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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论文

时间:2022-08-12 20:57: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污染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污染论文

第1篇

《环境保护法》第52条新增: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可知我国目前是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强制保险是很明确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只有解决的这些问题,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可以在强制购买的情况下,不使社会产生矛盾,稳定且有效的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长效绿色保护机制。

(一)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购买必须完善环境污染风险的防范措施,否则造成的环境污染将处于免赔状态。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越多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购买,那么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就越有利。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追究责任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也是不完善的,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当地社会和地方政府则赔偿大部分的损害,而且受损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往往并不计入污染损失当中。正因为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确,许多环境肇事者承担的少,所以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觉得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没有太大的影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慢慢实行强制购买,从自愿到强制在这种过渡过程中,一般都是慢慢进行。从自愿到强制一般而言有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完全自愿购买;第二个阶段: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第三个阶段: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第四个阶段:完全强制。这四个阶段一步一步实现完全强制,每一个阶段其实变化的最主要的就是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量。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量不高就是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只有让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自愿并且乐意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国以后才能够顺利实行完全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为当我国将来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心甘情愿,那么就不会产生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也就避免了有可能的社会问题。因此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是一定待解决的问题。

(二)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同样具有追逐利益的性质。企业投保前,保险公司为了确定合理的费率,会雇请专家对企业进行进行环境风险勘察和评估,这是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成本的。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因此导致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不多。根据2012年5月28日南报网讯报道,记者从南京环保局获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项目招标已经完成,一共有5家保险公司通过了招标。虽然相比于截止2008年国内总共只有几家保险公司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参与度有所提高。但是保险公司参与程度还是达不到,我国将来实行强制性保险的程度。保险公司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数量不多,会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失去一个比较完整的保险体系作为支撑,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间一环过于薄弱,根本无法大范围大规模实行,直接影响保险从自愿到强制的过渡。也正是由于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宣传力度不够,才使得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识度不够,购买欲望不强,这样保险就间接影响了保险从自愿到强制的过渡。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保险自愿到强制的进程。因此保险公司的参与积极性不高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的政府促进机制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和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根据2015年5月7日安顺在线的报道:“对按规定投保的参保企业,市环保局会将其投保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可在企业项目审批、评先评优、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投保企业有一些鼓励措施,只是一些优先支持,规定的十分不明确。笔者认为政府的措施很重要。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政府应该是一个促进机制。笔者认为应该由政府干预,制定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并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制度,最后为了加强自愿购买程度,政府应该对购买与不购买保险的企业区别对待,给予积极购买保险的企业一些除补贴外的政策性好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政府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成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的促进机制。

(一)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

由于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追究责任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大部分的环境污染损失都是最后由

国家承担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很多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便不会害怕意外的环境污染,少量的污染损失相比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本与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改善环境污染风险措施的成本而言,似乎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有经济利益。毕竟企业都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权衡之下,选择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是意料之中。企业投保积极性由于这种原因,导致投保量十分不可观。因此笔者认为没有法律的明确约束,很多企业会选择钻法律的空隙而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尝试制定出明确环境污染事故中赔偿责任和发生意外环境污染赔偿机制的法律。只有当法律明确了环境污染事故中赔偿责任和发生意外环境污染赔偿机制,这样才能够有助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为了避免巨额的赔偿可能,而选择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此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使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为了企业以后的经济利益,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了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

(二)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环保保费补贴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额,采用保费补贴的办法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投保量十分足,效果十分可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策性保险,具有保费补贴的话,对需要投保人而言,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国家对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企业征收适当的环境保护税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排污费制度中收的排污费就属于环境保护税收。借鉴采用保费补贴的办法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笔者认为政府的有关部门收取的环境保护税中应该拿出一部分作为环保保费补贴。环保保费补贴是针对于投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当然环境保费补贴万一不够的情况下应该由国家财政出部分钱,作为该补制度的依靠。只有在有稳定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具有污染风险的公司才会有投保积极性,主动参与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当中,提高投保量。实行环保保费补贴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自愿性投保到强制性投保过渡中,有效解决可能产生的问题。也是政府但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三)政府对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区别对待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强制性保险过渡到自愿性保险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具有污染性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如果政府在违背大多数企业自愿性的前提下强制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转变成强制保险,要求企业必须购买,那么必定会产生很严重的社会矛盾。笔者认为本论文前面提到的减免税款,实行补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保量,但考虑到某些企业不在乎这些税款和补贴。所以在此过渡期间,政府必须想出一个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区别对待,对于投保企业给与的好处是企业无法抗拒的行政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政府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形成全方位的促进机制。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情况进行信息公开,使大家都有能够具体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进展情况。对于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政府应该给予相比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更多一点的环境污染指标。环境污染指标对于一个具有污染性风险的企业而言十分重要。应为这个指标是政府给的,假如超过了指标要么就向指标没用完的企业购买指标或者缴纳高额排污费。我国与环境污染指标有直接关系的制度是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而言环境污染指标是直接无经济利益挂钩的,有很现实的利益。对于鼓励自愿投保政府还需要更大的力度促进,将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购买作为某些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在前面提到的信息公开后,由政府明确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假如有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那么在某一些项目竞标中,该企业就没有竞标资格。笔者认为,这样的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更能促进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积极投保。政府做到以上建议,区别对待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让未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和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下,不得不综合考虑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利弊,明显的利益趋势下,未投保的企业也会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结语

第2篇

以单独的省或直辖市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结论也有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既有选取的时间范围方面的原因,也有各个地区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除此之外,还有数据方面的原因,比如各个地区数据统计口径可能存在差距,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年份统计口径都可能存在差异。所以统计范围过大,可能会造成数据质量的损失,以全国为研究对象明显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以西部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重庆为研究对象,研究重庆市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以重庆市作为研究对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因为重庆市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代表城市,可以大致评判西部大开发进程中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研究成果对西部大开发的其他城市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二是因为西部的其他城市或省份数据不全,对全面研究西部地区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造成一定的困难,而重庆市的数据相对来说更加全面、更容易获取,所以选择重庆市而不是整个西部地区作为研究对象。

二、数据说明及描述

(一)数据说明

本文使用1995-2012年重庆市经济与环境污染指标的数据,选用工业废水排放量(water)、工业废气排放总量(air)、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so2)、工业烟(粉)尘排放量(dust)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solid)等五类环境污染指标数据。由于统计年鉴中国知网上没有直接给出1995年重庆市人口的数据,本文使用重庆市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和201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的平均数近似替代重庆市1995年总人口。以上的经济、环境、人口数据均来源于重庆市统计年鉴。

(二)数据描述

通过观察五类污染指标的1995-2012年间的时间变化趋势,笔者发现:

(1)在2000年之前重庆市的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然而在2000年之后,重庆市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快速增加,一直到2009年达到顶峰,之后逐渐减少;

(2)二氧化硫污染物总体上呈现先减后增的“N形”趋势,二氧化硫污染物总量在2002年之前一直呈减少之势,之后一直增加,直到2006年又呈减少之势;(3)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就总量而言,除个别年份之外基本呈递减的趋势。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更能体现经济增长的效率和环境代价,可体现经济增长的质量,所以本文使用该指标来分析重庆市经发展经济过程中付出的环境成本。单位GDP所产生的二氧化硫、工业粉尘、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呈递减的趋势,说明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环境成本在逐步减小。每万元GDP产生的五类污染物逐年下降有,可能是因为GDP的增长速度快于污染物排放量的增长速度造成的。

三、计量模型与实证结果

根据以上的回归模型,可以看出重庆市经济每增长1个百分点,会使重庆市工业废气增加约0.91个百分点,工业粉尘的排放量减少约1.65个百分点,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减少约3.91个百分点,固体废弃物排放减少约0.53个百分点,废水的排放量减少约1.74个百分点。这表明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外来投资的增加使得重庆市的环境有所改善,主要体现在经济的增长使得重庆市的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固体废弃物、废水排放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相反,经济的增长使得重庆市工业废废气的排放量较大的增加。另外,本文通过利用五类环境污染指标与GDP关系图的分析可以得出:

(1)重庆市废气排放量与经济增长呈倒U形关系,并且在人均GDP达到24000元时,废气排放量达到最大值,超过24000元,废气排放量逐渐减少;

(2)重庆市工业粉尘排放量与经济增长大致呈U形的关系,并且在人均GDP为28000元时达到最低的,超过该值,粉尘排放量则逐渐增加;

(3)重庆市人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大致呈N形的关系,并且分别在人均GDP为9000元和15000元时,工业二氧化硫的人均排放量分别达到极小值和极大值;

(4)重庆市人均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和人均废水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呈反向变动,即随着人均GDP值的增大,人均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和人均废水排放量逐渐减少。

四、结论

本文运用重庆市1995-2012年间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数据,通过建立计量模型,研究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本文得到如下结论:

(1)重庆市在发展经济的进程中,经济增长的质量不断提高,即每万元GDP产生的五类污染物的数量逐渐降低;

(2)重庆市经济增长会使得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固体废弃物的、废水的人均排放量在不同程度上下降,但是会使得工业废气的人均排放量增加;

第3篇

1.1农村环境污染客观成因

1.1.1农业生产污染也叫农业面源污染。农业的迅猛发展,农药、化肥、农膜的不合理使用,种植业复种指数较高,大棚等设施栽培不断扩大,使土地板结,有机质减少,土壤肥力下降。畜禽粪便、养殖场污水得不到彻底处理就排放水体;秸秆综合利用率不高,农村劳力逐步缺乏,部分地方焚烧秸秆或堆扔入沟河,使河流富营养化程度变高。农用残膜散落在田间地头、树枝、随风飘扬,秸秆、畜禽粪便堆放在房前屋后、路边,不但造成对土壤、水源等自然生态的污染,可能的细菌、微生物繁衍传播,影响城乡广大居民的身心健康,也严重丑化着农村整体形象。

1.1.2人居生活污染主要来自于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广大农村地区厨房炊事用水、沐浴、洗涤用水等这些用水分散,目前没有任何收集处理的设施,基本是随着雨水的冲刷,随着地表流入河流、湖泊、沟渠、池塘、水库等地表水体、土壤水和地下水体,对于农村水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也对村内生活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农村生活污水造成的环境污染不仅是农村水源地潜在的安全隐患,还会加剧淡水资源的危机,使耕地灌溉得不到有效保障,危害农民的生存发展。生活垃圾多数地方没有处理或者处理效率低。除政府投资试点的垃圾集中清运村能够实现使用垃圾池对瓜果皮、烂菜叶、纸屑、包装袋(盒)等日常生活垃圾集中进行存放集中处理外,大多数村依然存在生活垃圾和废弃杂物随手倒在自家门口、村沿街沟渠、河湾、池塘等,乱堆乱放现象严重。一到起风的日子垃圾到处乱飞,造成河流污染、苍蝇乱飞、臭气熏天的恶性反应,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及村民生活健康。

