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3 18:29: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补充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一份《劳务外包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外包项目承包费用调整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15日,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外包费用标准为:白班为人民币 00元(含税)/小时/人计算,晚班为人民币00元(含税)/小时/人计算。乙方服务质量不达标,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人员的工作进程扣除其当日费用单价。劳务人员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住宿、用餐、交通、保险、培训、福利、管理等,均由乙方向劳务人员支付。
二、协议存续期间,乙方需确保每班次提供人数为甲方每班次总需求的%,且到岗率高于提供人数的 90% ,若到岗率低于90%,则按双方约定扣除相应费用。
三、为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履行甲方在《劳务外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期间的用工要求,乙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书:
1、保证金按甲乙双方约定,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2、保证金从乙方2020年10月劳务费用中支取。
3、保证金仅用于赔偿因乙方提供的人员不足情况下造成的甲方损失,如乙方在本协议期内未按约定提供人员,按100元/每人扣除保证金。
4、本协议结束30天内,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以原协议为准。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东城支行
根据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借款人或授权人共同出具的《公积金逐月冲还贷审批确认表》(下称《冲还贷确认表》)(编号 ___________),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 __年 __字 __________号)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对《冲还贷确认表》所列编号 年 _字第 ____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逐月冲还贷”(下称“冲还贷”)
二、贷款人从中心审批确认次月起逐月自动提取《冲还贷确认表》账户内的公积金归还借款人“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且每月只冲还一次,正常情况下,冲还贷日为每月19日。借款人每月18日、19日不办理提前还款。
中心审批确认当月借款人仍需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上述“当期”是指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9日(含19日)以后的一期,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8日之前的,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还贷视为“前一期”,这一期仍需借款人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当贷款正常扣款日为每月18日时,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冲还贷偿还金额包括当前应还款额(含逾期未还金额)及下一期的应还款金额(即当月19日至下月18日的应还款金额)
公积金存款不足以归还当前应还款额的,贷款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日期,从借款人的委托扣款账户代扣差额部分,借款人应及时在委托扣款账户存入对应金额以免逾期。
三、借款人同意如下事项:
(一)从本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借款人逾贷累计达3次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停冲,贷款人停止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恢复原《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二)借款人愿意自行承担因冲还贷造成提前归还每期应还款或导致贷款逾期的损失。
四、最后一期(包括因客户提前还本、利率调整等因素导致的自然缩期为最后一期的)的还款不进行“冲还贷”,借款人须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扣款日期存足资金进行还款。
地址:
承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原则许可乙方的经营方式为体验营销,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体验营销的合法证件或相关手续,并出具合法的经营资格(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别许可证等,复印后交甲方备存)。
甲方必须相应的向乙方出具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产权人许可甲方出租经营的凭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证等。)
二、双方同意将该商铺的租赁合同期限改为至20__年1月30日止,原《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为二年:自20__年6月18日至20__年9月18日止”的内容作废。乙方承诺在20__年1月30日前无条件撤离租赁场地。
三、乙方必须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前向甲方交清此前拖欠甲方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不含照明费公摊、空调费公摊)等,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提供乙方水、电、空调的供给。
四、乙方必须确保前来商铺参加体验活动的参与者(尤其是中老年人)的安全,如在本商场内外发生摔伤、晕倒、伤亡等各种意外事故,系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为了保证意外事故受损者能得到及时救治或处理,甲方应该在事故发生后马上通知乙方,乙方必须立即配合甲方参与事故的处理。如果是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但乙方没有配合甲方处理的,视为乙方违约,每少参与一次事故处理的处违约金3000元。
五、乙方作为甲方商场的独立商铺,不受商场经营好坏状况的影响,故乙方已预交给甲方的四个月(20__年9月18日至20__年1月18日)商铺租金49239元、三个月(20__年8月14日至20__年11月14日)的办公室租租金5700元,合计54939元,由甲方作为乙方已交租金全部计收。除此之外产生的租金由乙方按实际应交金额向甲方交清。
六、甲方承诺暂不计收乙方的照明费、空调费等公摊费用,但物业管理费(2元/m2)及水电费,乙方必须按实际应交金额向甲方交清,于20__年1月30日结算。
七、在经营过程中,乙方要妥善管理好体验活动的参与者,要求参与者不得在甲方商场内外高声喧哗、争抢拥挤或做有碍甲方商场物业管理及其他租户经营、公共利益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诉或处罚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八、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商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铺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订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负责人):
负责人: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
