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9 09:59: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乡村治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从国家视角来看,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或者说“牛鼻子”,是解决农民的身份问题。所谓身份问题,一句话,就是首先把农民当国民,然后再来谈他是农民还是其他什么民。
之所以说这个问题是关键,是因为在传统的乡村自治状态被现代化进程打破之后,国家就成为社会治理的中心力量和终极力量,其他社会力量都只能在国家同意或不禁止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这是无论愿意与否都必须接受的历史趋势。而国家对社会的治理,归根结底要落在人上,所以首先必须确定各色人等的身份,然后施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各种社会关系的处理和交往才有基准,社会秩序和发展才有可能。一个人总是会进行多种社会活动,因此会产生多重社会关系和打交道所需要的多重社会身份。那么,多重身份之间的关系又当如何处理呢?这就需要确定不同身份的性质和位序。在现代社会中,国民(或者说公民)是最基本的身份,是整个身份体系的“定盘星”,只有确定了国民身份的外延和内涵,才能确定其他各种身份的价值和相互关系。
现在农民不是没有国民身份,而是这个身份的内涵不但太单薄,而且太模糊和随意了,很多在宪法上规定了的内容都落不到实处,常常被农民这个身份“架空”。这实际上意味着他们首先是被当作农民,而不是被当作国民来对待的。这就有点本末倒置了。现在很多农村和农民政策,不管是苛刻农民的,还是厚待农民的,都没有跳出这种思维窠臼。这样的政策思考和制度安排,即使是好心,也未必得到好报。
国家应该首先确认和落实所有人的国民身份,然后再根据其他属性把他们划分成市民、农民、X民……这样,整个社会才能不断地整合和统一,不然,永远是城乡二元结构。就现代化的基本趋势来说,只要存在城乡二元结构,乡村总是弱势和吃亏的一方。怎么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关键不是什么资本下乡、技术下乡,笔者认为,关键是“身份下乡”。只要获得了平等的身份,人的自由活动自然会把城乡鸿沟弥平。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把这个因素调动起来了,比其他任何因素的作用都要大,都要有效率,都要更持久。不解决身份问题,其他生产要素再怎么下乡,人永远是两群人,鸿沟就永远在那里。
当前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人才流失殆尽,人都跑到城里去了。从乡镇企业的发展来看,原来农村的能人还是挺多的。现在有点本事、有点门路的人都进城了。但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是培养“乡绅”,也不可能培养“乡绅”。根本的出路还是城乡一体化建设,城乡之间的利差不要相距悬殊,让农村能够吸引人、留住人,而不是把农村当作城市产业的试验场和“垃圾桶”。
目前有一小批知识精英回到乡村(不一定是自己的家乡)参与乡村建设,试图将城市文明导入乡村。笔者认为,知识精英参与乡村建设是好事,关键是怎么参与。不必刻意保留什么乡村文明,也不必刻意强调乡村的自主性。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的两分法本来就是上流社会强加给农村和农民的概念和观念。农民并不认为自己代表什么乡村文明,也不想代表什么乡村文明。他们也是人,也有按照现代标准过日子的追求。谁要觉得这个乡村文明很好,他自己来其中生活好了,不要总让别人在其中生活,然后他来欣赏。
问题的关键不是保留所谓乡村文明或乡村的自主性,而是尊重农民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如果知识精英们参与乡村建设而不尊重农民的权利,无论扯什么城市文明、乡村文明,还是乡村的自主性,最终都没有意义,也一定会失败。
在现代社会中,乡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情结。这种情结,本质不是对农村和农民的尊重,而是对自身地位的失落或欣赏。只有离了乡的人,才会有乡愁。很多人产生乡愁,骨子里其实是欣赏自己有本事随时离乡而又随时能够回来。真正困守故乡的人,是不会有乡愁的。“乡愁派”对农村没有什么建设性,因为他们常常期望别人为他守着“乡”,然后他不时回来“愁”一“愁”。事实上是把农民和农村当作的对象,而不是建设的对象,让人家给他当花瓶。
笔者在农村长期生活过,那些被一再怀念的农村不能说有多坏,但也没有那么好。那些一望无际的、让城里人大呼小叫的金灿灿的稻谷或油菜花,你知道是怎么种下去和收回来的吗?站在事外看,当然很爽;生活在其中的人,才知道有多苦。笔者现在也常常“乡愁”一下,但理性告诉我,“故乡”只是一个梦乡,是只能怀念,不能回去的。故乡永远没有梦乡甜美。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党委书记)
关键词:乡村治理;制度绩效;评估研究
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推动了我国乡村民主治理的发展和进步。对这种发展与进步的评估,也就是对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制度绩效的衡量。治理的制度绩效研究,不仅能为乡村治理提供新的理论视野,而且有助于提高乡村治理的能力和实效。如何评价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的制度效应问题,是一个全新的学术课题。
一、基本概念与理论框架
近几年来,一批国内学者对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的研究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一是扩展了研究的“面”;二是深化了研究的“点”;三是细化了研究的具体内容。由此出现了一批有见地的研究成果。例如,通过对“岳村”政治史的考察,于建嵘揭示了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过程,就是一个在现代化的背景下,由国家主导的乡村社会的制度变革过程。随着国家对乡村经济依赖程度的减弱,乡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权力逐渐撤离乡村,乡村社会将最终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实现从传统的专制家族社会向现代民主的个体社会的转型[1](p425-426)。吴毅在双村研究中,提供了一个分析农村治理结构变迁的理论视野,那就是村治变迁是现代性、国家和地方性知识这三种逻辑互动的产物。吴毅提出了一个深邃的观点:非集体化的农村改革,使得革命全能主义退潮,这种退潮又使得现代化、国家和村庄地方知识这三种逻辑之间得以在20世纪余下的时间里重新安排他们之间的结构化关系[2](p24-25)。项继权系统研究了集体经济发达农村的村级组织模式,深入分析了产权制度变革对乡村治理的影响[3](p366-369)。肖唐镖、丘新有、唐晓腾等学者所进行的村治与宗族关系的调查研究,刻画了以宗族文化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与以村民选举为标志的现代制度的艰难磨合[4](p81-85)。
针对乡村治理层次间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徐勇提出并论证了“县政、乡派和村治”的乡村治理结构的重建方案[5]。针对宗族存在的客观性及其对乡村治理影响的现实性,肖唐镖提出了通过规范宗族而发挥宗族对乡村治理的积极作用的政策建议[6](p10-15)。詹成付在评估今后村民自治基本走向的时候指出,村民自治将朝着程序化、规范化、具体化,制度机制配套化、一体化,自治模式多样化和保障机制强化等方向发展[7](p16-19)。这不仅是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对乡村治理的一种展望。
上述研究成果及研究视野的拓展,既反映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发展,也涉及到了乡村治理的制度绩效评估问题。然而,这些研究都没有涉及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全面、系统、客观地认识和评估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所推动的乡村治理绩效。这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明确界定“治理”的含义,还要制定一套可操作的评估指标。
如何界定“治理(governance)”及其制度绩效?国内有的学者强调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善治结构[8](p195);有的强调治理过程中的合作主义[9];还有的强调治理主体的网络结构[10]。综合来看,“治理”就是多元主体对公共事务或共同事务进行协同管理的体制、过程与效果。治理当然具有结构的特征,这种特征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二是治理方式的协同性,三是治理内容的公共性,四是治理目标的实效性。所谓社区管理中的合作主义(社区主义)、公私伙伴、“齐抓共管”等等,都可以在这个概念中获得阐述。而就目标价值来看,治理的基本取向有四,一是经济增长及资源的可持续性开发;二是分配的平等或公正;三是以有序参与为基础的秩序问题;四是以自主选择为前提的公共参与。
“乡村治理”的内涵不仅限定了地域,而且明确了治理主体的构成及其特征。所谓乡村治理,就是性质不同的各种组织,包括乡镇的党委政府、“七站八所”、扶贫队、工青妇等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村里的党支部、村委会、团支部、妇女会、各种协会等村级组织,民间的红白喜事会、慈善救济会、宗亲会等民间群体及组织,通过一定的制度机制共同把乡下的公共事务管理好。
“乡村治理的制度”,是一种制度化的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的基本要素,一是权力在乡与村两个层级的纵向与横向配置,即乡村权力结构;二是制度规范,也就是分别约束乡级组织和村级组织的那些法律、法规和自定的规章制度等;三是政策与制度的结合情况。政策与制度的结合,其实就是治理的动态过程,是政策通过一定的制度框架或制度平台得以实施的过程。我们进行制度绩效评估,也就需要对“公共政策”及其运行的“制度平台”进行综合的评估分析。
如果我们把制度变量与政策变量进行交叉分析,就能得到制度绩效的分类框架。由这个分析框架,可以区分出制度绩效的四种评估类型(idealtypes):
图1显示出,绩效最优的A类型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善治结构,二是政策合理。B、C、D三种结构都是绩效差的情形。这个分析框架的意义在于,导致治理绩效差的原因不是单一的。可能出现的情况分别是,政策不合理导致的绩效差;结构不合理导致的绩效差;政策和结构都不合理所导致的绩效缺损。那么,我们又要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政策的合理性及治理结构的好坏呢?在笔者的理论框架中,评估政策合理性的指标主要同经济增长、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公平分配等变量有关;而评估治理结构好坏指标主要同公共参与的水平及制度化程度、社会秩序以及村民的认同性服从程度等方面有直接的关系。我们的案例研究,就是在这个理论框架下所进行的分析研究。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所指的制度主要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制度。我们所讲的制度评估,是对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及其实践所产生的实际社会效应的综合评价。由于治理目前的多重取向和治理行为的综合性,这一制度绩效评估的内容体系也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指标体系。这个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经济增长、社会分配、公共参与及社会秩序四个基本方面。
二、制度绩效的实证研究:高坝村观察
高坝村处于四川北部山区,是一个比较闭塞的贫困村落。本村共790余人,200来户,分布在8个村民小组。这些村民小组就是时期的生产队。该村可耕种土地面积和林地面积极广(人均可多达十余亩),长期以农业生产为主,并主要从事粮食作物生产。2000年,高坝村进行了村委会换届直选,换届选举后,高坝村现任领导班子由村支部(3人)与村委会(5人)组成,任职已两年多。2002年7月,课题组成员在高坝村进行了为期20天的调查,分别访问了乡干部、在任和离任村干部、村民群众,并对100个村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高坝村只是笔者众多案例中的一个。我们对高坝这个案例分析,属于典型的学理性案例分析的方法论范畴[11](p179)。正是通过这一案例的研究,来发展制度绩效分析的实证方法,揭示制度绩效评估的社会蕴涵。
(一)经济增长
1.扶贫行动中的政府角色
治理的经济政策目标,归根到底就是通过经济增长来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为了促进这个目标的实现,乡政府从2001年开始加大了扶贫力度。扶贫款项主要用于乡村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还有一个去向就是给农户优惠贷款。在高坝村,农民得到的扶贫贷款,主要投资于发展专业化的种植和养殖,以专业户的形式统一组织。高坝村是本县扶贫工作示范村,全村共有养鸡专业户和养猪专业户各20余户,其中鸡猪共养大户4户。同时,在土地条件较好的生产队统一种植蔬菜,由政府免费提供种子和技术指导。
