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22:14: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用人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名称
经济类型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就业证号码
住址
市(县)街、巷(乡)号(村)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 元,每月工资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的需要,需聘请乙方从事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个月。
本协议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弹性工作时间制度,不必遵守甲方的上班打卡制度。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已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______________、方式______________、时间:每月________元,当月_______日通过银行发放劳务费。
劳务报酬按照甲方对乙方的考勤每天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限届满;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本人认为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如果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个即可。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劳务成果、劳务进展状况,管理的甲方资产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有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万元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保险。该意外伤害保障受益方为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义务过程中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意外责任时,保险公司的赔款首先用来充抵甲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乙方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且甲方依法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甲方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赠送给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发生应该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事故涉及其他责任方时,甲方依法向乙方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后,乙方应将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甲方,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甲方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三条甲方不负担乙方的医疗费用。医疗期内甲方也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相不支付违约金,甲方也不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本协议未书面明示的义务,也不享有书面未明示的权利。
第十六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约定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
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甲乙双方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一、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相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医疗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为扣缴。
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盖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续订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续订期限执行下列第_____款: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始,终止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
(二)补充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员(盖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变更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出如下变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鉴证。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本合同必须用黑色碳素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 方(用人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曾用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鉴于甲乙双方即将建立劳动关系,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如下:
甲方声明如下:
甲方为依法登记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并尽可能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甲方尽力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尽可能为乙方提供相关培训,以提高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
乙方声明如下:
乙方愿意加入甲方的团队,成为甲方团队中的一员,并争取和甲方一起发展。
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乙方承诺其应聘时无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其他关系,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保证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愿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及因商业秘密的泄漏而产生的不能投产或减产的损失等)。
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甲方告知事项:
乙方在甲方的
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劳动报酬:
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乙方确认已经明确被告知以上内容,并且已经详细知道以上内容的明确含义。
乙方签字:
合 同 条 款
一、合同期限
注: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注:适用范围:
对于那些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技术性强的工作,适宜签订较为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般性、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灵活、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适宜签订较为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注:除双方自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乙方已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甲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甲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甲方与乙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注:我国法律对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限制较少,用人单位可以灵活运用,故用人单位应当尽力选择此种方式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
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任务性较强,工作相对自由,工作目标较单一。
(二)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限
(一)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注: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4)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同意不约定试用期的。
2.试用期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注: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如何确定试用期?
建议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用最长期限的试用期,既可以为企业节约一定的成本,又可以更好的考察员工,以实现企业招聘利益的最大化。但企业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其他可以法定解除的情形。
(二)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3天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录用条件为:
1.学历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体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3.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4.获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5.团队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6.工作经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7.其 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未尽事宜,以招工公告、启示、通知等甲方所的招工条件为准。
注:录用条件应该具体、明确,这是企业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证明新进人员能否胜任工作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双方发生争议时进行诉讼的证据!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在甲方的 部门 岗位上工作,职务为 。工作地点在。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生产经营(工作)任务,但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根据甲方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详见合同附件)履行义务,如不能达到相应的岗位工作要求,视为乙方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相应的工资待遇。
(三)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但如果企业经营有需要的,可以明确告知其工作地点在几个地点之间调整。
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有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而无效。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制定一个较高的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当希望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即可以认为劳动者不胜任该工作岗位而对其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进行调整。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实行第____________种工时制。
(一)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并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但以下情形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每月为一个计算周期,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对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注:选择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必须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或是国家规定此行业全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含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 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其职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如果存在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情况,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要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根据公司安排进行。
1.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甲方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注:选择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必须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或是国家规定此行业全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
