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1 01:24: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付款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 元;
2.余款 元;
3.月息 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 元予甲方,余款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付清,每月 日前各支付 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条件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一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 产品交付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审判实践中,对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笔者认为,这种适用方法仍是依照以前的法律规定,与现行法律不符,应予修正,理由如下:
一、现行买卖合同法规中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对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的理解。
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 [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00]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三、有约定违约金时可以适用其他违约责任。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雍志飞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欠款纠纷
代 理 词
审判员:
受原告安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我就**公司诉淮北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欠款纠纷一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二份《供销合同书》及其附件《分期付款附加合同书》,是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真实、有效。原告按期交付二台装载机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分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XX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份《供销合同书》及其附件《分期付款附加合同书》(见原告证据1和证据2)。双方约定:被告以分期付款形式,向原告购买二台装载机。二台装载机价款分别为15.5万元和15.1万元。除当日首批付款8万元和6万元外,余款7.5万元和9.1万元被告分别在XX年4月17日和XX年6月18日前付清。同时约定,分期付款利息分别为1312.5元和2072元,与货款本金同时付清。如果买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则每逾期一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万分之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二份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该二份合同真实、有效。
被告在收到二台装载机后,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付款。到目前为止,被告除了首付款外,总共只付给原告2万元。合同付款期限早已超过。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息149384.50元,应当继续履行;并且,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5920.93元。(见原告证据3)
二、除以上货款外,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11.8万元。
被告曾经两次自愿为其他客户承担货款,并且向原告打了欠条。XX年1月31日,被告欠款4万元。XX年4月5日,被告欠款7.8万元。这分别有原告第二组证据,即证据4和证据5证明。两笔欠款共计11.8万元。
三、对于存在以上二方面的债务,被告曾于XX年10月15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作为自认。(见原告第三组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本息149384.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5920.93元、欠款118000元,三项合计303305.43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_________。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___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_________日。
3.3 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__。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_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_________法院起诉;
9.2 向_________提起仲裁。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货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_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_______日。
3.3 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_______ 。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__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9.2 向______________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或授权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动员预付款银行保证书
致:_____
先生们:
根据上述合同中合同条件第60.6款的规定,_____(以下称‘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一笔金额为____大写为_______的银行保证金作为其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担保。
我方___(银行或金融机构)受承包人的委托不仅作为保人而且作为主要的负责人,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在收到业主提出因承包人没有履行上述条款规定的义条,而要求收回动员预付款的要求后,向业主____(业主名称)支付数额不超过___(保证金额)的担保金,并按上述合同价款向业主担保。不管我方是否有任何叵时权力,也不管业主是否首先向承包人索取,业主享有从本合同承包人索回全部或部分动员预付款的权力。
我方还同意,任何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进行变动补充,却丝毫不能免除我方按本担保书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证书从动员预付款支出之日起生效直到收回承包人同样数量的全部款额为止。
你忠实的
签章:____
银行人金融机构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
寸、朝向;
(2)────────────────────────────────────────;
(3)────────────────────────────────────────;
