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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合同

时间:2023-02-02 22:57: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履约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履约合同

第1篇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就由甲方提供经乙方代表面试合格并录用的劳务人员赴_______乙方履约一事,经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事项

乙方拟通过甲方招募 _____ 名中国员工,赴_______ ______________ 公司从事 _________ 工作。

二、工薪

乙方支付受雇员工的月底薪如下,底薪从劳务人员抵达_______之日起计算。外派劳务合同范文节选!

─────────────┬─────────────┬─────────────

│工?种│底薪(美元/月)  │备?注│

├─────────────┼─────────────┼─────────────┤

│熟练车缝工│ │计件计薪 │

├─────────────┼─────────────┼─────────────┤

│挡车工│ │计件计薪 │

├─────────────┼─────────────┼─────────────┤

│带线组长 │ │月薪 │

├─────────────┼─────────────┼─────────────┤

│跟单员│ │月薪 │

─────────────┴─────────────┴─────────────

三、乙方确保按以下条款履约

(一) 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劳务人员抵达_______之日算起。合同期满后,可依乙方和劳务人员双方意愿签订续约合同,续约合同应告知甲方。

2. 劳务人员抵达乙方履约后的试用期为_____个月,如不能胜任工作,试用期将再延长_____个月。_____个月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人员将被遣送回国,回程机票费用由劳务人员自理。

(二) 合同的终止

1. 合同期未满因乙方或非劳务人员的原因需与劳务人员终止雇佣关系时,乙方应支付劳务人员_____个月的底薪金额的补偿金并免费提供返回中国的机票。

2. 合同期未满因劳务人员自身原因需与乙方终止雇佣关系时,劳务人员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未满合同期的实际时间按比例返还乙方因申请劳务人员前往乙方履约的开支(机票、工作准证的申请费用及更换费用),返回中国的机票费用自理,按乙方安排的时间离境返回中国。

(三) 工作时间、月薪金、年终奖金及支付形式

1. 劳务人员在乙方履约期间,每周工作_____天,每天_____小时。

2-1. 计件计薪的劳务人员在乙方履约期间,星期六工作及完成生产定额后超时工作为加班,加班薪金按:

底薪/(4.33周×5天×9小时)×1.5×加班时间?计算。

2-2. 月薪计薪的劳务人员在乙方履约期间,超时工作或在星期六工作发给加班津贴,加班津贴按:

底薪/(4.33周×5天×9小时)×1×加班时间?计算。

3-1. 计件计薪的劳务人员在乙方履约期间,星期日或公假日加班,加班薪金按:

底薪/(4.33周×5天×9小时)×2×加班时间? 计算。外派劳务合同范文节选!

3-2. 月薪计薪的劳务人员在乙方履约期间,星期日或公假日超工作发给加班津贴,加班津贴按:

底薪/(4.33周×5天×9小时)×1.5×加班时间?计算。

4-1. 劳务人员抵达乙方履约后的底薪工资由乙方在每月的 _____号之前按汇款当日中国官方美圆外汇卖出最高牌价(此汇牌价仅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另加0.01后的汇率,兑换成人民币汇入劳务人员指定的个人中国帐户并承担汇费。

4-2. 劳务人员抵达乙方履约后的加班薪金/加班津贴每月的_____号之前结算,以_______当日牌价兑换成纳币汇入劳务人员在_______的银行户头。

5. 花红视乙方的经营状况以及劳务人员的实际表现由乙方决定有否及多少。

(四) 食宿

1. 乙方免费为劳务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法定标准的住宿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如床具及生活用品),免费提供水、电。

2. 乙方免费提供劳务人员在厂期间基本膳食,确保卫生和合理的营养。

第2篇

关键词:明示违约;默示违约;双方违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3-0205-01

一、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

(一)明示毁约的构成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时间要件。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而且债权人接受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作出,否则就会构成实际违约。

2、形式要件。当事人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确定地作出。如果其意思表示含糊,不能确定其将不履行义务,该语言就不能构成毁弃合同,同时,毁弃合同的表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

3、内容要件。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对合同重要内容的不履行。只有当事人一方的不履行构成对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威胁,才会构成明示毁约。

4、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必须没有法定理由,如果是基于抗辩权而提出不履行,不构成违约。如果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告知对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构成明示毁约。

(二)默示毁约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意思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使对方当事人得以预见。只有当事人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使他的期待债权将得不到实现时,才可能构成默示毁约。

2、形式要件。一方当事人的预见须是合理的,有确切证据的。由于默示毁约中毁约人并未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即将届至的合同义务,所以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须有确切的证据。

3、必须能预见到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只能预见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不会构成根本性违约,由于并未使当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借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并未受重大影响,故也不构成预期违约。

二、双方预期违约

在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如果等到债权人自己的义务履行期到来,债权人自己也不能适当履行债务,该事实对于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应当发生怎样的影响?

对于此问题,在英美法上有三种不同的做法:

(一)预期违约一旦构成,之后发生的债权人方面的事实都不影响预期违约责任的追究。这是英国的判例中的主流观点。这种观点认为: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旦债权人终止合同,那么此后发生的任何影响债权人履行能力的事实都不影响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因为既然合同已经被终止,债权人的义务已经消失,所以其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已经不重要。

(二)预期违约构成后,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必须证明:假如对方预期违约,自己将在自己债务到期的时候适当履行。这种观点在美国是主流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预期违约后,债权人可以终止合同,但是要请求损害赔偿,必须证明假如不发生履行拒绝,则自己原本可以适当履行合同上的义务。

第3篇

一、认购书的性质

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独立的合同,因为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二、认购书的效力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三、认购书的定金及其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商品房认购书中往往约定了定金条款,一般做法是购房者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购房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没收定金;如果以后签订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则抵充房款。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同时有两重属性,第一重属性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专为保证当事人能够就某事项订立合同而设立的,不具有担保主合同之债的功能,第二重属性是履约定金,即履行认购书这一预约合同本身的定金。认购书定金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尽最大的诚信谈判,努力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认为,只有兼顾定金的这两个属性,才能在商品房纠纷案件中正确理解《解释》第四条的法义。《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仅认为认购书定金为立约定金,那么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适用定金罚则,显然有悖公平正义。如果开发商在订立本合同时,附加种种不合理的条款,买方要么拒绝签订本合同,丧失定金,要么同开发商违心签订合同因此,我们还应从履约定金分析认购书的定金。在认购书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本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要辨别拒绝签订本约是否违反认购书中的诚信谈判义务,例如,开发商在谈判中随意提高商品房价格,买方为此拒绝签订本约,那么开发商不仅无权没收买方的本金,而且在买方主张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时,由于开发商抛出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显然构成不履行认购书中诚信谈判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解释》第四条中“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规定亦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全面、忠实履行了预约合同中诚信谈判的义务,但仍未达成本约协议的情形。

