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电力法实施细则

电力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2-12-11 21:42: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力法实施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电力法实施细则

第1篇

供电职工实施的电力设施保护,是为了每个人的人身安全着想,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着想,因此,人民群众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积极主动地配合电力人员的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需要大家的配合。

2进行电力保护工作仍存在很多障碍

电力保护工作是为整个人类服务的工作,更是造福于人类的工作,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安全问题与电力设施的保护更需要大家的配合,但是,在如今,进行电力保护工作仍存在很多的障碍。首先,就是我国的国家及地方电力法律和法规不完善,保护电力设施的法规就难以执行到位,致使一些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们钻了法律的空子,然而法律也难以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其次,就是一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仅不积极主动的帮助电力人员共同维护电力安全,甚至阻止电力员工们的工作;还有,近年来,盗窃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不断发生的盗窃配电变压器案件,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其数,这其中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打击力度不够大,致使他们日益猖獗;还有就是对于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够,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对电力保护知识深入骨髓,这样就会提高大家的自身安全意识,使危险的发生率大大减小。

3如何解决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这一问题

3.1完善电力设施的立法,依法保护电力设施1)刑法保护。对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进行处罚;2)行政法保护。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但由于体制原因,电力行政执法未得到有效实施;3)民事法律保护。主要通过《物权法》得以实施。加快电力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修订,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法律体系,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的主体和程序,从物权法的规定出发,明晰电力设施保护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尤其是地役权的具体操作性的问题,切实解决树线、房线的矛盾冲突。

3.2创新机制,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执法电力设施保护强有力的手段是电力行政执法。由于政企分离、执法职能转移到政府后,供电部门没有执法权,但政府部门又受限于人力、财力,难以承担真正的行政执法工作。如何行之有效地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保护电网的安全,是在我们面临的一个大难题。目前采取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成立联合执法队伍,以发改委作为行政主体,由发改委、公安机关、供电部门共同组成。为其办理电力行政执法证,当电力设施盗窃案件发生后,三家联合执法。这样做符合现行的电力法规定,又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2)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来行使独立执法权。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将电力行政执法权赋予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通过引进法律和电力专业人才,充实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工作。

3.3强化宣传教育,创造保护电力设施良好氛围创文明城市不是一句口号,要对人们进行综合素质的提升,并且加大宣传力度提倡人们自行的不去破坏电力装置和机构,此外对于文明行为应给予表扬奖励,对那些敢于制止破坏的闻名群众要给与鼓励和感谢,创造良好的用电设施保护氛围。

3.4加大技防设施的投入为了提高电力供电安全需要对电力设施进行防护力加大的各类举措,其中包括危险报警、警示灯、蜂鸣器的联合作用,此外还有数字化、电子化的科技应用,都可以第一时间发现被破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设施,结合定位系统进行准确的及时的电力设施安全防护。

4结论

第2篇

关键词:输电线路;安全;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法律体系对保护输电线路的有关规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由于担负输送电力功能,因此受国家重点保护。第七章专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做出规定。如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2、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成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 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奖励和惩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3、规章。

原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共同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乌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乌海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内蒙古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等。

4、规范性文件。

有的省市没有制定地方规章,政府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当前影响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人为因素及对策。

1、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占地问题。

在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占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以及后来的维护临时占地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力企业。因此,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电力企业要面对并且解决日益增多的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问题。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尚未分田到户时,有关补偿款由村集体统一分配使用,对于农民个人切身利益冲击较小,利益冲突尚不明显。然而在土地经家庭经营承包制改革、分田到户之后,线路占地与农民的利益发生了明显的冲突,特别是对老旧化线路进行维护、改造、改铁塔、移位等工程时,村民往往趁机以必须予以补偿为理由,阻挠、拖延施工,给电力企业造成了阻碍。

2、输电线路被盗窃、破坏等问题。

近年来,因盗窃造成的电力设施破坏案件逐年增多,其中农网设施被盗突出,而且,电力设施盗窃现象已从个人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甚至形成了偷窃、窝赃、运输、销赃一条龙。尤其是农网改造完成后,由于农网财产所有权的变更,乡村不愿意投入过多人力、物力参与电网管理,造成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日益严重。对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乡村来说,电力设施被盗后由于短时间内无法筹集资金及时修复,不但人为增加了农民群众的负担,更给农村和农民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我国电力系统共发生偷盗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近5万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2亿元,由此带来的电量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其数。外力破坏更是电网不能承受之重。近年来,各类工业园区大规模地开发建设,城区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相继破土动工,于是因施工过程中的种种疏漏,造成外力破坏电网停电事故不断发生。另外,交通肇事也成为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社会隐患。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电力部门一般也只能是解释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也只能束手无策。对于已发生的电力设施破坏责任事故,处理起来尚且如此之难,而要仅凭法律法规去制止那些存在重大隐患的违章作业,更是难上加难!

3、输电线路下违章建筑。

一些单位和个人违背电力法律、法规,擅自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建房,随时可能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例如,某供电有限公司辖区内输电线路下违章建筑400余处,给电力安全运行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4、输电线路下种植树木。

树线矛盾也一直是困扰供电部门的头痛问题。近年来,各乡镇政府鼓励农民发展林业种植创收,不考虑线下安全通道问题,大面积的线下违章种树逐年递增,由于树木造成接地跳闸停电,影响了正常的供电秩序。当电力高压线和树木之间的距离超过规定的安全距离,高压线就会对树木放电。如果雨天或空气湿度过大,在高压作用下,树木就会成为导电体,对树木周围的建筑、设备、人员和地下管线都会构成危害,并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人身伤亡事故。

5、其他违法、违章现象。

如开山放炮、烧窑等;机动车辆肇事、高处抛坠物、建筑塔吊、堆放易燃物等;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违章取土、违章采石;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一旦酿成事故,将给电力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保护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法律对策。

1、狠抓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间断地利用各种形式,尤其是新闻媒体,宣传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

2、加强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大处罚、打击力度,严惩蓄意破坏的犯罪分子,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离不开政府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扶持。由于电力体制改革处在过渡阶段,造成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给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带来不少难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不法行为。电监会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暂时不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力,可将执法权委托给省级电力企业行使,电监会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目前,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缺乏可借鉴的经验和理论的引导,在全国大部分省市没有开展、健全和完善,导致窃电、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现象愈演愈烈,成为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一大突出问题。但随着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新《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修改、出台,依法行政的理念必然会更加深入人心,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认识程度必然会逐渐地提高,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也必然会为公众所认同并纳入正常轨道,为电力行业依法治理和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发挥巨大的作用和效能。

