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5 14:41: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执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商标行政执法与国际接轨问题
入世后,国内法律中有关商标执法内容的规定,必须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协议)相接轨,商标行政执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也是该制度国际化和现代化的过程。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首先面临着如何解决法制现代化与本土化的矛盾,它也是我国商标行政执法入世后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共同属性的普遍性构成要素,且为国际社会所认同,TRIP协议即属于此,但法制现代化又要体现特定的民族精神,因为法制的现代化毕竟是一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所以法律发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便成为一个过程的不可分割的两面。(1)中国商标法制的现代化也须结合法律本土化的要求,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TRIP协议在第1条“成员义务的性质与范围”中规定,成员均应使协议的规定生效,成员无义务规定较协议更宽的保护范围,但TRIP协议在成员方域内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各成员均应遵守。这在国际公约中还是第一次。所以各国成员必须承认协议在其域内所具有的强制力,但在协议的生效方式上却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这是实现我国商标行政执法与国际接轨的前提条件。对于地域广阔的中国而言,我们自然无理由要求完全照搬TRIP协议所确定的模式。而应在坚持TRIP协议的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在商标执法方面作一些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变通性的规定,如此才能取得实际的执法效果。可见,入世后,如何使“接轨”与“变通”相结合,已成为我国商标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商标行政执法与立法的关系问题
《牛津法律指南》将立法的概念界定为:“有权的个人或有法律确认的机关有意识地制定或改变法律的过程,是一种意志的表达。”(2)而国内学术界则公认为,立法是将符合客观规律的事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与立法相关联的是执法,它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将表现于法律规范中的事项运用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法的目的的过程,也即法的实现。法的形成是一个社会——法的过程,法的实现是一个法——社会的过程。(3)可见,立法是执法的基础,执法又是实现立法所确定内容的保障。
在我国加入WTO后,要实现对商标权的有效保护,首先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对商标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措施及其救济措施等做出规定,如此才能成为商标行政执法打下良好的基础。而我国现行的商标立法,立法和司法上的规定也往往缺少相应的执法措施与之相配套,这是我国商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明显问题之一。
(三)商标法中有关程序与实体内容的关系问题
程序法在我国法治的实现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学上的“程序”是与“实体”相对应的,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一般认为现代法律程序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诉讼程序、选举程序,以及私人之间订立契约等私法活动程序。(4)法治的实现主要是一个程序化的过程。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治的原则主要是程序原则,这是由其本质决定的,法治的本质在于法律至上,强调对权利的制约,而这种制约从程序上要求权利人,主要是政府理性的行使其权利。二是法治的实现过程也离不开程序。法律程序所具有的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有序性及其可操作性,使法治可以由静态向动态转化,使其实现成为可能。尤为重要的是,程序法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且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即“程序正义”。其为实体结果提供了正当化的依据。(5)在一定程度上,程序的正义甚至决定着实体的正当性与合理性,(6)因此,程序便成为实现商标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我国近年来参照TRIP协议对商标法所做的修改,虽然规定了一些行政执法的措施,但对这些措施的执行却缺少相应的程序保障,由此不仅无法实现商标行政执法程序自身的价值,更难保障商标行政执法实体内容的实现。
(四)商标行政执法中的程序与效率问题
效率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在行政执法中即表现为,脱离程序的效率仍然是有价值的,但脱离一定程序的效率却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效率,只有经由合理的程序所获取的效率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效率。而程序却没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不能以纯粹的程序论而程序,它必须以效率为终极目标,也即在判断程序的价值时必须考虑其是否符号效率标准,任何程序其价值大小都体现在效率之中。有效率的程序即是正当的程序。(6)但对于程序和效率两者而言,如果仅仅强调一方而忽略另一方,都将存在诸多弊端。所以必须将效率定位和程序定位统一起来,实现两者的和谐。但效率毕竟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所以我国商标行政执法应该确立效率至上的目标,并以此为指引,制定必要的、合理的执法程序。对于商标行政执法的程序与效率的协调也成为我国商标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
二、我国商标行政执法的对策
要解决入世后我国商标行政执法所存在的以上诸多问题,有必要从商标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措施两方面做起。
(一)在执法主体方面
1、明确执法机关的权限。在商标案件的行政执法方面,在我国有数家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其中包括共商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和物价局等,其相互间有一定的分工,如工商管理局的工作重点是负责处理于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包括商标违法案件的材料,技术监督局则侧重于商品生产领域,也会涉及到商标案件;物价部门在整顿市场上商品物价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对一些在质量上“以次充好”且表现于价格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由于各部门在处理商标违法案件方面分工不明,职权不清,就难免造成几个部门在处理商标违法案件时的冲突,甚至会出现管理上的“盲点”,也会造成整个商标执法的低效。
后,明确国内个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权限则显得尤为重要。论者建议,可以将与商标侵权有关的行政执法权力全部归并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此既可以避免执法“盲点”的出现,也可以利用工商部门现有的执法资源较好的完成商标行政执法任务。
2、充实现有的商标执法力量。如果将行政执法的权力全部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现有的监管执法力量则会显得非常不够,如陕西省2000年省级机构改革前,省工商局分设商标管理处和广告管理处,其中商标管理处6人,广告管理处7人,结构改革后,商标管理处与广告管理处合并为商标广告监管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有商标局和广告监督管理司),商标广告监管处现仅有人员7人,工作量增加人员却减少,由此对商标监管执法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鉴于此,不妨在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中单设商标监管部门,以充实基层商标监管的行政执法力量。
另外,还应不断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首先要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在此应借鉴我国司法部门的做法,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推行执法资格考试,将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最低要求。对于通过统一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发放行政执法资格证。其次,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等的综合考评,定出每位执法人员的执法级别,并与其职位、职级等挂钩,以此实现对执法人员的激励和监督。
3、建立商标联合保护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在入世之后,商品的流转速度将进一步加快,而附着于其上的商标也将会表现出较之以往更大的覆盖区域,一件假冒商标的商品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扩散到全国,而各工商管理部门的权限有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加强个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和配合,建立一套商标联合保护机制,从而深入开展以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为重点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商标违法行为,规范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最终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显得尤为必要。这种联合保护机制,可以在一个省、一个地区甚至全国内设立,参加者应以各级商标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同时吸收商标行业协会参加,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完成商标行政执法的任务。
西部各省、区、市已经设立了这种联合保护机制,2002年9月西部各省、区、市在重庆召开了西部商标联合保护协作会,明确其首要任务是,加强跨省商标侵权违法案件的协助查处,开展对西部各省、区、市著名商标的重点保护、主动保护,促进企业的交流和发展,交流经验,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其做法更可以推广至针对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去。
“协作性”是联合保护这种措施的最大特点,如何解决好各成员之间的协作也是该机制能否正常运转的关键所在。各成员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并委派专人负责其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接待对方的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并配合其执法活动,如此才能保证各成员统一联合执法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商标行政执法措施方面
1、发挥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作用,配合其行政执法活动。中国加入WTO之后,政府的角色将会逐渐由管理者向服务管理者过渡,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性将进一步得到强调,在此情况下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指导作用将显得非常重要。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行政状态,谋求相对人响应而依照法律政策所采取的非权力行政执法活动;(7)也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协助和同意,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8)所以在入世后商标行政执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将会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这种事前和事中的指导不仅可以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更能够节约宝贵的社会经济资源和行政执法资源。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加强对商标工作的指导,其中包括加强商标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商标法制意识;建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制度,指导根据市场行情、产品特点、消费心理制定商标战略,在商标的设计、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利保护方面对企业进行指导,以帮助企业分析解决商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其及时申办注册商标,正确行使商标专用权,促进企业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指导其完善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做好商标入库、出库审查、签字及废弃商标的销毁等工作,与企业联手开展打假维权活动等,将会有力的促进商标行政执法工作。
2、建立有效的受理商标权人举报的制度。商标侵权案件主要有四种来源,一是商标权人举报,二是消费者投诉,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四是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对于后两种方式,主要是行政管理权的主动行使,现实中大量出现的是消费者的投诉案件和商标权人的举报案件。从实际来看,消费者往往是因为碰到质量问题才会对假冒商标的行为进行投诉,且往往侧重于食品、药品等与人身健康和日常密切相关的商品,对于其他商品则往往视其价格而定,消费者投诉的多为价格较高的商品。所以商标权人举报就成为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重要线索。基于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一套受理投诉并做出迅速反映的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3、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处理行政相对人的回访制度。商标侵权人和商标一般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在被商标行政机关处理后,大多能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但也还存在着再次违法的可能性。因此在商标行政执法程序中采用回访制度即可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它可以起到督促、检查作用,以巩固商标行政执法的成果。
