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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时间:2022-08-09 03:09: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1篇

【关键词】 双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多维发展

【中图分类号】S-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提出了要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融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的经营模式难以全面支撑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创新发展越来越快速地登上时代的舞台。总理明确提出了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即“双创”),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增强改革转型动力、释放分享经济红利。国家“十三五”规划指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持续、稳定地培育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要把握时代命脉、适应时代趋势,主动与创新驱动挂钩,根据“双创”战略进行重新审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形式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内部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专门从事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一种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有集中的供地和机械化的农业生产设施。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要求逐步得到满足。

专业大户,是在种植或养殖规模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而且拥有较高生产和经营能力的专业农户。一般而言,专业大户的集约化生产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稳定性等方面都稍弱于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由同类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所组成,且由经营者进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这种模式有利于农村土地的资源整合与农业的产业化。

农业企业是以农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为主,以生产、加工、销售为链条,工农贸易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农业企业在带动农村经济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创新能力不足、同质化竞争严重、创业动力缺乏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存在的几大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能力总体不强。由于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内生于农村经济系统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因此存在较为深厚的小农经济烙印,对外界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为薄弱。在我国较多的农业经营主体中,虽然戴着“新型”的帽子,但是在生产操作、加工、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仍然延续了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途径,实际上并没有达到新型发展的要求。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差,对新技术仍然不敏感,无论是新型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还是营销技术等方面掌握远远不够,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甚至对新技术产生了排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质化竞争严重。目前,我国各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模式上表现出大同小异的特征,同一区域内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竞争意识薄弱,而同质化竞争尤为激烈,这不仅降低了发展效率,也加大了行业融合发展难度。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互联网经营能力偏低,虽然互联网越来越深入到各行各业,但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互联网的认识并不到位,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没有有效利用互联网平台来进行营销和信息的共享。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主创业动力不足。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主创业程度仍然不够。据不完全统计,除了农业龙头企业以外,我国有超过9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实行家族式或者类似于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以“家长”经验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决策的重要关键。从目前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实际来看,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劳动、资金等资源过多地局限在生产环节,而对营销等环节投入较少。

政策扶助、融资问题、专业人才是影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几大主要因素

政府缺乏支持。目前大多数的支农政策局限在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和传统农业发展的支持上,真正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仍然较少。因为政府支持政策的不足,导致国内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难以申请到合理的贷款和政府的基金项目,从而限制了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

融资存在困难。目前,国内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融资难的问题,而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信贷门槛高的挑战。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面临着融资难、农业保险难的问题,农民贷款虽然可以通过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渠道获得资金,但是由于手续复杂、获得贷款的期限长,从而降低了农民贷款的积极性。

缺乏专业人才。目前我国农村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同时也缺乏优势资源来吸引专业人才。我国农民自身的知识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特别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也较为欠缺。同时,农村地区也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每年引进的专业人才较少,农村大学毕业生能投身农村的比例也较小。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是制约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难题。

“双创”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建议

以“双创”战略为导向,根据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结合引出这些问题的内在原因,提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对策建议。

健全政府的政策支持体系。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离不开我国政府的政策支持。首先,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力度。通过政策保障、财政支持,改善农田水利、农业机械、交通道路等条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其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合理引导农村的小农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土转移。最后,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应增加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特殊扶持政策。

完善金融信贷扶持体系。资金,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多维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应出台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经济需求的信贷政策措施,支持条件满足的区域适当开展生产周转贷款、开发性项目贷款、生产设施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生活性贷款等多元贷款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贷款需求应及时作出回应。对于发展潜力好、信用高、经济辐射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开辟绿色贷款通道,并给予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完善农业技术服务支撑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获得持续、稳定发展,专业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也是不可或缺的。按照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模式,不但要引进人才,还要积极培育懂技术和懂经营,同时有文化的现代化农民。引进外部人才到农村工作,就必然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在人才薪资待遇、职称考评和相关福利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同时,还要积极组织各项农业技术培训,培育多维的专业技术人才,以适应多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安培华学院商学院;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注:本文系2014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构建陕西省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4C009)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与对策

新时期对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严格遵循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认识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了解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推动乡村农业经济实现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我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例如粮食生产直补、农产品价格补贴、农业税减免等。对于一些农业经营主体产业,例如畜牧养殖产业、农产品加工产业,也出台了政策扶持;对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均提供了贷款优惠;对一些农业领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例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给予了财政拨款。上述政策方针的实施,有效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众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发展较快。截至2018年年底,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已经上升至60万个,相较于2015年增长了两倍多。同时,以农业企业为代表的龙头企业也迅速崛起。在我国农业农村部2018年公布的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中,共有1095家企业达到监测标准[1]。龙头企业有效整合了农业资源,实现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带动了更多农民脱贫致富。由此可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迅猛发展,打破了传统小农产业“一家独大”的格局,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依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境

2.1土地流转问题

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土地、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更合理。土地流转是整合土地资源的主要途径,但目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农户虽然对自己名下的土地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但在具体行使时仍会受到基层行政部门的干预,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混乱,引发土地纠纷问题。同时土地分配方法缺乏创新,仍停留在以往“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单一分配方式,期间由于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使得土地产权关系较为混乱,阻碍了土地顺利流转[2]。其次,在土地具体流转过程中,缺乏规范有效的合同约束,没有在公证程序见证下进行流转,为后续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再次,土地流转机构没有很好地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只局限于简单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没有做好土地流转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无法有效地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了不利影响。

2.2人才匮乏,配套产业发展滞后

首先,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各方面条件相对落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很难吸引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同时农村在户籍、土地、社保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难以留住人才。其次,农业科技、农业保险等相关配套产业发展缓慢,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需运用多种农业科技,但是一些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由于自身因素或其他因素影响,尚未意识到农业科技的重要性。同时农业科技推广效果差强人意,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良好支持。再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缺乏深刻的认知,推广部门对农业保险的参保资质、保险范围等缺乏有效宣传,再加上我国农业保险险种单一,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2.3农村金融发展缓慢,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量较大,迫切需要金融业的支持。然而当下农村金融发展缓慢,农民获取农业金融贷款的方式比较单一,通常依赖于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由于在农业生产经营时,通常需要面对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投资收益回报时间较长。金融机构在借贷时会存在诸多顾虑,导致农业金融借贷限制条件较多,多是小额贷款且期限短,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当前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尚未彻底厘清,在实际进行金融借贷时,无法将土地作为贷款抵押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很难获得资金支持,资金周转困难,降低了发展速度。当前农村金融产品比较单一,难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农业金融借贷需求。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策

3.1完善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土地资源整合

完善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土地资源整合,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能够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实现更好的发展。首先,落实土地确权工作,明确土地经营权、承包权,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的整合。其次,完善土地流转程序,结合土地流转实际,简化流转程序,搭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增强土地流转机构服务能力。进行土地流转时,签订规范、合法的合同,明确合同内容权责,避免后续引起不必要的土地纠纷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创新土地流转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优势,搭建土地流转服务信息化平台,从而为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土地资源和整合流转服务。再次,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流转,禁止基层政府机构干预,更好地保护农民自由流转权利。与此同时,做好土地流转规范化指导,降低后续出现土地纠纷问题的概率。

3.2加强人才培养,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套产业发展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面对人才缺乏的困境,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提高认识,打破城市与农村之间户籍、土地和社保等体制性壁垒,鼓励高素质人才向农村流动,完善福利措施,从而更好地引入人才、留住人才。在此基础上,还应鼓励大学生回乡创业,并为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投身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事业中,从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的人才。其次,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应从产业发展、自然生态改善、精神文明建设等多个层面入手,进一步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将农村建设成生态宜居的家园,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打破人们对农村固有的落后、破败的印象。再次,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还应从相关配套产业入手,推动农业科技、涉农保险等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深刻认识到农业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将目光放长远,通过引入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基层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的推广工作,引入奖惩机制,加强绩效考核,有效激发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者的积极性。最后,对于农业金融产业,同样需要加大建设力度。各级政府应立足于基层农村,做好涉农保险的宣传工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同涉农保险。政府部门应通过加大涉农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农业保险机构应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农业参保范围,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

