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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合同

时间:2022-05-24 05:10: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出售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出售合同

第1篇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居间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欲出售其名下________房屋,特委托乙方提供购房人的信息,帮助甲方与购房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本房屋为央产房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甲方已取得上市出售备案表,可以合法出售。

本房屋用于自住,未出租,无它项权利设置;或,本房屋用于出租,租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承租人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或,本房屋的共有权人____,其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

第二条 :甲方委托事项

1.乙方代为寻找购房人;

2.乙方带领有购房意向的人实际参观房屋;

3.乙方向购房意向人提供甲方房屋情况的证明文件等。

第三条 :甲方义务

甲方保证其有权出售该房屋。如基于该房屋发生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的权属证书复印件,甲方承诺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钥匙一套。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寻找合适的买方。

乙方带领购房意向人参观甲方房屋时,不得损坏屋内设施。

乙方对甲方房屋不享有任何的权利。

第五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____月,期满之前,甲方不得解除委托。

或甲方可以解除本委托,但因其解除委托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期满乙方未找到买家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向甲方返还甲方提供的材料。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定委托合同。

第六条 :乙方报酬

乙方完成居间事项,即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元的居间服务报酬。该报酬于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如有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选择其一)。

本合同共____页,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

第2篇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房屋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遵行。

第一条 房屋情况概述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的房屋(下称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1.1 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1.2 该房屋位于______市;

1.3 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上述相关信息由甲方提供,甲方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第二条 甲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证书等资料

签订本协议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如下证件、证书等资料: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结婚证;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第三条 购房人登记

乙方应为甲方建立购房人登记制度。登记了的客户经甲方确认后,若该购房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的______日内,购买了该房屋,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四条 期限

期限为:______年。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期限自动展期______个月。期限展期结束后,除双方另行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外,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条 佣金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以__________(小写)元出售以上房屋。(其中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将收取买卖之间的差价作为乙方应得的佣金。

上述佣金于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 甲方义务

本协议中,一方义务即为另一方权利。

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存在任何虚假、伪造情形。

甲方应保证在与购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结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有线收视费或其他任何与本房屋有关之费用。

乙方可以协助甲方及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立契过户手续及贷款手续(如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因向乙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效的相关信息、资料给乙方及 /和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私自与乙方介绍的购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协议终止(包括提前终止)后起之______日内,甲方不论是直接地或是间接地与乙方寻找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应按实际成交价之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2.上述佣金于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交纳首付款的同时,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甲方除支付佣金外,还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全部佣金______%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3.为确定该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其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拒绝出示房屋买卖合同的,乙方有权按本次交易的评估价格向甲方收取佣金及违约金。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未能为甲方成功出售该房屋的,乙方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 补充协议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均可按本协议约定向_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行解决。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均采用中文文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受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第一条 店铺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坐落于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店铺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店铺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店铺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店铺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 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 元),并应于双方办好房产过户手续之日将该店铺全部剩余价款付给出卖方。

第四条 交付事项

出卖方应于收到该店铺定金之日,将该店铺交给买受方使用并将该店铺有关房产登记证交予买受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买受方逾期未付清房款,出卖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买受方所预交的定金不予以退还,抵作出卖方损失。双方任何一方中途毁约,则向对方支付与定金数量等额的赔偿金。

第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买卖双方约定在出卖方原房产登记满5年(即 年 月 日)之日起 天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买受双方上述约定时间内,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店铺所有权转移产生的一切费用买受方承担。

第七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店铺没有产权纠纷

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出卖方、买受方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果有)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出卖方、买受方双方各执一份,经出卖方、买受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加条款:

出卖方(签章)____________ 买受方(签章)____________

第4篇

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范本,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住所(址):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住所(址):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住所(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内销商品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  方式取得  区/县  地块使用权后,依法投资建造的《  》内销商品房业已竣工,并经检验合格。

《  》内销商品房已依法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可依法出售。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路 《 》 幢(号)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测绘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状况见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见本合同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币  元。

(大写): 。

根据该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为币 元。

(大写): 。

该房屋的总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总价格。

第四条 双方确认在签定本合同前,即 年  月  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房价款/部分房价款/定金共 币  元。

