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3 16:44: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产品质量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赠送 赠与 搭售 隐蔽瑕疵
问题的引出
引一案例权做本文之序:某生意人李先生到某一大型商场购买手机,在商场里,其看到商家正在对一新款手机做促销活动,促销牌上明确写着:凡购买本款手机者均赠送手机电池一块,数量有限,赠完为止。李先生随即购买了此款手机,并获得了赠送的手机电池一块。商家签发了收款单据并开示了产品质量保证单,保质期为半年,但商家并未对赠送的手机电池质量作出任何说明。之后,李先生在洽谈某项业务中,由于手机出现故障,其未能及时得到通知,致使其损失两万余元。事后,李先生查明手机出现故障的原因在于其使用了商家赠送的那块手机电池,手机电池在充电后使用了不到半个小时就没电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赠送的手机电池质量问题。产品出现问题的时间距李先生购买手机的时间仅为15天,李先生随即找到出售该手机的商家,要求其更换该赠送的手机电池并且赔偿其两万余元的损失。而商家以赠送的商品不予保证质量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李先生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之后,随与该商场对簿公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偿损失。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讯技术发展非常之快,通讯设施花样繁多,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跟随科技的发展脚步,制假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着社会,消费者纵有“火眼金睛”也难以辨别其真伪。人们在利用先进通讯设备从事某种社会事务时,就有可能因使用了伪劣的通讯设备而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因“豆腐渣产品”而致人损害的例子很多,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也特别的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良性运转。消费者对销售者所谓的“买一赠一”活动应该擦亮眼睛,抵制诱惑,因为销售者赠送的商品大多带有隐蔽瑕疵。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存在于标的物内部的凭一般买受人的经验,经一般、通常的检查不易发现的商品品质缺陷。
上述案例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赠送、赠与和搭售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商家对赠送的商品是否负有保证质量的责任?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样的权利?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
赠送、赠与和搭售之间的关系
赠送、赠与和搭售三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否属于等同关系,或者存在属种关系,即包含关系。下面我们来研究一下三者之间的关系:
1、首先我们来看赠送。赠送一般是指赠送人将某项财产或权利有偿或者无偿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送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赠送有这几个特征:(1)赠送是为转移财产或权利。赠送的标的就是财产或权利利益,或者统称为应然良性利益。(2)赠送人对赠送的财产或权利不一定享有所有权或是处分权。也就是说此种赠送行为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3)由此形成的赠送合同为单务的(双务的)、有偿的(无偿的)合同。(4)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只有赠送人的赠送行为而没有受赠人的接受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赠送。
在现实生活中,赠送行为经常发生,由此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也比较的复杂。在法律事务中,因赠送行为也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大致都是因为赠送而侵权或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有的甚至触犯刑法而受到刑法的处罚。纵观而言,因赠送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居多,这就涉及到民法之调整问题,显示出了民法作为私法的特性。
2、其二,赠与。依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赠与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仅有一方的行为构不成赠与,赠与不同于遗赠、捐赠,遗赠、捐赠只要有遗赠人、捐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赠与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其实质就在于转移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赠与的特征: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性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实际上关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如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民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认为是实践合同。
(2)但是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我们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注意:赠与的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或权利赠送他人,否则,其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产生侵权纠纷或由此而形成债务纠纷。赠与标的物不外乎是财产或权利。
3、我们再来看一下搭售行为。搭售是指经营者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配其他商品或增加某项服务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搭售行为在国外属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其出发点就在于维护交易双方自愿交易,使经营者公平、合法竞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搭售行为的行为特征:(1)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2)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3)搭售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
赠品是附属于主要商品之外的产品,其具有一定的附属性。但现在有的厂家推出“买一送一”,名曰“赠送”,这种赠品在某种情形下具有搭售的嫌疑,因为有的消费者购买具有搭售商品的目的不在于搭售的诱惑性,而是其确实需要此种商品,但是这种捆绑式的销售行为在无形中增加了单一商品的价值,“羊毛出在羊身上”,也就是说商家附赠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了其欲出售的商品之中了,违背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鉴于销售者的行业优势,消费者有时别无选择,只能购买此家商品。况且这种行为相对于其他经营者来说,可能就是不正当竞争了,通过这种赠送活动扩大了自己的销售而限制了其他经营者,有违商业道德。搭售行为存有一定的诱惑性,消费者可能会基于这种“便宜”而去购买。但是搭售的商品不排除存有质量问题,甚至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伤害到消费者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权益,消费者应擦亮眼睛,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通过对赠送、赠与和搭售的比较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赠送和赠与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共同点很多,但并不等同;而搭售基本上是一种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行为,当然,如果交易双方本着公平、诚实、自愿的目的达成共识去交易,那这种行为就不能算是不合理了,也谈不上违法。
附赠商品的质量问题
