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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资格制度概述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在我国不具备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师职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学能力。但教师资格只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从事教师工作,只有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聘任后才能成为教师。
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对于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是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首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保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法律手段。其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形成开放式教师培育体系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再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推动教育人事改革、实施教师聘任制、调整整顿师资建设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最后,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标志,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使教师地位、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二、中外教师资格认证的比较分析
1.教师资格认证的学历标准比较
在各国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的规定中,最核心、最关键的内容,就是对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学历规定。以下对中外各国的教师资格认证的学历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我国《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美国对申请与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教师教育的学生先接受4年的大学教育,在获得学士学位以后再接受一到两年的教育专业训练,包括学习一定的教育学科课程,参加教学实习。
英国则认为合格教师,尤其是初等教育教师,首先必须得是成功地读完英国大学或全国学位授予委员批准的作为师资培训的教育学士学位课程,具有学士学位的学生。
德国的规定更为细致,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必须得从完全中学毕业,然后进入高等学校,并在师范专业就读,经过四年以后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再经过两年的间隙期,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后才能取得教师资格。
日本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了从事教师专业必需的学历要求。日本教育职员养成审议会提出,今后的中小学教师应该以硕士毕业生为主,要求设置大学本科和硕士学位相衔接的六年一贯制教师培养课程,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和学术水平,使中小学教师成为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受过较长时期专门训练的职业。
2.教师的资格考试与考核评价的比较
我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仅对教师的道德、学历、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其中最为重要的,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并未做出具体规定。考核注重的也只是答卷结果,而不是过程或实际能力,使得考核没有以一种客观的、统一的标准方式进行,更不用说考核的公正性、精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完善的教师证书制度之一。现在在美国想要在中小学任教,必须取得执照;想要取得执照,则必须通过三种教师资格鉴定。第一种是“入学鉴定”,也就是想要进入师资培育方案就读的学生,必须通过在阅读、写作、数学等方面的基本能力鉴定。第二种为“初任执照鉴定”,也就是修业师资培育方案的学生在毕业时可根据其成绩单以及在一般知识、教学知识、任教学科学识的检定结果,向该州的主管部门申请初任执照。第三种为“续任执照鉴定”,也就是初任教师执照期满时,应接受实际教室教学表现的评价,评价合格才能换发另一种有效期较长的教师执照。[1]
英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称为“合格教师资格证书”。英国实行开放式的师资培养体系,合格教师的培养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三、四年制的教育学士,学生就读于大学的教育系或教育学院;二是在三年制的第一学位基础上再继续进修研究生教育证书课程。研究生教育证书课程培养新教师的对象大多是已取得了各种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该课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学生在大学毕业后再到教育系或教育学院接受一年的全日制师范教育,学习和培养有关的教育教学能力;另外一种形式是作为在职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在职教师利用晚上的业余时间学习两年的部分时间制研究生教育证书课程。
德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高标准、严要求。首先,师范生入学要求极为严格,必须是完全中学的毕业生,这就保证了师范生的生源质量。其次,德国的教师教育过程完全是按“专家型”教师的目标来培养的,德国的学生需要参加两次考试才能取得教师资格。学生大学毕业后参加第一次考试,合格后取得实习教师资格。取得实习教师资格者,需要经过两年的教育实习,再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方能取得正式教师资格。两次考试都非常严格,需要经过笔试、论文、口试、试教等,这么严格的教师选拔制度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
日本在1989年开始实施1988年国会修改的《教育职员许可法》,实行教师任职认定制度。[2]其具体的做法是:学生大学毕业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然后参加“教师任用选拔(国家)考试”,其考试内容包括普通教养知识、专业专门知识与教育基础理论三方面,被认定为综合学力合格才可决定任用为教师。
3.教师资格证书等级和层次的比较
目前我国教师资格认证中,采用的是较为单一的合格制,只为教师从业确定了最基础的准入要求,随着学校教育教学的快速发展,这一制度必将难以适应学校对不同水平层次教师的需求。
就教师资格分类最为完备的美国来说,教师的资格按照级别分,可以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等。按照职能分,则有各科教师资格证书、职业教育技师资格证书、各类学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学校各类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等;而从证书发放的途径来看,中小学教师的资格又可分为全国通用性的和地区通用性的,前者是由获得资格认定的高等院校颁发,证书在全国各个州都适用,后者则是由州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这种证书只在颁发证书的地区范围内发挥作用。
日本的教育省提议,实行“初级认可证”、“标准认可证”和“专修认可证”三级教师认可证,目的是吸引更多的修习过硕士课程并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投身教育事业。“初级认可证”授予短期大学毕业生或在短期大学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标准认可证”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在大学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专修认可证”授予修完硕士课程的人。
三、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教师资格认证是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必要保障。目前,通过教师资格认证使教师满足最基本的任教条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从国外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资格认证正在朝着对教师素质进行全面把关的目标前进,教师资格认证在把好入口关的同时,还要不断地对教师进行重新评估,逐渐使不能适应新的教育情况,不注意自身提高,知识老化,经验过时的人退出教师队伍。
第二,教师资格认证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教师资格认证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形式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教师的教育实践是多种多样并不断发展的,在教师资格认证过程中,无论是对教师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还是对教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都要根据教育形势的变化和师范教育的发展不断发展。认证的方式也要根据认证内容和认证对象的不同来灵活运用,因为任何一种考核方式都有其局限性,都无法全面反映教师的素质。
第三,教师资格认证必须同教师的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怎样培养合格教师是教师职前教育的任务,而怎样保证合格的人从事教师职业则是教师资格认证的任务。后者实际上是前者质量验收的手段之一。同时,教师资格认证还要同教师的职后教育相结合,因为知识技术更新速度加快是当今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站在知识最前沿的教师无法再通过一次教育来满足一生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不断地接受再教育,从而保证教师接受再教育就必然成为教师资格认证的发展趋势之一。[3]
第四,完善教师资格的学历和认证标准,建立灵活的、多样化的教师资格证书层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对教师的需求一定会从数量的扩大转向质量的提高,有必要提高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但是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对中小学师资学历水平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各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师资培养的变革,要,旨在发展。我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可以对包括不同层次师资在专业学科与教育学科上应达到的水平、教学实践能力、资格证书有效时限等方面作出严格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教师水平的差异与开放化师范教育体系的要求。
第五,完善教师资格认证的组织体系和法律法规,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和实施。掌握教师资格的鉴定权和证书的发放权的组织,其专业水平将直接影响教师任职资格的标准。因此,有必要对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力组织作严格的规定。在教师资格的认定、考核、聘任以及任职后的评定三个环节上努力做到严格、公正。应打破僵化的教师人事制度,采取优惠的招募措施,放宽制度规定,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注释:
[1]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147.
[2]陈永明.师资培养教育的国际比较[J].外国教育资料,19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