(大写): 。甲方已向乙方出具了发票/收据。

双方确认该房屋剩余部分房价款/该房屋全部房价款共币元。

(大写): 。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上述甲方已收定金可冲抵房价款。甲方受到该房屋全部房价款时应即开具发票。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 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逾期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逾期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  。

第六条 乙方支付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的。而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代乙方向甲方付款的,仍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 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已清除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付该房屋后发生的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设定的抵押权未解除,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九条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接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验收交接时乙方按本合同附件五约定付清应缴之款项,甲方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验收交接完毕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即为该房屋正式交付。

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 如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而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则自约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视为甲方已将该房屋正式交付给乙方。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日起均转移给乙方。

如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支付完全部房价款的日期迟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日期的,乙方(未支付完全部房价款时)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之 天起,甲方有权将该房屋转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偿逾期利息。预期利息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  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 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乙方累计已支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缴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  利率计算)退还乙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总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二条 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

第十三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退房或要求甲方补偿  倍的装修,设备差价。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四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二年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赔偿  倍的修复费;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居住安全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房或调房。

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双方有争议的,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五条 该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缴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管理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根据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同时签署的使用公约或有关的承诺书,自该房屋交接之日起,乙方即应将房屋交甲方指定的房屋管理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使用公约。

甲方指定房屋管理企业承担该房屋的前期房屋管理,管理的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的新的房屋管理企业接手管理之日。

第十七条 甲方出售的该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同时应自觉遵守该房屋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与  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及乙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甲,乙双方应向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因甲方的原因乙方无法申领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承担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凡乙方需委托甲方办理公证,过户,登记及申领房地产权证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并签署有关委托文件。

第二十条 乙方在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如发生上述事实,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有关约定对乙方之受让人或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具有同等效力。乙方之受让人或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均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含有的各项法规,条文及管理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乙方转让,抵押或出租该房屋时,必须按规定办妥法手续,并在有关合同及文件签订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上述情况通知房屋管理企业。该房屋转让时,乙方在房屋管理企业接获上述通知前,对该房屋应支付的管理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与开支仍负有责任。该房屋转让后,乙方及其受让人应共同到房屋管理企业办理管理费结算和有关管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与该房屋出售及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之费用,包括产权过户手续费,登记费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缴付。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将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变更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变更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及变更协议中的手书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适用该房屋所在地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债务,债务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向  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壹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各执壹份。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略)(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略)

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略)

土地使用权状况(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四(略)

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五(略)

《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补充条款(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代表人/人: ( )代表人/人:

第5篇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重庆市公有房屋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向甲方购买下表列住房一套。

房屋座落

建筑结构:户 型

建筑面积:其中分摊

公用面积

配套情况:独厨、独厕、阳台、地区类别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购买乙方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面积部分。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类别成本价______元/平方米购买,超面积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的市场价______元/平方米购买。

1、以经评估的成本价______元/平方米,并享受二项折扣购买(其中工龄折扣___元/年,夫妇双方合计工龄____年,现住房折扣______)。

2、以经评估的成本价购买,不享受二项折扣。

3、以所购房所在地区类别成本价的25%购买。

三、乙方按以上第二条的计算方式购买该住房应付金额_____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_元____角____分)。此款由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于乙方缴款次月起停收住房租金。房价款____%计______元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由甲方专项交存,其余部分金额_____元为甲方的售房收入。

四、乙方购买该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享有完全产权,可以按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后再交易的政策规定上市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乙方所有。

五、该套住房户内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但该房所在楼房的公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服从该房所在住宅区的售后物业管理。

六、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好后交乙方执存,有关办证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七、其他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由乙方在合同约定时间交清房价款后生效。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交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签字)

第6篇

关键词:抵债资产出售;将来物出售;“买希望”合同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3-0049-02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3.11

所谓“抵债资产”,即商业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经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且担保人或第三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商业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一致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资产折价抵偿商业银行的债权,商业银行因此而受偿的实物资产及财产权利。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抵债资产处置越拖延,解决问题的程序将越复杂、成本越高昂,因而及时迅速的“抵债资产出售”自然成为我国抵债资产持有人(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处置的优先选择。但抵债资产系一种特殊标的,有着复杂的权利主体、多样的权利状态,远非普通买卖合同所能解释和涵盖,而有待于更深入和更细致的研究。辨明抵债资产出售的法律性质无疑是研究的首要工作。笔者认为,对抵债资产出售法律性质的剖析绝不只是单纯法律概念的厘清,它还有助于回答从抵债资产转让合同条款构成、转让要件及效力直至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关于“不良债权”转让的政策法规能否适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一、抵债资产的性质

