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乡村医疗卫生

乡村医疗卫生

时间:2022-12-11 08:59: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乡村医疗卫生,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乡村医疗卫生

第1篇

公共财政界定中,基本医疗服务属于公共产品范畴,加上本身存在的“外溢性效应”,理应政府提供。自改革开放以来,财政由“国家分配论”发展为今天的“民生财政”,财政支出中涉及民生的基本医疗、基本卫生服务支出的绝对额及相对额在上升,但是我国目前的农村的医疗卫生问题显得尤为严峻。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由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乡村医生队伍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成。2003年我国实行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9年新医改方案中对于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做出了一些安排,下面拟从三个方面介绍目前卫生服务体系的现状,并相应提出意见与建议。

(一)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

2009年底,全国2003个县(县级市)共设有县级医院9238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1987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243所、县级卫生监督所1821所。全国3.42万个乡镇共设3.8万个乡镇卫生院,床位93.3万张。全国59.9万个行政村共设63.3万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覆盖率达90.4%。总的看来,实现了一村一卫生所、一乡镇一个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不断完善的情况,但是由于条件的差异,西部贫困地区可能还没有实现一村一卫生所、一乡镇一卫生室,有些地方虽然设置了卫生机构,但是硬件设备跟不上,连最基本的医疗护理都做不了。故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村、乡级医疗机构的设施条件,重点用于卫生院业务用房的改建、扩建、医疗设备的更新,同时财政性资金重点应该放在县级医疗体系的构建,这样有利于县级医院整合资源,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提高服务水平,各县应鼓励所属辖区的农民到县里就医,享受较好的医疗服务。

(二)乡村医生队伍

目前农村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人员为1.28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为1.26人,农村乡镇卫生院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只占1.4%,中专生53%,34.6%为高中以下学历。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水平低、业务素质低是制约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农村环境恶劣,往往留不住那些优秀的医护人才,而部分留下的执业水平又不高。因此如何让优秀的医护人员“留在”农村,提高当前乡村医生的业务能力很关键。对于前者,短期而言,可试行乡村医生的雇员制,让医生同县级有关部门签订用工合同,规定服务年限,乡村医生待遇比照县级公务员标准,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待服务期限届满,乡村医生可选择留在农村或到县城发展,当然需要定期对其实行业绩考核,以保障其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长期而言,需要一批愿意长期留在农村的优秀医护人员,可由各县牵头推行医护人员定点培养机制,从农村中选择一些家庭,与其签订协议,对其孩子进行从初中到大学的资助,培养其成为专业的医护人员,前提是这些人毕业后必须回到农村,这样不但能够解决部分家庭供孩子上大学的问题,也能够为农村在未来注入一批有学历懂技术的医疗工作者。当然无论是短期和长期,都需要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对于后者,新毕业的人员担任乡村卫生员需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并懂得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与急救,鼓励其掌握一定的中医技术,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对于那些老资格的乡村医生仍需要让其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高技能。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正式实行以来,目前已实现了90%的参合率,人均筹资由2004年的42.10元到2009年的113.36元,补偿收益人数由1.22亿人次上升到7.59亿人次。新农合为农民带来了好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在资金的筹集方面,以云南省为例,一个县所辖的乡镇众多,分布分散、交通不便,每年筹资成本较高,有些特别贫困的家庭甚至连参保费都拿不出来。新农合实行以县统筹,家庭为单位参与、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120元,农民交纳30元,人均筹资150元。政府出资部分中央拿出60元要求县级政府拿出60元的配套资金,使得一些本就财政困难的县份,财政更加捉襟见肘,这也使得地方响应、执行新农合的积极性不高;在资金的使用方面新农合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自收自支,故县在测算风险资金时相对保守,使得资金的使用率不高,加上二次补偿机制及医疗救助制度未建立起来,目前的报销比例整体偏低,农民的收益面及水平低于预期;在资金的监管方面,由于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虽进入财政专户但并未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基金运行的透明度不高。

因此,在接下来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时,应考虑重点解决上述问题:拓宽新农合资金的融资渠道,考虑建立省级性的“支农基金”,接受企业、个人的捐赠,并将所募款项在年初按一定比例注入各县的新农合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地方政府也可考虑将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拿出来充实新农合账户;对于贫困县,国家及省级政府应考虑主动承担地方的配套资金;地方应每年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并建立健全二次补偿与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并逐步将其纳入预算内,实现“管用分离”,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建立其定期披露机制,让公众及时了解资金的运营情况;《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作为我国第一个新农合地方性法规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各省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早日颁布法规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

总之,要建立起完善的医疗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就应当在政府介入、财政政策与资金支持基础上坚持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乡村医生队伍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个部分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保障乡、村级卫生机构满足基本需求的同时,重点支持县级医疗服务体系的构建,并鼓励农民到县里就医;在为现有乡村医生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提高其执业技能基础上,着手进行优秀医疗人员的培养,为农村医疗卫生储备后备军;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到让农民满意,参保积极性高,农民真正从中受益。

第2篇

1网络环境下农村医疗卫生信息现状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网络逐步进入农村,为农村提供远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成为可能,但当前网络化医疗卫生信息参差不齐、信息资源分散、适用性不强等因素也造成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滞后、农村医疗卫生信息资源严重不足、农民信息利用程度不高等问题,从而制约了农村网络化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发展。因此,通过规范的分类编码对医疗卫生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及提高医疗卫生信息的适用性,是解决当前农村网络化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水平落后的有效措施。

2基于网络的农村医疗卫生信息需求分析

众所周知,农村地区医护人员少,医疗水平不高,农村居民自身对医疗卫生专业知识认知水平低,因此,通过网络化手段极大地方便农民了解医疗卫生常识,提高农民的防病意识、早期治疗疾病的能力,需要以简单、通俗的疾病、防病信息传递给农户;此外,在农村,广大农民最关注的医疗卫生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医疗卫生知识类信息,即医疗卫生基本常识、临床表现及诊断、病因病理、防治常识、卫生保健等;二是医疗卫生政务类信息,即医疗资讯、法律法规等方面;三是医疗卫生机构类信息,即各医疗单位医疗项目、医务专家、就医指南等[1],通过以上相关信息查询,满足广大农民防病、看病、治病方面的信息需求。另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的是直接纵向管理体制,应与基层各市(县)政府卫生管理网合作,并让社会各医疗卫生部门加盟,构建基于网络的综合性农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平台,这就迫切需要有一套规范的医疗卫生信息分类编码体系支撑,才能使综合平台的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实现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3基于网络的医疗卫生信息分类编码对策

从以上对当前网络环境医疗卫生信息现状以及信息需求分析,并结合笔者所在单位的《种养业信息分类与代码》研究方法和参考国家相关医疗卫生信息分类标准,综合网络医疗卫生信息资源管理、共享和的需要,采用多层级码结构对基于网络的医疗卫生信息进行分类与编码,按照多维度、交叉性方式,将数据集主分类框架与复分类表组合使用,医疗卫生信息数据集分类与编码中的每一个类目都围绕特定的主题,表达一定主题知识的内涵和外延,对数据集进行分类的规则,使其能够容纳大量医疗卫生信息的最小单元--数据集,从而成为网络环境下医疗卫生信息化管理的有效工具。