附赠的商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有关规定。其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负瑕疵担保责任,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侵害负责。
赠品之中并非必然没有假冒伪劣品,而相反,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很多商品生产商利用这个时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并把这些商品抛向社会,经营者以种种销售形式把这些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些商品存在侵害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隐患,可以说像“蠹虫”一样,随时都会给消费者造成危险和伤害。
经营者在销售中往往对主要商品承诺实行保修、保换、保退,但对赠品的质量却没有任何保证措施。赠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如果对消费者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有的消费者往往会以为是赠品而忽视,而经营者则更会以“附赠品”为借口开脱责任。参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22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由此可见,只要是商品,并且在社会上流通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就得对其生产和出售的商品质量担保负责,而不能以种种借口搪塞、逃避责任。
参看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此是不适用的。因为赠品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购买商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本质上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除外)。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时,一定要把赠送、赠与和搭售行为区别开来,不可等同视之。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在当今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或财产权利进入到流通领域,其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换,因所有权的交换行为而可能产生侵权,从而可能形成因侵权之债权。法律意义上的债不同与一般社会生活中“欠债换钱”中的债,民法上债之关系的范围更远广。参看魏振瀛教授编著的《民法》一书债权编中关于债的概念,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1)德国民法第24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依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台湾学者黄立认为:债之关系中的请求权,债法上称为债权。(2)由此可见,债即为一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给付的权利,当然相对于债务人来说就是在受请求时应为一定给付,正好是债权或请求权的反面。
产品质量存有缺陷而给消费者带来财产(包括产品本身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产品经营者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索赔。而对于产品的销售者来说,他可能不知道其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但是销售者不能以“不知道”或以“主观善意”为由而拒绝受害人的索赔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的一方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过错的一方追偿。由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失而产生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产生侵权之债,三者之间又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我们需注意的是,当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时,消费者或是受害人应该尽善意所有的义务去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而不能放之任之。消费者在明知其所购买的产品存在损失时,应该立即找销售者或者直接找产品的生产者,要求其给予更换,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以以产品存有缺陷或侵害公民自由权为由状告产品的经营者。《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实际上是说,质量纠纷的权利人能通过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消费者不能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之时而怠于管理,如果因此而给其造成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话,我个人认为,消费者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有侵权就可能产生债,而债的良好履行需要担保做保证。债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中,是以商品的特定产品的质量作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的。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的销售者,都要对其商品的质量负责。产品所有权的转移都要遵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是法律硬性规定,既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也不能规避。
我国法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问题做了硬性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我国法律还应该对消费者加以责任限制,而不能一味地去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消费者对待其购买的产品应该尽善意所有人的义务,而不能在明知产品存有缺陷时疏忽、懈怠管理,更不能采用传统的“以恶治恶”的方式来达到补偿其购买的产品缺陷问题以及因此所引发的一系列责任问题。正确的方式应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而又合法的去解决问题,自力救济手段行不通时可以寻求社会救济手段的帮助,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解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某种合同的发生,三者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关键在于应该怎样合理地去对待它,切勿放任矛盾、激化矛盾。
结束语
当今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有经济的腾飞就有利益的崇拜,进而导致唯利益者的产生。唯利益者经常寄生在经济漏洞之中,利用其某方面的行业优势,用花样繁多的手段汲取利益。为了追逐最大的利益,他们往往置伦理、道德于不顾,越法律之雷池。相对于唯利益者而言,消费者往往成为社会中的“弱者”,他们迫切需要一屡光明去看透经济中无尽的黑暗。法律为天下公平、正义之利器,不断完善的法律可以弥补经济的漏洞,并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竖立诚实信用之屏障,谁违背诚实信用,谁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良性的利益可以增加社会的财富,为人们谋福利,而恶性利益只会中饱私囊,损人利己,最终仍会伤及自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应当以商品本身的价值和质量作为购买的标准,不应把赠品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否则可能会遭受比赠品更大的损失。诚然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赠品的管理,发现借赠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及时制止,但是法律的不完善也给唯利益者带来可乘之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对赠品与搭售的界定、赠品的价值、赠品的质量保障等进行规范,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也应持法律之剑,同商品假冒伪劣者做不屈不挠地斗争。唯有如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才能形成真正的公平,社会经济秩序才能得到良好的维持,市场经济之的车轮才能顺利运转。