1.1.3工商业污染随着经济发展,广大农村地区逐步出现了一些淀粉、面粉、造纸等加工企业,个别地方还有采矿业、冶炼业、水泥生产,一些污染较大的企业从大中城市迁移到农村。铁矿企业的废石和尾矿砂已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同时,工业烟尘、粉尘的排放严重影响了周围村庄的生活环境。一些地方采矿过度、经营粗放,造成矿区地表塌陷、水土流失,严重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一些工业行业、企业的各类废弃物、垃圾和污水形成了新的农村环境污染。

1.2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观成因1)农村居住环境改善缓慢,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小、配臵不均、经济性差,偏远乡镇的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几乎为零,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基本空白。一句话,政府给予农村的关注和投入还远远不够,农村行路难、用水难、环境差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2)从农村居民自身来讲,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进步与生态环境建设的滞后存在着较大距离。农村比较富裕的物质生活同农民生活质量、居住环境存在距离。传统的圈厕、畜禽放养“、三大堆”等,对群众生活质量、居住环境造成直接的影响,同富裕的物质生活不相符。旧的陈规陋习与日益发展的现代生活气息之间存在反差。经济观念的转变同某些方面一些道德失衡之间存在距离。经济的发展与经济观念相互促进,但某些方面经济失衡,甚至自家门前雪也要别人来扫,而屋内却窗明几净。

2甘肃农村环境污染凸显上升趋势

2.1人居污染直线上升据统计,甘肃农村每年产生生活污水约10多亿t,而96%的村庄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农村生活污水有以下特征:①面广、分散。村庄分散的地理分布特征造成污水分散,难于收集。②来源多。除了来自人粪便、厨房产生的污水外,还有家庭清洁、生活垃圾堆放渗滤而产生的污水。③增长快。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污水的产生量也随之增长。④处理率低。据调查,每个农民年均产生约220kg生活垃圾、500kg粪尿和1.3t生活污水,由于很少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随意排放,滋生蚊蝇,传染疾病。人居垃圾以生活垃圾和厨房垃圾为主。据估计,人均生活垃圾产量0.86kg/d(湿基)。甘肃省多数农村所有垃圾未经分类收集,少数村虽有垃圾池,但是垃圾收运转运体系尚未建立,收运转运严重滞后,生活垃圾弃置在路边、房前屋后的空地、洼地、池塘边、河岸边。进入垃圾池的垃圾收运转运不及时,普遍存在池满溢出现象。一些村庄已基本处于垃圾的包围之中,给当地村民的生活及健康带来极大的影响。随着农村生活条件改善,人居垃圾种类数量直线上升。

2.2畜禽养殖污染处理不够甘肃省畜禽粪便年产量约4400万t,由于多数养殖场没有综合利用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堆放的粪便、污水不仅污染了空气和水体,而且传播病菌、危害农田生态。大部分畜禽养殖户没有较为标准的粪污处理设施,生产的粪污多用编织袋装袋后堆放在道路两旁或其他公共场所,或直接堆放于任意空地;部分养殖户生产污水随意排放,并没有做到有效、合理利用,反倒影响了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周围群众对此反响强烈。此现象,在甘肃省中东部人口相对密集地区尤为明显。

2.3农业面源污染日趋加重有关监测资料显示,甘肃省遭受各类污染的农田面积已超过86.67万hm2,每年因此造成经济损失2600多万元,而全国因耕地污染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农业面源污染不仅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累积,威胁着城乡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制约着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随着近年来农业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化肥、农药、地膜的使用量逐年加大,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业生态系统,造成一些地方农业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日趋加重。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部分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和硝酸盐等有害物质超标;地膜的广泛应用带来的“白色污染”给农业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另外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等农业生产残留物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秸秆的焚烧和粪便随意排放,不仅浪费了大量宝贵的生物资源,而且造成了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等的污染。据了解,在甘肃省农村,除一些企业固定排放污染物带来点源污染之外,农民、农业自身带来的生活垃圾,种养业、化肥农药等面源污染,通过地表径流和农田渗漏,严重影响了耕地质量。

3农村环境与生态农业的辩证关系

生态农业是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农业能最大程度地从源头上减少农业生产带来的各种环境污染,包括对秸秆的循环再利用,减少化肥、农药等外来无机质的投入,对畜禽粪便的处理再利用等。但不能彻底根除这种污染,如农用残膜、难以开展生态农业生产的分散农户的种养业都会持续带来农业污染。关于农业生产造成的污染,要立足于发展高效农业的同时,通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是控制其污染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大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科研攻关力度,积极推广先进的耕作技术,实现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生产产品无害化。大力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推动乡镇企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技术含量高、物耗少、污染轻、效益好的产业和产品,把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实用治理技术、发展环保产业结合起来。

4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开启农业环境污染治理之旅

4.1生态农业内涵生态农业,简称ECO(eco-agriculture的缩写),是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地设计、组装、调整和管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系统工程体系。它也是农、林、牧、副、渔各业综合起来的大农业,又是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综合起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农业。

4.2生态农业模式2002年,农业部向全国征集到了370种生态农业模式或技术体系,通过专家反复研讨,遴选出经过一定实践运行检验、具有代表性的十大类型生态模式。根据甘肃省的实际,草地生态恢复与持续利用生态模式及配套技术、生态种植模式及配套技术、生态畜牧业生产模式及配套技术、设施生态农业模式及配套技术4种模式适合于甘肃省示范推广,其中以循环生态农业模式更适合当下推广。而目前比较常用的有复合生物系统循环模式,秸秆直接还田循环利用模式,种养结合循环生产模式,农业废弃物再生循环利用模式,本文在此进行介绍和推介。

4.2.1种养模式利用玉米秸秆开展养畜,主要采取将玉米摘除棒穗后进行黄贮或连带棒穗进行田间收获玉米秸秆,粉碎后用作青贮饲料;或将玉米秸秆进行塑料袋青贮和窖式青贮,成为青鲜的饲料;或将玉米秸秆加工压缩成营养成分高的“畜饼干”。通过“饲料—养殖—沼气”模式,“过腹”还田。目前全省建成青贮氨化池4万多个,建设秸秆养畜示范县10个、示范村77个、示范户1.5万户。秸秆养畜加强了种植业与养殖业的结合,实现了农业生态系统内的物质循环利用,促进了畜牧业增效和农民增收。4.2.2畜禽粪污循环利用模式将畜禽粪污处理再利用,集能源、环保、资源为一体的畜牧循环经济模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探索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园,以肉牛、肉羊良种繁育、科学种植养殖示范、生态能源循环利用示范为主,通过“向农民收秸秆做牛羊饲料,用牛羊的粪便制沼气,再用沼气池产生的沼液沼渣当有机肥料,在阳光联栋温室里种植食用菌、反季节蔬菜和花卉”的循环生产,实现“节能、环保、无污染、零排放”的循环生态平衡。生态园一年向周围农民收购5000多t秸秆,仅这一项,为周边农民增收100多万元。

4.2.3生态保护型发展模式把现代化技术与传统农业通过合理的投入,使农业生态系统维持在理想的状态并能保持良好的物质能量循环,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如千亩果园清洁生产生态化模式,重点抓生产无害化和废弃物资源化两个关键环节,以点面结合防治面源污染。通过推广生态肥、配方肥、有机肥和病虫草生态控制、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优选农业投入品,修建农业投入品废弃物收集池,将农作物秸秆、有机垃圾等混合发酵生产有机肥,从而解决农业投入品和秸秆废弃物造成的污染问题。又如“一池六改”,即:沼气池、改厕、改圈、改厨、改院、改水、改路为主的家园清洁模式处理人畜粪便;以联户污水处理系统和垃圾物业管理为模式,解决垃圾、污水污染问题,实现了家园清洁,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

4.2.4秸秆多项利用近年来,随着中部广大地区地膜双垄沟播技术推广,秸秆数量直线上升,除为养殖业提供饲料以外,还造成了农村环境的大面积污染,房前屋后、道路两旁堆积如山,甚至焚烧,烟雾缭绕。秸秆的再利用和处理是当务之急。利用处理主要有4个方面。1)秸秆饲料化。通过青贮、黄贮、秸秆加工压缩、氨化和微贮等技术处理,让秸秆过腹还田。2011年,全省饲料化利用秸秆量750.77万t,约占秸秆资源总量的45.97%。河西、中部、东部、南部饲料化利用率分别为60.03%、39.83%、35.94%、41.66%。秸秆处理技术推广多年、也相当成熟,但由于农村生产关系变革、劳动力变得越来越短缺的情况下,具体实施起来困难不少。关键还是要实行订单农业、发展农业合作社、疏通销售渠道、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找到有效处理利用的切入点,做到处理全覆盖、不留死角。2)秸秆肥料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生产有机肥,以生物发酵和无公害化处理的有机物质为基础,配以各种作物所需的营养元素和生物菌剂,经科学配伍,制成具有农药效果的多功能新型肥料。通过引进秸秆有机肥生产工艺,建立加工企业,对秸秆进行肥料化处理。二是秸秆粉碎直接还田,也是近年现代农业研究出来的一项新成果,要不断示范推广,完善机械处理工艺。秸秆肥料化不但能让废弃秸秆变废为宝,还可有效降低化肥的使用量。3)秸秆新能源化。近年秸秆沼气、气化、固化成型、高效炉灶炕等利用得到较快示范推广,秸秆能源化利用在综合利用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显现。笔者认为,通过引进秸秆固化生产工艺,加工生产固化秸秆新能源、替代煤炭等农村传统能源有较大的发展前景,也有生态价值。4)秸秆还可作为食用菌基料、工业原料(造纸、板材、建材)等多种用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引进和研发。

4.3其他农业污染的生态治理

4.3.1农膜农膜的使用量逐渐上升,但废弃农膜的污染也相当严重,农膜的回收利用是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热点问题。残膜治理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社区残膜回收站,组织人员对农用残膜进行收集并及时上交加工场进行处理;二是加大对可回收利用农膜的研制开发和对废弃农膜的再加工利用研发工作。

