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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合同

时间:2022-05-01 01:24:02

付款合同

第1篇

委托付款合同范文1

授权人(还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户籍地址:

被授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为保证借款人能按合同约定准时归还贷款,根据《银行个人消费品贷款试行办法》,就委托被授权人直接从授权人在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中付款一事授权如下:

一、授权人在办妥全部贷款手续后,将所购车款的______ %作为首付款全额存入授权人在银行开产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 。并授权被授权人将此项金额止付。

二、被授权人接到授权人购买商品的正式发票后,从授权人账户中将止付的首付款项付出,转账划入商品销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三、在授权人的贷款入账后,被授权人直接从授权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中将贷款全额付出,转账划入商品销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四、被授权人从贷款发生的次日起每月_________日将本月应归还的本息从授权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含上述活期储藏存款账户)中付款,偿还贷款本息,直至所有贷款本息清偿为止。

五、授权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行对授权人加收的罚息(罚息按《银行个人消费品借款合同》有关规定执行),仍由被授权人从授权人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直接付款,直至所有罚息清偿为止。

六、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从其账户中付款,被授权人不需提供付款凭证,授权人对划账款项持有疑义,可向被授权人查询。

七、本授权为不可撤消授权,自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授权人在贷款行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付款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程项目涉及等工作,拟委托乙方办理具体事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甲方委托事项具体内容:委托乙方处理作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对乙方在经办具体事务过程中有审查决定权,建议权,监督权。

(二)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介绍相关情况。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事务和工作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乙方应当应甲方要求,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所在地有关等的政策及标准。

3、乙方应事先制定 方案以及详细预算,报甲方审核后组织具体实施。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有关部门、组织、被赔偿人沟通协调、协商谈判、签订有关协议。

4、如被赔偿人是自然人,乙方应以乙方名义,与被赔偿方签订赔偿相关书面协议,但乙方在协议中应当披露甲方与乙方的代付款关系,并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由乙方代为支付;对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赔付工作由乙方进行商谈,在商谈妥协后将相关赔偿事项及金额报告甲方,由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当地政府或部门签订合同,款项由甲方直接向当地政府或部门支付。

5、乙方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可能突破预算的项目,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提出相关依据和解决办法,经甲方核实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方案和预算。

6、乙方应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至少一套按照甲方相关要求完整的资料供甲方备案,资料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至少一份与被赔偿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原件、被赔偿方收款凭证原件等。

7、因赔偿争议影响工程项目正常进行时,乙方应当负责协调和妥善处理。

8、其它甲方要求的有关事务和工作。

(二)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 年 月 日)前完成全部委托的事务和工作。各阶段赔偿工作不得影响本工体工作的实施。如遇特殊情况,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后,可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全部事物和工作。

(三)乙方不得擅自超出经审批的预算提高补偿标准或扩大补偿范围,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由乙方全额承担。

(四)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元的服务费,但应提供相应合法收款凭证。

四、代赔付款项及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一)代赔付款项的支付

1、预付款。预付款按预算总价元的方核准乙方提交的预算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前提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收据或相关协议。

2、进度款。进度款凭证补偿协议、青赔资料等材料经甲方审核后五个工作日内据实支付给乙方,前提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收据。进度款在最终结算前最多付至扣除甲方直接支付款项后的预算总价 元的 %。

3、结算款。乙方在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费用结算,甲方审核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款支付给乙方,前提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收据。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迟延一天,应按同期银行货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部分违约金。

(二)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在甲方要求时限内完成全部事物的,每迟延一天,应承担违约金 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元,乙方报酬只按其完成的赔偿额占预算总额的比例等比例收取。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与被赔偿人发生争议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如果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金 元。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付款合同范文3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货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_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____ _日。

3.3 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_______ 。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______________法院;

9.2 向______________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2篇

乙方:

甲乙双方就服装制作业务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价格、数量。

第二条,交货地点及时间。

1、地点:

2、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20日内。

3、预付款:预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于量体完后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加工形式。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服装款式及面料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再进行批量生产。

2、采取乙方包工包料并提供全部辅料的方式。

3、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依据订货清单进行清点验收,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通过服装款式及面料后,在合同生效及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甲方定好量体时间,保证人员齐全。

3、按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时付款。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须保证产品质量,如有制作问题,乙方须负责修改。

2、按此合同交货日期,按时交货。如未按时交货,甲方将扣除乙方千分之二/每日的货款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货款结清之日为止。

第七条,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一方在有效期内欲终止合同,需赔偿对方百分之三十的货款作为违约金。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业务代表:

乙方单位盖章:

账号:

开户行:

行号:

签订日期:

预付款采购合同范本【二】购货方:合同编号:供货方:签定地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签定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一等品生产,颜色、手感、品质按我司确认的为标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供货方仓库。

四、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合同数量交货,短溢装范围为0~+3%。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卷筒布包装不定码,内衬塑料袋,段长30米以上,交货数量允许0~+3%。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购货方在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立即通知供货方,供货方在得到通知后立即解决并保证不影响购货方的交期.。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购货方仓库后天凭全额增值税发票结款。

