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4:35: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无固定期限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按照我国法律对合同有效期限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叫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①的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根本意旨在于保证雇佣安定与就业稳定之间的自由选择和均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都有权选择劳动合同效力存续与否的权利,这样双方都会考虑破坏合同关系所带来的利益损失而更倾向于履行合同以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选择余地甚微。为了保证劳动力不受过度剥削,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即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解约权行使,由此来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②无固定期限合同具有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较高的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征。
具体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就是在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缺陷分析
(一)法律上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是一个类概念,但实践中的劳动者是分为不同阶层的。较高层级的劳动者往往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自然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较低层级的劳动者则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用人单位可以频繁地更换劳动者。由此可见,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导致《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仅能适用于较高层级的劳动者,而此种适用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在劳动者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做出的自愿选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相当于设计了一个劳动合同期限的临界点,其临界条件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资方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会对中、低端劳动力用工合同限定在10年以内和一次续约,使本来可使用的劳动力面临再择业风险。而中、低阶层劳动力群体正是最需要保护的。因此,该条款虽然旨在强化对弱势劳动者群体的保护,但实为无效率条款。
(二)连续的含义和计算不明确。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中有两个“连续”,一是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但何为“连续”?如果在中间断开一定的时间是否为不连续?是否可以以此不适用或规避法律的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此做法规避劳动法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同时关于十年的计算以及十年的长度问题。有的人认为,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新的规定,因此应当自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十年的计算也应当如此,另外,在先后不同单位中的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也不明确“十年”长度的规定也是延续了劳动法的规定,显得过长,与合同期限的其他规定不相适应。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条件过紧。劳动合同法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设置与固定期限合同一样的解除条件,使得这一制度在进口上较宽,在出口上则较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用人单位的抵触和为难情绪,难以调动其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制度的建议
(一)从长远看,我国未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应该是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做出规定。我国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在法律中分别规定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适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从而有效地防止用人单位针对目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施的规避行为。有的学者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损害企业的利益,笔者认为,效率不应当以公平为代价,企业的利益也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换取。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大多数属于微利经营,相当一部分处于亏损边缘。这种情况既是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同时也与外部环境有关。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税负过重,而且税收之外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另一方面,近年来垄断行业通过控制能源、原材料、基础材料等价格,利润大幅度增加,侵蚀了其他行业企业的利润,使得大多数非垄断行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营处于困难境地。解决这个问题不应当是牺牲劳动者的利益,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问题:一是通过减税来减轻企业负担;二是下决心打破垄断,深化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三是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企业实行普遍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普遍的社保政府负担等。
(二)限制固定期限合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经验看,对固定期限合同进行必要的限制,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使之成为常态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显然还比较简单、笼统,建议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规定固定期限的最长期限。考虑到我国还不可能像其他国家和地区那样在适用范围上严格限制固定期限合同,在限制固定期限合同次数的基础上,还应当限制其签订的最长期限,以避免用人单位只签一次较长期限即终止合同。最长期限可参考德国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定为四年较为适当。(2)立法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取消“续订”二字,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如此规定,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困惑,符合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一般做法,使法律的规定能够得以落实。明确“连续”和“十年”的计算。
(三)适当放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不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关。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引导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同时,还应适当放宽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使其与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有所区别,这样既能保证公平又能兼顾效率,使劳动关系保持活力。
四、总结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在我国市场经济配制改革进程中,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社会结构的复杂化,整个社会经济处于转型时期,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亦不乐观地摆在所有国民的面前。因此我们我国进行一番周密的研究,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既遵循无固定期限的通行原则和其的内在规律,又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使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仅不会使企业的用人制度陷于僵化,反而能起到吸引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互信和凝聚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的作用。
注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一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 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 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 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 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 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 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不与其他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对其他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组织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因此产生的任何争议,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 乙方的岗位、级别等发生变动时其工资及福利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集团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试岗考核。
3、 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同时须认真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及上级临时布置的工作。
4、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试用期内,乙方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转正后,乙方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在此期间因工作无法衔接,延误给公司带来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关于保密约定按《保密协议》条款执行。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公 章) 乙 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二一、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北京优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凤凰城A1座3004室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在京居住地址:
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五条 乙方工作职责为: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将按照国家规定
五、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 月底最后一个工作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六、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简历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北京优达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本人已细阅及完全明白本合同意
思并愿意接受其约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日 期: 日 期:
乙方签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三编号: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人
甲 方:____
乙 方: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
注册地址 :____
经营地址 :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 性别 :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 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户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区(县)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____元或按 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元或按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
