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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

时间:2022-01-26 10:31: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会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会计

第1篇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额外赔付。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二)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

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某一产品可以提供销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销售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量增加,利润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来看,会计核算的结果也要揭示上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经济后果。如果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核算的结果将出现“悖论”,即业务快速增长的公司,其利润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销售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利润反而大幅增加。可见,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快速增长通常在报表上表现为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了股东对公司价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资源控制在公司经理人手中,客观上助长了内部人对公司资源的控制。一般业务快速增长时期往往也是对资本需求的饥渴期,但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这一时期的报表利润表现却极为不佳,甚至大幅亏损,制约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筹资活动。而一旦该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对资本不再渴求时,财务业绩却表现较佳。在公司管理层追求资本规模的动机下,反而助长了其不良动机,这将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三)新准则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风险,经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移的再保险称为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又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也使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其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高损失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利润。正因为财务再保险具有一般再保险所不具备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滥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账面虚增利润。财务再保险可以达到“粉饰报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操纵利润,最终给HIH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要求。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二)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

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笔者建议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

第2篇

【关键词】 保险属性; 保险会计; 保险合同; 公认会计准则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其次,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它以经营特定风险为前提,以集合大量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进行保险赔付,风险的无形性决定保险产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无法准确预知事故发生概率和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险产品的经营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更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执行普通企业会计制度而没有兼顾行业特点,其会计数据将无法满足基本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也无法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险运营资金链有别于传统制造行业。对于传统制造业,资金链表现为先支后收,即成本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保险运营的逆向性表现在先收后支,保险产品定价在先,成本即保险理赔发生在后,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利润过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业所适用的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并不适用于保险企业,为了正确评估保险公司的运营,不仅需要对保险会计进行详尽的披露,而且必须单独界定保险企业财务指标,增加赔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标。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所适用的会计规则必须有别于一般企业。保险规则既要考虑会计的一般特点,又必须充分体现保险业的特殊性;既要考虑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保护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顾保险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既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现行的发展特点,又要兼顾国际会计制度的趋同性。

三、保险属性对保险会计规则的影响

尽管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认知,但是极少有学者关注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本文将影响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主要保险属性归类为4性,即时间关联性、利润射幸性、产品无形性和大数平衡性。该部分重点分析以上四类保险属性,并结合其特点分析其对会计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响。

(一)时间关联性

时间关联性是影响保险业会计制度最主要的保险属性,其表现为保单的出售一般都横跨一定的时间,公司运营的优劣与时间的关联十分密切。这一关联性引出了会计学上的两大基本问题,即保险公司资产账户投资科目类的确认和负债类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保险公司在签署保单的同时向保户收取保险金,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对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赔付。从收取保费到支付理赔之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该部分保费收入进行再投资,通过同业拆借或者购买金融工具等形式获取收益。保险公司的投资类科目成为保险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场上大量的人寿产品引进了投资的概念,许多保险公司出售投资连接账户人寿保险中包含了保户有权利参与分红的投资,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科学合理地反映这一部分保户投资,成为保险会计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是我国目前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重点,这也是保险经营时间关联性使然。尽管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都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年度。因此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报表上有必要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需要相应的时间,保险会计年度报表为了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有必要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的保险赔付计提准备金。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该类合同的有效期间往往超过一年,收入补偿和发生成本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对该类合同计提责任准备金是会计制度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保险赔付,从而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服务。

(二)利润射幸性

利润射幸性是指保险公司的利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影响,保险行业利润周期的震幅很大,随机性很强。利润射幸性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会计计量方法的特殊性,即会计确认和计量必须运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设,保险会计必须与精算密切联系。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保险会计中凸显了精算的重要性,实现精算与会计的资源共享。此外,利润射幸性引发了保险会计中对巨灾准备等会计问题的探讨,针对目前众多学者对巨灾准备确认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的分歧,利润射幸性的会计要素界定成为未来解决这一分歧的主要途径。

(三)产品无形性

产品无形性是指保险商品的构成要素在很多情况下是抽象和不可见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凭借外在的直观感受获得对保险商品品质的准确判断。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保险会计的披露制度远远复杂于其他行业。

保险公司产品的无形性加强了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很难简单地从会计信息中获得保险公司相关风险评估、产品定价等详细信息。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获得有效的信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较其他行业财务报表而言必须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以识别和解释承保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和相关风险。除此以外相关的信息还必须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四)大数平衡性

大数定理是保险运营的基础法则。大数平衡性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风险在内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险总赔付相对于保费总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数平衡性给保险会计提出的挑战是,如何在保险会计中使用单一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

保险的大数平衡性为会计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提供了可能。单一评估法是指对会计要素的计量采用单独分开计价(比如针对每个保险合同或者每个风险的评估),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简易的方式对多个合同或者多个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计价。保险会计中综合运用了这两种方式,比如我国保险公司当前适用的会计制度中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中综合运用了整体测算、按产品大类测算和按照个别产品测算等多种方式。保险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产品品种计算应补提的整体准备金差额,也可以选择按照产品大类分别计算各产品大类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或者按照个别产品分别计算各产品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大数平衡性客观上增加了保险会计计量方式的选择性。

四、由保险属性确立保险会计规则的意义

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适用于生物资产、保险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特殊行业的会计规则,这主要是由各行业的特殊行业属性使然。尽管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基本的趋同,但是现行的会计制度仍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少差异,趋同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各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不同,各国所适用的保险企业会计规则也存在差异。但是各个国家保险业之间的共性所在便是保险属性相同,保险产品和经营主体等要素在本质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实现保险会计的国际化趋同,只有从保险行业的属性出发,并且根据其属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差异,使保险会计服务于保险业,加强国际保险市场融合和推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

为了使保险公司在2005年能够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决定将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即保险合同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阶段是由保险合同专家组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视,帮助分析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问题。第二阶段的研究成果尚处在讨论阶段。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目前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所涉及的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内容更为丰富,规定更为详细,对保费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准备金计提等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我国的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还存在着与国际会计准则磨合和修改等问题。研究保险属性决定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必然性,有助于减少磨合时间和降低修改成本,从制度上保证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侯旭华,许闲.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保险研究,2008,(4):17-20.