4、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尤其是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有天然的联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服行政机关的八种行政行为时,即可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相对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也有些较发达的工商管理部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已经与当地的人民法院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联系制度,其中包括案件的移送和执行费的收取办法等,而有些较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刚刚开始尝试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合,对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执行费的收取等尚未建立有效的制度。由此可见,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系,以便充分利用人民法院现有的执法资源显得尤为重要,而大量商标执法案件的执法效果也将取决于此。
此外,还应加强对工商部门的商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备,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也是现代法制国家的重要标志。[9]法律监督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在各种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和舆论等)的监督活动中,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应该予以重点强调,它包括事前的督促和时后的检查。国务院已经就行政执法检查向各级地方政府下发了专项通知,各省也已经予以落实。如陕西省人民政府1996年6月1日了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对行政执法的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责任落实到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社会,而且还提出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对执法责任的规定是该项制度的特色所在,其有利于执法监督作用的发挥。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商标行政执法活动。
*年,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相继有11个区、县级市安监局挂牌独立,新增了一批人员,充实了安全监察行政执法队伍。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广州市行政执法监察员培训班,主要目的是使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录用的人员能尽快进入角色、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同时,也将为2006年我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首先,我代表市安监局向在座各位新加入安监战线的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本次学习培训班及今后我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员队伍建设提出四点要求: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改进和加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04年,我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0445起,比2003年下降19.65%,死亡2041人,比2003年下降4.8%。今年1-11月,我市共发生各类事故8413起,死亡1733人,受伤9579人、直接经济损失5787万元,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12.14%、4.83%、12.15%、35.25%。整体上看,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部分领域、行业和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工矿企业(含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今年1-11月,全市工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实际死亡12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33%,已经达到全年控制指标的91.85%。二是工业制造业和建筑行业事故多发。今年以来,全市工业制造业共发生事故72起、死亡64人,分别占工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58.06%和51.61%;建筑行业发生事故32起、死亡44人,分别占工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25.81%和35.48%。11月3日下午17时左右,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地铁四号线大学城专线新造—市桥区间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三是部分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严重超标。根据统计分析可以看出,11月份,发生工矿事故的区域主要集中在白云区(3人)、番禺区(3人)和增城市(3人)。目前,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已经超过全年控制指标的有白云区(57.14%)、增城市(45.45%)、番禺区(40.91%)和海珠区(11.11%)。
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如何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执法队伍,既显得至关重要,又深感迫在眉睫,全体安监人员都要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着力提高监管能力,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好转作出贡献。
二、充分认识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培训的重要意义,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人的素质决定工作质量。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和工作效能,是我们一项长期的任务,特别是我们机构新、人员新,各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监察人员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立一支过硬的安全生产监察队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当务之急。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是建立这样一支队伍的主要方法和有效途径。
首先,搞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员培训是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需要。《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这部法律实施几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安全生产形势总的来说还是向好的方向发展。我们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要牢牢把握《安全生产法》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搞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员培训是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察队伍素质的需要。行政执法监察员素质的高低,不但影响行政执法的质量,也影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新的形势对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应该具有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认为,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一要有全新的工作理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已经发生了转变,我们安全生产的工作方式、方法必须转变,即要从过去靠单一的行政手段抓安全生产向现代管理方法的转变。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主动适应这些转变、更新观念,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二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安全生产工作专业性很强,涉及的知识面也很广。为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员要通过学习和工作实践,掌握相应的理论和业务知识,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家能手。三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执法水平。具体体现在全面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准确地应用,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去执行法律。四要有勤政高效、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
再次,搞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员培训是规范我市执法监察人员管理工作的需要。省安监局和市法制办对此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方式,证书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尤其强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发给《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这两证是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有效执法证件。由此可见,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持证上岗是规范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此次培训就是我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加强廉洁自律,确保依法行政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成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进一步抓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则进一步从法制角度促进国家公务人员廉洁从政。我们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必须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在思想上行动上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员是代表国家的执法人员。因此,在执法监管工作中,包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日常监督检查等执法工作中,在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必须防止和杜绝一切的行为。一方面要抓好他律,全市各级安监部门要层层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把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另一方面要抓好自律,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员要自省自警自律,真正做到廉洁从政。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更不允许,不该要的坚决不要,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争当廉洁从政的模范,确保依法行政。
四、明确学习任务,做到学有所获,学有所用,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搞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基层行政执法监察员是关键。只要我们行政执法监察员自身素质提高了,监管执法水平提高了,工作尽心尽力了,就会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希望参加培训的同志要充分认识我们举办培训班的意义,不仅是持证上岗的需要,也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我们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行动上要高度自觉,真正做到学有所获、学有所用。
同志们一定要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希望大家按照市局的要求和安排,端正态度,争取有较大的收获。一要认清自己的责任和任务。通过培训,提高执法监察的能力和水平,为今后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打下基础。二是要通过学习,基本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开展安全监管的基本技能。三是要有紧迫感,努力提高学习效率。
为了保证学习效果,我再讲几点要求。
