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2 15:45: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目标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份数:不超过50份(自然人)、机构不限
退出机制:5年封闭,3年累计收益率低于15%可赎回
资金要求:100万元起,超出部分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人民币)
加入费:1.5%
费率:管理费:2%
银行托管费:0.2%
投资顾问费:正收益的20%
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股票。
不得投资于ST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进行证券回购融资交易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0%
投资策略:坚定的长期和相对的集中的投资
企业的价值――投资杰出企业,分享经济成长的硕果
优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竞争优势强于一般上市公司;在企业的长期发展中,强者的优势会被时间放大器放大,弱者的差距也会被时间放大器放大。长期投资的基石注定要建立在杰出的企业之上。投资优质上市公司,跟随实体经济中的强者:长期投资制胜的法宝。
中国崛起的价值――投资东方,做多中国
改革开放30年来高速成长的中国经济并没有放慢她的脚步。我们正面临质的飞跃,我们的学习曲线正在加速上扬。我们的现代化目标将在今后2。年得到极大的实现。对拥有巨大资本资源、人力资源的中国经济的信心是本款产品立足的根本点。
时间的价值――长期投资,尽享复利的威力
不受股价短期波动的影响,专注于长期趋势的资本回报。用长期确定性化解短期的不确定性;以较低的长期投资风险化解较高的短期投资风险;通过长期稳定获利取代短期投资收益波动,从而实现资本的复合增长,尽享时间的价值、复利的威力。
资产配置――加入一个长期获利的稳定器
本产品为5年期的长期投资产品,致力于为投资者的资产组合加入一个长期获利的稳定器。
基金经理介绍:
但斌――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总经理,主管公司投资。中国著名私募基金经理,中国关注长期价值投资的第一人,将价值投资思想与中国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最坚定的实践者,畅销书《时间的玫瑰》一书作者。
1992年开始证券、期货研究与投资生涯,长期致力于股票、期货等金融市场的基础研究,对投资哲学有一定思考,对投资组合的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技术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应用有一定实践,擅长把握结构性机遇及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投资。
近年业绩表现(附业绩比较表)
在2003、2004、2005年的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下跌的三年中,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都取得出色的回报率,最近三年投资总回报超过300%。且每年回报都在35%以上。
产品特点:
5年完全封闭,投资绩效5年后一次提取。
5年封闭期:产品针对资产管理人的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趋势,致力于为投资人提供专注于长期投资回报的投资工具。
投资绩效5年后一次提取:资产管理人与投资人风险共担,成果共享;共同面对长期价值投资历程中的挑战,共同分享长期价值投资的硕果。
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介绍
6月底本是中泰信托“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提供资金管理报告的时候。但时至7月底,投资者仍未收到报告,更不知道信托资金的运行情况。
实际上,这款刚刚成立3个月、总金额达1.6亿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至今没有收到借款方中润博达公司支付的第一季度借款利息。因此中泰信托至今不能披露信息。
“钱借出去只有3个多月,中润博达要归还的利息只有500多万,可听说中泰的人已经去北京要过好多次了,都没要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祚君认为,成立仅3个多月就出现问题的信托计划在业界并不多见。该信托计划的信用评级应当下调,投资者要关注其中的风险。
《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显示,该信托计划的资金用于向中润博达国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润博达)发放贷款。单笔信托资金不少于100万,期限12个月,总规模1.6亿元。北京鑫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北京市密云鼓楼大街26号――单商城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和约定,在信托期满后,委托人可收到的预期信托利益为:100-300万9%/年,300-500万10%/年,500万以上11%/年。信托计划成立后,中泰信托应按季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中泰信托今年3月24日关于“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的通知。通知显示,该计划自2010年3月12日起发行,到2010年3月24日发行结束。该计划信托共有委托人13个:自然人5个,信托金额2700万元;机构委托人8个,信托金额13300万元。信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
知情人士介绍,中润博达承诺按季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1.6亿元本金。但中泰信托至今没有收到第一个季度的利息500多万,因此没法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在“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对中润博达是这样介绍的:中润博达是一家以石油技术开发及应用为主的技术产业型企业;并收购了大秦铁路唯一的进京路线,从事煤炭储运及销售业务;目前中润博达以能源产业为主业,企业总资产达8.1亿。
实力如此雄厚的中润博达,竟没有自己的公司网站。
知情人士透露,中润博达这家公司的运营颇为蹊跷:公司声称1.6亿元信托资金借款将全部用于购买煤炭,但信托资金的最终真实用途无法确知。而北京鑫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于什么目的为此信托计划提供抵押担保目前也是个谜。
从3月1日起,市民投资信托的门槛大大提高。
中国银监会最新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其中,新规定特别提出了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市民想要投资信托必须具备相关要求。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新规定也对集合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富人参与信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
根据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而且,即使是因为信托公司的过错而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受损,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部分损失。
据了解,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在以前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是没有的。《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新规定在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取消了原办法的有关限制规定,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人数除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高门槛”是为防风险
由此看来,市民投资信托的资金“门槛”比以前高了许多,而类似的“高门槛”在国外信托市场也存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
在规定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计划须遵守上述“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防范信托公司和投资人或委托人在从事资金信托计划时变相降低或违反其他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的情况出现,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在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的拆分转让时,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并规定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同时还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对因信托公司从事动产、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所涉及的受益权转让情况,一律需符合上述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等。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重在树立信托是专业公司为富人理财的产品意识,同时避免因委托人过低的风险意识而引发的信托行业危机。信托业人士预计,新规定开始执行以后,符合投资信托计划条件的市民可能会减少很多,参与信托投资的将只限于高端客户。
风险揭示风险自担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新规定还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一是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二是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同时,新规定要求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加强受益人对信托业务的监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
