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6 10:01: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生思想汇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附条件不 犯罪调查 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Non-prosecution System in Minor Conditional
CHEN Minhua
(Chongqing Jiangbei People's Procuratorate, Chongqing 400025)
AbstractCompared tocriminal juvenile crime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minors in peak physic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 there is a strong plasticity, if rashly to prosecution to the court convicted and punished, criminals will never be the label affixed, this extremely conducive to the smooth return to society.
Key words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mmunity corrections
1998 年,我国未成年刑事罪犯人数仅为 33612 人,占总犯罪人数的 6.36%,2008年,该数据已经上升到 88891 人,占总犯罪人数的8.81%。①未成年犯罪数逐年增长这一问题在我国日益凸显。未成年犯罪较之于成人犯罪有着自身特点,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展高峰,有着极强的可塑性,如果贸然将其至法院定罪处罚,就永远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这极不利于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刑罚个别化理论以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深入人心,我国对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作了多方探索。未成年附条件不制度就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未成年附条件不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考验期限内,设置一定的考查条件,如果考验期限届满,该犯罪嫌疑人达到设定的条件,就对其作出不的决定,反之,则将其至法院。
1 建立未成年附条件不之可行性分析
首先,建立该制度具有思想基础,我国儒家思想的“仁”,就是对犯错之人,要有宽恕的态度对待,而附条件不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是实施了轻微犯罪的人,且具有悔过的表现,那么此时对其作附条件不,正契合了我国传统思想。其次,建立该制度具有实践经验。1992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就对该制度进行了最早的探索,之后不少的地方(如北京海淀区检察院、福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等②)也相继进行了实践探索,在不断的摸索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这为将来正式施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最后,现有的刑事政策也为建立该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
2 对未成年附条件不在当前存在之问题
2.1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附条件不决定作出时间是否妥当
在目前实践探索中,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决定是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察之前,而在考察期满之后则以微罪不的方式终结诉讼。按刑事诉讼法理论,附条件不系不制度之一,其效力等同于法定不、微罪不以及存疑不,具有终止整个诉讼进程的作用,非有新证据或新事实,不得再对被不人提起公诉。若检察机关在考察之前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则意味着在对其附条件考察之前整个诉讼已终结,那么之后的考验期以及所附条件是否形同虚设?同理,若考察期设定之前作出附条件不决定,考察期满后作出微罪不决定,这是否也同样有悖于逻辑以及刑事诉讼法理?
2.2 对罪行轻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适用附条件不?还是微罪不?
目前,适用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行轻微。(2)认罪态度好。(3)对被害人损失作出了赔偿或补偿。(4)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微罪不决定。那么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是适用附条件不?还是微罪不?微罪不一经作出,勿须设定任何考察期限就可以终结诉讼进程,较之于附条件不,犯罪嫌疑人可更快地脱离诉讼程序,检察机关也相应节省了司法资源,但由于微罪不未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帮教,其再犯可能性就相应增加。那么对这两种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应如何界定?
2.3 目前考察所附条件缺乏科学性以及帮教缺乏针对性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未建立未成年犯罪调查制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缺乏详尽而科学的分析,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制度也略显单一化。未成年犯罪诱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沉迷于网络,有的是因为沾染了社会不良习气等等,若未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而盲目的设定几个呆板的考察条件,那考察期内的帮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效果亦不言而喻。
2.4 帮教机构的缺失
由于目前又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机构,因此,当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的考察检察机关仍起着主导作用,包括对其设定一定的考察条件,考察期间的回访监督,每月按时收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汇报等一系列活动都是由检察机关完成。检察官既要处理其它大量的刑事案件,又要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帮教所取效果自然不够理想。
