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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评论论文

时间:2022-09-26 17:43:46

经济评论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它不仅将审计监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而且在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及不同层次,对其任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审计评价,这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事实性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账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进行审计认定后的数据相符合程度的比较,作出会计资料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二是合法性评价。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基本符合、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的评价。三是效益性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对经济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通过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的审查,作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通过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测,作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上述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计查实的事实,作出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评价。

2、执行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被审计者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不仅有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义务,而且有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的责任。因此,通过审计,应对被审计者作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好、较好、差的评价。同时,还应对被审计者廉政建设情况及在改革中的经济举措作出评价。

3、经济管理实施情况。一个单位管理的好坏,经营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观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决于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的强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针对资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对被审计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4、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目标分为量的目标和质的目标,量的目标包括各项经济指标所要完成或达到的数值,质的目标包括单位经济管理能力、经营水平等内容。通过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和经营实绩的计算、比较,对各项质的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测,凭借审计查证的数据和掌握的资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业绩与成效,指出差距与问题。同时,对被审计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评价。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既要注重综合评价指标,也要注重量化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发展指标,企业综合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福利费和招待费的控制率,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在综合指标下设置考评分值,系数在0.75至1之间,用分值乘以系数得出单项得分,一般分三个等次,“好”的系数为1,“较好”的系数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数为小于0.75。量化评价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出口总值增长额,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均收入增长率,科技、教育、计生、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状况等。在量化指标下设置考评标准,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一般”。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提出以下标准:

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评价标准。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真实性评价运用调整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6%;不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调整幅度>6%。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合规性评价运用违规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合规的标准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不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或者违法违规金额虽然不大,但性质严重的。性质严重是指: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以及挪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救济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扶贫、移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等。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标准。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程序执行不充分;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没有履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听取集体意见等决策程序,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四是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标准。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全面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基本实现决策目标;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全面执行,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五是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情况的评价标准。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则不予评价,可以在审计结果报告、移送处理书中反映。对未发现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为:经过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未发现某同志任职期间个人在费用报销、资金使用、领取报酬等方面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对领导干部住房、汽车配备情况,采取写实的办法,不作评价。

第2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绿色GDP

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我国用短短20多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生态和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导致本应在不同阶段出现的生态与环境问题在短期内集中体现和爆发出来。粗放式发展导致污染加剧,我国环境污染已从地表水延伸到地下水,从一般污染物到有毒有害污染物,形成了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复合态势,对生态系统、食品安全、人体健康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已难以支撑经济的高速增长,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因此我们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1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

无序开发严重透支国人的生存环境,发展面临资源瓶颈和环境容量的严重制约。针对危机,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我国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循环经济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其本质是一种生态经济,是解决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矛盾的根本出路。

循环经济是按生态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运行的具有高效的资源代谢过程,完整的系统耦合结构及整体、协同、循环、自生功能的网络型、进化型复合生态经济,是一种以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流动方式为特征的经济模式。循环经济可以为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提供战略性的理论范式,从而从根本上消除长期以来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可以说发展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2循环经济的内涵与原则

传统工业经济是由“资源——产品——废物和污染排放”所构成的单向物质流动经济。在这种经济中,人们强制把自然资源和能源开采出来,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弃物大量排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一次性的。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过程,使得在整个经济系统以及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只产生很少的废物。循环经济评价原则,简称“3R”原则:

(1)循环经济遵循“减量化”原则(Reduce),以资源投入最小化为目标。针对产业链的输入端——资源,通过产品清洁生产而非末端技术治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耗竭性开采与利用,以替代性的可再生资源为经济活动的投入主体,以期尽可能地减少进入生产、消费过程的物质流和能源流,对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生产者通过减少产品原料投入和优化制造工艺来节约资源和减少排放;消费者通过优先选购包装简易、循环耐用的产品,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从而提高资源物质循环的高效利用和环境同化能力。

(2)循环经济遵循“资源化”原则(Reuse),以废物利用最大化为目标。针对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对消费者采取过程延续方法最大可能地增加产品使用方式和次数,有效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对生产者采取产业群体间的精密分工和高效协作,使产品-废弃物的转化周期加大,以经济系统物质能量流的高效运转来实现资源产品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3)循环经济遵循“无害化”原则(Recycle),以污染排放最小化为目标。针对产业链的输出端——废弃物,提升绿色工业技术水平,通过对废弃物的多次回收再造,实现废物多级资源化和资源的闭合式良性循环,实现废弃物的最少排放。

3循环经济与绿色GDP

GDP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GDP的增长只是反映了人类为社会创造的财富,通常被人们视为经济活动的“正面效应”。然而,在GDP增长的同时也会产生“负面效应”,这种负面效应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类无休止地向生态环境索取资源,使自然资源从绝对量上逐年减少;二是人类通过各种生产活动向生态环境排泄废弃物使环境污染,或滥用资源使生态破坏。绿色GDP是为了克服GDP的缺陷而提出来的,它是指从现行的GDP中扣除环境资源成本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服务费用后的剩余国内生产总值,它为构架循环经济新体制指明了方向。转1)绿色GDP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切入点。把绿色GDP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切入点和衡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是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不会过度消耗能源,不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有效途径。

(2)绿色GDP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外在动力。我国必须改善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结构性调整结合起来,完善核算体系,建立绿色GDP,才能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化。

(3)绿色GDP是政府介入循环经济的有效途径。有必要把绿色GDP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作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评价的重要参数,使政府更科学更积极地介入并实施循环经济战略。

(4)资源——经济——环境投入产出核算框架(绿色GDP是计算方法):绿色GDP=传统GDP-(生产过程全部资源耗竭+生产过程全部环境污染+资源恢复过程全部资源耗竭+资源恢复过程全部环境污染+污染治理过程全部资源耗竭+污染治理过程全部环境污染+最终使用全部资源耗竭+最终使用全部环境污染)+(资源恢复部门全部新创造价值+环境保护部门全部新创造价值)。

(5)由SEEA的基本结构表可以推算出:绿色GDP=传统GDP-环境资源损耗-环境污染损失。

4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与实践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我国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3+1”模式,即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废物处置和再生产业。

(1)在企业层面,选择典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建立以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物质小循环,也就是根据生态效率理念,通过产品生态设计、清洁生产等措施进行单个企业的生态工业试点,减少产品和服务中物料和能源的使用量,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最小化。目前,我国已在20多个省(区、市)的20多个行业、上千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计,建立了30个行业或地方的清洁生产中心,1万多人次参加了不同类型的清洁生产培训班。有5000多家企业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几百种产品获得了环境标志。

(2)在区域层面形成的中循环,按照工业生态学的原理,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建立工业生态园区。目前我国有广西贵港、天津泰达、新疆石河子等11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试点。

(3)在社会层面上形成大循环,重点进行循环型城市和省区的建立。目前我国已有8个省、35个城市、300多个地县开展试点,有的地区已初见成效。国家环保总局在辽宁省进行了以改造老工业基地为核心的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在贵阳进行了以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构建新的产业格局为核心的循环经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4)废物处置和再生产业,建立废物和废旧资源的处理、处置和再生产业,以从根本上解决废物和废旧资源在全社会的循环利用问题。

5结语

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化和具体化,是解决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矛盾的根本出路。立足于21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解决当前和今后面临的一系列重大资源、环境和经济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唐孝炎.我国环境污染、环境健康、环境经济与发展战略[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5(2)

2王宪恩,赵晓霞,陈英姿等.循环经济催生绿色GDP[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5)

3吴少宇.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模式[J].管理与财富,2004(8)

4雷明.绿色国内生产总(GDP)核算[J].自然资源学报,1998(4)

第3篇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后,西方经济学在经济理论上陷入持久的危机,自19世纪70年代兴起后一直占统治地位的新古典经济学自发平衡的市场理论与经济现实严重脱节,正统经济学日益丧失解释力。造成这种脱节的主要原因来自于新古典经济学的两大缺陷,一是孤立的个人主义假设,一是完美的市场假设。在这样的假设之下,新古典经济学运用逻辑演绎的方法对有机的经济过程加以处理,随机和偶然因素被排除在分析体系之外,使得经济理论发展为一门类似于数学、物理学的学科。凯恩斯主义革命引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思想,然而其后的新古典综合派通过形式化处理凯恩斯的宏观分析方法,综合了凯恩斯主义和新古典主义思想,却丢弃了凯恩斯关于风险、不确定性与预期等革命性的思想。并且,新古典综合的这种理论范式在后来很长时间里都作为经济学的主流得以保持与巩固,使得整个经济理论的根基并未有根本性的触动。(注:参阅贝尔和克里斯托尔主编《经济理论的危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制度经济学就是在批判传统经济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创始人凡勃仑综合了达尔文进化论、德国历史学派、美国早期实用主义的分析方法,对资本主义的历史与现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经济学、人类学、文化学、生物学等多种视角漫谈经济和社会问题,将经济分析的核心转向制度,形成了研究经济问题的制度主义方法。20世纪初,凡勃仑的制度分析曾在美国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论。凡勃仑所开创的制度分析学派,在康芒斯那里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光大。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制度经济学成为美国经济学界的一大学派,不仅成为经济学界的主要力量,也对政府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经济思想史上这一时期发生的这一事件被称为“制度主义运动”。

20世纪40年代,由于凯恩斯主义的兴起,制度学派及其他一些非主流学派被忽视,直到60年代,制度主义重新兴起。这一时期,出现了两个“新”制度经济学,分别是以加尔布雷斯、缪尔达尔等经济学家为代表的“Neo-institutionalEConomics”,及以科斯、诺斯等为代表的“New-institutionalECconomics”。为了区分这两支制度学派,国内一般将以加尔布雷斯等人为代表的制度学派称之为后制度经济学,而将以科斯等为代表的制度学派称为新制度经济学。也有学者提出新的分法,即根据其理论关联,将前者称为“新制度经济学”,而将后者称之为“新古典制度经济学”(注:参阅张林《两种新制度经济学:语义区分与理论渊源》,《经济学家》2001年第5期.)。考虑到新制度经济学的称谓已为大多数人所习惯,本文仍采用前一种分法,将这两支制度学派分别称为“后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

后制度经济学派较多地继承了早期制度学派传统。这一学派中的经济学家大多数都受过主流经济学的熏陶,但随着深入接触大量现实,对主流经济学的假设前提、研究方法产生不满,从而转向制度主义分析。最典型的是缪尔达尔,根据其学术信仰由新古典主义向制度主义的转变,有“老缪尔达尔”和“新缪尔达尔”之分。他们认为,正统经济学狭隘的方法论使得经济学变成了供经济学家玩乐的枯燥无味的游戏;毫不客气地批评正统经济学“缺乏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断定它是失败的,并且“在方法论的门堂的台阶上,这种失败就已经开始了”(May,Sellers,1988)。

新制度经济学则属于新自由主义思想中的一支,与早期的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联系相对较少。新制度经济学同样把新古典经济学忽视的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他们看来,最重要的且长期被新古典主义忽视的现实,就是交易成本的存在和制度的重要性,而忽视这些现实前提的经济学是没有生命力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科斯尖锐地指出,新古典经济学不过是一堆工具,研究的是“没有躯体的血液循环”。他更在获诺贝尔奖时所作的演讲中对新古典主义作了这样的评价:亚当•斯密以后的经济学家主要致力于把那只“看不见的手”模型化,被研究的东西是经济学家心目中的、而不是现实中的体系。科斯称之为“黑板经济学”。

早期制度经济学、后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都是作为新古典主义的对立面而出现,三种形态的制度经济学从不同的角度与层面对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范式进行了批判,都是以制度为研究对象,从对制度的剖析出发,建立自己的学说,但研究制度的视角和方法又各不相同,各有理论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其中,早期制度学派和后制度学派理论存在较多的理论传承性,而新制度经济学和前两者的差异较大,本文将先对早期制度经济学和后制度经济学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再比较前两者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异同。

二、早期制度经济学和后制度经济学的比较

后制度经济学派与早期制度经济学具有一定的理论传承关系,理论上共同的特征较为突出。可以将两者共同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文化与整体的观点。早期制度经济学将经济视为文化整体中的一部分,从整体上考察经济的进化。认为社会是以制度、习惯、态度和价值观组成的动态的有机复合体,因而必须以尽可能综合的方式来进行评价和调整。在制度分析中,着重考察家庭、国家、法律、文化、政治等制度安排作为一个整体的性质、演化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制度经济学发展到后制度经济学以后,其核心依然是从整体的演进的角度,通过分析制度,并将制度作为一个变量处理,从而理解和把握人类行为并据此提出政策性建议。加尔布雷斯明确地表达了其整体主义的观点:“经济学就像解剖学那样,一个整体远远不止是各个部分的总和。当各个部分相辅相成,或相互抵触,或者是由于彼此共同存在而形象有所改变时,情况就肯定是这样。”(注:加尔布雷斯《经济学和公共目标》,商务印书馆,1983,第3页.)

(2)过程与演化的观点。早期制度经济学从进化、演变的角度看待制度整体。早期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凡勃仑最早提出了演化经济学这一术语,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制度学派。这一思想后来又为后制度学派所继承和发展。因此,无论早期制度经济学或后制度经济学派都深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影响,把演化看作是理解资本主义经济、技术和制度变化的基本方法,认为经济学应该抓住演化这个核心主题,而不是遵循新古典主义经济学静态和均衡的思想。在演变的制度理念中,不存在事物发展的“正常”与“非正常”状态之分,一切都被认为是自然发生的,不存在什么“干扰因素”,出现任何结果都是以往的原因次序展开的结果,并以此为基础来分析和理解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受实用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在这样一个被技术、人口增长和社会变化所主宰的世界里,社会进步的方向不是向任何最终的或者是预先确定的社会和文化安排的方向发展。这种信念强调,虽然个人行为是有目的的,但由于不确定性和新奇事件的存在,社会经济发展不是以目的论方式展开的过程,演化过程没有必要趋于有效率的和最优的结果。

(3)更为注重权力而不是价格。在经济系统中,什么是最关键的因素?正统经济学认为是价格。早期制度主义和后制度主义者并不否定价格在经济系统中发挥的普遍而又重要的作用,但不认为价格是最重要的甚至是惟一的因素。他们认为,由制度所决定的权力结构才是决定资源配置的最基础因素。他们指出单纯寻求稳定均衡的技术条件与最优化,会模糊经济的基本权力与选择方面的特征。在现实世界,应当关注的不是如何从机会集之中进行选择,而是关注机会集是如何形成的。就是说,均衡与最优化问题只有在制度背景中才有意义,只有通过制度调整才能得到解决。

(4)实用主义取向。实用主义是早期制度经济学与后制度经济学的共同哲学基础,两者的制度理论中都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即认为人的理性可以对制度进行有目的的介入,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偏好来改变社会制度。凡勃仑将制度定义为一种流行的思维习惯,而习惯是滞后的,技术则是前向的。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为人的介入提供了逻辑前提。从而,尽管凡勃仑并投有直接表明对制度进行理性设计的观点,但由其二分法方法论为人类对制度的理性干预提供了逻辑基础。后制度经济学的实用主义色彩应该比早期制度经济学更为浓厚一些。后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更密切地与公共政策联系在一起,将制度安排作为可选择的变量,以解决现实问题,实现公共目标为目标。我们将在后面早期制度经济学与后制度经济学的区别中更多地述及这一问题。

(5)集体主义方法论。按照传统经济学的观念,经济学研究的是个人在稀缺资源面前如何进行选择,以最大化地满足自己的欲望。早期制度经济学和后制度经济学者并不否认个人的选择,但认为这种选择不是孤立的,而是在文化框架内进行的选择。经济学研究的就是这个文化框架。他们将经济系统看作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经济系统的性质由它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决定。

(6)超越“效率”观点,关注人类价值。早期制度经济学和后制度经济学理论都关注超越市场价格的价值概念,对所谓全人类更高利益的社会规定进行研究。他们认为,价值是一种由个人或制度作出的判断。价值在这里回答的是规范研究中“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即应用所选定的规范或标准来确定某类行为或客观状态是否是理想的。什么样的制度变迁才是有利的?他们在这个问题上使用的不是效率标准,而是“社会价值”理论:制度的调整要符合作为整体的社会的利益。他们还认为真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满足人类高质量的生活”,即经济价值只是各种社会价值的一种,还应考虑除此以外的社会价值,加尔布雷思称为“文化的价值”。价值判断标准是制度经济学和正统经济学长期争论的焦点之一,由于哲学基础和方法论的本质差别,双方在这一争论中是不能指望能有什么妥协的。

