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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制度

时间:2023-01-31 08:18: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居住证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居住证制度

第1篇

居住证制度有助消除地域歧视

中央党校教授王海光表示,居住证制度与以前的审批制度相比,最大的差异在于将标准社会化了,政府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人们可以进行监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户籍改革有两条主线:一条是“做减法”,即把原先附着在户籍上的教育、医疗、卫生等权益剥离下来。另一条是“做加法”,即通过实施居住证制度,赋予转移入城的非户籍人员享受公共服务的权益。如果不赋予权益,居住证和暂住证就没有区别。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居住证持有人并不是真正完全等同户籍人口,但是基本上可以保障其在异地的生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刘宏斌认为,“居住证制度是公民自由居住权利的体现,持有居住证的外地人能够与常住居民一样享受教育、医疗、就业等这些非常重要的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地域上的歧视,有助于公民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实现公民人身权利的平等。

“居住证针对的人群,一个是事实性的外地常住人口,就是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外来人口;另一个是短期打工的外来人口。”在刘宏斌看来,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指向性非常明显,就是要保障这两种人群的权利。同时他认为,居住证制度改革属于一个过渡性改革,“外地人口毕竟大多数都不是要变成本地人,同时外来人口又需要管理”。

可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同等权利

一直以来,让生活在大城市里的外来人口纠结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于,他们无法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在《意见稿》中得以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与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暂住证相比,取而代之的居住证赋予了外来人口更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指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

《意见稿》还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居住证持证者有稳定住所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定年限可落户

《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确定落户条件:

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稳定住所;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稳定住所,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应当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多地废除暂住证实行居住证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废除暂住证,推行居住证制度,废除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渐成趋势。

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运行了17年的暂住证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合肥市已推行居住证制度,以取代原有的暂住证管理,外来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医等多方面将享受与市民“同等待遇”。

早在2011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就正式施行了《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全面推行居住证,同步取消传统的暂住证制度。

第2篇

劳动力市场上影响劳动者权利和地位的因素有两方面:政府的制度设计和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积累。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从根本上消除了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制度基础,但劳动力市场城乡整合的实际程度尚受制于获得居住证和实际享有居住证权利的资格条件。从“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两项申领居住证的基本条件来观察农村转移劳动力获得目标城市居住证的可能性,发现农村劳动者的相对机会仍低于城镇劳动者,前置于户口之上的城乡之间人力资本投资差异是这种机会差异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

人力资本;居住证制度;劳动力市场;城乡整合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2015年12月总理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居住证申领的条件是“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户籍制度的这一改革,对于劳动力市场运行,意味着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户籍管理模式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自此,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原有基础———城乡劳动者之间的户籍身份差异———不复存在,农村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劳动者与其他迁移流动人口具有同等的身份特征并遵循同样的制度规则。这是否意味着以“农业”户籍与“非农业”户籍差异为标志的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也将就此消失?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一切法律和制度目标的实现,均不能超越特定阶段的经济社会关系。二十年前《劳动法》颁布没有使劳动者的权益自动随之实现,十年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同样没有根本性逆转劳资分配差距拉大、劳动者权益相对下降、劳资冲突日益突出等现象(姚先国,2011),今天我们也不能期望,已经存在半个多世纪的城乡劳动者权利不平等,可以在一项国务院“意见”、一个“暂行条例”面前自动消失。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从根本上消除了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制度基础。但遵循这一居住证登记制度,城乡迁移劳动者的实际地位尚受制于两个维度的权利平等:一是获取居住证的机会平等,二是基于居住所享证实际权益的平等。从这一视角观察,农村转移劳动力与城镇迁移劳动者拥有同等的机会获取迁移目标城市的居住证、同样持有居住证的农村转移劳动力与城镇迁移劳动者在目标城市享有同等的获得就业岗位和劳动回报的权利,这才是劳动力市场城乡整合的本质所在。本文重点关注前者:农村转移劳动力是否与城镇迁移劳动者拥有同样的机会获得迁移目标城市的居住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14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全国转移到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就业的外出农民工分别有1359、3774、5752万人,也就是,有10885万人、占当年全部外出农民工总数64.71%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①,他们“应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这些应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的农民工能否申领到居住证、能否与城镇迁移劳动力拥有同等的机会申领到居住证?显然,这取决于各地的居住证管理和实施的具体规定。目前有二十多个省市出台了新的户籍改革方案,方案中无一例外地包含居住证制度,但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后,新出台的关于居住证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还很少。2015年6月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作为外来人口占比最高的城市之一,《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具有代表意义。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为例②讨论居住证制度下城乡迁移劳动者获得居住证的机会差异。考虑到农村向城镇转移的劳动力与“连续就读”几乎不存在关联性,我们从“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这两项居住证申领条件上,观察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过程中是否与城市迁移劳动力拥有同等的获得居住证的机会。

二、农民工的高流动特征

相对于其他城镇迁移劳动力,农村转移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是一个流动频繁的群体,其流动性高于城市劳动者(JohnKnight,LindaYueh,2004)。这种高流动性一直持续,一项基于长三角地区江阴市、昆山市、无锡市新区制造业调查数据的研究(姚俊,2010),从城市间流动和企业间流动两个维度观察农民工的就业流动,将城市间流动次数2次以上的归为城市间高频流动者、2次及以下的城市间低频流动者,将同一城市企业间流动次数3次以上的归为企业间高频流动者、3次及以下的企业间低频流动者。数据显示,城市间高频流动的农民工占到66.8%,农民工在城市间的流动频度可能并不亚于同一城市内企业间的流动。近期的情况也类似,2013年上海财经大学“千村调査”数据(常进雄、赵海涛,2015)③显示,64.0%的农民工有二次跨区流动经历,文化程度越低二次跨区流动经历比重越高,小学及以下农民中69.2%有二次跨区流动经历,初中、高中及中(大)专农民工的这一比例为61.3%。即便在年轻一代农民工群体,二次跨区流动也是普遍现象,该调查显示,16~25岁、26~35岁的农民工,分别有65.0%和53.9%有二次跨区流动经历。农民工相对于其他迁移劳动者的这种高流动性,看似是“他们对低价值工资制、劳动力价格‘扭曲’的自觉反抗”(姚俊,2010),是“用脚投票式的维权”(刘林平等,2006),是“希望提高收入”(白南生、李靖,2008),但根本上,是相对低技能的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竞争中难以获得基本的发展机会,甚至难以谋求一份可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工作,他们相对更频繁的流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人力资本水平积累不足从而难以与相对高素质的城市劳动者相竞争、不得不频繁流动以寻求到可能存在机会的结果。这种高流动的具体表现,一是不断变换工作,二是相应地变换住所。在“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为申领居住证资格条件的新制度下,农民工无奈的高流动直接形成了对其获得居住证的更强约束。

