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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民道德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7][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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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稿最后应有附件页,注明作者个人信息,内容见下表:作者基本情况表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固定电话请注明本地区号)传真通信地址邮编e-mail总书记同志4日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提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这一重要论述的热烈反响表明,广大人民群众急切盼望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以“”为具体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树起了新的标杆,将对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逸为耻。这“八荣八耻”概括精辟,内涵深邃,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鲜明导向。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总体良好,“十一五”规划纲要描绘的美好生活蓝图,让人民群众满怀喜悦和期待。但是,社会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一些人中还有市场,少数人思想混乱,道德缺失,是非、善恶、美丑混淆。
这些问题的出现和蔓延,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了冲击,损害了社会风气,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一个社会要全面发展,应当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进行。社会风气的好坏,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必须以正确的价值观为指导。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的重要论述,为我们在当前形势下明辨是非、区别善恶、分清美丑提出了新要求,将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规划纲要草案明确指出了未来五年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目标,结合总书记同志在今年两会一开始就作出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我们倍感当前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们要把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文化启迪思想、陶冶情操、传授知识、鼓舞人心的积极作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要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为顺利实现“”规划的宏伟目标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关键词】诚信 大学生 现状 诚信教育
诚实守信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晶,是中华民族能够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同时它还是21实际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学生是否诚实守信,直接关系到良好的社会风尚能否形成、和谐的社会能否顺利构建,更决定着中华民族能否持续发展。近年来,高校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加强大学生诚信的重建。
一、现阶段大学生诚信的主要问题
(1)考试方面。考试是教师检验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方式,是现代高校普遍采取的方式。如果学生在平时认真学习,通过考试是不成问题的,相反的如果学生平时不注重学习,经常上课开小差,就不容易通过考试。很多学生为了通过考试想尽各种方法,如考试时夹带小抄、利用手机作弊等,以求通过考试。甚至很多学生会认为考试作弊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是一种很正常的行为。他们认为考试作弊只是一种违纪行为,跟诚信、道德或者做人没有任何关系。这种观念已经影响了大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严重影响了学生毕业之后的为人处世。
(2)学费方面。目前,高校还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是大学生故意拖欠学费。一些学生故意拖欠学费,把家长给的用来交学费的钱用来买电脑、换手机、谈恋爱等。近年来,助学贷款的拖欠现象非常严重。助学贷款本来是国家用来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惠生政策,使经济困难的学生也能够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一些学生在毕业之后,有了偿还能力却故意拖着不还,甚至向学校隐瞒或者捏造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来逃避贷款的偿还。这种信贷危机的出现,给教育界敲响了警钟,使之及时意识到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刻不容缓。
(3)学术方面。毕业论文是高校用来检验学生大学学习生活的重要手段,也是学生总结学习成果和提升自我的重要方式,学生理应认真对待。但是,现阶段大学生的论文抄袭现象非常严重,虽然现在的毕业论文要求通过,以检测学生是否抄袭,但这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论文抄袭的问题。学生针对过程,以东拼西凑、移花接木的方式应对,表面上看论文的重复率是很低,但是在内容上其实都是相差不大的。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大学生在学术界的诚信危机越来越突出,这对高校教育的长期发展和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来说都是有害的。
(4)求职方面。学生寒窗苦读就是为了毕业能找个好工作,但随着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迅速发展,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毕业就失业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成为近年来相关部门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了成功的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一些大学生不惜进行造假行为,伪造简历、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等。近期,由于一些错误就业观念的引导,许多大学生对自己的职业定位不明确,频繁的跳槽,不仅对企业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而且也严重了阻碍了大学生职业生涯的行进。
二、改革当代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方法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在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问题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也直接决定着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成败。为了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构建系统完善的大学生诚信教育体系,就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诚信教育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改革创新,使诚信教育渗透到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中,切实提高大学生的道德素质。
(一)提升对大学生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力度
十七大已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确定为我国在新时期德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并强调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渗透到国民教育的各个环节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本质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我们必须要以中国化作为指导,让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学生只有首先树立正确道德观念,才能用这种观念指导自身的行为。
(二)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入手,培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道德品质,提高大学生的道德素质,使大学生能够从中学到做人做事的方法。而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养不是简单的一个过程,而是长期开展规范教育和管理的结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并且需要社会和高校的共同配合。高校主要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学生主要通过课程学习来提升自身的文化水平,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因此,高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力度,培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三)构建完善的大学生诚信档案系统
目前,诚信危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问题。造成大学生诚信危机的因素不单单是学生自身的问题,而且还包括高校的诚信建设问题。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的诚信教育不仅要具备引导和促进的作用,而且也要起到监督和约束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建立大学生的诚信档案体统,将大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学生情况、信用记录、学校的奖惩情况等内容详细的记录到诚信档案中,使其成为学生评选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入党考察、就业推荐等方面的主要依据。并可根据诚信档案的内容对诚实守信的学生进行奖励,而对不讲信用的学生给与惩罚。
综上所述,诚信教育作为学生教育环节的重点内容,应该尽快进行改革创新,以缓解大学生的诚信危机现象。大学生对社会主义建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智辉.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诚信教育[J].现代商贸工业,2013,(11).