日期: 电话:
受聘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在甲方员工,双方已经为此签订了《聘用合同》,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进一步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社保费用:
乙方表示:其已经办理社会保险,且不愿意转入甲方统一办理,而要求按照其原有方式及途径缴纳社保费用。
为此,双方确认甲方应为乙方承担的社保费用的处理方式为:“由甲方通过薪酬或工资的方式将乙方的社保费用足额支付给乙方(注:已经包含在《聘用合同》所确定的工资总额中)。”
乙方应自觉足额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如出现保险责任,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办理保险赔付手续。因购买险种不齐或缴费不足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果出现相关部门要求甲方补交乙方社保费用的情况,甲方在缴纳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二、保密约定
1、乙方对于履行《聘用合同》所知悉的甲方的一切业务信息以及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等相关信息,乙方应严格保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与甲方无关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类信息资料。
3、如因乙方泄露甲方有关业务信息及相关资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
公司因经营发生危机及破产解散,将不对员工进行额外补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甲 方: 乙 方:
1-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一次性收取 ________(币)________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元)预收款。预收款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预租的商品房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___种方案所列条款:
(一)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二)商品非住宅的,取得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商品住宅的,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甲、乙双方约定,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则本补充条款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交付与签订使用交接书期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
1-3 甲、乙双方约定:
选择上述第(一)种方案的,甲方应在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后的_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并在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的同时交付预租的商品房。
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________日内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并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1-4 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即为该房屋租赁的起始日。
1-5 该租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后,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甲乙双方约定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 %(包括________%)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 甲、乙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
3、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在预租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的承租权或交换该房屋的承租权。
二、 其他有关事宜
附 件 一
该房屋的平面图
附 件 二
该房屋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
附 件 三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
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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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长沙同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省人民医院
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
依据甲乙双方于XX年5月22日所签订的编号为 《房屋租赁合同》中 条款,现由于甲方要求予以明确,故补充条款如下:
一、 甲方要求明确乙方应收租赁费款直接汇入甲方所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丙方)所开的帐户上。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丙方共同授权,不向其它任何银行支付。
二、 乙方明确:放弃购买其所租赁的物业。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未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本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坐落于 的房屋,面积 平方米,继续出租给乙方,乙方也愿意继续承租该房屋。
二、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作居住使用,续租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房屋租金为每月 元整,缴租方式为 支付一次,计人民币 ,下次付款提前 天支付,如不支付,即属违约。
三、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如乙方对房屋设施故意造成损害的,应负修缮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如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租赁期满前,乙方是否续租,甲方是否出租,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乙方在合同期满前应提前 天重签合同,不续租则在合同期满当日结算账务。归还租用物品。租赁期满后乙方必须按时搬走,不得故意拖延时间,未经甲方同意,过期五天后还未搬走,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收回房屋。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在上述房屋内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定不允许的事情,如有发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在房屋内进行的活动与甲方无关。
七、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有限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在前个租期缴纳了 元人民币的保证押金,在这个租期继续适用,待期满后甲乙双方不再续签,以上费用结清,房屋无损时,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