第一、要集中精力,认真学习。这次培训班的学习内容很多,任务很重,省安监局和市法制办的有关领导在百忙中抽出时间给我们上课,市安监局的同志也结合我市的工作情况给大家讲课,希望大家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排除干扰、不搞应酬,集中精力、认真听课、潜心学习、深入思考,要认真领会和掌握行政执法的基本内涵,认真领会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认真领会和掌握安全监管基本知识,认真领会和掌握安全监管执法的基本程序和原则,提高执法的自觉性,把握执法的准确性,注重执法的时效性,不断提高自身执法素质,为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第二、要开动脑筋,积极探索。我们在座的各位同志,大部分刚刚接触安全生产工作,对于这次培训班的各项内容,有的还没有接触过,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许多未知领域,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希望大家在学习中,要结合工作实际,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对一些拿不准、吃不透的问题,在课堂内外,可以提出来共同探讨。同时,我也希望同志们在学习讨论中,对涉及市安监局的一些工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市安监局改进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理论的价值就在于指导实际,学习的目的就在于应用。这次培训班是否取得实效,既要看通过学习,大家的理论水平是否提高了,更要看实际行动,看实际效果,看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看大家如何理论联系实际,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看大家能否找准本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把经过学习得到的知识,转化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
第四、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真正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掌握的知识很多,这次培训班的内容是一个行政执法监察员所需要掌握的一些非常基本、必备的知识,大家回去后,还要不断地进行消化,不断学习,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第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无故旷课、迟到、早退
在许多有关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的分析文章中,最常见的一个原因就是责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好。他们认为政策是好的,只是执行中走了样,主要原因是基层人员素质低。例如有文章说:“个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中有法不依、弄虚作假、乱收费、乱罚款、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不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和冲突,致使违法侵权的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的存在,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党群关系,影响了计划生育的正常开展,同时给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人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但我想,有谁认真的去考虑过政策为什么会走了样,难道基层人员的素质真的很低吗?低到不知道怎样是遵守政策,怎样是违反了政策吗?抑或是他们的素质低到不知道违反政策要受行政处分甚或担法律责任吗?连最基本的遵法、守法以有利于自己——最起码可以不犯错误都不知道的工作人员的素质的确太可怕,指责当然应该。只是笔者在想: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逐渐规范化,无论如何,基层工作人员多少也是参加了录用考试,闯过了几道关才获得了工作机会。虽说难免有个别人是靠关系的,但也是有硬杠杠(诸如大专学历等)卡着的,也不是任人唯亲,不论良莠与否都可以进来的。既然如此,基层人员素质太低以至于知法、执法、犯法甚或连违法的后果都不知晓的可能性就排除在外。
一般而言,人的行动有两个出发点:一为名或利;一为职责所在,不得已。那末是什么让他们知法而不守法、或者说是不严格的守法执法的呢?是为名或利吗?据我所了解,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付出和收入极其不成比例。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的冲突是得罪人甚至是对于执法人员有人身危险的工作,如果说他们关押人员,扣押东西得到了好处,那就是:名是骂名,利是那没有保障的工资。至今为止,笔者家乡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依然没有保障。他们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三保”“五保”(诸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等)一律为零。而他们辛辛苦苦工作所应得的劳动报酬:工资还是要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来兑现,收上来就发工资,收不上抚养费就拖欠、扣工资,甚至直接的惩罚就是:别来上班了,何时完成收款任务何时来上班。
如果说为了保障自己的工资而采取强制执法方式侵犯公民权利是为了利,那也不算是私欲过度膨胀导致的超出制度范围的求利;至少,他们也是在保障自己获得报酬、继续工作的权利,或者说也是在保障自己为人子女、为人父母而必须对家庭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和义务的能力。这是国家和社会没有对他们尽到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义务、没有保障他们的相关权利而导致的变相扭曲。
当然,这是激愤之辞,只是笔者的打抱不平之见。实际上,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决没有因为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而故意去违法或变相执行政策。相反,他们在误解和低待遇的条件下,在巨大的压力和责任重负下兢兢业业地工作,为开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迫使他们这样做的,是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要求与群众强烈的生育意愿的矛盾,是没有完善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要求与错综复杂的具体情况不相吻合产生的矛盾。
一直以来,大众传媒、社会各界强调的是弱势群体——计划生育对象户的权益保障。但有谁去想过基层工作人员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包括给他们一个清楚、明白、可行的执法规范以保证他们不“简单粗暴地执法”?没名没利,他们为什么这么粗暴的执法以致于侵犯了公民人权呢?笔者认为,唯一的解释就是:职责所在,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甚至是赋予了他们这样做的必然性。
为什么会产生政策执行中的扭曲现象呢?笔者认为:
其
一、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最关键的不是执行者的素质,而是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与性质。即一部善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在这方面,笔者深深赞同关于善法、恶法的讨论。当然,这里的“善”,不仅仅指善、恶之善,也指完善之善。在前几年,计划生育是靠国家的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即便是“计划生育七不准”,也是在作为内部纪律使用多年后才解密的:即面向社会公开。而受到广泛批评的“计划生育七不准”所禁止的基层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也是在这一规定公布后使计划生育基层人员成为矛头所指、众矢之的的。这其中,政府法令的颁布自然有着当时国情的考虑,但也包含了政府对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的态度和工作方式选择的认可度,至少是默许的。“国家公共权力主体或政策制定者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或出于某些特殊的考虑,而不是按照公认的公共政策基本原则,像公正、公众利益至上、合法等原则去制定公共政策。”【1】笔者认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最初颁布施行,应该符合“出于特殊国情的考虑”这一假设。(由于笔者知识层次、社会地位所限,这个结论只能是我的推断,因此称为“假设”。)计划生育工作方式为什么发生了转变,是人员素质得到了突飞猛进的提高吗?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真正的原因是:
一、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来看,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最初是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入轨”的,如今转向了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阶段;
二、相关制度,诸如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帮扶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政策的建立、完善、落实较之前几年进一步强化了。也许这些是当时及今日计划生育工作局面的最好注解。计划生育工作方式的转变,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善法而非人员素质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其二是法律制度的安排,没有给行政人员切实可行的执法空间。基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中,没有强制执法权,需要强制执法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有很多局限。例如,在公、检、法、司、城管等部门和计生委的配合上是否有高效协同性。具体而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尽管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依靠法院强制执行,非基层执法人员所能决定,一般要有县计划生育局统一决定,向法院上交法定费用,办齐手续后才可以实行。而上级下达收款任务又常常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不可能每次收款都等全县统一的行动。这无形中增加了征收的困难。又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即使可以等待时机,而大月份计划外孕妇的人流工作就没有这么多时间和机会“暂缓”。法律规定是要做通工作让她们自愿去做人流。想方设法要生孩子的人,能做的通工作吗?在行政手段淡化和农民法制观念淡薄、生育愿望强烈的情况下,要让他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还是很难的工作。何况,好多孕妇甚至“准孕妇”根本就不在家,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做思想工作的机会。所以,我们不能片面批评基层人员如何低素质,如何粗暴简单的工作,我们应该考虑政策的现实可行性。这里,笔者请大家思考几个问题:为什么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在颁布之初就向社会公开?为什么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粗暴简单的计划生育执法案件中,几乎没有群众胜诉的?因为计划生育推行之初,的确是靠国家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固然,这和当时的国情有关,笔者不想加以评论。
其
三、财政投入不到位,导致行政执法资源不足。西方政策实施途径的两大学派之一的组织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斯诺和特里林认为“只有了解组织是怎样工作的,才能理解所要执行的政策,也才能知道它在执行中是如何被调整和塑造的”。[2]只有了解了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如何运转、工作的,我们才能解开计划生育政策变形的真正原因。以计划生育为例,根据有关规定,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有关事业单位的定义及特点来看,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也应属于享有全额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财政投入人均十元作为计划生育事业费。实际上由于地方财政能力不足,在一些贫困县里,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实际上处于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境地,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以及其它一切费用都是从社会抚养费里出。还有一些贫困县,财政不仅不拨钱给计生部门,每年各计划生育服务站至少还要上交乡镇财政几十万元。一个没有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赢利性下属单位的服务部门,如何有钱上交?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因为得不到资金投入,而又要承担数额不菲的上缴任务,为了单位的正常运转,他们只有依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寻求生存空间。而由于有“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强制执行权等种种限制,这就迫使计生部门去“放查放生”,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经费再紧张也不应该放生。而基层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不仅仅是经费紧张,而是拨款几乎为零,经费严重不足。在某些地区,是这些“素质低、执法简单粗暴的”基层人员在养活着计生办!在保证着基层计生办这一国家、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单位的运转!个别领导,尤其是县级领导一讲话就说:严肃查处收钱放生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如何处理某些素质低的工作人员等等,但却不说“我怎么没、为什么没有保证拨款到位”,只说财政紧张也不应该放生,却不说基层人员也要吃饭,也要养家;而且,紧张和零是两个概念,是质的飞跃和差别!我想作为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书记总该懂得这一点?很多关于基层计生队伍建设的文章说到队伍建设建议时,大多是从对他们的要求入手,诸如:素质高、懂业务等等,很少有作者真正从关心基层计生队伍的待遇和工作状况——哪怕是他们的工作权利的保证出发的。我想,某些人是否应该深入基层去看看再发表言论、制定政策?!
