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

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

时间:2022-08-19 10:41:38

银行债权债务工作总结

第1篇

A银行――内蒙古某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银行,本案中的“第三人”

化肥厂――接收贷款的企业,后破产被并购

王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中的被告

吕某――不良资产购买人,本案中的原告

典型案例

1996年12月,A银行向某县化肥厂(以下简称化肥厂)发放固定资产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四年,到2000年12月到期;化肥厂以其所有的1000万元房屋和1200万元其他财产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化肥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02年 12月,某县人民政府与自然人王某签订《王某并购化肥厂合同》,约定王某整体购买化肥厂全部资产,承接A银行和化肥厂因购销与各企业和个人形成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待企业好转后,逐年偿还。上述协议签订后,王某在工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了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化肥厂被工商部门注销。2003年 12月,A银行与化工公司签订《承债协议》,约定原化肥厂所欠A银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由化工公司全部承担,并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本金从2005年开始分期偿还,至2018年全部还清。

2004年,A银行根据总行关于集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精神,向其直接上级行请示处置原化肥厂不良贷款,其上级行批复“同意A银行对原化肥厂债权合理确定出售的保留价,尽快组织公开拍卖出售”。同年10月,A银行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该贷款债权,其中本金2000万元,利息297万元,委托拍卖保留价为840万元。拍卖公司在相关报纸上刊登拍卖债权公告,最终个体户吕某竞拍获得了该笔债权,并按约支付拍卖价款840万元,拍卖结果依法办理了公证。拍卖成交后,A银行向化工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将贷款债权凭证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吕某。同年11月,吕某以化工公司为被告、A银行为“第三人”,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97万元。

一审中,被告化工公司辩称,A银行拍卖贷款债权给吕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行为;A银行辩称,该债权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被告化工公司。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化肥厂与A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购买并组建化工公司,与A银行约定承担化肥厂的贷款本息,符合企业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基本法律原则,化工公司应当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责任;A银行虽经法定拍卖机构,通过拍卖方式将其对化工公司享有的2000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吕某,并就转让的事实通过公证履行了通知的义务,但A银行向非金融机构个人转让该贷款债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行为无效,原告吕某不能合法取得该笔债权,遂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2007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与点评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加快,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资本充足率,采取各种措施不断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主要有依法清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为尽快处置不良贷款,一些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直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但此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本案即是一起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直接转让给个人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直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是否合法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权转让违法无效。金融业是一种特殊行业,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经营的业务,金融债权的受让人必须是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本案中,A银行自行转让贷款本金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债权受让人的吕某不具备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资格,且该贷款债权有足额的抵押担保,即使属于不良资产也应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吕某与A银行的债权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其要求化工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不能向公众出售贷款债权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合同法》也只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A银行出售该笔贷款债权获得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批准,且其已按照要求委托拍卖公司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的义务。A银行、拍卖公司和吕某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方协商一致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受让人吕某支付拍卖价款后已合法取得该笔债权,化工公司应向吕某承担偿付债权本息的责任。

我们赞同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的观点,不认同一、二审法院认为“A银行转让该贷款债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行为无效”的判决结果。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债权转让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人民银行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本案转让合同标的是不良贷款债权,而非经营贷款业务的特许权利。而且,A银行以拍卖形式向吕某转让债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因此,该转让行为应为有效。在A银行向债务人化工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后,化工公司受该转让行为的约束,应向债权人吕某履行还款义务。

商业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不属于特许业务。《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前述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属于商业银行需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能开展的特许业务。除此以外,商业银行实施的其他普通民事行为,则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实施。商业银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行为,并不属于前述需要批准才能开展的特许业务。非金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竞买等方式获得债权后,其受让的债权应理解为一般债权,不论是将债权再次转让,还是直接向债务人进行追索,都是对债权本身的一种管理或处分,也不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不应以未经批准为由否定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

商业银行直接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并无本质区别。实践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有两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一种是直接转让,即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其他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另一种是间接转让,先将不良贷款债权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将其转让给其他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就债权转让行为的性质而言,上述两种方式并不存在本质区别,都将形成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最终持有债权并向债务人进行追索的局面。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行为已经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如果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否定商业银行直接转让不良贷款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势必造成法理上的矛盾。

否定本案转让行为效力将导致不良影响。目前,在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已经存在一些通过公开拍卖形式处置不良贷款债权的成功案例。如果否定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势必对商业银行已经通过公开拍卖形式处置不良贷款债权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为保护和促进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方式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提高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效率和资产质量,避免因处置方式受限导致大量不良贷款债权沉淀于银行内部无法处理,应当肯定本案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但是,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问题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财政部、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最终认为不宜认定本案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倾向于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无效,主要考虑到如允许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在有关部门未出台有关规范意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商业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随意性,有可能形成金融风险,而且在实际转让过程中,因不良贷款债权通常收回难度很大,按照账面价值转让的可能性很低,往往采取打折处理方式,转让价格低于贷款本息总额,按照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不享有自行减免贷款本息的权利,如认可该类转让行为有效,有可能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启示

第2篇

【关键词】银行债权治理;现状;建议

财务治理作为一种规范、完善企业财务制度的创新组织和契约机制,它通过一定的财务治理结构、机制和行为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财务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责关系,促使他们长期合作,以保证企业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性。公司的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一个子系统,从属并取决于公司治理的根本性质。另外,公司的财务治理结构、机制和行为对公司治理起较大的反作用,证券市场出现的许多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大都表现为财务治理问题。近年来国内学者的有关研究主要集中在股权治理效率上,而对债权人治理则分析得不够,尤其在银行债权财务治理上。

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时间较短,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体系。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报告资料显示,在其抽样调查的41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和29家国有小型企业中,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1.1%,在总负债中,银行借款占74.4%。鉴于此,笔者围绕银行债权参与公司财务治理进行理论分析,并据其现状提出建议。

一、银行债权财务治理的理论分析

(一)银行债权本身具有激励与约束机理

根据成本理论,经理人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有追求额外消费的积极性,从而会给企业带来价值损失。詹森认为,企业债务的增加,将减少经理人所控制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而抑制经理人的过度投资行为。即经理人必须考虑债务到期时,公司是否组织有足够现金和其他易变现资产偿还债务,否则就会面临诉讼或破产。但是,如果债务比例提高,资产替代效应,往往会诱使股东和经理人倾向选择风险更高的投资项目。这是因为,如果利用该债务资金投资所产生的资金报酬率远远大于利息率,该投资产生的收益大部分会归于股东和经理人所有,即使投资失败,风险也将由股东、债权人和经理人共同承担。由于风险、收益的不对称,所以股东和经理人有投资高风险项目的冲动。如何协调银行债权资金在企业中减少经理人额外消费和抑制股东、经理人投资高风险项目冲动的平衡关系,这就是银行债权参与公司财务治理的根本所在。

(二)银行债权具有“相机控制”机理

在现实中,由于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和合约的不完全性,即使合同收入也可能是有风险的。特别是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加大了这种可能性。为防止股东、经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在特定状态出现后,让作为合同收益人的“利益相关者”有一定的控制权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因此,“股东是企业所有者”只是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同收益有保障的条件下才有意义;当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同收益无法保障时,一个有效的产权安排是把企业的控制权从股东手中转移到利益相关者手中。也就是说,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应该是一个状态依存所有权,即在不同状态下,企业为不同利益相关者所有。一种最常见的状态依存控制权表现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转移:在正常状态下,企业由股东所有;在破产状态下,企业由债权人所有,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债权人“相机控制”。这里所谈的“相机控制”是一种控制权的转移,它并不排除债权人对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直接了解和参与,甚至于可以借助某一内部组织(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了解公司财务活动、参与公司财务决策或施加一定的财务影响。因为当企业滑入破产状态时,已是“亡羊”了,俗话说得好:“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套用该俗语就是“相机控制,为时已晚”。所以,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财务治理是对“相机控制”的一种完善。

(三)银行债权自身所具有的优势

较之非银行债权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其优势体现在:第一,银行作为债权人,具有较强的参与公司财务治理的主动性。这是因为企业经营的成败,关系到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资金的完整性。第二,银行作为债权人,参与公司财务治理成本低。由于债权债务契约的联结,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了密切的伙伴关系,银行可以从其资金结算账户中获取独特信息,从而降低了获取信息的成本。第三,银行作为债权人,监督参与公司财务治理的能力强。银行具有非银行债权人所无法比拟的专业、技术、经验等方面的独特的财务能力。这些优势为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财务治理提供了可能。

二、银行债权财务治理的现状

(一)银行——最大债权人的监控弱化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资金由国家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以来,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越来越依靠银行贷款,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升高。全国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1980年仅为18.7%,1990年上升到58.4%,1998年高达64.4%。虽然我国企业直接融资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在企业融资新增额中,间接融资主导仍是我国企业融资最显著的特征。

理论上,银行信贷资金对企业有硬约束和软约束之分。总体来看,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银行信贷资金对国有企业的约束是软的,表现在:第一,银行贷款发放的独立性仍然不够;第二,银行对贷款人的监控十分薄弱;第三,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缺乏代表;第四,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虽然国家为解决国有企业不良负债问题推出多种政策措施,但总体上效果不佳。

(二)破产法规不完善,破产机制非市场化

破产,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机制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已实施了20年,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条款已不够完善,司法实践更加薄弱,对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时并不能取得控制权,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尤其是抵押、清偿和破产等环节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以及执法力度不强。加之在我国的破产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不少股东、地方政府等不希望企业破产的现象,这种非市场化的企业存续,导致了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尤其是最大债权人的银行更是如此,形成不少的呆坏账,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存在极大的浪费。

三、银行债权财务治理的建议

根据不完全合同理论,在实际的交易中,制定执行的合同却往往都不是完全的,需要经常修正和再谈判。这也就是说,实际达成的合同:一是不能够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都包括;二是不能够将在所有这些事件出现时缔约人必须采取行动、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都涵盖;三是不能够用准确的语言在有限条款中将这些内容描述得无遗漏;四是不能够通过第三者(如法院)来将这些全部条款执行得包罗无遗。因此,合同总是有遗漏和缺口的,总有模棱两可和歧义之处的,总是需要不断加以协商和修正的。

银行债权人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同样也是一个不完全合同,债权债务合同是对未来承诺的交换,而这承诺从作出到兑现又是经历时间的,在未来的(相对于订立合同的时间而言)时间过程中,充满着不确定性、风险和不完全信息,只有银行债权人积极参与到企业日常的财务活动中,利用其自身的监督优势,密切关注企业动态,随时采取相应措施参与到公司的财务治理中,才能有效保障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完整性。银行债权人如何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中,笔者有三条思路可供参考:

(一)银行债权人以外部董事身份进入董事会

从某种意义上讲,银行债权人也是企业的所有者。那么,银行以外部董事身份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与企业建立主动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共同决策来最大限度地保证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银行债权人以外部董事身份进入董事会不是说要去左右企业的经营活动与财务决策,而只是通过这一手段弥补银行处于企业外部的信息不充分这一缺陷,便于银行根据所了解、掌握的信息及时采取保全资金的措施。

(二)银行债权人以“外部监事”身份进入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其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不难看出,在这些职权中涉及到诸多影响财务治理的因素。如果银行债权人能借助监事会这一公司内部组织行使上述职权,参与到公司的财务治理当中去,无疑为其权益的维护与保障增加了砝码。

(三)银行债权人以独立董事身份进入审计委员会

根据2002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之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的审计委员会,其职责为: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从法规上被赋予行使公司会计、审计事务的监督职权并嵌入公司的财务治理系统中。那么,银行债权人以独立董事身份进入审计委员会,实际上也就作为一份子被嵌入到公司的财务治理系统中了,审计委员会治理效能的发挥为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财务治理提供了一个平台。

【参考文献】

[1]林钟高,王锴,章铁生.财务治理——结构、机制与行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韩博印.债权融资公司治理机制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6(1).

[3]沈红波.我国上市公司债权人治理弱化及其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0).

[4]王映美,王萌.从相机治理视角谈债权人权益保护[J].财会月刊(综合),2006(9).

[5]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6]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7]郭斌.企业债务融资方式选择理论综述及其启示[J].金融研究,2005(3).

[8]张双才.企业财务冲突及协调机制研究[M].河北:河北大学出版社,2004.

[9]叶向阳.公司治理:基于债权融资视角的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4(5).