本文的一个题点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在规定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律责任之时,也应该对消费者的责任加以规定,不能有所偏颇,以维持法律之公正。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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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从黑龙江走出的这朵‘奇葩’葵花药业一定能在深交所这片沃土茁壮成长。”在2014年12月30日葵花药业的上市仪式上,黑龙江省某领导显得慷慨激昂。然而,与其不同,很多投资者却觉得葵花药业的“茁壮成长”似乎并不容易。
《投资者报》记者翻阅葵花药业招股说明书发现,其产品屡屡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但在其招股书中却只字未提,此次募资额的45%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且募资额经常随着公司的负债变动而发生变动。
为了探究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同时帮助投资者对葵花药业的股票进行合理估值,《投资者报》分别于2014年12月27日及12月29日两次致函公司公开电子邮箱,但截至发稿时,公司方面未能就相关问题给出合理解释。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券商分析师告诉《投资者报》:“在当前这种新股被爆炒的情况下,不管是多么烂的公司,只要能上市发行,什么样的发行价都能连拉好几个涨停。但是当热潮退去,最终受害的仍然是中小投资者。所以中小投资者在参与新股炒作时一定要远离那些随意性很大、被实际人控制的上市公司。”
卷土重来多捡9亿
也难怪葵花药业被称为“奇葩”,可不是,别的准上市公司都或多或少会因为IPO暂停蒙受损失,可葵花药业倒好,虽说晚上市三年,但是却多捡了9亿。能摊上这样好事又顺利实现上市的葵花药业可谓幸运。
对比其2011年的招股书及最新的招股书不难发现,葵花药业的拟募集资金额2011年时是11.1亿元,2014年时是20.1亿元,增加了9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葵花药业的募集资金共计投入20.13亿元的8个项目中,投资金额最高的项目是“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投资金额达9亿元,只此一项就占到融资总额20.13亿元的44.71%。
而其此次募资额增加9亿元,可能与其银行负债增加相关。
《投资者报》记者查阅其招股书发现,截至2013年末,其流动负债为9.7亿元,主要构成为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其中短期借款5.55亿元,应付账款1.87亿元,其他应付款0.94亿元。
从负债合计来看,2011年负债10.14亿元,2012年负债11.36亿元,2013年负债12.3亿元,呈现逐年递增态势。葵花药业在风险提示中着重强调:“公司单一的银行负债融资方式,使公司面临到期债务的清偿压力。”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
葵花药业如此着急圈钱还债,自然也有其苦衷。公开资料显示,其作为一家以中成药为核心业务的医药企业,2009年开始就玩起了借钱扩张的兼并收购套路,先后收购了唐山公司、佳木斯公司、鹿灵公司和衡水公司。
不过,葵花药业这种饥不择食的兼并策略,除了带来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资产负债率外,对业绩的提升似乎没有什么大的成效。据其招股书显示,2011年~2013年,葵花药业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5.10%、59.97%、58.59%,持续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33.06%、37.63%、40.72%。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存货金额在逐年提高。据其招股书显示,2011年~2013年,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5626万元、1.15亿元、1.87亿元,呈现连年增长态势;另一方面,公司的存货金额也由2011年的2.81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3.47亿元。而且从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明细来看,报告期初坏账准备为3991万元,报告期末为6184万元。但令人奇怪的是,面对坏账准备如此大的增速,葵花药业管理层不但没有在风险提示中做出说明,反而得出了资产质量良好的结论。
从葵花药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动净额来看,2012年为3.27亿元,2013年却缩减到2.93亿元,缩减10.4%。
上述数据说明了葵花药业的资产质量正在走下坡路。
产品多次上黑榜
葵花药业在宣传上颇下功夫,却对质量问题视而不提。
据其招股书称,通过持续高投入的品牌建设,公司已与各大主流媒体、行业协会等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到目前为止,公司累计投入媒体广告宣传费用超过12亿元。
从上述文字表述来看,葵花药业在主流媒体广告宣传投入方面确实肯下功夫,但如果自身的产品质量过不了关,可能仍无法让消费者买账。
据媒体报道,湖北省食药监局的2013年第1期湖北省药品质量公告显示,由葵花药业生产的一批牛黄解毒片不合格。在2007年第四季度湖北省药品质量抽查时,葵花药业旗下的两批次牛黄消炎片曾被检测出药品性状不合格。2012年8月,国家食药监局公布了14个批次的不合格药品,其中葵花药业占了3个批次。2010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第二季度药品质量不合格名单中,葵花药业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赫然在列。
关键词:产品质量;不对称信息;市场均衡
前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涌现出非常多的产品质量问题,这使得人们非常关注和担忧产品质量,如三聚氰胺问题。为什么消费者花了钱却很难买到质量上乘的产品呢?为什么很多企业要以次充好,中国的劣质品市场强烈发展的原因是什么呢?
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很多学者非常关注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从不同的研究视角来分析,可以将它们划分为三类不同的模型:信息显示、信誉和信息搜寻等类型。信息不对称只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条件之一。有很多学者在分析长期存在的产品质量时,运用了市场结构学说,指出了市场结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产品质量。也有很多学者认为,行政干预所带来的垄断市场结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等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一、不对称信息下的市场均衡质量
市场中的厂商如果仅仅生产某种产品,此时可以将市场信息分为两类:产品价格和产品质量。产品价格是人所共知的,但是,产品质量信息却是不对称的,厂商垄断着产品质量信息。消费者能够理解和把握产品价格的所有信息,但是很难彻底理解产品质量信息和水平。产品质量被认为是产品多种特征的复合度,在产品的特性空间中,消费者的偏好顺序是一样的,产品特性也能够运用一个方向的指数质量来衡量。
二、市场垄断和地方保护
通常情况下,对消费者来讲,需求曲线平滑越大,厂商的市场竞争也就日益激烈。反之,则说明了厂商在市场中的势力更为强大,垄断程度也就越高。如果不考虑相关因素的改变和影响,在在断水平不高的时候,厂商虽然提高了产品质量,但是收益颇低,甚至比因此而产生的成本还要低,则产生就失去了相应的激励。在市场垄断水平较高的过程中,厂商提高了产品质量,但是收益颇高。甚至高于相应的成本增加,这就为厂商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了激励因素。政府对市场秩序的干预结果就是造成了市场范围内的产品质量问题,这种效率颇低的行为导致了质次价高。在地方保护的背景下,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并不能被看做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均衡情形。通常情况下,地方保护主义成为了产品质量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
三、信息状况水平
在很多情况下,提升产品质量能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产品质量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这是因为提升信息状况水平,增强消费者在识别质量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消费者更加明确地区分产品质量。为了规避消费者带来的惩罚,很多厂商厂商不得不提升自己的产品质量和水平,尽可能地杜绝以次充好行为。然而,产品质量问题不仅仅是短期现象,还有其长期存在的根源。其中一个主要因素就是在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和城市相比,因为多种原因,农村消费者在搜寻产品质量信息方面的成本相对比较高。农村地区的居民在识别产品方面的能力也比较差,这也能够解释产品质量问题突出。