3、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由"自愿义务保护"转变为"有偿服务"。

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解决新形势下群众护线误工补偿,关系到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能否得到巩固或提高。根据群众的工作劳动时间、工作范围、维护质量、企业安全效益综合评定,合理合法地解决,使群众护线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从而使电力设施保护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法律化迈进。如有的省市制定了相应的标准,由拥有该线路产权的供电局付给承包单位线路维护费,线路维护费标准为:110千伏—30元/公里·年,220千伏—40元/公里·年,500千伏—50元/公里·年。责任范围内的线路上季度无外力破坏、损坏的,下季度发给上季度的线路维护费,提高了广大群众护线的积极性。

第3篇

以四川省乐至县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从去年2月至今年5月,农村低压电线被盗割48起,44.3公里,直接经济损失14.6万元;变压器被盗8台,损失近7万元。今年2月12日,宝林镇宝林办事处10村,农网改造正在进行,一台新的30千伏安变压器铜芯被盗,损失近8000元;2月14日,永和办事处4村,农网改造后把30千伏安变压器移交给村上没几天,就被盗了。村民只好在村上另一台变压器上搭线,这100多米新线至今还闲置在那里。几天后,该办事处2村抽水变压器又遇盗,幸好惊动了周围群众,结果变压器被摔坏。大佛镇泰山村8社,去年6月20日刚换上新线,村民家里还没通电,6档低压线约1000米被盗。7月8日,该社690米线又被盗。9月12日,该社6档线中的5档约800米被盗,11月3日,再次被盗210米,连续4次电线被盗,造成损失8800余元。今年5月12日晚,该村9社沿小河边3档线约400米被盗割,新电线杆被折断一根,残存的电线掉在地上。13日早上9时许,该村1社村民袁秀兰到责任田里背油菜壳路过此地,被电击倒在地,险些丧命。今年4月16日晚,从童家变电站到乐阳办事处10千伏主线1200米被盗,造成童家镇乐阳办事处7个村、桂林办事处3个村大面积停电,直接损失2万余元。5月7日晚,乐至移动、联通公司在童家供电辖区内的高寺镇1村的10千伏安变压器被盗,把里面铜芯挖走,机壳被抛弃在一旁,直接损失1.5万元,通讯阻断数小时。

农村电力设施屡次被盗,给供电企业和当地用户造成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究其根源,主要原因有:

一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深入人心,农村宣传电力法律法规的标语已不多见。农民群众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还不很清楚。

二是尚未建立有效的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体系。组织机构、人员、责任尚未落实。由于人员、经费等原因,大多数村社的群众护线组织已经名存实亡,不能开展有效的防护工作。

三是一些地方社会治安状况不好。凡是导线、变压器经常被盗的地方,社会治安都是不大好的,据当地农民反映,一些人结成盗窃团伙,与本村个别人内外勾结,有集中作案的特点。

四是保护电力设施力量薄弱。一些村社青壮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留下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看到有人偷线也不敢喊;公安派出所距离现场较远,可谓鞭长莫及。供电企业为减轻农民负担,减少中间环节,一个村仅一个协管电工,直接抄表到户,范围宽,农村线路点多面广,地形复杂,除了日常维护和抄表收费外,在保护电力设施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是多数农村群众观念错位。认为农网改造后,电线和变压器产权都是供电企业的,电度表以前的电线(包括变压器)失窃或是损坏,与已无关。一些农民群众看见有人偷线盗变压器,听之任之,缺乏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心,助长了盗贼的嚣张气焰。结果被盗后用不上电,发生不安全事故,自受其害。

六是对不法分子的威慑力不够。对电力设施被盗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较少。侦察取证比较困难,难以抓到现场。当地派出所离得较远,警力不足,交通通讯工具比较落后,显得力不从心。

七是有关部门对废旧金属收购或加工点的检查监管不严,致使盗贼偷到电力设施后,能够较快脱手,逃避打击。

农网改造后,农村电力设施被盗情况应引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应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保护农村电力设施。供电企业固然首先应该肩负起责任,但是,仅靠供电企业一家是不行的,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常抓不懈。近年的电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较大,但还应在事前的防范和事后的处理上形成一套长效的机制,建立常设机构,集中整治和经常性的管理相结合,防范与打击相结合。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已成为当务之急,结合当前农村电网改造后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农村电力设施被盗的严重性。当前农村配电低压线路、变压器等电力设施频频被盗,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地方甚至顶风作案,其性质恶劣,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及投资环境,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已受到极大的损害,增加了供电企业和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长此以住,后果严重,已经到了下决心抓农村电力设施保护的时候了。应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大事来抓。

二是要层层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体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应因地制宜,成立保护电力设施的机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供电企业等相关部门参加。要配备专人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县、乡(镇)、村层层落实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考核措施,形成一个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体系。

三是加强农村电力设施的群防群治工作。首先,在农村电力设施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关系。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主持下,供电企业可与村社签订电力设施使用管理责任合同,明确在发生被盗或其它人为破坏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维修费用。其次,以村为单位成立群众义务护线队伍,护线队由村社干部、农电员和村民参加,负责监管本村社范围内的电力设施。

四是加强技术防范措施。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可采取安装防盗锁或线路防盗报警装置等技防措施。

五是参加农村电力设施保险。农村电力设施被盗,由供电企业一家来承担,企业将不堪重负;由用电的农民群众来承担,将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可由农村供用电双方共同参加保险公司财产专项保险,一旦出现电力设施被盗或自然破坏,可由保险公司给予一定赔偿,以共同抵御风险。

六是各级政府有关执法部门齐抓共管,加大打击力度。农电设施被盗问题,是一个社会治安问题。首先要花大力气搞好当地的社会治安,使不法分子既无处下手,也无处可以销赃。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要加大对废品收购点、废旧金属加工点的检查,堵住不法分子的销赃渠道。供电企业也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和农村护线组织密切联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4篇

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授权

0、引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各种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虽然全国各地都在尝试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力度,但就实践效果来看,并未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的途径。

1、目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电力工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一个时期以来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1998年至2002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有32907起,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累计造成停电次数2.2万次,直接经济损失4.4亿元。2003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达到31771起,直接经济损失3.15亿元,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总数和直接损失均接近前5年之和。而在2004年第一季度,案件又比2003年同期上升45.9%。