4具体研究方法

本研究规定了农村医疗卫生信息的分类原则和编码方法以及分类与代码表。信息编码范围包括内科疾病、外科疾病、五官科疾病、妇产科疾病、男科疾病、儿科疾病、皮肤病及性病、肿瘤疾病、心理疾病及其相关信息[2]。主要适用于基于网络的农村医疗卫生信息管理与信息交换。

4.1分类编码基本原则

4.1.1唯一性

在医疗卫生信息数据集编码体系中,每一个类目仅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表示一个主题概念。

4.1.2匹配性

代码结构与分类体系相匹配。

4.1.3可扩充性

代码留有适当的后备容量,以便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4.1.4简洁性代码结构简单明了,合理控制代码长度,以便节省机器存储空间和减少代码的差错率。

4.1.5区段性

在医疗卫生信息数据集编码体系设置若干区段,每个区段表达不同的类目属性,实现不同维度检索。

4.2分类编码设计规则

依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中国公共卫生信息分类与基本数据集》、《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病理学》、中华康网、中国导医网、中国医学网、39健康网等资料,并结合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华侨医院等各大医院科室,综合网络医疗卫生信息资源管理、共享和地需要和综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分类的特点,同时考虑农村实际需求进行分类,主要设计为两类架构,一类是主分类编码架构,一类是复分类编码架构。给予数据集主分类码和复分类码,进行分段编码标识,最终形成一套规范的信息分类与代码表[3]。

4.3分类与编码方法

4.3.1分类设置与层级结构采用多层级分类结构,将医疗卫生信息分类设为四个层级,因此,分类代码表即由1-4个层级代码组成复合代码,各个层级分别命名为大类、中类、小类和属性类,整体编码是字母数字混合码,同位类目位数一致,其中大类为1位英文字母(A-Z)。其它3层类采用数字编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每层代码为01-99。各层级按从属关系逐级顺序编码[4]。4.3.2代码结构4.3.3分类代码设计4个层级与4个类别划分相匹配,即第一层对应大类,第二层对应中类,第三层对类小类,第四层对应属性类(见表1),其中:第一层(大类):参照中图法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分类,并考虑目前在农村医疗卫生信息的实际需求,分为内科疾病、外科疾病、五官科疾病、妇产科疾病、男科疾病、儿科疾病、皮肤病及性病、肿瘤疾病、心理疾病及相关信息;第二层(中类):根据大类中各类疾病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疾病类型再进行划分;第三层(小类):在第二层类的基础上,按照疾病类型再进一步划分;第四层(属性类):在第三层类的疾病基础上,表达该疾病知识的内涵和外延。

4.4代码表结构设计

医疗卫生信息数据集分类与编码标准的主分类与代码以表格的形式列出,表格从左到右由代码栏(包括大类、中类、小类三层代码,第四层属性类代码以表格的形式单独罗列,也叫复分类表,主要是为了避免属性类的重复)、编码对象名称栏(在代码表中称“类别名称”)组成,代码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减栏目[5]。4.4.1主分类与代码表农村医疗卫生信息主分类与代码见表2。4.4.2复分类代码表医疗卫生信息数据集分类与编码标准的复分类表给出数据集内容标识属性的广度,以表格形式列出,表格从左到右由属性代码栏、编码属性名称栏(简称“属性栏”)、注释栏组成,如表3所示:属性分类主要是依据基于网络环境的农村医疗卫生信息需求而设置,其中:(1)医卫资讯方便农村居民了解医务情况、医疗动态信息;(2)基本常识让居民了解生活中疾病小知识,解决日常遇到的小问题;(3)临床表现及诊断、病因病理为居民看病对症下药,不乱投医问药现象;(4)防治常识、卫生保健使农村居民了解相关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预防疾病知识、卫生清洁、传染病预防和营养膳食等技能;(5)医疗政务、法律法规信息可提高农村居民的认识,以法规、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6)医疗机构、就医指南可为农民看病、治病提供信息导航的作用。

4.5分类代码表使用示例

由于完整的分类代码表较长,此文仅用示例说明,如表4中代码为:A010105,即是定位为内科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肺炎—防治常识的医疗卫生信息。

第3篇

关键词:乡村医师;诊疗活动;村医疗卫生机构;法律适用

1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5日,某村李某持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邻村租用房屋内给患者输液。经查,3例患者正在输液,药品架上有25种(瓶)药品。李某承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笔记本开具处方和收条,签名:李某。

某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 案件评析

李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在邻村租用房屋执业,设置了较为固定的诊疗场所,但其执业地点并非合法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笔记本开具处方和收条,不具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资格,因此,李某不属于《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调整的法定主体,自然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因此,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取缔和相应行政处罚)。

3 思考与建议

3.1思考

3.1.1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定位原则 ①是人员资质定位,即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②是执业地点定位,即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只有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与保护。

3.1.2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明确指出该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是:"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即被变更的执业地点必须仍然是村医疗卫生机构。而"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1]。

卫生部的相关两部批复均说到: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2],但我们应注意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2建议 对乡村医生涉案查处应区别适用法律: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仍是村医疗卫生机构,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业地点是非村医疗卫生机构(如城镇个体诊所),应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执业地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机构,对人员和非法机构分别适用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笔者认为:乡村医生在其执业村医疗卫生机构所辖服务区域内巡诊、出诊,只要该乡村医生以村医疗卫生机构名义(如使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笺、收据,并将收入纳入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核算管理等),均应视为合法执业。

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首先明确该规范法定法律关系主体是谁?这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与基础,否则就将导致适用法律规范错误。同时,还应当考虑其主体行为是否与法律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模式一致。

参考文献:

第4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5篇

(1)提高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390元,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320元,农民个人缴费70元。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2)提高补偿水平。指导各地不断优化统筹补偿方案,确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5%,逐步缩小实际补偿比与政策补偿比之间的差距。

(3)扩大重大疾病救治范围。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4)建立覆盖全县农村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全县实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5)积极推进省内跨地区就医即时结报。以统一补偿方案、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即时结报为重点,积极探索开展新农合市级统筹。加强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市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全市新农合数据的互联互通,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报。

(6)严格基金监管。健全完善新农合基金监管制度,形成卫生、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新农合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诊疗行为的监控,严厉打击套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7)继续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和支付方式改革。完善门诊统筹制度,加大门诊统筹政策宣传力度。继续推进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改革试点,6月底前实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积极探索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方式改革。

(8)创新经办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试点。

(9)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网络,落实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独立法人设置。开展全县乡镇卫生院名单重新确认工作。

(10)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启动实施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巩固

“示范乡镇卫生院”、“示范村卫生室”创建工作,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质量。继续创建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

(11)深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继续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人事分配、绩效激励等体制机制改革,调动乡镇卫生院的积极性。

(12)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派员参加全市乡镇卫生院骨干医师急诊急救技能大比武活动。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房建设试点工作,对2011、2012年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13)继续推广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到2014年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促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落实。

(14)继续实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组织实施对口支援项目,加强督导检查,建立淘汰机制。对违反项目规定、项目落实不好的单位进行通报。

(15)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严格按照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发放时间节点和发放比例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0%的工作任务和项目经费交付给乡村医生。落实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由每人次6元提高到每人次9元的补助政策。

(16)积极探索乡村紧密型一体化管理。加大产权公有村卫生室建设力度。探索建立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聘用管理机制和乡村医生医疗风险防范机制。