(4)────────────────────────────────────────;
(5)────────────────────────────────────────;
(6)────────────────────────────────────────;
关键词:合同 财税管理 房地产
房地产企业的合同包括建筑、景观设计、材料采购、设备供货、安装、工程施工、营销推广、租赁及股权投资合同等。
签订合同时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1、调研。2、洽谈。3、签署合作柜架协议。4、设计操作方案(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5、起草经济合同。6、审核经济合同。7、实施经济合同。8、会计确认、计量、报告。9、对照税法计算、申报、缴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合同管理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所涉及的合同进行跟踪管理。公司的法务部负责对所有合同进行统筹管理。
一、起草经济合同前的步骤
各职能部门在签订合同时,进行调研、洽谈、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后,设计操作方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公司财税人员的参与,根据框架协议设计出对公司有利的交易方式,使公司的税收交易成本最低。合同起草工作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
二、合同的审核
各跟踪执行部门起草经济合同后,要提交合同并对合同进行会审。房地产企业对合同的审批十分严格,各部门将拟定好的合同和“合同会审表”送至法务部,再由法务部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合同各方面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以确保合同在技术与经济方面都符合公司的利益要求。
1、财税部门审核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的总价款及相关的结算方式条款,合同进度与付款进度的比例是否符合常规。
2、由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复杂,特别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获取各种成本的发票,而这时有的企业可能工程款项未支付完毕尚未取得全额发票,但由于达到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而必须进行清算。如果发票不齐全,房地产企业将为此承担发票不全承担多缴纳税款的代价。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有凭发票付款的理念,即收款单位要先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才能付款。在合同的付款条款中要签订这样的条款:乙方(收款方)要在每次付款前的 个工作日内,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因票据不合格给甲方(房地产企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不同类型的合同获取的发票也不一样。在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时,房地产企业要获取对方的营业执照,看对方是销售自产货物还是商贸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要能准确划分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获取不同类型的发票。因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自产货物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自己购买的设备(称甲供设备)不需要补交营业税,而房地产企业购买的材料(称甲供材)需要补交营业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向自产设备的销售方采购设备不得在合同约定采购设备款和安装款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将安装款定为0元,安装费的价款转到设备价款中;不得签订本应需要安装的设备表述为不需要安装。
向商业企业购买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有资质)也可以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4、有质保金时付款方面的条款:房地产企业在凭发票付款的同时,如果施工合同是支付质保金前的最后一次付款,房地产企业在支付款项时,要获取包括质保金的发票,这也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需要。
包含质保金的条款可以这样签订:合同结算总价款 %作为保修(质)金,双方在保修(质)期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房地产企业)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收款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三、合同的签订
经办单位应先将法务部审核无误的合同送对方签字盖章,然后将签好的合同交有房地产方相应签约人签名,再送回法务部盖章,如合同属于特殊情况的,需有房地产方先盖章的,应有经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
合同经会审通过后,应于1个月内签订,如逾期不能签订的,由经办单位持会审表到法务部办理注销手续。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后便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房地产企业各合同跟踪执行单位对合同履行进度情况进行跟踪处理,一方面保证合同的履行,避免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面监督合同其他方面的履行情况,以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五、合同的请款、付款
每份合同请款前需严格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付款。按审批流程送往审批的,财务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付款审批予以退回补办。
1、审批程序是否完整。2、项目负责人、经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付款。3、付款依据是否齐全。4、已付款记录是否齐全无误。5、应付款金额是否准确。
公司财务部在审批通过后支付款项,财务部门每次完成付款后应详细登记“合同履行跟踪表”。合同履行跟踪表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签订各方名称、签约时间、合同标的额、结算总额、合同付款方式、合作方履行进度、各期的请款记录和实际付款记录、累计已付款、尚欠款等内容。
财务部门在支付款项后,按照会计核算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六、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各方可根据需要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
一、如何选择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常用的一些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汇兑等结算方式外,我们经常见到一些企业的购销合同上所注明的货款结算方式写着“托收”二字,而在实际中我们的会计和销售人员也经常把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这两种结算方式均称为托收。那么你在合同中所指的“托收”到底指的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或是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呢?这两种结算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其结果有很大区别,那么你在实际工作中应该选择那一种方式对企业销售的实现有利呢?