从农户收入方面来看,绝大多数农户的收入比上一年度均有所增加,其增加值在100—1000元之间不等,但各户增收的差距很大。由于土地收益较差,绝大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规模和时间都有所增加。同时,农户支出方面除了各项税款和农业投入外,也有相当比例用于家用设备等消费品购置。从集体收入来看,该村目前没有公共产业,而且也没有公共积累,集体经济没有收入。有外来承包,但多与私人发生关系,集体没有预留土地,因此也就无法参与投资。
对于高坝这样的资源贫乏型农村来说,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一是依靠政府扶贫政策与措施,通过改善交通、发展专业种植和养殖而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对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采取鼓励性的政策,以减少农村的隐性失业。在高坝这种资源贫乏的村子,农民增收与政府的扶贫政策关系密切,而与村民选举、村民自治关系不直接。因此,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现代化的关系值得重新评估。
2.农民的消费支付能力:增长与增收的综合衡量
经济发展的一般意义,对于农村社区来说就是经济增长;对于农民家庭来说就是增收。增长与增收是乡村治理的经济目标。增长与增收这两个指标可以比较客观地衡量出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如果我们不分析农民家庭的支出结构,就不能仅仅从增长与增收指标来断定农民家庭经济生活的质量。调查显示,高坝村的农民家庭年年都在增收,但村民普遍反映家庭生活质量并没有多少改善。因此,衡量经济增长的时候,必须考虑成本投入;衡量增收的时候,必须把农民的支出考虑进来。
农民家庭增收的衡量,不仅要考虑家庭的实际收入,还要计算家庭的实际支出。在高坝村,农民收入是以户为单位来计算的,落实到个人的头上,就是把一户总收入除以家庭总人口。而对农民家庭经济生活的评估,更要注意衡量农民家庭的实际消费能力或购买力。
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土地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收入,还有一些如馈赠、救济等不可预测性的收入。农民的消费预期是以可预测性收入为根据的。当某种收入来源是不可预测的,那么,在家庭支出计划中就不能把这种收入列进来。例如,当外出农民处于劳动力市场边缘的时候,其务工收入是十分不稳定的。而且,对于那些技能相当缺乏的一般劳动力来说,外出农民所从事工作大多具有临时性、季节性和低保障性。因此,非预测性的收入一般都不能列入家庭的消费计划之中。因此,这类收入对家庭经济生活的改善是难以预期的。对于开放程度低的村落而言,农民家庭可预期收入来源仍然是土地经营。尽管土地收入不高,但因具有长期稳定性而发挥了基本生活保障的作用。而开放程度高的农村,农民增收的机会增加了,收入的可预测性随之提高,有助于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农民的消费能力是衡量农村富裕程度或实际生活质量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在消费剩余有限的情况下,农民的消费能力与经济增长是呈正相关的。
农民的消费能力=经济收入—农民负担。这一指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它同时反映了农民最关心的两个方面:增收与减负。当农民收入处于低水平的时候,减负与增收是联动的;但农民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减负所产生的边际效应就弱化,也就是说“减负”与“增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农村经济尚处于低水平的阶段,农民的实际支付能力可以成为考察乡村治理经济绩效的综合性指标。
3.经济发展的双因子:作为保障因子的民主与作为激励因子的自治
经济与民主是有联系的,但不是简单线性关系。观察高坝村,我们发现,村民的收入增长率极低,差不多处于半停滞状态。农村经济资源的开发进展缓慢,农民感到增收的难度加大,因为土地投入成本呈递增趋势。我们还发现,高坝村的大多数村民认为,基层民主的开展,并没有带来乡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增收与减负都没有通过村民自治而落到实处。倒是自上而下推行的扶贫政策,发挥了有限的经济改善作用。那么,民主制度与经济发展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我们的经验观察表明,虽然民主不是经济增长的促进因素或激励因子,却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保障因素。
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制度可以提供两个方面的机制:保障机制与激励机制。经济增长离不开这两大机制的共同作用。这两大机制的意义各有不同,前者是前提基础,没有保障机制,经济增长就缺少必要的制度保障,经济甚至有倒退的可能;但是,即使有了保障机制,经济增长却未必就一定会实现。后者是动力,是经济增长的触点,也就是说,有了激励机制,经济增长就可以实现;而没有激励机制,固然不能实现经济增长,但也不至于导致经济倒退。根据村民自治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作用,我们可以分别将民主与自治对应于保障机制与激励机制。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民主是必要前提,如果经济缺乏民主制度的保障,农村社会及经济生活就可能受到不良因素的干扰。旅美中国学者史天健揭示出,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与选举的民主程度是一种曲线相关关系(ShiTianjian,1999),民主选举并不是经济增长的直接动力,因为经济发展与民主发展的因果关系还不确定。
与农民经济自主相适应的村民自我管理,是经济增长的激励因子。农民自由地根据生产生活的客观条件和各家各户的愿望,自主选择最适合当地的经济发展途径,是村民自治的本来意义。而且,政府那些刺激农民增收的政策行动(例如扶贫工作)也要适合农村实际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以土地产出为主的农村经济主要是分散的家庭经营,这种分散经营的经济效益不容乐观。高坝村的村长对本村的农作物种植作了一个大致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土豆(该村的主要经济作物之一)种植为例,种植100公斤土豆种子,其相关的投入十分可观,几乎一斤种子需要一斤化肥,此外还包括其他农肥以及农药等。如果气候条件合适,100公斤种子可以收500公斤土豆,将这些土豆全部折算成市场价格,减去种子和化肥等成本,最终收入也不过100元,这就是全部的劳动投入所得。村长认为,如果可以联合经营,统一购销降低成本,并投入一定的加工设备,将土豆进行半成品加工,其最终所得可以增加5—10倍。但事实上,农户联合经营条件根本不具备,启动资金、生产设备与加工技术都成问题。如果政府筹集的有限扶贫款项,能够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自主安排,成效就会大不一样。
(二)分配与公平
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村庄,村民之间的收入差别一般都处于较低水平,收入差别不大。近几年来,随着外出打工、包工人数的不断增加,个别家庭增收迅速,贫富差距由此出现。在高坝村,村里的集体经济已经瓦解,集体经营收入很少,原有的公积金早也名存实亡,村级组织根本没有调节分配的能力。然而,去年开始实施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调节了村民的收入分配。扶贫政策所扶持的种植养殖专业户经营方式,也使农户收入结构发生了变化。因此在高坝村,对社会分配公平的评估,其实是对政府政策调节农民收入分配状况评估。由此可见,政府的政策及其实施状况对农民家庭收入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
1.社会分配的层次差异分配的公平性反映出不同阶层、不同家庭收入的差异水平。因此,人们对分配的公平感受总是同收入的比较分不开的。这种比较主要发生在如下几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村民与村民之间。这一层次属于社会初次分配范畴,主要是村民家庭收入差别的问题。这就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收入总量的差别,另一个是收入来源的差别,而且收入来源结构的变化对农村家庭经济有比较大影响。就高坝村的收入情况来看,收入总量与收入来源就很有关系。高收入家庭一般是以季节性外出打工和经营性收入为主,而低收入家庭主要依靠土地耕种和不固定的短工收入。但总的来看,本村村民之间的收入差别在总量和来源的差距都不大,这也是欠发达农村的一般特征。可以说,村民自治对贫困农村的分配并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第二个层面:村民与集体之间。由于高坝村不存在集体产业,集体收入来源几乎为零,因此不存在集体福利分配的问题。而且税改实施以后,以前的公共积累并入农税由乡政府统一征收,集体这一级不具有实际意义。值得一提的是集体债务问题,高坝村尚有上万元的集体债务,由于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的干扰,这笔债务如何分摊,仍未明确。假如这样的债务要分摊到每个村民的头上,就要分清债务责任以及村民分摊的合理份额问题。而目前的村民自治制度也没有提供解决这类问题的制度措施。
第三个层面:农民与政府。这主要涉及农税政策问题。农业税是政府对农村经济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杠杆,也是影响农民增收与减负的关键环节。在高坝村,就目前农税改革的进展来看,“费改税”后的农税负担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了。据调查,有的农户与农税改革前相比,反而多缴纳十几到二十元不等的税款,而乡镇及村级干部又难以提供合理的解释。据乡政府干部介绍,他们也是综合近几年的上缴任务,根据上级规定的计税方式,将税款额度分配到各村,再由各村按比例分派到各家各户。言下之意,税款的征收,既没有征得农民的讨论和同意,也没有硬性的法律规范,尤其是税额的大小比例方面的规定,法律根据显得不足(乡政府出示给村民
的仅仅是一份区政府颁发的文件)。农税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和经济负担,却在村民自治推行过程中处于另外一种与自治原则明显相背离的状态,无疑对农村的民主治理不利。
第四个层面:农产品与工业产品之间。这一层面主要是农产品与工业品的公平交易问题。从表面来看,这似乎是纯经济关系问题。事实上,由于长期以来“以农补工”的政策导向,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深刻影响着城乡之间的社会公平分配。直到现在,中国仍然是一个城市主导的城乡二元化结构,这种社会结构使得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尽管政府出台政策要求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但农产品与工业品在交易中的不平等现象不是一个粮食政策就能解决的问题。此外,农民在交易过程中总是以弱势的个体身份出现,在价格谈判上力量很弱。现行的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还没有考虑如何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力的问题。
2.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水平是衡量乡村治理绩效的重要指标。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九年制义务教育、农村社会救济(五保户制度)、科技支农、农村治安、村民纠纷调解等公共服务。在高坝村,农村公共产品主要是乡村公路建设与电网改造工程。由于这些工程主要由乡政府主持,各种款项的划拨都由乡政府主持,乡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在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村民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状态。此外,政府扶贫计划项目也都由政府支配,村民的意见既缺乏自下而上的表达渠道,也难以对政府的政策行为产生实际的影响。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仍然是政府主导型的。由于农民的参与程度低,主动支持不够,由此可能导致两种现象,一是政府费力不讨好,农民得了实惠仍然怀疑干部;二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一定是农民最急需的东西。