(17)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推行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18)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各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按要求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19)实施高血压糖尿病综合防治行动计划。落实高血压和糖尿病“体检、巡诊、健教”三方面10项防治措施,重点推进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建设和农村医疗机构定期集中巡诊工作。

(20)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改任务,重点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规范化管理,加强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高血压和糖尿病及重性精神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动态管理与服务。

第6篇

一、当前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的基本现状

1、乡村医疗资源总体概况:就所到调研地区看,当前乡镇卫生院发展状况不平衡。目前保存下来的卫生院与原先相比,基本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些卫生院医疗队伍不断壮大,基本上由原来的几个人发展到现在每院10几人至20余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也正在逐步充实到这一队伍中。每个卫生院基本上设立了门诊、病房,美化了环境,增添了设备,如x光机、b超机、心电图机等,并建立了各种规章制度,保障了乡镇级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从村级看,少量村庄至今仍然没有诊所及村医,就地区而言,目前尚有200个村庄没有诊所及村医,约占村总数的10%,多数村庄均有一所一医(一个卫生所、一个村医),有的经济较发达、人口较多的大村甚至有两所两医或者更多,这些诊所虽然设备简陋,但基本上建立了各种规章制度,担负着村级医疗和防疫工作。2、乡村医疗队伍人员编制情况: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各拥有10-20名人员,编制分为全民、集体、临时工。全民由大中专院校分配;集体人员由卫生系统招收而来;临时工由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招收。村卫生所基本上每村设1-2名村医,相当部分由原赤医担任。

3、乡村医疗卫生队伍人员层次情况。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目前没有高级职称卫技人员,有少量中级职称医疗骨干,大部分是初级职称或者是无职称人员。据不完全统计,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中,大学本科或以上人员仅占3.6%,大专学历的为18.8%,中专毕业的占72.6%,还有4.9%的人员无学历。初级职称或中专生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地方性卫校毕业生,有的甚至是国家不承认学历的中专生。而绝大部分村级老一辈卫生人员,是由原赤医培训而成,并非科班出生,基本上无职称、无学历,新一辈村医虽然大部分是科班出生,但基本上仅限于初级职称或中专生,属初级卫生人员,其中不少还是国家不承认学历的“中专生”。因此,乡村医卫队伍素质仍然有待提高。

4、乡村医疗队伍医疗设施配置情况。目前,每个乡镇卫生院基本上配备有x光机、b超机、心电图机等设备,设有化验室、病房,能开展基本医疗业务。但这些设备普遍存在使用率较低、缺乏有关管理制度的现象,个别卫生院x光机无防护设施,还有个别卫生院因缺乏设备操作人员或缺乏业务用房,导致这些设备实际未投入使用,同时,由于很大部分乡镇医技人员对知识掌握较肤浅,因此,上述设备配置实际应用较少,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相当有限的。而村一级卫生所,基本上设备配备简陋、不齐,绝大多数只能做简单的物理诊断。

5、乡村医疗建设方面经费情况。乡镇卫生院经费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及医疗收费收入,由于其人员较多,医疗收入有限,所以很大部分乡镇卫生院经费运转困难,有的甚至是负债运营,不能或根本无力投入更多的资金发展卫生事业,且员工年收入基本上在1-1.5万元之间,与县市级大医院相比差距很大,造成员工心理落差较大,影响了乡镇医疗事业的正常发展。而村一级卫生所,由于资金大部分是个人投入,他们自己精打细算,开支小,且收入与乡镇卫生院人员相比相对较高,整体医疗运转情况是比较良好的。

6、乡村医疗队伍责任心情况。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中财政承担比例约为30%-50%,其余工资要靠医疗收费自给自足。由于现行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导致卫生院中的优秀人才容易被上级医院选调走,而水平低下、工作不积极、责任心不强的人员却无法让其离开,这大大制约了卫生院医疗收费的提高,从而影响了整体工资收入水平,造成在相对较为偏远的乡镇卫生院中,多数人员存在“人往高处走”思想,向往城市、向往更好的地方,根本“无心恋战”。反之,多数员工因为收入与县市级医院人员相比差距很大,造成员工心理不平衡,以至于不安心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随便,面对疾病时往往有力无心。而村一级卫生所,由于村医大部分是本乡本土人士,经费是个人投资,他们认真工作,责任心强,服务态度良好,与乡镇卫生院相比形成较为明显的反差,这无形中扩大了村一级卫生所的生存空间,但限于水平,村医面对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时,往往有心无力。

二、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匀。目前,我省医疗卫生资源分布情况与全国情况大体相同,约有80%集中在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广大乡镇尤其是偏远乡村的农民在当地得不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屡有发生。贫困和偏远乡镇的医院院长普遍反映说:农村医疗缺药、缺设备,但最缺的是人才、是技术,医科大学毕业生一般不会选择到贫困或偏远的乡村来。据了解,我省近年来开展了农村卫生三网规范化建设,设立了乡村医生的门坎,规定村医必须达到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但这基本上只是对新申请执业的村医,对有的老村医则按老办法延续。在个别偏远县城,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村医达不到新门坎的要求。

2、农村基层卫生机构设施装备落后,人才短缺,难以承担农民医疗保障载体的重任。据永安市卫生部门对农村医疗机构的摸底调查,农村医疗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和人员素质都十分低下。据不完全统计,我省乡镇卫生院中业务用房小于1000平方米约占30%;村卫生所业务用房属危房的约占3%。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的学历构成以中专毕业为主,占72.6%,大学本科以上人员仅占3.6%,大专学历为18.8%,还有4.9%的人员无学历。相当部分乡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由于人员不足,经常轮流值班,不分科室,内、外、妇、儿全拿,是全科医生。而说是全科医生,技术又都不精,职称也就难以晋升,因此,乡镇卫生院的医生很少有中高级职称的。相当数量的村医就更是连职称的门坎都迈不进,因为,这些村医基本上是从各县卫生学校毕业,有的仅参加一期短训班就挂牌行医,许多村医更是子承父业,在村里有些名气和地位,但医技水平只能居于中等或偏下。

3、经费方面的不足对乡镇医疗事业影响较大。目前,由于经费来源渠道相对较为单一,且数额不足,导致农村医疗经费很有限,特别是乡镇一级卫生院经费运转困难,有的甚至负债经营。因此,多数乡镇医院无力引进或留置人才,无力添置医疗设备,无力改善医院病房及员工住宿条件,无力安排更多的人员去参加学习、进修或者培训,无力提高员工收入水平,而所有这些因素,均会严重影响或阻碍乡镇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4、乡镇医务人员思想上存在不安心工作现象。目前,对于乡镇卫生从业人员,尤其是偏远乡镇的卫技人员来说,由于乡镇卫生院与县一级医院相比,在医技上和经济上存在很大差距,他们在医技上得不到很快提高,在经济上收入又较低,且工作、社交、生活等条件均较为艰苦,所以大多数非本土的医卫人员存在不安心工作现象,他们千方百计想往城里调,为人民服务、为患者解忧的观念较为淡薄,具有得过且过的心理倾向与行为表现,导致医疗质量与服务质量相对低下,影响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严重的还会导致患者对医生产生信任危机。