3 对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之构建
3.1程序方面之构建
3.1.1 办案流程之设想
对于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办案流程,结合实践情况,笔者认为按以下四个流程办理较妥当:(1)由承办人考察其是否满足:罪行轻微;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损失作出了赔偿或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若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则由承办人提交科室讨论。(2)若科室讨论同意适用附条件不后,则由承办人作出书面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交检委会讨论。(3)若检委会同意作出附条件不,那么此时由承办人向该未成年犯作出附条件考察,并根据具体情形作出6个月或者1年的考察期限,并附考察达标条件。(4)期限届满后,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达到考察所附条件,那么经检察长批准,对其正式作出附条件不决定。笔者在这里需要说明,在检委会讨论同意后作出的是附条件考察,而在考察期限届满时,才作出附条件不。
3.1.2 适用范围
未成年附条件不适用于罪行轻微且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对于严重犯罪案件(如、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以及惯犯理所当然不宜适用附条件不。而按照刑诉不法相关规定,微罪不同样适用于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那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轻微犯罪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轻微犯罪案件只要满足相关条件,皆应作出附条件不。因为未成年人处在心理发展时期,世界观与价值观尚未定形,可塑性强,可教育挽救性大,对该类犯罪一旦作微罪不处理,虽然从短期看,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但其失去了教育的机会,以后再犯罪可能性大,故从长远角度看,这是不利的。
3.1.3 未成年犯罪调查制度之构建
犯罪调查制度在欧美国家及日本是发展较为成熟的一项制度,在对未成年宣告附条件考察前,应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成因进行调查,这有利于设定考察条件及帮教计划,有利于提高帮教成效。
(1)调查主体。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罪调查主体应以承办案件检察官为主,但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因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有些涉及犯罪学以及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则可能超出检察官掌握的专业和经验,故对于该类案件调查分析,则需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如心理学家)共同调查。
(2)调查内容。未成年犯罪调查,不仅要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也要了解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笔者认为,应调查以下几方面情况:第一,未成年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年龄、家庭背景、健康方面的情况、受教育情况、犯罪前后的表现。第二,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智力能力、社会交往,有无吸毒史、网瘾等不良嗜好。第三,家庭情况,包括是否是单亲家庭、家庭生活是否和谐、父母是否存在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第四,学习情况,包括学习成绩、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是否跟社会青年有交往。包括犯罪动机、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等。
(3)调查方式。第一,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直接同其接触,可以获取更多直观的信息。根据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应以结构性访谈为主,非结构性访谈为辅。所谓结构性访谈是指,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检察官应找准了解的重点内容,并罗列好谈话的提纲。而非结构性访谈是指,在同犯罪嫌疑人交谈时,为体现人文关怀,应使用一些柔和关怀性的语言同犯罪嫌疑人进行交谈。为了使会见的整个过程顺利进行,并且获取想了解的信息,这需要检察官高超娴熟的谈话技巧。笔者认为,谈话的检察官中最好有一名女性检察官,衣着便装为宜。此外,对于谈话内容,还应制作笔录,由该犯罪嫌疑人签字按印。第二,走访调查。承办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应深入家庭、学校以及居住的社区,与其父母、邻居、朋友、老师等人交谈,了解其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家庭背景等因素。走访调查时应作好记录,以便更加详尽地了解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
(4)犯罪成因分析并作出帮教计划。在完成犯罪情况调查后,根据所作记录综合分析出犯罪成因,从而制定出相应的考察条件。当时司法实践中,所附的考察条件包括:不违法犯罪,积极参加学校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考试成绩及格,每月按时交思想汇报、考上重点大学等等。笔者认为,当前的考察条件最大的问题是:检察人员在没有深入了解其成因的情况下,机械地适用上述几项条件,从而使得帮教缺乏针对性。如一名未成年因网瘾而犯罪,那么在帮教该名未成年犯罪嫌疑时,应侧重于如何帮助其戒除网瘾。若一名未成年因父母过于严厉而犯罪,那么在帮教该名未成年犯罪嫌疑时,应侧重于如何劝导其父母给予其更多的爱。
3.1.4 帮扶制度
可以引进社区矫正制度:(1)帮扶主体。帮扶主体应由检察官、社区组织、父母、学校老师等人组成,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机构,检察官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扶时,应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联系,社区矫正机构由于是基层组织,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同帮扶对象接触,故日常的监督管理应由该机构来完成。