(一)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和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属于异地结算方式,是销货单位(收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向购货单位(付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付款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凭证或验货后,向其开户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按款项划回方式不同,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这种结算方式的结算起点是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商品交易。它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相互之间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以及由于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其中集体企业必须事先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见下图:
①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对方发货。
②收款单位在发货后,立即填制托收凭证,连同各种必要的的单、证送交开户银行,请求向付款单位办理托收。
③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受理后退回回单(第一联)。
④把托收凭证及单证,寄送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第二联留作银行记帐)。
⑤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及单证后,立即转给付款单位即承借通知联(第五联),并征求付款单位的意见。
⑥付款单位审查凭证或验货后,向银行表示同意付款(或拒付)。
⑦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按照付款单位承付的金额,划转货款,寄回凭证(第五联留作银行记帐用)。
⑧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把货款进到收款单位帐上以后,立即送交收款通知联(第四联),通知货款已收妥入帐。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必备条件。
①收付双方订有符合《经济合同法》要求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订有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②收付双方信用好,都能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对违反合同,多次拖欠贷款的付款单位,应停止收款单位对其办理托收。
③要有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对于没有发运证件的下列情况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a.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其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水产、农机)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较强的商品,以及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b.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凭证。
c.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字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d.收货单位承造或大修理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订明按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e.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付款单位所在地转产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f.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g.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要提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
h.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帐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
简单的说,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提交经济合同、发票、发货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已发的有效证明。
3.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承付和拒付。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付款和验图示说明:
①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对方发货。
②收款单位在发货后,立即填制托收凭证,连同各种必要货付款。双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就应注明采用哪种承付方式。
采用验单付款方式下,购货单位根据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联和发票运单等单据与合同核对后即可承付,承付期为三天。即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到节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付,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帐户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邮划或电划),划给收款人。
采用验货付款方式下,购货单位必须等货物到达,并以到货的品种、数量、质量、单位与合同核对相符后才能承付。承付期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里订明,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的期限,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十天内,如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十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无通知,银行视作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①托收的款项,不是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款项。
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托收款项。
③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的托收款项。
④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托收款项。
⑤验单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⑥虽是验单付款,但在承付期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
⑦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
⑧款项已经支出,或价款计算有误。
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的,付款人即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应填写“拒付理由书”,引证合同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的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证明及有关数量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交开户银行。银行经审查,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
付款人对拒付的商品,必须要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银行应当代表收款人扣收全部货款,并从承付期满日算起,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但对鲜、活、易腐的商品,付款人应当积极负责处理。