3.3落实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农村多元金融主体建设

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扩大经营规模时,通常需要进行金融借贷。为有效解决当下农村土地贷款抵押面对的种种问题,除了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还应明确土地抵押担保方式,确保通过确权后的土地能够获得相应的贷款,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更好的发展。其次,进一步推动农业金融产业的发展,积极发展一些其他资本类的金融机构,不断丰富农业金融贷款方式,解决新型农业主体贷款难的问题。再次,在金融业进入农村市场的过程中,需要加大把控力度,规范市场准入机制,以免对农村整体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最后,立足于农村金融产品,做好产品创新工作。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金融借贷需求,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使得农业金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助力。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通过采用补贴、税费减免、政府担保等方式扶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更为优质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3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思考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5月13日

菏泽市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地处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处,全市属黄河下游冲积平原,地势平坦,土地肥沃。全市168个乡镇(办事处),6,005个村民委员会,总面积12,238.6平方公里。总人口960余万人,耕地面积1,247万亩。菏泽是农业大市,全市粮食种植面积常年稳定在1,500万亩以上,占全省八分之一,居全省第一位,2016年粮食总产153.2亿斤;经济作物发展到600多万亩,形成以东明县为主的85万亩西甜瓜,以成武县为主的90万亩大蒜和12万亩芸豆,以曹县为主的16万亩芦笋和300万平方米食用菌,以定陶区为主的20万亩山药和110万亩设施蔬菜,以鄄城县为主的8万亩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种植区。

一、菏泽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几年,菏泽市各级不断深化发展意识,切实加强组织指导,充分发挥示范引导效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

(一)种粮大户与家庭农场。随着国家对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实施,全市种粮大户规模迅速膨胀。2016年全市种粮大户3,228户,比2012年增加3,053户,增加17倍;面积43.15万亩,比2012年增加38.57万亩,增加8倍。多以流转林场、农场和农户的土地为主,也有一部分为滩涂地、废弃窑厂复耕地等。种植的粮食品种主要为小麦和玉米。种粮大户产出的粮食主要是直接向市场出售,也有一部分用于养殖业饲料原料;家庭农场4,420家,比2015年增加2,938家,多数从事种植业。

(二)合作社。据统计,到2016年底,全市工商登记合作社23,596个,注猿稍21.42万户,带动农户近85万户,其中种植业18,538个,养殖业4,145个,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信息服务1,158个,涉及农业生产资料购买1,088个,农产品加工49个,农产品销售897个,农产品运输、贮藏289个。

1、数量迅速增加。合作社发展数量比2012年底增加19,934个,增长5.44倍;成员注册出资比2012年增加950.2亿元,增加15.81倍;成员数量比2012年增加179,532个,增加5.1倍。

2、覆盖领域不断拓展。菏泽市农民合作社合作领域由传统的粮食、蔬菜种植向农机、农技等与农业相关的生产服务拓展。由单纯的生产扩展到加工、销售、储运,从提供一项或几项服务,发展到产、加、销、储、运等一体化综合服务。服务范围已从本乡、本村为主转向跨乡镇、跨县拓展。

3、合作机制不断规范。通过宣传引导、典型示范、指导规范,合作社运行机制不断优化,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共有50个合作社被评选为市级明星示范社,有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374个,省级示范社160个,国家级示范社38个。

4、合作层次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在成员内部实现统一农资供应、质量标准、生产技术、基地认证、品牌包装、市场营销等,形成产加销一体的合作社。曹县恒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由办社初期的单纯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发展到粮食代储代售、资金互助等。

5、发挥作用明显。一是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挥了桥梁与纽带作用,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定陶天中陈集山药专业合作社通过5年的发展,发展成员402个,带动农户1,000多户,种植山药面积8,000余亩,带动周围县乡种植山药10万余亩;促进和带动了山药产业的蓬勃发展;二是开拓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新途径。农民合作社通过统一服务营销,提高了产品质量,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销售价格。有的通过贮藏、包装、加工延长了产业链,增加了产品附加值,有效促进了农民增收渠道的拓宽。

(三)龙头企业

1、企业规模效益同步增长。2016年菏泽农副产品加工产业企业达到1,686家,占规模以上工业的52.9%,比2012年底增加413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629亿元,比2012年增长65.7%;实现利税总额280亿元,比2012年增长42.3%。

2、提质增效步伐加快。企业不断加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力度,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有力地带动了行业转型升级。通过引导企业商标注册、质量管理、科技创新等手段,创建培育了自身品牌。先后培育了巨鑫源食品、神舟食品、曹普工艺等一批名牌企业。菏泽市的尧舜牡丹荣获“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产品“国色坊牡丹籽油”荣获中国林产品交易会金奖等奖项;银香伟业、百寿坊羊肉汤等入选全省知名企业,旺天下食品入选品牌产品体验店。全市争创省级以上名优农产品品牌44个,注册地理标志商标9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5个,“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676个,比2012年增加507个。牡丹区尧舜牡丹、郓城神舟食品、成武天鸿果蔬等一批企业产品档次进一步提升,附加值明显增加。

3、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各类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带动生产基地600余万亩,与2012年相比增加100万亩;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4个,标准化基地360个,面积达420多万亩,带动农户100多万户,涌现出一大批农业基础较好、主导产业突出的村镇和农民合作社。截至2016年底,已建成市级“一村一品”专业村832个,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33家,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83个。

4、经济社会效益增强。立足就业门槛低、增收效果好、产业发展稳定、能够就近就业4个条件,优先选择劳动密集型产业进行重点培植,加快推动粮油、畜禽、果蔬、纺织和林木加工等总量膨胀、质量提升,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提供就业岗位。2016年,菏泽市龙头企业共帮扶贫困户1,329户,贫困人口2,636人,吸纳就业贫困人口1,476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种粮大户与家庭农场

1、收益较低。相比普通农户,种粮大户增加土地流转费、雇工费和购买农业机械费用等成本,生产成本比较高,同时小麦价格上涨缓慢,玉米价格不断下滑,种粮收益非常低。

2、风险较大。由于农业的特殊性,要承担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相比普通农户,种粮大户受影响更大。由于种粮大户需要雇工管理,田间管理比较粗放,且大多数种粮大户没有晒场和仓储条件,粮食收获后,如果遭遇连阴雨天气,有时容易造成霉变,损失巨大。

3、贷款较难。按目前界定,种粮50亩以上农户即为种粮大户,多数大户经济实力不强,贷款困难。

(二)合作社

1、合作社带动能力不强。菏泽市农民合作社社均注册成员少、合作范围小、层次低、服务功能较弱、辐射带动能力有限。菏泽市23,596个合作社的注册成员只有214,231个,社均成员9个;即使带动农户也只有40户左右,示范带动不强,辐射范围不广。

2、合作社监管主体缺失。合作社作为特殊的一类市场主体,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各部门只是根据业务职能提供相关服务,合作社是否存在、发展,部门很难及时掌握了解。

3、合作社融资难。由于多数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固定资产不多,而各专业银行由于风险防范制度的约束,合作社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取银行融资较难,影响合作社的长久发展。

(三)龙头企业。菏泽市农副产品加工业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问题。主要表现为 “五多五少”:一是龙头企业数量多,但行业龙头少;二是家族式管理的企业多,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少。全市没有在国内上市的公司,在境外上市的仅2家(曹普工艺、巨鑫源);三是初加工企业多,精深加工企业少。特别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的企业比重偏低;四是企业产品加工量多,自有原料基地少。与龙头企业联系紧密的基地还不多,规模还不大,还不能为龙头企业提供充足和优质的原料来源。

三、几点建议

(一)强化规范监管。建议国家或省层面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规范,并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统一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管理数据库,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状态。