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意义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备受关注和争议。《劳动合同法》是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普遍短期化的缺陷,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合同,加大了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正因为该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解除或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该法之所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上比较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及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给予辞退,同时也是为了对企业老职工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力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工作责任感,从而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建立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
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可能确实会令企业产生一定的成本与管理上的压力,但这是扭转不平衡的“资强劳弱”局面应当付出的代价,也是在不平衡局面下帮助劳资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的有效办法,更是法律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体现。若没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令现有劳资关系中本已非常不对称的“资强劳弱”现象进一步强化,结果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令劳动者的收益权甚至是生存权受到严重损害,拉大了两极分化的局面,这不符合社会公正、社会共赢的利益诉求,更为社会稳定埋下了不安定的隐患。因此,在劳资关系的权衡上,法律的作用应当是调校社会中已存在的“资强劳弱”失衡现象,优先考虑保护劳资关系中的弱者,实现弱者优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公正。
2《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比较
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有规定,但是由于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初衷不同,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劳动法》制定时,为了全面推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在其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3个方面的条件:①客观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②主观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③程序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将这3个方面的条件并列,说明它们应当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劳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处于劳资关系中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十四条非常清晰地表达了这一价值取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另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还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显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相比,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①适用范围更加扩大。首先,《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增加了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除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10年之外,还增加了另外两种法定情形,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②适用条件更加宽松。《劳动合同法》更强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客观条件是否成立,规定只要3种法定情形中的任一种成立,劳资双方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略去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的主观条件;而且,《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程序条件,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借劳动者不熟悉法律法规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③增加了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欠缺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但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主张合同无效。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令《劳动合同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意义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备受关注和争议。《劳动合同法》是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普遍短期化的缺陷,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合同,加大了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正因为该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解除或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该法之所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上比较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及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给予辞退,同时也是为了对企业老职工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力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工作责任感,从而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建立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
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可能确实会令企业产生一定的成本与管理上的压力,但这是扭转不平衡的“资强劳弱”局面应当付出的代价,也是在不平衡局面下帮助劳资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的有效办法,更是法律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体现。若没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令现有劳资关系中本已非常不对称的“资强劳弱”现象进一步强化,结果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令劳动者的收益权甚至是生存权受到严重损害,拉大了两极分化的局面,这不符合社会公正、社会共赢的利益诉求,更为社会稳定埋下了不安定的隐患。因此,在劳资关系的权衡上,法律的作用应当是调校社会中已存在的“资强劳弱”失衡现象,优先考虑保护劳资关系中的弱者,实现弱者优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公正。
2《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比较
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有规定,但是由于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初衷不同,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劳动法》制定时,为了全面推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在其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3个方面的条件:①客观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②主观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③程序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将这3个方面的条件并列,说明它们应当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劳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处于劳资关系中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十四条非常清晰地表达了这一价值取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另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还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一)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但并不是说没有终止时间,更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制”、“铁饭碗”。
(二)特征
1.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明确的终止时间。
2.具有稳定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会因终止时间的到来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
3.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和其他两类劳动合同相比,其他两类劳动合同只能协商一致订立,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应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订立。
4.尊重了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各国纷纷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消除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这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以承认劳动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为基础的。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协商一致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订立,都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讲的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签订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所达成的一致。
2.特殊条件下强制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条件如下: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要求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年限要满十年,而且其间不能发生间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该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签劳动合同的次数无关。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续约,而没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协商一致订立和特殊条件下强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口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协商订立外的强制订立方式和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虽突破了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却并没有违背法理。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1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喃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权益保障的规定
职工苗某怎么也想不通,他所在单位华中某医疗设备公司要与他解除已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解除吗?带着疑问,他来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来,苗某于1996年7月1日与华中某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1月份,苗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半执行。宣判后,医疗设备公司通知苗某解除劳动合同。苗某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虽然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但缓期执行中仍可以在单位上班。因此,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缓期执行期间能否保留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的所有形式,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别于其它劳动合同,但它仍然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劳动合同的属性。因此,只要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
