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8 19:58: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历史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开况的调查报告
历史文化名城是历史的记录与再现,是民族最宝贵的资源之一。保护并开发好历史文化名城,是一个永恒关注的话题。**作为我市唯一一座拥有近千年历史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委、县政府立足全县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特点,做出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重要决策,这也是xx作为欠发达地区促进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此,针对惠民古城遗址及历史文化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就如何做好古城保护开发提出了几点建设。
一、灿烂的文化有待于进一步挖掘
**历史悠久,秦朝置县,北宋筑城,____年来,历为郡、州、府治所,专署驻地。历史文化资源是**的巨大财富和荣耀,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和源泉,也是应对区域综合实力激烈竞争的王牌和优势,但**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挖掘、整合和利用。
一是历史文化源远流长,但保护粗放,破坏严重。在惠民这块丰饶的土地上,产生了许多影响深远的历史事件和彪炳史册的历史人物,遗留下了难以计数的历史遗存。县境内发现的古文化遗址近处,有xx庄园、xx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余处。**馆藏文物丰富,现存文物余件,其中国家珍贵文物余件。xx博物馆以文物的藏量之丰、品位之高位于全省的前列。但由于历史欠帐等多种原因,**历史文化遗存的现状及保护所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县内文物古迹或自然毁坏或人为破坏,多数已不完整,有的已荡然无存,一些文物建筑年久失修,甚直被占作他用,使最直观、最有说服力的历史见证失去了价值,确认历史文化名城资格的重要证据正在逐步消殆。
二是名人先贤辈出,但研究有限,囿于民间流传。**被称为xx故里,xx兵学文化是xx一条清晰的文脉,在近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还孕育了战国名将xx,西汉著名文学家xx,隋朝大画家xxx,元初杂剧家xxx,明御史李俊,著名女词人邢慈静,清朝名臣李之芳,近现代铁路工程师陈西林,著名生物学家xxx等。在时期,xx是xx区党政军机关驻地,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xx、xx、xx、xx等都曾在这里生活战斗过。诸多先贤,业绩辉煌,留下了众多脍炙人口的佳话美谈。近年来,**充分挖掘xx兵学内涵,建设了xx故园和xx兵法城等一批纪念性建筑,并成立了xx文化研究院,举办了三届xx文化旅游节,初步打响了“xxxx故里,历史文化名城”品牌,但xx对其他历史文化名人研究涉及很少,诸如关于清朝xx功臣、文华殿大学士xxx的轶闻轶事很多,他的府第也只是在期间才被毁。其他像xxx爬堂、大明英烈等也在民间广为流传,却也仅限于在民间流传。
三是民间艺术丰富多彩,但后继乏人,处境尴尬。xx是xx民俗文化典型地区,民风淳朴、民俗文化底蕴深厚,被称为中国三大书会之一的xx灯节书会,具有传统地方特色的xx镇木版年画,朴实传神的xx泥塑,相聚不衰的xxx庙会,无不散发着浓郁的乡土气息。此外,舞龙耍狮、高跷旱船、花鼓秧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民间歌舞常年活跃乡村。但由于外来文化、现代文化和商品文化的冲击,民间艺术作为一种手耳相传的艺术,艺人队伍整体老化,部分艺术面临失传。“xx张朝南门,家家户户摆泥人”曾红火一时,但如今xx张村余户人家中,能够坚持靠这门手艺吃饭的越来越少,去年制作泥塑的人家还有近户,而今年只有户了;xx镇的木版年画也只有xxx一人苦撑门面,其他的民间艺术处境也十分尴尬。
二、千年古城现状堪忧
根据考古发现,早在五千多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惠民就有先民活动,自秦始皇东巡设县以来,历为州府治所,因其“南控xx、北扼xx、东瞰xx,西俯xx”的战略地位,使得xx历为兵家必争之地。于是北宋徽宗崇宁元年(____年)由工部尚书牛保亲自督修xx古城。宋以后,历代统治者先后次投资对城墙加固维修。古城总体建筑严格按照里坊制度建置,衢衡有序、经纬分明。城内建筑排列有序,楼台、殿阁、庙宇遍布城内各个角落。曾有过的古迹,明代以前的已不可考,明代以后的尚有案或有迹可查,著名的有:两府邸(明汉王朱高煦府邸、清李之芳阁老府邸)、两衙(府衙、县衙)、三台(文台、武台、凤凰台)、八阁(白衣阁、大士阁、玉皇阁、金星阁、九圣阁、魁星阁、北极阁、镇武阁)、县八景(圣殿松涛、凤台柳色、台星朗耀、魁阁晴辉、跸岭朝云、镜湖秋月、北泊秧歌、秦堤樵唱)、十二冲楼(东城门楼冲西城门楼、南城门楼冲鼓楼、北门城楼冲红楼、城隍庙内的钟楼冲鼓楼、城隍庙内的戏楼冲寝楼、关帝庙内的钟楼冲鼓楼)、“十四名刹”(文庙、许公祠、阁老祠、双忠祠、三学大寺、关帝庙、宴公庙、三皇庙、药王庙、孙武庙、泰山行宫)等。
这些早期的建筑经过战火、浩劫和新时期城市建设等原因,绝大多数已不复存在,古城内残存的仅有宋城墙的断壁残垣、较为完整的绕外城护城河和渐被蚕食的海子,古城遗址现状堪忧。
(一)千年古城墙仅剩残垣断壁。据**志记载:xx城始建于宋崇宁元年,由工部尚书牛保亲自督修,工程规模巨大,历时年建成。当时的城墙南北米,东西米,墙高米,城墙周长米。墙体用石灰、粘土、糯米混合层层夯打筑成,只是到了明末清初时才用当地烧制青砖包砌而成。建成后的城墙高大结实,巍峨险要。城墙四周建有南、北、东、西四门,各设瓮城和城门楼。瓮城的内外城台上分别建有城楼和箭楼,城墙顶部兵器设备有刀、枪、剑、戟十八般兵器,还有雷石和火炮,俨然是一座完整的军事城堡。
城垣建筑是军事城防文化的载体,进入民国以后,随着科技发展,冷兵器逐渐被热兵器所代替,城垣作用日渐削弱,城墙年久失修、风化倒塌、人为破坏,原城墙南面、东面南段已修为柏油路。现只剩下东北和西北两处残垣断壁(东北角一段,南北长米,东西长米;西北角一段,东西段长米,南北段长米,残存墙体高米左右),满目疮痍,一派荒凉景象。
城墙四周的建筑已不存在,县政府于____年重新修建了魁星阁。虽然其规模和形制无法与原来比拟,但也成为宋城标志性建筑,使来往的游人能多少看到惠民古城的遗韵。
(二)护城河遭受严重污染。宋建城时,城外护城河绕城一周,河道总长米,河宽米,水深米。河外不远处是护城大堤,绵延余里。现在护城河环绕古城之外,依然全部存在,水系保存基本完好,东西长约米,南北长约____米。**于____年、____年分两次对东、北护城河进行了疏浚、治理。通过疏浚清挖,两岸植树绿化的护城河,与残存的城墙相得益彰、相互印证,这种景致在国内已非常罕见。
现在的南护城河和西护城河南段还没有治理,宽窄不等,平均米左右,河水污染,杂草芦苇丛生,河边堆满了垃圾,一到夏天河内污水熏的人们透不过气来。仍然是垃圾场、污水河、蚊子的滋生地。
