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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时间:2022-04-03 14:54:0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1篇

一、突发事件及其界定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种危害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等等。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发;

2.发生动物间鼠疫,发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

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危害公众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并实行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因素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统一指挥、属地负责

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快速有效、减少损失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不失时机地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相关研究工作。及时总结控制工作成效,沟通信息,推广经验,完善应急处理技术规范。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七)卫生局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科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八)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织。分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医疗救护技术指导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和检测技术指导组。各组由相应的专家组成。

(九)卫生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十)卫生局组建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设在卫生防病站。

四、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机构、组织职责

(十一)卫生局

1.负责草拟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政府批转执行;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继续发生;

3.对医疗救治、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取得的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组织推动社会心理卫生、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咨询等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5.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6.建立检查制度。督导检查本预案各项措施在平时或者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十二)防病机构(含结防所)

1.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2.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做出事件的发展趋势报告和评估;

3.负责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的划定意见。参与对控制疫情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汇总、分析、评估疫情;

4.建立紧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

5.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改进建议;

6.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传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7.具体落实对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8.承担社会心理卫生、卫生宣传教育和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0.承担对应急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十三)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违法事实的调查工作;

2.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或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4.监督检查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中危害公众健康,造成人员病、死、伤的报告情况;

6.监督检查公共场所消毒;

7.监督传染性疾病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环境的消毒的落实情况;

8.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9.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

10.依法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所涉及病例的报告;

2.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3.负责病房消毒、隔离工作;

4.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5.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6.协同疾控机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相关检验物、样品采集等工作;

7.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8.进行疾病及有关防治科学知识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它防治工作;

10.建设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门诊、病房。

(十五)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由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等机构进行应急处理。

1.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十六)评估和技术指导组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下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及医疗救护、预防控制和检测三个技术指导组;承担社会心理卫生教育和咨询工作。

1.突发事件评估组: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2.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医院的诊断、救治和医疗单位内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等工作。负责重点病例的诊断。

3.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指导防止突发事件危害进一步蔓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统计报告、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4.检测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并开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件发生的样本采集、运送和病原学检测等工作。

(十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

1.突发事件发生时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组织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采样、疫点消毒等工作;迅速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2)提出防治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协助各医疗单位进行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救治工作,对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采取有必要的控制措施;全面负责疫点、疫区现场的防疫控制工作。

2.日常工作

(1)对传染病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疫情和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报告,为政府采取预防与控制应急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收集、整理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突出突发事件的预警功能。

(2)置备、储存、保管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设备、药品器械,现场防护用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等。

(3)对相关疾控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进行模拟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4)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突发事件应急报告

(十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卫生防病机构报告;卫生防病机构应迅速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局和市卫生防病中心;卫生局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政府和市卫生局;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十九)卫生防病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包括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二十)卫生防病机构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尽快做出阶段和总结报告,阶段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总结报告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二十一)卫生局(含卫生防病机构)在接到毗邻地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疫情通报后,要做好应对准备,必要时应及时通知辖区疾控和医疗机构。

(二十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现严重威胁或危害公共健康的水、食品污染、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露、发射性污染等特大、重大事故时,主管部门、当事单位、个人要立即向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突发事件分级(执行市级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二十四)蓝色预警:

1.发生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2.其他省市已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发现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

3.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二十五)黄色预警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周边省市及地区疫情上升;

2.1周内霍乱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

3.1周内在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一个区(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8.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二十六)橙色预警

1.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发生局部暴发;

2.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3.霍乱在一个区(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他区(县);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9.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二十七)红色预警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 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6.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应急处理

当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预警级别)报告后,卫生局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政府提出成立区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发生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市政府,并进行应急处置。

(二十八)启动预案

1.当天津市突发事件达到黄色预警程度时,卫生局应急办公室根据黄色预警的要求,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政府和市卫生局。

2.当突发事件达到橙色预警、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预案时,卫生局提请成立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设置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工作组。

(二十九)应急措施

应急处理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落实各项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1.区卫生局在征得区政府同意或批准后,紧急调集、调配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应急处理队伍迅速赶往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卫生防病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级或区级实验室,必要时送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协助市防病中心的病原查询和病因诊断工作。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追回和封存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

区卫生局报请区政府可以依法发出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对流动人口进行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追踪调查。防病机构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7.开展医疗救治。区卫生局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要进行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作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必要时,请市卫生局或卫生部派出医疗专家组,参与和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8.督察与指导。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9.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社会心理卫生、医疗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0.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理调查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十)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卫生局向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区卫生局报告区政府后,执行终止预案。

八、工作保障

(三十一)技术保障

1.区卫生局负责建档,列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名单及相关个人技术档案资料。同时列出相对应的第二梯队名单及其技术档案资料。

2.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区卫生局按照预案的要求,在市卫生局指挥下,统一组织、定期安排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工作。演练形式有:对单一突发事件从指挥到救治处理的全过程演练;局部演练;指挥系统、救治系统,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多发事件的全过程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业务培训。平时要针对不同学科举办培训班。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常规监测。加强实验室建设,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组织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组织网络、卫生监测组织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监测医院监测网络、突发事件报告网络等。

4.医疗救治网络。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该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市、区县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市、区(县)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医疗救治网络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机制。

5.信息系统。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辖区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处理工作。

(三十二)物资保障

1.建立已知可引起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诊断、治疗和预防的常备储存系统。包括:诊断试剂库、血清库、疫苗库、药品库、特效毒剂库等。

2.建立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救治仪器装备储备系统。

3.建立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种物资的储备、运行、功能状态标准,确保可迅速调配使用。

4.健全应急物资资产更新规定和操作规范,并强制执行。确保应急物资使用时的可靠性。

(三十三)经费保障

1.为了保证我市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正常运行,区卫生局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补充机制。

2.每年公共卫生事业经费的比例占卫生事业费的比例应逐步提高到30%-50%;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财务部门应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必要时,可向区政府申请专项拨款。

(三十四)人员保障

1.卫生局要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随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按照工作职责,配备各类专业人员,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保障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3.充实专业技术人员,扩展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项目;

4.不断完善社区防疫网络。

5.第一中心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传染病医院、海河医院、医大总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单位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级指定的应急医疗救治单位。

(三十五)宣传教育

卫生局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画、册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开区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职责

一、环保局

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监管医疗卫生部门对医疗废水、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监控医疗废水、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和最终走向,记录废水、固体废弃物产量、处理量、排放量并上报;督查医疗机构对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等工作。

二、环卫局

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加强晨扫和日、晚两次保洁工作,做好重点路段水洗压尘工作。督查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做好全区垃圾转运站的内外环境卫生和消毒,做到生活垃圾集中清运,日产日清;全天候开放转运站并增加运输车辆,及时接纳重点区域的生活垃圾。搞好全区环卫公厕清掏、刷保、消毒工作。及时处理群众热线反映的问题。严格管理道路污染,大力处罚和处理违章饲养的家禽和家畜。根据需要,加强处理突发事件地域的清洁工作。