三、“合法稳定就业”维度上的城乡平等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但怎样的材料才能证明居住证申领人“合法稳定就业”,并未有具体规定,而是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对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该《条例》第十九条,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而对“有合法稳定职业”的解释是:“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依照这一条款,我们看到,农村转移劳动力想要符合“合法稳定职业”达到申领居住证的资格,相对于其他城市迁移劳动力更为困难。转移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二级劳动力市场就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58.6%的外出农民工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非正规就业范畴。尽管农民工在非正规岗位上就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但他们仍然构成了城市劳动力市场上非正规就业的主要部分(都阳、万广华,2014)。社会保险体制以就业和收入为基础,对于非正规就业者,一方面他们在工商税务部门没有登记,甚至在企业也没有注册,政府难以强制征费(张国英、吴少龙,2012),另一方面他们相对收入低、不稳定,没有能力或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Midgley等,1996;VanGinneken,1999)。

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7.6%、21.8%、12.2%、3.9%和2.3%。这一参保率在持续上升之中,但到2014年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参保率实际水平仍然很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的年度数据,2013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63.39%④,2014年全国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72.06%,均大大高于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群体参保率。这一低参保率说明:对于大部分农民工而言,要达到“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这一作为居住证申领资格条件的“合法稳定职业”很不容易;与其他职工相比,同样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想要在达到“合法稳定职业”这一资格条件,机会小得多。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无论是由于雇主控制劳动成本的逃避缴费(代艳丽,2009)、还是农民工自身选择放弃参保而谋求相应更高的即时报酬(李强,2008;任丽新,2009)、或是社保帐户异地转移体系不完备(华迎放,2011),一个共性的原因则是农民工的素质和能力不足。相对于城镇其他迁移劳动者,低技能的农民工难以拥有同等的与雇主谈判的地位和能力;相对于城镇其他迁移劳动者,低技能的农民工为了维持在城市的生活,他们不得不放弃延时保障而得到更多一点的即时报酬;相对于城镇其他迁移劳动者,低技能的农民工流动性更大,现行社保转接制度下可以预期的损失也更大。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乡户籍统一登记制度下,农民工低参保率事实上通过获得居住证的资格条件———以缴纳社保为前提的“合法稳定职业”———对农民工形成了差别性约束。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在看似平等的“合法稳定职业”资格条件面前,由于其能力积累不足,难以与其他迁移劳动者拥有同等的获得居住证的机会。

四、“合法稳定住所”维度上的城乡平等

类似于“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暂行条例》也未就“合法稳定住所”的具体内容作出解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观察2015年6月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对“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的解释是:“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同时,该《条例》第七条明确“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要求不同类申报义务人或“即时”(第十一条)、或“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之内”(第十二条)申报居住信息,最长不超过入住、搬离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申报居住信息(第十三条)。严格的居住信息申报制度下,想要达到“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这一作为居住证申领资格条件的“合法稳定居住”,对于农民工而言,显然比其他迁移劳动者面临更强的约束。一方面,农民工极大部分为家庭成员个体外出务工,而非举家迁移。国家统计局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0~2014的五年中,全部外出农民工“举家外出”的农民工占比分别为20.03%、20.67%、20.66%、21.22%、21.27%,“住户中外出农民工”始终占到4/5左右。转移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他们的家人仍在农村。同时,农村承包土地的产权和流转尚未建立起规范的制度,对家人的责任义务和承包地的约束,许多农民工不得不往返于农村家乡与务工城市之间。国家统计局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外出农民工年从业时间平均为9.9个月,2014年为10个月,说明有一大群农民工,他们事实上没有在一个城市“连续居住满12个月”。

另一方面,农民工技能水平决定了其就业层次,相应地决定收入水平以及所能负担的生活成本,许多农民工靠最大限度地节约生活消费实现有限的节余,表现在住宿上,1/3以上的农民工寄宿在“工地工棚”、“生产经营场所”,或“与他人合租住房”。根据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四次修订后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条件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虽然没有系统的统计数据,但从媒体的各类报道,以及农民工集中在次级劳动力市场的事实,可以相信,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工地工棚”、“生产经营场所”住着不少农民工,小于“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房内也住着不少农民工。事实上,只要不出现安全问题,雇佣单位提供“工地工棚”、“生产经营场所”供员工住宿对农民工是一种“福利”,小于“最小出租单位”的租赁行为事实上受到了租赁双方的欢迎。然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八条明确“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⑤,核心是“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这意味着农民工实际居住的不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94号令的居所,面临着不被出租人申报的可能,面对居住证的申领,上述现象必然影响居住人申领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乡户籍统一登记制度下,农民工的实际居住状态事实上通过获得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合法稳定居住”———对农民工形成了差别性约束。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在看似平等的“合法稳定居住”资格条件面前,由于其能力限制,受所能承担的生活成本制约,难以与其他迁移劳动者拥有同等的获得居住证的机会。五、人力资本投资:新制度下劳动力市场城乡整合的根本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制度对其保护(或歧视)的程度,二是劳动者自身所拥有的知识能力———人力资本水平。其中,制度的保护(或歧视)本质上是对劳动者人力资本产权的保护(或歧视),制度主要影响劳动者的名义法律地位,人力资本则影响着制度所赋予的名义法律地位得以实际实现的程度。就处理劳资关系、提升劳动者地位而言,“人力资本投资比之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更具根本性”(姚先国,2006)。就劳动力市场内部,废除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不平等制度是极为必要和重要的,但制度赋予法理平等并不等于实际实现平等。