[2] 许闲.世界各国保险合同界定分歧大[N].中国保险报,2008-03-06(5).

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

引言

社会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政府保障民生,减少贫富差距,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可能一帆风顺,生老病死等客观问题永远存在,特别是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尽管总体形式趋好,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波动和影响。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原有多种社会保障制度予以整合,从法律角度上宣告了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确立,实施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妨碍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已经引起政府和有关领域专家的高度注意。

1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基本特性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而建设实施的,由此决定了社保基金核算也有着与国情相符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通常情况下,经济主体内的会计主体的数量与经济主体保持一致。但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主体并不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性质属于经济实体,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主体是基金本身,基金有几种,会计主体就有几个,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分别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基于这种特殊情况,基金经办机构会计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分别设置,从而形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

1.2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平衡公式及会计要素具有其特殊性

目前关于会计平衡公式,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是“资产=所有者权益+负债”或“资产=资本+负债”,和我国社会保险现行会计平衡“资产=负债+基金”差距很大,之所以形成这种现象,是我国独特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特点所导致的。在同一体系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基金及收支四大类。其中,基金又细分为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由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组成。

1.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分列性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银行存款账户是这样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银行存款”账户分别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对收支分别列支。其中,“收入户”核算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及有关收入,除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这和当前一般的企业会计银行账户功能明显是不同的,通常企业会计银行账户同时具有收、支功能。

1.4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和普通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采取权责发生制的方法不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在具体会计工作中,社会保险基金依据对应时间内实际收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实际支出的社会保险金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分录和支出分录。

2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会计核算基础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情况不能充分体现,很难起到保障基金安全的效果。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于实际已经发生且表现为现金支付的资金的变化给予反映,而对于已发生但尚未使用现金进行支付的资金及变化没有反映,比如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债务组成。这使得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账务不能全面反映基金的经济状况,容易引发资金安全问题。其次,现行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在成本效益核算方面表现不力,不能准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真实结果。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向参保人员收缴保险费用,待参保人员因故无法劳动时为其提供基础生活物质保障。采用收付实现制,当收入产生和款项到账的时间不在同一区间时,收付实现制记录的收入便不能说明经济活动的真实结果。

2.2在会计核算制度方面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经过几年的发展,具备了基本功能,但依然存在较多的缺陷和不足。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实施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重要社会保险种类,在保障民生、安定社会方法作用显著,但与之配套的会计制度迟迟未能完成,在实际工作中不得不采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缺乏针对性。其次,会计科目设置不科学,不同基金账户混合管理,效率低下。从长期角度来看,对于参保人员利益有所损害。另外,账目表格形式不统一,令出多门,也给保险基金会计工作的顺畅开展造成了妨碍。2.3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不到位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将社会统筹基金为主要管理对象进行管理的,对于个人账户非但没有将其作为会计主体,甚至没有为其设置一级会计客户,在会计报表中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反映,明显缺乏对个人权益的保

3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会计的建议

3.1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制度的一致性、规范性

我国已经出台了《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但在具体实施环节,无法可依问题还比较严重。当前社会活动空前繁杂,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充分适应实际工作需求,必须加紧出台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法规和会计准则,要加快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制定科学的经费开支标准。

3.2下大力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要秉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公平统一、效益与责任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来源体系。同时要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提高基金利润率,通过恰当合理的方式,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3.3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力度要让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要加大社保基金运营的审计工作,采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还应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应由保障。

4结束语

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和高效开展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是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顺利实施建设的重要前提保障。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和经办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建设,面对社会保险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拿出有效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任小菲.我国社会保险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5).

第4篇

关键词:新准则;保险企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248-01

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新准则有许多亮点,如适当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导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改变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点,《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种类与基本要求。新准则到现在已实施了近5年,其给保险企业带来的影响也已经显现。

一、保险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的影响

首先,改变了保费收入确认标准。我国现行保险企业会计实务中,除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

其次,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

再次,明确了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相关信息,而涉及准备金的披露事项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

(二)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快速增长通常在报表上表现为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了股东对公司价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资源控制在公司经理人手中,客观上助长了内部人对公司资源的控制。

(三)新准则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一)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笔者建议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

(二)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

(三)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虽然我国尚未发生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件,但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极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这种保险产品,以防患于未然。保险会计新准则应列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规则,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并对“重大再保险风险”进行具体量化。对转移风险过小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可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将其按存款或融资进行处理,或将保险部分与融资部分分拆,分别按保险合同和存款或融资处理,从源头上防范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

本文是2010年度河北省商业经济学会课题《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的财务影响研究》(课题编号HBSJ20100012)的阶段性成果。

第5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 会计核算 风险 分析

一、我国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众多,主要包括款项的收付与结算;资本增减;债权债务;收入、费用、支出的处理;财务成果的核算与确认等。笔者在此立足于保险公司,结合其特点,选取了其会计核算的几点主要内容与特点,分别而述之。