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还将破坏整个社会法治环境,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电力行政处理。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处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的表现为行政验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2)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电力行政相对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形式主要有没收、吊销证件、拘留等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以及罚款、责令停业、限期完成等,还有警告、批评教育等影响声誉性的处罚。

(3)电力行政检查。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对电力行政事务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某种临时性限制。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可以通过实地检查方式、书面检查方式、特别检查方式进行。

(4)电力行政处置。通常行政处置形式有封存、扣留两种。电力行政处置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处置将有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但这种处置并不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约束或限制,并体现了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单方强制性。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虽然《刑法》对涉电刑事案件已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力,使得电力行政违法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未能在行政违法案件和涉电刑事案件之间建立有效的屏障以防止前者向后者的持续演化,从而导致涉电案件频发。由于电力体制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体制环境和法律环境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本文将从电力执法管理体制和电力立法两个方面进一步展开分析。

3.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须为经合法成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与接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同,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该条款内容以及1998年1月7日修正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以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至少法律、法规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是明确的。需要说明的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监管条例》将电力监管权授予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电力监管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笔者认为,《电力监管条例》所述行政执法职能,是指在电力监管过程中电力监管部门相对于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行政执法权,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电力监管规章行为的行政执法。而本文所述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法》的规定,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方面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依法授权给了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因此,随着政府体制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职能的归属呈现不稳定的状态。

3.1.2 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随着政企分开工作的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将原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而2003年,国家经贸委撤销,相应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在中央层面移交给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以陕西省为例。2000年陕西省电力政企分开改革以前,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由原西北电管局(省电力局)和各市、县电力局、供电局行使。2002年改革完成后,省电力工业局撤销,将原实行政企合一的省、市电力局、供电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改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行使,省电力局改为省电力公司。在随后的几次政府机构改革中,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也发生了变化,各省及其所属地(市)、县机构设置情况不尽一致,在不同的地市分别有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国资委、工交办等部门,关于电力管理这部分职能则是在不同市、县,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电力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仍然处于不明确状态,相应的执法工作也就难以有效展开。

3.1.3 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就目前电力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而言,相对于其所对应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来说,可以说是杯水车薪。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 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另外,《电力法》与其他专门法律之间也时有冲突,如《电力法》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则规定对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

3.2.2 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比如,在目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公安部门和电力企业相比,政府部门收集证据的工作困难更多,而对电力企业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又惟恐违背证据采信原则;又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从而实践中无法看到地方立法的显著突破。

4、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对策与措施

4.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现已提上日程,在修订中须注意,《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单位窃电的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

市场经济的一个表现是市场各种要素按照市场的规律进行组合,以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发挥。法律资源的配置机理虽然与此尚有区别,但在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发挥的目标要求上是一致的。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但目前执法待优化,而电力行政执法效能低下,这固然是改革在追求正面效应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共生现象,如何改变这种状况,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应当承认,目前我国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人们对电力法规的知晓程度不够,对电力设施破坏带来的严重后果缺乏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目前电力行政执法形势严峻的客观因素之一。尽管电力主管部门与电力企业都应当成为进行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主体,但从可操作的角度来看,电力企业更容易把提供电力服务与进行相关宣传相结合;更容易在最易出现涉电案件的农村地区实现宣传工作与设施护理工作相结合;相对于电力主管部门,就电力法律宣传工作来说,电力企业在人力、物力、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在有关宣传内容上、时间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实际、灵活机动、贴近生活,使宣传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当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就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意识,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因此,各有关部门加大对电力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结合实际,认真作好宣传工作,对解决目前的电力行政执法难题而言,亦不失为一种事半功倍、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式。

第5篇

关键词:行政执法;电力;行政法

一、电力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各级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电力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授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电力行业监管和行政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特定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电力行政检查指

为使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得到遵守和执行,对电力行业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比如用电检查等。因此,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涉及电力管理的内容,都可以作为电力行政检查的依据。

(二)电力行政监管指

以《电力监管条例》等电力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制的电力监管规则为依据,对电力行业实施监管的一种电力行政执法行为。当前电力行政监管最主要的内容是市场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

(三)电力行政处罚

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电网和管网无歧视开放规定的行为、扰乱电力市场秩序行为、新能源领域发电并网接入问题等。

(四)电力行政强制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电力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为实现电力行政管理目标,对其财物暂时性控制或者对其人身自由暂时性限制的行为。《电力监管条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属于行政强制。

二、我国电力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分散。执法主体从部门利益考虑,将权利授权给不符合规定的部门,致使电力行政执法秩序混乱。基于部门利益的考量及部门信息鸿沟,导致各执法主体的标准和力度不一,难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多部门分散执法使得执法所需成本大幅增加,但执法效率并不高,大大减损了执法效果。二是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交叉。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家能源局履行电力能源的监管职能,但具体的电力行政执法涉及多达十余个政府部门,如发改委负责电力价格制定和政策执行的监管,电力补贴涉及财政部,电力资源开发涉及国土资源部,电力安全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电力行政执法综合协调能力不强,各部门之间缺乏协同与配合,反而形成电力行政执法的盲区。三是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从中央层面的执法主体而言,根据国家能源局的“三定”方案,最主要的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能源局。然而,截至目前,国家能源局拥有18个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包括6个区域监管局和12个省(自治区)监管办,派出机构尚未覆盖到全国所有省份。从电力行政执法的现状而言,监管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配置仍然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制约了地方电力行政执法力量的发挥。

(二)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的程序执行不力。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电力执法人员易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过分注重处罚结果,从而忽略了对法定程序的遵循。片面追求执法效率,将程序简化适用,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当事人主动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协商,以获得从宽甚至变通处理,可能出现法律禁止的权钱交易现象。二是电力行政执法公众参与不足。平常监督检查严重缺失,更多的是发生电力事故后进行集中和突击的整治,从而形成临时性的运动式执法。电力行业的运动式执法作为一种临时性方式,忽略了对公众的承受度和知情权的考量,更不能实现充分的公众参与,这对电力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了挑战。三是电力行政执法权行使不当。行政执法必须经过法律的明确授权,是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实践中超越法律规定的执法权限的现象屡见不鲜,执法人员以红头文件或批复文件作为执法依据,严重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作为现象也比较突出,对电力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电力管理职责从而引发损害。