八、违约责任:交货期每延迟交货壹天,每日按合同总价的2%计算违约金,由供货方支付购货方。如因数量/质量等问题因供方原因造成客户拒收货物/退货/索赔或扣款等,由供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购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购货方:供货方:

第3篇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概述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先行给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它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其独特之处仅在于标的物先行给付和价款分期偿付,而在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与普通买卖合同并无不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受到重视,其根源在于:第一,分期付款买卖可以调和丰富的市场供应、潜在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者有限的实际购买力三者之间的矛盾;第二,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形式,可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扩大商业销售网络,促进市场繁荣;第三,出卖人可采用这种方式扩大市场占有率,减少库存,回收资金,促进生产。正因为如此,不难预见分期付款买卖将成为我国商品销售的常见方式。同时也必须注意它隐含着潜在的风险:第一,出卖人将商品预先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则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对出卖人而言无疑是一种风险,其权利可能会因买受人拖欠价款而得不到最终保护;第二,就买受人而言,其权利往往会因实力雄厚的出卖人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附加一些不利的条款而受到侵害。但相比较而言,出卖人牺牲的利益和承受的风险要大一些,法律应注重保护出卖人的权利,现在实践中大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采用所有权保留、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等条款予以实现,但出卖人借助合同,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买受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必须在坚持合同自由原则,注重出卖人权利的同时,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以实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平衡。下面将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权利保护条款作粗浅的分析。

二、所有权保留条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其所有权转移也适用《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所有权的转移有下列两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时起转移,至于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交付)则在所不问。第一,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宗旨和本意,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客观原因(如经济实力不足)无法偿清全部价款,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解资金不足之急,同时出卖人出售该标的物的目的在于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取得与之相对应的价款,并非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从而取得资金(如租赁);另外出卖人为扩大销售量,利用给买受人以“期限利益”的方式推销商品,其目的仍然在于取得出让商品所有权的相应价款。第二,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我国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也有类似规定。

2、双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担保买受人支付价款,这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此时买受人对于标的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买受人需以该标的物进行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都需经出卖人同意,出卖人有权依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随时检查监督标的物状况。可见,所有权保留是针对买受人于价款付清之前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情形,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受偿权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从法理上讲,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行使的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措施,已让渡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行使债权方面的救济措施,相比之下,所有权保留更有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保留所有权,即对所有权的转移附加条件,只有在出卖人附加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有两种情形,第一,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仅限于标的物本身;第二,扩张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除及于标的物本身以外,还及于买受人因处分该标的物(如将其出售)或将以标的物制成的产品销售而取得的收益,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何种方式。

当然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在此处必须对所有权保留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制,即当事人只能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出卖人才能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能在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之外随意约定,否则约定无效,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受该约定的影响。

三、期限利益丧失条款

所谓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指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买受人不按期偿付分期价款,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将所剩价款一次付清,买受人将丧失他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如前文所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价值就在于买受人利用它的价款分期偿付性达到融资的目的,如果买受人不能按期偿付分期价款,出卖人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所剩价款来保护其利益,这必然会使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丧失。此时法律在既保护出卖人利益,又不侵害买受人利益的问题上应如何作出最佳选择呢?《日本割赋贩卖法》第五条规定,“分期付款销售业者,关于利用分期付款销售的方法销售指定商品的契约,在不履行支付分期付款的义务的场合非在20天以上的相当时间以书面催促其支付,于该期间内并未支付时,不得以滞纳分期付款为理由,解除契约或不得请求支付未到支付期的分期付款金;违反前项规定的特约无效”,而台湾民法典第389条也规定:“分期付款之买卖,如约定买受人有迟延时,出卖人得即请求支付全部价金者,除买受人有连续两期给付之迟延,而其迟延之价额,已达全部价金1/5外,出卖人仍不得请求支付全部价金”。这些规定均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可见我国大陆地区作出了比较宽松的规定。但如果出现未支付的到期价款未超过全部价款的1/5而迟延时间过长的情形,我认为为了使出卖人的权利免受长期不能得到满足,我国还应借鉴日本法律的规定,允许其催告,如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

四、合同解除条款

合同解除条款,即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当买受人一次迟延支付价款时,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就失去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67 条规定迟延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款的这种方式为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人在某种情况出现后享有解除权,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消灭合同关系。出卖人基于其保留的所有权将标的物取回的行为可视为行使合同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与协商解除相比,它是事前通过约定赋予单方解除权,那么从法律上如何保证单方解除权的正当、合理地行使呢?

