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5 05:00: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计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乙方:______会计记帐有限公司(受托方)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拓展记帐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委托办理会计业务订立以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时间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月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帐。
二、业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具体以下内容:
1.建帐;
2.记帐(含整理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告,装订和保管会计档案);
3.会计咨询,税务咨询;
4.到国税,地税报税,银行交税;
5.代表甲方参加各种税务会议;
6.协助甲方接受税务检查。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其它相关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种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收支的详细情况等。
对乙方退回的要求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全,不实而导致税务、工商、财政行政处罚的,由甲方负责。
2.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便于双方签收确认。
3.做好会计资料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即使准确地将收到税务部门的信函,电话等内容转交给乙方,以便由乙方派员参加。
5.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记账服务费。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开展记账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派出专人定期负责原始凭证签收交接并做好原始凭证签收工作,设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用手工或财务软件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5.解释说明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法律法规、会计核算处理和财政税收政策等的原则问题。
6.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会计相关资料,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对工作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甲方以外的第三者透露,出示和传播。
8.税务部门到甲方检查工作,由乙方参加汇报。
五、记账收费
经协商:乙方记账服务费为每月(大写)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预收____年____月至___年____月(季度),共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有效期限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在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会计服务,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与乙方签订会计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小时,每天工作小时的工作制度。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根据国家、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会计工作岗位,甲方按每月元支付乙方工资,每月计发工资的具体日期为。
甲方根据国家、单位的有关规定,可调整乙方的工资。
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计划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甲方单位被撤消、关闭、转产,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无故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逾期月的。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8、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 乙方:
会计聘用合同(二)
甲方:兴国县社富乡村财乡管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工作需要,需聘请乙方做核算会计,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可以办理续签事宜。
二、报酬: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报酬壹仟贰佰元(1200),在每月财务报表完成后支付。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与财务有关的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4、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履行会计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村财乡管办公室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5、遵守村财乡管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村财乡管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6、在履行会计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有损于村财乡管办公室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村财乡管办公室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
7、自行承担人身安全责任。
五、其它
1、双方有任何一方不满意时均可提出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2、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3、因国家政策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时。
4、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完业务交接手续。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甲方:兴国县社富乡村财乡管办公室 乙方:
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会计聘用合同(三)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 聘 人):
地 址: 家庭住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1、全面履行企业会计职责,负责公司各种票据的收集、分类、制作凭证,做到帐目清楚,凭证齐全。
2、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完成分类帐、总帐、报表和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分析,做到准确无误。
3、与税务机关进行报税,负责税务办理,协调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4、负责销售货款督催、结算。
5、进行年度公司清产核资工作。
6、根据公司领导布置,提供会计分析资料。协助部门经理进行零星采购,招工和办公室值班等工作。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3.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第四条工作报酬
从合同签订时间起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将上个月的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工作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应自觉维护本公司声誉和对外形象, 爱护公司的设备和设施。要自觉的保守企业秘密, 不准将公司的财务报表、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和磁盘记录资料提供他人查阅和复制。并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3、由于乙方无视约定的劳动纪律, 给本公司带来较坏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甲方除按法律制度追究乙方责任外, 不受本合同期约束, 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5、乙方应保守甲方有关生产、经营的技术资料。乙方离开本企业,三年内不得在与本企业业务相似的企业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按法律规定,应在甲方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诉讼。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件在未来发生并使保险客户受到不利影响时,保险人将给予保险客户一定补偿的合同。保险合同的结果不确定,公司每年的损益也不能得到精确的数值,这就意味着保险合同会计严重依赖于其假设。同时,保险合同也可能包含储蓄成分(即无论是否发生投保事件,公司都有义务向保险客户支付一定的金额)。这些因素都对衡量保险合同及其业绩报告提出了挑战。国际现行保险合同准则IFRS4作为一项过渡性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IFRS4缺乏可比性。根据IFRS4的规定,各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可基本沿用其在采用IFRS之前的会计要求。不同的会计模型会根据每个管辖区保险产品的情况和类型而不断发展,且通常独立于该管辖区内其他交易的会计处理。这就直接导致了这些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显著多样性。因此,世界各地的保险公司之间几乎没有可比性。根据IASB,一家保险公司如果使用不同的会计语言,即在集团内部财务报表与法定财务报表间采用不同管辖区的GAAP,那么其所呈现的收入(revenue)、营业收入(operatingincome)以及权益总额(equity)的差异百分比甚至会超过50%,也就是说,其中至少有一种会计语言是错误的。同时,保险业与金融业其他部门(如银行)之间也缺乏可比性。例如,保险费通常包含储蓄部分(许多保险产品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结合),一些保险公司将他们收到的所有存款都作为收入处理,你能想象一家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做吗?再比如,保费收入通常是以现金制确认的,这与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也是不一致的。许多保险公司深知当前会计准则的缺陷,都向投资者提供非公认会计原则(non-GAAP)指标,如嵌入式价值估计等补充信息,但是这些信息的有用性却往往受限于可比性的缺失。其次是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在会计实务中,对于如金融期权等具有复杂特性的保险合同,公司在报告其价值时往往具有不完全性,同时,公司使用的信息也通常是没有经过更新的。为了适应会计实务的上述特征,IFRS4明确规定,公司不需要确保其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是相关可靠的。因此,IFRS4引起了问题,特别是当信息使用者比较跨辖区的保险合同时,IFRS4并不利于其作出经济决策。保险行业会计实务质量差、会计信息严重缺乏可比性是投资者及保险业均关注的问题且急需改善。根据四轮实地测试结果,IASB认为,IFRS17的出台将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的信息以提高信息的相关性和透明度,且在统一的会计原则框架下,信息的可比性也会得到显著提升。