[2]戴明溪.浅析高校大学生诚信教育[J].语文天地(高教·理论),2013,(9).
关键词:道德 道德困境 反思
民以食为天,粮食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从孔雀石绿的鱼到红心鸭蛋,三聚氰胺奶粉,发霉馒头,人造鸡蛋,毒胶囊……连食品安全也变得不安全的时候,人拿生命开玩笑,完全漠视生命的存在,我们还可以相信这个这个社会,相信这个民族吗?面对这个食品问题,我们的公民一边在网上和报纸上抱怨,骂商家的无良,骂政府的不作为,骂社会的道德滑坡,另一边却毫无所动,一次次原谅和纵容这些行为的发生。我们的公民在面对这个的道德问题上,陷入了循环的怪圈。我们该如何去思考当前社会的道德困境呢?
一、道德困境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道德困境的定义杂而乱。第一种定义是,道德困境是一个难题。第二种定义是,道德困境是道德悖论种的一种。第三种定义是,对一项道德义务的履行就是对另外一项道德义务的背弃。第四种定义是,道德困境是道德失范的一种状况。第五种定义是:对道德困境的理解应从道德选择入手,因为道德困境是行为者在做道德选择时才有可能会遇到的一种特殊情境。这个情境用西方学者的话说就是: 面临令人困惑的两者取一的抉择。这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道德困境的复杂性。我自己则更多的理解为第五种,面临一种两者取一的抉择。通常情况下,我们的选择都是在道德与不道德、价值与无价值的、善于非善之间的选择,只要我们有向善的的意识和识别善恶的能力,我们就不难作出选择。
二、道德困境的表现
道德困境在存在于个人现实生活的抉择当中,有些例子是我们鲜少遇到的。著名的电车事件就是其中的一例。但更多时候,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道德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诚信与利益的抉择
诚信是我们当今这个社会非常缺失的品德。我们是一个病态的社会,我们的诚信,良心通常在追逐利益的道路上丧失。前人常讲一诺千金,但是我们现在签订合同都会出现背信弃义的状况发生。就连我们大学这一方净土也没有放过。现在普遍存在的论文抄袭问题。近年来大学有一股抄袭、剽窃之风,“文章就是搜寻、复制,粘贴”“论文就是移花接木,偷梁换柱,东拼西凑”。无数学子把它当作是常识纷纷利用。学术腐败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困扰学术障碍和笼罩在校园象牙塔的阴影。尽管绝大多数同学对于大学校园存在的论文抄袭,剽窃持否定态度,但是同学也表示态度和做法是两码事。
(二)感恩的缺失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自古以来,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就讲究孝道,讲究感恩。现在我们的学校每个学期主题班会都将感恩,但是不知道有谁听得进耳朵。我们的中央电视台每年都会举行一次感动中国的评选活动。为什么要举办,就是生活中缺少,所以才要使劲地挖掘,使劲地宣传。
三、道德困境出现的原因
一个个“我”构成了这个社会,社会的状况如何都离不开每一个人的表现。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责任推给组织,政府,我们要反思自己的行为,道德困境不是精英分子的事情,不是某个英雄的事情,而是是关每一个公民相关的事情。因此我们要从个人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
(一)自我与角色的抽离
当今社会,许多人都认为,“我”就是“我”,“我”是先于一切的角色。我与角色是相抽离的。“我”的责任就是“我”的责任,“角色”的责任是角色的责任,“我”可以不对“角色”责任负责。这直接导致了责任的推脱与道德的弱化。纵使很多人说我不是,这只是你没有反思而已,你的行为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抽离了角色的我。我们在承担责任是会悄悄地选择一部分,或者选择比较轻易的部分,因为我们总是把责任推给别人,理由就是那不是我的责任。我们都遵从与内心的本我,追求理想的自我主义,抛弃了角色责任,我们只是随意的依靠自己的理性或者感觉来判断,因此我可以随意选择自己认为是恰当的责任。
(二)道德约束力的弱化。
“范跑跑”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一问题,就是在人民的心目中,道德约束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道德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传承下来,约定俗成的惯例。一旦我们打破了这个惯例,就因该受到谴责或者惩罚。我们现在的道德机制都是几千年来传承下来的儒家传统的道德规范,这个规范与当今社会倡导的公民教育存在着悖论。一旦我们触犯了这个惯例,我们受到的仅仅是舆论的惩罚,或者是其他无关痛痒的小结果。
(三)道德教育的缺失
论文摘要:诚信是大学生立身为人、走向成功的必备品质,是大学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诚信教育是指从社会发展和个体长期生存发展的需要出发,培养个体遵守诚信的道德规范,具有诚实守信品质的努力。大学生诚信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个体、学校和社会多方参与。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在我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诚信是大学生立身为人、走向成功的必备品质,是大学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当代大学生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和未来,肩负着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他们的诚信意识、诚信品质、诚信行为关系到良好社会风尚的培育,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诚信教育是指从社会发展和个体长期生存发展的需要出发,培养个体遵守诚信的道德规范,具有诚实守信品质的努力。大学生诚信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个体、学校和社会多方参与。
一、 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内涵
大学生诚信教育是一个广泛的范畴,涉及面宽、内容繁多,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大学生的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学校纪律和法规,是一个人良好社会信誉的标志。遵纪守法教育包括:遵守各种社会法规、教育法规和学校的各种纪律,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个人的社会信誉意识。学校一方面要严格校纪校规,使大学生在校内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大学生自觉抵制校园内外的一些不良风气,尤其是学习过程中出现的抄袭、作弊等现象,洁身自好,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
2.大学生的网络诚信教育。大学生是活跃在互联网上的一个重要群体,加强网络诚信教育是大学生诚信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在大学生的网络诚信教育中,学校应该侧重于大学生网络行为的一般规范和网络责任教育,从而奠定大学生网络诚信的基础。