(一)关于保费收入的会计核算

对保险公司而言,其合同内容只有涉及一定的风险转移时,才能作为保险合同。退休金和年金、衍生保险产品,以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保险风险转移的投连保单等均不能作为保险合同。自2007年之后,我国保险公司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收入的划分与确认。同时,保险合同的种类与性质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也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与确认原则一般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也是2007年新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一项新要求。这一规定,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保费收入密切结合,更切实的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另外,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入公允价值作为主要的会计计量工具。该计量模式早保证可靠性的前提下,对相关性给予了更为充分的强调,使实质大于形式,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含量与相关性。

(二)关于计提准备金的会计核算

在我国,不允许保险公司对外举债。对保险公司而言,负债主要由各种准备金构成。其中,比例最大的债务数额为“精算准备金”,同时其也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体现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与盈利能力。2007年以前,我国在保险准备金制度方面尚不健全,这也是保险公司偿债能力无法获得社会公众完全信任的原因。自《新准则》之后,保险公司需要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进行披露。同时,为了能够更加真实的对由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进行反映, 当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引入了“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使得对保费收入的核算更加准确与真实。

(三)关于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

针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投资主要可以分为四类,相关的会计核算详见下表1-1。

保险公司当前对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模式和特点,不仅能够更为准确的对投资收益进行反映与核算,而且能更加清晰明了的体现保险资金投资的浮盈。

(四)关于费用计提的会计核算

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保险间接费用、保险营销与佣金,以及保险赔款等。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对会计期间内的各项费用支出,通常是进行“费用化”处理,于费用发生时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科学而统一的计量方法与标准,以使保险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更具有可比性。

二、当前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点分析

(一)资金运用风险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存在不当和不合理之处,保险资金也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增值。资金运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核保核赔制度”不够详细,制度执行不严。致使保险公司经常出现通融赔款、逆向承保等现象;其次,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较为单一,渠道偏窄。基本用在证券买卖和银行存款等方面;再者,保险公司通常对资金管理采取集中管理的形式,但是其分公司存在多头开户的现象,造成保险公司银行存款较为分散,并影响贷款力度。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分公司资金分散占用的并存矛盾。同时保险公司又与银行存在业务关系,资金成本和财务费用因此而大量增加。这一现象已成为保险公司资金管理最突出的问题和风险点。

(二)准备金提存风险

保险公司另一个风险点是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实。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通常是提前收取保费,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保险金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先于保险责任的履行,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的同时通常会计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以备保险事故的突然发生。但是保险公司对此经常会发生计提不当或不足,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甚至将因此而直接面对保户的解约要求。同时,保险公司也无法展现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

(三)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缺乏风险管控意识

在保险公司内,从业人员常常具有一定的任务考核压力。为了应对这些压力,从业人员常会把年度内的保费任务指标摆在第一位。甚至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完成任务,常会采取一些不恰当或违规手段,致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很多财务风险,诸如税务风险、监管风险、法律风险、违规风险等。在我国保监会网站上,常会发现很多对保险公司以及公司高管人员的处罚通告。进一步说明了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缺乏风险管理意识的普遍性。

(四)财务报告风险

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其分析财务状况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险公司评估其偿债能力的一项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对其日常经营中潜在的重大事项(如亏损等),应如实披露在其财务报告之中,以供保户、监管机关等保险公司相关者及时了解。但是很多保险公司常会对此采取一定手段进行粉饰。但是,一旦日后出现无法继续掩饰的局面,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将是巨大的,对其财务稳定性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强化会计核算,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一)强化资金核算与控制

为了更好地防范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的核算与控制。具体方式有以下两方面:首先,保险公司应采取两条线的形式进行资金管理,即现金控制系统和银行存款控制系统。具体控制点主要有,现金的收支是否合法、正确;现金与银行存款的结算是否适当、及时;资金存储是否安全,记录是否完整;对资金业务的核算是否合规、真实;银行存款的收付是否合法、正确;银行账的记录是否明确、真实和可靠。其次,保险公司应做好资金的预算结算工作。事前做好预算的基础上,事后要做结算工作。

(二)加强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实际是立足于公司的资源配置规划和其决策目标,以财务手段加以量化,成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的一种指导性标准。全面预算管理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考核、调控等。保险公司在具体的预算控制中,可以参照各分公司的经营规模、组织结构、成本控制的特性等。整体的预算控制要立足于保险公司总公司的发展规划,根据其长远发展目标定立年度预算目标,并将其落实于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同时明确其责权关系,以便于分公司和分支机构进行自我评价、控制、调整。另外,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要以人为本,在预算的制定中,要围绕调动人员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从而确保决策目标得以高效而有秩序的被实现。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在面对总预算目标时,可以在参照总公司预算目标和指导性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经营特点和业务范围,向总公司提交可完成的任务指标或不能完成理由。

(三)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有效防治财务风险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有效防治财务风险。内部审计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的一项主要措施。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运用,以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控制,保障各种经营数据可信、真实。保险公司在内审部门的设置和人员的选定时,应赋予其充分独立性,以保证内部审计结果的真实有效。同时,内部审计工作应根据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模式选择或制定相应的审计控制模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规性审计

审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司的相关政策相符;已上市的保险公司是否符合证监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相关要求。

