平衡机制。它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维护和保持各社会主体及各种力量之间的协调、稳定、平和关系的机制,旨在协调利益,以最大程度谋求公平,实现社会有序的称定。通过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可以将家庭和个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与其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调动社会成员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从而尽快实现控制人口增长、称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平衡计划生育家庭和个人为控制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付出和今后在养老保障方面的获取,充分体现国家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和个人予以扶助和奖励的政策倾向,以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从而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
(二)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负担和风险要求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杜会保障制度
计划生育的任务之一是限制人口生育数量,其结果是家庭子女数量减少,家庭规棋缩小,从而导致传统家庭养老支持系统中的人力支持能力降低,精神支持能力弱化。更为盆要的是使家庭养老支持系统中的经济支持能力受到严重削弱,使独生子女家魔难以承担养老重负。对于农村家庭来讲,家庭规模的缩小削弱了家庭养老的人口基础;对于城市家庭来讲,由于玖子数f的减少,出现了城市家庭中的“逆反哺”模式,从而使城市家庭养老的基础逐渐缺失。此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一且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夭折,其父母的现实生活和压力更是不堪设想,他们进人老年之后的老无所养间题是显而易见的,政府有贵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津。如果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逐步纳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有利于级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山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省情要求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杜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省不少地区的低生育水平主要是靠行政手段而非发展生产力实现的,这种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群众的生育动机是现实的,主要是想增加劳动力和解决养老间题。因此,如何在政策上落实,资金上扶持,让独生子女户在政治上有地位,在生活上有保障,在经济上有实惠,解除其养老的后顾之优,是关系到德定低生育水平的紧迫间题。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后,有利于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可以引导更多的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只有解除了群众的后顾之优,促进群众的观念转变,才能从根本上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全国和山西经济的稳健发展为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物质支持
从全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好势头,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从发展战略上来讲,到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将在2000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国家财政实力将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收人会有更大的增长。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可达到4,000美元,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体来讲,目前国家对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运作已经基本理清了思路,步人了正轨,能够有精力集中研究如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间题;随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将会逐步减少,也可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创造宽松的环境;特别是随粉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和农民收人的逐步增加,引导农民解决自身延时消费的间题已成为可能。从各方面来看,建立以计划生育家庭为重心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条件不仅已经羞本具备,而且是难得的机遇,关键在于措施是否得当,能否稳步推进。
从我省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2004年,在全国经济发展平德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山西经济表现出相当强的增长势头,经济运行呈现出速度快、效益好、活力强的良好态势。2004年全省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的增长情况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4.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2% ;财政总收人增长40%;社会消费品零咨总额增长20%;进出口总额增长60% ;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为104.0。根据2004年1月至9月全国各省(市、区)主要经济指标统计结果,在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和地方财政收人两方面,山西省在全国排名第七和第二。据专家预测,我省这种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还会延续到今后几年。这种较离的经济增长趋势为加强我省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的资金投人力度,并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逐步纳人社会保障体系创造了坚实的物质条件。
三、完善杜会保障制度的对策选择:山西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入杜会保障制度的建议方案
(一)提高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
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我省社会保障制度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意义深远。但是,这是一项艰巨而萦盆的工作,藉要政府的较大资金投人和较强政策扶持,对老百姓有没有深厚的感情,对当前低生育水平现状有没有清醒认识,舍不舍得在长期效益上投资,有没有远见卓识,直接影响到各级领导对实现和完善这一转变的决策和实践力度。特别是农村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如果能尽快纳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对于我省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对于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优,对于深化农村改革、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党群关系和落实计划生育墓本国策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计划生育养老保障顺利地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作出具体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以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为切人点和重心,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真正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加强调研督察,督促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程度
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光是政府和家庭应该关注,而且牵涉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重大问题。比如:社会的舆论环境、社会文化对老年人的关爱和尊重氛围、城市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企业对在职和下岗职工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落实以及流出、流人地对流动人口老年保障的协调等等。为了使计划生育养老保障顺利地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我们要在计划生育宜传教育中,更多地纳人社会养老的宜传,鼓励群众尊重现实,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走进社会养老的大门。同时还要注熏宜传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障事业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有识之士投身和投资这项事业。
(三)密切相关部门的配合程度
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纳人我省社会保障制度后,将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体系,从优先、优惠、扶持政策,到养老保险、托老机构,将会把计生、民政、财政、保险、劳动、卫生、文化、教育、宜传等各个部门以及妇联、共青团、计生协会等社会团体都纳人进来。只有各部门树立全局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自觉把计划生育养老当作分内的事情来抓紧抓好,保持各个环节通畅配合,才不至于使政策落空,才能取信于民,也才能最终使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得以健康顺利发展。为了使计划生育养老保障顺利地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我们必须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考核机制,重点解决好养老保障机制中的资金、项目、优先优惠政策等方面的难题,形成合力,促进多层次、多集道、多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