抵债资产出售的法律性质取决于抵债资产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抵债资产①往往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抵债资产持有人接收抵债资产后已办理过户登记,已取得国土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二是抵债人在抵债前已取得国土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但抵债资产持有人接收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仅有抵债协议或法院关于抵债的裁定;三是抵债人在抵债前仅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抵债资产持有人签订抵债协议后,又以自己名义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四是抵债人在抵债前仅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抵债资产持有人仅有抵债协议,且未办理任何手续;五是抵债的房产仅以抵债资产持有人名义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或预售合同),尚未领取房产权证;六是抵债房产在抵债前仅有抵债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抵债资产持有人签订抵债协议后未办理任何手续。综合来看,抵债资产持有人对抵债资产的权利无外乎物权和债权两类(见表1)。

二、抵债资产的出售

在抵债资产持有人享有物权的场合,其转让抵债资产的性质显然应为普通买卖合同或物权转让,可在抵债资产持有人仅享有对特定抵债人、房产开发商或土地管理部门债权的情形下,其转让抵债资产是“物权转让”还是“合同权利转让”还存在疑问。

(一)抵债资产出售并非合同权利转让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即不改变合同内容,债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权利让与给受让人之谓。《合同法》的“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章就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让与人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二是被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三是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合意,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四是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受让人得以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主体,债务人也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并有权向其主张原合同项下的抵销权、抗辩权、损害赔偿权等相关权利。如果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是分析法律性质的关键,那么抵债资产转让正是在这两个方面与合同权利转让迥然有异。

首先,抵债资产持有人享有的房产开发商或土地管理部门债权目前仍不具备让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均规定: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亦不得转让[1]。其次,抵债资产转让一般表现为现状权益转让,实践中双方并未就抵债协议、房屋预售合同、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转让达成书面合意,而且从便于抵债的角度出发,抵债资产往往是秘密转让,抵债资产持有人并不对抵债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最后为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抵债人并非将抵债资产直接过户至抵债资产受让人,而是采用“二次过户”,即先过户给抵债资产持有人再过户至受让人的形式,因此,受让人无权以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抵债人向其履行,这与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完全不符。

(二)抵债资产出售系“将来物转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意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澳门地区“民法典”第202条对“将来物”进一步规定如下:一是将来物分绝对将来物及相对将来物;二是在做出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时仍未存在之物,为绝对将来物。三是在做出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时已存在之物,但未受有关处分人所管领或处分人对其不拥有权利者,为相对将来物。

将来物的买卖制度具有悠久的传统,古罗马《学说汇编》就提到“买希望之物”与“买希望”之分。所谓“买希望之物”,即买卖之标的物在协议达成之时尚未存在,而当事人又约定由出卖人承担遭受全部损失的风险,换言之,假如“被希望之物”最终不出现,买受人将无需支付价金。而所谓“买希望”就是买卖之标的物在协议达成之时尚未存在,但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承担风险。换而言之,无论标的物最终是否出现,买受人均需支付价金[2]。近代以来,由于将来物的买卖契合市场快速流通的需求,日德等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承认了“买希望之物”与“买希望”两种交易类型的合法性,相关国际公约也对此予以认可。透过上述“将来物买卖”的棱镜观察“抵债资产出售”可发现抵债资产出售具备“将来物买卖”的相关特征:首先,抵债资产出售以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所有权移转――为目的,因此它应为物的买卖;其次,在抵债资产出售之时,抵债资产或尚未存在(如在建工程),或尚属抵债人或国家所有(如未过户的不动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前者为“绝对将来物”,后者为“相对将来物”;最后,抵债资产出售以风险自负为原则,抵债资产持有人并不承诺受让人必然能够依法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因而其属于“买希望”类型的“将来物出售”当无异议。