第4篇

当今,我国农村经济的主要经营模式逐步趋向于?定化与专业化的发展。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行使得我国传统的农业经济逐步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在此趋势的影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初步形成。而在长期的发展中,如何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素质,促进小型农户的规章化生产以及加强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机制则需要进行更深入探究。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在该项会议中,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围与各项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指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为基础的、经营规模较大的、具备一定集约化与专业化农业生产条件的、有一定组织与管理经营并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知识的职业性农民。该类主体与一般的农民有着本质区别,其的产生更符合现代化农业生产发展的趋势。而在新时期的现代化农业生产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能够更好地改善过去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困境分析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在此因素的影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面临着多种问题,受不同性质的因素制约。在这些制约因素中,比较常见的就有发展水平不高方面的表现,其农户参与率比较低,很多农户都没有较好参与到这一环节中来,最终也就很可能会影响到整体落实效果,推进过程中也就很可能会受到较为明显的干扰和制约,其在合作以及协同发展上受到了较大的干扰和影响,整体性和组织化水平难以满足于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的需求;从资金方面来看,现阶段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资金不充足问题,其短缺现象较为明显,如此也就难以有效支撑各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推进,产生的问题比较复杂;从具体人才结构方面来看,当前我国农村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人才外流问题,青壮年劳动力严重不足,如此同样也会在较大程度上限制其发展水平,缺乏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难以和最新社会发展趋势接轨。

3 如何有效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制

3.1 协调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民的关系

在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的经营主体是一个数量庞大的并具有一定基础性的农民主体,在长期的未来发展中,其在我国农民总数量中所占据的比例是较为稳定的。因此,在此阶段中笔者建议要想有效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机制进行创新,则需要正确处理并协调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之间的关系。既要尊重并保护传统农户的存在,传统农户将会在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也是当代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也要积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与管理,使其不会因为一些外界因素而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3.2 加大服务力度

为了更好促使相应新型农业经营主题能够得到较好发展,还需要重点为其创造较为理想的基础条件,保障相应服务力度能够得到较好体现,如此也就能够保障其具备较为理想的发展基础条件,有效降低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从这种服务力度的优化提升中来看,其需要重点加强对于技术层面以及人才方面的服务支持力度,鼓励参与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来的各类资源都能够发挥出较强作用价值,进而也就能够充分提升其发展速度和规模。

第5篇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类型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而新经营主体则是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2012 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目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特征:(1)规模上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多局限于家庭,规模较小,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高。(2)经营方式上是集约化经营,传统家庭经营方式多停留在“靠天吃饭”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3)价值取向上,传统经营主体,虽然也面向了市场,但因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多是被动地受市场行情影响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程度高,能主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4)劳动素质上,尽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农民,但前者素质过低,而后者则职业化。

二、现阶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必然性

(一)顺应了农村体制改革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20 世纪70 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确立了农户在农业经营中作为微观主体的基础地位,激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到自给自足,从总量基本平衡到多年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但由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很难形成规模经营,很难进行产业升级换代,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与破坏也很难从宏观上进行干预和治理。因此,农业经过三十五年的发展,从当前情况看,我国业已具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和条件。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填补传统农户分化造成的缺失,构建包含多元化经营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中国农业发展趋势看,中国农业将向规模化趋势发展。过去,农业是小农经济,生产规模比较小,效率比较低,成本比较高。2006年的第二次农业普查显示,中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每户经营9.1亩耕地,每个农民只经营5.2亩地。这样一个小规模的农业,净收入很低。这样的收入没有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就没有办法确保中国的粮食安全。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正在加快,农业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蓬勃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镇化和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1. 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迫切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业发展乏力问题。我国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一方面,需要加快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另一方面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加上生态文明建设迫切要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增强组织程度,提高科技含量,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第6篇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区已登记注册或登记备案管理的各类种养大户达1376户,其中种粮大户(30亩以上)140户,种菜大户(10亩以上)350余户,种油菜大户(30亩以上) 85户,养猪大户65户,家禽大户54户,其他大户23户;各类家庭农场35个,已登记注册或备案管理的21个,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占比51.2%,养殖业家庭农场占比29.6%,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占比19.2%;农民合作社228个,带动农户2.01万户;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8个,其中省级龙头企业3个,市级龙头企业5个,带动农户2万多户。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现状调查

(一)文化程度与受教育培训状况

1. 学历状况调查。从学历水平来看,被调查的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中,拥有高中以下学历的比例分别达到43.0%和74.6%,拥有高中(含中专)学历的比例分别达到43.7%和24.3%,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分别达到了13.3%和1.1%。龙头企业负责人的整体学历层次最高,家庭农场次之,主要集中在高中(含中专),合作社带头人再次,种养大户带头人学历最低,主要集中在初中;四类主体中成员的学历层次,主要在高中以下。

2. 教育培训经历。从所调查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的教育培训经历来看,开班面授分别占81.5%和92.3%,参观考察分别占8.3%和6.6%,网络远程教育分别占6.1%和0.7%,其他方式的教育培训分别占4.1%和0.4%。总之,目前的农业经营主体职教形式还是以开班面授为主,自学为辅,配合各类远程教育形式进行。73.4%人员参加了由当地行政部门主办的或委托的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18.2%人员参加了由专业协会组织的培训,8.4%人员参加了由农业龙头企业组织的培训。

(二)教育培训需求分析

1. 愿意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在四类主体的负责人和成员中“是否愿意进一步接受教育培训”这一问题上,表示自己“愿意”参加培训的分别占93.5%和95.4%,态度不明确的分别占5.4%和2.9%,“不愿意”的分别占1.1%和1.7%。这说明,目前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愿意参加教育培训的需求十分强劲,同时也需要加强政策引导。

2. 参加教育培训目的。在四类主体的负责人和成员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为提高所经营产业收益的分别占81.7%和87.3%,实现自我价值分别占13.1%和10.6%,提高自身文化水平的分别占3.4%和1.2%,促进经营产业现代化的分别占1.8%、0.9%。调查发现,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教育培训的目的是多重性的,多样化的,其中首要的目的是提高所经营产业的收益,在进行职业教育课程设置中,如何帮助带头人达成这一目的应当是重点考虑的问题。

3. 教育培训形式要求。教育形式需求来看,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中开班面授和实地操作分别占48.3%和55.2%,网络远程教育分别占23.1%和16.7%,自学辅导分别占19.4%和18.7%,其他形式的分别占9.2%和9.4%。调查中发现,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希望面授讲座与实地操作结合起来,让知识更易接受,提高也更快;还有他们更希望一些不限定具体时间、地点,如网络远程教育、实践指导等培训形式。

4. 教育培训内容需求。对于培训内容,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均提出了明确的需求。从整体情况上看,所从事农业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分别占83.3%和92.3%,市场营销知识分别占63.5%和52.4%,除此之外还有企业财务知识23.1%和18.2%,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常识23.6%和30.5%,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分别占35.7%和11.3%。调查结果显示,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和成员对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兴趣最大,同时,对市场营销方面的知识也非常感兴趣,除此之外还有企业财务管理知识、政策法规、人际交往等方面的知识,而这些知识都将为负责人和成员成功经营其产业提供理论与实践上的指导,也应成为教育过程中的必备教学内容。

(三)教育培训影响因素分析

1. 文化程度影响调查。被调查对象中对“一事一训”的要求随文化程度的增高呈下降的趋势,占20.6%;要求办班培训的占73.7%;要求学历培训的占5.7%。选择在本村参加培训,随文化程度的升高而不断下降;相反,选择在当地村社或乡镇、县城和其他城市参加培训,随文化程度的升高而升高。不管文化程度高低,调查对象选择种植业培训内容总体顺序是粮食、蔬菜、水果、特种经济作物、棚室生产;养殖业培训顺序为猪、牛、鸡、特种养殖、羊等。但文化程度不同,选择的百分比有所不同,调查对象文化程度越高,选择培训内容的技术含量也越高,具体表现在棚室生产、特种养殖,文化程度高的调查对象选择的相对比例也就越高。