三、公安南开分局

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强制管理拒不服从监控隔离规定的被隔离人员和外部闯入人员。依法严肃处理严重扰乱救治秩序的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违章养犬行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好查处工作;协助社区做好防治突发事件的宣传工作。坚决打击借机制造恐慌、造谣惑众、哄抬物价、制售伪劣防护用品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必要时,选派警力全程驻守市传染病医院、防病站、医学观察所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等重要场所,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四、爱卫会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四害,使蚊、蝇、蟑螂和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重点做好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消毒工作,防止蚊、蝇、蟑螂和老鼠传染病菌。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大力治理外来商贩违章摆卖等乱摆乱卖和违章占路摆卖;严格清理违法经营盒饭、快餐和露天制售餐饮的马路餐桌及马路烧烤;彻底清理全区干、支道路两侧的餐饮、食品制售企业的里空外卖和露天加工;大力查处和拆除违章建筑,特别是严格治理对外来人口的违章建筑。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农贸、封闭市场防控工作的检查。

六、工商南开分局

加强市场巡查,强化对防治突发事件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趁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相关商品,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借机进行违法经营的不法行为。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

七、建管委

全面负责对辖区建筑工地及其外来民工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督查各项防控制度的落实,专人负责各建筑工地外来人员的身体状况、外出登记、民工驻地及重点部位的督查工作;一旦发现施工人员出现传染病、中毒症状等,立即通报防疫部门,并立即进行对施工现场的消毒和有关人员的隔离。必要时,建立建管委、各建筑工地、卫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制度,及时沟通信息,果断处理有关防控问题。

八、财政局

强化预算管理,保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经费,并及时足额划拨。加强监督,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九、交警南开支队

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备勤工作,及时处理交通突发事件。做好对重点医院和隔离区周边的道路疏导,确保交通畅通;严格安全检查。协助卫生等部门做好进津车辆所乘人员的体质监测和车辆的消毒工作;加强逐级报告制度。

十、教育局

全面负责辖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师生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督查系统单位做好教室、图书馆、食堂、实验室、宿舍、厕所等部位的清洁、消毒工作,保证环境整洁,空气流通,消毒到位。督查系统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防控工作措施和建立应急队伍。督查系统单位设立隔离室;出现可疑症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毒和隔离。普及防控知识,提高师生自我防护能力;按全市统一部署,调整教学安排,合理安排学生生活。

十一、经贸委

全力组织好突发事件防控期间市场供应,做好市场监控;督查所属各经营单位的消毒、通风、依规购销货等防控措施的落实;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大中型商场与超市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做好突发事件预防、治疗等工作必须的药品、器械、消毒药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十二、科委(科协)

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普及各种突发事件防治科学知识和方法,提高公众科学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联合有关部门,负责驻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

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市社会保障中心做好参保人员医治突发事件涉及疾病的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工作。

十四、民政局

做好老年公寓的预防和救助管理工作,做好低保人员和民政救助对象的疫病救治和社会救助工作。

十五、武装部

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武装部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组织民兵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防控突发事件宣传教育活动;建立防控突发事件民兵应急分队,建立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十六、侨办、民宗办(外办)

负责区内归侨侨眷、海外华侨华人、在区外国人及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加强疫情预防和其他应急措施;建立出入境人员的疫情报告制度 .

十七、房管局(含物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区域内各物业管理项目单位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组建区物业管理项目单位突发事件防控工作联络协调组,开展互助和互检,做到监控管理不留死角;作好小区居民的预防宣传、保洁消毒和外来人员登记等防控工作;督查全区物业管理项目单位突发事件防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受理业主投诉。

十八、物价局

有效监控药店、医院、超市、市场经营的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依法从严处理拒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规定和价格干预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稳定价格和群众情绪。

十九、文化和旅游局

加强和规范网吧、歌舞场所、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督查娱乐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联合有关部门,负责文化娱乐业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

二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防控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次充好等制假售假行为;督查食品加工企业落实从业规定的情况。

二十一、消防南开支队

做好执勤备战工作;督查火灾救援中心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落实;做好参战人员和器材装备的洗消工作,防止二次感染。及时调集所需警力及器材,应对处理突发事件时出现的其他紧急情况。

二十二、招商办

督促大中型企业落实防控突发事件总经理负责制,协助企业做好防控管理和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正确处理好企业生产经营和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关系。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外资、合资企业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

二十三、宣传部门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市区有关突发事件防控的指示精神,广泛信息收集,全方位搞好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工作;多角度、多侧面宣传突发事件防控的科学知识,营造全民参与共同抗击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供水、供电、商业部门(经贸委)

负责保障医疗机构、卫生防病机构和医学观察留验场所等部门的用电、用水和有关生活用品的供应。

二十五、街道办

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督查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帮助整改;及时协调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工作。

二十六、卫生局

第2篇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加强合作、群防群控的原则。全校各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机制,尽早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苗头,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损伤、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区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区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多校区;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9、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0、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本篇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网址为-文秘站 -解决您的燃眉之需]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单校区域内的,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校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8、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5、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6、发生在学校的,经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身体健康和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二、__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__师范大学

1、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__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该小组是全校紧急应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校办、宣传部、学工部、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爱卫会、成教学院、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根据事件情况选取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办公电话:85308448、85308927传真电话85308448)。

2、主要职 责

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负责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制订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3、运行机制

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工作。发生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成__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小组。

(二)全校各部门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部门正职为第一责任人,部门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应对处置工作。校医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实际要求,制定校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实施医疗救援工作,并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开展进一步的医疗救援工作。

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1)办公室,(2)全校各部门;

责任报告人:(1)负责全校信息报告人员:(2)全校各部门指定的信息报告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都必须作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1)初次报告

全校各部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向办公室、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进行初次报告;

学校在接到各部门的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教育厅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2)进程报告

①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报告

一般突发(本篇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百度直接输入“文秘站 ”第一个网站便是[注:中间加的符号请勿复制])公共卫生事件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办公室应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教育厅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②重大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报告

重大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办公室应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应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教育部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办公室应将事件处置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报告教育部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必须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初步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包括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二)信息

领导小组可指派有关部门或专人在指定范围内通报信息,其它相关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向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任何信息。

四、应急处置措施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所在校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在校内未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校区和各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本校区和本部门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全校内发生。

1、各部门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或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或办公室或领导小组正副组长。部门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全程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并向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报告。

2、学校的应急反应

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部、卫生行政部门;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校医院同时实施救治;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五、应急保障

学校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配备所需药品,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用水和洗漱设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六、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 ,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1、学校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2、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3、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七、责任追究

第3篇

【关键词】 公共卫生;传染病;食物中毒;学生保健服务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3-0281-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2006年广州共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80起,部分事件影响较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通过对2006年广州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特征进行分析,旨在进一步了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特点,为防制策略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资料来自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即由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网络直接报告的广州市各地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判定标准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应用SPSS 11.5软件进行流行病学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2006年共报告学校突发事件80起,其中传染病类68起,食物中毒10起,其他化学中毒1起,接种反应1起。波及119 109人,发病4 560例,无死亡,罹患率为38.28‰。与2005年相比,2006流感由2005年的1起上升到25起,食物中毒由2005年的2起上升到10起。此外,2006年新增流行性腮腺炎、麻疹、水痘、其他化学中毒、接种反应5种突发事件,见表1。

2.2 人群分布 各类学校均有报告,其中幼托机构5起、小学61起、中学5起、中专及技校4起、普通高校5起。

2.3 时间分布 1,2月无报告,3-6月累计报告61起,7-11月平均每月报告2~4起,12月报告8起。

2.4 效果评价

2.4.1 报告及时性 80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首发病例发病时间到接到信息报告时间中位数为6.5 d,各类学校间事件报告的及时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F=2.47,P=0.052)。