受益人大会可以就“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行使权利。
监管部门也将对信托公司设立、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取消高管资格、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直至停业整顿等措施,加大信托公司的违规成本。
此外,新规定还提出,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艰难转型
有业内人士对“合格投资者”颇有微词: “这对信托行业打击比较大,信托公司需要转型了,从面向个人投资者转向机构投资者,但这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
据了解,目前信托产品的主要认购对象还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相对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渠道比较有限,所以收益率较高的信托产品往往受到个人投资者的青睐。
在新规定实施后,个人投资者就要对照有关条款看看自己是否“合格”,而信托公司也将审核个人投资者的条件,但是否能完全按照要求来做,目前还不得而知。
记者在采访时已听到有人议论,以前买房子、办信用卡都要提供收入证明,“不过是让单位敲个章嘛,收入想填多少填多少,根本没人管”。也有人表示,信托门槛这么高,而且风险完全自担,一点保障都没有,有钱也没兴趣再去玩。可以预见的是,新规定将让信托公司步入艰难的转型过程。
限制信托贷款
新办法对信托贷款的限制也让信托公司的利润肥肉难以再吃到了。目前信托贷款是大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常用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据2005年信托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在收入结构中,贷款利息收入占73.47%。
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对此,新办法作出了限制,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调整,银监会认为,主要是引导信托公司真正开展国际化的信托业务,不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引领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进一步运用多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银信合作是发展方向
新办法的出台将迫使信托公司的业务逐渐转向。从去年5月份以来,兴业银行、民生银行首推并开始尝试用人民币理财资金认购信托产品。这种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不断增加。
“银信结合将是未来信托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邢成认为。
收益普遍在5%以上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信信托、华宝信托、北京信托、中航信托等大型信托公司都在推出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如中信信托的信惠现金管理型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航信托的天启328号天玑聚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京信托的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等。
从年化收益率来看,信托公司推出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计划的年化收益率较银行的短期类产品更好。
如北京信托的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据北京信托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5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8.7329%。中航信托的天启328号天玑聚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6.0884%。中信信托的信惠现金管理型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也达到了5.2%。
据华宝信托“现金增利”产品的最新管理报告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现金增利”产品七天年化收益率维持在5.4%左右,最高达6.41%,最低为4.93%,收益率水平明显优于货币型基金及其同期限的产品。华宝信托官网数据显示,截至11月12日,华宝现金增利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5.374%。
普遍来看,信托公司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在5%以上,而银行的同期限产品普遍在4%。
赎回期限有不同
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基本为开放式运作方式,但在赎回期限方面做了不同设计。投资者可从是否有定期赎回要求分为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和开放式定期型两类。
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是指,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采用开放式交易模式,投资者可在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日(开放日为指定的工作日,如每产品周2或每个工作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为T+0或T+1生效,赎回一般为T+1生效。如上海信托“现金丰利”就是无固定期限型,这款产品合格投资者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额为20万元,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开放式定期型是指,有确定的投资期限,一般不会太长,如2周、1、2、3、6、9、12个月,认购资金只能在期满后分配本金和信托收益,这是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的主要区别。其认购时间、门槛、投向等情况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基本相同。如“华润信托・聚金池1号”就属于开放式定期型,这款产品认购起点为300万元,根据产品1个月至12个月不同投资期限,所对应的收益率分别为5%至6%间。
可见,无固定期限型的流动性相对较高,而定期型的收益却更高一些。
不低于20万的投资门槛
那么,作为信托的短期项目,信托现金管理产品对于投资门槛有何要求?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市场上这类产品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相比较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5万元人民币的起步金额,其投资门槛明显不低。并且,对投资人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以上海国际信托的“现金丰利”为例,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安全性相对较高
与其他的信托产品一样,安全性一直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信托类现金管理产品主要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高的短期金融工具和风险低的货币市场。包括:金融同业存款、短期固定利率债券、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短期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短期一行定期存款和协议或大额存单、为高资信等级的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短剩余期限的信托计划等。
可以看出,相比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广。可以配置信托市场独有的投资品种,如上述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以及短剩余期限信托计划等。
而根据投向结构不同,产品的风险程度亦不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投资的固定收益项目占总投资资产的比例越高,产品则相对稳定。如果投资于债券、票据,但其发行主体信用状态恶化,则可能产生到期不能对付的风险,或者交易过程中交易对家违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如果在资产配置中含回购协议,可能导致部分信托资产流动丧失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大额赎回限制风险,即当发生产品所定义的大额退出情况时,信托公司可能暂停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退出款项。“当然,目前这类产品安全性还是相对较高的。”该业内人士表示。
投资建议
对于本身就是信托产品投资者,在所投资信托产品已到期,但还未找到合适的新产品投资这段时间,可尝试这类产品。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本身对信托投资有一定的经验,可以对信托风险有所辨别,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手中用于投资的资金相对较多,完全可以达到这类产品的投资门槛。
因此,观望期的信托投资者可以便捷的投资于此类产品,获得短期收益。其他投资者,如股民也可考虑这类产品,作为资金中转站。
此类产品的相关费用主要有管理费(如费率在0.5%~1%)、托管费(如费率不超过0.205%)、业绩报酬、认购费(费率大多为0)、赎回费(费率约为0~1.5%)等多项或一项组成。
在扣除认购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清算期成本(认购/申购、赎回基本为T+1天)等费用成本之后,此类产品的年化收益大多可达到5%及以上。其中定期型产品由于到期赎回,其收益总体要比可随时赎回的无固定期限型产品略高。
一、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我国金融领域理财业务发展迅速,理财机构类型多样,产品种类繁多,投资渠道逐步扩大,市场规模增长迅速,机构合作日趋紧密。
(一)理财机构类型多样