在高坝村,县乡政府扶贫帮困使农民受益,尤其是扶贫贷款的下发,使一些农户增加了收入,生活有改善,但扶贫项目的整体效果并不理想。村干部反映,村民一般都是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体经营,扶贫项目难以获得规模效应,而且面临一家一户的分散情况,有关部分的技术指导也存在难度。而村民反映,他们的致富项目并没有稳定的预期效益,养鸡、养猪、种菜的风险都很大。由于病虫害防治、植保、种子的社会化服务水平低,个体农民难以承受生产及流通领域的风险。特别是受通货紧缩的形势影响,蔬菜、水果、肉食、禽蛋等农副产品的市场持续低迷,冷藏仓储等社会化服务设施缺乏,导致农村增产不增收的困难局面。在高坝村,蔬菜专业户的菜地里烂掉了许多大白菜。其他农村也面临类似增产不增收的问题。这就表明,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农民都迫切需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营销服务。
(三)公共参与与公民文化
1.农民的参与热情靠什么来激发
高坝村自2000年开始实行村委会直选,推行村务公开。在最初的一年里,农民对村民自治制度推行的积极性很高,尤其是在首次直选的激励下,村民对参与村组会议以及各项集体事务的民主商议活动都相当热情。但一年之后,村民的热情逐渐减退,尤其是召开村组会议,许多村民溜之大吉。村里的其他公共事务,村民的参与热情明显降低。村里想开个会,村组干部都得跑上跑下去发动,但仍来不了几个人。调查发现,村民的公共参与的热情之所以冷了下来,主要原因是村民认为村里开会讨论的许多事情跟他们的切身利益没什么关系,而且许多会议讨论是决而不行,不见实效。有村民说,村里开会老是扯皮,不仅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反而容易伤和气。而村干部也在叫苦连天。按规定,有些事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才能定,但村民的公共参与热情低,会难开成,上级布置下来的任务也就很难贯彻落实下去。而且,村民对村干部的要求比以前“苛刻”得多。在农民心目中,村干部的权威大大下降,与村干部顶牛的事情如家常便饭一样平常。这个村的老百姓,喜欢议论政府的事情,也关心政府的政策动向,对村务和干部的议论与评价更多,但他们又不愿意在公共事务方面投入太多的精力、时间和物资。议论的多,行动的少;批评的多,支持的少。那么,靠什么来激发村民的公共参与热情?这真是让人头痛的事情。
2.村民政治行为的结构性特征:强关注与弱行动
在高坝村,村民的政治行为具有矛盾性:一方面对公共事务的关注程度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却在减弱。在研究和分析村民政治心理和治理绩效方面,这一矛盾值得关注。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参与,同村民与公共事务的利益关联度相关。表面看来,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程度增加说明其利益关联度增大,而村民对公共事务参与程度的减弱似乎又预示着其关联度的减小。但事实上,只要在加入对公共事务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比较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并不矛盾。对公共事务的关注与预期收益直接相联系,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实际收益直接相联系。
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村民对公共事务关注程度增加,显示了其利益关联度在增大,村民对政治行为的收益预期也会较高,因此有参与公共事务的主观动机。可是,当村民在公共参与的过程中,发现其实际收益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出于理性的考虑,就会相应地减少对公共事务的时间投入,导致参与程度的下降。由此导致了村民强关注-弱行动的政治行为特征。
3.村民议事会议的“规模难题”和少数人权利的问
题基层民主与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集体议事。实现这种议事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村组会议,二是村民代表会议。前者仍然会存在“规模难题”,而后者的实质代表性却又不能令村民完全信赖。尤其是一些义务性事务,通常是政府下任务,村干部来推行,村民来完成。而对于任务本身是否合乎国家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任务完成的时限是否合理等方面,村民一般都没有发言权,至多是在村组范围内就如何完成任务发表一些意见。这就大大降低了集体议事的实际意义。这是村民议事会“规模难题”的原因之一。
对于村组内部事务,尤其是涉及每个具体个体的利益时,集体决策往往会导致村民权利与义务的脱节。集体决策难以客观公允地保护个体利益尤其是某些少数派的利益。以高坝村的集体决策为例,某次会议需要决定两件事情,一是扶贫物资和款项的分配问题,二是乡村公路修建义务的分配问题。两件事情的焦点都集中在分配标准的选取上,也是矛盾冲突的交汇点。大致标准有:按户头分配,按劳动力分配,按土地人口分配,按实际人口分配。对于前一问题上,多数人主张按土地人口分配,而土地人口较少的农户则要求按实际人口分配;在后一问题上,多数人主张按户头分配,而劳动力较少的农户则要求按劳动力多少分配。双方都可以罗列足够的理由,但由于多数原则,少数派的意愿根本无法实现、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也就得不到尊重。而民主决策制度似乎很难同时解决“规模难题”与“少数人受损”的问题。这也是在制度绩效评估上遇到的难题。
(四)社会秩序与农村稳定
高坝村仍然是一个以姓氏宗族为主要联结方式的村庄,主要存在李刘两大姓氏。但姓氏的分布在每个小组都相对集中,而且由于村内的公共建设项目几乎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围绕利益分配而出现的宗族派系斗争。本村近几年的治安状况良好,村内纠纷明显减少,村民之间的直接矛盾冲突呈下降趋势。而且,村民对乡村两级干部虽有不满情绪,但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该村很少发生上访告状的事情。值得一提的是,年轻一代的崛起,大量人口的外出打工,使该村的宗族影响日渐衰微,村庄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正式组织力量的调停。
1.社会稳定的指标分析
衡量农村社会的稳定程度,需要选取恰当的、可观测的指标。在对高坝村的深入调查中,我们发现乡村社会的稳定情况相当复杂,除了常规的指标如暴力事件、犯罪率等内容外,另外一些隐形的因素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因此,简单的量化标准并不能真正说明农村社会的稳定情况,尤其是不能单凭农村社会纠纷、暴力乃至违法犯罪事件的多少来衡量,必须考虑到许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如不满情绪的增加,政治认同的弱化,集体安全(治安)的弱化,秘密组织的兴起等等。鉴于此,我们将这些因素划分为两个层次:显性层次与隐性层次。显性层次主要如农村社会纠纷事件、治安状况、刑事犯罪率等;隐性层次即那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只有将这两个层次的内容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说明农村社会的稳定程度。即使显性层次的指标所反映的稳定程度较高,但如果隐性层次的指标所反映的稳定程度较低时,我们便不能认为这样的农村社会是稳定的。只有当两个指标所反映的情况一致时才有效。
2.乡村社会稳定性与整合度分析
考察农村社会的稳定,还必须与乡村社会的整合程度结合起来。社会整合度是指村庄内部的人际沟通、社会信任和互助的程度。社会整合度越高,村庄社会的秩序稳定性越强;而村庄的社会秩序越好,越能促进村民之间的互惠互信和社会交往。运用双变量交叉分析方法,可以将乡村社会秩序分为四种类型:高整合度高稳定型、低整合度高稳定型、高整合度低稳定型和低整合度低稳定型。
当乡村社会整合程度较低时,即便社会稳定程度很高,我们也不能将这样的社会状况视为乡村治理的良性秩序环境,不能单纯地根据稳定程度来衡量制度绩效。因此,可以将具有高整合度的稳定视为积极型稳定,而将低整合度的稳定视为消极型稳定。只有高整合度高稳定型的社会状态才是良性的,乡村治理制度绩效应该以积极型稳定为追求目标,而这种积极稳定是建立在基础之上的。
3.政治认同与社会稳定
政治认同是社会稳定的文化心理基础。村民的政治认同主要表现为对政府政策、政府行为、基层干部的态度、情感和议论等心理倾向。在政治认同不足的情况下,即使合法的强制也能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这种稳定往往是脆弱的。一旦社会不稳定因素积累到不可调和的程度,就有可能引发突发性。
由认同对象的结构性特征所决定,村民的政治认同也是结构性的。表1显示了村民政治认同的复杂结构。在进行这种政治认同评估的时候,就要具体考察认同的结构特征及其政治经济根源。
在高坝村,分布在A结构和H结构的村民都是少数。大部分村民的政治认同结构属于B、C结构。具有B结构的村民,对乡镇干部的认同不高,是因为乡里的扶贫措施没有给他们带来直接的利益。C结构的村民认为在农民增收、减负等实际问题上村干部没有发挥什么作用。而政府的扶贫支农政策带有实惠。由此我们看到,政府扶贫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际效用是非均衡的,由此导致农民态度结构的多样性。因此,要提高农民对中央政策以及贯彻执行这些政策的基层干部的政治认同,最关键的是这些政策必须体现和维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在高坝村调查期间,村民政治认同的“流失”问题引起了我们的注意。考察认同的“流失”问题,一是要注意流失的方向,二是流失的程度。农民对正式体制认同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没有认同了,而是认同于体制外的事物例如民间秘密组织等等。如果把这种认同界定为“负认同”,那么“负认同”的提高意味着“正认同”的减少。这种负认同的增强倾向表明,村民自治并没有有效地将村民组织起来,未能有效吸纳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和提高村民的政治归属感。在高坝村,我们发现部分农民开始对宗教性和宗派性的秘密组织发生兴趣。例如,当地的一个民间秘密组织“基督门徒会”,通过会员间的互惠互助、精神及门规控制,吸引农民参与,扩张势力范围,从而分流农民的政治认同。这些负认同的因素,是农村社会政治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如何消除这些潜在因素,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任务。
结论作为乡村治理制度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了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转型和治理能力的增强。从1988年算起,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践走过了15年的历程。现在,该是对这种制度所导致乡村治理结构的变化和成效进行系统化和理论化评估的时候了。
关键词:乡村治理;理论;综述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6.11.022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esearch on rural governance was in the ascendant. From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the academics studied the connotation, mechanism, mode and path of rural governance, analyzed the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existence of village governance, and obtained some valuable results. But there were also some disadvantages, such as the lack of systematic and holistic research, the research of rural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rural governance model needed to be further studied. In the research method,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research studied mostly below normal. From the trend, not only to pay attention to theoretical study villages, but also to focus on rural governance practices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research methods should be diversified, especially in the use of mathematical models and advanced technical means to carry out empirical research.