三、“将来物出售”在我国法项下的合法性

尽管“将来物出售”已在各国得到广泛确认,但在我国仍然存在是否符合法律体系的质疑,甚至还有以资产管理公司不享有抵债资产物权为由判决转让合同无效的判例。为此,本文将从作为其否定依据的“无权处分”的角度论证“将来物出售”的合法性。

鉴于“将来物出售”涉及出售他人之物,它由此和“无权处分”联系了起来。所谓“无权处分”,即行为人在订立物权变动合同时对标的物欠缺处分权的情形。虽然《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首次规定了无权处分问题,但由于其未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出现了无效、效力待定、有条件有效、一般有效等种种分歧,实务上则倾向于采取“反对解释”认为未经权利人追认或嗣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这也是上述判决转让无效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物权法》的施行以及物权“区分原则”的确立,无权处分合同的合法性将不存在疑问。

物权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物权法》第15条将其表述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这一原则,处分权仅为物权变动发生的要件,而非处分合同有效的要件。就抵债资产出售而言,只要资产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等生效要件,合同即告有效。资产持有人不享有对资产的物权,仅承担物权无法转移的违约责任而已,并不因之导致合同无效。

四、结论

本文的分析表明:在抵债资产持有人享有物权的场合,其转让抵债资产的性质应为物权转让;而在抵债资产持有人仅享有特定债权的情形下,“抵债资产出售”系“将来物出售”中“买希望”类型的物权转让合同,该等合同的合法性建立在物权法区分原则的基础之上。因此,笔者做出以下推论:一是鉴于“抵债资产出售”为“将来物”出售,为避免承担不可预知的瑕疵担保风险,资产持有人应在抵债资产转让合同中声明资产现状转让,对不动产面积、使用性质、使用年限嗣后的任何变更、不符不做保证;对资产是否登记在其名下,资产是否由其占有进行明确说明;并尽可能详细地披露资产在交付、占有、使用、过户登记、税费等方面存在何种风险、瑕疵,以免除可能的担保责任。二是鉴于“抵债资产出售”为“买希望”类型的转让,抵债资产持有人应要求受让人自行、独立全部承担由资产瑕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特别是资产无法过户)的所有后果,明确约定无论何种情形,双方对约定的转让价款均不作任何变动,持有人也不对受让人进行任何补偿或承担任何责任。三是鉴于“抵债资产出售”为“物权转让”,其无须符合通知债务人等合同权利转让生效要件,但应特别注明系资产转让,并承担过户的协助义务。此外,因其并非债权转让,《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针对债权转让的政策法规也将失效。

参考文献:

第7篇

租赁公有住房买卖的流程为: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单独安排的。经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任务经历,巩固并检验了本人两年本科进修的学问程度。实习时期,我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进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任务,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本人的想法。在此时期,我进一步进修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成绩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理论有机分离起来。我的任务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时期我次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葛一案进行了深化的研究,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进程,并被特许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葛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群众法院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拜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拜托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拜托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拜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拜托人窦树法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拜托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拜托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拜托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拜托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拜托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次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署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商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当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拜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觉反复出售后,已告诉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领取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能够按照规则赔偿第三人丧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署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商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购房合同属于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撑。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活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署商品房出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以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出售房屋主体资历,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出售房屋的主体资历,虽然原告购房工夫早于第三人买房工夫,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具有初始买受权成绩,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署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害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而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狡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答应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答应证》是在年7月获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觉该商网反复出售后,于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告诉,因无权出售此房,请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改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义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而,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群众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则,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署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立即返复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丧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当连带义务。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售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拜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领取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7月获得《商品房销(预)售答应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年6月7日,尹杰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年7月获得《商品房销(预)售答应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获得《商品房销(预)售答应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则赔偿第三人的丧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保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署的商品房出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商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方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遭到保护。

四、对现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9月四平市方案委员会同意开发建立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豪杰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零售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署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出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拜托),郭继魁购置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竣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署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置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商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本人表面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置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前,尹杰在未获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拥有和掌握。

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参谋)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义务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零售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一切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商量一致,确认该新建零售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一切,该公司对此零售市场楼房享有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7月29日经贸公司获得《商品房销(预)售答应证》后,对过来拜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署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理解除商品房出售合同告诉,并请求处理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拥有了合同商定房屋,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讼,请求获得协议商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署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署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零售市场新建楼一切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答应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告诉。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处理纠葛的看法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成绩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署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以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遭到法律保护。