2.4.2 事件控制效果 从一起事件经历时间长短来看,水痘、流感、流行性腮腺炎中位数分别为22,19,17 d,其他事件除麻疹(6 d)外均为1~3 d。见表3。

2.4.3 报告及时性与事件控制效果相关分析 首例发病到信息报告时间与整个事件持续时间关系如图1所示,相关分析的Pearson相关系数为0.698(P=0.000)。

3 讨论

3.1 2006年广州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 (1)传染病类居首位,且以呼吸道传播为主。(2)3-6月是突发事件的高发季节。(3)小学校占据较大比重(76.25%),提示要把加强小学突发事件的监控作为今后学校防病工作的重点。(4)不同疾病突发事件经历时间有所不同,提示要科学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尤其要注意水痘、流性、流行性腮腺炎等持续时间较长的疫情,及时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防止大规模疫情爆发的出现。

3.2 主要影响因素 (1) 广州市地处亚热带,年平均气温高,并且持续时间长,入秋后下降缓慢,客观上有利于多种病原生长[3];学校人口密集、学生接触密切、易感人群集中、寄宿的患病学生医学隔离困难,易于发生各类突发事件[4]。(2)预防接种工作可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很多传染病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来保护易感者, 如果没有对多数人群进行免疫接种, 则无法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 从而易引起疾病的爆发性流行[5]。近年来,由于教育一费制和群体性接种事件等影响,学校等集体单位对于进行广泛性疫苗接种落实难度较大。2006年广州大学城流感爆发疫情中,调查286名学生中仅有29(10.14%)名有疫苗接种史;对广州市一起小学流感爆发疫情调查发现,63名患病学生均否认近1 a接种过流感疫苗[6]。(3)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理对疫情的发生、发展乃至是否演变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发病例出现后, 若不够重视或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最后演变成为一起突发事件,这种现象在学校较为突出[7]。研究显示,从首例发病到接到信息报告时间与整个事件持续时间呈现明显相关,即首发病例出现后报告时间越晚,整个事件持续时间越长。所以及早报告有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控制。

3.3 应对策略

3.3.1 建立体系、完善机制 (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建立卫生应急机制和预案体系[8] , 健全卫生应急管理机构, 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有效[9];(2)进一步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速度, 特别是流感样病例监测报告, 为早发现、早报告,及时预警、有效处置奠定基础[10];(3)完善疾病监测体系,尽快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决策系统;(4)加强宣传与培训, 广泛开展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强化应急队伍培训与演练。

3.3.2 加大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 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和免疫接种工作,增强学生自我防病意识;加强校医以及社区医生传染病报告意识,尽早发现,及时报告;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和患病学生隔离制度,减少续发病例;另外,针对传染病流行特点,加强流行期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一线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减少漏诊和误诊病例。

4 参考文献

[1] 王陇德.现场流行病学理论与实践.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9.

[2]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

[3] 彭胜权.岭南温病研究与临床.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16-22.

[4] 方利洪.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体系建设.中国学校卫生,2004,25(4):496.

[5] 张颖,曾光.2004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7,28(1):81-82.

[6] 李铁钢,刘维斯,秦鹏哲,等.广州市海珠区一起小学流感爆发的流行病学分析.热带医学杂志,2007,7(4):366-367.

[7] 廖文科.我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本原则和要求.中国学校卫生,2007,28(1):1-2.

[8]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9号).

[9] 王陇德.卫生应急工作手册.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5:14.

第4篇

为了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有效处置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降低卫生突发事件的危害,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和确保学校的稳定,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发生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

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共公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

主  任:陈尧明

副主任:钟迎春

组  员:叶春尧

王文科

吕佳洛

章雁

毛燕各班班主任

具体分工

教室:各班主任

传  染  病:毛燕

环  境  区:王文科

食      堂:叶春尧

兼职卫生员:孙静波

员:学校大队部

人:孙静波

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检查、记载报告,督促做好相应工作。

(二)机构设置

办公地点:学校办公室

基本职责分工:为便于及时有效、迅速控制和处置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在主任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分工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做出反应,并控制和有效处置。

(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及措施

1、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校内发生5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事件,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⑴报告程序

A、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应职能组,领导小组成员在第一时间报告主任并报告区卫生疾控中心和慈城镇医院。

B、学校同时报告当地镇政府、直管教育局。

C、1小时内向教育局专报信息。

D、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⑵处置措施

A、学校报告人(蒋秉均老师)以最快速度组织人员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救治,或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拨打“110”请求救助。

B、由食品管理人员(吕信权老师)立即封存现有食物,并向防疾部门和疾控中心、医院及时提供食物样品,无关人员不允许到操作间。

C、严重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迅速建立抢救指挥机构,机构由政府、教育局、学校领导、卫生防疾和疾控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可分设现场指挥组、事件调查组、防护组、接待组、后勤保障组,分工负责,高效处置。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救治秩序。

D、迅速开展调查,及时发现食用有毒食品的学生,同时迅速开展心理干预,集中进行有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正确判断和表述中毒症状,防止学生出现集体性癔症。

E、配合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门的调查。

⑶注意事项

稳定师生情绪,全体教职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更不得进行渲染和夸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若家长来校探视,由学校领导和各班班主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稳定和心理舒缓工作。

事故发生后,可以采取校门口电子屏幕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外公布事故真相和处理的进展情况,避免造成混乱。

2、突发传染性疾病事件

⑴报告程序

①学校发生突发传染病,在第一时间报告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门和有关医院。

②学校同时报告县委、政府和县教育局。

③1小时内向县教育局专报信息。

④2小时内向省教育厅专报信息。

⑵处置措施

①发现疫情立即向防疫部门、疾控中心、医院、政府和教育部门报告。

②立即封闭疫点,及时隔离发病人员,保持接触人员的相对封闭,以免疫情扩大。

③积极配合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④在校卫生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指挥下,组织应急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救助工作。

⑤在卫生防疫、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对公共场所和宿舍、教室进行全面消毒,指导师生服用预防药品。

⑥班级发病人数或学校发病人数超过三分之一时,在确保传染不扩散的情况下,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可采取有效措施和调整教学工作和秩序。

⑶注意事项

①稳定师生情绪,积极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要实事求是地向师生讲清传染病的发病情况,不得渲染与夸大,以确保学校的稳定。

②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得到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③要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④事件发生后,可用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外公布事件真相和处理的进展情况。避免造成混乱。

3、一般卫生突发事件。

校内发生师生突发疫病(包括正常疾病),病情轻者可让师生到医院看病治疗,较重者,班主任协同有关人员组织护送到就近医院诊治,并根据情况负责通知家长、转院等工作,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在教学工作中突发的伤害、突发疾病,任课教师负责处理、报告相关机构和斑主任,并协同迅速有效处置,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四)工作要求

1、分工明确,要高度重视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全体师生员工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要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意识,增强责任感。

2、学校要把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工作作为稳定大局,防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落实,严格按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各有关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加强监管,发现迹象,可疑点,立即报告值班领导,以便果断处理。

4、办公室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带有预警性和苗头信息,密切掌握,及时汇报。

5、责任区人员要做好重点区域部位的监管工作,防止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五)善后工作

1、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做好恢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等,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2、对在预防处置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组织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在预防、处置校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各组织职能任务分工,划清权限职责,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处分。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因未能落实预案有关要求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要按职能任务分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

在善后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逃避责任者,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以及其他不利于预防和处理工作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当地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我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发现早期症状表现的学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教室、食堂、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