5、相当部分乡镇医院的医疗设备普遍存在使用率较低、缺乏有关管理制度的现象。如,个别卫生院x光机无防护设施,无专业操作和检验人员,设备使用效果欠佳,还有个别卫生院因缺乏设备操作人员或缺乏业务用房,这些设备根本未投入使用,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抑制了自身的生存空间。

三、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

目前,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包括县、乡、村三级,这个网络的现状是:县级力量较强;乡镇级比较薄弱,但能够承担一定的工作;村级相对最弱,基本不能负重。据调查分析,政府对农村医疗事业的投入不足,是产生这种现状的重要原因。具体原因表现为:

1、城乡之间医卫人员生存环境差距巨大。据了解,由于相对较低的收入及相对艰难的生存环境,不要说好的医生不愿来卫生院,就是卫生院现有的技术好一点的医生也是千方百计往外调。卫生院不但承受着人才流失的痛苦,还面临着与乡村个体诊所的竞争,有的个体诊所的执业医生就是在卫生院工作几年,技术有了提高后,辞职出去自立门户的。农村医疗缺药、缺设备,但最缺的是人才、是技术,医科大学毕业生一般不会选择到贫困或偏远的乡镇来。可见,城乡之间医卫人员收入及生存环境差距巨大,是农村医疗水平跟不上的最本质的原因。

2、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差距巨大。目前,乡镇卫生院设施装备较差的约占一半。而且基层医卫人员学历水平、专业技术水平普遍偏低。现有乡村医生中专学历的占70%以上,而且不少是从当年的赤脚医生转过来的,年龄多在50岁上下,接班的年轻人基本留不住。这样的现状使农民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缺乏信任,加之现在交通比过去方便,有病到县级和市级医院并不难。因而乡镇卫生院门前冷落,难以为继,不少是负债经营,无法发挥合作医疗载体的作用。目前,不管是乡镇卫生院或是村卫生所,在医技上与县一级医院有很大差距,很多医疗技术在农村还不能开始应用,使不应转院的往上一级医院转,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而且导致农民对乡村医院产生了一定的信任危机。

3、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财政转移支出差距巨大。由于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乡村医卫人员生活、工作环境差,收入相对低;条件差,收入低,留不住好医生;没有好医生,患者不愿来这里看病;患者少,收入少,医院条件改善不了。农村医疗条件太差,农民在当地得不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一旦有个大病就得远离家乡到大城市,费用开支呈几何倍数增加,导致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屡有发生,这加剧了农民负担,反过来又压缩了乡镇卫生院的生存空间。如此这般,形成一条恶性循环链。总之,以政府目前的财政投入比例或扶持力度,必然会出现上述这样的基础设施状况和人才结构,使得乡镇卫生院处于基本维持状态,缺少资金、设备、人员,医生的治疗技术水平无法进一步提高,有的卫生院只能应付一般的病,难、重症就可能诊断不出来,甚至误诊误治,导致农民对其产生信任危机。当然,还有另一个原因是,由于相当数量的农民收入不高,自身保健、防护意识不强,因此对不是特急的病,他们一般不会单独为看病跑一趟,一般都是等到乡镇圩日时赶圩、看病一起办,有的时候小病就耽成了大病,小钱不花,变成要花大钱。如此恶性循环,成了乡镇卫生院摆脱不了的困境。

四、改进我省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回良玉在去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施设备条件,加强医疗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切实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卫生队伍建设。因此,加强农村医疗队伍建设,已经成为各地必须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民盟课题调研组针对上述农村普遍存在的医疗卫生队伍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技术人才匮乏、整体业务素质偏低等实际现状和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1、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把卫生经费的扶持重点调整到支持农村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人员培训等方面上来。要树立现代人才资源观念,把加快卫生人才培养作为保证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和基础条件,认真落实培训专项经费,切实抓好现有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修,不断提高他们的医疗技术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对急救、传染病、妇幼重点进行培训,逐步建立起农村卫生人才的长效培训机制。要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技术队伍建设,开展技术培训和再教育工程,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如,可逐步由省卫生厅与省教育厅联合启动乡村医生大学生深造计划,从现在开始在全省乡村医务人员中每年招收一定比例学员接受高等医学教育,五年内计划培养1000人或者更多,以提高其知识与业务水平;又如,要切实推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倡导实施的“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从现在起就陆续从三级综合医院抽调相当比例的优秀医务人员到农村去,通过人力、技术、管理等多种支援形式,施行一年期满后对支援人员进行调整、轮换的办法,将城市卫生资源引向农村,以逐步改变农村卫生工作的薄弱现状。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村基层卫生单位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为农村居民就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服务,缓解农民“看病难”问题,而且有利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最终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促进城乡医疗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卫生部门要努力做到派出一支队伍、带好一所医院、服务一方群众、培训一批人才,在三年内,逐步形成城市医务人员对口支援农村医院制度。

2、多渠道提高农村医卫人员收入水平,改善其生存发展的软环境。要切实落实各市、县政府财政对卫生院的补偿政策和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的专项经费,同时,要提供财政支出、乡村补助、各界赞助等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农村医卫人员收入水平,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问题,尽量缩小与县市大医院医生之间的差距,为乡村基层院所留人、招人、用人创造根本性条件。

3、大力筹措资金,加大对基层卫生建设的资金投入,改善农村医卫人员工作及患者就医的硬环境。在国家、省、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下,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来完成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设备的装备任务。按照卫生部要求的房屋、设备和人员进行配套建设,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必须达到34件,逐步满足农村居民的防保和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并将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的财政预算,使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的拨付制度化,保障卫生院持续健康发展。要调整农村中心卫生院布局,加强农村医疗队伍建设,改造薄弱卫生院,巩固完善农村医疗保健网络。要落实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力争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60%以上,提高农民生病到院率,进而提高乡镇医院的医疗收入乃至员工收入。

4、加大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建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多形式多渠道选拔录用人才,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生存发展注入活力之源。为此,要公开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按编制配足卫生院、卫生所工作人员。要从全局的角度优化整合医疗卫生人才资源,合理布局和使用人才,确保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为提高农村医疗水平,必须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严把准入关。要切实推行并落实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累计工作一年的制度,从制度上帮助和带动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

5、加快改革步伐,科学布局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尝试多种市场化经营方式,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目前,可在有条件的地区尝试走医院诊所之间合并、公私资本合作经营、城乡医院联营共建等道路。如,针对人口很少的山区乡村,施行对部分小所、村所进行合并的办法,扩大村卫所。这样既可增大村卫生所人员、资金,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又如,为促进医疗机构间的公平、公开、有序竞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要一视同仁,创造公平、开放、有序、合理的竞争环境,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引导民间投资成为增加农村医疗投入的活水之源。

6、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提高技术,努力扩大农村医疗机构的生存空间。为此,要加强农村医疗市场的清理整顿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取缔不合准入标准的卫生机构和无证非法行医,加强农村卫生院(所)的规章制度管理,将医德教育纳入农村医卫人员年度考核之中,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从制度上、思想上要求他们全心全意为农村居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服务。要提升农村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加强卫生行风建设,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努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让群众既少花钱又能看病。要严格执行药价标准,保护农民群众合法利益。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体系的建立和推广必须要有乡镇卫生所服务改善和人才培养相配套,否则难以支撑下去。所以今后应着重提高农村医疗人员理论及业务素质,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卫生资源,发展乡镇及社区卫生事业,改进医疗卫生服务,才能适应今后卫生事业蓬勃发展的需要。