(2)帮扶计划。第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每月应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按时交思想汇报,思想汇报的主要内容为每个月其思想上和行动上有何进步,如参加了某项义工组织,应附有该月义务劳动的相关证明。第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定期回访了进展情况,具体方式是每两个月应到其所在社区及学校,同其父母、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老师及朋友了解其进展情况,并作出记录。第三,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有严重的心理问题,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可以邀请心理医生疏导其心理。
注释
摘 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内处遇方式,在我国正逐步兴起,并积累了一定经验。犯罪学、刑罚学、心理学、管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国外先进做法为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的设计和运用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拟构建一套由五项配套性措施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的矫正措施体系。
关键词 犯罪 社区矫正 措施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机关和团体监督并帮助其矫正犯罪心理和恶习,改善更生、重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类犯罪人。社区的广泛自由度与监狱的紧闭环境相比,有利于罪犯加强与亲属、社会的联系,能够起到良好的教育改善效果。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全新的社会内处遇框架也为具体矫正措施的设计和应用提供了宽阔的空间。
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的设计应围绕以下原则进行:1.减少刑罚、重视对罪犯的教育;2.实行罪犯分类管理;3.运用现代科学成果综合矫正;4.增加罪犯回归社会的可能性。综合犯罪学、刑罚学、心理学、管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对犯罪防控的理论贡献,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我设计的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分类处遇制度
将罪犯按照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环境条件等考量因素分为不同类别和等级,以合理配备矫正资源。对高危险性的罪犯实行高频处遇和实时监控,其行动空间狭窄,并接受全方位的行为矫正治疗。通过分类对每一个罪犯设计符合自身情况的矫正计划,既能够实现分级危险控制,又有利于罪犯正当利益的保护,是一种对症下药的良策。分类处遇制度灵活机动,根据罪犯的奖惩表现,各人的处遇等级可升可降。
二、心理矫正制度
犯罪心理的生成是罪犯实施行为的内心惹起因素。定期由心理医生或心理学专业志愿者对罪犯进行心理治疗,能够改变其犯罪心理结构,消除某些变态心理、社会适应障碍、品行障碍及其他心理问题,使其恢复心理健康人格。具体来说,可以开展罪犯心理测试与诊断、再犯罪心理预测、矫正质量评估、心理关怀等诊治活动,逐步减轻罪犯内心与社会的心理对立。此外,对信教的罪犯可以组织修行,请宗教人士以说教的方式对其施以感化。
三、行为矫正制度
对罪犯的行为矫正借助公益劳动、技能学习、思想通联三项活动完成。根据罪犯的特长、爱好、甚至犯罪原因,就近安排罪犯从事固定时限的公益劳动,能够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强化心理矫正效果;为罪犯提供就业咨询和技能学习的机会,则有助于他们提高职业技能,在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每月学习政策法规,提交思想汇报,与矫正工作人员接触、交流思想,有利于监督人员掌握罪犯思想动态,为其定制或调整矫正计划。这三项活动最大程度地发挥了社区矫正惩戒、教育、服务的功能,增加了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容纳性。
四、量化测评制度
通过建立科学的量化评分标准和测评内容,对罪犯在社区的实际表现情况实行加减分值记录,督促罪犯自律和加强改造,并将测评结果作为罪犯行为评价、分类转化、给予奖惩的客观依据。如,对矫正期间有重大发明、发现的罪犯加3-5分,在期刊上发表文章、论文者加1分,社区劳动旷工者减2分。每月根据测评成绩施以奖惩措施,以此引导罪犯积极表现,自觉纠正不端行为。
五、点名考勤制度
社会矫正的罪犯与监狱在押人员相比拥有更多的自由,为了预防危险,必须加强对罪犯的行动控制,实行每日点名和考勤制度,对其心理施加严密的监督压力。罪犯每日早中晚三次在固定地点集合由社区督察点名,行动不便或其他特殊情况者可实行电话点名或由督察步巡喊话点名。此外,督察对罪犯个人的请销假、社区劳动到位情况、矫正活动出勤情况予以详细记录,作为量化测评管理的考察内容。
社区矫正的配套性措施之间紧密联系,相互配合,为开放型改造提供了科学的方法体系。
分类处遇制度是实施所有配套性措施的基础和首要,矫正机关通过罪犯分类,拟定个人矫正计划和处遇等级,有针对性地施行心理矫正措施和行为矫正措施,并以罪犯的配合程度、矫正效果为依据对其现实表现进行量化测评,最后将测评结果反馈至分类基础再作新的分类调整,制定新的心理、行为矫正措施,如此循环往复以至矫正目的的达成。这一过程中以点名考勤制度作为危险防控的措施,切实保障社会矫正机制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心理品质 素质 健康教育
近些年来,在一些地方的中小学中,学生由于心理问题而给他人和自己造成伤害的事件持续增加。因此,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健全他们的人格,是摆在我们教育者面前一个重要问题。
一、中学生心理不健康的主要表现
1.学习方面。首先是浮躁心理,轻浮急躁,看不进书,学不进知识,不愿深入,不求甚解,停留于表面的现状。其次是厌学心理,严重者更是产生轻生的念头。
2.人际方面。首先是自大心理,唯我独尊,目中无人,不谦虚,不谨慎,不善于接受他人的意见。其次是自私心理,不愿帮助他人,害怕同学在学习上超过自己。
3.生活方面。首先是从众心理,最突出的是追赶时髦,追随时尚,凡是流行的东西,都一窝蜂地去追求,并引以为荣。如崇拜歌星影星,穿奇装异服、上网聊天等。这种行为从社会学上看,几乎纯属模仿和媚俗行为。因为它只看到潮流的外表,而不管其本质,表面看上去似乎前卫,实质上却是缺乏个性和自我立场的表现。再次是攀比心理,有的学生以穿名牌为荣,见到别人穿,自己也要穿,而丝毫不顾及家庭状况。
二、不健康心理产生的主要原因
1.家庭因素。首先,独生子女增多,孩子成为家庭的中心。由于家长的过分溺爱而变得唯我独尊、自私自利;又或者因为家长的期望值太高,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而教育子女又没有耐心,期望达不到就采取简单的粗暴打骂等方式,这些违背青少年心理特点的教育很容易造成他们的心理变态。其次,父母的言行直接影响孩子。如有的家长沉迷于打麻将或赌博,有的家长游手好闲,这些不检点的行为都会造成学生不良的心理。再次,父母忙于工作而未能尽到管理教育孩子之职责,对于新事物接受较慢、较少。而青少年正处于学习阶段,接受新事物快,思想新潮。因此,两代人之间的沟通存在许多困难。