二、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合同计量的影响
根据IASB的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新准则IFRS17对保险合同会计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计量和列报两方面。在对保险合同进行初始计量时,首先要对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时产生的现金流量通过概率加权进行准确无偏的估计。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保费收入以及履行合同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次,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在折现率的选择上,第一是要能够反映负债现金流量的特征,且应去除未在现金流中反映的影响因素;第二折现率应与具有一致特征金融工具的可观察市场现金流量一致。在折现率的确定方法上,主体可采用“自上而下”方法(采用无风险利率加低流动性溢价进行估计)或者“自下而上”方法(采用相关资产组合的收益率扣除与保险合同负债不相关的折价因素)。最后要进行风险调整,即对实体未来现金流量和成本的不确定性进行评估并对保险人予以补偿。而在后续计量中一项较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合同服务边际(CSM)的解锁。合同服务边际是指保险合同的未实现利润,且按最能反映合同剩余服务的方式系统地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摊销,即将签单首日的利润逐步于保险合同期间确认。根据IASB的文件,新准则将作出如下规定:实体应随着未来现金流假设的改变,重新校准合约服务边际。若过去及当前保险给付有关的现金流量有所改变时,差额反映在损益中;当未来保险给付有关的预期现金流量改变时,合同服务边际则应随之调整,即通过重新校准边际,促使实体更加准确地估算未来现金流量,对未来的利润也能有更加正确地估计。不同类型的会计估计变更差额计入的会计科目也有所调整:若是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或者是风险调整发生了变化,差额需计入当期损益;若是折现率发生了改变,考虑到保险公司庞大的负债及支持这些负债的资产对市场利率如此敏感,IASB决定将利息支出从损益与其他综合收益项下做区分,利息费用将拆分为两部分:以初始折现率计量的摊余成本信息计入损益科目,而折现率的变化将反映在其他综合收益里,以避免市场利率的短期波动使人难以正确理解保险业者的业绩表现。此外,新保险合同标准还为其他类型的合同提供了修改的会计模型。不同类别的保险合同的某些现金流会随着基准项目的收益变化通过合约特别约定的连结或者间接的连结而变化。对于要求主体持有标的项目并挂钩项目可变现金流的保险合同,IASB引入了特别的处理方法,即“变动收费法”(vari鄄ablefeeapproach)。变动收费法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合同明确了保单持有人对特定基准标的资产享有一定份额;公司预计将基准标的资产收益中相当大份额支付给保单持有人;公司预计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现金流,有相当大比例会随着基准标的资产现金流的变动而变动。变动费用法与一般模型相比主要有两处区别:其一,在后续计量和风险缓解方面,变动费用法体现的是担保价值和合同服务边际中股东份额的变动,而一般模型则包含SCI中所有会计假设的变动;其二,在利息增值方面,变动费用法认为剩余边际应以当前市场利率增计利息,而一般模型则以与初始确认时确定期望值的折现率相同的利率增计利息。IASB的这项改变旨在减少保险合同的会计错配问题,从而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列报方面,主要是引入了保险收入的新定义,以满足投资者对使用与其他行业收入尽可能一致的更显著收入的要求。保险合同收入将定义为以下三者之和:与未来保险保障相关的现金流量的风险调整变动、当期计入损益的合同服务边际金额以及保险期间内预计理赔和给付的金额,并将剔除投资部分。披露方面,新准则将提供对财务报表中科目数额的更多细节,如风险及合同服务边际、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保险期内新签订的合同等,并将继续推进IFRS4中与发行保险合同有关风险的一些披露,如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信用、市场、流动性风险等定量数据。
三、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意义
IASB认为,修改后的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将会完善IFRS4在可比性和透明度两方面的不足。具体如表2所示。
四、新IFRS17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保险行业现状需要准则进行调整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取得了飞速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2016年保险行业相关数据,2016年全行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10万亿元,同比增长27.50%。其中,财产险和人身险业务分别同比增长9.12%和36.51%。保险业提供风险保障金额共2372.78万亿元,同比增长38.09%,高于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速10.59个百分点,保额增速明显快于业务增速。保险业资产总量15.1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2.31%。保险业总支出1.05万亿元,同比增长20.84%。2016年全球保险业增长不到4%,而我国的增速是27.5%。2015年,我国对国际保险市场增长的贡献为26%;2016年,我国增速进一步提高,增长达到27.5%。保险业已进入更快发展阶段。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预测,未来中国保险业的增速可以保持在15%-20%。到2020年,保险业的总资产将达到30万亿元,保险业、保费收入业务规模能够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一倍。我国目前有包括中国人寿、中国平安集团、太平控股等在内的7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随着这些公司跨国经营、融资和上市的需要,统一的一套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显得异常重要。保险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日益国际化的行业,也是被普遍认为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的行业。保险合同会计的特殊性曾一度阻碍了许多非专业投资者了解比较各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缺乏可理解性。新国际保险合同准则即将出台,统一的原则框架将大大提高保险合同会计信息质量。我国保险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而保险业的发展则离不开完善的会计制度以及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那么,我国是否也应该基于我国经济形势,对比新国际准则来完善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呢?我国现行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虽然多年来我国始终致力于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工作(如2009年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就在国际上最早引入了IASB的最新成果),但仍存在不足有待完善,还应就新准则的修订之处,进行适当地调整,以助力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二)对我国保险合同准则的调整建议
在对我国会计准则进行调整时,务必要基于我国的经济环境,如资本市场的成熟度与有效性、保险行业的发展阶段及行业特点、专业人员的数量与质量等,因地制宜,不能盲目寻求与国际准则的一致性。1、完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内容规定。在初始计量方面,我国已向国际趋同采用准备金计量三因素模型,但仍存在较大差异。首先,在选取折现率时,国际准则目前只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而我国的规定较具体,通常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利率,再加上合理的溢价。溢价的确定要考虑税收效应、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且根据保监会指引,要以+150bp为上限。而国际上,IASB认为在确定溢价时保险公司不应考虑其本身的信用特性,同时,流动性溢价不能通过直接观察市场变量得到,虽说目前还不存在一个国际公认的确定方法,但是由于我国信用违约互换(CDS)2016年底才落地实行,因此并未采用国际上较多采用的将信用违约互换所显示的信用溢价从企业债中扣除的方法。对于折现率的选取,笔者认为,在国际准则的原则导向下,对其进行适当的具体规定,可以减少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有利于增强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但是在确定溢价时,除了应排除信用风险的影响外,我国还应改进流动性风险的衡量方法。虽然我国信用违约互换仍处于起步阶段,交易主体有待扩充,但可随其发展逐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确定方法,与国际趋同。其次,对于风险调整,我国目前采用情景对比法对其进行计算,即风险调整等于不利情景下的负债与合理估计负债的差额。然而情景对比法的一个不足之处是不能给出置信区间,且不在国际要求的三种方法(置信区间法、条件尾部期望值法、资本成本法)之内。在愈加复杂的保险行业中,在应对一些新兴保险市场和小规模保险企业时,仅凭国际规定的这三种对历史数据有较高要求的方法,很难保证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因此,笔者建议,在确定风险调整时,可以这三种方法为主进行计算,适当时可采取其他方法,但需进行充分披露。在后续计量方面,IFRS17准则对保险合同利息收入和费用列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做法给出了清晰的规定,而我国目前是将折现率的变动所带来的保险负债金额的变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对IFRS4第二阶段进行的主题测试结果,中国人寿认为相关数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能更好地反映公司经营和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因此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相关规定方面,我国可参照新准则进行修订。关于合同服务边际问题,我国也应对未来现金流估计发生的变动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予以调整,即解锁合同服务边际,更加客观地对保险负债予以反映。最后对于列报披露方面,首先我国准则应在保费收入度量标准方面进行改进,明确对与保险组成部分不是“高度关联”的投资或储蓄成分进行分拆处理,避免保费收入虚增问题。同时,我国保险准则对披露信息的要求也比较浅显,只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特殊性、风险管控方面的情况在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中进行解释和必要的说明,仍存在改善空间,应向国际准则趋同,加大披露信息的深度与广度,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2、合理确定新租赁准则的执行起始时间。在新准则实施推广的过程中,过渡期的时长选定是至关重要的。合适的过渡期长既可以有效地降低转换成本,又有助于新准则及时顺利地推行。举例来说,IASB将于2017年上半年IFRS17,要求的执行起始时间是2020年。也就是说,IASB给予了各公司长达两年半的过渡期来进行内部调整。这是合乎情势的。首先,IFRS目前被应用于100多个国家,覆盖的地区十分广泛,且各国保险业发达程度参差不齐,各辖区的会计要求也不尽相同。对保险合同会计框架进行统一修改,会对相当一部分的公司产生巨大影响,因此给予公司充足的过渡时间是十分必要的。在过渡期间,公司可以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沟通新准则的变化、调整相关业务决策并对现存保险合同进行重新估值、制定过渡方案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新准则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IFRS17的出台将会给作为信息提供者的财务人员带来巨大的挑战。IFRS17中,综合损益表中除了所得税外,所有报表数据均源于精算模型,且财务报告要求更多的财务数据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也就是说,财务人员需要同时具备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税务会计、监管会计这四种能力,这是对财务人员的极大考验。如果有充足的过渡时间,保险公司就可以对财务人员进行投资、精算、财务、IT等方面的培训,选拔培养复合型人才,以提高保险财务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促进财务与精算的融合,为新准则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对我国来说,虽然专业人员的数量与质量不及国际水平,但是由于涉及地区范围相对较小,且不存在国家之间的差异,我国保险合同准则整改的难度要低于IFRS17。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我国确定的过渡期可短于IFRS17规定的过渡期,新准则可争取在2020年与IFRS17同时开始实施,与国际准则接轨。