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守约方能否再主张赔偿损失呢?我们认为守约方的请求应予酌定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且是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违反认购书义务主要是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造成的损失只能是机会的损失,应当承担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项下所规定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赔偿的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通常是法律行为无效或可得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无效或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为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据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在订立认购书及其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的损失,使其得以弥补恢复到认购书未曾发生以前的状态。

四、关于认购书的其他问题

第4篇

关键词:施工索赔;合理规避;风险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1

本论文主要是探讨如何做好索赔工作,合理规避风险。在探讨之前,必须树立索赔工作所必需的一些基本意识和观念,这主要是索赔意识、合同意识、风险意识、以及成本观念和时间观念,解决认识问题:(1)索赔是正常的合同管理行为;(2)索赔要有正当的理由,即要注意举证的事实;(3)索赔要注意时效观念。

一、运用法律法规、通用条款签定一个有利的合同是索赔成功的前提

凡是有经济头脑的企业家都宁可不签合同,也不签一个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所谓“有利”的好合同,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要有利于自己日后索赔,为此,在签定合同时务必做到以下两点,才能为履行合同时提供索赔成功的机会:(1)尽量为自己留下索赔的余地;(2)尽量使对方忽略履行合同时可能产生索赔的机会。

(一)充分运用法律依据,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的建筑市场是僧多粥少的卖方市场,买方被动,若自己起草合同文本业主犯疑通不过,但若用法律、法规依据,倒易减少业主担心而能够顺利通过,尤其是在政府工程、外商投资工程上如写上“按某某建委某某号工程款支付办法支付”,则较容易通过。关于合同的起草权不要推让,主动承担合同起草权,即使按规范起草对己方也是有利的。

(二)合理运用“示范合同文本”条款。熟悉和掌握FIDIC合同及“示范文本”合同条款中有关索赔的条款,对成功进行索赔有重要意义。一项索赔往往涉及到几个合同条款,可以引证不同的条款来解释,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除了懂得工程技术和一定的索赔经验外,还必须具有较高的熟悉和运用合同条款的能力。在合同条款中,一般不会明确指出根据哪一条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只有熟悉掌握合同条款的人才能适时发现,并指出索赔所依据的条款并及时抓住索赔的机会。

(三)在合同洽谈中充分运用合适的措词来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1.关于总承包范围的约定,直接影响到工期、造价的确定。2.关于工期的约定。3.关于质量标准、质量验收的约定。4.关于竣工标准的约定。5.关于工程价款形式的约定。6.有关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的约定。7.有关部门结算方式的约定。8.关于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

二、抓好合同履约的动态管理,是索赔成功的基础

一份再好的合同,如果不去认真履约,那也不能获取预期的效益,因此,认真履约合同,按照贯标要求,合同履约率应达到100%,这是索赔成功的前提。

(一)抓好合同交底工作

1.全面交底:首先要从招标书、投标书、询标文件、合同文本、其它承诺等全面交底;其次,要对合同各版本的关系做全面交底,其目的就是要对有利的要落实、不利的要规避,明确管理目标,落实管理责任,降低运营风险。2.全员交底:要从公司、相关部室、项目部及参与项目建设的各级管理人员做起,一一落实到每一个人员,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3.全过程交底:不仅签定合同交底,当出现补充材料、其他签证问题时,有关部门部门人员之间也要以书面材料的形式相互交底,如发生变更,不可能一个部门就能完全处理索赔,必须几个或更多的部门协调一致进行处理,因此,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不断地进行沟通、协调。

(二)抓好合同履约中的过程管理,尤其是签约后的各种“变更”或现场签证

1.抓好合同履约的管理大纲。施工管理有施工组织设计,经济管理也应该有经济组织设计,这个组织设计即是合同履约的管理大纲,其内容应该有工程进度、效益指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目标以及这些目标的措施和组织分工,从管理大纲中可以看到各个不同层次以及各方面工作均落实到人并有时间要求的受控状态。2.抓好“变更”的跟踪工作。抓好“变更”的跟踪工作,必须要明确两个概念:首先是不是“大合同”概念,所谓“大合同”过程是指从项目招标开始直到竣工结算业主付清工程款为止的全过程活动。其次:是合同程序的时效概念,从法定程序上来说,合同条款的后者有效于前者,因此,合同跟踪就必须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做好“变更”的再约定工作,从内容上讲,包括技术、材料、施工、质量、安全等各个方面。

三、抓好合同原始资料的积累和对时效观的重视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一)合同履约中的所有原始资料是举证的依据,是索赔成功的依据和关键

主要应积累三方面的资料:第一,建设工程标准合同文本条款中所需的资料;第二,合同外政府、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各种新法规、新规定;第三,项目履约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资料。因为,在项目索赔过程中,如果没有充分有效的原始资料,索赔的举证是无力和无效的,而这些举证的资料也只有靠平时点滴的有意识积累,才能形成。原始资料的积累要遵循两个原则:A、及时有效。在己方有关人员对“变更”内容作出全面、扼要、翔实并已签字的前提下,要及时找甲方现场代表、监理等有关人员签字认可。B、灵活多样。现场签证可采取各种各样灵活的方法,包括书面签证、录音、摄像等等。

(二)索赔的时效是索赔成功的先决条件

工程施工合同一定要明确索赔事件发生后多少时间内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超过了合理的期限不例举事实就意味着放弃索赔权利。作为业主是不会提醒你更不会补偿你的,这一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综上所述,施工索赔是一种跨学科的专业知识,负责索赔的人员必须具有施工索赔的意识观念、专业的技术知识、合同管理知识与公关经验等,善于从合同文件、条款及来往函件中找出矛盾,主动地寻找机会,特别是报价时就应充分考虑为后来的索赔留下机会。

参考文献:

第5篇

Abstract: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re not good at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defense timely and don't understand the legal provisions about 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 and as a result, they tend to be passive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even face great loss. This article mainly interprets the legal provision of 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effectively exercise 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 to protect their reasonable rights.