四、居民收入水平、产品质量和信息状况
在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的期限很长、涉及了非常多的行业,并且在我国很多地方普遍存在。在消费者提升产品质量和产品信息的辨别能力后,而且政府有关部门都在大力治理产品质量问题,不断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和信息透明的相关法律法规。暂时,我国的产品质量问题并没有显示出显而易见的改观,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不高。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居民的收入水平从整体来看还是非常低的。这就意味着较小的居民收入带来相应的符合市场均衡规律的产品质量。这是中国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的核心所在。尽管消费者提升和增强了产品质量的辨别意识和能力,政府有关部门也切实强化了治理产品质量问题的能力和力度。然而,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抵消消费者收入水平较低带给产品质量的反向导向作用。
通常情况下,如果食品、饮料、纺织服装以及日用化工品存在着非常强烈的竞争,消费者借助自身所累积的经验以及社会上所传播的产品质量信息,他们都会知晓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比如,大量消费者了解他们平时所买水果和蔬菜中存在着浓度很高的农药残留物,但是他们仍然会购买它们。这是因为他们的收入水平较低而导致的。
为什么质量酬金模型得出了高质量产品会自动实现的结论?这是因为广大的中低收入者缺乏提供质量酬金的努力,而并非他们不具备购买高质量产品的想法。在现实中,广大民众也理解这样的事实:即超市食品的质量要远远高于农贸市场中的产品质量,然而人们的收入有限,不得不拥挤着进入农贸市场。从这个方面来看,农村地区的产品质量问题比城市中的产品质量要严重得多。
五、结 语
从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的经济交往中存在着大量的劣质产品,人们对此也是见怪不怪。
在非常具体地讨论和分析市场在均衡状态时的产品价格和质量中的决定性要素。而且,本文还从很多方面在中国范围内长期存在的低劣产品质量作出了一般性的理论阐释,而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则大都论述不甚清晰。在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中的产品结构、信息不对称、居民低下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可以用来解释我国产品的质量低劣问题,在研究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关注这一方面。如今,在全面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滚滚大潮中,市场环境和市场参与者难免存着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等现象。从日常的事实和经验可以看出来,中国在治理产品质量问题方面将会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尤其是在我国经济体制中的具体形式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当前时期,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地认识到产品质量问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前面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出来,我国要想更好地解决和治理产品质量问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尽可能地改善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进一步对市场秩序进行优化,更好地提升居民的收入水平,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提升人们的幸福感,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参考文献:
[1]乔红伟.针对信息不对称的营销策略分析[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01)
[2]杨宏力.隐匿权威理论:基于不对称信息与博弈论的分析[J].经济学家,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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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企业标准的优质合格产品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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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乙方返修的产品,甲方须在收货后三天内维修好(以新产品的标准)返回给乙方。
7.如产品经乙方售出后倘若发现批量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调换、维修。
8.除批量产品质量问题外或运输引起外,甲方仅提品的维修、零配件发放、电话咨询等售后服务,不提品更换或退货。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新华产品在当地出售后的一切售后服务工作。
2.乙方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本产品知识的技术人员,经学习、培训后应能掌握数字未来产品的工作原理、工作流程及安装使用方法。
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售后服务政策并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制定动科产品针对顾客服务的详细服务内容或规定并切实履行,不得出现终端客户因服务问题而经常向甲方投诉的情况。
4.乙方在接到客户投诉后首先应自行设法尽快为客户解决,确实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及时向甲方及时反馈产品情况,以便甲方作出相应处理。
5.乙方如有产品无法自行维修,需返回甲方维修的,一定要应事先与甲方售后专职负责人员沟通,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够将货物发给甲方,收货人应写售后服务部负责人的姓名,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处理。
三、售后服务相关费用确认
1.所需更换的零配件费用
① 保修期内,因本身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将1:1免费为乙方提供更换的零配件。
② 保修期内,因非产品质量问题(人为损坏或其他引起),如需要更换零配件,则按甲方零配件价格表收取费用。
③ 保修期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是非产品质量问题所引起的零配件更换,均按甲方的零配件价格表收取费用。
2.返回甲方维修的产品运输费用
① 保修期内或保修期外,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
3.产品返回甲方的维修服务费用
① 保修期内,均不收取服务费。
② 保修期外,非产品质量原因由甲方视产品具体情况向乙方收取一定的维修服务费用。
四、本协议由甲方销售部签定,售后服务部执行,销售部监督执行。
五、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甲方售后服务部存一份,此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经销商协议》时同时签署生效。
六、甲方的售后服务专线电话: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指出,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则为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汽车的各个部件出现问题后的处理办法: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而如果维修汽车出现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积修理2次以上,发动机、变速器及其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累积更换2次,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累计更换2次,故障未排除或出现新故障,消费者可换车或退车。可以说,汽车三包在诸多方面都有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更让消费者觉得人性化的一点是: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这样看来,似乎消费者与业内专家都应当为“汽车三包”的出台而感到备受鼓舞,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汽车三包”本应是企业的“底线”。消费者因三包出台而感到满意度的提升,实是因为中国的汽车销售市场“没有底线”太多年了。
远的不说,最近重新被炒的DSG事件,为何一母同胞的台湾消费者就更被重视,而对岸相望的大陆消费者就没人搭理?