其
四、利益激励引导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过轻,使守法、违法的得失权衡失度。有人认为是基层计生人员受利益驱动导致了收钱放生。而笔者认为至少应区别看待“基层计生人员”中所指的乡镇和村级计生干部两个不同的群体,笼统地说基层计生人员受利益驱动收钱放生是不符合事实的。笔者认为,对于乡镇计生干部来说,基本上是由于资金投入不到位所迫使的。因为在收钱谋私和为此失去工作之间,他们更愿意守法保住工作。如果说村计生专干放查放生是利益驱动,或许的确如此。因为村级专干几乎没有工资收入,一般每个月只有五十或六十元的补贴,又没有退休、养老保障等,(笔者要强调的是,在有些县,乡镇计生干部除了工资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来执行外,也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包括现在农民已经有的医疗保障,他们都没有。他们唯一所有的就是一个有名无实的事业身份,支撑着他们继续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寄希望于国家的机构改革会给他们带来曙光。)因此部分村计生专干,甚至村党支部书记、村长等宁愿选择丢掉这份“工作”(这也是他们受到的最重的处罚),也要包庇自己的至亲超生或者收受钱物包庇他人。
党的十八届四会全会作出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的重大部署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采取多种形式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在探索实践中,仍存在行政首长依赖性、受制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信息渠道不畅、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因素制约,阻碍了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开展。笔者认为,可从三方面予以推进。
第一,拓宽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发现渠道。
一是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12345热线、110、局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机制,及时发现突出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推动在地方政务网络平台增开端口,宣传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接受行政违法行为举报。条件成熟的,还可以建立网上警示教育基地,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各种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宣传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又接受群众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控告和举报,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二是建立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联系机制,化解涉法涉诉问题,拓宽监督线索发现渠道。检察机关可以建立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联系机制,既借助中心力量化解涉法涉诉问题,又可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监督线索。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室等派驻基层检察机构的作用,掌握一手信息。可利用基层检察室或其他类型的派驻基层检察机构贴近群众的优势,通过受理来信来访、日常走访、开展法制宣传、参与专项活动等方式,以及信息联络员的信息提供、重大案件的通报、与基层单位的信息共享等途径,及时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问题。
第二,借助地方党委政府力量,强化检察监督效力。
一是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合力和执行力。检察机关可以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报告,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统一规定。建议由政法委对执法监督力量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合力和执行力。
二是推动将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纳入地方人大工作议题,并促进解决检察建议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方面推动将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纳入地方人大的年度工作议题,由地方人大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和评议;另一方面由人大出台关于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的规范性文件,确立检察建议督查机制,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不重视、不采纳、不及时回复检察建议和工作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由人大启动询问、质询程序或视情组织检查、视察,切实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三是推动地方政府将行政执法机关接受监督情况纳入地方综合考评体系,增强监督的强制力。通过政府对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力、综合检查考评的牵制力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权责分明、行为规范、协调一致、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从而用行政强制力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力和落实力度。第三。加强机构和平台建设,从源头保证依法行政。一是成立基层行政执法监督与预防咨询中心,促进基层行政执法决策的法制化。由基层检察室与乡镇人大及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共同组成咨询中心,为乡镇行政执法决议、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等提供法律咨询,从源头上保证依法行政,推动基层行政决策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二是建立科学全面的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完善的、整合监督主体需要的、高度信息化的信息平台,实现监督主体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间的信息互通和流转,通过设定具体的参数,对监督的内容能自动化形成,达到全面、快捷、公正、高效的监督,防止问题的扩大,起到及时预防的效果,推进依法行政,同时大量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作者:周小纯
而现阶段,我国电力行业行政执法所依赖的电力立法尚难有较大突破,电力行政执法因而成为当前行业内引人关注的难题。本文通过对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理论探讨,结合地方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实践进行分析,试图找到解决难题的办法。
1、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条件
电力行政执法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具体包括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等行政执法种类,其中电力行政处理分为电力行政许可、电力行政确认和电力行政奖励等。电力行政处罚是电力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是最主要的电力行政执法权,而现阶段电力行政执法的难题也就在于电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电力行政处罚权是电力行政执法权的集中表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电力行政主体行使电力行政处罚权模式决定了行使执法权的模式。
在目前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存在事实上缺位的情况下,电力行政执法需要授权。其必要条件如下:
(1)授权形式特定。即必须是由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以制定法律、法规形式进行授权。由国务院部、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并不能进行授权。
(2)授权范围特定。被授出的行政执法权应是共有权力,而非专有权力。共有权力是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机关所享受的权力,而专有权力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机关行使。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就是公安机关的专有权力,不能通过授权方式由其他组织实施。鉴于授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授权的主体资格,即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些权力,也同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因行使这些权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被授权的组织从其组织特性和设立初衷而言是不具备行政执法功能的,被授权组织在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之后,成为具有法定和固有职权的组织,其权限已由法律、法规固化,因此,被授权的组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
(3)必须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被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等实施行政执法的技术条件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并未限制作为行政授权对象的组织类型,《行政处罚法》仅规定了一个组织要能够成为被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关键要素是该组织须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从实践来看,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企业在内,均可成为被授权对象。
2、非常设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模式
2.1、模式的依据
公安部、国家经贸委1999年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包括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在内的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10号)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电力监管、公安、工商、林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交流,及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2、模式分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各地基本上都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但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而只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由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中的公安、工商、土地等部门以各自名义分别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在此过程中,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主要发挥协调、信息沟通的作用。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下设的办公室属临时机构,不会受行政编制等问题的困扰,将其作为一个以电力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工商、电力监管、林业、土地、电力企业等部门共同执法的行政执法主体,相对于下文其他几种模式,这种模式是具有较为突出优势的。因此,通过立法授权,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或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又因为实践中该小组及下设办公室通常设立在电网经营企业,便可充分利用电网经营企业的人、财、物等资源。例如仅就人力资源的利用来说,原来的电力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都有行政执法证,具备丰富的行业执法经验,熟悉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的有关情况。如陕西省电力企业中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达1328人,该部分人员绝大多数具有一定执法经验,然而在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后,这部分人员大多被分流或承担其他职责,如能采用授权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或下设的办公室进行行政执法模式,则可在不改变编制之前将部分人员由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或下设的办公室能否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呢?