1、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法律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并非不受限制,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也不能利用其经济优势滥用权利,而随意约定解除条件,如上面所提的日本《割赋贩卖法》第5条之规定,出卖人必须以书面催促支付,过20天仍未支付才可行使,我国台湾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大陆《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条件是迟延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如果达到《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情形,出卖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具体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即返还:原物、因返还原物支付的费用及原物产生的孳息。

其次,出卖人可扣留其受领的价金,但数额不得超过该标的物通常的使用费,如《台湾民法典》第390条规定:“分期付款之买卖,如约定出卖人于解除契约时,得扣留其所受领价金者,其扣留之数额,不得超过标的物使用之代价,及标的物受有损害时之赔偿费,即扣留价金也应受到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我认为这类似于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即买受人因其取得标的物使用权而应支付给出卖人的一定的报酬。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现实的财产损失(即因现有财产的灭失、损坏和费用的支出)和可得利益(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那种在合同中解除条款中约定买受人一次性迟延支付,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出卖人无须把收取的价款返还买受人的约定应是与法律的公平原则相违背的。

五、担保条款

为保障出卖人利益,防止价款落空,可以考虑建立分期付款买卖的担保制度。借鉴《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中实行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和信托占有标的物等制度,联系大陆实际,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作为抵押,一旦买受人无力支付或拖延支付价款,出卖人可作为抵押权人行使法定权利,由此保证出卖人权利的最终实现,而不需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4篇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范本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

买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 ,户籍地:_____________ ,现在居住地: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_ ,现在居住地: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甲方购车,为此,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数量

乙方按自己的意愿选购 ____产 __________牌, 车型_____,发动机号为 _______,底盘号 __________,功率 kw_____,车架号 _____,外观为____ 颜色的汽车壹辆。

第二条 汽车价格和付款方式

1、汽车价格:

汽车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元/辆(小写¥:_____________元),以上价格仅为 提货的裸购车款,并不含汽车因上牌、上路、营运等其他费用。

2、付款方式: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具体如下:

①首期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足额支付汽车总价的 ___%的首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____ 拾____万___仠 佰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元)。

②后续付款:乙方除首付款外的尚余购车款人民币(大写) 拾___万___仟___佰___元整(小写¥:_____元),分个月支付,自 ___年 ___月 ___日起每月支付金额 元直至乙方将尚余购车款付清为止,每月 __日前交至甲方。

3、由于乙方尚未支付的购车款,占用甲方资金按照有偿的原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每月 %的比例结算。即按乙方未付购车款总额乘以占用天数计付给甲方。

4、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款项,采取先结资金占用费再还购车款的结算方式,乙方提前交付购车款的,甲方应予以准许,资金占用费结算至乙方付清购车款的当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支付尚余的购车款和资金占用费。

第三条 乙方在下列程序完成后提车

1、乙方携带本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由甲方与原件核对),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甲方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并经核实后,甲乙双方方签订合同,乙方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3、乙方付清首期车款、上牌税费、分期付款期间的保险费用等应付税费。

4、汽车所有的移动,包括提车途中、定制车箱、装修等工作均应由乙方负责,在此期间的风险责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汽车的质量、验收和交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以生产厂家符合国家的全新整车技术质量标准,包括厂家产品出厂前对汽车的部分技术数据和结构变动未作声明的其他技术指标为准。乙方在收车单签字时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即视为乙方对汽车质量验收合格和交付。

2、乙方如购买已上牌使用的汽车,其质量和其他技术指标以实物为准。

3、汽车交付乙方后,不得再对该车的车况、配置、部分改装、规费标准收取等提出异议,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或者相关合同的义务,汽车的灭失、毀损或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4、汽车的售后服务,按生产厂家的规定执行,甲方不承担售后服务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担 保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双方约定采取如下( )种担保形式:

1、保证。乙方特请 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应付税收、保险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笔应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 所有的_____________财产为乙方全部债务提供抵押,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购车款和资金占用费或利息以及各种税收、保险费用时,甲方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应付税收、保险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抵押需办理登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随上牌税费一次性向甲方缴清。抵押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笔应付款到期后的四年。

3、乙方如要求甲方为其购车提供担保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并另行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4、担保人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的,即视担保或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六条 汽车所有权归属和所有权的转移

1、分期付款期间,乙方未全部付清购车款和其他税费前,甲方保留汽车的所有权,本合同项下的汽车所有权必须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享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若乙方与他人有诉讼之争,也与该财产无关。

2、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之前,有义务向他方声明所使用的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的情况。乙方在使用和经营汽车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他方建立动输合同关系,因使用汽车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任何亏损,或者造成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或者违法行为而被有关机关处罚等后果的,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按合同付清全部车款及其他相关的费用后,汽车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应当在次月(也可协商时间)将汽车转籍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保 险

分期付款期间,为减少意外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汽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并必须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使第三者商业险的投保金额最大化,甲方予以积极协助配合。其他险种必须根据银行按揭贷款的要求足项、足额投保。投保手续由甲方在办理汽车保险入户时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单由甲方统一保管并代办理赔手续。