后制度经济学并不只是对早期制度学派思想的重复,而是有自己的特色与发展。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可以从三个主要方面来分析。

(1)哲学基础上的区别。早期制度经济学和后制度经济学均以实用主义为哲学基础,这是他们存在一些理论共同性的思想根源。差异在于,早期制度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是皮尔士和詹姆士等人的较早期的实用主义;而后制度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是杜威的实用主义。同时,早期制度经济学和后制度经济学都深受进化论、历史学派以及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因此在他们的理论中可见到深刻的演进观、整体主义的特征。但是对前者,我们看到更多的还是德国、英国新历史学派、达尔文进化论、心理因素决定论。而后者已经明显地采用演进观、整体主义、集体主义、人类学等方法论,对经济行为和制度进行结构的、历史的和社会文化的分析,甚至包括阶级分析。

(2)后制度经济学具有更明显的工具理性主义取向。后制度经济学主要继承了康芒斯的思想传统。强调市场作用的不完全性、更明确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用以及切实广泛的政策主张都是后制度经济学的特点。后制度经济学家的著作多与公共目标、公共政策相关,如加尔布雷斯的《经济学与公共目标》,丹尼尔•布罗姆利的《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等。前者强调要关心“公共目标”,并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探究了这种社会存在种种弊端的原因,建立了“二元结构”理论模式,并提出了社会改良的政策主张——建立“新社会主义”。后看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单纯以“效率”为制度批判标准的非效率性,指出所谓的“效率”只是在特定制度结构下的循环论证,制度应有助于实现更广泛的人类目标。他们的政策主张切中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脉搏”,可以说,这些政策主张是后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精华部分之一。

(3)与新古典理论的不同关系。新古典理论建立在偏好、制度等参数给定的基础上,以价格机制为核心,以个人主义为方法论和以均衡分析为主要模式。早期制度经济学对这种理论范式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并建立了一套各方面都与新古典主义迥异的制度分析体系,与新古典的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制度经济学虽然同样对新古典的理论进行了激烈的批判,揭示了市场作用的不完全性,强调通过政府政策、制度变革来调节经济、实现社会目标,但后制度经济学并未完全否定新古典的分析工具。事实上,后制度经济学仍运用了新古典的部分分析工具来进行公共政策分析。后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特别是公共政策理论,客观上形成了对新古典市场理论的补充,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衔接。

三、新制度经济学与早期制度经济学、后制度经济学的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与早期制度经济学存在着一定的理论渊源。新制度经济学的某些理论灵感和基础概念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早期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康芒斯早期研究所有权与法律的经济学。例如康芒斯提出,财产真正的本来的意义不是指物质的东西,而是指使用和处理某物的绝对权利,财产总是与占有、保留、让与、取得和不受干涉的权利相联系的;并指出“交易”是经济分析的基础。可以看出,康芒斯的观点在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中基本得以保留。由此可见,新制度经济学派无论承认与否,其与早期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康芒斯体系存在某种理论联系是可以肯定的。但新制度经济学与早期制度经济学和后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及经济现实的认识以及分析方法存在本质差别,属于两套不同的理论体系。

(一)两种不同的制度分析法:二分法与交易成本法

早期制度经济学与后制度经济学从文化整体的角度看待经济与制度,认为经济是一个文化过程。而文化是一个整体范畴,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制度的方面与技术的方面,反映在哲学意义上就是仪式方面与工具方面。早期制度经济学就是从制度与技术、仪式与工具的二分法来看待、解释经济的发展的。任何经济系统或经济秩序都是由两类行为构成,一方面是技术特征的行为,即工具,人类的建设性本能是推动技术进步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是仪式特征的行为,即制度。技术的特征是发展的,而仪式的特征是静态的,并且对变革产生抵触或者约束变革。凡勃仑将制度视为一种思维习惯,那么制度总是过去经验的产物,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技术发展的要求。二者之间构成了一对相抗衡的矛盾。社会和经济过程就始终处于两者的冲突之中。进步也就是技术行为对仪式行为的克服和替代。

任何制度都会产生一个在该制度下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因此制度是保守的。社会发展过程敢是技术不断克服制度阻力的过程,社会就是在这两股力量的冲突中向前发展。当制度结构中包含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因素更多时,社会进步也就更明显,反之则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凡勃仑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和它的经济体系就是由两种相抗衡的力量组成:一种是维护现存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团,主要是不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工业巨头、商人和金融家;另一种是代表着技术进步要求的技术工人、工程师和普通大众。既得利益者不断强化有利于他们自己的社会规范,操纵制度对技术变化的反应,这是资本主义一切社会和经济问题的根源。

对制度运行的成本的考察可以说是新制度经济学与其他制度学派的分野所在。几乎全部新制度经济理论研究的落脚点都建立在“交易成本”这个概念之上。交易费用的提出改变了新古典经济学把企业视为生产函数、市场交易瞬间完成以及交易费用为零的状况,使经济学家重新思考企业存在的原因、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和契约形式的变化等现实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的中心论题是:只要存在交易成本,产权结构就对生产绩效产生影响。从科斯开始的产权分析的主旨,就在于从理论上解释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降低交易费用的努力所导致的组织规模的决定、市场与科层的选择,以及社会制度的演进与变迁的内在机理。

所以,如果说在传统制度经济学视野中的是一个演化着的制度整体的话,那么新制度经济学着重的则是在交易费用基础上的不同制度形态的绩效与选择。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了不同制度形态的存在,多种形态的制度的存在正是节约交易成本的努力所导致的结果。在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下,不同的产权结构会产生不同的效率,而对效率的追求会使得当事人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制度,从而会存在不同的制度形式。诺斯又将其更简洁地归纳为:制度是重要的。正是以交易成本为基础,形成了新的分析范式,使经济分析深入到具体的生产的制度结构,使得对制度选择、制度绩效的研究和比较成为可能。

(二)人的行为的决定:文化的视角与成本的视角

早期制度经济学、后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在制度分析视角上的分野,同样也反映在对人的行为的分析方面。凡勃仑对新古典主义以理性涵盖人类复杂的习惯活动的观点提出了批评。凡勃仑认为,经济系统中的个人是文化的产物,个人行为由社会环境和人的本能共同支配。人类的行动是他的遗传特性和过去经历的结果,行动不能被理解成效用与成本的计算,而应当从人的“本能”及所存在的环境重新去寻找决定行为的因素。因此,在经济行为的决定上,凡勃仑坚持从行为人所具有的遗传特征、个人环境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坚持认为正是多种因素决定了人们的经济行为。后制度经济学也基本继承了这种观点。

新制度学派也认识到新古典主义的“经济人”假设的不现实,因而力图采取与传统经济学完全理性人不同的假设。交易费用学派代表人物威廉姆斯在一系列市场和等级的研究中,所依赖的关于人的认知能力的前提则是西蒙所倡导的“有限理性”。威廉姆斯指出(1979),人类理性受到信息传播效率和接受信息的能力等多种制约,只处于欲望的合理和有限制的条件之间,落在非合理的行为与超合理的计算行为之间的中间地带。从“无限理性”到“有限理性”,这应该说是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假设的一种改进,但其实质是将这种认知的差异归结为新的成本——信息成本,即在新古典主义预算约束的基础上,增加信息约束。这样通过运用交易成本进行新的阐述,维护了新古典理性选择的内核。

(三)对市场作用的看法:两者的根本差异所在

有关市场的作用问题一直是早期制度经济学、后制度学派经济学家与以科斯、德姆塞茨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经济学家的根本分歧所在。

康芒斯认为,市场秩序并非只是看不见的手的结果,也是集体行动实现从利益冲突中创造利益的相互关系的产物。康芒斯还认为,如果斯密认识到这一点,他一定会发现,不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个人的利己心在走向公共的福利,而是那看得见的普通法庭的手在采取当时和当地的良好习俗,使一些顽固不驯的个人必须遵守、符合休谟所谓的“公共效用”。

后制度经济学家布罗姆利在《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一书中对市场、集体行为和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精辟的分析。通常的观点认为集体行动意味着强制,而市场中不存在强制。事实是市场和集体行动都同时限制和解放个人。市场通过预算限制个人选择,集体行动通过对个人选择集的规定限制个人选择。认为预算限制对个人选择范围的侵犯比对可接受的个体行为作出的某一集体决定对个人选择范围的侵犯为少,那是寻求不是区别的区别。例如富人拥有更多的选择,他们可以选择不向别人出卖自己的劳动,而穷人却不得不通过“非强制”的市场方式来交易自己的劳动。非强制的市场形式下隐藏着由经济制度决定的分配关系形成的预算制约,这种制约一点儿也不比集体行动的制约来得弱。所以,布罗姆利提出,市场表面的自由,或者是不存在强制,实际上通过进一步的审视,需要的条件比解决的问题还多。

新制度经济学的实质是通过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得以将新古典的成本—收益分析方式统一到制度领域。这样,制度和商品一样,都是可在自发的市场交易中实现优化与均衡的。与新古典主义一样,在这个新的领域,市场作用仍然扮演着最核心的角色。新制度学派的理论如同新古典主义一样,只看到他们之间的一种交易或契约关系,而对其背后的强制关系视而不见。新制度经济学效率导向的制度理论未脱离“同义反复”的困境。无论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拉坦-速水模型,还是诺斯模型,均是试图将制度解释为经济收益驱动的、对市场过程中外生不均衡的反应。它们试图通过出现增加收入所得的机会或总体经济效率的提高来解释制度环境的变迁。然而,正如布罗姆利所批评的,“这些制度创新最致命的缺陷是它们没认识到不管怎样定义,效率总是倚赖于制度结构。是制度结构赋予成本和收益以意义并决定这些成本和收益的发生率。在寻求经济效益基础上提出的制度变迁模型是循环论证。制度安排决定了什么是效率,这就是产生这种循环论证的原因所在。”(注: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第40页.)由此可见,制度结构相对于市场是更根本的、更为基础的。经济学研究的也就不仅是由这些基础决定的交换过程,而且也是这些基础本身。

(四)方法论的区别: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

新制度学派同另外两个制度学派的不同还可以从方法论的角度讨论。对人类行为的分析有两种基本的方法论,即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一般而论,个人主义方法论是通过对个体现象和过程的研究来认识一般,方法论的集体主义则是通过对群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来认识世界。直接源于斯密、马歇尔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贯穿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其特征是强调个体的独立存在意义和利益特征,承认利己主义,主张通过个人之间的安排来解决问题,强调个体面对外部约束条件作出反应,忽视人和制度的相互关联和影响机制。早期制度主义和后制度主义的一个鲜明特征是以集体主义方法论为基础。他们认为,处于孤立状态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相反,恰恰是“社会”使个人行为得以形成,人是一种社会存在,他所作出的选择,不仅以内在的效用函数为基础,更重要的还要受下列因素的影响:社会经验、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演进的学习过程等。理性决策的个人并不能独立于独特的文化整体而存在,这决不是说个人没有理性,而是要承认文化对个人的影响以及个人作为文化整体的一部分。并且,个人行为之和不等于集体行为。他们认为,社会不是、也不应理解成为个人行为的简单之和,尤其是其目标的形成与变化(Hodgson,1988;Miller,1989;张宇燕,1994)。制度和社会作为一个文化整体有自身的运动特点,不能分解为个人行为之和。所以说,通过对制度的考察和描述,才能最好地理解个人的经济行为以及个人如此行为的信念。

新制度学派也意识到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局限性,从而也具有某些集体主义的倾向。这种倾向尤其见于新经济史理论中,特别是诺斯对意识形态的分析带有集体主义的色彩。但是,归根结底,无论是新经济史学、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或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其他理论,个人作为原子式的财富最大化主体,始终是分析的基础。新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相对于新古典经济学,并没有太大的创新,仍是个人主义的。

四、各自的影响与局限

早期制度经济学、后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都是在批判新古典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制度经济学揭示了传统经济学的静态、狭隘与脱离现实的特征,具有深刻的批判性,并从整体、系统的视角进行制度分析,抓住了制度“演化”的本质,取得了丰富的思想与理论成果。在方法论上,早期制度主义者坚持集体主义方法论,指出新古典主义仅对经济个体的行为作分析并进行简单加总,而完全没有考虑制度等方面的作用,这一方法论是脱离现实的。所以,早期制度学派所提出的集体主义方法论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然而早期制度主义所蕴涵的作为整体的制度演化思想难以数量化,更难以建立模型,使得该学派的理论一直停留在主流的分析视野之外。

后制度经济学继承了早期制度经济学的主要思想,将经济学看作是一种服务于人类的功能性科学,并将制度研究与政府政策密切联系起来,体现了更为明显的工具理性主义色彩。后制度学派提出,制度安排和其他政策一样,可作为实现社会目标的选择变量来考虑。可以说后制度经济学比早期制度经济学更旗帜鲜明地坚持规范分析,坚持自己的价值观点。这一观点在后制度经济学家布罗姆利的一段话中得到清晰的表达:“一种经济体制不能简单地被看作为一台生产物品和服务的机器,因为如果这是千真万确的话,那么另一种具有更崇高的目标的经济体制将会把它抛弃。在这个后意识形态时代,唯一重要的任务是设计一种有序的关系,它构成了运行的经济体制。”(注: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中译本序,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第4页.)同时,后制度经济学也对流行的“效率”观进行了有力的驳斥,指出所谓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同义反复和循环论证。这一观点也是极具启发性的。总体来说,后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代表了一种与主流经济学包括新制度经济学截然不同的价值观,形成了与主流经济学的鲜明对照。

新制度经济学在原来新古典经济学的生产成本这一种约束条件的基础上,引入了另一种约束条件-交易成本。依托于交易成本概念,新制度经济学将主流经济学的“成本-收益”框架延续到制度领域,既具有制度主义的一定批判性,也为主流经济学所接纳,从而得到迅速发展并引人瞩目。在方法论上,新制度经济学基本上延续了个人主义方法论,它依旧承认经济行为人的个人特征,只不过,个体面临的环境约束发生了变化,即在原来收入约束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成本的约束,表现为从个体“无限理性”向“有限理性”的修正,增强了现实感。原有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在新制度经济学也得到了一般化的应用。例如,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模型仍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研究范式,即将当事人面对的复杂环境通过一些约束和假定来简化,井通过逻辑演绎来导出理论结论,这在契约经济学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的是新制度经济学在假设中引入了交易成本并将分析的范围拓展到了制度。不过,制度的形成与演变是一个复杂过程,这种符合“科学”的标准但却简单化的研究方法并不能有效地揭示经济活动复杂系统的本质,也难以深刻描述制度的动态演化。不少新制度经济学家,特别是新经济史学派意识到文化、观念、意识形态认识能力等非经济因素对制度形成和演变的影响,并在理论中给予了较多关注,但只是在新古典主义的构建了一些无法纳入新古典体系的概念范畴,没有将这些概念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完全整合统一起来。相反地,早期制度经济学和后制度经济学在这些方面却很有说服力,能够对技术进步、文化和制度演进提供一致的理论说明。

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新制度经济学虽然引人瞩目,但仍远不是一种成熟的经济理论。而早期制度经济学和后制度学派尽管远离主流化,但却提供了并一直提供着现代制度分析的思想与灵感,并且由他们引发的演进思想在近年不断发展,已为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所接受。

早期制度经济学、后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分别代表了三种制度观和三种研究思路与方法论。这几种制度观与方法论,各有其真理性与局限性,不能相互涵盖。制度是一个复杂系统,并不能用单单一种分析方法或是仅仅通过某一种视角了。也许,这正是几种不同的制度经济学共同存在的原因。目前,国内经济学界往往热衷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与介绍,而对于早期制度经济学和后制度经济学,国内的研究却甚为冷清。事实上只有了解制度学派的全貌,并对它们进行比较和鉴别,才能更为深入地理解这门学科,才有可能形成较为客观的认识与判断。

【参考文献】

[1]凡勃仑.有闲阶级论——关于制度的经济研究(中译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中译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M].上海:上诲三联书店;1994.

