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4:50: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框架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框架协议式招标是指缔约机构同一个或多个供应商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定特定时期内授予合同的标准的条款,一旦签订了该协议,供应商就可据此条件供货,并且以后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时不必遵守指令规定的广告要求,即可以不再采用竞争程序的招标。
框架协议式招标简介:框架协议招标主要适合于企业集团或政府采购招标人采用集中一次组织招标,为下属多个实施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因零星、应急或重复需要分批次采购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相同的货物或同一类型的服务。
(来源:文章屋网 )
美国:美国政府对世界贸易谈判达成初步协议表示欢迎,并称如果达成最终协议,美国和其他国家将被要求进行史无前例的农业贸易改革。美国贸易官员说:“我们的看法是,对我们是双赢,对世贸组织、出口商、消费者与已开发及开发中国家都是双赢。”
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周二欢迎WTO周日就全球贸易自由化达成框架协定,使被推延的多哈回合谈判重回轨道。“前几天,我们的贸易部长们在日内瓦不知疲倦地努力为WTO多哈谈判达成框架协定。此框架为那些正在进行的谈判提供了路线图。”布什在白宫的演讲中说。布什还特别对在农业贸易领域所取得的进展给予了高度评价。
欧盟成员:
欧盟欢迎达成新协议。欧盟农业专员称这是全球经济的一个好日子,这项框架性协议给欧盟,尤其是给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好处。欧盟农业专员的发言人克罗伊茨伯尔表示,协议会给像布基纳法索和马里这样的穷国带来好处,这意味着他们会有更多的机会向发达国家销售农产品。
法国:法国农业部长盖马尔在对本国媒体的谈话中称这项协议是“巩固欧盟农业政策的平衡协议”。
英国:对于世界第四大经济体英国,贸工部长帕特西夏・休伊特称该协定“有益于我们所有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在贸易回合的道路上迈出的关键一步。
德国:德国经济部长沃尔夫冈克莱门特(Wolfgang.Clement)赞扬说:WTO147成员已抓住机会并“在世贸谈判的进程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德国联邦工业部欢迎多哈回合新一轮谈判一揽子协议的达成。他们表示,这是多哈回合圆满完成的一个重要的政治步骤。对德国工业界而言,多哈发展议程开启了新的国际销售与采购机会。总之,七月一揽子协议的自由化有很大潜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会从中受益。而且,多哈回合的圆满完成将会加强WTO与多边贸易体制。但是德国联邦工业部也表达了遗憾的一面,“我们很遗憾在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谈判中没有取得进展。这些壁垒已成为公司的日益沉重的负担,尤其是,日益宽泛的国家标准与技术规则以及复杂的认证程序使国际贸易愈来愈困难。”
欧洲商界:欧洲商界称赞WTO贸易协定。欧洲商界的一个联合会欧洲共同体工业联盟(UNICE)欢迎此等待已久的决议,因为该决议使DDA谈判重回轨道并表明WTO成员紧紧依附于该多边贸易体制以及支持自由化进程。
日本:日本对这个框架性协议表示谨慎的欢迎。日本贸易和农业次大臣欢迎WTO就全球贸易自由化所签订的框架协定。该协定使推延的多哈回合谈判重回轨道。经贸和工业次大臣杉山秀治(Hideji Sugiyama)在一个新闻会上说该协定为未来的谈判“打下重要的基础”并“使谈判再次回到正轨”。但是杉山秀治预计未来的贸易自由化谈判将很艰难,说“就WTO规则的细节如具体关税削减率达成协定将极端困难。”
另外农林和渔业省次大臣石原守(Mamoru Ishihara)告诉记者说,WTO在农业领域获得“重大成就”,因为它将日本所提对政治敏感性产品如大米给予特殊待遇的要求以及推延规定关税上限的要求包括进去。石原守说他预计有关完成目前WTO多合回合的谈判将只有在明年春季或更晚些才能获得动力,因为欧盟和美国的政治计划时间表排得很紧密。
外交大臣川口顺子(Yoriko Kawaguchi)说,“它包括达成平衡最终协定所需要的因素,但同时允许日本在未来谈判中就敏感农产品进行保护,所以我认为我们应高度评价它。”
但日本一些媒体抨击该协定太模糊,并指出“此刻的拖延仅仅意味着未来加倍的付出”。
韩国:依据多哈协议原则,韩国将被迫尽快降低关税。韩担心关税降低后进口农产品大量涌入韩国,使得韩国农产品受到威胁。此外,多哈协议允许大米等部分敏感农产品以灵活的方式扩大开放,允许发展中国家更加灵活地决定农产品开放对象和幅度。但韩国是否能继续维持农业领域的发展中国家地位还是未知数。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框架协议保持低调。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表示,达成框架性协议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澳大利亚人不应该对立即取消农业保护政策感到过度兴奋,因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澳大利亚反对党的贸易发言人表示,取消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政策虽然不能给澳大利亚农民带来害处,但是好处也不大。
加拿大:对世贸组织成员就多哈发展议程达成框架协议,加拿大各界喜忧参半。该框架为加拿大在多哈会谈中推进其优先考虑的事项打下了坚实基础,包括其他国家向加拿大的食品和服务行业开放市场,消除边界警戒线,提高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手段,以及更好地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全球贸易体系中等,对此,加拿大各界表示欢迎。
加拿大国贸部长Jim称,由于加拿大的40%的产品都要靠出口,加拿大四分之一的工作都要靠贸易来创造,多哈会谈对加拿大来说绝对是至关重要的。他说,加拿大从该框架中得到了许多他们期望的东西,但在有些问题上也做出了让步,诸如加拿大小麦局的问题。Peterson认为协议打击了加拿大小麦局和其销售计划,加拿大在谈判中孤立无援。
印度:二十国集团的重要成员印度欢迎WTO通过的新全球贸易蓝图。印度舆论界普遍认为,这是发展中国家的胜利。印度政府称,尽管主要的反对党始终坚持认为新德里在WTO谈判中失去了与发达国家的谈判空间,但不久前达成的WTO框架协议给予印度的收益是显著的。“印度在该框架中的获益非常显著,大家可以从该协议的字里行间看出来。”印度工商部长卡迈勒.纳特(Kamal Nath)在新德里的一个研讨会上说。在农业方面,除了获得发达国家取消出口补贴并减少20%其它贸易扭曲型补贴的承诺外,印度还很充分地把自己的利益反映进了WTO协议。
印度的一些政治活动家担心富国可能仍然操纵日内瓦协定的蓝图并使最终协定变得有利于他们。“发达国家没有给予任何新让步,而他们已使发展中国家同意开放其市场。”一名国会立法者Nilotpal Basu说。但印度仍有理由欢呼,因为新协定放弃了美欧有关将贸易同投资和竞争政策联系起来以及达成多边协定以确保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提案。
新加坡:世界贸易组织达成框架协议的突破对新加坡有利,但贸工部长杨荣文预期,世贸组织仍须两三年的时间才能达成最终协定。
杨荣文在新加坡接受记者访问时说,如果世贸组织成功削减农业关税,这对新加坡的直接影响不大,但各成员将会因而有更大的意愿,推动削减非农业产品关税的谈判,以及进一步开放服务业。他说,全球贸易自由化,将激发更多跨国界的商品、服务、人民和创意活动,势必让作为枢纽的新加坡受益。“世界商贸的巨轮转动得越快,对新加坡经济的好处越大。”
新西兰:新西兰贸易谈判部长Jim Sutton称这是一次“绝对的突破性的发展 ”。国家党贸易发言人、前贸易谈判部长Lockwood Smith也认为这次谈判的进展对新西兰意义十分重大。如果发达国家对农场主的出口补贴被取消,新西兰将比任何其他发达国家更能从中获利。此次达成的框架协议如果能够最终实现,新西兰每年将可以从中获得几十亿的出口额。木材工业协会首席执行官Stephen Jacobi说,全新西兰的木材出口商都十分欢迎这次“多哈回合”框架协议的达成,贸易双方都将从中受益。乳制品协会首席执行官Tony St Clair说,希望发达国家在奶制品、肉类制品和葡萄酒等园艺产品方面能进一步降低关税。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e bidding system has been widely used. And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in the level of China's economy, the main procurement volume of procurement subjects has also increased, and the traditional purchasing mode can't meet the demand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this paper, some research on innovative bidding mode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will be taken.