目前,开展理财业务的既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有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此外,还有部分带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财务管理性质的企业、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和个人也涉足理财业务。
(二)理财产品种类繁多
商业银行于2004年开始推出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化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开展面向特定客户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面向非特定投资者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从1995年开始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面向特定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面向非特定投资者的集合资产管理和针对特定资产的专项资产管理三类。基金管理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专营机构,基金类型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保险公司于1999年开始推出具有理财功能的投资型产品,包括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
(三)理财资金投资渠道逐步扩大
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货币市场,还可通过投资信托计划间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非上市股权等;外汇理财主要投资外汇市场、国际金融衍生晶、短期外币债券、国际资金拆借等。信托公司的理财投资渠道最为广泛,包括信贷资产、股票、基金、债券、非上市股权、房地产、基础设施、实业等。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理财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保险公司理财的投资渠道因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而有所变化,最初保险资金仅可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1999年,保险资金获准购买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l0月,保险资金获准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5年12月,保险资金获准试点,可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创业投资企业;2006年l0月,保险资金获准投资商业银行股权;2008年5月,保险资金获准进入银行问债券市场。
(四)理财市场规模增长迅速
2007年,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发行理财产品2654个,约为2006年的3倍,募集资金8000多亿元。2008年商业银行累计发行理财产品6028个,募集资金约合23055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信托理财业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纳人中国人民银行监测体系的主要信托公司共发行信托产品2330个,同比增加804只;募集资金5637亿元,同比增加l723亿元。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逐渐从定向资产管理向集合资产管理发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成为主要盈利点。2008年,证券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约合226亿元。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总体呈增长态势,截至2007年年底,共有基金产品346只,基金净值达3.28万亿元,比2006年增长3倍;截至2008年年底,共有基金产品444只,受市场波动影响,基金净值降至1.95万亿元。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保费收入2007年大幅增长;2008年整体增速依然较快,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保费收入分别为3798.87亿元、l450.53亿元、425.03亿元,分别占寿险保费收入的51.77%、19.77%、5.79%。
(五)机构合作日趋紧密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行业金融机构日益紧密合作,共同开发跨行业的理财产品。一是银信合作发展迅速。2006年5月16日,民生银行和平安信托合作推出“人民币非凡理财产品――T1、T2计划”,开启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先河。2008年,银信合作理财产晶328个,分别占商业银行全年发行理财产品数量的55.74%和信托公司全年发行信托产品的83.05%。二是银保合作继续加强。商业银行成为保险公司理财产品的重要销售渠道。2008年,银保业务保费收入比上年增长106.53%。
(六)监管制度不断改进
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制定本行业的理财产品监管规则,对产品审批、发行、份额、保底承诺、资金托管、业务隔离、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业务推广等进行监管。在完善规则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要求金融机构认真评估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强化风险提示,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健全产品设计机制,规范产品宣传和信息披露,在促进理财产品健康发展、防范理财产品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理财产品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监管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当前,各类理财产品监管规则存在一定差异。在产品审批方面,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全部投资连结险产品进行审批,而银监会只对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进行审批,其余则采用备案制。在发行起点方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向单个客户募集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10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则可自行确定理财产晶的最低金额(其中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在保底承诺方面,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进行保底承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则不允许进行保底承诺。在产品份额方面,参与信托公司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不得超过50个,而对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则没有此类限制。在产品推广和信息披露方面,基金公司可以采用公募方式,商业银行也可对理财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但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被禁止对其理财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在产品流通方面,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部分理财产品可以在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但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没有流通渠道。在理财资金托管方面,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必须选择专门的托管行,而对商业银行则无特殊要求。
(二)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够充分
部分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还不够充分,例如只是简单指出客户需要承担失去其他投资机会的流动性风险,而没有详细说明投资资产面临的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有些金融机构在推广理财产品过程中过分强调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而复杂的产品说明书又使客户难以了解相关风险,一旦产品收益率低于预期,容易导致投资者产生不满情绪。一些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投诉登记和处理制度,客户与金融机构的矛盾容易激化。
(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造的信用已对社会信用总量产生较大影响,但其募集的资金总量、期限及其投向,既未作为银行的间接信用得到反映,也没有作为资本市场直接信用予以揭示。特别是在股票市场,厅情上涨时期,大量理财产品投资于新股申购,导致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大幅波动,增加了流动性管理难度。
(四)国际金融危机加大了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2008年,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大宗商品和金融资产价格大幅波动,国内资本市场深度调整,理财产品的浮动亏损额和亏损面均有所扩大。挂钩国际大宗商品和金融资产的多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部分产品以零收益提前清算,QDⅡ的发行规模和收益大幅下滑。国内资本市场低迷,股票型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负收益,“打新股”类产品几近消失。受经济增速下滑的影响,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发行自2008年9月起连续回落,收益水平也在年末出现大幅下滑。客户质疑金融机构瞒报风险、误导客户、涉嫌欺诈以及索赔事件增多,对金融机构声誉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三、促进理财产品进一步健康发展