[4]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5]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第4篇

一、国际贸易理论

奇普曼在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主要有国际贸易理论史、国际资本流动进入或退出一国对其贸易条件的影响、关税与汇率的关系、补贴和配额的效应等方面,在对要素价格均等定理和“斯托尔帕一萨缪尔森定理”的研究上获得极高的声誉。在方法论上,他引进最小偏倚和最小均方误差估算和最优近似值归并理论应用于国际贸易的经济计量模型,并以德国、瑞典和美国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

1965-1966年,奇普曼在《经济计量学》杂志发表了题为《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三篇系列论文。这是他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历史发展进行详尽评述的力作。他不仅阐析了二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中叶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状况,而且对一些具有重要理论价值而又被忽略的早期文献作了现代的解释。奇普曼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历史发展的评述分为古典、新古典和现论三部分,所涉及问题有资本流动、贸易条件、汇率、贸易与经济增长、贸易收益与商业政策以及经济计量研究的方法论等方面。他认为,虽然“古典”的方法(以托伦斯、李嘉图、穆勒为代表)在生产方上过于简单化,但是具有将国际专业化特征鲜明地展示出来的优点;“新古典”(以马歇尔、埃奇沃思、哈伯勒、瓦伊纳、勒纳、里昂惕夫、米德为代表)以机会成本及社会无差异概念表示的方法,部分地依赖于对生产方与消费方的简单化;而始于赫克歇尔、俄林,成于勒纳、萨缪尔森等的“现代”方法,则赋予要素禀赋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们的方法代表着经济思想的发展至今最复杂与给人印象最深刻的理论结构。奇普曼的这些研究成果极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理论的综合。所以,这三篇论著在学术界产生了十分广泛的影响。据统计,1966-1980年间,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引用过这三篇论著的就超过100处。

由哈伯勒、勒纳、俄林、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和雷布任斯基所发展起来的理论模型,通常被称为“赫克歇尔一俄林理论”。按照奇普曼看法,鲍德温(Baldwin,1981)提出的“哈伯勒一勒纳一萨缪尔森模型”名称更为确切。因为,应用该模型的时候通常采用这样简化性假设:生产要素的供给是无弹性的,在选择用途时是无差别的,这使人们可以明确定义一国的生产可能性边界。而俄林(1933)除了其解释性的附录I之外,其他论述中都拒绝了这一假设。尽管如此,我们不难看到,“赫克歇尔一俄林理论”名称是最被广泛接受的。

“赫克歇尔一俄林理论”着重强调要素禀赋的差异是产生国际贸易的原因。该模型提出以后,西方经济学家围绕着它作了补充与发展。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与“斯托尔帕一萨缪尔森定理”被看作是“赫克歇尔一俄林定理”的两个重要推论。前者是说自由贸易将带来国际间同质生产要素相对和绝对价格的均等;后者指出一种商品相对价格的提高(如对其征加关税)会增加生产该商品所密集使用的要素的报酬。经济学界对这些定理扩展到一般的多种商品、多要素、多个国家的情形的努力,产生了数量巨大的文献。奇普曼在这方面所作的探索性工作是,他不仅综述了已有的成果,而且提出富有创建性的见解。从要素价格均等定理看,关键是要素价格向量w仅仅依存商品价格向量po在2×2的模型中,“唯一依存性”被认为是依赖于部门之间要素密集度差异,也依赖于没有要素密集度逆转。萨缪尔森指出这并非是唯一的问题。“唯一存在性”的问题仅与技术的性质有关。因为如果要素禀赋差异很大,两国都生产两种商品将不太可能,要素价格均等也就不能成立。对这一问题,奇普曼用被称为“多维锥体”(ConeofDiversification)的方法给出了更精确和清晰的分析。对任何要素价格向量w来说,在两种商品生产时都有相对确定的技术比率。只有当某国要素的禀赋向量被包括在由这些技术度量的锥体内,两种要素才能被充分地运用。所以,要素价格均等定理是一个刃锋似的结论。如果两国的技术条件稍有差异,在没有明显的国际要素市场的情况下,任何要素价格均等的假说都会消失。对于“斯托尔帕一萨缪尔森定理”,奇普曼认为,除非作出更强的假设条件或得出比较弱的结论,否则,该定理对更高维的情况并不普遍适用。因为,当一国使其生产分散化,即它生产所有n种消费品,只要它不处于专业化的边界,那么它的要素禀赋向量将在一个分散锥的里面——凸锥极射线穿过在给定要素收入下使成本最小的n个产业的要素投入向量。当要素禀赋赋有量在这锥内变化时,要素收入是不变的。即对于在这锥内的禀赋1,要素报酬函数w(p,1)独立于禀赋1。现在,如果生产所有n种商品,那么,成本不能超过价格,而竞争均衡则要求价格不超过成本。这意味着世界价格向量p不能任意地变化,除非n商品等于m种要素。

在国际贸易中,同一产业部门具有相似的要素投入和消费替代性的产品通过外部或内部市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双向流动被称为“产业内贸易”。因这种国际贸易流量在总贸易流量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而引起经济学家们的兴趣。其中,格鲁伯(H.G.Grubel)和劳埃德(P.J.Lloyd)构造了一种测量产业内贸易密集度的指标。奇普曼也建立了一个要素比例模型,用来评估观察到的产业内贸易。在他看来,所有产业内贸易都可以非常容易地用赫克歇尔一俄林理论加以解释。奇普曼将格鲁伯和劳埃德分别按《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1、2、3、4和7位数计算的澳大利亚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的产业内贸易的百分数制成曲线。他发现,假如这些曲线也适用于商品组别的进一步划分,那么,从这些曲线可以推断,对所有的贸易国家或贸易群,当STTC划分到9位数时,产业内贸易不再存在。这一结论也适用于其他观察到的产业内贸易。

“转移问题”是国际经济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早在斯密《国富论》中就有论及,而作为专门术语出现于1924年查尔斯.道斯(C.Dawes)的一份赔偿报告。1929年,凯恩斯对转移中所遇到的汇率、贸易条件等结构性变化作了较系统的阐述,认为一个必须向另一国转移某一确定购买力的国家将遭受一种次生的损失,因为,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条件的恶化将使其购买力进一步下降。之后,庇古建立了一个包括两个国家两种商品的国际贸易模型,用需求弹性来表示国际贸易条件的变化。庇古的理论得到萨缪尔森(1952)、芒德尔(Mundell,1960)的推广,并试图用十分简洁的贸易需求函数来解释。奇普曼(1981)利用贸易需求函数建立了计量模型,证明在国际收支约束下可以得到转移问题的一般解。奇普曼认为,在生产是固定的、只有纯交换发生的假设下,转移就不会影响贸易条件,他称之为“中性时尚假设”。进一步说,假设有A、B两国用同一货币交换a、b两种商品,国家A对国家B实施货币转移,那么,不生产商品b的国家A,如果得到货币转移后,这就会对可进口品的消费产生与可支配国民收人等价增长一样的影响。但是,对于生产且出口商品b的国家B中,若它从国家A得到货币转移,则不仅会对可出口商品的需求产生直接影响,而且因资源向非贸易商品部门的转移以及对可出口商品生产下降进行补偿的需要而对可出口商品的需求产生间接的影响。奇普曼指出,资源的移动要沿生产可能性曲面上的曲线进行,必须是两个国家生产函数或偏好是不同的。除非曲率变化不大,并因而价格变化也不大。若是这样,贸易条件就取决于对产业间要素密集度的排列。如果模型将商品扩展为多种,对贸易条件的分析将是相当复杂的,对此,奇普曼作了深入的研究。

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会有在某一时段上用今天的产品来交换未来的产品,这种形式的贸易被称为跨时贸易(Intertemporaltrade)。在跨时贸易下,生产可能性曲线表述的不再是一个经济在两种现期产品之间的交替,而是在现期与未来消费品生产上的交替。所以,因现期与未来的比较优势的差异,跨时贸易被认为会导致贸易的不平衡。为了探讨这一问题,奇普曼建立了两阶段的国际贸易与支付模型,并举例子说明。在例子中,每一国都有资本与劳动这两种要素,以及生产资本品与消费品这两种商品。资本品不用于贸易而是用来增加下一期的资本存量。如果在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对现在商品与将来商品之间的偏好是相同的或位似的(homothetic),又假如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生产函数也是相同的;并且生产函数具有消费品工业比资本品工业需要更高的资本—劳动比率的特性,则最初相对于劳动要素来说,具备较高资本要素的国家向其他国家“出口”现在商品,并“进口”未来商品。他认为,这类模型并没有考虑债务的重新安排。但它也告诉我们,贸易平衡是不能期望达到的。而事实上,贸易平衡也远不是最优状态。

二、福利经济理论

福利经济学的目标是评价各种经济状态的社会合意性。从广义看,一个社会的福利取决于其所有消费者的满足水平。这样,消费者偏好、消费者的满足状态的测度等成为福利经济学的最基本理论。对于这些问题,奇普曼提出了许多独立的见解。他与J.C.莫尔共同研究了偏好归并条件,发展了传统福利经济指标正确衡量经济行为的必要和充分的条件。

依照序数效用理论,人们对商品的满足程度可以由偏好来描述。奇普曼认为,如果偏好是“位似的”,收入分配的比例保持不变下的总需求可由总的偏好关系导出,经济整体行为似乎是最大化一个界定清晰的相似效用函数;如果偏好是相等且位似的,则不管收入如何分配,该偏好可以加总。无论哪种情况,这样的效用函数只能看成是其潜在福利的指示器(即效用上升意味着所得者可以补偿所失者)。

如何测度消费者福利变动在福利经济理论中十分重要。马歇尔提出消费者剩余并认为可由已知价格变化所形成的需求曲线上的不规则四边形来度量。希克斯引进了补偿变差(compensatingvariation)等概念,提出不同的度量方法。那么,马歇尔的消费者剩余积分是否可作为测度福利变化的尺度呢?奇普曼和莫尔认为,如果可比较的点(p1,m1)、(p2,m2)没有约束,那么就不存在一个可接受的福利变化尺度的偏好条件。这点既适用于马歇尔消费者剩余,也适用于广义补偿变差和希克斯消费者剩余。但是,如果可比较的点(p1,m1)、(p2,m2)有m1=m2的约束条件,并且偏好是相似的;或者如果可比较的点(p1,m1)、(p2,m2)有p1=p2的约束条件,并且仅当对商品区相关领域上的商品1的偏好是位似的,那么,马歇尔消费者剩余积分提供了一个可接受的福利变化尺度。至于希克斯的福利变化测度办法的充要条件,奇普曼认为同马歇尔的测度一样。他们指出,当收入是恒定的,并且价格可以随意变化,则偏好位似是补偿变差作为可接受的福利变化测度的充要条件。当商品1价格恒定(或收入或所有价格按此价格比例计算)而其他价格和收入可以自由任意变化时,(与商品1)偏好相似是把补偿变差作为一个可接受的福利变化测度的一个必要条件。可见,消费者剩余或补偿变差的福利指标,必须以它是否正确地反应了消费者间接偏好的准则来判断。如果福利指标是消费者间接偏好(可能在一个约束预算领域上)变化的序数指标,它使间接效用函数增加(至少被限制在这个领域内),它即为一个可接受的福利变化尺度。

“外在性”的存在将导致福利经济学第一基本定理无法实现,对于如何弥补“外在性”等就成为福利经济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马歇尔最早把“外在性”引入经济学分析之中,但他所探讨的只是厂商的规模经济问题。奇普曼在接受马歇尔思想的基础上,引入并发展了参量外部规模经济的概念。他认为,这个概念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不需要引入像庇古所认为的每个公司的扩展由行业中其他公司完全相等的抵触行动所抵消,或瓦伊纳(J.Viner)认为的行业的扩张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加而发生等等假设。可以看到,奇普曼分析的仅属于规模、完全可逆转的经济类型。奇普曼的基本观点是,假设每个企业家相信他的公司按规模报酬不变经营,任何背离该假定的产出-要素关系是通过本企业的单位-齐次生产函数的扰动产生的,即使这种背离部分是由企业产出水平的变化导致的。反过来,这些变化被假设是由行业的产出水平控制的。如果生产函数在每个行业中具有相同的次,这个均衡也是帕累托最优。如果n个行业中的次不同,自由放任的竞争均衡将不再是帕累托最优,根据次是大于还是小于加

n

权平均ρ''''=∑θjρi,“理想化”的产出比自由放

j=1

任的产出更大或更小,权重与专用于各商品的消费者预算成比例。如果一些行业在规模报酬递增而一些在规模报酬递减下经营,那么存在一个满足所得总收入等于所付总补贴条件的税收-津贴计划,正如在每个报酬递减行业,税收收入超过消费者剩余的损失,而在每个报酬递增的行业,消费者剩余的收益超过补贴支付;如果ρ=1,那么最优税收-津贴计划满足该属性,但如果p≠1就无需满足该属性。在一个动态调整过程的假设下,无论有否税收-津贴计划,完全就业均衡都是稳定的。

三、经济计量学理论

在经济计量学中,当模型不能满足古典基本假设时,就会出现多元重线性、自相关、异方差等情形,导致普通最小二乘估计法失效。这样,模型参数估计必须采取相应的修正补救措施或新的方法。奇普曼考察了数据中包含多重共线性的情形,发展并应用了新的经济计量方法,促进处理国际贸易数据的最优分类系统的发展,并研究了自相关扰动、比最小方差误差更小的均方差的有偏估计以及通常统计学中矩阵法的最小二乘估计法的效率。

当两个或多个自变量(或变量的组合)之间高度(但不是完全)相关时,模型就出现了多重共线性,它导致模型参数的方差随着多重共线程度的提高而增加,使t检验失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奇普曼分析了出现多重共线性时最小二乘法的最优化问题,并对最小二乘法在矩阵回归分析中的正确性进行了检验,提出了最佳线性最小有偏估计的概念。他指出,如果补足的约束对于观测矩阵是正交的(通过这种度量,正交性被定义为依赖于“有偏”定义),那么,它等价于受补足的(不可估计的)线性约束的最佳线性条件无偏估计。最小有偏估计值具有一种属性,即偏差的轻微增加会减少方差。所以,他建议用最小均方误差进行估计,当回归系数具有无限先验方差或最小二乘估计值具有小的抽样方差时,这种方法等价于最小二乘法。他认为,所有这些结果极大地依赖于广义逆矩阵的使用,并在线性空间二元性的基础上,新证实了广义逆矩阵的存在及其惟一性,并证明了具有条件无偏估计值的相关矩阵确实是观测矩阵的广义逆矩阵。

同时,奇普曼还对出现自相关扰动情况下最小二乘估计法的效率进行分析。在包含自相关误差的线性回归中,普通最小二乘估计值的效率主要依赖于自变量观测矩阵的结构。如果这个矩阵允许随意变动,最小二乘法相对于高斯-马尔可夫估计值(具有已知的自相关系数)的效率可以任意地接近于零。如果自变量k观测列线性依赖于k的误差方差矩阵的特征向量集,且独立于自相关系数,则最小二乘估计值恒等于高斯-马尔可夫估计值,效率为1。由此可推测,如果自变量k列观测向量在某种程度上“接近于”k的误差方差矩阵向量的特征向量的线性转换,那么对于大多自相关系数值(不太接近1),最小二乘估计值的效率接近1,对于所有自相关系数在0和1之间的值,界超过0。奇普曼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证实这个推测,即选取一元线性回归方程,yt=α+βt+εt(t=1,2,…,n),误差项形成第一阶段稳定的马尔可夫过程后,均值为零且自相关系数p满足-1<ρ<1,或者形成具有相同方差和协方差的过程。他指出,p的最小二乘估计值在0≤ρ<1区间的效率的下界是0.753763,近似于n,ρ=1-3.09485/n。而用科克伦-奥克特(Cochrane-Orcutt)过程渐进估计的p值的相对效率的下界为0.535898,仅是普通最小二乘法效率的71%。

四、结束语

奇普曼治学严谨、著述丰硕,迄今120多篇,在经济学理论界赢得广泛的赞誉。他对国际贸易理论史的研究成果是无与伦比的,对福利经济学理论、经济计量理论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他对凯恩斯乘数理论的应用、有价证券理论等问题也发表了独到的见解。更令人称道的是,奇普曼从未裹足不前,而是不断地进行分析方法、理论观点的创新。正如他自己所说的:“我总是不情愿写不含一些新结果和新观点的研究报告。对我来说,综合和独创性思想总是不可分割的要素,当它们互相分离的时候都要受到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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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摘要:商法作为推动现代经济发展的制度动力,其价值理念将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判例商法和成文商法国家的制度特性差异,决定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发展格局,积极创新与相对保守的理念给不同的国家带来了不同的经济命运。通过对美国次贷经济危机的研究,认为商法的价值理念将直接影响经济发展观念,对安全和效率两大价值的抉择便是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观念的选择。反思中国商法的价值误区,认为中国商法应当在安全和效益两大价值中作出科学抉择。防止在过分追求安全价值中丧失创新利益和金融。