除上述可拒付的理由外,付款人不得提出与合同所订无关的理由进行拒付。比如:帐面无款或帐面资金有急用暂不付款等。如果银行对付款人提出的无理要求得以承认并已办理了拒付手续,由此而引起对收款人的所有损失,应有付款人开户银行全部负责。如果是由付款人出具假证明而造成拒付款的,由此引起收款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付款人负责。如果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确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视为逾期未付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在付款人逾期付款期间,其开户银行有责任随时掌握付款帐户的资金情况,俟帐户存款时及时扣划逾期的欠款。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扣款的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贷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在两天内退回银行,银行填制三联“逾期无款支付通知书”,说明原因,并注明截至当日付款入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的金额,作为收付双方债权债务的凭据,然后将两联通知书连同有关结算凭证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银行可以暂停该单位向外办理异地结算业务。由于付款人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人,因而影响收款人及时收款,应由付款人负逾期付款责任。
(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按其款项划回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除了包括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适用范围外,还适用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款项结算需要,没有结算起点,单位可以主动收款。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和托收承付比较,在程序上差别不大,区别在于实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不强调提供经济合同和发运证件,银行只承担代为收款义务,不负责监督,不承担扣款责任,不受地区限制,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付款期为3天,付款期遇节假日顺延。付款人接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借款通知及其附件后,应在3天付款期内审查有关单证。如在付款期内末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主动从付款人帐户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如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无足够款项支付时,银行将通知付款人把有关单证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退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收款人要想收款还需再次办理委托收款。
如付款人审查有关单证,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或部分拒付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三)在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条件下,最好选用托收承付
通过以上说明可以看出,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款项的收回受银行的监督,银行有代为扣款的责任。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银行只具有代为收款的义务,无论企业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无误,银行不负审查的责任,立即退票。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委托收款方式下,就是付款入帐户上已有足够的款项付款,但在付款人与开户银行关系较好的情况下,只要付款人提出还有其他急需,暂不付款时,银行就会将委托收款票据退回收款人,而且又没有逾期付款扣罚滞纳金的规定。因此采用这种结算方式,货款收回的保险系数太低。
因此,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推销时,尽量创造符合采用托收承付的条件,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一定要注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承付条件为“验货”付款。 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与到期日向收款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承兑就是承认兑付款项的意思。汇票承兑,是指汇票付款入按照汇票上载明的事项,在汇票上所做的同意付款的文字记载及签章。背书是指票据的持有者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章,以明确责任的一种手续。通过背书的票据,其索取票款的权利,则以票据的原持有者转让给票据的受让人。
适用商业汇票的有关规定:
①收款人和付款人必须是均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②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
③使用商业汇票的双方必须签定合法的购销合同。
④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⑤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⑥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苦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⑦商业汇票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处理程序图示如下:
①付款人同意承兑本身或收款单位签发的汇票。
②收款人根据付款人承兑的票面金额向付款人发出商品。
③向银行提交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
④银行登记登记簿。
⑤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⑥划转票款后,通知付款单位。
⑦寄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结算凭证。
⑧银行收帐后通知收款人收帐,并注销登记簿。
收款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如果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票款时,由其开户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收款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此时该商业承兑汇票已失去了他应有的效应。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其处理程序图示如下:
图示说明:
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②申请开户银行承兑银行汇票;
③签订承兑协议,开户银行承兑后,退银行承兑汇票;
④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单位;
⑤按照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向付款单位发出商品;
⑧将即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交银行收款;
⑦寄交银行承兑汇票;
⑧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核对后,将到期的汇票无条件的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兑付;
⑨借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票款已兑付;
⑩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款收帐后,通知收款单位收帐。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况申请人(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况时,银行要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同时,承兑银行按票面余额的千分之一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每笔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取。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款项外,还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从以上说明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是以企业商业信誉为担保,所以收款的保险系数较低。而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的信誉为担保,到期收回货款基本没有问题。所以如果你的企业符合采用商业汇票的条件,你最好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但要征得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另外,在采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时候,如果企业由于某种原因急需资金或物资的时候,你可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提前到银行贴现或背书转让。贴现是指汇票持有者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商业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的净额,交给贴现申请人。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收取的贴现利息=汇票面额×贴现天数×(贴现率/30天)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