4.3.2尾菜尾菜是一些自然条件相对较好农业生产区域的重要农业污染源,道路两旁、田间地头到处有尾菜,有些地方污染还相当严重,如不及时处理,还会造成连锁污染。处理方式主要通过回收、建立尾菜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第4篇

1稻草秸秆的改性方式研究

对于稻草秸秆的改性,国内外研究者做了大量研究,采用多种改性方式进行改性提高其吸附性能(表1)。这些改性方式既包括常规的酸碱改性、氧化剂氧化、其他有机胺试剂的胺化,以及氯化锌、磷酸、磷酸氢二铵等活化后的高温改性。

2稻草秸秆对重金属的去除研究

谭婷等采用氯化和胺化两步反应对稻草秸秆进行改性,胺化反应采用多种胺基试剂,制成多种改性胺基改性稻草。通过对电镀废水中Fe3+、Ni2+、Cu2+、Zn2+的吸附性能,优化得到乙二胺改性后的稻草秸秆性能最优,当吸附时间为20min,乙二胺基改性稻草秸秆对电镀废液中Fe3+、Ni2+、Cu2+、Zn2+的吸附趋于饱和,4种金属离子的去除率可达70%~99%。李勇等采用ZnCl2作为活化剂,制得改性稻草秸秆,考察了对Cu2+的吸附性能。结果表明,当改性稻草秸秆投加量为2g/L,pH为6时,改性稻草秸秆对Cu2+的吸附能力可达47.143mg/g,吸附达到平衡的时间为8h。改性稻草秸秆对Cu的吸附过程符合准二级动力学方程。热力学分析表明,G<0,该吸附反应属于自发反应。杨剑梅等研究了稻草秸秆对铬的吸附。稻草秸秆改性前对铬离子最大吸附量为3.883mg/g;通过酒石酸化学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铬吸附能力有了显著提升,可达到5.266mg/g。吸附性能提升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酒石酸的改性显著增加了稻草秸秆表面的羧基(-COOH),而-COOH是吸附Cr6+及Cr3+的主要基团之一;另一方面,水溶液中酒石酸对稻草秸秆的改性因为溶胀状态出现暂时存在的微孔,增加了改性稻草的比表面积,因而提高了改性稻草秸秆对铬的吸附。刘婷等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及乙二胺胺化改性后,获得改性稻草吸附剂,研究了该吸附剂对鲕状赤铁矿选矿废水混凝处理后的废水中Pb2+的吸附去除效果。试验结果表明,该改性稻草秸秆对废水中Pb2+具有显著的吸附去除,pH5.0~5.5,改性稻草用量为2g/L时,经90min的吸附,Pb2+的去除率可达98.7%,吸附容量可达156.9mg/g。吸附过程符合二级动力学吸附过程,亦可用Freundlich公式较好地拟合。Gao等研究了稻草秸秆对Cr(VI)的吸附去除。结果表明,稻草秸秆对Cr(VI)的去除是由于还原和吸附作用。通过酒石酸对稻草秸秆的改性发现,羧基对Cr(VI)的去除起主要作用,稻草秸秆对Cr(VI)的吸附容量为3.15mg/g。Rocha等研究了稻草秸秆对几种重金属Cu2+、Zn2+、Cd2+、Hg2+的吸附情况。结果表明,在最佳吸附pH(pH5.0)时,稻草对Cu2+、Zn2+、Cd2+、Hg2+的最大吸附容量为0.128、0.132、0.133、0.110mmol/g。Ding等对稻草秸秆对Cd2+的吸附去除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在pH2.0~6.0下,5min即可达到吸附平衡,吸附容量可达13.9mg/g。Cd2+的吸附去除是由于阳离子交换取代稻草秸秆中的K+、Na+、Mg2+和Ca2+,与C=C、C=O、O-H和羧基等官能团结合。Cui等研究了土壤中稻草秸秆添加对重金属Cu2+、Cd2+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稻草秸秆的添加,使游离的Cu2+从217nmol/L减少到124nmol/L,Cd2+从16nmol/L减少到12nmol/L,游离态的Cu2+、Cd2+减少是由于稻草秸秆的添加使土壤的pH升高导致。Sharma等对NaOH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在固定床反应器中对Ni2+的吸附特性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在固定床深为2cm时,75mg/LNi2+溶液进样时,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Ni(II)的吸附容量为43mg/L。在采用多种吸附动力学模型进行拟合后,发现托马斯模型最符合其吸附行为。

3稻草秸秆对废水中有机物的去除研究

将稻草在高温条件下热解制备的稻草基活性炭比表面积较大,具有良好的吸附性能。袁敏等研究了200~800℃条件下高温制备的稻草炭的吸附性能。结果表明,800℃的高温改性后的稻草吸附容量提升最大,对环丙氨嗪的最大吸附量可达167084mg/kg,接近于商品活性炭的最大吸附量(177305mg/kg),是等量稻草秸秆的20.1倍。改性后的稻草对环丙氨嗪的吸附过程符合一级动力学方程。韩彬等对稻草秸秆进行改性,选择(NH4)2HPO4为活化剂,优化了活化温度。结果表明,预氧化处理不仅改变稻草秸秆表面含氧基团的含量,而且影响了其比表面积。700℃下活化制得的改性稻草性能最优,最大吸附容量可达636mg/g。磷酸氢二铵的浸泡不仅可以增加稻草秸秆的热稳定性。还可以明显地增加改性稻草的比表面积,因而提高了改性后稻草基活性炭的吸附性能。改性后的样品具有良好的再生性能,经过4次再生后,对苯酚吸附效率仍能达到85.4%。韩彬等还研究了该改性稻草秸秆基活性炭对苯酚和亚甲基蓝的吸附性能。将活性炭应用于水中的亚甲基蓝和苯酚吸附,活性炭吸附苯酚和亚甲基蓝符合拟二级动力学方程。对苯酚最大的吸附量为187.7mg/g,对亚甲基蓝的最大吸附量为166.35mg/g。研究还表明改性稻草基活性炭对亚甲基蓝的吸附性能受到其比表面积与含氧基团的影响,而且含氧基团量的增多对其吸附亚甲基蓝不利。Gong等采用柠檬酸对稻草秸秆进行高温酯化改性获得新型阳离子吸附剂,研究表明柠檬酸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亚甲基蓝的吸附能力大幅上升,由改性前的80.0mg/g提高到270.3mg/g,当改性吸附剂的用量为2.0g/L时,对50~450mg/L的亚甲基蓝去除率均可达98%以上。Gong等采用磷酸对稻草秸秆进行改性后并钠盐化获得新型阳离子型吸附剂,考察了此吸附剂对两种碱性染料(碱性蓝和碱性红)的吸附能力。结果表明,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吸附剂具有优良的吸附性能,当改性吸附剂的用量为2.0g/L时,对50~350mg/L的两种碱性染料去除率均可达96%以上。刘婷等考察了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选矿废水中COD的吸附去除。采用KMnO4氧化及乙二胺胺化对稻草秸秆改性,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选矿废水中COD具有明显的吸附去除作用。在pH为6~8,改性稻草用量为4g/L,吸附60min后,对COD吸附去除率可达到98%以上。

4稻草秸秆对其他离子的吸附研究

Cao等研究了季铵盐化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硫酸根的吸附动力学。结果表明,其吸附动力学符合拟二级动力学方程。在20min内可达到吸附平衡,吸附活化能为19.3kJ/mol。李俊等研究了以3-氯-2-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CHPTMA)改性后的稻草秸秆对硫代钼酸根离子的吸附去除研究。结果表明,在最佳吸附条件下(固液比为33g/L,吸附时间为30min,吸附温度为20℃),除钼率可达48%,且稻草秸秆对硫代钼酸根离子的吸附量随料液浓度的上升而增加。

5展望

稻草秸秆吸附剂的开发不仅实现了废物利用,而且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国内外研究者对稻草秸秆吸附剂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稻草秸秆吸附剂的环境污染治理的应用研究仍处于初步阶段,可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拓展。(1)对稻草秸秆吸附剂的吸附机理有待于进一步研究。(2)稻草秸秆的改性方式可以进一步多样化,寻找更高效的改性方式将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3)稻草秸秆吸附剂不论是对重金属还是有机物去除研究仍处于实验室研究阶段,如何将其在实际现场中应用将成为下一步研究的重点。

作者:杨丹 陈庆国 刘梅 魏榕飞 徐庆达 孙静亚 单位:浙江海洋学院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

第5篇

1.普及科学种植技术,减少农药化肥等化学物品对环境的污染

1.1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经过对我县一些农村的实地考察,发现很多地方还在使用比较落后的农业种植技术,用普通的喷施机器去灭虫,而且农药都不是生物农药,这些落后的喷施农药灭虫方法不但效果差,而且在很多程度上污染环境,农药不但污染大气,而且通过降雨还会污染水资源,流失到土壤中的农药,还会造成土壤的板结,同时随着农药的不断使用,使害虫产生抗药性,大大减小了农药的灭虫功能,但还会杀死很多有益生物,农药残留在庄稼上,被人食用,对人体也会产生极大的伤害。化肥不可能被庄稼全部吸收,这就导致化肥流失,过量的使用化肥会导致水质的富营养化,还会使土壤受到破坏,导致土壤酸性增强,破坏土壤的原有特质结构。

1.2对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污染的防控措施农药化肥等中的化学物质对土壤的危害性极大,为了使农药和化肥对环境的污染减小到最低,在使用中一定按照科学的方法使用,建议在农村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化肥,这样既减小了对土地的损害,又生产了“绿色食品”,做到环保,健康。

2.妥善处理农村废弃物,做好污水排放问题

农村废弃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家禽牲畜类的粪便等,这些垃圾是病菌传染的主要载体,对人的健康存在威胁,对家禽和牲畜的瘟疫传播有潜在的危险性。在农村地区,废弃物已成为污染的主要来源,环保方面对于农村废弃物处理问题已经提上日程,从现实情况看来,发展沼气工程与无公害农业实现整体化,采用循环再生,实现协调发展是解决农村废弃物污染的主要途径。建议将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与我县农村城镇化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制定政策,加大对农村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是的农村废弃物污染及早得到解决。家禽牲畜类粪便也是一种宝贵的饲料和肥料资源。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通过加工处理成优质饲料或有机复合肥料,开发利用畜禽粪便不仅能变废为宝,不仅可以解决农村粪便类污染问题,还可以减少生产成本,解决农村用能问题,极大地改善污染状况,切断病菌的传染,具有很好的社会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促进我国农村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治理好农村周边乡镇企业的各种污染问题,减少对农村环境的破坏