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注释》第二条规则:“出售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能够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无处分权的人处辨别人财富经权益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则,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拜托与买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署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能待定形态。它需求这一项目明白产权一切人,并由产权一切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答应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干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署协议时,其效能并未肯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一切人,并获得了《商品房销(预)售答应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能待定形态,改变成了发作法律效能的协议,协议单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一切。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署的商品房出售合同无效,尹杰遭到的丧失按规则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署商品房出售合同时,由于产权一切人没有肯定,《商品房销(预)售答应证》尚未获得,因而其合同效能也处于待定形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一切人,获得《商品房销(预)售答应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署的商品房出售合同予以确认,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注释》第二条的规则,这一合同的本质就发作了质的变化,由效能待定形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一切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答应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一切权人,获得《商品房销(预)售答应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理解除合同告诉。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署的合同,发作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署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群众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也属损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遭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以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署的商品房出售合同无效,其义务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署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晓得的,买受行为是好心的,所以,其所遭到的丧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则予以赔偿。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注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则:“出售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招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能够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本钱、赔偿丧失,并能够请求出售人承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义务:

(三)成心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弥补安顿房屋的现实”。根据这一规则,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丧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当连带给付义务。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繁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看法在内的合议庭看法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看法大部分予以支撑,但由于关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要素,对第三人获赔成绩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念,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道路予以处理。

综上,二审法院以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撑。经四平市中级群众法院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则,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群众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署的商品房出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第9篇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房屋出售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出售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房产,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权属性质___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产权人__________,随房屋一并出售室内装饰、附属设施以及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为甲方售房广告策划、寻找客户、洽谈、促成交易、办理房屋权属变更事宜

3.乙方在委托范围内,就上述房产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甲方均确认。

第二条 委托期限

乙方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找到购房客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按照房屋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的规定期限执行。如因甲方原因耽误,工作日相应顺延。

第三条 房产价格及付款方式

1.该房产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____)此价格为税前款。

2.如乙方低于委托出售价格卖出,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补齐交付甲方;如乙方高出委托出售价格卖出,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3.付款方式:现金支付/银行转账。

第四条 购房定金、购房款及付款方式

1.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____),该购房定金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时抵作购房款。

2.乙方应于房屋权属变更当日交付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元(¥__________);如房屋买受人申请购房商业贷款,剩余房款交付时间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上述两种付款方式甲方均确认。

第五条 佣金支付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售房佣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于该房屋权属变更之前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委托出售的房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上市交易转让的条件。

2.签订合同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及购房相关凭证、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婚姻证明、夫妻双方个人印章等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期限内不得自行出售、拒绝出售或转托他人出售此房产,提供的有关证件及材料应真实合法,须保证所出售的房产不存在任何争议,且有关权益人均已同意此房屋出售。

4.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其房产归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及配合购房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5.保证屋内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房屋权属变更前结清物业、水、电、收视、供暖等所有费用并出具相关票据,对于权属变更前无法结清的费用,甲方负全部责任;房屋权属变更前______日内腾空此房交付乙方该房所有钥匙;房屋权属变更前______日内迁出该房所有注册户口。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确保事项遵循法律程序。

2.确保过程中不损坏房屋的现有装修、设备和设施。

3.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合同履行中所知悉与甲方及买受人有关的商业秘密、经济情况等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5.如需变更为甲方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应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如甲方是委托人的,必须有甲方(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书是公证件的,甲方还应书面同意可以转委托。

2.本合同签订后,如必须履行公证手续的,甲方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3.甲方签订本合同提供的通信地址必须详实(未填写通讯地址的视同房屋地址),乙方按该地址发出的函件视为送达。

4.甲方从应收购房款中给乙方预留________万元(¥________元)作为结清物业、水、电、收视、供暖及迁出该房注册户口的保证金,待甲方与购房人办完《房屋买卖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后的______日内,乙方一次性返还甲方。

5.该房屋办完过户手续,房屋交接完毕,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定金的处置办法及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未出售,甲方所收定金不予返还乙方。