作者:王诗雯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德勤.德勤保险会计快递[EB/OL].(2013)./html/2015/0604/18425641.shtm.
[2]何文晶,蔡飞.IASB和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基于保险合同计量部分[J].上海金融,2011,(06).
关键词:保险合同 发展历程 计量模式
在2008年9月,德勤曾研究报告,认为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范将会对保险行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比如负债计量模式、风险管理、披露透明度方面。这些方面的影响将会冲击保险行业原有的会计准则理论和方法。因此,有必要保持对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动向的关注度,积极制定和完善我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尽量减少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制度、会计规定与保险业监管政策之间的差异,从制度上保证我国保险企业的规范发展及国际竞争力。
一、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发展
(一)项目第一阶段
2004年3月,IASB正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 4)》,明确了关于准则的适用范围和保险合同的定义:将范围限定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业务;保险合同是一方(即保险人)接受来自另一方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此阶段的IFRS 4没有涉及到许多具体的保险合同确认和计量原则问题。
关于报告和披露方面,IASC成立的指导委员会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统一的报告主体,应当提供一套财务报告。另外,保险公司应该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实际的风险调整金额和相关现金流量预期价值的差额,以及这种差额在当前期间的变动情况。之后,IFRS 4又增补了保险人应披露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有关保险合同金额方面的信息,包括与保险合同资产和负债计量相关的各类会计政策以及精算假设,以及保险人应披露有助于使用人了解保险合同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信息。
(二)项目第二阶段
2007年5月,IASB推出关于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讨论稿――保险合同初步意见(Discussion Paper――Preliminary Views on Insurance Contracts,以下简称DP)》,强调其初步意见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险合同,包括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同时延续了IFRS 4对保险合同的定义:按照该合同,合同一方(保险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保险事项)对合同另一方(投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从而承担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险风险。
关于计量,IASB给出的初步意见是采用“三要素法”,即现金流量、折现率和边际来计量所有保险负债的价值。DP关于保险负债的计量问题,提出按现行脱手价值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
DP还引入了“剩余边际”的概念,即以未来现金流出预期现值与风险边际的总和计量保险合同时产生的任何会计利润反映为剩余边际,其中风险边际反映现金流的不确定性。FASB也接受了风险边际以便在财务报表里如实反映保险内含的不确定性。但IASB、FASB未就风险边际的明确定义达成一致。IASB的工作组提出可将风险边际定义为“保险人承受的履行保险合同净义务的不确定性的金额,即承担风险的补偿”,但FASB部分成员认为此定义及其测算方法过于宽泛,给保险公司选择风险边际的计量方法提供了过多的选择余地,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项目的最新进展
2009年6月,IASB保险工作组向理事会建议采用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IAS 37)中的准备金计量方式来计量保险负债(以下简称“修订后的IAS 37模式”)。提议指出,采用这种新模式的目的是要计量保险公司解除债务需要合理支付的金额。
其中,IASB基于修订后的IAS 37模式,认为边际包括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风险边际纳入负债的一部分,剩余边际不确认首日利得,但应确认首日损失。FASB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7号则认为,负债现值计量应当反映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进行风险调整,但同时也认为这种风险调整很难准确计量,建议采用现行履约价值(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履行义务时预期未来成本的现值)作为保险负债计量模式,则边际仅有一项,即综合边际。
2010年7月30日,IASB保险合同准则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Insurance Contracts,以下简称“ED”),提出采用履约现金流现值加剩余边际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要求保险公司充分披露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信息。同时,基于IAS37的模式计量保险合同负债,采纳了两个边际的方法。相应地,FASB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7号认为,初始计量和重新计量时使用现值的唯一目的就是估计公允价值。
IASB的ED采用传统保险精算理论的做法,规定保险人应当确认和列报一项保险合同资产或者保险合同负债,即按未来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净额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为一项净负债。ED还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在综合收益表上采用全新的方式――汇总边际模式,将风险边际、剩余边际的摊销、当期现金流实际金额与预期金额的差异、当期估计变更等作为列报项目。
二、我国保险合同会计的现状
我国财政部和保监会,在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深入分析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最新研究成果和大量实地调研国内保险公司的基础上,于2009年12月22日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文对《规定》主要规范的内容进行阐述,以便与IASB最新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分析。
(一)确认
《规定》要求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重点是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
(二)计量
明确要求保险人在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条件下,把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作为计量基础。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相关会计规定》不再按照保险精算计算来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使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从监管精算规定回归公认会计原则,其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以市场利率为依据衡量准备金评估利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备金。
(三)边际定义
对风险边际没有明确定义,对于假设变化导致的边际后续计量方法选择也没有明确规定。仅指出由于未来现金流在金额和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除合理估计负债外还需要风险边际作为负债的一部分。
(四)披露
《规定》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合理估计、符合市场实际的折现率、风险边际的显性化,以及对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相关信息提出更加全面、充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就披露准备金的计量方法、额度增减情况、考虑分出业务和不考虑分出业务时候的索赔进展情形、各种重大假设、假设与实际符合程度和敏感性分析,以及预期未来现金流流入和流出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等隐性信息进行详细披露。
财政部和保监会自2010年8月份开始选择了46家保险公司进行模拟测试,其目的是为跟踪掌握《规定》的对保险行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务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模拟测试结果表明,《规定》的实施,对保险公司整体业绩影响不大,其偿付能力状况不受《规定》实施的影响。其变动方面主要有: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有一定程度减少,净资产和净利润有所增加;产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基本无影响,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略有下降。
三、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关于保险合同确认、计量
本文比较IASB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提出保费收入确认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考虑到会计谨慎性原则,在保单正式生效并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前,保险公司不能将收到的保费作为保费收入,而应作为预收款处理,待保单生效日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再转入保费收入。