第3篇

自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后,除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不良资产之外,更多的是通过诉讼手段来处置不良资产、实现债权。仅以我院为例,2000年受理的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诉讼主体的案件有16件,涉及金额达39388.91万元。另据初步统计,由银行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目前处于审理、执行阶段但尚未完全实现债权的存量案件,仅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的已高达至少二千件。由于我国在不良资产管理的立法方面尚有欠缺,《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也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积极探索解决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诉讼方法,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对促进有中国特色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无疑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为此,笔者结合办案的体会,就当前资产管理公司涉讼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思考。

一、诉讼主体问题

1、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总额转让形式收购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作为原告债务人

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时所采用的方式主要两种,即逐笔转让和总额转让。前者是按照帐面的借款逐笔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这种方式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逐笔通知债务人进行确认,而经过债务人确认的转让,一般不会发生诉讼主体资格之异议。但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银行的债权,涉及的贷款金额有一万多亿,债务人近一百万户,如果要求全部进行逐笔转让,逐笔确认,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特别在农业银行转让的债权中,很大一部分是采用总额转让的形式,即按照债务人或者按照借款阶段,以帐面债权总额不分具体笔数进行转让,这样资产管理公司通知债务人也不可能逐笔进行确认。于是就出现债务人对转让债权中总额转让不予确认的情况。此时,资产管理公司就面临着对没被确认的债权是否具有诉权,是否能基于总额转让协议没有确认的债务人。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总额转让协议成立,应当承认资产管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是因为在当前还存在着大量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下,给予资产管理公司诉权,可以通过实体审查,以司法手段解决债务人恶意逃避拖欠国家债务,有利于国家的正当利益和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正常运行。

2、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能否依据判决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已对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表示确认,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不是案件的原告,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使一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难以操作。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银行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的同时,将债权转让协议一并递交法院,由法院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执行申请人进行立案。

3、银行后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替代银行承受原告的诉讼地位

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审理思路是法院以银行已不再是债权人为由驳回银行的或由银行撤诉,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另行。应该认为,这样的审理思路符合债务案件的一般审理原则,但在审理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这样的特殊案件中,无疑会带来许多程序上的麻烦且增加诉讼成本。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从理论上有所创新,实践中有所突破。一般认为,诉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撤诉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具体表现。当事人既然在诉讼中能够行使撤诉等权利,那么也能够在诉讼中因实体权利转移,将已行使的诉权一并随实体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从而实现诉讼中的诉权转移。这是因为诉权的基础权利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请求权转移,诉权应当也可以一并转移。事实上,诉讼中的诉权转移在《民诉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原告在诉讼中死亡,继承人可以承受已死亡人的诉权成为案件的原告。这其中,继承人虽不是案件的最初原告,但由于原告死亡事件的发生,引起了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化,使继承人承受为案件原告。当然,继承人承受死亡人诉权成为案件的原告,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果参照这一法律精神,将在诉讼过程中因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从而作为承受方成为本案的原告,也不失为是一种实践中的尝试。对此做法,最高法院在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已有表述(见此次会议中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因此银行在诉讼中将债权转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就可以原告的资格参与诉讼,这样不仅不损害债务人的权利,而且有利于银行脱离诉讼的缠绕,有利于调动资产管理公司追讨债务的积极性。当然这样做必须符合二个条件,一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申请;二是经法院审查许可。具体做法可以是发生债权转移后,法院裁定中止诉讼,通知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证明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法院批准后以受让人身份替代银行取得原告地位。

4、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总部都设在北京,在全国一些重大城市设立一些办事处。因此,对于办事处能否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审判实践中也发生争议,有人提出办事处不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总公司名义。但按照《民诉法》第49条的规定和最高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依法成立具备一定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机构,在其所能承担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实践中,一般只要从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即可以成为相关案件的诉讼主体。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是根据国务院有关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的文件规定,在各地设立并经当地工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性质属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显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二、担保效力问题

1、担保人不签收债权转让通知,担保是否有效

实践中,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一般均书面表示确认,而担保人大多则不签收转让通知,并在诉讼中以债权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我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此项规定,若保证合同中无有关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的特别约定,则适用无须通知担保人原则,即债权人只需将债权让与通知主债务人,即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这不同于主合同的变更而对保证人适用书面通知有效原则。对资产管理公司涉讼案件中的担保人以上述理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法院可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原则,对担保人的这一抗辩不予支持。

2、最高额抵押中的单个具体债权转让,抵押权能否随之转让

在国务院(1996)66号文件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中,许多贷款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而《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按照该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许多债权项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无效,抵押人将因此而免责,这使原本就回收困难的贷款债权将失去最后的保障。毋庸置疑,这种以抵押权限制债权人的转让权利,具有不合理性。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主债权并没有严格的从属性,一般认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额已经确定,这时发生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可随之转移,而如果被担保的债权额没有确定,这时发生其中被担保的单个具体债权转移的,抵押权并不必然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这样一来,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受让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具体单个债权提起的诉讼,就无法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诉请。目前,理论界有人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大胆的探索1,认为结合《担保法》第59条,61条的规定仅指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尚未结束时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一定期间”之后的主合同债权与一般抵押债权并无不同,完全可以转让。为此,笔者认为,从民商法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度看,这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首先,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已过的主合同债权,由于主合同债权已经确定,最高额抵押已转化为普通抵押,此抵押权亦转化为普通抵押权,因而主合同债权完全可以转让,没有理由对此加以禁止;其次,如果禁止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已过的主合同债权,不仅不利于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也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贷款的保全和处置。

三、管辖和诉讼时效问题

1、债权转让以后发生的诉讼能否依旧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进行管辖

在资产管理公司涉讼的借款案件中,案件性质由原来特定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转变为普通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先适用借贷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原则即合同履行地原则(由贷款经办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就面临适用上的问题。这是因为,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银行贷款涉及到全国各地的银行,从省市到区县,如果仍按照上述原则,资产管理公司势必四处出击,到全国各地的法院去,这是根本不可能做到,即便能够做到也必将大大增加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因此,从诉讼的“两便原则”和程序效率原则考虑,笔者认为应对资产管理公司涉讼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指定由一些债务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的中级法院管辖。

第4篇

1.债转股的特点、条件及要求

所谓债转股,是指在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国家开发银行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继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华融、长城、东方三家资产管理公司又获准组建。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并经营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符合债转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一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四是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五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一般来说,债转股适合于因为资本金不足而造成亏损的企业,而由于其他原因亏损的企业则并不在债转股之列。被选择为债转股试点的企业,首先必须要有好的项目支撑。因此,一些近年来承担国家最近三个五年计划的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有希望入选债转股试点名单。债转股除了企业性质的规定外,还有转债也要受到限制,主要为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逾期呆滞贷款。

据有关资料统计,要求实行债转股的企业户数约500家,资产总额3585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80.3%,其中长期负债:882亿元。从500户企业中已经分两批向商业银行推荐了300户企业。已率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几乎都是相关行业的大型龙头企业,技术力量雄厚,市场前景广阔。

2.债转股的运作程序

从目前几家国有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看,债转股的程序大体如下:

(1)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由国家经贸委提出初步名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市场销售、企业管理等情况,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建议名单;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建议名单内的企业经过独立评审,确认实施债转股名单;

(3)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认的企业债转股的条件、方案进行联合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有关专家形象地把债转股涉及到的上述一笔资产(1995年底以前的呆滞贷款)、三道程序,五个条件称为“一三五战略”。企业只有完全进入“一三五战略”,才有可能实现债转股。

债转股实际操作的第一步,是由商业银行按账面值将其不良债务(假设为100元),转到资产管理公司名下,资产管理公司承诺日后付给银行100元现金。第二步,资产管理公司将这100元债务转为100股每股面值1元的国有股,然后以股东身份对该企业进行重组,通过改变机制扭亏为盈。第三步,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向战略投资人出售该企业的股份,如果总售价在100元以上,资产管理公司即可支付给银行100元,银行再用这100元偿还储蓄者的存款。如果该企业的股份在市场上卖不到100元,比如说只卖到70元,财政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就必须拿出30元,补足100元交给商业银行。

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在于消灭自身。要使银行的股权最终变现,必须建立有效的退出渠道。退出的方式不外乎转让、回购、上市等。债转股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卸掉债务的国企能够真正脱困,银行的债权能够真正变现,这一重点政策才算得到最好的落实。

3.债转股的历史使命及意义

从国家经贸委负责人的谈话可以看出,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是我国近年来在建设过程中国家未注入资本金、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对这些企业债转股要突出三个重点:解决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和特大型企业的问题;支持近年来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企业尽早达产达效,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里有条件的企业扭亏和转制。可见实施债转股,肩负着巨大的历史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因改革措施不完善以及其他一些体制性因素,存在着大量的呆坏账,且不良资产的比例相当高,构成了金融系统运行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使金融秩序受到严重损害。用债转股的方式来化解银行不良金融资产也是国际通用的做法,是近十几年来的金融创新方式。债转股是从剥离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开始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由此获得了发展空间。不良资产的剥离,解开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枷锁,释放了商业银行已经积聚了多时的经营力量,它们将甩掉包袱,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

(2)降低企业债务,增强企业实力。债台高筑早已使国有企业苦不堪言。据资料显示,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平均资产负债高达80%。负债高、资产不良、资本金严重不足、潜伏着严重的财务危机,已是横亘在石化企业面前的第一大难题。如茂名30万t/a乙烯项目总投资171亿元,贷款、债券达98%,自有资金仅2.13亿元,严重缺乏资本金,项目建成后马上面临着还款的压力,尽管正常年收入可达70亿元,1998年仍亏损20亿元;同样,中原乙烯、天津乙烯、安庆睛纶、南化己内酞胺、九江化肥、广州乙烯等等项目建成之时,即是亏损之日,有的至今难以投产。这是由于长期以来,国家作为所有者,却不给企业资本金,让企业做“无本生意”,致使企业资产负债率越来越高。旧体制形成的不良贷款一天不剥离,国企就无法轻装上阵。国务院已原则批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的若干意见方案》,企业可以将部分原有国有银行贷款转为股权,立即降低利息支出。估计此项政策可解决国企数千亿元的债务,还本付息的负担陡然减轻,企业家们经营的信心倍增。

据悉,目前与各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的企业,实施债转股后其资产负债率将由117%至69%不等,降至40%至20%左右。债务减轻,实力增强,这对企业今后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上海焦化有限公司从原建设银行借贷的10.45亿元贷款实施债权转股权,负债率可降到27%左右,仅每年减少利息支出就达:亿多元。即将实施债转股的茂名石化公司,届时其负债结构将趋于合理化,资产负债率将降为28%,沉重的利息和债务负担大大减轻,每年可减少财务费用7亿多元。

实行债权转股权,对石化行业而言,可以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虽然石化企业经过“七五”、“八五”技术改造后,技术设备和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技改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从而使这些企业从完成技改之日起就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不少企业处于微利、亏损或虚盈实亏状态,造成了企业设备闲置、效益低下、资源浪费。因此,实行“债转股”,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石化集团首批转股金额302亿元,成功实施后,当年即可减少财务费用30亿元左右,使这13户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当年即可实现利润,从而行业的亏损面、亏损额将大幅下降,企业的生产、竞争能力将明显增强。

(3)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产权结构,引进投资者,实现多元化投资主体。债转股与企业分立重组同步进行是其特点。银行的不良贷款转为股权后,国有独资企业就转化为多元投资企业,最少也是国家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两个投资者,有利于国有企业加快经营机制转换,实现规范的公司制改造。

例如全国化肥行业第一家债转股企业贵溪化肥厂,债转股总额为89358万元,由信达公司、江西省投资公司、江西省石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按不同比例共同持股,并组建新的股份公司。根据债转股方案,贵溪化肥厂分立为两家公司(暂称为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主体生产设施、生产用地及绝大部分流动资产进入股份公司,其余资产转入有限公司。实行债转股后,该厂通过剥离辅助产业,减员分流,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可望顺利脱困。股份公司今年即可实现扭亏为盈,基本达到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初步预计明年完成上市工作。版权所有

同样,实施“债转股”将有助于石化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石化企业在国有产权主体下,投资主体虚置的现象比较普遍。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后,有助于企业适度分权,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有效的科学决策和监督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且,“债转股”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有助于企业进一步开展资本运营。企业可以利用这个喘息的机会,进一步剥离辅助产业,减员分流,调整组织结构,进行资产重组,以石化为主业构造一个全新的由多方参股的股份上市公司。

(4)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对结构调整、压缩过剩生产能力、调整当前的供求失衡形势有重大作用的企业,显然在优先考虑之列。债转股后,企业不再由于没有资本金而依靠欠债经营,其经营成果不再被捆在付息上,企业成本降低,企业可以以此为契机,有进有退,放手一搏,以市场为导向,淘汰旧的生产能力,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加快传统产业的结构升级,促进技术设备更新,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等。

(5)有利于证券及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国有企业是上市公司主体,其沉重的债务包袱,对证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据1998年年报统计,沪、深两地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65%的有102家,其中在65%~80%的有17家,在80%~100%的有17家,超过100%的有4家。这些企业如实施债转股,必将大大提高业绩水平,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从而给整个股市带来好消息,从而有助于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开展资本运营,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经济增长。