(三)电力行政执法内容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内容不完善。立法体系方面滞后于电力发展和改革现状,不能完全适应电力行政执法的需要。《电力监管条例》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督机构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原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承担电力行政执法职能有法律明确规定,但2013年3月,原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的职责整合后,重新组建了国家能源局,对国务院电力监督机构的认定,各方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差异,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电力行政执法机制不健全。电力行政执法体制未能根据社会发展及时更新,电力行政执法协同合作机制、信息收集和处理分析机制、投诉举报机制不健全。在现行电力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中,电力设施保护主要由供电公司负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不能实现执法目标。三是电力行政执法依据不完备。电力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备,《能源法》尚未颁布,《电力法》制定时间较早,很多内容不适应现实情况。电力行业市场准入、价格成本、市场秩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有待完善。电力法律法规数量和具体规制的范围有限,导致电力行政规章在电力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四)电力行政执法责任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追责力度不够。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年代较为久远,其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力度不够,不足以对违反电力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足够的震慑。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在执法中,一罚了事,不能起到真正的电力管理的作用,不符合能源管理和电力管理的要求。二是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缺失。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内外部监督流于形式。在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缺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我国社会监管机制仍不成熟,社会力量对电力行政执法难形成有力监督,助长了电力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行为。

三、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电力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一是制定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尽早制定和实施《能源法》,以完善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立法体系。不失时机修改《电力法》及《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等相关实施细则等,对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差,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的条款要进一步修订或增加法律解释,使其更加严谨和可操作性。二是完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电力消费主体、市场监管主体的立法,对各外部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加以明确。将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开透明化,调动外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调动电力行政的各级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积极性,加强电力执法的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三是加强电力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的立法建设。明确其权利和义务范围,着重强调其作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增强其市场主体意识,为电力行政执法提供更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有利于对电力市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二)健全电力行政执法程序和机制

一是制定基本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范。确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分工。确定电力行政执法分工和主要职责。制定处理程序和规定,包括举报、投诉、现场检查、处罚等。二是建立协同执法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内外衔接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根据执法结果,综合运用信息披露、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执法手段。加强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运用检查评估、监管报告、约谈约访等手段。加强制度建设,如政策执行监督制度、电力审计和第三方评估和听证制度等。

(三)规范电力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强化政策性监管。加强电力安全监管,注重跨部门的电力应急联动,开展电力安全大检查。加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监管,促进绿色发展。强调电力监管与电力企业同步走出去,加强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电力项目监管。二是完善经济性监管。落实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并健全相关的执法要求,完善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机制。抓好电力价格执法的各项工作,加大力度履行电价成本监审、电网企业成本监审职责。抓好电力服务尤其是售电企业的服务质量的执法。三是加强公平性监管。严格对电力市场进入和退出实施管理,加强厂网电力交易合同履行、电费结算监管。加强风电、光伏发电有关监管工作,注重与电网互动和协调发展。

(四)增强电力行政执法的效能

一是增强执法机构信息获取能力。建立覆盖面广、安全性高的电力执法信息系统,为电力行业监管提供数据支持。制定完备的电力执法信息强制性接入制度,明确电力企业的信息报送义务。形成电力信息战略统一规划,依托电力信息数据,健全科学的应急和决策机制。二是增强执法机构制定政策的能力。建立电力政策规划与行政执法的配套机制。加大行政执法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建立行政执法政策听证制度。加强与国外电力行政执法机构的立法合作。三是增强执法机构依法监管的能力。加强电力执法队伍培养,规范执法标准流程,引入中立机构联合执法。完善与电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创新电力企业政策辅导机制,深化与行业协会的合作。

四、结语

建立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规范电力行政执法行为,对实现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完善电力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执法人员以及整个社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做到电力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参考文献]

[1]夏德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难题及其破解[J].中国行政管理,2016(6).

[2]肖虎,刘冬丽.电力行政执法的完善及其落实[J].管理科学,2015(7).

第6篇

关键词:发电企业;大用户直供电;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增强大用户直供电发张的重要性

1.大用户直供模式的实现,有利于我国电力市场的长远发展和实现发电方与用电方的多赢。在我国现行电力体制中,发电企业与电力使用者之间缺乏直接、有效的联系,发电方难以第一时间掌握用电方的实际需求,而消费者则只能被动的接受电力供应行业的垄断经营,无法根据市场需要作出自我抉择。而在实际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电力产品在面对使用者时在价格上实际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一旦允许发电行业进行大用户直供电,打破垄断、增加市场竞争者必将会为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创造巨大的利益。它不仅会大幅提高发电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效益的创收,还会促进市场竞争,降低用电企业的生产成本,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大。

2.大用户直供模式的推广,有利于供电行业竞争机制的引进。这些年,国家不断推动电力体制的改革,其目的就是为了打破传统的行业垄断,通过市场竞争,促进电力行业的长远发展。但如果只是对电力的生产进行改革,而忽视电力的销售行业,则难以实现整个电力行业新气象的建立。推行大用户直供就是我国促进电力销售行业改革的首个举措,这使得用电大户能够在“从电网企业买电”和“从发电企业买电”两者中进行比较选择,而发电行业亦将能够获得电力销售的第二选择,从而改变过去电网企业一家独大的局面。对于培养电力销售行业市场竞争意识,促进企业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3.大用户直供模式是电力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就世界各国而言,电力行业的市场化、开放化早已成为其发展的必然方向。即在改革初期采用大用户直供模式,随后对中型用户开放自由选择权,最后对一般用户取消用电选择的限制,实现电力销售中完整市场竞争体制的建立。由这些国家的经历可以看出在电力行业引进竞争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是保障电力行业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推行大用户直供模式则是完整电力市场机制建立的起始与基础,是国际电力体制改革的共同之路。

二、大用户直供电中存在的问题

1.电网的安全保障有待加强。大用户直供模式的推广,改变了电网企业对电力销售的垄断局面,而这一变动亦给电网运行的安全造成了巨大负担。大用户直供用电运输中的不合理操作,必将会影响电网整体的电力调控,严重的则会在用电的高峰时段造成电力拥堵现象,对电力的安全运行造成威胁,对百姓正常生活和企业正常运行造成阻碍。因此推行大用户直供电模式后,如何保障整个电力运输网络的顺畅,保证电力的及时、安全供给,是我们所急需解决的问题。