需要先分析一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和下设的办公室是否是组织。组织通常被认为是从事旨在达到某种目的而活动的团体或集团,组织往往是与制度是相联系的。诺斯曾形象地把制度与组织的关系比喻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和这个社会游戏的参与者即角色之间的关系。或者说,组织是制度或规则的集合。法学意义上的组织更多是指人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具有一定的规则。无论经济学或法学,通常将组织区分为企业组织、政府组织、社团组织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都属于组织,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行政执法保护工作则无疑属于公共事务。
基于此,可以认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符合被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并给相对人以行政处罚的条件。在取得授权后就具备了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的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并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因实施行政执法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则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和诉讼。
3、电力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电网经营企业联合执法模式
3.1、模式的依据
电力管理部门拥有行政执法权,在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中应当处于主导地位。按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其不仅拥有对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权,而且应当履行因行使管理权须承担的义务,如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等。电力管理部门还拥有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处罚权。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的治安案件有治安管理处罚权,有权对因破坏电力设施、窃电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个人执行行政拘留。无论电力行政执法采取哪一种模式,这些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
按照《电力法》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网经营企业不仅享有用电检查权,而且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有制止权。上述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三方联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明确了三方在联合执法时的各自法律地位,即由电网经营企业进行用电检查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与类属,分别报告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由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2、三方联合执法实践
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电力管理部门、电网经营企业及公安机关三方联合执法的尝试。例如湖北省巴东县近几年来按照“预防为主、整治为辅、打防结合、安全第一”的思路,建立独特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实施、群防群治的电力设施保护综合性模式。黑龙江省则在省公安厅下设直属分局,依托电网经营企业共同开展电力行政执法。
3.3、对三方联合执法模式的分析
在当前阶段,尤其是在尚无地方立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联合执法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事实上的“真空”问题,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法程序、执法范围、联合工作机制等问题都需一一理顺。这些问题如果能予以解决,则在当前情况下这种模式可作为一种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可行的办法。
4、成立专门机构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模式
4.1、模式的可行性与难点
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能够成立专门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或类似行政机构,在取得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是较为理想的方案。但实施该模式有两大难点:(1)机构和编制审批难。考虑目前政府机构改革行政机关缩编、机构精简的大趋势,设立类似的行政机构难度较大。(2)资金、技术方面的困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量大,需要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资金和技术投入,但政府部门在人员、技术和资金投入都存在困难。而成立一个事业机构以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也存在着上述类似问题。
4.2、相关实践探索和存在的问题
为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问题,湖北省荆州市于2006年5月19日成立了事业编制的荆州市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其行政事业编制为5名,人员全部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选调。但如果按照实际需求配比,仅荆州11个县市的专业执法人员就应配置到117人左右。按照1998年8月荆州电力局法制办公室会同荆州市经委相关人员对执法成本作过的一次估算:当地政府在重新组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过程中,对其场所、设施、技术装备等一次性投入需1200万元左右,日常执法成本每年需支付800到1000万元左右,这一结果要比电力部门直接行使执法职能时的成本高出69.7%。由此可见,成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不仅设立难,而且运行难,因此在实践中是不太可行的。
5、授权电网经营企业或电力行业协会行使行政执法权模式
5.1、该模式的依据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使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单就行政处罚权而言,《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即除了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外,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电力行政管理机构的其他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共事务是相对私人事务的一个概念,是指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社会事务,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是指某一组织可以提供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一职能为个人无法或不愿完成,该职能的行使将使全体社会成员受益。从这一点而言,电力行业协会和电网经营企业均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电网经营管理的是公共物品,更牵涉供区内全体公众的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因此完全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授权条件。
5.2、对该模式的分析
5.2.1、不宜授权行业协会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行业协会是由行业的竞争者构成的非盈利组织,其目的是在促进提高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行业协会具有非盈利性、民间性和自治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等特征。电力行业协会作为以电力企业为成员组成的非盈利组织,其职责和功能在于为区域内电力企业提供“多边”。如授权其行使针对于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行政执法权,其功能范围将得以扩大,与电力行业协会的组织特性相违背,因而不宜将电力行业协会作为被授权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5.2.2、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作为被授权的电力行政执法主体
地方以立法形式授权电网经营企业行使行政执法权在研究和实践有不同意见。持反对意见者认为,电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原有的行政职能已经分出,不宜再走回头路。其次,如果作为市场主体的电网企业拥有对窃电等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将集民事赔偿请求权和行政执法权于一身,有悖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我们认为,这些看法具有片面性,原因如下:
(1)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心是政企分开,通过立法授权将电力行政执法要交由电网经营企业行使并未改变其企业性质,不存在与电力体制改革的大方向相冲突的问题。
(2)电网经营企业具有较充分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且具有一定技术和经验,如能由电力企业来行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能够弥补当前电力管理部门电力行政执法能力之不足。
(3)电网经营企业即使在体制改革后仍属于具有国家垄断和社会公用性质的企业,符合作为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条件。如果以地方立法形式授权地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电网经营企业行使该区域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则会使电网经营企业获得依法授权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使针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有着严格的执法范围限定,作为被授权的执法主体,不得将行政执法权用于处理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法律关系。
实践中,是否履行供用电合同而发生的合同法律关系与违反行政法规导致的行政处罚关系往往界限分明,电网经营企业按照固化的授权范围很难将行政执法权用于处理因供用电合同而形成的民事关系。综上所述,电网经营企业经授权可以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关键词】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两法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在字字珠玑的两届中央全会公报中提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从侧面反映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疑问和困惑。
2001年国务院出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作出了规定,随后陆续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等规定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行规制。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随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分别颁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其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52条做了扩大性解释。上述规定的出台为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铺平了道路,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职权范围,提高了执法和司法效率,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探索
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为了形成衔接合力,我国许多地方都组织召开了联席会议。这种联席会议在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选择性执法,强化立案监督工作,依法惩治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动执法机制、执法监督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建立网上衔接平台。通过各地建立的网上衔接平台可以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网络进行处理和传输,不再需要专人传递纸质文件,可以相对的节约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使得行政、司法机关可以更加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能。可以将每年繁杂的案件迅速的归类整理,统筹办理,将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搬到网络平台上,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优化案件办理的工作流程,更好地实现案件的办理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行政执法领域是行政法规和自然科学知识相结合的领域,我国的行政执法部门有数十个之多,其所涉及的执法领域也有数十个之多,这些执法部门收集到的行政证据都有可能进入到刑事诉讼中,而公诉人和法官不可能全部掌握各个部们所涉及到的行政法规和自然科学知识,所以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也就成了一种自然的选择。
将言词证据纳入衔接的范围。目前的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一般都配备了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取证中一般能够严格遵循取证程序要求采取诸如双人取证、个别询问、自愿陈述等方式来保障当事人或证人客观真实地进行陈述。虽然《刑事诉讼法》第52条将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在衔接范围之外,但是对于上述的言词证据有的司法机关采取了开放性的态度,将其纳入衔接范围,发挥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刑事程序中做出与行政程序中不同的陈述时,以行政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刑事程序中的陈述,以起到去伪存真、形成震慑的作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困境
缺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强力牵头部门。2001年国务院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这是目前国内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调的最高牵头部门,但是这个部门也仅仅在破坏市场秩序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作用。这也反映了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领域的一个顽疾:缺少强有力、规格层次高、从中央到地方一以贯之的部门来牵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目前在各地的衔接中,牵头部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召集会议、通报情况等方面,无法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进行系统性、强制性、规范性的指导。
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履行监督职责。《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活动和诉讼活动的监督,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缺乏、监督依据缺乏操作性等问题,检察机关还需要通过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方式进行事后监督。我国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众多,依据现有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既不向检察机关通报也不向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状况,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我国近些年来出台的一些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文件,多是以领导小组、部际联系会议的名义下发,强调的多是联系配合,法律效力孱弱,检察机关无法依据这些文件履行监督职责。