2、系统性(全面性)审计

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应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诸如生产、投资、财务、经营等各环节部门与人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既是内部审计的主体,同时又是其客体。需要对其所负责的工作实施控制,同时其工作过程与结果又受到公司内控机制和其他人员的监督与制约。内部审计工作相当于保险公司各部门的连结纽带,公司内的各部门和岗位通过内部审计,成为一个既互相制约又具有纵横交错关系、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的统一整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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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侯旭华.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新企业会计准则[J].上海保险. 2012(08)

[4]刘玉焕.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J].金融会计. 2011(07)

第6篇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介于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之间,位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层。第一层基本养老保险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政府强制执行,覆盖全社会,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第二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则是为了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的质量,由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是对第一层养老保险的补充。国家鼓励、提倡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自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国发[1991]6号),按照我国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是指养老金相当于退休者工作期间所拿工资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养老金替代率=退休后的第一年养老金÷退休前一年的工资额×100%.国际劳工部对养老金替代率有上限和下限规定,一般上限不得超过原工资水平)大约为20%左右(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财政部保险司)。由此可见,在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福利性质,是给本企业职工的一种退休后福利,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企业自身行为。此外,由于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如企业可在税前缴费、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免税等),也可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视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部分。

二、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

我国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1991年国发33号文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1995年国发6号文件改变为企业可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目前,我国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补充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按月发放补充退休金;二是由企业为职工向寿险公司购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三是企业为职工建立内部个人账户,借鉴国外方式实行体外管理,即委托寿险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组织进行补充养老保险的竞争性管理。企业则建立监管委员会,以提高投资回报率,并保证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的保值和按时给付。

在这三种方式中,第一种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同于社会保险,第二种则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同于商业保险,都没有反映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独特属性。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身的行为,而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福利性质同时也具有理财的特点,因此在方式的选择上应侧重于经营性和盈利性。本人认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典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是:在第三种方式的基础上,企业成立专门机构、建立企业养老金计划,并设立基金法人、管理人、保管人、投资人的体系,自行经办。

事实上,在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上,我国政策已经在向典型的补充养老保险方式倾斜。在深圳市1997年出台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中指出: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经办。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也可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必须建立专门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金分开管理。2001年4月24日,劳社部5号文件关于印发《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中指出:十五期间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措施是“逐步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管理,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参加典型的补充养老保险方式,为了实现给付补充养老金的承诺,就必须建立完整的书面企业养老金计划。一般,企业养老金计划应具体说明参与该计划的职工的资格条件、计算给付补充养老金的基础以及如何筹集和管理给付养老金所需的资产等等。按照职工退休金是否可以事先确定,企业养老金计划分成确定养老金计划和确定提存金计划。

三、确定养老金计划和确定提存金计划的资金运行比较

确定养老金计划是指职工的退休金可以按计划中所规定的公式事先确定,养老基金的营运风险由公司承担的养老金计划。确定提存金计划则恰好相反,职工的退休金不能事先确定,它取决于企业养老基金的营运业绩。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大都采用确定养老金计划(英国确定养老金计划的最高替代率为66.67%、西班牙和荷兰为70%)。

在确定养老金计划中,由于雇主保证退休职工每月的补充退休金,雇主就需要建立信托基金以保护投资,并向信托基金供款。如果养老基金的投资业绩好,对雇主而言,就可减少缴费额,降低计划成本。如果基金的资产不足以支付退休金的情况发生,此时雇主如有偿付能力,要弥补赤字,但万一雇主无偿付能力,甚至经营失败破产,公司雇员(已退休和未退休的)就面临丧失养老金的风险。因此,就必须:(1)建立信托基金,使养老基金资产和企业资产分离,并规定养老基金不准投资于本企业,或者规定投资于本企业的最高比例,同时选择与基金分离的保管人和投资人,以保护基金本身的安全;(2)建立担保机制。

确定提存金计划,其缴费率事先确定,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在西方国家,雇主一般承担大部分缴费)。总的缴费一部分用来购买商业人寿保险以抵御意外人身风险,其余建立雇员的个人投资账户,放入某一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向雇员提供投资工具,一般是投资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由雇员决定如何在各种基金中分布投资组合。计划中的累积金额与就业期内的缴款额和投资收入密切相关,最终数额取决于退休时个人账户中基金的价值,即各基金的净资产值。可见,确定提存金计划进行养老金的积累和支付,实际上是借助对投资基金的购买与赎回完成的。

四、我国在构建企业养老金会计规范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养老金会计和养老基金会计的分离。企业养老金会计和养老基金会计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在养老金会计处理中要坚持分立原则。企业养老金会计是以企业为会计主体,企业是承担养老金费用的经济组织;而养老基金会计是以基金会为经济实体、以基金会管理下的某一家基金为会计主体。从主体的特点来看,企业养老金会计是“一个经济实体、一个会计主体”,而养老基金会计是“一个经济实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养老基金会计要求基金资产与管理人、信托人的自身资产分开核算,把本基金的会计业务与其他基金的会计业务区别开来,基金会计的工作,如资产的计量、日常账务处理、基金会计报告等都是本基金经济活动的体现。

第7篇

一、保险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要素之比较

保险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要素的分类是一致的,都分为六大类。但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它既不同于从事采购、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企业,也不同于从事商品购销的商业企业。它没有货物实体的买卖,销售的只是一纸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信用承诺,与一般企业会计比较,会计要素的具体组成及特征有所不同:

1.资产。因其业务性质不同在资产方面主要表现为流动资产和投资的内容和比重不同。工商企业的流动资产中存货的比重较大,主要内容有原材

料、在产品、产成品、在途商品、库存商品等,而保险只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信用承诺,除有少量低值只耗品和物料用品外,没有其他存货;从投资方面看,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同业拆借市场的各种债券、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保户质押贷款等。由于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主要为银行存款、债券、及投资基金等,与一般企业比较发货币资金和投资的比重较大。随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必将呈现多元化,如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不动产投资、衍生金融工具等,货币资金的比重将逐渐减少,投资的比重将逐渐增加,以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竞争能力。

2.负债。一般企业的负债是指债权债务引起的现实负债,债务人及债务金额和偿还时间都是确定的,对极少数或有负债,企业只需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披露即可。而保险公司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具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因承诺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的负债或已有的负债而提取的基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各种责任准备金所占比重较大,如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一般占负债总额的80%、资产总额的70%以上,且具体的债务人及债务金额和偿还时间都不确定。这是因为在保险期内,无法预知保险业务事故是否发生及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使保险负债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主要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披露。

3.所有者权益。一般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为主)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由于保险业经营的广泛性和风险性,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自有资本金的数额较大。从保险业所有者权益的内容来看,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与一般企业相同外,由于保险经营的风险较大,为防范巨额风险,所有者权益中还包括计提的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

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危险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

4.收入。一般企业的收入分为三类:营业收入、投资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保险企业收入也分为三大类,其主要区别在营业收入和投资收入两方面。一方面,营业收入是保险公司的经营所得,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为追偿款收入。保费收入与一般企业收入的性质不同,它介于收入与负债之间,因为收取保费时保险服务尚未开始,这时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而非收入,承保后继续提供服务保险费由负债转为收入,这就是保险公司计提和转回责任准备金的原因;另一方面,保险业投资收入金额较多、地位重要,因为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形成各种责任准备金,数额巨大,为使其保险资金保值、增值,需要进行资金运作,投资收入是保险资金运作的结果。

5.成本费用。一般企业的成本费用分为营业成本、投资损失、营业外支出三部分,如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中的料、工、费一样,保险公司有保险赔款、保险营销与佣金及保险间接费用等;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有一项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成本费用项目,即提取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形成的成本费用。

6.利润。一般企业利润由营业利润、投资利润及营业外收支净额三部分组成,主营业务利润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而保险公司利润由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两部分组成,营业利润再由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及利息收支等构成。区别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保险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为承保利润,它等于保险业务收入减保险业务支出,再减准备金提转差。准备金提转差是指当期提存的准备金减去上期转回的准备金,这就是保险利润最大的特点,各种责任准备金的估计承保利润的形成;二是投资利润作为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是因为保险费收入产生资金,运用资金产生孳息,孳息回馈业务,所以保险经营和资金运作是相辅相成的,投资利润在营业利润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二、保险会计与一般会计确认之比较

1.资产、负债确认比较。新《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利益”;负债定义为“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可见,一般企业会计在确认资产

和负债这两种会计要素时,立足点均强调“过去的交易、事项”,在未来期间又必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而从保险业资产方面看,投资的多元化趋势使其可能运用衍生金融工具来抵补保值,而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尚未开始履行或正在履行中的合约,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从保险业负债方面看,占负债总额比重最大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同样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保险业这些资产和负债的立足点不在于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而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履行或保险事项的发生情况。如果按一般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要素的定义,保险业这些特殊性质的资产和负债就无法进入财务报表,只能作为表外项目加以反映。因此,保险业资产、负债确认的范围应考虑扩大到未来。

2.收入、费用确认比较。保险业收入和费用同一般企业一样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具体确认条件中,除业务性质不同;使其权利和责任转移的表述不同外,一般企业要求“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保费收入确认要求“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其区别在于保费收入的确认,不需要具备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条件,因为采取预提责任准备金形成的成本费用为估计数,这正是保险会计成本费用区别于一般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特点。一般企业会计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在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时确认,保险会计中保险赔款也是在实际发生时,即决赔时点确认,但各种责任准备金却是预计的。因为当保险公司同被保人签订合同,合同生效时保险公司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也就要承担保险责任。虽然补偿各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支出具有不可确定性,但这种保险责任却是肯定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谨慎原则事先确认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成本费用。如果不预计责任准备金形成成本费用支出来抵减利润,则可能出现超前分配,一旦责任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三、保险与一般会计计量比较

1.资产、负估计量比较。资产一般按成本原则计量,一旦入账,一般不再调整账面价值;负债一般按实际发生数记账,也有预计负债。而从保险资产来看,主要为货币性资产,受一般物价水平变动的直接较大。目前物价变动频繁,多表现为物价上涨,在此条件下,保存实物升值,保存货币损值,保险企业实物升值小子货币损值,最终形成资产损失。因此,按照国际惯例,保险会计制度应规定凡物价变动超过10%,应在会计年度终了按现行购买力重新编制基本财务报表,损值部分计入当年损益。另外,保险企业资金运作的使保险资产呈现多元化趋势,如利用衍生工具套期保值,而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数是待执行的合约,其标的价格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历史成本属性之外,应允许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特别应注意“公允价值”、“成本与市价就低法”等计量属性的运用。而从保险公司的负债来看,预计的各种责任准备金构成负债的主要部分,各种责任准备金的内涵是未来的责任这种未来责任和非寿险责任估计准备金,在保险精算时考虑各种评估因素,如投资回报率、死亡率、费用率、退保率等,采用毛保费、平均净保费方法以及风险量测算方法等估计责任准备金,与一般企业预计负债的计量比较,其方法理为复杂。