(三)曾遍布全城的海子正在逐步被蚕食。据xx史料记载,xx古城内共有街小巷和海子。众多的海子,具有储存水源、防洪排涝、调节气候的功用。海子系筑城取土而成,当时取土不是随意的,而是根据古城建筑里坊建置和营造法式的建筑规则,确定取土规划,然后形成水面,同时也考虑到环境、城市排水等方面的因素。现在,城内海子部分已被填平,仅存的余处海子也多被污染。在城内现存较大的海子中,只有xx故园内的海子,进行了清挖、衬砌治理,成为故园一景,其它海子四周大多堆满了建筑或生活垃圾,水发黑恶臭,面积逐步缩小。
三、加快古城保护开发的几点建议
历史是人类灵魂的凝结,丰厚的历史文化,是祖辈留给我们的一笔丰厚财富。今年以来,**委、县政府对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给予了高度重视,把传统优秀文化与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有机结合,以“大文化”思路,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新路子。县政府成立了古城遗址保护开发办公室,并通告,把古城墙、护城河、海子周围划出了保护性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了保护标志,清理积淤,植被绿化。同时加强对护城河、海子等县城水系保护管理,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加固和保养河堤,疏通河道,清理淤积,保持水系卫生,拉开了古城保护的序幕。但目前还存在古城保护意识不强、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观念淡薄、管理保护力度不够、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挖掘不够深入、文物保护管理体制不清等问题。
“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保护与开发不仅是城市建设中一个不可忽略的要素,更是xx扩大知名度,发展文化旅游业的一张王牌。在今后的发展中,要坚持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基本思路,探索一条把昔日文明和当代成就以及大自然之美纳入一个整体的城市现代化建设之路。
(一)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高标准古城保护规划。制定科学的规划是实施名城保护的前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牵扯到各方面的利益,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强制力进行约束,是很难得以落实的。为此,应遵照国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专家建议的基础上,编制详实的古城保护规划。规划突出xx文化和兵城、水城的特点,将古城保护开发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发展规划衔接,同时明确《规划》实施主体、管理单位、责权范围,使保护规划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坚持保护第一,抢救性保护现有文化遗存。**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处,每年需要大量的修缮和管理资金。作为省市重点帮扶的欠发达县,xx很难一下子协调大量资金,但历史文化遗存是先辈们用血汗智慧创造的宝贵财富,保护并传承好它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责任。目前,当务之急是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对现有文化遗存进行保护。根据古城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区,并设立醒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尽可能避免新的破坏产生。
(三)坚持多元化融资,市场化运营丰富的古城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一项高投入的公益性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多渠道筹资。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名城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划编制、项目立项、资金安排、政策调节上给予充分考虑,通过社会捐资、股份筹资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资金参与古城建设。应采取招商引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按规划要求对古城墙遗址、周边遗迹和城内标志性遗迹进行修复,建设古城墙景点,与孙子兵法城连为一体,形成旅游景区。同时,将部分古迹景区委托企业运营,以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摘要:在职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中科研能力的培养必不可少,因在职教育有其特殊性,针对授课过程中有计划地开设科研课题
>> 当代工科研究生诚信意识及行为现状调查报告 山东省高校历史专业研究生创新能力调查报告 兰州高校研究生博客使用情况调查报告 财经类硕士研究生职业需求特点调查报告 研究生幸福感及其影响因素调查报告 医学研究生服务县级医院意向调查报告 研究生就业追踪调查报告 基于酒店员工职业能力提升的培训效果研究调查报告 中职生消费及理财状况调查报告 关于近五年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所存在的问题的调查报告 自费读研政策后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成本收益分析调查报告 《研究后进生的成因及心理分析》调查报告 关于免费师范生科研态度的调查报告 中高专衔接期教师科研能力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金融危机下IT类研究生就业情况调查报告 IT类研究生就业情况调查报告 教育科研管理现状调查报告 城市初中托管生现状调查与管理对策研究》课题调查报告 关于中职生社会实践期间抗挫折能力的调查报告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4]张岸平,李冀,刘晓光,等.谈医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的提高[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12,15(6):936-937.
[5]李婉,谭金明,朱琨.高校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黑龙江教育,2010,(03):51-52.
[6]陈晔,孙忠梅.因材施教与高校教学管理创新问题探讨[J].教育探索,2009,(11):72-73.