五、突发事件预防

1、学校要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2、增加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3、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①饮用水必须向供水单位索取卫生合格证,并做到及时清洗饮水器。

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培训证上岗并注意个人卫生;

食品贮存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并落实专人、专锁、专保管责任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⑤、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⑥、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食堂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⑦、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完成计划免疫任务。

4、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病抗病能力。

①、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②、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电视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③、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④、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六、突发事件监测和报告

1、突发事件监测

①、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②、重视信息的收集。要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2、突发事件报告

①、建立(学生小组班级系级学校疾控中心)的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

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实行24小组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②、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各部门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医疗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学院报告;

③、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④、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处理规定和职责的情况。

七、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传染病

①、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分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

2)、检查疫情发生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学校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

3)、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

4)、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5)、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②、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4)、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5)、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③、特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2)、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3)、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学术活动和会议的时间;学校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暂缓进行;

4)、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所在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5)、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④、校内疫情

第5篇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突发事件预防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和教师综合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2、学校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区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学校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2、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食堂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电视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突发事件监测和报告

(一)突发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建立考勤监测制度,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

2、重视信息的收集。与镇医院建立联系,收集学校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二)突发事件报告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障信息畅通。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各校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以下分级标准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标准界定。

(一)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教育系统内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

②学校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③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

④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⑤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③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④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⑤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3、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①要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出现一例传染病性非典型肺炎、鼠疫及肺炭疽的疑似病例,可对该班级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出现一例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或两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学校在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该班级和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出现两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及校内续发病例,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学校须报县教育局批准。

②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

③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二)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门;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现场,待确认后交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第6篇

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校园内师生员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

   一、组织与指挥

   (一)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校内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具体组织、指挥、协调,指挥有关科室及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协调并配合县内有关医院开展救治工作;

   3、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等相关设施、设备;

   4、根据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报请区教育局、卫生局等行政部门及社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5、根据需要对涉及师生及员工的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6、对本校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督察和指导。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学校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结合实际,拟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四)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应急状态期间,各科室人员必须保证通信网络畅通,主要领导及值班人员电话要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并保持24小时畅通。

   (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导小组,负责协助医院预防、诊断、救治及隔离观察工作。

   (六)各科室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科室、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服从并配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

   (七)学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区教育局、卫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医学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八)卫生室应当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治方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报告与监测

   (一)建立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汇总各方面信息,及时报告校领导小组,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随时与上级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二)严格执行学校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应严格贯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于涉及的如下内容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1、出现大批中毒、重大交通事故致人员伤亡而急需抢救时,出现甲类传染病、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需抢救的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县教育局、卫生局提出书面报告。

   2、对于校内发生的影响师生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诸如爆炸受伤、集体中毒、群殴受伤、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的集体受伤事件等,应在第一时间运送校医务室或医院的同时,由有关值班人员向学校领导、保卫处、学生处、教务处及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校医应在校领导的指导下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审核、发布。与疫情相关的权威信息的发布,须经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请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能随意传播、发布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任何班级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5、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学校举报有关人员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职责的情况。

   三、应急调查与救治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负责组织对突发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协调和配合县内有关医疗技术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校内保健教师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护。医疗救护技术和力量不足时,应当及时请求医院予以支援。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学生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应立即保护现场、采取隔离措施,要求学生配合调查及参加医学检查,加强学生管理,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生心态和情绪稳定。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校所属卫生室的医疗设施、设备、药品、器材、卫生人员及其应用等医疗资源进行整合调配。

   (五)当发生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例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对疑似病例要及时按甲类传染病报告,同时要详细了解、记录患者家属情况及接触过的人员、去向、联系电话。为流行病调查医生提供详实的流病资料。

   2、学校要加强消毒管理,认真贯彻《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别要加强对教室、图书室、活动室等重点部位的消毒工作。

   四、应急预防与监控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原则,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对本人及其亲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在家或者在医院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并要加强对重点班级、重点科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

   (二)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1、对全校师生员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监测体温。为师生员工提供有关药品,实行药物预防。设置并完善洗手设备,提供流动水、洗手液、除菌消毒肥皂等。

   2、所有师生居所、办公室、会议室等人群聚集场所要增加通风的时间和强度。教育师生增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增强抗病能力。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搞好居室卫生,勤晒衣被。

   3、在公共场所工作的职工,如食堂员工以及其他窗口服务人员和就医的病人要加强防护措施,加强健康和卫生情况监控。

   4、建议师生员工尽量避免接待外地来访的客人。人员来源复杂的各种培训班、课程班尽可能调整,推迟来校授课时间,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集体活动。

   5、一旦发生疫情,对校园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控外来人员进入。制定学生外出校门的管理规定,限制学生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减少大型集会活动。对我校外出工作人员、学生要实行登记制度,提醒和动员学生、教职工减少不必要的外出,从突发事件发生当日起外出人员必须向学校及县教育局请假登记,并要求到过重大传染病疫区的人员返回时必须到县医院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

   6、对从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返回的人员,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对其作出隔离医学观察的决定。对外地返回学校的学生、教职工进行登记,安排体检,对有症状者行必要的留诊观察,对无异常的教职工安排居家观察,对无异常的学生由学校安排集中观察。

   (三)加强消毒和爱国卫生工作

   1、各教学楼、食堂、图书室、办公楼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及交通工具,学校统一组织消毒。对确诊的甲类传染病和高度疑似病人学习工作过的场所、居住过的寝室等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消毒,对密切接触人员的工作地点、起居场所进行重点消毒。

   2、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校园内各个建筑物进行清洁打扫。

   (四)在必要时可提出申请,调整教学计划、授课方式和学习方式,不安排外出实习活动。

   (五)做好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师生正确认识、对待和防范疾病,消除恐慌心理,保证社会的稳定。向校内所有教职工、学生发放重大传染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预防知识卡。充分利用本校的现有媒体,普及重大传染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防范的有关科学知识。

第7篇

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是针对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一级响应是最高级别的应对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关键词:非典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免责、不可抗力、适用、主张

一、问题的提出

非典型性肺炎(“非典”)疫情对中国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确诊病例有5327名之多。2003年5月9日,国务院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规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典是卫生部确定的乙类传染病并且传染了数千人,因此非典疫情作为重大的传染病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人员、科研人员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国家可以对公共运输系统、药品、食品、水源、突发事件现场、以及确诊和疑似病人采取控制或隔离措施。

同时,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对此,下文有详细的分析。因而,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广为关注的问题:是否可以以非典为由免责?为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一定程度的讨论。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下,鉴于立法者明确否弃了情势变更制度,同时意外事件也不构成免责事由[1],这一问题最后简化为:非典=不可抗力?对此,有人呼吁最高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确可以凭借其作为立法之一的效力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性,但是,在非典的性质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如果出台一个一刀切的司法解释,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比如,把不能免责的情况规定为可以免责,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就可能因此逃脱了违约责任;或者,简单规定不能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免责,那么就等于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克服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所有情况。可见,免责事由界定过宽降低了合同约束力,过窄又加重了当事人的义务。

虽然,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北京从疫区名单上去掉,首都人民的生产、生活已经趋于正常;但是,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凸现出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尽早反思非典疫情中的种种问题,对于今后类似突发事件中法律、政治以及经济上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从不可抗力的概念入手,进而以非典为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在法律上细化,最终具体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抗力的构成和主张,希望能为这一问题在今后的解决提供一点借鉴。