另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是量刑的一种,被缓期执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华中某医疗设备公司与苗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编号:____
甲 方:____
乙 方: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
注册地址 :____
经营地址 :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 性别 :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 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户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区(县)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____元或按 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元或按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范本(二)
编号: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元或按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范本(三)
(无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范本(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性别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区(县)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个月。
(三)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 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
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第八条、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区;对策
自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就一直备受关注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很多学者质疑《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认为其为劳动者提供了“铁饭碗”,甚至质疑这是劳动立法上的一个倒退。特别是2007年9月起,大量的裁员现象和“辞职门”事件的出现,加深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质疑。这不仅给劳动者和企业造成了麻烦,而且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都带来不利影响。
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另外两种劳动合同相比较,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终止时间。不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即以终止时间的到来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终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没有约定确定的终止时间,因此,该类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限不能确定。
第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稳定性。既然没有规定终止时间,则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稳定性。
第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和其他两类劳动合同相比,其他两类劳动合同只能协商一致订立,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订立。如《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的三大误区
(一)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方面存在的误区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认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片面理解。其实,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不终止,则谈不上续订。二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这里“连续工作”,是指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从未间断。“满10年”,包括10年。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单位有权拒绝签订这类合同。这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前提。三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综合以上3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方面存在的误解
在实践中,由于没有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是不能变更的。其实这种观点也不全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跟其他劳动合同类型一样,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协商变更原则。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所以那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观点是片面的。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存在的误区
同样,在实践中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这种观点也是不全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做了细致的规定:
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也可以单方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法》第39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还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0条等都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做了规定。所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了14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是以解除用人单位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疑虑,也证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与意义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
《劳动合同法》设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规则,可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稳定,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划预期和连续性,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这一规范的核心制度价值在于为迅速变换的经济发展社会构建一个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促进社会稳定。从全社会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具有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价值;从用人单位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往往促使劳动者更有归宿感和安定感,从而更愿意提高专业技能,更愿意为同一单位连续工作,这对用人单位也是有利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制度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进而言之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是其他任何制度不可替代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向弱者倾斜的本质的,更多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平衡了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由于当今资本雇佣劳动的现状以及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困境,劳动者实际上始终处在弱势一方,而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应有之以,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所以,作为《劳动合同法》重要内容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旨在维持劳动合同的长期稳定,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力最优质的时期,而劳动者到了一定年龄就将其解聘的现象。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促进劳资双方良性、健康的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得劳资双方矛盾减少,从而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是以强制力来推进我国由传统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模式为主,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模式扩大的方向转变,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其工作的稳定。如果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解除劳动合同时再依法定的条件解除,这样不仅能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冲突,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也能够促进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更好地为所在单位服务,使得整个工作氛围趋于和谐,共同生产,共同发展。可见我国劳动立法进一步向劳动者倾斜,以法律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来填补其事实地位的不平等,意在效仿国外先进立法,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也起着促进作用。整体上说,劳资双方实力悬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资关系难免对立紧张,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更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促进了劳资双方向实质平等和利益均衡转变,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有利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近年来,职业稳定是劳动者追求的共同目标,也是很多学者关注的热点。实践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比较突出,引起了劳资关系的不断变化,和谐劳动关系失去了构建的基础。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实践中是以固定期限合同为常态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例外,导致实践中合同的短期化现象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劳资关系处理不好,将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危及社会安定,破坏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所必须的社会环境。发达国家近200年来的经验表明良好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保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提高生产率的有效手段更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劳动合同法》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避免合同的短期化。
4、核心理念倡导企业承担杜会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企业不仅仅是赚钱工具企业还是道德行为者是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资本与社会道德、财富与社会责任的结合是企业文化形成的底蕴,是现代企业家精神的核心要素。提高道德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必然要加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投入,从短期或表观来看意味着企业的运作成本提高,但从长期和深层来看则是企业竞争力提升的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一个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既需要外部环境的和谐也需要内部关系的稳定,只有平等合作,企业才能与劳动者、社会实现共赢。所以,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形成企业文化,组成一支忠诚于企业的员工队伍长期支撑企业的发展,最终实现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李岳红.浅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法制与社会,2009.