基金项目:河北联合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关键词】海外并购;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审计
一、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根据德勤的《崛起的曙光:中国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报告中称,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2009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1]。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但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
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2]。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
我国企业的许多海外并购案被媒体进行大肆宣传,但其结果并没有如预期的提高股东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三)财务尽职报告过于高估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
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许多企业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情况盲目乐观。缺乏对企业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对企业的财务调查与分析只停留在账目表面,没有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人力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导致过高估计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分散并购方的资源,甚至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调查分析不足,导致现金流危机
目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现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项目间进行现金流调整。经营性现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关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调整,人为提高其报告值,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目标企业往往是出现财务困境的企业,企业不仅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市场收购活动,而且要负担起目标企业的债务、员工下岗补贴等等。这些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现金流危机,使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
三、审计在财务调查尽职报告中的作用
(一)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程序
财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识别并量化对交易及交易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收益质量和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实施阶段应根据详细的调查计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实施规范性的调查程序,促进调查结果的有效性,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合理的判断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案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整体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审计尽职调查设立的调查方案中有关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调查程序,从而促进尽职调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法进行审计。对于财务调查报告的整体框架进行审计,是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以便得出尽可能全部的调查报告,避免做出不正确的决策。
再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步骤进行审计。合理的调查步骤是避免“并购陷阱”的必要条件,审计人员应对每一阶段的调查进行审计,根据不同的并购类型、目的、内容来审查并购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处理步骤是否符合目标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价值调查业务规范、企业盈利能力分析规范等要求,确保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并不是审计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标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好地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的主体和目标进行审计。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要全面的理解企业的实施并购的目的和战略,从而把握调查的方向,确定调查的内容。为防止财务尽职调查对于调查目标和主体的不确定,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对于尽职调查活动中的目标和主体的审核,以避免尽职调查的盲目性。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的审计。合理的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并购决策,需要全部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支持。因此,尽职调查如果仅对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实施调查程序,可能无法全面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财务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的审计主要包括:
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审计,对于不同的评估项目是否确定合理的价值评估类型和评估范围,以及反映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计,促进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正确性[4]。
对目标企业财务指标的审计,对于尽职调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构建情况,以及目标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价值等进行审计。同时,审计尽职调查是否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促进财务指标调查的全面性。
对目标企业关联公司交易的审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投资者对于目标企业的价值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尽职调查中目标企业关联方的识别以及对目标企业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和实质性的测试。从而促进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的正确评价,促进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三)审计财务尽职调查的结果
有效的财务尽职调查结果,可以帮助企业判断投资是否符合战略目标及投资原则,合理评估和降低财务风险。对于财务尽职调查结果的审计,主要是在财务尽职调查实施程序和财务尽职调查内容审计的基础上对并购活动的调查结构的真实、有效的审计,进一步完善尽职调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隋平.海外并购尽职调查指引[M].中国:法律出版社,2011,3.
[2]吴庆念.论财务尽职调查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9(3):361-362.
调查报告的写作方法,一是熟悉调查报告的结构特点;二要把握调查报告的写作程序。
1. 题目
应以简炼,概括,明确的语句反映所要调查的对象,领域,方向等问题.题目应能概括全篇,引人注目.
2. 前言(背景和目的)
主要包括研究背景和目的.
背景介绍应简明,扼要,切题,背景介绍一般包括一部分重要的文献小结.
调查目的:阐述调查的必要性和针对性,使读者了解概况,初步掌握报告主旨,引起关注.
3. 方法
详细描述研究中采用的方法,使读者能评价资料收集方法是否恰当.这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地点
时间
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的选择(抽样方法),样本量的估计
调查方法:定性,定量
质量控制
4. 结果与讨论
结果与讨论可以放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
结果和讨论分几节来完成.一般采用描述,分析,讨论来写.
描述:
描述事情的发生发展过程,
描述调查人群的人口社会学特征,
描述调查事物的特征
对比:
历史对比
他人研究对比
本调查中不同特征人群对比
推断:
在对比的基础上进行统计推断
(前提条件:调查样本具有代表性)
讨论:反映作者学术思想的深度和广度.要紧紧围绕结果,以及可能有争议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一)标题。
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
(二)正文。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关于大学生求职与就业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资料:《关于大学生求职与就业状况的调查报告》,涉及全国6000多名2006年毕业的本科生应届本科毕业生中,66.10%的大学生将月收入定位在1000-2000元之间,1.58%的学生甚至愿意零工资就业。调查中仍有77.3%(34家)的用人单位认为大学生存在期望过高的现象,还有20.5%(9家)认为大学生的就业期望值比较务实了,甚至为了就业而降低了期望。