4.债转股的局限性

实行债转股,对于企业和银行来说,是一件双方相互得利的好事:可以盘活银行的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又可以支持国有企业脱困,加快改革。但是,债转股不能解决企业和银行的所有问题,负效应似乎难以避免:

(1)只能解决建行、工行、农行、中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依然存在,还需要研究解决办法。主要是对1995年底以前的银行不良贷款实行债转股,在此之后银行内部形成的不良贷款依然留在银行内部。

(2)债转股并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加强管理。国企的问题也绝不单单是负债率高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更不是一项债转股措施就能全部包容的。市场问题、内在机制问题、设备老化问题、人员负担问题以及产权结构不合理问题、外来竞争加剧等等,各种问题纷繁复杂,而债转股只能在减轻债务负担方面,在改革与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等方面有一些作用。只有建立有效的督导机制,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责、权、利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股权多元化的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通过制度创新、减员分流,提高企业赢利能力,避免再走回低收益、高负债的老路。

(3)债转股的风险仍然存在。按制度规定,银行不可以经营实物资产,不能拥有企业的股权,只能经营货币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变通的方式,但不管如何变通,实际潜在的风险不可能变通掉。并且,现在的不良债权部分远大于银行的自有资产,使银行运行过程中风险大大增加。这些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需要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避免之法。债转股仅仅将支付本息的责任从商业银行转到了财政部,如果国家股不能保值增值,在市场上卖不到100元,国家就得进行财政补贴。由此可见,“债转股,,预示着国家财政的巨大责任。只有企业搞好了,才能按时分红,金融资产公司阶段性持有的股权才能出售。所以,企业、银行、资产公司都应规范操作,切实降低风险。

(4)债转股之后,企业的经营压力并没有减轻。债转股并不意味着国家把企业的烂账认下来,只是将企业负担暂缓了而并没有真正降低。对企业而言,债务包袱是暂时“卸下”而非“甩掉”,债务不可能“大赦”,账单是自己的,今天不付明天付,而且可能付得更多。在企业破产时,资产清盘要首先用于清偿债务,所有者只能拿到最后的剩余。这就决定了股东对回报(股息加资产升值)的要求高于债权人对回报(贷款利息)的要求,使用股本资金的成本高于借贷成本。国家可以容忍短期内对国家股的低回报甚至无回报,但从长远来看,股本回报一定要高于贷款利息。收益与风险对称,股本金成本高于借贷资金成本,这是一个无人能够改变的市场经济基本原理。

(5)缺乏可供借鉴的先例,缺乏规范、配套的法律制度和成熟、发达的资本市场。不良资产上市变现退出后,将会给不成熟、不强大的中国证券市场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同时要防止企业一哄而起,浑水摸鱼、借债转股逃债的倾向及赖账经济发生。国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许多特殊政策和经营手段,如承租转让、拍卖等,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利用这些手段,力促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发展起来。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这不仅对银行、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三方有利,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健全和培育相应的股权交易市场,建立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机制,建立债转股所需的成熟发达的资本市场。

第5篇

关键词:债转股 业务模式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成为债转股的重要指导;10月26日,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改委牵头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12月19日,发改委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作为降杠杆的配套措施;12月21日,四大国有行均已公告成立债转股专门资产管理公司。2017年1月,银监会提出为确保银行债权能够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将尽快制定新设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试点管理办法,加强对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约束。继1999年债转股后,新一轮债转股大幕拉开。新一轮债转股更加市场化、法治化,政府起引导作用,从债转股的业务开展模式可窥一斑。

一、目前债转股的开展情况

新一轮债转股开展以来,坚持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稳妥推进去杠杆。目前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4300多亿元,实施金额400多亿元,主要集中在过剩产能行业,如钢铁、煤炭、有色、造船、化工、建材等。实施的机构以建行为主,参与的债转股企业有武钢集团、云南锡业、海翼集团、广晟资产、山东能源、山西焦煤、马钢集团等;建行之外,工行也是进行债转股较多的银行,债转股的企业涉及山东黄金集团、冀东集团、太钢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越秀集团等。根据目前为止进行债转股的典型案例,可将债转股方式分成完全市场化模式、中钢模式、国有大行模式和其他模式。

二、债转股的开展模式

(一)完全市场化模式:增发、配股、转增资本偿债

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市场上一些企业已经通过各种形式在实施债转股。这些债转股案例受政府的影响较小,基本上是企业在遭遇流动性紧张和债务压力时的一种自救行为,因此市场化的程度最高,主要模式是以股抵债、通过增发、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吸收资本偿还债务,主要在二级市场进行。

大致可分为两类子模式:第一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直接以股抵债,例如长航凤凰、长航油运、华荣能源等,这些企业的债转股方案大都出自于自身的破产重整计划,故称为困难模式。比如长航凤凰,2014年2月25日披露重整计划,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20万元以下的债券部分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2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每100元普通债权总将获得约4.6股长航凤凰股票,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45.74亿元。以2013年12月27日停牌价2.53元/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1.65%。

第二类是通过首发、增发和配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企业借款,这类企业经营状况通常好于第一类企业,并非出于破产重整要求而是为了缓解企业流动性紧张的压力进行的债转股,这种方式的债转股无论是在经济处于上升时期还是下行时期均显著存在,数量上要受到A股融资政策的影响,故称为日常模式。第一类困难模式大多为上市公司持续亏损陷入危机后的破产重整,例如出现债券违约的ST云维和ST舜船皆是此种情况。第二类日常模式也是上市公司的偿债方法,可以按照募集资金用途筛选出相关案例,2013年以来这样的案例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二)中钢模式:留债+可转债+有条件债转股

2016年2月9日,中钢集团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六家银行签署了《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与金融债权人债务重组框架协议》,中钢集团债转股方案正式落地。在钢铁矿业鼎盛时期,中钢集团曾跻身世界500强,资产总值高达1600多亿。但2014年下半年的大宗商品大幅下跌让中钢集团陷入艰难处境,中钢集团在2014年9月开始出现债务违约。中钢和由中国银行等债权银行组成的债权委员会经过谈判最终在2015年底形成初步方案。

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方案采取“留债+可转债+有条件债转股”的模式。债务重组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本息总额600多亿元的债权进行整体重组,分为留债和可转债两部分;第二阶段,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转债持有人逐步行使转股权。整个过程更类似债务置换而与真正的债转股存在一定差距,实际上在债务置换过程中让其中一部分采用了可转债的形式。

在中集团的所有债务中,金融机构的债务大约有600亿左右,其中270亿的原有债务将转化为可转债,期限6年,前三年锁定,从第四年开始逐年按3:3:4的比例转股;其余留债,利息将下降为3%。具体到各家金融机构,转股和留债的比例各不相同,主要由各家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决定:若企业现金流或者抵押物能够全额覆盖本息,则全部留债;若是信用担保的贷款,则要全额转做可转债。

但是中钢模式并没有体现本轮债转股中“银行不得直接债转股,需通过实施机构进行”的要求,因此中钢的债转股模式可能在以后将会较少出现,可以采取留债+可转债的方式,但会以专门机构作为实施主体。

(三)国有大行模式

建行等主动推动的由银行子公司设立基金募集社会资金进行交叉债转股的模式将是债转股的主流。该模式的主要特点表现如下。

(1)债转股方案中涉及的资金并非全部为转股资金,一部分会以低息或长期的债权置换高息或短期的债权,改善企业债务结构,剩余部分且大部分为转股资金,即债务置换与债转股相结合。

(2)转股债权均是正常债权(关注类贷款为主),非本行债权;未来涉及债券的可能性小。转股债权是正常债权并以关注类贷款为主,一方面是因为银行要控制风险,不能是不良贷款,但如果企业经营没有问题,又会缺乏债转股动力;另一方面是因为正常债权易于定价。由于债券持有人相对分散,因而债券持有人进行债转股的成本较高。

(3)债转股主要投资企业的子公司,看重其中的优质资产。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集团股东不愿意控股权被稀释,另一方面更可能是因为银行希望降低投资风险,债转股企业是资质一般的企业,甚至出现一些暂时性困难,而投资集团中相对优质的板块,能够为投资多一层保障。

(4)定价市场化。从目前开展的债转股情况看,债权与股权以1:1为主,定价由双方自由商定。

(5)债转股均通过银行子公司设立基金募集社会资金进行。在已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设立债转股子公司主要是基于:第一,效率更高。商业银行由于信息更加对称,子公司可以共享信息,相关的商业谈判、尽职调查、价值评估等程序更加顺畅,能够加速推进债转股进程。第二,资金优势。《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机构市场化筹措债转股所需资金的方向,其他实施机构虽然也可以通过发债、吸引社会资本等方式进行筹资,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选择银行附属机构作为实施机构,可充分利用银行自有资金,也可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使用银行理财资金,更可以借助母公司商业银行的信用优势发行债券,资金来源更多样和有保障。第三,损益内化。通过第三方实施机构进行债转股,银行债转股可能面临部分折价,带来财务损失压力,银行还将失去分享债转股企业经营效益好转所带来的潜在收益。由银行设立的附属机构作为实施机构,积极参与到债转股的市场竞争中,债转股的折价及未来潜在收益均留在集团内,对商业银行集团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第四,由商业银行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基金的形式,起到了风险隔离的作用。

(6)退出设置多种渠道,以上市退出为主,以回购为安全垫。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不仅是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而且可以获得资本增值的更高收益。

(7)银行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占比不高,不控股但根据能够参与公司治理和股权管理。

具体来看,武钢集团和云锡股份的债转股模式如下。

例1:武钢债转股

实施主体:武钢集团债转股的实施主体是武汉武钢转型发展基金,基金共两只总计约240亿元,将分阶段设立。首期由建设银行和武钢集团共同设立120亿元,该基金由建行子公司建银国际和武钢下属的基金公司做GP,LP是建行理财资金和武钢集团的自有资金。武汉武钢转型发展基金部分将用于直接投资武钢集团子公司股权,部分将用于承接武钢集团到期债务。

资金来源:GP按照1:2出资,建行出资20亿,武钢集团出资10亿;LP按照1:5出资,其中武钢出资15亿,建行社会化募资75亿元。基金LP预期收益5%,但强调不刚性兑付。

退出方式:投资的子公司未来上市或装入主板的上市公司中,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或者通过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上市等方式退出。同时,建设银行也将设定一定的业绩条件和公司治理的要求,如不达标,将会要求其母公司按照一定的条件回购股份。其运作如图1所示。

例2:云锡集团债转股

建行与云锡集团2016年8月15日签署的降杠杆框架协议包括云锡集团下属二级、三级子公司的五个子项目,分两期落地,每期50亿,云锡债转股项目是其中一部分。2016年10月16日,建设银行与云锡集团在京签署总额近50亿元的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协议,并同时与建信信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信建投证券等多家公司分别签署基金管理、财务顾问、法律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协议。

运行模式:建行与云锡集团(云锡集团控制锡业股份,锡业股份控制华联锌铟)设立总规模近百亿元基金,采用基金模式动员社会资金。成立的基金投资云锡集团中有较好盈利前景的板块和优质资产。基金资金来源中的小部分来自建行,大部分来自保险资管、养老金、私人银行理财等社会资金。在操作层面,建行及建信信托负责这个项目,建行负责寻客户、谈协议等,建信信托负责基金管理。

协议约定:向华联锌铟注资以认购其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后投资人将持有不高于15%的华联锌铟股份;增资交割满3年时,由锡业股份通过向投资人支付现金和/或发行股份等方式收购投资人持有的华联锌铟股份;华联锌铟承诺在投资人完全退出前,每年均应向届时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全部现金分红金额应为不低于当年实现净利的10%;增资完成后,华联锌铟董事会总共将有7席,其中投资人有权提名1席。

资金用途:基金所募集的资金最终将“全部用于还债”,但为规避道德风险,主要是用于偿还建行以外的债权。此外,本次债转股一大特点是,债和股的业务板块并非一一对应。

定价:在云锡集团的债权方面,建行将以1:1的企业账面价值承接债务;股权方面,将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的二级市场价格等因素来最终定价。

其运作如图2所示。

(四)其他

除现有的债转股模式外,未来可能还会有两种新的债转股模式。一种是AMC(资产管理公司)与股份行合资模式,由股份行和四大AMC合资成立由AMC控股的债转股公司;一种是区域性债转股模式,由省政府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内银行对省内企业债转股。

AMC与股份行合资的模式和大行模式相近。《指导意见》鼓励的债转股实施机构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四大AMC一方面拥有上一轮债转股的丰富经验,储备了大量相关人才;另一方面已经市场化运营,管理效率提高。因此四大AMC是除银行子公司外最有可能成为大范围地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而股份行体量小于五大行,股权投资实力也较弱,因此可能和四大AMC合作。这种模式下可以发挥四大AMC债转股实力雄厚和股份行募集社会化资金实力强两方面的优势。由于四大AMC和股份行市场化程度都较高,AMC债转股模式市场化程度以及债转股的操作方法将与建行模式非常相近。