Key words: rural governance; theory; summary
自20世纪20年代起,研究农村问题的专著在我国陆续面世。1998年,在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华中师范大学学者提出“乡村治理”的概念。随着该理论在乡村管理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学术研究也愈来愈深入,从现有文献来看,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乡村治理主体、治理权力配置方式、治理目的以及治理过程等4个方面[1]。
1 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观点
1.1 乡村治理内涵
在治理主体方面,赵树凯[2]认为,乡村治理中多种主体参与,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来解决分歧,实现共同治理。郭正林[3]提出,乡村治理的主体应该是乡镇的党委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以及村委会等村级组织和各种民间团体。在乡村治理目标上,贺雪峰[1]认为“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其中“有序发展”也就是公共利益所在。徐勇指出进行现代化乡村建设是治理的目标。
1.2 乡村治理机制
由于公共信息不透明等原因,腐败问题日益严重。陈力予等[4]提出户代表会议制度,以户为单位,成立村民小组会议,协商、监督村务。王朋琦等[5]指出新农村建设在操作机制上要走出传统误区,禁用“指标摊派”的方法,慎用“试点推广”的方式,避免“典型激励”的惯性,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难方面,张恒利[6]提出要重建农村公共财政运行体制,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应机制[6]。针对当前村民选举非理性投票过多,精英政治受到阻碍的现象,盛义龙[7]提出选举机制要与乡村治理保持整体一致性,特别需要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相结合。
1.3 乡村治理模式
陈洪生[8]以村民自治实施效果为出发点,通过对影响社会自主性的发育与发展的4个基础性条件――经济发展、利益分化、公民素质以及政府控制和主导社会力量的程度的分析,提出了自觉自治乡村治理模式。龙立军[9]以广东珠海幸福村建设为例,提出构建可运转的乡村治理模式。将治理融入幸福村居建设之中,并使其机制化,使得乡村的发展更加人性化和可持续化。王海侠等[10]通过对江西分宜的乡村治理模式进行考察,提出从“党建+村民自治”的角度来进行治理探索,以党建强化乡村治理的思路的分宜模式,运用“党建+”理念,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民自治水平。阎占定等[11]提出嵌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结合的产物,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到乡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建设之中。郐艳丽[12]以巴林左旗后兴隆地村为例,提出了“农民置上”的本原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始终作为受益和实施建设的主体,其政策效果具有扩散效应。
1.4 乡村治理路径
张继兰[13]认为可以通过完善协商互动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等路径来解决乡村社会自主性缺乏、乡村组织不健全、治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周朗生[14]择取较有代表性的云南乡村治理为考察对象,提出了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完善乡村的治理结构和切实解决乡镇财政困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路径开展乡村治理。唐绍洪等[15]提出在现有的基础上对各决策主体进行权力关系界定,走多元化主体治理的科学发展道路。赵艳霞等[16]在调查唐山农村新民居建设后,提出乡村治理的成功路径是开展新民居建设。兰海洋[17]认为当前要实现中国乡村善治,有三大治理路径:一是优化治理结构,政治生态和谐化;二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三是平等化城乡公共服务。
2 乡村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基层民主建设滞后
因乡镇基层民主建设的滞后性导致很难有效推进村民自治的民主化进程。在王华[18]看来,由于缺乏有效监督,腐败现象严重。贿选、不合理决策与管理现象屡有发生。高宝琴[19]提出当前村民自治组织长期缺乏有效组织形态,是治理危机出现的重要因素之一。欧阳雪梅等[20]认为基层政府缺少民主素质教育,致使村民主人翁意识不强,从而导致村民自治能力不强。
2.2 乡村治理主体混乱,机构权利分工不明
欧阳雪梅等[20]认为由于治理权力配置不明,一方面导致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在权力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也增加政府与村民在管理上的冲突,影响了治理目标的实现。郑红娥等[21]提出,国家行政权和村庄自治权的冲突是目前乡村治理困局的主要原因。在钟涨宝[22]眼里,缺乏合理有效的机构、人员改革是乡村治理面对的困境之一。
2.3 乡村债务问题突出,农民生活不够宽裕
在李文政[23]看来,乡村治理面对的困难不仅是管理及文化教育上的缺陷,经济发展落后与农民积贫积弱问题同样严重。赵艳霞等[24]提出乡村治理的制约条件包括民主化的现实制约、法律制约和经济制约。袁金辉[25]认为目前乡村仍受到小农经济的束缚,收入低,债务多。钟宜[26]提出因财政经费短缺,乡镇为发展只得过度干预村庄事务。同时基层政权缺少财政来源,村、乡两级财政缺口过大,故造成当今治理困境。
2.4 其他方面
刘勇[27]认为由于我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村民政治素质不齐。当利益受损,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及方式维护自身利益时,越级上访、申诉或暴力对抗等就容易成为他们维权的工具,这严重破坏了乡村治理的政治环境。陈柏峰等[28]认为灰色势力是治理乡村的一个恶疾。
3 完善乡村治理的对策
3.1 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
李文政[23]觉得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组建公共服务体系,重视村民自治,发挥村委会作用是治理乡村的路径之一。张志英[29]认为进行新农村建设需加强村民自治、大力发展创新村民组织。李莉等[30]提出乡村治理的关键是两个尊重:一是尊重村民意愿,二是尊重村民自主性。
3.2 加强乡镇制度建设,加快服务型步伐
在马宝成[31]看来,完善乡村治理一方面需要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强建设现代化村庄。韩冰[32]提出解决当前问题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乡镇体制改革,完善管理模式,规范和完善有关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大力发展村民组织,建设现代化乡村。陈双鹏[33]认为减少治理危机出现的方法有改革基层组织,特别是乡镇政府;建立村民参与政治的合理机制,动员建立村民组织。
3.3 提高村民民主素质,加强政治文化学习
张晓忠等[34]认为要在尊重村民权利和自由、保障村民权益的基础上提高村民的组织化水平。刘勇[27]认为村民非理性化的利益诉求方式影响了和谐的政治环境。因此需要对村民开展政治参与培训,推动村民合法合理参与政治生活,为乡村政治和谐化发展提供有效保障。欧阳雪梅等[20]认为开展村民意识教育是完善乡村治理的对策之一。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乡村治理理论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不少学者研究了乡村治理的内涵、机制、模式、路径,分析了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研究还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乡村治理机制和乡村治理模式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等。从研究方法看,定性研究居多而定量研究偏少,实证研究更是鲜见。从趋势看,不但要重视乡村的理论研究,更要注重对乡村治理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分析,尤其是对个案经验的总结;研究方法应当多样化,尤其是运用数理模型和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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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村治理;智猪博弈;精英村民;普通村民;利益博弈
进入21世纪,我国政府针对复杂的“三农”问题,从国家层面制定政策以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以利于乡村治理问题的改善。但是,很多好的政策不能在乡村得到很好的实施,导致乡村治理的滞后。从经济学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其主要原因在于参与乡村治理的利益各方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展开博弈策略的选择。因此,解决乡村治理的关键在于以共同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协调利益各方的关系,促使利益各方达到博弈均衡,进而让国家政策能够顺利在乡村实施,促进乡村治理向好的方向发展。而在参与乡村治理的博弈主体中,精英村民和普通村民双方的博弈显得尤为突出。本文运用经典的“智猪博弈”模型,分析了乡村治理中的精英村民和普通村民各自的博弈策略,对双方博弈的后果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智猪博弈”下村民内部的博弈策略分析
(一)“智猪博弈”模型的简介“智猪博弈”模型以大猪和小猪为例,代表了市场中的绝大多数人进行的市场选择行为。模型的主要内容是,在一个猪圈中有大猪和小猪两只,由脚踏板来控制食物的进入,每踩一次,则会出现10个单位的食物,会耗费2个单位的食物。一般来说,一只猪去踩脚踏板,则另一只猪能够优先抢到食物。当大猪去踩,则小猪能够得到4个单位食物,大猪得到6个单位食物;当小猪去踩,则大猪能够得到9个单位食物,小猪得到1个单位食物。从表1可以看出,最优策略是大猪去踩脚踏板,小猪不踩,最终均能够得到4个单位食物收益,总体收益为8个单位食物收益。这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搭便车”的现象。因为大猪和小猪都是理性经济人,所以最终的选择是,大猪不停的去踩脚踏板,而小猪等着吃食物,这样就形成了博弈均衡。但是这种博弈均衡是不稳定、短期的,前提条件是小猪所享用的食物不会较大的占有大猪的食物。但是显然从长期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猪会慢慢长大,其所需要的食物会越来越多,会逐渐影响到大猪的食物,这样双方就会选择新的博弈策略,形成新的博弈均衡。
(二)“智猪博弈”模型下村民内部参与乡村治理的博弈过程分析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村民内部主要可以分为精英村民和普通村民两种利益主体,这两种利益主体主观上为了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相互博弈,达到博弈均衡点,客观上进行了乡村治理策略的选择,而我们可以根据上述“智猪模型”来具体分析村民内部参与乡村治理的博弈策略选择。精英村民类似于“智猪博弈”中的大猪,而普通村民则是“智猪博弈”中的小猪。假设条件:1、精英村民和普通村民都是理性经济人,主观上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2、精英村民和普通村民的成本和收益能够用若干个单位来衡量;3、精英村民和普通村民治理乡村的总体收益为10个单位,付出的成本为2个单位。具体各自策略选择
(三)“智猪博弈”下村民内部参与乡村治理博弈策略的后果分析表2说明,“智猪博弈”下村民内部参与乡村治理博弈策略的最优解是普通村民观望等待,精英村民治理,最终各自均能得到4个单位收益。乡村治理的现实中,普通村民因为知识和条件的不足,在乡村治理中处于观望等待的态度,不愿意参与乡村治理;而精英村民在主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得到了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获得了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收获,更加愿意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治理。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久而久之,乡村治理基本上都是由精英村民来参与,普通村民很少参与,两个利益主体最终会在乡村治理中出现矛盾和分歧,不利于整个乡村治理和谐、有序的发展。1.村民内部的利益诉求出现矛盾和分歧普通村民和精英村民之间出现利益诉求的矛盾,其根本原因是他们认为参与乡村治理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不明白共同参与乡村治理是为了协调各方的利益,保障大家的共同利益,最后才能够满足自身的利益。而普通村民和精英村民都首先想着怎么才能满足自身利益,将自身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这样会导致双方在乡村治理上出现很大的矛盾,而且矛盾很难协调,导致乡村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容易出现非合作博弈和负和博弈的局面。2.普通村民的乡村治理参与力度不强虽然,我国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了村民民主自治制度,每个村民都能够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代表了国家对于普通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视。但在“智猪博弈”的背景下,普通村民大都存在“搭便车”的心理。面对复杂的乡村治理的环境,普通村民普遍都不愿意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治理,缺乏民主参与的思想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依赖于精英村民的指挥,特别是在村委会的选举中,普通村民往往受到小恩小惠的影响,盲目地进行投票,不会深入参与到乡村治理中。
二、破除乡村治理中村民内部“智猪博弈”策略的路径分析
(一)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健全现有的基层民主制度,让村委会能够真正代表全体村民的意志,重视村委会选举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督,重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位一体的机制,特别是要重视普通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委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代表着本村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在决定本村的大小事务时应该充分重视普通村民的利益诉求,而不是仅仅重视精英村民的利益述求。而且,村委会对本村事务的讨论过程和决定过程要在全村范围内公开,保证普通村民获知信息的权力,并加强对村委会各项工作执行的监察力度。
(二)重视精英村民的利益诉求精英村民是从普通村民中产生,他们紧跟时代的步伐,在社会大发展中获得了经济或者文化方面的优势,因此他们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和普通村民的利益是相同的,他们能够代表普通村民与乡村政府进行政治博弈。目前在农村,普通村民分布十分广泛、过于分散,而且其个人素质比较低,组织起来的成本和收益十分不对等。根据“智猪博弈”的策略选择结果,精英村民能够代表大多数村民与乡村政府展开利益诉求的博弈,这样能够使普通村民和精英村民的最后收益得到满足。