2.社会因素。首先,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时期,升学、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竞争愈来愈激烈,青少年在缺乏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很难适应。其次,教育机构对“灌输”式道德教育方法的绝对化理解,严重违背了教育的本质,削弱了道德教育在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形成上的重要作用。再次,社会上急功近利等错误的价值取向,影响了对青少年道德培养的投入。一方面,大中城市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在盲目的出国留学热浪潮的推动下,许多家长把子女送出国,造成年龄越小的学生不仅学业无成,犯罪率和出轨行为更是日趋增加,此类事件常见诸报端,这些行为背后的个中原因可想而知。另一方面,在乡村并不少见的便是有家长把钱挪作他用或是舍不得投入;有的家长舍得建造豪华的房子,却舍不得花钱给孩子读书。孩子缺少接受教育的机会,在未形成完善的人格之前即进入社会,容易接受不良思想而成为不良少年。除此之外,社会不良风气和不健康的文学艺术的影响,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庸俗的思想,、不公平竞争等丑恶现象。这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对识别能力比较低、思想比较脆弱、心理素质较差的青少年来说是很难应付的,出现心理障碍的情况自然也就多了。
3.学校因素。对于中小学生来说,来自学业方面的压力也许是最大的。从小学、初中到高中,“应试教育”主宰、“高考指挥棒”统揽一切、“分数”第一、课业负担过重。学校中有些教师自我要求不严,言行不慎;个别教师教育方法不当,对学生不尊重、不信任,不能一视同仁,甚至有的还对学生讽刺、挖苦、羞辱、体罚、变相体罚。另外还有同学间的“不健康竞争”等等,这些都会给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三、教育和提高学生心理素质的对策
1.要细心观察学生心理,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教师想要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并能针对性地给予干预辅助,可以通过以下的方法。
(1)观察法。即有目的、有计划地观察学生在学习过程和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和表现,并根据这些行为和表现来判断学生的心理特征和个性差异,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分析法。通过分析学生作品来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特征。如从学生的日记、作文、练笔、班日志、思想汇报和通信中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和思想问题。
(3)调查法。通过家访、教师的观察记录、学生本人的书面材料、问卷方式以及其他同学对她(他)的评价,间接地了解学生的心理活动和个性特征。
(4)档案法。建立学生心理档案。进行跟踪调查,及早发现学生的心理异常,及时转介到各级心理保健医疗机构,防重于治,“填蚁穴于堤溃前”。
2.要随时保持与家长的联系,加强家长、学校、学生三方面的情感交流。学生产生不健康心理的原因有很多种,社会、家庭和学校都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学校和家庭要紧密联系,协同工作,共同探讨和解决学生出现的心理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可以利用家长会的形式,就共性问题和家长进行双向交流,以便沟通思想,相互配合。另一方面,通过家访和个别谈话的方式,就个别问题与家长取得联系,找出病因,密切合作,在家长和教师的共同努力下,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只有充分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真诚地跟家长进行沟通、交流,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心理成长过程,减少教育的盲目性,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3.把人格教育贯穿始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教师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人才观。要懂得怎样做人和做一个怎样的人,不是考试成绩高才是人才,社会需要的人才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只要能在某个领域有自己的创新和独到之处,并能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就是人才。从而保证心理反应的适度,防止思想反应的失常。
总之,心理素质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教师要始终站在帮助和指导的位置上,不是“指挥员”,而是“政治委员”“指导员” “参谋长”。在这样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里,让我们的每个中学生都能拥有健康而美丽的心灵,在他们走过的人生道路上处处散发出芳香,让每个生命都流光溢彩。
参考文献:
[1]林振海,陈传锋主编.中学心理学 [M].广州:广东省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2]丁道群,王晓平等编著.心理医生 [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
[3]莫雷等编著.中小学心理教育基本原理 [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一、岳阳市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况
岳阳市下属十个基层人民检察院,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0件共计237人,其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6人,整体适用率为7.17%。
从适用的情况来看,附条件不起诉的整体适用率偏低。造成该情况有多种原因:首先,决定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较为繁杂;其次,《刑事诉讼法》将监督考察权配置给检察院,但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加之实践中工作负担较重、流动人口难以监管、检察机关与基层联系不多、辅助进行监督考察的单位配合不到位、获取监督考察的反馈信息不易等问题,使得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困难重重,从而导致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较低。
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具体工作情况
(一)专人办理