理财产品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应采取综合措施为理财产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理财产品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大力发展理财产品,发挥理财产品的积极作用
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理财产品对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和优化资源配置具有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长,投资理财需求逐步增强,理财产品成为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拓展投资渠道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中国商业银行以存贷差为主要利润来源,发展理财产品有助于金融机构拓展经营空间,改善盈利结构。发展理财业务可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改变中国金融资源配置主要依靠银行信贷的局面,优化资源配置。此外,金融机构境外理财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将储蓄存款转化为外汇资产投资境外,拓宽资金流出渠道,缓解高储蓄率和高外汇储备带来的风险,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二)改进监管理念和规则,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监管部门应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合理把握监管力度,改进监管手段,协调和完善监管规则。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创新中的作用和活力。加强支付体系、法律体系、信用环境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理财产品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进一步拓宽资金投资渠道,促进理财产品多样化
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有步骤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丰富金融市场投资产品,有序开发利率、汇率衍生产品,拓宽理财产品投资渠道。继续推进QDII产晶发展,引导企业、居民境外投资。鼓励金融机构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基础,加强自主创新,细化客户需求,改善理财产品结构,促进理财产品多样化。
据本刊此前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底,雅盈堂已发行4支信托,融资总额达8.7亿元。其中仅以黄庭坚《砥柱铭》为抵押品的一款信托就豪圈了4.5亿元信托资金,作为抵押品的这件书画曾在2010年北京保利春拍中创下4.368亿元的成交价,这仍是目前中国艺术品拍卖的纪录保持者。
然而本刊去年在调查时就得知,众多业内人士都认为那次的天价拍卖是一个骗局。随着王耀辉的被调查,雅盈堂似乎成了一个未知黑洞。扩大至行业,越来越多的艺术品基金进入领域内并不断壮大,到底艺术品信托是信托机构圈钱的游戏,还是投资者的获利工具?我们难以保证其发行目的,我们也同样无法预知其存在的风险。
《砥柱铭》猫腻种种
两年前《砥柱铭》就轰动一时,但争议不仅是因为价格,更多的是围绕赝品、伪造成交等问题。
就本刊调查所知,此前,众多专家对于《砥柱铭》的真伪表示出疑问,但这样的质疑仅停留在学术层面。但后来,艺术圈内对于《砥柱铭》拍卖过程中的猫腻争议之声逐渐强大。
有知情人士透露,《砥柱铭》的送拍者是台湾一收藏家,拍卖公司后以8000万元将作品买断,再制造现场“假拍”,并由王耀辉“做出”了天价成交纪录。
曾有报道指出:从可靠渠道获悉,《砥柱铭》拍卖可能是一场极其严密的局,3.9亿元的落槌价是虚的,实际成交价据称仅为8000万元。
而且《砥柱铭》的兑付也存在问题,除此之外王耀辉还欠着一屁股的债。
曾有某位藏家透露,王耀辉在艺术圈内的“拍而不付”是出名的,至今仍有大量拍品没有兑付,欠着几家大型拍卖公司的款项据说就有几个亿,某个规模不大的拍卖公司也被王耀辉欠款两三千万元至今没有结算。但究竟王耀辉有多少拍品未获结算谁也说不准,因为他买东西极为零散,从大拍卖行到小型拍卖行都在扫货,从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到上亿元的货都会买,没办法统计。2011年从嘉德和翰海两家拍卖行高价拍出的傅抱石册页、齐白石册页就是被王耀辉拿下的,金额合计高达亿元,结款情况还不清楚。
圈钱?目的堪忧
由于王耀辉事件的暴露,借“艺术品信托”之名圈钱挪作他用的艺术品信托之乱象再次浮出水面。
2010年至2011年雅盈堂的融资势头处于盛期。2010年9月,王耀辉联合吉林信托以《砥柱铭》作品为抵押,成立“雅盈堂艺术品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4.5亿元,期限为两年,并将于今年9月到期,如果该作品的拍卖真为一个局,那么8000万元能够换来4.5亿元的募集资金,这一资本挪腾术给雅盈堂带来巨大的收益。
此外,2010年8月,国投信托“国投飞龙艺术品基金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规模1.5亿元,该计划成立当天将信托基金支付给雅盈堂;2011年3月,北京信托发行“盛藏财富宝腾一号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4亿元,雅盈堂即为投资顾问。
本刊在“2011年艺术品基金排行榜”中,已经关注到雅盈堂的圈钱之势。王耀辉控制的雅盈堂共计管理4个信托,荣膺第二的宝座,融资总额达8.7亿元。
实际上,尽管在艺术品信托的合约中明文规定了资金流向,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融资方、信托公司、资金托管银行蓄意做手脚,约定的投资方向很可能从艺术品转移到地产或其他领域,那么通过发行艺术信托产品而进行的变相圈钱也无法阻止。
虽然风波不断,但雅盈堂此前所发行的“国投飞龙艺术品基金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提前终止。6月29日的公告称:“基金成立以来运作正常,现已到期终止,信托资金已全部兑付”。
【关键词】 信托;中小企业;融资
近些年来,由于政府的努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有所缓解,现有金融体系对中小企业开放了短期信贷业务,短期资金融通难度降低,中长期信贷和权益性资本的供给仍严重不足,长期权益性资本仍然严重缺乏。对于大量中小企业来说,最为缺乏的却并不是短期贷款而是中长期贷款和股权投资,这类资本很难从正式金融体系中获得。目前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体系没有解决中小城市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和集中问题,加上政府财力负担过重,许多好的战略和措施都在资金缺乏面前变得雷声大雨点小。许多县、市存大于贷款额巨大,众多资金富余者由于资金、投资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参与优质投资项目的机会非常有限。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中长期信贷和权益性资本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突破点。
一、信托可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创新的主流模式
信托成为中小企业融资创新的主流模式,这是由信托公司的自主优势决定的。信托公司联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并且信托融资模式拥有无限的金融创新能力,这是基于信托模式三大核心优势所建立起来的: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避税功能、政策规避功能。信托公司拥有灵活的交易结构,这种交易结构在对象上具有广泛性,在资金来源上具有多渠道性,在资金量上具有充沛性。信托公司还拥有制度平台方面优势,这也是信托公司在业务上独特性的基础,这几点决定了信托可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创新的主流范式。如果中小企业具备了安全性原则、赢利性原则、流动性原则,那么就达到了和信托公司合作的基础前提。信托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主要可通过资金信托和资产信托方式来实现。
1.中小企业资金信托贷款融资。从信托公司开展的资金信托贷款融资业务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集合资金信托贷款融资模式,即由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计划,向投资者募集信托资金,然后集合信托资金向贷款对象发放贷款;另一种是单一资金信托贷款融资模式,即资金出借人将贷款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向贷款对象发放贷款。实际中运用较多的是集合资金信托贷款融资模式。
对于有优质项目,特别是有担保优质项目而缺乏项目资金的中小企业,或者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稳定而缺乏流动资金或中长期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通过提供抵押、担保,由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融资,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金。对于不能提供担保抵押的企业可通过信托公司的平台汇集投资人的资金,建立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以债权方式投资于一批特定的中小企业。杭州推出了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二期产品“宝石流霞”,上海也建立了第一个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项目――“创智天地1号”。
2.中小企业资产信托受益权出让融资。中小企业资产信托受益权出让融资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信托。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信托是信托计划与融资租赁两种金融工具的组合运用,信托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购入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再将该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回租给中小企业,到期后由企业回购,达到盘活中小企业固定资产,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该方式适用于固定资产较多的中小企业。
