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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部日常工作计划

时间:2022-07-16 10:12:55

学术部日常工作计划

第1篇

年度工作计划共分为四部分,包括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优秀人才选拔、学习交流活动及学院网站更新的初步设想。现具体介绍如下:

一、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

部门的基础建设包括电子邮箱注册、公共交流平台(博客、空间、qq群)注册等。目的在于充分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实现部门建设的网络化、信息化,改善工作学习环境,提高效率。

日常工作主要是指学院网站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这是本部门工作的重点。为了确保学院网站的信息安全和全时域畅通,本部门将对网站的软硬件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突发问题出现时迅速处理,最大程度上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

二、优秀人才选拔

优秀的人才队伍是部门发展的基石。本部门将依据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的统一安排,在09届同学中发掘一批有潜力的优秀同学充实部门队伍。初步规划,新干事将包括技术干事和组织干事,着重突出他们的技术优势和组织协调优势,以实现部门人才结构的优化。

为了进一步充实部门的人才队伍,同时给更多的同学提供学习网络建设维护知识的机会和舞台,并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的同学参与到学院网站的建设维护中,本部门计划借鉴学习科技实践部“创新实践论坛”和学团工作办公室信息中心新成员岗前培训的先进经验,面向全学院各年级的同学组建“精英团队”和“核心团队”,分别招募一批具有较好技术知识和有兴趣学习网络维护知识的同学。本部门将为大家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舞台,促使大家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三、学习交流活动

除了日常的网站维护工作外,本部门将在课余时间组织同学们进行系统的技术学习和交流,通过理论学习、实践学习和作品比赛等形式,让大家熟练的掌握dreamweaver、photoshop、flash等专业网站维护软件的应用和局域网组网等网络维护的技能。

其他活动,本部门计划在可行的前提下,与本学院的网络协会共同协调组织。

四、学院网站更新的初步设想

在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互联网以其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无时间和地域限制、平等、自由的优势逐步成为同学们学习的重要资源和方式。因此,在继承和发展学院门户网站原有优势的基础之上,进行适当的改进和更新,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本部门计划在学院领导老师的指导下,广泛征求同学们的想法和意见,对学院网站进行适当的更新,使其成为一个“学院信息的平台、综合资源的共享平台、师生交流的互动平台”。

具体步骤如下:

1.面向全院师生,进行广泛的意见征求

2.网站目标定位和初步规划

3.招募网站建设人员

4.分工合作,完成多方案的初步设计

5.公布设计方案,修改优化,确定最终方案

6.网站全面建设,调试

第2篇

6月5日,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八部门共同举办的“全国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暨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启动仪式”在北京隆重举行。会议传达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的重要指示。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科技部党组书记李学勇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各部委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来自全国各地有关部门代表及全国优秀科技特派员代表参加了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对此次会议非常重视,专门作出重要指示,指出科技特派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要求“围绕破解‘三农’难题、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总结新经验,开拓新思路,创新新举措,大力提升和扎实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希望”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创业政策,推动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科技创业服务环境,为造福亿万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总结交流各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经验,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启动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福建,宁夏等省区的领导,浙江、内蒙古、辽宁等省区科技厅领导,以及优秀科技特派员代表、法人科技特派员代表等不同方面的代表作了大会交流发言。会议表彰了550名全国优秀科技特派员、165个全国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集体和23个科技特派员工作省级优秀组织管理单位,认定了73个科技特派员创业链。会议动员广大科技人员作为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为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切实贡献。

我国首次专利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了《专利行业发展规划(2009年-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国首次专利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截至2009年5月31日,我国取得专利人资格证书的已有10219人,批准设立的专利机构共716家,执业专利人6017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总共受理的503万件专利申请中,有71.1%经过专利人。

《规划》明确了未来7年专利行业的发展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专项工作以及政策保障措施等。《规划》提出,到2015年要确保专利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专利人队伍规模大幅度增加,达到1万人左右,其中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的专利人才达到上千人专利机构发展水平大幅度提升,特色突出、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优秀专利机构达到100家以上;专利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初步建立专利行业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逐步形成专利服务行业区域协调发展的态势。

200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首批项目立项公布

近日,科技部和财政部已完成了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第一批项目的审定工作。这项审定工作是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技型中,J、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经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评审和评估的。本批立项项目涉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和环保等领域,共计2725项,计划资助总金额16.6696亿元。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2009年度支持的第一批项目已经在相关网站公布。

“蓝火计划”试点正式启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携手地方政府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

6月2日,“蓝火计划”一常熟产学研合作试点活动在江苏省常熟市举行,本次活动由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和常熟市委,市政府共同主办,科技部火炬中心、江苏省委组织部,科技厅,教育厅为活动支持单位。江苏省长助理徐南平、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李志民,常熟市委书记王翔出席活动并讲话,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李建聪在开幕式上宣读了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志的贺信。来自全国52所高校及科研院所的230多名专家,常熟企业代表300余人,以及苏州及常熟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共8002人参加了开幕式及会后的产学研对接活动。

“蓝火计划”是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响应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号召,促进高校与地方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区域创新及企业技术创新而开展的一项具体工作。目的是加速高校创新科技成果向社会转移及产业化,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

在会上,李志民对“蓝火计划”作了简要介绍。他说,蓝色象征科技,火代表动力,蓝色火焰是火焰中温度较高的部分。蓝火计划寓意为将科技创新的火种播向神州大地,用高校科技力量提升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蓝火计划”的核心是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携手地方政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人才和科技优势,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及地方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高校赴地方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同时,也希望能借助地方及企业的资源、资金优势支持高校,提升高校科研水平及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尤其是要积极配合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指导思想,共同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为大学生多创造就业岗位,从而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共同发展。