解读:
1. 用人单位考虑:从公布的调查报告信息来看,这个报告似乎倾向于有影响力的高校毕业生。如,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报告显示77.3%用人单位还是认为就业者存在期望值过高的现象,我认为一方面跟就业者的名校情结有关,以为自己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实际上是,皇帝女儿虽然好,但用人单位怕娶不起。因为养媳妇,不仅仅需要考虑钱,更需要考虑新媳妇与婆婆与家人相处共事的环境,即新进人员的个性与固有的企业文化凹凸差的比重。
2. 就业建议:一方面登陆用人单位网站或通过熟悉的朋友详细了解单位的特点和企业文化,根据自己的个性寻找适当的契合点;一方面要敢于谈必要或适当的待遇,零工资的想法固然是善意,但用人单位往往觉得更难办。
调查报告资料:在接受调查的2006届本科毕业生中,已签约和已有意向但还没有签约的占49.81%,不想马上就业的占15.02%,而没有找到工作的比例为27.25%。
解读:
1. 用人单位考虑:已签约和已有意向但还没有签约的占49.81%,已签约和已有意向但还没有签约的占49.81%,这个数字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意思。在实际就业成功率上,可能要比这个数字低数成。
2. 就业建议:找工作就像谈恋爱,恋爱就是练爱,一见钟情定终生,是幼稚的表现。刚毕业的学生,不妨多创造面试的约会机会,这样至少可以减少怯场、不自信的弱点,提高娴熟得体沟通的技能和技巧。
调查报告资料:截止到5月底,在对用人单位的访谈中,有27.3%(12个)受访者承认招聘时有性别倾向,而有72.7%(32个)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招聘时没有明确的性别倾向,但会考虑工作的性质和岗位要求来招收不同的性别。
解读:
1. 用人单位考虑:用人单位用人不考虑性别,那肯定是不实际的。
2. 就业建议:男性就业者多选择基础性、技术性和市场业务工作考虑,熟悉单位环境和市场环境,才是第一重要的,尤其是学管理和法律专业的,尤其要考虑性别的差异。女性就业者,建议一般不要太强调能力,而要在与人接触、言谈举止等方面下功夫。
调查报告资料:课题组依据16所大学所在的区域,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部四个区间,调查结果显示,东部高校已签约和已有意向但没有签约的学生比例为62.43%,中部、西部和东北部高校则依次分别为47.88%、41.73%和43.39%。
1.用人单位考虑:一般而言,一方面经济活跃地区,新生的就业机会多,另一方面,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和效率比中、西和东北部高。
2. 就业建议:对有能力或想体验人生更多角度、多层面人生意义和价值的就业者,应当跳开熟人圈和地域圈的限制,去寻找全新的机会。学历只是证明接受过系统教育的标签,趁年轻身体棒,精力好,有冲劲的时候,多积累经历、游历和行业认识资历,是一生的财富。
调查报告资料:此次调查根据法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理学、历史学、农学、文学、医学和哲学等学科门类,调查结果显示,农学就业率最高,达到78.38%,而法学仅有37.85%;医学最低,仅为31.01%。而且通常被视为冷门专业的哲学和历史学,学生已签约和已有意向但没有签约的比例分别达到40.35%和51.85%。
解读:
1.用人单位考虑:(1)尽管法学专业的总体水平一直以来都不是很高,但并不说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没有市场,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专业的法律人才都是稀缺的。关键的是一方面学校课程结构和学教方式需要做很大的改进,法律人才在中国不是过剩,而是太少,少得可怜到已有法律人才根本就不足以影响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2)农学就业率最高,就业期望值低不是主要原因,最重要的原因是市场需求量,是卖方市场在起作用,其次是人的就业价值改变。
2. 就业建议:(2)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大胆打破专业限制,选择不同的行业就业;(2)就业者选择农业、农村、农商甚至农民,将是大有作为的事业天地。
调查报告资料: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41.6%的学生通过家庭和个人社会关系、托熟人是最有效的求职途径。其中来自大城市的学生比例高达51.29%,而来自中小城市和农村的学生则重点依托学校的推荐,相应的比例都在四成以上。
时间:2010-06-04 1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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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具体描述
1. 选题:选择与调查相关的内容进行调查。
2. 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调查目的
调查对像
调查内容
调查方式(一般可选择:问卷式,访谈法,观察法,资料法等)
调查时间
调查结果
调查体会(可以是对调查结果的分析,也可以是找出结果的原因及应对办法等。) 回复1:调查报告格式及范文
3. 调查报告样稿
下面样稿是以问卷法进行调查的样稿,由于所选的调查方式不同,会有相应的变化。但总体格式,内容不变。
对宜春市基金投资的调查报告
自1998年3月首只基金发行以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特别是2002年以来大规模发行开放式基金,将基金业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截至2003年6月30日,全国共设立了 29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包括5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总数达78只,总规模1374.89亿份,基金资产净值1346.51亿元,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发行总规模817亿份,资产净值790.81亿元;开放式基金24只,总规模557.89亿份,资产净值555.7亿元。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迅猛发展,对改善和调整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结构,更新和倡导不同的投资理念,实现社会经济的进一步专业化分工,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基金业诞生后的发展进步过程中,很快便遇到了前进中的困难与问题。就此,本人对基金投资进入了一次深入的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查目的
掌握宜春市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的了解和看法,了解宜春市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情况
调查对象:宜春市证券投资者(主要是基金投资者)。
一般情况:这部分人大金在30至45岁之间,其中以大概以40岁为中心的正态分布,有一定的富余资金,且具有相当的投资理财经验.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是在宜春市各证券营业部随机选择证券投资者当场发卷填写,并当场收回的形式。全市各证券营业点共发出调查问卷100份,收回87份,回收率达87%;
四、调查时间:2003年10月8日――――2003年11月10日
五、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了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投资于基金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其在各基金间选择的因素以及喜欢的基金类型和持有基金分额的时期等。问卷共向投资者提出了14个问题。(见附一)
六、调查结果
本人就问卷调查结果统计如下表:(以下省略)
从投资基金的历史看,有60%的投资者购买基金是在最近一年发生的,说明投资基金的在最近一年在宜春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持有期限,多数投资者还是希望短期持有,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还不看好。
有34%的投资者购买过开放式基金。虽然受基金业整体表现的影响,大多数投资者仍没有购买开放式基金。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据同上年年相比上涨近10%,说明开放式基金已初步走出认知度的冬天,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了解。
就投资基金的主要原因来看,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在文卷中占的比例较大,说明投资者投资基金还是希望经理人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能够取得较满意的回报。另外, 获得短期收益也是基金投资者的一个重要目的.在没有买开放式基金的原因中,不了解其特点的较低,这说明基金在销售环节以及形象宣传方面作了不少努力,效果明显。调查还显示,投资者对于开放式基金手续费偏高的看法的比例较高,达五分之一之多。而随着开放式基金数量的增加以及各基金的表现,在投资者心目当中, 封闭式基金优于开放式基金的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在购买基金的投资目的中,多数投资者,还是希望获得短期的收益,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还不是很认同。2003年市场的低迷使得二级市场博取差价的风险、难度急剧加大。既然众基金的理财专家们都很难取得赢利,那么作为普通的中小投资者只好“等待分红”,以求“保险平安”了。
在一年中的期望回报中,显示投资者普遍认为对基金的盈利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基金总是不能给投资者带来满意的回报。 值得重视的是,近半数的投资者将管理水平有待检验作为没有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最主要原因,比上年上升近15个百分点。这结果充分说明,目前我国基金的整体管理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尚存在较大差距,很难让投资者满意。
七、调查体会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基金投资者将会越来越多,因为有近60%人的是在近1年内涉足基金投资者的,这种趋势将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问题更应该引起投资基金公司的关注,以改变目前对其管理不完善的局面,同时也是适应这种增长趋势的须求。为此,本人特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以下省略)
回复者:匿名 2010-06-04 14:41:27
回复2:调查报告格式及范文
附1:
对宜春市基金投资的调查问卷
您好!非常感请您接受本次调查.请您认真如实地填写.