不定时工作制的含义: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 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六、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发乙方的工资:
a. 基本工资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__________元。
b.岗位工资制:乙方的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
c.计件工资制: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d.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甲方将依据绩效工资考核结果确定乙方每月的绩效工资。
e.其他工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建议甲方尽量采取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按照此种方式,甲方可以跟乙方约定一个较低的基本工资,然后制定一个详细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乙方的绩效工资,以便甲方利用考核结果来调整乙方的工资。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满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工资计发形式和标准确定乙方的工资。
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
(1)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甲方如果想不违反本条的约定,可以在合同或相应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相同岗位的工资标准,再采取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来支付乙方的工资,那么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
(四)甲方应于每月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五)乙方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乙方因私请假期间,甲方不支付工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甲方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七)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服从甲方加班的安排: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自__________公司借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用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__公司派往甲方参加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乙方在甲方借用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乙方如有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通知__________公司,由该公司对乙方进行处理。
三、甲方承担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每月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四、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解除本协议,均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乙方月工资为标准)
六、甲乙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于协议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个周期。
七、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八、本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劳动合同范本三
因生产,工作需要,____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借调甲方____同志(以下简称丙方)去乙方帮助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借调合同。
一、借调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借调合同。丙方仍返回甲方工作。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丙方应服从乙方分配的____工作。
2.丙方必须按照乙方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3.……
三、乙方应为丙方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
1.乙方负责对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乙方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丙方劳保用品配置生产(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并提供保障丙方安全、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3.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均与乙方同工种同等级别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2.丙方在借调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乙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3.借调期间甲方保留丙方的职工身份,并连续计算工龄。
4.借调期间,如遇工资调整,甲方按工资调整政策对丙方予以评定,符合条件,甲方应予升级,待借调合同期满后,丙方回甲方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5.借调期间,由甲方为丙方提供住房条件。
6.借调期间,乙方应按月(按年度)和甲方支付XXX借调职工管理费,作为丙方的保险基金。
五、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奖惩
1.____
2.____
六、违约责任
1.____
2.____
七、其他协商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合法性;后合同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123-02
引言: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失等一系列敏感问题。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多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有关。
本文立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若干规定,站在用人单位立场上,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加以简要阐释,以期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些许指导作用。
一、概念
所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其单方法律行为(解除行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因其行使对劳动者影响巨大,因此被赋予较强的法定性及国家干预性,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外另行与劳动者约定解除条件。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并且在立法层面衡平劳资双方话语权的不对称,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赋予劳动者广泛的解约权。与之相比,虽然《劳动合同法》也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用工自的尊重,赋予用人单位相对宽泛的单方解约权,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法律还是对用人单位的此项权利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法享有并行使单方解约权,否则即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付出高昂的代价。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下面就对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解约的合法性及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两个方面加以阐释。
(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时解除(第39条)、预告解除(第40条)及经济性裁员解除(第41条),并设定了严格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凡用人单位以法定可解除情形以外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未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的及存在限制解除情形下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均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即时解除是指在劳动者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过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预告而径行通知劳动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过失包括如下六种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符合上述规定之情形时,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告知劳动者。但是,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方可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2、预告解除是指在劳动者不存在过失,但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成就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得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时除需满足上述实体性条件外,还应注意程序性条件,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否则即可能构成违法解除,达不到预期的法律后果。此外,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方可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3、经济性裁员解除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与多个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如下情形之一方可进行:(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于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同时,还要注意裁员后优先录用问题,即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4、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特定弱势劳动者群体给予特殊保护,排除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及经济性裁员解除的合法性。上述劳动者包括如下六类:(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上述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用人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应积极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的后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联的义务并未终止,其必须履行一系列的后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写明双方劳动合同存续的期限、合同解除的日期、劳动者原工作岗位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否则,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2、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践中,因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此项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比较常见,劳动者通常会因用人单位的不作为遭受经济损失。为此,《劳动合同法》明确将在十五日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规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3、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保存劳动档案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加以规定,目的在于便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劳动争议发生后法院查明事实。4、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及时支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及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
三、小结