城乡差别性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早期对农村劳动者向城市流动的严格限制,农村劳动者被剥夺了迁徙的法律权利自然也不可能拥有实际迁徙权力,然而,后期农村劳动者被鼓励向城镇转移时,仍有许多农民工难以在城市谋得一份稳定工作,与此伴随的却是城镇劳动力市场上持续的“技工荒”现象。今天,“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制度层面的城乡隔离屏障已经被彻底铲除,城乡劳动者已经拥有平等的迁移就业的法理权利。但是,面对统一的“居民户口”、面对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资格条件,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城乡劳动者的实际权利平等,仍受制于获得居住证的资格条件。《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关于深圳市居住证申领的“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的规定,客观上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形成了更多的制约。深圳市的这一规定并不是个别的,观察2013年以上海市政府令第2号出台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同样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两个条件,同时《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将“合法稳定居住”明确为“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即包括:来沪人员自购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宿舍证明和居(村)委寄宿证明4种;将“合法稳定就业”对应明确为就业、投资、开业、从事个体经营,分别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证明。类似地,2009年10月起施行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三项必备条件是“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2014年1月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7月1日起在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部分市县暂停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即: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但《指导意见》仍明确“要求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申领、发放居住证”。

第3篇

此前,嘉兴在国内率先成立“新居民事务管理局”,对当地外来人员提供社保、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子女义务教育等服务。这些新居民将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符合条件者也可申请本地户籍。

嘉兴、慈溪两市外来人口总数高达270万,这次牵涉面极广的“户口本试验”成功与否值得观察。

嘉兴平湖试点:新居民落地生根

平湖本地居民有48万人,而各类外来务工、经商、创业人员有30多万。大量人口急剧涌入既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也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带来巨大考验。以新埭镇为例,全镇共有外来人员2万余人,约占该镇总人数的1/3,以往经常发生各类社会治安案件。

2007年6月1日,平湖市在国内率先创设“新居民事务管理局”,作为由市政府直属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从传统的以治安管理为主的模式转到社会服务管理模式。

该局首先取消了原有暂住证制度,根据新居民的工作年限、技术技能等具体情况和基本条件,实行《临时居住证》、《居住证》和《技术员工居住证》分类登记管理。申请到技术员工居住证者可申购经济适用房,“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还可落户当地”。

在公共服务方面,居住证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例如按每年人均5元标准安排新居民公共卫生补助经费,按人均6.4元安排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其他社会管理经费方面,也将根据财力状况逐步覆盖到全市人口。

嘉兴模式:人人都是城里人

平湖试点成功后,嘉兴市迅即在制度层面推进这项创举。

去年9月,嘉兴市从公安、劳动、计生、教育、卫生等部门抽调公务员,组建全国首家地级市新居民事务局。到去年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覆盖市县、街道、社区的综合管理模式。

嘉兴市180万外来人员中,有66万人可申领《临时居住证》,65万人可申领《普通人员居住证》,15万人可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为了完善相关配套,嘉兴市本级财政每年仅用于新居民子女就学的投入高达1亿元左右,计划生育也需要每年投入3000万元。

而对现有1600余万外来务工人员的浙江省来说,如何创造一个“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的人力资源政策环境,正是有关部门设计居住证制度的初衷。

2006年9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修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转而实行居住证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消除城乡差别。

2007年4月起,浙江省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赴嘉兴、慈溪专题调研,并很快确立了居住证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

“我们是绕过了户口来设计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制度,是户籍管理制度的延伸。”嘉兴市新居民事务局局长翁勤雄表示,拿到居住证的外来务工者,仍旧享有原户籍地土地承包权、计划生育权等各项权利,而一旦他离开嘉兴,居住证上的“市民待遇”也就随之取消。

翁勤雄认为,这种改革模式可操作性比较强,避免了户口突然无条件放开带来的财政供给和城市承载力问题。“如果将依附在现有户籍上的各种政策和福利逐步剥离,就能实现新老居民同领一本《居住证》,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探索和实践过程。”他说。

第4篇

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各方建议应建户籍自由登记制度

台盟中央建议,积极的进行制度改革,创建农民工同城市融合的制度平台,推进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设,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利,改革户籍制度,变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为户籍自由登记制度,彻底消除户籍同福利待遇挂钩的现状,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权利。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医保

居住证管理办法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海波建议,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参保面临困难,可通过4种办法完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一是抓紧制订完善跨地域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切实解决流动就业人员难以便利地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二是尽快统一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是尽快出台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的办法,努力把更多新一代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待遇计算办法要简洁明了,使参保人清楚参保缴费与自己年老以后的待遇是如何挂钩的,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和农民工参保积极性。

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王俊峰建议,鉴于进城就业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各级工会组织成立农民工工作部,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管理,了解诉求,多措并举。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乱收费等歧视性规定。

扫除进城上学财政障碍

民盟中央建议,改革现有教育财政资源配置模式,引入教育券制度,将教育财政资源配置路径由政府学校学生转为政府学生学校,既能保证学生从政府获得教育资助,平衡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在教育财政上的关系,也能为学生冲破户籍地限制,根据需要选择就学地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上学扫除财政上的障碍。

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20xx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5篇