2.收入、费用计量比较。在收入计量方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会计上按保费收入价格入账。但保费收入价格的制定与一般企业商品的定价不同。一般工商企业出售的商品,其售价的制定是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加上税金和利润形成。而保险产品的价格必须决定于提供保险服务前,没有实际成本可参照,是根据保险精算估计成本,再据以确定保险收费。在成本费用计量方面,一般企业的主要成本费用是根据其实际发生数计量,也有因计提坏账准备等而形成的费用,但数额不大;保险公司成本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实际发生数计量,如保险赔款等,而各种责任准备金的预提则全凭估计,而且数额巨大,对保险利润的影响举足轻重。因此,保险精算是区别一般企业会计计量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8篇

关键词:再保险;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7-0210-03

1 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2)分出业务的核算:分出业务应独立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3)分保准备金的核算:分保准备金应分开核算。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4)摊回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赔款的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和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5)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 新准则下的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2.1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2)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3)保险会计制度中,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来说,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除了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2.2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明确分保费收人及相关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进行调整。准则规定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人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入业务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人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人及相关分保费用。

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入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人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会计运行模式;改进策略;分析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2

在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大环境中,不管是大规模保险公司,还是小规模保险公司,都同国家整个宏观经济相伴而生、相依为命。在这种收益和风险“一半为海水、一半为火焰”的状况下,所有保险公司要面对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都会大大增加,会计处理对象和会计环境也会随之变得越来越复杂。要想让保险公司将会计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必须做到的就是改革会计运行模式,让其符合社会与保险公司的发展要求。本文主要研究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会计运行基本模式,探讨保险公司会计运行模式的创新策略,为我国保险公司在会计运行模式创新方面的开展提供借鉴。

一、保险公司会计运行基本模式分析

总体来看,保险公司会计运行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主辅相成模式、合二为一模式、两者并行模式。下面,笔者对于这三种会计运行基本模式进行分析:第一,主辅相成模式。主辅相成模式主要是以日常核算为基本的核算模式,通过对会计信息的调整,对会计保险进行监督。这种主辅相成模式与其他模式相比有着巨大的优势,那就是成本比较小,通过监督还可以及时地发现保险公司会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对于主辅相成模式的运用,最多的体现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德国等发达国家。第二,合二为一模式。合二为一的模式是基于保险会计的特殊性,按照一般公认会计和法定会计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险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会计规范,使用这种模式在实施过程中牵涉到其他利益人,制度执行的成本除了运行成本,还要考虑信息利用者的成本。合二为一模式的运用,主要存在于日本与韩国等亚洲国家。第三,两者并行模式。两者并行模式是指两者制度在日常核算中同时使用,即保险监管者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一般公认会计的保险监管法定会计,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与运行会计系统时采取两者并行的方式。两者并行模式与以上两种模式相比,成本较高,而且没有数据与信息优势,很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运用的国家主要是巴西等国。

二、保险公司会计运行模式创新策略

保险公司会计不同于其他企业类型的会计,它主要是以货币为基本的计量单位,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内容、过程与结果进行核算与监督,同时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以及其他专业的会计计算方法,通过建立完善的保险公司会计运行模式,保证保险公司会计业务的顺利开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会计以及会计运行模式对保险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要想提高保险公司会计业务的运行效率,就必须要深入学习国际先进会计理念,创新保险公司会计运行模式,尤其是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进行创新,保障保险公司会计业务的真实与客观,从而使得领导层更好、更科学地进行经济决策。笔者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对保险公司会计运行模式的创新进行了实践探索和研究,认为保险公司会计运行模式的创新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入手:

1.提供精确营销信息,反映经营者履行职责情况

目前来看,我国现代企业基本上都实行两权分离制度,也就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保险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典型代表,同样也是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两权分离的制度。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保险公司的所有财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保险公司的权利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大的,无论是经济财产还是社会资产,保险公司管理层都有权利对其进行合理调配与使用,在实际调配与使用过程中,保险公司管理层再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投资政策以及信贷政策进行调整。因此,保险公司管理层对于资源财产的使用状况,也是其他投资者关注的重点。甚至保险公司管理层的信誉与更替,同样也会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因此,作为会计部门,需要对保险公司社会资产与经济财产等各方面的情况提供具有延续性的会计信息,尤其是在保险公司管理层资源财务运营方面,更需要反映真实的数据与信息。这样不仅仅有利于认清保险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提高保险公司管理层的财务资源管理运用能力,而且还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提高保险公司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2.提供有延续性会计信息,反映公司真实经营情况

众所周知,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是保险公司管理运营的关键与核心,其根本原因在于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济决策。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的关键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可以有助于投资者明了保险公司的过去,而且还可以审视保险公司的现状运营,最为关键的是,可以对于保险公司将来的发展与运营进行预测与评价。因此,做好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工作至关重要。在实际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制定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对会计财务信息进行收集加工与处理,尤其是要从用户的角度考虑问题,面向全体客户,注重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注重财务信息的有效性。另外,保险公司需要做好对于经济交易与相关事项的管理,对于出现的经济交易与相关事项问题,及时进行解决与处理,对于所造成的会计计量、报告等影响,保险公司需要坚持及时性以及真实性原则,正确地处理好相关事宜。为此,保险公司可以从两大方面进行入手:第一,及时搜集会计信息。保险公司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后,对于所需要的各种原始数据,需要进行详细的搜集,这样可以使得会计与其他业务之间无论是时间还是空间上都可以做到有效的结合。第二,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对于搜集到的会计信息,财务部门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尤其是在财务报告的编写方面,提高财务报告的编写效率,进而提高业务处理流程效率,使得保险公司整体财务办事效率得到迅速提升。