八、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则按该房月租金的两倍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作违约赔偿金。乙方违约则所付押金不退,作违约赔偿金。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待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1、合同备忘录是合同形成过程所共同记载的有关谈判和协商的书面文件;
2、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
3、合同备忘录和补充协议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4、它们的主要区别:备忘录是合同签定前的相关书面记录,补充协议是合同签定后新的补充约定,它们都必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并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5、备忘录就是双方谈话或协商的记录,一般以第三人称记录,双方不签名。
6、补充协议是合同的补充,一般针对主合同中已有条款做出变更或没有的条款作出补充,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共同组成合同且具有法律效力,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共有的内容、条款,以补充协议为准。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合同 格式 履行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的订立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铜原料采购中多用的是有固定文本的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对此问题学者中亦存在多种称谓,然大都倾向于几种称法同时并举,且早期多采“标准合同”一语。首先,标准合同“又译为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指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合同”[1]或指“由一方当事人依法通过固定形式提出涵盖全部合同条款的要约,并由不特定的相对人承诺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或指“由一方当事人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另一方当事人只要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即告成立的一种合同。”[3]其实实践中最通俗的说法接近第三种,一份由一方拟定,具有固定格式,具体条款明确,对方无异议,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
在铜原料的采购中多使用事先定制好的格式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显而易见的好处是降低了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但是随着近年来铜原料采购量的增大,市场价格的变化莫测,以及资金链的多种因素影响,产生了大量的补充协议,使得原本格式条款优越性发挥不出来了,采购员整日忙着找领导签补充协议,原始合同被束之高阁,合同的履行完全依据的是补充协议,有时一份合同能签数份补充协议,就铜原料的价格、计价系数、到货量、化验品质不断协商,不断签订,搞得采购员们也精疲力竭,纷纷报怨。那么国家法律在合同的履行这个领域是怎么规定的?如何能将法律的规定与实践中合同的履行结合起来,使得合同的履行有原则有立场有法可依(使采购员把精力放在开拓铜原料市场上),从而提高效率。
我国合同法就合同的履行,在第四章中做了专门的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就合同的履行,合同法做了明文的规定,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但当事人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协议补充。法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①品质方面,依据合同规定铜精矿的接收标准是铜品位要达到20%,如果高于基准品位,每增加1%,吨铜要加价10元,低于标准,铜品位每减少1%,减价20元吨铜,低于18%拒收。但是在一个合同的履行期内常常会遇到低于最低标准的铜原料,怎么办,生产需要,原料紧张时,就只好靠补充协议,一次次降低标准,让步接收。②价格方面,遇市场价格波动大时,有供应商就会提出计价系数的调高,因为事先在格式合同中对这一块没有规定,所以每遇到这种情况时,就频繁地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处理,这样在结算时,主合同已不需问津,一份份补充协议成了实打实的结算依据。其实是给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那么在合同履行中如何解决这种状况,成为合同履行者们必需要思考并从中解脱出来的一个瓶颈。
首先作为合同履行者的铜原料采购方来说,领军人要高度重视合同的制定、执行。将实践中反复应用的条款写入标准合同中;督促具体承办人员一定要对自己执行的合同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做好记录,持续完备;应对市场的变化,在合同中就价格等主要条款做出明文的调整规定;对铜原料品位要依据行业标准调整到一个可以接收的相对区间,低于此标准,一定拒收。这样以来,可以避免补充协议的重复签订,减少采购员不必要的文字工作量,同时合同在不断修订完善中成为真正的标准合同。实现持续改进,改变了一成不变的格式条款,适应市场并便于后续合同的签订,避免纠纷的反复,不做重复工作,提高效率。
其次,合同履行中的买卖双方一定要遵守诚信原则,依合同执行,不乘人之危,不会在原料高度紧张时以低质原料使买方被迫让步接收。给双方都规定明确的边界线。便于合同的有效履行,使合同的履行进入良性循环。
再次,买卖双方在铜原料采购中要积极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交易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互谅互让,彼此可以接受的相对固定的交易模式,不会遇到情况就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虽是可以签订的,但要总结、思考,并不断完善。最终使铜原料采购合同履行实践日趋规范,把领导和采购员从大量的补充文件中解脱出来,使合同履行真正做到高效。最终使铜原料采购工作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原告: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
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与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讼争的土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琵琶王新立交桥东南侧。原湖南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宇总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于1993年3月16日与岳阳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了位于岳阳市琵琶王新立交桥东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8792平方米。环宇公司于1993年4月28日与广利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环宇公司转让位于岳阳市琵琶王新立交桥东南侧13500平方米土地(折合20。25亩),每亩地价为21万元;环宇公司于1993年7月30日前完成居民拆迁、土地的平整、地下水管道及电源线接通等工作,延误交付土地,按月利率15‰承担预付款的利息,超过一个月则按月利率20‰计息;广利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六日内预付地价款的80%,余款于7月31日付清,延误付款,一天罚款5000元。