二、不可抗力的定义

作为合同法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严格责任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的合同归责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相对方取得采取各种补救措施的权利。是为“合同神圣原则”。但是,合同法也形成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不能预见且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阻止这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则受阻一方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各国对于免责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德国称为“履行不可能”,英美法称为“合同落空”,我国采用法国法上的“不可抗力”制度。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上着手,可以发现,由于我国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下文所述的缺陷,导致对不可抗力概念和构成的认识模糊,从而增加了这一问题的不确定性。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大陆法系中法国法上的概念[2],《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系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时,其责任即可全部免除,亦即债务人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应用了这一概念。就合同法的规定而言,《合同法》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合同法》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民法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如下:a.客观情况;b.不能预见;c.不能避免;d.不能克服。由于这四个构成要件过于简练,需要进一步扩充其含义。

第一,关于客观情况的含义。从时间上,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应当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否则就是可以预见的,当事人坚持订立合同,应当视为自担风险。同时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履行期之前;如果当事人迟延在先,他就对违约有过错,因此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从来客观情况的范围来看,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通说认为我国将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事件都包含在客观情况中,而第三人的行为、尤其是单个人的行为是不包括在内的。

第二,另外三个要件可以说是第一个要件的定语,即客观情况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能预见这一定语没有问题,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有值得商榷之处。如果要将这两个定语的意思表达更明确,可以发现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都是客观情况的发生;另一种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是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的是客观情况的影响。

如果采用前一种解释,“不能克服客观情况的发生”显然有动宾搭配不当的嫌疑。对于一个事件的发生,要么起促进作用,如“促成”事件的发生,要么起阻碍作用,如“避免”、“阻止”或“防止”其发生,何来“克服”?如果一定要这样搭配,“克服”只能解释为阻碍作用,那么“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这两个要件就重复了。

另一方面,第二种解释中,不能克服的宾语是客观情况的影响。那么“客观情况的影响”又是对什么的影响呢?继续补充句子的成分,完整的句子应当是:不能克服客观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如果这一点得到了证明,那么就等于证明相应的客观情况是履行合同出现的问题—违约的原因,或者至少是原因之一。这样,不能克服这一要件中就包含了因果关系。可是,如上述,《合同法》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这里要求,免责需要证明的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相当于是将“因果关系”与“不可抗力”并列作为免责的条件,可以理解为在判定不可抗力时,并不包括因果关系的考量,这显然与第二种解释矛盾。

所以,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从现行法规的规定来看,不可抗力的定义可以有两种解释,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在不可抗力定义上的这一矛盾之处一直被忽视。在适用不可抗力时,主流观点是直接将因果关系作为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3],进而可以直接在不可抗力和免责之间划上等号;但是也有人将因果关系仅作为免责的构成要件而不放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4].

对于不可抗力内涵的不同认识,恰恰是目前对非典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虽然从实践中看,无论采用何种解释,当事人主张免责均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在最终结果上殊途同归;但是,一方面,从法律的严谨性出发,应当尽量统一概念的界定,另一方面,如果采用第二种解释,抛开因果关系,抽象地谈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立法宗旨不甚相符。例如,地球的一端发生了大地震,地震属于客观情况,而且其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一地震对于一个地球的另一端合同的履行可能是没有影响的,那么采用第一种解释将这一地震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意义可能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采用主流观点,将因果关系纳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中。

另一方面,对于不可抗力的外延,法国法并没有列举式的明确成文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即使发生罢工、进出口限制、政府征用等事件,也要考虑具体案情,只有当这些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要件,特别是事件使得债务人履行合同不可能时,法院才允许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也没有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形态作出明确规定,通说认为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客观情况:(1)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台风等;(2)社会事件,如内战、罢工、动荡等;(3)政府行为,如管制、禁运等。但是,这些客观情况在具体的一个合同项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类事件是不可抗力。但是合同中的这种约定还是需要依赖法院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如果约定的不可抗力不符合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那么这种约定很可能是无效的。相反,如果直接约定一类事件是免责事由,那么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这种约定是有约束力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

在明确了不可抗力的概念之后,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作出细致的分析以避免判断的不全面或者不准确。上文提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作为这些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之一,非典是最为引人关注的。因此,下文以非典疫情为例进行说明。非典的重大影响有哪些?

非典型肺炎,是受《传染病防治法》规范的一种乙类传染病。截至2003年8月4,非典型肺炎在中国大陆已经有非典患者348人死亡,确诊病例5327人,数万人被隔离。因为非典疫情,北京市政府宣布部分行业停业,各个地方政府对从疫区来的人员采取了程度不同的隔离措施,大量流动人口离开疫情严重的城市,WHO发出了旅游警告,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外国政府的隔离要求……这些情况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六类:

1. 非典疫情或者说非典型性肺炎疾病本身,即非典型性肺炎这一疾病在中国大陆乃至全球的传播情况,这既包括患疾病本身,也包括疫情传播带来的心理恐惧。

2. 政府行为,包括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如体温测量、健康申报、消毒、各种活动的限制、控制或取消、对医院、旅馆等机构的征用、部分行业的停业以及人员或场所的强制隔离等措施。对政府行为具体分析,可以将上述政府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健康检查和卫生保证措施,包括如体温测量、健康申报、消毒等,这类措施的特点是虽然当事人承担了额外的义务(配合体温测量、填写健康申报表、购买消毒用品),但是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合法权利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第二类是限制型措施,例如各种活动的限制、控制,这些措施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限制,但是并不是完全剥夺;第三类是强制性措施,例如对医院、旅馆等机构的征用、部分行业的停业以及人员或场所的强制隔离等措施,这类措施往往暂行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是人身自由。

3. 社会事件,包括一些物资的短缺、疫区流动人口的大量离开,虽然没有官方的统计,但是对个人以及企业的影响不能忽视。

4. 个人行为,主要是由于对非典的恐惧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如拒绝上班、出差等。

5. 国际组织的旅游警告。什么时候作出,什么时候解禁。

6. 其它非政府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取的措施,如居民委员会禁止小区居民以外的人员进入、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等。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不可抗力的构成

上文以非典这一典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作了细化,下面继续以非典为例,具体分析上述六类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首先,在上述因非典产生的情况中,第一项是后五项的原因,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以在两个层次讨论:影响公众健康的疫情、食物中毒、不明疾病等事件本身和事件结果。很多讨论试图对非典是否是不可抗力下一个结论,笔者认为从这一层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层次讨论不可抗力的适用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只有具体情况才能实际影响合同的履行,疫情等事件本身对患者以外的主体的直接影响主要是心理上的恐惧,但是心理的恐惧不能成为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因。所以,无法抽象地讨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能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构成了不可抗力。下文将具体分析上述第二至第五项情况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

其次,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出发,可以将个人行为和国际组织的旅游警告排除在不可抗力以外,因为前者不属于客观情况,而后者不是强制性的故而不构成不可克服;对于其它非政府行为,第一,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克服,比如可以和居民委员会协商、原有航班取消可以改用其他交通方法,第二,第三人的行为不具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的特点,不应归于客观情况[5],。因此,后三类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第三,对于社会事件,通说认为罢工、骚乱等事件可以成为不可抗力[6],但是在此次非典疫情中出现的种种情况是否可以归入社会事件当中并没有定论。物资短缺以及劳动力流动等事件究竟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上,一方面要看这些事件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难以克服的程度,另一方面要看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了实际的阻碍。举例而言,北京的疫情爆发后,流动人口的确有所减少,可仍有大量的外地农民工在京工作,因此以不能招募工人为由主张不可抗力由于不能证明具备“不可克服”这一要件而很难得到支持。但是,如果需要招募的工人属于特定工种,或者招募的数量巨大,那么在从事特定工种工人均已经离开或留京工人数量不足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就可能得到支持。