2.大用户直供的电价制定问题。大用户直供的推广中影响最为深远,也是最难决定的问题就是直供用电价格的确定。“低价直供”策略必将会对本地电网的低价电份额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现行电价机制规定一个地区的电价电量是有限的,“低价直供”的实施,必然会影响当地的电力产品销售价格,造成价格的上涨和电网企业及一般用电户负担的增大,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而若价格制定过高,有奖造成大用户对直供模式的抵触情绪,阻碍大用户直供模式的试行。

3.关于直供电模式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大用户直供电的推广实施中难免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难题,而有些难题的解决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持。而我国目前关于直供模式的法律法规建设则严重滞后,难以为大用户直供电模式的试点运行提供支持。此外,发电厂大用户直供实施的相关细则尚未出台,这使得在具体的实施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间矛盾重重。

三、促进大用户直供电发展的对策

1.促进辅助服务系统的建设。所谓辅助服务就是指保障电力能够安全运达使用者手中而采取的一系列辅助措施的统称。它应包括旋转备用、有功网损补偿、符合频率控制、无功备用和电压控制、事故后恢复服务等。大用户的直供电模式中都是发电企业与用电方直接签署电力供应合同,电网企业只是负责电能的转运,而其他的发电企业亦不会为有关直供电的交易提供免费的辅助服务。

2.大用户直供电模式电价的确定。依据《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价格的确定首先由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自主商定一个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加上电力的输配费用形成最终价格。可以说大用户直供电模式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确定供电价格,对供电价格采用“成本加收益”的办法,其成本应有电监会来核算确定,而实际收益则由直供电的参与者共同协商解决,充分做到发电方、运输方和用电方三方间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全面的实施细则。重新修订《电力法》或颁布全新的适合大用户直供电的法律法规,从而保障其与其他法规的同步,诸如《合同法》、《公司法》等法规。以此确保发电企业获得向电力使用者直接提供电力产品的权利,同时还应确保电力的使用者亦有选择电力供应方的自由权利,保证大用户电力直供的合法性。

四、总结

我国的电力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发电企业大用户直供电模式的推广实施也必会充满各种各样的问题与困难。这些问题牵扯广泛,因此在直供电模式的推广中我们应将其与电力的市场化建设相互结合,并根据我国自身特点以及电力行业的现状,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与共同进步,从而为我国电力行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和其资源的优化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刘春蕾.我国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供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与经济,2006(08):80-81

[2]吴吉鹏,赵颖涛,王坤.发电企业向用电大户直供电[J].企业导报,2009(11):265-266.

[3]张恒.电力市场环境下大用户直供问题的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04,12.

第7篇

2005年,在省、市公司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国网公司建设“一强三优”供电企业目标、严格按照公司年初制订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思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牢固树立省公司“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理念,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强化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积极认真地进行电网建设和设备改造,并通过:反事故斗争、“零违章”工作、“安全月”活动、安全性评价、季节性安全大检查等活动的开展,公司全体员工的综合安全素质得到提升,电网结构更加坚强,主设备更加安全可靠,为全面完成年度计划和安全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一年来的重点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顺利实现了各项安全奋斗目标,未发生人身事故,未发生电网事故,未发生设备事故,未发生交通事故,无火险,无内部治安案件。至2005年12月31日,公司连续安全无事故记录达1877天。创本公司连续23个、与市公司同步的第1个百日无事故周期。

系统运行情况:全年未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发生设备异常和ⅱ类障碍37次,去年63次,同比下降了41.3%。其中:今年发生变电设备异常情况共有6次,4次雷击,2次设备故障,去年共发生6次,户外小动物影响2次,雷击1次,设备原因3次,同比持平;线路设备异常情况、ⅱ类障碍共有31次,其中:外力破坏1次,设备故障7次,雷击13次,故障跳闸重合成功的原因不明6次,飞鸟影响4次,去年共发生57次,外力破坏3次,设备原因6次,用户影响4次,户外小动物影响3次,雷击21次,故障跳闸重合成功的原因不明17次,同比下降了45.6%。实现了各类障碍同比下降30%的目标。

“安措”计划完成情况:公司全年下达“安措”计划26项,完成26项,完成率达100%。完成市公司下达“安措”计划25项,完成率100%。

二、完成的主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1、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执行力建设

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依据,执行制度又是企业面貌最直接的体现。2005年上半年,公司在现有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情况经安委会讨论,完善了以下几项制度:安全生产各级人员责任制、现场到位制度、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工程协调会制度、管理人员定期设备特巡制度、调研制度、党员安全示范岗位制度等。并通过制度的执行,体现出如下成效:建立了总经理负责下安全责任体系,建全了有效的安全责任传递机制,形成了“事事有人关心、事事有人负责”良好安全氛围,增强了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感和危机感;通过“调研月”活动的开展,基本摸清了公司安全生产现状,为公司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最可靠的依据,也为各级人员明确工作方向;通过例会、协调会,进一步强化了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和可行性,并能及时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存在问题,使工程中各项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落到实处;通过定期开展管理人员设备巡视和反事故演习,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重视,提高了运行人员责任心和巡查质量,同时发现了一些设备上存在的问题并得到及时消除,从而为公司安全生产起到推动作用。

2、严格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多经、基建等交圈地带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在现场安全管理中,公司以反事故斗争和创建“零违章”供电企业为重点工作,以反违章为切入点,强化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考核,全面开展标准化作业,切实维护好生产现场的安全秩序。一年来,公司各施工现场都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订“三措”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如××变35kv母联间隔工程、××变110kv接线完善工程、××变10kv变电设备改造、35kv××变技改工程、××石10kv电容器技改工程、××输变电工程、××输变电工程、××变10kv电容器更换工程、××石变35kv电缆更换工程、35kv开发区变增容改造工程,35kv××线改造工程,35kv××线改造工程,220kv××线大修工程,110kv××线大修、改造工程等。对一些较小工程和生产施工现场,公司进一步强化了反违章监督机制,以“三不伤害”为前提,以“二票三制”为保证,严格开收工会、安全交底和危险点分析预控制度,现场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安全互保。达到了保障电力生产中职工的生命安全,保障社会安全有序用电,保障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的预期目标。

在城、农网改造、多经基建施工中,严格按施工规范操作,加强了承、发包工程队伍资质审查,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实行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强了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督,特别是对“三措”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上从严要求,确保了公司各项基建、技改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一年来,公司领导和安监部人员督查各类施工现场共161次,其中变电施工现场147处,线路施工现场190处。截止12月底,公司处罚安全违章6人,共计罚款3100元。奖励9人和一个班组,共计5000元。

