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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区服务报告

时间:2022-09-29 18:56: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社区服务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人社区服务报告

第1篇

伴随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与生活质量状况等问题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与研究。上海作为大都市,其老年人口数逐年增加,老人群体成为了城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调查,截至2009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1 40070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1570万人,占总人口的225%,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5665万人,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179%,占总人口的40%。而“纯老家庭”(本文所界定的“纯老家庭”,是指仅有老年人独自生活或老年人与其他年轻家庭成员分开居住生活的家庭)老年人数量也在加速增加,截至2009年末,上海市“纯老家庭”老年人总数达9221万人,比上年增加583万人,比2004年首次统计增加了2125万人。“纯老家庭”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2730万人,占全市8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482%;单身独居老年人1887万人,约占老年人口的6%。[1]

随着上海市人口老龄化过程的进一步发展,上海市老年人口继续呈上升态势,华泾镇也不例外。据相关调查数据表明,截至2009年末,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常住人口51 096人,其中户籍人口30 506人,外来流动人口20 590人。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6 598人,占总人口的2163%; 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1 545人,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2342%,占总人口的506%。[2]从两组数据来看,华泾镇的老年人口所占比例与上海市整体水平相近,只是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比重略高于上海市整体水平。华泾镇的老年人口群体对大都市上海的老年人群体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为了解大都市上海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社区服务需求状况,本调查组于2010年9月选取华泾镇的老年人群体进行有关的生活现状和社区服务需求调查,旨在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更好地提供老年人所需的各种社区服务提供参考与依据。

二、调查方法与人口特征(一)抽样方法与测量工具本调查抽样采用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具体方案为:第一步,从华泾镇全部18个居(村)委中随机抽取10个居(村)委;第二步,在抽取出的10个居(村)委中,将每个居(村)委会的全部老年人口名单编号,再依照随机数表随机抽取80位调查对象。按照此方案,本调查共抽取了800名调查对象,发放问卷800份,回收800份,有效问卷798份,回收率100%,有效率9975%。问卷填写大部分由经过简单培训的调查员面对面问答方式进行,同时,也有少量问卷由文化程度较高的老年人自行填写。调查数据使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本调查主要采用自行设计的“老年人生活质量与服务需求调查问卷”,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人口变量、生活质量综合评定问卷、社区服务需求量表三方面。社会人口变量主要涉及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离退休前的职业、婚姻状况、居住形式、养老经费来源等。“生活质量综合评定问卷(gqoli-74)”广泛被应用于社区人群生活质量的评估,也常常用于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慢性病人等)生活质量的综合评定。本调查采用了其心理功能维度与社会功能维度两部分内容来评定社区老年人口这方面的生活状况。 “社区服务需求量表”是根据本研究前期对老年人口一些情况的了解而设计的,以了解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这是一个四分位量表,询问老年人对社区服务需求程度,从“没有需要”(0)到“极其需要”(3)。通过探索性因子分析,此部分的20个项目聚类成三个因子:日常生活需求(8项)、文体活动需求 (6项)、心理健康需求 (5项),且得分越高,对社区服务需求的程度就越大。(二)调查对象的人口特征据表1的调查数据显示,本次调查对象中老年人口的女性比例较高,比例达到614%,大大高于男性的比例。从年龄构成来看,平均年龄为70岁,60~75岁的老年人口比例占到了658%。而老年人的文化程度以初高中为主,比例合计有549%,大专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也不在少数,比例达到125%。老年人口大部分婚姻状况为已婚夫妇,比例高达67%,但单身老年人口也占有一定比例,如离异、丧偶等,其中丧偶比例较高,为277%,这一类老人尤为需要更多的关注。老年人多数选择与子女分开居住,要么与配偶合住,要么独居,比例分别为515%、229%。独居老人的比例不低,而选择与子女一起居住的仅占到四分之一。老年人的养老费用绝大多数来源于离退休工资与养老保险,比例分别为916%、56%,可见老年人的养老费用

制度保障为主。此外,老年人口的离退休前职业以工人与干部为主,比例分别为559%、206%。三、大都市老人的生活质量状况(一)心理功能维度状况老年人的心理功能维度状况从5个因子来进行分析,分别为精神紧张度、负性情感、正性情感、认知功能、自尊。每个因子满分为100分,被调查者的得分值越高,功能性越好。1.老年人在心理功能维度上的生活质量概况老年人负性情感程度较重,自信与思维能力较低。从表2的数据可以发现,老年人的总体心理功能较好,均值得分达到726。从具体因子来看,老年人的负性情感因子得分相对最高,均值得分达到8326,远高于其它因子得分,可见老年人的负性情感程度较高。老年人精神紧张度的因子得分值也相对较高,达到7511,表明老年人遇到的紧张性生活事件的数量较多。而老年人的自尊和认知功能因子的相对均值得分较低,分别为658、667。这表明老年人在自信与思维能力方面略有下降,呈现出相对较低的水平。

2.老年人心理功能方面生活质量的单因素方差分析依据表3中关于老年人心理功能方面生活质量的单因素方差分析数据可得五点认知。

第一,老年人文化程度越高,心理功能越强。从文化程度来看,大专及以上学历老人组在总体心理功能以及各因子心理功能方面的均值得分都相对最高。老人的学历越高,他们的心理功能水平越好。

第二,低龄老年人的心理功能较强。在年龄分组比较方面,60~75岁老年组的总体心理功能,以及各因子的心理功能程度都要高于75岁及以上的老人组,并且两组都在负性情感因子方面的得分相对最高。 离退休前为技术人员的老年人的心理功能较强。在离退休前的职业方面,离退休前职业是技术人员的老人组在精神紧张度、正性情感、认知功能以及总体心理功能方面的均值得分相对最高,而离退休前职业是干部的老人组在负性情感、自尊两个因子上的均值得分相对最高。

第四,独身老年人的心理功能较低。从婚姻状况来看,单身老人组在总体心理功能以及各因子心理功能方面的均值得分都要略低于已婚夫妇老人组。

第五,独居老年人的心理功能较低。从居住形式来看,个人独居的老人组在总体心理功能以及各因子方面的均值得分都相对最低,尤其在认知功能与正性情感两因子方面的心理功能水平颇低。独居老人的心理功能水平的偏低,表明这一老人群体急需更多心理方面的支持与服务。

(二)社会功能维度状况老年人的社会功能维度状况也是从5个因子来进行分析的,分别为社会支持、人际交往能力、学习、业余娱乐、婚姻与家庭。每个因子满分为100分,被调查者的得分值越高,此方面的功能性越好。1.老年人在社会功能维度上的生活质量概况老年人社会功能较强,其中人际交往能力功能尤为突出。从表4的数据可以发现,老年人的总体社会功能显得较好,均值得分达到698。从具体因子来看,老年人的学习因子得分相对最高,均值得分达到7639,高于其他因子得分,可见老年人的学习能力较强。老年人的社会支持因子得分值相对最低,仅为5432,表明老年人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但是老人的人际交往能力均值得分较高,达到7568,这表明他们与家人、朋友等人际关系较佳。此外,老人的业余娱乐生活因子均值得分也偏低,表明老人们缺乏业余娱乐生活。

2.老年人社会功能方面生活质量的单因素方差分析依据表3中关于老年人社会功能方面生活质量的单因素方差分析数据可得五项认知。

第一,低龄老年人的社会功能较好。在年龄分组比较方面,75岁及以上老年组的总体社会功能以及各因子方面的均值得分都要远低于60~75岁老人组,并且均值得分差距较大。而两组都在人际交往能力因子方面的得分差异明显。这可能与75岁及以上的老人不便出行以及其他诸多不便因素有关,也可能与他们的人际关系圈萎缩相关。

第二,已婚老年人的社会功能较好,社会支持因子功能尤为明显。从婚姻状况来看, 单身老人组在总体社会功能以及各因子社会功能方面的均值得分都要低于已婚夫妇老人组。已婚夫妇老人组的社会支持因子均值得分远高于单身老人组,分别为636、3544。可见,单身老人们在社会支持方面的功能严重缺损。

第三,学历越高,老人们的社会功能越好。从文化程度来看,大专及以上学历老人组在总体社会功能以及各因子社会功能方面的均值得分都相对最高。

第四,离退休前职业为干部的老年人的

社会功能较强。在离退休前的职业方面,除了在业余娱乐生活因子方面,离退休前职业是干部的老人组在社会支持、人际交往能力、学习、婚姻与家庭以及总体社会功能方面的均值得分相对最高,而离退休前职业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老人组在业余娱乐生活因子上的均值得分相对最高。离退休前职业是干部的老人有着很好的社会地位与人际关系,这有利于老人老年生活中的社会功能的表现,尤其是社会支持与人际交往能力两个因子方面的功能体现。

第五,独居老年人的社会功能较差。从居住形式来看,个人独居的老人组在总体社会功能以及各因子方面的均值得分都相对最低,尤其在社会支持因子方面的社会功能水平颇低。而与配偶合住的老人组在总体社会功能以及各因子方面的均值得分都略高于与子女合住的老人组。可见,虽然老人们与其子女们分开居住,但是这并未影响到老人们的人际交往能力以及社会支持的获得,反而老人们在这些方面的社会功能得以更好地展现出来。

四、大都市老人的社区服务需求

及其影响因素(一)大都市老人的社区服务需求状况1.老年人社区服务需求概况根据表5的数据可知,老年人社区服务需求程度较高,其中文体活动服务需求较为突出。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情况是基于自行设计的“社区服务需求量表”来测定的,包括日常生活需求(8项)、文体活动需求 (6项)、心理健康需求 (5项)。采用四级计分,得分越高,对社区服务需求的程度就越大。从表5的数据来看,老年人的整体社区需求程度较大,均值达到0.34。具体来看,老年人对于日常生活服务需求程度相对最低,即大多数老年人对于日常生活没有太大的服务需求。相对而言,需求程度最高的是老年人对文体活动服务的需求。其中,老年人对于心理健康服务需求的程度也较高,这一方面的服务需求不容忽视,这与上述老年人的负性情感等心理功能水平强正好对应起来。表5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项目日常生活

服务需求文体活动

服务需求心理健康

服务需求整体社区

服务需求样本n798798798798均值0.11 0.60 0.43 0.34标准差0.28 0.55 0.45 0.27

2.老年人社区服务需求单因素方差分析根据有关老年人社区服务需求的单因素方差分析数据(见表6)可得三点认知。

第一,高龄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服务需求较高,低龄老年人的文体活动与心理健康服务需求较高。在年龄分组比较方面,75岁及以上老年组的日常生活服务需求程度远大于60~75岁的老年人组。而在文体活动服务需求和心理健康服务需求方面,75岁及以上老年组的日常生活服务需求程度远低于60~75岁的老人组。

第二,独身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服务需求较高,非独身老年人的文体活动与心理健康服务需求较高。从婚姻状况来看,单身老人组在日常生活服务需求方面的均值得分都要远高于已婚夫妇老人组。已婚夫妇老人组的文体活动服务需求和心理健康服务需求均值得分远高于单身老人组。可见,单身老人们更希望获得较多的日常生活照顾服务。

第三,独居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服务需求较高。从居住形式来看,个人独居的老人组在日常生活服务需求方面的均值得分相对最高,而在文体活动服务需求方面的均值得分又相对最低。可见,独居老人相对更多地期望获得日常生活方面的服务,这与他们独自生活有关。相对而言,老人独自生活更困难一些。而与子女合住的老人们生活能获得子女的照料,他们就期望获得更多的文体活动服务。 都市老人社区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与他们的生活质量状况息息相关,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与其心理功能与社会功能维度上的生活质量状况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161、0298,且在001的显著性水平关系显著。可见,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与他们的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是正相关关系,即老年人的心理功能、社会功能水平越高,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强,反之亦然。

为进一步了解老年人的心理功能、社会功能对其社区服务需求的影响状况,本研究将采取分层回归分析。第一步自变量为老年人的心理功能及其五个因子,以考察老年人的心理功能对他们社区服务需求的影响。第二步加入社会功能变量,以考察在控制了心理功能后,社会功能对他们社区服务需求的影响。第三步加入了一些社会人口特征变量,以考察在控制了老年人的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后,社会人口特征因素对他们社区服务需求的影响。

根据表7数据所

,线性分层回归的第一步以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为因变量,他们的心理功能为自变量进行回归,r平方为004,f值为716,f检验在001水平上显著,模型拟合度非常好。分层回归第二步加入了老年人的社会功能为自变量,r平方变为012,f值为1294,f检验在001水平上显著,与第一步相比,误差消减比例得到提高,模型拟合度进一步得到提高。第三步加入了社会人口特征为自变量,r平方为015,f值为442,f检验在001水平上显著。与第一步、第二步相比,误差消减比例有一定程度的削减。因而,模型三相对于模型一、二而言,拟合度有所下降,但是模型二与模型一相比,其拟合度有所提高。因而,三个模型均有统计学意义。但是模型有统计学意义不等于模型内所有的变量就有统计学意义,还需进一步对各自变量进行检验。从上述数据来看,在001显著性水平上,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受到他们的负性情感状况、人际交往能力状况、婚姻与家庭状况、年龄四个因素的影响显著;在005显著性水平上,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受到他们的自尊状况、居住形式两个因素的影响显著;在01显著性水平上,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受到他们的学习、业余娱乐生活两个社会功能因素的影响显著。

基于上述的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受到他们的负性情感状况、人际交往能力状况、婚姻与家庭状况、年龄、自尊状况、居住形式、学习、业余娱乐生活方面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老年人的年龄越大,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小;老年人的自尊水平越高,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小;老年人的负性情感越多,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小;老年人的婚姻与家庭越幸福,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小;老年人的人际交往能力越强,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大;老年人的学习功能水平越高,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大;老年人的业余娱乐生活越丰富,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大;老年人与子女合住或者老年人独居,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大。

五、讨论与建议

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状况是用来考察老年人健康程度的综合指标,涉及生理、心理和社会各方面的良好生活适应状况的综合测量,而本调点聚焦于老年人的心理与社会方面的生活适应状况的考察。研究发现,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与其生活质量有着密切关系,受到他们的年龄、自尊水平、婚姻家庭幸福度、人际交往能力、业余生活丰富程度、居住形式等因素的影响。在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状况方面,部分国内学者相关研究与本调查结果有着一些类似的发现。占建华通过对浙江省1 085名60岁以上社区老人的调查表明,影响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因素有经济状况、躯体健康、社会支持、婚姻家庭等。[3]徐慧兰的调查表明躯体疾病、兴趣爱好以及不良生活事件(丧偶、离婚、家庭不和)等因素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4]姜维调查发现,对生活质量影响较大的因素是社会交往、健康状况及生活满意度,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年人生活质量反而低,还发现多数老年人有负性情绪,主要有孤独感、衰老感和自卑感。[5]