最后,政府行为是否应构成不可抗力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政府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上。主张政府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或者认为政府行为变动过于频繁,当事人可以预见政府行为发生的可能性[7];或者认为政府行为毕竟不同于自然灾害,当事人通过努力也有可能改变政府的具体行为,因此政府行为的影响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对于非典疫情中中国政府采取的以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将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由于是突发的事件所引起的,因此超出了合理的预见范围;另一方面,这些政府行为是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的,一般的经济主体无法改变政府的决定。因此,如果政府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强制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应当认定不可抗力成立。举例而言,如果某一宾馆被整体隔离,在隔离期间出租客房的合同即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因此对于出租客房合同的履行而言,整体隔离宾馆的事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如果预定客房的当事人根据其他合同本应到该城市履行特定义务,却以预定的客房被隔离为由主张不履行其他合同不应得到支持,因为虽然预定的客房不可用,但是还有其他住宿场所可以选择,所以对于其它合同的履行而言整体隔离宾馆的事件不是不可克服的,没有构成不可抗力。

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前述三类政府行为作出更具体的分析。第一类行为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时间上和金钱上的一点损失,很难证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所以一般不会构成不可抗力;第二类行为往往是从总量上进行限制,并没有绝对剥夺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证明不能履行合同也是有难度的;而对于强制性的行为,如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被暂时剥夺了,那么在当事人的自由或权利被剥夺的期间内,应当认定构成了不可抗力。

五、不可抗力的主张

上文讨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哪些情况可能构成不可抗力,而实践中同样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主张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不可抗力的主张有三个方面:

第一,需要举证相应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二,需要尽通知义务,以减轻损失。但是,《合同法》没有规定不尽通知义务的后果是不能主张不可抗力,还是在未通知而扩大损失的限度内不能主张不可抗力。从《合同法》的规定上看,及时通知的目的是:“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与此目的相对应,对于未能及时通知的后果,合理解释应当是承担扩大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第三,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虽然法律规定了提供证明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有权出具证明的机构。从实践中来看,我国目前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分会,另一个是各级公证机构。前者的证明包括两种,一种是不可抗力证明,这种证明是在该委员会认为事件满足《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要件后作出的,其中有法律的判断;另一种证明称为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仅对事件的发生作出证明。对于证明的效力,不论是否包含法律的判断,由于最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解释权仍然在法院,因此不可抗力的证明只能起到初步证据的作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够证明相应的情况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则不可抗力的证明将被。

六、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在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各个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不能简单地下一个结论。一方面,抽象地讨论非典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没有意义的;另一方面,具体的政府行为和社会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的性质及其对具体合同履行的影响,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因此,在合同履行受到客观情况影响后,当事人需要分清客观情况的性质。对于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尽力履行或者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和出具证明的义务。

最后,鉴于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内涵以及免责的主张规定的非常严格,如果当事人需要排除履行合同的潜在风险,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尽可能全面地约定免责事由。

参考文献:

[1] 戴孟勇。《略论“非典”事件的法律性质》.

[2] 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版。 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P266。

[3]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 P335;《聚焦南京“涉非”第一案》。 《人民日报》。 2003年6月5日。 第五版。

[4] 杨振山。 《非典影响合同的解决之道》。《法制日报》。 2003年。 5月28日。

[5] 同注3。

第9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

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10篇

关键词:酒店行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区域经济;危机应对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肺炎疫情对山东酒店行业影响概述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数据来看,2020年一季度,全国星级饭店7101家,平均出租率22.83%,同比下降53.31个百分点;每间可供出租客房收入为72.58元/间夜,同比下降56.54%;每间客房平摊营业收入为1.49万元,同比下降53.26%。2020年一季度山东有459家星级饭店,同比减少53家;营业收入11.05亿元,同比减少11.88亿元,降幅51.81%;平均出租率只有21.72%,同比下降50.01个百分点;每间可供出租客房收入57.28元/间夜,同比下降50.37%;每间客房平摊营业收入1.47万元,同比下降48.96%。酒店出租率方面,二星级为19.37%,三星级为25.75%,四星级为20.42%,五星级为16.01%。随着2020年二季度山东大批量企业复产复工,酒店业也逐步回暖,但每个季度收入均未达到同期水平,山东第二、三、四季度酒店业营业收入分别为17.49亿元、28.21亿元、25.92亿元。山东第二季度出租率为38.07%,同比下降31.87个百分点;第三季度出租率53.87%,同比下降12.15个百分点;第四季度出租率为47%,同比下降15.21个百分点。山东酒店业第二、三、四季度每间可供出租客房收入同比分别下降40.57%、20.33%、19.00%。虽然随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步好转,但是不管是从单个季度还是全年来看,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酒店业的影响程度仍旧存在。

2山东省出台的主要惠民政策

2.1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在面对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简单来说,“实体法”是指面对这种突发性卫生事件相对应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税、关税、增值税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税收减征或者免征力度最大;“程序法”是指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等。2.2房租减免优惠政策。面对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有企业需承担服务山东大局的责任与担当。2020年3月山东省政府国有资产管委会下发了鲁国资财监字[2020]7号文件,文件中指出,要严格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鲁政办[2020]5号文件关于权属国有企业需对下游租户落实租金减免的优惠政策。之后,在《关于加快企业项目全面复工达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第5条中明确租金减免时间“一季度全免,二季度减半征收”。鲁政办字[2020]77号文件中规定,在上半年租金减免的基础上,将对中小企业减半征收租金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租赁经营的住宿业租金费用占比很高,政府出台的这些优惠政策缓解了企业的经营压力。2.3贷款优惠政策。面对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对重点受灾行业在企业贷款方面给予了多项补贴与优惠政策。降低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国有五大银行开通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并推出防控专项信贷政策,加大对受灾严重的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等。