委托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商品房座落:_____区、县__路、道、街_____.设计用途 _____,建筑结构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 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____.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_元(币种:___),价款为_______元,计_____(大写)。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
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下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供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
4、燃气(气源种类)_______________ .
5、暖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扑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___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商品房产权登记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毕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
关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 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n),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购付汇手续。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并经核准后,应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补登记手续。未经补登记的延期付款,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延期付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关键词】 基础设施建设;计量;支付;工程量清单;合同
基础设施是现代经济社会快速运作的先行,是市场机制作用于经济行为的首要物质前提。没有一个现代化的基础设施体系,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完善的经济市场。发达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巨资。而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是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计量与支付,是项目建设资金有效运作的重点,提高施工阶段的成本管理水平,能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成本。其具体控制环节如下:
一、工程支付依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费用的支付,要以工程计量、技术规范、报价单和日常记录及合同条款为依据进行支付。
二、工程支付程序
(一)中期支付程序
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与签认业主付款。
(二)最终支付程序
承包人提出最终支付申请监理工程师审定支付申请业主付款。
三、工程支付项目
工程支付项目,主要分为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支付和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支付,即清单支付和合同支付。清单支付是按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清单序言及说明的要求,通过准确计量、确认已完工程数量与工程细目的单价,计算和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合同支付是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现场签证,确认清单以外的各项费用。
清单支付在付款中占的比重较大,而且合同中规定比较明确,是工程费用支付的主要内容。合同支付占的比重较小,在合同中无法对支付作出准确估计和详细规定,成为支付中的难点。若合同支付问题处理不当,会对整个工程进展产生影响。因此合同支付虽占比重不大,却是监理工作的关键问题。
(一)清单支付项目
1. 以物理单位计量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以物理单位计量的项目,由于其单价明确,支付金额取决于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其支付条件是完成技术规范和图纸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质量合格、计量准确,支付金额是每月完成工程项目的净值数量与其相应单价的乘积。
2. 以自然单位计量支付的
以自然单位计量项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按总额包干项目。其单位为项,如结构物的试验等。另一种是单纯的自然单位,如挖树以棵计,桥梁支座以块计等。按项支付的项目,需在工程开始之前,拟定支付比例,按形象进度进行支付。支付比例可按承包人消耗程度及各部位工程价值在工程中的比重确定。
3. 计日工支付
计日工即按日计工,也称散工。计日工常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些临时性、新增加、特殊的或较小的变更工程,也就是在工程量清单中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支付项目的小规模作业内容的支付。根据合同条件规定,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或可取时,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变更工程,对这类工程应按合同中包括计日工明细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承包人所报的单价或价格,向承包人付款。
对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工程师递交确切的并列有受雇于该工程的所有工人姓名、工种及工时的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该项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的名称、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如果清单和报表的内容正确,应由监理工程师在每种清单和报表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包括上述内容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机械设备、并附有价格的清单。承包人如未能齐全、按时提交,则无权获得任何款项。
人工的使用。计日工的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执行待定计日工项目的实际工作时间开始计算,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计日工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不允许有加班或对加班的支付,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
材料的使用。用于计日工的材料,除非监理工程师指定由业主供应,一般由承包人供应。承包人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任意改变。
机械的使用。由承包人提供,因故障或闲置的施工机械不支付费用。
计日工的支付规定。劳务费用的支付应按合同计日工规定,在直接费用基础上加一个百分比的附加费,附加费包括管理费、利润、质检费、税费、保险、工具的使用与维修等费用,费用的计算应以合同计日工项目所开列的单价为依据,如遇价格调整,应按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办法执行。
4. 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物资和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供紧急事宜且不可预见费用的款项。指定分包工程通常也以暂定金额列入工程量计算。暂定金额的使用范围,由业主确定。在取得业主审查同意后,在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下,该金额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或不予使用。