李志民介绍,在“蓝火计划”实施初期,将主要面向产业经济发展有一定特色、行业产业集聚效应明显,企业创新需求旺盛的地区,计划每年有重点地选择几个地方开展活动。2009年主要是要挑选几个有特色的地方进行试点工作,待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和成效后再全面铺开。李志民说:通过从经济实力、产业特点、现有基础,试点目的等方面综合比较,我们认为常熟较适合作为“蓝火计划”试点城市。经过多次协商,双方针对常熟产业特点拟定了“蓝火计划”在常熟进行试点的行动方案,常熟成为”蓝火计划”首个试点城市。

第3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 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第二十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查验受术者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或者生育证。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

(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

(四)在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优生优育指导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禁止个人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手术的有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第三十九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

(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严重干扰计划生育调查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4篇

【关键词】制药企业;设备管理;制药设备

前言

随着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制药设备自动控制技术的快速提高,制药设备管理如何在先进的设备管理理论的指导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满足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对制药设备的要求,已经成为各制药企业关注的重大问题。良好的设备管理方法对药品生产、药品质量的保障作用日益凸显。

1制药企业设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设备验证仅由设备工程师负责,存在专业局限性,质量低

我公司的工程设备验证,原来仅由分管设备的设备工程师负责。由于设备验证是对设备性能的全面检验、测试、确认,既涉及到设备制造和控制技术,也涉及到微生物学、物理化学分析、产品质量检验知识和设备的安全操作以及生产工艺的可靠性等的检测。因而,设备工程师很难独自完成设备验证方案的编写、验证过程数据的获取、验证数据的分析,并得出合理的结论。设备验证工作质量低,没能真正起到为产品质量稳定的保障作用。

1.2设备验证质量处于失控状态

制药设备验证工作中,由于相同设备在不同制药企业的使用工艺条件各异,使得相同设备的验证没有统一的合格标准,各公司对设备验证是否合格的判断存在差异。各公司应当由质量、技术和工程部门根据GM尸规范、产品工艺条件和产品的特性,制定出能保证药品质量、符合工艺要求的设备验证合格标准,以指导设备验证工作。由于设备验证仅仅是设备工程师负责,生产部门把设备验证当作一种负担,并认为设备验证工作影响了他们的生产,在设备验证上缺少积极有效配合;质量部门虽然要求工程部门要按时完成设备验证计划,但对实际的设备验证工作参与不够,在缺少制药设备验证合格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设备验证合格判别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使设备验证质量处于失控状态。

1.3设备验证计划缺少与生产、质量工作计划的协调,无法按期完成

设备验证工作中的多项工作需要停机检查、测试以获取数据,经常与生产计划发生冲突,造成设备验证计划的延迟;设备验证中一些微生物检测和产品质量检测,也需要质量部门的配合。由于设备验证计划缺少与生产和质量部门的协调,经常使设备验证计划无法按期完成。

2制药企业设备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案

2.1规范制药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巡点检工作

为了保证制药设备能够得到良好的维护保养,必须规范制药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首先,应该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设备的技术说明书,编制设备维护保养技术说明书和设备维护保养点检表,建立设备维护保养的标准操作规程(SOP),使设备的维护保养有法可依,保证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2.1.1实行岗位责任区负责制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巡点检实行责任区负责制。责任区负责制就是综合考虑制药设备的技术特点及员工的专业特长,为每位员工划分包干不同的维修岗位责任区,各岗位责任区负责人对责任区的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负责。

实行了岗位责任区负责制,明确了岗位责任和权利,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对工作中的成绩和失误及时进行奖惩,避免的大锅饭的各种弊端,保证了各责任区的设备能得到合理的维护保养,按规定及时进行巡回检查,能动态掌握设备的劣化趋势,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并排除设备故障,大大减少了故障停机时间,保证了连续、安全生产。

2.1.2规范管理

按照岗位责任区负责制,做好制药设备的工作,做到“五定”即:“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进行设备的。要求设备管理负责人按设备的“五定”的要求进行,保障设备良好的状态,并认真填写记录。良好的是设备维护保养的基础性工作,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设备的有形磨损,降低设备的故障率,减少设备的维修费用。

2.1.3巡检点检

按设备维护保养的标准操作规程(SOP)进行巡检点检,使制药设备做到“整齐、清洁、、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做好记录。我们根据设备各机构、器件可能发生故障的周期,制定了日、月、季、年点检技术说明书,明确了设备名称、点检点位置、检查完好标准、检测方法、检查周期,用以指导设备点检工作。

2.2做好设备的状态监测

按设备维护保养的标准操作规程(SOP)进行状态监测:分析研究设备的故障征兆、磨损状况、故障频率,多渠道收集设备技术状态信息,及时制定、申报维修、备件计划。

设备的状态监测是设备综合管理的基础。没有对设备技术状态的深刻了解和掌握,就无从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修计划,就无从对突发故障进行有效的处理,设备良好技术状态就无法保障,药品的生产质量就处于失控状态。

设备状态监测要从设备的巡点检入手,及时掌握设备各关键部件的劣化趋势,进行分析;设备的技术状态还可通过生产过程中的一些异常现象分析获取。对设备状态监测获取的信息,利用班前会和周例会进行分析、讨论、制定计划、及时组织实施,杜绝设备故障隐患的发展,保障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

2.3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制药设备管理水平

绩效管理是管理者根据自己的绩效目标,通过管理者和下属经过沟通,制定分解目标,确定下属的绩效计划,并进行绩效监控、绩效考核,绩效反馈,以促进员工业绩持续提高并最终实现企业目标的一种管理过程。

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组织、经理和员工全部参与进来,经理和员工通过沟通的方式,将企业的战略、经理的职责、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以及员工的绩效目标等管理的基本内容确定下来,在持续不断沟通的前提下,经理帮助员工清除工作过程中的障碍,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导和帮助,与员工一起共同完成绩效目标,从而实现组织的远景规划和战略目标。

绩效管理强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等管理手段来使公司、部门(集体)及员工个人绩效的提高,以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其次绩效管理的循环包含了绩效计划制定、日常绩效指导与反馈、绩效考核及个人回报等四个环节的活动。

3结语

制药设备管理要求企业要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出发,将先进的设备管理理论与制药设备管理的实践相结合,建立高效的设备管理运作模式,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验证管理、使用维护管理、维修管理等,做好设备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药设备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将药品生产设备的一生纳入有效的综合管理范畴,实现设备综合效率最高,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保证制药设备以良好的技术状态,生产出质量可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药品。

参考文献:

[1]王志祥,制药工程学,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3月第二版.