调查时间: 2003年12月1日~12月5日
1、请问您的年龄:
A.18~25 B.25~30 C.30~40 D.40~50 E.50~60 F.60以上
2、性别:
1. 男 B.女
3、投资基金的历史:
1. 一年以下 B.1~2年 C.2~3年 D.4年以上
4、你是否购买过基金:
1. 购买过 B.没有购买过
5、你的投资目的:
1. 确保本金的安全 B.获得短期收益 C.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6、您是否了解开放式基金:
1. 了解 B.知道一点 C.不了解
7、购买的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
1. 封闭式基金 B.开放式基金
8、没有买开放基金的原因:
1. 没有听说过 B.购买不方便 C.手续费偏高 D.管理水平有待检验 E.封闭式基金优于开放式基金
9、影响您在各基金公司之间选择的主要原因:
1. 专业理财 B.信息优势 C.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 D.获得短期超额收益
10、您购买基金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1. 净值 B.价格 C.分红 D.基金投资组合 E.基金管理人的能力 F.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 G.其他
11、您喜欢投资基金的类型:
1. 平衡型基金 B.债券基金 C.指数基金 D.股票基金
12、假设您购买了开放式基金,您预计的投资年限:
1. 少于一年 B.1-3年 C.3-5年 D.6-10年 E.10年以上
13、您投资这笔金额期望一年内能有多少的回报:
1. 5%左右 B.10%左右 C.15%左右 D.20%左右
14、一般您购买的基金,在涨幅达到多少时会抛出:
作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的审前调查制度,在考评犯罪并予以刑罚借鉴中的地位日趋明显,其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1]。我们虽不应盲目追崇所谓国际领域先进的司法制度,但理当遵循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国际司法的一般趋向,来审视审前调查制度的合理性,并为我国司法实践借鉴推广。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四、结语
内容提要: 量刑调查报告在西方国家有160多年的历史,我国开始于1989年,现在,已经有10多个地方法院实施这一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理论、教育刑理论和罪犯人权理论。在我国实施这一制度的前提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调查对象应当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所有未成年和成年被告人。调查的主体来看,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调查的内容来看,应当包括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犯罪前后表现、行为人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教育环境、社区环境、帮教条件等8个方面。为了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调查报告应当简短化和表格化,形成“量刑调查表”。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二)教育刑理论
刑事近代学派的犯罪与刑罚理念同样包括了教育刑理论。
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或再社会化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但是,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才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
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人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将社会所期望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内化,获得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社会,不断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过程。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行刑社会化要求针对不同人格和自身情况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和行刑方式,需要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其需要获得何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权理论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在他们的报告中提供他们执行联合国罪犯待遇标准的情况,参照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例如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指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当代西方监狱学理论强调犯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应将犯人视为具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应保障犯人生活、学习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等。
实现这些权利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罪犯作不同的权利保障,而这也需要以量刑调查为基础。所以,在美国,量刑调查是被告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权利。关于量刑前调查报告的介绍,出现在有些社会组织网站“知道你的权利”(know your rights)的栏目中。可见,量刑调查制度,对于选择适当的刑罚以使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量刑调查报告并非中国法官的创造,而是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个别化。现代量刑报告制度开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顿鞋匠约翰?奥古斯图(john augustus,1841-1859)提出。奥古斯图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顿去世,是一个著名的慈善家。他将他一生的智慧和劳动奉献给了穷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风行美国的戒酒运动的参加者。作为华盛顿戒酒总会的成员,他曾经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乡波斯顿,他的主要的工作则是到法院要求暂停或者延迟给予刑罚,他说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许他支付罚金和提供友善的监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断地来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释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祥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⑧今天,奥古斯图被称为“现代缓刑之父”,也被认为是现代刑罚个别化措施中假释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创始人。
奥古斯图的努力导致了麻省于1878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缓刑法,该法授权波斯顿市长指定警察作为缓刑监督官,当然这在1894年的纽约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经受到挑战,两个法院都认为法律并没有授权法院延缓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挡,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之日,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制度,也已经在美国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因为对被告人的信息是运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当年的缓刑监督警察的任务发生了变化,他们的调查任务不再仅仅为了调查是否应当处缓刑,而且要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英文缩写为“psi”)。经过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报告在美国已经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对量刑调查的具体内容作了祥细的要求⑩。根据这一表格,一个量刑调查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a.犯罪行为:描述行为与法律规定中典型案件的差异。b.对被害人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是确定的,缓刑监督官舍以给机会让被害人说明犯罪对其影响。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描述每一个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从而确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对司法判决的妨碍:如果被告人曾经企图影响政府的调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缓刑监督官将建议对该被告人课以更重的刑罚。e.认罪后的刑罚调整:因为认罪给国家的调查和审判节约了时间,作为一种奖励,国家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f.犯罪档次计算: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以《美国量刑指南》为依据,确定犯罪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g.犯罪历史:即在过去是否犯罪,过去犯罪对量刑的影响,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释。h.犯罪人性格: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和在社区的社会关系。i.药物滥用:即在犯罪前有无药物滥用的历史及其具体情况,这个内容对量刑影响很大,美国国会曾经制授权联邦监狱局,对于在联邦监狱局接受过500小时戒毒治疗的罪犯,可以减刑一年。j.身体状况: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体是否健康、医疗条件如何等。k.教育与技能训练:缓刑监督官将与罪犯过去的教师谈话,调查其是获得某种文凭,缓刑监督官还将对其实际文化水平进行检验,不能证明受过高教育的人将接受一马当先40个小时的培训而且在监狱劳动中的报酬也相应减低。l.从业记录:了解其职业和工作习惯,这对刑期的决定影响较小,但是其经历中显示其是否是一个敬业的公民,将会对量刑法官的印象产生影响。m.经济状况:即罪犯的债权债务情况,大多数犯罪将会导致罚金处罚,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评估费和关押费,量刑法官了解这些情况以确定是处以一定的罚金还是一定期限的监禁。n.量刑选择:根据情况,能否适用小时拘禁、社区矫正或者监狱关押。
英国缓刑制度与美国缓刑制度的形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英国的缓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兰禁酒协会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议,将该协会的活动扩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帮助。这个建议很快被采纳,警察法庭开始任命牧师监护因酒精致罪的缓刑犯,向他们提供帮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们的灵魂,从而使缓刑具有了社区矫正的意义。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量刑。”在英美国家创设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2005年1月18日,作为韩国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性机构。其2005年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制度的引进与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领域。一年来,司推委经8次委员会会议形成了诸多决议,其中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会审议中。法务部检察方面主张使用现有的保护观察官。而法院方面则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业务,量刑调查官为法官的辅助者,因此量刑调查官应隶属法院。司推委最终选择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调查官原则上属于法院,但在侦查程序中,保护观察官可以进行量刑调查。12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这是规定量刑调查的第一个国际文件。
三、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立法化设想
尽管量刑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量刑调查制度。
我国在1989年苏州市平江区的“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15以后,后来实行这一制度的有: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17、北京门头沟法院的“社会评价报告”制度18、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19、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20