第八条 汽车转籍或转让

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与汽车有关的各项费用之前,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转籍过户或者转让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购车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特别约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不必再以任何方式告知乙方,甲方即有权采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或者通过法院等方式收回汽车,并授权甲方可将汽车进行任何的处置,处置汽车的价格均由甲方决定,乙方均予以认可。甲方处置汽车的所得的款项可用于直接偿付乙方未付清的购车款、各种税费(含收回汽车后发生的税费)和由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因此造成汽车停运期间的任何损失和因收回、变卖汽车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如有剩余,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1、利用汽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2、逾期支付购车款和与汽车有关的各项费用达60天的;

3、未按本合同约定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足额第三者商业险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汽车转让、转租、抵押等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5、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合同难以履行的或其他严重影响甲方权益行为的;

6、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购车款和与汽车有关的各项费用之前,若造成汽车毁损责任事故,影响汽车价值或正常营运的。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同意甲方以本合同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贷款由甲方负责偿还。乙方以接收汽车的单据及甲方出具给乙方的收费票据为凭,自愿承担与贷款有关的费用。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的购车款及资金占用费付清和未作汽车过户登记之前,甲方对该汽车保留所有权,乙方只对该汽车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在此期间,乙方有义务向他方声明该情况,并以乙方的名义与他方建立动输合同关系,甲方与乙方仅发生汽车买卖关系,没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货运业务。双方也未就汽车的使用、经营进行任何合作、合伙等活动,没有从中收取任何利益。

3、在分期付款使用汽车期间,因乙方使用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汽车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应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和甲方,甲方可以给予必要的协助。如乙方交通事故确需甲方派员处理,甲方可以予必要的配合,所需费用(含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使用、经营汽车期间,汽车的保养、维修费用和营运中应交的税金、规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使用汽车在营运中出现的货运纠纷,货物损失等问题,由乙方承担有关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5、当事人在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真实可靠。任何一方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三天内,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相对方。在没有变动的书面通知之前,所有通知、函件均以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准,通知或函件一经到达通讯地址,不论何种情况即视为送达。

6、甲乙双方签订的与购车的有关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向银行按揭贷款、借款、车辆代管合同、协议及委托授权书等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有权选择分别履行或者合并履行。

第十一条 乙方逾期支付购车款的,按逾期应付额(本金)×3‰×实际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支付购车款超过30天的,除应支付滞纳金外,还应从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每逾期一天,按1%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至少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债权债务清偿完毕时终止。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乙 方(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乙 方(签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章):_____________

财务登账盖章: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第5篇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分包商)就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号《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方式为甲方向分包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分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_________。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

2.2 甲方在上述保证范围内所承担的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_____日。

3.3 甲方与分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付款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履行支付义务,但乙方付款总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收取担保费。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__。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分包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分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重大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_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_________法院;

9.2 向_________提起仲裁。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6篇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预付式消费中的合同

(一)预付式消费的历史发展

预付式消费是指先付费,后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形式。预付式消费的存在远远早于法律对它的规范。从历史上看,预付式消费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大概可以分为三类:强制型、身份型和交易习惯型。

第一种类型,缔约的一方通常处于优越地位。比如,地主要求罗马的农民提前支付租金 ,在我国唐朝的西州,租佃“常田”也要预付租金 。

第二种类型主要是针对少数地位尊贵的人,这种预付式消费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朱巍教授在新型消费形式法律责任研讨会上指出:在欧洲17、18世纪的时候,贵族到地中海躲避瘟疫之时,他们预定旅店要带一种卡,就是要证明你是贵族。中国唐宋时期的“浣衣院”办理的娱乐卡也有这种性质,这个阶段消费卡的性质不是商业流通的工具 。

第三种类型主要是在长期交易中的产生的习惯,与赊账相反,买卖的一方在消费前提前支付费用。比如,在茶叶原料的收购,习惯上有现购、预购两种。预购是指根据头卖双方协商,预付订金。预购比现款收购价低二成左右 。也就是说,交易的一方为了获取较低的交易价格而提前支付货款。

(二)预付式消费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来自《每日经济新闻》一份不完全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预付费产品(不包括通讯、公交)市场达3000亿元,其中,仅有少部分发卡机构取得政府部门“发卡”资质批准。

预付费能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者通过预付一定的费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一方面可以方便结算,不必携带大量的现金,另一方面或能获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其次,对于经营者来说。通过持卡人的折扣、优惠来吸引客流,而且能够提前得到预售服务价款,有利资金的回笼、扭转,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占领更大的消费市场。

前述两点原因只是一般原因,对于不同行业,经营者采用预付式经营模式的原因可能不尽相同。现在市场上的预付式消费卡主要分为四类:

1、垄断型的服务行业,例如电话卡、电卡、煤气、水卡等,这种类型类似于上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交易双方地位不同,一方凭借其较为优越的地位,为保障其自身利益的实现,强迫另一方提前履行交付义务。此类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可选择的余地有限,所以只能预付。

2、高档消费场所,例如说高尔夫球俱乐部,这种类型类似于上文所述的第二种象征身份的情况,此种类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提前回流资金,更是为了保障参与成员处于物质条件水平相似的人文环境中。