2、陈晓云.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观[J].社会主义研究,2007(6).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合同;立法完善;劳动者利益;劳资关系
《劳动合同法》通过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然而,《劳动合同法》毕竟是多方利益主体博弈之下诞生的,难免存在妥协和让步,加之理论界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诸多问题的理论准备并不充足[1],导致了该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当中,无固定期限合同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一番好意: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计与元旨出发
尽管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三种合同期限,但是绝大多数企业都以固定期限合同为主,并且多一年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率极低,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调查显示,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合同总量中比重超过70%,三年以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约80%,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仅有大约20%,并且多数在劳动关系原本就比较稳定,职工寻求劳动合同法保护的需要并不迫切的国有企业。[2]劳动合同短期化可能造成劳动者归属感不足和社会的波动。迫切地想要扭转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人们把希望寄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
立法者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劳资关系中劳方仍然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劳动者的利益作为社会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应当受到劳动法的着重保护。《劳动合同法》更应当被认为是《劳动法》(社会法)的子法而非《合同法》(民法)的子法,其基本价值取向因而应该是“优先”保护劳动者。[4]然而,“法律一经制定,便已经落后于时代”,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制度设计虽然初衷很好,在实践中也遭遇到了一些困难。
二、事与愿违: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现实中的种种困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缺乏相应的制度配合,同时也容易让资方产生畏惧和逃避,它在实际运行中面临到以下几方面的困境:
(一)“次优理论”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
次优理论(Theory of second best),是指如果有一组条件(边际)是“最佳的”,但我们不能同时实现所有的,那么只实现其中的一部分条件可能会比什么都不做更差。“次优”的解决方案实际上可能产生更多的危害,因为它可能导致某些地方发生低效率的替换。当我们只能控制某些边际的时候,我们“改善”仅能控制但不足够的边际的变化可能会使事情沿着我们不能控制的边际而变得更糟。[5]具体到本文的问题上,如果无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条件,与其他诸如合理的福利、合同解除的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解雇保护制度等条件共同构成了一套“最优”解决方案,如果我们不能让其他条件按照我们的想法去实现,那么仅仅使劳动合同获得“无固定期限”这一个条件,恐怕就是一个“次优”的解决方案,无法使劳动者的情况变得更好。
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其中部分原因是“部分青年学者主张在我国实行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发达国家的做法”(董保华教授语)。实际上,综观“发达国家”劳动立法,且不说彼处无固定期限合同和我们国家所指的是否有语义上的区别,仅就制度背景而言,无固定期限合同都是作为“最优”方案中的一个边际,在其他种种配套制度的合作下出现和运行的。
美国模式下的劳动力市场完全开放,这种环境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自由地解除而没有限制,显然和我们所说的内涵不同。法国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有“实际的严肃的理由”便得以解除。英国则素来实行“有理由不必有通知,有通知不必有理由”的实质、程序条件二选一的模式,我国则是两种条件兼备方可。至于备受推崇的日本“终身雇佣制”,且不说其适用依靠企业自觉而非法律强制,但从其解除条件上来看,就是不同于我国“法定条件”的方式:只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6]所以,在我国外无国际惯例的准确考察,内无相应制度的保驾护航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合同便陷入了“次优理论”描述的泥潭。
(二)操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往往是由两个方面因素导致的――条文用语的严谨性不足和制度的执行性问题。第一,量化标准的不确定问题。条文当中规定了两个“连续”: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此处“连续”的标准如何界定,是否要求十年或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间完全是“无缝衔接”的?如果不是,那么中间间断多久以内才算是“连续”呢?第二,实践的难度和易于引起法律规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虽好却难在执行。这个“视为”本意是说效力和权利义务关系上等同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我国的社会文化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这种诉求往往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即便是也往往是非迫不得已而不为。
三、见微思著:在社会本位与实质正义的高度考察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各种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中短期合同的比例不断上升,企业用工短期化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劳动合同短期化在实践中已显示出诸多弊端,不利于劳动者的就业稳定,也不利于企业通过劳资合作来提高长期竞争力。临时性劳动合同的泛化,既给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提供了便利条件,也不利于提高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效率。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 1月 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系列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其中一项规定便是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变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倒退,回到了“铁饭碗”时代,会“养懒人”,有人认为虽然他的出发点是对的,但最终可能会使低收入者受伤害。企业基于自身的利益,排斥,不满甚至仇视此项规定。2007年岁末,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缓冲期,华为为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导演了员工“集体辞职再竞聘上岗事件”,直接引发了珠三角乃至全国很多企业与老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或裁减老员工的事件。诸如此类事件在全国各地并不少见。