对执法部门的经费保障不足。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做不到全额保障,普遍有30%左右的缺口需要自筹,也就是“皇粮不够,杂粮来凑”。随着行政收费项目的的减少和公有房屋禁止出租政策的出台,行政执法机关自筹经费的渠道只剩下行政罚没返还这一条途径,如果每年的罚没返还的资金达不到预期目标,那么该单位正常的工资、福利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因素导致了行政执法机关不积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不愿接受检察机关、公众、媒体的监督,“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出现。近年来环境违法犯罪、食品违法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也反映出环境、食品的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乏力,没有对环境、食品犯罪形成强大的威慑。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完善路径
确定牵头部门。按照现行的体制各级政府内设的法制部门负责划分和赋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并应对复议和诉讼,可以说无论从部门权限还是业务能力上,各级法制部门完全有资格代表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这样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中法制部门可以代表数量众多的行政执法机关用一个声音说话,以往需要多家参与的复杂过程,就简化为行、公、检、法四方参与的高效衔接。同时要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不能将罚没返还作为弥补经费不足和变相奖励的手段,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细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证据规则。目前《刑事诉讼法》对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仅明确为实物证据,对于言词证据是否纳入衔接的范围,不仅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做出了扩大性解释,而且各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摸索出将部分言词证据纳入衔接范围的路径,现在距《刑事诉讼法》第52条出台已近四年,可以对实施的效果、改进的方向进行阶段性的总结,将来源于实践的各项可行的作法纳入到立法改革中。
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惩戒权。《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条的立法本意应该是检察机关对一切法律实施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一切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其中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以《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并进行惩处的权力,检察机关也应该享有,具体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领域就是检察机关对不移交刑事案件的、不刑事立案的,可以做出检察决定,依法给予行政执法部门和侦查部门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等处分。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练育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重构之理论基础》,《学术月刊》,2015年第11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联动规制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关系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二者作为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协调好二者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保部以及各地方的行政部门均出台了关于两法衔接、案件移送、联动执法等相应规定,该类规定在实践运行中对于环境案件的规制产生一定效用,但其联动执法这一口号在本质上混淆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本就独立的制约关系。而且在实际案件操作中仍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使得环境案件被滞留在环境行政机关,环境司法机关无法正常发挥其职能效用,环境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裁。对于该系列问题,通过对部分环境案件的分析和处理方式进行研究,了解法律实施现状,以便更好地协调二者间的关系,让环境保护的理念得到有效落实。
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一般认识
(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释义
1.环境行政执法作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大家对其理解各有千秋,从广义上来讲,环境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职权,按照环境法相关规定调整环境方面社会关系,并通过环境法对相关环境行为进行监管,解决环境纠纷的活动;譹訛从狭义来讲,环境行政执法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拥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职权通过相应环境法律规定的方式、手段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活动,主要包括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行政措施等。2.环境刑事司法则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可能构成犯罪的环境案件的专门活动。譺訛在我国,环境刑事司法主要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通过立案、侦查、、审判与执行五大程序对环境案件进行司法制裁;对于环境司法权则主要包括审判权、检察权及法律监督权,侧重于对环境案件的司法制裁与刑事处罚。
(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互动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环境案件处理过程中相互独立的两个环节,环境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刑事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相互影响、相互制衡的法律关系;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之间的有效互动则是环境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或案件线索,依法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查处或配合工作的一种工作机制,借此以达到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治,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目的。并且二者在规制互动中,若环境行政执法权可以合理高效地运作则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刑事司法的开展,若刑事司法机关对于环境司法权可以有效实施也可以减轻行政执法负担,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流程,同时,因为刑事司法的规范性及权威性,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环境污染案件的产生。
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动的实际样态分析
(一)环境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比例分配
根据上述图表的数据分析,主要可以得出以下两个数据:1.我国对于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集中于环境行政处罚,其与通过环境刑事处理方式的案件在2011年的比例甚至达到5000:1;2.环境刑事案件在近几年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行政处罚的比例还是处于极度不均衡状态。对于环境案件的管理之所以会出现以上现象,一方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案件的行政属性,即许多学者主张的“危害环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将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的要求”譻訛,对于环境案件是否违法,其介入前提取决于该案件是否违反行政部门规定;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近年来采取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效果,侧重通过刑事司法的方式解决环境刑事案件。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动的法律现状
我国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环境案件过程中,首先,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譼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其次,因近些年对环境执法的重视,我国2016年末、2017年初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这一系列文件原则上规定了环境案件移交程序、监督办法、审理规范等。除去上位法规定的工作机制以及协同办案的工作办法外,我国部分地区还提出公安、检察机关与工商等相应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召开环境执法联席会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及办理透明度等办法。
(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机制
在我国传统法理规范中,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二者主要存在以下关系结构:1.权力配置上互为独立、各司其职的关系结构;2.工作协调上互为配合、有效衔接的关系结构;3.案件办理中相互制约、平衡分工的关系结构;4.责任分配界限分明、各自处罚的关系结构。但目前,我国环境法治的实践过程中,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工作机制多偏向于各自分工,相互独立的方式。从上文图表中环境案件的移送比例也可得出环境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案件的处理多为机关内部处罚形式。
三、影响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动的问题透析
目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能有效互动,很大程度取决于环境行政机关有案难移、有案不移,司法机关有案拒接、无案可办等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出现不单是一两个小问题的缺位,而是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检部门整个体系多方面机制协调不到位、存在漏洞而导致。
(一)环境刑事案件移送缺位
在我国,环境刑事案件的来源多通过环境行政部门的移送,而针对行政部门的移送就存在以下问题:1.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在产生前期的多数程序均涉及环保部门的监察与管理,在此前提下,司法审判就可能会涉及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甚至损害其利益,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由此导致环保部门相关责任人对于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多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了结案件,这在相当程度上促使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实行。2.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立法仍存在缺失,虽然我国出台了许多关于二者衔接的办法、规定,但是在具体落实方面也就仅限于原则上的笼统规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无明确参考规范,其执行细则以及后续处罚方式还有待完善。而且对于我国环境管理职责还分布在环保、林业、卫生、国土资源等各部门,其在环境污染案件出现最初的职责划分上就存在争议。这些现象很大程度归责于利益合谋与立法短缺的原因。
(二)环境刑事案件举证难
环境刑事案件拥有其特有的举证方式,即被告承担有无排污事实、排污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对于被告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污染程度和污染结果均由检察机关举证。但由于环境污染案件又具有专业性强、周期长、范围广等特点,公安机关在收集案件证据时对于专业性证据收集存在很大难度,以及对于证据的监测、保存等也不占有优势,导致案件的侦查工作难以开展。这样一来,也可能出现公安机关怠于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因缺乏必要证据材料为由不予接收的现象,“以罚代刑”也会因此出现。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案件证据移送,虽然在新《办法》中规定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实际侦查、移送审查中证据总量还是不足以证明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证据取证还是存在困难。
(三)环境司法与监管缺失
环境司法与监管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1.法院审理缺失,环境案件一般涉及面广、复杂性强,尤其对于环境刑事案件,在与审理阶段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对构成环境犯罪明确规范性要求强。这又同时涉及环境刑事司法专门化与环境标准设立的问题;2.环境案件监督细则的缺失,一方面因环保管理部门拥有其专门的内部信息查询系统,具有封闭性和内部限制性,外部监督无法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是因环境监管体制受当地政府的制约,部分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引进环保不达标的经济项目,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环保过程中出现想管不敢管的局面,阻碍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进程。
四、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平衡探寻
近年来我国关于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规定其实在整体进程上有了质的飞跃,尤其是最新《办法》与《解释》出台之后,许多之前困扰着环境管理者和司法者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但在很多方面还是需要完善。
(一)规范环境刑事案件的移送
为解决环境刑事案件移送难的问题,应从几方面入手:首先,规范环境行政机关移送环境案件的具体要求,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案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信息、办理流程、处罚结果进行详细档案存留并可以试点实行案件个人负责制,倒逼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防止渎职案件的发生;其次,仍是规范环境案件程序问题,对于案件移送、案件监督、审理规范、入罪标准等规定,应具体到实处,或各地区根据上位法规定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指导程序;最后也是最为根本的问题,需确立环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互相独立的地位,独立环保队伍的垂直管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弱化环境案件中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依赖,以及防止当地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对环保部门的控制与影响。
(二)完善证据收集程序,规范信息共享平台
为确保证据收集以及信息共享平台的规范,可通过提倡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行政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方式,对于污染情况轻微、影响不大的案件,由行政机关先行进行调查再移交公安机关;对于污染情况严重的案件,则直接由公安机关提前接手介入调查,防止证据毁灭或直接负责人逃逸的状况;其次,建立专门证据收集监测部门,对专业性的污染证据进行收集,同时在办理过程中与检察机关加强信息交流反馈机制以及重大案件通报等,借助司法机关威慑力,更好发挥环境保护合力;最后,完善信息共享,虽然在最新《办法》规定了信息共享的相关制度,但在信息共享中为确保信息传达效率,可设立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对各机构的信息进行整合对各数据进行分析,确保信息传达准确,也可通过信息数据分析,进行环境污染案件事前的预防;同时在保障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提高公众参与度,侧面对以罚代刑现象进行监督。