3、便民服务行业,比如洗衣店、美容店、家电维修、健身店、洗车店、洗浴店等等,此类服务行业产生预付式经营模式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每次消费金额较小,采用预付式消费卡便于结算;另一方面,此类行业经营者一旦开始运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增多,他的成本变化不大,但利润大幅增加,所以经营者要想尽办法吸收更多消费者,他们经常用优惠、折扣等方法吸引顾客。这就是为什么虽然一些非服务类行业,比如卖小吃,他们每次交易金额也较小,但预付式消费的普遍性远远没有便民服务类的高。

4、网络产品,例如杀毒软件等软件的使用收费、某些网站和某些游戏的使用费用等。由于网络服务具有虚拟性,商家对消费者的信任小于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

(三)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息称“预付款消费陷阱多”已成为2008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之一 。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工商局12315 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消费服务类申诉6763 件,占全部申诉的43%,其中预付费消费等新型消费形式所引发的申诉成为热点。今年以来,北京市消协系统接到涉及各类预付费消费投诉372 件 。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出现的问题归结于以下几点 :

1、商家霸气消费者选择难。部分提供预付款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卡”上设置许多不合理条款,免除自已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

如:使用消费卡和优惠券时被告知不能同时使用或者只能用多少;在使用时间、服务的范围上设置条件;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单方面作出的强制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难。部分提供预付款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在会员人员增加时,没有相应增加技术和服务人员,场地、设施也没有相应增加等等,造成服务质量无法保障。

3、停业、歇业追偿难。部分经营者不讲诚信,在经营预期内无法兑现所收的预付款需提供的服务,在未发布清偿通知、公告的前提下一走了之,不知去向;消费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进行追偿,花费大、时间长、成本高、手续复杂,而且能否如数追偿还尚未可知。

4、经营者变更后履约难。部分经营者由于生意不好等原因,将经营场地转给他人,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新的经营者就中止或拒绝提供前任店主所约定的消费承诺。

5、缺乏证据举证难。由于大多经营者都是用“卡”来代替合同,收款后又不开具票据,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对于商家服务的内容、质量缺乏详细的衡量标准,或者对其所作的虚假承诺缺乏证据,造成调解难、举证难、兑现难,只能被迫接受经营者认可的服务。”

在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往往拿出凭借其事先订立好的合同条款、经营规章或会员规定等等作为其主要抗辩理由,而这些往往是属于格式条款的内容。下文将对于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问题进行讨论。

(四)我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规定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3、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曾于1998年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作了规定。但2003年12月,由于《银行法》的修改和人民银行职能调整等原因,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述

1、格式条款的界定

第7篇

如果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是构成违约的,同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第一,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第二,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办法。

第三,卖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关键词】国际工程 币种选择 支付比例

【中图分类号】F284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市场的份额不断地增加,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统计数据仅2012~2014年的营业额就已超过4 000亿美元,规模不断壮大。特别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以后,众多企业积极“走出去”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环境(如外汇风险、支付违约风险、汇率风险等),“走出去”企业针对这些风险如何应对,维护合法利益,一直受到关注。本文通过对六种国际工程合同条款常用价款币种选择和支付比例进行探析,期望对从事国际工程企业有吸收借鉴作用,降低风险。

一、背景情况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中14、15条款支付的货币中,明确列出“合同价格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货币或几种货币支付”,并对非专用条件中规定一种以上货币支付的办法进行了阐释,并且大部分国际性工程项目都是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出资支持的,通常要求招投标允许承包商选择货币。因此,承包商在选择业主提供币种和支付比例的时候,应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选择时候尽量选择将来能够升值的硬货币或者承包商本国货币支付,以规避风险。现将国际工程承包中六种普遍实施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借鉴。

二、六种国际工程合同中合同价款币种和支付比例的选择分析

(一)价款币种和支付比例全额用人民币单一币种支付

例如:中国某企业与柬埔寨签订一项水利灌溉开发项目设计建造合同,合同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约定全部用人民币支付。这种支付方式降低了资金汇到国内的汇兑风险,但是由于该项目在境外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大部分支出采用美元支付,因此存在购汇的风险。同时人民币收款在国内,国内有外汇管制,存在复杂汇款手续办理和支付汇款手续费。对于这种项目的理想支付方式应采取人民币和外币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合理的比例支付,从而降低汇兑损失和手续费支出。

(二)价款币种为所在国当地货币,支付比例为70%当地币和30%当地币(30%当地货币可根据合同,按承包商意愿转变成外币)

例如:中国某企业与阿尔及利亚某省房管局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设计建设项目,合同l款中对有关币种和支付比例规定如下:根据以下标准条件,本合同的价格是总价承包的,设计和施工含税价为56 280.0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本合同不含税总额52 494.73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美元外币部分不含税部分是16 444.28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占合同总额30%。