岳阳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通常是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科或者是在公诉科下设未成年人办案组。专人办理与非专人办理相比,在办案人员的配备上,干警更加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办案经验更为丰富、富有爱心、善于做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能更好地实现“教育、挽救、转化”的方针。但是为了实现专人办理,选拔人员的条件也更难满足,需要更多人力、财力上的付出。
(二)定期考察
通常设定的考验期一般为六个月,设定考验期后,在考验期内设定至少两次的考察次数,通过与被考察对象沟通、听取学校、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书面的考察意见。
(三)联合帮教
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帮教组织和操作方法,检察院通常会联合家庭亲友、学校、社区、村委会等进行帮教:
其一,与社区、村委会联动。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委托社区、村委会组织协助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实施社会帮教,并关注其个人及家庭动态,并坚持在考验期内到社区组织、村委会了解情况,听取有关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判断,从而对监督考察的计划予以调整,并将其作为是否对未成年人予以起诉的依据之一。
其二,组织未成年人家庭亲友参与联动。在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后,承办人积极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亲友,宣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告知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若还有余力,承办人还可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护人建立起双向沟通平台,通过面见、电话、短信等平台与之保持联系畅通及时,监护人可以利用平台告知承办人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平时表现等,承办人亦可以利用平台提醒监护人敦促未成年人参与帮教活动,或与监护人沟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教育心得等,充分发挥家庭亲友的关键性作用。
其三,与学校单位联动。在学校单位开展社会帮教的相关活动,以期达到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进行合适引导的目的。
其四,与民间公益组织的联动。部分检察院与本地民间组织达成合意,引入心理医生、义工等社会力量,协助开展心理辅导等工作,倡导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志愿者活动。
三、开展监督考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单一的考察机关,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工作的开展
首先,基层人民检察院通常是设立未成年人检察科或者在公诉科下设未成年人办案组,办案人员通常为一至两人,存在人员配备不足、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将经历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为繁琐的程序,加上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力不从心,收效不明显。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工作的专业性强,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足够了解并且熟练掌握心理咨询、未成年人教育等知识。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工作颇为宽泛和繁杂,而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显然是检察机关难以胜任的。
(二)尚无健全的考察帮教制度,配套工作机制不完善
如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考察,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之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单纯由检察机关执行考察有心无力,难以承担如此繁重的任务。其次,由于没有成立专门的帮教组织,帮教工作难以专业化、制度化,帮教工作情况不容乐观,特别是对外来或者是留守未成年人,更加需要专门的帮教组织,而共青团等组织又显得力量过于单薄。
(三)监督考察形式单一、形式化,频次不稳定,帮教活动不丰富
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多数检察机关通常也是让被附条件不起诉者定期写思想汇报反映思想动态。在考察的频率上随机性比较大,视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而定,无法保证考察次数。且由于配套机制不完善,帮教活动也是有条件时才开展。
(四)缺乏对帮教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限定,帮教社会化体系不健全
从实际调查的情况来看,被附条件不起诉者的父母及被附条件不起诉者有时也不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的相关辅助工作,并且犯罪的未成年人多为辍学或无业者,学校、单位难以发挥作用,加之社区、村委会缺乏专门人员、帮助力度不大,不能完全履行监管的职责,导致监督考察落不到实处。
四、建议
(一)监督考察的主体设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但一方面由检察机关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另一方面又由检察机关来具体操作监督考察的过程并判定最终是否不予起诉,这违背了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再加诸实践中由单一的检察机关来直接实施监督考察难以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初衷,需要其他组织的配合。因此,对于监督考察的实施主体应该如何设定存在多种意见。笔者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来主导监督考察过程,并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相辅助的职能,并加以其他的社会力量的配合。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和监督考察权都属于检察机关的控诉权,考察权是检察机关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自然延伸,因此检察机关是应然的考察主体。