1、电子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2、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规定,居住证制度将替代暂住证。同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2013年,上海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新上海人”打开了落户大门――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启动。当年7月1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居住证积分时代正式到来。

事实上,近十年来,上海外来常住人口增长迅速,目前外来常住人口总数量居全国城市之首,外来常住人口的密度与比重均居全国之首。

上海市政府这样解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宗旨:探索特大型城市人口管理之路,为来沪人员提供透明的、可预期的未来和尽可能好的公共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上海。

根据这一办法,持居住证的人可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达到标准积分120分的居住证持有者,所享待遇与上海户籍居民基本相同。

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实行一年多,对于积分制细则却一直争议不断。近期,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做了两项相关的问卷调查,一份是关于“完善居住证积分制的民意基础”,另一份是“上海非户籍人口的户籍心态”。通过1500个问卷样本分析,了解市民对现行居住证积分制的看法,以及非户籍人口如何看待户籍政策等问题。

“唯学历论”

根据居住证积分落户办法规定,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其中占分值最高的是教育背景。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积分标准从低到高依次为: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而在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中,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获最高分值,140分;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从15分到100分不等。

就目前的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来看,年限的起步分值只有3分,技术技能起步分为15分,学历起步分值50分。学历具有很高的权重,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拥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非户籍人口,基本上都能达到享受准市民待遇的积分标准。

而那些没有高学历但已为上海服务多年,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普通劳动者,他们可能获得的积分则比较低。比如,一名在上海工作20年的普通技术工人,他能获得的分数基本上就是3分×20年+15分(或30分)=75分(或90分),远远达不到120分的标准分值。

在问卷调查中,对于这一政策取向有异议。调查者中有78.8%的本地户籍居民认为,作为户籍政策标准,“有一技之长比学历更重要”,而不同意者为21.1%。这说明,本地户籍居民认为,上海吸纳外来人口的标准不应该“唯学历论”。

同时,上海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控制人口,但不控制人才”的城市人口发展战略。从目前的居住证积分制管理办法来看,本科学历者基本上被视为上海城市发展欢迎的人才,而根据上述问卷调查结果,80.9%的户籍人口赞同“将本科学历作为上海人才引进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太低了”。这说明在本地人心目中,本科学历者不宜等同于上海需要的人才。

获益差别

问卷还调查了本地户籍人口对普通劳务工作者的态度。普通劳务工作者包括家政护工、环卫工人、快递员、保安、保洁员等,以及无照的自雇业者,如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流动商贩等。

调查发现,61%的本地户籍居民认为上海人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普通劳务工作者,46.3%的人认为普通劳务工作者对上海的经济发展有利,而认为他们影响社会稳定的比例仅为7%,认为他们增加了上海的财政负担的比例只有2.3%。

由此可见,提供劳务的普通体力劳动者对上海的积极影响远大于消极影响,他们对上海的贡献也得到了本地户籍居民的普遍认同。

但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居住证积分制度中却处于不利位置。比如,对他们来说最有价值的“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就业于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和“工作并居住在远郊重点区域”这三项以年限积分的指标,分值的获得都有限,每满一年只有2分到4分,且都要满5年后才开始计入总分。

因此,未来居住证积分制应不应该考虑如何在学历之外制订更多元、有效的评价标准,尤其加强对劳务工作人员类的规定标准的探索,是值得研究的。

非户籍人口对户籍政策满意度分化较大

问卷对上海非户籍人口的户籍心态做了专项调查,通过对城市非户籍人员有关户籍政策、户籍改革以及落户意愿等户籍心态的研究,以当事人的角度对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民间版本的另一种解读。

对上海户籍政策的总体满意度方面,35.60%的非户籍人口表示“一般”,“比较满意”的约为28.48%,“比较不满意”的27.24%,“非常不满意”的占5.58%。

总体来看,对于现行户籍政策持满意态度、中立态度和不满意态度的上海非户籍人口几乎各占1/3,说明这一群体对于户籍政策的满意度呈现出较大的分化。

谁最想取得上海户口

此外,问卷还区分了不同年龄段的非户籍人口对取得上海户口的意愿强弱。

数据显示,31?45岁的非户籍人口取得上海户口的意愿最强烈,比例达66.92%;30岁以下的人群次之,比例超过半数,达到56.58%;而比例最低的年龄组是45岁以上的人群,他们愿意放弃家乡户籍与土地等利益而获得上海户口的比例为42.11%。

负责项目调研的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朱志燕分析,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非常复杂,而非户籍人口子女就学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第7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新居民居住证制度改革为抓手,着力探索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新居民服务管理水平;实施新居民安居乐业工程,逐步改善新居民的工作生活条件;实施新居民素质提升工程,推进新居民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09年新居民工作总要求:控制总量、改善结构、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继续全面推进“八个有”工作,即就业有培训、劳动有合同、就学有安排、居住有改善、社保有拓展、文化有氛围、维权有保障、整治有力度。2009年为全县“居住证制度改革和新居民服务管理提升年”、“新居民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推进年”。具体要求是:

1、发证率达到95%以上,其中普通人员类和专业人员类《居住证》占比达到25%以上;

2、新居民登记率、人户一致率、出租房屋备案率分别达到省厅、市局的要求;

3、新居民100人以上规模企业新居民对居住证政策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

4、新居民人数在1.5万人以上的镇(区)新居民事务所达到市局规范化建设的标准;

5、村、社区、新居民100人以上规模企业新居民工作站建成率达到100%。

三、具体措施

围绕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二个完善、二个提升、三个加强”的工作措施,加强新居民“信息平台、服务平台、宣传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全县的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完善新居民服务管理组织网络建设

规范和完善的组织网络建设是开展新居民服务管理各项工作的基础,2009年新居民组织网络建设,着重要在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镇(区)新居民事务所的体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居民事务所管理干部配备、财政保障等工作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方案,以利更好地开展工作。二是加强新居民事务站建设。各镇(区)要加强对村、社区和企业新居民事务站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事务站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做实最基层的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三是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按照500:1的要求配齐配强新居民专职协管员,4050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0%,同时要加强协管员思想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编印《*县协管员工作手册》,不断提升协管员的综合素质。