据最近的报道,大众汽车表示,在特定条件下,尤其是外界温度和湿度较高并且在长时间驻车之后,少数配备7挡DSG双离合变速器的车型可能会因为硼结晶或者是电子故障,导致车辆于行进间失去动力或者失去部分挡位或以固定挡位行驶,将出现行进间的抖动以及离合器无动力输出等情况,少数车辆可能无法继续行驶。针对该问题,大众决定对台湾地区配备7挡双离合变速器的部分车型予以召回,以进行软件升级。
其实大众台湾地区的DSG出现的问题与在大陆地区出现的问题基本相似,但是在大陆,质检总局和大众官方虽也做了升级软件的处理但并未给出明确的结论,最主要是——也没有召回。
目前大陆地区的汽车召回管理条例也已出台,但是其最终执行效果如何呢?面对大众这样的强势企业,能有多大的管理力度?
三包亦同理。三包是基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的法律依据,在未来执行时,执法部门应维护法律的尊严,旗帜鲜明、态度坚定,该处罚一定要处罚,不能含糊不清。想必在未来,会有类似拒不提供代步车或补偿车费等违反三包规定的情况出现,执法部门的坚决执法,才是维护法规尊严的唯一办法。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坚持走以质取胜,质量兴市、名牌兴企的发展道路,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责”的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实现辖区内整体质量水平提高,辖区内不出现在全国全省全市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制假售假事件的目标,特明确责任如下:
1、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各村(居)委会应加强对打假及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每年度村级,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研究、及时解决打假及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继续深入实施名牌战略,进一步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制定并落实对中国名牌、省名牌产品企业的奖励措施,并将奖励资金纳入收支预算。
3、积极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将“质量兴市”纳入村级发展计划,坚持走以质取胜战略,积极引导企业不断完善标准化、计量检测、质量体系,开展质量认证,提高区域内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4、加强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工作,从源头上消灭无标生产、无证生产的现象。不引进、不投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5、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全面落实省、市、县三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和监督抽查工作,强化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人员和经费,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覆盖率,执行率和善后处理率。
6、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多次违法行为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7、继续深入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涉及人员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关系国计名生的重要工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探索建立“两个链条,两个体系,一个网络”产品质量监督长效机制。
8、对发生在辖区内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开展查处工作,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和坑农害农事件;不发生重大制假售假案件;不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致人死亡、中毒、重伤等事件。
抽查结果表明:(1)高档衬衫产品质量相差悬殊。产品质量较好的企业拥有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其产品质量稳定,各项指标都达到了优等品水平。本次抽查中高档衬衫产品抽样合格率为59.1%,其价格与质量形成严重背离,产品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产品缩水率超标和洗涤后起皱级差未达标。(2)中档衬衫产品质量基本稳定。本次抽查的中档衬衫产品合格率为83.3%,产品质量比较稳定性。这些产品一般选择含棉量较高的涤棉面料,而涤棉面料的各项理化性能最为稳定,特别是甲醛含量平均低于50mS八S,卫生指标较为可靠。(3)低档衬衫产品质量问题较多。本次抽查了51种低档衬衫产品,抽样合格率为66.7%。这些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甲醛含量超标;二是面料成分标注不规范。
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释放甲醛含量超标。由于含有甲醛的纺织品制作成服装后,在穿着过程中会逐渐释放出游离甲醛,通过人体的皮肤和呼吸道对人体产生危害。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没有对甲醛含量超标的危害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本次抽查中有12种产品的甲醛含量超标。
2、面料成分标注不准确。标准规定:涤棉产品中的棉含量允许偏差为‘1.5,超过极限值,也不符合标准规定。本次抽查中有9种产品该项不合格。有的产品棉含量低于明示值,有的产品把面料的棉含量标低,造成实际棉含量超标。
3、洗涤缩水率和起皱级差超标。本次抽查中有14种产品缩水率超标,12种产品起皱级差超标。
另外,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衬衫时应注意:
1、根据领围、身高选则合适的衬衫;
2、领子部位应无起泡现象;
3、衬衫缝制的线路应顺直,接缝处应平服;
4、衬衫的各对称部位应一致,可将左右两部分合拢检查各对称部位的准确性;
[论文摘要] 去年3月以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中国制造”的产品质量的指责范围不断扩大,从药品、宠物食品扩展到轮胎和玩具等。中国出口产品被一些国家和媒体恶意“妖魔化”,“中国制造”不断遭到质疑,不仅给中国的出口企业造成损失, 而且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本文探讨了我们应该如何渡过危机,让中国出口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去年3月,美国宣布从中国进口的宠物食品麦麸中,发现有害的化学物质三聚氢氨。随后,中国的牙膏、海产食物、轮胎等产品都因为质量安全问题,遭到了进口国声讨。7月,全球畅销的大白兔奶糖被菲律宾单方面宣布含有甲醛。
对中国产品的怀疑范围开始扩大,烘烤炉、吸口杯、电筒、气泵、微波炉、童鞋、童椅、玩具等中国出口产品不断地登上欧盟地区的消费黑名单。8月14日,美国最大的玩具制造商美泰公司宣布,由于部分产品的油漆金属铅超标将召回由中国生产的玩具,涉及的产品多达1000万件。
一系列密集的针对“中国制造”产品质量的指责,对相关厂商造成了严重打击,也在国际市场引发了对中国制造产品的“信任危机”。“中国制造”已成为国内外高度关注的热点。
一、个别出口产品质量问题殃及“中国制造”声誉
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第三大出口国,对美国的出口列第二位,对欧盟、日本的出口均列第一,这充分说明中国产品的质量是可靠的,“中国制造”的质量在世界市场上是被认可的。然而,上述这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国际关注不容忽视,它们使中国出口产品的声誉受到了损害。