关键词:框架协议;招标;招标模式
Key words: framework agreement;bidding;bidding mode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1-0205-03
0 引言
框架协议招标,是指对于重复使用,且规格、型号、技术标准与要求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集中招标,适合于一个招标人下属多个实施主体采用集中统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通过招标对货物或服务形成统一采购框架协议,一般只约定采购单价,而不约定标的数量和总价,各采购实施主体按照采购框架协议分别与中标人分批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协议。这种新的采购方式改变了以往频繁招标的工作模式,特别是比较传统的“一单一招”的操作模式,开创了一种崭新的招标思路。本文将针对框架协议下的招标模式进行具体探析,通过明确框架协议下的招标概念、招标类型以及框架协议招标的适用条件,为这种新的招标模式的应用实践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方法或模式。
1 框架协议的产生
就目前来说,传统的招标采购方式虽然成熟水平较高,但在具体完善度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并在实际采购当中表现出一定的问题,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重复工作量大,在特定时期重复出现的采购项目当中,虽然商务技术以及投标人资格要求基本相同,但因项目自身独立性的存在,招标人员则需要以单个的方式招标,工作效率较低,不能够满足采购工作时间方面的需求。
第二,无法满足短时间急需采购。如采购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具有采购需求、但却不能够提前对货物的需求数量以及交货时间进行确定,且在需求情况出现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货物的供应,原有的招标程序在受到法律约束情况,即不能够对该种情况进行满足。
第三,供需双方关系不稳定。在整个采购当中,供应商将按照一单一投的方式购货,在整个过程中基本按照采购单供货量进行生产。从采购方角度看来,如其在工作当中面临到运输、供需紧张的状况,则会面临供应遭到中断的危险。企业只有不断增加库存来保证正常供货,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耗更多资金和物资,造成成本增高。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人们在面对问题、经过大量调查研究之后,则对以往一单一招一签的方式进行了改变,积极探索出一种能够及时跟随市场行情变化以及采购需求、具有快速灵活特征招标方式的选择则成为了招标界当中的重要趋势,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对框架协议招标方式进行了积极的推广与应用,并因此使该招标方式具有了更多的关注度。
2 框架协议招标概念
在如今的建筑工程领域,招标是业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普遍认可的一种节本增效的工程管理方式。拟定框架协议的采购方,在对同其订立框架协议供应商进行选择时,则需要按照采购示范法中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采购,以规范采购秩序,这就是框架协议招标模式,目前该模式在实际操作当中具有较好的实践效果。通过该种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对以往招标活动中一定时间内重复出现的项目情况进行解决,对以往繁复的累招局面进行积极的改变。具体来说,框架协议招标,实际是在一定时间内,对重复使用,且在型号、技术标准以及规格方面相对稳定的服务或者物资以集中统一方式一次性所开展的招标采购,该方式适合应用在政府或企业集团为多个下属主体,且在一定时间段内因各类需求分批采的情况。通过该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对以往较为频繁的招标情况进行积极的改变,在对招标工作量进行减少的基础上实现物资的及时供应。
3 框架协议招标类型
在框架协议招标模式下,合作双方的权责义务将体现在框架协议中。在框架协议签订中,其程序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将加入与实体签订框架协议的一或多供应商;第二阶段对加入框架协议的承包商或供应商授予采购合同。
如确定未来采购项目需要应用框架协议程序,采购实体则要在采购环节确定协议类型,启动框架协议招标模式。在采购示范法中,将该协议分为开放以及封闭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间的差异,即是否需要向新供应商开放。在本研究中,将针对封闭式框架协议进行重点探讨。
根据采购示范法当中规定,该框架协议程序也将分为两种:
第一种,“无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即在对框架协议进行订立时,其已经具备所有条件以及采购条款的协议程序,即同一或多供应的承包商和供应商在对协议进行订立时,应完成确定的采购条件以及采购条款。该类程序同传统方式相比,所存在的区别即在一段时间内,不同项目是以分批方式采购的。现行招标模式下定价招标框架程序就是对该协议类型的实践,即采购方对具有较强通用性、较多数量、较高采购频次的物资品种,将通过技术商务评标、资质审核的方式实现供应商的挑选,在做好服务、质量以及价格等基本内容确定后对框架协议进行签订。在该阶段,虽然已经确定了协议的主要条件以及条款,虽然没有明确具体采购量,但具有预计采购量的确定。而到了第二阶段,只要对实际采购量进行明确即能够正式确定采购合同。
第二种,“有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即在签订框架协议的过程中无法确定采购的实质性条款,使其在第二阶段中通过竞争逐步细化和明确。同时规定,采购实体必须在第二阶段向框架协议下的供应商发出竞争通知,通过公开招标确立采购合同,并且要邀请框架协议下所有的供应商共同参与第二阶段的竞争,以体现招标的合法性。确定供应商后,须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以此正式成立框架协议。同时,在采购示范法当中规定,当对框架协议订立或采购合同生效时,实体需要及时做好采购合同的,列明被授予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与价格,即对框架协议招标两个阶段产生的招标结果进行公式,以此充分体现出招标投标法的公开原则。
4 框架协议招标的适用条件
框架协议招标实际是招标模式的延伸,从协议招标公告发出到协议签订,都必须严格遵循招标法律法规。但是,该方式却同传统的一对一招标方式存在着不同,对此,其在实际适用性方面与传统招标有一些出入。联合国的《采购示范法》已明确了框架协议的适用条件,即当采购实体满足以下情形时,才能够使用框架协议程序:第一,对采购标的需求在未来特定时间内预计将重复或者不定期出现;第二,根据采购标性质,在未来某一时期可能因紧急情况存在采购需求的。就目前来说,我国对框架协议招标方式还缺少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经济发展当中,已经出现了传统招标方式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该种情况,则需要同国际进行接轨,在对相关规定进行借鉴、参考并同实际采购项目进行联系的基础上确定其是否能够同框架协议招标要求相符合,以此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招标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框架协议招标的优势。
5 框架协议招标模式的构建
5.1 采购合同有效实现
在传统招标方式中,合同的期限即为该次合同标的履行期限,而在框架协议标当中,由于是对“一定期限”内进行的采购,则首先需要明确期限。由于其是针对一定时间内重复、零星的采购,在对有效期进行设置则需要避免时间过短,如果时间设置过短,就失去了该招标方式的应用意义,应当在时间方面给予一定的积累,使供货商虽然感觉到零星,但在一定时间内供货稳定,促进供货商参与到投标当中,进而实现强化竞争的目的。但同时,这也并非是说时间越长越好,如果有效期规定过长,可能因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带来麻烦,另外,供货商也将可能因获得较长时间供货合同而存在懈怠情况。通常情况下,一年是框架协议有效期相对合理的时间,而如果确实在采购项目方面存在特殊需求,则可以适当延长,但时限需要控制在2年以内。
5.2 中标人数量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当中规定,对于一个确定的招标范围,仅仅需要同一个中标人相对应。而在框架协议招标内容当中,同招标人实现框架协议签订的中标人将在一个以上,即在经过框架协议招标第一阶段产生中标人实现框架协议签订之后,还需要经历第二个阶段才能够实现采购合同的签订。而如果在第一阶段,对框架协议中标人进行签订的只有一个人,那么第二阶段也将因此失去意义。对此,在实际对招标方案进行编制时,则需要做好工程实际情况的考虑,在充分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做好合适招标范围的划分。其中,以标包方式确定是较为有效的一种方式,在对标包进行划分时,需要以采购主体、生产需求以及地域范围为准保证能够最大程度满足采购需求。而从招标人管理角度看来,在不同标段中产生不同中标人,也将对未来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有利影响。
5.3 价格调整机制确定
在签订采购合同的过程中,价格无疑是最先考虑的因素。招标模式下双方必须敲定合同价款,合同一经生成就不可随意更改。而在框架协议招标模式下,在一定期限内的采购招标,由于采购的价格通常滞后于市场实际波动范围,在框架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部分物资的市场价格会出现急剧下跌或突然暴涨的情况,使得合同双方都备受困扰。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提前在合同当中对价格调整机制进行明确,合同双方按照双方都认可的“黄金分割点”进行约定,在物资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后,双方可按照约定进行调价。通过该种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进行有效预防。
6 实证研究
多乐公司是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二级子公司,多乐假日广场项目总体用地39.8万平方米,建设用地约23.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2.12万平方米,分别由奥特莱斯商业街区、高科技室内文化体验区、温泉度假酒店三部分组成。其中:奥特莱斯商业街区集中了商业零售、品牌体验、主题餐饮三大功能区;温泉度假酒店在依托现有温泉资源,将建设成以温泉休闲为主打产品,集会议、餐饮、住宿、娱乐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五星级酒店;高科技室内游乐园结合北京的地域文化及气候特点,游乐园将拟建10个大型世界先进的室内游乐项目和8个主流的室外游乐项目。
多乐项目进入运营筹备期后,多乐公司物资采购部率先对办公设备采购项目进行了框架协议供应商入围招标探索。由于办公设备的采购量大、涵盖多种品类,若以传统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势必要承担繁重的工作量。此外,办公类设备采购单价较低,市场上各品牌的商众多,其资质、市场信誉各有差异,一旦选择失误,将会直接影响后续合同的执行,甚至会拖延项目进度。假设采取框架协议招标采购,随着采购量的增加,就能吸引更多有资质、有信誉的商或制造商参与进来。招标组经过细致协商后,决定试行框架协议供应商入围招标模式进行招标采购。首先分类统计各部门业态所需多次采购的办公设备,设定一套采购标准。但是在执行中,各个部门有各自的办公习惯,对办公设备的需求必然存在差异。此r会安排专人与各部门、办公室密切沟通,形成一套统一的招标技术要求;通过招标确定入围中标人后,双方立即签订框架入围协议。招标方基于框架协议分批次向中标人采购清单,并与之签订协议采购订单。
最终,整个项目所需所有办公室设备全部通过框架协议招标模式顺利采购完成。从准备框架协议招标文件,到正式中标通知书,整个招标工作历时35天,大大节约了采购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实践表明,框架协议招标模式有助于节省时间和各方面资源,并且能帮助招标方寻找到高质量、高资质的供应商,从而确保预期目标顺利实现。从多乐项目开工建设至今,已通过框架协议招标确定了年度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劳保用品等多项大宗通用物资的框架协议供应商,涉及总采购金额达1000万余元。
7 结论
招标是现今经济发展当中非常关键的一项工作。在上文中,我们对框架协议招标下的创新招标模式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实际招标活动中,需要能够做好招标模式的适应性分析,对满足框架协议特点的招标做好方式确定,以此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韦东.电子招标模式的应用研究[J].价值工程,2016(16).