7、加强医卫人员能力建设,提升医疗队伍人才素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落实省卫生厅“全省卫生系统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全省卫生系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培养、考核和管理措施,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中青年技术骨干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省卫生厅选拔大学本科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各项任务,制定了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的政策、措施。加大卫生支农力度,组织专业技术骨干下基层帮扶,帮助基层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并且对每个骨干均要下发一本下乡服务考核记录手册,以便督促、考核。规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前必须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接受不少于一年的进修培训。对此类相关规定,要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使其不流于形式。

第7篇

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本性转变,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性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新机制,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实现医改的阶段目标。

二、目标任务

(一)加快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推动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160号)精神,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步骤,列出详细的时间节点和线路图,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全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的制度。今年9月底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下达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完成岗位设置;10月底前完成竞聘上岗和全员聘用工作;12月底前完成未聘用人员的分流安置、清退工作。全面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任、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办〔〕181号)要求,抓紧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政策,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1、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核定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以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核定工作。在确定本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准确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保证基层卫技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平均水平。同时,建立并完善“双考核双挂钩”为核心的激励性分配机制。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内部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办法,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基层医疗机构要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要确定好二个分配系数(即确定不同岗位的岗位系数和考核系数),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项目和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部分提取比例等。注意明确对于实施绩效工资前原有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部分应予保留,并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并超额完成医疗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超收部分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进行分配。(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农村卫技人员奖励制度。省里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政〔〕1号)文件下拨的乡镇卫生院农村卫技人员专项补助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部分,不得冲抵绩效工资总量。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农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资金,鼓励和引导卫技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各县(市、区)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岗人员要如期并按原标准发放省上农村卫技人员专项补助款。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本项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采购供应改革

1、统一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得再购进基层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库存的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坚决杜绝网下采购行为。12月底前,全市村卫生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纳入全省统一采购,由乡镇卫生院按采购价负责供应。同时,做好即将启动的第九批药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2、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足额供应。(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构建可靠、可控、可查、畅通的药品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开展药品配送情况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开展村卫生所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和乡村医生业务培训指导,指导村卫生所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的进销管理;建立督查制度,进行全面跟踪督查。(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

1、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政办〔〕26号)要求,加大落实力度,抓紧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后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经费由政府足额安排,各项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补助的政策。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任务、财务收支的核定工作,人员经费补助要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员增效的积极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根据省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价医〔〕323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出台一般诊疗费相关实施细则,我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次9元以内核定,其中个人支付部分每人次1.5元,医保基金支付部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最高不超过7.5元。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以及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和普通门诊费用控制。本项工作于今年12月底前全面实施。(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清理化解历史债务工作

本次化债工作的原则是“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各县(市、区)对已经锁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要摸清、摸准每一笔债务,要完成长期负债造册登记,建立详细台账和数据库,对每一笔长期债务形成的相关佐证材料都要复印清楚并标注原始凭证号,以便提供财政、发改、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逐项、逐笔清理核实。今年9月底前完成债务核实锁定工作,并建立债务台帐;12月底前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各县(市、区)要建立化债资金专户,用一年半时间化解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长期债务;要注意时间节点,落实人员和工作进度,确保这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六)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意见的通知》(政办〔〕111号)要求,加大力度组织实施“四个一批”计划。

1、落实招聘一批特岗执业医师。今年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120名特岗执业医师的工作方案公布与报名时间由9月延长到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公务员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落实委托培养一批定向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年起,连续三年委托医科大学为我市培养定向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五年制)50名,委托培养的定向医学生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补助由委培生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不能正常毕业的定向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缴纳五倍违约金。补助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年底由市、县(市、区)财政进行结算。(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一批退休医生。返聘退休医生产生的收支纳入人员费用总额中安排。(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公务员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和学历提升,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继续落实《省-2012年全科医师能力提升计划》,做好全科医师培训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和报名工作。今年完成省上要求112名全科医师岗位培训、28名全科医师骨干培训、9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28名转岗培训任务。培训期间要跟踪督促本辖区报名学员按时参加培训,确保明年底实现城市社区每万服务人口拥有3名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4名全科医生的目标。同时,各县(市、区)还要做好全科医师临床、社区培训基地的建设的督导,对各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要给予必要的投入,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和条件;组织做好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工作,做好乡村医生“中专升大专”成人学历教育和本辖区乡村医生技能训练,乡医培训从8月30日至11月6日分六期对3600余名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

(七)全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不改变乡村医生现有身份和本卫生所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五统一”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各县(市、区)可学习借鉴松溪县设立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点实现乡村一体化服务管理的做法推进本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1、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试点工作。选择20%左右的行政村卫生所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试点,将试点工作与建立补偿机制相结合,村卫生所按照购进价格销售药品,不得另行加价,其药品零差率销售财政差额补助由所在县级财政负责落实补偿到位。(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2、实现新农合门诊统筹村级覆盖。今年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试点的20%左右的行政村卫生所首先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实施门诊总额预付,按照不低于乡镇卫生院的支付比例结算医疗费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

3、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0%左右的工作量下移给村卫生所承担,同时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明确村卫生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合理核定任务量并加强监督考核。(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及时发放养老金。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对乡村医生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方案,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问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人员培训,尽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应用工作。9月底前,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项卫生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应用;12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健康档案电子化和病历电子化。卫生信息网络要进一步延伸,终端逐步覆盖村卫生所,实现新农合村卫生所门诊结报以及健康档案基础资料、公共卫生基本信息采集等业务。继续加快“社保卡”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全覆盖工作,切实减轻群众看病负担。(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数字办、中国电信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九)全面落实包保责任制

根据《省医改办关于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包保责任制的通知》(医改办〔〕29号)的要求,与各县(市、区)政府实行挂钩的市医改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包保责任人。成员单位分别对应包干的县(市、区)为:市发改委对应市,市卫生局对应邵武市,市委编办对应建阳市,市财政局对应延平区,市人力资源和社局保障对应顺昌县,市药监局对应光泽县,市物价局对应政和县,市民政局对应松溪县,市公务员局对应浦城县,市计生委对应建瓯市。市医改领导小组确定包保责任单位和具体人员名单将另行通知。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

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所辖县(市、区)按时完成本项改革任务。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项任务。

2、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落实到位。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同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3、强化评估督导

市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督导检查。

第8篇

我国农村已经基本实现了乡镇有卫生院,村村有卫生室,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优秀的医疗卫生人才往往集中于城市,无法流向农村基层。农村医疗机构人才的匮乏日益严重,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基层医疗发展,成为了提升农村医疗服务水平的瓶颈。更严重的是,农村医疗机构由于缺少人才,导致发展缓慢,收入差,进而更缺人才,长此以往便会陷入难以解决的恶性循环之中。人才培养,是解决人才匮乏问题的最佳办法,而农村医疗机构人才的培养,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卫生行政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议题和重要任务,是农村卫生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标志。