3酒店业内部控制优化措施

3.1全面预算管理。尽管全国逐渐复工复产,但是对于酒店业冲击仍然很大,2020年11月27日,中国饭店协会会长韩明在第五届中国国际饭店大会上指出,10月份餐饮收入增速首次转正,达到0.8%,第三季度酒店业营业额恢复至去年同期的80%。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酒店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根据国家政策与酒店的经营状况合理预测收入与产出。优化资源配置,科学、高效地利用资源,避免资源、资金等的浪费,加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不能只靠传统的酒店预算管理方式,需要用更适宜的敏感性预算分析方法来进行预算管理,特别是零基预算管理,在特殊时期建立新的预算管理模式。一要完善预算管理组织架构,预算不仅是某个部门或某个岗位人员的职责,还需要各部门全面配合,协助做好预算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预算决策与预算执行。二要全面、细化预算,进行经营业务预算、资源配置预算、财务预算、风险预算、资金预算等,对于客房收入、出租率、平均房价、Revpar、餐饮上座率等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模式,并结合弹性预算法,对特殊时期不同销售量与客房、餐饮成本之间的关系合理编制预算。对人力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金、长期待摊费用等实行增量预算管理模式。三要特别注意资金预算,资金链是企业的重要命脉,在客房、餐饮收入的基础上,预测酒店的直接人工成本、餐饮与客房成本,同时做好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预算等,预测酒店的现金余缺,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合理调整企业货币资金,利用非常时期国家融资政策帮助企业合理融资,根据行业繁荣程度,跨期综合平衡企业资金运作,编制短期滚动预算。四要强化预算执行的考评与奖励机制,将财务指标的执行情况与个人绩效相结合,既要纵向与往年指标项对比,也要横向与同行业相对比,制定合理的适合本企业的奖励机制。同时,预算管理委员会须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纠正酒店运营执行预算过程中的偏差,通过奖惩等激励手段帮助企业渡过难关。3.2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目前酒店收入达不到往年水平,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保证资金链的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管理。一是制定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合理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根据客户的经营情况随时更新客户信用等级,对客户按照风险等级进行管理,对连续一段时间评估为高风险的客户予以特别关注,与持续评估为高风险的客户及时解除合作关系,合理避免客户信用风险。二是确定合理的赊账金额及期限。根据客户的信用度、财务状况、前期回款情况及消费情况等,确定合理的赊账金额及期限,同时要加强执行度,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赊账金额及期限。比如通过混淆S账和AR的方式扩大赊账金额等,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关流程的审批,严控赊账金额及期限。三是限制个人担保金额及权限。个人担保能力有限,如果给予个人太大的担保金额,会给酒店造成较大的风险,可以设置担保人员范围,比如只针对中层以上人员发放担保权限,同时根据个人在公司的任职级别、工资水平、个人信用等确定个人的担保金额,合理避免因个人担保能力不足给企业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四是加强应收账款回款考核管理。将应收账款的清收与个人绩效挂钩,同时明确责任到人,加大考核力度,一方面防止出现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而无人管理的状态,形成超期账款,造成坏账损失;另一方面责任到人后,可以与客户始终保持联络,避免后期出现客户失联,增加清收难度和成本。五是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管控。对应收账款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针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找出解决方法,增强应收账款的管控,同时在管理过程中,随时关注风险,充分做好全链条风险分析工作,降低坏账风险。六是合理控制应收账款与销售额的比重。根据酒店的实际情况,分析历史数据,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比重,避免应收账款占用较大资金,合理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3.3加强业财融合度。酒店的财务管理工作涉及到酒店的方方面面,而其财务的日常工作缺乏系统性,与业务运营相脱节。国内大部分酒店都缺乏业财融合的专业化、复合型人才,导致业务活动与财务活动独立运行,财务人员作出的经营分析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以上问题更为凸显。酒店财务人员要积极地参与到企业经营中,熟悉各业务流程和相关制度,全方位了解企业运营状况,充分融合财务专业知识,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为高层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同时,完善企业的业财管理软件,以会计ERP管理流程为核心,逐步融入企业费用支出签批管理系统、采购管理系统、前台收入系统,使资金流、信息流得到实时反馈,实现企业信息动态管理,让酒店能更快、更好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同时降低企业各项风险。3.4采购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收入降低,企业为了生存必须节本降费,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对采购成本的控制,降低采购环节的风险点。第一,要全面跟踪采购质量,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对酒店日常采购的蔬菜、水果、肉类、海鲜类等产品实行标准化管理,对大小、尺寸、颜色、产地等制定验收标准;第二,完善供应商管理体系。通过比价、招标等方式选择供应商,同时不仅要关注供货商价格,更要注重货物品质,加强对供应商的风险评估,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第三,科学合理制定采购清单,结合客流量,选择最佳采购时间与采购数量,既要满足日常消耗,也要防止出现采购过度造成的库存积压与资金占用问题;第四,加强预付款风险评估,酒店日常采购的原材料很多来自于中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更要提高对这类供货商的评估,了解供应商整体的经营情况,防止坏账或断货情况发生,保证资金安全,并做好风险应对措施;第五,利用互联网信息透明、公开、规范化等优势,增加网上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能更好地防止采购人员“吃回扣”等现象的发生。3.5税务管理。建立税务管理风险机制。设置税务管理部门,建立一支税务工作团队,参与到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全方位评估企业税务风险,提出解决方案,降低企业纳税风险;在大型企业中,部分管理者缺乏税收筹划意识,公司运营过程中只重视经营销售业绩而容易忽略税收管理与筹划工作。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国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受灾严重的企业渡过难关,尤其是对酒店、餐饮旅游等中小企业优惠力度较大,企业需要根据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作出调整,否则就容易出现税务风险,同时因为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而造成资金流失;企业还应将税务管理纳入财务人员业绩考核中,从根本上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筹划的积极性,规避税务风险,不仅可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同时还能降低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另外,还应加强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对国家出台的各项会计政策变更要迅速反应、理解到位,帮助企业降低税务风险。

4结语

酒店业作为服务产业,应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内部控制理念、创新发展,才能使酒店健康发展。内部控制作为企业决策的重要基础,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与效率,才能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提高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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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钢.酒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问题研究[J].财会学习,2020(29):187-188.

第11篇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校;学生教育管理

从2003年的非典、2005年的禽流感到2009年的甲流,近年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发生。高校作为人群聚集区,其教学、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和冲击。一些已知或未知的传染性疾病对大学校园的侵袭固然是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直接原因,但高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缺乏应有的认识、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则是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扩大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既是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途径,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应有之义。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内涵及特点

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具体说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的传染病暴发和流行,大量危险品的泄漏,严重的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生物、化学、物理等因素引起的恐怖袭击事件,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群体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事件等。

一般说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如下特点:

1.突发性。一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很难对其真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作出准确预测和及时识别。例如非典的突然出现,事先没有任何征兆,完全没法预料,直到病人突然发病,起病急,病情重,且病因不明,一时难以采取最有效的治疗措施。另一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成常常需要一个过程,开始可能其危害程度和范围很小,对其蔓延范围、发展速度、趋势和结局很难预测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非典发生时,由于对这一新发传染病欠缺了解,受主客观因素限制,在初期阶段没有采取充分的预测、预警和防范措施,造成了疫情迅速蔓延。

2.多样性。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复杂,导致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也呈多样化趋势,主要包括细菌、病毒所致各种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不明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病症,有毒有害因素污染环境造成的群体中毒,急性职业中毒,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生物、化学、核辐射事件等。

3.高频化。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制度处于变革时期,国家对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导致了各种预防措施严重缺乏,公共卫生医疗体制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且近年来许多地方片面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一些病原体的变异,因而使得新发传染病、再发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疾病等各种突发卫生公共事件频发。

4.社会危害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大,一方面,对人们身心健康产生危害,可能在很长时间内给人们心理留下阴影;另一方面,一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社会不同利益群体,敏感性、连带性很强,处理不好可能会导致社会混乱,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5.国际互动性。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全球化在人员、物资大流通的同时,也带来了疫情传播的全球化。一些重大传染病可能通过交通、旅游、运输等各种渠道向国外进行远距离传播。如非典和甲流,都呈现出国际化特征。