在老年人的社区服务研究方面,多数研究聚焦于老年人的社区助老服务,[6]老年群体照料体系[7]及照料意愿[8]等方面。基于本调查的研究发现,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强烈,而如今社区的为老服务水平或模式未能有效地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在实践层面上,上海市政府完善了全市的为老服务体系以应对率先于全国而至的老龄化社会。在医疗方面,为老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断得以完善,如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家庭病床服务,开展老年人社区健康干预;在养老服务方面,进一步加快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2010年新增养老病床约1万张,新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0家,新设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65个,同时,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并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加大养老服务的业务培训力度。[9]可见,当前上海市的为老服务虽然整体水平有所提升,但仍未重点关注老年人的个性化服务需求等特性,尤其是从生活质量层面上切入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状况切入关注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也许能利于构建适合于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或服务模式,以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内容。如从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居住方式、人际交往倾向等方面,老年人的社区服务的供给应该趋于个别化、专业化,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有效地回应

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因而,结合本次调查数据结论与当前上海市为老服务的现状,为更完善地对上海老年人提供切实有效的社区服务,本文提出两个建议。

一方面,需要整合社区内为老服务资源,完善为老社区服务的平台建设。首先,重构社区内的家庭养老资源。家庭作为社区中最基本、最有效的养老资源,应重构它的地位和角色。社区服务应该依托于老年人的家庭而非仅仅是个人的支持,以满足老人的照顾需求,而居家养老的社区服务模式也是城市养老社区服务事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政府应积极挖掘及发挥社区内的家庭养老资源。例如,一方面政府构建培训平台以加大对老年人的家庭成员进行简单培训,从而有助于家庭内部提升为老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培育适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人员,以使老人得到较专业的服务,从而让老人生活和身体、心理更健康。其次,利用与盘活社区现有资源。加强社区或共同居住区域的为老服务资源的整合,提高为老服务资源利用率是发展老年人社区服务的有效途径。据调查,老年人对于政府现有提供的服务及一些服务平台并不是非常了解,也并未积极参与其中,这与他们不了解社区有哪些服务,能提供哪些服务等因素有关。建议对现有服务资源进行全面了解与整合,通过社区传播平台,广泛宣传现有针对老年人的服务内容与服务平台。面,要建构以需求为本的老年人社区服务体系、加强专业化为老服务。针对目前老年人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政府应该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探索采取多种形式满足老年人对社区服务的需求。首先,实行按需服务,合理配置社区养老资源。不同类型的老年群体有着不同的养老需求,为老社区服务应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例如,对于低龄自理的老年人而言,实现“老有所乐”是他们最大的需求,社区可以依托老年活动室等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以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对仍有工作意愿的老年人应鼓励他们开辟第二职业,实现自我价值。此外,对于特殊的老年群体,如残疾老人、患病老人等,要及时关注他们的服务需求,动员各方力量,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其次,提升心理服务水平,应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需求。本次调查发现,老年人的部分心理功能水平缺失,对于心理健康服务需求较高。目前社区中所能提供有关心理健康的服务仍然较少,老年人普遍存在焦虑感、孤独感、无用感等,尤其是独居老人以及缺乏自理能力老人的心理健康问题要重视,上述数据也反映出独居老人的心理健康服务需求相对最大。此外,一个完整、充实的老年人社区服务体系,人员配置应由专业照顾人员为主,以提升老年人接受专业化服务的水平。政府应将专业社会工作者纳入为老社区服务队伍,并对专业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化能力的提升与管理,以专业化为发展方向来提高他们的同质性水平,促进相互间的沟通交流,并满足老年人社区服务的需求。

[1]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2010年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信息[eb/ol].[20110419]. http:∥shanghaigss.org.cn/news_view.asp?newsid=7892.

[2]华泾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华泾镇老龄工作简报:第2期[eb/ol].[20120201].http:∥huajing.gov.cn/webfront_jumin/view_0.aspx?cid=2&id=5087&navindex=0.

[3]占建华,梁胜林.老年人生活质量与心理健康的相关性研究[j].健康心理杂志,2003,11(2):145—147.

[4]徐慧兰.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及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4,8(4):160—162.

[5]姜维,林天海,李敏,等.广州市海珠区老年人生活质量调查[j].广东医学,2007,28(7):141—142.

[6]贾云竹.北京市城市老年人对社区助老服务的需求研究[j].人口研究,2002,26(2):44—48.

[7]桂世勋.构建广义的老年人照料体系——以上海为例[j].人口与发展,2008,14(3):78—83.

第2篇

关键词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违法犯罪

一、我国现阶段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现状

社区矫正制度的思想源于现代西方国家刑事政策思想中的“刑罚经济思想”,认为为了防止自由刑的适用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应尽量采取非剥夺自由的制裁方法,因而要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讲究刑期无刑和刑罚经济。我国大陆地区开展社区矫正的时间相对较晚,2002年司法部在《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社区娇正制度的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建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设想。其中重点提到了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200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在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 》在我国长期的少年司法实践经验和成果基础上,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原则,同时也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活动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原则。而法律援助制度、合适未成年人在场制度和附条件不制度的法定化也是对少年司法实践经验的肯定,有力的配合了社区矫正的进行和开展。其中的社会调查程序使得对未成年犯罪人定罪量刑更加规范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则和《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免于前科报告义务相一致,有效的实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对接,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的进行社区矫正,从而尽快回归社会。1

我国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各地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及形式,为在全国推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积累了经验。例如北京市司法局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在市、区和街三级形成了以党委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北京市司法局集中培训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聘请北大和民政干部管理学院的多名专家教授对300多名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还在中国人民大学创立了“海淀区拥抱未来青少年志愿中心”开展未成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协调区卫生局,依托社区卫生精神预防康复中心,组建了专门的心理矫正队伍,并且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矫正室,为心理矫正提供规范场所。2

青岛市实行“红黄绿”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警机制。通过建立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成长评估体系,以青少年日常行为表现所反映出的违法犯罪威胁性程度为主要判别依据,将社区青少年大致化分为“红”、“黄”、“绿”三大群体。其中,“红色”青少年群体主要是指有触犯《刑法》或《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青少年;“黄色”青少年群体主要是指单亲家庭、困难家庭和有长期逃课逃学、迷恋网吧、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倾向的青少年; “绿色”青少年群体是指大多数行为正常、健康成长的青少年。该机制的主旨在于建立一支专业化、分工明确的帮教小组,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灵活多样的预防教育和帮教措施。3

上海市在2002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初期,就提出了要充分发挥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目前,专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已顺利运作了两年多,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为社区服刑的未成年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邀请劳动部门讲解就业形势与正确的就业观念及面试技巧,使帮助服务与教育改造完全融合在一起。上海市少管所创立了假释辅导站、试学基地等多种具体制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上海市徐汇区还专门成立了“心理咨询师工作坊”,定期开展学习、交流和研讨工作,为该区有计划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心理矫正工作提供了指导性意见。4

广州市采取社会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金不换”工程,采用符合少年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形成了矫治和预防的功能体系。该体系中缓刑帮教制度最具特色,该制度规定在判决生效后,法庭对每个缓刑少年建立考察追踪档案,指派2名陪审员跟踪帮教,并将少年的表现写成书面报告呈报主审法官。法官、陪审员与少年犯的家庭、辖区的民警、街道居委、村委、学校等帮教小组须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回访考察,帮助其解决就学、就业困难,使帮教措施见实效。此外,“金不换”工程在1995 年起还开通了“羊城青年热线”,由少年法庭法官与团市委干部、资深执业律师、心理学专家等当场解答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和法律问题。5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尚未形成一体化的制度体系,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目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居民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偏见。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大多表示陌生,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判了刑不用进监狱”或“坐家庭牢”,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2、未成年犯罪者的社区矫正项目单一。我国未成年犯罪者的社区矫正虽然也有一些专门的项目,如公益劳动、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及就业指导等,但这些项目缺乏对于特殊矫正对象的针对性,有的项目则存在着无法准确评估的问题,而且他们各自分开,缺乏使用上的程序规定,如使用上的先后次序、项目的组合原则等。

3、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和人员配置不适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矫正的需要。我国目前严重缺少专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人员,尤其是懂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的专业人才极其缺乏,很多社区矫正工作者只是经过短期的简单培训就开始从事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理论、相关专业知识、基本的矫正方法及技术技能上准备不充分,直接影响矫正的效果。而且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社区矫正的志愿者队伍,缺少社区矫正所需要的人才。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

(一)培训、吸纳专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人员

我国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应当由高素质的,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这样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高效性。但是,目前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和研究设想,未来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及其隶属的基层机构负责。” 6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应当有一支高素质、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这样才能保证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高效性。目前我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主要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仅仅依靠专业的工作人员力量根本不够,所以必须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应当建设一支由专业人员、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三部分构成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同时还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制度。

(二)建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矫正项目

1、开展职业指导与就业培训。考虑到部分未成年人因经济问题走上违法之路,而所有的未成年人终究要走向社会,以自己的劳动维系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因此对未成年人开展职业指导和就业培训非常必要。矫正工作者一方面要发现并培养未成年人的兴趣所在,一方面还要矫正部分未成年人的好逸恶劳思想,重塑正确的价值观与劳动观。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改造,还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矫正工作者可以通过与未成年人主动交流让未成年犯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通过引导教育使其从内心真正悔过,彻底放弃犯罪的念头。此外还应培养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力与交往能力,强化积极的自我意识,学会理性思考与换位思考,克制自己情绪,处理好两性关系等。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行为手段、危害后果各不相同,因此社区矫正项目的设立也要因人异,因罪而异。

(三)构建异地矫正制度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复学或就业时,大多不愿意让周围同学、同事知道其服刑人员的身份。因此,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出发,各级矫正组织既要注意保密范围、讲究工作方法,又要防止服刑人员因读书、就业发生脱管、漏管现象。实践中,可采用“异地矫正”模式,即不在辖区内公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把矫正活动的开展与其所在的社区分离。这也是与免于前科报告义务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协调的。7

注释:

1. 舒洪水.未成年犯罪人之社区矫正[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4):92.

2. 吴玉华.把握关键环节 注重社会效果 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深入发展[J].中国司法,2004(9):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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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2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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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聂阳阳.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3).

第3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社区居家养老;养老模式;探索与实践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

2006年2月23日,全国老龄委办公室首次《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已于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中国平均每年将新增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速3.28%;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为17.17%。

2013年2月28日,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中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达1.94亿,比上年增加891万,占总人口的14.3%;201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4.8%。报告同时还指出,空巢老年人口数量继续上升,2012年为0.99亿人,2013年也将突破1亿大关。

在中国,由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领域等没能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齐头并进,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尤其是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养老现状令人堪忧。“谁来养老,在哪儿养老”是今后牵动每个社会成员的大问题,今年召开的“两会”,关于民生、养老依然是人们关注的热词,除了养老金,大家更关注的是养老模式―明天我们如何养老?

二、妥善解决养老问题意义重大

关心老年人的今天,就是关心我们自己的明天。“老有所养”已成为十七大报告中“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内容之一;十报告指出:“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妥善解决养老问题,不仅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幸福,更关乎国家和谐稳定和发展―“老有所养”不仅应成为一种社会理想,更是社会进步及文明的标志,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目前我国养老存在的问题

1.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秀的传统文化,早在西周时期,统治阶级就认识到了“亲亲”和“敬长”的重要性,认为要治理天下,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向百姓提倡“孝行”,实现“家”的和谐。历代统治者都强调“百善孝为先”“养儿防老”是中国历来的传统居家养老模式。

但随着社会的变迁、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家庭结构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家庭照顾意识淡化、家庭照顾功能弱化、空巢老人增多,老年人照顾上的需求巨大,家庭照顾资源严重不足,使家庭养老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大多数年轻劳动力进城务工,出现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养老问题更加突出―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2.社会机构养老受到许多制约

我们对常州市戚墅堰区花苑社区居民进行随机调查,大部分人认为:送老人去养老机构无疑可以解决后顾之忧,但又怕背上不孝顺的骂名。只有少数人表示,养老机构的条件、待遇好的话,会考虑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相对子女们的态度,很多老人表示:在生活不能自理时,为了不拖累儿女会考虑养老机构。不过老人们表示,身体条件允许的话,还是喜欢和家人待在一起。

按照中国人的养老习惯,大部分老年人不愿离开自己熟悉的地方去养老机构生活,因为农村的敬老院、城市的福利院、老年公寓等,不仅牺牲了老人们原有的生活习俗而且费用较多―机构养老还没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

3.社区居家养老是缓解城市人口老龄化的有效途径

社区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按照我国民族生活习惯,选择居住在家庭中安度晚年生活的养老方式。它以社区为平台,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服务,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这种服务模式既解决了在养老院养老亲情淡漠的问题,又解决了传统居家养老服务不足的难题,是一种介于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的新型养老模式。发展社区养老既能满足老龄人口对社会养老服务的多方诉求,又能弥补政府财政和服务能力的相对不足,是缓解城市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对常州市养老现状的调研

1.常州市人口老龄化的基本情况

常州市早在1985年就进入老龄化城市行列,比全国提前15年。全市老年人口以年均4.52%的比例增长,据预测,到2015年,常州老年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比例将达到22.46%。比如,戚墅堰区花苑社区居民总人数8983人,60岁以上老年人2725名,占比30%,且以空巢、独居老人居多。

戚墅堰区老龄办负责人表示:常州的老年人口比重越来越大,但进入敬老院、福利院和老年公寓的很少,大部分仍然选择“居家养老“这种传统模式。

2.花苑社区托老所服务得到社会的认可

2012年10月,花苑社区托老所建成并投入使用,它能为社区老人及时提供日间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情感慰藉等多样化服务。老人们白天到托老所可看书读报聊天,也可打牌奕棋,或开展其他有益的文体活动,既能健身又能益智,延缓衰老,晚上回家仍可享受天伦之乐。托老所的优点还在于收费不高,绝大多数老人都可承受。

3.社区居家养老得到政府、地方、企业的支持

(1)政府资助支持社区养老。从2001年开始,我国发行福利彩票筹措资金资助城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农村敬老院,为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居家养老+社区照顾”提供制度化的支持手段和平台。

(2)地方互助社区养老。比如花苑社区建立的社区、助老志愿者、居家养老服务站、活动中心、民间组织五方连动的服务网络体系。

(3)单位社区福利养老。戚墅堰区花苑社区与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戚墅堰机车车辆厂结对共建,企业为离退休老干部提供1400平方米的专门活动场所,配备专人管理。