关键词:经济危机;效益;安全;金融监管;制度价值

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以来,人们较多地从经济、金融和公共道德层面对经济危机中的现象进行评述,很少从法律制度,尤其商法制度的角度探寻引发经济危机的制度根源。其实,在现代法制相当完备的状态下,如果没有制度安排上的机会和漏洞,社会经济行为的异常是很难持续和久远存在的。眼下由美国引发,波及全球的经济危机的产生,有着商法制度安排的历史偶然和必然。本文力图通过对不同商法法系司法原则、方法、价值观念等差异的分析,研究现代商法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的重要影响。

一、商法:推动现代经济发展的制度动力

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兴起,促进了商事贸易繁荣、商品经济的发达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商业的复兴使西部欧洲改变了传统的建立在人和土地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组织,动摇了欧洲社会的静止状态,商业与工业不再处于从属于农业的地位。在多元化力量的竞争中,商人的地位得到提高,商人队伍不断壮大。他们利用在工商业城市中所占据的地位,争取城市自治权,导致了以商人革命为实质内容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这场革命中,商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制定了相对便捷和公平的商事习惯,创造了商事法院,并进一步促使商事习惯由商人的自治自律上升为由政权强制保障实施的法律,商事习惯转变为商法规范。现代商法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随着商事活动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商事法律规范的成文化得到了有力推动。地中海沿岸各国和欧洲一些内陆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涉及商号、商标、公司、银行、仓储、寄托、营利保险等诸多领域。这些商事法律规范实现了社会经济生活从无序走向有序、从偶然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转变,并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法系和英美商法法系。商法的成文化和体系化充分显示了商法的发达,为“平等”、“权利”、“自由”等价值观念在“尘世”的落实奠定和提供了经济上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保障了现代经济活动的可行性、有序性、安全性和规范性,并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经济体制的运转、民族和国家的统一产生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作用。

作为调整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商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经济活动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市场总的交易成本,并维护市场的公正。从全球经济发展历史看,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有其经济发展周期的。经济学家一般将经济周期划分为繁荣、衰退、萧条、复苏四个阶段。在不同的经济阶段,商法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经济周期的演变,在商法中便表现为商法价值理念的演变,以及商法规范性质的调整。

经济繁荣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商法规范对“效益”这一价值理念的追求。20世纪2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为了创建和维持一个高效率的金融体系,竭力推崇商法的“效益”和“效率”理念,鼓励自由竞争,“存贷业务与证券业务相互渗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都同时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由于该阶段,在商事立法和司法的整个理念中,人们忽视对商行为中“安全”的关注,导致了经济泡沫愈演愈烈。当隐藏在繁荣经济背后的不安全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经济便开始出现衰退。经济危机的出现,充分暴露出当时商事法律制度的不足和问题,于是商法的价值理念便开始有所调整,“安全”这一价值的地位骤然上升,一批新的商事制度或商法规则得以诞生。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美国颁布了《1933年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1933年联邦存款保险法》等一大批商事法律,加强了对商行为绝对自由的适度干预,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危机的压力。当然,对“安全”的追求只能阻止不安全因素的继续涌现,却不可能挽救急剧下滑的经济衰退,不可避免经济萧条。于是,在追求“安全”价值的同时,商法仍然不可能放弃对“效益”的追求,只是开始力求在“安全”和“效益”之间寻求两者的完美集合。在反复的博弈之中,商法的“效益”与“安全”理念得到了有效配合,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复苏迹象,并再次达到了繁荣状态。不幸的是,面对经济繁荣时期巨大的利益诱惑,政府和商事主体再次被经济泡沫冲昏了头脑,在追求“效益”的时候又忽视“安全”的维护,于是社会经济再次出现波动,并不断循环。由此可见,商法在经济周期的演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经济周期的演变也推动了商事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变革,一大批新的商事法律制度得以创立和完善。

二、成文法与判例法下的商法制度差异与经济发展的得与失

近一百年来,全球经挤现象表明,英美国家经济发展快,商行为创新多。原因在于英美国家的商事法律制度存在大量的判例法,有利于商事活动的创新,在这些国家往往由商主体先创造商行为,然后通过判例界定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寻求制度的规范。尽管美国也存在诸多商事领域的独立法案,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然而它仅仅“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法典……,它是向各州的立法机关推荐的一个建议性法律文件。”因此,美国的商事法律本质上仍未脱离判例法的特点,在美国的商事法律实践中,只有判例法规范才被视为正规的法。

20世纪以来,美国在经济创新方面引领全球,无论在公共基础建设,如20世纪初的铁路全国化、化工、电子、能源、计算机等产业的创新方面,还是在金融、证券市场的创新方面都创造了经济奇迹,这与商法制度中商行为规则的开放性不无关系。以金融、证券领域为例,在判例法开放式的法律环境下,资产证券化得以在美国萌发并获得蓬勃发展。一开始。为了解决长期贷款和短期存款,即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对称这一矛盾,美国创造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此后,这种金融创新产品一发不可收拾,证券化的资产范围不断扩大,从一般性的信贷资产到信用卡信贷,再从信贷资产到非信贷资产,包括应收账款、收费权等也都成为证券化的对象,近年来,连知识产权也被纳入证券化的资产范围之中。“证券化的资产之所以能够不断扩大,不仅因为许多资产具有可预见的现金流,还因为用这种方式融资,能够满足投融资各方对于信用安全、投资收益、融资成本等方面的要求”。除此以外,美国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创新不断,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互换交易、结构化的金融衍生产品等层出不穷。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解决美国投资者买卖国外优良证券时地域上不方便的问题,J.P.摩根创设了美国存托凭证(ADR),这样持有外国某股票的投资者就可以把外国股票交给摩根指定的在美国和该外国都有分支机构的一家银行,再由这家银行发给各投资者美国存托凭证,这种存托凭证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流通,原来持有外国股票的投资者就不必再跑到国外去抛售股票,而需要投资该外国股票的投资者也不必再跑到国外去购买该股票,而可以直接在美国证券交易所购买该股票的存托凭证。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存托凭证予以认可和规范,并将之划分为无担保存托凭证、一级有担保存托凭证、二级有担保存托凭证、三级有担保存托凭证和144A私募存托凭证,足见美国法律对金融创新的支持。

但是,在此种创新不断的环境中,经济波动幅度也相对较大。英美等国家每隔几十年就要经历一次影响广泛的惨重经济危机。1929~1933年的大萧条已经成为近百年中损失最为惨重的经济危机之一;20年后的50年代,美国出现了商品滞销、投资过剩、出口竞争力下降;1973~1975年出现美元贬值、GDP下降、固定投资缩减、企业和银行倒闭、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经济又一次面临惨重的危机;直至2007年开始,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更是被称为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每一次经济危机都给美国乃至全世界造成了巨大损失。

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发展要相对平稳,商行为创新相对较少。金融领域的诸多创新产品大多都不是从大陆法系国家产生。其原因在于大陆法系的商事法律采成文法形式,商主体是否可以从事某种商行为以及如何从事该种商行为,一般都需要在商法上先行加以规范,在商法没有明确规范之前,商行为的操作方式及其法律效力都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法律风险较大。以中国这个成文商法国家为例,对于商事领域的新鲜事物便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近年来诸如管理层收购、资产证券化、董事责任保险、证券私募发行、金融控股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国外出现的、新鲜而先进的商事实践括动,尽管引起了商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热情关注,但是对于这些全新的领域,我国商事立法始终保持着十分谨慎的态度。以资产证券化为例,从1992年有学者首次在国内介绍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到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一次房地产金融制度研讨会上实践工作部门开始了解资产证券化概念,再到2004年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强烈要求,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联合请示,国务院同意这两家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直至2008年5月底,共有八家金融机构发行了343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研究历经十余载,实践中基本还是局限于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对于其他资产的证券化问题还没有较为广泛的实践。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较为全面详细地规范资产证券化问题。目前,我国规范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局限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5]第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15号、[2007]第16号、[2007]第21号公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第23号),尚不存在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

在成文商法国家相对封闭的法律环境中,商行为的实施受到很强的约束,商主体习惯于采取保守稳妥的交易行为,缺乏创新的动力和激情。于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太可能爆发因大胆尝试新鲜事务而产生的经济风险,经济发展相对比较平稳。尽管在美国暴发经济危机的同阶段,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同样会出现危机和波动,但相对美国而言,无论从波动幅度、波及范围和领域,还是损失大小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危机程度都要小一些。

三、商法制度的价值理念与经济发展观念的取舍

(一)现代商法的价值理念:效益与安全

传统法律尤其是民法所遵循的价值理念是公平公正、机会均等和契约自由。梁慧星先生在《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一文中指出“近代民法的理念是形式正义,追求法的安定性。现代民法的理念是实质正义,追求法的妥当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基于商事活动的营利和营业特性,法律对商事活动的调整逐渐区别于传统民事活动。商事活动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其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而资金及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商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力求频繁的交易活动和加速运转资金,整个社会经济也希望在高速运转的经济关系中不断快速发展和繁荣。于是时间成为资产,速度成为效益。但是,在利益驱动下便会产生过度的利己行为,伴随着商事活动的高速性和频繁性,诸多不安全的因素便会渗透到商业活动中来,追逐的利润越高,危险越大。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商事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彼此间的依赖日趋增强,社会化的生产迫切需要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因此,“效益”和“安全”这两个理念便成为了商法应当具有的价值。在“效益”这一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商法遵循商事自由和商事便捷的原则,并运用大量的任意性规范来激发商事主体的创造力,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创新性要求,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而在“安全”这一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商法遵循法定强制和公示外观的原则,并运用适当的强制性规范,以标准型的技术规范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维护商事交易和社会经济的安全。

追求效益的商法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的价值理念,从而使得商事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显得更为密切。很大程度上,商法的价值理念便是体现了经济发展的观念。商法对价值理念的选择,决定了经济发展观念的取舍,这是商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制度动力的基本体现。

(二)美国商法的价值理念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1从美国证券法看美国商法的价值理念

从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立法简史中,我们知道美国在制定《1933年证券法》的过程中发生了一场争论。这场争论的焦点就是:在联邦的证券立法中是应该进一步加强政府干预,还是应该坚持私法自治、坚持市场经济的贸易自由和竞争?从当时的背景来讲,1929年爆发的经济危机使人们对当时各州的蓝天法不再信任而要求进行联邦立法,认为联邦立法应作进一步强有力的干预,来防止欺诈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信奉凯恩斯经济政策的罗斯福总统却恰恰相反地反对对证券市场的过分干预。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当时由托马斯先生起草的、以加强政府的干预和管制为特色的第一部草案就没有获得通过。而改由山姆·雷本起草了美国现行的这部证券法。该部证券法没有规定一种证券必须在质量上达到何种规格才能上市,而只是要求发行者对证券的质量进行充分合理的披露。美国整个证券规范体系都建构于其联邦证券法所确立的发行交易注册制。“享受注册豁免,主要基于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的考虑,在应用中也确实取得了这样的效果”,“美国联邦证券法采用注册制,放弃实质监管,即拒绝大包大揽式的全方位保护,倾向于尽可能将市场买卖双方置于同一条船上,通过信息披露要求来帮助投资者对融资项目进行评估,以及防止欺诈迷惑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取消证券的登记,但是所依据的理由必须是披露不够或者有误导的倾向,而不能是因为证券的质量有问题。也就是说,买卖还是自由的,不管某种东西的质量多么糟糕,它的主人都有权把它拿到市场上去出售,政府无权干涉。但是由于证券这种商品的特殊性,政府要求你把它的质量充分地公开,以防止欺骗,使市场健康运行。这种思想是坚持以市场为主,政府只在不得已之处进行干预,起一种辅的作用,作为对自由经济的补充。据此可以看出,《1933年证券法》充分体现了尊重私法自治的精神,坚持了市场经济的贸易自由,只是从法律上严格规定了证券发行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以便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能够作出理性的选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以该法又被称之为“证券真实法”。1999年美国再次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进一步放宽金融监管。

正如有学者所归纳的那样,美国证券法“以宽泛的证券定义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从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将不断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纳入监管范围;以非实质性审查的注册登记制度为证券发行提供没有法律障碍的市场准入,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以完全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借助规范的证券信用评级,引导投资者自由决策并培养其成熟的投资理念,不断地为金融创薪产品提供良好的投资群体来源;以众多的但明显偏重于机构投资者的立法豁免,培养机构投资者投资群体,形成稳定的资本市场;以松弛得当、权利义务配置相均衡的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法律框架,促进两个市场的取长补短,共同繁荣,为金融创新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以主营机构SEC充分的执法权限和遵循先例的法院务实的司法操作,进行法律的及时立、改、废以及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法律解释,有效保证法律的时代性和灵活性。”美国证券法这种注重市场主体自律、鼓励商事主体创新的立法理念,正是美国商法的一个缩影。追求“效益”价值,这是美国实用主义商法的目标,体现了自由经济的优点。在商法的这一理念指引下,美国经济充满了活力,各种创新型产品不断涌现,使美国在很多领域占据世界巅峰。对于这一成就的取得,美国商法功不可没。

2经济危机:美国商法之所失

尽管此前很多学者认为美国证券法权利义务配置比较均衡,既注重发挥商事主体的创造力,又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相对宽松的美国商法在促进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却逐渐有失偏颇,重效益轻安全的立法理念,隐藏了巨大的不公平和欺诈的隐患,最终酿成了大祸,一场百年不遇的经济危机席卷而来。

在美国商事法律中,住房抵押贷款大致可以分为五类:(1)优级贷款,对象为消费者信用评分最高的个人,月供占收入比例不高于40%及首付超过20%以上;(2)Alt-A贷款,对象为信用评分较高但信用记录稍弱的个人;(3)次级贷款,对象为信用分数较差的个人;(4)住房权益贷款,对已经抵押过的房产,若房产总价扣减净值后仍有余额,则可以申请再抵押;(5)机构担保贷款,指经由政府住房按揭贷款支持机构担保的贷款。1995年以来,由于美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同时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导致金融机构大量发行次级按揭贷款。同时,在商法认可信贷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工具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便将按揭贷款打包,并据此发行不同等级的按揭支持证券,这些按揭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从AAA级、BBB级一直到权益级均有。一些金融机构再行购买按揭支持证券,将之形成新的资产池,进行下一步的证券化操作,如此一直进行下去,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出新的资产支持证券。随着层层叠叠不断衍生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杠杆作用不断拉大。如果作为原始基础资产的按揭贷款不出现大量违约,则收益就比较可观;反之,若原始基础资产池出现恶化,则后续多次衍生的资产支持证券就将面临极大的损失。从2005年起,美国利率水平开始逐步提高,房价从2006年起出现回落,贷款不良率开始上升,进而导致证券化资产质量恶化,持有大量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出现巨额亏损,美国经济遭受重挫。

3金融危机所暴露的美国商法的缺陷

对于此次金融危机,美国商法干预不力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具体而言,此次金融危机源于以下商事法律制度上的不足:

(1)法律制度的价值导向被扭曲。美国1977年的《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CRA)旨在鼓励商业银行和信贷机构对借款人提供服务,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加强了CRA的实施,事实上构成了对银行发放高风险贷款的鼓励;1980年《储蓄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InstitutionDeregulationandMonetaryControlAct)取消了对存款利率和某些贷款利率的限制,扩大了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业务范围,放松了对金融的微观控制;1982年《可选择抵押交易评价法》(AlternativeMoagageTransactionParityAct)废除了各州关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只能发放串通固定利率贷款,促成了很多新型贷款种类的诞生,客观上纵容金融机构发放高风险贷款;1986年《税改法》(TaxReformAct)取消了对消费信贷利息的所得税扣减,但保留了抵押贷款的利息扣减,为鼓励消费信贷向抵押信贷的转向创造了法律环境,客观上导致次级贷款规模扩大;1992年《联邦住宅企业财务安全和稳健法》(TheFederalHousingEnterpisesFinanoialSafetyandSoundnessAct)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最低资本,但由于公司资本杠杆率过高,导致核心资本与持有抵押和担保的MBS总值之比常常不足2%,这意味着一旦公司遇到风险,公司股本不足以弥补亏损,就会将风险损失转移给投资者和相关金融机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提出金融法律发展环境的“效率与竞争”观念,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联合经营,加强金融机构的竞争,由此便刺激金融机构在完全市场导向的环境中忽略了对自身风险的控制。