从目前来讲,我国农村基层医疗人才培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人才结构不合理。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很少有高学历高职称的医疗技术人才,医护人员专业素质水平都很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10%,无专业学历者多达36%,平均每4.5个村卫生室才有1人取得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与国家有关“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的要求差距较大。由于业务不足,收入并不足以支付高级医疗技术人才的薪水,很多农村卫生院里就只有“土郎中”坐堂问诊。而医学院校毕业的学生下乡从医的人数越来越少,大部分流向了交通便利、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医院,造成农村基层医护人员紧缺。一般的乡镇医院和农村卫生院是面向最广大农民群众的基层医疗机构,恰恰成了人才紧缺的重灾区。

第二,医护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偏低,无法对医疗服务质量有大的提升。大部分农村卫生院缺少骨干力量,仅靠院长或少数几个人。卫生院自身难以送人外出学习进修,医护人员无从提高自己的水平,只能原地踏步,勉强维持。乡村医生则更是难以接受进一步的深造,有的只是靠祖传医术来行医。由于水平有限,面对众多农村患者,医护人员显得力不从心。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村民不得远涉到乡镇、县里甚至城里寻找更好的医疗服务,浪费人力财力,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也会长久地存在下去。

第三,农村卫生资源严重短缺,尤其是中西部大部分农村卫生机构房屋又小又破,设备落后老旧,加上上级医疗管理机构的人事、分配制度没有顾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致使农村卫生院的投入资金、事业发展经费不足,医护人员收入得不到有效保障和提高。综合来看,农村卫生院环境差,待遇低,既不能吸引人才,也无法留住人才,更没有为医护人员提供继续学习医学专业知识的条件,想要有好的人才就很困难了。

针对以上情况,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的培养必须做出改革,建立起完善长效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人才的培养,努力消除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别,逐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上的公平性,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下几个方面可给出一些参考建议。

第一,公开招募医学类普通高校应届和往届毕业生经济薄弱地区的农村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切实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有效改善农村医疗卫生队伍整体结构。同时要在医学院校里设立面向农村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培训点,大力进行全科医生的培训,以适应农村卫生院的基本接诊情况。国家要建立起对这些下乡从医的毕业生进行奖励的机制,鼓励毕业生们到最需要的地方去,也能让他们在奉献的同时得到应有的回报。

第二,医学院校要与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立起对口关系,促进面向农村基层培养临床医学专业人才课程体系的建设,有计划地对乡村医生进行在职教育和非学历培训,加强他们的专业素质,争取拿到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提升农村基层医护人员的水平,也更好地巩固基础知识,为日后深造做准备。

第三,强制医学院校配合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从农村里招收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区市生源。定向医学生在修读年限内,享受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补助生活费的待遇,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按照国家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地县级行政卫生部门报到,到定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不少于六年。

第四,加大市级医院、县级医院对农村卫生院的对口支持力度,积极帮助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型技术人才,以提高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的素质,努力增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后劲。通过市级医院、县级医院选派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师带徒的方式,对农村卫生院医生面对面、手把手地指导、带教,传授诊治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技术和经验,可较快提高农村卫技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五,强化政府主导。在医疗卫生领域,市场不能完全有效地配置资源,需要政府在公平与效率之中作出选择和安排,特别是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资源的配置上,要充分发挥出政府在政策制定、规划引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调控作用。上级医疗管理机构要对农村卫生院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对那些有能力的乡村医生、“土郎中”等纳入到正规体系里来,同时对人事、分配制度进行梳理,尽量保证医务人员的收入,使得医务人员可以尽心行医,劳有所得。

第9篇

【关键词】乡村医生 政治思想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特别是乡村的卫生事业,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直接为广大农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建设医疗队伍可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目前,乡村医生的政治思想工作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为了发展壮大乡村医疗队伍,就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巩固和发展乡村医疗卫生是事业。

1.乡村医生的发展情况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我国乡村医生的总体评价呈现上升的趋势,近几年,乡村医生的发展状况也是比较良好。随着我国一些医疗相关政策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乡村医生的的队伍也在日益壮大,包括他们的政治思想意识、乡村医生的服务态度和质量、乡村医生的技术水平等,这些都在随着医德的不断提高而提升,总体来说,这是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例如我国上海郊区,据数据统计,市郊达到身体健康水平的农民一查过了500 万,这与发达国家的行列相比,与其不相上下。随着一些组织机构部门的共同配合协作,很多县城的医疗卫生状况已达到了城乡的要求,并且在我国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一些县城已经拥有了完善的医疗队伍,其中包括的人乡村医师、乡村医士、乡村医生、卫生保健员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是由政府将组织农民到一起,引导并支持他们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与传统的制度相比,新农合通过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形式来满足农村医疗事业发展所需要资金。新农合属于一种合作医疗保险,它已成为我国农民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

2.乡村医生现状

(1)部分乡村医生的年龄处于老年化,且知识技能比较落后,跟不上新时期的发展步伐。据相关的数据统计,大部分的乡村医生年龄结构都偏大,加之其精力、体力有限,导致服务质量普遍偏低;另一方面乡村医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偏低,并受到工作条件和环境的限制,以致专业技术欠佳。

(2)乡村医生的收入普遍偏低,导致乡村医生队伍的心态不稳定。据统计,与村干部的平均收人水平相比,约有50 %以上的乡村医生报酬都低于此标准。而且我国的一些乡镇经济发展较落后,乡村医生的劳动保险问题很难落实,这些原因都会使乡村医生缺乏安全感,以致不能安心做好本职工作。

(3)乡村医生的工作重心尚未明确,部分医生重视利益,职责划分不明。乡村医生的职能应以预防保健为主,并对一些常见病提供医疗服务。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一些合作医疗制度未落实,很多乡村医生都是变相的只身单干。这主要是受到了利益的驱使,导致工作职责不明。

(4)由于乡村卫生室人员的配备没有定编,加之乡村医生思想不稳固,使得工作岗位调动频繁。这种频繁的调动,造成乡村队伍的技术水平普遍偏低。

3.乡村医生卫生政治思想教育的措施

政治思想工作能够推动我国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政治思想工作为广大的乡村医生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使他们以积极、热情的态度主动投身于乡村的医疗工作,以便更好的为乡村居民服务。

(1)加大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力度。农村的公共卫生要实现均等化的服务,就要加强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人员要到各个乡村大力宣传工作,让每一位乡村医生对此工作都有所了解,例如可以组织乡村医生进行思想教育、组织开会研讨工作、将学习资料发放到他们手中等方式,这样乡村医生对这项工作有了充分的认识,了解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意义,也了解了自己身上肩负的使命感。

(2)利用网络资源,开展思想教育工作。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我国很多乡村也开通了网络。因此,我们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宣传农村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以便乡村医生和广大农民都能及时的了解国家的政策变化,帮助他们了解并适应新形势。

(3)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我国一些地区的卫生学校有义务为国家、人民培养高素质的医生。因此,卫生学校应该组织乡村医生开展培训、进修的工作,同时对是乡村医生的政治思想进行教育,提高乡村医生思想素质。

(4)采取多种激励方式,让广大的乡村医生提高积极性,提升业务水平。我国的医疗事业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乡村医生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就要进行自我学习,同时也要广泛开展继续教育,增强乡村医生的基本技能。

4.乡村医生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

(1)乡村医生能够为乡村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要不断的更新业务知识,补充医学新技术、新方法,才能更好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乡村医生要认真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法规,乡村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对于参合农民,要为他们办理合作医疗的各项手续,在开处药方时,要严格按照新农合的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开方,从而保证参合的农民都有权利并享受合作医疗的医药费报销。