其次,检察机关作为全程参与附条件不起诉过程的主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最了解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究竟应达到何种效果才能免于被起诉是由其决定,因此,由检察机关主导监督考察较为合适。
更为重要的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意义在于通过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而帮助其回归社会,而监督考察工作是否到位就关系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否在考察期间被教育、感化、挽救,关系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否发挥最大效用,关系到受损害的社会关系能否被修复从而恢复到正常状态。并且,实践表明,仅依靠检察机关一方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监督考察工作的,还必须依靠多方力量的协助。虽然法律也规定了相关主体的配合义务,但这些力量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缺乏有效措施。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主要是通过矫正罪犯的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来帮助其顺利地回归社会。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犯罪具有偶然性和易矫正性。所以,将社区矫正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相衔接是一个事半功倍的举措。因为从工作内容来看,社区矫正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着相近和重合的部分,社区矫正机构一旦具备了监督考察的职能,便有利于实现了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整合。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托社区、公益组织、关工委、共青团委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在心理测试、心理辅导方面引入专业的人员来进行辅助。既引入专业人士的力量,又具备热心志愿者的帮助,形成工作合力,来推进监督考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内,附加具有针对性的义务,保证稳定的考察频率,确定考察方式,保证考察效果。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宽泛、不够细化而不利于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且所设置的挑件不能有效地兼顾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很好地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考察的义务。
义务可以分为一般义务和特别义务。一般义务是所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1)向被害人道歉、组织被考察人与被害人交流沟通;(2)书面悔过;(3)有经济能力的应当对由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4)参加力所能及的社区服务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如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或者志愿者带领被考察人去社会福利院对老人进行慰问。特别的义务则是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来设置:(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如禁止进入网吧游戏厅等;(2)接受戒除毒瘾、网瘾等不良嗜好和习惯的治疗;(3)接受心理辅导和精神治疗或者其他矫正不健康的心理和行为的措施;(4)学习职业技能,如对于特殊的无业的未成年人,可以与企业签订共建协议,由企业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基本的生存技能。
在监督考察的频率上,由于个案不同加之规定不详细,很难确定具体的考察次数,考察次数过多或过少都可能影响监督考察的效果,落实中容易流于形式,具体的执行不易把握。因此可将考察频率同考察义务进行区分,为考察频率设定一个基准,每月一次为对所有被监督考察者基本的考察频率,除此之外可以基于个案情况不同另行不定期进行考察。
在监督考察具体落实的形式上,根据法律的规定,被监督考察者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实践中大部分都采取书面形式的报告,有时过于冗长和麻烦,现今各种沟通工具较为迅捷,部分简短情况的汇报可以通过手机、网络来报告,更加的方便和快捷,同时辅以定期的书面思想、生活、学习情况汇报,便于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情况而又不至于过分费时费力。辅助进行监督考察的单位、组织,则应定期主动进行书面汇报,向检察机关反馈情况,使检察机关对被监督考察者的情况有客观的了解。就检察机关而言,其进行监督考察还应主动走访相关的人员,与被监督考察者沟通,从思想上对其进行引导、从心理上对其进行疏导,帮助其加强法制观念;除此之外,还应当与辅助进行监督考察的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沟通,主动了解进展、探讨出现的问题、讨论解决方案等,确保其履行了相关职责,避免帮教活动流于形式,对于辅助监督考察工作不到位的应当给予批评。
(三)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的制约机制
一、完善自我,做有魅力的班主任
随着教育的不断发展,班主任的角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是一个多重角色的混合体。班主任不光是学校的教育者、班级建设的管理者,还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指导者、心理医生、各方面工作的协调者。班主任应正确、深刻而又全面地认识到自己的作用和职责,树立“多角色意识”,加强自身修养与能力的培养,这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关系到工作的成败。
俗语说:沟通从“心”开始。班主任要做一个有“心”之人,不仅要有爱心、耐心,还要有宽容之心。首先,班主任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是全面、出色地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爱”是永恒不变的主题。班主任不仅是爱的使者,更是爱的传播者。只有老师首先关爱每个学生,学生才会爱戴老师。由于学生来自不同的成长环境,有自己的个性和特点,又远离家人和朋友,刚开始独立生活,难免有一些不适应,这时班主任以真诚、平等的姿态与他们聊聊天,了解他们的需要、情感和个性,在生活上或心理上帮助他们、安慰他们,让学生感到班主任心中有自己;课间与学生一起参加一些体育活动,一起做游戏,甚至公开一点自己的小秘密,透露一点学生感兴趣的“我”,或耐心地倾听学生讲述自己内心的苦恼,这种朋友似的、全无班主任架子的交流可以拉近师生之间的距离,自然深得学生的喜欢。