区域性债转股模式中政府干预色彩较强。虽然五大行和股份行能对部分企业实施债转股,但是仍然会有很多企业不M足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投资要求,因此地方政府有动力推动省内银行对省内企业进行债转股。2016年11月15日,云南国资委建议在全省范围开展区域性“债转股”试点,重点将省属重化工业企业纳入实施债转股对象;建议把云南省的金融机构富滇银行、红塔银行、云南省农信社等纳入区域性“债转股”实施机构范围。

三、对债转股业务模式的评价

通过增发、配股、转增资本偿债的方式,实际上一直存在于资本市场,是自发的正常的市场行为,因此将长期存在,只是取决于融资政策。

中钢模式更多是债务重组,而不是一般意义的债转股,更多是负债结构的调整,实现财务成本的降低。

第6篇

党的十五大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正在各地深入开展,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企业改制中的许多问题正在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企业改制前、后的债务处理,成为改制过程中最为棘手的现实问题之一。

据统计,目前大多数已改制的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利用改制逃废债务的现象,尤其是已经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更成了不少企业千方百计争吃的“免费晚餐”。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况报告,该报告称:截至2000年底,在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和交通银行开户的62656家改制企业,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务企业达32140家,占改制企业总数的51%;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2%.到今年初,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涉及的资产总额达300多亿元,已经法院判决生效的为190多亿元,实际受偿的仅有7.5亿元,而执行困难的则达160多亿元;到去年底,信达、华融两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的现金分别仅为50余亿元和5.3亿元。大量逃废债务已成为金融机构运营的“毒瘤”,形成了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信用危机。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务的主要形式

逃废金融债务总是和企业的不规范改制联系在一起的。当前,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方式主要有七种:

一是“假破产,真逃债”。

破产是企业逃废债的主要形式。就像单位分房时,会盛行“假离婚”一样,“假破产”给企业带来的是抹去沉重债务的巨大收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去年在济南开始与工商银行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后,平均每两天就收到法院的一份破产通知书。有的企业在破产前进行资产转移,让破产企业成为空壳;有的在破产前变更企业性质,把国有企业变成集体企业,逃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央行6月公布的报告中点名批评了北京市平谷县“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主要出路”。这个县在四大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148户,涉及银行贷款本息3亿多元,其中有逃废债行为的131户,逃废金额近2.5亿元,也就是说几乎80%的金融债务都逃废了。

利用“假破产”进行逃债,最著名的例子当属猴王集团破产案了。2000年8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自工商银行收购猴王集团的债权以来,猴王集团立即采取“剥离重组、分块搞活、分兵突围”的大规模资产分离活动,一年之内集团资产大幅度缩水,尤其是去年12月的短短一个月间,资产锐减了20个亿,负债反而增加。如果按目前宣布破产的资产进行清偿,债权人损失惨重,债权回收率可能不会超过10%.

再比如重庆针织总厂破产案。重针拖欠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1.95亿日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重针支付租金和利息。但是,二审判决作出后,重针即向重庆市中级法院申请破产,重针被宣告破产后东方公司共损失2.75亿日元。巧合的是,就在重针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6天前,重庆市出现一家“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687万元,却出资4000万元购买重针。清算组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同意,就与该公司签订了破产财产买卖协议书,原重针改换门庭继续开工,债务却全部逃废。

世界银行在今年3月完成的一份对中国破产问题的报告中称,中国目前每年有近万起企业破产案,破产已经成为逃债的代名词。世界银行指出,中国国企的破产过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一般只能收回3—10%的债权。据国家经贸委1997年完成的对东北80家破产企业的调查,平均债务清偿率仅为0.41%.

二是“改头换面”。

一些企业以改造和重组的方式变更企业名称,割断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债权人同意,擅自改变债务承担主体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如中国和平深圳公司在股份制规范化改造过程中,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改制为深圳市恒保股份有限公司,故意隐瞒了建行的6亿元贷款,拒不承认债务。

三是“金蝉脱壳”。

用企业分离的方式,将企业的优质资产分走,另设新公司,集中原公司的有效资产和业务骨干人员,无偿占用原公司的资金、品牌和销售渠道,将劣质资产留在债务企业中,使原公司变成空壳,“母体”裂变,“悬空”债务,“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在这种情况下,老公司实际上已经没有有效资产,也没有任何业务,当然也就无法偿还债务。比如猴王集团在宣告破产前,湖北宜昌市政府先后从猴王集团“剥离”出11家企业共计5.24亿元资产。再如吉林省吉林市管道煤气总公司将其价值1.25亿元的资产与香港捷美公司和中国新兴石油公司组建新吉美公司,同时,将所属的安装公司、设计院、经贸公司等重新经工商注册登记,带走有效资产4098万元,工商银行的7099万元贷款本息被悬空。

四是“借优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由于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很不完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 ,这就不可避免地为某些企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留下了空间。如有些企业在转让产权时,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空壳公司承受,或者企业被兼并时不进行债务清算,使债权人讨债无门。

五是“以次充好”。

将企业一些“垃圾”资产如破旧的厂房、淘汰的机器设备等抵偿给债权人。

六是“先股后租”。

即由该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对该企业实行整体租赁经营。比如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水泥厂由现任厂长与该厂20多名职工共同出资组建了一家注册资本仅为80万元的“枣庄市台庄水泥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与台儿庄区水泥厂签订一份《租赁经营合同》,由该公司租赁该厂的全部资产,总价值3.3亿元,全员接收该厂职工,同时不承担该厂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由此引起的任何连带责任。改制后的台儿庄区水泥厂每年只能收取120万元的租金,众多债权人的2亿多元债权被悬空。

七是“利用政府干预,拖垮债权人”。

在一些地方政府眼里,银行是国家的,企业是自己的,与其拼了血本还债,还不如让肉烂在锅里,而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对企业对地方政府则是双赢之举。

现实情况表明,几乎所有的违规破产、违法操作都与地方政府的干预有关。有些地方政府在对企业实施破产时,把安置职工、确保稳定作为惟一目标,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与否不是份内之事;某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出发,甚至亲自“披挂上阵”帮助企业以破产的形式逃废债务。其表现形式为:由地方政府确定破产企业的收购价格、收购单位、债权人受偿比例,尔后由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照政府确定的破产方案,履行法律手续;有的地方政府先组织侵犯债权人利益的企业分立、重组,将有效资产从债务企业分离,再让最后的“烂壳”破产。猴王集团破产案中,湖北宜昌市政府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宣告猴王集团破产前,宜昌市有关部门就将猴王集团的11家资产较好的企业“下放”给了宜昌市所辖的区县,同时将猴王集团所持的3家企业的股权划转给了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公司,有的企业在“下放”时,甚至出现了资产下放、银行负债留给猴王集团的怪事。中国人民银行6月公布的报告中,就指责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公开或私下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纵容企业逃废债务,甚至有组织地推动企业实施违规违法破产逃废债务。

还有少数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对金融机构的行动加以限制。河南一个地区政府专门制定了以下政策:凡是债权人要债务人的,必须得到政法委的红头文件批准,否则不得。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金融机构的诉权,为金融机构的债务追偿制造了障碍。还有的地方由政府领导出面召开债权人会议,商讨解决债务的办法,但商讨的结果往往只是抵偿金融机构的一小部分债权,其余部分则要求金融机构予以减免。

除上述企业改制中的逃债情形以外,还有诸如将债务全部由政府承担,在改制中低估资产、评估中遗漏债务,对潜在的债务不予关注,对拍卖、出售资产所得收入不按法定程序偿还银行债务等逃债现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遗留了不少矛盾和纠纷,影响了企业改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企业逃废债务导致大量坏账的出现,其经济风险和道德风险的蔓延危害无穷。1998年,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分别占GDP和全部财政税收的21%和200%,上述比例已大大超过国际银行业的警戒线。大量逾期不能偿还的企业债务使银行信誉等级下降,而银行信贷资金大量沉淀于企业,又使银行无法进行正常的商业化经营。这是中国金融风险一个潜在的重要隐患。这一问题若不切实解决,不仅使国有企业陷入低效或无法运转,导致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持续扩大,直接危及国家银行的信用基础;同时,还会妨碍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顺利进行,并进一步阻碍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

三、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务现象的成因

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即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

(一)法律因素

所谓法律因素,主要指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为不法行为者逃废债务的行为留下了空间。

第一,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在我国,企业通过改制逃废银行债务,有其特定的制度背景。在破产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企业想通过转换股权结构来逃避银行债务几乎是不可能的。美、德等国的破产法律均以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主债权人银行甚至有权召集债权人会议对危及银行债权的企业提起破产诉讼,以保全银行资产。

而我国自80年代中期开始制定和形成的现行破产法律体系及相关法律框架,则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职工安置、社会稳定为前提。银行债权,尽管近几年来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现有法律框架本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很难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这样,本来就比较薄弱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更加经受不住企业花招百出的逃废债务的手段。银行除了能够运用有限的法律武器来对企业提讼外,只能采取收旧贷新、处理抵贷资产等消极做法与逃废债务的企业妥协。

第二,法律规定的不健全。

比如,民法通则和公司法都规定了法人的人格制度,但没有规定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当某些企业滥用法人制度,实行所谓的“母体裂变”、“债务悬空”等典型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时,金融机构常常对其无可奈何。恶意逃废债务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不足。新刑法在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规定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但对情节和后果更为严重的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问题却没有规定罪名,“贷款诈骗罪”等其他罪名又无法套用。

(二)非法律因素

所谓非法律因素,是指不属于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如道德因素、地方保护主义等等。

在现有的地方政府、银行和企业的博弈模式下,改制企业往往意识到,与其偿还银行贷款,赢得银行信任,从而继续获得贷款,还不如赖账不还,照样可以牵制银行,争取贷款合同的展期,或是另起炉灶,重获银行贷款。这种“赖账经济”严重恶化了社会信用, 加大了银行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

四、防止企业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对策

我们认为,遏制企业改制中的逃债行为,仅靠金融机构手持司法大棒满城尾追改制企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制度的缺陷以及地方政府、银行与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只有从外部制度环境和社会信用入手,建立法律法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等三重防护网,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才能促使银企关系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律体系是社会各利益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游戏规则。如果游戏规则本身对参与者的任何一方有明显不公正的偏袒,那么这个规则就不能起到应有的约束和维护正义的作用。当前,有必要修改、完善有关企业改制与破产的法律制度,强化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重要地位;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必须纳入刑法范畴去调整。

据了解,针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不断恶性蔓延的现象,人民银行除了成立金融监察局,以加强对金融系统犯罪的遏制力度之外,正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其中之一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拟订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望近期出台;同时还建议国务院尽快审议通过《企业改制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条例》。

(二)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的成熟标志是信用经济时代的到来,它需要有完备的社会信用制度作为保障,需要有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欠债不还者之所以逍遥,是因为诚实守信者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维系信用的不能仅仅再是“三省吾身”。在正常运作的社会信用体制内,失信者是没有发言权的。

因此,国家应尽快建立社会信用的法律制度,使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整个社会应当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讲,越重视信用,未来的机会就会越多,企业才会踏上高速发展的轨道。企业的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进行融资、理财、配置资源,信用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财富;同样,信用也是一种社会财富,也会对经济的发展起到相当大的积极作用。当无形的信用变成一种资本,有形的社会信用制度构成了信用赖以生存的制度条件时,市场经济会从无序走向有序,真正的信用经济时代就会到来。

(三)建立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三位一体的金融安全防护体系

金融机构应建立以风险控制为目标、防范风险与转化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内部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跟踪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制状况,根据监测信息,及时发现风险苗头,采取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作为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应尽快建立风险监控预警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系统。建议以人民银行各地分行为中心,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金融风险数据处理和信息监测预警网络,及时分析各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的信息。必要时,有针对性地向辖内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使其及早采取措施,减少潜在损失。

地方政府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地方政府应该认识到,银行债权的保全,关系到银行资产的质量,进而关系到存款人的利益,这与政府的社会稳定目标完全一致。政府应督促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来提高竞争力,而不是为其破坏信用、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提供保护伞。政府可以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联合进行打击,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

(四)加强对逃债企业的经济制裁

逃债企业之所以肆无忌惮地无视金融债务,直接原因就是逃债的成本较小,在经济处罚力度较弱的情况下,企业甚至可以免费获得“债务豁免”。因此要强化经济制裁手段,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实行“不开立账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等严厉制裁措施,打击逃债行为。这对具有逃债倾向的企业也将起到威慑作用。

对逃债企业的制裁依据,主要是抓新企业注册资金的来源、原企业厂房设备的占用、原企业法定代表人重新担任新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几条线索。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重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新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对该企业发放贷款。