[2]程鸿群,汪程程,何汶金.基于第二价密封拍卖的工程招标模式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2(02).
[3]余华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招标模式探讨[J].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12(03).
[4]王t望,赵玉亭,王学海.一种新型的招标模式――可研设计一体化招标[J].水利科技与经济,2011(01).
乙方:**物流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的特约物流公司,现就长期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期_______年。
二、货物运输范围及价格
1、范围及价格表
单位:元
序号始开地到达地市场价合作价备注
1
2
3其他地区以当时市场价为准
2、价格
当市场价格下调时,乙方给予甲方的合作价也应相应的下调。乙方应承诺给甲方的合作价应低于同范围的市场价。否则,一经发现,乙方应退还给甲方当次运费的差价。
三、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授权乙方承揽_______港口的货物运输业务,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时间,准确、快速地送达目的地。
2、甲方提供充足车皮,乙方有义务在运送期间保管好甲方的物品,如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甲方视乙方为唯一的合作伙伴,并承诺其他运输公司不参与_______港口的货物运输业务,一经发现,甲方将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4、甲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按时予以结算。其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_______。
四、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严重违背商业道德或损害对方利益,违约方应承担给另一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2、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应通过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解决。
3、本协议期满后自行终止,若继续合作,甲方将在同等合作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有不详之处,双方可续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该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公司代表(签字): 公司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在市校合作框架协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
敬的×书记、×书记、×校长及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市与××大学市校合作签字仪式,这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在此,我代表××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市校成功合作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前来参加签字仪式的××大学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规模宏大,门类齐全,人才济济,科研实力雄厚,特别是化学与化工专业在全国高校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促进国家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中做出了重要贡献。××是中原油田的开发腹地,也是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石油化工基地,这里不仅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还拥有丰富的盐、煤等矿产资源,石化工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建市以来,经过历届党委、政府的努力,相继建成了××、××等国家、省大型企业,以及炼油、甲醇、三聚氢胺等一批工业项目,特别是XX年以来,全市上下大力实施“以工立市,以工富市,以工强市”经济发展战略,工业经济一年一个新台阶,综合实力迅速提升,初步形成了三大产业基地、支柱产业、十大企业集团和八个工业园区。加强与××大学的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大学人才、科研优势与我市的资源、产业优势,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今后五年,是我们实施“xx”规划、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围绕实现更快更好发展目标,我们将继续把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来自.)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重点来抓,特别是突出抓好具有比较优势的石油和化学、林纸林板、玻璃及电光源等支柱产业,进一步膨胀总量,提高质量,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而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归根结底,离不开科技的支撑和人才的保障。我市与××大学开展市校合作,顺应了时代的要求,符合全市人民的愿望,潜力巨大,前景广阔。
这次市校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双方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将全力以赴,确保市校合作项目在××顺利实施,为××大学在××的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我们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市政府与××大学的全面合作一定会结出丰硕成果。
最后,祝愿双方合作愉快,共创美好未来!
谢谢大家!
专业贷款的定义
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要求商业银行将专业贷款分为项目融资、商品融资、物品融资、产生收入的房地产和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五类。这些贷款一般具有三个特征:首先是对一个实体(通常是特殊目的实体)的贷款,创建该实体的目的就是为实物资产融资和运作提供平台;其次是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贷款形成的资产中获得收入外,基本没有或没有独立的偿还债务能力;第三是贷款合约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人)对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其未来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上述特征决定了贷款形成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是贷款偿还的主要来源。这也是专业贷款与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根本区别。
专业贷款的风险特征
风险隔离与有限追索使贷款风险集中于贷款所形成的资产
通常情况下,专业贷款的借款人采取将贷款形成的资产与其他资产分开的交易模式,防止风险在不同资产之间的传递,实现风险隔离。由于专业贷款的借款人对还款资金来源进行了风险隔离,银行对贷款形成资产以外的资产或现金流追索权就受到了限制。借款人一般通过以下方式实现风险隔离。
为贷款所形成的资产单独组建项目法人作为承贷主体。通过单独组建项目做为借款人,贷款的第一还款资金来源就仅包括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如果借款人的股东不提供担保,银行就无追索权。如果借款人的股东为贷款提供担保,若相对于贷款规模股东的担保能力不足,银行只有有限追索权。若借款人的股东仅对贷款形成资产的建设期提供担保,债权人的追索权更加有限。
例如,许多项目融资的借款人是经营贷款形成资产的特殊目的公司,借款人经营范围就是投资建设并运营该融资项目,唯一的经营现金流就是项目现金流。商品融资的借款人通常仅经营在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储备、存货或应收商品,除交易这些商品所产生的收入之外,没有其他业务活动和现金流来源。
专业贷款偿还资金仅源于贷款所形成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借款人虽然可能有经营业务,但通过贷款合同结构安排,限定银行对借款人其他现金流的追索权,或者明确贷款形成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贷款,银行对其他现金流就仅有有限追索权。或者虽然没有明确的合同安排,但其他现金流很少,贷款形成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是主要还款来源。
例如,物品融资的借款人通过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资金来源仅限于贷款所收购的实物资产用于租赁所创造的现金流。虽然主要依靠房地产产生收入的借款人可能除了贷款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入以外,还拥有其他收入,但其主要的还款资金来源仍主要依赖于房地产销售、租赁。还有一部分项目融资的借款人虽然有其他业务,但与贷款所形成的资产相比,其他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很少,无助于增强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在风险隔离和有限追索的情况下,即使项目融资借款人的发起人实力很强,或者物品融资的借款人租赁与贷款无关的其他实物资产的现金流很充足,银行都不能够直接要求借款人以上述现金流偿还专业贷款的到期本息。因此,专业贷款的风险无法在借款人不同的资产之间进行分散,特别是无法在经营比较成熟的资产和新建资产之间进行分散,导致专业贷款的风险十分集中。
专业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高度相关
对于一般公司风险暴露,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的风险缓释工具应与借款人自身风险相互独立。但专业贷款的风险缓释方式(除了股东方提供的担保外)通常与贷款所形成的资产相关。例如,项目融资采取的项目收费权质押、工程总承包合同权益质押、承购合同权益质押和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抵押等。这些风险缓释方式的风险缓释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贷款所形成的资产的经营状况。如果项目经营成功,这些收费权益、合同权益和资产的价值就很高,反之,抵质押品的价值下跌,不能对贷款形成有效保护,使得贷款的违约概率与违约损失率的相关,增加估算预期损失的难度。
资产专用性强而形成的风险
当某种资产在特定用途上的价值大大高于在其他用途上的价值时,那么该种资产就具有专用性。专用性资产是为特定目的而投资形成的耐久性资产,它一旦形成,就会锁定在一种特定形态上,若再做他用,其价值就会显著贬值。项目融资所投资的项目,主要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形成资产主要是发电设备、公路、地下铁道、海底光缆等。这些资产一旦形成,只能用于其初始设计用途,无法改变或改变的成本很高。因此,项目融资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流动性很差,借款人一旦发生违约,银行很难通过要求借款人变现资产而获得偿债现金流。与形成较高流动性资产的贷款相比,资产专用性增加了项目融资的风险。
高杠杆经营引发的道德风险
与一般企业类风险暴露相比,专业贷款的借款人资产负债比例非常高。其中,项目融资借款人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在75%~80%之间,结构严谨的可以做到90%~100%。有关调查表明,2001年1799家总资产在1亿美元到20亿美元的普通企业,资产负债率均值为33.1%,中值为30.5%,而1990年至2001年1050家类似规模的项目融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均值和中值均为70%,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项目极少。显然项目融资公司的负债率明显高于一般企业。