3.1乡镇企业的主要污染现状及原因我县是山区农业县,我县一直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不懈努力。而县内的一些中小型企业的污染问题一直未得以彻底解决。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趋势的发展,乡镇企业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污染方面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企业水污染,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等等。我县乡镇工业行业大都存在人才匮乏,技术水平低和设备简陋等方面的问题。我县乡镇地区企业多数是小规模企业,设备购进的大都是廉价设备,这本身就对环境污染存在潜在的隐患。我县缺少对乡镇地区企业污染及其特点的追踪,加之乡镇工业污染防治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我县的乡镇企业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目前我县绝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一级检测部门不到位,存在环境问题无人问,环境事故无人管的现状。

3.2对与乡镇企业污染情况的处理措施针对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定中有关农村环境保护针对性不强的现状,加速对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乡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县应该促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为基层职能部门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加强乡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和基础体系建设。无论是在乡镇政府,还是在乡镇企业,都要把乡镇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综合环境防治体系,在乡镇政府,或者村级部门,成立专门的环保小组,对环境污染防治重视起来,使农村环境极大得到改善,使我们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让我们的家园越来月美丽,身体越来越健康。对与小规模的乡镇企业来说,要加大引进高科技人才,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在政府的帮持下,购进新的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减小因设备和技术的问题对环境带来的污染。

4、小结

我县各级政府部门,要不断加强环境污染防控的宣传使的环境问题深入大街小巷,广泛宣传环保知识,使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环保意识,让农民朋友懂得“脏、乱、差”是与农村绝缘的。各级部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防控的关系,使的我县环境越来越好。

作者:王桂芬单位:泗水县环境保护局

第6篇

1.立法思想存在偏差从我国刑法立法方面可看出,只有在公民财产、身体等受到严重侵害时才适用刑法,即只有当侵害发生后,才能受到刑法的调整。而我国刑法对人类未来权益的保护,比如说环境遭受的持续害或者对未来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调整。立法只注重对已知结果的惩罚,忽略了行为对未来的影响,对未来造成的不可预知的后果无法调整。只有将环境法益的损害作为评判的起点,才能体现对公民在环境中所享有的权益保护。相关环境保护法中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现存法律中关于犯罪行为程度的界定较为模糊,配套法规长期得不到补充完善,比如说,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等字眼经常在有关环境污染案例中出现,而在环境污染,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中“重大事故”、“重大损失”该如何去界定呢?当污染物排放到海洋中,可能现阶段所能看到的灾害只是冰山一角,对应目前状况所作出的处罚是否对未来损失缺乏评价,这种模糊的、主观的、难以量化的处罚标准难以真正保护海洋环境。

3.法律体系不完整首先是处罚力度过轻,在各类海洋污染犯罪中,无论罪行大小,所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均用行政法或者民法来调整,但是以罚金为主显然力度不够。现行刑法中,虽然实行双罚制,但是法定刑最高也不过7年,这样的处罚配置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其次,刑罚种类太过单一,仅依照《环境保护法》第91调第三款,以及刑法338、339条对污染后果进行量刑法律依据太过单薄,既使确定污染后果适用刑罚,也只能靠自由刑和财产刑来调整,这样的法律体系面对越来越多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日渐乏力,缺乏像俄罗斯、英国、日本、新加坡等海洋大国刑法种类多样的特点。

二、国外海洋污染刑法建设分析

设立污染海洋罪。作为海洋大国,俄罗斯向来注重海洋环境的保护,从前苏联时期就对海洋污染行为作出了较为有针对性的规定。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对海洋污染的相关立法愈加严厉,例如1974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了关于“以有害人们健康和有害于海洋动物资源的物质污染海水要加重责任的”的通令,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从重处罚。而后时代变迁,《俄罗斯民法典》第252条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方式、处罚方式都有详细的规定。同时设立污染海洋罪,刑罚种类多样且有针对性。设立专门资格刑。《俄罗斯民法典》中将污染海洋单独定罪,在多种多样的处罚方式中,包括剥夺行为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这在全世界刑法中是少有的,这一刑罚能更深一层的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起到了良好的二次预防作用,将刑法的特殊功能展现出来。英美法系以新加坡为例立法有针对性。之所以用新加坡作为案例,是因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特殊的地理位置迫使新加坡加重对海洋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其中,新加坡的《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特别详细地列举了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对不同的污染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不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对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在1971年《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等新加坡相关立法的具体法条来看,新加坡对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法律禁止行为,对海洋环境安全造成威胁即构成犯罪,且处罚力度连年加重,特别是排污方面的量刑。

三、从刑法视角看我国海洋污染法制体系完善

1.突破传统刑法立法观念反观从前,人们对犯罪的普遍观念是造成他人或社会的人身、财产损失,并且这些损失有明确性和即时性,大多数为已经发生的行为。而环境污染特别是海洋环境的污染具有特殊性,单纯的污染行为可能对整个海洋生态环境系统的危害是巨大且有隐蔽性的,其危害在现阶段所适用处罚也仅仅限制在已造成的破坏。但是,污染行为对海洋环境生态系统后续造成的损害难以量化,因此,海洋污染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人们在处理海洋污染犯罪时,不能仅考虑明确即时的损害后果,应认识到对人类共同利益带来的后续损害,所以,应摆脱传统的刑法立法观念,对后续损害后果有一个科学的预测,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施行持续性的惩罚措施,直至灾害完全消除,从源头上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进行防范。

2.调整刑罚结构从刑罚结构这一角度来看,西方国家刑罚结构的变迁生动地体现了海洋刑法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对我国有很高的借鉴价值。从以前的只有自由刑,到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再到以财产刑为中心,资格刑等多种其他刑罚措施相互配合。立足现实,很好地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仍然以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并没有得到重视,资格刑等其他刑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海洋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样落后的法制建设使我国海洋发展处于极为不利的状态。因此,调整我国海洋环境的刑罚结构,是完善我国海洋立法的重要一步。首先,以自由刑为主,虽然海洋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较大,但笔者认为仍不适用死刑,因为死刑会使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风险成倍扩大,不利于海洋经济的发展。其次,将财产刑大规模引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刑罚中,提高惩罚力度,扩大财产刑的使用范围,特别是对主观过失的量刑。最后,建立多种刑罚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学习西方国家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情况,辨证的将资格刑等刑罚引入我国海洋环境刑罚体系。

3.对海洋污染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虽然说严格责任原则是一项规则原则,只存在于大陆法系中的民法与行政法领域,刑法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原则的存在,而英美法系的刑法中严格责任原则的存在却有现实意义。严格责任原则概念。《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为:“因违反维护某种案例的绝对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以伤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条件,通常应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产品责任的案件中,又可以称为绝对责任(ab-soluteliability)或无过错责任(liabilitywithouttfault)”;《牛津法律指南》解释为:“实际上是一种高于通常的合理注意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外,不论当事人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只要发生损害就承担责任,但它不是由某些制定法设定标准的绝对责任,即使承担严格责任,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某些有限的责任抗辩,不过己经尽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

4.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背景。在危害海洋环境的犯罪行为中,大多数所造成的后果对公众有很大影响。但是如果要证明责任人是否处于故意是很困难的,因此,如果以犯罪意图做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不能使责任人受到应得的法律惩罚,许多虚假的辩护也会因此成立。目前,我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以及刑事立法中并没有对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在实践中,要证明责任人对行为后果有过失的确有很大困难,我国追究刑事责任有适用的过错原则,法律实际产生效果达不到立法期待效果,导致很多污染行为逃脱法律制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理由。我国法学界对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争议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侧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另一种则是侧重行为后果。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因为无论行为人主观心理是否处于故意,其后果已经造成,刑法侧重的是结果的危害性,所以,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过失还是故意,都不影响海洋已遭受污染事实的形成。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考虑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出于目的论,符合刑法目的,可以对海洋环境安全起到保护和预防作用。二是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说难以确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就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就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使公众利益难以保障。三是有助于司法机关解决实际问题,严格责任原则的引用,使处理污染犯罪行为人难以确定的因素方面有了处理依据。四是有利于提高涉海企业或个人的责任心,使其从保护自身、避免刑罚出发减少海洋污染行为的实施。

四、增设海洋污染罪

1.增设海洋污染罪的意义。首先,法律存在空白性,特别是我国海洋立法在各个环节都有待完善,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填补此方面的空白,为后续法律的完善提供前提条件。其次,国际上对于海洋的权利与义务已有相关规定,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保障我国的合法的海洋权益。最后,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海洋环境,合理的利用海洋资源,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实行准确的刑法惩罚。海洋污染罪主体。我国对于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造成的后果与承担的责任严重不符,因此污染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我国很多学者对于海洋污染罪的定义特别是污染主体的限定极为狭隘,该罪犯罪主体只限于涉海企业或团体,而并没有具体到个人。换句话说,如果法律只针对团体或涉海企业,那么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造成的污染后果则会逃脱法律处罚,这种大网捉小鱼的形式对保护海洋环境极为不利。因此,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为更好地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定义海洋污染罪的犯罪主体应突破局限性,将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活动直接或间接的危害海洋环境,可能或已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应承担与其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法律后果,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

2.污染海洋罪的刑罚。目前我国学者对海洋污染罪的处罚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该罪应该根据海洋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责任人的主观心态分别量刑,还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根据环境污染事故来量刑。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法定刑与实际造成的危害不符,虽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法院会根据综合情况实施处罚,但是处罚结果也仅限于法律框架之内,因为对于该罪的法定刑罚较低,即使法院认定是重罪,那么在此框架中,也很难作出与之行为后果相适应的处罚。按照刑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在处理该问题时设立必要且科学的刑罚幅度,同时加重罚金,对海洋污染罪的刑罚力度应大幅度提高:对违反《海洋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直接或间接的引起海洋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污染后积极采取行动挽回损失的,并且处理结果经有关部门认定,未造成后续污染的,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设置资格刑资格刑就是对犯罪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进行剥夺,也就是从未来的角度对其进行约束,对未来的犯罪行为有很好的防范和杜绝作用,笔者认为对于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资格刑也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将资格刑引入刑法,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自然人适用的资格刑,另一种是对企业、单位适用的资格刑。前者主要是剥夺其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个专业领域的活动的资格,同时应包括负有监察责任的公务人员等担任该职务的资格。后者主要是针对企业和单位,首先对其污染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不同,酌情适用,可分为一段时间内剥夺该项经营活动的权利和永久性剥夺该项经营活动的权利。设立资格刑,一方面可以强化刑法功能,弥补现行刑法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还可以从现实角度对海洋环境进行持续的保护,达到最佳的预防、保护作用。