(五)积极稳妥地支持企业依法改制

第7篇

关键词:银行理财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流动性创造

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文”),该文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对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运作,要求改变理财业务中不透明的资金池运作模式,实现资金和投向的一一对应,并规定非标准债权资产投资的比例上限等。除8号文外,监管部门今年以来还出台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等规范性文件。此类新规将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银行业经营及中国经济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上述新规的出台,将促使银行理财业务更为规范、透明,对近年来的银行理财业务,特别是非标准债权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将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下面对规定中约束较大的几点进行分析。

(一)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池运作模式

8号文要求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理财资金池运作模式存在诸多不规范,但此模式对理财产品规模的高增速有极大促进作用。若实施理财产品与被投资品种一一对应,会使电子系统不完善、管理能力较弱的机构的此类业务陷入停滞。即使对电子系统建设较强的机构,也会加大成本,增加运营管理方面的难度。更重要的是,一一对应和加强信息披露会显著增大理财产品的销售难度。在资金池运作模式下,客户并不清楚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标的,也就无从知晓其购买产品的真实风险收益状况,客户只能通过预期收益率和产品发行机构的声誉来判断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状况。理财产品运作的不透明,也使得部分表外债权类理财产品享有一定银行隐性信用担保。而在8号文实施后,银行对理财产品各种形式的担保被叫停,产品结构也将变得更为透明。显然客户会更关注理财产品投资标的的安全性,针对很多非专业投资者,这显然会带来理财产品销售的难度。此外,即使实现了一一对应,理财产品也难以消除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的期限错配风险。此类风险的显性化也会对产品销售带来一定难度。8号文的上述规定,在规范理财业务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缓此类业务发展速度。

(二)规范非标准债权产品投资

8号文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中的非标准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该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并加强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以银证合作、银信合作为代表的非标准债权资产投资是近来理财产品高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其中券商的银行通道业务存量仅在2012年就增长了1万亿元以上。虽然银行业整体的非标准债权资产占比距上述限额还有一定距离,但去年快速膨胀的各类通道业务还是会受到新规的限制,特别是一些股份制银行的非标准债权产品投资比例据估计已超过上述限额。

(三)规定理财产品设立权限及未达标产品计提资本金

8号文中收紧理财产品的设立权限,将理财产品发行的审批权由分行上收到总行;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对未按期达标的理财产品要比照自营贷款计提资本金。审批层级的上升,意味着审批流程的延长和发行难度的提高,同样会使理财产品的扩张速度受限。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会限制参与此类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范围,不利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开展此类业务。而计提资本金将使理财产品的资本金占用加大,加大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压力。

综上所述,今后通道类业务过快扩张的势头将被抑制,理财产品特别是非标准债权资产规模扩张的速度将放慢;而理财产品运作透明性将显著提高,之前隐藏的期限错配风险、信用风险等将逐步显性化;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此类业务仍有发展空间,但未列入名单的中小金融机构的此类业务将受限。

对银行经营及债市的深层次影响

预计8号文的实施将推动银行调整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商业银行将调整自身表内和表外资产、信贷资产与其他债权投资工具、标准债权资产(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等)与非标准债权资产。受上述再调整的影响,预计银行资产规模和盈利增速将继续放慢,资本金补充压力加大。

(一)对银行表内和表外资产配置的影响

理财产品增速将放缓,特别是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通道类业务受到限制,规模扩张预计放缓。但由于客户融资需求仍在,银行为保住客户资源,势必将部分符合信贷政策的表外资产移至表内。目前信贷额度控制仍较严,银行表外资产表内化会加剧表内信贷额度的紧张和贷存比考核压力。以地方融资平台为例,银监会为各银行2013年对融资平台的贷款划定两条红线:一是在年度信贷计划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贷款余额较2011年年末不得增加;二是平台贷款占全部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不超过本行2012年末的水平。因此银行理财产品中的地方融资平台非标准债权资产转入表内的空间狭小,此类资产转入表内势必造成表内信贷额度的紧张。此外,由于理财产品增速预计放慢以及销售难度提高,银行通过理财产品调节关键时点存款规模的能力降低,银行贷存比考核压力将加大。

银行体系资本金补充压力加大。为促进银行体系稳健运营并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2012年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银行表内资产运用的资本金占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上述办法下,因资本金的约束,银行表内资产年增速超过20%的扩张已不可持续。显然,非保本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既能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占用资本又少,对银行吸引力很大。8号文实施后,由于不合规的理财产品需按自营贷款计提资本金,表外理财业务在资本金占用方面的经济性降低,银行资本金压力将加大。今年以来,由于传统的次级债被列为不合格的附属资本补充工具,银行附属资本补充压力已悄然加大。未来即使贷存比或信贷额度等监管措施放松,银行资本金补充的压力犹存。

(二)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8号文限定各银行理财业务投资非标准债权余额的上限,将增加理财产品对债券的投资需求,利好债券市场,特别是信用债市场。在信贷额度管理和贷存比管理未放宽的情况下,由于目前国内的债务融资需求具有一定刚性,各经营主体势必选择转向其他形式的债务融资工具,特别是不纳入贷存比和信贷额度管理的信用债,预计部分符合发债要求的非标准债务融资需求将转向债券市场。但由于债券融资的门槛显著高于非标准债务融资工具,因此,此规定虽会促进部分企业从非标准债务工具转向债券市场融资,但除非发债标准能显著放宽,否则8号文所带来的债券供给增长将相对有限。实际上,非标准债务投资工具的融资利率显著高于标准化发债融资利率,部分反映的就是进入门槛高低所导致的差异。在通道类非标准债权产品中,平台类和地产类项目居多,地产类项目受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在国内发债融资困难;而平台类项目受《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影响,近期发债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县及以下平台今后发债难度大增,近期平台发债势头已有所放缓。因此,虽债券供给增长相对有限,但从长期看,信用债市场的潜在空间无疑将扩容。

受上述再调整的影响,预计银行资产规模和盈利增速将继续放慢,资本金补充压力加大;而信用债市场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对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和宏观经济的影响

(一)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放慢,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减弱

8号文等监管新规旨在规范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发展,控制表外业务快速膨胀中隐藏的金融风险,但客观上使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创造能力进一步受限。2012年下半年以来社会融资总量保持较高增速,推动经济短线企稳反弹。社会融资规模各构成的比重也发生显著变化:表内信贷所占比重虽仍居首位,但降幅较大;属于表外业务的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等比重迅速增加。本轮经济的短线企稳反弹,主要受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和各类非标准债务融资工具的扩容所推动。非标准债务融资工具的扩容料将放慢,由于进入门槛的差异,短期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扩容幅度有限。因此,社会融资总量增速将随着新规的逐步实施呈现放缓态势。

此外,8号文实施后,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进一步受限,使得中国经济的加杠杆进程更加难以为继。过去十余年,外汇占款项目是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主渠道之一。2010年后,新增外汇占款增速趋势性放缓。2013年1月,央行口径和金融机构口径的外汇占款均出现大幅增长,但通过分析月度的结售汇数据,笔者认为近期外环占款的反弹不具有趋势特征。外汇占款主渠道萎缩,而逆回购、再贴现等货币供应渠道在短期内难以大幅度扩容。目前央行资产负债表扩容能力有限,商业银行赖以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货币投放增速显著放慢。

商业银行表内信用创造受制于存款准备金率、资本金约束、信贷额度控制和贷存比约束等。如果商业银行表内资产增速过快,比如保持在2008-2010年的水平,则仅凭银行自身内源融资无法满足资本金管理的监管要求,银行将通过外部融资来满足的天量资本缺口,而市场无法持续满足银行此等规模的再融资需求。银行整体的贷存比已然偏高,信贷额度管理在短期内也难以大幅放松。因此,商业银行表内信用资源已较为紧张,流动性创造能力不足。在表内信用资源不足,而部分客户融资需求强烈,商业银行也需要扩展自身存贷款基础的背景下,较少占用资本金、不受存贷比和信贷额度等约束的表外理财业务受到银行青睐。而8号文为表外理财产品制定了较为明确的约束,虽然表外业务仍有很广的前景,表外信用创造较表内信用创造仍有优势,但其流动性创造能力也随着其规模增长放慢而减弱。总的来说,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的高点已过。

(二)短期内不利于经济反弹,但长期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去杠杆进程

从长周期看,中国经济正处在债务杠杆(债务/收入)上升和产能扩张周期的末期,经济加杠杆的进程将难以为继,去杠杆进程若隐若现。上述长周期的特征表现为:产能过剩严重,经济潜在增速趋势性下移,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和盈利预期恶化,债务本息偿付压力较重,借新还旧是普遍现象,庞氏融资比重显著上升。

决定经济体债务规模的因素可分为债务融资需求和债权投资需求两部分。目前新增的债务融资需求中,地方债务融资、其他国有企业融资和与地产相关的融资(企业融资用于地产项目)居多。由于预算软约束、激励机制扭曲等原因,个别国有企业的债务融资需求过高,所融资金投资效益低,呈现明显的非经济特征。要制约国有部门债务融资需求的过度膨胀,只能依靠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来逐步实现预算硬约束;并推动停滞已久的国有企业改革,但上述改革皆非短期所能见效。

债权投资需求则主要受制于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创造能力。如上文所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创造能力由央行基础货币供应、存款准备金率在内的各种监管规则和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水平等决定。而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创造能力已有限,特别是在8号文等规范表外融资之后,相对刚性的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将偏紧地约束存量债务规模的扩张。

第8篇

关键词:创新型企业;债务结构;成长性

中图分类号:F2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12)05-0034-06

1、引言

创新型企业是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微观主体,是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实践证明,创新型企业正成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调整与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力量。企业成长是企业各利益相关主体所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价值最大化的基本源动力。因此,在开展创新型企业的建设中,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性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其不仅是衡量创新型企业自身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评判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企业成长受企业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Penrose强调创新能力对企业成长的重要性,认为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均是企业成长的推动因素,而二者均取决于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创新理论认为,企业的创新投资(如R&D投资)是制约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新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债务融资发挥的治理效应对企业的投资效率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遵循债务融资一创新投资一企业成长的逻辑,债务结构可能会对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性产生显著影响。如果此种判断成立,债务结构的不同维度(债务比例、债务期限、债务来源)所产生的影响是否相同?这正是本文所要检验的核心问题。

通过文献研读,作者发现,与本文研究主题相同的文献非常鲜见,可能是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时间不长,目前还停留在政策层面,没有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同时,现有文献多集中于检验资本结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而鲜见从债务结构的多个维度系统考察其对企业成长性的影响。本文认为:首先,相对于企业绩效,成长性更能体现企业发展的动态特征,而且对成长性的衡量也能包括对企业绩效的考察;其次,现有文献将所有债务视为同质,忽略了债务的期限类型、来源类型及债权性质等结构性因素的差异。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两个:一是突破现有文献采用单一指标衡量企业成长性的方法,采用多种指标所构建的成长性综合指数进行度量,利用因子分析法生成该指数,这能解决成长性多指标间的信息重复性问题和对多指标赋权的主观性问题;二是从债务比例、债务期限和债务来源三个维度对债务结构进行较为全面的考察,以期对创新型企业的债务结构形成一个全面的理解,并据此探索债务结构在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影响方向和程度。这一研究的启示是为创新型企业如何通过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以促进企业的持续成长提出对策建议。

2、文献回顾

国外对债务融资治理效应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代表性理论有:成本理论、债务信号理论、债务担保理论、新融资顺序理论、权竞争理论、债务缓和理论、债务权衡理论及控制权转移理论。这些理论依据其研究结论的差异可将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归纳为:激励效应、监督效应、信息效应和控制权效应。

国外学者围绕债务融资与公司绩效及成长性的关系展开实证检验,但结果却不尽相同。在债务规模方面,研究结论有四种:正相关关系、负相关关系、非线性或状态依存关系以及无相关或不确定性关系;在债务期限方面,实证表明,债务期限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增长机会多、质量高的公司倾向于发行短期债券,而增长机会少、质量低的公司则倾向于发行长期债券;在债务来源方面,虽然实证表明,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债务融资的方式有利于向市场传递积极信息,能够发挥积极的治理效应,但通过商业信用取得债务融资所发挥的积极效应也得到了实证检验的支持。

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围绕债务融资对公司绩效及成长性的影响进行了较为丰富的实证研究,研究结论也不尽一致。在债务规模方面,存在四种结论:正相关关系、负相关关系、非线性或状态依存关系以及无相关或不确定性关系;在债务期限方面,多数结果表明,长期债务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而短期债务的积极效应则弱于长期债务,甚至会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但也有实证研究提供了相反的证据,同时也有研究显示,债务期限的整体效应并不显著;在债务来源方面,既有支持商业信用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正向关系的证据,也有支持银行贷款或企业债券有利于提高公司绩效的证据。