根据以上各地的实践,我们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较: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国的量刑调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名称来看,很不规范,表述不一。第二,从调查的适用对象来看,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第三,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大多数法院没有要求只针对轻刑,只有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要求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适用量刑调查。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1第四,调查的主体来看,有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没有统一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量刑调查。第五,调查的内容来看。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这四个方面都是调查对象。但只有一个地区要求考虑“社区评价”(北京门头沟法院),只有一个地我法院要求考虑“帮教条件”(苏州市平江区法院),都没有考虑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而以上所有内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
在我国实行的、有着各种名称的“量刑前调查报告”是既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判决前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量刑与定罪程序是没有分开的。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第一节“公诉案件”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量刑”的字眼。在权威的教科书对法庭审判的阐释中,也极少单独提及量刑。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对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没有作什么划分。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对证据的审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确的区分哪些是定罪的证据哪些是量刑的证据。其次,在合议庭评议和随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绑在一起的;而且合议庭评议是处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状态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质证和辩论中即使存在过受关注的量刑问题,也很难知晓它们对量刑的影响力。关于英美法国家为什么要将量刑与定罪程序分开,我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国内文献进行论证,英文文献对此也未见论述:因为定罪与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务,牵涉到不同的人的参与,所以被认为自然而然的。
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许在开庭或者审判中作为证据进入的性质或者状态,指证据能否在事实的审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现。也就是说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让认定事实的法官知道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如果被事实审理者看见或者听见,则相当于该证据具有了可采性。事实的审理者不仅仅指陪审团,也指庭审中的法官。因此,证据可采性规则产生的原因和陪审团有关,但是并不仅仅适用于陪审团审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各州证据法典适用于一切在法院进行的诉讼。
由于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所以,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是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当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在定罪程序中,确立品格证据制度,不允许品格证据进入定罪程序影响法官心证;在确定之后,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
(二)名称可以确定为“量刑调查”。
我国现有的多种名称,有的只强调“社会评价”、“社会调查”,但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因为量刑调查报告虽然包括社会评价,但还要考虑的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教育情况等内容,而这些情况不仅包括社会评价,还有一些与社会评价相反的,只有专业调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节。如家庭环境和吸毒史,这些是自身道德品质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廹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仅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恰恰应当通过治疗其毒瘾,才能真正防止各种可能由吸毒者从严的犯罪。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评价却可能是相反的,认为吸毒者品质很差,应当加重打击。也有的叫做“人格调查制度”,但是除了考虑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况、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选择社区矫正,也是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人格调查”只是这个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以, “量刑调查报告”这个名称比较合适,因为这一名称能够概括所有需要调查的内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调查报告”或者“量刑调查报告”,不会出现以偏概全或者遗漏的情况。这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即“量刑前调查报告”,英文缩写为“psi”,但考虑到这个调查报告目的是为量刑,当然是发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时间定语,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调查报告”。
(三)调查对象应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被告人
我国各地的量刑调查,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调查到底适用于什么人,要看调查的目的是什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人得到适当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调查特别重要,但是,从理论基础来看,成年人,同样需要回归社会,其存在的依据并无不同。因此,要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推广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国有的法院规定,量刑调查只适用于轻刑。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3但问题是,量刑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虑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三个方面,而行刑个别化则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矫正刑的执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点为根据,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执行,以适应矫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实现行刑个别化。如: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分别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对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矫正刑又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与矫正,从而实现行刑方式的个别化”25“科学界定分级处遇等级、规范分级处遇设置,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增强分级处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个别化措施说明,量刑调查报告不光是为是否进行社区改造提供依据,其任务要广泛得多。另外,量刑调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外,还要从量刑公正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刑罚的轻与重,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与“如何改造的”问题无关。
因此,量刑调查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已经被定罪、可能判处任何刑罚人,而不能仅限于可能处轻刑的被告人。
(四)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
委托社会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团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间机构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更为合理。
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英美国家的缓刑官虽然也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并不进行刑事侦查,而我公安机关的警察则是打击违法犯罪为已任,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
其实,从其具体职能来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也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的控方,由它进行调查,容易出现偏见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可以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五)量刑调查报告包括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已经有的、不同地区的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6个方面的的某些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应当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因为以上情况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刑罚个别化的具体措施,也会影响教育的方式,还会影响人道对待罪犯的具体方式,至于帮教条件,则影响社区中能否使某一种刑罚方式变成现实可行问题。所以,以上内容,都应当是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其内容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个方面27。
参考以上内容,量刑调查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框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综合起来看,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4、性格特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6、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7、社区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社区评价等等。
8、帮教条件。这是一种现实的考虑,由于缓刑的适用还要在具体的地区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判决前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让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调查报告的简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个趋向,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的表格,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
参考文献:
①北京法院首将道德表现纳入量刑参考,北京晨报,2007-04-20,。
②the 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and report(psi),h. michael.,/thepresentencereport.htm,2007.
③娄献忠:“一贯表现”不宜作量刑参考,扬子晚报,2007年04月22日。
④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页。
⑤[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
⑥转引自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页。
⑦ john augustus,famousamericans.net/johnaugustus/,2008-6-1.
⑧ origins of probation and parole,law.jrank.org,2007-8-8.
⑨the history of the 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pubs/psi/psireport.html,2002.
⑩understanding the federal pre 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 by: michael g santos, /forums/showthread.php?t=271,2001-10-28。
11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2李太薰:韩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动向和展望,法制日报,2006.5.25.