同时,对转让土地的四至、交付手续等均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合同中约定转让的土地有部分是岳阳市邮电局享有使用权,环宇公司遂于1993年5月6日又与广利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转让土地面积为15600平方米(折合23。4亩),预付款人民币388万元;如果7月30日交付土地时,环宇公司与其他有关部门未办妥地块调整手续,为履行合同,双方同意将土地整块西移,保持临街面积150平方米和23。4亩面积不变。同日,广利公司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付给环宇公司人民币388万元。1993年7月30日,环宇公司因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未能履约交付土地。1993年9月,环宇公司分立,环宇公司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由金海公司承担。1993年10月,岳阳市国土局因环宇公司未依法交足土地出让金,依法将该地使用权证收回。广利公司对此情不知,后又曾多次找金海公司协调,无果,便于同年11月8日向其发出《催地通知书》催要土地,金海公司对此未作答复。另外,补充协议对西移土地的四至亦未作具体约定,没有红线图,双方亦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对西移土地的四至指认不一,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经协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广利公司于1993年12月1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海公司返还已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62万余元,并终止协议履行。
金海公司辩称,其未能按约交付土地,系因市场情势的变化;现广利公司不愿继续履行协议,是违约行为。广利公司的损失不能由我公司负担。
「审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海公司与广利公司签订的转让岳阳市琵琶王新立交桥东南侧土地的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广利公司守约支付了预付地价款,金海公司没有依约按期交付土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土地西移条款中,对西移土地的具置表述不明确,引起履行争议。对此,广利公司与金海公司都有一定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就原签订的转让土地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履行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广利公司提出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请求金海公司退还预付地价款并支付此款利息,是合理的,应予支持。金海公司应返还已取得的广利公司所预付的地价款及依合同约定偿付此款的一定利息,广利公司也应自负部分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6月8日作出判决:一、金海公司与广利公司于1993年4月28日、5月6日签订的转让土地合同和补充协议终止履行。
二、金海公司返还人民币388万元给广利公司,并偿付此款自1993年7月30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月利率10‰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支付双倍(月利率20%)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0元,由金海公司负担25000元,广利公司负担1万元。
审判决后,金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对双方责任划分不正确,判决有失公平;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
被上诉人广利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违约责任的认定不当,请求依法公正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1993年4月28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金海公司对约定转让的一部分土地不享有使用权,非法转让了他人使用的土地,因此该合同无效。1993年5月6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西移后土地的四至约定不明,没有红线图,并且没有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故补充协议亦应无效。金海公司未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主管部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证,其已不再具备转让该幅土地的资格。金海公司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广利公司对合同内容审查不严,约定不明确,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金海公司返还广利公司所预付的地价款人民币388万元及偿付该款10‰的利息,是正确的。二审审理期间,本院依法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9日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二、维持一审判决书第二项;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0元由金海公司负担25000元,广利公司负担1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0元,由金海公司负担。
「评析
本案两级法院虽然在判决由金海公司向广利公司返还预收款及偿付此款的利息上是一致的,但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所适用的法律却是不一致的。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相关解读,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实质性违反或背离”是指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三个方面,而不是指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其它条款的修改。,这里的工程价款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为其施工的对价:工程质量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具体条件,也是这一工程区别于其他同类工程的具体特征:工程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完工并交付验收的时间。
但司法实践中,何为“实质性违反或背离”却没有明确的标准。“黑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的不一致是多大程度上的不一致,难以有统一的标准。同时,在工程建设领域,“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极其复杂,比如发包人利用先天的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另行签订总造价让利的承诺书:或者要求承包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购买发包人的房屋;或者要求承包人为其免费施工附属设施等,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法院对“黑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是比较谨慎的,最高人民法院冯小光法官认为:“从宽把握‘实质性内容’的底线,是从宽把握的幅度不能与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相悖。通过经济洽商记录减少后的工程价款不能低于工程成本,缩短后的工期不能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工艺流程所必需的周期、不能违反建筑施工应当遵循的自然规律。
读者:如何区分“黑白合同”与合法有效的合同变更及签证?