五、结语

第7篇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最主要理由就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不是只要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就可以毫无顾忌地选择强制而放弃自愿保险的模式?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一般受害人数众多,受害范围广大并且影响深远,受害人群的人身财产损失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来说很可能是天文数字,人数众多的受害群体的赔偿问题往往不止是一般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也涉及到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及时赔付损失既是受害人利益的保障,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较而言,自愿原则是充分尊重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体现,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强制污染企业和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主体自我选择的自由确实受到了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不是一味地让各方承受不利益,相反,它不仅能为污染企业分担环境风险,而且能为保险公司扩大市场需求,即受强制缔约的双方仍然能从该种强制中获益,所以,综合来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应该是一种可以为社会公众认可接受的权利冲突处理抉择。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优势

(一)受害人方面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给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损害之巨往往超越其他一般损害,污染企业很难或根本无力承担损害责任,加上环境损害潜伏期一般比较长,难以判断其与企业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企业推脱责任等原因,受害人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后很可能索赔无果,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会比向企业主张更加迅速有效,这样,环境污染事件中最棘手也是最首要问题的解决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二)污染企业方面

对污染企业而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重要的分险途径。企业的生产经营伴随着诸多风险,环境污染风险是其中之一。不论环境污染是突发性的还是持续性的,其带来的损害责任都是巨大的,企业承担污染责任的后果往往就是破产,这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不公平的,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实现有效分险的效果。此外,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能够使企业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改善我国的企业对于环境污染带来的风险普遍意识不强的现状,只有这样,作为防控风险最主要主体的污染企业才更有可能注意加强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积极投入到环境污染风险控制中,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保险公司方面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为其提供了新的经营领域。在很多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领域,由于国内环境风险意识不强,投保此类险种的企业数量少,使得相关市场需求小,保险公司便没有研究环境问题、开发相应保险类型的动力,强制投保则能刚性地扩大市场需要,开发维持新的险种领域。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这一保险业务的发达能满足保险公司营利性的要求。

(四)政府方面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能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之后,当受害人向污染企业无法寻求到救济时,转而向政府求助,政府为避免产生社会矛盾,介入并成为了最后的责任人,但迫于财政负担、应急能力有限等因素,赔偿可能难以实现。而且,如果每次事件都要政府来承担也是不可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能够给政府提供解决之道,缓解环境问题带来的巨大压力。

(五)社会发展方面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具有正当性且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纵向来看,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大多是在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的,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发展绿色经济日益受到重视,直至今天,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已经成为共识,但是环境污染事件仍然层出不穷,部分原因在于,有些企业只顾经济效益不顾环境保护,但是也有很多环境事件是在按照规定办事的情况下发生的,是难以避免的。宏观来看,经济发展的成果是由全社会共享的,那么,经济发展带来的损害也应当由全社会来承担。再则,环境损害的影响巨大深远,是关涉社会公众利益的大事,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通过大数法则将风险强制性地进行分摊十分必要,保护广大受害群众的同时,也更加符合社会利益。

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的困难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行牵涉多方主体的利益,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现阶段,我国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困难存在于各个方面。

(一)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

交强险的推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指导下进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展开也必须找到其正当性的法律基础,拥有专门立法规范的具体指导。现行立法中,《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均没有专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规定的,当然,这也是出于这一制度还处于初步阶段的原因,2013年《意见》已经开始作出立法尝试,但其效力等级不高,有待于后续立法的继续跟进。

(二)投保人不愿投保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无疑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必须承受保费压力,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环境风险的发生几率不高,而且很多环境事件的潜伏期很长,或许会在企业终止之后才显现出来,当事故没有发生时,企业很可能会认为这笔支出是不值得的。这也有环境风险意识淡薄的原因。很多企业在追逐经济利益时根本不会考虑环境污染问题,直至损害发生必须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之时,才会明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重要性;也有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之中已经意识到了环境风险的存在,只是出于防控成本等原因而没有采取应对措施,任由环境污染的发生,这些都是制约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发展。

(三)保险人不愿意承保

保险公司是实现环境风险分担的重要环节,其承担此项重大责任存在很多困难。首先,现阶段的投保企业数量十分有限,依靠保费收入来进行赔付是无法达到保护受害人利益目的的,在没有其他配套措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环境污染的风险只是单纯地从投保企业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而无法真正实现大数法则下的集众人之力分担风险的效果。此外,如同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不盈不亏经营,一方面要承担很高的风险,一方面又不能从保费收取中盈利,只能自己承担损失。这种不合理体现的是强制责任保险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冲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一问题。其次,现阶段保险公司还不具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服务能力。在风险管理方面,保险公司有义务加强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检查和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还要定期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很高的成本来搜集信息、了解投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风险、研究风险对策,如果没有其他力量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

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1.应当积极促进专门立法。

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来创设,并按照规定实行,这样强制保险才具有其正当性基础。此外,我国的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制度都已成体系并有综合性的立法,环境立法先行,就必须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从合同主体、各方权利义务、违反义务的后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使得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行有法可依。

2.投保人方面。

应当完善有关投保企业的环境责任的制度,严格执行承担环境责任的规定,一旦造成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也应加强宣传,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意见》中有关投保企业的规定比较可取,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等与企业投保挂钩,对抱着侥幸心理的企业起到了督促投保的作用,而针对已经投保的企业则规定政策支持,正反两方面着手,实现强制投保。应当将这些规定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以便更好地落实。

3.保险人方面。

第8篇

环境污染可以说已经渗透到我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其巨大的危害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社会效应的轰动性而备受关注。如何有效防治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及在发生群体性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法律的及时和合理的救济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工业化时代的来临,人类的物资生产能力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与此同时,环境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工业化过程中,造纸、电力、冶金等重污染行业将继续发展,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难度加大;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的垃圾与污水不能得到安全处置,地表植被受到破坏;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化肥农药的使用和养殖业的发展将使耕地污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任务更为艰巨,威胁农产品安全;在社会消费转型中,电子电器废物、机动车尾气、有害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不当等各类新污染呈迅速上升趋势;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长期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治理任务非常艰巨;转基因产品、新化学物质等新技术、新产品将对环境和健康带来更多潜在风险。

环境污染可以说已经渗透到我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其巨大的危害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社会效应的轰动性而备受关注。如何有效防治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及在发生群体性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法律的及时和合理的救济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案例一

沱江发源于四川盆地北部的九顶山,是长江左岸流域全部在四川境内的一级支流,沱江流域也是四川省内惟一的“非封闭型”流域。沱江流经的著名的城市,有果都金堂,重地简阳,名镇资阳,古府资中,甜城内江,酒市泸州等。今年2月下旬到3月初,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骤然降临在流经四川省中南部的沱江。由于排放污水导致下游两岸近百万群众生活饮用水中断26天,鱼类大量死亡,大批企业被迫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亿多元,间接经济损失5亿多元,恢复沱江的生态系统至少需要5年。

案例二

TISSO工厂从1908年起在日本水俣市生产乙醛,流程中产生的甲基汞化合物排入大海,在鱼类体内形成高浓度积累。人食用了被污染的鱼类,产生神经系统疾病--感觉和运动发生严重障碍的水俣病,最后全身痉挛而死亡。1953年开始出现这类患者,至1991年3月底,被确认为水俣病的达2248人(其中死亡1004人)。当地法院于1973年3月做出了确认TISSO工厂的责任并令其赔偿损失的判决。至1993年底,TISSO累积支付的赔偿金额为908亿日元,并且每年仍需支付30多亿日元。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在国内外引起过巨大影响的群体性环境污染事件。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国务院、四川省委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木喜引咎辞职,5名企业负责人及环保部门干部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虽然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和行政处罚,但是在此事件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和遭受身体损害群众的民事责任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这种恶性污染给人民群众造成的重大损失又应该由谁来主张赔偿?这就需要环保公益维权。为此,笔者认为国家应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所谓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环境)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讼。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惟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在我国从事环保公益诉讼既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更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这也从客观上助长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的不断滋生。为此,笔者呼吁国家尽快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以便更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言,群体性环境污染的法律救济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1.就环境侵害的排除方式而言,我国现有的法律缺乏中间性的调整形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要么排除侵害,完全停止加害人的活动;要么维持侵害状态,使受害人完全承担环境侵害的不利后果。这种思考模式和侵害排除的规定,无法充分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具有显失公平性,在环境侵权救济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往往受“经济发展优先”观念的影响,偏向于保护产业活动和经济利益,实质上是对侵害排除请求权的重大限制乃至否认,于受害人极为不利。

于是,“中间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即“代替性排除侵害的损害赔偿”等更具灵活性的理论和制度应运而生,从而在环境侵害排除中可以更好地兼顾产业利益和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两个方面的需要。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在这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公众在环保中的作用,我国有必要支持公益性环保组织的发展,依法为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提供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保障其权利的正当行使。

2.在环境的损害赔偿方面,一般情况下,环境侵权损害的范围广泛、赔偿数额巨大甚至近乎天文数字,从而导致受害人一时难以从加害人那里得到赔偿,同时对于加害人而言,他也因为赔偿金额巨大而导致难以维持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有甚者因不能负担而破产或关闭。

这既不利于受害人尽早得到补偿,也不利于加害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侵权是社会权益害,其原因事实又具有社会有用性和公益性,某些重大危险性公害事件(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美国三里岛核污染、印度博帕尔毒气外溢)受害地区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这些情况都使环境侵权救济不再是致害人与受害人个别人之间的问题,而成为社会性问题,需要建立社会化赔偿制度。损害赔偿社会化,是把环境侵权发生的损害的补偿功能而把惩罚或制裁作用减至最低。