第5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七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四十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省统一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有关服务进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

第四十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暂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招聘雇用。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配合当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提要

一、延长生育奖励假: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

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女性产假调整后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此政策实行不到一年,广东女性又迎来利好,产假将增至178天。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xx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xx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二、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

新修正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6篇

院校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校址:江苏省常州市科教城武进校区

江苏省常州市白云路白云校区

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进行择优录取,特制定本简章。

一、学校概况

常州大学坐落于经济发达、人文荟萃的江南历史文化名城——江苏省常州市。是一所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创办的省属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校现有武进和白云两个校区,主校区武进校区位于常州科教城—常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0000余人(其中,研究生1600多人)。2003年以来,先后取得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硕士学位授予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有65个本科专业,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学、医学、农学以及教育学等十大学科门类。现有17个专业在18个省份列入一本层次招生。201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署共建常州大学协议。历经三十六年的建设和发展,学校成为一所以工学、理学、管理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产学研”合作办学特色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招生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学校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监督。

三、招生专业与计划

我校2015年计划面向江苏、江西、安徽、山东、山西、浙江、广西、陕西、贵州等省招收普通艺术类本科专业为: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景观设计)、环境设计(室内设计)、美术学。分专业招生计划以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为准。考生也可以登录常州大学网站查询(cczu.edu.cn),或向我校学生处索取招生简章。

四、报考条件

1、符合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确定的报考条件;

2、符合考生所在省份美术类专业校考相应要求;

3、取得我校在考生所在省份单独组织的专业校考合格成绩;

4、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报考条件。

五、对外语教学语种要求

我校本科教学中,所有专业都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教学中不为非英语语种考生单独开设非英语语种课程。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六、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各考生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学生入校后将进行复查,异常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录取规则:

对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按总分(专业成绩加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专业志愿先后进行录取(采用艺术类校考成绩的省份(专业),考生专业成绩按我校校考成绩计算),总分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八、专业校考报名办法:

1、考生在规定时间到指定考点报名(山东、江西考生须按所在省要求网上报名),不允许跨省参加考试;

2、报名时必须交验报考证或省统考合格证、身份证(户籍证明材料);

3、报名费:150元。

4、凡报名材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当即取消考试资格。

九、考试科目和时间:

考试科目:素描(200分)、色彩(200分),总分400分。

考试时间:3小时。

4月中旬考生可通过我校招生网站查询本次专业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十、收费标准:

艺术类本科学费:按照学分制收费,每学年按照6800元/年预收,学年结束后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

住宿费:根据入住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为500~1500元/年·生。

十一、招生咨询方式:

1、联系电话:0519-86330566

2、院校地址:江苏省常州市科教城武进校区(校本部)

3、邮政编码:213164

4、电子邮件:zsb@cczu.edu.cn

5、学校网址:cczu.edu.cn

艺术学院简介

艺术学院现有环境设计、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和园林设计等专业,其中环境设计系又分为室内设计和景观设计两个专业方向;美术系又分为油画和中国画两个专业方向。现有教职工50人,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5人,博士7人。近年来艺术学院教师参与国家艺术科学课题7项,主持和参与省、部、厅级课题9项,在国内外重要期刊发表论文200多篇,编写教材10部。师生作品在全国及国际上多次入选并获奖。其中,获得德国工业设计红点奖一项;国际海报设计银奖二项;、省级艺术类奖项近200项,如2012年全国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一等奖,2013年获得第五届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二等奖,2014年三幅作品入选第十二届全国美术作品展。

艺术学院坚持教学、科研、创作相结合,以科研和创作提升教学,实行产、学、研一体化的办学机制,培养具有丰富扎实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并能适应社会、市场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创造力的艺术设计及管理人才。

艺术学院建有自己的画室、专业教室、专业机房、模型实验室、视觉传达设计工作室、摄影工作室、陶艺工作室。并与常州黑牡丹、速派奇、灵通、依丽雅斯、利迪、星艺等公司和常州红星美凯龙以及全国的“花木之乡”常州夏溪镇和嘉泽镇花卉生产示范基地签订了产学研协议,构建了专业办学优良的外部环境。成为常州乃至全省、全国的艺术设计人才重要的培养基地。

专业介绍

一、产品设计

产品设计是一个集艺术、文化、历史、工程、经济各学科知识的综合产物。产品设计是以人的合理需求为中心,通过设计活动,对产品造型、结构、功能和材料等方面进行创造性的综合设计,主要协调产品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产品人机功能和人文美学品质的要求。

专业的主要研究方向有产品外观设计、三维数字表现设计、家具设计、交通工具设计和数码电子产品设计等。主干课程有产品设计表达、工业设计史、人机工程学、设计心理学、产品设计创造学、产品系统设计、产品模型制作和产品专题设计等。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产品设计技能、艺术修养与审美能力,并能适应市场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创新型设计人才。能在企事业单位、专业的设计部门、科研单位从事专业设计工作。