(二)完善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

居住证发证工作,要按照新居民“来者记、易者变、离者消”的方法,加强对新居民的动态管理,并进一步做好居住证的发证工作。一是提高新居民信息采集质量。2009年是新居民信息质量提高的攻坚年,各事务所要加强对新居民的信息采集的管理,要充分重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信息采集质量,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要全面落实信息采集社会化工作模式,依托电子政务网和互联网,根据“谁用人、谁采集、谁更新、谁输入”的原则,扩大采集范围。二是提高《居住证》的发证率。到2009年底,确保居住证发证率达到95%以上,普通人员类和专业人员类《居住证》的发证率占比达到25%以上,保质保量完成居住证的发放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待遇政策。居住证政策在原有基础上,要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更为具体,更具有吸引力的待遇政策,为全县新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四是进一步加强新居民居住证档案的管理。出台专门的档案管理办法,规范档案管理。

(三)提升新居民的综合素质

新居民素质提升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2009年要继续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新居民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学法、用法、守法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集中培训、十五分钟课堂、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等形式,提高新居民的法律意识,切实维护新居民合法权益。大力开展新居民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更新新居民的传统观念,积极鼓励新居民创业创新。进一步做好《*新居民手册》的发放工作,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新居民的综合素质。二是进一步加强新居民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今年的就业形势将更加严峻,要着力加强新居民的劳动技能培训,通过专门机构培训、企业自主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新居民的劳动素质。要在全体新居民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增强新居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丰富新居民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断降低安全生产的事故率和人员伤亡率。三是进一步抓好新居民精神文化建设。通过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有效改善新居民的精神文化追求。举办“*县首届新居民文化艺术节”活动。新居民文化艺术节由新居民文艺汇演、“*是我家”征文比赛、新居民摄影比赛三个主要内容组成。以新居民文化艺术节为主线,在中秋、春节等重要节日,联合相关部门举办新老居民共同参与的联谊活动,各镇(区)也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新居民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指导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以企业图书阅览室、乒乓室为主的文化活动场所,为丰富新居民的文化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各镇(区)要继续加强新居民文艺队、体育队的建设,提高新居民的文化修养。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居民的成人学历教育,提高新居民的知识水平。

(四)提升新居民服务管理的工作水平

贯彻寓管理于服务中的工作理念,不断加强对新居民的服务。一要进一步深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在新居民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子女就学、计划生育、居住条件等方面,通过新居民服务管理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参与,争取有更大的改善。二要为困难新居民做好援助工作。要设立困难救助资金,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开展困难新居民的生活援助工作。要配合司法部门积极主动地为有困难的新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要主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新居民家庭问题学生的帮扶工作,落实帮扶措施,引导新居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三要完善社会治安管理协助体系。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强化治安管理意识,对工作中发现的“三无”人员、拒不办理居住证证件或不进行登记备案出租房屋人员作为重点排查对象提供给公安机关查处,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消除社会治安隐患。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高危人口的管控工作,对一些流窜作案、网上逃犯等犯罪嫌疑人员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发现情况及时反馈公安机关予以打击。四要加强新居民的自我管理。09年上半年将筹备组建新居民和谐促进会,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搭建新的平台,开辟新的途径。要组织更多的新居民参与治安巡逻、新居民管理等活动,增强新居民主人翁意识,更好地营造新老居民共处一地,共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宣传工作

要重点突出对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使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参与到新居民的服务管理工作中来。一是扩大居住证政策的宣传。要通过《*新居民手册》、图板展览、讲座等形式,积极宣传居住证政策,进一步深化服务新居民意识,提高新居民申领居住证的自觉性,使居住证政策在100人以上企业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二要扩大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新居民网站和《*新居民》简报这二个载体,把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成员单位开展的各项活动情况,把基层的一些创新工作做法,加以总结和推广,及时地予以宣传,提高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知名度。三要扩大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面。要加强与电台、报社的联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对新居民先进典型和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热点、亮点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通过创作拍摄新居民“*一家人”的电视节目来宣传新老居民和谐相处的精神风貌。

(六)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作

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情况复杂,因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形成合力,共同开创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一是体现在工作部署上。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各自的职责做到工作上有计划、有部署、有活动、有创新、有总结,确实履行和发挥好各自的职责,确保新居民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二是体现在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上。在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单位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任务。在重点工作上,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增强相互之间的协作意识,做到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三是体现在信息资源共享上。新居民事务局要重点加强对新居民各项信息的采集与录入工作,加强对各项信息资源的分析,并及时地将各方面反映出来的新居民信息提供给县委、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为他们的有效决策提供依据。成员单位之间,要将本部门掌握的新居民信息,及时地提供给相关单位,全力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

第8篇

2014年起,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在京缴纳社保满6年,子女有本市学籍且在京连续就读高中3年的,可参加高职考试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北京“借考”高考文化课,然后回原籍参加高校招生录取,但成绩折算等细则仍未出台。

上海:实行积分制与居住证挂钩

与《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相衔接,实行积分制。上海自2002年起实施人才引进居住证制度,持有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随迁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

至2012年,可参加高考的非上海户籍考生类型还包括:市外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的子女,支内支边知青的子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和上海市教委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考生。2013年,在此基础上推出随迁子女参与“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的自主招生,及借考制度。

广东:三步走 2016年随迁子女可异地高考

2013年起,通过积分入户广东省的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其随迁子女零门槛参加高考。父母有合法稳定职业及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保累计3年以上,其随迁子女具有广东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可报考高职。2016年起,符合上述条件者,其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中考并具有高中3年完整学籍的,可参加高考。