2. 经济收入影响调查。不同收入水平的被调查对象,都表示愿意在当地参加短期培训或“一事一训”,当收入升高到一定水平,参加短期培训的人数减少。新型经营主体年收入在5万~10万元的,希望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营主体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被调查对象,对管理培训、综合培训、学历培训的需求越高。随着收入的升高,希望接受的教育培训层次越来越高。不管是何种经济收入水平,就目前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教育培训地点选择来看,顺序为当地村社或乡镇、县城和其他城市。

三、对策及建议

2013年以来,达川区农广校曾对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过教育培训,但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力量、培训内容和方式等不足显得尤为突出。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此次调研,笔者对今后达川区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培训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参训氛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培训是一项复杂性、长效性、基础性的工作,应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纳入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各级有关党政部门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岗位人员和职责,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和任务落实;争取各级财政设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项,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规模;加强联合办学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重视和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广泛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优势、作用和创业精神,提升社会影响力,营造有利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基础设施

由区农业教育培训中心牵头,整合林业、水产、畜牧等各部门的教育培训资源,遴选教师组建师资资源库;引进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教育人才,扩大兼职教师力量,组建强有力的师资队伍,同时要不断改善教学条件,完成网络远程教育等先进的培训教学设备的建设和购置,运用现代化多媒体手段,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随时参加学习,以提高他们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管理能力。

(三)更新培训方式,优化培训内容

培训形式要将课堂教学与实训结合起来,基础理论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并组织专题讲座、研讨、经验交流、模拟操作、现场实习、实地考察等辅助教学。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现代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知识、农业经营管理实用技术方法、农业经营主体运作专项技能这四大模块,兼顾农业市场营销方面、企业财务管理知识、法律法规、生态文明、生活修养和人际交往等人文知识,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和不同群体的需求,科学确定教育培训主题,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和成员的多元化需要。在教育培训方式上,要在集中抓好理论课学习的同时,大力实施送教下乡,推进培训教师、媒体资源和人才培养“三进村”,把农民教育培训办到乡村、办到合作社、办到企业,方便学习。

(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后劲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以农业种养大户的培植为切入点,积极开展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户、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农产品经纪人、农业服务组织骨干等的各类人员培训。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全过程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重点培养生产技能型、经营管理型、技术服务型和市场营销型等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职业农民。此外,要引入培养一批大中专毕业生成为新型职业农民,改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文化结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的人才支撑。

第7篇

一、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目前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抗风险能力低。由于国家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扶持对象是原承包户,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受不到扶持优惠政策,相当部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没有办理保险,遇到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往往出现亏损,抗风险能力低。据调查,2013年种植烟叶的部分大户因受水灾减产,出现经营严重亏损;种植花生的大部分大户因市场价格回落呈现亏损局面。

(二)扩大生产规模融资难。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要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无论是合作社或者是家庭农场、种植大户都缺乏贷款抵押条件,往往因资金瓶颈阻碍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三)设施农业用地存在困难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经营、加工、仓储等环节需要一定的配套设施,需要占用一定面积土地,但是大多数经营大户承包的都是基本保护农田,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都对设施农业用地提出了严格要求,需要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调整规划解决设施农业用地问题。

(四)缺乏管理和技术型人才。目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

(一)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提高农户生产经营的产业化水平。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农业经营的基础,因此,农民家庭经营是农业产业化最基本的经营模式。要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引导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村致富带头人,通过土地依法流转等多种形式,扩大生产规模,培育更多的种养大户,并在此基础上成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条件成熟的可申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标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规范家庭农场的发展。

(二)完善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分散的农户按照产业链、产品和品牌组建专业合作社,兴办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耗费人力、财力较大的涉农项目,更加适合由合作社承担。根据上级精神,在全县选拔评选出一些农民合作社作为五星级合作社创建对象,按照经营高效、硬件完备、带动有力、服务统一、运行规范五星级标准进行培育发展。提高办社质量,加强规范运作,严格建章建制。通过五星级合作社的引领,使全市合作社发展规范化,走向完善壮大,更加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三)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它们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带动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积极为农户提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它们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能量;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遏制粮地“非粮化”、农地“非农化”现象。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比如,完善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明确责任权利,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真正实现保底收购;又如 ,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共同体等,让农民真正得到实际的好处。

(四)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用地支持。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业用地难问题,建议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规模经营面积6.67万平方米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影响耕作层恢复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3‰~5‰比例的土地,建造生产需要的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其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经营规模大的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就地建设农产品加工等永久性基础设施。

第8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14-0007-04

发展农村经济是我国农村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伴随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改革也势在必行。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了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三农问题”作为我国的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在新的背景和形势下不断探索和摸索,保障农业产品的有效供给、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农民收入的继续增长,抓住结构性改革的时代机遇,引领农村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新方向和新挑战。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界定?具有哪些不同模式?其发展的动力来源和特征是什么?以及如何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这些都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面临的重要课题。

1 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传统农业经营概念基础上延伸出的,主要区别在于顺应了当下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方向,大大扩大了传统农业经营的范围、内容和规模,是在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结合经济环境和背景的需求变化,以政府引导为主,或自发结合,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链条化体系,是各类主体及其相互的总称。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较好装备和较高经营管理能力、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经济组织。

工业革命以来,世界范围的城镇化进程急速加剧,城镇化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历史选择。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1978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17.92%,到2011年,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2014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4.77%,已经与全球城镇化率基本持平。到2015年,城镇化率达到56.1%。“正处于快速推进当中”的城镇化注重数量和外延扩张、忽视内涵建设和生态环境等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在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新型城镇化则强调,与新型工业化共同前行、结合城镇地方特色,包括人口、产业、资源等一系列方面的重新规划和配置,以及各项原有制度、体制的一系列重新设定。首先树立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发挥市场的推动力,城乡统筹,探索一条多元、多样、特色发展是未来趋势。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涵、规模和形式等方面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先后涌现出了农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职业农民、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多种形式。日益多样化、组织化和集约化的农业发展模式也正是新型城镇化所期待的。传统的经营主体被新型经营主体所替代,这样的“替代”是“顺势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成为当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必然被关注的一个主体。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实背景、内在特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业发展的协同共进,为我国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转型、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崭新的视角。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力及特征分析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顺势”之举,是农村改革在面临城镇化等一系列新形势、新背景下结合自身的特殊需求而提出的,被认为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推动其发展的动力不仅来自于外在的压力,更多来自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诉求。一方面,“正处于快速推进当中”的城镇化改变了传统农村发展的“土壤”,要求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共同前行、结合城镇地方特色,包括人口、产业、资源等一系列方面的重新规划和配置。城镇化建设要求能够充分协调和弥补原有的城乡矛盾与割裂,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了城乡的互动、互补、统筹、协作发展之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践中尤其强调通过产业链带动地方发展,因地制宜,结合各自资源、基础条件优势发展有特色的主导产业,通过对主导产业进行内部的升级优化,维持和加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力,实现多元化、集约化发展,城镇与农村的逐步一体化,两者界限日益模糊,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都给予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莫大的鼓励和触动;另一方面,农村的发展要立足于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追求城乡发展、居民生活改善的长期可持续性,原有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足已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显然无法适应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技术、设备、资金、人才等多方面的制约,显得“力不从心”。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界定之初就是“入市”的,要求从市场需求出发,要求顺应改革发展方向。因此,内外共存的动力和压力同时推动了农村经营主体的变革,为发展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2.2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如前所述,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相比,具有“以人为本”、“市场导向”、“城乡统筹”和“多元特色”等特征,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发展和壮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普通经营主体相比,也具有自身的特定属性:

2.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调功能的整合 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以分散经营、自给自足、兼业化为主要特征,存在着经营规模偏小、生产设备落后难更新、农业技术停滞不提升、主体间重竞争不合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中被暴露无遗,并且极大地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为了克服传统经营规模小、功能碎、难以提升的不足而提出的概念,其显著特征就是强调主体功能的整合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包括了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普通经营环节和功能,还将与之相应的配套服务性经营主体、农产品的产业链、资金链和联结机制纳入范畴。具备整合功能的经营主体将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具有不断壮大规模、改进和更新生产设备、提升农业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和要素利用率等能力,能通过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来适应不断变化和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考察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虽然目前总体的整合状态和程度还远未达到理想的状体,但伴随着农业、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这样的趋势是毋庸置疑的。

2.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出农业特色 经历了漫长的“工业化”改革历程之后,我国各方面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农业发展也一直在“追随”着“工业化”的脚步,农业发展中的“农业特色”反而被置于“工业”之后。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扛着农业的包袱,走着工业的小路,在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中渐行渐远。而新型城镇化建设强调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结合各自资源、基础条件优势发展有特色的主导产业,在工业化的大潮中寻求农业化的特色再次受到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要求突出农业特色的挖掘、培育、宣传和延伸。比如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家庭农场,就需要充分具备自身的特色,农业产品和服务才能有足够的吸引力。培育具有我国农业特色的经营主体,能够实现农业发展的适度规模效益、能够结合农村自身的产业、地理、环境等优势,不仅是经营主体适应市场需求的表现,更能“造市”,为农业产品和农业服务市场带来新机遇。

2.2.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形式和组合的多样化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常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及各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等。其中,专业大户主要以某一农产品的单一化生产为主,改变了传统的分散型种植养殖模式,发挥了对小规模农合的适度规模示范效应;家庭农场主要调动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积极性,对凝聚和团结农户家庭成员力量、提高农民家庭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合作组织整合了单个农户的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多项资源,提升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分散农户市场风险、形成农产品产业链,提升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农业产品市场化和规模化、农业组织专业化和现代化的典型示范,直接对接了国内和国际市场,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配套,包括技术支持、人力资源、金融服务、信息沟通等各个方面,为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除了这些单一的新型经营主体,还出现了多种主体形式的组合发展模式,比如“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协会”等形式,这些组织模式着眼于克服传统经营主体资源的单一化和分散化,实现了农业产业链的横向和纵向联合,彰显出更多的集聚和规模效应。从实践来看,现有的经营主体中,无论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或企业形式,还是多样化的组合发展模式,都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2.2.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视产业化的提升 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的界定上能看出,新型农业主体十分重视农业的产业化发展路径。一方面,现代化的大生产的趋势要求产品能够实现纵横的架构,纵向上能将生产、加工、销售、售后等环节链接,横向上每一个具体环节中的资金、人力、设备、技术、信息等要素能够实现组织和调控,共同架构起一个纵横交错、相互整合组织的完整产业结构;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对日益繁复的市场环境和截然不同的内外需求,只有通过提升农业的产业化水平,通过产品创新、技术更新、产业链接、市场挖掘,培育一批有潜力、有能力和有实力的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灵活流动和产业的集聚,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业化推进才能走得更好、走得更远。

3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创新路径

3.1 培育的出发点是适应新型城镇化,适应市场变化的新形势 城镇化建设是城市与乡镇之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要素的相互流动和融合,这一过程必将涉及或触动城与乡之间的利益、制度、资源的博弈。与传统的城镇化建设将两者认为割裂不同,新型城镇化要求在推进过程中关注城与乡的统筹协调发展和互动合作发展。回顾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过去的农村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主要取决于各地政府部门的推动和政策作用,政府动力足、政策优惠,农业发展就迅速,动力转向、政策不足时农业发展就阻滞不前。至于农业产品的市场化问题则一度陷入“被关注”与“被回避”的两难境地。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要适应新型城镇化的推进,适应市场变化的新形势。市场被公认为是推动经营主体发展的最佳力量来源。通过市场引导城镇建设,通过市场为资源配置提供导向作用,通过市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发展的挑战和机遇。而政府将逐步转变职能,从原来的主导者转向“支持者”。“支持者”角色更多的是要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制度环境以及必要时维护公正。发展良好的新型经营主体彰显出规模效益、农业特色效益,从游离在市场边缘真正“入市”、转向“适市”,随着自身的壮大和成熟,随着对市场规律的深入探索,逐渐朝着引领和带动市场的方向发展。

3.2 培育的重心是突出地方产业特色,实现农业产业的适度规模效益 产业特色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的生命力所在,各主体的经营产品是否具备一定的地方产业特色也是其出奇制胜、赢得市场的关键。因此,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能够挖掘有潜力的特色产业、特色产品,围绕特色产业构建产业链,集聚和整合各项产业资源,实现规模效益。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例,龙头企业是在特定地区和特定产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竞争力的企业,在农业产品的挖掘、研发、宣传和产供销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优势。

可以通过围绕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实现地区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联合和资源整合,构筑由龙头企业引领的产业结构,发挥不同类型经营主体各自在运作上的优势,推动农业特色产业的适度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农业产品在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上的集聚和整合效益。这既有利于农产品自身的技术升级、有利于龙头企业引领作用的发挥,也有利于不同主体相互完善利益机制,提升地方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农业合作组织在挖掘地方产业特色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通过其原有的资源和产业基础,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农业合作组织能按照“带动生产―指导加工―联合销售”的模式,引导分散的农户逐步形成统一的产业链。随着合作组织的生产和经营的日益规范和延伸,将不断激励着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和带动农业产业的稳步发展。

3.3 培育的方向是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而建立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为主体的一种企业制度,其基本特征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培育过程中应不断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靠拢。除了上述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市场新形势的挑战,还包括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当前,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式多种多样,其内部管理体制也是参差不齐,但总体不容乐观。以合作组织为例,由于受到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运营能力和组织资金匮乏等多个因素的制约,许多农业合作组织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全、运作程序不规范、制度建设不完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不均衡等问题。内部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也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虽然有部分经营主体已经开始尝试独立董事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或总经理负责制等现代企业治理模式,将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权托付给专业的管理团队,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发挥其相应的监督作用,使股份合作真正踏入市场、实现市场化运营。但还处于尝试阶段。笔者认为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建立,通过明确经营主体的产权、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与分工、不断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这样的问题都将慢慢获得解决,反过来推动新型经营主体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3.4 培育的最终目标是“三农”的共促共进,与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步协调发展 十报告中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对于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民来说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样,报告中所提的“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四化”同步发展”是一个更大的战略命题。我国现阶段改革与发展的重心是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以及通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来说,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如何构建一个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链是深入了解市场规律的根本要求,也是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竞争实力必然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归根结底需要立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需要。以各种不同类型和不同组合的农业经营主体为平台和中介,带动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发展,推动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民收入的继续增长,实现“三农”的共促共进,最终实现“四化”的同步发展。

4 结语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建和培育意义非凡,但道路“任重道远”。在具体的培育过程中还存在着管理机制、人才、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问题和瓶颈,这些都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不断去探索和大胆尝试。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背景,营造一个有利于新型经营体系构建的制度环境,搭建一个有利于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的舞台,是今后一段时间发展农村经济的艰巨任务。通过不断的创新和突破,必将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也必将为我国的农村农业发展带来新的气象,实现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共促共进。

参考文献

[1]王征兵.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理论探索,2016(1):96-102.

[2]温铁军.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第一版)[M].上海:三联书店,2005.

[3]孔庆乐.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特点、问题与对策[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4-20.

[4]李明贤,樊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整合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6):113-121.