高杠杆经营强化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借款人更有动力和机会追求自身利益而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增加了道德风险。在借款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比率的利息收入,投资风险增加降低了债权人的预期收益,但股东却可以得到较高的风险回报,提高资本收益率。
假设借款人的总资产为100亿美元,资产负债率为80%,获得高收入和低收入的概率各为50%。如果借款人实行稳健的经营策略,预计可获得的高收入为120亿美元,低收入为100亿美元;如果实行中度风险经营,预计可获得的高收入为150亿美元,低收入为70亿美元;如果借款人实行高风险高收益的经营策略,预计可获得的高收入为170亿美元,低收入为50亿美元。虽然三种情况下,项目的预期收益都为110亿美元,但如表1所示债权人和股东的预期收益则显著不同。因此,在项目预期收益既定的情况下,项目风险越大,收益的波动幅度越大,对股东越有利,而对债权人越不利。因此银行发放专业贷款,将面临着更高的道德风险。
经营的中长期风险
虽然企业持续经营期间长期保持对外负债,但大多数单笔债务的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专业贷款中的项目融资来说,单笔贷款的偿还期限通常都在10年以上,甚至长达30年,超长的贷款增加了还款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信用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风险。
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商业银行评估公司贷款的风险也考虑经济周期风险,但主要考虑企业当期或未来1~2年经济周期所处的特定阶段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影响。由于项目融资贷款期限超过了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银行应在贷款发放时考虑贷款项目处于经济运行低谷时期的表现。
项目融资风险评估的难度增加。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评估一般公司贷款风险时根据借款人在过去1~3年的财务表现及其变化趋势,预测未来1~2年可用于还款的自由现金流。由于项目融资借款人性质的特殊性,借款人过去的财务信息或不足或难以对未来现金流预测提供有力的支持;由于项目建设周期长,银行通常需预测贷款形成的资产建成后8~15年产生可能用于还款的现金流。银行使用的预测变量能否能否实现、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未考虑到的因素等都难以准确判断,因此识别和评估项目融资风险的难度远超过一般公司贷款。
贷款的流动性差。由于项目融资贷款期限长,贷款金额大,分期逐年偿还,贷款很难提前收回,贷款转让难度较大。因此,银行应具备的长期负债为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内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加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专业贷款信用风险评估应考虑的因素
如上文所述,专业贷款的风险特征和违约驱动因素与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商业银行应区别于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管理专业贷款,建立独立的专业贷款的评级体系,以准确反映专业贷款的风险。
专业贷款评级的核心是对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流进行预测和评价。以项目融资为例,专业贷款评级应考虑以下因素。
项目的财务实力
评估项目所面临的市场形势以及竞争地位;偿债保障比率,贷款期保障比率,项目期保障比率和债务/资本比率等财务比率;压力分析,即出现不利情况下的偿债保障比率;融资结构,即贷款持续期与项目持续期的对比,贷款分期偿还计划等。
政治和法律环境
评估与项目有关的政治风险及风险缓释工具;政府的支持和项目在长期对国家的重要程度;法律和监管环境的稳定性;遵照当地有关法律,获得所有必要支持和许可的程度;有关合同和抵押品的强制执行力。
交易特点
项目融资存在设计和技术风险、建设风险、价营运与维护风险、承购风险、供应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战争、内乱、自然灾害等)。为降低风险,项目融资经常通过签订总承包合同、运营维护合同、照付不议合同或固定价格承购合同、供应合同和保险合同等交易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应对专业贷款的交易结构进行全面评价,评估交易结构设计是否能够转移风险。
项目发起人或债务人的实力
评估发起人或债务人的业绩、财务实力和行业经历;发起人或债务人对项目的支持力度,是否有股权或所有权条款保障,是否存在项目补充注资的激励机制以及其他相关交易等。
担保安排
评估项目合同和账户权利分配;抵押物的质量、价值和流动性;贷款人对现金流的控制,例如现金转账和独立第三方账户托管;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如关于强制提前付款、递延付款、分期付款和红利限制等方面的强制规定;针对偿债、营运与维护、更新与重置,以及不可预见事件的储备基金等。
对于物品融资,除考虑上述因素外,商业银行还需要评估交易的操作风险和资产特征等,操作风险评估包括是否获得政府许可、物品营运与维护合同的范围、性质、营运商的财务实力以及管理同类资产的业绩;资产特征评估包括融资资产的配置、型号、设计和维修方面的情况,资产转售价值、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于经济周期的敏感度等。
专业贷款信用风险计量方法
由于专业贷款的债务人违约风险与抵押品价值、或抵押品提供者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并且与一般公司类风险暴露相比,专业贷款的数据积累较少,数据的同质性较差,商业银行很难建立独立的专业贷款风险计量模型,如违约概率预测模型和违约损失率计量模型。因此,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允许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和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信用风险。
内部评级法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专业贷款信用风险,应建立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相互独立的二维评级体系,债务人评级应对专业贷款的借款人风险进行有意义的区分,并量化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债项评级应反映贷款交易的风险特征,计算借款人违约情况下的违约损失率。
在审慎估计两个风险参数的基础上,计算专业贷款的预期损失(预期损失=债务人违约概率×债项违约损失率),商业银行应按照预期损失足额提取贷款损失准备。为计算专业贷款的非预期损失(监管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新资本协议统一规定的风险权重函数计算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
鉴于债务人违约概率和贷款损失率高度相关,估计贷款的风险参数时,商业银行除满足对一般公司风险暴露风险参数的估计要求以外,还必要考虑两方面要素:一方面是商业银行估计专业贷款违约损失率时,应充分考虑债务人风险与抵押品或抵押品提供者之间的相关性,确保风险参数估计的审慎性。另一方面是商业银行估计专业贷款违约风险暴露时,应充分考虑债务人违约后,为促使已发放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投入运营以降低贷款损失,银行继续发放贷款对违约风险暴露的影响,保持风险估计的充分性。
监管映射法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商业银行应将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映射到优、良、中、差和违约五个监管评级,直接得到贷款的风险权重。监管映射法是为内部专业贷款数据积累不足的商业银行专门设计的计量方法,其基于巴塞尔委员会对专业贷款风险特征和损失经验的全球调查结果。
为保证银行内部专业评级与五个监管评级映射的稳健性,新资本协议明确了各类专业贷款的评级要素和评级标准,并在五个监管评级与外部信用评级之间建立了映射关系。专业贷款的五个监管评级分别对应一个特定的风险权重和预期损失比例,监管评级与外部评级、风险权重和预期损失的映射关系如表2所示。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按照各级别的风险权重和预期损失比例,计提资本和贷款损失准备。
论文关键词 夫妻忠诚协议 婚姻法 婚姻忠诚义务
伴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对于法律的运用逐渐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婚姻家庭领域。继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书等基于婚姻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得到广泛应用,夫妻忠诚协议也逐渐流行起来。
一、夫妻忠诚协议概说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开始之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以互负忠诚义务为内容的有关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一般包括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对配偶的扶养义务,与配偶共同承担对子女、长辈的抚养、赡养义务等;另一方面为违反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从而引起协议中约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变更,比如终止婚姻关系、丧失子女抚养权、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等,其不利后果由过错方承担。
对于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仍在继续,但大家都是希望找到一种相对有效的手段,减少婚姻破裂的可能性,从而维护婚姻的稳定。鉴于夫妻忠诚协议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得得到应用,其效力在法律实务工作中也有认可的先例,为了避免“法律对民众存在欺骗”的假象,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并将其内容规范化的工作也应该适时展开,目前我们需要优先解决如下几个问题,第一,究竟什么样的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有效的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包括哪些条款;第三,这些条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法律框架内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的有效性分析
对夫妻忠诚协议持“无效说”的学者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协议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无依据。但是目前也没有任何法律直接否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从功能上来讲,除宪法、行政法等具有赋权性以外,其他部门法以限定义务为功能,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是法律的禁区,只要其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选择,就有适用空间。
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目前夫妻忠诚协议中,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以下为笔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现有夫妻忠诚协议内容有效性的解读,以期为完善夫妻忠诚协议提供参考。
(一)人身关系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人身关系具有法定性,并且在法律法规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条款视为无效。
1.协议终止婚姻关系的条款无效
夫妻忠诚协议中常常规定,若夫妻一方作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婚姻关系。