(三)完善司法专门化以及监督机制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县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县人民政府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法制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属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县法制局会同县监察局、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评查小组可邀请部分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评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单位的案卷评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基础分100分,凡不符合标准的,扣除相应分数。获96分以上的为优秀;85分以上95.5分以下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原则上实行年度评查制。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采取集中调阅案卷评查和现场抽查案卷评查形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被评查单位范围可以是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每年4—5月份抽调行政执法主体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全面检查评议。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不特定期限内到行政执法单位当场抽调行政执法案卷的重点检查、评议。
评查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评查单位的范围,以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条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法制局向被评查单位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按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报评查小组(设在县法制局);
(三)评查小组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将随机抽取的案卷送评查小组;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
(六)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一条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法制局向被评查单位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材料;
(三)评查小组到被评查单位,现场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调出被指定案卷备查;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出具书面评查结果;
(六)将评查结果函告被评查单位,或召开座谈会,由评查小组就案卷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二条评查小组收到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当出具加盖印章的案卷回执。案卷回执应当载明案卷所属单位名称,调阅案卷名称、卷号、数量,交接人员签名,交接日期等。
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或者重复阅卷评查方式。
分别阅卷评查是指将被评查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所得分数经复核后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重复阅卷评查是指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各评查人员评分总和的平均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评查小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查结果书面函告被评查单位。评查结果函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卷种类、案卷名称、评查结果以及案卷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被评查单位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查小组提出复核。
被评查案卷有1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2卷以上不合格的,列为当年重点督察单位。
同一被评查单位的案卷连续两年存在同样行政执法问题的,由县法制局发给《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对被评查单位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给予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逾期仍未整改的,由县法制局提请县政府作出督察决定。
第十七条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案卷存在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单位归档。
第十九条县法制局应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后,予以通报。
优秀等级的被评查案卷达8卷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但被评查案卷中有不合格卷的除外。
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评查的全部案卷不超过8卷且全部优秀的,列入被表彰单位。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列为县直机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对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标准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制定,并报县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龙川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属于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属于本单位法定权限(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需将依法委托的依据附上);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二、行政执法实体合法
(一)作出的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三)当事人适格,符合法定条件。
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量化考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基础分均为100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后为该案卷总得分。96分以上为优秀,85-95.5分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100分)
1、立案:(共14分,每项2分)
(1)当事人基本情况;(2)案件来源;(3)案情记载;(4)立案依据;(5)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章;(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7)立案时间。
2、调查取证(共25分)
(1)二名以上领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执法;(3分)
(2)检查或调查笔录;(7分)
(3)调查取证后保存证据;(8分)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7分)
3、审查决定:(共42分)
(1)告知和申辩;(10分)
a.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5分)
b.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申辩的书面材料及其签章。(5分)
(2)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8分)
a.行政处罚属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情形,依法组织听证;(4分)
b.组织听证符合《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4分)
(3)处罚审批程序(处罚审批表或案情综合报告);(11分)
a.案情综合叙述;(1分)
b.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及其说明;(5分)
c.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签名;(1分)
d.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2分)
e.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2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3分)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分)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2分)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具体依据;(2分)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2分)
g.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1分)
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当事人;(5分)
5、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案件已结案;(2分)
6、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二)当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100分)
1、处罚决定书有预定的格式,编有号码;(9分)
2、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7分)
3、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7分)
4、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7分)
5、警告或罚款全额内容;(7分)
6、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7分)
7、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分)
8、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分)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盖章;(7分)
10、被处罚人的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4分)
11、在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签名;(4分)
1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4分)
13、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4分)
14、行政处罚已执行,案件已结案;(8分)
15、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三)行政许可案卷(100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受理;(5分)
2、因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0分)
3、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法说明理由;(6分)
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6分)
5、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一个部门受理后,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受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15分)
6、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6分)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适用特别规定;(5分)
8、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10分)
9、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10分)
10、对被许可人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并有监督检查记录的档案;(10分)
11、按规定时限办结,法律文书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5分)
12、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四)行政强制案卷(100分)
1、行政主体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应履行告诫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对人;(20分)
2、经告诫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主体应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30分,每项5分)
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强制的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事项;
(2)行政主体所要强制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内容;
(3)行政主体强制实施的具体方法;
(4)申请法律救济的方式和期限;
(5)行政主体印章;
(6)作出决定的日期。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时,符合最低损害原则;(10分)
4、按规定需报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10分)
5、收取的费用合法,并有合法票据;(8分)
6、实施行政强制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10分)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
第一节着装规范
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着执法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二节礼仪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十条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一条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长发不得披散,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打瞌睡等。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时,应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电话铃响,应尽快接听,接听公务电话时应使用普通话,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乘坐执法车时,必须坐姿端正,不得躺卧。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相对人的物品。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三节语言规范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做到礼貌用语:
(一)日常礼貌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
(二)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喝水、您贵姓?您找那位?您有什么事?请慢讲、请多包涵、您走好等。
(三)接电话用语:您好!我是××单位、请讲、您有什么事?请慢慢讲、请再说一遍,我能转达吗?请稍等等。
第二十条在执法或公务活动中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得体: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无误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有关委、办、局等)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执法窗口规范用语:
您好,请问您办什么手续?