关键词: 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建议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7-0102-02

0 引言

在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内,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地位重要而复杂,这其中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最为复杂。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施工企业不善于及时行驶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对法律履约抗辩权的规定也不了解,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甚至于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不同的阶段,也都会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履约顺序。

1 法律规定及解读建设工程履约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6条、67条、68条中明确规定的三种合同抗辩权。每种合同抗辩权的具体情况和解读

如下:

1.1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

1.2 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订有对价关系的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先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义务的都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在 “指当事人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又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需要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其中一方在对方还没有履行抗辩权前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时不符合约定的,也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是合同法规定的如何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就是对先期违约合同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例如在一个工程即将施工的开工阶段,双方在订有工程款预付款条款的合同中,应该明确由发包人先行按约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在其没有先行支付预付款的前提下,有权使其停止施工、要求其赔偿损失等。

1.3 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二)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或者抽逃资金;(三)商业信誉度丧失;(四)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但是当事人又没有确切证据终止履行合约”行为的,有权中止履行。

根据上述的规定,很显然“不安抗辩权”是一支“双刃剑”。权利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首先,必须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具备了法定的“不安”情形。其次,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再次,在程序上必须是先主张中止履行,然后视情况再主张解除合同;只有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但保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出现了法定的“不安”情形,而无能力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时,施工企业就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停止施工或留置工程不进行交付的措施,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直至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使解除合同和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法定抗辩权,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留置工程和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不以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有约定为前提。

2 施工企业有效行使履约抗辩权的相关因素

为了让施工企业认真学习并真正解读法律规定的合同履约抗辩权,预防出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教训。并知道如何娴熟地运用履约抗辩权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应成为现如今施工企业提高企业自我维权的法务能力的重大课题和当务之急。三点相关措施如下:

2.1 有针对性组织培训学习活动,提高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施工企业缺乏法务能力的主要表现是对抗辩权不够了解造成的,这就需要企业重视合同履约抗辩权的管理,也是企业拥有自我维权法务能力的重要标志。施工企业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了解程度不够,对本行业合同履约抗辩权的问题也加以去了解,就造成企业出现严重的损失,但是企业却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不寻找相应的措施提高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需要结合企业现状和市场实际情况研究,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培训学习活动,通过专题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各层次员工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2.2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积极应对被动局面 施工企业只有加强履约抗辩权方面的管理,提高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水平及时检查发现疏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就不会出现通过法律诉讼要回被拖欠的工程款了,往往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日期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旦发包人提出合理的理由时就会出现反驳胜诉的情况,这样在应对政策上就处于明显的被动。而把行使履约抗辩权作为工程签证和索赔的中心问题和关键点,该签证就要签证,该索赔的坚持提出索赔,就可以预防和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动情况的发生。

2.3 建立、健全法务部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面对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的复杂性,施工企业的法务部门对于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务人员并不完全熟悉行业情况,遇到法务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造成在企业天天应付仲裁和诉讼案件,这是因为施工企业法务部门不健全因素造成的,所以企业需要提高合同管理预防出现疏漏造成相应的损失。施工企业为了适应履约管理的需要,应该尽快完善适应本行业特点的专业法务部门,并配备一些有行业经验的专职法务人员以备不时

之需。

3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发包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履约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施工企业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从根本上扭转施工企业在履约管理中的被动局面,为了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我们需要及时、娴熟的运用履约抗辩权来保障自己权益。

参考文献:

[1]朱树英.工程合同实物问答[M].法律出版社,2007.

第6篇

经营管理是工程管理的关键工作,它自始至终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之中。项目经营管理的成败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盈亏状况,也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主线,成本管理则是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

一、 合同履约管理:

1、合同的签订:

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复杂、受场内场外影响显著、不可预见性因素多等特点,施工承包合同对于后续的施工生产与管理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合同谈判人员在合法、依法、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程信息的调研与反馈,制定出严密、周详、可行的谈判方案。在既定谈判方案的原则下,结合工程的实际,签订一份责任明确、内容完整、条款具体,表述清楚、严密的合同,为以后合同的履约管理打下基础。

2、合同履约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合同管理可以达到理顺生产经营秩序,控制与降低工程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的目的。合同履约管理工作是经营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

(1)加强项目组织管理: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项目经营部门为具体业务操作的,项目部门经理与责任人参与的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对分包商、分供商的选定,谈判合同、拟订合同、评审合同、确定合同价款、履约合同、工程结算、工程索赔、经营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2)加强合同交底工作:为提高项目全体员工对合同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合同管理意识及项目合同管理的整体素质,项目经理部对所有的合同均应进行全员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员工介绍各个合同的承包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与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的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各责任区。同时项目设置部门兼职合同管理员,结合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增进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联系。这样可以加大项目的合同管理力度,提高全员的合同管理意识。

(3)加强履约过程控制:加强履约过程控制对于合同管理尤为重要。由于工程项目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工程各阶段又有着不同的特点,所以履约过程中要针对各阶段的特点,认真分析研究合同,正确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合同的职责,分析预测合同的风险所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控制和解决措施,力求减少或避免合同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履行承诺、信守合同。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项目经理部在维护自身利益、分析合同风险、寻求索赔理由、避免经济损失的同时,更加注意的是社会效益问题。在工程管理中,我们一方面认真履行承诺,圆满完成合同的各项指标,另一方面,积极帮助分包商解决实际困难,配合业主开展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争取更大的社会效益。

(5)重视工程索赔管理:项目经理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履约过程中索赔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合同条件,随时关注现场动态,积极找寻索赔依据,做好项目的索赔管理工作;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合同管理力度,积极进行合同交底及合同履行的跟踪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注意正确履行我方的责任,尽量避免反索赔的发生。