首先,婚姻关系不能基于协议而当然终止。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的产生、存续和终止的程序都受到法律规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离婚程序,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才能导致婚姻关系终止。婚姻协议不能导致该法律关系的消灭。
同时,夫妻忠诚协议也不属于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如果夫妻一方拒绝履行忠诚协议而离婚,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提出离婚诉讼后,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需要先行调解,当调解无效,确认感情确已破裂时,才可以办理离婚,此为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而不能够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判决终止婚姻关系。
2.协议过错方丧失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
现行《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因为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具体情况裁判。由此可得出3个结论。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因亲缘产生,不因法律关系的变更而消灭,约定不能导致父母子女关系的消灭。第二,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可以协议解决,但是该协议须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直接抚养人应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式确定,忠诚协议因其内容先定,难以适应子女成长的需要,因此有关过错方丧失子女抚养权约定无效。第三,离婚后如果双方因为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利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审判人员考虑过错方的品行因素,但是人民法院还需要综合经济条件、生育能力、子女意愿、子女成长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而不能因为婚姻忠诚协议的约定,而一概判定过错方丧失子女抚养权。
3.协议过错方丧失子女探视权的条款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对于子女具有探视权。因此探视权是一项法定权力,不可因约定而剥夺,只有《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发生时,即父母的探视行为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才能暂时中止探视。同时,阻止父母与子女相聚,有违亲情伦常,不符合公序良俗,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过错方在离婚后丧失对于子女探视权的条款是无效的。
综上,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条款或与法律和道德相悖,或已为法律所明文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拘束力,即使协议中有相关内容,在诉至人民法院时,其内容也不应被采纳,因此有关身份关系的条款不应成为婚姻忠诚协议的内容。但是这些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协议的无效,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的约定仍可使其具体情况,发生法律效力。
(二)财产关系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上文提到的人身关系的变更外,还包括财产权利的丧失,其主要形式表现为违约赔偿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不利地位。笔者认为,对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进行必要惩戒、对无过错方进行的经济补偿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此下文将结合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对夫妻忠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的效力进行分析。
1.婚姻存续期间的违约责任
鉴于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不少夫妻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的违约责任,使无过错方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对此,夫妻忠诚协议中可以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当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时,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对另一方做出赔偿。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夫妻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因此夫妻双方对各自所有的财产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且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在规定夫妻借款和赠与等事项时,表示认可夫妻间财产所有权的流传,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过错方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对无过错方做出补偿的约定具有可行性。但是在财产权发生转移时,必须履行必要手续,比如不动产变更登记过户,动产、银行存款的财产公证等。此条款为典型的违反不作为义务的违约赔偿,对于以此为依据提起的民事违约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并予以支持。
第二,当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时,过错方丧失部分个人财产权利,使其为夫妻共同所有。依据《婚姻法》第19条,该部分个人财产权利,既包括婚前财产,也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已约定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此条款实质为夫妻对于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事先约定,依据婚姻法,对于夫妻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当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时,该条款得以履行。但是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口头形式且双方无争议时,才可以得到支持。
最后,如果过错方没有个人财产,应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夫妻忠诚协议可否约定将部分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个人所有的问题,答案应为否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法定情形,法院不支持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是夫妻忠诚协议中如果对上文所述第一种情形进行了约定,那么即使过错方无个人所有财产,也可以借助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其过错方用于违约赔偿,离婚时借款协议的处理约定会得到支持,但该赔偿的实现须以离婚为必要条件,否则不能实现。
2.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违约责任
在离婚时,无过错方除了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6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外,还可以请求过错方依据夫妻忠诚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为违约赔偿,即先进行财产分割,在以其分割后所得个人财产对相对方做出赔偿;也可以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居于不利地位,以有利于无过错方的方式进行处理。
所谓离婚违约赔偿,是指依据一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待分割完成之后,再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数额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发生争议时,一方可以在财产分割完成的基础上,另行提起违约赔偿之诉,财产分割纠纷与违约之诉不具有当然的联系。
夫妻忠诚协议也可以约定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以有利于无过错方的方式进行分割,比如增大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所得财产的比例,或者约定夫妻共有之特定财产,如不动产、存款等归无过错方所有,其余部分再按照一般原则分割。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相当于以离婚协议为内容的预约,即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为,离婚情形发生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履行夫妻忠诚协议,与之订立以约定事项为内容的离婚协议,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该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情形下,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不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割,而是请求依照忠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订立离婚协议,进而请求离婚协议的履行。
3.必要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服务方):_________
鉴于: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旅馆业治安管理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乙方拥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及相应的硬件支持系统及服务;甲方对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采集及管理的需要。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1.定义
1.1 旅业系统或系统指_________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后台系统和前台系统。
1.2 后台系统指安装在市局中心系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公安局后台部分,其设备组成详见附件。
1.3 前台系统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统旅店前台部分,其设备组成详见附件。
1.4 软件指_________(企业定义)。
1.5 软件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a.源程序清单;b.不少于2份载有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磁盘;c.系统说明书、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方法、教学模型、框图等);d.用户手册、使用说明;e.测试报告。