3、研究假设

3.1 债务比例对创新型企业成长性的影响

创新型企业的成长主要依赖创新投资所驱动,而企业创新投资具有投资额度大、不可逆性强、回报周期长、风险程度高等特点。虽然新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债务融资通过发挥监督效应、激励效应、信息效应及控制权效应等积极的治理效应,有助于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率。但在面临创新投资这样的高风险投资项目时,由股东与债权人冲突所引起的资产替代与投资不足现象更为严重,这将导致成本的增加和投资的非效率性,而具有风险规避倾向的债权人由于会意识到上述问题的存在,在设计债务契约时会对这类创新投资行为进行较大程度的限制;同时,从股东与管理者的冲突角度看,控制权转移理论表明,管理者通过提高债务规模能够规避外部股东的监督与控制,以及阻止企业的合理兼并、重组或接管,这将加大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矛盾,制约优势资源的有效配置。此外,企业成长理论表明,企业的扩张规划要受投资项目“风险递增”的约束,而如果企业负债经营,此种限制作用将更为明显。而从中国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看,中国上市公司严重的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和“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债权治理在中国上市公司中表现出软约束和无效性的特点。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11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债务比例与企业成长性成负相关关系。

3.2 债务期限对创新型企业成长性的影响

依据期限长短不同,可将企业债务分为短期债务与长期债务两类。不同期限的债务在公司治理中所发挥的效应不同,其所导致的投资扭曲(过度投资与投资不足)程度及所产生的成本也不同,进而对企业成长性的影响方向与程度也有所差异。虽然债务期限理论表明,短期债务能够有效缓和资产替代、投资不足及过度投资问题,通过破产威胁给管理者以更大的监督与控制,通过缓解信息不对称程度向市场传递公司成长的利好信息。然而,作为驱动创新型企业成长的主导力量的创新投资.由于其所固有的投资额度大、回收周期长、不可逆性强等风险性特征,导致企业不愿将流动性风险高的短期债务配置于风险等级高的创新投资项目;同时,由于短期债务的期限较短,债权人的退出成本较低而监督成本过高,导致其发挥积极治理效应的动力与能力的降低,容易形成短期债权治理的软约束。长期债务则与之相反,长期债务既能为企业的创新投资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又不必使企业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同时,长期债务的债权人由于面临的风险较为集中,其更有动机和能力监督与约束企业的投资扭曲行为,利于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从理论上分析,长期债务能够改善企业生产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对企业成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短期债务则阻碍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从而成为企业成长的不利因素。基于上述判断,提出如下假设:

H21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短期债务与企业成长性成负相关关系。

H22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长期债务与企业成长性成正相关关系。

3.3 债务来源对创新型企业成长性的影响

依据来源渠道的不同,可将企业债务主要分为商业信用、银行借款及企业债券等类型。不同来源的债务所引发的股东、债权人与管理层之间的冲突程度及产生的成本不同,对企业成长性的影响方向与程度也有所差异。商业信用的特点是:期限较短,与特定交易行为相伴;信用期内无偿使用,无需支付利息;单笔交易金额较小,债权人数量多且分散;仅凭双方相互授信,债权人利益无保障。而银行借款则具有期限较长、金额较大、需要支付利息、债权人较为集中等特点,银行有较为规范的审贷程序及较为严格的保护条款等风险管控体系,并且还具有相对完善的信息网络优势与专业的金融人才优势。因此,国外学者认为,银行借款较之于商业信用对债务人的约束作用更强,在公司治理中所发挥的积极效应更大,更有利于优化企业资源的配置与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从而对企业价值的提高或推动企业成长更具有正向影响。而国内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上述结论。此外,就创新型企业而言,银行借款的债权人也较之于商业信用的债权人更有动机和能力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积极地监督与控制,这将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过度投资与投资不足的程度,提高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促进企业的成长。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31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商业信用与企业成长性成负相关关系。

H32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银行借款与企业成长性成正相关关系。

4、研究设计

4.1 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8年国家层面确定的第1批创新型企业为研究对象(共91家),其中在沪深A股上市的企业有60家,占创新型企业总数的65.9%。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以这60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时间窗为2008~2010年共3年,共计180个观测点。研究所用原始数据均来源于锐思(RESSET)数据库。数据处理所用软件为EViews 5.1。

4.2 变量定义与度量指标

学术界对企业成长性的衡量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为单项指标法,该方法忽略了企业成长所具有的综合性特征,容易导致不稳健的结论。另一种为综合指标法,该方法存在选择初始指标和确定指标权重的主观性问题以及多指标间的信息重复问题。

本文认为,企业的成长是企业各方面特征的综合反映,衡量企业成长性必须考虑成长的多重特征因素。此外,企业的成长性是企业成长过程的累积结果,体现了企业自身的发展态势。因此,衡量企业成长性应该选取具有一定时间跨度的“结果类”指标,并以其增长率来衡量较为合适。鉴于此,本文选取反映企业成长的9个特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利润总额、职工总数)作为分析创新型企业成长性的起点。采用因子分析法对9个指标进行分析,最终计算出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性综合指数,作为回归模型的因变量。分析的基本思路是:

首先,因子分析的适合性判断:对9个初始指标按年度进行KMO检验和Bartlett球度检验。2008~2010年的KMO值依次为0.898、0.824、0.829,根据Kaiser给出的KMO度量标准(大于0.7)可知,初始指标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同时,2008~2010年Bartlett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依次为955.468、1394.973、642.605,相应的概率P值均接近0,若给定显著性水平为O.01,说明相关系数矩阵与单位矩阵有显著差异,初始指标适合作因子分析;其次,因子的抽取与旋转: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按年度抽取因子并且选取特征根的值大于1的特征根,均抽取3个因子,其采用方差最大法旋转因子后的方差贡献率2008年分别为0.4928、0.1871、0.1625,累积方差贡献率为0.8423;2009年分别为0.5204、0.1840、0.1506,累积方差贡献率为0.8549;2010年分别为0.3867、0.2708、0.1692,累积方差贡献率为0.8267。这说明2008~2010年所抽取的3个因子均能够解释初始指标的绝大部分信息;再次,计算因子得分:采用回归方法按年度估计因子得分系数,在因子得分系数矩阵的基础上,按年度计算样本企业分别在3个因子上的得分;最后,计算样本企业的成长性综合指数:按年度分别以3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占累积方差贡献率的比重作为3个因子的权重来计算样本企业的成长性综合指数。2008~2010年所构建的计算模型分别为

Growthi=0.5850F1i+0.22212i+0.1929F3i (I)

Growthi=0.6087F1i+0.2152F2i+0.1762F3i (2)

Growthi=0.4678F1i+0.3276F2i+0.2046F3i (3)其中Growthi为2008~2010年样本企业的成长性综合指数;F1i,F2i,F3i为2008~2010年样本企业的3个因子得分;模型(1)至(3)中的系数分别为该年度3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各自占累积方差贡献率的比重。变量的定义与度量见表1。

4.3 回归模型设定

本文以成长性为因变量,以债务结构为自变量,基于平衡面板数据构造计量模型实证分析债务结构与创新型企业成长性之间的关系。基本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i为第i家样本企业(共60家),t为第t年(共3年);εit为随机误差项。

5、实证分析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基于60家A股上市非金融类创新型企业2008~2010年的年报数据,仅对成长性变量与债务结构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以初步分析研究样本的总体特征。

从成长性综合指数看,3年间均值和中位数均表现为先下降后上升的情况,但由于上升的幅度明显大于下降的幅度,这说明样本企业总体上呈现出成长的态势;从债务比例看,3年间均值表现为下降的情况;从短期债务看,3年间中位数表现为下降的情况,而均值表现为先上升后下降的情况,并且下降的幅度要大于上升的幅度;从长期债务看,3年间中位数出现上升的情况,而均值表现为先下降后上升的情况,并且上升的幅度要大于下降的幅度;从商业信用看,3年间均值和中位数呈现出无规律的变化特点;从银行借款看,3年间均值和中位数均表现为下降的特点。此外,从混合样本的均值看,虽然资产负债率(50.33%左右)偏低,但在负债总额中,流动负债却占到83.46%左右,而长期负债只占16.24%左右,许多企业的长期负债甚至接近于0,这说明创新型企业也存在强烈的短期债务融资偏好,这是中国上市企业债务结构的基本特点;同时,在负债总额中,商业信用占44.05%左右,银行借款占31.5%左右,两者合计占到75.55%左右,这说明创新型企业也是主要依赖商业信用与银行借款筹集债务资金,而企业债券与融资性租赁等债务工具的发展依然相对缓慢。

5.2 回归结果分析

本文基于平衡面板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利用Hausman检验来确定模型中所涉及的不可观测因素是固定效应抑或随机效应,检验结果均以1%的显著性水平拒绝随机效应模型原假设,因此,应该建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Hausman检验及回归结果见表2。

(1)债务比例与创新型企业成长性的关系

表2中回归1—3的结果显示,债务比例与创新型企业成长性综合指数分别在1%、10%和5%的显著性水平下存在负相关关系,说明创新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其成长性反而越低,这与本文的预期假设(H11)相一致,也与黄文青的实证结果相一致。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正如前文所述,创新型企业创新投资具有高风险特征,在面对这样的投资项目时,由股东、债权人及管理层之间的冲突会导致严重的投资扭曲(过度投资与投资不足)问题,加剧委托矛盾;同时,债务比例的增加也使得管理层规避外部股东的监督与控制成为可能,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阻止企业的合理兼并与重组,导致优势资源的无效率配置,产生了控制权转移的负面效应。这两种效应的综合作用最终影响到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性。也可看出,在创新型企业中也存在较为严重的债权治理软约束和无效性现象。在本文的60家研究样本中,第一大股东性质为国有股的企业就有40家,而第一大股东性质为非国有股的企业仅有20家,并且与这20家企业相比,40家企业的股权集中度普遍较高,因此,同样存在较为严重的国有股“一股独大”与“内部人控制”问题,这可能是中国上市企业的共同特点。

(2)债务期限与创新型企业成长性的关系

表2中回归1与回归3的结果显示,短期债务均与创新型企业成长性综合指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存在负相关关系,说明负债总额中存在过多的流动负债也不利于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流动负债比例越高,企业的成长性则越弱;而长期债务则均与创新型企业成长性综合指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存在正相关关系,说明长期负债的存在有利于创新型企业的成长,长期负债比例越高,企业的成长性则越强。原因正如前文所述,在面对创新投资这样的高风险项目时,创新型企业出于短期债务流动性风险的考虑,不愿将短期债务资金用于高风险项目的投资;而作为短期债务资金的债权人,出于退出成本与治理成本的考虑,也没有足够的动机与能力来监督与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这两方面作用的综合效应降低了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性。而对于长期债务则不然,企业不需要过多考虑长期债务的流动性压力问题,从而能将长期债务资金更多地配置于回收周期长的创新投资项目;长期债务资金的债权人由于风险较为集中,也更有动力与能力积极参与企业的治理问题,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本文的研究假设(H21、H22)得到验证。

(3)债务来源与创新型企业成长性的关系

表2中回归2与回归3的结果显示,商业信用均与创新型企业成长性综合指数存在负相关关系,并且这种负相关关系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负债总额中商业信用所占比例越高,越不利于创新型企业的成长。这与本文的预期假设(H31)相同。原因主要在于,商业信用具有期限较短、无利息支付、债权人数量多而分散及其利益无保障等特点,导致商业信用的债权人缺乏足够的动机与能力来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而且研究表明,在面对高风险项目时,商业信用更加重了投资扭曲的程度,从而产生了严重的委托问题。此外,回归结果显示,银行借款均与创新型企业成长性综合指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存在负相关关系,说明创新型企业负债总额中银行借款的比例越高,也越不利于企业的成长。这与本文的预期假设(H32)完全相反,但与张兆国等的实证结果一致。本文认为,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创新型企业的债务结构看,在企业的银行借款总额中短期借款的占比普遍偏高(2008~2010年的均值分别为74.23%、71.28%、68.74%),甚至许多企业的长期银行借款接近于0,导致如前文所述的短期债务对成长性影响机理同样的结果;另一方面,从创新型企业的制度背景看,银行债权人独立性不高、银企关系的制度设计未有效激励银行对企业的治理以及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削弱了商业银行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等原因,造成了银行债权治理事实上的软约束和无效性。

6、结论与启示

第9篇

一、企业破产改革的现状

为深化企业改革,各地积极进行破产试点。据不完全统计,到今年6月末八省市计有破产企业130家。其中清盘终结70余家。本次调查企事业单位59家,其中已破产终结38家。调查企业涉及轻工、纺织、化工、机械、电子、建材、商业等行业,调查企业实际总资产××亿元,总负债××亿元,其中对银行负债××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