(2)乡村医生最贴近农民的生活,也了解了广大农群众的心思,只有了解了广大农民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动态,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才会针对农民实质关心的问题而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更有利于有针对性的进行具体的新农合的宣传工作。当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才会积极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3)乡村医生对对乡村居民进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同时也对自我进行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乡村医生要严格监督参合农民在诊治的过程中,合作医疗证的使用情况,加强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率。同时,当乡村医生发现新农合作在使用的过程中的问题,应该及时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并解决问题。这也是乡村医生对自我工作的监督,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可靠的资料,以便更好的完善各项制度。

5.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乡村医生在政治思想上的认识性会越来越高,但乡村医生的岗位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性,因此,在提升乡村医生政治思想的同时也要强化他们的技术水平。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出现,乡村医生政治思想工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配合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要明确乡村医生的政治思想工作,不并且通过有效的方法和途径,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特有作用。

参考文献:

[1]周乔亮.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J].农家之友(理论版).2011.(04)

[2]徐加明.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健康发展[J].科技致富向导.2007.(05)

第10篇

关键词:实验性临床医疗;提出

面对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各种疾病,医疗机构必须不断研制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因为这些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产生于理论阶段,立即在医疗实践中大量针对人体使用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必须经过实验性的临床医疗程序,确定其有效性和无害性等方面的特征,才可以获得正式批准和普遍认可。

实验性临床医疗被明确的写入《执业医师法》,表明立法机关在法律层面充分认可医疗上存在的不确定性,体现了法律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的理解。如能充分的理解和掌握它,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推动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规范和发展,对依法开拓器官移植等医疗新领域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提出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主体

按照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主体是执业医师,并需经医院批准。毫无疑问,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提出,主要也是由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治疗进展做出,并提交所在医院进行审批。然而在医疗实践中,现行法律和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提出主体、提出程序等问题,因此各地的医院做法存在着一些不同,而且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提出者也多种多样,但是可以明确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提出和实施做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被称为乡村医生。乡村医生的前身就是我们所说的"赤脚医生",随着医疗行为的规范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国务院制定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对乡村医生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明确禁止未获取执业医师资格以及未获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而且根据规定,乡村医生只能根据注册,在"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卫生机构"从事有限制的医疗活动。所以未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的医生不仅不能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也无权提出实验性临床医疗,即使提出,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也没有批准的权利。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还规定:"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虽然不受该禁止性条款的约束,实际上仍然没有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资格,同样也无法提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资格。因为实验性临床医疗需要经过医院的批准,而根据《医院分级管理办法》,村医疗卫生机构只能进行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并没有二级以上医院那样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功能,没有进行特殊医疗的资格,同样也没有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审批权。因此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如果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同样也没有提出和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资格。

三、实践中常见的提出主体

1、二级以上医院的执业医师

医疗实践中,提出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主体中最主要部分,是在二级以上医院工作的执业医师。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医师,因其所在机构无权批准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所以也没有提出和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资格。执业助理医师因为不能单独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单独执业,而要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所以在医院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通常也无权提出实验性临床医疗。

在二级以上医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治疗状况、并综合医疗科研进展等综合方面做出决定,并提交所在医院进行审批。

2、具有资质的医院

根据《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二级以上的医院,都能够提供综合性或高水平专业医疗卫生服务,并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因此原则上来说该类医院都具备批准执业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资质。在处理较疑难的病情时主诊医生对下一步医疗方法不能很好的决定和把握、或者为了医疗科研的需要,也可以通过将病情提交科室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然后再提交医院负责人讨论,由于医院实行的是院长负责制,医院负责人经过讨论也可以提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然而由医院提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也存在着弊端。首先,会让提出程序流于形式。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而由医院提出实验性临床医疗,事实上是将提出程序和审批程序合二为一,表面上看是更加快速和便捷了,却容易导致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对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提出和审查缺少监督。其次,容易使得权责不明。这种提出方式中,医院既是提出者,又是审批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而主诊医生在提出程序中并没有决定权,却又常常是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直接实施者。一旦实验性临床医疗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甚至医疗事故,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是直接实施的主诊医生,还是提出并批准实施的医院,因为权责不明,很容易产生纠纷,也会使得患者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3、患者本人或者家属

作为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对象,患者及其家属必须具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即患者及其家属必须对患者的病情、医治进展、可以采取的医疗措施有相应的知情权。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对手术、特殊检查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医疗手段有同意权,即必须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书面同意才可以实施。这也就意味了患者及家属对手术、特殊检查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医疗方法有选择权。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对患者的真实病情、医治进展有详细的知情权,对下一步可以采取的医疗措施也应当有必要的了解。医生应当全面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下一步可以采取的医疗措施,不仅包括获得正式批准或普遍认可的一般治疗、特殊治疗、手术治疗等,还应当包括有着前沿医疗理论和先进医疗技术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等。患者在知道采取常规治疗很难有效治愈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尝试采用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方法。

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是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表现,但以这种方式提出,仍有需要注意之处。例如:如果患者及患者家属的意见存在分歧时,应该对双方意见充分考虑,慎重决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用新技术、新药物、新器材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主诊医生仍应当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仔细权衡采用各种方法的有效治愈几率及各方面的利弊得失,最终决定是否将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意见交由医院审批。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有向主诊医生提出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权利,但是否向医院提交审批及最终是否批准,仍然是主诊医生和医院的权力,医院和医生应当本着对患者负责的原则,把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专业关。

4、少数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某些科研成果或新器材、新药物出现后,未得到正式批准或普遍认可,却又在进入实验性临床医疗时遇到困难或障碍,作为医疗机构和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管理部门,少数卫生行政部门便很容易在其中变为一个协调者甚至管理者的身份,以行政管理的方法向医院提出进行相关新成果、新器材、新药物的实验性临床医疗,而这些被提出的医院,因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身份,往往无法拒绝卫生行政部门进而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

这种提出方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行政干预导致提出和审批程序的扭曲。一个程序的提出和审批,一般都是由被管理者提出,而后由管理者进行审批,而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程序中,提出者是管理者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者是被管理者医院,这种审批形式完全是不合理,更是不合法的。即使这一过程被冠上了合法的程序,因为行政干预的存在,合法的审批程序也无法掩盖其不合法的实质。其次,权责更加难以明确。相比由前种医院提出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方式,卫生行政部门的介入使得主诊医生、医院、卫生行政部门三者的关系更加复杂,权力分配和责任承担更加难以界定,不仅对患者权利保护不利,也对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造成了损害,更会对医疗卫生的行政管理制度造成破坏。因此许多学者和医疗实务工作者对这种方式予以强烈的反对,笔者也认为这种提出方式是绝不可取的。

参考文献:

[1]满洪杰.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9.

[2]王琼书,刘宏,曹清.论医疗行为中的"可容性危险"原则[J].医学与哲学,2006,(2).

[3]宋儒亮.让实验性临床医疗公开透明[J].中国处方药,2008,(7).

[4]宋儒亮.三个概念的明晰及参照[J].中国处方药,2008,(8).

[5]苏元林,梁丽萍.医院定位的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7,(5).

[6]汪建荣.《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J].中国卫生法制,2003,(6).