二、视觉传达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是指利用视觉符号来传递各种信息的设计,其内容包括: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电子广告牌、招贴海报及其他印刷宣传物等传播媒体的设计。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新产品材料的开发应用而不断扩大,并与其他领域相互交叉,逐渐形成一个与其他视觉媒介关联并相互协作的设计新领域。

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艺术设计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掌握视觉传达的设计方法,具有较高审美能力和很强的专业设计能力,具有各种材料的使用、综合预算及综合设计表达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专业设计部门、科研单位从事视觉传达设计相关工作。

三、环境设计

环境艺术设计是指环境艺术工程的空间规划,艺术构想方案的综合计划,包括环境与设施计划、空间与装饰计划、造型与构造计划、使用功能与审美功能的计划等。它是一个新兴的、边缘的和综合的艺术系统工程,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专业。主要涉及美术、雕塑、装饰文化、建筑基础知识、园林艺术、人体工程学、设计流派、材料学和心理学等多个领域。

景观设计方向:景观设计涉及地理、生态、园林、建筑、文化、艺术、哲学和美学等多个方面,是多种学科的交叉融合。景观设计是指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自然要素和人工要素的整体思考和设计,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得建筑与自然环境产生和谐、呼应,使环境优美宜人。

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能适应社会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景观规划设计和景观工程技术的基本理论与技能。能在人居环境建设、旅游和环境保护等领域,从事区域景观、城市景观规划与设计、景观工程施工与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旅游规划设计等工作的高级实用型设计人才。

室内设计方向:室内设计是指为满足一定的建造目的(包括人们对它的使用功能的要求、对它的视觉感受的要求)而进行的建筑物内部空间的设计。是从建筑设计中的装饰部分演变出来的,它是对建筑物内部环境的再创造。它需要工程技术上的知识与技能,也需要艺术上的修养。室内设计可以分为公共建筑空间和居家空间两大类别。现代室内设计是综合的室内环境设计,它包括视觉环境和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也包括声、光、热等物理环境以及氛围、意境等心理和文化内涵等内容。

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艺术设计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能掌握室内装饰的设计方法,具有施工图及效果图的制作能力,能掌握各种材料的使用,综合预算,各种设计表达能力及洽谈项目的技能和技巧。能在企事业单位、专业设计部门和科研单位从事室内设计工作。

四、美术学

第7篇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对流动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奖励政策的兑现等事项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五百元,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格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二)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三)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育龄妇女做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

第四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四十三条 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的影响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第8篇

计划是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任何组织中的各项管理活动都离不开计划。计划通过将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活动任务分解给组织的每一个部门、环节和个人,从而不仅为这些部门、环节和个人在该时期的工作提供了具体的依据。而且为解决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保证。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20年部长工作计划范文精选,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部长工作计划范文1作为学生会的部长,现将本年度工作计划介绍如下:

一、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主要职能:

1、负责学生会的文件制作,管理和各部门会议记录的收信整理、归档。

2、负责起草制定学生会的有关文件。

3、负责掌握各系学生会的活动资料。

4、负责优秀学生会的评比、监督及检查工作。

5、负责《__》的制作各传递工作。

6、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使各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工作群体,方便工作顺利进行。

由于院学生会各部门分工不分家,所以我们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在其它部门组织活动时给予大力配合。各部门在活动前的计划和活动后的总结应整理好后交予秘书处,由秘书处正确摆放在团委书架的相关档案盒中。以便团委各位教育和各部门其他人员参阅。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

首届网络出版节即将拉开帷幕,在本届网络出版节中将举办10大赛。由__出版局、__对外宣传办公室主办本次出版节。为了丰富我校课余活动,秘书处组织开展了这项活动。活动主要__为指导举办这个活动不但具有教育意义、社会意义及跨时代的历史意义。提高大学生网络素质树立良好的网络观念,秘书处工作计划将本次出版节的一些赛事引入校园,让每个工师大学生对网络有一个新的认识,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工作要求

1、工作时要认真仔细,在速度的同时保质量完成工作。

2、要讲文明礼貌,在工作中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3、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熟练业务,提高水平。

(二)提高各种素质

学生会是一个工作比较繁琐的部门。接触其他部门的机会比较多。这就更能体现出高素质培养的急切性和重要性。

四、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是学生工作的一个有利条件,本学期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抓好学生干部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问题。

二是抓好业务素质,做到公正严明、不以公谋私。

三是搞好学生干部和同学关系以便日后工作顺利进行。

部长工作计划范文2一、常规工作

1、组织部门成员每周召开例会,分配近期工作任务,每次例会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请假需提前)学期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2、每次由学习部主办的活动后,部门成员需提交活动个人总结。

3、召开各班学习委员会议,交流各班级的学习和上课情况。

4、组织部门成员积极参加院系学习部交流会(每月一次)。

二、对各班级上课出勤进行考勤

为了了解各班上课情况及出勤,提高我系学风建设,要求我系同学严谨自我,我们将组织学习部成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班级进行考勤,并制定考勤计划,之后将各班的出勤率汇报各班辅导员,并对出勤率较差的班级进行通报。

三、“诚信”学风建设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之德在于言必行,行必果,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究信用,遵守若言。作为大学生,我们要把诚信作为一种优良传统把它继续延续下去,临近期末,我们将与宣传部合作,通过宣传板、海报等方式,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坚决杜绝_,

使我系各位同学做一个合格的、优秀的“诚信”考生。

四、积极配合协助其他部门的工作

在做好自己本部门工作的同时,我们同样会积极配合协助其他部门的工作。在春季运动会中,协助体育部选拔运动员,在运动会中完成体育部分配给我们的各项工作,使春季运动会顺利有序的进行。