少数企业诚信的缺失和国内质量监管环节存在的漏洞,使得一些“问题产品”流向国际市场,严重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形象。尽管这些问题产品在中国超过万亿美元的出口总额中仅占极少的一部分,但在国际市场上产生的负面影响却很大,形成了对“中国制造”的信任危机。以广东对美出口水产品为例:由于产品质量屡遭质疑以及技术壁垒的提高,2007年上半年,广东对美国出口水产品的数量同比下降76.6%,平均出口价格下降了11.6%。美国对中国水产品的进口控制措施更加繁琐,使中国出口企业成本大增,甚至面临丧失出口市场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产品频现“质量质疑”的同时,与中国争夺市场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等却在出口产品质量上悄悄下功夫,这些国家的商品正逐渐受到国际市场的欢迎。提高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维护“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
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与“安全壁垒”
2006年8月,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发生一起汽车轮胎事故,导致两死一伤。美国媒体立刻谴责由中国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生产的轮胎存在安全隐患,进口商还据此索赔8000万美元。随后,美国各大媒体纷纷炒作此事,要求严查中国产品。 然而, 中国质检总局经过调查却发现,中策轮胎检测指标符合美国安全标准要求。这起事故的真正原因,是事故方在同一辆车上使用了直径和宽窄不同的四个轮胎,其中三个为中策制造,另一个为米其林品牌,导致轮胎因受力不均受损而引发事故。 虽然事故责任不在中方,但美国对此事件的强烈渲染已经对中策公司造成巨大影响。进入美国市场20年、此前从未发生过质量投诉的中策公司,很可能被迫召回对美出口的45万条轮胎。
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食品安全,不仅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环保安全产品实行强制准入制度,而且每年针对涉及健康、敏感、安全和环保的产品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据质检部门统计,2004年~2006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食品合格率分别为99%、99%和99.2%;然而,同期中国从美国进口的食品合格率为99.02%、98.85%和99.08%。 尽管中国出口产品质量略高于美国,但对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责难却没有停息。在这一系列“质量质疑”的后面,往往有诸多复杂的因素。正如被卷入舆论漩涡的中策公司所述,美国进口商fts之所以指责中策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是因为两家公司存在商业分歧,fts想借此抬高要价,并且,随着中国输美轮胎数量的上升,一些利益受损的生产厂家寻找各种理由来打击“中国制造”产品。
在努力寻找各种机会责难“中国制造”产品的同时,进口国往往还通过设置更高的技术壁垒来抬高进口门槛。2007年一季度,美国沃尔玛和达登连锁餐饮集团要求,所有虾类产品必须满足《最严谨的水产养殖规范》,该要求从技术角度对出口美国的水产品构筑了一道贸易壁垒,严重限制了中国产品对美出口。而这些对进口产品所设的标准,往往其国内企业都达不到。
三、挽回损失,“中国制造”应“危”中求“机”
一系列的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引起全球媒体和消费者的关注,更引发了海外市场对“中国制造”的信任危机。如果任由这种趋势发展,将严重损害中国整体对外贸易形象,并给“中国制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 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被美国fda拒收的外来食品中,印度有1763批次,墨西哥1480批次,中国1368批次,日本508批次,意大利为482批次。即使是惯于挥舞“安全”大棒的美欧日,也存在出口产品的质量问题。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中国从美国、欧盟和日本进口的食品合格率分别是99.3%、98.8%和98.9%。
上述数据足以表明,中国出口产品的质量总体来说是相当高的,“问题产品”仅占很小一部分。个别产品质量并不意味着整个行业都有问题,每个国家都有不守信用的商家,包括美欧日在内。 为什么中国产品的质量问题会被无限放大,被“妖魔化”呢?这跟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是分不开的。
当前,中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大规模制造优势非常突出,势必造成国际利益的重新分配,利益受损者必然会寻找一切机会对“中国制造”产品发起攻击。只要“中国制造”在全球的影响力仍在增强,对其的责难就不会停止。因此,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当前遇到的“信任危机”,我们应该以一种理性的态度去应对,认真分析其中的原因,运用积极的对策化解当前的困境,加强危机攻关力度,狠抓产品质量管理,加强产品质量国际合作,规范企业出口行为,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将这场源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危机”转化为提升品牌含金量的“商机”,促进出口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对策与建议
针对我国出口产品总体质量较好,个别企业的个别产品存在问题的现状,我们应该着力进行以下工作:
1.全面强化质量监管。要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等手段,严格市场准入。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要进一步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要建立严密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依法严格检验,严防问题产品进出国门。
2.加快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要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加快完善国家标准,出口产品得主要质量指标要符合国际标准。
3.坚持从源头上提高产品质量。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努力打造一批世界级的知名品牌,让“中国制造”真正成为优质产品的标志。
4.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采用世界先进的技术加工生产产品,杜绝因技术水平低下而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中国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是高度重视和负责的。作为进出口贸易大国,中国应与发达国家加强交流与合作,严格管理出口产品质量,不要让“中国制造”成为“购买者小心”的代名词;对于产品质量上存在的分歧, 应尊重科学,依照国际规则,公开公正地加以解决,贸易保护从根本上伤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让“中国制造”能在全球市场上继续健康发展,企业和政府要走的路还很长。
参考文献:
[1]《食品科技网》.《中国产品安全:“危”中寻“机”》
一、产品质量问题现状
目前,产品质量水平不高,产品质量问题频频出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劣质产品,特别是涉及到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产品,出了问题会造成严重后果。已发生的严重产品安全事故,如三聚氰胺事件,已对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甚至产生了一定的不安定因素,影响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因此,对企业进行全面治理,为社会提供合格甚至高质量产品,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二、改变企业经营管理者产品质量观的思想分析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监管,监督其生产销售合格的产品,是常规的行政手段。在这里,我们探讨的是从另一个角度出发,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思想入手,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做好经营者的思想工作,从企业自身内在因素出发,来规范引导服务企业,让企业主动地配合监管和整治,为社会生产出合格安全的产品。