请您提供有关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办证要求,我们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候。
请您将材料留下,我们于×日内审查后通知您。
请核对您的缴费凭证、证书、证件。请收好,谢谢!请慢走,再见。
对不起,您办理的××不属于我们职能范围,请您到××办理。
对不起,依照规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还缺少××,请您补齐后再来。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维护交通执法部门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积极接受教育培训,培养良好学风,不断汲取新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
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三十条非因职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第四章窗口执法和现场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节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三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例如上网聊天、打游戏等。
第三十五条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六条窗口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按规定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负责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耐心解答。
第三十八条窗口工作应当实行AB角制度。一个工作岗位要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保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九条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服务。例如提供休息等待的桌椅、纸笔、饮用水等。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上路上航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科学制定上路上航检查计划。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计划安排,上路上航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车(船)。
第四十二条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实施水路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乡镇交管所执法人员以源头检查为主,严禁上国、省道拦截检查车辆。
第四十三条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者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检查中,执法人员示意车辆停驶的,应在安全距离外,手持停车示意信号工具,戴白手套,用正确规范的手势,示意车辆靠右边停靠。执法人员不得双向拦截检查车辆,检查路段停放的待处理车辆不得超过三辆。
第四十五条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违反法规的,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要记录驾驶人、车辆和违法行为等情况,教育或者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检查中,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相对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开车追截。
第四十七条在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向相对人敬礼,并主动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八条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节调查取证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十一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除单一证据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有三种以上证据,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第五十三条收集书证证据时,应当尽量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五十四条执法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第三人在场的,可请第三人签字证明;没有第三人或第三人拒签的,可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员签字。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需要采取抽样调查措施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第五十七条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执法机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
第五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第五章具体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节行政许可行为规范
第五十九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及许可办理场所采用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活页材料等形式,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六十条交通行政许可办理,应当“一个窗口对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进入所在地政府统一设立的行政许可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办理部分或全部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许可决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改正的材料。
第六十二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许可办理人员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明确的审查方式,依据省厅统一公布的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的技术资料、材料。
第六十三条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当场办理条件的,许可办理人员应当场办理。
第六十四条当场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实施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许可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及时把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内部分工办理的,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六十六条许可实施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节行政处罚(处理)行为规范
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处理)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据准确、文书填制规范。
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应实行查处分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按照便民和效率原则,对违反水上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可在相应海事所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在作出行政违法处罚(处理)决定前,处理部门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第七十条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第七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自由裁量,做到过罚相当。
第七十二条在处罚过程中,车辆、船舶的驾驶人员或者承包人、挂靠人,提出代表车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被挂靠人等陈述、申辩、接受行政处罚(处理),签收有关行政处罚(处理)文书的,为方便当事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允许。但5000元以上罚款案件以及被处罚对象为本省客运及危货运输企业的,签字人必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三条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符合省交通厅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有关规定的,实行教育放行,免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案件必须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七十五条对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作出后,无正当原因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十七条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第七十八条交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七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下达罚款指标,或者将罚款额与单位或者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规范
第八十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第八十一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对相对人进行督促催告。经督促催告,相对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八十三条对暂扣车船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暂扣车船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车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暂扣车船。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第四节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八十四条交通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处罚文书应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格式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第八十五条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八十六条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第八十七条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线划去。
第八十八条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交通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第八十九条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第九十条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九十一条文书的立卷、归档、保存、销毁按照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五节规费征收行为规范
第九十二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创新征收方式,增加征收网点,推广源头征收、预约和上门服务,方便当事人缴费。
第九十三条收取交通规费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征、补征规费,不得违规免征规费。
第九十四条交通规费必须由相关征收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范围进行征收。不得越权征收交通规费。
第九十五条征收交通规费应当使用规定的收费票证。填制收费票证时,应打印或规范填写。
第九十六条征收的交通规费应当按规定及时清结,及时解缴。不得公款私存,或者挪用、截留、私分交通规费。
第六节执法车船使用规范
第九十七条执法车船必须按规定喷涂执法标识。符合条件经批准后,可按规定安装示警装置。
第九十八条执法车船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非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批准,不得使用执法车船从事非执法活动。
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车船管理,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船。
第九十九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车船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现对全市的行政执法主体重新进行清理确认。同时,按照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制度规定,对全市新上岗和调整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
(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的范围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包括: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及驻新执法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设立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标准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主要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机构改革后各单位的“三定方案”确定。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省政府规章五类。执法权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等八类。
二、行政执法证办理工作
(一)行政执法证办理范围
1、需要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
2、因单位合并、撤销或执法岗位变化需要换发的;
3、因证件丢失需要补办的;
4、尚未换发全省统一的新版执法证的。
(二)行政执法证的办理标准
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因单位合并调整或执法岗位变化需要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原执法证件必须上缴市政府法制局统一注销。证件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声明作废。
三、工作步骤
整个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门报送阶段
1、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报送。各部门(单位)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责进行自查,认为本部门(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要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种类进行清理统计,按要求填写《行政执法主体登记表》(附表一)并附执法依据,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局。经依法审查,认为本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不用填报。
2、行政执法证申办名单的报送。各执法单位对本单位需要办理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于8月15日前将需新申领和换发执法证件的人员名单(附表二)报市政府法制局,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执法岗位和职务并加盖单位公章,换发执法证的人员要注明原执法证号码并将原执法证件一并上缴至市政府法制局。
(二)审查阶段
市政府法制局要会同市编办,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法进行审查,并提出我市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培训考试。
(三)研究确定阶段
市政府法制局将我市行政执法主体确认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并将确认结果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对办理执法证的人员各单位进行信息采集,报法制局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法制办办理执法证件。
四、工作要求
同志们:
今天,县政府在这里举办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法律培训班,全面学习《依法行政理论与实务》,为10月27日举行的全县换发和申领行政执法证考试做好准备,确保全县申报行政执法证人员顺利通过法律考试,尽快获得行政执法证件,为促进全县各级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挥积极的作用。
今年以来,省政府全面启动换发和申领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工作。根据省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我县换发和申领新版行政执法证工作在县政府法制办的协调组织下,在各行政执法机关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下,圆满完成了阶段性工作。制定了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印发了全县换发和申领新版执法证工作方案,开展了换领执法证人员资格的申报、统计、审核、审批工作。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批,我县申报的497名行政执法人员全部获得参加换领执法证考试资格,为顺利办理行政执法证奠定了关键性的工作基础。总体上,换领执法证工作作为全县今年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工作,进展是顺利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县的换领执法证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换领执法证工作配合不力,行动迟缓,影响了全县整体工作开展;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水平不高、执法能力差。这些不足和问题对我县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产生一定影响,迫切需要通过加强法制学习培训和考试手段加以改进和提高。下面,我就这次换领行政执法证培训考试工作讲几点意见,请大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期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活动的身份证明,是行政执法人员获得执法权的首要条件,既代表着行政执法权,又标志着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获得行政执法资格是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活动将无从开展;无证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然导致违法行政,甚至要受到法律追究。请大家务必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努力获得行政执法资格,严格依法行政行使执法权,认真稳妥地开展各项行政执法行动,全力维护好全县行政管理秩序。
二、深入开展法制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这次全县换领行政执法证人员法律培训考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目的性强,是各行政执法机关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的大好机会,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认真对待这次法制学习和考试活动,县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组织,精心辅导,搞好服务,确保这次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要求参加培训,端正态度,专心听讲,勤于思考,全面领悟和把握依法行政理论和实务知识,熟知各类法律法规,提高业务素质,力争顺利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为今后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圆满完成
县政府决定于10月27日上午在县初级中学举行全县换领执法证人员资格考试,届时,省政府法制办领导亲临巡监。因此,这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不仅是对我县行政执法水平的检验,更是全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的展示,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按时参加考试活动,认真答卷,独立思考,保持严肃的考场纪律和良好精神风貌,真正通过法律考试全面检验各自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树立我县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县政府办要牵头组织好考试活动,县监察、人社、司法、教体等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考试活动如期顺利进行。凡在考试中无组织,无纪律,甚至出现违规行为,影响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责任。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kesweet32”为你整理了这篇乡镇2020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本年度**镇人民政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各项相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全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
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推进,**镇人民政府建立起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作为组长,分管领导作为主要负责人,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建立起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全公开制度,让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行政执法过程,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公开透明,有效确保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在此基础上,**镇人民政府还建立起了领导责任制,对于因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的行政诉讼,在明确主要责任人的基础上,努力改进行政执法行为中不合理的部分,同时以此为鉴不断完善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确任务分工,事前有部署,事中有重点,事后有落实,争取完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有序推进行政执法工作。
二、加强法治学习,扩大宣传范围,提升行政执法群众满意度
针对法治宣传方面,**镇人民政府在集镇宣传的基础上,扩大了宣传范围,同时对行政村社进行宣传,2020年共举行法治宣传活动十余次,结合“8090新时论宣讲团”在行政村乡村振兴讲堂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邀请村社法律顾问巡回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有效的提升了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了解程度。
**镇人民政府对内加强法治学习,本年度共开展四次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会,进行领导班子学法四次,全镇领导干部及时报名参加2020年度学法用法考试,参与率合格率均达到100%。积极组织全镇干部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证培训及考试,共完成28名镇干部的跨区换证、报名及考试工作,现**镇持证率达到72.7%,争取在明年做到应持尽持。
三、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行政诉讼,切实有效进行诉源治理
**镇人民政府2020年度共有行政诉讼案件3起,行政复议案件1起。在行政诉讼案件中,3起案件均由当事人撤诉,1起行政复议案件最终复议决定为维持原行政行为。总体来看**镇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较去年有所减少,且有效的降低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
**镇人民政府为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按要求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记录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争取让执法行为能够合理合法,在执法行为结束后妥善保存执法资料,有效减少行政执法争议的产生。通过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减少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产生,真正做到切实有效的实行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