二、 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合理的经营体系已成为建筑施工企业获取工程、占据市场的有力措施。建筑企业的改革必然离不开建立结构优化的项目经理部管理体制。而项目成本管理又是项目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重点与核心。因此,在项目管理中如何加强和完善项目的成本管理与控制是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关键。

1、加强成本预测工作

项目的成本管理离不开项目的成本预测。当工程中标后,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与现场因素制定各个时期的成本计划,结合同类项目的成本资料与当地的成本水平,对本工程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程度进行分析,对项目的各阶段成本进行预测,从而制定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节约各种费用开支,以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促进企业的发展。

2、加强施工生产过程的成本控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各阶段的施工生产计划,项目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结合现行的施工图纸及定额的有关规定,对每层、各阶段的工程量作出具体、详细的工料分析,将工程的形象进度量化,以利于工程技术部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利于工程管理部门控制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施工,达到人、机、材的最佳组合,力争以最小的消耗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3、加强项目的成本分析

成本分析是建筑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的重要内容,是在项目成本形成过程中,对各项生产费用的开支进行监督整理,能及时纠正与控制发生的偏差,把各项费用的支出控制在成本预测规定的范围之内,以利于降低成本,保证成本预测的实现。对于项目的每一单项工程,项目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需要都将产生不同的数据:经营部根据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和中标概算书可以计算出中标量;工程技术部门根据施工任务书提出材料计划量;经营部对单项工程的成本预测出预测量;物资部门根据现场实际用量得出实际消耗量。经营部通过对以上四个工程量的分析与对比,作出项目各单项成本的盈亏分析,总结出经验与教训,便于工程管理部门调整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以便于减少开支、节约材料,避免浪费,从而有效的控制成本。

4、加强分包成本管理:

在分包成本管理方面,项目经理部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对分包成本进行控制。在每个单项工程施工之前,项目经理部根据业主方确定的价格,分别由项目经理部职能部门进行社会询价,至少找2家以上的分包队伍进行每个单项工程分包招标。在招标之前,经营部事先进行分包成本预测,然后编制分包标底,这样能够较好地控制分包工程的成本。

对分包工程的结算,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执行。各项工程都须先经工程、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由经营部进行工程量的核实。对于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在限额领料和节超奖罚的基础上,根据定额的规定核算工日量,以此为依据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对于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中标量最低限度地制定分包标底,同时根据工程的需要制定一素列的保证方案和奖罚制度,加大了对分包的管理力度,促使分包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分包工程。

三、 加强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如今的工程管理正在由单一化向智能化迈进,各施工企业也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劳务密集型向智力密集型转化。现在的经营管理已不是一个单纯的管理问题,它是经济、工程、技术、法律与管理的综合体现;同样,现在的经营管理也不是经营部一个部门的管理问题,它是项目各职能部门综合智慧的反映。如何有效的控制成本,加大项目的管理力度,从某种意义上讲直接与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程度有关。工程管理部门除了干好施工生产外,还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配合技术部门做好施工方案,把握现场动态,配合经营部积极找寻索赔依据;工程技术部门除了做好施工的技术保证外,还应从技术成本的角度出发,采用成本低、效果好、技术含量高的技术措施,降低工程的实际成本;安全部门除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增加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外,还应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确保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管理,降低项目的安全成本;经营管理部门除了进行合约管理,降低工程的各项成本外,还应根据现场的施工动态,找寻索赔依据,积极进行索赔,并对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预测和预控;物资部门除了供应合格的施工生产物资外,还应货比三家,降低材料的采购成本,同时加大材料的管理力度,实行限额领料,结工程材料的使用数量进行控制;行政部门应做好工程后勤保障,为各部门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开展一系列活动,增进各部门之间的联系。

四、 计算机的管理与运用

第7篇

A、签订经济合同应注意问题

一、要了解和掌握签约对方的资信商誉、资产实力和经营范围及方式等。凡签约超越了经营范围、方式或经济实力的经济合同均不应签订。

二、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如需要委托别人代签合同,则应实行出具委托证书的制度。

三、严格控制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专用章和盖有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纸都不能任人随便带用,若确有必要,则应由法定代表人审批,并登记入册,事后均应办妥交接手续。同时,经济合同中签约双方的法人名称要写全称,并与企业公章的文字相符。企业任何职能部门的公章都不得用于签订合同。经济合同格式,一般宜采用工商部门制定的,也可以由企业自行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内容的合同格式。

四、重视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约地。合同履约地一般指:交货地、货物验收地、自提货物地和合同约定承担交付运费一方所在地(不含代办)。合同应争取在本地签订,以便于领导审查和争取主动。

五、与承包或租赁的企业签约,应弄清承包方、承租方或发包方、出租方两者的资信实力情况和他们在承包或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将承包或租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

六、经济合同如要设立担保人,则必须选择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企业来担保。担保合同中,必须有明确担保人责任的条款,如担保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等。

七、企业一般应避免签订连续购销合同。要确定这种合同是否有效,应从法人资格、权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标的物、签订意向等多方面进行核实。

八、根据我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只能在企业与金融单位(银行或信用社)之间签订,企业间不能订立借款合同。”另外,借款合同期满时,若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B、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在具体的经济合同中,定金与预付款的性质和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从性质上看,定金是一种担保措施,目的在于证明合同的成立,确保合同的履行。预付款只是一种预先给付,是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担保功能。从适用范围看,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惩罚性,可适用于任何一种经济合同。预付款则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如船舶制造、加工承揽、建筑、水电、报刊费等 11种今同,才能写入经济合同条款中,否则,将视为无效条款。

从违约情况看,支付定金一方不履约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索还双倍定金,合同关系解除。若合同规定了违约金、赔偿金,违约方除承担定金责任外,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预付款则不能产生这样的法律效果,收款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如数返还预付款;付款方不履行合同时,可将预付款抵作违约金或赔偿金,有余数的还可以请求返还。  c、开展贷款担保业务须慎重

法律规定,为企业担保的形式有四种:定金、保证、留置和抵押。按照《借款合同条例》的要求,企业向银行贷款,首选的担保形式是抵押而非保证,所抵押的应是:企业所有与贷款数额相近的物资和财产,如工厂的固定资产、机器、厂房等,也可以是适销产品。当企业达不到这一担保所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要求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单位为其担保。从严格意义上讲,行政主管部门不宜作为企业贷款担保人,因为它不是经济实体,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尤其是为数个企业担保,风险更大。所以,当主管部门为企业作贷款担保人时,就应意识到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D、向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业务