本文认为,IASB从现行脱手价值到ED的现值这一计量模式的转变,能避免其他计量模式不能正确反映其市场价值的弊端,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有用性提高。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其负债主要由各种保险合同准备金组成,反映不确定性和未来利润的边际的确认、初始计量会影响到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定。因此,边际的确认、计量及披露方式是保险会计亟需规范的问题。与现行履约价值相比,基于IAS 37的模式将边际分解为风险调整和剩余边际,虽然会大幅度增加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成本,但将边际细分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程度,能够增强会计信息透明度并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风险边际能够客观反映现金流时间和金额的不确定性,代表着保险人承担不确定性所需要的补偿,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和IAS 37负债计量的原则,也与期权定价模型包括风险边际的事实相一致。
(二)关于报告和披露
不论国内国外,都针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客观、真实的反映;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清晰全面地评估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各项风险,提高风险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地披露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大大地降低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有利于增加保单持有人的满意度。
本文认为,ED将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净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的模式,即确认一项负债净额,只能反映公司未来净现金流,而不能反映公司未来可能支付的赔款和给付,也不能反映未来可能的现金流入。由于未来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风险不同,净额确认负债不能准确反映公司风险,会降低信息有用性。因此,本文提议,分开计量可以更好地揭示公司风险,把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能够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现行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方式也是先分别计算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再计算净现金流,分开计量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此外,IASB在ED中提出的这种列报方法,对利润来源分析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可能需要对每张保单重要指标进行跟踪,实务中执行难度较大,并且综合收益表上不能直接反映出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增长又是衡量公司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财务指标。因此,如果我国采用IASB建议的列报信息,并不一定会提高使用者决策的相关性。
四、结论
我国一直致力于跟踪研究国际会计动向,坚持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建设和完善本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与国际的接轨,以及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及稳健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由于各国或者地区的经济业务实际情况不同,会计处理实际上仍然遵循的是本国或者本地区会计准则或者实务惯例。IASB的研究成果及其准则发展动向代表了国际会计领域的发展方向,为此,我们应当密切跟踪IASB保险合同准则项目的发展动向,认真研究项目背景、决策过程及其原因、潜在影响等,不断改进我国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Z
参考文献:
(一)亏损合同概念 亏损合同由待执行合同发展而来,其中,待执行合同指的是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或有事项新准则对企业亏损合同的定义为:“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即“孰低原则”。
(二)亏损合同会计处理遵循的原则 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以下两点原则:(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2)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二、具体会计处理过程中的误解及解析
(一)具体会计处理过程中的误解 或有事项新准则虽然对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作了简要的说明,但并未在讲解中结合具体实例予以阐述,以帮助会计人员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准则的意图。也正因为此,在具体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解释和答案。对于亏损合同会计处理第二点原则的规定,很多人作了如下的理解:如果合同存在标的资产,不管是选择执行合同还是不执行合同,一律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则再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说明会计处理中普遍存在的误解: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009年发生如下事项:
(1)2009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A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10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300件A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A产品300件,成本总额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11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A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
(2)2009年8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B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10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销售300件B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B产品300件,成本总额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10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B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
因上述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履行,编制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处理如下:
(1)A产品:
①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110万元低于成本120万元,因此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10(120-11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
②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20-300×0.3=30(万元)
不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0×0.3×20%+(120-110)=28(万元)
③甲公司应该选择不执行合同,即支付违约金方案,共发生预计亏损28万元,超过资产减值损失(10万元)部分共计18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18
贷:预计负债18
(2)B产品:
①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100万元低于成本120万元,因此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120-1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
②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20-300×0.3=30(万元)
不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0×0.3×20%+(120-100)=38(万元)
③甲公司应该选择执行合同,共发生预计亏损30万元,超过资产减值损失(20万元)部分共计10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
贷:预计负债 10
(二)具体会计处理过程的解析 上述会计处理并未真正地遵循准则的相关规定,尤其在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因此,在进行减值测试时我们首先要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以销售合同价格还是以市场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这完全取决于企业是选择执行合同还是不执行合同。因此,对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相应会计处理:①计算最低净成本,得出预计亏损,选择是否执行合同;②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果选择不执行合同,则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为市场销售价格,如果选择执行合同,则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③比较预计亏损和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为此,对例1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表述:
(1)A产品:
①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20-300×0.3=30(万元);
不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0×0.3×20%+(120-110)=28(万元);
预计亏损为28万元,显然甲公司会选择不执行合同。
②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因为选择不执行合同,年末存货留存企业,此时合同价无效,所以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为市场价格110万元,而成本为120万元,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10(120-11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
③比较预计亏损和减值损失:
预计亏损28万元大于减值损失10万元,因此确认预计负债18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8
贷:预计负债 18
(2)B产品
①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20-300×0.3=30(万元)
不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0×0.3×20%+(120-100)=38(万元)
预计亏损为30万元,甲公司会选择执行合同。
②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因为选择执行合同,因此以销售合同价格90(300×0.3)万元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此时成本为120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120-9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0
③比较预计亏损和减值损失:
预计亏损30万元等于减值损失30万元,因此不需确认预计负债。B产品的会计处理和之前存在明显的区别,原因在于在进行减值测试时,甲公司选择了执行合同,那么市场价格将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应该以合同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计提减值损失,这样处理才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那么,是否只要选择了执行合同,就不会存在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了呢?其实不然,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只要选择了执行合同,且拥有标的资产数量大于或等于合同数量,对于合同数量那部分存货,预计亏损就是减值损失(按存货成本与合同价之差确认),因此不存在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2)当选择了执行合同,只有当拥有标的资产数量小于合同数量时,才会出现确认减值损失后仍要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
[例1]中的 B 产品就属于此处的第一种情况,对于第二种情况,可通过下例说明。
[例2]2009年8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C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10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300件C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C产品200件,每件成本0.4万元,预计生产其余100件C产品每件成本也为0.4万元,200件C产品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65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C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因上述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履行,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会计处理如下:
①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200×0.4+100×0.4)-300×0.3=30(万元)
不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0×0.3×20%+(200×0.4-65)=33(万元)
预计亏损为30万元,甲公司会选择执行合同。
②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因为选择执行合同,因此以销售合同价格60(200×0.3)万元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此时成本为80(200×0.4)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20(80-60)
贷:存货跌价准备20
③比较预计亏损和减值损失:
预计亏损30万元大于减值损失20万元,因此确认预计负债1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
贷:预计负债 10
此外,在亏损合同的相关事项中,“标的资产”这个概念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它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涉及交易范围的资产,如:企业在签定销售合同时,某项产品已完工入库,这可以说明“合同存在标的资产”;假如这项产品还没有完工,就说明“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按此规定,如果企业只是专门购买了生产该项合同产品的原材料或者企业本身拥有生产相关产品的原材料,那么这些原材料并不是合同中所指的标的资产,自然也就不能按照上述的处理原则先计提减值准备再与预计亏损比较后确定预计负债,而是直接将该事项视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进而按预计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期末对于企业拥有的原材料,应仍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损失,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企业专门为合同购入的原材料在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以合同价格作为估计售价计算可变现净值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不是专门为合同购入但企业本来就存在与生产合同产品相关的原材料,首先要看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数量是否超过合同数量,未超过部分以合同价为估计售价计算可变现净值,超过合同数量的部分以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估计售价计算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小于成本的,计算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上述两种情况的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新准则中增加了亏损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并作了特别的强调,凸显了亏损合同会计处理的日益重要性。由于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有关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或确认预计负债的账务处理可能对所得税产生影响,因此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力求做到准确和规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摘 要 会计准则是对从业人员的一类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南,在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工作中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文章通过对会计准则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与分析,给日后企业的准则实行以及会计准则的更新修订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 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 实际应用
为了规范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更好地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财政部于1998年6月颁布了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而在准则的实现过程中,为了规范一些深层次的问题,2006年我国制定了新会计准则。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的问题,有些内容需要通过《讲解》的修订进行必要的补充。最终,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原有框架及其内容为基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
一、在估算合同总收入的应用
(一)改善状况
合同总收入是建造项目的首要事项,而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却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企业与客户没有正式签订成文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结算的,这直接无法正确在工程完工前进行工程总收入的估算;企业直接将合同变更、赔偿、奖励等额外收入形成的收入,没有取得实际票据之前,就计算入合同的总收入,导致合同总收入的不断变更。
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计量,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由此可见准则主要加强了对收入的确认时点和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合同的总收入的合理估算进行了确定,为企业决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企业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着对合同总收入的一些争议,集中体现在对完工百分比的界定上。完工的进度难以界定,企业普遍采用的是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总预计成本的比例,而预算合同总成本仍然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并且合同总成本在随着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着改变,这直接影响着完工百分比的计算。而其余两种方法都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切实际结果也会有较大的偏差,产生失真现象。
二、在合同预算编制的应用
(一)改善情况
各个企业对成本预算的编制受到企业规模、财务人员水平、编制标准的不同而导致预算的准确率不同。针对这个现象,《会计准则——建造合同》(2006)规定:(1)工程的预算编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的各个部门配合完成,工程预算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汇总整理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预算,最后要以正式档的形式下发至各部门执行。(2)对预算进行调整和修订时,不得随意调整,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测算休整,并进行风险测算。(3)预算的编制要规范完整、严谨有据。所有数据都需要有合法合规及有合同、会谈纪要或相关档等实质的凭据支持 。
(二)存在问题
合同预算要求的总体情况有一个良好的把握程度,但是预算大部分采用的方法是估测,因此可靠估计合同预算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可靠估计”和“随意估计”的差别并不明显,而可以修正这点的制度给一些企业思想懈怠,认为可以随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预算的休整,往往带来合同预算与结算时的偏离较大的情况,造成财务失真的现象。
三、在计算发生合同成本的应用
(一)增加了合同预计亏损项目
发生合同成本是指工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发生合同成本中常常具有争议的项目是对合同亏损的处理。因为日常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并不包括工程亏损的计算方法,准则对此做出了补充和说明:准则要求在合同预计发生亏损时,计提合同损失准备。
合同预计亏损是指如果随着工程项目的进行,合同可预计的发生总成本将超过合同收入,就是合同亏损,而预计亏损强调的是应将这部分可预计的亏损情况按照工期折算入当期损益。具体确认时,应按照完工百分比计算当期的工程合同收入,与实际当期发生的工程合同成本配比之后,得到当期的工期亏损,在用估算的预计总亏损去除已经产生的亏损,计入“合同预计损失”账户,在损益表中明显表示出来。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会计准则对工程成本计算进行完善,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如下问题:工程成本的款项不能及时清算,例如劳务费、材料设备款等,往往无法在成本核算日进行结清,影响成本计算的正确性。同时,结算标准不一致,例如存在项目分包和转包的工程中,各项目的结算标准不同,直接影响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四、结论
《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是为了规范企业的财会核算行为,在施工工程项目中,起着规范和引导的作用。我国的会计准则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更新,更新后的准则对建造合同中的一些细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与规范,虽然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着细节问题,但是也无可避免。而这些问题相信会随着我国的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国财政出版社.2006.