第9篇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农业发展;作用;规模化;经营模式;生产模式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农业生产规模随之扩大,新型经营主体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应加强农业机制改革,逐步加大各项扶持力度,使更多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自身改革,在农业发展中显现价值。

一、涟水县新型农业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涟水县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不断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培育力度,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经营管理规范、综合效益好、示范带动强的家庭农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截至目前,规范化家庭农场983家,其中省级23家,市级55家;全县培育112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39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中省级9家。“十三五”以来,涟水县争取省市级资金573.98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66个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了装备优化。向市财政争取了100万元资金,在红窑镇建成了集粮食烘干、大米加工、农产品展示展销、农民培训等为一体的家庭农场集聚区。立足古淮河沿线、涟沭结合部两大重点片区,重点培育打造百花园、百药园、百菇园、百果园为龙头的优良平台载体,吸纳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100余个。加强项目争取力度,助力农业园区“四级联创”,整合各类农业项目资金1200万元,打造青芦笋种植基地,推动红窑农业园区创建国家级园区。南集镇成功创成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并获各级财政扶持资金5945万元。积极推动陈师百药园创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加大对县级园区创建奖补力度,推动县级园区全覆盖,已建成11个县级园区。突出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促进家庭农场由数量向质量转变,重抓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作、实体化经营。目前各类专业合作社2472家,其中国家级7家,省级31家、市级198家。产业化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建立大型农业集团,培育销售超亿元行业领军型龙头企业。

二、新型经营主体在促进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1、推动农业规模扩大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结构组织呈现出多元化特点。绝大多数家庭农场在发展中逐步迈向规模化,营业收入来源渠道越发丰富,提升了农业发展水平[1]。2、丰富经营模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能够起到创新农业经营模式的效果,从而让经济模式更加多元,使农业获得良好发展。并且,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是单一经营模式,而是在发展中实现三者利益联结目标,最终一同防御市场风险,从而使农业稳定、健康发展。3、转变农业生产模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利用土地转让最大限度完成利益联结目标,有助于农业提升,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农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发展空间更为广阔,农业逐步实现智能化、科学化经营生产。

三、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问题农村地区土地承包转让十分普遍,部分农户不重视土地承包权,采取口头交易形式将土地承包给他人经营,且承包时间较短,若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会直接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常运行。并且,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较小,难以实现规模化以及集约化发展,最终影响了农业的整体发展。2、资金问题目前,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租金上涨幅度较大,新型农村发展中要解决好资金问题。有的农户资金筹集方法匮乏,存在问题很多,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扩大,新型经营主体无法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同时,国家农业贷款门槛很高,许多家庭农场和企业未达到贷款标准,资金大量缺失,若遭遇自然灾害,会出现巨大经济损失,制约农业发展。3、管理问题随着农业管理相关规定相继出台,规章制度越来越完善。但是,由于农业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意识,工作时执行力缺失,影响了管理效果,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部分管理人员思想较落后,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无法满足管理需求,国家各项政策的应用落实会受到限制。

四、新型经营主体的优化措施

1、完善各项土地机制农业发展中,需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根据涟水县实际发展情况,设立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完善各项土地经营机制,实现市场目标体系统一,最终确保农业市场有序发展。同时,根据农业发展情况,完善与优化土地流转制度的结构框架,明确土地所有权属,让土地在交易时具体统一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最终规范土地流转各个环节[2]。2、强化政策扶持力度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发展程中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当地政府部门应重视此项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更多发展机会,提高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同时,创新优化农业补贴模式,可以采取奖励补助或者贴息方法,设置专项农业奖励资金;对于一些企业以及农业养殖人员,要根据其实际经营发展状况,运用分类奖励手段,使些新型农业主体品牌流入市场,并表现出一定价值。涉及农业生产与经营的项目中,相关部门要引导广大农业经营人员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努力扩大经营规模,完成对产业链延伸。3、加强监督和引导应结合涟水县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实际,制定可行管理措施,形成完善、科学的企业经营制度,并将各项内容落实到实际生产中,从而解决各项农业生产经营问题。同时,还要不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考核模式以及财务工作制度进行完善,强化内部管理力度,确保不会发生财务情况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运转规范合理。加大市场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市场质量检测政策,保障农产品质量[3]。

五、结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能够优化产业结构,还能够提升农民的经济收入。要从农业发展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稳定性和安全性,为涟水县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寻找更多发展路径,确保农业生产与经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杨静秋.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业经济发展机遇和对策[J].中国市场,2021(8):36~37.

[2]何芳.创新农业经济管理理念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水平[J].山西农经,2021(4):33~34.

第10篇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科技服务需求;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需求在农村增产增收的过程当中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为了使农民能够更好的提高生活水平,把握好科技需求的方式方法十分重要,要使适当的科技服务项目和措施辅助适当的农民,就是本篇文章关键的研究所在。

1、广南县人口及土地概况

广南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邻接广西壮族自治区。云贵高原向桂东延伸的斜坡地段,属滇东南岩溶高原的一部分,是一个山地高原的丘陵地区。从整体上看,地势由西南向东北呈阶梯状倾斜,西南高,东北低。最高海拔2035米,最低海拔420米。东西长105公里,南北相距103公里。东连广南县富宁县,南接麻栗坡县、西畴县,西与砚山、邱北县毗邻,北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接壤并与贵州省兴义市相望,是云南省通往广西、广东的交通要道之一。

广南县总户数167124户,总人口770971人,其中:农业人口726776人,占94.3%,少数民族人口478005人,占62%,在总人口中,其中男性404581人,女性366390人。分行业看,全县共有农村劳动力435548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的有326959人,占75.1%;从事第二产业的有9653人,占2.2%;从事第三产业的有98936人,占22.7%。农村劳动力中,外出半年以上劳务输出的人有83300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9.1%。

全县共有农用地434.5109万亩,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53.6977万亩,流转土地总面积137446.4亩(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47116.37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8.8%),占农用地总面积的3.1%,其中:转包面积10315亩;出租面积92524.37亩;互换面积7806亩;转让716亩;入股80亩;其他方式26005亩,土地规模经营(50亩以上)的面积36096亩。

2、广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广南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实行政府引导、政府监督、规模化建设的方式。避免出现空壳合作社,套利政府补贴,不能切实造福一方,带动当地农民致富。广南县全县共有36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2014年最新成立100多家,目前已成功实现自运营40多家,运转情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实现效益化生产的有20多家,生产链,资金链完备。合作社采取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的模式运作比较成功。

广南县龙头企业共有4年发展历史,目前全县共有龙头企业11家,具有严格的的评级标准,省级龙头企业审核通过一家,州级龙头企业审核通过10家。目前正在筹备组建县级龙头企业1家。包括凯鑫公司、石山公司、九龙山茶业,冠桂糖业,八宝贡米等。广南县龙头企业主要从事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以及林产品加工。

3、广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服务内容

3、1因地制宜建立作物种植示范区-辐射周边

通过在田间地里建立示范区,让农民能够眼见为实,见证新品种,新技术带

来的高产。以便于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让农户自愿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助长农民种植积极性。然后以示范区为中心向周边农户,村子辐射。实现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3、2加强田间技术指导,举办田间现场会

积极组织技术人,深入到该片区田边地头,指导农户做好种植工作,比如举办小型育秧现场会、万寿菊摘花现场指导会等来指导农民作业。

3、3通过网站宣传和建立资料库

由广南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开设的广南县农业信息网,包含农技推广法、电脑农业、科普知识等栏目。包含大量种养殖相关知识,可供种养殖合作社即时查询和学习借鉴。

3、4成立联社

成立联社,作为一家服务性机构,不仅为各个专业合作社统一做账,同时也承担部分科技服务推广工作。

3、5设立咨询服务点

每个乡镇设立数个设立了咨询服务点,街天到点上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将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传播给群众,同时也将生产中群众所需的生产资料带到服务点方便群众购买。

3、6鼓励拥有种养技术的事业编制人员直接入股参与合作社的创办

通过鼓励拥有种养技术的事业编制人员直接入股参与合作社的创办,能够讲技术直接带到合作社,不仅可以提升合作社的科学技术能力,而起可以带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让技术人员与合作社荣辱与共,加强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4、广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服务存在问题