向公证处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提存公证业务,可以在购销经营中,防范上当受骗,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提存公证是担保的一种新形式,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地说,当买卖双方已达成购销意向,但因互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而难以成交时,经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将货款、定金或履约保证金提交公证处。 E、追款讨款的好办法——申请支付令

新《民诉法》于1991年4月颁布,其中新增“督促程序”这一章。该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但是,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之前,须做好以下工作:

第8篇

关键词:供电企业 物资管理 建议

物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涵盖计划申报、物资采购、合同履约、仓储配送等方面,同时物资管理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并不是物资部门独立完成的事情,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协力配合,协同作战,才能较好地完成物资管理工作。同时在当前电力部门提出“物力集约化”的新形势下,更强调横向、纵向全方位协同,每个部门的物资工作只是系统工程中的一个螺丝钉,从而更有利于合理使用和节约物资,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金的周转率,都有着重大意义,本文就电力企业在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物资管理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供电企业物资计划管理

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创新物资集中规模采购模式,必须强化物资需求计划的全程管控。要根据电力企业投资建设电网资金的规模,准确地申报物资采购计划,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往年的需求计划,认真仔细做好、做全计划的准确率、及时率。使计划起到对物资管理的全过程指导、组织、监督管理的作用。计划的申报应全面,完整。物料应具有通用性,以适应大规模采购的需求,同时为以后设备故障时,较为及时地能采购到备品备件创造了条件。严格执行现代物资采购标准,确保及时提出物资需求计划。把申报计划的关口前移,地市级公司对县公司申报的计划应集中审核,相应地省公司、国网公司还要集中审核,为招标顺利进行创造条件。明确权利和责任,严把物资供应入口的数量关、质量关、价格关、交货关。做到职责明确,考核到位,制度完善,机制健全。

二、供电企业物资采购管理

采购物资以前是基层单位各自为战,没有一整套订价机制,随意性较大,物资集约化程度不高,存在着较大的监控盲区和廉政风险,难以保证性价比较好的优秀企业产品进入电网运行,从而影响供电可靠性。目前,地市级的物资采购权收归省电力公司,金额大的采购权收归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都有各自的评标室,严格按“招标、评标、定标”三原则采购物资,并建立了专家库,每次招标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按评标原则进行评标。发挥大集团公司信息优势、整体优势,组织批量订货,形成规模效益。

三、供电企业物资合同管理

物资合同管理是供电物资工作的核心部分。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比例严格把控,确保合同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在执行合同时,分为对内、对外的管理。详述如下:

(一)对内加强对各单位履约合同的管理

首先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尽快组织物资、法律等专业人员,根据物资采购标准,统一固化通用设备型号、参数等,形成标准化的合同格式与条款。合同签订后,根据交货期合理安排好设备的到货时间,应使到货时间和工程建设所需设备的时间一致,为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二)对外加强供应商管理

加强供应商管理,要加强对到货的产品进行抽检,并从质量、价格、交期、服务、可持续的改进等多个方面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并运用到今后的评标工作中去,确保质优价廉的产品脱颖而出,建立互信、互利、互助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三)供电企业物资的库存管理

库存管理即要常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又不能使库存积压物资太多,提高物资周转率、资金使用率,做到库存物资“零积压”。因此在购置物资设备时,首先要做到“先利库,后采购”,仓库物资发料时做到“先进先出”,确保仓库物资“动起来”。其次要以需求为前提,全面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随着技术进步带来的物资设备的贬值问题;对不同的备品备件要区别对待。对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要设备如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等,严格控制,使其占用资金最经济;对一般性、通用性强的物资如电缆、导线、金具等,可根据往年的消耗量制定最低额定库存;要有大库存的思想。对价值高又不常用必要备品配件,要采取由集团公司物资部门集中储备,或与生产厂家建立备用关系等途径来解决;还要摸清自家库存底细,建立在省电力公司下的各地市供电公司的库存交流、共享机制,避免大量重复采购占用大量库存资金;对仓库中的积压、闲置物资设备采取互相调剂、出售、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加强对电网运行退役下来的废旧物资的管理,应在省电力公司主控下对废旧物资进行拍卖,避免任意流失。

第9篇

 

在国际经济贸易日益发展的今天,各国之间的交往异常活跃与频繁,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时刻都在发生,但由于现实的种种原因,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问题也时常发生。因此,对国际贸易中的违约问题及相关救济措施非常值得我们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违约的类型

 

(一)根本性新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

 

所谓根本性违约,按《公约》第25条的规定为: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以致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损害,即因为一方的违约导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约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损害。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时,违约方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可抗力是指出现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无法预知该种情形的发生。因而根本违约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根据以上论述不难看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一是违反约定与损害的产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是违约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丧失,即损害结果严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国A公司出售给日本B公司3000吨锰矿,合同将最迟的装船时间约定为1999年8月26日,约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将3000吨锰矿运抵约定港口,等待B公司装船,B公司也开立信用证。但是B公司因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两公司决定延期装船发货。然后锰矿市场疲软,价格连续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降低货物锰矿的价格。到了1999年11月,双方的谈判还在进行,此时锰矿价格已经下降了30%,乙方未对信用证交货期做出修改。中国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分析中国A公司是否主张预期违约。

 

运用预期违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装运时表明其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经济状况不佳,表能其履约合同义务的能力发生了变化。二是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货物降价才能修改信用证,表面其现在不愿意按照先前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支付义务。

 

(三)卖方违约与买方违约

 

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合同履行中违约的类型分为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卖方违约包括不交货、少交货、迟交货及交货造成的违约,交货不合格造成的违约,卖方根本违约或卖方在宽限期内没有交货导致的违约。买方违约包括因买方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货、延迟收取货物造成的违约,以及因买方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或者声明其将不履行导致的违约。

 

二、国际贸易合同履约中违约的救济措施

 