3.提供匹配会计信息,直接服务于报表使用者决策

保险公司的运行规律不同于其他公司企业的运行规律,它是需要先收取保费,如果保险人今后发生事故或者损失,保险公司就需要进行赔偿,也就是保险公司给付在后。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保单持有人是保险公司的债权人,在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公司都要有着对保单持有人的赔偿与保险责任。无论是债权人、税务部门还是社会公众、投资人,都有可能成为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做好会计工作,最关键的因素在于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面向群体则是上述所述的税务部门还有社会公众以及其他相关人群。如果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财务报告存在着真实性、客观性的问题,那么财务报告也就失去了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会计部门需要严格控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以及客观性,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必须要真实、客观,必须要如实反映保险公司所具有的社会资源以及其他经济资源,同时对于社会资源以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变动做好相应的记录。对于保险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所有的收入、费用、资源变化等,转变为详细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真实的财务报告,这样才会更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情况,尤其是保险公司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还能力、运营效率等方面。同时,通过提供精确营销信息,还可以反映经营者履行职责情况,有利于投资者根据财务会计信息数据进行理性科学的决策,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在国家金融保证体系当中,保险公司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密切相关。在企业管理中,会计工作是牵涉面最广、最敏感的一项工作,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如今保险公司会计所要面对的社会经济环境是变化不定的,必须对保险公司会计报告、计量等条件进行明确规定,才可以使会计报告、计量和其他工作正常地进行。因此,新时期新背景下,加强保险公司会计运行模式创新策略的研究意义重大。保险公司应该积极做好会计运行模式创新,为其他保险公司在会计运行模式创新方面的开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黄爱玲.我国所得税会计运行模式设计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6,12:264-266.

[2]何昊.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会计运行模式的思考[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8,01:65-67.

[3]许敏敏.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若干问题探析[J].商业会计,2012,24:5-6.

第10篇

一、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1.服务对象和目的差异。公认会计准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以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法定会计准则更注重从的观点来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财务报告的目标着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测。

公认会计准则为兼顾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任何一张报表都不能偏废。法定会计准则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方面,法定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与目的决定了它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侧重。只要保险企业具有偿付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并不是那么关心保险企业当期是否盈利,利润表在法定会计体系中只能居于从属地位。

2.风险认识的差异。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要求和关心的重点不同,这些要求与关注点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则是不相容的。为了能够兼顾这些要求,公认会计准则在对待风险时只能在总体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为了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进行债务偿付时有一个足额的缓冲,同时也为了使保险监管机构更好地免除监管责任,在不必考虑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险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定会计准则时往往会采取一种十分稳健的态度。

由于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对待风险态度的不同,对于资产、负债、收入与成本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二者之间往往会有较大的差异。就结果而论,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小,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大,相应地,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小。

3.会计假设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保险法定会计准则是以“清算假设”为基础,即假设保险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种原因停止销售新保单,兑付所有现有保单责任,监管机关要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假设”的前提下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有些资产项目在实际清算时,是不具备偿付能力或清算价值的,例如递延资产、预付费用或清算价值极低的小型办公设备、家具等。第二,在公认会计准则的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他基本假设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一定差异。保险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价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常常受到质疑。法定会计准则为确保保单持有人权益未来能够得到足够的偿付,必须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予以保守、谨慎地评估。因此,法定会计准则抛开持续经营假设,将保险公司暂时视为处于“清算状态”而对资产和负债状况予以评估,由此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清偿现有负债的能力。

4.会计基础的差异。会计的计价基础一般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保险企业在公认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而法定会计准则采用混合会计基础,即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年末采取权责发生制进行决算。其原因如下:其一,保险公司一般以现金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相应地保费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予以确认。其二,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要运用很深的精算知识,普通的会计人员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险公司平时不可能对每张保单进行详细的、记录,只有到年末时,通过精算师的计算后才予以记账。

二、建立保险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国外对保险行业的规范一般形成了两套准则,即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法定会计准则(SAP)。而我国对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从1993年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到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保险法》以及1999年又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但至今仍未出台一套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因此,建立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已刻不容缓。

1.保险业在经历保险市场高速时期的过程中,偿付能力不足的日益暴露。虽然,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规定,但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时以上法规有些过于陈旧,没有考虑保险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其保守与稳健程度无法与我国当前保险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实施保险会计准则一方面有助于落实以上法规并实现跟踪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弥补两法规的不足。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股份制上市保险公司必将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这样有利于不同投资者相互比较。但是保险公司应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偿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偿付能力则是股东权益,这就存在分配经营利润与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利润不被过度分配以维护偿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险会计准则。

3.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涌入,我国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也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的监管水平与做法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之配合,这才能管好外资保险公司,也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

三、保险运行模式构建

1.主辅相成模式。在主辅相成模式下,会计核算日常按公认会计准则运行,只在会计期末按法定会计准则对按公认会计准则核算的结果做出一些调整以填制特定的监管报表,或附加保险监管方面更详细的特殊会计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认会计准则为主,以法定会计准则为辅。运行主辅相成模式的国家有美国。

2.合二为一模式。合二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险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会计准则。如日本等国。

3.二者并行模式。即保险监管者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认会计准则的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企业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国。

四、监管当局的任务

1.保险会计准则是专属于保险业的会计规范,因此需体现出保险业的行业特征。其基本特征有经营对象的无形性,偿还金额与对象的不确定性,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广泛的性等。为了使这些特征在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一方面,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避免重蹈他们的覆辙;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加强具有特色的会计,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