(2)应收账款信托。对于拥有流动性较差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直接购买企业的应收账款;也可以由企业先作为委托人将应收账款信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再将信托财产受益权以按合理价格分割出售的方式转让给投资者。上述两种方式均可以满足企业融资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要求。
(3)股权信托。中小企业规模较小,难以上市融资,其股权也就比较集中。为了筹集资金,中小企业可以将其股权信托给信托公司,再将其享有的股权信托受益权通过信托公司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转让给投资者,就可以实现利用股权信托融资的目的。
二、信托融资在中小企业应用中的主要问题
信托作为一种融资渠道,与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方式比较,信托融资的方式更灵活,可以是债权方式,也可以是股权方式。从具体情况来看,一些事实也是不可回避,主要表现在:
1.信托公司规模制约。信托公司规模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资金上来看其规模要远远小于商业银行,很难满足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2.信托公司产品相对较少。虽然目前信托公司已经有了一些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产品,但真正介入中小企业的信托产品并不多,以中小企业融资为主要业务盈利点的信托公司更是没有。
3.中小企业股权的退出仍然不畅通。中小企业股权的退出可以有多种方式:企业IPO上市、企业回购、协议转让以及在股权交易市场出售等都是信托公司退出企业股权的方式。在我国所有股权退出机制中,企业回购、协议转让和股权交易市场并不完善,完全依靠这样的退出方式开展股权信托肯定面临极大的风险。
三、推动信托融资在中小企业广泛应用对策
1.做强做大信托公司。鼓励信托公司强强联合,引入银行等广泛金融机构及大企业资金参股信托公司,增加信托公司资本金,采取相应政策倾斜支持信托公司上市融资。考虑象小额贷款公司一样开放信托公司注册及业务。
2.加大信托人才培养,大量开发中小企业融资的产品。目前国内在金融学科建设中缺乏较为系统的信托知识体系及人才培养,致使对信托产品开发难以满足不同需求的中小企业需求和信托创新发展的要求,在产品开发成本和效益上难以有效衡量。
3.疏通中小企业股权的退出渠道。目前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虽然推出,只能满足某一层次中小企业,更多的在于协议转让以及股权交易渠道不畅,这一渠道主要是通过产权交易所来完成。产权交易所应通过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挂牌、托管等方式实现融资,如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登记费,托管年费,法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费。在政策融资方面,产权交易所通过对企业进行整体策划,帮助企业申请国家无偿拨款。
在债务融资方面,产权交易所可以利用自身同银行以及担保公司的良好互信关系,帮助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在权益融资方面,在产权交易所内企业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股权转让以及增资扩股等方式融得资金。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资信评估体系,吸引更多优秀中小企业参与产权交易,大力推动产权交易所转型,积极探索股权拆细交易、做市商制度,利用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及熟悉资本市场优势,通过多种方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与中小企业结合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戴国庆.构建我国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体系.财政研究[J].2006(3)
[2]郭戎.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资本与创新结合的重要工具.中国高新区[J].2007(10)
[关键词] 资产管理;法律关系;委托;信托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17. 099
[中图分类号] D92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5)17- 0187- 03
2012年以来,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各项法律规范的引导下,投资范围得以扩大、投资门槛得以降低。而与此同时,资产管理项目内部的法律关系性质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而这恰恰是明确资产管理机构与其客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看,对于资产管理项目内部法律关系的确定,往往是按照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加以规定的。因此,本文也大致按此思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之类型作为切入点,结合现行规范,对其中最为核心的“投资客户―管理机构”这组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分析。①
1 资管机构之一:银行
银行理财的业务是在商业银行自主创新和监管机构后续监管的互动中不断前进的。目前,规范银行理财的规章办法已有二三十个,但在整体上看来,仍然缺乏一个明晰的法律框架,其法律性质仍不明确。基于此,学界提出了委托说、信托说、分类性质说②、独立性质说③等,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当属委托说和信托说,下面将针对此二者进行具体分析。
1.1 委托说
委托说是将资产管理关系等同于委托理财关系,认为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结成委托―关系,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委托人的资产。④其法律依据主要在于,银监会200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界定综合理财业务时,明确使用的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这样的字眼。⑤
1.2 信托说
信托说认为委托理财本质上是一种财产信托关系,委托人委托管理的资产就是信托财产,委托人与受托人不只是委托关系。⑥其主要理由为两点:①资产管理中的受托资产是独立财产;②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资产的管理,尤其是对外投资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而并不是以客户名义。针对第一点,银监会 2005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⑦这实质上是就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资产独立性的强制规定。针对第二点,在理财产品的实际运作中,银行大都是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机构合作来进行资产管理运作的。因此,以上两点均符合信托的两大关键特征。
1.3 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在银行理财上,客户与资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似乎只能理解为一种委托关系。2005年,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颁布之际,曾公开指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⑧由此可见,至少在形式上,银行理财业务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被官方确认为是一种委托关系。
但与此同时,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曾表示,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有一些是不保底的,即由客户来承担风险,客户买了理财产品之后,银行就把客户的资金集中起来操作,让客户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享受投资的收益 ,因而它是一个信托产品。⑨从信托的构成要件来看,各国通常概括为“3个确定性”, 即委托人意图的确定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确定性。从“办法”第九条看来,“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 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 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投资受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式承担。”其中,客户希望银行代表其管理财产获取收益的愿望、受益对象是客户或双方的利益分配格局, 在该条都表述得非常清楚。至于没有出现信托字样, 并不影响客户作为委托人就自己的财产交由银行管理,并将自己作为目标收益主体愿望的实现。更何况大陆法系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内容本来就没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而是通过书面形式的合同来证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图。至于信托财产确定性的问题,上文已经提到过,“指引”第九条已经明确了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资产独立性的要求。因此,从实质上来说,其也完全符合信托关系的特征。
综上,笔者的初步结论为,尽管从形式上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始终被官方坚持认为是一种委托关系,但从实质上来看,其完全符合信托关系的特征。因此就目前而言,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位或许仍为委托会比较合适,但不容置疑的是,信托化的发展是大趋势。
2 资管机构之二:保险公司