(四)加大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
社会保障资金通常来自于三条渠道:渠道之一是国家财政通过国民收人的再分配进行统终,这也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从我国和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势头来着,墓本上可以为计划生育养老保阵最终纳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撑。这一间题在前面已经有所分析,在此不再爪述。
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第二条渠道是用工单位的投人。除了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障资金投人需要充分保证之外,国家和我省还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和必要的管理机构强制所有雇用农民工的单位都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障统筹金,农村集体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承担这一贵任。
社会保障资金的第三条来源渠道是个人缴纳的资金。这部分资金投人的制约因素一方面在于个人的意识,另一方面在于个人经济收人水平的差异。为克服这些障碍,国家和我省可以采取政府投人引导个人投人、先低后高的个人投人、国家其他保障款项的少量转移、可间断缴纳等办法来实现个人统筹。此外,我们建议把计划生育养老商业保险调整为政策性、优惠性的保险,逐步纳人社会保障范畴之中。
(五)加强相关政策的配套力度
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这项工作的开展之中,需要国家重点协调的相关政策措施主要有:(1)争取国家财政增加对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奖励的专项转移支付;(2)争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民政部对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改善服务条件等方面的资金投人;(3)争取将各级政府投人的专项经费作为农村计划生育养老基金实行商业运营,同时通过国家补贴和银行、保险公司让利,使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或储蓄利率稳定在5%以上,并免征计划生育养老储蓄的个人利息收人所得税;(4)争取农业部制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优先获得开发性生产项目、优惠的生产资料、小额贷教和技术支持的政策措施;(5)争取扶贫办制定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落实扶贫开发项目、扶贫资金,优先提供科技扶贫的知识、信息和技术的政策措施等。
(六)强化农村养老的保阵力度
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目前法国拥有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普及型社会保险,资金部分来自国家税收,另一部分来自雇主和领薪者缴纳的分摊金。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备,覆盖面广。目前,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共包括四大类:普遍类(涵盖一般领薪者、学生和个人投保者)、农业类(面向从事农业的领薪者和非领薪者)、非领薪者类(实业家、企业家、商人、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和特殊类(公务员、国有企业的雇员)。共有近40种社会保险,涉及疾病、生育、工伤和职业病、残疾、养老、死亡、孤寡、失业及家庭补助和社会救助等各个方面。全国有99%的人口被纳入社会保障体制。可以说,除极少数人外,每一个法国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可享受某种基本社会救助。特别是在医疗保险方面,不仅领薪者本人可享受,其配偶、子女及其赡养的老人也都能享受,这种连带关系使医保覆盖了全体社会成员。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在组织和运作上,实行社会化经营和分散管理,但国家仍可发挥干预作用。在国家资助与调控下,通过全国、大区及省三级机构进行社会化经营和分散管理,根据社会最低标准和分摊金缴纳数额来确定个人受益比例。以普遍保险制为例,在全国一级设有5个机构:全国领薪者疾病保险金保管局、全国领薪者养老保险金保管局、全国家庭补助金保管局、中央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署和全国保险金保管局联合会。在大区一级,只设有疾病保险金大区保管局。在省一级,有365个基层管理机构。三级机构各有分工,全国一级机构负责各险别的立法管理、协调社会保险普遍制财政的共同管理、签署劳资协议、保证享受普遍制的领薪者的工作条件及在职培训等。大区一级机构则是职能不太明确的混合组织,其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疾病保险方面,还负责管理与私立医院签订的协议及工伤和职业病有关报销费用的规定,并全国领薪者养老保险金保管局的养老金发放和相关服务。省一级机构同大区一级组织或私立互助组织一样,负责履行公立机构的服务职能,如社会保险个人号码的登记、报销相关费用、发放各种补助金、监督分摊金的缴纳及推动社会和公共卫生活动等。法国政府规定,如受保人同社会保险机构发生争端,可提出申诉。如属一般性争端,例如双方对社会保险登记地点、分摊金的缴纳方式、享受补助金的权利或数额等有不同意见,应首先通过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如调解无效,可向社会保险事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逐级申诉。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完善的法规和行政管理办法。目前,已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公众健康法》、《家庭和社会救助法》、《劳工法》和《保险法》等。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障的各项事务进行有力的监督、鼓励和直接管理。如社会事务部设专人负责监督各社会保险机构;财经部监督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状况;国家财政总监负责控管资金;社会事务总监负责提交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并回答质询。社会保险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均由政府任命,政府不仅有权解散社会保险机构行政委员会,还有权取消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决定。国民议会每年审查社会保险运转和收支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与法案。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它有助于全体社会成员规避社会风险,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尤其是有助于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救助。在法国6000多万人口中,每年有约600万人享受不同的家庭补助金,其中近200万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北欧四国“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性和突出特点?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芬兰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
以上内容表明,芬兰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挪威、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比如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丹麦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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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 90年代芬兰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挪威的国民保险(相当于芬兰的社会保险范围),1999年为159235百万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36.8%。据资料反映,丹麦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持续性。挪威政府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一笔约4000亿挪威克郎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GDP的40—50%。这笔基金由挪威国民银行管理和经营,主要通过国际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以便将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四国目前虽然实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挪威的做法是由国家为主体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3.社会保障收入的结构特点
在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 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芬兰、丹麦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 芬兰、丹麦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资料来源:芬兰资料来自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1999年数据),丹麦和欧盟数据来自丹麦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据考察,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是政府预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员
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比重有所提高。资料较全的芬兰反映了这一总体趋势。详见表3。
表3 芬兰社会保障收入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事业部提供的数据计算。1998年为初步统计数,1999年、20xx年为预计数。
表3的数据表明,芬兰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中,政府财政支出和雇员缴费所占比重下降,雇主缴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比重呈提高趋势。?