1.6 系统联调指_________(企业定义)。
1.7 _________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
1.8 市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局。
1.9 市局中心系统指_________。
2.服务地点
2.1 _________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宾馆、饭店、旅馆和招待所等旅业单位。
2.2 _________市公安局的有关单位。
3.服务内容
3.1 建立旅业系统公安后台系统。
3.2 在_________市范围内的各旅馆业单位建立前台系统,并联入市局网络中心,实现住宿登记信息的定时、实时传输。
3.3 对旅店数据录入人员和参与系统运行管理的公安干警的技术培训。
3.4 对系统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4.费用收取
4.1 前台系统费用
4.1.1 前台系统经费由各旅业单位自筹,甲方代乙方收取款项后统一存入乙方开设的专门帐户。
4.1.2 乙方的收费标准
4.1.2.1 考虑_________市的实际情况,为扩大系统的推广应用,每套全部费用最高限价_________元人民币。
4.1.2.2 每套总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包括:a.硬件设备费;b.系统软件费;c.安装调试费等。
4.1.2.3 每一旅业单位录入人员的操作培训费为最高每人不超过_________元人民币。
4.1.2.4 每一旅业单位应支付的维修服务费由乙方与旅业单位商定,但应不低于_________元人民币每月,该维修服务费由甲方代乙方按年一次性收取。
4.1.3 甲方代乙方收取的款项,应存入乙方下列专项帐户:_________。
4.2 后台费用
4.2.1 乙方自行支付市局中心系统设备的费用。
4.2.2 甲方下属各分局和派出所所需设备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免费使用本协议第4.2.1条所及由乙方负责建设和投资之后台系统及设备。
5.2 监督乙方与旅业单位签署之合同及其履约情况。
5.3 提出系统需求。
5.4 提供本条下述乙方所需的有关资料:a.甲方现有技术力量和市局中心系统设备配置情况。b.甲方辖区内使用前台系统的数量、安装计划、步骤、安装时间、旅业单位的详细资料(包括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所辖派出所)。
5.5 代乙方收取前述第4.1.1条所及之前台系统经费及第4.1.2.4条所及之维修服务费,并存入乙方开设之专门帐户。
5.6 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5.7 组织干警进行系统应用的技术培训,协助乙方组织旅业单位录入操作人员培训。
5.8 组织系统联调的后台系统部分。
5.9 负责系统验收。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甲方要求建设旅业系统。
6.2 提供已通过公安部检测的全套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后台软件。
6.3 保证附件2所列设备的质量符合旅业使用要求。
6.4 按照本协议第4.1.2各款所述之标准与各旅业单位签订《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服务合同》。
6.5 按照系统的建设进度要求,按时完成前台系统的安装、调试。
6.6 投入本协议第4.2.1所及之系统所需的设备资金。
6.7 先安装部分后台系统设备以保障系统的正常开通。
6.8 有权根据系统应用的发展,逐步添置后台系统设备,但不得影响系统的开通、使用。
6.9 完成后台系统软件的安装,并配合甲方进行系统联调。
6.10 组织并实施前台系统录入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6.11 提供售后服务。
6.12 按照本协议第4.1条及其它有关约定收取前台系统维护费及培训费。
6.13 组建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培训维护机构,并负责前后台系统的长期维护及后台系统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6.14 系统安装完毕并投入正常运行后,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软件技术资料。
7.系统的建设实施进度
7.1 _________,开始前后台系统的实施与建设,具体实施计划由双方另行协商规定。
8.软件技术标准
8.1 软件应按照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0号)文件要求,通过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其功能应符合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要求的功能。
9.验收标准和方式
9.1 在后台系统安装调试结束、前台系统安装10家、乙方跟踪运行10日后,甲方应派员对系统进行验收。
9.2 验收标准
按本产品的企业标准和软件功能清单验收。
9.3 验收方式
9.3.1 采取随机选点(一般选8 - 10个具有代表性的旅业单位)的方法,在甲方所在地验收。
9.3.2 对分期实施的地区,只对首批安装的系统进行验收。对首批验收合格后新增的用户,不再进行验收工作,即视为验收合格。
9.4 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应签发验收合格证给乙方。如验收不合格,双方应委派代表共同检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该时间视具体情形由双方另行商定)由责任方自行解决。
10.售后服务
11.保密条款
11.1 协议双方保证,基于本协议从另一方获得标有秘密或专有标记的信息或在合作过程中从另一方获取的知识,这些知识包括技术、商业或者管理等方面,应当对之保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这些知识或信息,不得向他人披露。
11.2 对能以文件证明属下列信息的,不承担保密责任:a.从第三方合法得到的信息;b.在执行本协议时已公开的信息或在不违背本协议规定下公开的信息;c.受让方自行获取或开发的,且没有利用出让方的保密信息;d.经同意可以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11.3 双方同意,其所属员工和附属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11.4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自最后一次信息披露之日起五年以内,上述的保密义务依然有效。
11.5 双方应当视彼此之间的商业关系为机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这种商业关系披露给第三方。
11.6 法律、司法判决规定的必须披露的信息,不受本协议第11条的限制。
12.不可抗力
就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之下的义务(支付款项除外),各方对本协议约定的责任或作出的承诺因下列原因而免除:战争、内战、罢工、停工、禁运、联合抵制、军事或颠覆政权、革命、外地入侵、暴乱、国民骚乱、暴徒的暴力或破坏等行为,且双方在此同意本协议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进行延长。
不可抗力亦包括超出要求以不可抗力免责一方之合理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的情形应当是不能预见的,或能预见但经合理的努力后仍不得避免。不可抗力必须是发生在协议签订之后,并阻碍了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13.期限或终止
13.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其终止期限为旅业系统建设完毕之时。除第13.2条所做规定外,第10条定义的售后服务,第11条定义的保密责任,将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3.2 基于重要的原因,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该重要原因为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实质义务,且在考虑了各种特别情形及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其违约程度已使守约方不能指望违约方正常终止履行本协议。
13.3 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应以挂号邮件送达。如果此通知及时邮寄,则推定为及时送达。
14.其他事项
14.1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附属协议及工作程序之改变,当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制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如果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的一部分为无效或失去效力或不得履行,则其从本协议中排除。本协议继续有效并在法律的最大范围内得以执行。
14.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下的权利及义务整体或部分让与给第三人。
14.4 本协议并不形成双方之间的合伙、或合资关系。
14.5 对他方违约或其过错责任追究权利的放弃并不能被认作是放弃对其后续违约行为责任追究权利的放弃,一方延迟行使权利亦不得被视为放弃其权利。
14.6 本协议包括下列的附件构成双方之间的整体协议,并取代所有以前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以及以前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备案通讯资料。
14.7 本协议中的条款标题及目录,只为引用上的方便,并不影响条款的解释或组成。
14.8 本协议由以下《附件》补充,后者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北京局内蒙古厅签订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国土资源厅日前在呼和浩特市签订《京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更好地发挥各自优势,双方达成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在技术、政策等多方面互惠互助,共同提高,实现共赢。
《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人员挂职交流制度。每年度双方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学习了解双方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沟通和协作。二是建立专项问题研究制度。双方就节约集约用地、征地安置补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完善矿业权有形交易市场建设等方面进行调研、座谈,形成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服务。三是建立项目技术支持制度。双方各自发挥自身优势,在土地和矿产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具体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技术支持、政策交流,优势互补、达到双赢。四是建立宣传配合制度。采取多样措施和方式,向社会和群众广泛宣传北京和内蒙古各自在保护资源以及项目、融资、人才等方面的成果和政策。
《协议》同时确定,双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机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和面临的国土资源管理形势进行交流、探讨,定期研究落实需要解决的事项。
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厅长李世F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成林在合作协议书上签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了签字仪式。
文/李玉恒
鄂托克旗棋盘井
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成效明显
内蒙古西部的鄂托克旗棋盘井矿区是上世纪60年代开发的。由于当时开采工艺落后,环保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等原因,矿区固体废弃物随意堆放,导致采空区地面塌陷严重,形成众多地质灾害隐患,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又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改变这一状况,从2004年开始,鄂托克旗积极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先后获批鄂托克旗白云乌素矿区卧龙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9个项目,争取中央财政投资1982万元,自治区财政投资7900万元,规划治理面积6.155平方公里。截至目前,4个项目已完成并通过验收,4个项目正在实施,1个项目准备实施。