2 无固定期限合同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企业为什么那么排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客观地讲,此项规定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对很多企业现有的管理和运营体系造成冲击,给企业带来了某些负面的影响,因而企业会有抗拒排斥的心理。具体体现在:
2.1 企业的灵活用工受到约束。为鼓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了“宽进严出”的规定。依据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中,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则视为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需要提前通知且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规定使企业没办法像过去那样“收放自如”,用工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
2.2 企业对员工的有效激励创新培养会受到影响。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倾斜实质上形成了一种解雇保护,企业解雇员工受到严格限制。只要员工无过错,用人单位不可单方解除员工,否则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并且容易被认定为非法解除而败诉;用人单位只能在依法规定的14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14种情形包括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经培训和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岗位,劳动者严重失职等等情况。这种解雇保护会使员工产生一种“无过即功”的思想,降低危机感和责任感,也会使员工担心犯错误而不敢追求创新,只求稳妥,影响企业的创新发展。
2.3 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首先,解雇保护使得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时甚至要支付两倍于补偿金的赔偿金,使解雇成本大大增加。其次,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实行更有效的管理,企业需重塑企业文化,重新设计薪酬体系和绩效管理体系,这些会增大企业的管理成本。再次,企业不能向过去那样,通过签订短期合同到期再招聘的工资新员工的方式降低劳动力成本,企业需要向工龄不断增长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支付越来越多的工龄工资,会一定程度上地增加工资成本。
3 企业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建议
综上所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导致企业的灵活用工受约束,增大企业的内部激励的难度,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等问题,因而企业排斥并抗拒此项规定。在实践中,企业采用各种各样的方法规避这项规定,其中存在不少不合法不适当的地方,这样不但损害到员工的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非不可避免,也并非只能采用不恰当的方式才能规避。企业无须过渡排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能以积极的措施应对,亦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甚至化弊为利,发挥这项规定的积极意义,提升企业长久的竞争力。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3.1 企业管理者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是积极应对此项规定的前提。
3.1.1 许多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误解,认为它是“终身制”,“铁饭碗”,一旦签订便要对员工“负责到底”,因此企业应尽量避免。而事实上它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只要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列举的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企业便可以解除不合适的员工。无论劳动合同的解除还是终止,基本上,都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所以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不同并不能使用人单位有特别不同的利益。
3.1.2 另一方面,多数企业过于关注这项规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忽视了它可以带来的积极效应。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考虑,劳动合同短期化的行为应该受到一定的法规化的限制,在限制公司的同时也是限制个人随意跳槽的机动性,对于企业特别是成长中的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企业的竞争在于人才的竞争,核心人才的形成、吸纳和留用离不开和谐的氛围、稳定的员工关系以及对员工长期稳定的投入。正如劳动保障部吴道槐司长指出的:“合同一年一签,劳动者心里不踏实,不会对企业全力奉献;企业人员不稳定也不利于自身发展。‘无固定期限’为劳资双方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劳动环境。”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下,员工与企业是利益共同体,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度更高,在工作中形成主人翁意识,更好地投入工作。有利于企业持续连贯的经营运做和企业文化的形成,减少企业的引进新员工后需要支出的培训成本,避免了因为员工的流动带来的损失。
因此,在正确认识此项规定的基础上,企业明智的做法是采用合适的策略回避其负面影响同时更要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3.2 企业可以对岗位和员工进行评估和分类,在合法的前提下,与不同的员工签订不同的合同,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作用,同时有效地消除一些负面效应。主要分三种情况对待:
3.2.1 企业对员工的长期发展潜力进行评估,选择最适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应选择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关键员工、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上的员工,也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增强对企业组织承诺的长久性,也有利于实现职业长期稳定,更好地钻研业务技术。
而对于表现一般,需要更多考察时间的员工,企业不想与之过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可与员工协商延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期限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立法没有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作出具体解释,一般认为,应该是连续两次签定相互独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变更。