3.大学生学风建设中的诚信教育。学风是校风和大学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所大学传统底蕴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学风建设中的诚信教育涉及学生自身、学习环境和学习规章制度。
4.大学生择业中的诚信教育。
第一,大学生择业中的“唯实”教育。诚信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在全社会加强道德建设,诚信素质日益提高的今天,诚是立身的“奠基石”,信是做人的“身份证”。
第二,大学生择业中的“抵假”教育。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知识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作为高校的毕业生,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正确认识自己肩负的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努力学好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三,大学生择业中的契约意识教育。适应现阶段形势发展的需要,用人单位和大学生之间以契约合同的形式确定的就业关系,就要求毕业生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和合同意识。
二、 大学生诚信教育的重要性
当代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诚信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程。
(一) 公民道德建设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
大学生首先是一位普通的社会公民,应该具备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品质。可以说,诚实守信是每一个公民做人立世的根本准则。在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诚信是一个很重要的规范。如果一个大学生连起码的诚信品德都不具备,我们无法想象他们怎么能够成为合格的公民,对公民道德建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二) 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合同经济、法制经济。这就要求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具备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青年大学生即将成为未来市场经济的主力军,他们在未来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来社会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不仅取决于大学生的文化知识,养成诚实守信的品质对他们来说尤为重要。可见,加强大学生诚实守信教育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三)我国教育“面向世界”、与国际接轨的迫切需要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
入世后,我们必须坚守诚信原则,履行我们所作出的承诺。因此,入世本身即是我们面向世界实践诚信原则的开始,同时也是对我们诚信状况的一个考验。为了尽快与世界经济接轨,积极培养国人现代意义上的诚信观念必要而紧迫。尤其是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更应结合该组织的有关规则,加大诚信教育的力度,大学生作为将来实践这些规则的生力军,理应具备较高的诚信素质。
因此,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大学生的诚信建设,切实加强诚信教育,不断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守信意识,努力培养具有信用素质、诚信精神的世纪人才。
【参考文献】
[1]吴磊,刘建荣.关于大学生诚信现状的调查研究及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4,(10).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违纪、不作弊,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改动成绩;按时独立完成作业,不抄袭、剽窃他人作业、文章和论文;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及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等参加考试;凡带有书包、书籍、纸张、文具盒等物品的,都应集中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不得随身放在座位上,对高校诚信考试承诺书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在考场内不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并有抄袭现象的;不抄袭他人答案的;不在试卷上故意款他人姓名、考号的;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不交换答案的,强抢他人答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不将试卷带出考场的,或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不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服从监考员老师安排,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了在同学们中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充分发挥高校进行诚信教育的主导作用,响应校团委的号召,提高同学们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诚信人才。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此次考试中我们庄严地做出如下承诺: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违纪、不作弊,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改动成绩;按时独立完成作业,不抄袭、剽窃他人作业、文章和论文。
二、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及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等参加考试。
三、凡带有书包、书籍、纸张、文具盒等物品的,都应集中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不得随身放在座位上。
打暗号,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并有抄袭现象的;不抄袭他人答案的;不在试卷上故意款他人姓名、考号的;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五、不交换答案的,强抢他人答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不将试卷带出考场的,或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六、不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服从监考员老师安排。