(2)监管黑洞大量存在。尽管美国被认为是世界上金融监管相对比较完善的国家,但是仍然存在诸多监管缺失。首先,在银行放贷环节,投资银行、评级机构和按揭贷款机构通过收取前端的放贷手续费而获取了暴利,却无需接受任何人对放贷环节的监管,以致放贷机构在利益的巨大诱惑下忽视了对放贷质量的控制;其次,在风险控制上,诸多金融衍生产品都被置于表外,而没有被纳入表内计算,极大地伪装和掩盖了杠杆的真实水平,低估了市场所需的流动性水平,监管部门很难详实地把握这些创新性产品的风险程度;再次,很多创新性金融产品都被置于场外交易市场,相对场内交易市场而言,监管相对宽松,以致这些产品的风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还有,今年的金融创新超越了监管系统能够衡量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这些金融创新大多利用了“杠杆作用”,少量的资金通过杠杆作用便可以进行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的交易。杠杆交易在可能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极其巨大的风险,然而监管当局控制杠杆风险的能力极为有限,一旦证券化底层资产情况恶化,系统的漏洞便会放大潜在损失的不确定性,加剧危机所带来的压力。诸如此类监管黑洞,大量地分布于美国的金融监管之中,而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3)诸如信用评级制度之类规范中介机构的规范存在重大缺陷。作为美国资产证券化中保护投资者的一个重要举措,信用评级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投资者得以知晓某一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但是,在信用评级时,评级机构是使用信贷资产历史上的违约率来评价这一资产的质量。然而历史终究是历史,历史数据未必能反映未来的情况,某一信贷资产目前及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率极有可能偏离历史数据。此外,信用评级机构是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评估,评级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必然在评级机构和委托人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值得怀疑。归结起来,美国的注册制要得以有效运行,必须建立在类似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客观中立的基础之上,而这又依赖于相应商事法律制度的保障。

总的来看,一方面,由于美国商法一贯坚持的注册制,因而金融机构在发行按揭支持证券时,程序相对简便,商法对于层层建立起来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杠杆风险估计不足,未能施以有效的干预措施,在一味追求效益的过程中忽略了安全的维护;另一方面,对手商事主体不断创造出来的新型商事活动,商法未能及时予以应对,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配套的风险防范措施未能及时跟上,这也是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弱点所致。

(三)经济发展观念的取舍;徘徊于政府与市场之间

从这场经济危机中我们发现:自由经济自有其优越之处,商事主体的创造力得到最大的激发,社会经济生活充满活力,整个社会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商事法律制度坚持“效益优先”的价值理念,必然能够促使高效益和高回报的商行为的诞生。然而,高收益和高回报也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尤其是杠杆交易能够将一般交易中的风险放大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由此给社会经济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创,这是自由经济的本质所在。

只依靠市场力量而不加任何约束,经济活动就会担当起巨大的道德风险:即在高杠杆率的经济游戏中,某些个人或一部分群体通过不透明的交易活动获取巨额利润,而在此期间所积聚的风险却得不到有效控制,一且风险暴露,所造成的损失却是由整个社会来承担。因此,零约束的经济活动与完全约束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后果将十分相似,都是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来获取部分群体的收益。在高效益、高风险和低效益、低风险之间,人们一直在探求“黄金平衡点”,即如何在利用市场力量实现效益的同时,又能够对高效益背后的高风险加以有效控制,从而防止经济生活的大起大落,维持经济发展的稳定和持续。这是政府与市场关系中难以把握之处,政府干预太多是坏事,但过于放任同样不是好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如何保持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则是一道哲学难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或者效率与安全的关系,绝对不是一时之事。面对这场金融危机,目前人们大多是从经济手段上寻求解决途径。然而经济手段只是权宜之计,不可能得到稳定和长久的实施。笔者认为,要真正挽救危机,防止危机不定期地出现,维持美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是应当从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着手,纠正目前商事领域过于追求风险利益的价值导向,适当加大监管力度,尤其是将那些监管黑洞纳入法律制度规范中来,规范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以维持商事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基于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只有在法律制度上有效解决了效益与安全两大价值理念的关系,才算彻底解决了这一世界性难题。笔者相信,效益与安全之争将止于法律制度上的有效解决。

四、从中国商法的制度价值思考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

(一)中国商法的价值误区

建国以来,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极其巨大。政府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充当了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市场主体缺乏有效竞争,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习惯了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安排经济发展的进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被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完全认同。中国政府面对这么一个人口大国、经济大国,向来都提出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稳定是大局。这种思维直接决定了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观念,并在一系列法律制度中体现出来,中国的商法也不例外。

以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为例,我国商法重视安全的价值理念喟然可见。我国《证券法》第153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2008年4月23日公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了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与重整等处置方式。从这些处置方式的性质来看,尽管较之过去已经在尽可能地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问题证券公司的问题,但是仍然体现出较强的行政干预色彩。正如《条例》第37条所规定的,“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较之于《保险法》第86条“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规定,《条例》并未明确要求经证监会同意证券公司才能破产,应当认为是一种进步。然而,整体而言,中国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依然表现出以下特点:

其一,过分注重政府行政手段的运用。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运行表现出无微不至的关怀,从市场准人的审批,到市场退出的行政干预,监管部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金融机构的问题。诸如撤销、行政清理、行政接管。、行政重组到形似市场化的托管,都是行政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主要手段。这与西方先进国家以市场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处理方式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别。“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处理问题金融机构通常坚持多购并重组、少破产原则,但对于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实施破产清算、逐出市场。”反观我国,监管部门似乎对问题金融机构存在姑息迁就之嫌,希望通过托管、接管等方式化解金融机构已经出现的市场风险,而不是严格、及时地促使其退出市场并在所有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虽然托管后,托管方可以对被托管方实施兼并重组,但是此种兼并还很难实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效果,因为监管部门在选择托管方时,并非采用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托管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部门的态度,因此托管方对被托管方的兼并重组只是托管的后续结果,并非市场竞争的效果,这样出现“以弱并弱”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二,金融机构退出后的损失很大程度上由政府承担。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海南发展银行关闭以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除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都是由国家保证个人的存款。“这种所谓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退出,实际上就是等于银行在经营中把营利留给自己,把风险交给国家来承担,这也正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一直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尽管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我国实际上并不缺乏“金融公共安全网”,我国政府对存款人进而对金融机构的保护程度实际上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每当出现金融风波时,中国人民银行总会对问题银行提供大量的紧急救助款,或者对收购方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以渡过金融风波的难关。“2004年,南方证券、汉唐证券先后爆发风险,人民银行分别提供了约70亿元和10亿元的金融稳定再贷款,收购两家公司的个人债权和弥补客户保证金缺口,而这些再贷款最终会转换为全社会的隐性负债,使全社会为这些治理失败的证券公司买单。”

从我国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来看,我国商法相对保守。国家和监管部门对商事主体的干预较为频繁,干预的领域也较为宽泛。对于类似于金融这样尚无把握的领域,习惯给与政府的特别关怀。尽管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强调商主体的市场化,但是从市场准入到市场运营再到市场退出,依然保留着大量政府干预的痕迹,这无不反映出我国商法追求“安全”的价值理念。

(二)中国商法应当防止在过度追求安全价值中丧失创新效益

考察当前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尽管中国的进出口受到巨大影响,金融机构损失较为惨重,国内金融市场的信用也受到重创,但是我们依然庆幸中国经济所受的影响较之美国而言相对较小,甚至有媒体称“中国率先走出金融危机大有可期”。对于此种局面的出现,中国商法的“功劳”也是不可低估的。在“安全”理念的指引下,中国商法相对保守,体系较为封闭,资产证券化业务未能充分展开,国内机构所能投资的证券种类和范围相对有限,因此也躲过了滋生于资产证券化的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然而,正如学者所指出的,“中国之所以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巨大的直接冲击,并非是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非常严密,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非常完善,而恰恰是中国金融市场尚不足够发达,还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完全融入全球经济中,才使得我们没有赶上金融泡沫的破灭。事实上,面对金融危机的到来,我们还有许多监管与立法空白处,如果不及时加以弥补,我们将无法从容应对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后续、深远的影响。”对此,我们需要深刻反思。偏重安全价值的中国商法在经济危机时刻表现出来的抵抗能力,究竟是祸还是福?中国商法在经济危机中的所得是否足以弥补其所失?中国商法将安全价值凌驾于效益价值之上,在经济危机时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是有害的。

首先,过分注重安全价值,将限制商主体的市场竞争,不利于培养商主体的市场创新意识。比如,对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行政指定的托管方式,很有可能无法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反而加剧风险的积累,因为在行政指定托管机构时,并未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被指定的托管机构未必具有并购和重组被托管金融机构的市场需求,其接受行政指令对问题金融机构开展托管,很有可能将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横向转移到托管机构身上,拖垮原来经营稳健的托管机构。相反,对于那些有并购重组的需求却未被指定开展托管的金融机构,则丧失了一次较好的发展机会,不利于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壮大自身实力。通过行政化的方式化解的金融风险,只是短暂的表面风险,其实质很有可能只是延缓了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时间,不利于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壮大。

其次,过分注重安全价值,固守传统观点,将丧失诸多发展机会。比如,在职工持股会能否作为管理层收购主体这一问题上,我国商法未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原外经贸部曾《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另外北京、上海等地方也出台了关于职工持股会的相关办法,均规定职工持股会得以法人形式运作,有些地方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为社会团体法人,但鉴于职工持股会的社会团体法人性质,其开展管理层收购的适用范围、融资方式、对外投资等均受到限制,事实上排除了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这种形式参与公司收购的可能性,弱化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不利于在公司与职工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也不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再如,我国目前以独资、合伙和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主导的企业组织形式比较单一,人们选择企业形式的范围较窄。尽管我国社会实践中出现了“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但是因为其法律地位不甚明确,也常常被作为私营企业或公司企业来对待。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中,人们无法通过“合作社”这种创新组织形式,探索适合中国社会的商事活动模式。

再次,过分注重安全价值,将导致行政职权的膨胀,不利于提高商主体的国际竞争力。当安全和效益这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和监管者习惯性地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尽管他们也知道“经济发展才是最稳定、最可靠、最持久的经济安全”,但是从实验经济学的“易得性”来看,易感受到的是危机,而不是稳定。毕竟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波动和经济危机不是常态。如同照顾病人一样,要多休息少运动,要服用抗生素,从而战胜病魔,但这种特别的护理措施只能短期使用。如果对于一个正常人,一直采用限制运动、服用药品的方法,则必将害及健康。因此,中国商法长时期地保持限制、谨慎、重安全轻效益的价值理念,为行政职权在商事领域占据一片天空,容易导致行政职权的进一步扩张,习惯性地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交易,不利于商主体适应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从而必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被淘汰。

曾有一位著名学者说过:当看到美国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我们不应当庆幸自己躲过了此种重大事故,因为我们依然处于马拉车的时代。同理,在美国爆发惨重的经济危机的时候,我们应为中国商法的过分保守感到悲哀。英美发达国家通过商事创新活动所获取的巨大经济效益,正是我国商法最大的缺憾。经济危机未在中国发生,给中国所避免的损失是十分有限的,中国在经济危机之前未能积极参与经济创新活动所丧失的效益才是更为巨大的。中国商法有必要反思自身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以便在下一轮全球经济发展中充分分享发展收益。

(三)中国商法应当在安全和效益两大价值中作出科学抉择

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平均每隔5到10年就要出现一次经济波动,如何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一直困扰着我国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从商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来看,应当深刻反恩我国商法的立法价值理念。

笔者认为。偏重安全价值的我国商法,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来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在此种商法环境中,商主体和商事交易的自治程度远远不够,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意愿。政府通过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强制性地向商主体下达发展指标,商主体在实施商行为时,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行政的干预。因此,商事活动很有可能偏离了本应遵循的发展轨道,在行政干预的作用下被强行拉升、畸形发展,一旦行政干预在某个环节出现障碍,商主体及其商行为都将受到牵连,于是便出现了较大的经济波动。

为了保持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发展,避免大起大落,我国商法应当注重协调效益与安全两大价值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效益与安全具有共同的目标,即都是为了实现经济生活的持续和稳定发展。从经济发展规律来看,以效益价值主导的自由竞争机制,能够提高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效率,形成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对于商主体无法自身解决或者解决成本过高的领域,则由国家通过适当的干预来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因此,总的来看,效益价值应当是第一位的,但是不能忽略安全的维护。两者的关系说来简单,要真正落实却存在很大的难度。商法理论和具体商事制度的研究,都应当着眼于两者的这种关系,在具体的商事法律制度的语境中,将权利义务配置得当,兼顾效益与安全的实现。

从2006年《公司法》的修改来看,新《公司法》的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有了很大的改观,立法理念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保护自由市场和鼓励投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当认为,新《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开始注重商主体的自治,提高了效益价值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当然,这种转变还只是一个开始,《公司法》中仍然存在诸多有待改善之处。

相比之下,我国现存的商事法律中尚有诸多未能体现商主体自治的制度,监管过严的问题还十分严重。在商法的发展方向上,应当注意尊重商主体的自治,同时也不能放松对市场的监管,但无论如何,监管只是自治的有效补充,绝不能以监管来牺牲自治。在现阶段,我国的商法理论研究应当稍微侧重对效益价值的强调,只有这样,社会经济才能按照其固有的规律持续稳定地发展。

(四)中国商法应当关注中国的金融问题

第6篇

一、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是衡量经济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水电工程建设对劳动量的消耗和占用总是同时间因素联系在一起的,建设工期的长.短不仅反映了工程的建设速度,而且直接影.响工程的投资效果。

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从广义上讲是指水电工程建设动用国家基建投资那天起到全部工程建成投产那天止所经历的全部时间。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期、主要施工期和达产期三个阶段。

目前水电建设中一般采用发电工期和完建工期两个指标来反映水电工程的建设工期.所谓发电工期是指开工至第一台(批)机组开始发电时间,包括施工准备期和主要施工期;完建工期或称总工期,指开工到全部机组投产的时间.从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提高水电工程的投资效果来说,发电工期长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首先,缩短发电工期,可以降低成本,节省投资.据对某大型水电工程的实际资料分析,若缩短一年工期,仅职工工资、劳保费用和基坑抽水费节约,就占工程总投资的2%左右。其次,提前投产‘,可尽早发挥投资效益,减少投资积压损失,目前苏联考虑时间因素的折算系数为8肠,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参考银行长期存款利息折算,也大约是7-8肠,故暂以8肠计算.某水电站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年发电量54亿度,工程总投资20亿元,计划9年开始发电,11年完建,若提前一年投产(发电工期内总投资不变,年度投资按提前一年重新安排)可以减少投资积压损失约1,2亿元,占总投资的6%.其三,提前投产可以早发电、多发电,不仅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迫切要求,而且可以提前收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也等于是减少了工程投资,仍以上例计算,提前一年发电,在原计划4年总工期内,可多发电54亿度,按4分/度计算,可收益2.16亿元,相当于总投资的工0,8肠。以上三项合计约为工程总投资的18.8%,可见提前一年发电的经济效益是十分显著的。

完建工期包括发电工期和达产期,因此,分析总工期对投资效果的影响,在发电工期不变的情况下,主要是分析达产期长短对投资效果的影响。一般说,缩短达产期也是提高投资效果的重要环节.但不同工程达产期的长短有本质不同,要作具体分析,有的工程达产期长是由于它的规模大、装机台数多,如某巨型水电站达产期七年(一般大型水电站约2-3年),达产期间每年平均增加装机容量200万千瓦,相当于一年建成投产一座200万千瓦的大型水电站,在这种情况下,达产期长并不降低投资效果,相反,可比发电工期基本相同,达产斯短,装机容量小的水电站取得更好的投资效果.因此,不能笼统的说总工期长的工程就一定比总工期短的工程投资效果差。

水电工程的建设速度不仅与建设工期的长短有关,还与单位时间内增加的发电能力有关。有的工程虽然建设工期短,但增加的发电能力不多,开始发电后的“后劲”不大,,有的工程虽然总工期长,但增加的发电能力多,开始发电后的“后劲.大:还有的工程建设工期又长,增加的发电能力又少。不同的情况投资经济效果是不同的.为了全面分析建设工期对投资效果的影响,除分析发电工期和完建工期外,还应分析在总施工期间每年平均增加的装机容量和发电t数,在单位投资和发电工期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总施工期内平均每年增加装机容量和发电最越多的工程投资效果就越好。

二、投资指标

投资是从货币价值量的观点来衡量水电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经济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应从形成一个千瓦发电能力和获得一度水力发电量所花费的投资即单位千瓦投资和单位电能投资两方面来全面考核。

目前水电建设投资指标考核中,有些文件甚系有些领导机关,只计算或只注重单位千瓦投资,不计算或不注震单位电能投资.这有很大的弊病.因为水电站由于所在河流的水文特性不同,水库调节性能不同,以及在供电系统中的作用不同,水电站的平年均发电量并不是与装机容量成等比例增加的.就不同的水电站来说,虽然装机容量相同,但年发电量可以相差几倍;就同一水电站而盲,由于受水量限制,装机越多,增加装机所获得的电量就越少.因此,多装机并不一定就能多发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单位千瓦投资一个指标来考核水电站投资效果,就可能导致有络水电站为片面迫求单位千瓦投资少而扩大装机,造成大量的投资积压。目前在一些中小型水电站设计中这种情况还是不少见的.实际上,单位千瓦投资小的水电站也不一定比单位千瓦投资大的水电站投资效果好。据对我国同期兴建的两座大型水电站的实际资料计算,A电站和B电站的单位千瓦投资分尉为1014与X786元,若从单位千瓦投资来比较,A电站仅为班电。站的5T},显得十分优越,但作内部面收率*计算结果,A电站仅4.8外,B电站达9.7肠,B电站反比A电站的经济效果好得多.究其原因主要是:人电站发电量小,装机利用小时低(2226小时),单位电能投资高(0,457元/度);B电站发电量大,装机利用小时高(5783小时),单位电能投资低(0,309元/度).因此,只有用单位千瓦投资和单位电能投资两个指标来全面考核,才能得出比较全面、比较切合实际的结论,提离水电工程建设的投资经济效果.