[2]刘鹏.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思考.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会计核算 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2011(5).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
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施工会计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场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相对于现行做法,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二、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种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款的建造合同。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提供的资料和出的工作量,依据预算定额和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造价;(2)对某些军需品(如船舰)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3)投标造价方式。即施工企业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报价,经扣标单位说标后决定造价并依此签订合同。
可见,我国原先的三类合同中,第(1)、(3)类类似于固定造价合同,第(2)类类似于成本加成合同。在我国,以投招标形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占多数,由于风险承担者不同,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确定的标准也不同,本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
三、关于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一级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会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产生重大。由于在一组合同中,有的项目可能是盈利的,有的则可能发生亏损,加之各项目可能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履行,单独报告合同损益与合并起来报告合同损益会不相同。为了避免合同的不同组合对损益计算的人为影响,本准则对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符合合同分立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分立开来进行会计处理;凡是符合合同合并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处理。
四、关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
1、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账。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中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在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实现。当期实现的收入,为当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根据不同的建造合同类型,本准则分别给出了判断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由上可见,本准则与现行规定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是在承包方与发包主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额确认为合同收入,而本准则则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确认,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是按完工进度确认的,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会有一定的差别。本准则的规定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并遵循了谨慎原则。
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常见的有两种方法,一是完成合同法,二是完工百分比法。完成合同法是指建造工程全部完工或实质上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
2、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
有关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是本准则相对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变化较大的一项。本准则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数量及其有用性方面考虑的,这也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将开单结算和收入确认合在一起进行核算,开单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结算的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收到款项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样处理在提供信息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本准则将工程款结处和收入确认分开来处理。开出工程结算单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确认合同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工程施工——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工程款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按照本准则对开单结算进行会计处理,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至少有这样两个优点:(1)“生产成本”或“工程施工”账户余额在账上保持不变,从而可以提供工程自开以来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2)由于将开单结算单独加以处理,可以提供自开工以来累计开出结算单金额,以及已经收到了多少工程款。为了直观地反映勤务员施工实际占用的资金或占用发包商的资金情况,本准则要求“工程结算”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抵销账户。如果“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资产,反之,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负债。
举例说明如下:C建筑公司承建一项工程,施工期3年,有关资料为:
完工百分比法下的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现列示完成合同法和完工百分比法下的会计处理如下:
完成合同法
完工百分比法
1998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900000
900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900000
900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800000
8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
8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600000
60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0
6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0
工程施工——毛利(无分录)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99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1468000
1468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1468000
1468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1400000
1400000
贷:工程结算
1400000
14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1300000
贷:应收账款
1300000
13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68000
贷:工程施工——毛得(无分录)
108000
主营业务收入
1360000
2000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1132000
1132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1132000
1132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1800000
1800000
贷:工程结算
1800000
18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2100000
2100000
贷:应收账款
2100000
21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0
1132000
工程施工——毛利
500000
30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
1440000
5、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处账户
借:工程结算
4000000
4000000
贷:工程施工
4000000
4000000
完工百分比法下,此项建造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如下:
资产负债表(部分)
1998
1999
流动资产
应收账款
200000
300000
存货:
工程施工
1200000
2560000
减:工程结算
800000
2200000
已完工尚未结算款
400000
360000
五、关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
确定完工百分比是完工百分比法的关键。确定完工百分比有多各,各种方法的目标,不外乎通过成本、产出单位或增加的价值来衡量工程的完工进度。这些不同形式的衡量标准(如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实际生产的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等等),可划分为投入衡量和产出衡量两大类。所谓投入衡量,是指根据建造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如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等)来衡量完工进度;所谓产出衡量,是指根据产出结果(如生产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完工的公路公里数)来衡量完工进度。实务中,并非每类衡量方法都可应用于所有的建造工程,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环境作出仔细的判断。
不管是投入衡量,还是产出衡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以投入衡量为例,从上说,每投入一个单位,就会有相应的产出。也就是说,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一种对应关系,这正是投入衡量能够成立的基础。但是,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了无效率的投入,则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就会改变,按投入衡量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果。此外,采用投入衡量还须注意一个,这就是,一般在工程开工的初期阶段,往往投入比较多,而这些投入中,有一些可能是与工程进度无关的,比如未用于施工的材料和未开工的分包合同成本。如果不加调整地采用投入衡量,很容易高估初期的完工百分比。因此,本准则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在采用产出衡量时,如果所选用的产出单位与为完成工程所需花费的时间、努力或成本不可比,则也会得出不准确的结果。例如,以建成的楼层数来衡量一座9层大楼的完工进度,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建造大楼底层所需花费的成本和付出的努力与建造其他楼层会有所不同,基成本可能大于大楼总成本的1/9。这时,按完成的楼层数为确认工程收入,就不能与所发生的费用很好地配比。
从所考察的国家或地区看,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没有根本性的差异。在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建造合同准则,但在实务中应用较为普遍的方法有:成本比例法(cost-to-cost method)、耗费努力衡量法(efforts expended methods)以及产出单位法(units of work peroformed method)。其中又以成本比例法应用得最为广泛,这也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采用的方法。第11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三种方法:(1)累计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对已完成工作的测量;(3)完成合同工作的实物比例。英国和香港的准则并没有详细规定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方法。在第11号《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中规定,完工百分比的确定可采用工程成本比例法、工时进度比例法和产出单位比例法三种。
六、建造合同亏损的处理
关于建造合同亏损的处理,也是本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区别较大的一项内容。本准则要求在合同预计发生亏损(即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时,应预提合同损失准备,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如果建造工程预计合同总成本将超过合同总收入,即建造合同估计将发生亏损时,出于会计上的稳健考虑,这部分亏损应全部确认到当期损益中。具体确认时,应先按完工百分比法当期的合同收入,与当期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相配比后,确认为当期的工程毛利(亏损),然后再用预计总亏损减去累计的工程毛利(亏损),计入“合同预计损失”账户,列入损益表。举例说明如下:
例假设上述C公司有关资料变为:
完工百分比法下的有关计算如下:
1998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900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900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8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1999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1468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1468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1400000
贷:工程结算
14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贷:应收账款
13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68000
贷:工程施工——毛利
4652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2800
5、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借:合同预计损失
134800
贷:预计损失准备
134800
2000年
1、记录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1832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1832000
2、记录开出账单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1800000
贷:工程结算
1800000
3、记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2100000
贷:应收账款
2100000
4、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97200
预计损失准备
134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7200
工程施工——毛利
34800
5、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
借:工程结算
4000000
地 址:家庭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__201X年__05__月__01_日至 20xx 年 5 月 1 日,合同
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会计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1. 全面履行企业会计职责,负责公司各种票据的收集、分类、制作凭证,做
到帐目清楚,凭证齐全。