企业文化建设
根据公司企业文化“十一五”规划,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断为企业管理与经营注入生机和活力,为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开拓新的渠道,为保障完成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特制定本计划:
1、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丰富多彩的寓教于文的文化活动,培育企业文化。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占领宣传思想和理论文化阵地。利用我公司现有的mis系统和局域网和宽带的优势,以快捷的速度传递上级精神和我公司相关信息。
2、以培育“三观”为基础。通过学习先进典型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观的榜样。以“奉献社会、服务人民”为主题,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重点,扎实开展员工的培训教育。
3、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制定具有我公司特性的职工道德要求、计划,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报告,要注重职工职业道德的教育。
4、加强科技文化教育,勉励自学成才,岗位成才。
5、加强民主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厂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厂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公开质量,并开展经常性的工作,按照厂务公开考核责任制,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公开,广泛听取、采纳职工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6、以推行服务承诺为切入点,加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抓好行业作风建设。把企业文化作为激发职工热情、统一职工意志的重要手段,将广大职工的行为引导到共同的企业发展目标和方向来。
7、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全面调动各种宣传手段;注重现代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抓好安全物态文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文化评价体系;加强领导,积极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总之,形成一个以“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指导;用先进的文化培养人、塑造人,激发提升劳动者的智慧潜能,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环保、高效的人文环境,造就一支技术业务水平高。安全素质过硬,道德高尚的员工队伍,建设管理好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电网,使企业成为一个有扎实的安全基础,有优越的市场竟争力和良好的内外形象的企业文化。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全面推进道德建设
(一)深入开展师生道德教育
1、以打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目标,认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全社会巩固发展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理想和良好的道德风尚。
2、以学习宣传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及两会精神为重点,加强学习。利用校园广播、职业教育报、校园局域网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学习宣传氛围,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成为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的动力。
3、扎实推进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认真学习《教师法》以及与教育有关的政策法规文件,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政策理论水平。
4、贯彻科学发展,解决突出问题。继续巩固扩大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转变工作作风,凝聚人心,激发干劲。坚持回头看,对查摆出的突出问题集中解决。
(二)积极开展读书育人、文化育人活动
1、以红色经典和传统经典为主要内容,开展以“读一本好书”为主题的读书征文、读者访谈等活动,继续实施“爱心书库工程”。
2、深入开展以“我们的节日”为传统民俗系列活动,深入挖掘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富有传统特色、地方特色的系列文化活动,营造浓厚的传统文化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
二、深化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提升校园文化水平
1、以构建“文明校园”为目标,切实加强学院管理。在管理工作中,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实行人本管理,在工作中理解教师、尊重教师,形成“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良好氛围;实行依法管理,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师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努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
2、广泛开展“人文校园、活力校园、和谐校园、绿色校园”教育活动。通过文明班级、文明教研室、文明个人的创建活动,把工作重心放在育人氛围的营造上,把主要精力放在师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上。
3、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以“迎世博、迎亚运”为主题,积极倡导文明言行、文明礼仪之风、读书学习之风、勤俭节约之风。继续开展“爱国歌曲大家唱”活动。
4、搞好“6.26禁毒日”宣传活动和“世界艾滋病预防宣传日”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拒绝诱惑,远离网吧”、“远离赌博,远离不良嗜好”等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教育活动,积极参与反斗争;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社会意识。