这种支付方式全部采用当地货币第纳尔支付,但是规定了30%当地币第纳尔可以根据承包商意愿,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转变成外币如美元。但是合同没有约定合适的汇率,就是当地币第纳尔转汇成外币美元的汇率,项目所在地开户银行按照市场汇率根据承包商的需要办理购汇手续,这样承包商在项目实施中将存在购汇和结汇双重风险,就是将当地币购汇美元和将来美元汇到国内兑换人民币的汇率风险,而且由于项目所在国外汇管理很严,存在相当复杂的购汇手续。应该吸取经验教训,特别是该国汇率受国际金融环境影响波动比较大国家。对于这种项目的理想支付方式应该是采取当地币和外币两种币种支付,通过合理测算支付比例,采用固定的购汇汇率,降低汇率风险。

(三)价款币种选择所在国当地货币和外币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比例为80%当地币和20%外币

例如:中国某企业与突尼斯农业环境及水利资源部签订一项大坝施工合同,合同中对于价款币种和支付比例规定为:合同总金额2 634.72万突尼斯第纳尔,包括18%税率增值税,不含税金额2 232.81万突尼斯第纳尔;外币支付美元,合同部分金额513.77万突尼斯第纳尔(不包括增值税)可以支付美元,汇率按照合同规定固定1美元兑换1.3333突尼斯第纳尔,相当于20%的合同总额。

这种支付方式采用当地货币第纳尔和外币美元支付,规定20%当地币突尼斯第纳尔利用固定汇率折算成外币支付。采用固定汇率能降低当地币第纳尔折算外币的汇率风险,但是存在当地币支付比例较高。承包商要合理筹划资金使用计划,避免“实盈当地币,虚亏外币”现象,同样存在外币结汇风险。对于这种项目的理想支付方式应该是采取当地币和外币两种币种支付,但是要合理测算支付比例和固定汇率的选择,避免当地币过度富余,造成当地货币资金沉淀,项目结束后无法使用完毕。

(四)价款币种选择外币和所在国当地货币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比例为70%外币和30%当地货币

例如:中国某企业与马里签订一项水电站项目合同,该项合同主要包括制造、供应、土木工程、安装及实验、调试及保修期内的维修。依据条款规定,除当事双方另有协议外,应付费用须使用价格清单中所指定的货币进行支付。支付时按合同总额以70%的欧元和30%的西非法郎(其中汇率为1欧元=655.957西非法郎)的比例支付。

这种支付方式外汇比例高,当地货币西非法郎较少,这种比例的搭配主要考虑项目的具体实施。由于该项目所处在非洲中部内陆,该国工业基础薄弱,项目机电设备等全部在中国生产,土建所需的大部分钢筋水泥都要从项目其他国家进口。选择较低的当地币西非法郎主要是保障在当地支付当地人工费和现场管理费。由于选择较高的外币欧元,近些年来欧元贬值较重,预期损失较大。因此在支付节点上适度提前,保证承包商提前收到欧元等,提前办理结汇手续,降低汇兑风险。

(五)价款币种选择外币和人民币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比例为75%美元和25%人民币

例如:中国某企业签订老挝一项水电站施工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规定4 571.45万美元作为本工程合同总价,合同规定支付币种和比例,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其中25%的美元总价按本合同固定汇率以人民币支付,固定汇率为1美元=7元人民币,其余75%部分以美元支付。

这种支付方式采用外币比例高,人民币较少,这种支付比例的搭配主要由于项目在东南亚国家,业主大部分是“走出去”中国投资企业。承包商收到业主的人民币主要是支付外派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各项管理费,采用固定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降低结汇风险。美元用于在施工现场的各项支出,由于东南亚各国允许承包商开立外币美元账户,可以在当地顺利对外支付,不存在和当地币进行再次汇兑的风险。但是该种支付模式也有其局限性,那就是一般业主是中国企业才考虑这种模式,适用范围有限。

(六)价款币种和支付比例全额用美元单一币种支付

例如:中国某企业与柬埔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签订一项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合同金额3 349.00万美元,合同规定直接采用全部外币美元支付的方式。

这种支付方式采用全部外币支付形式,在国际工程承包中采用最为普遍,一般采用欧元、美元、日元等外币。这种支付方式主要应该考虑将来结汇汇率风险和外汇管制因素。由于大部分项目处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国家,对外币的管制严格,项目必须有合法的方式将外币汇出项目所在国,应关注外币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损失。

三、小结

通过以上六种方式的分析,发现各种模式都有优劣。由于各国的外汇管制不同和对未来的汇率走势难以预测,因此给“走出去”企业带来潜在L险,有可能马上面临损失。所以承包商一定要对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熟悉,要在项目实施前做好调研和将来预判工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合理测算外币的使用比例,和业主签订的商务合同条款据理力争,在合同中增加外币调差条款,在给业主提供的报价单中要包括合理的支付币种、比例和折算汇率,选择合理币种的优化组合,努力避免漏项,在履约中合理安排项目的进度和方式,防止支付陷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 黄杰敏.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付款条款设计浅析 [J].对外经贸,2016(04):34-35.