【关键词】 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全覆盖无遗漏。
作为基层的社保工作人员,我们是政策的执行者和操作者,在日常工作中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在此和大家共同研究探讨。
一、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过高,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壮大,影响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目前是陕西省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是:养老保险28%,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3%,工伤保险0.5%-2%,生育保险0.5%,共计41%-42.5%,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积金不计算在内。就是说,企业每发出100元工资就要缴纳各项社保金41-42.5元,对于企业是较大的成本支出,所以部分私营企业想方设法少交、不交社保费,逃避缴费义务。对于参保职工个人来说,工资中扣缴社保金的比例为11%,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逐年增长个人工资中扣缴的各项社保费也逐年水涨船高,以2012年为例,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全年个人最少要交纳养老金1875元、医疗保险金500元,失业保险金250元,共计2625元。这对于刚参加工作,工资相对较低的新工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加之有些新工由于年龄小社会保险意识不强便对参保缴费持消极态度。企业中还存在一种现象,部分病休职工工资较低,他们往往面临在维持生活和缴纳社保之间做出无奈的两难选择,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2、职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困难,不能适应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中通常要变更几个工作单位,这必然会引起社保关系转移。根据现行制度安排,社会保险实行地方统筹,社保关系在同一统筹区域内转移是畅通无阻的,一旦跨统筹区域必将出现困难,因为不同的地区政策各异。目前,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现省级统筹,劳动者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畅通无碍。然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仍然很低,西安市已于2011年1月全面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到目前为止高新区还未纳入统筹范围。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不能转移接续,本人必须将自己在每一统筹机构的缴费凭证保存完好,退休时累计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可是很多职工并不知情,也没有保存缴费凭证,那么在若干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时就会出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问题。
3、养老金替代率过低,难以保障退休职工晚年生活,同时也影响到在职职工的缴费积极性
虽然我国有“三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支柱”共同构成我国公民基本的养老体系架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绝大多数退休职工仍然依赖的是基本养老保险金。首先,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屈指可数,多数企业不具备发展企业年金的条件,所以大部分职工退休后没有企业年金的收入;其次,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依靠退休前个人储蓄的多少,这部分积累局限于有减无增,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被消耗殆尽,所以基本养老保险仍然是退休职工赖以生存的保障。然而养老金替代率却出现逐年下降趋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退休职工感觉养老金太低,与在职时收入差距过大,已经影响到退休生活。这种现象返过来又挫伤了在职职工的缴费积极性,起到消极的负面作用。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妥善地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现实问题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必须综合考虑平衡各方面关系,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低限
纵观全国各地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不尽相同,以养老保险为例深圳市为21%,杭州市22%,其他省市大部分为28%,考虑到西部地区与中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适当降低西部地区社保缴费比例或更有利于西部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提高企业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社保基金的收缴效率,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促进社会保险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在个人缴费的问题上,建议适当降低缴费基数低限,照顾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一组数据值得关注:2012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同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限为1953元,其余四项社保缴费基数低限为2084元,显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限与最低工资标准差距过大,这就造成低收入群体负担过重。适当降低缴费基数低限,可以减少低收入群体被动脱保,对于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在政策和技术层面逐步实现医疗保险省级转移无碍
第一,研究制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在制度和政策上给予细化和明确;第二,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可以实现职工省内流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无障碍,并且无差别享受医保待遇,解决职工担心待遇降低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第三,加强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网络服务平台,为实现省级统筹和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提供有利的技术保障。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把参保职工的缴费记录化零为整,从而避免参保职工缴费权益的损失。同时信息化建设也将提高经办机构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满足日益扩大的业务发展的需要。
3、多方努力提高养老金替代率
恰当的养老金的替代率,关系到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所以备受关注。目前,养老金替代率偏低并且有进一步下降趋势。解决这一问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亟待建立科学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定期量化通货膨胀对养老金的影响,并以此为依据优化现有的养老金指数调节机制,妥善处理价格、工资与养老金之间的联动关系,尽最大可能维持养老金实际购买力,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二是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可一定程度上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改善退休生活。但是,我国年金市场并不活跃,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受到中小企业自身经济实力、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企业对年金的认识以及内外部经济环境状况等多方面的制约。2011年2月人社部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发起设立、管理运行、加入退出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对于企业年金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年金市场发展春天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在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上将发挥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 林义,邱添.国外养老待遇调整谁说了算.中国社会保障,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