5、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认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搞好优秀党员、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表彰工作。在“9.20公民道德宣传日”到来之际,组织广大师生开展“学习道德楷模,践行公民道德”演讲活动,在学院营造道德模范、崇尚道德模范、争当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
6、大力推进社会志愿服务,整合志愿者队伍,切实加强志愿服务宣传力度,大力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完善志愿服务活动的体制机制。
7、认真做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根据自治区、市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加强硬软件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加强校园美化、绿化、净化工作,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再上台阶。
三、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教书育人良好形象
1、深入学习实践《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开展“立高尚师德,树教育新风”和“爱教育、爱学生、爱自己”主题实践活动,并在教师节将活动引向深入,把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广大教师的自我行动。
2、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以实际行动促节能减排。在校园内广泛开展“节约一度电、一张纸、一滴水、一粒粮”活动,在学生中开展勤俭节约教育,使勤俭节约逐步成为师生的行为习惯。
3、引导教师向科研型、双师型教师转型。开展切合学院实际的丰富多彩的教科研活动和教师基本功训练。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教师整体的教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
4、积极探索创新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方式方法。通过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教师论文比赛等活动,提高教师研究德育工作的积极性。
四、加强行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确保校园安定和谐
1、加强学院管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政务、事务、财务公开,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制度。
2、不断强化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健全学院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4、发挥校园警务室作用,推行校园安全责任险制度。努力构建平安、文明、健康、和谐校园,确保教育稳定平安。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教育发展氛围
1、充分发挥校内外宣传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
2、加强与教育局文秘科
和党办的沟通和联系,在各大媒体推广、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展现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良好形象。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基础性工作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要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投入到位,做到有组织、有活动、有队伍、有办公设施。
一、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全面推进道德建设
(一)深入开展师生道德教育
1、以打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目标,认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全社会巩固发展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理想和良好的道德风尚。
2、以学习宣传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及两会精神为重点,加强学习。利用校园广播、职业教育报、校园局域网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学习宣传氛围,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成为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的动力。
3、扎实推进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认真学习《教师法》以及与教育有关的政策法规文件,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政策理论水平。
4、贯彻科学发展,解决突出问题。继续巩固扩大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转变工作作风,凝聚人心,激发干劲。坚持回头看,对查摆出的突出问题集中解决。
(二)积极开展读书育人、文化育人活动
1、以红色经典和传统经典为主要内容,开展以“读一本好书”为主题的读书征文、读者访谈等活动,继续实施“爱心书库工程”。
2、深入开展以“我们的节日”为传统民俗系列活动,深入挖掘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富有传统特色、地方特色的系列文化活动,营造浓厚的传统文化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
二、深化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提升校园文化水平
1、以构建“文明校园”为目标,切实加强学院管理。在管理工作中,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实行人本管理,在工作中理解教师、尊重教师,形成“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良好氛围;实行依法管理,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师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努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
2、广泛开展“人文校园、活力校园、和谐校园、绿色校园”教育活动。通过文明班级、文明教研室、文明个人的创建活动,把工作重心放在育人氛围的营造上,把主要精力放在师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上。
3、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以“迎世博、迎亚运”为主题,积极倡导文明言行、文明礼仪之风、读书学习之风、勤俭节约之风。继续开展“爱国歌曲大家唱”活动。