其次,《学习的革命》一书中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鼓励中,他就学会了自信;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认可中,他就学会了自爱。”法国作家雨果曾有一句名言:“比大海更宽广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广的是人的心灵。”对班主任而言,宽容是一种境界,是一种艺术,更是一种智慧。每个人身上都有长处和短处,作为班主任不能老是拿着放大镜去看学生,要善于发现学生身上闪光的东西,哪怕那只是一件像课间擦黑板这样的小事。如果我们用爱的策略并发扬光大学生身上闪光点的手段,也许今天的缺点会成为学生明天成长的基石。所以,学生的成长是需要引导,他们的错误需要其父母、老师的宽容对待。班主任能够以宽容之心对待自己的学生,意味着他的教育思想更加深刻,心胸更加宽阔,情操更加高尚,教育方法更加艺术,对学生的触动也会更大。
二、提升自我,做有才识的班主任
班主任除了必备的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教育素质等基本修养之外,还应该具有学习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因为班主任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学生,对班级、对学生的了解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熟悉的过程,这就是一种探索和学习的过程。作为一名班主任,首先要在学科教学或者在专业技能上吸引和征服学生,因为在学校生活中,学生会有意无意地模仿班主任,以班主任为榜样。如果一个班主任善于探究,那他的学生也会爱思考;如果这个班主任能歌善舞,那她的班级在文艺方面也会比较突出。班主任在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时,学会了思考、学会了交流、学会了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就是学习意识。中国有句俗语:若想给别人一杯水,那么自己就必须要有一桶水。如果一个班主任能以渊博的知识和一定的工作能力来管理班级,那势必会取得比较满意的效果。
所谓创新意识,就是班主任要注重学生管理工作理念的创新。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意念,强化“学生发展”意识,要尊重学生,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其次,要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管理理念,强化“管理育人”意识。管理只是一种手段,学生在其中自觉接受教育才是目的。其实,从班集体的建立到各种班级活动的策划都是一种创新的过程。作为班主任,在已取得的各种成绩和荣誉面前,要善于捕捉新的目标、新的热点问题,创新思维,营造一个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新环境,使班集体和学生保持活力。
所谓竞争意识,即在学校开展的各项班级工作评比中要有一种争当先进的意识,这是对班级工作开展的效果的一个综合评价,也是考核班主任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竞争的环境中学会调整、学会创新、学会谦让、学会合作、学会取长补短、学会纵览全局。班主任将竞争的意识通过班级学习和活动的形式,潜移默化地传递给学生,培养他们的竞争意识,健全他们的人格。
三、班主任工作的探索和实践
1.良好开端是打造优秀班集体的基础
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一个优秀班集体的创建以及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班级有没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因此,班主任在接过任务之后应努力做好两件事。
(1)熟悉并了解学生,初步建立班委会
班主任一接手班级工作,首先要了解学生的基本概况。可以通过自我介绍、个别谈话、军训、学前教育、思想汇报等形式从正面收集关于学生的能力、性格、兴趣爱好、要求等信息,为下一步确定班委打下基础。其次要了解班集体的基本概况,包括班级的基本构成情况及其他方面,如学生生活社区环境、学生家庭条件、学生在校外的表现等。班主任是一项有强度的社会工作,是在打磨学生,教会他们如何在社会上取得成功。每天和性格各异的学生打交道,有时会让人感到身心疲惫。因此,班主任要学会识别哪些学生能赋予你能量,哪些学生会夺走你能量。利用那些能量赋予者使你的工作变得更顺畅、更快乐。在开始两周内,班主任要及时指定几名有能力、乐于参与班级事务的学生暂时负责班级工作。
(2)开好第一次班会,明确班级奋斗目标
书法大师启功先生曾说过:“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教师要时时处处为人师表,切不可放松思想,也不能放松职责,更不可误导学生。因此,班主任要做到言行一致、为人师表,因为这是在班里树立威信的基础,是搞好班级事务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开第一次班会时,班主任不但要作自我介绍,而且还要在全班同学面前表达带好本班的信心和决心,同时宣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规定》,使学生对学校生活和学籍规定有所了解,懂得学校的考核要求。接下来班主任要强调班级要形成一个团结、友爱、互助、进步的班集体,对学生提出课堂学习要求和纪律要求。学校和教师要帮助他们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在第一次班会中班主任可给学生提供两个奋斗目标:短期的目标是课程考试达标,班级没有人掉队;中长期的目标是在学习期间获得各种奖励,拿到一些等级证书,从各个方面锻炼自己,争取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提高。
2.搞好班级建设,塑造良好班风、学风
(1)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班级管理机制
青少年时期是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重要阶段,也是他们较多接触社会、政治、个人前途等问题的敏感时期。在这个阶段,他们的行为和形态有着明显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已不可能完全服从班主任老师的安排,在面对一些矛盾、冲突、困难和问题时,他们的思想、情绪又往往容易发生变化。班主任要牢记“以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理念,开学后可让学生制定出适合本班行为规范的班规。此外,班主任要坚持班干部轮流记录班级日志,便于了解本班学生的思想动态,掌握班级活动的开展情况。班主任不仅要掌握第一手材料,还要做好工作记录,思考工作对策,对每一个学生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出正确的评价。为了保障班级管理和教学秩序井然有序,班主任需要对学生“宽”、“严”结合。“宽”指的是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尊敬学生,对于学生取得的点滴进步和获得的荣誉要及时提出表扬和鼓励;“严”指的是凡事以班规、校纪为准,使学生懂得尊重规则、遵守规则,正确处理纪律与自由的关系。班主任要抓课堂纪律,做好事先预防,严格控制学生的出勤率,掌握学生的学习状态,对于违纪学生要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加强说服教育,促进学生由他律走向自律。