与银行不同,保险公司除却资产管理人的角色之外,还兼具机构投资人的身份。而且在“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后,保险公司向外将保险资金托于投资管理人的趋势越发明显。故本部分主要讨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看来,第二条明确了“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⑩的说法,似乎已将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委托关系。但其第三条又规定“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这几乎又与信托中的资产独立性要求相符合。此外,“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中对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做了一个描述,认为这是委托人将有意愿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保险资金,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交给受托人即保险公司,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此概念解释完全是对“信托”性质的具体诠释。
基于此,笔者以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与银行和其投资客户之间的关系,在性质认定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它们都披上了一层“委托”的外衣,而究其实质,又都与信托的特征高度重合。而在现如今的发展趋势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化”是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而这种基于产品的理财体系的建立,势必将推动委托―关系向信托关系的转变。
因此,笔者的初步结论为,就目前看来,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在大体上属于委托关系,但其向信托关系的转变是不可逆的大趋势。
3 资管机构之三: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目前开展的资产管理项目主要分为3类,即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和专项资产管理。下面对其分别进行讨论。
3.1 集合资产管理项目
在集合资产管理项目,有证监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其中明确提到了“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上述规定,较为明确地肯定了其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同时,“细则”全文没有一次出现过“委托”二字,更是将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进行了清楚地划分。
3.2 定向资产管理项目
在定向资产管理项目,其本质上是银信合作通道交易的变种,它通过压低佣金费用,抢占了原本属于信托的业务。尽管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仍然使用了“接受委托”的字眼,但这只是一种抽象性的规范,并未对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规范更为具体的权利义务。相反,从银信合作的特点来说,券商扮演的角色就是一种“消极受托人”的角色,银行属于自益信托当中的委托人角色。对于银行方面来说,期间流动的资金并未进入表内资产,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从表内转至表外,逃避信贷规模约束,实际上该种情况与“银信合作”并无两样,正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所规制的问题。
3.3 专项资产管理项目
在专项资产管理项目,根据2014年11月最新出台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其明确了“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从而实现了风险隔离,此种情况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了事实上的法律地位,使得本为委托关系的专项资管计划在法律效果上具有了类似于信托的表现。但是就其根本而言,专项资管计划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定义的信托关系。从实践操作来看,客户将其资产委托券商进行管理,但其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客户其自身,使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无法与客户的资产相独立。尽管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在证券公司,但由于在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下,资产管理始终是在客户账户名义下进行,而信托行为要求存在对财产的转移或处分之要素,但在投资者账户中的资产始终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以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的隧道股份 BOT 项目专项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其在专项计划说明书中明确规定“委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委托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因此,专项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关系。
综上,笔者初步的结论为,集合资产管理项目和定向资产管理项目属于信托关系,而专项资产管理项目在目前的法律规制下只好被认定为委托关系。
4 资管机构之四: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主要依据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而该法本身并未明确其具有信托性质。但从其条文看来,“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和“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信托原理在资产管理领域的一大具体应用。更何况,《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周正庆先生曾指出:“实际上我们在研究基金法的时候,认定我们现在执行的就是信托式的这样一种形式,所以这次就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是信托,把这个就正式确定下来”, 所以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定位为信托是符合基金法立法原意的。
在信托圈,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的房地产信托及基础设施类信托,发行均居行业前列。产品多,在房价颓势,不断有房企资金链断裂的大环境下,产品发生兑付危机的机会自然也多。这不,5月份,时代地产、光耀地产等多个地产项目危机刚刚过去,9月初,中融信托又陷入一桩和赛日新材有关的地方信托纠纷。
对于靠着地产信托,6年资产规模飙升6倍的中融信托来说,随着地产风险的加大,公司未来如何挑选项目,如何加强风控,以及是否继续压缩地产项目都是市场比较关注的话题。对此,《投资者报》记者多次拨打公司合规总监黄威的电话,但始终没有人接听,后发送采访提纲,公司也未给予回复。
今年三次踩雷
2014年中融信托可谓流年不利,三次陷入了地产信托危机。
最近的一次在今年9月。据媒体报道,2013年1月31日,赛日新材与中融信托签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合同,贷款额1.43亿元,期限18个月,主要风控由价值2.5亿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担保抵押(评估净值为2.5亿元),并由赛日新材实际控制人陈维君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是,赛日新材于到期日2014年6月无力偿还信托贷款本金,中融信托随即启动司法程序,寄希望于处置抵押资产弥补损失。
目前,中融信托、赛日新材、陈维君、圣天龙置业均表示愿意庭外调解,协商解决善后事宜。
此前的两次危机则均发生在今年5月。
据媒体5月报道,时代地产滞销,资金链紧张。时代地产信托融资16.8亿元,全部发行于去年8月,其中中融信托的项目就有2个,涉及金额共12.5亿元。
还是在5月,光耀集团董事长郭耀名中旬表示,长达3年的15亿元民间借贷款把光耀拖入资金泥淖无法自拔,如今愿意接受一切企业的收购。而这意味着中融信托――新都酒店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兑付出现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中融信托――新都酒店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去年8月发行,期限两年,规模1.1亿元,信托资金受让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4550万股流通股股权收益权。而据光耀地产控股的上市公司*ST新都的公告,其名下的新都酒店已遭查封。资料显示,中融信托该项计划的流通股股权质押与股东为连带责任担保。
值得庆幸的是,5月的两个产品危机,中融信托对外表示已经解决,但9月的这个危机能否同样幸运还未有定论。据中融信托2013年年报透露,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赔偿准备金按净利润5%提取,2013年期末余额3.2亿元。
地产信托收缩
由于市场对于房地产的避险情绪升温,信托公司对于地产信托的热度在降低。中融信托也不例外,其在2013年报中提出,公司去年结合风险防控与业务转型需要,调整了业务发展方向,提高房地产业务操作标准,将房地产业务重心向一线城市转移,谨慎进入二线城市房地产项目。
数据也证明了中融信托成立地产集合计划规模在下降。6月份,中融信托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成立规模总计20亿元,7月份该数据为9.46亿元,而8月份已经跌至1.5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中融信托做了业务调整,对地产业务进行收缩。但公司的房地产信托数量仍是行业最多的。据公开数据显示,从存续期来看,截至9月10日,仍然在存续期的地产信托为1149只,中融信托数量最高达139只,其次是四川信托、平安信托,分别有60只、53只。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司的地产信托体量仍然庞大。随着地产行业面临大调整,这家信托业的航母级公司无疑面临着大考。