内蒙:2014年起,考生有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家长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职业且纳税或缴纳社保均满2年,可报考高职,上述条件之外取得内蒙户籍满2年,可报考本专科院校。

云南:有户籍满3年且有相应学籍;家长具有3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具备《云南居住证》和社保缴费记录,可报考云南省属高校。

海南:考生有初一到高三连续6年学籍、考生及家长连续居住满6年、家长有合法稳定的职业且参加各项社保满6年。

甘肃:家长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前提下,2013年和2014年在甘肃参加高考的考生仍需具有该省的户籍。2015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3年学籍的,可在该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宁夏:考生须在宁夏初中和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6年,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和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父母一方在宁夏具有连续6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保,2014年起可报考区内所有普通高校,第二批、第三批录取的区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吉林:除了家长合法职业、稳定住所(含租赁),子女有高中完整学习经历,还要求参加社保3年以上,2013年起可报名参加高考。

重庆:家长有合法稳定职业及住所(含租赁),子女有高中3年完整学籍,2013年起可报名参加高考。

河南:家长一方有合法稳定工作和住所,子女有当地正式学籍,2013年起可报名参加高考。

福建:仅要求高中三年完整学习经历,2014年起执行。

山东:仅要求高中三年完整学习经历,2014年起执行。

安徽:考生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并具有相应学习经历,2013年起可报名参加高考。

第9篇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就流动人口进行的行政立法。《办法》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各项便利和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同时拟定了各级城市的落户条件。

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当天,就引发新闻媒体和自媒体的高度关注,且于次日双双飙升至传播量峰值。

在五天的监测期内,新闻媒体传播量高达3654篇,日均730篇;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原创数量高达5862篇,日均1172篇。两大舆论场相互借力,走势一致,构成该事件舆情传播走势的两大特色。

纵观舆论对该事件的表态可见,普通网民更关心涉及自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户籍民众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平权”行为表示了异议,认为其挤占了本身就不丰富的城市资源,会损害自身利益;而上述地区的非户籍民众对意见稿的表示欢迎,但对政策实施力度持怀疑态度。

有媒体把意见稿称为“新户口法”,“这是我国首部国家层面的关于流动人口的行政立法,或者说是一部‘新户口法’,在国家层面推动户籍改革,努力推进新移民与户籍人口的平权。”

也有媒体认为,统一居住证标准可以让外来务工人员减少后顾之忧,“实行新的居住证标准,外来务工人员不论走到哪,标准基本一致,无须为自己的后顾担忧,将大大激发外来务工人员的积极性,而更重要的是,无须为子女的上学问题担忧。”

在赞扬的同时,也有舆论认为,目前的“居住证管理办法”还有进步的空间,“与完全的平权尚有距离。比如,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等权利,并没能实现即时的‘同等享有’。其次,《办法》首次在国家行政立法层面明确了特大城市的‘积分落户’制度,客观上强化了特大城市的落户难度。”

针对部分一线城市将居住证变成户口本门槛高的实际情况,有专家认为,这说明政策的制定者保持了足够的清醒。“大城市与特大城市,受资源禀赋、城市承载容量、可用土地极限等多种自然条件制约,适当控制人口总规模,是维持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的必然要求。”

第10篇

一、主要做法

(一)取消落户门槛,确保外来人口“进得来”

1、率先实行居住证制度,不断丰富居住证服务内涵

2011年7月,晋江在全省率先实行居住证制度,2014年8月,进一步修订居住证管理制度,规定流动人口只要年满16周岁、拟在晋江居住1个月以上,可以就地在“市、镇、村、企”四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享有的市民化待遇由2011年的22项,增加到2012年的28项,并进一步增加到2014年的30项。到目前,累计申领居住证260多万张,有效期内超过150万张。

2、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多方面方便外来人口落户

晋江市2012年出台、2014年修订《流动人口落户管理实施意见》,实行“无房也可落户”、“先落户后管理”政策。2015年晋江再次对落户政策进行调整:对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对于居住在出租私房的流动人口,可在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将户口迁入租住房屋;房东不同意的,可迁入社区公共地址。目前,晋江在19个镇(街道)、392个村(社区)和30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设立集体户,用以解决流动人口符合落户条件又没地方落户的问题,让流动人口“落户无门槛,转入无障碍”。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增设流动人口落户专用窗口。来自吉林的卢某,虽未买房,但从申报材料到正式落户晋江,只花了不到5天的时间。2012年到2016年7月,全市已办理市外流动人口落户26195人。

(二)解决后顾之忧,确保外来人口“住得下”

1、保障外来人口随迁子女平等就学

“不让一名来晋务工人员子女上不了学”,确保外来人口享有“同等免费权、同等就学权”。2015年,晋江外地学生20.93万人,全市学生数的占59.6%;其中,93.2%的外地学生就读公办学校。探索开展了异地高考,在全国率先开办“川渝皖赣湘鄂贵六省一市籍学生”高中班和初中班,异地高考人数从2013年的211人,增加到2016年的2195人。2015年,全市投入生均公用经费2.43亿元,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生均公用经费1.46亿元,约占59.92%。

2、加强外来人口社会保障

外来人口在晋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占到72.8%、62%、72.8%、65%和72.8%。持续推动跨省新晋江人新农合异地结报服务和跨地市县级新农合异地双向即时结报服务,目前新晋江人异地结报点已有重庆市垫江县、丰都县,福建漳浦县、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江西省石城县等5地。允许持有居住证且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障的外来人员及其16周岁以下子女自愿参加晋江市新农合,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3、加强外来人口住房保障

从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企业员工宿舍、安置房、人才房和积分优待住房等7方面构筑多元化流动人口住房保障体系,让流动人口“有房住”。目前已累计向流动人口提供保障性住房3836套、占全市配售配租总数的59.8%。

(三)促进融入融合,确保外来人口“过得好”