(三)形成村民内部利益协调机制首先,完善现有的利益协调体系,加强村民自治、村委会选举的规范化和基层化。充分保障普通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合法权益,对相关政策的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让普通村民和精英村民之间的矛盾能够在现有的利益协调机制下得到有效解决。其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对于关系到整个农村发展和大多数农民利益的决定,不仅仅要让普通村民有知悉权,更应该有建议决定权,让普通村民形成组织与精英村民进行对话、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然后,在村委会和乡镇人大的组成人员中,不仅仅需要有精英村民的代表,更应该保障普通村民的比例,让村委会中和乡镇人大中有代表普通村民利益的成员,增加普通村民的政治活动范围。最后,在村民内部,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定期举办一些经济文化方面的活动,让普通村民和精英村民共同参与乡村治理,让他们一起行动,挖掘新的共同利益点,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村民内部利益协调问题。
(四)努力培育乡村社会组织来平衡村民内部利益在村民内部之间,为了平衡普通村民和精英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可以培育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制约。由中介组织沟通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需要和协调、引导各利益主体之间的行为,促进各方利益的协调解决。在乡村治理中,这种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中央或者省一级政府指派,从高等院校中选取“三农”问题专家,组成具备一定公信力和解决事务能力的利益小组,定期到农村解决相关问题;第二种是由农村自发选举产生,在当地社会上选举一些有公信力、有威望、有能力的社会贤达组成相应的组织,以解决相应的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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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紧临江浙沪等沿海发达省区,区位优势明显;作为传统农业大省,农业资源富集;作为农村改革的发源地,影响颇为深远。在30余年改革探索的实践中,乡村经济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潜在优势初现端倪,农业发展方式迅速转变,农民收入构成呈多元化发展态势,适应高科技发展的现代农业初具规模,从而为安徽顺利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基于传统因素,安徽村舍空间布局、乡村人口结构及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明显失衡。村庄的密度和规模由西北向东南总体上呈减量态势,而乡村环境和经济发展却呈增量态势:皖北和皖西北以平原为主,村庄密度高、规模大,但经济发展却相对滞后,降雨量少、气候干燥,农业发展的盲目性、无序性对乡村环境的破坏相当严重;皖中及沿江地区以丘陵为主,村庄密度较高、规模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势低平、河流布网,由于工业“三废”处理的随意性、趋利性,对土质、水体等的污染面积较大;皖南地区以山地为主,村庄密度偏低、规模较小,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植被覆盖率较高,降雨量多、气候温润,工农业发展对乡村环境的破坏程度低,适宜人居。总体上看,安徽乡村发展分区差异明显、村庄村舍规划不成体系、基础设施配套尚待完善,这些都是乡村建设中不尽人意之处,离乡村“三美”的总体目标还有相当的差距。亦如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乡村建设运动的推崇者梁漱溟先生所言,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以乡村为基础,并以乡村为主体的,故乡村状况的好坏,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和从事其他建设的根本前提”。安徽美好乡村建设不是纯粹迎合时展的乡村重建运动,更不是“返景入深林”的复古造势运动,而是在保护乡村生态环境资源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山林水体、民俗文化等乡土优势资源,推进乡村产业和经济快速发展,提高村居生活的品位和档次;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凸显乡村山水风貌和人文地域特色,完善中心村道路、电力、供排水、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效处理产业“三废”和农村生活垃圾,不断优化人居生态环境,营造一道“绿水蓝天、文化和谐”的乡村美丽风景线。
二、美好乡村建设需要政府提供保护环境的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或难以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个人或企业提供而主要由政府提供以满足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或服务。从供给方面看,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即“非排他性”的特征;从消费方面看,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的特征。依据满足公共物品属性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相较于其他公共物品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环境公共物品既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亦是从事生产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从供给渠道来看,环境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两大类:或基于“上天恩赐”而形成的自然物,如江河湖泊、高山深谷、海洋空气、动植物群等,是每个人都可以享用的;或基于特定需要,必须由行为主体(譬如政府)来提供的公共环境设施(譬如防洪工程、污水处理器材等“硬件”设施),环境“软件”(譬如环境制度、环境信息、环境文化、环境政策,等等)。从消费角度而言,有些环境物品可以看作纯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即一个人消费无法阻止其他人或集体的消费,譬如正常情况下人们对空气的利用;有些环境物品是准公共物品或拥挤物品,消费中不排除集体行为,但超过其承载量就会产生负效应,譬如过度放牧会造成草场资源破坏,过度抽取地下水会导致水源枯竭,等等。然而,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初期阶段,由于趋利避害的人性使然,环境资源的配置往往是低效率的。这种低效率主要表现为外部不经济性,“当生产或消费的所有副作用没有被包括在市场内时,外部经济效果就发生了”,这就是所谓的环境资源成本的外溢现象。环境资源成本的外溢扭曲了环境公共物品的真实价值,也使环境公共物品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就我国而言,市场失灵诱使环境公共物品成为稀缺资源最早产生于经济发达省区或资源富集省区。而经济发达相对滞后的省区则是在模仿和承接发达省区产业转移的进程中,出现了环境资源稀缺等诸类问题。安徽省紧临东部沿海的发达省区,在中部崛起的战略架构中,始终面临着跨越发展的强大压力。为了赶超东部发达省区,切实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环境资源的透支消费演化为一种时尚,经济快速增长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在此背景下,乡村环境资源保护也被极大地忽略了,片面追求产业的发展,对环境稀缺资源消费远远超过了其承载的最大阈值,乃至酿成了诸多环境问题。无可争辩的是,乡村环境治理作为推进美好乡村建设进程中的复杂工程,解决之尚需要政府提供保护环境的公共物品。
(一)政府需要为环境公共物品生产提供制度保障诸如环境公共物品这种“对每个人都有益的事情,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完成”,政府拥有庞大的行政资源,无疑是集体行动中最强力的组织单位,如果积极作为是能够满足社会民众对环境公共物品需求的。站在这个角度来说,政府无疑是环境公共物品的最佳提供者。安徽乡村环境治理的实践证明,当前政府最迫切需要做的就是为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制度保障。任何一种游戏,要能持续进行下去,离不开相应的游戏规则,生产环境公共物品犹如一场游戏,又何尝不需要规则呢?诚如奥尔森所言,在提供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中,正式约束或外在的制度往往是解决集体行动困难的重要保证。笼统地说,环境制度体系包括环境法律法规、政府行政命令、环境政策规章和环境质量标准等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约束力的制度规则,在维护环境公共物品正常生产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美好乡村建设涉及道路硬化、村旁绿化、景观设计、垃圾处理等多项举措,均与乡村环境治理有着直接的联系,需要大量的环境公共物品。而这些环境公共物品牵涉面太大,社会自助、他人自觉又带有较大的盲目性、趋利性,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显然有些无济于事。但是,带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不仅可以引导环境公共物品生产,而且还可以为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制度性保障,从而使其提供变得更加快捷、高效。
(二)纯环境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或生产纯环境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因其内容复杂性、生态系统性和利益普适性,是不能排除消费上搭便车行为的。况且,有些纯环境公共物品(譬如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信息等)是个人或社会很难提供的,而有些纯公共物品(譬如平衡生态系统、净化空气等)虽然可以由个人或社会生产提供,但却难以从生产中获取利润,甚至连收回成本都存在很大的困难,个人或社会也自然而然没了生产、提供环境公共物品的动力。因此,此类环境公共物品一般是由政府生产或提供的。安徽省在推进美好乡村建设进程中,纯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就政府层面而言,需要做到:其一,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就全省范围言,除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城郊和东南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以外,绝大部分乡村没有实力雄厚的经济实体,也难以为乡村基层组织提供比较稳定的税收,因此乡村基层组织的经济自助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基层组织将大量资金用于纯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是不现实的。其二,产、学、研相结合,加大对纯环境纯公共物品的科研投入。提供纯环境公共物品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也有助于美好乡村建设的顺利推进。但是纯环境公共物品是关系到能否合理利用资源和科学保护环境等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涉及到生态学、环境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技术知识。因此,生产或提供适合美好乡村建设的纯环境公共物品,需要将产、学、研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优势,避免单向度作业。其三,制定适宜美好乡村建设的环境监测标准和环境政策。与城市相比,乡村环境承载量大、自我恢复能力强,将适合城市的环境监测标准、环境政策和环境治理模式原样套用于乡村环境的治理,无疑是不适合的。如果这样,只能导致乡村更大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生产或提供准环境公共物品也离不开政府协作准环境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的特征,只有达到了某个临界点,才会出现拥挤的现象。也只有在此情况下,继续消费才会导致低效率。换句话来说,准环境公共物品如果利用得当就有利润空间,也自然能够激励个人或企业生产或提供。当然,这需要政府借助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给予适当的安排,才能调动社会力量生产或提供准环境公共物品的主动性、积极性。退一步说,政府部门作为利益阶层中“相对独立的一元,产生了独立的利益诉求。这就导致了政府及政府官员可能在理性经济人的支配下,进行权力设租、寻租现象,使公共产品的供给违背初始目标”,继而在提供准环境公共物品上出现“政府失灵”。因此,就准环境公共物品生产或提供而言,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其中也是十分必要的。而政府与社会力量协作即是其间最有效的运行方式:政府可以通过契约形式,对准环境公共物品(譬如美好乡村建设中的村庄规划、排灌河渠维护、村旁绿化和垃圾处理等)的数量和质量作出明确要求,同时将其生产权让渡给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由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政府也可以通过财税补贴的形式,对利润空间较小的项目给予适当减免或优惠。尚需要提及的是,合资共建也是值得探讨的协作方式。在此方面,浙江临安市美好乡村建设中合资共建项目的一些成功做法,其经验有借鉴价值。
三、美好乡村环境治理,“有所作为”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乡村环境不容乐观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一致共识。乡村环境治理的难度不亚于城市环境治理,此即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况且,基于乡村环境法规不完善、民间环保组织严重缺失、民众环保意识整体性不高以及乡村环境治理的强外部性特征等复杂因素“决定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农村环境的地域性特征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及乡镇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美好乡村环境治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需要切实履行职能,准确定位并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做到有所作为、善于作为。