4、搞好“6.26禁毒日”宣传活动和“世界艾滋病预防宣传日”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拒绝诱惑,远离网吧”、“远离赌博,远离不良嗜好”等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教育活动,积极参与反斗争;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社会意识。
5、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认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搞好优秀党员、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表彰工作。在“9.20公民道德宣传日”到来之际,组织广大师生开展“学习道德楷模,践行公民道德”演讲活动,在学院营造道德模范、崇尚道德模范、争当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
6、大力推进社会志愿服务,整合志愿者队伍,切实加强志愿服务宣传力度,大力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完善志愿服务活动的体制机制。
7、认真做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根据自治区、市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加强硬软件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加强校园美化、绿化、净化工作,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再上台阶。
三、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教书育人良好形象
1、深入学习实践《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开展“立高尚师德,树教育新风”和“爱教育、爱学生、爱自己”主题实践活动,并在教师节将活动引向深入,把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广大教师的自我行动。
2、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以实际行动促节能减排。在校园内广泛开展“节约一度电、一张纸、一滴水、一粒粮”活动,在学生中开展勤俭节约教育,使勤俭节约逐步成为师生的行为习惯。
3、引导教师向科研型、双师型教师转型。开展切合学院实际的丰富多彩的教科研活动和教师基本功训练。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教师整体的教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
4、积极探索创新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方式方法。通过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教师论文比赛等活动,提高教师研究德育工作的积极性。
四、加强行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确保校园安定和谐
1、加强学院管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政务、事务、财务公开,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制度。
2、不断强化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健全学院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4、发挥校园警务室作用,推行校园安全责任险制度。努力构建平安、文明、健康、和谐校园,确保教育稳定平安。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教育发展氛围
1、充分发挥校内外宣传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
2、加强与教育局文秘科
和党办的沟通和联系,在各大媒体推广、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展现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良好形象。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基础性工作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要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投入到位,做到有组织、有活动、有队伍、有办公设施。
-------竹溪县教师进修学校师德建设工作总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全会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县教师进修学校根据县教委统一安排,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开展了师德建设“学、树、创”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我们基本做法是:首先成立了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活动的指导,落实了具体措施,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动员大会,明确了活动的意义、方法、步骤、要求、措施,引起了全体教职工的高度重视。
其次,认真组织学习活动,提高思想认识。全校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了有关政策理论、职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等知识,举办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讲座。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讨论签定了《师德建设责任书》,明确了每个教师自身的职责,制定了《政治学习制度》、《教师行为规范及督察制度》等六个师德建设约束制度,聘请了六名德高望重的同志担任师德建设监督员,认真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建议,讨论整改提高。
三是全体教师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对照学习内容,反思自己表现,按照做一名好教师的要求,自我检查,自我剖析,人人都写出了剖析材料,提出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学校结合实际经过认真评议,评选出师德建设优秀教师18人,树立了自己学习的典型。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学生、家长了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发展的意见,并着手研究整改提高。结合寒假工作,安排了师德建设“学、树、创”活动,要求全体教师完善师德建设学习笔记,加深理解,针对自我剖析提出的问题,拿出具体的整改方案,就如何做一名“以身立教,为人师表”的好教师写出打算,以便下学期具体实施。