3.该房产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可转让,导致该房产不能办理权属变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收取乙方的定金、购房款原数返还乙方。

4.本合同履行期间,未按本合同第六、七条之各项约定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该房约定出售价格______%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5.甲、乙双方商定,在委托期限终止后的______天之内,如果甲方直接或间接的与乙方介绍的客户成交,应向乙方支付该房约定出售价格______%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所出售房屋所在地人

民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补充条款对定金再行约定的,须在补充条款处另加盖乙方合同章后生效,否则无效。)

第10篇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有乙方看中甲方要合法出租的房屋,甲方愿意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等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房屋地址

甲方所拥有的将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使用性质

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为_________.

三、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租赁期限为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四、定金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以此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定金条。

2.本协议签定后至租期开始前,如甲方违约,则三倍返还上述定金与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由甲方没收。

五、房屋租金及管理费

1.数额:双方商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元整。支付方式为付_____押_____.

2.甲方承担________(如物业管理费等)。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产权利的。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八、甲乙双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不超过十五天)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签订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九、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

十、其他

1.甲乙双方商定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时甲方应带好房屋产权权利人的有效证件、房地产权证,乙方应带好本人有效证件(公司签约应带好公司有效证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签约可视为违约。

2.若房屋所有权属于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有第三方在场,并征得各方同意和签订相关租赁合同。

3.甲乙双方商定好的租房附属设施: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介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第11篇

委托中介合同范文1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拟取得XXXXX项目(下称该项目)现委托乙方作为该项目的中介顾问。为此,双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1. 乙方确保提供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以及该项目可进行合法销售和办理产权登记。

2、在该项目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能证明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或复印件,并且应向甲方提供能证明该项目的债权债务的信息或有关文件或复印件。

3、乙方应协助甲方了解该项目的一切信息,不能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情况以欺骗甲方认购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一切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在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能主动或被动地与该项目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也不能和其它单位进行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事项。

5.乙方协助甲方取得该项目的产权(以完成项目过户为准),完成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实际成交价的1%向乙方支付中介费。

6、甲方承诺在取得该项目的产权后,将该项目全权交由乙方作独家销售,销售佣金按实际成交价的2%计算。

7.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8.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和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个月,或因该项目不可解决的问题而不能进行收购时而终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中介合同范文2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以本协议约定条件代甲方与该房产业主协商并购买该房产等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房产基本情况

1、房屋位置 ;房屋用途: ;

2、建筑面积(以实际产权面积为准): ㎡;权属:合同 产权;合同备案号/产权证号: ;附属配套设施: ;

二、甲方委托乙方购买该房产的条件

1、总房款:人民币¥ 元(金额大写 元整)。此价款包含:

2、交易过户: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甲方委托(须公正)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3、付款方式: 。

4、交易费用承担约定: 。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为保证乙方能及时依据甲方购买该房产条件与物业出售方达成一致,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支付购买该房产意向订金人民币¥ 元(金额大写 元整)。

2、乙方应在接受甲方意向订金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甲方的购买条件与物业出售方进行洽谈并及时告知甲方洽谈情况。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相关意向订金,否则甲方应按居间服务费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直接以收取的意向订金予以抵扣违约金,不足部分可继续向甲方予以主张。

4、若因甲方所提出购买条件,该房产出售方不能全部接受,致使交易无法达成时,乙方将在 叁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领回意向订金。本协议自动终止。

5、在本协议终止前,就该房产乙方不得再接受第三方的委托、收取第三方的意向订金。

6、一旦物业出售方接受本协议甲方约定的物业购买条件并在本协议任意一份原件上签署附件《确认函》的,则

1)乙方应将意向订金代甲方支付给物业出售方,该意向订金自签署附件《确认函》之日起自行转为甲方购买本协议项下物业的定金,甲方承诺接受意向订金转为购买物业定金的相关罚则约束。

2)甲方应在乙方通知时间内与物业出售方(或其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转让协议,时间可由乙方安排。如因甲方原因逾期未能与出售方(或其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转让协议的,则视为甲方放弃购买。届时,甲方已交付物业出售方的购房定金,物业出售方有权不予返还,且甲方应按居间服务费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如果物业出售方在收取定金后未能依据甲方购买该物业条件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转让协议将该房产出售给甲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物业出售方追究其责任,乙方予以全力协助。