目前,实现这一机制的形式各国有所不同,如日本是根据《公害健康补偿法》建立补偿基金,对公害健康受害者实行补偿;美国、法国、荷兰等过则以建立各类环境(生态)补偿基金的形式,实行对受害人的补偿。还有部分国家充分利用保险的功能,实行环境侵权救济的保险制度,如责任保险或社会保险等。我国在这方面仍是空白。

3.在确定责任原则方面:由于在群体性环境污染诉讼中被告往往是地区的经济纳税大户,基于某些原因,政府授权部门往往怠于行使其责任,或者干脆作为影子被告,因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极不平等的。

为保证裁判的正义性和保护社会国家公众利益,需要在诉讼的举证责任方面,做出某些特别的规则原则。首先,应该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举证存在困难的原告,往往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甚至于会因被告告之谓商业秘密在不得顺利取证。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人,唯有把举证责任归于被告,使正义天平重新平衡,才是解决之道。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是否损害发生,均应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公众知情权的制度建立方面,对于怠于行使公开信息的被告,追究其怠于责任。最后,还应提出引进创新原则,一是权衡各方利益原则。在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团体利益相互冲突的时候权衡各方利益,认真考虑,现在和未来的利益,争取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二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合同法上面,关于缔约人有期待权的利益保护。因此,我认为,公众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赖,由此产生赋予政府的权利。故此,政府部门怠于其责,对于公众造成损害,尤其是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损害的视而不见,公众有权依据信赖利益,予以诉讼。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就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下列具体的建议:

——在环保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对侵犯公益的行为提讼的权利。因为诉讼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环境基本法的肯定。

——用法律形式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讼权。不论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根据我国环保法第6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律均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求出现纠纷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讼,否则将丧失胜诉的权利,但在民法通则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所需,而公益诉讼同样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渠道,也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使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任何时候均能受到法律追究。

——举证责任应区别诉讼主体而定。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提出诉讼主张的民事诉讼主体,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应根据环境法和民事程序法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及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区别诉讼主体而定。

第9篇

关键字:乡镇环境污染;问题分析;策略探究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 view of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villages and towns and backward area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appeared in the process made a more detailed discussion, first of all is the villages and towns in china was introduced in detail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then according to the reasons of the r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more in-depth analysis, and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domestic r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he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 serious situation and put forwar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r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in china.

key words: r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oblem analysis; strategy to explore

中图分类号:x5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国内乡镇环境污染问题的现状

目前,我国乡镇由于环保投入比较少,尤其是在一些硬件设施的投入是十分少的,由于最基础的设施的建设没有能够跟得上乡镇的发展,难免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基层政府提供环保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的能力薄弱,乡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处于空白状态。农村乡镇的环保设施和环保队伍没有能够给出一个比较合理科学的建设制度和规范。具体表现在没有乡镇配备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乡镇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场所,是农民实现生产和再生产的主要基地,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乡镇经济不断的发展,乡村不再是像以往那样的落后,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经济迅猛增长和乡镇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乡镇生活水平及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发展了,不过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污染成为乡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乡镇生态环境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威胁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经济几十年来的迅猛增长已经对中国的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如果再任由中国的乡镇环境被环境污染所污染和破坏,可以想象经过一些时间之后,也许我们赖以生存和繁衍中华大地,可能真的会没有一片净土。因此,发掘乡镇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探讨相应的治理对策,将有助于新乡镇建设的顺利进行、“村容整洁”一、环境污染污染环境的现状。

乡镇环境污染污染环境的原因

1、一个典型个案——某乡镇的环境污染处理

笔者在河北某镇工作时,镇政府所在地叫长寿,处于河北省会的北面。长寿的工商业尽管不是很旺盛,但仍然是46万多人口的政治、经济中心,只有少数的外地人口。由此而来的环境污染处理,面对的现实问题是需要镇政府解决的。在漫长的一段日子里,环境污染的处理就是抛入河里。后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垃圾相应增多,在镇政府的要求下,镇里的人们集中的把垃圾丢在一个大的空地上;然后由乡政府承包给一个有小货车的农民:每周运一次,每次100元,把垃圾运到离长寿2公里的沙坑中倒掉。由于镇政府管理不好,财政收不抵支,曾经想在各行政单位中分担些垃圾费用的办法没有得到实施,倒至拖了半年之久的垃圾没有转运。由于该镇处于交通要道,堆积如山的垃圾发出难闻的臭味,不仅引来了漫天飞舞的苍蝇,而且引起了居民对镇政府的抱怨和上级领导的重视。镇政府在无奈之下,只得承担运垃圾运费的支付责任。

2、从城市到乡镇——环境污染污染环境的整体情况

城市转移垃圾的首选是乡镇。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带来了城市环境污染的迅猛增长,由于城市处理垃圾能力有限,城市环境污染开始“上山下乡”,直接漫延至郊区和乡镇。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我国城市环境污染清运量为15576.8万吨,环境污染无害化处理率仅为51.7%。[2]大量未经无

害化处理的环境污染转移到了乡镇!一些郊区和乡镇已成为城市环境污染的存放地,使得土地减少,道路被占用,水资源和空气也受到了严重污染。

1、政府资金投入少

目前,乡镇环保投入严重溃乏。基层政府在环保这块投入的比较少,更不用提环保设施上的建设了,乡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处于空白状态。几乎没有乡镇配备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尚未覆盖广大乡镇地区。

2、乡镇环境污染普遍化

随着社会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市场主导着乡镇生产、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都是被市场主导着。市场上的消费品越来越多,尤其是一次使有产品,由于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商品均是廉价物品,因为乡镇是贫困群体最多的地方,所以消费群体最广,因而,现代化的市场消费给乡镇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

乡镇环境保护责任出现缺位

新乡镇建设,对农民看病难的问题相当重视,但保护农民身体的健康,以及改善乡镇环境卫生等方面,似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乡镇环境保护意识不够,使得保护环境的能力大大的减弱,这是不好的一个现象。建设新乡镇,即是要加快乡镇的发展。

4、乡镇环保治理措施缺位

由于受传统城乡两者结构的影响,城市往往成了环境保护的重点,乡镇的环境保护成了空白,这是当前乡镇环境治理上的典型病症。显然,乡镇环境污染污染问题的关键是环境治理措施的滞后,环保投入不足,基础建设溃乏,也使得相应的治理措施跟不上,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环境污染的根源问题。

三、乡镇环境污染污染的治理对策

(一)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

要严格地建立治理乡镇环境污染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乡镇环境污染的处理作为公共品的属性这一特点,需要从制度安排上做,建立乡镇环境污染的处理系统,加快设立各级环保机构,提高环境检测站的监控能力。

(二)县市指导、乡镇负责、村级执行——规划协调环境污染的处理

对乡镇垃圾的要处理方法和放置地点,要采用科学的合理的环保方式。政府要倡导群众和企业对垃圾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回收利用,扶植或帮助建设废品回收处理中心,增加垃圾的综合利用率,促进垃圾资源化。

(三)政府加大投入,完善环境保护的基本设施

乡镇环境既要从思想上得到重视,更要落实在行动上,但首要的问题是资金的投入和设施建设的事项。对于资金投入这块来说的话,因为绝大多数乡镇的财政债务很重,在“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新乡镇建设的战略中,更多的责任还是要有上级政府来承担的。

(四)通过制度和教育培养干部和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改变传统的政绩观念,就是要发展当地的经济,同样环境保护也是其政绩的范畴,干部考核也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列入了其中。对环保工作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号召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地参与新乡镇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关注、理解与支持环保工作,提升乡镇整体环境质量。

结论:本论文主要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环境污染处理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这是属于环境工程中的一个焦点所在,论文主要针对目前我国乡镇和落后地区环境污染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论述,首先是详细介绍了我国目前乡镇环境污染问题的现状,其次根据乡镇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最后根据目前国内乡镇环境污染的严重现状和原因分析后,提出解决我国乡镇环境污染的对策。

参考文献:

[1] 高永宏;王志科;姜守君;胡小耕;兰州市城市环境污染监测调查及分析[a];甘肃省化学会第二十七届年会暨第九届甘肃省中学化学教学经验交流会论文摘要集[c];2011年

[2] 许晓毅,杜永林;对照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浅析我国环境管理现状[j];云南财贸学院报;2001年s2期

[3] ;浅议我国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污染问题及主要对策[a];农业机械化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农业机械学会成立40周年庆典暨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3年

[4] 郁晓冬;;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a];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四册)[c];2004年

第10篇

【关键词】资源环境代价核算理论

一、国外资源环境代价核算理论、方法研究进展

环境代价评估的发展是以人类社会发展及对环境价值认识的深入,而不断发展的。经济发达国家对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以及环境影响的代价意识较中国早。

新古典经济学派代表马歇尔首次在其1890年发表的《经济学原理》中提出“外部性”的具体概念,庇古在其1920年的《福利经济学》中提出了“外部不经济”的概念与内容,并指出市场机制自身无法消除外部性,应该实行政府干预促使外部性内部化,进一步完善了外部性问题。庇古理论的实质是通过国家的力量促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互持平,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随后帕累托、卡尔多、希克斯、西多夫斯基等人也相继提出了系列性观点,并与庇古形成了外部性理论体系,这一体系成为环境代价的评估的理论基础。国外早在20世纪初就已开展了环境代价的定量化评估研究和实践,以美国为例,在20世纪初美国政府委托相关的研究机构就建设项目带来的环境经济影响开展了定量化的评估和计量工作。并已将由马歇尔、庇古等人形成的一系列外部性理论应用到了水、大气污染代价定量评估中。

自产业革命开始后,由资源开发所带来的不仅是环境污染,而且还有比之更为严重的生态系统损害,这逐渐成为人们的研究和关注热点,人们开始认识到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局限性,在福利经济学思想的影响下,发达国家政府提出了要求环境破坏者补偿由此带来的环境代价。在这一背景环境下,对大气、水、土壤的污染损失的评估计量研究得到了迅速发展,与之带来的是有关的环境质量与公共物品经济学理论得以滋长生根。而公共物品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又为评估环境的非使用价值或者说是不可直接计量的非使用价值(如存在、选择价值等)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学界逐渐完善了环境代价的评估体系。这一时期值得一提的是,学术界还开展了重要污染物剂量―反应关系的研究,形成了以市场价值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环境代价评估方法。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综合环境经济核算研究在不同层面逐渐开展,挪威、法国等发达国家率先开展将环境资源核算纳入国民核算体系(SNA)的研究工作,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组织力量进行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制定核算办法。提出进行环境经济核算,建立环境卫星帐户,对国民经济帐户进行调整,把环境数据和经济数据统一起来,在各种案例性研究成果基础上逐步形成有关综合环境经济核算的基本框架、原则、概念、方法,并提供了包括SEEA―1993、SEEA―2000、SEEA―2003在内的三个综合环境经济核算手册。而作为环境成本核算的核心―――环境代价评估在计算对象的内容上,从微观层次上升到全球系统层次,从环境资源核算扩展环境服务核算,从经济效益核算扩展到人类福利核算。形成了以替代市场法和假想市场法为代表的新一代环境代价评估技术。