在破产工作中,各地采取了灵活多样的破产方式,主要有:(1)先破产后收的,即企业破产前,有关部门为企业找好了出资收购方,企业破产清债后,由出资方利用原有厂房、设备、人员组织生产,由此破产企业变为他人的分厂或车间,一级法人变为二级法人。(2)先破产后重组,即企业破产清债后,职工将自己以安置费形式取得的厂房、设备入股,成立新企业,组织生产,(3)先分离后破产,即将主体企业中有发展前途的某些分厂、车间甚至生产线脱离主厂,成立新厂,债务相应带走一部分,但往往有所倾斜,然后再对主厂实施破产。(4)先破产后整体拍卖,即企事业破产后由出资整体购买方利用原有厂房、设备、人员组织生产,破产企业更换招牌重新注册成为新企业,但甩掉了债务包袱。各地破产行为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领导重视,破产程序基本规范

企业破产作为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得到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一般都组织了专门的班子,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这项工作。破产程序也基本合法,即企业破产由债务人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并破产公告,成立资产清算组清产核资,召开债权人大会,审理有效债权及优先权,清算债务,等等。

(二)既量力而行,又稳步加大破产力度

各地根据社会承受能力,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破产企业19××年×家,19××年×家,19××年×家,今年已突破××家。破产企业的规模也由中小型到大中型,行业也从工业发展到商贸等领域。

(三)破产观念有所转变,各方心理承受能力增强

破产没有出现大的社会动荡。以前国企破产是“”,目前政府、企业及多数职工已将其看做是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资产重组的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以前破产是敢想不敢干,现在是敢想也敢干,各方面时破产的反应都比较平静,且破产工作中由于职工安置难,各地不论采取什么破产方式,均将其放在头等重要地位。在破产案受理、破产财产分配中予以优先考虑,因而职工大都比较支持这项改革。

二、企业破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进行的企业破产试点,从总体上看,效果是积极有益的,步子也基本是稳妥的,既突破了国有企业难以破产的“”,又没有引起大的社会动荡,为逐步建立通过破产淘汰长期扭亏无望企业的正常机制积累了经验,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操作上的不够规范和某些外部条件的限制,目前客观上还没有完全实现企业破产改革的初衷。

(一)政府包揽过多,破产的非市场行为明显

为保证破产试点的积极稳步推进,政府的领导和协调是必要的,但企业破产毕竟是一种市场行为,主体应是债权债务人,主导是法院。但从各地调查看,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仍然主导着整个破产过程。一些地方、部门从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出发,把企业破产当做甩包袱、减负担的手段,致使有的地方搞“假破产,真逃债”,并能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所产生的“逃债”效应被社会所认同。少数地方破产一哄而上,促成一些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破产甩包袱。如××市的地方政府下达必须破产多少户的指标,×市××县为赶在新的《破产法》出台前多甩一些债务包袱,在目前已破产3户的基础上,近来又将破产8户,共占该县国有工业企业的一半。另外,对一些问题处理有随意性。有的行政干预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由于地方政府时保一方平安,发展地方经济负有责任,因而对减轻企业包袱方面考虑得多,对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流失,优化资本结构方面考虑得少,其行为就难免有失公正。

(二)破产企业负债率过高,银行资产损失惨重

本次调查的59户破产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高达×××%,其中对各银行金融机构的负债率近×××%。破产企业过高的负债,大大超过了其偿债的能力,使债权受偿率过低,特别是作为最大债权人的银行,债权损失惨重。本次调查59户破产企业对银行负债××亿元,破产名义损失××亿元,贷款损失率达××%。××省7户破产企业平均负债率为××%,各家银行贷款本息×亿元,损失×亿元,损失率达×%,其中××化肥厂等3户企业×××余万元贷款全部损失。××市采购供应站账面资产×××余万元,负债××余万元,在破产清算费用出现赤字的情况下,法院于清算环节宣布该企业破产终结,银行贷款清算率为零。

(三)企业破产操作不规范,侵蚀债权利益

企业破产操作不规范,侵蚀债权利益集中体现在:(l)企业破产申请标准不统一,真假破产难分辨。(2)过分强调职工安置,破产清算费用过高。企业破产无论是方式的选择,破产时产的处理与债务清偿都首先考虑职工的安置,而不是考虑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安置费用,有些债权债务的处理明显违反法规。更有一些地方,把破产企业当做“唐僧肉”,相关部门都可以“吃一块”,破产中清算费、评估费、诉讼费等偏高。如:×酒厂资产以××××万元拍卖,偿债率应为×%,但提取职工安置费、破产清算费、房产过户及土地转让手续费×××多万元,最后可供一般债权人分配的仅××万元,实际偿债率降至×%。××市建材厂破产,清算组驻厂两个月内花去×万元,最后清偿一般债务的资金仅×万元。(3)企业破产中资产评估和拍卖缺乏公正性。由于多数破产企业事先找好了出资买方,难免影响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拍卖的公正。有的甚至有意低估和低价出售资产。××市×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尚有××××万元,破产评估作价仅×××万元。

(四)政策法规不配套,银行担保抵押贷款失效

有的破产案中,银行合法抵押贷款也难以优先受偿。按有关规定,抵押贷款中,房产、土地抵押须进行评估、产权登记及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少企业在办理评估、登记、公证中受时间长、收费高、手续繁、经济上无力承受等影响而未办理,因此在各地债权确认中,初看一些银行贷款担保抵押手续齐备,但经不起推敲,致使担保抵押无效,银行贷款损失惨重。如××市××厂破产中银行以财政和政府官员担保的上千万元贷款担保无效,造成巨额贷款损失。××市××厂破产案中银行经公证的数十万元抵押贷款被并不充分的理由判为无效抵押,且不能上诉,该企业×%的应收款被不明原因地宣布为“死账”。

(五)企业资产变现难

由于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资产拍卖机构不健全,产权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企业生产资金紧张,有实力能拿出巨额资金整体收购大中型破产企业的很少。资产变现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市××食品厂资产评估位为×××万元,其中包含刚完工一个月、由×银行贷款×××万元支持的技改生产线一条,拟以×××万元整体拍卖,有关部门公开登报,牵线搭桥,多方寻求国内外买主,但均没有有实力买家,最后仅以××万元整体作价出售。致使银行受偿额由×××万元陡降为××万元,贷款本息损失由原预计的××万元上升至×××万元。

(六)债务清偿与贷款损失核销困难

企业破产终结后银行受偿的贷款本息债权仍难以收回,形成新的“悬账”。××市针织总厂破产三年,A银行受偿资金只收回×××万元,其余×××万元作为收购者的欠款至今仍悬在账上。另外,现有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有限,在大量企业破产压力面前如杯水车薪。到今年九月末,B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出现赤字×亿元,呆账无力消化,挂在账上,等待上级行支持。C银行面对数家企业破产带来的损失,仅靠自身提取的呆账准备金,需要××年才能核销完毕。D银行因某毛纺厂造成××××万元贷款全部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损失报总行批准后在“两金”中核销,但到××××年末该行“两金”提取仅有×××万元,只能冲销×%,照此速度,仅此一家破产企业损失,该行要×年才能冲销完毕。

三、政策建议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到了攻坚和为改革中某些失误付出代价的阶段,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今天,如何完善有关法规,规范破产行为,减少并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改革中银行的贷款损失,既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优化重组,又将其负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以最小的改革成本换取最大的改革成效就显得十分迫切。

(一)完善破产法规,规范破产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

从各地破产试点看,《破产法》在以下方面有待改进:一是破产清算须有债权人代表参加;二是对破产企业财产追索期延长,对破产责任人的处罚要严厉,对破产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责任人的财产要进行审计;三是建立破产保护制。资不抵债企业在保护期后仍不能正常营运的,必须破产;四是破产企业土地不论是否有偿划拨均应纳入企业破产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二)规范政府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行为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债权人的监督作用,破产也要“打假”,对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予以查处,加快各项配套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体系。

(三)增提银行呆账准备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适当提高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适当紧缩财政建设费、人头费等方面的支出,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比例的破产基金,建立企业破产风险准备金。

第10篇

一、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重组基本情况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典和芬兰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导致瑞典和芬兰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受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使两国的银行和企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不少企业和银行宣告破产。

为了克服银行和企业的债务危机,两国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通过对银行的重组和对不良资产的处理,以及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各项措施的成功实践和外部条件的改善,瑞典银行业终于在1993年下半年摆脱了进一步滑坡的局面,并逐渐走出低谷。瑞典政府在银行经营明显好转后,开始对其实行民营化,成功售出持有的银行股权,回收政府注入的资金;承接剥离和负责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按比预期快的速度卖掉了所拥有的工业和房地产业的资产,收到了比预期好的价格。

芬兰也仿照瑞典的做法,政府对银行和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挽救措施,通过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和出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其企业在1995年后开始走出困境,芬兰经济也走出低谷。目前,两国除了不断健全相关资产重组法律,加强建立法律框架下的法庭内的资产重组以外,仍保留了通过政府的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并不断完善。

二、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强调政府采取行政政策措施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中的作用

1.政府成立援助银行的专门机构――瑞典银行援助局SBSA。它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拯救银行业,包括对银行注资、为银行债务提供担保、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的国有化和合并等。同时,政府还成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监督整个过程。

2.合并银行。对于资产规模小、受冲击最大的储蓄银行,在政府的撮合下,所有的储蓄银行被并入全国储蓄银行总部SWEDBANK,成为其紧密控制下的分支机构。对于商业银行,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优先股的方式注资,将其国有化,并将其不良资产剥离给政府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AMC)。

3.实施“好银行坏银行”战略。瑞典政府灵活地采取了成立多个资产管理公司分散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其中既有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又有银行下属的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中,兼顾处理速度和规模效益,对于问题严重的银行,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对于其他经营较好的银行,则由银行自身设立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全部收购不良资产,为了维持公平竞争,政府将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按平均水平交由问题银行自己承担,所有不良资产按可实现的长期价值进行转让。

(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债务危机处理和防范机制

1.瑞典的做法:一是在公司设立之初,尽量使公司治理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公司的专业化程度,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减少公司出现债务危机的几率。二是政府内阁设立国家债务办公室,在该办公室下设立国有资产债务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立一个改善国有企业经济状况基金会。国家将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10%给该基金会,由基金会用于挽救亏损的国有企业,在总体上平衡国有企业的盈亏。三是瑞典于1998年将所有国有企业集中到一个部门管理,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仅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的问题,而且参与对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全过程。该类重组不进法庭,完全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下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一类按市场运作,一类按政策指导。按市场运作的企业,主要是将其所欠国有银行的债务转化为民营银行的债务或借贷,依靠资本市场,依法进行重组;按政策指导的企业,主要在政策框架下,通过购并、压低成本、优化资本结构等方式,实施重组。

2.芬兰的做法:芬兰政府认真吸取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的经验教训,调整企业重组体系,于1999年在工贸部下设立了国家贷款保证委员会,为大型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为各类企业提供贷款或直接持股,面向全国企业提供风险监测和评估服务,并专门成立地区重组小组参与所服务企业的重组工作。该委员会重组小组对企业进行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对企业进行重建。即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整合企业业务,出售或终止亏损业务,构建新的领导系统,改组公司,使之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二是将危机企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转让给别的公司;三是交给(ARSENAL)资产管理公司重组出售。该委员会还对所服务的3万户企业建立了风险评估系统,制定了危机诊断图,每年做两次风险评估。它把企业分成四大类,一是业绩好的公司,二是新设立的公司,三是濒临破产的公司,四是破产公司。该系统能及早发现企业运营中存在的债务危机是否到了警戒线,及时进行治理,尽量减少破产的发生。

(三)健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的法律制度并依法治理

瑞典和芬兰在20世纪90年代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之后,颁布实施了《资产重组法》,开展了法庭内企业债务重组工作,依法规范了企业债务危机治理问题,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重在同时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鼓励重组,减少企业破产及企业破产对社会的冲击。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可以向法庭申请资产重组。有以下特点:

一是规定重组条件和期限。到法庭申请资产重组的企业,必须能够证明以后能够偿还50%的债务,从长期看有盈利能力。重组保护期(从申请保护到宣告正常化)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追索债务。其目的在于保证债务的完整性,防止一部分人先受偿,同时让负债累累的企业有喘息的机会,不受债权人的干扰,静下心来研究重组和企业发展问题。在这个期限内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受此限制。在经过调查、法庭宣判重组、债权人认可三个阶段后,可宣告正常化。

二是需要确定重组人。法庭裁定企业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后,需由法庭指定或由债权人、企业确定资产重组人。原企业董事会仍然发挥作用,并有权决定是重组还是破产,与人相互制衡。

三是需要制定重组方案。重组方案由资产重组人和企业董事会共同制定,并必须取得60―75%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呈交法庭批准。重组方案只负责债权、债务处理,并体现在财务上。方案批准后,即使有些债权人不同意,也要受此约束。重组方案批准后才可以减轻债务负担。一旦债务人按照重组方案,偿还了一部分债务,债权人没有权利再追索这部分债权。国家税收等同于一般债权。在企业实施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得拖欠职工工资。