4、1农技服务对接不完善

由于各种部门从兼并到分开再到兼并,导致部门职务混淆不清,没有一个稳定长期的对接模式。下面的农户不知道应该向谁申诉科技需求。政府对当地的农民倾听相对来说比较匮乏,农民自己的乡土情结又比较重,不愿主动与政府接触。造成了在两者之间的一种沟通不畅。

4、2工作经费不足

县农经站、乡镇农技站、畜牧站等普遍反映工作经费不足,技术人员需要垫付下乡费用,导致技术人员推广积极性弱化,不利于农业科技大的推广。所推广的农业科技产品多数是企业自助研发的产品,本身用到农村当中成本就比较大,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的话,很难推广

4、3自然灾害频发,交通不顺畅

广南县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备,以及自然灾害频发加大了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的难度和降低了推广效率。

4、4科技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二是规模档次有待提升。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虽然种类全、数量多,但规模档次不是很高。缺少有品牌有影响的龙头企业,规范运作的合作社少,高水准的种养大户少,家庭农场大多不是很规范,存在产业链条不长,深加工能力不强,对农业支撑和农民致富的带动力还不够,规模档次有待提升。

4、5农村组织化程度低

一是农村组织化程度低,难以组织和开展农业推广工作。推广效果远远达不到预期要求。二是职业农民有待培训。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力军。但当前农村种田多为留守的妇女和中老年人,只能从事一家一户的小生产,规模种养业缺乏技术和人才,需要加强培训。虽然各地及相关部门每年为农民开展了多方面技术培训,但效果不佳,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职业农民更是缺乏。

5、广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服务对策建议

5、1利用好农村街天农民赶集的优势在广南县各个乡镇,有着街天的习俗。在每个周的周末乡镇都会出现万人空巷赶集的盛况,村子里几乎见不到村民。不论天气状况,不论农忙与否,当地农户都会早早的去镇子上赶集,或者售卖农产品,或者采购日用品。所以充分利用街天优势,做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可能会取得特殊的效果。

5、2建立完善的辅导指标体系,做好上下对接工作

各个推广站或者技术员要完成一定的推广任务,达到一定得推广效果,并且根据指标进行工作考核和奖惩工作。明确职责,让经营主体科技服务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5、3、加大对示范企业的扶持

加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的扶持,让他们发挥带动作用,起到辐射周边的作用。

5、4、完善道路交通建设

顺畅的交通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没有顺畅的交通不能引进外面的先进科学学技术,同时也不能将地方特色农畜产品及时输送给市场,也就浇灭了农民学习先进技术,扩大生产的积极性。

5、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自然灾害防护能力

花儿开得再好,果实结的再多,如果不能抵御自然灾害的袭击。不能将地里的果实转变为手里的钞票。那么一切都只能是无用功,所以不仅要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更要做好防范工作,不然之前的努力将付之东流。

6、未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服务需求发展的关键

6、1加强和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抵御自然风险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力。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土壤综合整治和喷灌、滴灌等设施建设,鼓励其实行病虫害绿色防控。(2)加强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培训。打铁还需自身硬,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技术水平、管理经验和市场开拓能力,是增强新型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的治本之道。(3)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联合和合作,开展品牌创建、基地或产品认证,共建共享农业产业联盟或农产品营销促销中心、农业生产资料联合采购平台,探索现代农业提质增效节本升级的路径,实现“抱团抗风险”。鼓励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民合作社的领办者、现代农业产业联盟的重要参与者或组织者。

6、2创新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方式,加强对农业的生产补贴和保险补贴

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规避因自我提供服务而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资源浪费。为支持农业生产业创新发展,建议实行农业生产补贴制度。农业保险补贴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农业生产补贴,是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引导农民使用农业保险服务的有效方式,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部分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应加强农业保险补贴特别是巨灾保险补贴力度。

6、3加强对农业经营权保护的立法,明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重点

顺应农村土地流转的潮流,农户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已是大势所趋。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时的状况相比,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适应新情况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件日趋成熟。建议结合这种修订,在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保护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的条款。(作者单位: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D].――李待琪、周剑、蒋虹、杨立明、杨友坤、李顺

第11篇

目前,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不仅非常必要,也是非常迫切。首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解决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于其他“三化”的问题,实现“四化”同步与协调发展极为重要。第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在目前务农劳动力老龄化越来越明显、农业兼业化副业化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现实问题,是适应我国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基本要求。第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克服传统农业的分散性、低效性等弱点,是农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第四,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才能沟通涉农三个产业之间的内在联系,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是农业产业化、组织化发展需要。第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留住农村人才,是改善农村乡村治理结构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面临困难

近年来,全省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脱颖而出。2011年底,全省合作社达到25938家,入社成员91.2万个,带动非成员402.8万户,两者占全省家庭承包总农户的53.3%;全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6866家,农业种养大户22.37万户,农产品购销专业户9.07万户,从事农业就业创业大学毕业生超过1200人。各类主体的总量近年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骨干和带头力量,在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克服了传统农业单家独户小规模经营的特点,推动了农业的产业化和农民的组织化发展。如三门县92家农业龙头企业,2011年实现产值13亿元,销售收入11亿元,联结基地13.5万亩,带动农户5.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358家,入社农户7786户,带动农户3.48万户。二是推动主导产业(特色、精品农业)的发展。浙江省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提高了当地特色产业的经营水平。如杭州萧山区围绕发展“五大农业”,重点实施“五大工程”,培育“五大区域公共品牌”,促进了萧山特色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进程。三是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的发展。农户生产规模化程度越来越高,在江山和萧山分别出现了2500亩和1500亩规模种粮大户。农业生产标准化也得到了有力的推进。四是有力地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相当数量的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已经开展产品的检验检测以及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农产品名牌、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体系建设,集群化打造了农产品的“浙江品牌”。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纷纷在大城市周边开设农产品直销店和专卖窗口,开拓国内市场。

浙江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其发展过程也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农用土地流转困难,厂房设施用地短缺。目前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还是显得过高,土地收益纠纷仍然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和纠纷处理等方面都有不足。二是经营资金不足,借贷融资困难。信贷支持力度不够成为阻碍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成长的主要原因。合作社在商业银行很难得到贷款支持。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抵押方式单一、担保难度大。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过于繁琐,利息优惠还不够普及。三是劳动力不足,专业人才短缺。浙江省的农村人口流失面临很严峻的形势,劳动力不足和雇工成本上升成为限制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另一因素。四是科技推广落后,技术动力不足。目前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十分不足,不仅是生产技术,还有销售技术、防病防疫技术以及各类信息等。乡镇的农技站工作人员老化严重,技术员本身对新技术就不了解,很难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需求。五是抗风险能力不足,农业保险覆盖面小。调研发现,17.70%的农户认为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正常的生产有明显的制约,46.2%的企业认为气候灾害是企业的运营生产的最大风险,这说明农业始终无法摆脱自然环境的严重制约。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

近年来,浙江省财政高度关注农业经营主体问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路径上积极探索,成效明显。

1.出台各类财政惠农补贴政策。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含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按稻麦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30元的直接补贴;对种植油菜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省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省财政对按订单交售省级储备早稻谷种粮农户进行奖励,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的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省里对已建成和在建的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按每亩10元标准安排水稻良种(育秧)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补助粮食(含农机、植保等)专业合作社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片中开展统一育供秧服务。对本省接受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面积达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民,继续分别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

2.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和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根据关于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各项方针政策,省财政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和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2012年省财政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3800万元,安排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3200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着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组织化程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对建立农业贷款担保或内部资金互助合作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补助资金。支持环节包括农产品加工、储存、运销、检测等农业服务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营销网络建设等市场营销服务;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

省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专项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发生符合规定内容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的补贴资金。省财政对项目单位年度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给予一年的贴息,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贴息率为不超过3%。

3.现代农业“两区”建设等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对新型主体倾斜。2010年起,按照浙江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要求,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了资金统筹力度,集中支持“两区”建设,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积极参与“两区”建设。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现代种业工程、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循环农业等产业发展资金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引进先进设施设备、先进技术引进、示范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模式等,予以优先扶持。