律师:施工合同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在签约时双方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约定的很清楚,因此,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可能会再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对此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问题加以明确。除了在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上必须与中标合同一致外,其他非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的,只要该变更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变更。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签证”,一般情况下,签证是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达成的新的补充协议,但签证成立与否仍然要以签证的事件以及中标合同的约定为基础,一份合法有效的签证不是“黑合同”。但是,如果以签证的名义在毫无事实基础支持的情况下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格的,实际上就可能构成“黑合同”。
另外,在判断—份补充协议是否构成“黑合同”时,可以结合以下因素加以考虑:如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与招投标的时间间隔情况: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为何: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新的变化,或者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补充协议的签订目的是否正当等。
读者:“黑白合同”如何结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为了准确理解该条规定,建筑企业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该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项目经过招投标;二是中标有效。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何为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04] 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当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不一致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但实践中可能出现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致的情形,或者有两份中标合同,一份没有备案的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另一份是备案的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招投标文件约定的结算原则为准。
当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符的情形下,以哪个为准?一般情况下,按1999版施工合同和2013版施工合同,在合同的组成部分中都没有招标文件,因为主流观点认为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可以不放入合同中。如果投标函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偏离,一般不予中标,但一旦中标了,则应以投标函为主。当然,如果合同中对招标文件及投标函的优先解释顺序做了另行约定的除外。
迦南公寓开发商北京中协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却没有及时通知业主办理产权证,结果被业主杜先生告上法庭。
2000年,杜先生与被告北京中协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花168万元买下了迦南公寓的一套住房。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购房补充协议,约定在买卖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开发商为其办理产权证,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杜先生确实无法得到该屋产权证的,就视开发商对杜先生有欺诈行为,杜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杜先生2000年7月28日入住,但直到合同生效两周年,他还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杜先生因此起诉到了丰台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全部房款等费用。
去年12月,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杜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有效,而杜先生起诉退房的主要理由是产权证无法办理,鉴于开发商已在2002年7月1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双方之间的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没有解除的必要。但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没有及时通知杜先生办理产权证,因此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判决开发商支付给杜先生违约金以总房款168万元为基数,从2002年6月1日起至2003年7月15日为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款付清,驳回杜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6元由开发商承担。
“依据我们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开发商应该与我们解除购房合同。”杜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说,他们已上诉到市二中院,目前此案二审还在审理之中。
工商注册号:
授权代表:
乙方(供货方):
工商注册号:
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合同标准
乙方向甲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0#成品油。
2 合同数量
乙方是甲方的油品供应商,甲方采购品种及数量:柴油 。
日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供应时间: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3 相关费用 油品运输所需运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乙方配送,应提前一天书面或者电话通知乙方。
4 油品运输与验收
(1) 乙方向甲方所供油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合同期内,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质量标准如发生变化,合同双方应无条件地以新版本的国家质量标准为本合同的执行标准。
(2) 发货数量以乙方提货单载明数据为准,油库付油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范围(按国家颁布的计量法规定不超过±3.5‰)之内,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部分,双方协商解决。(3 ) 甲方应在提取油品时,甲方本人(或者书面委托一工作人员)对油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可以按约定提取油品样品,共同封存油样。甲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有异议的,应在12小时内提出,否则应视为乙方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4). 甲方在验收期内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甲方负有妥善保管油品的义务。 甲方认为油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应共同选择检验机构对油样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品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5 结算
原则上现款现货,款到乙方银行账户后甲方方可提油。第一车货款另行协商。 供应价格依据当时中国石化XXX公司同类油品市场批发价格为基准,乙方保证供应油品价格不高于中石化XXX公司当期同类油品市场批发价格(不包含运费),具体价格经双方协商后最终确定。
甲方用书面方式委托一名工作人员收发货物的,该委托人签收的单据等同于甲方本人签收。
6 违约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不能构成违约的原因。
因季节变换需更换油品品号(如0#与-10#的更替),双方另行协商(但镇江区域范围内-10#的脱销或缺货而造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7 合同变更与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清理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8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及时清算余款。
9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所签收单据均视为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 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购货方(甲方): 身份证
联系人:
电话:
供货方(乙方): : 身份证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