(一)让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从思想上消除淡漠产品质量的观念。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许多企业经营者却为了追求片面的经济利益而淡漠产品质量,仅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产品的品质。这样做的后果是在一定时期内,企业可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一旦产品质量出了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就势必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在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交流过程中,对具有这种思想的人,引导他们要改变这种观念,彻底消除对产品质量的淡漠意识,从思想上引起对产品质量的重视。
(二)帮助企业经营管理者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观。做好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思想工作,要企业不仅生产出合格产品,还要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产品的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只有产品质量过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才具有生命力。在与企业的交流中了解到,许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要求不高,产品只要合格、过关、不出问题就行。针对这种思想,在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交谈中,指出了他们目光的短浅性,这种意识是没有远见的,这种思想是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的,没有高质量的产品,就不会有高程度的保证,一旦产品质量出了问题,企业的发展就出现了问题。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观,树立品牌意识,名优意识。
(三)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让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从政治的高度来看待产品质量问题。对涉及到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这些产品一旦出了质量问题,就可能引起不安定因素,甚至引起政治问题。让这些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引起足够的重视,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是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交流中了解到,这些经营者有的对这些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是缺少必要的措施,思想上重视不到位是主要问题。因此,从思想上入手,对他们进行积极宣传引导,并通过一些产品质量安全事例,让他们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并能从政治的高度来看待质量安全问题。因为这类产品一旦出了问题,在社会上就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力,甚至产生政治问题。把他们的思想工作做好了,产品质量安全就有了一定的保证,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四)对规模较小的作坊式经营者,让他们彻底摒弃投机取巧、生产劣质产品的思想。作坊式经营者,他们中多数对产品质量不重视,甚至有的存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想法和行为。对于那些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必须以严厉的行政手段进行打击处理。对于有这种想法的经营者,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放弃投机取巧的做法,并帮助他们采取各种方式提高产品质量,这也是整治的一个目的。这些小作坊经营者,他们以为自己的产品质量差点没什么,不会引起什么大的危害后果。其实,这些作坊式的经营,仅仅是规模小而已,对其产品质量并没有降低要求。特别是食品类的小作坊 ,其产品销售的对象是广大的群众百姓,一旦质量出了问题,同样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把正确的产品质量意识灌输给他们,引导他们生产合格的产品,杜绝劣质产品的生产,从而达到整治的要求。
三、对企业进行服务的思想分析
(一)帮助企业进行市场准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治理中发现许多企业想办理生产许可证,进行市场准入,可限于自身条件能力,办证非常困难。对有这种想法的企业,采取了多种方式帮助企业:组织培训、宣传办证的相关规则和要求、到现场进行指导等等。企业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后,生产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变,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自然获得了提升。
(二)整合资源,帮助企业联合发展,共同提升。在治理中发现同行业企业缺乏合作意识,相互拆台,不利于行业的共同发展。针对这种情况,召集同行业的企业,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成立了行业协会,联合起来,共同解决面对的一些实际问题。如食品行业协会中的糕点行业,让他们共同商讨市场定价,避免了恶性竞争,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做大做强,帮助企业树立名牌、创优意识。在治理中,发现一些规模较大、质量水平较高的企业,缺乏品牌意识。针对这种思想,引导鼓励他们做大做强,争做品牌。帮助他们引进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做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安全认证。
产品质量保证书优秀范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或公司):
我方作为贵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的供应商,向贵公司做出如下保证:
一、关于我方经营资格的保证
我方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
二、关于我方供应货物的保证
1、供应货物都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的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2、供应货物经贵公司书面确认供应品牌后,不作随意更换。
3、供应货物的保质期不低于______天,自货物经贵公司验收入库之日起计算。
4、我方认可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并在对供应货物进行验收时,严格遵守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
5、对未通过验收的货物,保证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
6、对通过验收的货物,在贵公司投入使用之前,出现相关证照不全、品牌不符及质量问题的,保证无条件退货,并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
7、因我方供应货物的质量问题,对贵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我方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1-10倍的罚款,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8、我方愿意用供应货物货款的30%作为每月结帐的滚动质保金,于下次结帐时进行结算。
供应商: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产品质量保证书优秀范例
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产品!