(一)进一步明确并适度强化基层政府的环境治理职能理论上言,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权限的合理划分,既利于环保主管部门的集中统一管理,又助于各级环保部门结合自身地方实际,充分实现优势资源互补。但由于县乡等基层环境管理权限散落于多个行政部门中,权、责、利等权限的划分也较为笼统,多地环保部门形同虚设,实际职权却被发改委、水利局、林业局、住建局、农资委等肢解了。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环境问题,必然导致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因此,实现乡村环境有效治理,明确各行政部门职能并适度强化环保部门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明确政府环境管理职能,有助于发挥政府的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和节省交易费用等优势。政府在作出决策时才能将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起来考虑,尽量做到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反之,如果行政部门充当地方经济利益的代表和执行人,作出的决策就可能是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即便结果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乡村环境治理也是丝毫无益的。具体而言,在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进程中,县乡等基层行政部门在决策系统中应当增加环境权重,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强环境监管,重视产业结构调整,着力引进“三低一高”(即低投入、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新型产业发展,逐步引导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带动,稳步推进乡村环境改善长期以来,由于乡村建设缺少权威性的指导文件,也没有村庄建设的整体规划,随心所欲地盲目建设弄得乡村千疮百孔、满目疮痍,极大地改变了乡村的原貌。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修建的灌溉渠、预留的可耕地、承载生物多样性的湿地或沼泽地等资源在注重效率、“增产增收”的运动中,一批批地变成了良田;21世纪伊始,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一栋栋高楼在良田中拔地而起。随着时间流逝,美丽的田园风光正在消逝,也警示着人们:乡村环境治理需要权威性的规划引领,需要树立示范村、“样板村”,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的应时而生,为美好乡村建设提供了指导性文件。丘陵平原各领千秋,山寨村郭各具特色。中国乡村,“政府机构在环境污染的控制与整治方面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为此,乡村环境治理中要果断地摒弃奇思妙想,而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不得做什么”,以《规划》为引领,规划建设中仿效云南丽江古城、湖南湘西凤凰古城,充分借助山势水体走向,在保持乡村田园风光的前提下,体现浓郁的乡土气息。村口环境治理重在绿荫成行、植物造景;河道整治旨在疏通水系、改善水质;庭院环境设计讲究特色、营造和谐。具体实施当中也要坚持试点先行、量力为之,在试点取得显著成效以后才能逐步推广,切忌脱离实际、盲目蛮干。
(三)完善基层政府的乡村环境考核激励机制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建立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机制,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严格责任追究制”。尽管国家层面明文规定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但是基于乡村环境治理初始化投资量大、盈利空间较小,短期内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相对有限,地方政府在考核具体操作中,GDP的权重仍然有些偏高,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作为考核体系中的软性指标,基本上没有落到实处。如此以来,乡村环境治理反倒成了基层政府唱起的“高调”进行曲,滥用环境资源的丑恶现象却是屡禁不止。因此,乡村环境治理需要省市行政部门通过有效制度安排,设计出一套关于环境考核的激励机制,才能使县乡基层政府、环保局等部门有足够的动力去加强保护环境、履行环境监察等职能。
(四)加大环保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民众的生态环保意识美国学者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写道:“沉重的决策担子,最后将不得不通过广泛的民主参政来分担解决,否则政治制度无法维持。”乡村环境治理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乡村环境治理若没有民众的主动参与、积极行动,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为此,政府要有效推动乡村环境治理,提高民众环保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纵向比较,民众的环保意识的确有明显的提高。但是,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彻底改变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加之民众普遍缺乏环保知识,客观上也需要县乡基层政府做好环保知识的普及工作。为此,需要基层政府结合地域特色,精心策划,拟定出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譬如,开展以环保宣传标语上墙、环保观念入脑为内容的“环保知识下乡”活动,举办环保知识培训或环保知识竞赛,指导“绿村化林”创建活动,播放警示环境影片或展示“震撼性”的环境宣传画,等等。为了便于宣传活动的开展,凸显环保宣传的效果,可以采取“传、帮、带”,或“传接力棒式”等多种方式进行。“传”即由资深环保专员将环保知识以通俗易懂的形式传授给觉悟相对较高的乡村干部,然后由乡村干部带着环保知识去做广大村民的工作;“帮”即由接受能力较强的村民或充分发挥中小学的教育职能帮助环保意识较差的所谓“后进者”;“带”即充分发挥环境治理成效显著乡村的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继而以点连线、以线筑面,有序地带动更多的民众参与其中,在亲历生态环境变化的实践中提升其生态环保意识。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11AZZ00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09SSXT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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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村旅游;空心化;农村空心化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018
1 前言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空心化问题逐步出现,并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农村劳动力外流、土地荒芜、产业退化、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20世纪90年代农村空心化问题就引起了各方学者的关注,研究的角度多集中于经济和地理。农村空心化问题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是人口的流动,关于人口迁移的理论学界较为成熟的有“推-拉”理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理论。空心化问题给农村和社会带来的影响是综合性的,既有负面影响也有积极作用,过分强调其积极意义对现实的指导意义不大,在研究中也较为少见,空心化状况不仅造成农村地区的土地和资源浪费,而且还会引起产业凋零、文化衰退、留守等一系列问题。农村空心化问题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不仅要解决劳动力外流的现实问题,还要解决就业、基建、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一系列问题,以增强农村地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乡村旅游是伴随城市化进程出现的一种心情放松的生活方式,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欧洲,上世纪90年代在我国得到初步发展,进入21世纪后特别是近几年其发展较为迅猛,到目前我国乡村旅游不论是规模还是质量都取得一定成绩,并在开发和发展中摸索出一整套模式,这对于促进农村地区增产增收、环境整治、产业结构优化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以开展乡村旅游作为解决农村空心化问题的途径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并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但是,基于乡村旅游视角对农村空心化治理的研究较为少见。
2 农村空心化问题的演变与表现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村庄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外部干A条件的不同使得不同地区的农村空心化问题呈现不同的特征。刘彦随以山东为例,通过调研将农村空心化分为出现、成长、兴盛、稳定、衰退5个阶段,这种演变的划分方法不仅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并且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上世纪90年代,农村生产技术提高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出现,同时我国工业化大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在“推-拉”的共同作用下使得农闲外出打工现象逐步出现,在打工过程中,劳动力大军意识到在外打工的收入远高于农业产出,使得部分打工者将土地撂荒。另外,高校扩招使得大量农村学子逃离乡村也在客观上加速了空心化进程。
从表现上来说,农村空心化主要表现为人口空心化、土地空心化、产业空心化、基建空心化和文化衰退化。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流失使得留守老人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部分农村土地撂荒;留守儿童的看护和心理问题凸显;在村庄建设方面建新不拆旧使得村庄建设风貌良好,而村庄内部房屋搁置;农村传统的农业和副业产值吸引力缺乏使得人力、物力和财力逐步向其他产业和地区转移;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设施配套不完善;传统的文化正逐步退化。
3 乡村旅游开发对农村空心化的影响
3.1 劳动力回流
旅游产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乡村旅游的开发可以有效吸引劳动力回流。而且相比较其他产业乡村旅游的农户参与门槛更低,最为典型的是“农家乐”形式的参与方式,其对劳动力的年龄、性别、学历等等要求不严格,甚至老人、儿童都可以成为经营的帮手,一家“农家乐”能够吸引一到两家农户就业,而且是家庭的全员就业,有利于劳动力回流的实现。
3.2 产业复兴
一方面,乡村旅游的开发是以农村地区优美的环境、朴实的民风和有趣的生产方式为依托的,传统农业是旅游资源的一部分,乡村旅游的开展在客观上会促使农业生产的继续和发扬。另一方面,乡村旅游的开展会有效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餐饮、住宿、手工业加工、购物等旅游产业的得到发展。另外,乡村旅游的开展也会使交通、物流、农副产品加工、建筑等旅游相关产业焕发活力。
3.3 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旅游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支持,道路、电力、给排水、网络等基础设施以及乡村环境、标志性建筑、公共休憩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是乡村旅游开发的重要投入内容,公共基础设施的完善不仅满足游客需要,同时也方便了当地居民,提升了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旅游活动的开展使大量农民参与其中,并从中获利,农民也会逐步意识到乡村环境的重要作用,主动维护农村的卫生、生态和人文环境。
3.4 传统文化传承与发扬
除却轻松惬意的乡村环境,农村地区特定的传统文化也是旅游活动得以开展的重要原因,而且乡村旅游活动的开发开展往往围绕某一特定的文化。农村地区的传统文化会在旅游开发中逐步挖掘,并通过一系列景观、活动、物品等载体呈现,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诸如某些手工做法、传统技艺;另外为丰富旅游活动的内容开发者往往会将传统文化元素进行包装打造和创新,有助于传统文化的发扬,诸如传统民俗、节事等。
4 空心化农村进行旅游开发的策略
4.1 深度挖掘传统文化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应将文化的挖掘和包装打造放在首要位置。首先将传统技艺、名人事迹、文化古迹、民风民俗、特色活动进行深入调查,整理成册。其次对其进行对比分析,选择影响力大、特色明显、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传统文化进行旅游打造。旅游项目打造和旅游相关活动的策划应侧重传统文化元素的注入,文化的呈现应体现多元化。
4.2 制定多规合一的乡村规划
当前大部分乡村旅游规划就是划出宅基地让农民盖房子或者是转化土地性质搞房地产,这已完全脱离了乡村规划的初衷。建议发展乡村旅游的农村地区围绕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村庄的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多规合一的整体规划。并通过规划评审提升规划的科学性,通过规划备案、规划监察等一系列措施确保规划的严格执行。
4.3 提高农村组织化程度
旅游开发活动的有序进行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一方面加强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村两委”建设,把热心于公共事务、在村民中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员吸纳入两委中,加强干部的廉政思想建设,打造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另一方面,组建村民旅游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将农户组织起来,降低旅游经营的成本,提升其在竞争市场中抵抗风险的能力,并通过合作组织与政府、大型旅游企业等组织进行对话,表达农户利益和政治诉求。