13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4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5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16青岛法院对少年审判施行“人格调查制度” /news/2003-05/22/content_523655.htm2003-05-22,新华网山东频道。
17黄勇:合肥 人格调查辟出维权新路,中国青年报,2003-11-27。
18北京门头沟法院对未成年人量刑引入社会评价,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7/07/content_3185213.htm,2005年07月07日
19连云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全面启动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jgjy.gov.cn,?2007-4-11。
20王 琪:丰台法院量刑参考案前表现,民主与法制时,2007-4-30。
21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2黄士元 吴丹红: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23 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4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25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从数据分析看,乡土文化植根在学生的家庭生活中,学生观赏着家乡的自然风光,游览者历史遗迹,感受和体验着民风民俗;乡土文化融合在学生的校园生活中,学生学习乡土知识,运用乡土素材抒写着自己的见闻和感受;乡土文化渗透在学生的精神生活中,学生关注、关心着社会,改变着乡村的生活。
5、通过问卷调查、作文查阅和座谈等方法,调查“农村初中生在写作中运用乡土素材的意识及需要”并写成调查报告。调查分析显示,学生在写作中运用乡土素材的现状令人担忧。xx年6月14日,课题组成员对柳泉镇中心中学九个班(七年级一个班,八年级三个班,九年级五个班)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68份,回收率达93.6%,有效卷率100%。结果如下:
调查项目
调查内容:乡土素材在写作中的运用情况
从调查表反映的数据看:乡土素材在写作中的运用情况为偶尔运用,学生对待乡土素材的态度为想运用,对乡土素材在写作中的运用的认识是想用但不知如何用。
从与教师座谈的结果看:教师认为作文在语文教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并重视作文教学的占100%,在写作指导中重视乡土素材运用的约占50%,有意指导学生在写作中运用乡土素材的占10%,约40%的教师对乡土素材在写作指导中没进行过思考,特别欣赏学生在写作中运用乡土素材的教师占80%以上。
通过调查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学生在写作中运用乡土素材没有主动性、积极性,主要原因是对乡土素材的不理解,概念模糊,不知道如何运用。学生迫切需要一种新鲜的题材充实自己的作文,以写出新颖的、生动活泼的、有实在内涵的创新性作文。学生需要对乡土素材有一个系统性的理解,需要老师对学生进行乡土素材介绍与运用方法指导,使学生掌握搜集利用乡土素材的方法,培养其细致观察、灵活运用的能力。作为教师应加强对乡土素材广度和深度的认识以及培养搜集筛选乡土素材等方面的能力,从而掌握指导学生运用乡土素材的方法。
6、利用综合实践活动探究我镇乡土资源的类别及分布,并写成调查报告。
采用文献查阅、访谈、实地考察等调查法,组织学生和课题组成员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及春节假期走访各村,调查我镇过节习俗、节日文化等;xx年7月5日主持人召开阶段会议,回顾了前期研究工作情况,交流了三个调查报告(《乡土文化对农村初中生生活的影响》《农村初中生在写作中运用乡土素材的意识及需要》《柳泉镇乡土资源类别及分布的调查报告》),对研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安排课题组成员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带领学生参观向阳渠,并组织学生沿主干道调研,考察这一水利工程的兴衰;利用寒暑假休息日到我镇大山名湖游览、考察;联合语文组举办“乡土资源调查大赛”,发动学生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进行乡土素材的搜集,并编写《乡土资源文选》。2010-2011年六年级上学期班主任工作总结
九年级班主任学期末工作总结
2012年文化新闻出版和人体育局工作总结
对于奖助学金的工作总结
社区卫生服务站2012年工作总结
中学“十一五”教育科研工作总结
现年41岁的兰斯·阿姆斯特朗,可以说是百年环法大赛中“前无古人”的传奇人物。他于1992年开始职业自行车运动员生涯。1996年1f1月,在参加世界顶级公路赛时被诊断患有癌,且已扩散,就连医生对其康复都不抱希望。但是,经过12个星期的化疗和一年多的停赛休养之后,他奇迹般地战胜了病魔,并于1998年2月重新回到了环法赛场上。从1999年到2005年,他连续七次夺得环法大赛的冠军,成为环法历史上史无前例的七冠王,并成为自行车运动以及整个国际体坛上最具影响力的明星之一。
在创造环法奇迹的同时,阿姆斯特朗还致力于慈善事业。他创办的抗癌基金会,每年在全球范围的65个国家举办上千场慈善募集活动,筹集了近5亿美元的慈善基金,是所有体育明星基金会之最。基金会帮助了很多人,影响到世界的各个地区。他积极进行抗癌慈善活动,受到了无数人的尊敬与爱戴。
无限风光的阿姆斯特朗全身上下都是宝,从眼镜、自行车等各种装备公司的赞助商,到饮料、食品、制药等公司的赞助商,都争先恐后地与其签约。
令人遗憾的是,这位“抗癌英雄”和环法七冠王的荣誉与争议一直并存。从1999年第一次获得环法冠军起,他就一直被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调查。特别是在2012年6月13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正式对他提讼。这意味着,他如果败诉,就将失去在自行车比赛中的所有冠军头衔,并将面临终身禁赛的处罚。
面对不断升级的调查,阿姆斯特朗言辞激烈地予以反驳。他说,所有指控都是毫无根据的恶意诋毁,所有的证词和证据都是用金钱买来的。他坚持,自己荣获的所有荣誉都是干净的,绝对没有使用过有助于提高成绩的任何兴奋剂。特别是在8月24日,他发表声明,宣布主动放弃与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之间的抗争,但依然坚持自己是清白无辜的。他说:“我曾经赢得这项世界上最艰难、最有挑战性的比赛,没有人可以改变这一切!更没有人能把它收回去!”