第11篇

为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9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渝办发〔〕31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发〔〕3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效率、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以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重点,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能力为基础,以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筹资机制为核心,以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动力,以加强医学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突出基本、基础和基层的改革重点,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年末,初步构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进展,医药科技创新和卫生人才队伍水平明显提升,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逐步缩小,人民群众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普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免费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监管等。

制定实施并适时充实调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国家免疫规划、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水平。

(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成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每个乡镇设立1所由政府举办的全民事业性质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建成1所村卫生室,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标准化卫生室建设,确保乡镇卫生院具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综合服务能力,村卫生室具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诊治能力。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在公共卫生服务、初级诊疗、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等功能。

(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有效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努力降低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比例。

(四)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所有政府举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全部执行市级统一网上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其他公立医院按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目录。

(五)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龙头医疗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改革公立医院以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财政补助为主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医药分开运行机制,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建立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的补偿机制。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一般诊疗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积极推动非公立医院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六)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型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七)逐步建立全县实用共享的信息系统。创建一体化的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药品监督四大信息体系,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资源共享。

(八)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完善公共卫生投入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根据人员编制、补助标准、服务任务和服务绩效考核情况全额预算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县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给予足额补助,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确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采取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等方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给予补偿。县政府按绩效考核兑现的方式,对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且被聘任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县人民群众。

第12篇

(麻江县卫生健康局)

尊敬的奇勇主任,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麻江县乡村医生管理工作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麻江县地处贵州省中部,清水江上游,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西大门。全县辖4镇1乡2街道,63个行政村,6个居委会,全县总人口17.66万人。全县共有医疗卫生卫生单位86个(其中村卫生室72所),现有乡村医生88名。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卫生健康优先发展意识,确保工作落地有声。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为推动卫生健康工作发展,我县成立了以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卫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麻江县卫生事业优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并推进全县卫生事业发展工作,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为全县卫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优化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关于办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麻江县乡镇卫生院突破发展实施方案》、《麻江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麻江县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江县深化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推行乡村医生“员额制”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等配套文件,狠抓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医疗责任险、福利待遇等政策的落实,不断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推动各项卫生健康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三是落实经费支持。为保证卫生健康工作的有效开展,将乡村医生补助纳入县财政优先保障,每年投入300余万元用于支付乡村医生基本补助、养老保险、医疗责任险、工伤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等费用,保障基层网底正常运行。

(二)创新乡村医生“员额制”改革,筑牢基层卫生网底。

1.建机制,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按照“八统一”的原则,深化乡村一体化发展,把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将乡村医生作为乡镇卫生院编外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进行管理,同管理、同考核。一是统一人员配置管理模式。按照每村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下配置1名乡村医生,每村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配置不超过3名乡村医生标准,合理确定每村乡村医生岗位数,实行乡村医生“员额制”管理。二是统一工资福利待遇模式。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方式,建立乡村医生基本工资制度、公共卫生收入补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实现工资、报酬统一;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责任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称“四险”)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统一。三是统一资产管理模式。将村卫生室资产所有权上挂乡镇卫生院管理,建立专帐,严格执行服务项目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强化以票控费,规范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四是统一药品设备设施管理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将以前的药品配送公司将药品直接配送到村卫生室,改为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卫生院汇总辖区村卫生室药品采购计划,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由配送公司直接配送到乡镇卫生院后,再由各乡镇卫生院按照采购计划配送到各村卫生室,进一步强化对村卫生室药物、器械、耗材等采购、配送管理。五是统一机构设置建设模式。按“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原则,综合人口密度、地理位置、卫生设施、技术力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设置村卫生室,整合资源,重点打造行政中心村卫生室。六是统一行政管理模式。明确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派出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副院长作为村卫生室法人,统一村卫生室的行政事务、人员聘用和调配、发展规划、工作制度、考核等事务。七是统一业务管理服务模式。加强对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处方、门诊日志、双向转诊、公共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价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八是统一绩效考核模式。出台《麻江县乡村医生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考核结果运用,从服务质量、服务数量、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定期对乡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全面考核。

2.出新策,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一是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从2015年起,麻江县率先在黔东南州推行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为在岗乡村医生购买养老保险,有效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老有所养”得到圆满解决。二是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为有效防范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提高村医服务积极性,县委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县财政投入30余万元为全县所有村卫生室纳入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解决乡村医生害怕担风险而不愿开展医疗服务的顾虑。三是建立定额补助机制。将村医待遇从2016年1117元/月提高到现在2000元/月,全县小的村每月补助稳定到3500-4000元,稳定乡村医生这支编外的特殊技术队伍,筑牢全县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四是建立乡村医生考核激励机制。每年根据考核分数,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对考核优秀的“员额制”乡村医生参照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标准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热情。

3.加投入,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一是加大服务阵地建设。县委县政府投入500余万元,启动新一轮的村卫生室室提质工程,特别是实施片区中心村卫生室建设和16个深度贫困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截止目前,全县累计完成23个片区中心村卫生建设、3个中医特色村卫生室打造和16个深度贫困村规范化建设。二是医疗卫生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加大村级卫生建立事业投入,增强了基层医疗的保障力度。2018年,为部分村卫生室更新医疗设备,添置新电脑和打印机。全县43余个村卫生室能开展拔罐、针灸、推拿等中医适宜技术服务,初步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 农村群众就医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进一步缩短了农村院前急救半径。三是村级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水平得到提升。创新开发独立的村级HIS系统、基本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合理用药监管系统,以省级卫生信息化试点建设为契机,实现基本公共卫生系统与医院管理系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同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包括手机APP)线上、线下的签约,有效提高了基层签约的效率。 

(三)强化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在坚持“三个导向”上下功夫,解决了“能服务、会服务、服好务”的问题。一是实施定向培养政策。依托职业技术学校,开办乡村医生学历教育专业培训班,培养留得住的本地乡村医生,夯实全县基层卫生网底建设;二是实施定向培训。结合每年省、州下达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任务,有针对性地安排农村愿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青年参加培训,安排到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三是鼓励村医开展学历提升。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办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实施意见》,鼓励在职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提升,对参加学历提升的乡村医生给予100%报销学费,有效提升了全县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对通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级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人员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00、3000、2000元补助。

三、取得成效

(一)乡村医生养老和福利待遇后顾之忧得到有效解决。2017年,在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和提高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施乡村医生“员额制”改革。将乡村医生基本补助标准由改革前1117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同时,将乡村医生保险险种由原来两种增加到四种。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和基本补助得到有效解决,稳定了乡村医生队伍。

(二)乡村医生就业环境得到改善。2016年开始,我县启动新一轮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建成后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均达到120㎡以上,实现了诊断室(中医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中医房)、观察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值班室及生活区等科室分开。通过实施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为所有村卫生室配备了健康一体机,并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有利于健康档案的实时更新,彻底改变健康档案建而不用的尴尬现象。

(三)乡村医生队伍得到进一步夯实。通过实施乡村医生“员额制”改革,全县63个行政村共配备员额制乡村医生88名,实现行政村乡村医生配备全覆盖。其中40岁及以下占比81.81%,100%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大专学历占比20.45%,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占比20.45%,有12名在岗乡村医生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进入乡镇卫生院队伍。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得到提升,为开展健康扶贫、分级转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改重点工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