公司全年两票执行情况统计如下:线路第一种工作票204张,变电第一种工作票230次,变电第二种工作票335张,变电操作票1482张,调度操作票2090张。

3、做好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今年公司安全培训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注重工作实际,注重培训实效,并实行考核严格。培训主要内容有:国网公司新颁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市公司新颁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关规定、防止误操作的有关规定、各专业事故案例和案例防护知识、触电急救知识、两票的正确填写、线变设备运行维护的专业知识等,培训人员达381人次。按计划全面完成了培训内容,完成率达100%,具体培训如下:1)、安全生产法培训一期,共29人参加,合格率100%。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一期,共45人参加。3)、驾驶人员转岗安全技术培训,共14人参加。4)、变电运行工岗位培训班,共32人参加。5)、国网公司新颁《安规》宣贯学习,共176人参加。6)、消防培训4期,共85人参加。

为了检验公司对突发事故(电网频发性事故、外破)的快速反应能力,公司于今年3月、8月进行了反事故演习,演习前进行了预案设计和布暑,演习中进行全过程监督,演习后进行及时总结,通过演习,提高了我公司报修、调度、监控中心、抢修人员的实战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各部门的协调性得到提高,为9月份在抗击“麦沙”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实战中积版权所有累了宝贵的经验,真正做到了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有效事故抢修要求。

4、严格要求,高标准完成了春、秋检及迎峰度夏工作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一项传统、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今年的春、秋检工作公司还是以安全性评价为依据,以整治输、变电设备,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为重点,以防人身伤亡事故、防电网事故、防人员责任重大设备事故为目标,严格执行安全大检查实施细则而开展。春、秋检工作公司从组织领导、宣传布置、计划落实、过程控制、检查验收、缺陷整改等有序进行,公司各部门把生产与安全检查进行有机结合,做到了在生产中进行检查,在生产中自我提高,避免了麻痹和厌烦情绪的产生。

今年春检共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缺陷274条,已整改274条,整改率达100%。秋检中发现各类缺陷59条,已整改56条,整改率为95%。余下的3条已列入大修计划。

迎峰渡夏工作是公司每年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检验公司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标准,为此,公司在总结以往迎峰渡夏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超前预控,统筹安排,科学调度,平稳渡夏”的原则,并根据国网公司和省、市公司的要求,采取了八条措施,用八个“加强”认真组织落实了今年的迎峰渡夏工作: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各副总任副组长的迎峰渡夏防汛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县供电公司2005年迎峰渡夏防汛防灾实施细则》,领导挂钩到部门落实责任。2)、加强基建、技术改造力度,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任务:为提高电网抵御能力,我们未雨绸缪,按计划完成了年度电网技改、城网、农网、配网等改造工程,按期顺利投运了35kv桠溪变电站,增强了电网的供电能力。3)、加强运行维护,确保设备健康水平:为提前做好迎峰渡夏工作,公司于3月份开始加大了对全县设备运行状况的巡查和维护,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供电所对全县泵站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4)、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在公司迎峰渡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组织编制了“两票”、“两表”,即《主设备(主线路)事故预案》、《变电站全停事故预案》、《电网事故停电序位表》、《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其中“两表”已报政府审查和批准。5)、加强需求侧管理,确保有序供电:按照“缺多少,错多少”,“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原则,切实做到“限得住,放得出”,做好有序供电和平衡工作。6)、加强三个“十条”的贯彻落实,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公司制订了用电高峰和防汛防灾期间进一步做好优质报服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了95598客户报务系统,加强了抢修中心和各供电所的值班力量,确保及时处理各种用电故障抢修。7)、加强防范外力破坏,提高自防自卫能力:公司为了进一步做好自防自卫能力,对各种电力设施标志加强了检查和完善,在市公司保卫部的大力支持下,对4个供电所管辖范围内的配电变压器试点安装了防盗报警装置,对交通要道附近的杆塔涂刷了夜间反光漆,为了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公司在电视台专门制作了一部专题片进行宣传,受到了好评。8)、加强责任制的落实,严肃纪律,加大考核:根据国网公司*总、省公司*总、市公司*总的要求,公司规定了迎峰渡夏防汛防灾时期各级领导要坚守岗位,各有关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偏年迎峰度夏工作取得了非常理想的效果,没有发生35kv及以上设备故障跳闸、没有发生事故紧急拉闸、没有发生外力破坏等事故的发生,做到迎峰度夏平稳过渡。版权所有

高淳公司虽然没有“××”保电任务,但××××节保电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政治任务,公司提前介入、周密谋划,安排人力对涉及到的重点地区用电设施进行地毯式检查,对公司管辖的设备及时安排检修,对用户设备主动向县主管部门汇报检查结果、迅速安排缺陷整改,开幕式当天还在每个用电点上驻守人员重点看护,通过公司上下共同努力、协同配合,圆满完成了今年螃蟹节保电任务,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评价。

第8篇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二在法律上遇到的困难及看法: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第9篇

推动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密联系电力监管工作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理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力转变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思想境界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解决电力监管体制机制、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履行电力监管职责,为电力工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

按照电监会提出的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坚持监管定位,找准监管切入点,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队伍素质和水平,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推动监管工作不断深化,使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和进一步提高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把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进一步奠定重要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的总要求,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电力监管工作科学发展突出问题上取得成效,在解决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上取得实效的阶段目标要求,充分应用学习调研、分析检查阶段的成果,坚持解决实际问题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针对在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阶段梳理出来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做到“五个明确”,即明确整改内容,明确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力求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取得成效。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进一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走科学发展之路、推动科学发展的实际行动,全面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增强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努力开创电力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三、整改内容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电力监管工作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提供了机遇,也为电力监管工作探索新思路、开拓新局面提供了条件。局领导班子在学习调研、分析检查两个阶段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会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逐一进行梳理归纳,在电力监管工作在科学发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二是监管基本框架和基本目标不够明确。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力量。五是监管工作的机制体制创新不够。六是缺乏吸引优秀专业监管人才的机制。

四、整改措施

(一)在电力监管工作思想上坚持科学发展观,着重加强理论学习,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加强理论学习。把学习科学发展观放在首位,明确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实效。在加强日常学习的基础上,坚持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每月坚持1次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12月及次年6月召开两次务虚会,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从促进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出发,深入思考电力监管工作。