四、居间服务费

本协议的居间服务费¥ 元(金额大写 元整),于甲方与物业出售方(或其委托人)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转让协议当日由甲方一次性现金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居间服务费的100% 作为违约金。

六、补充约定: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若在本协议覆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 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中介合同范文3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已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寻找可出租房源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 甲方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需承租房屋的要求。甲方现决定租赁乙方介绍的 室房屋。

2. 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 政策及法律咨询。

2. 寻找交易对象。

3. 撮合成交。

4. 协助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5. 负责协调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发生的矛盾。

6. 为交易双方提供后续服务。

3. 服务费的收取:

乙方为甲方寻找到交易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并完成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应在物业交验结束并收到乙方发票后7个工作日支付乙方如下费用:

中介费: 人民币 (相当于房租的6折)。

4. 乙方责任:

1. 乙方提供的服务,须甲方需求的委托内容进行,若有变动,须经甲方认可。

2. 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接受甲方咨询,解答相关问题。

5. 本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6.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得与乙方介绍之业主私下成交,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需双倍支付乙方中介费,即月租金的两倍。

2. 若甲方不支付中介费,则乙方有权向客户公司申请从房租金中扣除。

7.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12篇

乙方:_________

为了调动菜农积极性,实行粮、菜挂钩,促使蔬菜生产优质、高产、低耗、少浪费,保证蔬菜供应,满足城镇人民吃菜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蔬菜的栽种面积,交售品种,数量,质量及办法

根据蔬菜供应计划,乙方全年必须向甲方交售各种蔬菜_________斤,其中,第一季度交售蔬菜的品种,数量为:_________;第二季度交售蔬菜的品种,数量为:_________;第三季度交售_________,数量为:_________;第四季度交售_________,数量为:_________.分月分旬交售蔬菜的品种,数量为:_________.乙方按季(月)完成蔬菜交售任务后,粮食局根据菜农的人数,口粮标准供应平价粮。乙方每交售一万斤蔬菜,甲方提供_________斤化肥指标。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交售的蔬菜必须及时验收,通过银行帐户(或现金)及时承付菜款。

2.甲方评定蔬菜等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任意压级压价。

3.甲方应按季(月)按乙方完成的蔬菜交售任务拨付给乙方化肥供应指标。

4.甲方对乙方交售的不合规格的蔬菜,有权拒收,但必须对乙方认真说明理由。

5.乙方如未完成交售蔬菜任务,甲方有权通知粮食局根据其欠交数量按比例扣售平价粮。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完成交售任务前,不得私自出售蔬菜。

2.为确保人民身体健康,乙方必须按照蔬菜用药规定施用农药,严禁在蔬菜地使用剧毒农药。对药性、肥气未脱的蔬菜严禁上市出售。

3.乙方交售给甲方的蔬菜,要求一级菜达到_________%,二级菜达到_________%,三级菜不多于_________%,不得交售等外菜。

4.乙方必须保证按合同规定的面积和品种种植蔬菜,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前不得种植其他农作物。

5.乙方的蔬菜生产如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允许在减产_________%的幅度内不以违约论。

6.乙方完成向甲方交售蔬菜的任务后,有权自行销售。

五、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如无故拖延乙方上交蔬菜时间,或故意压级压价,除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外,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甲方如拖延支付乙方菜款的时间,应按银行关于拖延付款的罚款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甲方如不按乙方交售蔬菜的比例向乙方提供化肥供应指标,每百斤化肥指标拖延一天,应向乙方偿付_________元违约金。

六、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完成合同规定的交售蔬菜任务,除应按比例扣出平价粮指标外,应根据所欠蔬菜价款,比照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在未完成交售任务前擅自出售蔬菜,每出售一百斤,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乙方如交售使用剧毒农药喷洒以及药性、肥气未脱的蔬菜,应按每百斤_________元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人身伤亡,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七、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蔬菜生产的损失,不以乙方违约论,甲方应据实减少乙方所承担的交售任务。

八、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如双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合同。本合同内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蔬菜供求的预测,重新签订蔬菜定购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_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