利润增速放缓
地产信托被压缩的同时,公司利润增长开始放缓。
中融信托成立于1987年,前身为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中植集团介入重组后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变更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融信托自2008年突飞猛进,从2008年至今,中融信托的资产管理规模从708亿元、1323亿元、1799亿元、1783亿元、2995亿到4882亿元,6年时间资产管理规模飙升了5.9倍。
中融信托疯狂扩张的背后,则是其激进的销售策略。2009年,中融信托新增了四个财富管理中心,到了2010年,中融信托将财富管理中心剥离成立第三方理财机构――恒天财富。2011年,中融信托的大股东中植集团又分别成立恒天财富、大唐财富、高晟财富、新湖财富四家第三方理财公司。
有了多家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支持,中融信托的销售能力扶摇直上,和第三方理财的领头羊诺亚财富不相上下。
业内人士建议,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资金,可以买F O T,即信托中的基金。据了解,这种产品的实质就是以有限合伙的形式,集合资金“团购”信托产品,资金门槛只有2 0万至3 0万元,享受约定收益率6.5%至8%不等。
FOT是什么?相信不少第一次听说它的人都有此疑问。据悉,FOT是信托投资基金的简称。与传统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不同,FOT是投资于信托产品的基金,被称为“信托中的基金”。
FOT的基金管理人一般会选择具有较好成长性及良好知名度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作为拟投项目,它具有风险可控,以小额资金获取较高收益、交易安全等特点。专家表示,FOT是专为中产阶级分享信托产品高收益而设计的,是一种结合信托与基金优势的创新型投资理财产品。
FOT产品的设计源自FOF(基金中的基金),认购金额起点可以是50万元,有的甚至可以低至2 0万元。相较固定收益信托动辄100万元甚至300万元的起点,FOT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绕开了信托产品的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不能超过50人的规定,可以产生大量小额投资,便于更多投资者参与。
FOT既然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投资者在选择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首先,投资顾问公司即GP的选择至关重要。投资者要选择实力雄厚的行业龙头,因为只有这样的公司才有实力甄别优质项目。其次,需要关注投资顾问整体的风控把握,例如观察有无自己的风控筛选体系,查看产品的运行状况以及是否出现过违约事件。最后,如果能看到FOT最终投资信托的状况最好。
银率网分析师认为,FOT产品主要是收拢市场散户资金,投资多款信托产品,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投资者一定的收益。这种运作模式类似资金池运作,以有限合伙私募形式组织起来的资金,没有相匹配期限的信托产品对应,在投资标的兑付正常的情况下,如果FOT产品后续募集发生困难,当期购买这类产品的投资者则面临延期兑付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投资者容易把FOT和TOT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两者之间也非常相似。银率网认为,FOT产品与TOT产品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集合小资金进行信托投资。但是FOT的发行主体为第三方或是私募基金,其组织形式多为有限合伙私募。用益信托网的市场经理胡州远表示,TOT多为信托公司发行,先发行一个小信托,一般规模3 0 0 0万元左右,然后整体或部分再去投资一个信托项目或多个信托项目,类似于母信托再套子信托。
FOT与TOT的区别
FOT与TOT的相同点
1 集合小资金进行信托投资,投资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
2 收益差不多,一般在8%至10%。
3 投资起点差不多,认购金额起点可以是50万元,有的甚至可以低至20万元或30万元。
FOT与TOT的不同点
FOT
1 FOT属性为基金。
2 发行主体为第三方或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多为有限合伙私募。
3 FOT的模式是指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以有限合伙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设立单一信托,对有限合伙选定的项目进行投资,或选择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作为投资对象。
TOT
1 属性为信托。
虽然业内普遍认为信托保本是打破刚性兑付的一个思路,但无论是从架构设计还是法律层面以及具体的操作来看,就目前的行业发展现状,想要实现信托保本,仍存在一系列阻碍。
核心冲突在于行政法规
从法律层面上看,保本信托设计与目前《信托法》《物权法》没有直接冲突,可能引起冲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但都能在技术层面得以解决。
第一,《信托法》对受托人管理费的严格约定与某些保本信托中按预期收益率分配有一定冲突。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而如果只对投资者支付预期收益,则有可能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自己谋利”。从技术上讲,这点可以通过在《信托合同》中将超出预期收益率的信托收益约定为信托管理报酬加以规避。
第二,《信托法》对受益人确定性的规定与风险准备金的宣言信托有冲突。该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信托无效。在风险准备金的宣言信托中,受益人在信托成立之日并不确定。但受益人的范围是可以框定的,可约定为“本公司成立且不能按时兑付之保本信托”。
保本信托的障碍不在法律层面,而在行政法规层面,比较突出的有三点。第一,禁止信托公司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第二,对信托公司负债的严格限制,而保本信托的负债性质较重。第三,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性质的限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合格投资人的认定,第八条第二款对公开推介的禁止。
虽然在法律层面没有瓶颈,与保本信托明显冲突的只有行政法规,但解决法律瓶颈的障碍还是需要对《信托法》做一定调整。因为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矛盾,主要是要在承认“物权债权二元论”的基础上调整监管思路,承认信托业务的负债性质,并有选择地放开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废除对信托公司“保本”“保证受益”的禁止。而目前《信托法》对信托关系的认定,采用了比较模糊的方式。并没有采纳“物权债权二元论”的观点。在调整上述行政法规之前,有必要在《信托法》中明确这一点。
操作层面遇阻
在操作层面,保本信托施行的障碍主要有两点。第一,信托登记制度缺失,对受益人的保障难以完全到位。一般说来,权利的认定,登记的效力大于无登记的效力,对于计划外的风险分担和信托公司间的风险分担,目前在信托公司内部登记的做法显然不合适,需要强有力的登记系统载明权利人信息。长久以来,信托登记应该登记哪些内容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在现有财产等级体系内对信托财产登记,二是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对信托的设立进行登记;由于目前绝大多数信托是资金信托,资金属于动产,其转移本身不存在登记,故第二种方式更有利于确权功能的发挥。平台初期可以只承接权属登记业务,为保证登记的完备性,可以规定信托公司为登记义务人;为保证登记的权威性,可以设立全国性质的信托登记机构;为了保证登记的完整性,可以出台强制性规定。虽然信托登记制度有公示、信批、确权、交易的功能,但保本信托需要的只有确权功能。这使得可能信息登记平台没完全搭建完成时,就可符合保本信托的要求。
第二,资金池开放式运作带来的资产估值的问题不易解决。应该注意到,在国内,金融资产主要还是以非标准资产为主,非标准资产具有交易困难、没有连续的二级市场报价等特性,对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需要较复杂的方法,这需要信托公司有较强大的资产估值技术。
在目前分业经营的条件下,不同金融机构按照不同的监管规则开展理财业务,法律和监管成为推动理财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发行金融机构类型看,理财产品主要包括信托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理财业务已经成为各类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的战略重点。
各类理财产品的盈利模式比较
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
信托报酬。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并应向受益人公开,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目前信托公司在设定信托报酬时,有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的不同设计。浮动信托报酬将信托报酬与信托收益率联系起来,通过设立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临界值,如果到期实际收益率低于临界预期收益率,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高于临界预期收益率,受托人采用收益分成或其他交易结构方式提取浮动信托报酬。
一般而言,单一信托信托报酬较低,为0.3%左右,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信托报酬较高,为1%~3%居多(个别产品例外)。
投资者收益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的内容。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一般都有预期收益率。从产品预期收益率设计看,有固定收益和浮动的区间收益率。相当多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根据客户资金规模和期限进行差异化处理,设计了有浮动的区间收益率。越来越多的信托产品采取资金或期限阶梯型浮动区间收益率设计,预期收益率通常与投资资金规模挂钩,一般资金规模越大,预期收益率越高;产品期限越长,由于流动性溢价的作用,预期收益率越高。