2、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调动领导班子每位成员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努力做到“大事共同决策,小事相互通气,解决问题齐心协力”,集思广益,科学决策。严格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使班子成员既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根据分工,切实担负起责任,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以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力量;坚持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领导班子成员要与分管处室负责同志以及干部职工进行沟通交流,听取各处室及干部职工对分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努力造就高素质监管干部队伍,全面提升监管工作的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研究建立干部基层锻炼制度,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加深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加深对电力监管工作的认识。做好今年公务员的招聘工作,做好新入局人员的培训工作。邀请专家学者组织一次国内国际形势报告会,邀请专家进行一次电力业务及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上半年对全局干部进行一次机关文秘工作的培训。鼓励干部自学、自修专业知识。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增强党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廉洁自律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及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对原有的各项制度进行梳理,看哪些需要清理完善。对一些阶段性、临时性有效措施,要加以总结和提升到制度机制的层面,形成长效机制。

(二)围绕第一要务,促进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理念,加大监管力度,为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切实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致力形成持续、动态、常规化的监管机制与长态机制。按照电监会年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从党和国家大局,保持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理念,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和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结合实际,脚踏实地,加强安全、市场监管,练好内功,找准突破点,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认真做好《区域年度电力监管报告》的工作,做好《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报告》、《区域“三公”调度执行情况监管报告》、《区域电价执行情况监管报告》、《区域供电监管报告》等专项监管报告以及12398投诉举报受理情况通报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和五省(区)政府监察、发改委(物价)、环保、审计、工商、质监、公安、安监等执纪执法部门在电价执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垄断环节监管等方面的联合执法,认真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近期根据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以及国家采取扩大内需政策措施,通过厂网联席会、专项检查、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跟踪研究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影响电力工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深入了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电煤供应预警和应急机制等,促进电煤稳定供应和电力正常供应,及时向电监会、五省(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使电力监管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在工作思路、工作部署上要更加符合各省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做好信息的披露工作,抓紧做好区域年度电力监管报告以及各专项监管报告的工作。

2、在电力安全监管方面扎实开展电力安全和电力企业污染物减排监管工作。按照强化事前监管,加大事中监管,规范事后监管的工作思路,重点抓好电力企业的“超前预防机制”和“有效应急机制”的建立,努力做到关口前移,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尝试从电力安全监管角度制定安全检查标准,不断规范、细化安全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典型事件的监管,对区域发生的事故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事故调查。督促电力企业针对已发生事故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并及时整改;推动区域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培训,指导督促区域电力企业,特别是调度机构的应急工作。加强与省(区)政府的沟通,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完善电力企业应急工作与政府、相关部门、上下游企业和社会的衔接和配合,并积极推动电力应急综合演练工作;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特别进一步畅通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同时进一步加大电力安全信息通报,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信息,加强各企业之间安全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政府安全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近期为确保春节、“两会”期间电力安全平稳,扎实做好冬春季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将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开展好本单位冬季安全检查,做好电力迎峰过冬、节日保电、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开好区域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

3、在电力市场监管方面针对目前的市场环境,明确工作目标,研究和完善区域电力市场方案。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交易、规范双边交易,制定监督跨省跨区交易管理办法,解决目前跨省跨区买卖难的问题,做好跨省跨区交易检查工作;采取措施加大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力度,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通过信息公开促进“三公”工作,规范电力交易及结算行为,并尽快建立“三公”调度具体标准、原则和方法,防止发生今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大幅度下降引起厂网矛盾的发生,以解决电厂间由于电量分配不公平和调度信息不透明而引发的突出矛盾,监督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加强对公平开放电网、提高电网企业的效率、降低电网企业成本的调研。认真开展自备电厂生产方式、安全状况、能耗情况和成本状况等的调研工作。

近期认真做好区域各省(区)电力供应分产业和行业分析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反映区域各省(区)电力供需形势和电量水平,特别要及时反映国家采取扩大内需措施后,各行业在用电水平上的变化和趋势,每周、每月及时《电力运行信息》,为区域各省(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提供参考依据;按照电监会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工作;开好五省(区)年第四季度厂网联席会。

4、在电价监管方面加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做好电费结算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厂网间的电费结算行为,使行业内部利益分配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好厂网间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开展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研,了解和掌握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找准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提出建议。

近期会同区域政府发改委(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电价检查方案,做好电价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差别电价、脱硫电价、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递进式电价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执行的监管,督促落实国家相关电价政策。

5、在电力稽查工作方面加强行政处罚力度,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投诉举报,扎实开展供电质量不合格、随意停限电、报装接电难、用户工程“三指定”、乱收费等方面的专项监管;设立行政处罚罚没帐户,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做好电力争议调解和行政处罚工作;以供电监管为抓手,建立供电监管常态化机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检查方案、检查标准和《区域供电服务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深入开展好供电检查,扩大检查覆盖面,加大专项检查的深度和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认真做好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宣传工作,扩大知晓度,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和信息收集作用。

近期认真做好区域农村用电情况、居民户表改造及农村电网“两网一同价”等的调研工作,深入了解农村用电和城镇居民用电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及成因,提出建设性监管建议。

6、在电力行政许可方面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做好《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管理办法》出台相关准备工作,推动供用电监督检查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严格市场准入,加强许可证后续监管,进一步注重效率,提高服务水平,强化行政执法,努力规范市场秩序。

近期加大工矿企业进网做业电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力度,保障供用电安全。

7、加强法规建设,结合一线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向电监会提出有价值的法律法规修订建议,推动起草《能源法》、修订《电力法》及《电网调度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监管立法工作。

第10篇

关键词:用电检查;营销管理;重要意义;分析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做好开展客户间的用电检查方面的重要作用

1.1 强化用电检查是用电安全的重要保证。

随着电力市场的不断发展,供电方与用电者其实就是一个卖方与买方的关系,用电方用金钱从供电方换取所需使用的电力,这时供电方自然也就承担了为电力的使用进行售后、保证用电安全的这样一项责任。而在供电和用电的这两个方面中,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过程就是对用电检查的管理,它是确保用电安全所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果无法做好检查工作,整个供电过程或者用电客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乃至发生我们所不愿看到的安全事故,这不仅会对供电企业的正常运营以及良好信誉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的财产造成损失,乃至造成生命悲剧的发生。

1.2 增强用电检查是有利于提高优质服务的水平。

在国家电网供电营销网络中,用电检查可以被视为一种有助于供电部门了解客户需要,更有助于其了解实际用电情况的特殊的售后服务,而服务用电客户是供电部门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的重要前提。