4.社区服务日臻成熟

社区根据老年人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短期供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医等生活服务,还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教育、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种需求;服务人员既有专业、专职人员还有志愿者队伍。

我们在戚墅堰区花苑社区进行关于“到哪去养老”“老人需要哪些社区服务”“社区如何提供服务”“养老金能养老吗”“居民对社区养老的需求”等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许多居民认为“社区照顾居家养老,不仅解决了家庭养老的不足和子女难以尽孝的矛盾,还解决了社区部分40后、50后人群的就业问题”。调研中,社区居家养老老人、子女、亲朋,对现在党和政府采取的这一“便民、利民、惠民”的好政策深表赞赏和感激,认为不仅解决了温饱生活还很安心,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5.社区居家养老面临的困境

调研中我们还得到了“专业护理不够、照顾不太正规”“养老金太少、老年人福利保障、医疗保障有缺口”和“读老年大学社区应出学费”“社区要经常组织一些文艺活动、培训、讲座,让老年人的生活丰富多彩”等问题和诉求。因为目前社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一般都是四十岁到五十岁的人群,这些人的学历大部分比较低,有的外地务工人员比较多,素质参差不齐。同时,服务还仅限于提供家政服务、护理保健等,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不能满足,比如社区老年文化娱乐设施配套、老年人心理咨询服务等还跟不上等。

五、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几点建议

1.完善和营造良好的敬老、养老氛围

(1)加强宣传,弘扬中华民族孝道和尊老的优良传统。通过社区教育、道德讲堂、模范引领等宣传,使每个公民真正认识到传承孝道和尊老、安老、养老是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共同的责任,营造社区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建立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在每个城市社区、农村乡镇驻地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设立家居养老、护理中心以及文体娱乐中心等;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并将老年人心理关怀等方面内容纳入其中。

2.积极探索、创新社会养老模式

(1)社区照顾与社区服务相互渗透,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比如提供家政生活服务解决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饮食起居问题;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解决老年人在社会治安方面的担忧;提供精神慰藉服务解决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精神需求,提供各种问候式的服务,把老人的困难情况和救助要求及时反映给街道养老服务站。

(2)正规照顾资源与非正规照顾资源的融合。使专业养老机构、社区专业人员、物业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资源融合,做到资源互通、共享。

(3)社区照顾队伍建设(专业人员、志愿者、一般人员)和保障(资金等)措施。营造政府、社区、家庭、老年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格局,确保能为老年人社区照顾模式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员、资金保障。

(4)社区养治模式。社区照顾引入优质专业养老机构、引入NGO(非政府)组织,推进社区养老有效管理。

3.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问题上政府应积极作为

(1)养老问题不仅关系到每个人,而且涉及房地产、医疗卫生、保险、储蓄、消费、劳动力市场、退休金、税收等多个领域。针对“社区老年文化娱乐设施配套跟不上”“社区要经常组织文艺活动、培训、讲座,让老年人的生活丰富多彩”等问题和诉求,各级政府在城镇化进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作为,要重点考虑养老因素,在土地、项目等规划设计中,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中,要在审批规划中加入托老所规划。

(2)解决“专业护理不够、照顾不太正规”“老年人心理咨询服务等还跟不上”等问题,建议国家采取公办民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元资金投入和经营运作方式,兴办托老所等养老服务业,成立一个家政组织、社团组织,成立以后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技能和素质,从而达到家政护理、居家养老的条件。

(3)政府应积极为托老所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尽快将托老所纳入相关法律体系,以解决“养老金太少、老年人福利保障、医疗保障有缺口”“读老年大学社区应出学费”等民生问题。

第4篇

摘 要:国外可资借鉴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司法预控模式、社区矫治预控模式、多机构协调预控模式为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提供了更为翔实的实践及其经验。域外经验的借鉴及对比,对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多主体协作的泛体预控机制、单一预控策略的多元化、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治理系统有诸多启示。

关键词: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借鉴;对比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181-03

一、国外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的比较分析

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是指防止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发生和再发生的各种措施的集合。它的内涵既包括对犯罪产生原因的预防,也包括对犯罪条件的控制,其外延既包括对容易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的防范,也包括犯罪过程中对犯罪的阻遏和犯罪后的治理环节[1]。与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起步阶段相比,美国、英国、北欧国家和日本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策略相对成熟。国外可资借鉴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司法预控模式、社区矫治预控模式、多机构协调预控模式为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提供了更为翔实的实践及其经验。

1.司法预控模式。在以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形成的各种法规构建的司法预控模式中英美是典范。英国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司法预控模式主要通过成文法、不成文法和欧共体法实现,截至1991年止英国已有11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从立法模式来看,既有普通立法,又有专门立法。1994年英国颁布的《录音证据法》和1996年颁布的《警察与证据实践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方面做了专门规定,1998年颁布的《犯罪与动乱法》构建了一个多部门参与的青少年犯罪预控团队,1999年英国颁布的《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以恢复性司法的原则为指导规定了少年犯合议庭的责任,200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建立了青少年犯罪基因危险的结构性评估模式,运用快捷的司法行政程序保证青少年犯罪指控得到毫不延迟的处理,成功地以国家干预方式减少了青少年置于犯罪危险的因素。至此,英国形成了预控青少年犯罪的清晰策略。英国司法预控的特点是在青少年犯罪萌芽阶段强调早预防、早介入,通过司法干预规范父母的预控责任,在青少年犯罪涉案阶段强调刑事司法分流,对涉法不深、有悔改之意的青少年从刑事司法程序中分流到社区、家庭、学校矫正。与英国相比较,美国司法预控体系更为完善。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少年法和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国家,1899年7月1日,世界第一部《少年法庭法》被美国伊利洛斯州议会通过,同年7月1日芝加哥市考克郡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由此开创了人类社会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庭模式。《少年法庭法》的主导思想即“青少年受到保护,保护青少年是法院的责任,不应把违法青少年作为罪犯来对待,而要把他们视为是需要帮助和改造的人。”[2]197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法》,对以往的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做出了补充和诠释。该法强调以教育措施替代刑事处罚,倡导青少年司法转处制度,即将有可能被定罪的青少年在进入诉讼程序或刑罚执行阶段从刑事司法程序中转移处置给予非监禁刑和非刑事处理的方法。青少年司法转处制度以“教育刑论”代替“惩罚刑论”,促使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向着人道化途径发展,有利于青少年与社会的密切联系,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规避充满暴力和龌龊的监狱而回归社会。美国司法预控的特点是建构了满足未成年人不同需要的家庭教养——学校教育——社会教养——监管教养——少年法院审理完整的教育司法预控体系。

2.社区矫治模式。社区具有一定的空间地区,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生活共同体[3]。社区矫治模式是根植于国家与社会双本位的犯罪预控理念下强调社会参与的罪犯处遇模式,目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重要的青少年犯罪矫正方式。美国社区矫正项目包括缓刑、释放安置、居中制裁等。缓刑的一种方式是以犯罪预控的保守模式和自由模式相结合的平衡缓刑,另一种是以缓刑工作者和警察合作的强化缓刑,两种方式都通过社区参与矫正项目实现违法青少年应负责任、社区保护、个人能力发展的矫正新概念。释放安置是将违法青少年从刑罚场所或矫正机构释放出来后,既让他处于州的监控之下,又借助社区帮助让其重新走入社会,一旦再有违法行为再予以重新监禁的预控方式。居中制裁是指对青少年在连续违反法院的规则但尚未犯罪时,法官可在传统的缓刑和传统的监禁之间选择适用一种惩罚的矫正方式,譬如可选择不进监禁机构,而选择赔偿、社区服务、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等惩罚,以避免青少年监禁受到犯罪者的负面影响。美国社区矫正的措施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社区矫正的措施主要包括工作中心、日报告中心、社区服务、电子监控、社区劳务小组等制裁矫正措施;滥用酒精和的门诊矫治、精神健康的治疗、对发怒的控制、对性罪犯的治疗、认知的重建、就业服务、教育服务、解决在危机状况和过渡期的居住条件、过渡期的服务等服务和干预矫正措施;对滥用和酒精药物的罪犯提供资助、给经济上困难的罪犯提供补助金等资助矫正的措施。种类繁多内容丰富的美国社区矫正丰富了社区矫正的内涵,拓展了社区矫正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使美国成为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实践效仿和借鉴的对象。与美国一样,英国的社区矫治项目也很细致。英国2002年发展起来的“绿光重返社会项目”有力地促进了青少年罪犯重返社会。该项目在咨询人员、假释监督人员、家庭成员的帮助下对青少年罪犯逐阶段制订重返社会计划,通过矫正机构的住房帮助、危害教育、家庭咨询、生活技能帮助进行个人释放计划的措施,帮助罪犯建立良性社会关系,培养青少年罪犯融入社会的能力,预控其重新犯罪。与美国、英国相比,新西兰的社区矫治项目的少数民族特色最为典型。在新西兰,犯罪的少年儿童大部分是毛利人。政府因地制宜在毛利人社区内设立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治机构家族议会,由社区工作者和族长负责青少年犯罪预控工作,并在矫正中允许适用习惯法,取得了良好犯罪预控的效果。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国纷纷效仿,针对本国的土著人设立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治机构,并展开富有特色的犯罪预控实践,推动了社区矫治的新发展。

第5篇

关键词:网络社区;嵌套理论;分析论证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9X(2010)06-0140-03

1 网络社区

1.1 网络社区定义

网络社区是指包括BBS/论坛、讨论组、聊天室、博客等形式在内的网上交流空间,同一主题的网络社区集中了具有共同兴趣的访问者,由于有众多用户的参与,不仅具备交流的功能,实际上也成为一种营销场所[10]。从这个定义中我们能分析出网络社区之所以能出现且被大量网民所接受是由于访问者拥有共同的兴趣和目的,并且是对现实生活习惯的延伸和扩展。网络社区简单的说就是实体社区网络化的过程。

1.2 网络社区的基本组成因素

网络社区最初是由三部分因素组成的,后来随着网络营销的兴起,社区内的交易因素成为网络社区的商业活动。我国的网络社区由访问者共同的偏好、及时有效的信息、互动式交流和站内交易四部分组成。共同的偏好指大量网民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和兴趣,乐于阐述自己的观点并且积极主动的通过平台发言。及时有效的信息是指用户愿意第一时间把自己知道的新闻、消息、奇闻趣事等分享给同一社区的其他区友并能引起共同的话题和关注。互动式交流指网络社区中的管理员不仅把最新最感兴趣的话题或事件第一时间给区内成员,也要求群内成员之间自由互通或与管理员相互沟通,达到信息通畅无阻且及时有效。社区内的交易是指公司、企业等利用社区平台进行一系列盈利活动。但是目前社区交易活动在我国的发展不是非常顺利,原因是盈利活动与网络社区最初建立的平等、和谐等观念相悖。

1.3 网络社区的特点

网络社区平台和作用虽然侧重点不同,然而特点上却是有据可循的。目前网络社区的特点包括:网络环境共享、会员身份认证、内容传播整合、易于接近策略、基于商业基础上的聚会活动、游戏音频等聚居点。

1.4 网络社区的类型

网络社区的类型很多,不同书籍和学者分法上也不尽相同,为了直观展示分类,特此制作了分类图表,见图1。

图1 目前中国网络社区总体分类

目前网络社区按照归类可分为以上五种形式。目标群体社区是指网站建设按照用户归类,设计满足特定年龄段或阶层等的在线交流平台。功能型社区是指网站设计依据某种功能提供服务支持,进而吸引注册用户的社区战略。地理型社区是指人们依据生活的地理界线,专门提供适合当地风土民情的网络服务业务,达到交流与共享的目的。细分市场社区是在总体框架下对特定市场进行细化,进而满足社区用户需求这样一种社交网络。主题社区是指在一定的主旨条件下建立的社区,目标明确,推广易于实现的社交网络。社区虽然形形,但是分类不外乎以上五种,有的网络社区隶属于以上一种类型,而有的网站兼容以上五个方面,这不仅推动了社区的发展也利于我国网民展示国家主人翁的地位。

2 网络社区的建立和推广

2.1 网络社区建立的必要性

根据艾瑞咨询2009年1~6月份调研数据显示,我国13.8%的网络社区用户日均花费在网络社区上的时间超过了8h,该类人群将一天中1 /3的时间用于浏览使用网络社区,对网络社区表现出极强的依赖性;同时累计近六成的用户日均花费时间在4h以上。艾瑞分析认为,日均覆盖人数的稳定增长一方面体现了社区服务在用户基数进一步夯实,另一方面,在用户黏性层面反映出用户较高的忠诚度,对社区服务的依赖性逐渐增强。这份调研数据表明网络社区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开发价值,蕴含的潜力有待于新社区的建立和推广,如下图2所示。

图2 引艾瑞咨询2009年1~6月中国社区服务日均覆盖人数变化趋势图

上图真实的展示出我国目前网络社区日均覆盖人数总体呈稳步上升的趋势,说明网络社区的建立和推广对我国来说前景仍然看好,若是在原有社区的基础上建立新型模式,那么网络社区将会成为网民最亲切的家园。这份数据告诉我们建立和推广网络社区在Web2.0时代是一项重大举措,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2 建立网络社区的步骤

网络社区的建立应实行“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应明确目标群体即社区开放的公众是哪类人群,也就是常说的目标。第二步在目标群体确立的前提下,提供聚会场所应有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也就是主体过程中的主线。第三步决定公司资源可利用情况,实行品牌策略、顾客忠诚策略还是利用已有材料策略。这三个步骤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是网络社区建立的根基。

2.3 网络社区的推广方案

网络社区的推广总体上也要经过三个阶段。吸引用户阶段是说在深入剖析自身资源和用户需求的基础上,让大部分浏览用户都自愿的成为社区会员。巩固阶段是说当会员用户达到一定数量后切勿急于求成,要继续扩大影响范围,最好业务不要盲目扩大而是采取优化策略,使原有会员成为忠诚者甚至产生依赖感,而后使新用户成为会员,产生好的口碑。发展阶段是说在前两个阶段顺利完成后,公司可以推出新项目,最好在追求差异化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当然这样的效果需要时间和空间的配合转换,三个阶段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要不断地循环和配合才能打出自己的品牌。