2.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需要精算师的参与才能完成。保险会计核算对象的保费收入、保险成本、责任准备金以及利润等,都与保险精算密切相关。尤其是责任准备金,其大小将直接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而这最具技术性也最为关键的部分却受制于精算。因此,建立保险会计准则需重视精算在保险会计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11篇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专业赔偿保脸,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专业人士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投保人通常为会计师、律师、医师、药剂师、设计师、经纪人等专业从业人员。国际上的职业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80年代后期得到飞速发展。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起步较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继1999年初推出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以来的又一职业责任保险险种,它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进行投保,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签订同一份执业责任保险合同,当会计师事务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应承担"会计师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的约定补偿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后的损失或直接向该当事人 (又称 "第三者")支付赔偿金。具体内容如下: 

1.被保险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2.保障对象:与被保险会计师事务所签有审计业务协议,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即委托人;按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即利害关系人。 

3.保险责任: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代表被保险人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同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这一险种将采用"索赔基础"方式赔偿,即意味着若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投保,保险公司将连续计算追溯至第一期保险期限起始己 并承担追溯期内的保险责任。 

4.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由"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鉴定委员会如无法得出结论,交仲裁机关裁决。 

5.投保程序:投保人首先向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索取有关资料,详细阅读并了解有关条款的内容;然后填写投保单和核保问卷,包括投保人情况简介、人员构成、业务规模、以往损失记录、保险需求意愿等;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内容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出具保险单,投保人应当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接到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的索赔文件和材料。对上述第三者的索赔,会计师事务所在末征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前,不得对外承诺或作出出价表示。如果保险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可以提交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协调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推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是受当事人委托,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小、多、弱、滥、差"的局面,即事务所规模小、数量多、经济实力弱、事务所设立过滥、执业质量差,这样的事务所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时常面临巨大的索赔危机。同时,事务所脱钩改制后,需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国家对事务所的责任追偿方式也逐步由行政处罚向民事赔偿过渡,会计师事务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这样,其风险就更加巨大。推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就可以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大大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2.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实施,便会计师事务所逐步向合伙制过渡。当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形式。它以30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却从事着百万元、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资产的验资、审计业务,显然权力与责任不匹配。合伙制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虽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可无限责任的存在却使注册会计师执业与事务所经营都风险巨大。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尽管这一规定已有7年之久,但该保险领域始终是一片空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推出,正好填补了此项空白,使得这项规定得以落实。同时,该险种也在经济上为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推动了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3.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朱鎔基总理将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和作用概括为:注册会计师为市场经济奠基,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是千秋万代的事业,要形成以注册会计师为中心的社会监督体系。会计、审计制度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化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金融秩序能否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社会公信力是注册会计师的实点。当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的要求,导致出具的报告失实,并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推出,将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报告使用人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12篇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一种特珠险种。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对象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其保险责任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在其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直接损失的,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可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由“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5名、政府代表1名、律师1名、保险公司理赔专家2名。

二、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具有现实意义。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委托者和事务所的利益,有效解除委托者与事务所的后顾之忧,意义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事务所脱钩改制后,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与责任,面临的风险很大。通过这项举措可实现与保险公司互助互保、共担风险的机制,大大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在一些发达国家,投保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如果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投保责任保险,在加入WTO后将难以同国外同行竞争。

2、有利于落实《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是,多年来保险领域一直是一片空白,事务所脱钩后,仍沿袭原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潜在风险很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填补了保险领域的空白,使《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得以落实。

3、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虽然,我国法律允许设立合伙制事务所,但由于合伙人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大部分事务所仍为有限责任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建立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在经济上提供了保障,可坚定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的决心。

4、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事务所投保后,一方面,其执业风险由保险公司和事务所共同承担,保险公司为确保自身利益,会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以防止那些执业水平低、职业道德差的注册会计师故意转嫁风险;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成为被保险人后,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其审计行为起约束作用,加强其规范执业的意识,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5、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由于公众对审计责任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导致事务所放松了对执业质量的控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也受到了广大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质疑。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推出,进一步落实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使用者应负的民事及经济责任,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

6、有利于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由于相关的法律约束尚不健全,在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司法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判罚不当的现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建立可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进行鉴定,能使判决结果更合理、更。

7、有利于资本经营。资本经营是会计服务业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无法与国际会计公司竞争。通过资本经营,可使一些有实力的事务所以执业责任保险为依托,迅速成长,能早日出现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推广注册师执业责任保险应解决的几个。

虽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具有广泛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还处在试点阶段,有些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1、“过失行为”的概念模糊,不利于明确保险责任。到为止,我国相关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尚未对“过失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许多场合在涉及该问题时,多引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教材中的有关论述。笔者认为,这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作为一本教材,虽在界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不具有效力;其次,它只对“过失行为”进行了一般性描述,缺乏案例解释,可信度和说服力差,将其作为评判标准不够合理。此外,它未明确“推定欺诈”与“重大过失”的关系。“过失行为”相关规定的不够完备,无疑为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设置了障碍。

2、民事责任确定原则不统一,增加了责任鉴定的难度。目前,职业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判定的分歧主要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方面。就过错而言,职业界主张“主观过错说”,提倡程序真实;而法律界主张“客观过错说”,只要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就因果关系而言,理论界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与客户在经营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法院则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与第三者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这些不一致,为鉴定审计责任增加了难度,不利于该险种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