4.4 结合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建设为空心化地区的乡村旅游开发提供了契机,一方面,新农村建设的农户新居打造满足了乡村旅游的开发民居、田园等资源的需要;另一方面,积极争取新农村在道路、给排水、网络、绿化、供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的资金,为旅游的开发解决投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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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村环境;治理变化;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相提并论。可见党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然而由于受客观环境的局限和农民自身的环保意识不强,大部分农村存在着垃圾到处倾倒、污水随意排放、家禽家畜粪便任意堆放的现象,乡村地区在实际发展中,受经济社会及改革开放的影响,其自然环境、内部构造以及相关组织形态都在原有的基础上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这些改变在推动乡村发展的同时,还给乡村治理带了许多问题,加强乡村环境治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的变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与传统的乡村社会相比,现今的乡村社会已经被彻底重塑,在弥补传统乡村社会中存在的不足时,还进一步推动了乡村社会的发展。在这一过程的变化中,第一,乡村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大量务工人员的外出,对乡村人口的整体结构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乡村日常生活中,家电的普及,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第三,随着网络信息的迅速发展及道路交通的不断改善,乡村居民与外界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在缩小城乡经济收入的同时,还拉近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联系。其次,除了乡村社会发生重塑外,针对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的变化,还体现在乡镇政权上。受乡村整体变化的影响,导致乡镇政权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尤其是乡镇政权自身建设中,受相关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乡镇政权不完善,直接影响该地的发展。
二、乡村治理环境变化带来的问题
(一)乡村社会新增了一些不和谐因素
作为当前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重塑在附着社会整体发展趋势的同时,还跟上了社会发展步伐。但在实际应用中,随着乡村重塑的大力开展,所引发的不和谐因素也逐渐浮现,首先,人口问题。面对外出务工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导致乡村地区的人口结构多为老人、妇女及儿童。其次,养老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在人口流动的影响下,导致大量空巢现象出现,在影响社会和谐的同时,还极大阻碍了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再次,留守儿童问题。2006年,我国农民工子女有2300万是留守儿童,现在也没有减少。由于父母在外打工,使很多孩子在受教育期间多跟没有教育能力的爷爷奶奶在一起,造成了很多问题。最后,村民自治能力难以提高。现在的很多村委会,很难找到能很好胜任村组干部的人才,很多自治组织常常被家族或乡村混混控制着。
(二)乡镇政权治理能力衰退
结合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导致乡镇政权在实际实施中,引发了许多问题,首先,乡镇地区自主能力非常小。一般来讲,只要涉及到乡村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在乡镇落实,且每项工作在开展时,需要经过投票,一旦出现问题,则无法依据实际状况进行灵活应对,导致该项工作处于瘫痪状况。其次,在乡镇政府办公中,面对大量的债务,对乡镇政府的信用造成了恶劣影响;甚至在情况严重时,导致讨债冲突的发生。最后,一些乡镇党委政府在开展工作时,没有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本着“民不举官不究”的工作态度,导致许多该及时制止的事情发生,如:违法建房、葬坟等问题。
(三)国家统筹城乡工作的阻力增大
在当前开展的城乡统筹活动中,其核心目标在于广大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第一时间分享到国家现代化、工业化的发展成果,在感受改革开放带来的喜悦时,还能第一时间了解党和政府颁布的优惠政策。但在实际运行中,受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受教育水平的影响,这些工作在实际开展中,仍会遇到一定的阻碍。
三、对开展乡村环境治理的建议
针对当前乡村治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乡镇政府结合着本地的实际发展状况,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推动乡村发展的同时,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科学的规划是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规划合理与否,必然直接影响农村的后序建设与发展,也必然影响到农村环境。因此,要高度重视乡村规划工作,规划先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规划要超前考虑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粪便堆积等农村实际问题,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道路、水沟、公厕、绿化美化等多种因素,做到有实用性、可行性、操作性。
(二)加大投入,鼓励环保投资。环保资金能否到位,到位的资金是否切实用于农村环境治理,关系到农村环境治理的可持续性和成败。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县(乡)财政应将环境卫生治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提高财政投入新农村建设、环境建设资金的倾斜比例。根据实际情况,集政府、集体、群众多方力量,通过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对村级卫生治理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二是整合打捆项目。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应严格落到实处,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打捆”涉农项目资金,使农村环境连片治理项目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农村新能源开发相结合,与基本农田改造项目相结合,整合项目、集聚资金、成片进行、同步推进,使资金的效用最大化。三是运用市场机制。学习、借鉴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鼓励民间资本、社会力量投资生态建设,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市场运作、循环利用的路子。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是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国土、城建、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坚决执行规划,把拆违还耕、拆违还绿、拆违治脏、拆违添景有机结合起来。水利等部门加强河道治理与执法;环保部门重点监管企业生产垃圾和村民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处置;林业、农业等部门重点指导和规范清洁种植、畜禽粪便治理和生态家园建设。
(四)大力宣传,提高村民环保意识。通过等媒体,通过宣传标语、展板、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强化宣传,使环卫知识家喻户晓,
(五)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将农村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纳入各级政府工作日程,将环境保护和治理与干部考核评比挂钩。发动广大村民,开展集体环卫活动,通过评比形式予以奖惩,营造人人争当环境卫士的良好氛围。对于可能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工程项目,要进行严格的环保评估,从源头上遏制破坏行为。同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群众监督职能,全程监督企业运行,健全事后审查机制。多管齐下,建立起一套长效管理机制,共同呵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综上所述,面对当前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乡村地区在治理环境时,要想取得好的治理效果,其核心因素在于采取与之相符的治理措施,并在开展过程中调动村民的环保积极性,使其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乡村治理环境的效果,才能进一步推动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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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状况
5月17日,街办召开了情况卫生整治工作暨垃圾集中清算推进会,会上街道党工委、做事处提上班作目的,决定应用三个月的时间对乡村情况卫生进行一次彻底的整治,彻底祛除卫死活角,打一场情况卫生整治的攻坚战。在整治进程中,据不完全计算,全街道共投入资金近10万元,清算各类垃圾近200吨,出感人力500多人次,动用机械260车次,共撤除乱搭棚架22处,肃清占道堆放14处,清算污水沟7000余米,吊挂横幅50条,发放各类卫生宣传材料近万份,组织享用低保人员对街道卫生进行了3次大的肃清。
经过情况卫生大整治活动,乡村情况“脏、乱、差”的相貌有了基本性的改善,基本祛除了卫死活角,农民的卫生自我维护认识获得了增强。经过对14个行政村的一一细查,各村建筑垃圾过多,有些村干部思想还不够注重,保洁设备及保洁员步队有待增强。
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长效机制不完善。近年来,各村虽制订了一些卫发展效治理机制,但因为过去对长效治理机制的主要性不足久远的看法,绝大局部村的长效治理机制无法顺应新方式的要求,从保洁员的招录到卫生的督查等一系列准则,可操作性不强,奖罚不明确,村民卫生条约不到位,招致整治后不克不及到达长期保洁。
(二)保洁员步队不完善。一是保洁员步队本质不服衡,各村的保洁员本质不齐,特殊是单个经济前提差的村,因为保洁费不克不及实时落实,公开雇用不到保洁员,只好由村委指定一些老同志负责村保洁员,天然使保洁工作无法到达规范。还,因为监视不克不及到位,形成局部保洁员乘机钻空子,经常2—3天保洁打扫一次,形成污染严厉,各村只好又进行集中整治。二是保洁员步队不不变,因为受村集体经济前提所限,各村保洁员的待遇都不高,人员改换频频。
(三)卫生认识淡漠。长期以来,乡村人卫生习气差,乡村卫生前提差的思想在干部、党员和村民中较为顽固。固然经由一段时间的宣布道育,看法有所改动,但仍未获得彻底的改观。“前扫后倒”,“边扫边倒”,“边走边扔”的景象仍较为严厉,村民盲目坚持优越的卫生习气仍未构成。加上监视上的不到位,天然构成村民对保洁工作的共同不强,给保洁工作增添了不小的难度。
三、下一步计划
(一)进一步完善机制,在进行集中整治之后,对整治不到位的村,采取经济处分治理方法。一套完好可行的长效机制是坚持整治结果的关键。必需应用好集中整治的成效,抓好长效机制的完善落实以及保洁员步队的建立。要结合月月考准则,从抓村干部的责任心动手,对责任心不强的干部执行诫勉说话和待岗审核机制,并与干部的经济好处挂钩,促进干部抓卫生保洁的自动性。对各村的卫生执行月月奖准则,提高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还,增强对保洁步队的培育,实时调整,实时培训,及格上岗。对一些招募不到村保洁员的,由街办、村两级进行调查,指定出责任心强,扎实肯干、不怕脏、不怕累的同志充任暂时保洁员。保洁经费由街办、村两级组织给于落实。街办各村执行低保户保洁任务工准则,从低保户中遴选出局部有实践才能的劳感人,以出任务工的方式对他们提出要求,进行报答社会活动。
一、犬只专项治理目标
坚持狂犬病防制“管、免、灭”综合防治的原则,对本镇区域内无证养犬;未经免疫犬;流浪犬、无主犬;未拴养犬实行严格犬只管理制度,纠正劝导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捕杀;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二、犬只专项治理范围
全镇15个行政村、社区养犬户的犬和公共场所的无主犬均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中。
三、犬只专项治理时间
2013年7月10至9月30日。其中7月10日到7月31日为第一阶段,集中开展犬只管理与免疫宣传活动;8月1日到31日为第二阶段,主要为养犬户办理相关登记审批发证工作;9月1日到9月31日为第三阶段,对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养犬户进行处罚,对无主犬、未拴养的犬进行捕杀。
四、犬只专项治理措施
镇政府成立合面镇犬只专项治理行动领导组(以下简称镇领导组),由镇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的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宣传报道组、免疫接种组、犬伤处置组、强制捕杀组,各村(社区)要认真落实本辖区内犬只整治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本村养犬户的犬只登记、审批、组织免疫、捕杀治理等工作;工作开展期间,各村犬只审批、免疫、捕杀治理等花名册交畜牧兽医站备案;沙合社区登记造册后报合面派出所审批、登记、发证,由合面派出所将审批、登记、发证册交畜牧兽医站备案以便实施免疫工作。镇政府负责协调、督促各村(社区)、开展狂犬病防制专项治理工作,做好犬只统计和管理,组织捕杀狂犬、恶犬、流浪犬,以及辖区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
(二)派出所:严格执行犬只审批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对违法规定者的处罚和配合各村(社区)捕进行犬只捕杀。
(三)畜牧兽医站:负责统计各村﹙社区﹚养犬审批、捕杀数后,认真制定疫苗购置计划,组建村级动物防疫员,在秋季动物疫病统防的同时,一并开展拉网式犬只强制免疫、检疫、测毒工作,同时做好《犬只免疫牌》发放和登记,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四)卫生院:加大狂犬病防制知识的宣传力度,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规范犬伤伤口处理,人用狂犬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疗救治工作。
(五)文化站:充分利用村通广播、通告、标语、横幅等形式,加强对狂犬病防制有关法律、法规等防制知识的宣传,正面宣传报道专项治理行动,让群众认识狂犬病的危害,接受和理解治理行动。
(六)镇财政所:对专项治理行动提供经费保障。
(七)总结治理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为总结集中整治阶段,针对集中治理行动中暴露出的犬只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加强督导,督促整改,巩固集中治理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督促落实。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明确各自责任,督促落实、确保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登记、审批率、发证率100%,免疫率、《免疫牌》发放100%,对无主犬、无证犬、未免疫的犬、未拴养的犬捕杀率100%,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对犬伤的正确处理率100%。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建设幸福美丽家园为目标,采取形势多样的宣传方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入宣传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在全镇形成“人人关注农村环境卫生,个个参与环境卫生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宣传重点