2.4 用户等级作用

网络社区中用户的粘性程度不同,作用不同,自然等级的高低也就不尽相同。如果用户只是登陆一次还未注册或是注册了偶尔光顾一下,那么我们将其称为“浏览用户”。若是用户在平台上活跃比较频繁,且影响其他人加入社区并宣传和推广网上商品,则将其称为“星级用户”。倘若用户等级非常高并能充当管理员职责,则可称为“高级用户”。网络社区在基本功能健全的基础上可针对不同用户进行权限划分,进而达到推广的效果。例如,高级用户不仅可以在遵守本站规则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应用社区功能,还能通过一定授权行使管理员的职责。这种推广手段不仅为公司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还能为用户创造舒适的空间。因此用户等级的区分在网络社区中十分普遍。

3 网络社区收入来源及公司利益优化

3.1 社区收入

网络社区中的收入主要来自广告、会费、品牌、股票、风险投资基金、赞助、合资、用户档案等。然而,近些年来一些网络社区逐渐转向商业活动,开始了收费增值服务。虽然有的社区从这一块业务中受益,但是很大一部分遇到了障碍。产生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这类社区采取了直接推广的方案,令许多社区用户产生厌烦心理,而且在没有站稳的情况下就贸然推广,从而导致了失败。

3.2 公司利益优化

公司利益优化要立足于本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引导采用4P推广策略即(产品、价格、地点和促销渠道)这种模式。虽然目前国内许多社区利用的战略几乎雷同,但是能将4P组合用好的寥寥无几。所以,要想成为社区领域中的佼佼者应提供好的产品即更容易被用户接受的项目,主动激发用户使用欲望,设定合理聚会目标并能相互协调和缩短消息等传播环节。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时,对业务主旨、公司介绍、产品差异化、市场重新定位、竞争分析、管理模式、融资及回报、财务状况、创业分析等因素具有相当大的挑战[2]。因此,公司利益优化需要的是更贴近人性的服务,网络社区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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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

绿 色 科 技

第6期

4 网络社区的嵌套式发展平台

2009年中国网络社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9月,中国有306.1万家(CNNIC)独立网站,从门户到行业网站,从地区门户到个人站点,相当一部分网站均有独立社区且呈年轻化态势。

根据目前我国社区发展现状,社区嵌套发展的条件已经具备并日益成熟。所谓网络社区嵌套是指在原有网络社区平台的基础上,公司专门为有意愿建立个人社区而又难以独立完成整个流程的广大网友分门别类提供社区支持的服务,例如在10hm2地上种一种作物的收入多还是种10种高产高质的作物收入多。如同上面的模式图一样,网络社区可以利用现有的平台也可以专门建立新的平台进行超链接,然后向区内以及外界公布嵌套平台的开放,当然这种开放的空间和收费业务是有一定规范的,应该适度。这种模式也就是说在大平台中嵌套一定量的小社区,由小社区取代以往的单一模式。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区域划分后产生中国历史群雄逐鹿的局面。

5 结语

针对目前网络社区的现状进行了总体介绍并提出了未来网络社区的发展建议。希望通过论证能为我国网络社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些参考建议,网络社区嵌套模式虽然首次提出,但是价值和潜力十分巨大,如果利用得当相信未来网络社区将会为我国互联网事业注入新的血液。并为广大网民带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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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marks on Network Community:Its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Pattern in the future

LI Jian1, Zhao Changliang 2

(1.Alibaba Business College,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Hangzhou,310036;

2.Key Lab of E-commerce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Hangzhou 310036)

Abstract:The Internet community hot topic discussed in recent years, yet most articles from overall academic argument did not go up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mmunity networks. Aiming at this kind of circumstance, the comprehensive system of community networks were summarized and puts forward the nested development theory, aiming at the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service in Internet. While using the chart, data and the model for the support of scientific basis, citing analysis demonstrates that utmost efforts to promote the prosperity of the network economy offered words.

第6篇

关键词: 福利需要;需要满足;城市残疾居民

中图分类号: C979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2)06077506

福利是同人们的幸福生活相联系的概念。社会福利的目的是满足每个人的社会、经济、健康和娱乐的需要。社会福利作为人们感觉到的个人、家庭或社区的良好生活状态,是随着一个社会的实际状况和人们期望的变化而变化的。根据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主要数据[1],2010年度残疾人全面小康实现程度①为57.4%,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80.1%相比差距明显。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享有的基本社会福利服务明显不足。缩小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差距,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形成一个良好的残疾人福利环境,尽可能满足残疾人的福利需要,对于实现我国和谐社会以及全面小康社会的构想是非常重要的。

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及其满足方面的研究,是一项新的课题,相关研究很少。但是国内关于残疾人的研究,从研究内容上分析,是丰富生动的。在2005年之前的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障以及残疾事业理论基础研究。2006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2006年至今的文献研究大多是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类型残疾人群体的状况、不同地区的残疾人状况以及残疾人工作的经验或机制,同时也探讨了当前残疾人面对的问题或障碍,例如就业、社会保障、康复、教育等。此外,也有一些学者对于不同社会体制下的残疾人工作机制和保障政策方面进行国际比较研究。笔者近年来一直从事残疾人福利的研究,根据参与的对南京市残疾人状况监测点的残疾居民福利调查、机构探访以及访谈资料,结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以及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数据,试图探讨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的特征、福利需要满足的基础以及福利需要满足的过程。

一、城市残疾居民福利需要的结构性特征

福利需要是个人或群体在社会生活情境下追求幸福利益的过程中,经过客观比较和主观感受到的环境中“应该有或必须有”的福利资源的欲求不满状态。不同于一般需要,福利需要这种“缺乏的状态”[2]所产生的危机是无法通过个人能力、家庭以及市场来解决的,要通过社会福利机制来实现满足。福利需要是一个动态的实践性概念,福利需要的满足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1.层次性与非定序性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人有5种基本需要,依次构成需要的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残疾人的福利需要也存在这五个层次,然而与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不同的是,身心障碍因素超越了年龄或性别等因素成为福利需要及其满足中的首要因素,同时这种因素与年龄、性别、残疾发生时间、残疾类型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因此残疾人的福利需要的层次性显得更加广泛和丰富。

一般来说,任何一种福利需要的强烈程度取决于它在需要层次中的地位以及它和所有其它更低层次需要的满足程度。在需要发展的过程中,在低层次需要得到满足后,高层次需要才会出现。马斯洛也指出这五个层次的先后顺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3]。这种例外情况在残疾人福利需要发展中表现得非常明显,由于身心障碍的状况不同,这些需要层次的发展过程也呈现出复杂的非定序性。在南京市残疾居民福利调查访谈的过程中,当问及受访者“最希望政府提供的帮助是什么”,较多的残疾人提到的是:就业过程中获得的感受,对教育的特别重视,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和人际交流特别有兴趣,等等。这些福利需要尽管属于高层次需要,例如自我实现、尊重或交往的需要,却是残疾居民最紧迫的、急需优先满足的福利需要。

2.类别化与差异性残疾人的福利需要首先表现在残疾人的类别化以及差异性,每个残疾人福利需要的层次、内容、起点以及对福利需要的期望都是不一样的。目前我国的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多重残疾,不同类型的残疾人的福利需要的侧重点自然是存在差异的。

城市残疾居民福利需要的差异性则反映在:残疾程度、年龄、教育程度、性别、家庭环境、居住社区以及所属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都影响着残疾人福利需要的结构。轻度残疾人希望通过就业拥有自己独立和发展的机会,重度残疾人需要经济上的直接支持和生活上的照顾。教育文化程度高的残疾人,更期望得到尊重,能为社会作贡献,实现自己价值。家庭经济条件和人际环境好,残疾人的需要就会上升、拓展。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残疾人能够获取的福利资源比较丰富,福利需要也会因此上升。

3.个体性与群体性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不仅仅局限于残疾人个人,残疾人群体也是很重要的福利需要的主体。残疾人群体的福利需要与残疾人个体的福利需要互相关联、互相影响。首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群体性差异带来了残疾人群体的共同性需要:第一级是物质需要,残疾人群体对衣食住行用及其他的需要,其中包括生存、享受、发展三种物质需要;第二级是交往需要,残疾人群体有与他人建立关系的直接交往需要,残疾人群体还存在通过各种社会设施,例如交通、通讯等工具、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有关社会组织机构等,与社会发生联系的间接交往需要;第三级是精神需要,即残疾人群体在自我心理、社会意识、态度观念、社会形象等方面的需要。其次,残疾人群体的福利需要与社区福利环境相关,社区福利环境因素包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区福利状态、残疾人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残疾人群体在社区的融合度等。

二、城市残疾居民福利需要满足的适配性基础

城市残疾居民福利需要的结构性特征在福利需要满足过程中表现为结构性的福利供求矛盾。在当前福利服务输送过程中,最常见的缺陷是:许多有需求的服务对象对于政府提供的福利服务内容不了解,也不清楚申请的方法,使得服务对象无法根据需要主动寻求救助的服务;相关福利行政部门因为行政的分工和工作职责的分化,在福利输送的过程中,互相缺乏有效率的配合,使得服务输送出现福利混乱的现象。目前城市残疾居民的社会福利传输过程往往都是按照残联等相关机构部门的计划进行的,以完成指标(例如康复、辅具、无障碍建设等)为目标,比较关注效率,反而忽略了社会福利传输的受益效果。

在国外社会福利政策发展的过程中,“目标定位”模式将稀缺资源有效地分配给最需要的人。如何把有限的福利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我们认为,城市残疾居民福利需要满足的关键性基础是福利资源与福利需要的适配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可获得性、相关性、质量。

1.可获得利资源与福利需要的适配性,要考虑到残疾居民不会因为各种障碍而进入不了社会福利服务网络。这些障碍表现在福利资源的可获得性、物理上的可获得性、经济上的可获得性、权力资格的可获得性、信息的可获得性等方面的不足。

福利资源的可获得性体现为福利资源的有无或多寡。以南京市某家功能设施齐全并发展较好的社区康复训练指导中心为例,其中儿童病区设有康复床位20张,老年康复病区设有20张,特护病房2间床4张,老年托养病区设有20张,总计64张,然而这相对于该区将近1 200多人的肢体残疾居民而言,是很难满足残疾居民康复需求的。

王思斌曾指出:社区福利服务设施的非可及性表现在服务设施的短缺、活动空间的非可及性和社会福利设施的展示化三个方面[4]。对于残疾人而言,物理上的可获得性是非常重要的,常常会发现城市中的一些残疾人服务中心地处高楼却没有任何无障碍设施,这种物理环境的障碍直接影响了福利需要的物理可获得性。

经济上的可获得性主要是要考虑福利需要满足的经济成本。例如前面提及的社区康复训练指导中心由于采用公办民营的模式,该中心在运作时仅仅以完成政府的福利指标任务为目标,缺乏动力和动机去开发福利项目,而比较偏重市场性的康复项目,因此常常会出现需要康复的残疾人由于经济原因承担不起康复医疗费用,而耽误或错过康复的最好时机的情形。因此,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遭遇到了经济上可获得性的障碍。

在福利资源获取的条件和权利资格方面,残疾居民的生活保障是一个非常突出的表现。目前政府操作以低保为主线,对于残疾居民有一定的政策倾斜。但是在低保实施过程中,有些残疾人不够低保线,可实际工作收入又不比低保高多少,属于低保边缘人群,这部分人群的工作越来越不能保障自己的生活,陷入了工作贫困的状态,却不具备或拥有生活保障或者工作保障等方面福利资源获取的条件和权力资格。

在信息的可获得性方面,残疾居民应该了解自己需要哪些福利资源,同时知道如何获取和使用这些福利资源,残疾居民福利资源的认知状况会影响到残疾人福利需要的满足。笔者在南京市一家拥有自闭症服务的社区中心探访时发现,整个中心空荡荡的,虽然有专人坐班提供服务,却很少有来这里接受服务的人。另外,根据南京市残疾居民福利问卷调查,51.9%的残疾居民不知道其所在的社区是否有康复站,即使在知道有康复站的被调查残疾居民当中,也只有37.2%提及康复站有康复员对其进行康复指导;而如果遇到困难,残疾人首先选择的求助对象会是谁?48%的人表示是家人,接近了一半;29%的表示会找政府寻求帮助;14%的人表示要找亲戚和朋友帮助;只有4%的人表示要找工作单位帮助,寻求相关残疾人服务机构帮助的比例非常少。

2.相关性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的满足要考虑与残疾人相关的实际需求和迫切需求,这种相关性表现在福利需要满足的对象以及方式策略上。

一是与福利满足对象的相关性。在福利需要满足的对象上,不仅要注重针对残疾人的福利服务,而且要注重残疾人的家庭支持服务。“家”对于残障人、残障人服务以及残障人福利都有着重要意义。残疾人的身体障碍不仅会影响个人的功能发挥,同时也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社会功能。因此,残疾人的福利需要必须把家庭因素涵盖在内。

根据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主要数据[1],2010年度残疾人家庭户平均规模为3.33人,其中,残疾人家庭户规模为2人的所占比例最高,达到27.1%,3人户家庭比例为19.8%,4人户家庭比例为17.1%,5人户及以上家庭所占比例合计为24.4%,1人户残疾人家庭比例为11.6%。2010年度监测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9 365.8元,而当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城镇为19 109多元,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人均收入的一半。2007-2010年度城镇残疾人家庭支出的前三项依次是食品、医疗保健和居住支出,其中2010年度城镇残疾人家庭食品年支出人均3 051.2元。这种状况表明,多数有残疾人的家庭处于社会排斥或社会隔离的状态。

事实上,残疾居民的生活主要是在家庭内进行的,对残疾人的照料主要由家庭承担,以家庭成员的照顾为主,同时由于残疾家庭成员的存在而产生的经济社会压力以及精神压力都在无形中加重。虽然由于家庭无法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顾之外的支持,残疾人也会得到一些社会救助或相关福利政策的帮助,但对于残疾居民的家庭而言,得到的社会支持与关注相对较小。政府的福利体系以及非政府组织机构的社会福利服务大都针对残疾居民本身,忽略了对压力聚集的照顾残疾居民的家庭成员以及整个家庭的支持。因此,在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满足中,需要加强对家庭因素的考虑,在福利传递过程中,要注重通过支持残疾居民家庭来促进残疾居民自身的发展。