部长工作计划范文3一、加强学习部系统的建设和交流

新一届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信息工程学生会即将成立,新成员的加入自然为本部门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同时也带来了沟通不够,工作经验不足等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学习部系统的建设很有必要。

1、招新与新干事的培训工作

假期归来,信息工程学院学生会将会面向全体同学进行招新。学习部作为学生会的职能部门之一,将会制定较为详细的招新计划,以具有良好的学习态度,高昂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具有创新思维,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公文写作能力为标准选拔干事。

为了保证队伍素质的稳定,招新结束后,我们将对本部门的干事进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培训。培训方式以座谈交流和讲座为主,户外实践为辅,着重培养干事的协调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和普通交际能力,使干事能尽快熟悉部门的工作,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和主人翁意识,为今后部门工作高效、高质地开展作好准备。

2、加强与各院系学生会学习部的交流与合作

从本学期开始,本部门将加强与各院系的交流与合作。制定专门的意见收集机制,定期召开信管学习系统工作会议,保证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能及时反映给我们。本学期还实行干事专责制,由专责干事承担起与个院系的沟通工作,确保本部门与各院系的紧密联系,真正做到知同学所需,想同学所想,为同学服务。

3、加强与学生会各个部门和校内其他社团的联系

新的工作架构和新的合作伙伴都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本部门将会注重加强和其他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其他部门互相帮助,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树立起信息工程系学生会良好的整体形象,扩大学生会在同学们中的影响,更好地做到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我们开展各类型的学术活动常常需要校内其他社团或组织的配合和帮助,因此我们也会在本学期加强与校内其他社团的联系,从而达到团结互助,共建美好校园的目的。

4、加强图书馆阅读和多彩校园生活建设

采取出版快讯的形式,为教师同学提供一个更广泛的倾诉心声,信息交流的天地。举办免费电影周活动,丰富同学的生活。

二、本学期校园科学文化活动

学习部的工作理念是办优秀的校园学术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在新的一年,我们会以一种创新的精神来举办各类型的学术活动,务求使同学们能更好的融入到这种良好的学习氛围中来。

1、开展永恒的回忆纪念抗战胜利图片展

张德江书记曾指出:大学生应该不忘历史,发愤图强,开创未来,振兴中华。籍着这个契机,我们将开展永恒的回忆纪念抗战胜利大型图片展。该展览以展出抗战时期的图片,视频和书籍为主,希望能通过该展览使同学们能更深刻地认识到当年日本侵华战争的真相,从而激发起同学们的爱国之情。除此之外,我们还会开展一系列的爱国教育活动,如电影周,征文比赛等。

2、开展调查研究

在十月份的学生会招新中,本部门将从各专业中选拔有工作经验和热情的同学组成调研小组。调研小组是学习部劾下的直属机构,该小组主要通过入户走访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同学们中展开调研活动。近期,调研小组将针对同学们所关心的大学生活展开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调查结果反映给学校和反馈给同学,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调研小组还会收集同学们感兴趣的学习信息(如英语四六级考试信息等),并把相关信息通过宣传板向同学们展示,使同学们能紧握时代的脉搏,规划自己的人生。

3、大学校园文化艺术节

校园文化艺术节将以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增强我校学生对先进文化的感受和接受能力,积淀校园更多的文化艺术底蕴为宗旨,培养学生的文化品位和艺术情操,焕发各学院的精神,使我们的校园生活更丰富多彩,今年我会将全力打造这一活动,而我们学习部也会认真策划,安排当中的学术性活动,力求带给全院师生一个有营养的校园文化艺术节。

4、当代大学生论坛活动

大学生论坛是学习部本年度的重点活动之一,学习部也将秉着锐意创新的精神不断推陈出新,力争建设大学生论坛并开展成为校学生会的品牌活动之一。

论坛以论校园时事热点展华师学子风采为宗旨,提高同学们的思想政治觉悟,点燃同学的智慧火花,在同学们人生观形成的阶段,引发同学们对人生、社会、文化等方面与大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当前热点问题进行思考,从深度上启迪同学们人文素质与理性精神。邀请专家教授莅临指导,并邀请院里老师,以求在学贯古今的教授与青年才俊的对话中,将整个讨论引向深入。

5、组织学术讲座

本部门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同学们感兴趣的学术问题组织学术讲座。届时,本部门将邀请在该领域的知名人士和资深老师来到校内与同学们作近距离的接触,从而促进全校性的交流沟通,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

部长工作计划范文4一、指导思想:

无规矩不成方圆,纪检部作为学术中心的一个重要部门,主要负责每次活动的考勤,请假制度、学术中心干部的考核、执行相关的奖罚制度、制定相关的考核规则、监督各部门纪律情况。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系列的整改,联合学术中心的其他部门规范纪律,严抓作风,切实维护学术中心工作正常进行,使中心的成员养成守纪律并延续这种习惯给新生,为中心建设和发展贡献制度支持。

三、工作内容:

纪检部是一个日常部门,其日常工作主要有如下几点:早读的考勤、例会的考勤和开会纪律、读书笔记上交的考核、对其他部门部长的考核

(一)早读的检查情况,有事不能到达的要履行请假手续,严格依照的规范认真填写,并在早读的时候,移交至纪检部,无故不到者对其扣除五分,连续五次无故不到者,取消社团评优资格。

(二)例会的监督情况,有事不能到达的,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严格依照请假条的书写规范填好理由,并在例会的时候移交至纪检部,无故不到者,扣除五分,连续五次不到的,取消评优,先进分子称号的资格。

(三)对于每月的读书笔记或论文,不按时交的,依情况分别提出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扣除五分,直至最后取消评优的资格。

(四)通过平时观察和记录来考核各部门负责人。

四、部门内部建设:

(一)制定部门规范

(1)各类数据的统计结果尽量避免错误情况的发生,体现数据的说服力。如有偏差,应及时改正,降低数据失真带来的影响。

(2)处理好部门内部成员关系

(二)部门交流

(1)定期与本部门干事进行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想法。

(2)相互交流感想,反思自己的表现;

(3)总结上时段的工作,计划分配下阶段工作任务。

(三)轮流负责签到:本部门部长和干事轮流负责学术中心的早读例会签到及交表。

五、部门展望:

第9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九条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保障育龄夫妻享有获得避孕、节育指导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村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人口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镇人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第二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况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吻合手术。

第三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广告,须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

第四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20xx四川卫生计生十大新闻揭晓1月16日,20xx四川卫生计生十大新闻揭晓。入选的十大新闻在去年受到社会大众普遍关心,对医疗行业发展和卫生计生行业产生过重大影响。

十大新闻是:3000万川人拥有了自己的家庭医生、8万两孩给家庭带来更多欢笑、贫困人口看病有了好保障、高原上迎来了大医生、四川人更健康长寿了、医院开药更便宜了、病人和医生走得更近了、让川人不再惧怕传染病、父母养老又添了好地方、四川人跨省看病更方便等。

第10篇

时间如同白驹过隙,我们网络部本学期的工作已经接近尾声。由繁忙于招新的9月,到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10月,进而到专致于举办班徽设计大赛的11月,一路走来,无一不是为网络部的建设添砖加瓦,使我们网络部逐渐走向强大。

现总结项目如下:

一、 招新总结。

忙碌的招新工作充斥着整个九月,由于整个管理学院都在海珠校区,不像去年那样分两个校区,这给我们的招新工作减少了许多麻烦。随着招新工作的展开,我部按部就班地进行制作传单、网络宣传、扫楼宣传、摆摊宣传、通知面试、正式面试、举行新干事见面会等各项工作。由于分工合理、前期准备工作充足和行动迅速,大部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扫楼宣传、通知面试、正式面试等工作的效果都达到预期。但是因为缺乏经验,工作上难免存在不足,如宣传单上介绍内容太少、网络宣传力度不足、宣传摊位布置效果不理想、新生见面会举办的太仓促等。今后我们会让新干事借鉴我们这些经验,取精去粗,使下一届网络部的招新工作开展得更好。

二、 部门内部建设总结。

(一)召开我部门本学期第一次正式会议。会议上,四位部长分别给新干事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布置了工作任务,使新干事深刻了对大学生“自学”、“自律”的理解,生活上更严于律己、更有计划,学习上更勤于自学,工作上更积极认真。此次会议使新干事的会议记录、大学计划、活动策划等电脑技术以外的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取得了圆满成功。不足之处是布置给干事的任务因时间原因没有及时作出点评和纠正,今后我部会针对这方面的不足,提高我部的办事效率。

(二)部门聚餐。通过聚餐,不仅增加了新干事的见面机会,使新干事之间更加彼此熟悉,尽快消除陌生感,还进一步增进了部门成员之间的感情,为以后的部门工作和生活奠定了感情基础,增进了友谊。

(三)部门送旧活动。由于准备充足,活动期间一切按计划进行,活动气氛热闹,达到了增进感情的效果。但由于难以找到10届全体干事成员都空闲的时间段,所以送旧当天有三位10届干事难以出席。

(四)部门男生节。虽然由于恰逢部门班徽设计大赛期间,部门男生节一推再推,但是部门男生节活动还算是成功举办的。归功于新干事的积极筹备,男生节晚会期间活动紧凑有序,活动增进部门成员感情的效果明显。

三、 班徽设计大赛总结。

(一)前期宣传。此次比赛面向管院所有班级,从xx年11月7日至17日,在宣传时我们利用悬挂于人流密集处的横幅、粘贴于各大宣传栏的海报、席卷管院各个宿舍的传单、面向全校的抽奖券和帐篷咨询等方式以及微博、博客、仲恺在线、各大qq群、咨询群等网络手段,将本次大赛最大限度覆盖到各个角落,强化了宣传力度。

(二)作品征集。各班学子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创新才能,策划制作方案,设计出符合本班特色的班徽作品。由于通知到位,各班宣传委员都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各班作品,在11月18日至20日共收到85份参赛作品。

(三)初赛决赛。

11月22日,我部开展班徽设计大赛初赛评选工作和召开进入决赛的参赛者会议。我部邀请分团委三位书记和各部门正部长共10人担任班徽设计大赛初赛评委,采用平均计分法最终选出15份优秀作品进入决赛。由于前期准备充足,评选工作取得圆满成功。当天下午召开的进入决赛的参赛者会议也按计划完成。但由于在联系参赛者过程中出现了无法联系现象,加之联系时间仓促,导致会议开始时间延迟了几分钟。今后我们一定会在时间把握上做得更好,抓紧时间,使工作按期完成。

11月25日,我部于19:30在学术报告厅准时举行班徽设计大赛。决赛当晚邀请了本学院老师、艺设老师等做评委,各参赛者采用创新形式、准备了精彩的表演及ppt解说展现了班徽的内涵和特色,最终评出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9个优秀奖和一个最佳人气奖,另外,“微博转发有礼”在活动截止日按游戏规则抽出了2名幸运获奖者,也在决赛现场颁发了奖品。由于工作分配合理,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工作人员和物资准备充足,班徽设计大赛取得了圆满成功,得到了吉燕老师的好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观众进场签到安排不合理,造成入口堵塞等。今后我们会借鉴这些经验教训,不断改进,使今后的部门活动举办的越发出色!