2. 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完成分类帐、总帐、报表和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分
析。
3、与税务机关进行报税,负责税务办理,协调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4. 负责销售货款督催、结算。
5. 进行年度公司清产核资工作。
6. 根据公司领导布置,提供会计分析资料。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及劳动用品.甲方需为乙方购买财务软件,方便公司财务工作的展开。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3.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第四条 工作报酬
从合同签订时间起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实际发放工资为不低于人民币 3500 元/月,甲方于次月 1日以货币形式将上个月的工资支付给乙方。甲方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款,缴费标准不低于实际发放工资金额。
第五条 工作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
2、乙方应自觉维护本公司声誉和对外形象, 爱护公司的设备和设施。要自觉的保守企业秘密, 不准将公司的财务报表、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和磁盘记录资料提供他人查阅和复制。并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5、乙方应保守甲方有关生产、经营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按法律规定,应在甲方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诉讼。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建造合同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颁布
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针对施工企业的特点,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于2003年9月25日颁布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4年1日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新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在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因此两个准则在一些科目的核算上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前者又在一些科目的设置上做了改进,使得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详细。在此对《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相同核算内容的异同点进行分析。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两个准则都设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在《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二、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比较
对主营业务收入,《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的核算标准相同,即必须首先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时,把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对主营业务成本,《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核算方法相同: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毛利”或“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在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由于“工程施工”下新设了两个科目,因此之前的《建造合同》中对毛利的核算科目由“工程施工-毛利”改为《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两个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主要差别在于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建造合同》的核算是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来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把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预计损失准备”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将“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而在《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应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可见,预计损失准备在《建造合同》中进入成本,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则将其列为管理费用,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动。期末,“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三、不同核算科目的比较
除去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在“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这两个主要科目中,《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稍有变化。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等支出。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
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这些单位如果同时组织实施几项合同,则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这几项合同的成本共同负担,因此,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在会计实务中,间接费用一般应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期末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由于需要对一些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就必须具有相应的凭证以正确分配这些费用。比如工人工资、奖金等的费用分配表,以及原材料等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的表格。这些资料主要是由企业自己编制,另外还需有相关的发票、收据以及银行收付凭证等;机器费用的分配,就需要有机器工时的使用记录,以及由于安装拆卸等行为产生的费用清单、发票及银行凭证等;租赁机器进行施工的,还需要有机器租赁的合同,以及租赁金交易过程中的发票、银行转账单等凭证。
在会计核算上,《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在“工程施工”下增加了“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个明细科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核算,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之下。而在之前的《建造合同》中由于没有这两个明细科目,所有发生的成本和确认的毛利都记在“工程施工”科目下。
两个准则中“工程结算”的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都相同。该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当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根据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期末“工程结算”无余额。本科目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在以上几个科目的核算中,无论是“工程施工”还是“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其重要的前提是完工百分比的确定。之所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因为建造合同的施工期一般都比较长,通常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而才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造合同,判断其结果的条件不同。要得到完工百分比,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确认方式,获得合同的预算成本和实际发生的成本的数据资料,或者实际完成的施工量及施工总量。
新增的另外几个科目中,“周转材料”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建造合同》中对这类材料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贷记“周转材料摊销”(分摊的周转材料摊销额)、“银行存款”(支付的周转材料租赁费)等科目。新的核算办法设置“周转材料”科目,下设“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周转材料的领用、摊销和退回以及周转材料的报废,分别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要求施工企业对在用周转材料、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薄上进行登记,从而规范了施工企业对材料的管理。
“临时设施”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同时,又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情况。在《建造合同》中,临时材料是在“工程施工”的间接费用中进行会计处理。
“机械作业”也是一个新增科目,下设“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其核算办法也有些变化。《建造合同》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机械作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核算办法是把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借记“工程施工”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而在《建造合同》中没有这个科目,只设“工程施工”科目对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作业进行核算。由于没有“临时设施”科目,当然也没有“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1-0073-03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在新颁布的准则中,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准则,尤其是涉及保险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等准则在保险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与此同时保监会及时明确了“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实现“会计报表层面的切换”,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管理流程层面的切换”和“会计账目层面的切换”。
一、新准则带来的新变化
(一)财务报告的规范化,推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新会计准则系统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对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进行了规范,推动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保险(商业保险)是保险企业在当期收取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企业的业务性质既不同于产品制造业,也不同于商品零售业。保险业虽属金融服务业,但与银行业也不尽相同。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显著的不同在于:1.保险产品的收入是先于成本发生;2.保险企业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等,而各种准备金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准确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其中的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分别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做了明确的规范,体现了保险企业的管理和操作流程,进一步促进保险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将财务会计信息以成本效益的观念传递到公司各个层面,为保险公司经营预测、计划、决策、执行、评价、考核等管理流程提供数据支持。
(二)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增强了保险业国际竞争能力。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既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又可以促进我国保险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全开发,一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客观上要求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市场相配合,另一方面也使中资保险企业尽快熟悉了解国际会计准则。新准则要求更高的透明度和基于资产和负债相匹配的更复杂的业务决策,为保险企业走出国门,筹集海外资金奠定基础,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新会计准则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增加保险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国内保险业会计标准存在四套会计标准体系,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未成体系的16个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适用的香港会计准则(类似国际会计准则)。这几套会计标准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不仅使保险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会计数据缺乏可比性,即使在行业内部,各家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也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各公司加总的数据也无法充分反映其实际状况,不能真实、公允表达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财务信息,也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具有可比性的原则,对于投资者的决策以及监管者的调控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打破了行业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规范了保险会计处理,使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得到了提高。
二、“新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解读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准则是《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这两个准则的特点主要有:
(一)新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新准则在借鉴国际惯例、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基础上,引入保险风险概念,把是否承担保险风险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准则要求进行分拆,并分别对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这一要求和国际会计准则报告相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合同是这样~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下,一方(即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同意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对保单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响时,向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做出支付。这些特定事项不是指以下变量的变化,即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根据该定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律费用保险、寿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残疾保险、健康和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等均被包括在此准则的范围内,而投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因此被排除在保险合同准则范围之外,以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标准进行规范。