二是与福利提供方式的相关性。在福利需要满足的方式策略上,在残疾居民的社会政策安排和社会福利服务中,要注重连续性和综合性。

目前针对残疾居民就业的福利需要,政府推行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但这一计划在操作中常常是简单任务化的就业安置,只是提供给残疾人一个低职位、低工资的就业机会,相比较而言,注重残疾居民的个体差异的职业重建残疾人的职业重建要针对残疾人的个别状况,由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协助拟定个别的就业服务计划,对有需要就业服务或职业方面支持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服务的内容主要面向残疾人就业信心、就业能力以及适应能力等,例如就业支持、职业准备、防止残疾人就业歧视。则是一种连续性的服务系统。另外,残疾居民的教育与职业生涯的连续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社会福利服务实施过程中,要强调综合性的体系。针对残疾人个体而言,应该强调个性化的个案管理,这样才能即时掌握每一个残疾居民个案的福利需要的变化并及时提供急需的服务;针对残疾居民群体而言,应该有一套从残疾预防-社区康复-社会融合的体系化服务思路,这才能前瞻性地考虑残疾居民群体的福利需要。

3.质量残疾居民福利需要满足要强调残疾居民福利服务提供方式和过程达到一定标准,这种标准体现为福利服务的增权理念、专业福利服务人员的负责任以及福利服务提供的多元化。

在残疾人福利服务中,对于残疾人以及残疾人工作的理解和态度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对残疾人以及残疾人障碍的理解上其实隐含了政策上残疾人的价值理念,不可避免地反映在政策制定、资源分配、提供服务和对他们的定位上。目前国际上残疾人福利服务发展方向是以“基于全纳、无障碍及人权的社会” (inclusive,barrierfree and rights based society)的导向模式,把残疾人的问题和环境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强调增权(empowerment)理论在提升残疾人福利服务质量中的运用。

残疾人的障碍来自于生理残疾,却并不止于身体障碍,可能会因生理残疾而带来不同的心理问题[5]和社会问题。基于生理-心理-社会的视角来解决残疾人的障碍及问题,需要越来越多的专业工作者,例如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专家等在专业伦理和知识指导下的介入提供专业,提升残疾居民的福利状态。

残疾居民福利服务的质量与福利需要满足方式的多元化直接相关,强调政府角色逐渐转变为福利行为的规范者、福利服务的购买者,福利服务可由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家庭与社区等多元主体共同来负担,整合资源,凝聚服务力量,提升残疾居民福利服务的品质。以南京市萤火虫助残社为例,该机构成立于2007年3月,2008年正式注册,目前机构主要以承接政府在残疾人居家托养方面的购买服务为基础,并相应开展对残疾人家庭的支持服务,有效拓展了福利服务范围,提高了福利供给的效率,能够快速及时地满足福利需求的变化。

三、城市残疾居民福利需要满足过程的不同面向

社会政策的制度安排应该首先考虑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解决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社会政策的制定者应该及时发现最迫切的人群和评估最迫切的需要,实现福利资源与福利需要的适配性。在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满足的过程中,需要评估是宏观社会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也是微观社会工作实践的专业准则和实践基础。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评估应该回答以下问题: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发生了什么新变化?社会现有的福利供给形式及福利资源是否可以满足新的福利需要?残疾居民对福利资源与福利需要的适配性有什么看法?残疾居民未能得到满足的福利需要是什么?

布莱德肖联系社会福利服务实践把社会需要分为规范性需要(normative need)、感觉到的需要(felt need)、表达性需要(expressed need)和比较性需要(comparative need)四种类型[6]。依据他的理论框架,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满足过程基于福利需要评估,可以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三个不同面向来进行分析。

1.宏观层面宏观层面的福利需要满足对应于规范性需要,着眼于城市残疾居民的社会福利政策制定,能够反映出在综合社会福利体系中哪些残疾人的哪些福利需要是最重要的并且应该获得优先满足。规范性需要是指由专家或专业人员、行政者或社会学家在某一特定情境时界定的需要。这是根据建立起来的标准与实际存在的状况进行比较而产生的需要,只要个人或群体的现状未能达到理想中的期望标准,那么需要就会产生。规范性需要的界定注重目前残疾居民的发展性、前瞻性的福利需要。

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残疾人是最需要关注的人群,而在残疾人群中,又有一部分人最值得我们重点关注和关心。印度社会学家A.巴克尔[7]提出了52条优先,呼吁“优先帮助有残疾的穷人、优先帮助需要养家糊口的残疾人、优先加强社区网络建设,防止残疾人无家可归”。根据南京市残疾居民福利调查,目前城市残疾居民最需要解决的困难依次是:经济补助(64.4%)、医疗康复(42.5%)、住房保障(36.3%)、生活照顾(25.0%)、就业(25.0%)、子女教育(24.7%)。根据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主要数据报告[1],2010年度城镇54.3%的残疾人有医疗救助需求,城镇48.7%的残疾人有生活救助需求;而2010年度城镇残疾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比例是24%,得到救济的比例是26.9%。因此,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始终是城市残疾居民最迫切的并未能得到完全满足的“低层次”需求。

2.中观层面中观层面的福利需要满足对应于比较性需要,着眼于城市残疾居民福利输送过程中的公平与效力。比较性需要是指与具有相似特点之人或群体比较后确定的需要,以“区域公平”为原则的需要。这种区域公平是相对的,需要考虑到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也呈现不同的态势发展。以江苏省为例,苏南、苏中和苏北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苏南的宜兴市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分别实施了按“低保”标准提高10%和20%的优惠政策,做到了应保尽保;苏北的赣榆县有9 231名“低保”特困残疾人,城镇有1 283人,农村有7 948人,且农村残疾人享受的“低保”标准为每月45元,比健全人每月多10元,全年540元,也做到了应保尽保。而上海市的低保政策从2010年起开始关注除了收入性贫困的人群以外的支出性贫困人群。

比较性需要在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满足中,集中体现在他们的社区福利方面,也就是哪些残疾居民的需要应该优先满足?社区残疾居民的哪些需要是最重要和迫切的?社区现有的福利服务是否可以满足福利需要?根据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主要数据[1],2010年度城镇残疾人接受社区服务的比例是31.2%,2010年度残疾人社区服务覆盖率为25.3%,接受过社区服务的残疾人满意度高达86.7%。而南京市残疾居民福利调查也同时显示,有47.8%的人表示从没有参加过街道或社区的活动,残疾人平均一年参加街道的活动次数为3.53次。中观层面的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满足要立足于残疾人内生性的自主性和自组织能力(当然这种能力常常需要通过外在推力的协助来得到激发),并以此去展示自我的存在和价值,去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力,积极地影响和改善与他们有关的社会政策。上述数据说明目前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满足在社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需要在社区工作中予以关注。

在与从事残疾人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的访谈中,大多数工作者认为,目前作为社区居委会下的社区残疾人协会的工作也仅局限于人数统计、困难救济、节日慰问等,对于残疾人其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诸如功能训练、社区服务、就业安置、学龄教育等,基本无暇顾及,社区残疾人工作总体滞后。

3.微观层面微观层面的福利需要满足对应于感觉到的需要与表达性需要,着眼于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认知和福利需要表达。感觉到的需要直接反映一个社会成员当前所需要的东西。微观层面的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满足是根据个体的感觉与经验,决定个人期盼或想要的是什么、个人的哪些需求应该优先满足。在南京市残疾居民福利的访谈调查中,残疾人家属和社区工作者普遍认为,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最值得关注,这部分人本来就是“因残致贫”,养老、托管等问题不解决好,会“贫上加贫”。另外,目前残疾人家庭中“老养小(子女为残疾人)”家庭的负担特别沉重,这些群体的福利需要也显得特别突出。这种感觉到的需要实际上是个人与环境互动的结果,如果残疾居民处于封闭的社区或者在获得福利资源的信息方面处于不利地位,那么许多福利需要是无法被处于这种信息劣势的残疾居民感觉到的,这点是值得重视的。

表达性需要是社会成员把自身感觉性需要用行动来展现,它是感觉性需要在行动中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在生理、心理、社会、文化上的差异会影响人们的需要表达和满足方式”[2]15。在城市残疾居民福利需要满足的过程中,残疾居民应该有能力将自身感觉到的福利需要表达出来,从而让社会了解自己的需要和困难,继而通过行动来展现,当这种行动得到社会的重视、认可,那么这种需要有可能变为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成为一种规范性需要,影响现行的或以后的社会福利政策。

总之,鉴于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可以发现他们福利需要的静态表现、动态过程以及发展趋向。从静态的角度看,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呈现结构性的特征,这种特征体现在广泛丰富的层次性,以及发展中复杂的非定序性、类别化与差异性、个体性与群体性三个方面,反映出残疾人不断发展的多样利需要。从过程的角度看,在福利需要的动态实践中,这种结构性特征直接反映在寻找最迫切的福利人群和最迫切的福利需要。而目前我国城市残疾居民的福利需要满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主要集中在福利需要的多元化与福利供给的相对稀缺之间的矛盾上。对于城市残疾居民福利需要的满足,应该注重福利资源的可获得性、福利满足的对象以及福利提供方式策略上的相关性、福利提供方式和过程的质量等,才能增强福利资源与福利需要的适配性。从发展的角度看,基于适配性原则,城市残疾居民福利需要的满足是一个从政策到服务、从宏观到微观的连续过程。宏观层面的社会政策制度安排注重目前残疾居民的发展性、前瞻性的福利需要,中观层面的社会福利输送要考虑区域公平以及服务效力,微观层面的社会福利服务着眼于城市残疾居民的利益表达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国残联研究室,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2010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EB/OL].(2011-07-20)[2012-06-12].http:∥ .cn/2007special/zkjc/.../0026b978bfce0f90d7b007.doc.

[2]彭华民.福利三角中的社会排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4.

[3]Maslow A. H. Motivation and Personality[M]. New York: Harper & Row, Publisher, Inc. 1970:5.

[4]王思斌.我国城市社区福利服务的弱可获得性及其发展[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1):133-139.

[5]马洪路.残疾者的心理问题探讨[J].中国临床康复,2002,(17):2508-2509.

第7篇

关键词:空巢老人 养老风险 社会支持 社区依托

一、空巢及空巢现象

老龄问题讨论,通常把无子女和有子女但已从父母家庭中相继分离,剩下老年人独自生活的家庭形象比喻为“空巢家庭”,“空巢老人”是指独居或只有夫妇两人生活的老年人。

2010年《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指出,在21世纪剩下的90余年里,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将一直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中国在相对较低的起点发展,最终老龄化会超过日本,这说明中国老龄化具有速度非常快的特点。

2010年城乡老人家庭中,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70%。河南省民政厅的抽样调查,河南省有60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空巢率为47%左右。根据预测,河南省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将在2030年到来,届时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90万人。本课题组2011年5月,有大学生暑期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50个抽样点的抽样调查,空巢率达46.5%,越是经济落后的农村,空巢率越高;城郊、经济发达农村低于边远地20%。

二、空巢成因及风险分析

1、空巢成因

导致空巢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观与微观因素、社会和个人原因同时存在交织影响。(1)社会变迁是主要因素,城镇化、现代化大潮下,人口流动使空巢老人成为家园守望者。我国进城务工农民已超过1.3亿,农村“空巢家庭”大量涌现。(2)思想观念因素,子女进城后,父母仍愿意在农村生活,此观念很难转变。(4)人际关系因素,只要是指子女双全,由于代际关系,两代难相处而产生的独居老人。当青年一代一次从农村进入到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发生变化,代际鸿沟不可逾越在所难免,这种文化的代沟促使推动了子女与父母分居倾向发展成为一种家庭主流模式,空巢老人增多也是必然。

从微观的角度而言,导致空巢家庭出现的原因较多,但是从老人个人意愿来说,根据研究把农村空巢老人分为三类,被迫型空巢老人。自愿型空巢老人。无奈型空巢老人。

2、空巢老人风险问题

(1)高龄化与“低龄化”并存,调查显示:子女外出的70岁及以上老人占35%,其中,80岁以上老人占4.7%。中龄空巢老人60至79岁的占空巢老人的72.67%;高龄空巢老人80岁以上的占空巢老人的27.32%。而低龄(50-55岁)空巢几乎达该年龄段人口的80%以上。(2)生活水平低。社保养老体制建设和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滞后,政府和社会能够为空巢老人提供的养老服务远远滞后于需求。子女务工收入能够给予父母的补贴微量,来自土地转包租金收入也在减少。(3)心理健康状况堪忧,身边长期缺乏亲情关爱,陷入孤独和无助状态,“家庭空巢综合症”严重。(4)身体健康状况较差,随着年事渐高, 身体生理机能日益衰弱, 空巢老人患病的次数增多, 时间上也越来越长。此次调查中发现,有25.34%的空巢老人身体是健康的,12.57%的空巢老人身体状况一般,长年患病的比率高达62.09%,很多人还是多病缠身。(5)生活缺少照料,随着年龄的增长、精力的衰退,生活料理成了空巢老人最为忧虑的问题。青壮年外出打工后,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水平随之下降。加剧了农村家庭的空巢化与老人养老难。空巢老年人病死家中无人知晓和不堪凄凉而服毒自杀等现象的不断出现。据有关资料显示,仅四川就有300多万空巢老人需要社会照顾。空巢家庭养老风险已经呈现线性化趋势,社会化的养老体系支持系统已经成为迫切需要。

三、构建空巢老人养老社会支持体系

解决空巢老人养老风险已经迫在眉睫,构建空巢老人养老社会支持系统,化解空巢老人养老风险,是保证我国经济社会长期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构建社会养老支持体系,有助于解决空巢老人养老的物质支持,精神慰藉和心理关怀。有助于提高老龄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生命价值,有利于缓解老年生活贫困和心理焦虑等问题。

1、空巢老人养老模式选择。空巢老人养老模式的选择,要与中国当前和今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

实施以居家养老为主,日间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养老医疗一体化为支撑,建立一整套的社会养老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构建空巢老人社会养老服务支持体系,实现风险分摊和风险规避。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支持体系

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社会职能要求国家必须以缓和社会矛盾、谋求社会安定、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增进社会福利为己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角色发生转变,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之外,还要实现一个福利目标,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使公民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首先,在制度构建上要充分认识当前养老形势的急迫性,做好应对挑战的对策。2010年,针对农村居民的社会化养老制度,新农保在全国5%的试点县展开,2012年要基本实现全覆盖。养老社会保险有三大支柱构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国际社会普遍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通过这些长期的政策支持和保值增值的养老保险制度,为我国老龄人口养老风险化解提供一系列的制度支持。

第8篇

论文摘要:香港养老保障体系以社会福利合作机制为主,包括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三部分内容。在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和第三方机构、企业、个人都有明确分工,这一机制有效地整合了社会福利资源,极大地提高了福利水平。“香港模式”给内地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即要建立养老保险、救助和服务为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建立多方参与的养老保障体系,广泛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家庭、社会成员、企业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做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互补充。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人口发展的主要趋势,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更是前所未有。预计到21世纪中叶,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4亿左右,而目前80岁以上高龄老人已高达900万,并以年均5. 4%的速度递增。如此多的老年人生活谁来保障?在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中,政府、企业和个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和责任?本文通过分析已建立相对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养老模式,试图解读其模式中政府、个人、企业和第三部门合作机制,从而为我国内地养老保障机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香港养老保障模式简介