从整体来看,由于受到发行信托公司的市场形象、发行地区、发行规模、存续期限、资金投向、风控方式的影响,不同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高低存在较大差别(见表1、图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个人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主要针对零售客户的中间业务。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是银行理财业务最主要的收入,一般收取的方式是按照理财产品的规模收费,或者按照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收费,或者将两者结合收费。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的设计非常丰富,有固定收益率和浮动收益率、不区分投资额度的单一收益率和根据投资额大小划分的资金递进收益率,挂钩型理财产品收益率的设计则根据挂钩对象的表现来选择。
从2010年1~10月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结构看,超过92%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都在5%以内(见图2)。
私人银行业务。全球私人银行盈利模式分为两种:一种为手续费型模式,即以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鼓励客户经理多销售产品,着眼于销售业绩提升,这种模式盛行于北美;另一种为管理费型模式,以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是全面的理财规划,致力于建立并维护长期客户关系,较多存在于西欧。
中资私人银行盈利模式单一,普遍不对客户收取管理费,手续费成为私人银行最主要的盈利点。随着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应在准确区分不同资产规模、不同财富管理需求的客户和定位的基础上,推进业务模式转型,实现私人银行盈利模式的优化。
基金公司理财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费用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基金设立、销售、买卖发生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由投资者直接承担,即持有人费用,如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一类是基金在运用过程中的管理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我国股票基金的认购费率大多在1%~1.5%左右,债券基金的认购费率通常在1%以下,货币市场基金一般不收取认购费。开放式基金现行申购费率水平在0.3%~2%之间,大部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率都是资金阶梯递减型,开放式基金赎回费率在0~1%之间,部分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开放式基金按照固定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按日计提、按月收取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目前,我国股票基金大部分按照1.5%的比例计提基金管理费,债券基金的管理费率一般低于1%,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率为0.33%。基金托管费收取的比例与基金规模、基金类型有一定关系,开放式基金托管费通常低于0.25%。
管理费收益是基金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基金提取的管理费主要取决于资金资产的规模,而不是基金的业绩。我国不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投资业绩和服务水平大相径庭,而基金管理公司无论业绩好坏都“旱涝保收”地提取固定费率(表2,见下页)。
专户理财产品。专户理财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最低可相当于同类公募基金费用的60%,和公募基金相比有一定的费率优势。
业绩报酬是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独有的费率结构,它允许当基金赎回时的收益高于一定基准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提取一部分业绩报酬。按照相关规定,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在公布了业绩基准的一对多产品中,绝大多数采用的是绝对收益基准,只有极少数产品沿袭了公募基金的风格,采用股票和债券的混合指数作为衡量业绩的准绳。具体来说,一对多产品绝对收益基准的设定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在产品存续期内设置一个确定的年化目标收益率,二是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或在此利率基础上加上一个百分比,以此作为产品目标收益率。
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费用一般包括参与费、退出费、托管费、管理费、业绩报酬。不同产品的各项费率不尽相同,但都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一般而言,申购、管理、托管、手续和销售服务费是以固定费率为主,但产品的认购费、业绩报酬和赎回(或退出费)则以阶梯型费率为主,固定费率为辅。
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实行与客户风险共担制度。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购资金有限补偿法。证券公司通过投入部分自有资金,承担起一定的风险责任,并分享相应的产品收益。这类产品中,当投资收益出现损失时,证券公司将用自购资金对投资者的亏损进行有限补偿。二是收益锁定保障法。此条款类似于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的“保息条款”,即在保本的基础上锁定投资者的部分收益。
定向理财。定向理财收取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和其他税费,管理费和托管费分别为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收取,一般按日从委托资产中计提、按月或按季提取。业绩报酬是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每年末和合同终止时一次性从委托资产中提取。
保险理财产品
保险理财产品费用。万能险收取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部分领取费用)、退保费用。各项费用的比例在《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中予以上限规定。
投资连结保险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账户转换费、部分领取费用)、退保费用。各项费用的比例在《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中予以上限规定。
按监管部门规定,分红险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保险理财产品收益。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保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其中,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用于计算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假设,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净投资回报率。
万能险的投资账户一般有2.5%保底收益,此外还可分享投资回报。根据监管层要求,保险公司每月需公布万能险的结算利率。2010年以来万能险的结算利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如中国平安个人万能险的结算利率已由1月的4.5%调整至7月的4%。
投资连结险没有保底收益,设有多个投资账户,分别投向股票、债市、货币市场等,投资连结险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
据《华夏时报》相关统计,从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1月15日,纳入观测的30多家寿险公司240个投资连结险账户收益中,只有9个账户的收益率超过10%,75个投投资连结险账户的投资收益为负,占比达到31%,有38个投资连结险账户的投资收入不到1%,45个投资连结险账户的投资收益没有达到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2.25%~2.5%。65%的投资连结险收益抵不上一年期存款利息。
分红险预定利率通常设计为1.5%~2.5%,分红率则根据当年公司可分配盈余的70%来分配。2009年,国内分红险的年度综合收益率在3%~5%之间。预计,中国人寿2010年分红险的综合回报率为4.8%,中国平安、新华保险等公司的分红险综合利率也会在4.5%左右甚至更高。分红险安全性好,具有保险功能,还能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但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收益=保底收益+不固定分红”)。所以一家保险公司的总体投资收益对其分红产品的分红状况至关重要。
因此,通过比较各种理财产品的特征可发现(表3),买卖费用、投资收益率是影响理财产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从表3也可以看到投资者购买费用低、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理财产品的主要卖点,也是信托产品重要的比较优势。
结语
分析比较其他理财产品的特征,总结其发展路径,对于正确认识信托产品的定位,促进信托市场的理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信托延绵数百年在世界各国经过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不同的发展路径和结构变迁,其最大的功能是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巨大弹性空间的财产管理制度,已发展成为一项世界性的财产制度安排。
“十二五”时期,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财产品与优质服务将是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重点之一。理财业务将是中国金融业最具成长性的业务,市场需求旺盛,中国的理财市场蕴藏着巨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