针对阿姆斯特朗拒不承认的强硬态度,10月10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公布了证据确凿的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长达202页,还有长达1000页的纸面证据,其中包括11名他以前的队友所提供的证据。该调查报告详细地描述了他那些触目惊心的行为:他不仅服用禁药。还用盐水做假尿样、逼迫他人服药、威胁证人等等。该调查报告无可辩驳地证明:他不是“车王”,而是“毒王”。
事态的发展急转直下,对阿姆斯特朗越来越不利。他能骗人一时,但不能骗人永远。10月17日,也就是在抗癌基金会成立15周年的前夕,他辞去了抗癌基金会主席的职务。他无奈地表示,鉴于近况,已经无法再继续出任该基金会主席一职。
就在这一天,耐克公司率先与阿姆斯特朗解约,并指控他欺骗赞助商多年。紧接着,多年来一直支持他的众多公司和赞助商,都争先恐后地宣布:与他解约,并将会把他的形象从产品包装中去掉。
10月22日,国际自行车联盟主席帕特·麦克奎埃德在瑞士日内瓦宣布,支持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决定,对阿姆斯特朗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并剥夺他获得的7个环法自行车赛冠军。他说,我感到很遗憾,阿姆斯特朗将永远地与自行车说再见了,在自行车界已经没有立足之地了。如果一项运动一直以来的英雄,都是一个服用禁药而构成的谎言,那么这项运动确实令人担忧。与此同时,环法大赛组委会要求他,无条件地归还夺得7届环法大赛冠军的385万美元奖金。
国际自行车联盟的宣布,使环法七冠王、抗癌英雄和美国偶像的传奇故事,以众叛亲离和千夫所指的悲剧结束了,但其从辉煌到崩溃的过程却格外发人深思。
荣耀是一匹烈马,如果用诚信驾驭它,就可以奔腾万里;如果用谎言驾驭它,就必将身败名裂。
关键词:乡土史 研究性学习 幼师生
乡土史教学是历史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乡土史的研究也是目前史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和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都提出过要教给儿童乡土知识。德国的哈尔尼希是“乡土教育论”的代表,他提出课程以同心圆式的结构呈现,由内及外、由近及远,使儿童从周围生活及直观的范围中去寻找知识的起点。美国的杜威为儿童设计的课程中就包括了乡土历史探讨课程,注重提高学生的探究能力,密切学生与周边环境发展和社会生活的联系。
将来担负培养儿童责任的幼师生在学习了中国通史、世界通史的基础上,更应该重视统编教材中很少体现到的乡土史知识,利用好周边极其丰富的乡土史资源,更好地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以后的工作实践当中去。因此在对幼师生的历史教学中,笔者加强了对乡土史教学资源的挖掘,在此就在引导幼师生开展乡土史研究性学习方面的认识和探索与大家分享。
一、乡土史是研究性学习的良好载体
1.丰富的乡土史资源中有很多可供学生研究的课题
笔者所任教的安阳市地处河南省北部,这里历史悠久,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七大古都之一。市区西北部的殷墟,为商代后期的都城,是我国历史上有文字可考的最早的古都。安阳是甲骨文的故乡,又是《易经》的发祥地,殷墟文明在3000年前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不仅是我国古代文化宝库中的瑰宝,在世界古代文明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市区西北20公里处的古邺城,在战国时一度为魏文侯的都城,魏晋南北朝时期又做过曹魏、后赵、冉魏、前燕、东魏、北齐的国都。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在安阳这方沃土有着深厚的沉淀与积累,安阳的历史就是一部浓缩的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安阳山川物藏、人文风貌颇具特色,其乡土史资料亦极为丰富,这些都是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的极好载体。
教师在乡土史教学过程中要克服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知识结构、兴趣特长,有选择分层次地指导学生就某个领域或问题进行探究式的学习,或研究家乡的一位名人,或研究家乡的一处古迹,或者研究城市的变迁、街道的历史,可供研究的资源可谓应有尽有。对学生而言探究性的研究首先注重的是过程,其次才是结果。在研究过程中只要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历史研究的一些基本方法,学生的思维空间就能迅速拓展,新的思想观点、新的创造成果就能逐步形成。
2.熟悉的乡土史材料可充分激起学生的研究兴趣
身边的历史最贴近学生的生活,学生对熟悉的材料有一种特殊的亲切感,自然乐于接受。学生对自己家乡的人文景观、历史状况、发展前景等,总是特别关注、感情深厚。这些形象、生动、生活化、通俗化、本土化的材料比起课本上的资料来更适合学生的口味,更能引发学生兴趣,帮助他们轻松掌握知识。
3.亲身参与的研究体验可以促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
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必须与科学道德、科学态度的培养相统一才会真正地形成对社会、对个人发展有价值的结果。学生要学会从家乡的实际出发,通过认真忠实地调查和探究,获得符合实际的结论。在参观、参与考查工作的过程中学习专家们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并且要懂得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在汇总知识的时候要从科学的认识论出发,学习科学的论证方法。总之,通过对地方历史的探究,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养成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4.在研究过程中可以使学生产生热爱家乡的情感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加里宁说过:“关于爱国主义教育,是从深入认识自己故乡开始的。”“家乡是看得见的祖国,祖国是扩大了的家乡”。家乡史是祖国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热爱自己的家乡就定能进一步培养起热爱祖国的思想感情,试问一个人如果对自己的家乡都毫无感情可言,又从何去爱国报国?
家乡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历史与现实,通过感性了解逐渐深化为理性的认识,进而产生一种永不消失的热爱之情,自然也会产生亲切感、自豪感和责任感。学生通过对家乡历史发展的认识,促进了对家乡现状的探究,从而使学生热爱家乡、热爱祖国,心系家乡与祖国的命运,使他们树立将来建设美好家乡和为中华民族腾飞而努力学习的志向。
二、利用乡土史开展研究性学习
乡土史教学资源具有综合性、开放性、可实践性等特征,本身存在许多有待研究的问题,非常适合作为开展研究性学习的载体。针对幼师学生的特点,在设计研究性学习活动时教师要加强指导,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设计一些简便易行的课题,加强学生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使学生体验完整的研究过程。
利用乡土史开展研究性课程设计时可以从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名胜古迹、出土文物、风土民俗、土特产品等方面选择材料。比如在名胜古迹方面,学生可以调查安阳地区的名胜古迹的分布,也可以调查名胜古迹的历史和现状,还可以提出保护、开发名胜古迹的建议、设计解说词、设计相互联系的旅游线路等。
利用乡土史资源可以选择许多研究性学习的课题,下面举例说明:
1.活动案例一
主题:安阳历史一日游方案招标设计。
活动目的:通过活动,让学生感受家乡历史的博大与宏伟,同时,通过调查、采访、小组活动、制作等一系列过程,培养学生学习历史的能力和参与、合作的精神。
活动过程:
(1)搜集资料,学生5~6人一组,去图书馆、书店、旅行社、上网,充分利用资料,确定一日游要去的景点及路线。
(2)学生讨论,分工,模拟旅行社工作,起草一日游方案。
(3)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反复推敲,确定一日游的最佳方案,撰写各个景点的解说词,拍摄照片、录像,计算旅游经费,设计美化一日游方案设计书。
(4)模拟旅游竞标,同学们布置会场,聘请教师和部分学生组成评审会,按小组分别介绍自己设计的“安阳历史一日游”方案,并散发自己设计的旅游宣传单。
(5)评审会对各个“旅行社”的线路确定、导游词撰写、价位安排、标书设计、方案介绍进行评审,最终评出“安阳历史一日游设计方案”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2.活动案例二
主题:安阳老字号研究
活动目的:了解安阳老字号的历史和现状,探索老字号盛衰的原因。通过查找资料、调查访问、综合分析材料撰写调查报告。
活动过程:
(1)学生分组,每3~5人为一组。
(2)确定研究题目,制订研究计划。
(3)收集历史资料,通过查阅地方志、走访知情老人、网上调查等方法。
(4)实地考察研究老字号的现状,制作一些图片资料。
(5)小组成员集体讨论、交流,撰写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