1.香港养老保障模式产生的背景

由于生育率降低和平均预期寿命延长,香港人口结构出现明显老龄化。据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的报告显示,香港男性的平均寿命为78. 9岁,名列全球第一。女性平均寿命为84. 9岁,排全球第二,但人口出生率却全球最低。随着香港老年人口的增加,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的经济、生活和服务保障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尤其重要的是,随着香港老年人平均寿命的不断提高,75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越来越多,他们的健康、照顾以及经济保障有别于其他群体,更需要社会各界给予高度的关怀和重视。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是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也是一个社会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反映。正因为这样,香港政府认为有责任采取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方法帮助其成员克服个人和社会问题,在《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中,香港政府指出,香港“社会福利包括应基本社会需要而制定的各项法律、计划、利益及服务,其宗旨是为解决现存和潜在的个人及社会问题。社会福利担当一个重要的发展角色,通过有组织的服务及体制,协助个人及各特别人士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达致美满的人生,并切合家庭与社会的需要及期望”。根据这个宗旨,香港政府制订了一系列针对老年人的保障措施和福利服务内容。200()年12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实施,标志着香港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形成了养老保障的“香港模式”。这一养老模式的确立,为香港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和服务支持。

2.香港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结构

香港养老保障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1)养老保险它由强制性公积金、职业退休、公务员退休、其他退休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组成,其中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占主导地位,由香港政府强制推行,要求香港在职者(除豁免人士外)及其雇主按其收人供款,是以累积资金为雇员或自雇人士退休后生活提供保障的养老保险计划。养老保险为香港就业人士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了制度保障,形成了香港老年人社会保障的第一张“安全网”。

(2)养老救助老年人社会救助从老年人的经济、社会和心理需要各方面综合考虑,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救助网络,形成香港老年人生活保障的第二张“安全网”。这是政府或社会为了满足老年人的最低生活需要而提供的一系列资源保障与服务支持,由现金与实物援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心理救助等5大类组成。

(3)养老服务其内容和方式包括老年活动中心、老年综合服务中心、老年日间护理中心、家务助理服务、老年户外康乐巴士服务、老年度假中心、义务工作计划、老年义工计划、老年社区网络计划、老年卡计划、护理安老院、安老院、护养院、老年宿舍、疗养院照顾补助金、临时居所、老年住房以及私营安老院等。既满足了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也满足了老年人社交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在老年社区服务方面,全港有老年活动中心260多间,老年综合服务中心28间,老年家务助理队120多个。

3.香港养老模式中体现的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

香港的多元文化造就了政府、社会、家庭、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多元主义社会保障理念。香港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包括个人(家庭)、企业,也包括政府和第三部门(既不属于政府公共部门,也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式组织),他们在这个多元化福利主体格局中,建立起了两种形式的“三方伙伴机制”:“政府一企业一个人”的社会伙伴关系;“政府一企业一第三部门”的合作关系。

香港政府在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中的角色、职责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制定老年福利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第二,提供老人社会保障的法定服务以及紧急救济等;第三,资助老人志愿福利机构,并对其服务进行评估、协调和监察。非政府民间机构在香港养老保障中也担当重要角色,民间社会福利机构具有灵活自如、专业程度高、应变能力强等特点,可为社会提供较完善的社会福利服务。为此,香港政府通过宏观规范管理、咨询培训、政策引导、经费资助等方式,大力扶持和发展民间社会福利机构。同时,香港政府也重视个人自助、家庭照顾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他们不仅减轻了政府和社会机构的压力,也更符合中国的文化道德传统,有助于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在养老保险子系统中,个人和企业承担主要责任,负责履行缴费的义务,他们是养老保险经费的主要来源;而政府则负责监督和建立补偿基金。在老年社会救助子系统中,政府是主要责任主体,是救助经费的主要提供者,也是救助计划的制定者、评估者和监管者,并负责对救助机构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管;而企业通过无偿捐助为救助机构提供经费支持;第三部门则负责社会救助的实施。在老年福利服务子系统中,政府负责服务项目的制定、评估、服务经费的资助和服务实施的监管和培训,企业和第三部门负责服务的设施。香港的养老保障体系中,香港政府和第三部门、企业、个人和家庭都有明确的分工,使得福利资源得到了有效整合,实现了香港养老模式由“补救型”向“普救型”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了香港的社会福利水平。

二、借鉴香港养老模式,探讨内地养老保障中的三方责任

香港养老模式从“补救型”向“普救型”的有效转型,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我国内地的经济条件决定了短期内还不能建立“福利国家”体制,不能实现“人人皆福利”的“普救型”福利模式。但是就像吴敬琏在2006年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上所说的:“我国的财力完全可以做到全民低保”,因此,内地可以借鉴香港的养老模式,以较低标准的保障层次,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普及养老保险,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建立养老保险、养老救助和服务三种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实现老年人的经济、服务以及精神保障。而在这个保障体系中,不同层次政府、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责任又各不相同。

1.养老保险中的政府、企业、个人责任定位

香港通过政府立法、企业缴费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在我国内地,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缺失、资金不足、权责不明确,加之市场的失灵,尚未建立全面的养老保险体系。世界银行认为,为了应对老龄化危机对养老保险的不利影响,各国需要改革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这三个支柱包括:确保老年人获得最低收人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职业福利的企业年金制度和提供更高保障待遇的个人自愿储蓄制度。对应养老保险的三个不同层次,我国分别建立了惠普式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

对于公共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它通常以一般税收为资金来源,以政府管理为主要管理手段,以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因此政府在其中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负责资金来源以及实施和监督管理。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完成缴费,政府的责任是推动立法机构立法来强化养老保险的制度化和权威性,将养老保险的性质、覆盖人群、缴费比率、受益比率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对于作为职业福利的企业年金而言,它以企业为单位建立,通过企业和个人的共同缴费筹集资金,目的在于为本企业职工提供较高的退休收人,是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一种手段。它一般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独立的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市场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政府则可以采取立法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并鼓励推行企业年金计划,促进企业年金快速成长。对于不能被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的劳动人群,例如流动的农民工群体,政府应当担负起主导责任,以政府资金补助,个人负责缴费的形式,引导他们个人账户的落实。作为第三层次的个人自愿储蓄制度,它通常由个人自愿决定是否储蓄或者储蓄多少,目的是为了保证那些收人较高者能够在年老以后获得足够的收人,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提倡来鼓励个人为其老年积累储蓄和财富。 转贴于

2.养老救助中的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

社会救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目标是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老年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也是社会救助的对象之一。香港政府通过建立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紧急救济服务、老年医疗救助、法律救助等24个项目,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老年人社会救助网络。而在我国内地,由于社会救助资金投人不足,中央、地方财政救助资金分担不够合理,救助专业人员缺失,民间救助组织数量不足等原因,老年人救助水平还处在较低的层次。

社会救助作为一种公共品,应当由政府无偿提供给公民。在老年人救助上,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制度设计和规范、资金来源以及监督管理。首先,政府应当通过立法的手段,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老年人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其次,政府应当负担起与老年人社会救助有关的各种费用,诸如日常管理的经费、付给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的工资等等;再者,在社会救助具体事务实施过程中,政府还需承担监管责任,保证救助到位;除此之外,加大对专业救助人员的培训,提高老年人救助水平,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之一。在老年人社会救助的主体结构中,政府固然是第一责任主体,但仅靠政府这一单一主体组织老年人救助的安全网是绝对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除了政府救助之外,由慈善机构、社会救助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开展的社会互助,是老年人社会救助的另一重要主体。社会成员和企业以及民间组织应当发扬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主动关爱老人,通过捐款或志愿者工作,参与到老年人救助事业中来;政府则可以通过各类社会福利团体和慈善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发展各种慈善基金会,并对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救捐助给予精神方面的认可和褒奖,逐渐形成一种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和民间救助为补充的老年人社会救助格局。

3.养老服务中的政府、家庭和企业责任

香港老年社会服务体系主要是由政府、志愿福利机构、家庭和社区社会网络三个层次构成。借鉴香港养老经验,结合内地实际,可以建立以政府为导向,家庭养老为主和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服务体系。

在养老服务上,政府应主要是筹资和指导的角色,而不是服务的实施者。在提供具体的养老服务时,家庭应承担基本责任,在老年人的心理慰藉和精神支持上,家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家庭养老;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大量吸纳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参与。民间组织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它可以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精神慰藉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体育旅游服务等多种服务类型,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需求。我国内地的民间组织虽然规模日益扩大,但在登记注册、组织自律、制度规范、人员资金、社会影响等方面都还处于发育阶段,面临一系列问题。因此,政府应在资金和政策上加大扶持、优化管理和监督,积极发展民间组织,促进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企业和个人在福利事业上,也应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捐赠或者参与老年人志愿,为老年人福利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三、香港养老模式的另一启示:建立多方参与的养老保障体系

在香港政府还未介人社会福利事务之前,民间的福利工作是由一些热心公益的人士、社团或宗教团体承担的,他们本着慈善为怀的精神,出钱出力组成志愿机构,担当救灾济贫的道义责任。政府介人后,在社会保障计划的实施中,民间团体、热心人士继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香港还专门培养出了一支“社工”队伍,他们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训练,持证上岗,带领“义工”活跃在考察、咨询、落实社会保障方案的第一线。在大学里,香港开设了社会服务专科,开展社会福利服务研究,进行社会福利专业教育,培养专门人才。目前,香港已形成了包括专业教育、专业人士、专业机构、专门政策等在内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此外,香港的福利经费来源也非常广泛,除了政府拨款,公益金、政府奖券基金和各种形式的捐款等都为香港福利事业提供了物质支持。正因为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福利事业,香港才得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社会福利水平。

第9篇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法律问题;对策

在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其发展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掣肘,尤其是法律层面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亟待解决。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在1999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门槛较高,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享受养老服务;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整合互联网+在内的各种资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目前,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截至2015年,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万个,比上年增长36.8%,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万个,比上年增长55%,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多万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余家。①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年,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年,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②。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维系社会稳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有效分配养老资源,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首先,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其次,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等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近2年来,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年1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天津市,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此外,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年7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从立法角度,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缺乏统筹兼顾,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没有落到实处。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在国家法律③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较为笼统,法律责任也不清晰,如其中第82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可操作性较差。在地方层面,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在有关部门层面,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年6月,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工作方案后,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而如今这项历时3年耗资134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④。此外,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从执法角度,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徒法难以自行,有了好的立法,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第二,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亟待完善。第三,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智能化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3.从司法角度,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经济能力也有限,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避免制度碎片化,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从地方层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应整合政策,协调联动,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取消挂靠制,保持独立性,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总之,应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在执法层面,明确政府定位,加强政策

引导和政策落实在执法层面,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另一方面,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促进服务质量改进,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形成品牌效应。第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更方便的产品。

(三)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设立老年法庭,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结语

社区居家养老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尽管我国起步较晚,但在政府的积极主导、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下,相关法律、政策、制度正在不断成熟,各地实践也在不断深化,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一定能获得长足发展,成为缓解我国严峻养老问题的重大战略选择.

参考文献:

[1]姚丹.我国城镇社区养老服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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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畅,于铎.“居家养老”模式的法理学探析[J].新西部,2014(12).

第10篇

一、恢复性司法:渊源、概念及国际发展情况

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概念是舶来品,最早使用这一术语的是美国学者巴尼特(R.Barnett)。其含义可以解释为,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之回复到犯罪之前的平和状态。具体而言,这些社会关系中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加害人与社区的关系、被害人与社区的关系、社区的凝聚力以及国家秩序等。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以及受犯罪影响的其他人之间的协商、会谈,使加害人认真悔过并通过负责任的行动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使已经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和恢复,同时使国家利益、个人利益、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利实现最大限度的平衡。

恢复性司法的最初实践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纳市对一起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也称为基奇纳试验)。受此案启示,以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被害人)参与、调解、协商、补偿为基本特征的恢复性司法开始在加拿大、英国、芬兰、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等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广泛运用,并逐步扩展于普通刑事司法领域。联合国也积极参与恢复性司法实践,并制定了数个决议草案来鼓励会员国家适用恢复性司法。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

(一)从未成年罪犯角度考察

从未成年罪犯这一角度出发,较之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从两个方面来看是十分有必要的: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相对特殊。未成年人不管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成长阶段,处于对社会的感知当中,社会经验欠缺,看待事物也不全面。而且由于青春期的来临,易冲动,难以理智对待自己的感情和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此外,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源于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面的影响,对于未成年罪犯的非难,不能在罪责自负的名义下将全部罪责归结于他们,而掩饰成人社会的责任。因此,对待未成年罪犯,司法应当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终的目的是使他们改过自新。实践经验证明,最好的教育方式不是惩罚、威慑,而是通过切实体会因犯罪而遭受的痛苦,从内心深处真正摈弃犯罪。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被害人讲述自己因犯罪而遭受的身心伤害,会使许多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学会换位思考,主动承担责任,在失足之后吸取教训,健康成长。

其次,监禁刑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第一,监禁刑会造成交叉感染。未成年人的心智尚处于不稳定时期,好奇心、模仿能力强,可塑性大,比较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如果把他们放到一个周围都是犯罪人的环境中,可能更容易受到污染。实践证明,不少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其犯罪手段、作案方法往往更加老练、恶劣。第二,监禁刑会造成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中断。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也是其社会化的过程,犯罪是社会化过程中受到不良熏陶的结果。解铃还需系铃人,对于这种结果的矫正也需要放入社会环境中进行,让他们转而感受到社会良好的一面,从思想上彻底予以纠正。监禁刑的适用将造成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中断,甚至可能刺激其逆反心理,更加不利于改造。第三,监禁刑使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的身份标签影响。未成年人可能会因其年少不懂事时的一时失足而影响其一生。身份标签会使未成年人在学业和就业上受到阻碍,从而使社会闲散人员增多,社会不稳定性因素增加。此外,监禁刑带来的标签效应会使某些未成年人产生自卑异样心理,久而久之可能会造成心理上的畸形发展,而这种畸形心理一旦表现于行动,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社会危害。因此监禁刑不仅不能达到矫正的目的,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犯罪。恢复性司法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以社区矫正的形式或者缩短监禁时间的方式来改造罪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小。