[2] 何敬民.国际工程汇率风险与防范.国际商务财会[J].2008(10).34-35.

第9篇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托单位(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____年____月。分____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金额____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金额____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金额____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金额____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4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5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 %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划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 ‰的利息及利息金额 %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银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0篇

从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关系看,两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相互交叉的法条竞合关系。对于法条竞合,只能按一罪定罪处罚。如果两罪之间是包容关系,一般来说,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如果两罪之间是交叉关系,则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从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来看,票据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合同诈骗罪,因此,当两罪交叉竞合时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玉法

案由:票据诈骗

一审案号:(2002)东刑初字第474号

一、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刘玉法伙同曹峰、钱瑞燕、史俊旺(均在逃)共谋后,于2001年4月下旬,在北京市东城区黄寺总政大院内,谎称自己是北京天虹博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博宇公司)“张总”,与北京鑫同创商贸公司(以下简称鑫同创公司)签订虚假的空调器购货合同,并使用天虹博宇公司的空头支票支付货款,骗取鑫同创公司海信KFR-3301GW型空调30台、海信KFR-5001LW/D型空调5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15600元。

(二)被告人刘玉法伙同曹峰等人于2001年4月28日,在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谎称自己是北京天虹博宇贸易公司“张杰”,与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公司)签订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使用天虹博宇公司的空头支票支付货款,骗取临沂公司“伟力”牌ZL40C装载机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243000元。

(三)被告人刘玉法于2001年8月2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后街66号,谎称自己是北京天虹博宇贸易有限公司副总“刘杰”,与北京排山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排山公司)签订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使用申请人为天虹博宇公司,签发人为工商银行万寿路支行,收款人为排山公司的假银行汇票,骗取排山公司“山工”牌ZL30F装载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0000元。排山公司发货后将该货款汇票在银行办理结算,发现系伪造的汇票。

综上,被告人刘玉法共骗取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538600元。

二、控辩意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玉法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刘玉法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玉法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存在,自己在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书上需方栏内签字时并不知道是行骗,其他的事实均与自己无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三、裁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玉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签发空头支票或使用伪造的汇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判令追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法犯罪的事实清楚,但罪名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刘玉法的无罪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于2002年12月13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玉法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继续追缴被告人刘玉法人民币五十三万八千六百元。其中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六百元发还北京鑫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四万三千元发还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十八万元发还北京排山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分公司。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玉法没有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刘玉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刘玉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所谓的天虹博宇公司,以欺诈手段诱骗他人与其签订虚假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发空头支票或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支付,收受对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给付的财物后逃匿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其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虚假的合同是其犯罪行为的主要客观外在载体,其签发空头支票或使用伪造的汇票的行为是为了完成利用虚假的合同进行诈骗而采取的欺诈手段,所以对被告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都属于特殊的诈骗犯罪,具有诈骗的本质特征,但在侵害的客体和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有区别。从犯罪客体看,两罪都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但合同诈骗罪还侵害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票据诈骗罪还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从客观要件看,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客观上都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为欺骗手段,将他人预付定金、货款或代销售的货物等非法占有;而票据诈骗罪则是行为人以支付虚假的金融票据作为犯罪手段,使受害人误以为交易结算已完成,并自愿交付货物或支付相应对价,从而非法占有受害人相应的财物,因而两罪在行为方式上互有交叉。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空头支票和伪造的汇票骗取受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以空头支票和伪造的汇票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财物的行为,又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对“以空头支票和伪造的汇票骗取受害人财物”这一个危害行为只应依据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给予一个刑法评价。这种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形式上符合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情形就是法条竞合。从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关系看,两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相互交叉的法条竞合关系。对于法条竞合,只能按一罪定罪处罚。如果两罪之间是包容关系,一般来说,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如果两罪之间是交叉关系,则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从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来看,票据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合同诈骗罪,因此,当两罪交叉竞合时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11篇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给付标的物的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交给出卖人的合同。《合同法》第一次明确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地位,但规定得比较原则,一些具体问题尚未涉及。审判实践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期限利益丧失的规定是否为法律强制性规定

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金即取得买卖标的物,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需移转买卖标的物,因此出卖人需要承担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为规避这种风险,出卖人往往会在合同中提出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即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价金或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这一规定是否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所订合同中的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是否必须与此规定一致呢?