虽然不同的环境代价评估方法的得到了应用,但它们的研究对象多是发达国家针对水资源开发、森林资源开发、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代价进行的估算,研究方面理论方法比较成熟、案例分析较多。而将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代价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比较少。这是因为国际上在注重环境代价核算时的这一、二十年来,世界矿产资源的开发主要集中在不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的开发一般都没有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研究及其政府管制。因此,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理论方法研究在国际上研究成果不多,研究的深度也不够。随着世界各国环境意识的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核算正在成为研究热点。

与此同时,在发达国家,控制环境代价的制度问题一般被假设由市场机制所包容,并放在环境与资源框架内分析,缺乏对资源环境空间负外部性的各种现象进行科学研究和系统分析,明显不适用于市场机制不完善、监测和量化资源开发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因而也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二、国内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理论、方法研究进展

开发和利用非再生资源,不仅会消耗资源,而且还会带来生态破坏,产生环境损失,国内有学者已开始对资源自身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失的补偿进行定量研究。雷明围绕资源―经济―环境一体化核算这一主题,基于边际机会成本理论,从投入―产出核算出发,提出一套绿色投入―产出核算的方法,并且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应用问题如绿色GDP核算、绿色税费、资源―能源―经济―环境综合核算进行了深入分析。王广成对此一体化核算体系还进行了实证。这些成果总的来讲仍是理论太强,可操作性太低,而且对矿产资源与环境资产价格的确定、矿产资源和环境资源价值帐户的设置以及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连接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徐篙龄认为中国环境价值损失评估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对环境经济损失计量的目的和用途没有进一步的认识;以及这种计量缺乏充分而完备的可计算性。同时,他还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进行环境损失评价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曹凤中对我国这方面的研究进行了综述,指出了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研究方法上,为了对污染损失的价值进行货币化,一般采用了基于成本的方法如恢复费用法、人力资本法、旅行成本法等评估生态破坏和环境损失的程度。他认为这样基于成本的方法对支付意愿的估计偏低;二是计算环境污染损失必须确定环境污染程度与健康损害间的剂量―反映关系,但我国却缺乏流行病学的调查资源,因而使环境价值的评估缺乏真实性;三是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因而他主张加强中国环境法律估算的方法学和综合研究。

此外,张金屯、黄广宇、青卫平、张坤民、陈妙江等则从区域或者城市的角度对其环境污染损失进行了定量分析和评估。这些研究虽然考察了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区域内生态和环境损害,但没有考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价值折耗和补偿问题,更没有考察跨区域的环境损失以及补偿问题,以致没有形成对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环境代价的全面核算。

目前,环境经济学家已开发出了不少对环境损害进行货币化评价的方法,新的文献仍在不断出现,并且其中的一些评估结果已被决策部门作为其制定可持续发展政策和进行绿色GDP核算的依据。虽然这些环境价值评估方法都根植于传统经济学,但它们又都包含了环境经济学家的创新。在核算环境损害价值的过程中,传统上主要有三种核算技术:即总量假设估算法、结构分析法和综合总量分析法。这一思路虽然有用,但由于它省略了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利益相关者群体的中间规模层次,无法解决物质稀缺性与经济稀缺性不一致的矛盾,再加之,它存在不能贯彻“穷尽性原则,和“独立性原则”等问题,因而,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最近有学者还提出了新的环境价值估算思路,目的是对己有研究思路进行完善。新的研究思路主要有由于江涛(1998)从宏观层次上提出的环境价值估算的索洛方程法和赵景柱等人(2004)从利益相关者群体等中观层次提出的环境产品和服务经济价值的评估体系。张云(2007)对非再生资源开发中的资源价值和环境损害价值补偿进行了研究。余振国、冯春涛、赵冉(2007)对煤炭开发的环境代价进行了研究。可以说,我国明确尚没有出现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理论方法和核算制度方面的系统、全面、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

三、现有资源环境代价核算理论、方法研究评述与展望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分析,从国内外环境价值评估的实践看,常用的进行环境损害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基于市场价格来确定环境价值的生产率法、人力资本法(包括改进的人力资本法)、重置成本法、机会成本法;基于替代物的市场价格来衡量没有市场价格的环境物品价值的旅行费用法以及基于假设的市场来衡量环境质量及其变动价值的意愿调查法(CVM)等。虽然这些基本方法对准确评估环境损害价值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这些基本方法在进行具体评估时需要大量的数据、经费及时间等,因此,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基于上述相关方法衡量的环境损害价值评估的研究成果估计类似环境影响的货币化价值的方法―成果参照法或称转移效益法((transferbenefit method)在环境价值评估中也被广泛使用,这在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表现的最为明显。

在对我国的资源环境代价进行经济评价的过程中,国内外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计算结果均不全面。如世界银行(1997)在研究我国环境损害经济价值时,都是围绕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而没有对生态退化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而且它计算的主要是大气污染的经济损失,而对其他污染基本没有计算。美国东西方中心(1990)在计算中也一直强调由于数据和信息缺乏,其计算结果是高度保守的;二是从研究对象来看,国内外的环境代价核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污染造成损失,而对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害没有综合的予以考虑;三是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和生产力的破坏在研究中占重要地位。但从研究结果看,国内外研究的结果差距很大。这主要是因为对污染引起早死的经济损失计量方法不同。国外主要采用WTP,而国内则主要采用人力资本法;四是对生态破坏的损失进行了初步测算并且由于统计数据的缺乏,评估的主要内容又是围绕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的,对生态服务价值或生态退化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研究相对较少。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0―2002年会同国家测绘局、国家统计局、各省人民政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院、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等开展的西部和中东部生态环境调查显示,因生态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西部和中东部分别相当于其GDP的13%、5%~

12%。因此,从己有的研究结果看,中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相当于全部GDP的7%~20%。

近一两年,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的学者对1949―2004年间的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代价进行了核算,形成了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的理论与方法体系。虽然我国针对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有了一些尝试和研究基础,但到目前为止,对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核算仍处于探索阶段。

(基金项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大调查项目(编号:12120113006800);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2 00811044)。)

【参考文献】

[1]徐嵩龄:中国环境破坏的经济损失计量[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

[2]叶兆木:环境损失与环境成本评估研究进展、问题及展望[J].四川环境,2007(1).

[3]李宏:环境经济损失评估方法体系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1.

[4]郝红彬:生态公路建设环境损失经济评价的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

[5]李红莉:十年经济发展对环境空气和地表水体质量的影响[D].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8.

[6]姜涛:山东省环境污染经济损失的评估[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7.

[7]陈葵容:煤炭企业资本补偿问题研究[D].西安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0.

[8]郑文莉:我国农业环境灾害的经济损失评估[D].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08.

[9]田华:高速公路环境损益后评价指标体系及量化模型研究[D].长沙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

[10]刘文明:山东省沂蒙山区土壤侵蚀经济损失评估及恢复对策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5.

[11]李瑞俊:山东沂沐泗流域土壤侵蚀经济损失评估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5.

[12]俞林、徐立青:环境成本内在化对国际贸易竞争力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纺织行业[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

第11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与健康;通识教育;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5-0003-02

前言

通识教育的思想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易经》中主张“君子多识前言往行”,《中庸》中也提倡做学问应“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也即是在古代我们的学者就认为博学多识就可达到出神入化,融会贯通。西方文化中通识教育思想同样很古老,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自由人教育”,实行对话式、散步式和讨论式的多学科教育。到了近代,通识教育最先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基石,其重点在于提升大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思维能力、知识整合能力及参与社会活动所需技能等内容。自20世纪末开始,我国也逐步在高等学校教育中推行通识教育。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大学生对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因此,环境与健康相关的通识教育课程也越来越受学生们喜爱,高校对此类通识教育课程的重视度也逐渐提高。但是,课程的开设过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如课程内容偏理论,不能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授课方式传统;授课内容脱离实际生活,轻实践等。改革通识教育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考核模式,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学成效,培养学生对课程的浓厚兴趣、提高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也将成为提升高校本科生教学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通识教育课程开设意义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人类对健康的关注度也不断提升。健康是人类生存之本,幸福之源。研究发现,单纯由遗传因素所致的癌症大约仅有5%,而80%的肿瘤与环境因素有关,我们不能改变基因,但可以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学生可通过学习和研究环境与健康的关系,了解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合理地利用环境因素,消除污染,预防疾病,达到保护人群健康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各高校也逐渐开设了环境与健康类通识教育课程,课程内容主要分为环境毒理学,环境中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因素,大气、水和土壤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主要目标是将环境污染、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联系起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对环境和健康问题的浓厚兴趣[1]。

二、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通识教育课程存在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近20年的文化素质教育使我国的教育水平和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教育过程的重心也从知识转移至学生,同时,逐渐意识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性。作为培养学生多学科交叉知识和素养的重要课程,通识教育课程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对通识教育的理解存在误区、课程设置不合理、实施制度不够完善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2]。近年来开设起来的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相关的通识教育课程,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主要包括课程专业性强;内容偏理论,不能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授课方式传统,还以过去填鸭式教学橹鳎皇诳文谌莶荒芙裘芰系实际生活,轻实践等。其中,教师的教学方法不足是阻碍通识教育课程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教师的素质偏低,部分教师采用传统的灌鸭式教学方法进行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教师与学生之间互动较少,很难开展深入讨论。这样的教学模式很容易造成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学习积极性降低,期末成绩两级分化,严重影响通识教育教学目标的完成[3]。

三、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通识教育课程改革与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对策:优化课程理论知识,将环境与健康相关理论与实际环境问题分析相结合;改善教学方式,通过教师讲授、学生参与的启发式教学、案例分析与讨论、报告、社会实践、视频资料、学生分组展示环境与健康热点问题等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提高教学成效;更新考核方式,使其更能综合反应学生各方面的能力。