(二)从被害人角度考察

受我国传统报应观念影响,大多数人对犯罪行为嫉恶如仇。但是,中国人又有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爱幼美德以及恤幼的司法传统。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来自被害人的阻力相对较小,未成年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更容易被修复。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领域,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对犯罪分子定罪、处刑,从而使正义得到伸张。这种以罪犯和刑罚为中心的司法模式,将犯罪最直接的受害者被害人置于被遗忘的角落。他们的诉求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损失得不到及时的弥补。恢复性司法重在恢复,尤其是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而恢复这种关系的前提是破坏这个关系的人能够真诚悔过,并赔偿被害人由于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未成年人基于其身心特征,可改造性较强,虽然自身没有经济能力,但其家长往往会竭尽所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求未成年罪犯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而且,从实际结果来看,和解可以使被害人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从而避免了判决后的执行难或者给付拖延的问题。

(三)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考察

在一些学者看来,现行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抽象责任,犯罪人承担了刑罚上的责任,却逃避了现实的、具体的责任,即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向被害人道歉并提供赔偿,恳求社区成员的原谅并提供社区服务。抽象责任不但对很多犯罪人来说是无必要的痛苦,而且对被害人和社区成员而言同样无现实意义,因为被害人与社区未能从犯罪人的责任中获得权利,因此他们也就不可能真正原谅犯罪人,并接受他回归到社区中来。[1]亦有学者认为,为避免私力救济可能造成的不公并体现对国家利益的保护,现代报应性司法以抽象的法律责任取代了具体的道义责任,罪犯虽然要承受剥夺自由之痛,但却逃脱了更为长久的良心煎熬之苦,而后者正是罪犯改恶从善的心理原动力。[2]而恢复性司法使未成年罪犯直面最具体的责任和与之相关的人员,在洽谈、协商的过程中得到被害人和社区的谅解,亦使其在内心上得到感化,认真悔过并切实改正,从而杜绝再犯。

对于惩罚犯罪,传统的刑事司法更青睐于具有更大威慑作用的监禁刑,但是建立在威慑基础上的少年犯罪控制模式不是长远的、最有效的方式。如果青少年是因为惧怕法律的惩罚而没有走上犯罪的道路,则无法树立他们对法治的信仰,只有让其真正意识到遭受犯罪的痛苦以及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义,理解法律的真正作用不是惩罚而是保护,才能从内心上感化他们,使其真正学法、守法。恢复性司法正是通过使犯罪人真诚悔罪、承担责任使社会关系得到复原,犯罪人可以以社会化的方式来实现改造。

三、完善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

诚如有学者所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冠以恢复性司法名义的未成年人犯罪实践探索,常常是有其名而无其实。[3]如何构建一个名副其实并切合实际的恢复性司法模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前提

自愿原则是恢复性司法的灵魂。恢复性结果的达成必须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在非自愿情况下达成所谓的和解,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恢复效果,还可能适得其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排除加害人一方为了避免被监禁而选择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情况。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人为求得子女从轻、减轻处罚,在和解过程中变得非常被动,致使双方之间的和解在不平等的情况下进行。这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自愿原则又貌似自愿的情形,不能使未成年人得到真正感化。

此外,未成年罪犯认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也是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基本条件。如果未成年罪犯不认罪或者案件事实不清楚,则必须通过正式的审判程序来查清案件事实。在未成年罪犯不认罪的情况下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实际上也是有违自愿原则的,不利于其改造。

(二)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

就一般情形而言,为尽可能的扩大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可以只做反面的禁止适用规定,而不正面列举其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抢劫、抢夺、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这几类案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可以尝试对这几类案件进行细化,以利于实践操作。比如,对于轻伤害案件,未成年罪犯是偶然犯罪、激情犯罪、初犯以及徒手犯罪等情况下,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对于寻衅滋事案件也是如此,只要未成年罪犯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索要财物数额不大且是初犯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对于盗窃案件,亦可以结合未成年罪犯是否初犯、犯罪动机、犯罪数额的大小来规定适用范围。对于抢劫、抢夺这类相对较为严重的侵财案件,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则要慎重,但未成年罪犯使用语言威胁等非暴力手段,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仅抢走少量财物且又是初犯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

(三)恢复性司法的参与者

首先是主持者。由于恢复性司法在本质上属于司法程序的一种,因此由司法机关作为主持者较为适宜,具体主持者是承办司法官,基于司法社会化的需要也可以聘请其他中立的第三方来共同主持。主持者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引导整个程序的进行,同时负有审查义务,如当事人意志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基本案情是否清楚,未成年罪犯是否认罪以及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等。对于不符合恢复性司法程序适用前提的,应当及时告知。主持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建议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

其他参与者主要指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加害方还包括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人。他们亦是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提出者。此外,在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机关还要通知社区代表来参与和解活动。社区通过参与程序了解被害人的情况和产生的需求,以互助的方式给予被害人精神支持和力所能及的物质帮助。而加害人承担服务社区的责任,并以行动让社区相信自己不再重新犯罪,使社区再次接受、容纳加害人。正如有学者所述,如果说社区失调并导致凝聚力下降是引起犯罪的主要原因,那么,通过社区自身力量来处理犯罪,就可以起到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社区安全防范能力的作用。[4]

(四)恢复性司法过程及处理结果

为达到良好的效果,在参与人面谈、协商过程中,受犯罪影响的人均需陈述自身的切实感受,之后未成年罪犯表达自己内心的感触。双方围绕经济赔偿、精神补偿、刑事责任减轻、社区矫正等问题进行协商。

对于协商结果,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方面不应过多干涉。在最终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协商结果,例如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罪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移送起诉时一并移送协商情况并提出从宽处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等。

(五)恢复性司法的配套措施

第11篇

社会实践报告是将你在时间过程中的目的以及过程,最后再将实践得到的感谢给总结起来,看看你在实践过程中到底得到了什么。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社区工作个人社会实践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区社会实践报告1春华秋实,岁月潇湘。一转眼,期盼许久的社会实践就过去了。记得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已是第二次参加社会实践,我明白中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中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近七天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在这次实践中,让我很有感触的一点就人际交往方面,大家都知道社会上人际交往非常复杂,但是具体多么复杂,我想也很难说清楚,只有经历了才能了解,才能有深刻的感受。大家为了工作走到一起,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和个性,要跟他(她)们处理好关系得需要许多技巧,就看你怎么把握了。我想说的一点就是,在交际中,既然我们不能改变一些东西,那我们就学着适应它。如果还是不行,那就改变一下适应它的方法。这让我在这次社会实践中掌握了很多东西,最重要的就是使我在待人接物、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这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在这次实践中使我深深体会到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慢慢琢磨,不断学习不断积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自己先想方设法解决,实在不行可以虚心请教他人,而没有自学能力的人迟早要被企业和社会所淘汰。

俗话说:"在家千日好,出门半‘招’难!"意思就是说:在家里的时候,有自己的父母照顾,关心,呵护,那肯定就是过得无忧无虑了。但是,只要你去到外面工作的时候,不管你遇到什么困难,挫折都是靠自己一个人去解决,在这七天里,让我学会了自强自立!凡事都要靠自己!现在,就算父母不在我的身边,我都能够独立!学校是一个小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花朵,通过社会实践的磨炼,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社会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学校,只有正确地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中学生的自身价值。今的工作中,是在过去社会实践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社会实践活动范围,挖掘实践活动培养人才的潜力,坚持社会实践与了解国情,服务社会相结合,为国家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出谋划策。

一切认识都来源于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说明了亲身实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并不排斥学习间接经验的必要性。实践的发展不断促进人类认知能力的发展。实践的不断发展中会不断地提出新的问题,促使人们去解决这些问题。而随着这些问题的不断解决,与此同步,人的认知能力也就会不断地改善和提高!哲学强调实践对认知的决定作用,而认知对实践具有巨大的反作用。认知对实践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认知和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认知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但是认知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对实践进行指导。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应该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参加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我们不仅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而且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习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己,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己,表现自己。

几天的暑假社会实践,说长不长,说短不短,虽未承担过什么重要的工作,却也坚守本职,勤于学习,在平平淡淡的忙碌之中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与做人的道理。社会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了我们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了我们适应社会的能力。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初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日新月异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社区服务不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应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因为那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希望以后还有这样的机会,让我从实践中得到锻炼。实践,不仅锻炼着我们的意志,它更大的作用是丰富着我们的知识,让我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磨练成才。

社区社会实践报告2“不经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这是古人得之于实践的名句,千百年来一直回荡在一代又一代人的耳际。如今,即将离开象牙塔的我,也应在一番寒彻骨之后寻得人生的梅花香。

____年1月15号,我正式进入了重庆的一家广告公司——派信(重庆)品牌策略机构。

中国的广告业虽然已有数十年历史,重庆的广告业也是如火如荼,广告公司不胜枚举。然而,比较国外的特别是美国等有着上百年广告历史的国家,中国广告业还只是刚刚起步,需要完善的方方面面还有待提高。于是,造成广告人才供不应求,与广告公司对新人培养的青睐,这也是我选择广告公司进行实践的一个理由。

一、公司介绍及实践工作内容

重庆派信广告公司秉承“立足本土企业,创建一流品牌”的经营宗旨,以中国化的思维方式借鉴国外经验,培养和发展中国的民族品牌,志在成为中国品牌的成长摇篮。重庆派信广告公司分有客户部、策划部、创意部、行政部等部门。

我十分幸运的应聘进入广告公司的生产部门——创意部,做了一名美术助理。作为一名实习的美术助理所进行的实践工作其时也是十分有挑战性的。因为就一个广告公司而言创意是相当重要的,而广告创意就象是脑海中莫名物质摸不到,看不到,甚至感觉不到,只有当无数次的突破大脑的禁锢才有可能让广告创意顺产,很遗憾的是我在广告公司工作的日子里,所想的创意几乎都胎死脑中。

我更重要的工作是配合资深美术与美术指导将符合策略的创意构想用画面表现出来。通过工作使我获益良多,从而把课堂上的美术理论联系到社会需要的平面或cf表现于实践,领悟美学的真正含义。

二、社会第一步是我的面试

第一次上公司进行面试,对于经验尚浅的我少不了紧张,焦急的情绪。我知道,要给主管留下好的第一印象是很重要的,因为这关乎到我的面试合格与否。面试那一天我并没有很刻意为自己“涂脂抹粉”或“狠下重心”为自己买名牌衣服,而是打扮的朴素大方,洁净整齐。因为我知道:一个人脸上的表情,要比她身上的衣装重要多了。除了衣着方面,我更注重时间。我一向是一个守时的人。守时是我个人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次我也不例外,因为我知道,时间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珍贵的,应该是公平的。拖延时间即偷窃时间。任何的早到或者迟到都会扰乱别人的正常工作。因此我把时间控制得很好,既不早到也不迟到。这样就为我们的谈话奠定了基础。

见到主管,我始终脸带微笑,说话的声音恰到好处。我为自己能在短时间内舒缓紧张的心情而感到高兴。这是与我平时在学院里参加各类比赛,大胆表现自己所取得的`经验有关的。我首先介绍了自己,整个谈话过程都比较畅顺,气氛也比较轻松,由于我只是实习生,而且操作比较简单,主管并没有刻意刁难。终于我被录用了

三、不断超越自我的工作过程

初次接触工作我非常紧张,也都给了自己很大压力。我在做每一件事之前总要对自己说:“这是你的工作,千万别出差错!别出洋相!”可是,常常事与愿违,因为经验不足导致稿子一次又一次的被打回。每到这时,我都不自觉打起退堂鼓,开始想象着也许是我不太适合这个工作,而后,又一次又一次的否定这个想法,我让自己知道这个世界上不可能有不适合我的工作,只要我努力就一定能完成。

我本来就是学美学的,对美术绝对是专业的,于是,我开始不断的加强广告其他方面的知识,例如:跟策划师了解项目的推广策略,与广告撰文探讨受众心理需求,向美术指导学习广告平面的构思与表现终于,我可以慢慢的独立完成一些美术稿并让客户满意,更让我感到兴奋是我也能为公司创造了一定的经济价值。

广告美术是一项博大精深的艺术,是我在学校从未了解的学问,虽然做广告平面不能同油画、国画大师那样受万人所仰。但是,广告的美术是给所有人看的,而且是是一种他们能看懂的艺术!与大众为伍,与天下同行,这才是真正的艺术。

四、同事相处让我学会如何做人

人要在社会上立足就要靠这种或那种的关系联系着的,曾经有项调查,其结果显示,健康是成年人最关心的问题,其次是——如何了解人,如何与人相处,如何使人喜欢你,如何使别人想法同你一样。以前我会很幼稚地问;“人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起工作效率和能力,与别人有何干呢?”现在我体会到,如果和办公室的同事不能好好相处,就等于把自己排斥到这个公司之外,无法投入工作,没有一个轻松友好愉快的心情,就会严重降低办事效率。

想要搞好人际关系,首先就是懂得合作和分享,即多跟别人分享看法,多听取和接受别人的意见。这一点做到了,无疑推动了我的工作顺利进行,而且还能获得同事的接纳和支持。其次就是微笑,我认为微笑可以使同事间由陌生而熟识,这样工作也不再那么枯燥。再者,我喜欢聆听,空闲的时候我很喜欢聆听,听办公室里同事们谈谈生活的趣事,办公室的趣闻,偶尔还略谈公事,由于我只是个练习者,我没有资格给她们更多的意见,于是我就选择聆听,她们都是专业人士,经验比我丰富,从中我可以学到一些技巧,听听她们处事的方法和对待事物的态度,有时我会恰当地加点个人意见,使得我和她们的距离拉近了。

五、我永远记得的>工作总结

在短短的时间里我虽然未能透彻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但是我学懂了一些为人处世地道理,弄清楚了将来自己的发展方向。在工作过程中,处理事务小心谨慎,因此没有犯大错误给公司添麻烦。为了使将来能够更容易地不理论联系实践,我将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式和方法!