(一)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根据《公约》第46条的规定,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但是要求买方没有采取阻止卖方继续履行的救济措施。《公约》将要求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措施的首要措施,表达了保证交易稳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是指卖方交付了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但是交付的货物内容或者质量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时,供买方选择适用的一种救济措施。即要求卖方交付合同约定内容相符的货物。

 

3、要求卖方修理

 

根据《公约》第46条的规定,修理的救济措施针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且货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对货物的瑕疵部分进行修理、修补或调整,使其符合合同约定。但是请求修补的通知应当在《公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4、要求卖方减价

 

根据《公约》第50条的规定,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货物的价值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减价。减价的数额以交货时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与合格货物的差额为准。

 

5、给卖方一段合理的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依《公约》第49条规定,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如果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如约履行义务,买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这时再宣告合同无效,既显得仁至义尽,又符合法律规定。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救济选择

 

(1)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要求买方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宣告合同无效。

 

三、结论展望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在固有法律框架下,结合我国本土经济交易习惯及文化,借鉴地吸收国际的相关法律制度、纠纷救济措施和机构设置,推动我国违约制度在立足本土特点的基础上飞跃发展,进而保障我国对外贸易主体的经济利益,促进我国在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制度方面的法治建设,巩固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大国地位。

第10篇

【摘 要】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合同备案管理虽然也取得一些成效,但合同备案管理的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因此,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要求合同管理必将应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建筑市场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for the record

Tian Li-zhen

(Ningxia Yinchu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nagement Office Yinchuan Ningxia 750001)

【Abstract】Contract management is a complex system, we must have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signing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tract to do the record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resent management contract for the record although some success, However, the management of deep-level record contract has not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contract records is a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to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market mechanism, requiring application of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and economic instruments will regulate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standardizing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Key words】Construction;Contract records management;Construction market

1.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有效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解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说,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就是保证施工合同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2. 施工合同备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合同备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法律意识薄弱,对履行合同备案程序缺乏自觉性。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主动办理合同备案的比例数量比较大,回避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合同条款填写不认真,内容不准确详尽,不完备,语言表达不严谨,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2.2 建筑市场不规范管理,造成实施合同不合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隐患。

2.3 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合同管理制度不建全。企业只顾到市场承揽业务,却不注重合同签订的是或草率签订,结果在遇上纠纷时没有协商调解的依据,虽然对合同签订重视但合同签订后就束之高阁,而仅仅把它看做是一个过程,有一些单位不设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程序,不能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还有企业缺乏一套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革、中止、解除及合同的监管全过程未能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

2.4 采用的合同文本不规范。还有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2.5 “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 “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

2.6 在工程建设中合同履约阶段,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而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2.7 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只是把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直接由一般的办公人员办理。合同管理人才的匮乏,极大地制约着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的提高。

2.8 忽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三角债现象存在。在工程发包时有些部门重视对“承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而忽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尤其对工程支付能力的审查不够,导致施工许可手续已经办完,工程款仍无着落,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有些施工单位为急于承包而不惜贷款垫资,致使工程旧帐未了,又添新帐,三角债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工程质量难得到保证。

2.9 合同管理部门缺少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监管不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大监管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对备案后的合同跟踪监管及项目施工过程的变更、结算等问题未明确规定,无法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

2.10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的是承包商。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对策和思路

在当前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得更加规范和卓有成效。我认为当前应侧重考虑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3.1 要健全法制体系促进施工过程系统化保障。对一项工程说,工程造价在合理确定之前是合同价款,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承发包双方根据各自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并极大限度地应用这些信息确定合同价款,并通过价款确定的方式、调整的方法等一系列约束性条款最终形成结算价款,施工全过程管理不仅要有法律、标准规范的保障,还应有相应的利益制约机制。施工合同作为全过程施工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需要平衡信息不对称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权益制约机制。

合同法等法律体系在工程中的具体体现,是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的准则,谁触犯谁就受罚。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遵循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是形成施工合同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下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了承发包方行为或不行为的后果,缺乏其行为或不行为的利益制约机制。施工合同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也需要良好的信用机制,将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系统化保障,组织全员、全过程的质量活动,对用户全面保证质量、成本和工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在最终形成的“法制、标准规范、利益”三方制约的保障体系中,施工合同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2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3.3 规范合同备案管理,抓好合同鉴证,健全合同管理的约束机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对合同备案进行鉴证,加强合同履约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检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单位进行纠正和查处,查明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以及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把关,使合同具有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条款要予以更正,严重者建议退回重新签订。2009年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共完成981个单项工程,合同备案率达到施工许可证发放的100%,通过监管,提高了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4 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首先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因为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其次,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为了使合同顺利履行,施工合同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5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3.6 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人员应当增强合同观念和合同意识,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熟悉合同条款,增加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法定程序的自觉性,不断完善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岗位管理,结合施工合同管理的实际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全区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内在素质和管理水平。逐步实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不能出具岗位资格证书的,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备案鉴证。

3.7 综合协调,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力度。进行工程建设,不论是先建设后付款,还是边建设边付款,或先付款后建设,都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和方法,按时拨付工程价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计划的顺利进行。为严肃、全面的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防止工程款的拖欠和违约合同的出现,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当前规范建设市场的一项紧迫任务。建设各职能部门业务要互相通气,程序相互制约。如:工程发包时应审查建设资金是否真正落实,是否提供了履约担保或履约保涵,施工合同备案应查验发包方是否执行了合理的工程造价政策及招标手续,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应查验施工合同是否备案。只有坚持协同作战,管理才有力度,效果才能明显,建筑市场才能规范。

3.8 抓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及合同履行,追踪合同条款落实。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筑市场。建设项目承发包处于自身利益考虑,造成施工合同的发包单位与中标单位不一致,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对这种主体不明确的合同不予备案,对低于成本价的合同不予备案,不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合同不予备案。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建设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合同履约管理尤为重要,否则合同只会成为一纸空文。要做好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参加建筑市场深入施工现场,追踪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加大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并对其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出意见。

3.9 进行建筑施工合同备案,规范合同文本格式。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合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及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全或不明确的,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不予备案,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使具体实施项目的建设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管,有助于仲裁机构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承包方式和合同形式,同时制定适应不同承包方式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均衡各方的利益和风险,适应市场环境,养成以合同为依据履行义务、权利,以法律途径来对不合理要求的习惯。