(二)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按不同种类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相应的差异,如新准则规定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和寿险保险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新准则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因保险合同性质而不同。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我国原有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没有非寿险和手续合同之分,只规定了保险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采取趸交保费的,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
(四)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性质不同。新准则规定,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
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可以看出新准则明确了以保险精算结果来确定未决赔款金额,更凸显了精算在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在确认时点上也更提前。新准则同时明确了未决赔款准备金除包含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外,还应当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这与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相一致。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它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五)新准则提出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为了更加谨慎、真实地反映保险人所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一概念的引入也契合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六)新准则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改变了确认收支的时点,与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不同,减少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七)新准则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抵消,也不应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直接抵消。在列报中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摊回责任准备金等项目。
(八)新准则确立了分入业务会计处理的方法。再保险接受人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计算分保费收入,间时再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进入当期损益。这种要求既参考了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做法,也考虑了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实际做法。
三、有关新准则――保险合同准则的思考
思考之一:新会计准则未界定“再保险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二条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未界定“再保险风险”,而“再保险风险”在再保险合同定义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界定再保险合同的重要因素。“再保险风险”定义不明确,再保险合同的界定也难以统一。可见,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在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这可能纵容保险公司将没有转移“再保险风险”或转移“再保险风险”不够充足的合同“伪装”成再保险合同粉饰财务报表。
思考之二:新准则难以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
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insurance)是一种非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它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并经原、再双方在合约中协商约定一种或几种风险的转移。即原保险人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才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为正确理解有限风险再保险,需明白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财务再保险之间的区别。
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相比其特点:第一,有限风险再保险将风险转移与风险融资相结合,在有限转移核保风险的同时为分出人提供财务支持,再保险人承担很有限的风险,大部分风险由分出人自己承担,但价格比传统再保险便宜;第二,合同期限较长,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利用“时间经过”的概念来分散风险的,所以合同期限较长,多为3-5年;第三是费率比较灵活,可以依照分出人事后索赔情况来确定保费。
正因为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上述特点,使其具有降低再保险保费、减轻巨灾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衡原保险公司各年度利润水平,调节各年度税收支出额,增强现金流、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保护关键的比率和评级,使原保险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等优点。正因为如此,引发了不少滥用情形。如果将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说是贷款)仍作为再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就会使得公司账面利润虚增,一些保险公司正式利用这一可乘之机打球,粉饰经营业绩、美化财务报表、规避保险监管和税负。
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从我国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及监管要求来看,保险公司有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改善财务状况的动力:一是应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的监管,在监管的压力下,保险公司有可能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虚假提高偿付能力。二是扩大承保能力。我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而不少保险公司资本金较低,在做大做强的压力下,可能会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来扩大承保能力。三是为实现上市目标而粉饰财务会计报表。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要发行新股,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为通过证券市场扩大资本规模,保险公司有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财务会计报表的动力。
思考之三:借鉴美国FASB完善我国再保险会计准则
在美国,有限风险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取决于两点:第一,转移什么风险;第二,转移了多少风险,并设置了再保险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分保给再保险人的部分,再保险人必须承担显著的保险风险(包括时间风险和承保风险)。对不包含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合同,FASB113规定不采用再保险会计,而是采用规定的存款会计进行处理,反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一、建造合同税金会计核算的现状
企业会计准则专门设立了三个会计科目用于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和机械作业。其中“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按照建造合同所涉及的税费是否计入合同成本,是否归集计人“工程施工”科目,可以把现行的税金核算方法分为两种:
第一种,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这类税费被界定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间接费,构成建造合同的合同成本(详见《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8),此类税费在其所属的会计期间内归集计入“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核算:税金发生或计提时,借记“工程施工”,贷记“应交税费”,缴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
第二种,根据建造合同向业主办理结算款同时计提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建造合同所涉税费的主要税法按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未归集入“工程施工”科目,而是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办理的结算款同时计提相应的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缴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另外,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可见,收到建筑业预收款时,也应计提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所提前,税费的会计核算方法没有改变。
二、现行税金核算办法中存在的缺陷
1 税金核算对象的“同质异处理”
现行第一类税费核算办法是恰当的,而建造合同结算缴纳的营业税费等是价内税,价内税的特征决定了其应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然而现行的会计核算却未将营业税费计入合同成本。建造合同所涉及的税费虽然名耳繁多,但本质相同,都是建造合同的成本费用而且是刚性的成本费用,甚至营业税等更具有“为完成合同的、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费用特征。因此,对建造合同营业税费的核算更应计入合同成本,归集人“工程施工”科目。显然,现行营业税费的核算存在理论缺陷,同质的税费会计核算却相异,而且缺少建造合同营业税费的成本核算也是不完整的。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建造合同所涉税费应该同质同处理,都应计人合同成本,通过“工程施工”科目归集核算。
2 会计核算的结果模糊不明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现行建筑合同的结算流程为:
(1)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施工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办理的结算款通过“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
(2)按规定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合同完工后,将建造合同相应的“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结清,借记“工程结算”,贷记“工程施工”。
现行的税费核算是将营业税费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没有涵盖在这一结算流程中。营业税费的核算游离于工程成本核算之外,建造合同核算的成本不完整;“工程毛利”包含工程已结算部分对应的税金及附加,“工程毛利”虚假增加,会计核算的内容模糊结果不明晰。而且对于跨会计年度的建造合同,“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依托于建造合同的建设周期,无需年度结算对冲,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却服从于会计核算周期,必须年度结算清零,导致成本、收入和相应的税金核算无法跨年度配比,给信息使用者带来不便甚至误导。
3 现行税金核算办法缺乏指导性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跨行政管辖区域施工的建造合同,还会涉及许多地域性的税费。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印花税,持外出经营证明前往施工地,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时,施工地税务机关征收相关税费。行政管辖区域不同缴纳的税费名目也不尽相同,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之外,有些地方还会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水利基金、堤围费甚至企业所得税等。这些具有地域特色的税费实际存在着,也构成了建造合同的事实执行成本,可是税金核算对象同质异处理的现状却无法给予企业明确的核算指导,这会使企业对地域性税费的会计核算缺乏一致性,影响会计信息的通用性和使用度。
三、建造合同税金核算的重构
建造合同所涉及的税费均构成建造合同的成本,具有同质性。如上分析,营业税费有直接费用的理论特征,也有“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明晰核算的现实条件;而且营业税费是按照完工进度阶段性、非完工一次性的计算缴纳,具备根据完工进度核算的实际操作性。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将建造合同的营业税费也归集入“工程施工”科目,可在“工程施工”下增设“税费”二级明细科目,辅之以项目核算,提供准确的税费核算结果和有用的财务信息。
现结合建筑合同的工程核算,重构税费核算的体系流程:
(1)企业根据建造合同发生的成本、税金: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或税费)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或应交税费等
(2)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施工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办理的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同时计提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
借:工程施工――税费
贷:应交税费
(3)按规定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对应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对应于“工程施工――税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对应于“工程结算”)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合同完工后,将建造合同对应的“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结清: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税费和工程毛利)
重构后的建造合同税金核算体系,圆满了工程核算的两个“核算环”。一个是依托建造合同建设周期的核算环:“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从零开始归集建造合同实际发生的累积的成本、税金、毛利和结算款,至合同完工时两个归集类科目对冲余额清零;另一个是依托会计核算期间的核算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建造合同相应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和税金,这三个科目在会计期末结算清零,提供满足会计准则要求的财务核算信息。这两个“核算环”既自成体系,提供多样化的核算信息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又环环相扣,由“工程施工――工程毛利”科目相互联通,并且存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工程施工――税费”这些对应的核算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