4.加快对三类主体的培育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深入推进“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重点支持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着力提升农民技能培训水平和创业就业能力。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从2011年起,每年推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岗位500个,省财政对其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连续两年经费补助。

三、进一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建议

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大财政投入,创新财政支持机制,提高财政支持的政策水平和支持效果。

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要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二是坚持政府支持和市场竞争相结合,合理处理财政支持中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重点突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并紧紧围绕现代农业“两区”建设,发展地方优势,加强现代农业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环节的支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综合水平,促进全省农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坚持整合统筹。以“两区”建设为平台,整合和统筹各级、各部门相关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做到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五是坚持绩效导向。围绕发展目标,加强绩效管理,突出支持管理运作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好、农民群众满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

要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目标,需要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现状和问题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遵循新型经营主体的成长规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明确财政支持的方向和重点。一是以“标准化、设施化”为发展方向。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其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二是以“规模化、组织化”为建设重点。围绕“两区”规划,大力发展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体的规模农业、效益农业、精品农业,以农民组织化、农业规模化促进标准化建设。三是以“品牌化、生态化”为发展目标。加快农产品品牌培育提升,充分利用地方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循环农业,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减少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全方位提升我省绿色农产品的竞争力。四是以“科技化、创新型”为发展动力。加强科技投入,加强农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大力完善科技推广体系。进一步支持新型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加速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业科技研究的针对性、目的性,推动新型主体与农业院校、科研机构的长期合作。

1.进一步加大专项扶持力度。要逐年增加财政扶持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合作组织发展能力建设、引导合作组织加强和规范管理,增强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两类合作组织。一是重点扶强扶大,省财政扶持粮油战略产业和全省十大农业主导产业内排名前5―10位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支持其农产品加工、储存、运销、检测等农业服务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营销网络建设等市场营销服务、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拟扶持合作组织编制3―5年发展规划,省财政根据其发展规划予以连续支持。二是扶持县级以上的规范化合作组织,重点支持其生产基地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标准化生产以及市场营销等环节。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组织。

2.推动支农项目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对接。进一步完善支农政策,促进支农项目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对接。着重将田间地头、农村社区,需要有组织、规模化、成片推进的项目,优先让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合作组织参与申报和实施。通过项目扶持,引导和促进新型主体规范管理、加快发展。

一是农业补贴方面。将各项农业补贴资金投向重点对象,投向关键环节。合作组织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优先享受种粮大户、订单稻谷、农机购置、能繁母猪饲养、畜牧良种等各项补贴政策。

二是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方面。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合作组织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道路、农村环境保护等项目明确允许合作组织申报和实施,加大对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

三是农业产业发展方面。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两区”建设的重要主体。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化促进工程、现代种业工程、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循环农业、农业产业化贴息等产业发展资金中对新型主体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引进先进设施设备、先进技术引进、示范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模式等,予以优先扶持。

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投入,支持合作组织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支持合作组织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统一育供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在全省农业基层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3.支持主体成长环境改良,突破资金、土地两大约束。农业主体反映的融资难、土地难是目前制约主体发展壮大的两大共性要素问题,必须采取政策、制度创新,突破约束,实现主体发展良好的环境。

一是创新抵押新形式。当前农业主体贷款主要受抵押物的限制,贷款难的问题成为制约主体的关键因素。因此,积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加强对农户的贷款扶持,可以进行金融创新,在农产品抵押、动产抵押、订单质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等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是支持、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地方农业担保基金公司,鼓励公司担保、个人担保,努力将农业担保业务社会化,同时由政府部门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和补偿机制,进而为各类主体解决贷款的担保问题。

三是引进和鼓励省内外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鼓励大中型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建设,建立县市建村镇银行网络,方便农业主体的农村融资活动。

四是鼓励支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的信贷支持。要适当提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额度,贷款用途也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户、中小微企业扩展。进一步探索“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及“抵押+信用+担保+保险+贴息”等贷款模式。

五是鼓励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六是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扶持力度,支持涉农企业上市,拓宽资本市场渠道。建立龙头企业发展基金和信贷担保基金,探索建立为龙头企业投资决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农业企业理财方向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培训机构,鼓励优势企业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和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争取上市。

第12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培育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215-01

一般而言,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前生产小队、大队、队办农场和加工厂为主体的集体生产经营为主导的格局,向家庭承包为主导的农户自然人经营转变,从而确立了农户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随着农村改革发展不断深入,农业经营主体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多类型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出现,主要包括农业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并且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数量多比重不高,单个实力不强,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土地经营零碎化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因而要大力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1.进一步强化理念和认知度,换思路,包重点,解民忧,见成效。首先要改进农业部门的工作作风,创新思路,以解决合作社、农企困难和问题为着眼点,以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抓住关键点,以大力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为落脚点,只有这样才能使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2.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在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和现代职业农民。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农村从事专业技术的职业农民,进行文化和专业培训,提高职业农民的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加工能力、市场抗风险能力和农业竞争能力。

3.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坚持发展与规范、数量与质量并举。按照发展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实施能人办社、制度立社、科技兴社、品牌强社,不断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通过推进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试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评比,重点扶持培育一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此基础上,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合作社的自我发展能力。要大力建设“一村一品”,夯实合作社发展的产业基础;围绕“一村一品”建立“一品一社”,提高组织化水平;培养“一社一能人”,增强合作社的向心力;扶持购置“一社一套服务设施”,提高合作社的服务力。

4.多途径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一是改造重组壮大一批。引导同一地区、同类产业的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抱团合作组建企业集团,着力改变散、弱、小和竞争无序的格局。二是科企联姻壮大一批。对规模小、技术开发力量弱但发展前景好、潜力大的农业企业,通过鼓励和引导企业与农业科研院所合作,推进技术改造和创新,增强发展动力和后劲。三是外部引入壮大一批。鼓励和支持资本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工商企业,通过产业延伸、品牌嫁接、资本运作等投身农业,建设一批起点高、竞争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同时,积极推进农业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在产业政策和规划制定、行业内部利益纠纷协调、国际贸易纠纷应诉等方面的作用,着力提高农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

5.政府应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合作社、龙头企业、法人代表的信誉度、社会责任心、经济效益、组织机构、财税规范等进行考核评价,每年一次,分类进行,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和合作社的待遇拉开差距,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一定额度的贷款指标。

6.保持政策连续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农业企业因承载着农户的风险,市场好时,企业要用更大的成本控制农户私自出售产品;市场差时,企业同样要用一定的成本收购农户产品而保证农户的利益。可以说,农业企业付出了双倍成本,却和工业企业一样地上交税率,使原本弱质的农业企业雪上加霜。因此,政府应该在用地、金融、税收、人才等政策上对农业企业予以倾斜。

7.加大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在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方面,支持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建立农业信贷网点。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简化农业信贷手续,加快农民合作金融试点与推广的步伐。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具体而言,支持经营主体以相关农产品或资产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委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积极探索基于供应链的融资模式,允许合作社以其在供应链中的地位、作用、身份等名义为其自身或其社员进行贷款担保。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8.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2013年1月16日,在山西省农业工作会议上,山西省农业厅李平社厅长提出,今年重点要抓好九项工作,其中强调要着力培育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制定出台新型经营主体扶持奖励办法,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承担农业项目,对社会效益显著的给予奖励和技术推广补助。在强化公益的同时,扶持发展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多元化新型社会服务组织,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路径。

9.政策要有连续性。政府要把扶持农业经营主体的好事办好,办扎实,而且要一任接一任去做,政策扶持要坚持连续性,不同时期、不同阶段要有不同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力度随着经济发展变化而定,以保证事业不半途而废,资金不打水漂,事业有更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丽荣.谈山西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策略[J].学术评论,2006(17)

2.张丽霞,王纪忠.浅谈农产品营销策略[J].中国科技信息,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