笔者认为,理解上述法律规定,必须正确把握其立法本意。从表面上看,该规定是赋予了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全部价金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实际上,这一规定是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这是由于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限利益是属于买受人的,为防止因特别约定致使买受人一有迟延付款的行为即丧失期限利益的不公平现象,法律有必要对因买受人迟延付款而丧失期限利益的特别约定加以限制。买受人如不按期付款达到一定程度时,出卖人才能请求其加速支付未到期价金。因此,《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出卖人可以行使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言,其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除或者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但由于该条款是为保护买受人利益设立的,所以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更有利于买受人,则是有效的。举例而言,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六分之一,出卖人即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则该约定是无效的;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出卖人才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则该约定是有效的。

二、出卖人如何行使所有权保留条款项下的权利

《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是比较常见的。但出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卖出标的物,获取价款;其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并非是再次占有标的物,而是为督促买受人按期支付价款。在买受人未按时支付到期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如何行使所有权保留条款项下的权利,尚有值得斟酌之处。

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根据期限利益丧失的法律规定,出卖人可主张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如出现买受人确实无力支付到期价款的情况,则出卖人的惟一选择就是取回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标的物,同时在扣除一定的使用费用后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一般情况下,买卖标的物会因使用而贬值,但亦不能排除升值的可能。如一宗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需分五次支付房屋总价款10万元,每次2万元。在已支付8万元后,买受人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支付剩余款项,但此时该房产已升值至20万元,这种情况下,如允许出卖人取回已升值的房产,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对买受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

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不足总价款的五分之一时,根据期限利益丧失的法律规定,出卖人虽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不能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如一宗汽车买卖合同,买受人已支付价款15万元,仅剩最后到期的3万元价款未付。这种情况下,如买受人故意拖延还款,出卖人却无可奈何,不能取回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汽车,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只是急于回收尚欠3万元价款的出卖人而言并无任何实质意义。这种局面,对出卖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出卖人如何行使所有权保留条款项下的权利,才能平等地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尚需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一种情况,虽属买受人违约,但也应当考虑买卖标的物的升值因素,在出卖人取回标的物、退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扣除一定使用费用)后,还应给予买受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后一种情况,应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拖延支付最后剩余价款达到一定期限,出卖人亦可以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如前例汽车买卖合同,除订立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五分之一、出卖人亦可解除合同的条款外,还可以订立买受人拖延支付最后一期价款一定期限(比如3个月)以上,出卖人亦可解除合同的条款。这样可防止一些买受人钻法律漏洞,恶意拖延支付到期债务的现象。

第12篇

一、具体做法

为加强企业管理,强化资金支付过程的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结合集体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付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付款的审核、付款金额的确定、付款流程的内容及流转路径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一)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签订与执行管理,规避合同风险。加强工程合同的审核,确保合同金额、付款条件等相关财务内容清晰并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将财务制度规定贯彻到合同条款中,规避经营风险。加强合同执行的管理,采取业务控制(对工程量)和财务控制(与业务量相匹配的资金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工程款项支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5%之内,剩余工程价款在工程验收并完善结算审价后,以最终确认价格扣除预留质保金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实行线下多级审核一是关口前移,加强业务前端审核。重视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技经部、工程部、财务部、物资部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使各项管理活动紧密衔接。各部门的关系不是“各自为政”,而是“息息相关”,做到业务向前延伸,使业务流程和各项资料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及会计核算的需要,从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可能发生的风险。经办业务部门根据分级授权管理办法,负责完成对应各层级的业务审签及网上付款流程工作,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二是财务把关,强化后端财务审核。要求财务人员严把资金支付关,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资金支付流程,杜绝无计划付款,保证资金安全。对每一个工程项目的付款,需要核实合同金额、收款金额、以前付款情况、最新挂账情况等详细的财务信息。

(三)推行网上付款审核为了使付款公开、透明及便于监督,付款需要在网上完成审核流程。基本要求:财务资产部月初将各项应付明细汇总,形成月度应付账款明细表,供经办部门审核,经办部门审核后明确支付意见,提交财务资产部存档。财务资产部受理后的资金支付款项,须经办部门启动网上付款流程,待流程结束之后才能进行支付。时间要求:发票等原始付款依据在上月28日至本月20日内,由经办部门集中提供给财务资产部,每周不超过一次;月度付款审核表每月5日之前,由财务资产部提供给经办部门;付款审核结果每月8日之前,由经办部门反馈至财务资产部;付款明细表每月12日之前,由财务资产部提供给经办部门以启动网上付款流程。流转路径:视金额的多少、付款的不同性质及分级授权的级次,工程付款须分别经工程管理人员、工程部负责人、经办会计、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理、集体企业监委会副主任、集体企业监委会主任等多个环节审核确认,最长一级审核流转路径如图1所示。特殊事项:原则上未纳入本月付款计划的事项,本月不予支付。如有确需即时支付的事项,按照分级授权管理办法规定的级次,实行一事一签,并在网上付款流程完成后支付。常规付款、进度付款可分类集中成数笔付款流程网上流转,但须在流程附表中列明各工程名称、合同金额、审核意见、收款方账号等详细信息。进度款必须附盖有对方单位公章的详细申请事由及经办部门审核意见的扫描件。

二、结果成效

通过近一年的实践,结果表明,该办法实施至今,企业工程付款准确、高效,无一例多付、误付情况发生,也无施工商对付款方面的投诉,效果显著,值得借鉴与推广。

作者:付秀明单位:国网重庆江北供电公司监察审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