四是法庭内的企业重组过程是一个诉讼过程。重组方案付诸实践后,在3个月内,企业经营和偿债无进展,法庭有权终止重组方案的继续实施。债权人对获得的清偿不满意,也可提出诉讼。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100%追偿、放弃利息和债权打折等方式获得清偿,但一般只能得到10―20%。

(四)对无法挽救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并妥善安置职工

三、建议

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切实结合我国企业实际,寻求化解国有企业债务负担的有效途径,做到既减轻国有企业债务负担,又不能恶意逃废债权人尤其是国有银行的债务,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我们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和债务重组的法律体系

在正在制定的新的《企业破产法》中,一定要加强对企业进行重组方面的规定,对能够挽救的危机企业进行挽救,在法律保护下对企业实施重组,减少破产及破产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使企业债务重组做到有法可依,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必要时,可以制定《企业资产重组法》,明确债务重组的程序和规则,少破产,多重组。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的企业债务重组管理人制度,提高效率,并加强管理。

(二)健全政府对企业债务危机进行防范和治理的机制

一是构建代表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能够进行债务重组的资本运作平台,并赋予必要的更换危机企业领导机构的职权。二是建立国有企业债务风险评估系统,对所监管企业适时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三是尽快制定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办法,使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在制度框架下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是设立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基金,为企业债务重组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

企业债务重组需要采用重组企业、债权转股权、不良资产出售和重组、资产证券化、以及吸引外资等多种方式,没有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难以完成企业债务重组的任务。同样,没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债务重组必然产生对企业职工、金融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的反作用,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对无法进行债务重组又不得不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必然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以尽量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冲击。

第11篇

银行与企业作为经济系统的两大微观主体,二者的关系及其运行模式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效率。目前,我国已逐步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但由于经济转轨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程度仍然较高,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银企间信用关系恶化,商业银行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企业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十分重要。

一、高信贷风险:银企权力均衡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在理论上,企业的负债经营可以使企业达到资本结构最佳,实现企业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但同时,负债经营也可能使得企业财务风险和银行信贷风险增大,从而影响企业和银行的可持续经营。然而企业的负债经营对银行所能构成的风险在国际上是有差别的。在我国,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环境(尤其是破产机制和功能的严重扭曲)、社会环境(尤其是社会信用度低)等因素,债权人不能有效地依据“状态依存”机制在负债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时或发生财务危机时对企业经营和理财进行一定程度的直接干预,因此我国银行的信贷风险十分巨大。

(一)中国企业对银行资金的依存度较高

在直接金融还不发达的中国,企业外源融资中的间接金融便构成了融资的主要渠道,除1000多家上市公司外,其余均以债权人特别是银行贷款为主要甚至唯一的资金来源。根据2003年南京大学课题组对上百家企业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企业主要使用的外部筹资方式为银行借款,包括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两者合计筹资额占总筹资额的95%。

(二)中国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高

目前在中国,债权人虽是企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但通常不像股东那样有权直接参与企业或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会计报表作为银行与企业间的主要信息来源,其真实程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质疑,这使得银行处于绝对的信息劣势地位,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更加严重,企业的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象更加突出。

(三)中国社会的信用度较低

由于我国信用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远远滞后于我国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造成了我国信用市场中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和高违约率,信用过程的风险进一步显现与扩张,尤其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正处在攻坚阶段,一些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累积起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借改制之机故意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致使银行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一时间,企业逃废债务已成风气,社会信用制度遭遇挑战。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大量调查发现,自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将债权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后,某些债务人(甚至地方政府)利用破产、改造重组、企业分离等方法逃废债务,大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的利益。

(四)中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十分不够,银行很难运用这些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如目前适用的《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破产条件、破产费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由于破产机制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使得提供给企业资产通常要占总资产一半以上的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

据官方统计显示,2003年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为23%,约2万亿元人民币,但独立经济学家预测为约3.5万亿元人民币,其中蕴含的巨大风险不容忽视。因此说,如何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我国债权人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利益保护,加强商业银行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银企权力均衡模式选择:来自国际的经验

总的来说,银企权力模式的构建受到了各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制度完善程度、融资类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世界范围考察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保持距离型银企关系模式;二是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紧密型银企关系模式。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各种不同模式之间相互借鉴和不断融合,相互的界限已并不明显。总体上看,就债权人特别是商业银行来说,保护其作为相关者利益,加强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各种治理模式中的共同准则。

(一)美国互派董事制度与银行对财务危机企业的直接干预制度

在美国,当银行在一家工商企业有大量贷款时,银行一般可以派代表进入负债企业的董事会(比如1983年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的25名董事中就有5名银行界代表)。甚至在银行没有给公司实际提供贷款时,如果银行认为该公司具有发展前途,依然可以申请参加公司的董事会。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董事会内有很多纽约大银行的代表,而该公司并未向这些银行借款。银行派遣兼任董事并非基于财务控制关系,而是更多地依赖于贷款联系。银行兼职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但当负债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时,银行派来的兼任董事可以有较大的决定处置权。

同时,美国工商公司的战略、政策和经营管理要受到其资金需求的影响,而银行在工商企业财务出现困难时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也已成为一项惯例。美国学者明茨和施瓦茨从《商业周刊》、《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幸福》和《福布斯》等报刊上所搜集的自1997年到1981年五年期间,美国主要银行通过贷款干预和控制工商企业的案例多达42件,而这只包含那些主要的、有新闻价值的案例。据作者声明,这段时间银行干预企业的事例实际上要比42家多得多。

(二)日本银企财务协调的机制:主银行制

在日本,很多企业都与某一商业银行保持着主银行关系,这是银企财务协调的主要机制。日本的大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主银行,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一旦结合就很少变动。主银行在企业财务中扮演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资金供给;财务监控;财务救助。在企业正常运转时,主银行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和理财,当贷款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迹象,或者财务恶化继续发展甚至陷入破产状态时,主银行不仅能提供紧急融资支援,还可能会决定通过公司治理机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接管公司的管理业务,对企业进行破产法意义上的重组。被称为日本六大经济支柱的六大企业集团,包括三井、三菱、住友、芙蓉、三和及第一劝业集团,就分别依托于六大城市银行。这6家银行1997年共向107家企业派遣了职务不低于常务的管理者,从持股排名值的均值来看,银行在这107家企业的持股平均相当于第二~第三股东的位置。在贷款融资方面,107家企业中,主银行在其中的81家为第一融资者,11家为第二融资者。

三、我国现有银企权力均衡模式分析及改进建议

目前我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对非金融企业直接投资,因此,银企财务联系的通道还是单一的贷款联系。二是中国实际上并不存在银行对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机制,也不允许银行向企业派管理者,因此银企之间缺乏人事结合的机制。这使得一些企业偿债能力出现危机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并不能得到企业的控制权。近年来,我国政府为理顺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曾采取了一系列宏观措施,亦取得了些许成效。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我国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也都加强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成立了专门的信贷委员会和资产保全部等,实行了严格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和谨慎的会计制度,但严峻的金融风险形势并没有明显的改善,其中潜在的风险仍然巨大,现行的银企权力配置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理论界,占主流地位的看法是银行与企业之间只应该保持一种借贷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所拥有的仅仅应该是依靠法律契约收回债务(贷款本息)的权力。当前推行的主办银行制也没有摆脱这个思维框架。对银行来说,这是一种责任和风险大于权力的财务机制。这种银企财务协调机制的运作结果必然是企业对银行的高负债和银行自身的高不良贷款。要彻底解决银企之间的债务膨胀问题,须对现有的银企财务协调机制进行彻底改革,其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财务控制权的相机配置,让银行部分地分享企业的财务控制权。

(一)对企业的债权机制与股权机制相结合

在银行凭借债权无法对企业实施控制的情况下,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银行同时拥有对企业的债权和股权。这样,无论企业处于何种状态都可分享部分的企业财务控制权,并使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相互补充(徐联初、肖晓光,1999)。至于如何选择股权控制,目前可行的办法是由银行出面牵头设立投资基金或国家股权交由银行托管或债权转股权。当然,银行方面限于自身的控制能力,不可能对所有企业进行控股。我国银行在选择控股对象时,应当选择那些产品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完善银行对企业的财务控制权状态依存机制

以财务控制权转移为特征的状态依存机制,被认为是负债企业对债务责任的自动履行即“自我履债”机制的核心,也是硬化企业债务约束的关键。常见的状态依存或“相机治理”实际上是一个破产程序,我国的《破产法》也给了企业重整的机会,但实践中却很少发生银行或债权人主控重整的现象,常见的事实倒是政府在其中唱主角。这既与银行的主控能力有关,更与重整程序的设计有关。因此,如何完善重整程序就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笔者赞同将破产重整设定为五个子程序,即职工、政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股东和经营者。

(三)确立银行有限介入企业财务治理的机制

第12篇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债权登记日将于4月15日结束。3月16日,广信破产清算组特发公告,提醒尚未登记的债权人尽早前往广信公司所在地办理债权登记。通知还说,凡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2月4日关于“债权登记文件交由本破产清算组审核”的通知的债权人,或已收到破产清算组在债权登记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受理的债权人,除非对原申报的债权登记有更改和变动,否则毋须重新申报。因此,未有收到上述通知或债权登记文件上未有本破产清算组签名(或盖章)受理登记的债权人,须于1999年4月15日或以前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

粤企重组短期内料难完成

接近粤海实业的消息人士透露,由于粤企债务重组仍未与有关债权人达成共识。债权人不愿看到削减偿还债项本金的要求,也不愿降低有关贷款利率,因此预期单就债务重组落实方案,已不能在短期内完成。据悉,广东省政府有意让出粤企不超过49%的股权引入外资股东,其中粤企重组顾问美国高盛公司已宣布入股金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占股权不足5%。有消息称,香港富商李嘉诚也有意入股粤企。

进出口银行获标准普尔BBB+评级

中国进出口银行获得美国标准普尔评级公司评定的长期外币债务评级BBB+,与我国评级一致,短期外币债务评级也与评级一致。标准普尔公司认为,这一评级结果反映了该行以金融手段支持出口的政策性职能,并认为这一职能在中期内不会减弱。然而由于预期经营环境将持续困难及贷款质量有转坏的压力,标准普尔公司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债贷评级,调低至可投资评级中最低的BBB-级别,又把交通银行及中信公司的信贷评级降为BB+垃圾/投机级别。五家金融机构的长期展望评级均为负面。

有色金属工业将组建三个集团

经国务院批准,原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将组建成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中国铝业集团公司和中国稀有稀土集团公司三个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将在今年上半年挂牌正式运营。

国家电力公司大调整

业内人士关注已久的国家电力公司机构改革方案3月下旬正式公布,公司将设置19个部门,其中新设5个,作较大调整的8个,加大了资本运营、资产管理、战略研究、电网运营与调度和人事管理,强化了法律事务部门,从而使公司向经营型、控股型、集团化的经济实体迈进。

三公司被撤销进口经营权

因骗购外汇,外经贸部决定撤销江苏吴县对外贸易公司、广西梧州市侨柏工贸总公司和昆明市宜良进出口公司的进口经营权。

三株胜诉

3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株公司与湖南常德陈然之(陈伯顺之子)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三株胜诉。一年以前,1998年3月31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消费者陈伯顺喝了三株口服液后导致死亡。此后被告三株公司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原告因不满赔偿额也提起上诉。“常德事件”被认为对三株口服液的销售颓势构成了直接影响。另据悉,三株与山西消费者韩成刚的官司尚未完全了断。

香港中银集团酝酿上市

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中银集团力争在条件成熟时将属下银行上市。中银集团目前总资产为8825亿港元,成员银行17家, 在港澳地区经营网点共397个,其中香港地区372个。在香港注册的宝生银行、南洋银行、集友银行等4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去年底为26.4%,高于香港金融业认可的平均水平; 集团流动资金去年一直保持在近50%的较高水平。

电脑大亨纷纷来华

美国英特尔公司副总裁虞有澄、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以及康柏电脑公司总裁菲弗尔在3月不约而同地先后来华访问,尽管他们各自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以他们新的产品、技术和更多的投资,加快拓展中国信息产业市场的步伐。而3月底在京举行的第三届世界计算机博览会(中国)COMDEX/CHINA’99,也成为IT媒体关注的热点。

惠普一分为二

美国惠普公司3月宣布进行重组,公司一分为二。一家负责包括医疗、科学、工程等仪器的电子量测业务。另一家则保留惠普的名称,从事电脑类的运算及影像处理产品业务。这一重组措施旨在使赚钱与不赚钱的部门分开,避免亏损部门“污染”盈利部门。

雷诺控股日产

法国雷诺汽车公司与日本日产汽车公司3月中旬达成协议,雷诺将出资5000亿日元,收购日产36%的股份,成为日产第一大股东,控制日产的经营权,将成为世界第四大汽车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