1、农村清洁工程垃圾处理工作意义、标准、内容及主要措施和具体要求。
2、各村、镇直各单位在深入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垃圾处理工作方面的新举措、新成效。
3、农村清洁工程垃圾处理工作的具体成果和宝贵经验。
三、宣传方式
1、各村要通过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组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清洁工程垃圾处理工作的意义、目标、内容、措施、要求等,使广大村民踊跃参与环境卫生整治。
2、各村、各单位要悬挂横幅,制作固定宣传标语,发放《致全镇广大农民的一封信》,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清洁家园”行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农村清洁工程垃圾处理工作中的表率作用。
4、完善村规民约,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四、具体要求
Abstract: Rur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oder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t is the objective need to promote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In process of distribution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living in the "strong" position of the rural elites take advantage of resources and power to implement private operation of public power, information monopolies and rules modifications is the distribution of rural elite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关键词:乡村精英 低保分配 行动逻辑
Key words: Rural elite Distribution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Logic of action
作者简介:瞿 谋: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学专业,法学硕士;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是保障农村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自国家从2006年开始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以来,这项惠农政策在乡村社会的实践过程怎样?效果如何?逻辑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质疑与研究,可以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低保制度在乡村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不足及原因,对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源与权力: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中的特殊地位
按照国家现行的行政制度安排,国家的垂直行政链条只到乡镇一级为止,乡村一级的行政链条出现了制度性断裂,乡村精英则在乡村秩序的建构与维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乡村精英是在乡村社会中有特殊才能,对乡村社会有特殊贡献,对乡村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人。乡村精英利用自身的才能和资源,通过做出贡献和施加影响在维护村庄秩序、调配公共资源、管理公共事务等日常生活和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因此,在低保分配的过程中,乡村精英尤其是治理精英由于自身的中介地位,在获取低保信息,争取低保指标,界定低保对象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中的乡村精英行动是指乡村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与基层乡镇干部在低保分配机制中的共同行动。
税费改革后,国家不但免除了农村的各种税费,中央政府还付出了巨大的财政资金来补偿因为改革带来的城乡发展不平衡急剧现象,以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农民则直接从中受益。这一系列政策给日趋弱化的村级自治组织带来了一线生机,并使乡村精英的角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乡村资源流动的角度看,税改前乡村精英(以治理精英为主)的主要职能是配合基层政府收取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的一系列税费。而自从2006年中央政府在全国各省市取消农业税费并逐年加大对农村的投入以来,乡村精英的角色则主要是向村民发放各类政策性优惠,如农村低保。在村民心目中,乡村精英正在从乡村资源的汲取与控制者逐渐转化为一个中介性与服务性的资源回馈者角色。
在乡村低保的分配过程中,国家在其中的主导地位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尽管有各项制度及政策为低保的公平合理分配保驾护航,但有关低保的各种信息及低保名额的最终落实与乡村精英的行动有着密切联系。作为本村村民,乡村精英在低保的分配过程中兼具“裁判”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不可能完全价值中立,难免会出现机会主义倾向。因此,,乡村精英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凭借其特殊的中介地位,乡村精英并非总是被动执行上级的各项任务,而是具有一定的可操作空间。为了研究的需要,我们选择湖北省某贫困县的J村作为考察对象,以明确该村低保分配的具体情况,并试图回答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中的行动逻辑。
二、个人与公共:低保分配中两种关系的混合与变形
自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都不同程度地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以来,全国各省市都已按照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建立了相应的农村低保制度。据民政部2011年2月份民政事业统计月报显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数已达2536.5 万,总计5214.8万人 。国家在分配指标时是按照户来计算的,一户享受低保就意味着该户的所有成员都享受低保。实际上,J村所在乡镇多年来一直是按人数而非户数分配低保名额,原因则主要在于“僧多粥少”的资源稀缺局面和农民心里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公平观念。因此,乡村治理精英认为,国家的出台的以户为单位的低保政策过于理想化,与当地实际不符合,可操作化程度低。然而,低保对象又必须在本村确定下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给县民政局。因此,乡村治理精英必须要在第一时间获取到相关信息并争取到尽可能多的低保名额,以降低日后低保分配工作的难度。这一方面是出于全村利益的考虑,即争取把低保资源这个“蛋糕”尽可能做大,另一方面则是出于诸多私人化因素的考虑。
每年去乡里开会时我就直接在民政办领导面前诉苦,我们那个村里应该多给几个低保名额,指标少了很难确定下来。当然,他们一般也对我们村多有些照顾。你看今年我弄了三十多个名额下来,在别的村完全是不可能的。这一是平时我们关系处理得好,给上面做事情舍得卖力,所以关键时候才能起到作用。另外,乡里好多干部的亲戚住在我们这个村,说白了还不是能照顾就照顾下。国家的钱给谁都是给,如果自己人能拿到不是更好。
出于村庄和个人利益的考虑,乡村治理精英会采用各种方式向基层政府组织争取到尽可能多的低保名额。然而,乡镇干部为什么会选择支持至少是默许他们的行动呢?从制度定位上讲,乡政与村治并不是国家行政链条上的垂直上下级关系,乡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承担的大量行政任务不得不依赖于村庄治理精英甚至非治理精英予以落实。从利益取舍上而言,部分乡镇干部及亲属也是本村的常住人口,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他们也希望能获取到低保资源。在这种利益共享的前提下,乡村治理精英与地方政府形成一种“责任连带关系”,从而被纳入到一个“责任―利益”共同体当中[2]。基于上述原因,乡村治理精英争取到了相对较多的低保资源。
在争取到预期的低保资源之后,乡村治理精英又如何确定本村的低保对象呢?众所周知,乡村治理精英的地位是国家法律认同的,具有正式的合法性权威,是村庄资源的合法控制者,他们比普通村民更接近制度,更了解制度,而且又是制度的执行者。此时,拥有权力与资源双重优势的乡村治理精英则在低保对象的候选人之中权衡利弊。一方面,为了公平起见,乡村治理精英依然会沿用“户主申请,村委会组织调查和民主评议”的评定程序,确定低保候选人名单。其中,那些确实相当贫困,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村名必须得到低保,否则谁也说不过去。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精英需要运用“正当关照”原则来考虑那些“需要考虑的人”的利益,从而维持村庄利益的均衡格局并实现自我社会资本的不断增值。这些需要考虑的人就是上层乡镇干部亲属、村庄非治理精英和村庄治理精英本身以及各自的核心关系圈,即“差序格局”中的中心层人物,同时也包括村庄里比较棘手“混混”。他们虽然不及治理精英对村庄的影响力大,也不及经济精英的财力雄厚,但他们对村庄秩序的维持仍发挥着必要作用[3]。而当这三大主体力量统一于共同的利益之中时,整个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的各项行动就有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与此同时,乡村治理精英既然要利用低保资源来达到个人权力的目的,如何才能获得位于二者之间的庞大普通村民群体的集体遵从呢?首先,制定出多数人可以接受的评定标准,公开确定低保名额,如家有两个孩子都在外地上学、虽有子女实则无人照顾的高龄老人。无论是出于经济负担还是道德伦理的考虑,大家基本上都认可这类低保户;其次,对于经济收入在全村一般水平及以上,而又没有较重经济负担的家庭,则按照“轮流做庄”的安抚方式逐年评定,号召大家顾全大局。此项举措是基于村民绝对“平均主义”心态的考虑,同时又避免上述“核心关系圈”的成员获取低保的信息日后走漏风声而给村民带来的不平衡心理,也方便乡村治理精英顺利开展工作;最后,针对目前没有获取低保名额而安抚又无效的村民,村庄治理精英则采取孤立恐吓策略,警告其保持平静并谨慎行事。当然,由于乡村精英的地位优势、村民的维权意识淡泊以及维权成本高昂,况且大家长时期生活于乡村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类现象并不多见。
从低保分配的全过程可以证明,低保虽然是国家提供、并有相关政策保驾护航的保障性公共资源,但在J村的现实生活中是,“公共事务与个人事务混合在一起的,人们可以毫不困难地在公共资源和个人资源之间进行交换。由此通行的行为规则不是对等、独立、价值导向和普遍主义,而是远近区分、依赖、利益导向和特殊主义。”[4]很明显,真正困难的群体获得低保指标是名副其实、理所当然。除此之外,在乡村治理精英眼中,低保分配的规则是弹性、多元且可以变化的,这种公私混合的关系让他们以及“需要考虑的人”则获得了预期的利益。凭借中介地位带来的权力和资源优势,乡村精英在此次博弈中成为最后的“赢家”。
三、垄断与变通: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中的实践逻辑
低保制度要想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其首要和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落实[5]。乡村治理精英作为低保分配过程的最终执行者,它们比普通村民更了解制度,能预先获得各种信息,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还能制定并解释分配规则,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自身具有国家认同的合法性地位,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同时,由于农村缺乏多样化、组织化、常规化的信息上传通道,农民个体跨越基层与上级政权的直接沟通在现实中又会造成上层的信息核实成本极高的问题,因而村庄公共品需求信息的上传通道就被基层组织所垄断,信息上传过程中的屏蔽效应由此产生[6]。治理精英作为变通的主体在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他们始终都扮演着制度的“执行者”和制度的“受益者”这个双重角色。
总体而言,低保指标分配的特征是乡村精英既承认现有制度安排的程序,又需要考虑私人化因素的双重需求及行为,表现为“从普遍主义(参照上级政策)特殊主义(本位主义的考虑)普遍主义(表面公正)的一个完整过程”[7]。究其根本原因,乡村治理精英凭借自身的合法性地位,以拉拢乡镇干部和村庄非治理精英为组织基础,以信息垄断和规则变通为手段,利用权力和资源优势实行公共权力的私人化运作来达到自身的目的。这样,乡村精英的行动就造成低保分配过程中的规则总是对团体中的少部分人或特定范围内的人有利,它使那些在同决策者意图相关的人从中获得资源的同时,使另一部分人产生相对剥夺感,久而久之则会产生出对乡村治理精英合法权威的质疑,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危及到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低保分配过程中,居于“强有力”的位置上的乡村精英利用资源与权力的双重优势实行公共权力的私人化运作,而信息垄断与规则变通则是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中的实践逻辑。作为中央政策执行并落实的最终环节,乡村治理精英处于国家与社会的中介位置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倘若乡村治理精英的出发点始终是为国家利益和村民利益考虑,结果便是一种理想状态。然而,当乡村治理精英仅仅把国家颁布的政策当做幌子,利用国家的名义来行使权威,并利用地位优势谋取自身利益时,其结果却导致了国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非预期负面效应,大大偏离其美好初衷。低保分配是当前农村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若处理不当则会给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2] 王汉生 王一鸽:《目标管理责任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实践逻辑》,《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2期
[3] 金太军:《村级治理中的精英分析》,《齐鲁学刊》2002年第5期
[4]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46、252页
[5] 邓大松 王增文:《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探讨――以现存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为视角》,《山东经济》2008年第1期
[6] 袁松:《基层组织的信息垄断与低保制度在村庄场域的实践――以税改后的鄂中顾村为个案》,《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7] 翟学伟:《“土政策”的功能分析――从普遍主义到特殊主义》,《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期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