当确定需要动用暂定金时,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必须在支付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签发暂定金支付证明。其支付条件为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相应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对应其施工组织计划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用计算说明;审核有关动用暂定金的凭证。在一般情况下,对暂定金额的支付,监理工程师有权请承包人用于工程、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其单价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相似的单价计算或按计日工单价支付。
(二)合同支付项目
合同支付项目,是费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合同文件中无法将某些意外费用的确定作详细规定,所以支付中灵活性较大,难以把握和控制。合同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开工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保留金、工程变更、索赔、价格调整、迟付款利息、延期违约偿金和提前竣工奖金等。
1. 动员预付款
动员预付款是一项由业主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支付施工初期各项费用的无息贷款。预付款的金额,一般为合同价值的某一百分比,国际上一般规定在20%以下。提供这项资金的目的,是减轻承包人施工初期的资金周转压力。当承包人获得工程款的补偿之后应在合同实施中规定的期限内分批扣回。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条件为:已经鉴订了合同协议书;提供了履约担保(一般为合同价的10%);提供了相当于动员预付金额的银行保函。监理工程师确认满足支付条件之后,开出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动员预付款。
根据合同规定,动员预付款将从中期支付证书中逐月扣回,扣回的方法一般采用比例扣回。比例法的扣回时间,开始于工程中期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累计支付金额超过合同价值一定比例的当月。支付金额达合同价值80%或85%的当月(国际招标适用80%,国内招标适用85%)。在此期间,按中期支付证书当期完成的工程款占合同价值60%或50%的比例(国际招标适用60%,国内招标适用50%)予以扣回。
2. 材料、设备预付款
按照国际惯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有权获得业主预先支付的一笔无息款项,用于支付购进各种成为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设备。付款金额及货币种类依据合同专用条件的规定,当材料或设备用于永久工程以后逐次扣回。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条件为:材料、设备将使用于永久性工程;材料、设备已运抵工地现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承包人的生产场地;材料、设备的质量和存放,均满足合同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的订货单或收据。当以上支付条件满足后,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材料、设备的预付款证明,在中期支付书中支付。
监理工程师签发材料、设备预付款支付证明时,除满足支付条件之外,还应注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剩余工作量,以防止竣工前扣不回来;累计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和材料、设备数量,不应超过工程所需的实际数量;预付材料、设备的品种应与工程计划进度相符合。
当证明材料用于永久性工程后,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中期支付证书中逐次扣回;其扣回的方法可根据合同专用条件规定进行。通常使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按材料消耗量扣回。这种扣回方法,就是在本月末,现场材料价值调查与计算的基础上,与上月末材料价值相比较,其差额为扣除或支付的预付款。实际上应采取预付款支付与扣回同时进行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付款金额=(本月末现场材料价值-上月末现场材料价值)×75%
当本月付款金额为正时,表明应支付材料预付款,反之则应扣除预付款。
二是按合理比例扣回。为了减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工作的强度,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每次预付款支付后的扣回次数及比例。扣回比例及次数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进度款与工期的关系,保证竣工之前扣回。正常情况下可按下述比例扣除:前三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每次扣取占材料款总价值10%的额度,但不超过该月工程进度款的50%;第四次至第六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每次扣取材料总价值的10%,但不超过当月工程进度款的70%;第七次以后,以材料总价值的10%为限,直至材料预付款全部扣完。
3. 保留金
保留金是业主对承包人已完工程款的保留额,用来保证承包人完成缺陷修补的义务。在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保留金的扣除额及保留金归还给承包人的条件。根据国际招标合同条款,业主从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保留金额,每次扣留已完工程款的10%,以合同价的5%为限。国内招标合同应从工程累计完成至50%时开始扣留,扣留比例为每次应支付款的5%,扣至保留金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为止。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则此保留金应归业主所有。
合同条件中一般规定,扣除的保留金应分两期退还给承包人。交接证书签发后退还全部保留金的一半,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退还全部保留金额的另一半。如果签发的交接证书仅是部分工作的交接证书,退还的保留金应按竣工和该部分工程的相对价值的比例计算。如果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时,承包人仍有未完工程,业主有权扣发该证并从保留金额中扣除未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直到该遗留工程完成时归还该证。
4. 工程变更费用
工程变更是指对合同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追加或者取消某一项工作。显然,由于勘测、设计、试验等与实际的差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为了全面合理地完成工程,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工程变更的支付包括:对下达变更令的项目进行支付和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时,变更费用超过一定限度的费用支付。一旦变更成立,只要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其支付方式就类同清单支付项目,根据计量确认工程支付款。一般规定对整个合同而言,变更费用超过15%,对单项工程而言,变更工程数量超过25%,且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价的2%后,对超过的部分费用(单价)作相应的调整。变更支付的时间和支付方式,也列入中期支付证书中予以支付。支付货币同其他支付项目,按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货币比例进行付款。由于变更工作争议较大,单价没有达成一致时,可以进行暂行支付,避免发生变更索赔。
5. 价格调整
如果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而且在建设周期中物价变动较大,无论是业主或承包人,都必须考虑到与工程有关的各种价格变化。一般来说,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主要问题是价格上涨。价格下跌时也可同样计算。
由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的改变,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用增加或减少,则此种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综上,笔者从基本建设单位的视角对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的计量与支付进行了全面论述。系统规范计量办法和支付程序的目的,在于加强基本建设单位投资管理,节约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建设成本,防止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概算。
【参考文献】
[1] 周国光,何俐利,贾丽娜 . 《公路行业财务管理学》 . 人民交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