3.2.2 在一些临时性的,替代性强的不适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岗位上,企业可以合法适当地采用劳动派遣的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灵活用工,有效地与派遣单位分担用工成本及风险,特别是内部管理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制度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一方面,企业须明确与派遣单位之间的义务与权利关系,维护好企业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要保护派遣员工的权益,履行自身的义务,使劳务派遣这种灵活用工方式在新制度下产生最大的效益。现实中一些企业,通过胁迫,欺骗等方式让原员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解除原来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做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企业需承担法律责任。
3.2.3 充分利用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用工形式。该种合同形式可适用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以完成这个目标为期限,性质上具有独立性的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如果任务完成,即表示期限已到,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既可以节约一定的用工成本,也可以激励员工更有效率地工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具备这些特点的工作,则不应当适用这种合同形式。如果企业只是为了规避经济补偿,对不适合签署这种合同的劳动签署了这种劳动合同,并且借用这种劳动形式,而任意的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偿,企业要承担责任。这样也不利用企业职工的稳定和凝聚力的形成。
3.3 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是有效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重要举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是推进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动力。
3.3.1 企业招聘要重视岗位合理配置和实现人岗匹配。首先,招聘前进行岗位需求分析,因需设岗,清楚地设定相应工作岗位的任职资格和工作内容,能为企业招到合适的人才,并使其长期服务于企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要注意多采用扁平化结构,部门要少而精,人员要精干,宁可招聘一个月薪较高的能干好两份工作的专业人员,也不招两个月薪较低的能分别把两份工作完成的职员。人多有许多不利的因素,一是内耗高:二是企业管理成本高;三是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下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就高,风险也比较高。最后,招聘过程严格筛选,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努力做到合理的人岗匹配。
3.3.2 企业要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鉴证等几个主要环节进行,做好每一个环节是企业处理好劳务关系的前提,是有效开展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与聘用员工签订合同时,要合理地设计合同文本,使之既能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又能适应长期使用的需要,例如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进行特别设计等。法律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终止,所以用人单位有必要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对终止条件予以详细约定。
3.3.3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与薪酬体系。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要基于清晰明确的岗位说明书,让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是什么;绩效目标的确立要与员工沟通并要求员工确认,证明劳动者对目标了解并认可;绩效指标要可量化,避免使用抽象指标。只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指标和方法科学合理,才能正确地评估员工的真实工作业绩,合理地证明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必要时合法地举证员工的失职行为,为企业解雇不适合的员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同时,企业必须从战略的角度出发,在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出有生命力的薪酬政策。通过环境分析,确定自己的薪酬目标和体系,在成本节约与薪酬的激励作用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实现劳资双方的效用最大化。
3.3.4 做好企业的创新管理工作,激励员工大胆创新,尽量消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不利影响。首先要合理的设计工作,使工作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和挑战性。在类似的岗位之间进行适当的工作轮换,对于研发人员可以采取弹性工作制,由他们自由选择工作的时间,以保证他们能够在最佳状态时进行创新的工作。其次要培养团队合作的精神,形成创新的氛围;再次,通过绩效考核与薪酬体系设计,确立创新指标,加大对创新的引导。
3.3.5 重塑企业文化,培养员工对组织的忠诚感和归属感。企业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让员工体会到企业就是自己的家;要让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分享企业的成果;让员工感觉到不仅在利益上与企业一体化,在情感上更与企业相互交融,增强他们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贡献精神。这是发挥无固定期限的规定的一个积极举措。终身雇佣制的背景下,日本员工总是很努力地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和忠诚,把企业的发展看成个人的发展,把企业当自己的家。这是我们企业可以借鉴的地方。
总之,从短期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和不小的挑战,但是这项规定的积极作用也不能为企业所忽视。如果企业能改变传统的人力资源理念,调整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建立和完善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制,合理合法有效地用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长远看,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增强员工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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