四、 部门常规技术培训总结。

(一)10月23日举行部门本学期第一次常规技术培训。此项目是由梁家主负责举行。由于这次培训是本学期第一次常规技术培训,所以除了少数干事因事请假外,出席培训的新干事都显得热情饱满,积极认真,培训现场学习气氛浓厚,而且有四位信息中心的新干事也应邀参加了我部的此次培训,促进了两部门的交流,培训达到了预期目的。而此次培训的不足之处是因某些干事有课造成不能全员出席,培训存在迟到现象。今后我部会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减少甚至杜绝迟到早退现象;挑好培训时间,保证尽量多的干事能参与培训。

(二)11月5日,记者编辑部、网络部、宣传部、信息中心四部门联合进行了电脑技术培训。培训一共介绍了photoshop、word等四个常用软件的运用方法和技巧,由四个部门分别派出一位主讲人,轮流上台作出所选软件的讲解。结合手中的复印资料,干事们都听得非常认真。此次联合培训不仅增进了四部门之间的感情,为将来各项活动的合作奠定了感情基础,还令各干事的电脑技术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投影调整出现了问题,对培训的视觉效果和干事对电脑知识的理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今后的电脑技术培训一定要做好硬件准备,尽可能地使培训效果达到最好。

五、 财务状况总结。

第11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 第2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并删去该款第二项。

十、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五、将有关条文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12篇

[摘要]科技计划作为政府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与发展虽然因各国的科技体制、发展历程、发展水平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但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体系化,从无序到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阶段。分析和掌握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特点,将为我国制定和管理科技计划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对发达国家科技计划特点进行分析,并对比分析了我国科技计划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结合国外科技计划管理的启示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科技计划;科技计划管理;改进建议

一、国外科技计划的特点

国外的科技计划一般实施决策、管理、咨询与评价相互分离的计划运行模式,即由政府各部门进行科技计划的决策,由各部门委托下属科研机构进行项目的管理,社会相关组织共同参与计划项目的咨询和评价。

科技计划的制定在许多国家已形成较为规范的程序,并有相应的咨询审议机构。在美国,每个领域、部门、科研机构都有十分详尽的计划,科技研究和发展计划的编制通常采用兰德公司上世纪60年代提出的规划、计划和预算一体化的编制方法;在日本,科学技术会议以回答总理大臣咨询的方式提出科技发展大纲,各科技主管部门采用向科学技术会议或本部门技术会议咨询的方式,制定出本部门的重大科技发展计划,一些依法设立的审议会、委员会等机构持续开展科学技术调查与技术预测、分析与评价,为科技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不同层次的制定和实施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机构。在日本,以研究开发为主要目标的计划,由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部门技术会议、国立科研机构管理;以技术应用和再开发为主要目标的计划,主要委托有关民间机构管理。在美国,一些跨部门的计划一般由国家科技委员会成立由国家科技顾问牵头、合作各方首脑联合组成的高级领导小组制定政策,并进行协调;高级领导小组下设计划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计划、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的协调工作。

在科技计划具体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呈现多样化,依据计划项目的领域、性质不同,由相应的部门与机构,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基础研究计划和基础性的应用研究计划,一般采取专家管理模式;对于涉及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计划,多采用部门与专家相结合或部门、专家与产业界结合的管理模式。例如:美国的“人类基因研究计划”和日本的“创造性科学技术推进计划”属基础研究开发计划,采用的是专家管理模式;韩国的G7计划属技术开发计划,其管理模式则是部门和专家相结合。

在资助模式方面,基础性研究计划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如日本脑科学研究计划。高技术计划多采取政府匹配资金的模式,如美国先进技术计划项目政府资助低于项目研发总投资的50%;日本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计划各项目中政府拨款仅占40%;英国大型战略计划一般也采用政府、学术界和企业合作方式,政府与企业各自承担50%。再有,刺激民间科研投资的积极性。是国外高技术产业计划的一大特点。政府所采取与企业分担经费的办法,既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又使企业自身获益。

在执行模式方面,不同性质项目选择不同执行机构。基础研究类项目主要由政府部门下属实验室和高校执行;而技术开发与推广类项目,多通过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合同来委托公司承担,或由政府实验室与公司签订合作研究开发协议来共同承担。

在计划评价方面,各国一般都有专职机构负责计划的审议与评价,以美国为例,国会审议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计划的审计;白宫管理与预算局和国会评价办公室负责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评价;各执行机构负责年度项目的自评价。评价方法同样因为计划项目性质的不同而各异。例如,国家航空航天局的应用研究项目有严格的验收程序;而政府对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计划评价方式则相对简单,基本上不搞定量评估,而采取模糊定性的方式,以专家判断其是否“成功”为标准。

通过对各国科技计划决策、管理、咨询和评价等分析,国外科技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国家科技计划都是专项领域计划,战略目标突出。在美国,每个计划又可分为若干专项子计划,每个子计划有明确的领域、目标技术或目标产品。这既保证了计划边界清晰,减少了计划之间的重复和交叉,又确保了计划实施效果与目标的高度统一。综合性战略计划不是单纯的项目计划,而是以项目为主,兼有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推广、信息网络建设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有机整体。

2.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通过立法或制度化方式确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阶段性。而且关于科技有关的立法,包括科技发展战略的拟订与修订,都集中在国家这一层面上,当然,地方也可以制定一些促进地方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

3.计划以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总目标。计划充分反映了本阶段经济与科技发展的状况,是政府为实现国家目标进行干预的有效手段,是构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有利措施和方法。计划内容成体系,大部分以国家优先领域专项计划实施,计划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

4.计划项目根据目标、性质、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于基础研究计划和基础性的应用研究计划,一般采取专家管理模式;对于涉及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计划,多采用部门与专家相结合,或部门、专家与产业界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计划的决策、实施、管理、评价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机制。

5.计划中政府投资的份额,依计划性质设定。体现国家意志,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的重大前瞻性、公益性基础类研究计划,以政府投资为主;与产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高新技术、前沿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类计划,以政府引导资金的方式,刺激社会资金的广泛投入。