为了合理计算水电的单位干瓦投资和单位电能投资,必须认真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综合利用枢纽进行敏资分撼

目前计算水电站单位千瓦投资和单位电能投资时,一般都没有考虑投资分摊,因而综合利用效益越大的工程反而单位千瓦投资和单位电能投资越高,经济效果越差,这是很不合理的。根据资料,苏联综合利用枢纽中,发电部门一般只承担总投资的75-80%,电站只承担总投资的50肠.美国田纳西河上的诺里斯、威尔逊和惠勒水电站发电部门只承担共同投资的50肠,大古里电站发电分摊枢纽总投资的63,3肠.我国丹江口、陆水、杯溪等综合利用枢纽初步投资分摊研究成果,发电约分摊枢纽总投资的50-".80肠.因此,考虑不考虑投资分摊对计算水电站的单位投资影响很大。为了真实地反映枢纽的综合利用效益和水电站投资效果,今后不管投资方式和来源如何,都应进行投资分摊,计算水电站的单位投资时,应该只计算发电部门分摊的投资.

(二)研究水电站供电范围和合理计算翰电投资

目前计算的单位千瓦和单位电能投资中,一般都不包括输变电投资,这也是很不全面的.不同的水电站,距离负荷中心的里程不同,输变电投资和输电损失不同.单位投资中不计入这部分投资,就很难判别电站单位投资少、但要长距离输电的水电站和电站单位投资虽较多、而距离负荷中心近的水电站的经济效果谁优谁劣.为了正确评价长距离输电的水电站与本地水电站的经济效果,计算水电站单位投资时,应将相应的输变电投资计算在内.为了便于分析和比较,建议把水电的单位投资区分为电站单位投资和综合单位投资,前者只计算水电站本身的投资,后者除计入水电站投资外,还计入输变电投资.综合单位投资(单位千瓦投资和单位电能投资)是国家对水电基本建设投资的主要考核指标.机组发电时所用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越小,施工期投资积压就越小:提前发电效益越大,投资效果也就越好.为了提高水电工程的经设效果,我们应努力缩短工期,争取早发电、多发电;同时,要科学地安排各年度的投资额,在保证电站按期或提前投产的前提下,尽量将那些不能单独发挥效益的工程(或设备购置)安排在后期施工或购置,以减少施工初期的投资积压,降低第一台(批)机组开始发电时所用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

为了在单位投资中反映水电站不同施工期、不同年度投资分配过程和不同的提前发电效益的影响,建议计算单位千瓦和单位电能的折算投资,其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千瓦_折算投资一析算总投资一施工期折算效益设计装机容量单位电能_析算吧丛投资二施工翅逝遵邀益折算投资一-一设计多年平均发电量

(三)分析计算施工期的投资积压和提前发电的经济效益

水电站施工期长短,施工期年度投资的分配情况和提前发电效益的大小,对水电投资效果有很大影响.一般说,第一台(批)

式中折算总投资和施工期折算效益分别为按施工期各年度投资额和各年发电净效益按水电标准投资收益率的复利折算到电站全部建成投产的一年之和.

单位折算投资更全面、更真实地反映了水电工程的投资效果.不同的施工期和提前发电效益的水电站单位折算投资和按一般方法计算的单位投资有较大的差别.一般情况是:施工期长,施工期发电效益小的水电站,单位折算投资要比按一般方法计算的单位投资大得多,施工期短或施工期虽长,但施工发电效益大的工程单位折算投资与按一般方法计算的单位投资比较接近.现以某三座水电站的设计资料为依据,计算结果如表1。

表1计算的结果表明,按一般方法计算的单位千瓦投资乙电站比甲电站优越,但由于甲电站第一台机组开始发电时所用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小;‘施工初期投资积压小,提前发电效了盎大,’单位千瓦折算投资反比乙电站低。

三、投资回收年限

投资回收年限一般指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fir.计提供的积累总额达到投资终结之时止所经历的时问。这个指标表昵了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和企业对国家贡献之间的联系,它包括含投资居动的全部成果,是投资效果最综合的指标之一

投资回收年限计算有静态和动态两种方法.

静态法是不考虑时间因素对资金的影响。

动态法考虑时间因素对资金的影响,具体计算有动态平衡法和动态冲减法两种:动态平衡法是分别计算资金双方数额,找出平衡的时率i1.即为回收期终止日期;动态冲减法是将备年度蒸建投资未还款(包括利息)减去以往各年度电站的发电收益(也包括利息),当差额为零时,即投资回收期的终止日期。动态投资回收年限计算通常采用列表法进行.几

静态法的优点是计算简单、直观,缺点是不够准确,用于当年施工,当年、(或次年)投产的工程,它的优点可以发挥,缺点可以克服,但用于施工期长,施工期又有部分收益的工程,它很难正确反映工程投资经济效果;动态法的优点是比较准确,缺点是计算复杂。同时,对投资回收年限从何时算起尚有各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应从电站开始发电之日算起,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从电站全部建成投产之日算起.笔省认为,这两种方法都值得商榷:如果从电站第一台

(批)机组发电之日算起,结果将是越提前发电的电站投资回收年限越长,投资效果越差,显著不符合实际;如果从电站全部建成投产之日算起,结果可能是达产期拖得越长的电站,投资回收年限越短,投资效果越好,显然这也是不符合实际的。第三种意见是从基建总投资的时间“重心”算起,笔者‘认为这种算法比较合理。因为水电建设工期长,基建投资是逐年投入的,而且各年间也不均衡.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出投资投放的时间“鼠心气从这个“重心“时何开始计算

投资回收年限,就可以把建设时间的长短、建设过程中先后投放资金的数量、提前发电的收益和投资回收年限紧紧联系起来.对于施工初期投资少和提前发电效益大的工程,投回收年限就短,反之,投资回收年限就长,显然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为了兼收静态法和动态法的优点,在水电经济效果分析中,还可以计算折算投资回收年限。所谓折算投资回收年限,即把施工期的逐年投资、提前发龟的逐年净效益均按复利折算到电站全部建成投产的那一年,然后按静态投资回收年限的公式计算,这个方法的优点是既全面考虑了施工期的投资积压和提前发的电效益,成果比较准确,又是把施工期的投资和提前发电效益均折算到工程全部建成投产之年,相当于把二个施工期长、施工期投资分布不同和发电效益不同的复杂过程换算成一个相当于当年施工、当(次)年投产的简单过程,所计算的投资回收年限具有静态投资回收年限简明、直观的特点,便于作分析比较。

四、水库淹没指标

兴建水电工程要淹没大量土地,我国人多地少,水库淹没移民问题已成为水电建设中的一突出矛盾。因此,在对水电工程建设进行经济效果评价时,除把水库淹没补偿费列入工程总投资内进行经济效益的综合评价处,还需对水库掩股进行专门的评价。

目前对水库淹没评价所采用的指标包括单位装机淹没田亩数,迁移人口数;单位保证出力淹没田亩数,迁移人口数;单位电能淹没田亩数不迁移人口数等.由于水电站所在地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不同的水电站单位电能(球装饥保证出力)淹没田亩和迁移人口数可以相差几百倍.据对我国已建和在建146座大中型水电站资料分析,平均每发一亿度电能淹没耕地5083亩,其中最多达27300亩,最少的仅88亩,在水电站综合经济效果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开发淹没小的工程.

采用单位装机(电能、保证出力)淹没田亩、迁移人口指标可以评价不同水电站水库淹没大小,但还不能评价水电工程对农业经济的影响.因为兴建水电工程虽然淹没耕地,破坏的原有地区的农业生产,但不少水电工程建成后,可以获得防洪、发电、灌溉r::.航运、水产、旅游等多种经济效益.其中、防供,‘灌溉都可以直接增加农业产量,发龟除对本地区的工农业发展提供电力外,·还可减少火电站、煤矿及铁路建设占地,从全国范围来说,对农业经济也有利的一面。此外,水库淹没区形成了新的水土资源,可以开展多种经营,其中可以直接提高农渔等业产量的有水库养鱼和利用消落区土地进行农业种植等.一般情况是峡谷水库淹没小,平原和丘陵地区的水库淹没大,但位于河流中下游丘陵平原区的水利工程往往综合效益大,特别是防洪、灌溉效益大,‘所以虽然淹没耕地多,但由于防洪、灌溉效益大,从总的来说,对农业经济的发展仍然是有利的。为了正确评价兴建水电工程对农业经济、的影响,除分析计算水电工程的单位淹没有}i}外,还应对水库农业经济损益进行具体的分析,尤其是那些水库淹没大,一综合效益也沃的工程更有必要.

为了便于计算比较,.俄们可以把水库淹没耕地后对农业经济的不利影响和防汰公灌溉、发电、水库库区利用效益等有料冶农业经济的影响,均按农业产值进毛行计算牛或折算成粮食产量,然后求得其}'}`.暂称水捧农业经济损益比,用只农表示,当R,})一f时,表明某水电工程建成后孔率`.}经济的不利影响大于有利影响;友云雪}藉狱'f对,表明某水电工程建成后对农亚经饼钩发琅的有}i1影响大子不利影响.据对某大塑水利水电工程的分折计算,该工程装机容量的方子瓦;年发电X38:3亿度,淹没耕地娜万亩,单位亿度电能淹没耕1130v亩,俺没指标是不好的,但由于该工程防洪、灌溉等效益大,冥水库农业经济损益比R策仅。除抵偿水库淹没耕地所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外,4每年还可以为国家增加农业产值约9500万元,增加粮食(折算)产量约5.5亿斤,,说明兴建本工程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

第7篇

对受贿犯罪法定刑的规定反映了立法机关对该类犯罪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的认识,经过1997年以来的司法实践检验其法定刑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能否完善协调,需要一个理性的评价。 一、对受贿罪设置死刑的评价 受贿犯罪是法定犯,非自然犯,是一种非暴力性犯罪,不能构成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威胁和危害。对非暴力性犯罪不适用死刑,在世界的刑罚理论界已形成共识。根据报应论的刑罚分配原则,刑罚是犯罪的报偿,根据犯罪人的道德罪过和侵害结果,犯多大的罪判多重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健康为特点的暴力性犯罪,如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其侵害结果可以达到极端的程度,其道德罪过可以达到极恶的程度。对于这类犯罪适用死刑,是罚当其罪,也是公平合理的。而以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为特征的贿赂犯罪,属于非暴力性犯罪,其侵害结果和道德罪过都不可能达到暴力犯罪所能达到的极点,所以对此类犯罪适用剥夺生命的最严厉刑罚,显然罚重于罪,不甚合理。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来看,贿赂犯罪鲜有死刑规定。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仍有100多个,死刑只适用于恶性犯罪,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而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关于贿赂犯罪的刑罚最高刑分别是无期徒刑、十年徒刑和七年徒刑。比较而言,我国刑法中规定贿赂犯罪的最高刑为死刑,没有考虑其非暴力性和对社会侵害程度未达极至的特点,也不符合国际通例。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因而立法者可望其发生巨大的一般预防作用,但司法实践证明并非如此。受贿犯罪分子都是具有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时较隐蔽,因而其在作案后逃脱刑罚制裁的侥幸心理较之一般的刑事犯罪更为明显,从刑罚产生一般威慑效果的心理机制来看,其强大的侥幸心理可能远远超过其对犯罪后可能遭受的刑罚之苦的估计。当犯罪分子的这种侥幸心理起主导作用时,死刑的威慑效应就又往往难以发挥作用。 综上,考虑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我们认为,最严重的受贿犯罪罪不至死,适用无期徒刑已经足以惩罚犯罪。 二、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评价受贿罪法定刑的设置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分析,受贿罪法定刑的设置存在以下问题: 1、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定刑设置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包含法定性和明确性两方面的内容,它排斥刑法的含混性和矛盾性,排斥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而受贿罪法定刑的设置却离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性和明确性要求相差甚远。例如,受贿罪的量刑依据除了数额外,还应根据受贿的情节,也就是刑法规定的“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但是,“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属于模糊情节,其内涵和外延的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完全依靠司法实践,这就导致量刑情节出现含混性和不确定性,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另外,受贿罪量刑档次幅度过大,且各档次的法定刑之间重合现象严重,这种法定刑规定的含混性和矛盾性亦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2、受贿罪法定刑的设置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5条明文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一般认为,罪刑相适应,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受贿罪的法定刑设置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我们从刑度设置的角度可以进行科学判断。所谓刑度,就是指刑罚的幅度。法定刑的刑度问题是法定刑的核心问题。刑罚从绝对确定法定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向相对确定法定刑的演变历史说明,刑罚幅度要有合理的度,合理的刑罚规定要适中,既不能太窄也不能太宽。受贿罪法定刑的刑度规定是否合理,我们试作以下分析: 首先,从横向看同属于贪污贿赂罪的其他犯罪与受贿罪的法定刑刑度是否平衡。受贿罪和行贿罪相比较,二罪是对应的罪名,而且行贿罪追究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者的责任,虽然行贿者不具有受贿者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但其出于实现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主动实施行贿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故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也应相当,但是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法定刑最高刑为死刑,而行贿罪的法定刑最高刑则是无期 徒刑,二者并不平衡,应该适当调整。 由于和贪污罪规定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因此,受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无须对比。受贿罪和其他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相比较,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单位贿赂类犯罪,刑法考虑了不同性质犯罪之间罪责的差异,法定刑有所区别是适当的。 其次,从纵向看受贿罪本身的法定刑刑度是否合理。根据刑罚的梯度性要求,不同的刑种在严厉性上应该有轻重等级之分,呈现出鲜明的层次性;相邻的刑种在严厉性上应该上下衔接不留空档,便于适用。而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法定刑轻重衔接没有梯度,重合现象严重。举个例子,假设二被告人均具有一般情节,甲被告人受贿9万8千元,根据刑法第383条第2项,可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乙被告人受贿10万元,根据刑法第383条第1项,可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者相比,如何体现刑法的公平?因此,现有的受贿罪的法定刑重合现象的直接后果就是可能出现轻罪重罚、重罪轻罚、同罪异罚、异罪同罚的现象,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 3、受贿罪法定刑规定的起刑点(追究刑事责任标准)过高,造成法网疏漏。 现行刑法规定,一般受贿罪的起刑数额为5000元,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定罪处罚。故一般认为,受贿罪的起刑点为收受贿赂5000元。这种规定,未充分注意受贿罪的自身特点,导致法网不严密,放纵了受贿犯罪,也难以起到较好的犯罪预防作用。其一,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事实只要存在,数额大小不影响性质,考虑危害社会的程度应该达到须用刑法调整范畴的定罪原则,可以规定一个数额标准,但不能过高,笔者以为可以参考盗窃的数额标准来规定,否则,大量的数额不满5000元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有违打击受贿犯罪的立法本意,放纵了犯罪;其二,由于受贿犯罪自身的特点,相当数量的受贿犯罪每次受贿数额并不大,而规定受贿5000元不构成犯罪,就更加助长了受贿者侥幸心理,以致于积少成多,构成严重的受贿犯罪,这样,刑法就难以起到较好的一般预防效果。 三、受贿罪的法定刑中应当增设罚金刑 受贿犯罪是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谋取财产利益的一种贪利性犯罪,因而,作为以犯罪行为人的财产利益的剥夺为内容的刑罚方法,财产刑适用于受贿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有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其中罚金刑轻于没收财产刑。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刑罚中,只对罪行较重的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对于罪行一般的却未规定财产刑,这显属立法疏漏。因为按照刑法规定,受贿罪定罪的主要标准是数额,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判处主刑时可以附加判处没收财产刑,而受贿十万元以下者没有财产刑的规定。我们应当看到,受贿十万元以上或以下,只是数额差别,贪利性的本质都相同,只对受贿十万元以上者判处财产刑而受贿十万元以下者不判,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对贪利犯罪分子的打击。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确立完善的今天,社会的价值观念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日益重利,甚至出现了惟利主义的倾向。在此情况下,罚金刑就具有了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了短期自由刑无法具有的优点和长处,其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就更加明显。所以,对于一般受贿犯罪分子,在判处限制自由的主刑的同时,应对其并处罚金刑。 同时,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相比,还具有数额相对确定的优点。实践中,司法机关使用没收财产刑,不但一般没有数额限制,而且具有不平等性,并可能连累与犯罪分子共同生活的无辜的亲属。对此,贝卡利亚曾说过,“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此论确实道出了没收财产刑潜在的非正义性和危险性。因此,以不让犯罪分子得到好处为理论基础的没收财产刑只能适用于那些严重的贪利性犯罪,相比较而言,一般受贿犯罪作为并非严重的贪利性犯罪,对其适用罚金刑是较为合适的。 四、应当完善和加强资格刑的适用 所谓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相对于其他种类的刑罚方法,资格刑的法律效果突出地表现在它的社会防卫功能上。资格刑所剥夺的,一般来说都是与犯罪有关的那部分资格、权力或工作条件。由于受贿罪是职务犯罪,资格刑显然适应受贿罪这一特点,具有自由刑不能替代的刑罚预防功能。因此,对受贿犯罪应注重资格刑的运用。其一、 应当规定单处资格刑的情形。笔者以为,对受贿犯罪分子判处缓刑不如直接单处资格刑。因为从司法实践看,判处缓刑者往往保留原工作,也就是说受贿犯罪分子如判处缓刑,一般仍保留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考虑到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让其保留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显然不当,也不能保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廉洁。而被判处缓刑者往往犯罪数额不大,情节一般,此时对其单处资格刑,剥夺其国家工作人员资格既可以解决保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廉洁性的问题,又做到罚当其罪。其二、应当完善资格刑的内容。虽然我国刑法中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但同时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资格刑的适用又限制了条件,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期限为终身;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定,排除了对绝大多数受贿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即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受贿犯罪分子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规定显然忽略了受贿犯罪职务性的特点。所以,应针对受贿犯罪的职务性的特点,规定凡是犯受贿罪的,均应当(或可以)并处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 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定,排除了对绝大多数受贿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即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受贿犯罪分子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规定显然忽略了受贿犯罪职务性的特点。所以,应针对受贿犯罪的职务性的特点,规定凡是犯受贿罪的,均应当(或可以)并处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