3.10 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需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是保证施工合同的唯一性和合法性,当政府进行工程监管或出现合同纠纷时,以此作为判定的依据.由于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管辖范围的非合理性扩大,造成建设单位为了顺利备案而分别签订内容相距甚远的“黑”、“白”合同,导致在许多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备案仅仅是为了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行的手续。这使得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偏离了设立的初衷,由此形成的“黑白合同”又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直接原因之一。同时“黑白合同”也大大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因此,对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需要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是社会各界对立法的期盼。

3.11 要明确合同备案管理的工作流程。对于经常性工作,必须明确与之响应的工作流程,应规范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合同人员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

4. 结语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工程建设日益走向市场,不仅出现了工程单位跨地区、跨行业、跨系统竞争承揽工程。通过实践和总结,逐步意识到合同管理是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合同是项目双方之间关系存在的书面依据,是双方争执判定的法律依据。整个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的签订管理和履行管理,只有完善合同管理及合同备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加快制定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相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合同管理行为,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第11篇

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IASB和FASB根据原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重新审议讨论,并其中针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以下五个方面征询意见:(1)其他综合收益(OCI)的使用;(2)要求主体持有基准项目并规定与基准项目回报挂钩的合同;(3)保险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列报;(4)解锁合同服务边际;(5)生效日及过渡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观点是“根据合同类型,保险合同按各种不同比例将财务要素和服务要素融合在一起”。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对要素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组合的当前评估对保险合同进行计量,并假设主体会在到期时向保单持有人给付和赔付来履行负债义务。本文主要从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拆、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方面,简要介绍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框架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修订征求意见稿将适用于主体签发的所有保险合同(包括再保险合同)、持有的所有再保险合同以及主体签发的含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前提是签发该合同的主体也签发保险合同)。这与原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针对以提供服务为主的固定收费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将不适用保险合同准则:(1)合同定价不是基于对单个客户的风险评估;(2)合同是通过提供服务以补偿客户;(3)合同转移的保险风险主要由与交易对手使用服务引发。另外,按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财务担保合同暂时保持现行IFRS 4和IFRS 9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保险合同的分拆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合同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分拆按照是否“紧密相关”的原则进行。保险合同如果存在“显著”的投资组成部分,应将其分拆出来并按照相关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考虑到是否分拆保险合同中非保险性质的产品和服务组成部分时,修订征求意见稿按与收入准则项目中识别单独履行义务一致的原则。在各组成部分之间确定现金流的归属时,应将投资组成部分和嵌入衍生工具视作单独的合同,再按收入准则项目关于交易价格在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的原则,将现金流量分配至各保险组成部分和非保险性质的产品或服务部分。此外,现金流出也应当按照合理一致的基础分配至各组成部分。

三、保险合同的确认

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确认进行了修订,会计处理更为明确和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应当在以下两者较早时将其签发的合同确认为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保单持有人首次付款的到期支付日。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考虑合同亏损问题,如果保险合同发生亏损,则保险合同将归属于保险合同组合变成亏损性的那一天。关于保险合同是否发生亏损,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主体受合同条款约束后,履约合同现金流和保障期前的现金流之和大于零的话,则这个保险合同是亏损的;现金流超出零的部分应作为支出立刻在损益中反映。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主体不应当将合同边界之外的保费相关的任何金额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这些金额属于未来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计量

保险合同的计量是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关键所在。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以下合同外主体应当对所有的保险合同采用统一的计量模型:(1)主体持有基准项目并规定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款项与基准项目汇报挂钩的保险合同;(2)未到期的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以下两者之和计量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金额;合同服务边际(征求意见稿初稿称为“剩余边际”)。与原征求意见稿一致,修订征求意见稿采用“要素法”(也可称为“模块法”)计量模型,但是对相关的细节内容进行了修订。保险合同计量的四个要素:未来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修订征求意见稿允许采用“保费分配法”模型,前提是其计量结果能合理地接近于“要素法”模型下的计量结果或者保险期间小于或等于一年。

1.未来现金流量。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合同组合的现金流量的估计应当包括履行该组保险合同所有直接相关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主体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基于主体自身情况,以无偏差的方式,整体考虑与主体履行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相关的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反映当前情况且是显性的;它的范围仅包括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的边界范围以内产生的现金流。当主体可以要求保单持有人支付保费或者有实质性的义务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障和其他服务时,则相关的现金流量处于合同边界以内。与原征求意见稿一致,主体对现金流量的估计与计量日当前情况保持一致。

2.货币时间价值。保险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期限比较长,因此,主体应当使用能反映保险合同负债特征的折现率来调整未来现金流量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计算履约现金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折现率应当与以下工具的可观察当前市场价格一致,该工具的现金流特征反映了保险合同负债的现金流量特征(比如时间、货币种类和流动性方面);剔除与保险合同负债无关的,但影响所有可观察价格的所有因素。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折现率的估计应该与其他用于计量保险合同的估计一致,避免重复计算或遗漏。

针对非分红保险合同折现率的确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法。一种是无风险利率加流动性调整的思路,可被称为“自下而上”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原征求意见稿中就已经提及。另一种方法是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提出的思路,可称为“自上而下”的方法,是指以某个参照资产组合或实际资产组合的收益率曲线为起点,经过必要的调整后达到只反映保险合同负债现金流特征的一个适当的折现率。资产组合收益率曲线必须基于当前市场信息。如果收益率曲线部分区域没有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那么就参照公允价值准则的相关指引,尤其是第三层级的公允价值计量。

3.风险调整。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在计算履约现金流时,应对其使用的预期现金流折现值运用一个风险调整。风险调整的目标是主体应承担履约现金流不确定性风险而获得的补偿,因此原征求意见稿目标中的“理性的主体为了不再承担风险而愿意支付的金额”和“最大金额的概念”被取消。风险调整应当反映所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风险,不应当反映与保险合同无关的风险,例如主体持有的资产的投资风险、资产负债不配比风险以及与未来交易相关的操作风险等。关于计量风险调整的方法,原征求意见稿只允许主体采用置信区间法(ConfidenceLevel)、尾部条件期望(Conditional TailExpectation)和资本成本法(Cost ofCapital)三种方法,以避免允许多种方法所带来的实务多样化、降低计量相关性等问题;修订征求意见稿不再限定风险调整的计算方法,原征求意见稿中三种方法仍作为示例予以保留。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不再对计量单元做出具体规定。