几年来,随着项目的逐一实施,该地区地质环境压力得到很大缓解,基本消除了各种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改善了局部生态环境,为实现地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据了解,鄂托克旗正在根据《国土资源部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中专门提到的棋盘井地区地质环境问题,着手编制该地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总体规划,预计棋盘井矿区未来地质环境治理面积51.82平方公里,总投资1.2亿元。文/唐海丽
一、关于“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
《框架协议》第六条规定了“早期收获”方案,即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为了尽快实现“早期收获”,中泰两国政府于2003年6月签署了《中泰关于在“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该协议将《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方案所涉及的水果蔬菜类(《税则》第七章和第八章)产品提前实施零关税,而不必等到2006年。
根据该《协议》,中泰两国间的蔬菜和水果贸易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框架下提前实现了零关税,该项贸易自由化措施共涉及188项产品,其中蔬菜产品108项,水果产品80项。“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个“零关税”协议,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零关税协议”实施的情况
(一)蔬菜水果贸易出现大幅增长
2003年10月1日,中泰两国政府正式实施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 自协议实施以来,中泰两国蔬菜水果贸易增长显著,我出口额仍少于进口,但出口增长速度快于进口增速。泰国商业部外贸厅日前透露,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8月1日,中泰水果蔬菜贸易泰方获贸易顺差54.75亿铢,约合1.34亿美元。据泰方公布的数字,在此期间,泰国出口至中国的蔬菜水果产品共233万吨,价值104亿铢。其中,木薯占60%,龙眼干占12%,新鲜龙眼占7%。中国出口至泰国的蔬菜水果产品共223万吨,价值49.25亿铢。其中苹果占34%,梨子占13%,香菇占6%,干果占5%。泰方出口到中国的水果蔬菜价值是中国出口到泰国的水果蔬菜价值的2倍多。
在双边蔬菜贸易额大幅增长的同时,两国蔬菜水果市场上的价格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实践证明,实施蔬菜水果零关税,对中泰双方都有利,两国人民也从中获得实惠。
(二)零关税协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协议实施后,泰国有关部门和商界陆续反映在出口蔬菜水果贸易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为我对泰国出口到中国的蔬菜水果产品征收13%增殖税的做法不合理;
2.泰国蔬菜水果产品在中国通关时间及检验检疫时间长,且重复检验;
3.申请进口许可证办理时间长,有效期短;
4.取得进口许可的果园数量少。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驻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多次约见泰国商业部谈判厅官员,对我征收增殖税及检验疫措施等做法说明解释工作,并向国内反映泰方的意见。经多次做工作,并经双方有关部门协商,现上述有关问题的反映不再如该协议刚实施时强烈,有些问题已逐步得到解决,但泰方仍希望中方尽早落实中泰经贸第一次联委会上达成的中方向泰派检验员的决定,以加速通关。
中泰率先实施“早期收获”安排即水果蔬菜零关税,是中泰两国政府为加速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步伐而做出的重大决策。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对中泰双方都有利的正确决策,实施情况也是好的,对促进中泰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过一些如通关及检验检疫时间过长等问题,但只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不足以影响大局。目前,双方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成立工作组,就农产品预检、口岸快速通关等问题进行磋商。相信通过双方友好商谈,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一定可以继续得到很好的实施,从而为中泰乃至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解析“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
“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是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下产生的,但只限于中国和泰国之间,而不适用东盟其他国家。理论上讲,东盟某个国家是否可以单独跟中国加速降税,应当规定在《框架协议》之中,从而理所当然也就成为“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的法律依据。但是《框架协议》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而是在“修订《框架协议》议定书”加以说明。
为了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各国于2003年10月7日签订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该议定书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给予了澄清说明;修改了《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和泰国“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10月1日,而修订议定书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10月7日。因此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讲,中泰“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并不是依据上述条款产生的法律文件。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生效在先,而允许单方面签订加速降税协议的条款生效在后,这充分体现了《框架协议》下新型区域经济组织的灵活性的特点(下文详述)。但是两者的意义都十分重大:对于“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来讲,它开辟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开展“零关税”的先河,为10+1进程拉开了序幕;而“《框架协议》修订议定书”第二条则进一步承认了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的合法性,也为东盟内部其他国家单方面同中国加速降税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起到了加速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进程的作用,保持了新型区域经济组织的特点。
允许单方面签订加速降税协议的条款生效后,也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随意跟中国签订“零关税”。笔者参加了第十六次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在谈判现场上,许多国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强烈反对中国同东盟个别成员单独签订加速降税协议。因为这样就等于中国率先将市场让给了个别国家,然其本身由于国内市场原因又不愿意加入单独加速降税的队伍中来,就是反对中国率先跟其他国家单独降税。最后成员国达成一致,即在东盟内部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之下,中国可以同个别国家签订单方面加速降税协议。因此,目前来看,“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并没有像预期那样逐步扩大到大多数东盟成员国家,而仅仅是中泰和中新之间。在上述意见达成一致后,还没有第三个“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产生。以上充分体现了“协商一致”原则,我们在下文将进一步讨论。
四、新型区域经济组织
传统的区域经济组织如前所述有以下几种形式: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s)、关税同盟( customs unions)、共同市场( common market)和经济联盟( economic unions)。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形式已不能满足区域经济合作的需要。进入上世纪90年代之后,区域经济合作向多样化发展,并出现了新的组织形式。像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东盟10加3”等在过去10多年时间里建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在组织形式、磋商机制和合作内容等方面,与传统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新型国际经济组织的出现,区域组织的研究领域也在扩大。新型的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形式,是一种比较松散的或者说是非正式的经济合作组织形式,坚持“非机构化”原则。这类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结构;有最终目标但没有严密的行动计划;成员自由参与,自主承诺,自主执行;没有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机构化运作方式
从组织结构上看,新型经济合作组织一般没有常设的强有力的秘书处,个别的虽有很小的秘书处,但它既不是权力机构,也不是实施与监督机构,只具有文件整理和起草的职能。每年的工作目标和进展完全取决于会议的讨论情况,没有硬性要求。
(二)开放市场的大目标明确,但缺乏统一和严格的行动计划
新型区域经济组织支持开放市场和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总方向,但缺乏具体的行动计划和分阶段要实现的目标。而且由于各成员之间在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多样性,在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时间和速度上,没有统一的要求。
(三)以探讨和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贸易问题为主
由于区域经济组织各成员往往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各成员在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的立场不可能完全相同。为了避免争论和低效率,通常会讨论一些宏观性的经济政策性问题和更具全球性的经济贸易问题,而且以所有成员国共同感兴趣为前提。因此,在促进成员内部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的具体内容不是很多。
《框架协议》涉及的货物贸易除“早期收获”计划外,涵盖的谈判内容均是原则性规则,如:原产地规则,配额外税率的处理,透明度以及关于补贴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和基于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行规则,便利和促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等。
(四)坚持自主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没有强制性