第8篇

区域经济已成为影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隐藏着社会动荡的危机,而区域经济的质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根本上来说,就是缺乏区域经济的管理,只有改善区域经济的质量,研究管理的目标和管理重点,才能使研究进一步实现。区域经济管理是包括了管理学和经济学的理论知识与方法的学科,侧重在区域经济的研究,和区域经济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进行宏观经济研究的专家一般把宏观的经济管理与区域的经济管理归入国民经济管理学中。由于缺少理论基础,对国民经济供需和稳定发展都缺少必要的解决方法和措施。经过多年的研究,区域经济的理论已有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影响,成为各国政府进行区域管理的理论依据。区域经济管理是进行经济问题治理的方法,由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失衡,周围环境的恶化和贫富悬殊的加剧、分配的不公等情况越来越严重,如何进行治理也成为管理学研究的重点[1]。

二、区域经济质量与区域经济管理的概念

在区域经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区域经济质量进行改善,就要从区域经济的质量与区域经济管理的概念做出科学的界定。

1、区域经济质量

质量是固有特性可以满足要求程度,即区域经济的活动可以使社会与公众固有特性获得满足的程度。区域经济质量有时还要具有量特性,实现经济和物质的增长,使居民福祉得到普遍的增加,使区域经济的子系统可以协调的发展,使区域经济的财富得到稳定的增长。

2、区域经济管理

管理是管辖与治理,使组织系统可以正常的发挥出功能,保持组织的运行效率,解决问题,保证组织系统的不偏离目标。管理是优化配置所有要素的重要粘合剂,可以说是现代经济的重要智力要素。通过区域经济的经济实践,这种理论观点得到了证实。而区域经济质量的量,也就是效率也得到了有效的借鉴,而区域经济质的管理更是区域经济进行管理的根本。区域经济管理出发点和结果都是效果,并不是效率,是为了使国民的福祉得到增强与协调[2]。

三、以安徽为例,提出质量评价理论指导下的区域经济管理措施

1、区域经济管理发展目标

安徽区域经济的发展已确定出发展的目标为:以人为本,努力提高省内居民的生活水平,使省内各地区的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使区域经济得到协调的发展。要实现经济管理发展的目标既要使落后的区域经济得到快速的增长,经济总量得到提升,人均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还要加强政府宏观的调控,加强对一些落后区域的重点治理工作,以公共产品公平的提供实现各区域间的平衡发展,使各区域间的人均收入缩小差距[3]。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发展中,很多公共产品供给需要政府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机会有时就是公平。安徽区域经济在管理中并没有使用平均主义的方法,而是加强机会的均等分配,使各区域间的发展起点保持平等。可见,机会均等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可以使区域性的贫困与城乡居民的生活在有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调控,实现公共产品均等的供给,机会均等的目标前提下,完成区域经济发展的策略制定,同时,还要考虑到安徽省资源稀缺的现状与政府调控的手段,结合各区域经济的差异进行[4]。要妥善处理好区域发展战略与我国其它区域间发展的关系,把省域的经济置于国家的经济协调发展中,跳出自身的范畴。尤其是安徽省处于我国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一定要积极的争取国家的支持,还要加强与其它经济发展区域的交流和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加速在长三角的融合速度,努力帮助长三角提供起资源的支撑。在省域经济调控上来看,手段与方式都十分重要,和国家调控也有很大不同,所以,一定要对省域经济的调控制定好方针和政策。要处理好安徽省内的不同类型经济区域间关系,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各区域经济的交往,做好资源的配置,做好区域间的分工,实现区域经济的专业化,使各区域间的商品需求与发展上开始依赖,最终走向合作。鼓励与推动安徽省内各区域间进行合作,建立起经济的联系,实现共同的发展。例如:对沿江经济进行合理的分工,实现各区域间核心作用的发挥,通过产业关联和整体规划,使汽车、水泥和有色金属等产业起好带头作用,加强农产品和农副食品的加工,开展规模化与产业化的经营。

2、区域经济管理的发展重点

安徽省区域经济发展作为系统的工程要实现资本与劳动力的流动,了解人力资本在分布上的差异,对各区域间不同市场化的程度进行分析,对农村工业化程度也要有清醒的认识。而这些都是使区域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的重要因素。只有抓住发展的重点,在区域发展实践中开展两手抓的方式,使一部分区域发展起来,带动困难地区发展,根据现有城镇的格局,通过辐射的作用带动周边区域的经济增长,使区域间差距缩小,而不是牺牲经济发展快速区域利益,例如:加强对毫州、宿州和阜阳等地区的经济发展。要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的产业结构,产业结构水平会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一般都是存在落后产业结构的问题,使生产要素使用效率不能得到有效的应用,使经济发展受到制约,所以,一定要加快区域间产业结构的升级,这是使经济效益得到增强的重要环节。例如:合肥市要加强汽车、工程机械和家电等产业结构的调整[5]。

第9篇

一、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信息形式,通过网络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实践中,电子商务合同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Interchange)方式达成,其内容是以可读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数据信息。由于用户采用的计算机设有自动审单功能,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完全是在计算机模拟智能操作下完成的,因此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缔约磋商过程,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主体、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 (一)关于计算机能否作为缔约主体的问题 传统民商法理论认为,成为缔约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EDI交易中,如何去评判计算机的自动审单和批复文件功能呢?毫无疑问,不能以简单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分法来评判计算机的上述功能,一般认为,可将计算机自动回应的功能视为其所有人或使用人订约意愿的预先设置,这一点与自动售货机类似。在自动售货交易中,当顾客投入货币或插入磁卡时,售货机会自动做出回应,法院在一些案例中认为自动售货机的售卖行为是设置人预先设定其订约意愿的结果,机器只是实现缔约目的的工具。同理,计算机在电子商务所进行的信息处理流程,实际上都是遵从用户预先设定好的程序所作出的反应,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注:朱遂斌、陈源源:《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第51页。),因此应承认计算机具有代理缔约的主体资格。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肯定了自动订立合同的效力,该《示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但我国《合同法》却没有类似的行文规定,计算机缔约主体资格的确定是判断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与否的前提,若当事人就此问题产生混淆,势必阻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二)电子要约能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 要约能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早有定论。无论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我国《合同法》,均规定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在未订立合同之前,除某些法定不可撤销的要约外,要约得予撤销,但要求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注:参见《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16条,我国《合同法》,第17、18、19条。)。但电子商务合同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迥然不同,EDI交易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与电传、传真的交易方式类似,即对要约信息进行即时传递,传递速度极快,而且当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电子要约后,便立即进行自动处理,作出回复电信,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要约根本没有撤回或撤销的机会。因此,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的笼统规定,有悖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的特点,造成了实践中当事人对此问题或是各行其是,或是莫衷一是,从而影响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推广。 (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亦即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泾渭分歧,英美法采取的是投邮主义(Mail Box Rule),认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以邮件、电报等方式表示者,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承诺人将信息发出或交邮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大陆法系则采用到达主义,认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于表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生效,此时合同亦宣告成立。此外,意大利、比利时等国还采用特殊的“了解主义”(Knowledge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即不仅要求收到了表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要约人真正了解其内容时,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还规定,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地亦称为合同签订地,其重要意义有三:第一,合同签订地可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第二,合同签订地法律可作为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第三,电子商务 合同的合同成立地,还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归属问题。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为承诺生效的地点。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考虑到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还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 许多国家的现行合同法均要求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那么,电子商务合同究竟是不是书面形式的合同呢?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激烈争议,有些学者认为,应扩大解释“书面形式”的载体,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唯一载体“纸”上,而扩大到有形的、可读的,并可在一定时期内贮存特定信息的载体上,这样就将电子商务合同这种新合同形式也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表现形式、操作流程、证据规则等与书面形式合同截然不同,因此不宜牵强附会地将其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而应将电子商务合同规定为其他形式的合同。这种合同虽然可以以打印文件的形式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但那已不是电子商务合同,而是以打印文件形式存在的典型的书面形式合同。 为排除书面形式给电子商务合同应用所造成的障碍,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支付工作组在1992年关于电子数据交换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以下两种解决方法:(1)扩大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以便把EDI记录纳入书面范畴;(2)当事人在协议中另行约定,将电子商务合同视为书面文件,或由当事人共同声明,放弃他们各自依据的法律,确认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注:陈丽娜:《EDI合同给我国国际贸易法带来的新问题及其对策》,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第97页。)。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第一种方式,扩大解释了“书面形式”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在一定程序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的问题,但我国有些地方法规则对此作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仍将电子商务合同视为一种既非口头,亦非书面的特殊形式合同,这在事实上形成了法律冲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三、电子文件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问题 理论界一般认为,电子数据资料作为诉讼证据的两大障碍主要是目前各国证据法所采用的“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s)和“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s)。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以外的人明示或默示的事实主张以及在没有证人作证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的书面材料,均属传闻证据,不能被采纳为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如果是书面文件,必须由书写者作证。但电子商务中的数据资料是计算机模拟智能自动处理的,计算机作为拟制的缔约主体不可能作证,所以计算机输出的书面资料只能被视为传闻证据,不能作为证明事实的直接依据(注:陈丽娜:《EDI合同给我国国际贸易法带来的新问题及其对策》,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第98页。)。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只有文件的原本才能作为书证被法院采纳,但电子数据资料的原件是由“0”、“1”符号组成的计算机原代码,通过计算机屏幕输出的可为人识别的文字充其量只能称得上是证据“复本”,不能为法院所认可。 我国诉讼法与诉讼实践虽未明确采用“传闻证据”和“最佳证据”规则,但也存在着类似的法律障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七类法定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中,似可将电子数据资料归入视听资料这一类法定证据。但是,《民事诉讼法》第69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鉴别真伪,并结合本案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条规定,意味着视听证据也是“辅证”或“准证据”,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佐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之所以称之为“无纸贸易”,就是因为电子文件取代了传统贸易中的各种纸质文件,如合同、提单、保险单、支付凭证等等,在许多情况下,贮存在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就成了电子商务的唯一证据(注:参见白云:《论EDI的证据价值》,1999 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年会提交论文,第3页。)。在此情况下,要求将电子数据资料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此苛刻的限制,严重减损了电子商务文件的证据价值,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数字签名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的产生,虽然给交易带来了便捷,但随之产生的是安全性问题。电子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极有可能被他人截留后篡改或以自己的名义转发,从而使长期习惯于书面单证操作的人们对其缺乏应有的信任。 为解决这个问题,科学家创设了数字签名方法。数字签名是以0、1代码组成某种电子密码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数字签名也能以其独特性和可靠性来满足程序法上对证据认证的要求,这一签名方式也得到一些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认可。新加坡、马来西亚、美国的一些州均通过电子商务立法确认了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规定,如果电子数据的发件人使用了一种既可以鉴定该人身份,又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信息的方法,且从所有各种情况来看,他使用的方法是可靠而恰当的,即可认为这种签名与任何书面签字具有的同等法律效力。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20条也肯定了单据签字可以以手签、传真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用符号或使用其他电子或机械证实方法进行。 纵观我国《合同法》条文,并没有显示出对数字签名问题的重视,仍然沿用了原先《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作法,在《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样的规定,仍然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签名局限于书面手签的范畴,而对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不置可否,必然造成实践操作的困惑。因此,为保障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发展,有必要在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尽快确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增强用户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第10篇

关键词:对外贸易;贸易结构;经济增长;影响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对中国经济保持长期快速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但是,面临当前外部需求的较大不确定性,我国外贸形势不容乐观,同时中国经济正处于从高速增长向中低速增长的转型中,下行压力明显。在此背景下讨论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考察贸易结构变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的相关性

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重点。从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到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以及经济增长发动机学说等都认为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对一国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另外一些观点,如普雷维什・辛格的中心―论、巴格瓦蒂的贫困化增长理论,则从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并没有促进经济增长的事实,对传统理论关于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结论提出了置疑。上述观点分别从贸易总量和贸易结构层面研究了二者的关系。

(一)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的相关性――总量层面的分析

Kvoussi利用1960~1978年期间的数据,考察了73个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无论是在低收入国家还是中等收入国家中,由于出口有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扩大出口都伴随着强劲的经济增长。Moschos的研究假设国家间发展阶段不同,其扩大出口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同。通过从总量方面分析国家间经济增长的源泉,该研究探讨了扩大出口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论显示存在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低于或高于这个发展阶段,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显著不同。Baldwin基于资本的形成过程,通过将比较优势理论与新古典增长理论结合,认为贸易产生静态的比较优势效应和动态的资本积累效应。资本积累效应会放大比较优势效应,并且这种效应的获得取决于贸易量,而与贸易结构和贸易方向都没有任何关系,只要有贸易发生,资本积累就会发生,比较优势效应就会最终转化为经济增长。

国内学者佟家栋较早探讨了进口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认为二者总体上存在正相关关系。林毅夫认为,出口增长除了能直接推动经济增长,还对消费、投资、政府支出、进口造成影响,从而间接刺激经济增长,因此全面考察出口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必须同时考虑出口增长对经济增长的直接和间接推动作用。尹敬东针对对外贸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是否显著这一问题,澄清了传统测算方法中对总量核算和贡献率分解核算中的混淆之处,认为其核算中的混淆低估了出口对中国经济增长的真实贡献,从而得出出口对我国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结论。

总的来看,从总量层面分析可知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密切,大多数的观点认为对外贸易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但这些研究在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等方面还有待深入研究。