(2)定期召开班会,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主题班会是进行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和阵地。定期召开主题班会可以有效地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同时也能增进班级的凝聚力。班主任要在思想上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培养他们的爱国情操、集体主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民主法制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班主任还要对学生进行主流文化教育,准确把握当前社会的思想动态,把脉主流价值观,把学生及时引导到主流思想上来,使他们的思想符合时代的需要,顺应时展。班里可开展“我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的主题讨论或召开如“雷锋精神”这样的主题团日活动。从对某班学生所写的材料中可以看出同学们都希望成为一个普通的人、一个积极进取、有责任心、有使命感、有所作为的人。
(3)抓好学风建设,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学风是学校的灵魂,是学校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支柱。良好的学风是学校宝贵的财富,是高质量教育的保证,也是实现优良班风的重要途径。我国心理学家潘菽教授把学习分为四种类型:知识的学习;技能和熟练的学习;心智的、以思维为主的能力学习;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学习。美国心理学家D.P.Ausubel根据学习进行的方式,把学习分为接受学习与发现学习;又依据学习内容的性质及与学习者已有知识经验的关系,把学习分为机械学习与有意义的学习。而青年学生的学习从内容上来说有专业化程度较高、职业方向性较强的特点。从学习方法上来说有自学方式日益重要,学习独立性、批判性、自觉性不断增强,以及校内外学习相结合的特点。况且,学生的学习动机也是很复杂的:有的学生是为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有的想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有的因自尊心、进取心和不甘落后而学习;还有的学生希望达到学校教学要求并顺利毕业。根据不同的层次和目标,班主任要对本班学生进行小组分类,如数学小组、英语小组、计算机小组等。通过合作学习,不同智力水平、不同智力结构、不同知识特长、不同个性特点的学生共同协作,可以取长补短,融集体的智慧去完成个人智慧无法完成的任务。而小组各成员之间可以通过观察学习,模仿和认同他人的观念、态度、行为,形成一种心理上的默契和情感上的相容,得到一种新的观念、态度或行为。各成员之间要学会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营造出和谐的班级学习气氛。
3.培养班级管理干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青年学生已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能力,应采用自主管理的方式,让学生做班级的主人。班干部的选拔通过召开班会,制定出选拔标准,先由学生自荐,然后由全班民主投票的方式推选,形成一个有责任心、组织能力强、乐于为同学服务、甘于奉献的班委。班主任要对班委会进行监督,在工作中要培养他们良好的工作习惯,树立团队意识,把管理方法教给他们,鼓励他们勤思考、大胆创新,并勇于去实践。要定期召开班委会,由班干部汇报近期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给予一定的指导。同时规定每年班委会实行轮岗或调整,这一方面使学生能力得到拓展,另一方面使他们学会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团结一致。对于一个班级而言,好的成绩源于好的学风,好的学风源于好的班风,好的班风又源于有一个得力的班干部队伍。
此外,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多彩,要动员学生发挥各自特长,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锻炼学生能力的一个重要课堂。班主任要注意结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引导、鼓励并支持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从中领会团结的力量,体会友爱和奉献精神,增强班级凝聚力。通过带领学生参加运动会、校庆、奥运会等活动,使班主任懂得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通过组织班会和与学生接触,及时沟通班内事物,使班主任感到工作的繁杂,不断提醒自己工作要做得更细心些、更耐心些。
4.多与学生交流,协调各方面关系
记得有个班主任曾说过:没有交流,就没有教育,就没有感悟,就没有情感。班主任找学生谈话,仍然是新时期解决学生思想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校园生活中,学生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思想问题。作为班主任,若能多一点关怀,多一份理解,多一些引导,以平等的身份与学生谈话,师生关系才能和谐。对于学生在学习、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惑,班主任要帮助他们理清思路,确定自己的奋斗目标和方向。对于入党推荐、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选、推优等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班主任要按照学校文件规定,严格把关,做到公平公正。另外,学生的成长是各教育者集体劳动的结晶,班主任要注重和各任课老师的交流,及时做好学生与任课教师间的沟通工作,同时还要和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使各教育者相互配合、协作,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
班主任的工作是常规性的,是跟学校的学生管理结合在一起的。因此,班主任要紧密配合学校学生工作的部署,对学生的思想、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加以引导,关心并帮助他们的学习与生活。这些工作的落实,充盈着班主任工作的全部,体现在开班会、宿舍走访、跟学生聊天等这些日常工作行为当中,从而与学生共同成长,也使班主任体会到做学生工作的快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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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小红,徐玉双.情感管理在高校班主任工作中的运用.中国电力教育,2009(21).
[3] 刘华山.大学教育心理学概论.湖北: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