实施一系列措施,促进外来人口在工作、生活、情感、政治等全面融入晋江市,确保外来人口留得住、过得好。

1、促进工作上融入

外来人口同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每年举办近百场各类招聘会,帮助4万名以上外来人口找到工作。维护外来人口合法权益,投入2720万元,率先建立企业欠薪保障调剂金,通过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室”等,维护流动人口合法工作权益,让流动人口“安心工作”。

2、促进生活上融入

成立市级流动人口服务专门机构,形成市、镇、村、企外来人口综合服务网络;在新型社区、安置社区中推行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四位一体”物业管理模式,将矛盾化解于基层;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网格化管理模式已覆盖全市98.5%的村居。

3、促进情感上融入

对外来人口“高看一眼,厚爱一分”。2014年8月,出台《流动人口积分优待管理办法》,每年推出1000个公办学校起始学位、1000个安置房购房(或自行购房补助)资格优待,2014―2015年度,全市参加市民化积分排名管理的人数8128人;2015―2016年度,44261人。排名靠前的人员,可优先享受高水平学校学位和购买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比市场价平均低2000元左右,购买商品房可享受5万元补助。

此外,全市有341名外来流动人口担任市、镇两级的“两代表一委员”,占全市量的31.7%。居住证包含的30项市民待遇中,包括“参加我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有与晋江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二、主要成效

(一)落户数量明显增加,落户带动示范效应逐步显现

2012年9―12月,晋江外来人口落户1321人;2013―2015年,分别落户5402、6451、7571人;2016年1―7月,已落户7451,预计到年底前完成超过9000人。落户外来人口的带动效应逐步显现出来,来自湖南永州双牌县农村的邓某,39岁,大专文化,2001年到晋江,是一个有10多人的小企业的企业主,今年一家四口将户口正式转入晋江,在他的带动下,五六个亲戚(都是1980―1985年出生)计划或正在办理户口迁入。

(二)增强了外来人口归属感,稳定了劳动队伍

多年来晋江龙头企业的工人返工率都在95%以上。例如,来自福建建瓯的叶某自2002年起在晋江开了小吃店,2009年女儿凭居住证上了当地的公立小学,2015年将户口从福建小城镇迁到晋江,她表示“晋江环境很好,不排外,在这里有归属感”。很多自小在晋江上学的孩子已经都把自己当作晋江人,湖南永州双牌县的邓某提到,大孩子10岁,在晋江出生,自己虽然还对湖南老家有眷恋,但孩子已经把自己当作晋江人。

(三)优化了人口结构

外来人口落户优化了晋江人口年龄结构,晋江市常住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人占6.21%,65岁以上占4.17%,老龄人口比重不到全国的一半。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人占12%,与全国相当。从落户人口的年龄结构看,2016年以来落户人口的5451人中,40岁以下的占91.9%,其中16―40岁的人口占56.7%,60岁以上的85人。

三、启示

(一)即使放开落户限制,流动人口落户也并未井喷

一是居住证附带的公共服务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外来人口的需求。二是外来人口会综合权衡自己在本地扎根的能力,他们通常以自己能够拥有住房、拥有相对较为稳定的工作为标准,落户的26915人,属于购房和投靠落户的占88.2%,凭居住证落户的有196人。调研访谈到的四位落户人员,到晋江都已超过10年。三是农村相关权益仍是外来人口的重要“牵挂”,已经迁户的外来人口中,基本可分两类,一类从其他城镇迁入,不涉及农村相关权益;或者从较为偏远的农村迁入,农村相关资产由父母或兄弟代为持有。

(二)对外来人口多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的关系,特别是本地农村资产问题

晋江实行流动人口落户“先接收、后管理”办法,不需要经村(社区)同意,即可办理落户,针对村(社区)怕增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管理难度,担心集体资产分红、集体承包地等福利被新落户的人员分摊等问题,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资产确权颁证登记,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明确和固化r村集体资产。

(三)让外来人口同等享有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和长期投入

2011年,晋江小学平均班额达到51人,其中超大班额占31%,特大班额占6.4%;之后逐步下降到2015年的平均47人,超大班额11.8%,特大班额0.2%。晋江经过多年来持续增加投入,较好地解决了教育大班额的问题。

四、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进城务工人员农村权益的规定

外来人口牵挂的农村权益问题,不是仅靠流入地政府的规定能解决,需要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予以明确。要加强农村“三权”保护,完善农业转移人口退出机制,特别是要进一步扩大和拓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各项试点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探索建立农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尽快搭建农业转移人口建设用地(宅基地及房屋)、农村集体产权流转、退出的统一平台,让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土地资产和农村权益能够自由交易,并转化为进城资本。

(二)加快社保制度改革步伐,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无忧

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社保征缴工作,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缴纳社保的监管,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社保参保率。鼓励各级积极探索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社保体系衔接置换,允许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将城乡居民社保置换为城镇社保。加大跨地区社保转移接续力度,尽快推动省级社保统筹,在省域范围内实现社保转移接续,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更加便利。

第11篇

根据《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闵人综【】6号《关于开展对本区来人员和人户分离人员巡查核对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居住证制度实施和实有人口综合信息资源库建设的要求,结合平安建设工作,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对本地区来人员和人户分离(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人员开展巡查核对工作,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巡查核对的目的

以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以及加强实有人口管理为契机,全面清理整合来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的信息资源,全面、准确掌握来人员、人户分离人员基本情况,统一数据标准,规范信息采集和录入,完善实有人口综合信息资源库,结合街道平安建设工作和公安“三基”工作,注重对高危人群的排摸管控,降低本地区发案率,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和完善地区实有人口综合管理新机制。

二、巡查核对的对象

在本地区范围内居住或逗留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员、现役军人和武警)和本地区范围内人户分离人员。

三、巡查核对的内容

按照统一制定的《闵行区来人员登记表》、《人在户不在人员情况信息采集表》、《户在人不在人员情况信息采集表》设定的项目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并实行信息动态维护,确保信息的鲜活和准确。