1.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近年来,公众对环境污染与健康的话题越来越关注,更多的专家和学者把科学研究也集中在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的关系上。每年新英格兰杂志、柳叶刀、JAMA等医学权威杂志均发表多篇环境污染与人类健康的研究论文和综述。在环境与健康通识教育课程中逐年增加最新的研究报道和内容,使学生了解并接触到最前沿的科学研究进展,提升学生对环境与健康问题的浓厚兴趣。

2.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并重。在环境与健康类通识教育课程的授课过程中,我们将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理论知识与社会热点相结合,并加入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如近年来我国雾霾天气频发,我们可以雾霾作为主题,先讲解其概念、来源、形成原因、健康危害及防治技术,然后介绍最新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发生的重大烟雾事件。同时,带领学生在校园不同功能分区采集大气细颗粒物并进行浓度测定。课后则让学生自行查阅家乡的相关环境污染、环境保护及防治情况,请学生提出自己的想法和意见。这样可将环境污染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极大的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改革教学模式。我们将采用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的方法讲授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通识教育课程,通过教师讲授、学生参与的启发式教学、案例分析与讨论、报告、社会调研、视频资料、学生分组展示环境与健康热点问题等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提高教学成效。教师在讲授过程中,以PPT、视频和音频播放、图片展示等方式,结合实际的环境问题进行知识传授,通过提问与抽查的方式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进行学生参与的讨论式教学。课堂上还将开展环境污染问题案例分析与讨论,将多方面环境污染案例展示给学生,组织学生进行自由讨论,讨论过后提交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同时根据课程理论知识,组织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课程的最后几次课将交给学生,通过学生分组展示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热点问题来培养学生独立收集资料、语言组织、自主学习和团体协作的能力。小组内进行分工协作,查阅最新的研究结果和相关资料,最后通过PPT汇报的形式,在课堂上将所选的热点问题进行充分展示。

4.改革课程考核模式。本研究将改变过去以开卷、闭卷或写论文等形式的考核模式,将学生课堂上提交的案例分析讨论与环境污染与健康热点问题的展示情况作为考核模式,更能真实反映学生对本课程的理解及其团体协作等综合能力。

四、结束语

通识教育课程在高校已受到学生的极大关注,教师可通过对多学科交叉知识的涉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当代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环境污染与健康类通识教育课程也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不断扩展相关知识,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师自身教学水平;创建良好的课堂互动环境,增设多个课程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有效地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效率;构建积极、适宜、和谐的师生关系,在课堂上形成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互动网络,并形成一定的互动教学模式,达到拓展知识结构,提高人文素养,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等目标。

参考文献:

[1]章丽萍,何绪文,侯嫔,张凯.浅析环境与健康通识教育课程现状及对策[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4,(14):103-104.

第12篇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责任险;环境强制责任险

自2012年8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已经历三审,同时,随着雾霾现象等环境污染问题的屡次出现,1982年出台的,已经23年无实质性修改的环保法再次备受瞩目。就环保法的修改,专家、学者以及民间环保组织如自然之友等都提出自己的修法建议,而环保部最近提出的修法建议着重提出应将环境责任险写进新环保法。在环境问题突出的今天,关于环境责任险以及环境强制责任险的立法工作受到了广泛关注。

一、环境责任险的性质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分担

环境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公共产品,对环境的污染已成为环境侵权责任,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需要行为主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环境资源法上的侵权责任特殊性在于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责任毕竟有不可预测性,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也是环境法上风险预防原则的体现,还是“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体现。风险预防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都是环境资源法上的基本原则,而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大多数的工业生产者在没有支付环境成本的情况下营利,环境成本被消费者和社会承担,这样的“外部不经济性”只会在市场激烈竞争下变本加厉。针对这样的问题,我国现行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社会化方式有国家救助,公共补偿基金制度,财务保证及担保,以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环境责任保险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后,会转移部分赔偿风险给保险公司,即由全体投保企业共同承担,一定程度上减轻公司本身以及国家赔偿巨额损失的负担。保险公司的赔偿正是环境民事责任社会化分担的体现,它将因特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转移到社会之上,在全社会范围内或特定的社会群体范围内转移或分散损失的机制,以此实现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救济。

(二)环境责任险的公益性

环境责任险除了具备分散管理社会风险的功能,还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环境责任保险本身追求的是一种正义的思想。首先,在发生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关于公民的环境权问题的讨论,即公民在良好环境中生活并合理利用环境的权利,也会间接的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环境责任保险通过专门的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理赔事项,在公民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从保险呢机构获得赔偿,减少诉讼成本与风险,是公益性的一种表现;其次,环境责任保险拥有责任赔偿主体替代性的特征,保险公司实例雄厚,企业可将损失转化给保险公司,实现不同投保企业之间保险金的优化配置,所以,环境责任保险通过调节企业,政府和个体之间的关系保障各方利益的均衡;最后,保险公司赔偿的及时性可以给受害人带来精神抚慰,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一定的法律倾斜,不仅实现了法律追求的实质平等,同时,通过立法,市场,计划等手段制定的有差别的环境责任保险政策,使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体现了公平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立,本质上就是为了维护设的公平和正义,不仅保障企业的良好运行,也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尽快从社会获得补偿。所以,环境责任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

二、环境责任险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在我国,环保法目前没有任何涉及环境责任保险的条款,环境责任保险国家层面立法缺失。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保监会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意见从认识环境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以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几个方面对环境责任险作出了规定。随后各省市在地方立法上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规范,2013年1月21日,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此指导意见再次明确了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并且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以及其他与环境责任保险相关的具体制度。《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只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则要求需投保范围内的重金属等污染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等的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相关实践

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强制性责任保险和任意性责任保险,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是任意性的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区域,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投保。而国家通过立法程序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潜在污染环境的企业依法必须向保险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是强制性责任保险的体现。我国在2007年12月便开始试点推行环境责任险,首例环境责任保险获赔案例是2009年发生在湖南的某农药企业与投保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一起对污染事故进行了理赔。在试点工作开始后,各试点省市都推出了相应的保险产品,如湖南省,湖北省等,江苏省还推出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之后,更多的省市加入了试点开展环境责任强制险的城市的队伍,比如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还选择了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永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和金晟保险经纪公司参与试点工作。

三、环境责任险的意义

(一)环境责任险的优越性

我国传统的单一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早已无法满足受害人强烈的救济需求,而且,巨额的赔款也会打击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如2011年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中,农业部,中海油和主要责任人美国康菲公司达成的10亿元赔款仅包括河北辽宁地区渔民的损失,不包括山东地区渔民的损失。像这样个别责任无法救济时,受害群体应该寻找怎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相对于其他几种民事救济制度,环境责任险的公益性也体现了自身的优越性,在以前大量有关环境问题的实践中都没有介入环境责任,容易出现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企业破产,政府花巨资治理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而无人赔付的情况。如2003年我国首例大气污染中毒事件――湖南安化“5.8”中毒案中村民的医药费大部分由当地环保局和镇政府负担,甚至还拖欠16万元未支付,造成恶劣影响。再如2010年7月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9100立方米的污水流入汀江,直接导致汀江的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大量死亡,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渔民损失惨重,事故结果是由福建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2010年就此污染问题处理之后,2011年广东又有852名村民近日向紫金矿业等公司索赔1.7亿元接二连三的巨额赔偿对紫金矿业公司的打击可想而知。

(二)环境强制责任险的意义

环境强制责任险是环境责任险的一种表现方式,环境责任保险设立之后,一旦发生了环境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还可以分散企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任意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着许多问题,除了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投保企业数量少,还存在着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保险模式不统一等问题。而推行环境强制责任险,通过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来强制重污染企业投保,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如云南昆明实行的是“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以自愿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2009年01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将全省52个主要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投保范围,其中有340家企业被强制要求参与环境责任保险,有65家企业在政策励下自愿参与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企业数量多,效果显著。

环境强制责任险也是环境责任保险公益性的基本保障机制。在各国环境保险的实践中,都具有环境强制责任险的内容,如美国在废弃物和有毒物质的处理、处置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实行了强制保险制度。德国制定了《环境责任法》,自1991年1月起就开始依法实施环境强制责任损害保险,只要营运中的设施足以引起不利的环境影响或由此造成的对于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的损害,就要采取一定的预防保障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这与我国环境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相一致,也类似于“三同时”制度。

四、环保法中需完善环境责任险的原因

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侵权赔偿社会化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缺乏惩罚性的赔偿措施,而且精神赔偿缺乏操作性。在环境侵权赔偿社会化制度中,环境责任保险得不到实质性的发展,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而且自愿性的投保无法吸引企业家的眼光,毕竟环境事故具有不可预测性,自然损害难以评估、技术层面尚不成熟;虽然环境强制险的适用对象不宜广泛,但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污染环境十分重大的领域都适用环境强制险。

无论是《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还是《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谈到如何进一步保障环境责任险的实施时都认为要健全法律法规,在健全国家立法的同时也要有地方配套的法规建设;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主要是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入手,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将环境责任险写入新环保法之后,可以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环境强制责任险提供法律依据和基础。另外,环境责任险在环保法中完善之后也为环境责任险的具体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环境保险有民事责任社会化分担以及公益性的特点,还是环境责任保险这一赔偿模式相比于其他环境问题赔偿方式具有优越性,都成为环境责任保险应当在环保法中加以完善的原因。我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也引发了诸多的赔偿纠纷,站在人身和财产受的损害的居民的角度上,站在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需要进行赔偿的企业的角度上,以及站在企业无力负担赔偿时需要进行补偿的政府的角度上,能平衡各方利益的环境保险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张梓太,张乾红.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J].载于《法学研究》,2006,(3)

[2]贾爱玲.“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评析与启示”[J].载于《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2,(12)

[3]阳露昭,刘艳.“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审视及启示”[J].载于《法学杂志》,2005,(06)

[4]周海涛.“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J].载于《大连海事大学》,2012

[5]任以顺,柳琳.“环境责任保险: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社会化的最佳途径”[J].载于《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0,(3)

[6]张晓文.“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J].载于《政法论坛》,27第4期

[7]韩永奇.“关于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案的思考”[J].载于《中国环保产业》,2009,(10)

[8]段琼.“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法律思考”[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4)

[9]刘辉.“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制及其体系的完善”[D].浙江农林大学硕士论文,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