(二)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结构层面的分析

Mazumdar在Baldwin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索洛模型和资本积累理论扩张了Baldwin的结论,认为只有当一国出口消费品而进口资本品时,贸易才能带来经济的增长,即强调贸易能否促进经济增长取决于贸易的结构和方向。Ledeman和Maloney分析了贸易结构变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认为自然资源充裕度对经济增长有积极作用,而出口集中度则阻碍了经济增长。

此后的国内外学者围绕贸易结构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做了大量实证研究,将总量分析转为结构分析,不仅通过构建具体的贸易结构测度指标论证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及因果关系、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贡献度的大小,同时也有利于贸易结构变化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研究。

二、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计量经济学的日益成熟,为学者们实证研究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条件。国内外的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显著。

Levin和Raut在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的框架下,实证分析了出口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论表明,工业制成品出口对经济增长有很强的拉动作用,但初级产品出口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很小。Lewer检验了Mazumdar的假设,利用SITC资本品和消费品进出口数据,构建了贸易结构变量,通过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和扩张的VAR模型估计了选定的一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实证结果支持Mazumdar的假设,这些国家的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显著。Lewer和Hendrik Van den Berg对28个OECD和发展中国家的时间序列数据的检验表明,与出口资本品的国家相比,主要进口资本品而出口消费品的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更快,这也验证了Mazumdar的假设。Chan-Hyun Sohn和Hongshik Lee在Lederman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衡量贸易结构的五个不同变量,在多国视角下检验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认为经济增长可以被贸易结构解释,并且H-O变量可以很好地解释经济增长。Raja Kalia、Fabio Méndeza和Javier Reyesa研究了贸易伙伴的数量和贸易伙伴间出口集中度与一国的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对所有国家而言,贸易伙伴的数量与国家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在发达国家这种关系尤其显著;对所有国家而言,贸易伙伴间出口集中度与经济增长正相关,而在发展中国家这种关系尤为显著。

国内学者的研究大都集中于贸易对经济增长促进效应的实证分析。杨全发、舒元,沈程祥,孙焱林,赵陵、宋少华、宋泓明,石传玉、王亚菲、王可、吕惠娟、许小平,徐光耀都从贸易总量的角度统计分析了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未考虑到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蓝庆新在贸易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转型的实证分析中设计了一个较为宽泛的贸易结构指标,发现二者存在显著线性关系。王永齐分别从不同的理论基点构建了COMPO和TECH两个贸易结构指标,通过VAR模型估计了中国的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结论表明中国的贸易结构并不显著影响经济增长,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总量增长上。易力、李世美、刘冰采用Granger因果检验法和VEC模型,从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出口的角度研究了出口商品结构优化与经济增长的相互作用,认为长期来看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对经济增长有稳定的促进作用,但短期表现不明显,并且二者之间不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徐光耀选择在我国进口贸易中具有代表性的日、俄、法、澳四国为样本国,分析了在不同的进口贸易结构下,进口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不同促进作用。丁雯从出口商品结构的角度,运用协整等分析方法分析了出口商品结构同经济增长的关系,认为短期内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出口都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长期内工业制成品出口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而初级产品出口对经济增长起消极作用。马慧敏采用VAR模型考察了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变化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结论表明二者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出口商品结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存在着1期滞后效应。苏振东、周炜庆基于产品附加值分布贸易结构分析法构造了出口贸易结构指数,采用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了中国出口贸易结构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认为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额的增加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要明显大于低附加值产品出口额的增加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成卓、王旭刚基于OECD非竞争型投入产出表的分析,对国际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跨国比较。冯帆基于VAR模型探索了我国贸易结构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结论表明,从短期看,出口产品集中度在10%的显著水平下是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而其他贸易指标在短期并不构成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短期内经济增长也没有构成任何贸易指标的Granger原因,经济增长只从长期来影响贸易结构的变动;从长期看,HO变量产品内贸易指数IIT和出口产品集中度H是经济增长的长期原因,而总产出是SW指标的长期原因。

上述研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密切关系究竟是表现在贸易总量增长还是贸易结构或方向上,还未达成共识;第二,有关对外贸易结构的概念还需进一步辨析和界定。

三、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影响机制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于贸易发展或贸易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影响机制研究也做了有益的探索。Frankel和Romer最初进行了贸易对经济增长之间影响机制的探讨,他们借鉴贸易引力模型(Gravity Model)的成果,利用国家地理特点拟合出一个贸易工具变量,运用98个国家的截面数据探讨了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影响机理。Chan-Hyun Sohn和Hongshik Lee认为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影响路径可以用动态Rybczynski定理、产品差异化模型和内生增长模型来解释。贸易结构通过资源禀赋变化和提高内生生产要素劳动生产率来影响经济增长。

杨全发、舒元从闲置资源、比较利益、规模经济和技术进步四个方面概括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沈坤荣、李剑认为国际贸易通过提升国家要素禀赋结构和加快制度变革进程对产出产生了积极影响。潘向东等将制度安排引入到对经济增长机理的探讨中,认为一国产权保护程度在所有经济制度安排变量中对该国经济增长影响最为显著。唐保庆、黄繁华则认为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路径存在显著差异。

四、结论和启示

本文综述了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相关的研究文献,得出以下结论和启示。

1.从贸易结构入手研究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是一个新视角。

2.对外贸易结构的概念界定不清晰,导致贸易结构指标选取存在不足。

3.学者在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这一问题上基本取得了共识,主要从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人力资本、生产效率和产业结构等角度起作用,但是在理论和实证上还有不完善之处。

4.以往的实证研究主要是时间序列分析,研究方法单一,还有待完善。

5.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国际比较研究还有很大空间。可以进行国家比较,综合考察不同国家贸易结构对经济增长有哪些不同影响,进而提出借鉴性建议。

参考文献:

[1]Baldwin R.E. Measurable Dynamic Gains from Trade[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2(01).

[2]Mazundar J. Do Static Gains from Trade Lead to Medium Run growth?[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6(06).

[3]王永齐.贸易结构、技术密度与经济增长――一个分析框架及基于中国数据的检验[J].经济学季刊,2006(05).

[4]袁其刚.我国贸易结构变化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D].南开大学,2010.

第11篇

摘要:用户供电可靠性是供电企业对用户持续供电能力的具体反映,是供电企业一项主要的电能质量指标。开展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评价,是进一步提高设备运行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供电企业塑造企业形象、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关键词:用户供电可靠性;供电企业指标

1系统功能的确定

(1)图形平台功能。

图形平台应包括图形编辑和拓扑分析功能。图形编辑必须采用工作空间来管理图形资料,10KV变配电站可以新建、删除、复制、编辑、拷贝,编辑图形应完全可视化,可以方便的添加、剪贴、复制、粘贴、移动、删除、撤销、重做、拉伸、旋转、放大、缩小各类设备符号和设备铭牌注高,并可通过灵活的设置,按照需要打印各类图形。也能手工或自动备份资料和出错告警功能。图形编辑功能还必须有系统设置功能,使用户能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工作,同时有设备符号编辑功能满足用户可能产生的设备类型的增加。

拓扑分析功能是电力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担负着为电力系统高层应用软件提供数据的电网基本结构的任务。拓扑分析功能首先要把一个物理的电力系统和网络抽象成一个数学模型,然后在这数学模型的基础上进行连通性分析,评价系统必须具备拓扑分析功能。

(2)调度操作功能。

调度操作功能应包括图形操作、设备查询、设备定位、资料编辑、拓扑检查、单线图管理、停复役操作、停电/不停电倒电、挂牌操作、用户管理、操作日志管理等功能。

(3)统计分析功能。

统计分析功能应包括按可靠率、按预安排停电时间段、设备停电时间段、按工作内容、按工作部门、按重复停电次数、按带电作业和倒电节约时户数进行查询、统计、汇总、分析。还必须能够按日、月、年以及电压等级、地区特征复选统计,输出和打印。能将可靠率实绩、计划指标汇总、同期比较,并以曲线形式表示。

运行数据事件编码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执行。同时能与国电可靠性管理中心推广使用的《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接口进行各类查询、统计、汇总和分析。

(4)数据接口功能。

由于评价系统涉及企业的很多部门,随着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每个部门均运行着各自的信息管理系统,为确保数据源的唯一性,减少业务人员的工作量,必须充分利用好其他系统的数据,这些数据分别来自:营销系统的装接信息和例调信息、什项信息、用户信息等;生产系统的设备信息、带电作业中心的带电作业信息;抢修查询系统的低压抢修信息。为此,要做好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同时,为确保低压供电可靠性统计数据与上级的无缝共享,必须做好与国电可靠性中心系统的信息共享。

(5)智能查错功能。

由于评价系统涉及很多部分,特别是10KV电网结构,错综复杂,相互关联,容不得手工操作的丝毫差错,否则就会在庞大的10KV电网中产生很多牵连问题,这就要求系统在图形编辑、调度操作、统计分析模块均有智能模块,不仅能制止错误数据的进入,同时也能通过人工启动对系统进行智能查错,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工作人员的操作强度。

2基础数据的准备

数据准备可以和软件开发同步进行,甚至提前进行,需要准备的基础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营销用户数据的准备以及与10KV电网关联方法的确定:营销用户数据包括营销用户基本信息,特别是电源信息。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应及早制定营销用户信息普查,要落实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检查,针对每一用户进行资料打印、现场核对、资料输入、资料修改、资料完整性检查校核等多个步骤,落实营销基础数据的采集。

这个任务的关键是面多量广,特别是电源信息,由于长期要制定合理的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工作量,加强抽检考核,配套奖惩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系统建设的成功。

(2)电子地图的准备及电子地图图层规范的确定。

数据准备要掌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电子地图,通过拼接,形成供电区域的全范围电子地图。电子地图拼接过程中,将会碰到如何利用电子地图的要素问题,这就要求根据对电子地图利用的广度和深度,合理的利用电子地图的要素,以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系统效率。

(3)10KV电网数据的准备及电网设备图符的确定。

数据准备的最重要的工作是提供完备的10KV电网图,一是变配电站站内电气接线图,二是10KV电网网架结构图。困难最大的是10KV电网网架结构图。要完成这个工作,就必须完成拼接且包含地理信息要素的地图一块一块的打印出来,交给线路(含电缆)设备主人,由设备主人根据现场实况,将10KV电网结构绘制好(包括设备属性)带回公司,待时机成熟利用系统的图形编辑功能输入统计评价系统。

最好能建立低压台区,这样在建立低压用户属性时效果将更好。这个工作的关键:一是要保证现场工作质量;二是由于现场踏勘回来的图纸不一定能马上输入系统,必须随时跟踪电网工程并进行滚动修正。在输入系统的过程中,将会涉及电系图符的统一问题,主要是针对不同企业沿用的习惯规定不一样,在进行系统建设时必须按国家标准进行统一。

(4)运行数据的准备。

营销用户数据,主要是准备评价系统的低压基础数据,中压基础数据每月通过网络拓扑功能按设备的投运日期自动生成。低压基础数据每月通过数据接口从营销系统中获得,保证实施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评价的另一个重要数据准备是运行数据的准备。

①调度端:要保证电网一有变更,立即对具有拓扑功能的10KV电网图进行修改,并进行操作正确输入运行数据。对于倒电操作也就在系统模拟操作,以便积累这些数据进行可靠性分析。

②营销系统:要及时输入表例调和和什项数据,以便及时通过数据接口同步过来进行可靠性统计。

③抢修系统:要及时输入低压抢修数据,以便及时通过数据接口同步过来进行可靠性统计。

④带电作业中心:要及时输入带电作业数据,以便及时通过数据接口同步过来进行可靠性统计。

3组织制定的保证

由于低压用户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必须得到企业领导的大力支持。为了保证评价系统项目的顺利进行,必须成立以企业一把手为领导小组组长、业务主管领导为工作小组组长的组织体制,配置生产、计划、信息部门的专业人员,配合软件公司共同努力,制定严密的工作进度表,明确各成员的工作职责,从而确保项目的完成。

4运行制度的建立

在评价系统的建设中,应用软件开发作为突击性的工作,在业务人员提出明确的需求后仅作为编程工作,实现难度并不是很大。贯穿始终的数据工作是整个项目的核心。

应用于整个低压用户评价系统的数据包括基础和运行数据,这两部分数据均来源于不同的系统,如电网本身产生的数据和用电营销业务产生的数据,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必须制定合乎实际运作的业务流程及其管理规范。

第12篇

摘 要:对外开放是从经济特区的试验开始的;经济特区的设立是对比较优势原则的重新尊重和非均衡协调发展的重新肯定;在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影响下为我国融入世界经济,提高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奠定了基础。 论文关键词:经济特区,非均衡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战略 一、经济特区:资源配置的新方式 经济特区尝试了一种通过非政府力量或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新方式,这种尝试也已经被实践证明是相当成功的。 (一)创立经济特区的战略剖析 经济特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突破口,从开放的角度看,它起到了“窗口”作用;从改革角度看,它起到了“试验田”的作用;从发展的角度看,它起了示范、辐射作用;从统一祖国的角度看,它起到了连接点作用。具有如此重大意义的战略试点,全部都集中在远离政治重镇的南方沿海地区,原因何在?结合当时的背景进行剖析,可以一窥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战术的预备意图。 第一,将经济特区的试点都选定在南方地区,不至于因可能出现的风险而影响了北方政治中心的稳定。此外,这几个地区和大多数的沿海地区一样,几乎没有多少工业基础,譬如深圳原本就是一个荒僻的小镇,所以在上面进行一次前所未有、不够确定的试验,所要承担的机会成本就小得多;而一旦成功,则为在其他地区推广经验提供更充分的依据——通过这种新的经济运作模式,可以在荒山辟野造城,有一定基础的老工业基地当然更可以借经腾飞。 第二,固定划出一片地区,在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半封闭的试验,把可能的风险控制的一定范围内。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仍然不便于大规模、大范围地借鉴西方经济改革的理论和经验,进行任何一项经济改革都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的前所未有的尝试,不确定性风险很大。不论是国际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中出现的动荡,还是在国内人们长期深受政治不稳定带来的切肤之痛,都警示执政党要在稳定的条件下进行改革,要把尝试性改革产生的风险控制在最小的影响范围之内。 第三,广东和福建两省具有临近港、澳、台的前沿优势,容易吸引这些地区的华人资本,形成在更大范围内吸引国际资本的示范效应。因此,港澳资金一直是经济特区主要的境外客商投资来源,即使在特区出现了外资来源多元化趋势之后,港澳资金也仍然占重要地位,到1986年,特区吸收的外资中港澳资金占了90%。与港澳地区距离稍远些的厦门特区,港澳资金在其实际吸收外资总额中的比重,虽不及上述三特区,但在1988年以前也居于首位,1988年以后,由于台资投入较多,才发生位次的变化。随着海峡两岸关系走向缓和,台商到厦门投资日趋活跃,1986年到1990年,累计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3.82亿美元,相当于1980至1985年总和的3倍多,其中一半以上是产品外销比例高的台资。台资在厦门的境外客商投资中已居首位,厦门特区成为开展对台经贸活动的重要基地。直到1986年以后,特区吸收外资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的资金在特区的投资增多。在深圳特区,较为明显的外资多元化发生在1986年,这一年港资的比重下降到70%,而外国投资上升到30%,有26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到深圳特区办企业。到1988年,就有更多的外国商人前来特区投资,仅美商在厦门特区就办了26家企业。外资来源的多元化也在珠海、汕头特区出现。到1989年底,已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在汕头特区投资办厂,仅日资企业就有9家。 第四,在南方的沿海地区进行特区试验,可以获得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效果。沿海特区建设的成功,首先起到的就是经济上的“窗口”作用,对外形成反映国内经济发展的窗口、对内突出了经济改革新动向和窥见国外经济动态的窗口。此外,大陆经济受计划体制影响的落后状态本身就是对祖国统一的一个障碍,这些对台、港、澳前沿地区经在济改革上的成功,可以形成大陆经济在国际社会的新形象,消除这三个地区对大陆经济落后可能产生的种种疑虑。有利于香港、澳门在经济实力的支撑下平稳过渡、顺利回归,也可以更大程度地为未来统一台湾消除台方对大陆可能“蚕食”他们的经济成果的疑虑,对实现祖国统一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第五,经济特区建设既是对旧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是经济发展的一种新思路,也是对旧的经济发展战略的一种挑战。通过经济改革打破旧体制对经济发展的束缚,“摸”得一种经济发展的新路子,这是形成共识的,也是特区探索的重要使命之一。特区建设还表现为另外一种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