西安航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自成产以来,一直将产品质量定位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正是这个成功的定位和公司全体员工强烈的产品质量意识,使我们公司在防雷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公司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建立了严密的质量检验体系。公司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所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建立了科学的检验规程,并对检验指标进行了量化,责任到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生产合格的产品。公司从原材料严格把关,杜绝三无产品,选用国内外名牌厂家的产品,建立严格的产品工艺指标,并与供方建立良好的供求关系。
西安航嘉公司建立了定期的员工质量培训制度,学习质量管理的新知识、新信息,树立每一个员工的质量意识,规范自己行为,小到一个焊点、一根电线,大到一台整机都做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质检部门建立了规范的检验规程,具备先进完善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并严格按照规程检验,作好产品质量检测的每一个环节,不让一台不合格产品出厂。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为您作出如下的承诺:凡购买我们航嘉系列电涌保护器的客户,我们将终身免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协助安装和解决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凡我们提供的产品,壹个月之内如有质量问题(凭购货合同)可退货、贰年之内非人为损坏,(凭购货合同)我们将无条件为更换新的相同产品。
西安航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产品质量保证书优秀范例
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购买我们的产品!
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购销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安全、特作如下保证:
一、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三、供货方保证所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必要时向购货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诸如产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四、供货方的产品包装、注册商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购货方严格按产品包装上注明的贮藏条件贮藏因购货方对产品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购货方负责。
六、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如确属供货方的责任,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中国几乎是跑步进入汽车社会的。从2010年起,中国汽车年销量已超2000万辆,产销量雄居全球第一。然而这么大的一个市场,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汽车消费争议的法律规范。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对于出售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但汽车始终被排挤在“三包产品”之外。唯一例外的是浙江省,2001年该省工商局将小轿车列入“三包”商品目录。但十多年来,车主依照“三包”规定成功维权的并不多。地方法规的效力层级以及现实中汽车质量问题认定难,是消费者维权的两大障碍。
总体上,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长期以来汽车消费争议频发,极端维权事件时有耳闻。如今,尽管作为全球汽车最大消费国的中国正式进入汽车“三包”时代,但实施的前景究竟会怎样?
适用范围窄
相信有很多消费者以为,只要是汽车,就应当适用《汽车“三包”规定》,实际上只有汽车中的一小部分适用。《汽车“三包”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境外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不适用本规定。再者,“家用汽车”是从汽车的用途进行的分类,不是标准的汽车类型概念。
据《汽车三包规定》附则中对于“家用汽车产品”的定义,家用汽车首先是乘用车,因此商用车或者其它类型车辆不适用三包规定。其次,也并不是所有的乘用车都适用三包规定,乘用车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才能适用三包规定。因此,单位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也不属于家用汽车的范畴,不适用三包规定。不过可以预见,针对三包规定的狭窄的适用范围,肯定会有精明的厂商会对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者使用的乘用车,做出“三包”承诺,以此招揽单位客户。
三包标准低
三包标准低,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
三包期和包修期短于目前车企自定标准。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为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此间,家用汽车出现符合退换车条件的,可以退换车。而在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的包修期,汽车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事实上,目前国内车企普遍实行的是3年或6万公里的包修期,部分车企甚至实行3年不限里程或者3年10万公里。因此三包规定的三包期和包修期,其实起不到提升车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作用。
退换车条件苛刻,现实中很难实现。《汽车“三包”规定》规定了五种退、换车的情况,分别是: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选择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在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选择更换或者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车。
现实当中,很少会出现在60日内或者3000公里里程内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这里是指失效而非故障)、车身开裂等现象,也几乎不会出现两次换发动机、变速器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而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在实践中,肯定会从严解释,两次出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估计驾驶人很可能已经躺在医院了。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五次的现象也几乎不可能存在,真有这样极端的个案,精明的经销商完全可以在第五次就直接进行整机更换。退换车就像是画的一个馅饼,消费者若真想吃很可能发现饼太硬、咬不动。
违规处罚轻
根据三包规定,经销商不承担三包责任,在行政部门责令下改正就行,没任何处罚措施。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等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两相比较,可以看出三包规定的处罚其目的不是处罚,而是保护。其带来的效果不是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震慑,而是法律适用的混乱。
宣示意义重于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