6.研究开发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基本相同或相似。即由独立的研究机构(包括国立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社会化的科技中介机构等组成,而且,分工较为明确,一般来说,大学的科研机构以基础研究为主,独立科研机构以应用研究为主,企业科研机构以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为主,社会科技中介机构则主要从事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活动,以促进技术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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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科技计划的不足

1.科技投入低,特别是对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投入严重不足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我国的R&D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13%、1.23%、1.33%。而2005年,美国为2.6%,日本为3.1%。科技投入低是影响科技计划实施和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据“八五”科技攻关计划的抽样调查,在未完成的项目中,有28%左右停滞或拖期的项目是由于经费不足而引起的,在未应用的成果中,有33%的成果也是由于经费不足所造成的。

2.缺乏整体战略和目标。我国有一些科技计划缺乏围绕某一个产业进行研究发展的战略思路。现有的科技计划大多是通过“自下向上”的机制制定的,即由基层科学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特长提出重要题目,再汇总、平衡,特别是各区域的地方科技计划。这种做法缺乏战略目标,缺乏前瞻性研究,缺乏科技规划的指导。各个计划之间缺乏集成,重点不突出。

3.条块分割,设置存在交叉,没有形成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现有的科技计划体系中,部分国家科技计划与省市科技计划重合,缺乏总体的指导思想和设计框架,各个计划之间交叉重复,计划内部重视单个项目,忽略了发展战略、配套政策、能力和体系建设等关联行动,使得现有的科技计划体系缺乏整体性和规模性。

4.地方科技计划制定缺乏地方特色。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科技计划或者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翻版缩影,或者是较少地依据本地区的资源、科技能力和科技需求来考虑本地区的独有特点以确定地方科技计划体系,地方科技计划缺乏明确的地区发展目标定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全国各行政区域的经济表现出越来越多的特色性和差异性,专精于某一产业形成产业群的区域往往能表现出其显著的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但作为支撑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结构的科技却经常没有表现出其应有的区域差异和特色,区域系统不完善。相反,从计划的设置、项目经费的投入到科技计划的管理很多是相同的,缺乏针对区域经济特色和差异的科技服务体系。

5.计划目标、重点多年一贯制,难以跟上实际需要和时代需求,影响计划实施效果。许多科技计划出台时,由于种种原因,出台时间仓促,比较重视当时的需求和目标,但随着经济、社会对科技发展的需求不断深入,原有计划目标重点任务没有及时调整,影响了科技计划的实际效果和作用,也影响了政府配置社会资源的实效。

6.科技计划含基地建设,但未与人才、优先资助领域相结合。科技大部分以国家优先领域专项计划实施,计划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在5项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相关的科技计划中,其中2项与基地建设相关,即重点实验室和大科学工程。其余不论是指令性还是指导性计划,大都采取单一的项目资助模式,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项目中,也不匹配设备设施费。

与一些国家计划相比,我国科技计划在人才培养和教育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远远不够,如目前的研究生教育经费由国家教育部统管,不论从投入数量还是投入方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严重影响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研究生始终是科研中最宝贵的人才资源之一,许多非常重要的研究工作都出现在博士论文中,而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却基本没有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7.“产学研”研究开发机制未真正形成,企业无法成为创新主体。我国现行的科技计划基本没有考虑到构建有利于企业、公共研究机构、大学之间研究与开发合作的制度及其环境,而只是通过项目方式给企业以过高的R&D补贴。企业本身的R&D投资不足,这可按照国际通行的衡量标准,即企业R&D支出占GDP的比重比较,如在1988年只占O.32%,不及同期的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的25%。科技计划在资助阶段上主要集中于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这就导致了企业R&D缺乏激励机制,是企业不能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科技计划管理进一步改进的措施

1.加大科技投入,加速形成多元投入体系。“十五”期间科技活动经费虽然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相比较还远远不够,科技活动经费(R&D)占GDP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企业R&D投入虽然已经占到R&D投入的一半以上,已经成为了创新的主体,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同时企业R&D投入到创新性科研行为的数量相对较少,严重阻碍了产业的发展后劲。科研经费由多家管理,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难以形成合力。今后这一局面应该得到改善。

坚持多渠道、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动员各级、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建立起以企业为科技投入主体、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多种投入方式并存的科技投入体系,同时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的巨大作用。

2.加强科技管理,提高科技管理能力。“十五”期间科技体制已经经历了比较大的变化,但还需加强管理,提高科技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科技立项、成果评定和科技奖励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科技系统行风建设。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力度有待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尚待完善,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文献资源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还难以满足科技发展的需求。加强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管理体系,提高科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高科技工作的效率,促进科技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的提高。全面落实“人才、专利、标准”三大战略,推进重大科技专项工作。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当务之急。

3.规划、集成科技计划项目,加强国家和区域创新系统建设。首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社会公益科学的研究和基础科学研究,重视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工作,为产业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充足的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其次,加强科技中介建设,为技术转化搭建一个交流通畅的平台,同时加强整个交流平台的管理工作,提高买卖双方的彼此信任度,从而达到交易顺畅、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加强大型科技设施、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库、自然科技资源库、交互网络科技中心建设,以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文献资源中心、科技成果转化等平台建设,为区域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为创新体系建设做好谋划。

4.重视人才、技术战略,提升创新能力。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尤其是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和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行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采取相应的政策引导,不拘一格引进人才。加强创新文化建设,提高人民对于科学技术作用的认识,使科技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深入人心,保障科技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积极引导和支持原始性创新活动,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原始性创新。

5.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使科技成果有效、快速转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有待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研究重点与产业发展相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科研成果束之高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不断展开,使得产学研三方达到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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