通过师德建设前三段工作,学校的师德师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是学校凝聚力增强,班子战斗力扩大。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师德建设“学、树、创”活动中始终把自己放在“马前卒”的位置,率先垂范,事事当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带领全体教师培养高尚情操,为人师表,发展工作。以“学、树、创”促发展,以“学、树、创”促工作,使学校职业教育有了可喜的发展,新招学生是去年的1.5倍,职教工作典型经验在市级交流;继教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突破,得到了国家、省、市、县领导的充分肯定;电大函授再创活力,扩大远程开放教育班两个。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学管理逐步加强,全校工作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是德育育人水平提高。师德建设“学、树、创”活动的开展,使各处室,政教处、团委、课任教师、学生会、班主任构成了德育工作网络,形成了合力,不仅使学生的思想认识得到了净化,也使年青教师在师德建设中受益匪浅,得到了净化,形成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了文明向上的校风。一年轻教师在教育学生中,作风粗暴,语言不检点,很快就得到同行的批评帮助,迅速改正了缺点,受到了学生的喜欢。一名教师工作纪律散漫,自以为是,经过师德建设“学、树、创”活动,深深地触动了灵魂,如今成了上下班的“准点钟”。
三是教师队伍得到了优化。师德建设“学、树、创”活动的开展,陶冶了教师的情操,增强了服务意识,塑造了良好的教师整体形象。全校教师中积极向上、自学苦练内功的多了;钻研教材、探讨教材的人多了;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的多了;遵纪守法、文明举止的多了;耐心辅导的教师多了。教师的依法治教的水平、教学能力增强了。仅下半年继出版的《教学研究文集》后,又有18篇论文在国家、省、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学生学习空气也渐渐浓厚。
贯彻落实全市第十二次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教育局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班主任工作的几点意见》,完善校本德育体系,推进道德素质培养行动——青少年道德教育工程。
二、工作重点:
以弘扬民族精神为核心,以“校本德育”研究、诚信教育、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和班主任队伍建设为重点,从学校、学生,特别是农民工子弟的实际出发,以学生为主体,针对不同学生的身心特点与需要,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德育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弘扬民族精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1、要以“寻找人物、寻找事件、做一件事”等形式多样的学习实践活动为载体,组织少年儿童深入开展以“中国了不起、中国人了不起、做个了不起的中国人”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了不起系列活动;要围绕纪念70周年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
2、要结合体验教育和“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积极开展年段(班级)探究性德育活动。
3、进一步深化体验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在学校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和大自然的亲身实践中懂得做人的道理,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扎实开展中小学生行为规范教育,突出抓好诚信教育。
1、要以《宁波市中小学生行为规范》为主线,以创建第二批行为规范先进(示范)学校为目标,分年级、分阶段、分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知行结合的学习训练活动;引导农民工子弟克服不良习惯,养成好习惯。
2、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的通知精神,突出抓好诚实教育和守信教育。以培养“诚信师生”为目标,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中小学生了解诚信的基本内容,懂得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守法、守规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从小立志作讲诚信、讲道德的人。
(三)根据德育目标及不同年龄学生的成长特性,确立不同学习阶段德育的内容和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组织学校教师编写《年段德育目标和要求》。
(四)完善德育各项机制(责任机制、协作机制、研讨机制、教导机制、评价机制、激励机制等),保障德育工作正常开展。教育局将把学校建立德育工作机制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并进行随机督查。
(五)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教书育人水平。按照分级培训原则,全面启动班主任培训工作。通过理论培训、班主任论文评比、定期召开德育会议等途径,充分发挥教师在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
(六)按照反腐倡廉工作和《宁波市关于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确定两所试点学校,以小学四——六年级学生和初中学生为主要对象,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推广。
(七)加强对学生健康教育的指导(包括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等),中心学校配备专兼职心理指导教师。
(八)加强学校文化建设,继续做好家庭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及其他教育工作。
(九)坚持“三贴近”原则,大力加强校本化、自主化活动建设。特别要注重对民工子弟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在坚持民工子弟学校“校本德育”的基础上,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工学校结对工作、开展民工子弟学校学生与城区学生的手拉手活动。
四、主要工作安排:
第一季度:
1、区中小学德育干部年度工作会议;
2、继续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3、读书活动征文比赛。
第二季度:
1、“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演讲比赛;
2、举行第一期班主任培训;
3、环保教育主题活动;
4、人口与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研讨活动;
5、举办*区首届头脑奥林匹克竞赛;
6、在试点学校开展廉政教学案例、廉政活动案例征集活动。
第三季度:
1、举行德育课程展示活动;
2、交通安全棋设计比赛;
3、社会实践擂台赛。
第四季度:
1、在试点学校开展编写廉政知识读本、廉政文化作品展览活动。
2、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先进)学校评选;
3、举行第二期班主任培训;
4、班主任论文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