社区社会实践报告3一学年即将过去,在今年里志愿者组织了很多活动,证明了“志愿者”的价值,而我在这一年的志愿者活动中主要是担任“村助理”这应该说是我第一次和学校以外,真正社会上的人如此近距离的接触,自然有很多感受。

村助理,即是帮助村干部和群众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如打些文件,写材料等,尤其重要的是如何与农民们打交道,因为他们问的一些问题是我目前所不知道,或无法回答的,通过几次“碰壁”后,我知道了作为一个村干部的责任,虽是助理但也能马虎行事,对于一些事情还是了解一些为好。

村是基层,直接面对群众,看似简单,但却又复杂。村干部不仅要处理好村之间各邻里的关系,使其和睦相处,同时,又必须做好其他调节工作,使得村内存在的各种企事业单位能够和谐发展。通过一段时间与村的人的相处、交往,发现人际能力在社会中是很重要的,因为不善长人际,开始很多时候我处在那些不知道该说些什么,做些什么的境界,好怕自己犯什么错,加上对她们工作开始的不了解,有点不知所措,渐渐的,知道了工作的性质、对象,也了解到工作的繁琐、细致,需要的不仅是耐心,认真,更需要坚持和友善,觉得他们的工作是很“神圣”的。

现在,结束了村助理的工作,心里总结一下,当好一个助理要得是耐心与责任心,当好一名志愿者更需要热情与信心,很多时候在面对一些突况时,作为一名高中志愿者,给别人展示的不仅仅是志愿者的身份,还有高中生的风采,作为一个志愿者,在工作中出现了不足,在此,反省自己,也以此激励自己,希望自己在今后的道路上能坚持所追求的,及时自省,勉励自己。

作为高二的学生,学习任务和各方面事情(家教、各项活动等),能安下的时间越来越少,但这短短的时间也让我感受颇深。感到了爱。村干部们每次去那都让我自由的坐那,或看报纸,或没事的话让我带书去看。那里的农户也很关心我,听到我说我是志愿者村助理时,他们满意的笑了。感受到了村工作的繁重和群众的热情。他们都为和谐新农村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们也是小小的一员。一要有活动,我们都会参与进去,这是很荣幸的。我们可以做很多事。在社区里,我们可以把本职工作做好(帮忙打扫卫生、整理文件等),还可以主动与那里的孤寡老人聊天,把我们的爱心传到那里。感受还有很多,但没办法细说出来。今年我的村助理工作活动就要结束了,但是我知道还会有一大批的志愿者,他们会继续为大家服务。而我呢,这可为大家做贡献的心是永远不会抹灭的,遇到我该做的,需要我做的,我都会尽力去做好。虽然这届志愿者结束了,但我要做更多得志愿活动,尽我所能。

社区社会实践报告4位于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的菠萝岭社区是一个有着传统并且还未跟上时代步伐的小社区,虽然在繁华的城市中存在着,但那也只是站在高楼大厦影子后的孤影。那里便是我19年来生活的地方,居住在平房老屋里的人已经不多了,都是些在家带孩子的花白老人和无依无靠的空巢孤遗,总的来说,那是个条件并不怎么好的养老院而已。尽管如此,那些享受够了宁静与岁月变迁的他们,渴望的却是亲人的回归与社会的关爱。

20____年暑假我搬离了那个我时常嫌弃如今却依依不舍的家,那里的所有人都是我童年的记忆,是时候想做点什么了。自从中学住校后就很少接触社区里的老人了,他们总会在我儿时那欢乐与不欢乐的时候出现,或是牵着我去菜地里摘采喜欢吃的野菜,或是邀我去家里往我兜里塞几颗糖,或是让我一根一根仔细地拔掉他们的白发。

好想再看看他们,用一点点爱来换取他们脸上不再多见的笑容。

我在菠萝岭附近找了儿时的伙伴,伙伴们联系了附近中学里的一些学生,组织起来成为了一支自愿者的队伍,有十几人之多,我很感激他们的帮助,很感激那些稚嫩的面孔和那颗依然热血沸腾的心。

从现在的家到菠萝岭要一个多小时的车程,我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中不断的来往于这两处。所谓的准备工作就是拉些赞助,毕竟都是学生手头的资金不足,我们需要社会的帮助。跟居委会的负责人说明了情况得到了乐观的答复,并且可以顶着“希望在身边——志愿者>慰问孤老活动”的名号,我们也就名正言顺地出发了。

采购,分配人员,整理名单,等一切准备就绪就开始按照名单的人物一个一个去拜访了。

刚到菠萝岭社区看到他们时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原来他们都已那么老了啊李奶奶那些曾经需要我翻着头发找的白发已经侵占了整个头颅,陆伯伯的牙也没几颗是好的了,陈婆婆已经在轮椅待了两年之久,他们大多数人已经不记得那个扎着冲天辫的小屁孩,那个年少时的我了。

但到黄爷爷家的时候,他那一声“豆芽菜啊!”差点没让我喜极而泣,能记得我太好了。黄爷爷很健康,只是没有记忆中的壮实了,多了那一些岁月中无意留下的沧桑。去年黄爷爷的儿子离婚了,儿媳妇把孩子抱走后一直都没有再回来,黄爷爷很喜欢自己的孙子,别提有多舍不得了,这个地方本就是老人与孩子共存的一个地方。他儿子也去外地闯荡了,今年过年都是邻里那些孤寡老人和在一起吃的饭,他们要求的不多,只是想给亲人动手做上一桌子菜,夹两筷子到他们碗里就足够了。黄爷爷很健谈,我知道他年轻时的事迹,但同行的那几个中学生显然是上了兴致,津津乐道让老爷子继续说,直到午饭才消停下来。黄爷爷家里很少有这么热闹的时候,脸上笑开了花,他总是那么喜欢小孩子的,尽管我已经成年了,还是会忍不住向他撒娇,想听他“豆芽菜豆芽菜”的叫我,逗得同行的>小伙伴们笑得合不拢嘴。

午饭是在黄爷爷家吃的,附近的邻居也都来帮忙准备一大桌子菜,很有过年过节的气氛。我们把居委会发的物资一一送给了他们,还各自封了个小红包表表心意,那一瞬间,他们甚至我们都像是被需要的,我们互相呵护互相摄取>温暖互相依偎在这个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的世界里。

那天为了方便第二天的活动我没有回现在的家,而是到以前住的家,那里还没有人住,小小的平房却承载了我19年的青春。

回老房子被隔壁的邻居叫住,那是覃阿姨,今年50多岁了,看起来却像是60多的花甲老人,她前些年才搬过来住的,那时候我正在上高中一个星期才回家一趟所以并不是太熟悉,她从家里拉了张凳子坐在小院子里,让我陪她说说话,我便应承了。

夏天的夜里很凉爽,知了声起起伏伏很是惬意,只是对门去年起的的高楼已经把大片天给遮住了,黑漆漆的看不清眼前人的脸。原来覃阿姨已经离婚了,孩子老公都已经离开了这里,她身体也不是很好,因为不是老住户所以对那些大半辈子在这里过的老人没什么能说的,年龄也及不上,但是心里憋屈无人诉说,就每天夜里对对面的高楼说对知了说对花花草草说,无依无靠,靠着养老金在这落后贫穷的地方等死,那是她的原话。我默默地听着,没有怎么发表言论,我想她只是需要一个聆听者,听着她的悲哀而悲哀,听着她的快乐而快乐罢了。直到说道路边出现买醉而归的路人,才相视一笑互道晚安而睡下。

第二天的活动内容差不多,只不过午饭是我们自己做给大家的,虽然没有太多花样,但那些老人却笑着吃完了,嘴里还不住的夸,也是一番和乐融融。

活动两天就结束了,时间虽短却也把菠萝岭的老人们看了个遍,看着他们因诉说情到深处而落泪,因无限感激而欢笑,总而言之,这时候的样子我记住了,他们都已经不再是我儿时见到的模样了。有些老人在我忙于学业的时候已经悄然离去,我只是很感激那些日子能有他们的陪伴,无论如何,这是太好了。

社区社会实践报告5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我们作为21世纪中学生,有着较高的文化素质,应当积极参加劳动。

我们在社区里清扫垃圾,发送宣传单,希望这些微不足道的举动能增强人们的一点环保意识。天早早的,我们几个团员就集合到了一起。一切准备就绪后,我们分组进行实践活动。我们一边捡街道上的垃圾,一边给路人发自己印的宣传单,虽然有些行人接过宣传单之后就丢在了地上,但是我们毫不气馁,把它们一张张的捡起来,然后追上丢弃它的行人,告诉他们说:“这是有关环保的宣传单,希望您能认真地看一下,为保护环境献一份力,谢谢!”听了我们的话后,他们都欣然接受了。这是我们倍感信心,更加努力的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我们的举动迎来了许多行人们的赞扬。就比如说,我们在街道上捡垃圾时,道路的清洁工人看见我们在帮他们的忙,就微笑的直夸我们懂事,说我们是学校里的榜样。听了他们的赞扬,团员们就有了动力,继续埋头苦干。

第12篇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117-02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残疾人口为8 296万,占全国人口的6.34% ,涉及7 050万个残疾人家庭和3亿多残疾人亲属。残疾人问题是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据调查,中国15岁以上的残疾人当中,可参与劳动的残疾人数达70.41%。然而,当前残疾人的就业率只是非残疾人的一半左右,平均工资也只有非残疾人的一半左右;在未解决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中,约有42 %为残疾人,在相对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约占1/ 3 。残疾人能够公平地参与社会生活,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两大方式面临挑战

(一)按比例就业方式面临挑战

根据中国残联网站数据,2000年全国城镇按比例就业累计为970 236人,其中本年度安排按比例就业71 548人。到2009年底全国城镇按比例就业合计为1 165 449人,本年度安排按比例就业89 019人。在这十年间,全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累计增加不足20万,2009年度仅仅比2000年度多安排了17 479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这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

按比就业方式是现代社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重要方式,但是,按比例就业方式却在现实中遇到了巨大挑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1)社会歧视.。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处处可见。很多人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甚至将残疾人与残废人等同起来,认为他们是社会和单位的包袱。有些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把“身体健康”作为首要条件,招聘残疾人只不过是为了赚取免税指标,成了拿到优惠政策的工具。(2)按比例就业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细则,而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处罚措施,行政执法主体也不明确,破坏了已有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集中就业方式面临挑战

根据中国残联网站数据,2000年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合计为961 799人,其中该年度新安排集中就业人数为71 091;2009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合计为1 125 722人,其中该年度新安排集中就业人数为104 807人。在这10年中,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人数合计增加仅仅16万左右,2009年度全国城镇新安排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人数仅仅比2000年度增加3万人左右,可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福利企业发展缓慢,其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能力有限。主要原因可能是:(1)福利企业的管理程序相对复杂。《残疾人证》由各级残联核发,福利企业的审批权和管理权主要归民政部门,安置对象是否符合减免税范围又由税务部门确定,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相当困难,使得准福利企业苦不堪言。(2)大部分福利企业的规模小,资金不足,技术落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其投资主体单一,也限制了福利企业的发展。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就业方式面临巨大挑战。

由于残疾人两大就业方式面临巨大挑战,使其在正规就业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因此,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非正规就业方式,成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必由之路。

二、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可行性研究

(一)非正规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1972年提出了“非正规部门”的概念,“非正规就业”由“非正规部门”概念引申而来。非正规劳动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独立于法人单位之外的规模很小的经营单位,以社区、微小型企业或非政府社团组织为主要依托,以创造就业和收入为主要经营目标的生产自救性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在中国,非正规就业,主要是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的,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主要包括:(1)个人独立就业(自主创业);(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的就业;(3)正规组织中的非正规就业。

(二)非正规就业特点与残疾人群体特点的对比分析

1.非正规就业管制较少,准入门槛低,容易进入。虽然,非正规就业有雇佣关系不稳定、收入不确定等不足,但是,其大多是以家庭所有制及自我雇佣形态为主,经营规模小且容易进入,比如,包括街头小贩、卖报员、清洁工、自由撰稿人以及网店等形式的个人独立就业,主要你有一定的相关劳动能力几乎就可以进入,进入障碍少。从这点来说,非正规就业是一种适合残疾人的就业方式。残疾人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常常受社会歧视,要在正规部门就业相对困难,甚至在一些部门根本就不可能,对于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能就业并获得收入,从而解决生活基本问题。容易进入的非正规就业无疑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2.大多数非正规就业具有劳动密集和技术含量低的特点,适合教育水平不高的从业者。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占残疾人口的1.13%;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 248万,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 642万(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弃业生和在校生);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 591万,文盲率为43.29%。可见,残疾人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以及社会特殊教育不足等原因,受教育水平低,专业工作技能不高,他们大多无法胜任高端工作,因此,非正规就业是适合残疾人的一种就业方式。

3.非正规就业主要依赖本地资源,以及具有劳动时间弹性较大的特点。例如,非正规劳动组织中的就业,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业、公益服务业、社区外的便民便利服务业和小微型制造业等,都是依托社区的就业形式。社区是地区性的生活共同体,是残疾人熟悉的生活环境。残疾人由于身体的缺陷,出行不很方便和不适合从事长时间的体力劳动,所以,工作时间弹性大的依托社区的非正规就业无疑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

4.非正规就业机制灵活,形式灵活多样,进退方便,择业空间大。非正规就业对从业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技能、体力的要求有高有低,包容性大。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残疾类型和程度,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形式。比如,下肢残疾人可以选择不需远距离走动的工作,如家包业务等;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残疾人,可以选择网店等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就业方式等。

所以,在目前情况下,非正规就业无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理想方式,政府可以而且应该考虑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以改善其生活状况。

三、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残疾人在自主创业过程中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困扰,所以,必须拓宽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融资渠道和规模,加强贷款支持,以促进其非正规就业。劳动部门可以考虑专门设立“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基金”,为其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同时继续开展非正规就业的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创造宽松环境。其次,可以通过政府的专项就业基金对残疾人非正规就业者给予财政援助。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专项就业基金政策扶持方法,公共工程计划就是其主要形式之一。再次,切实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等相对法律法规,使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

(二)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和职业技能不高,严重制约了其自身的就业范围和就业层次,使其在非正规就业过程中也面临各种困难,因此,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针对残疾人的文化层次、年龄、性别、培训意愿等具体情况,加强其职业培训,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发展。比如,网店由于投资少,不受地段、门面限制,没有存货压力和创业风险小等优点而逐渐成为创业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新选择,然而,由于残疾人缺少计算机网络等相关知识,能够在网上开店的残疾人还寥寥无几,因此,可以帮助有网上开店意愿的残疾人了解相关的计算机以及电子商务知识,促进其网络非正规就业。

(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整体上看,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具有极强的二元分割性与歧视性,缺乏适合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同时,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覆盖率相当低,全国平均有65.8%的残疾人没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在中国农村地区这一比例更是高达70%,即使是在城市地区,被系统地排斥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的残疾人比例也超过了半数。所以,必须建立适合残疾人非正规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残疾人的后顾之忧,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在参保形式和缴费标准上,可以根据非正规就业和残疾人的特点,实行比较灵活和优惠的政策,实行低标准准入、低费率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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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赖德胜,等.中国残疾人就业与教育现状及发展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

[3]肖云,高洁,曾军丽.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岗位开发研究――对1 116名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人员的调查报告[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4]张彦.非正规就业: 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J].社会科学,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