根据自觉自愿的原则,由各成员自主实施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它不同于以法律或条约形式约束成员国之间合作的一体化集团或组织,没有强制性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对成员国没有硬的约束力。《框架协议》规定,“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同灵活性,以解决他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中泰之间签署的“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就是在中国和泰国两国之间率先展开自由贸易,而不是在中国和东盟之间。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第14次谈判中,新加坡和泰国就提出在“10+1”的《框架协议》下,个别国家加速自贸区进程,不必等到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贸区。而后又达成一致―――在东盟国家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加速降税进程。
(五)重视经济技术合作
传统的区域经济组织,一般把工作集中在促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自由化等市场开放问题上,较少涉及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的问题。但是,新兴区域经济组织比较关注经济技术合作内容。《框架协议》第7条对此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描述,列出5个优先合作领域。不仅如此,《框架协议》还指出了加强合作的措施,如标准及一致化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措施;海关合作;促进电子商务;技术转让等。
《框架协议》全部是由发展中成员构成,不是把“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割裂开而是相联系,即通过发展“经济技术合作”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进程,这样既有利于发展成员推动“经济技术合作”,也有利于加快“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在获取经济利益上有了共同点,如此才会引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正是因为如此,发展成员在设想“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和项目之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既有利于经济合作的开展又能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尔后再逐步扩大参与各方都感兴趣的其他项目和方面。
如何认识新出现的这一类型的区域经济组织,与传统的区域组织对多边贸易体制有什么影响,是学术界和有关部门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车载设备;蓝牙电话;Android系统;蓝牙协议
中图分类号:TN924 文献标识码:A
1.技术背景
车载蓝牙电话是专为行车安全和舒适性而设计,用户只需要拥有一部带有蓝牙功能的手机,便可与车载蓝牙连接,从而通过车载设备来进行呼叫功能。使用者不需要触碰手机便可控制手机,用语音指令控制、操作车载终端甚至方向盘来接听或拨打电话,通过车上的音响或蓝牙无线耳麦进行通话,可以保证良好的通话效果。车载蓝牙电话普遍使用在前装车载娱乐终端和后装车载设备上,是一项适用的技术。本文主要介绍基于Android系统车载设备蓝牙电话功能实现原理。
2.Android系统蓝牙架构
Android系统蓝牙包括应用层、框架层和本地库、HAL层和Kernel内核驱动代码。BlueZ协议主要在本地库和内核代码中实现,本地库和内核通过HAL层接口进行通信。框架层主要实现蓝牙应用协议Profile的管理,通过JNI接口与本地库交互。框架层包括本地蓝牙设备适配、本地蓝牙信息及管理、远端设备属性、基于RFCOMM的蓝牙设备服务端和客户端socket管理、蓝牙各类Profile服务等。蓝牙电话功能相管理的模块包括Settings App, Phone, Bluetooth,主要是车载智能设备的Android系统对蓝牙HFP协议(Hands-freeProfile)的支持。HFP可以在蓝牙连接基础上实现电话控制功能,为蓝牙电话功能提供统一的标准。
3.Android系统蓝牙电话实现
3.1 蓝牙HFP协议
HFP协议定义了音频网关(AG)和免提组件(HF)两个角色:AG设备作为音频的输入/输出网关,即手机端;HF设备作为音频网关的远程音频输入/输出机制,即车载设备端。HFP协议提供了HF设备若干电话相关的遥控功能,首先是建立RFCOMM连接,通过RFCOMM协议通道在两个设备间交互AT命令,AT命令集基于ITUTV.250和GSM07.07。HF端下发AT命令读取AG端状态以及控制AG端电话功能。同时,AG端通过AT命令(+CIEV:)指示终端的状态。
3.2 Android系统HFP协议的实现
Android系统HFP协议AG端接收并解析呼叫相关的AT命令并对调用电话系统接口进行处理。AT命令包括:
“AT+D”拨号操作;
“AT+A”接听操作;
“AT+CHUP”挂断操作;
“AT+CLCC”呼叫状态查询;
“AT+VTS”双音多频音发送;
“AT+CHLD”呼叫保持操作;
“AT+VGS”扬声器音量调节;
“AT+VGM”麦克音量调节;
“+CIND”手机状态指示等。
满足了HF端所有的电话控制功能。因此,Android系统手机是支持AG端蓝牙耳机和蓝牙电话功能的,作为HF端的车载设备也应该具备对等的功能。车载设备端需要增加蓝牙电话的界面交互和逻辑处理,支持HFP协议HF端处理流程。Android 5.0以上的框架层(Framework)增加了免提服务客户端管理并完善了HFP协议流程处理,因此采用Android 5.0以上系统的车载设备可在已有框架基础上提供完整的蓝牙电话功能,具体的实现流程如图1所示。Bluetooth Client Service中增加电话控制相关接口,包括dial()、accept Call()、hold Call()、terminate Call()、hold Call()、getCurrent Calls()等,提供了拨号、接听、挂断、保持、呼叫状态查询等功能。Headset Client State Machine作为框架层和协议处理之间的桥梁,主要完成HFP在框架层的逻辑处理和状态跳转,包含以下两方面:(1)从本地的协议层模块中接收电话指示,通过系统广播通知应用程序振铃或者更新呼叫状态显示。(2)管理协议状态(连接或者断开),调用本接口,将应用的控制下发到协议模块。在蓝牙协议层中,Bta_hf_client_cmd负责AT指令的组装和发送,Bta_hf_client负责AT指令的接收、解析和上报。蓝牙电话APP主要负责UI交互和界面逻辑处理,给用户提供便捷的功能,包括拨号盘、同步通信录和通话记录、查找联系人、来电提醒、通话界面的按钮等。如果在方向盘上增加电话功能按键,通过车上线束将方向盘的按键事件发送到车载设备,就可触发呼叫、接听、挂断等功能,这样驾驶员在手不离开方向盘的情况下,控制手机电话。
结语
目前,蓝牙设备使用广泛,蓝牙协议也发展较成熟,通过蓝牙连接将手机的功能转移到车载设备上实现车载互联的一种形式,其目的就是为了方便行车,提高用户体验。随着硬件、软件技术的发展,将会有更多基于蓝牙连接方案的电子产品应用到车载、医疗健康等领域,给用户提供更多的便捷。
参考文献
一方面,巴塞尔协议Ⅲ(简称巴Ⅲ)新监管框架将进入实质性全面落地阶段,一些关键监管指标,如补充性杠杆比率等将在未来一两年内陆续生效;另一方面,市场预计,新当选总统特朗普将大刀阔斧修正新监管的部分条款,重新为银行松绑。美国投行作为银行业一个独特的商业模式,会不会在监管的重压下一蹶不振?或是有机会借特朗普的执政东山再起、重振雄风?对此,今年有望初见分晓。
新监管框架的逻辑和美国投行模式
美国的新监管框架融合了巴Ⅲ和美国《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的核心内容,形成了所谓的《巴Ⅲ最终准则》,目的是要避免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重演。
从逻辑上看,新监管框架有三个含义:一是针对风险加权资产(RWA)的缺失,提高了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次危机期间,大量超低风险的AAA级资产损失惨重,之后欧洲债券又连遭重创,暴露了风险加权资产的缺陷。二是引入补充性杠杆比率,限定银行的非风险加权下的总杠杆比率,鼓励银行减少那些景气期间风险较低,而经济下行时风险骤升的资产,如回购协议等。三是规定流动性比率和引入净稳定融资比率,以便在系统性风险来临时,银行能承受流动性短缺的冲击,实现“自救”(bail-in),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救助(bail-out)。除此之外,美国的最终准则中,还囊括了沃尔克规则,其中,明确要求投行不得再从事自营业务。
无疑,新监管框架将对投行的业务构成、资金成本和盈利模式产生重大影响,而这些影响很大程度取决于投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和一般商业银行相比,美国投行包括有大量投行业务的货币中心银行,其资产负债结构有显著不同。一般商业银行的资产以工商和按揭贷款为主,负债中约85%~90%依赖银行存款和自有股本金,剩余部分为同业拆借、联邦住房银行借款和应付款等,负债结构单一。而投行的资产业务主要以资本市场的股债融资业务、购并业务、做市和投资业务为主。负债方面,货币中心银行的存款和股本金所占比重要低很多,大约只有65%,余下为回购协议、后偿债券和联储融资等,负债结构要复杂得多。像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这样纯粹的投行,因为缺少存储网络,需要依赖大量短期融资以支持其日常业务,负债结构中几乎没有存款,主要以资产证券化融资、证券交易等为主。尤为特殊的是,投行业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所谓资产负债相匹配的业务,就是说,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是绑定在一起的。这类业务在投行业务中占比很大,比如,美林2012年这类业务共占总资产的46%。由于这些原因,投行对新监管框架下的指标,如流动性比率和补充性杠杆比率等,尤为敏感。
投行业务受到冲击
如果新监管框架全面落地,投行的业务可能会受到相当的冲击,特别是回购协议业务等资产负债匹配业务可能会大幅下降。在美国的投行业务中,有四类业务属于资产负债匹配业务:回购和再回购协议业务、卖空业务、撮合业务以及再质押业务。以回购和再回购协议业务为例,一方面银行以证券为抵押贷放短期资金给客户,形成短期资产业务,又称再回购协议业务;另一方面,银行用得到的证券作抵押,从另一家银行获取资金,与贷放的资金形成短期负债方的匹配,称回购协议业务。从风险权重看,银行工商贷款风险权重一般为100%,回购协议平均为9%左右。在新监管框架下,按照资本充足率和补充性杠杆比率的要求,一个以贷款为主的商业银行很容易同时满足资本充足率和补充性杠杆率的要求,而以回购协议业务等业务为主的投行,则很可能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同时,无法满足补充性杠杆率的要求。这样,新监管框架下的投行可能不得不大幅度减少回购协议业务,后果则是增加投行的融资成本。据巴克莱之前的一份报告估计,美国花旗、大通摩根等8家大银行的回购协议总规模,可能在补充性杠杆率于2018年生效前减少1万亿美元左右。
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还会通过其分母,即风险加权资本的某些方面影响充足率本身,信用价值调整(Credit Value Adjustment 或CVA)就属于这一类。CVA是针对衍生品交易中存在的交易对手风险,对衍生品公允价值进行的调整。巴Ⅲ前,CVA并不直接增加资本金要求,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交易对手风险成为系统性风险的直接导火索。在巴Ⅲ的新监管框架下,从事大量柜台式衍生品交易的投行,这类业务将受到资本充足率的限制。虽然,新监管框架倡导的中央结算中心、衍生品敞口互抵可以缓解这一限制,但完善中央结算中心尚需时日,且风险敞口互抵目前监管要求苛刻。事实上,由于从事这类业务需要增加资本金总额,美国投行已经大幅减少甚至退出了相当部分柜台式衍生品业务。
沃尔克规则的实施可能是对投行最大的打击之一了。按照这一规则,投行不得再从事自营,即用自有资本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这样,投行一向盈利丰厚的自营业务就将不复存在。为此,一些美国大行要求沃尔克规则的生效推迟5年执行。从投行的角度来看,问题在于,尽管沃尔克规则做了很多细节的规定,但自营业务很难与做市业务完全分开。因此,停止自营业务会不会影响投行做市业务,将不得而知。实际上,近几年市场整体流动性一直在降低。据估算,利率加回购协议、外汇、大宗商品交易以及信用和债券业务合在一起,自2015年以来的两年中,流动性已下降了15%~20%。
安全的代价
新的监管框架旨在帮助整个银行体系获得更高的安全性,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然而,安全性是有代价的。从美国投行的角度看,这个代价可能是业务模式的变化,也可能是资金成本的增加,再或是运营成本的上升,更可能是以上所有这些的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