需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校存在多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的源头因素,且人口集中、流动性大,加之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独立应对危机的能力不强,使得高校与其他场所相比,爆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性更大,危害更严重。这大大增加了高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难度。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高校学生的影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高校学生学习、生活和心理造成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有专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时,大学生由于亲身的经历或各种信息干扰,会出现情绪上的波动,可能表现出一些恐慌、抑郁、焦虑等异常心理和过激行为。同时,个体的情绪是可以传染群体的,而群体的情绪和行为之间还存在因果关系。在群体范围内,随着突发事件的信息与负面情绪的传递,语言、表情、动作及其他方式引起越来越多人相同的负面情绪,并且情绪传染还有互相强化的特点。从个体来看,当个体突然受到外界刺激,产生心理恐惧时,在群体情绪的感染下,个体自觉不自觉地接受群体的情绪,以群体的言论、行为为标准,最后严重的群体负面情绪容易导致学生群体的从众性过激行为。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策略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高校如何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加强大学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养。非典、甲流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高校带来的严重影响,暴露出高校学生在思想认识、心理素质、危机应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也提示我们,高校应重视培养大学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对学生公民意识、危机意识和健康知识等方面的教育。

首先是公民意识教育。现代公民意识主要包括理性的规范意识、普遍的人意识、社会的宽容意识和道德意识等多个层面的统一。现代公民之“公”,在于对国家事务的责任心、主体参与性以及面对社会灾难时的信念、意志等要素。特别是在国家面临突发灾难过程中,公民决不仅仅只是受保护者,而应该是主动积极的“责任行动者”。而在非典与甲流期间,不少大学生只考虑自己的安危,对社会和周围群众的安危浑然不顾。因此,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加强对学生的社会责任教育。同时,对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应与时俱进,以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形式展开。

其次是危机意识教育。树立危机意识是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非典、甲流的爆发提醒我们,危机意识是不能够懈怠的,危机可能就在人们的不经意中爆发,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的危机意识普遍不强,当危机发生时,很多大学生缺乏起码的危机认识,不知道如何去应对危机,也不知道如何按照国家和政府、学校的要求,配合学校在危机时期的特殊管理。更有一些学生根本不认为有什么危机,不服从高校在危机期间采取的特殊管理规定,仍然以自我利益为取舍,我行我素,全然不顾学校及班级的利益。因此,高校应加强对学生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的教育,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使大学生居安思危,树立“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危机意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时,能够做好应对灾难和危机的心理准备,以正确积极的心态来应对、化解危机,以危机感触动紧迫感、责任感。

再次是健康教育。健康教育是动员全校师生力量,提高应对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有效方法。理性、科学、务实的健康教育是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好“疫苗”。一方面,高校应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后,及时采取讲座、报纸、校园广播、网络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培训工作,传播有针对性的健康防护知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应对危机事件的基本技能等相关知识,有效提高大学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另一方面,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是高校教育与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而由高校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引起的学生异常情绪和过激行为也成为高校学生管理的难点之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校应注意稳定学生情绪,畅通信息渠道,帮助住院学生解决因生病带来的一系列生活上、学习上的困难,防止等的发生,有效防范“连锁反应”所引发的次生危机。更重要的是,高校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卫生教育,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危机心理干预。心理干预是在心理学理论指导下有计划、按步骤针对大学生的心理活动、个性特征或心理问题施加影响,使之发生指向预期目标的变化。当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积极的心理干预能够帮助大学生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缓解乃至稳定由事件引发的强烈的恐惧、焦虑和抑郁的情绪,恢复心理的平衡状态,使学生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因心理失衡造成的自我伤害。

2.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高校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加强对信息的全面收集及处理,并做出科学分析和准确判断。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当地政府、专业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小组,由医院领导负责、值班医护人员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小组,由学校各部门领导负责、以学生会和班委为基础的后勤保障小组、安全小组和综合事务小组等应急队伍。各级应急队伍应相互协调,负责校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的重大决策、指挥和管理,积极、迅速地做好事件处理、救治病人、疫情上报以及封锁保护现场、稳定师生情绪、维护学校秩序等工作,以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及时、有效和妥善。根据高校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当地卫生资源状况,对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应急药品进行适当储备,以保证学校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或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支持学校控制事态的发展,等待专业处置队伍的支援。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发生、处理、总结的整个过程,形成一系列的制度预案,准确地识别、分析、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和危害降至最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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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诗堂,冷树青.高校突发事件的类型、特征及成因探析[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6,(12).

[12] 王陇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第12篇

一、网络舆情监测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要性

民意表达的自由和多元化,以及网络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民众网络舆论诉求日益强烈,负面的网络舆论表达和传播,很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网络舆情监测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的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对公众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或造成重大损害的已查明原因或者未查明原因的传染病疫情,以及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危害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刺激,公众在互联网上表达对事件的认知和态度,有较强倾向性的言论、看法和观点。

2、网络舆情监测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呈上升趋势发展,网络舆情监测在事件发生早期若能做到及时发现和预警、正确引导,将会对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稳定社会秩序起到积极作用。首先,有助于政府机构对焦点事件掌握舆论的主动权。通过网络舆情监测,政府部门领导可以了解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动态,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做到及早发现和处置,积极开展正确舆论引导,避免引起公众恐慌,稳定社会秩序。其次,是通过网络舆情监测,可以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起到舆论的监督与反馈作用,有利于推动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表现

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指在校园内突然发生的,并有爆发倾向的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严重影响师生、员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3]其具有以下特征:

1、突发性强

事件发生一般不可预知,突然爆发,令校方始料不及,难以事前防范。

2、危害性大

由于高校人员高度密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同时波及多人,尤其是传染性疾病,扩散速度快。

3、时效性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要求相关疾控部门必须迅速干预,果断决策处置。

4、事件网络传播速度快

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的快速发展,使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成为话题,迅速在网络传播,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繁多,较难预测其蔓延范围和发展趋势,这就增加了科学判断和决策的难度。

三、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舆情应对策略

在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前提下,对于大部分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若能反应迅速,处置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发布和新闻媒体报道,还是可将事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最大范围内减小其不利影响,使事件得到较好地解决。

1、建立高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高校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通过网络将相关电子文件上传到学校网站,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宣传学习,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制度上保障应急预案的运行,明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责任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研判和预警机制以及应急预案启动标准。[4]同时,高校还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以及学生工作等部门相关人员应对网络舆情危机处理的培训,在增强应对危机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创造一个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应急管理模式。

2、建立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机制

目前,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被我国各省份卫生部门所重视,陕西省市卫计委、西安市卫生局等均建立了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方案,开展定期的卫生舆情报告。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是对当前网络舆情做出评价分析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及时做出未来事件应对的反应。[5]一般监测预警的对象主要是突发传染病事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到及时处置的同时,加大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力度,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测,重点是信息的获取,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展开全网搜索和动态监测。利用百度等搜索引擎,针对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新闻、论坛、微博、及时通信软件的动态网页进行有效地结构化信息抽取,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和方法,通过网页引用频次、网页内容权威性、网页内容关注点、用户访问量等关键数据,挖掘有规律的信息,对集合的内容进行分类、总结及事件发展的趋势预测,从而提出重要的舆情信息,对可能出现的扩大化、恶性化舆情信息及时预警和研判。[6]

3、积极引导网络舆论

高校应加强与师生、员工的沟通,掌握他们思想和行为动态的相关信息,形成系统有序的信息监测体系。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时,校方便能够通过信息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师生对事件的反应程度,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积极和当地疾控部门沟通,实现与公众及媒体的良好沟通,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疏通网络上消极的声音,减少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危害和负面网络舆论的传播,最终促使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圆满解决。

4、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高校所属地区的疾控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和网络直报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做到不瞒报、不漏报,报送及时、全面和准确,以便疾控部门及时控制疫情蔓延,做好防控工作。[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