四、巡查核对工作模式

在各居民区党支部领导下,在派出所、人口办的具体指导下,由各居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由社区民警牵头,协调相关物业,由居委干部、社区综合协管员组成巡查核对小组,以划块包管的方式开展巡查核对工作。

五、具体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年3月1日—5月31日)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路街道巡查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马佩华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副组长:邱建兴路街道人口办常务副主任

庞晓冬闵行区公安分局碧江派出所副所长

翁卫国闵行区公安分局华坪派出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巡查核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巡查核对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邱建兴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江巧花、潘佳杰。

2、落实人员经费

根据区统一要求,落实人员和相关经费,在各管理站信息录入网点配置工作基本硬件设施(身份证鉴别仪、扫描仪、数码照相机)。

3、加强业务培训

人口办会同派出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照市公安局和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组织落实人员培训工作。协调电脑公司做好各管理站信息录入网点电脑系统安装调试和对管理站信息录入员、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电脑上机操作培训。培训工作覆盖到每一位巡查核对员,使其政策明了、程序清楚、服务周到。

4、广泛宣传发动

发挥各方作用,做好宣传工作。来人员、人户分离人员巡查核对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要加强舆论宣传发动,使巡查核对工作得到来人员、社区居民、企事业用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各居委、人口办要密切配合,以上门宣传、针对性宣传为主,立足38个居委,利用黑板报、宣传画廊宣传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对来人员较集中的居住区、聘用外劳力较多的企事业单位、人户分离人员较多的居民小区,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宣传。

(二)全面实施阶段(年6月1日—10月31日)

1、对来人员信息采集

统一使用《闵行区来人员居住登记表》,按表中设定的项目内容采集登记、注销、变更信息,信息录入员按要求及时将信息录入信息资源库。在对来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的同时,要全力推进来人员居住证办证工作,督促其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受理窗口按程序做好受理、审验、申报、制发证及变更、续签工作。

第一阶段(从人到机6月1日—7月31日):对本地区现有来人员进行全面巡查核对和采集信息。以户为单位全面采集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所有来人员(含未成年人)信息,并逐一填写《闵行区来人员居住登记表》,然后通过来人员管理服务站电脑终端录入区信息资源库。

第二阶段(信息核对8月1日—8月10日):将新采集的信息与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中的暂住人口模块(即原“SPS”信息库)进行比对,从中发现信息库中未核对到的人员信息。

第三阶段(从机到人8月11日—8月31日):将原“SPS”信息库中未核对到的人员信息,按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原籍地址、现暂住地址等逐一打印,然后根据暂住地址逐一上门进行核对,填写《闵行区来人员居住登记表》或《来人员信息变更、注销表》,分别录入区信息资源库生成或“SPS”信息库注销。

2、对人户分离人员信息采集

统一使用《人在户不在人员情况信息采集表》或《户在人不在人员情况信息采集表》,按表中设定的项目内容进行信息采集。

第一阶段(从机到人9月1日—9月30日):打印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中人户分离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等)上门核对,对仍属人户分离的人员填写《人在户不在人员情况信息采集表》或《户在人不在人员情况信息采集表》,对已不属于人户分离的人员在核对表上注明,录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后生成或注销。

第二阶段(从人到机10月1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所有本市户籍人员进行全面巡查核对,对发现未登记的人户分离人员,逐一填写《人在户不在人员情况信息采集表》或《户在人不在人员情况信息采集表》,录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生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11月1日—11月30日)

第12篇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政策今年3月,12333人力社保热线共受理来电总量263873人次。其中自动服务总量149492人次;人工服务总量114381人次,人工服务总量比去年同期减少11251人次,降低8.96%。按照咨询内容分析,本月咨询排名前五位依次为:咨询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17960个,占总数的15.63%;咨询社会保障卡方面的问题17372个,占总数的15.12%;咨询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方面的问题14041个,占总数的12.22%;咨询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13265个,占总数的11.54%;咨询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7591个,占总数的6.61%。本月受理社会保险信息自助查询服务5134人次;受理监察投诉、举报案件15件,已反馈处理去向的2件。本期12333人力社保热线专家就本市居住证积分政策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规范居住证积分办理,维护用人单位和积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近年来市人力社保部门在市发改委的牵头组织下,联合市公安局、市教委等部门,出台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居住证积分的相关问题。那么,居住证积分该如何申请?积分又如何计算呢?现专家给予解答。

问: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20xx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政策注释1.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是指: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2.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申报积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积分申请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报当月的上月向前数12个月,且期间无中断、补缴、漏缴等情况。

问:积分申请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一)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书面委托本单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本单位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积分申请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录积分联办系统完成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值进行初步测评。经初步测评达到规定分值的,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册,通过登录积分联办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三)用人单位只有1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申报。

(四)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五)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

(六)积分申请人未在预约日或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供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积分申请;未提供加分项材料的,不予确认相应分值。

问:积分申报材料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居住证积分,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册;

(三)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申请人按照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五)用人单位还应当携带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的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6.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7.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9.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0.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11.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12.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请人数在5人以内的,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可以视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注释:

(1)年满50周岁的女性积分申请人,从事管理岗工作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2)积分申请人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积分;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积分。

(3)积分申请人申请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行业、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同时,本人需提供《岗位承诺书》,用人单位需提供《岗位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确认紧缺程度积分。如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当年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4)积分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简版个人信用报告。积分申请人填注个人信息应完整、真实、准确。因填注信息不完整、真实、准确,造成积分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积分不予确认的,由积分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5)积分申请申报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的,积分申请人(经办人)应在入户名单公示后6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应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积分窗口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问:居住证积分如何计算?

答:(一)总积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二)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三)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6年的,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四)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1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五项保险每满1年积12分;也可分险种单独计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五)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

(六)由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计算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