一、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症状: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果:多付11个月的工资 无固定期合同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条解析:这里包括四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额外承担11个月的劳动报酬;四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总结:如果不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可能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并且在用工一年后劳动关系直接升级到无固定期限。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症状: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果:支付双倍工资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解析:主要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结: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又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症状: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等)、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到位
后果:加付50%-100%应付金额的赔偿金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条解析:对于用人单位的上述四类违法行为,法条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也是一条惩罚性的规定,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症状: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后果: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赔偿金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解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有二类: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不得解除的情形下解除,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再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法条作出规定在出现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为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1、未事先告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付。”
因此,在江苏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单方解除,也会面临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也没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因此,在江苏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单方解除,仅为程序瑕疵,不作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事由。但是,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在作出单方解除决定时,实体上必须有确切的证据,否则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
总结:一旦被确定为是违法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要面临相当于一般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综上可见,与《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增加了不少惩罚性规定,用人单位无论是在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要注意。
案例:
1995年1月,秦某被某无线电厂招用,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秦某)在合同期内若受甲方(厂方)出资培训,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自行离职,按培训费50%赔偿。当年2月,秦某被派往国外参加技术培训两个月。1995年9月23日秦某提出辞职,被批准后双方协议秦某赔偿培训费21000元,并签定了书面协议。10月7日秦某一次付清了培训费后,在该厂办理了辞职手续。事后秦某反悔,称培训是企业的义务,赔偿培训费非本人意愿,要求该厂退还,遭拒绝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裁决对秦某的申诉不予支持,维持双方原协议。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职工与企业因赔偿培训费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秦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双方原协议是正确的。其理由可以归纳为两点:
第一,秦某被无线电厂派往国外参加技术培训,不是劳动法中所讲的一般意义的职业培训,即不属于企业对职工进行的普遍性的教育训练,而是对单个人所进行的专门技术培训。无线电厂派秦某一个人单独出国培训,而且花了较多的培训费,是为了让秦某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先进技术,为该厂服务。而秦某在培训后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把所学的技术用于该厂的生产,为该厂创效益,而是辞职另找单位,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一般而言,像企业对秦某这样的专门培训,一方面应看作企业有这样的义务,但另一方面它是以职工为企业尽义务为前提条件的,秦某片面地强调培训是企业的义务,而自己却不尽应尽的义务是没有道理的。
第二,秦某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培训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且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愿,属有效条款。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本案中,秦某在劳动合同中与该厂关于培训费问题的约定十分清楚,秦某在被派出国培训后工作未满一年,即向单位提出辞职,企业一方无任何责任,企业让其按约定赔偿培训费既合理又合法。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商业秘密
[作者简介]阿梅娜・阿布力米提,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中图分类号]13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106―0093―04
劳动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依法解除。单方依法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中断合同的目的。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102条又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在实际中难以计量,特别是对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侵犯。这种损失有些是显性的,可以直接计算出来,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而有些损失是隐性的,是难以计量的。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随着世界知识产权贸易的蓬勃发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在司法实务中也频频出现。然而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隐秘性和复杂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相对困难。同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极其重大的,可能直接导致企业走向困境。因此,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推动司法实践在这方面的进步,对更有力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可谓多种多样,有“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其他科技成果”以及“技术秘密”等名称。法律条文之间缺乏统一规定,致使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特别是没有把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清楚,进而认为专有技术是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一切秘密技术,致使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长期以来注重的多是“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因此,立法应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把“专有技术”纳入“技术信息”的范围中,对“经营信息”要明确种类。由于它的外延宽泛,很难界定其法律特征,因此只能限定为较重要的信息,并且该信息能够对整个生产过程起关键作用或者对交易行为起决定作用,包括市场布局、占有率、客户名单、策划价格、资源情报和重要决策等。此外还应当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区分开来,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除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法外,还可适用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同时具备的三个要件为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一)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1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2 商业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比如有奖销售活动,一般人都懂得这种营销手段,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的,但有奖销售具体的操作细节,如时间、奖励方式等,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竞争对手知道,公司的促销效果就难以达到,这种营销手段的具体操作细节具有新颖性,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
3 商业秘密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实质上是要求商业秘密不能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员透漏,向特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开不是向社会公开。
(二)商业价值性
商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价值既包括现实价值也包括潜在价值。因此,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也不管是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等,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都属于商业秘密。
(三)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两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即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必须采取能够明确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的保密措施,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比如,设立保密部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
如上所述,商业秘密的以上三点特征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之一,都可能丧失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我国建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多层次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从我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来看,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主要体现在该法第23条、第24条、第90条上。其中,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第23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
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义务包含生产的秘密环节,以及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
(一)竞业限制确定因素
要确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不得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 劳动性质。如果劳动过程中要经常性地处理秘密文件,劳动者显然要承担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信息类型的限制之外,劳动者的身份和职位也会影响到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同客户的接触获知了客户相关的特别信息,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业限制条款禁止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拉拢客户。这一原则非常普遍地适用于各种行业。
2 信息本身的性质。即用人单位是否使劳动者意识到信息的保密性。虽然用人单位只是单方面声称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是用人单位对待这些信息的态度可以帮助确定信息的性质。英国普通法中规定,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事实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得以禁止劳动者竞业。而商业秘密的判断也通过严格的判断规则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二)竞业限制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第90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因为劳动合同终结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可因此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负有竞业禁止,主要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时说明日常工资中就已经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三、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及解决对策