4.合同服务边际(Contractual servicemargin)。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与未来服务相关的现金流变动应对合同服务边际的财务状况表金额的调整,而不是原征求意见稿所提议的计入当期损益。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不为负的情况下,主体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的履约现金流金额和保险保障期前的现金流之和来计算合同服务边际。在后续计量时,主体应当将未来现金流量的任何变动计入损益,该变动不会导致合同服务边际的调整;并且应当按最能反映根据合同所提供服务按照系统方法的剩余转让,在承保期内将剩余合同服务边际计入损益。

五、要求主体持有基准项目并规定与基准项目回报挂钩的合同

由于有些保险合同约定了支付给投保人的款项与要求主体持有的基准项目的回报相挂钩(如分红、利润共享以及投资连结合同)。针对这类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应将合同现金流分解为会直接随基准项目回报而变动的现金流,以及非随基准项目回报而变动的现金流。直接随基准项目回报而变动的现金流所对应的负债,在列示和计量时,均采用映射基准项目账面价值的方法(称为“镜像法”)。其他现金流,如固定付款、期权和担保,则根据要素法计量。

六、对未到期保险合同负债的简化计量

修订征求意见稿建议,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主体可以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未到期保险合同负债:(1)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的结果能够合理近视于采用“要素法”计量的结果;(2)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更短的保险合同。根据“保费分配法”,主体在初始确认时,未到期保险合同的负债可能包括:初始确认时收取的费用;获取保单成本相关的支付;承保前现金流量;亏损性合同的额外负债。在后续计量时,未到期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包括:期初账面价值;会计期间收到的保费;已履行义务而收到的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的亏损合同负债;亏损合同估计变更的影响;货币时间价值调整的影响。另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具有重大融资成份的合同,在计量其扣除赔款前负债时应予以折现和计息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

七、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判断再保险合同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时,可以站在再保险分出人的立场进行判断。如果保险合同的分出部分所对应的所有保险风险实质上已转由再保险人承担,则可以认定分出人已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持有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支付保费并在支付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合理索赔时获得补偿,而不是收取保费且向保单持有人支付合理索赔。因此,要求按“要素法”予以修订以反映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八、保险合同的列报

为了回应对于业务信息量的要求,力求使收入列示与其他行业看齐;修订征求意见稿放弃了原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汇总边际法”列报综合收益表,并决定采用“已赚保费法”列示综合收益表。根据这种新的列报方式,主体在综合收益表上应当列示:初始确认保险合同的损失(如有);风险调整的变动;反映期间内服务转移的合同服务边际的变化;不影响合同服务边际的未来现金流量估计的变动;实际现金流量与前期对现金流量估计的差异;亏损合同的账面价值的变动;所持有再保险合同的签发者信用状况发生变动所带来的影响;合同初始确认时确定的折现率来确定保险合同负债的利息费用;其他没有在其他综合收益表中确认的损失或利得。

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列报处理引入了其他综合收益(OCI)。原征求意见稿要求将因折现率变动所产生的所有影响计入损益。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不依赖于标的资产回报的现金流,采用当前市场利率进行折现与采用初始确认时的折现率进行折现之间的差异计OCI。对保险公司而言,对OCI的使用将减少一部分损益的波动性。但是,当资产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时,将增加波动性。

九、保险合同的披露

制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目的在于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在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所涉范围内的保险合同未来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等信息。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应当披露以下项目的定性和定量的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金额;针对保险合同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判断的变化;源于保险合同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披露的内容与原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

十、过渡

第12篇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道路施工建设协议材料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道路施工建设协议材料一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 m;大中桥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道路施工建设协议材料二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_公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路建设路线及工期要求

1、公路建设路线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期要求是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公路建设的内容

公路路基开挖工程。

三、公路建设技术要求

1、土石方开挖有效路基直线段为______米,弯道地段为______米;每公里设置4个错车道,错车道有效宽度为______米。

2、线型要求满足行车顺适,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大于______%,纵坡长度不得大于______米,弯道最小半径不得小于______米。

3、土质边坡按1:0.5-1:0.75,坚石边坡按1:0.2,软石边坡按1:0.3的标准进行开挖。

四、工程验收及付款方式

1、乙方全部完成公路路基开挖工程后,由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工程承包经费为每公里______万元,乙方进场并完成____________米的路基开挖后,甲方再按工程进度工程款的______%预付给乙方作工程建设费用;整个工程按时按按量完工,经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五、施工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妥善处理好施工安全措施,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乙方无论任何时候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六、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公路建设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一次开挖到位,未完成整条线路的工程或不按合同工期完工的,甲方拒绝支付费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必须搞好公路经过的山林田土、房屋、坟墓等的协调和搬迁工作,如因未搞好协调和搬迁造成乙方工程误工的,从第3天算起,每天按____________元计支付乙方的误工费。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的机械燃油由乙方自行负责运输。

4、甲方必须派员协助乙方进行施工。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人民政府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道路施工建设协议材料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运输、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施工机械由乙方自行负责。

5、 合同价款:

路面硬化每米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切缝、养护、模板安拆等与路面施工有关的工作。(竣工后以实际丈量为准进行结算)。

6、工期:自开工______________之日起,_______日内竣工。若因砂石料水泥等原材料不能到位工期顺延。天雨三天工期顺延。

二、 技术要求

路面为_______cm厚、_______水泥混凝土路面,宽_______米。

三、 施工及质量要求

严格控制路面宽度。,平整度、纵横向的坡度,材料质量,并按监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垫层必须夯实,否则返工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四、 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委派 为工地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2、发包人主要工作:

负责现场协调工作;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人负责。

4、承包人主要工作:

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本工程施工后分阶段视进度支付到总价款的_______% 。下剩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付清。(税费由甲方支付)。

六、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施工、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七、竣工验收

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48小时通知发包人组织竣验收。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全部竣工达标,结清工程尾款后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