(一)《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
与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该法在沿袭《劳动法》第22条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竞业限制的内容,对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竞业限制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另外,该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不仅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进步,对劳动者违约明确课以赔偿责任极大地增强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但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仍有如下不足:
1 对于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然停留在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上,而没有对某些特殊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作出强制性要求。事实上,依据法理,即便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没有与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已采取其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劳动者仍然应当负有保密的义务。
2 未规定双方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及是否需支付对价。理论上讲,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至解密时止,也就是说,即便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也应当负有保密员有保守的义务。但在如此长的时间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保密费”,现行规定并未作出规定,而留由当事人约定。
3 未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明确了可设立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因此。从规定来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条款,但却无权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且在劳动者违反该项约定时也无法向其主张违约金,只有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但由于损失赔偿性质为恢复性赔偿,并未使劳动者承担因违约而带来的惩罚性后果。 4 未对某些特定人员在职时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强制性规定,容易出现这些人员同时在两家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却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情形。
按照现行规定,非公司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两家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并不被禁止。但这种情况下,两家用人单位的利益却都将可能受到损害。
(二)解决对策
1 增加有关默示义务的规定。对商业秘密的默示义务是指通过职务而了解和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对其了解和掌握商业秘密具有事实上的保密义务。我国法律中保护商业秘密没有规定如何保护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在实践中,国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有关商业的行为进行指导,而商业秘密权利人为取得政府机关的许可、批准、授权、登记或其他同意,也会主动向国家机关披露某些商业秘密。在司法裁判中,国家司法机关有权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有关保密信息。这时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担负替
他们保密的义务,则开发出新产品的人的智力成果就可能从专有领域不合理地流入公有领域了。国家机关对商业秘密的义务,主要指在其管理、司法活动中对所接触的商业秘密,包括要求权利人提供的和权利人主动提供的,一般应该承担保密义务。据此,应该认识到在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部门法律中也应相应地规定国家机关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以及国家机关侵害商业秘密而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
2 增加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竞业禁止是指负有义务的人不得对其所服务的企业从事具有营业竞争性质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职工在本单位任职和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与本单位进行业务竞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职工侵害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只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竞业限制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以前雇员,使其不为某种特定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合同。离职职工对重要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的义务,虽然从理论上可以说得清楚,但实践上却困难重重。单靠保密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还是不足,这就导致企业在保密合同之外。再与离职职工签订商业秘密敬业限制合同,谋求彻底保护商业秘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用人单位即使没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凡符合上述程序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原合同均自动失效。
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出资招收录用、出资培训、住房分配、商业秘密等方面另有约定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1997年6月3日,宣城某市人民政府(甲方)决定将宣州某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并在转让书中约定:“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随后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更名为宣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被告李某、魏某原是宣州某制药总厂的正式职工;被告程某是另一工厂的正式职工,于1998年2月由原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调动手续调入原告处工作。1999年1月25日,原告与程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2000年1月1日,原告也与李某、魏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皆为2002年12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后,原告分别向三被告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03年1月27日,三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仲裁裁决:该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4116元、程某3632元、魏某4116元生活补助费(实为经济补偿金),驳回三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2003年4月24日向宣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程某、魏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因而原告与三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可以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生活补助费。故原告诉请驳回三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尽管被告李某、魏某在原告改制前已是原告职工,但原宣城某市人民政府在整体转让原告的前身即制药总厂时,约定了由该人民政府保留原告单位的干部、职工身份,而该身份保留的主体不是原告。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无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被告辩解原告应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三、评析
本案所争议的主要是劳动合同解除后该不该发给生活补助费(即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依据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劳动单位应向被解除合同的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法律没有规定。但是1986年国务院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劳办法[1996]3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基于企业改制后,围绕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所在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给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问题。依据上面的分析,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其企业性质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而本案原告的企业性质却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被告李、魏在企业改制时虽被保留了原干部职工身份,但依1997年6月3日改制时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之约定,保留乙方干部职工身份的主体时转让方即某人民政府,而非本案的原告。至于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现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费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陈新 张辉煌供稿
2004年11月5日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产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所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和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每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持续攀升:1998年为9.4万件;1999年为12万件;2000年为13.5万件;2001年为15.5万;2002年为18.4万件;2003年预计21万件。在这些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
1.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不惜牺牲劳动者利益,违法辞退劳动者,以保护企业利益。
2.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劳动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淡薄,不重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错误理解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权和用工自主权,认为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管理需要随意裁减员工或调岗、降职、减新。
4.不少企业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问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与否、向劳动者公示与否,动不动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轻微违纪的劳动者。
5.劳动监察执法不公、不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劳动者的投诉爱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单位,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6.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无可奈何。
二、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前面已说,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一)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这一规定确立了违约金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赔偿损失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是承担劳动合同违法责任的主要方式。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范围和数额,我国《劳动法》未作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即要求赔偿金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没有取得的那种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3条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