2. 探讨在开展客户用电检查工作中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

2.1 用电监督与用电检查之间分工不明确。

在实行新的《电力法》电力政企分开的政策,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行政执法权进行了移交,这使得窃电这种行政违法甚而刑事犯罪行为的查处的主体变为电力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变为查处的主要性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抑或罚款变为查处的只要措施。而违章用电这种民事违约性质的行为查处主体为供电企业,查处的性质为民事行为,但从现行规定看似乎带有“准行政”的色彩。查处程序上依据有关民事规定《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相对于行政程序来说要宽松得多。然而这个问题至今未在供电企业中得到普遍重视,使得用电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太好掌握。

2.2 主要部门及人员对用电检查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完善。

供电部门是用电检查的主体,但实施者是部门中的检查人员,因此,要想用电检查管理收到良好效果,两者都必须提高对用电检查的重视程度。一方面,用电检查人员自身必须对于用电检查工作具有高度重视,这样才能提前看出供电企业管理层制定的诸多理论上有效的管理方案是实际中的不可取之处,防患于未然,避免导致用电检查管理方案实际落实的效果不好。另一方面,企业不能雷声大雨点小,要加强用电电检查宣传力度大,并切实地得到贯彻实施。

2.3 在教育培训方面不能够满足用电检查工作的需求。

现在许多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对于用电检查方面的培训都不足,导致用电检查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出现用电检查程序不当、内容有遗漏的问题,最终导致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2.4 用电检查取证工作中的困难。

在用电检查工作中,许多检查工作人员对于被隐藏的不知正确与否的窃电行为,往往工作中也不经取证或者取证不全就施以强制的措施,破坏了证据,造成取证困难。要知道,正是由于违章甚而违法的用电客户往往手段极其的隐蔽,所以必须凭借证据支撑法律事实,这样才能更好地起到用电检查管理的监管及督促指导作用。

3. 建立健全完善用电检查工作的要求

在要做好用电检查工作时,首先是要创建完备的用电检查体系,以更好地开展工作。其次要制订好检查计划,长效、有序的管理需检查项目。第三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反馈体制,信息及时反到检查信息中心,以便指导工作人员准时发现并整改出现的问题。同时要规避经营风险,对有关易发生问题的重要环节进行重点检查。还要建立检查责任制,制定考核措施及实施细则。实现奖罚分明,形成激励机制。当然,在实际工作中,检查工作也会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难题,如检查人员业务技能水平较低,处理难题缺少连贯性,没有形成闭环管理等。甚至有的供电部门对用电检查工作不重视,检查人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用电检查工作。这一切都严重影响着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加强用电检查工作管理的重要措施

4.1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从而使违章用电和窃电的监管力度得到加强。

在用电中盗窃电能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用电检查作为供电营销管理的重要内容,不仅直接面向各行各业的客户,而且还要在各种矛盾中开展检查工作,要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并采取检查、指导、监督等方式帮助用户进行安全、经济、合理用电的行为。这为客户关系理论在用电检查工作中的实践应用提供了客观必要性。同时化解矛盾,建立供电企业与客户间的双赢、和谐关系也成为现代用电检查的新的价值目标。对此可以采取提高人们举报违章违法用电积极性的方法,增加获取用电客户或者工作人员违章违法的信息来源渠道建立奖优惩劣的制度。在对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中,供电部门在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科技手段之余不断加强法律监管力度,也必须根据用电检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适当调整处罚力度,对于屡犯者加大制裁力度,并写入法律条文,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协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因为在具体的反窃电过程中很多窃电户甚至公然拒绝检查、武力对抗电检查人员,这种严重阻碍用电检查的恶劣行径一定要被取缔。

4.2 加强电力营销内部检查工作的要求。

在要针对电力营销内部检查时.首先应该增强对线损、供售电量、平均电价等指标的研究,再根据研究采取可行的对策,努力使营销信息的完整、准确,从而为电力营销提供可靠的依据。但更要依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实现客户现场办理能力。其次要明确检查主体,充分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形成全力、大力推进电力营销工作。然后要深化营销单位职责分配的改革,不断完善电力营销监督体系建设,以更加完善的体系来进电力管理。最后要努力创建并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检查工作依法律开展,使检查工作真正做到有凭有据。同时要宣传电力法规和安全崩电知识,开展电力市场秩序专项宣传与整治活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扰乱供崩电秩序的不法行为,以维护供用电的正常秩序。

4.3 加强知识培训力度,培养高技术水平的人才。

不管是在社会还是企业内部中,都要加大对供电企业管理人员,用电检查工作人员的业物培训,不断学习新知识,切实提高用电检查工作人员的作业水平,提高管理人员政策水平,这样才能不断有新的科学的管理政策出台并能够有效实施,保证电检查管理朝着健康的方向可持续发展。

第11篇

5月17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公布了对中国光伏“双反”调查的初裁结果,诸多企业面临31.14%~249.96%不等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惊人;

前不久,美国风电塔联盟也向美商务部及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应用级风电塔产品发起“双反”调查。

产能严重过剩、出口道路被堵、国内市场狭小……中国新能源产业,如何才能杀出十面埋伏?

救市,已迫在眉睫。改变中国目前的供电模式,依靠智能电网,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或是一条可取之道。

苦酒自酿

5月17日,即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光伏“双反”初裁结果的同一天,“SNEC第六届(2012)国际太阳能产业及光伏工程(上海)展览会暨论坛”在上海浦东拉开帷幕。

虽然展会人气火爆,但诸多参展商却难掩愁容。“压力山大!”南方一家从事光伏组件业务的企业负责人王总在电话那头顿了良久,又补上一句“快撑不住了”,声音低沉、满是疲惫。

王总的企业由于资金难题,已在两周前停工。“这半年一直在外要债”,“外面欠了我五六千万,怎么要都要不到”。

王总的遭遇,是当前国内整个光伏产业困境的一个缩影,“现在有订单也不敢随便接,怕接了最后结不到款;参展是想把存货清理完,然后转行”。

公开资料显示,国内生产太阳能组件的光伏企业,已陷入全面亏损。

2012年5月16日,江西赛维(LDK.NYSE)了2011年报和2012一季报,财报显示:2011年公司净亏损54.9亿元;2012年一季度又亏损3.53亿元。

这家曾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硅片生产商,现已裁员9000余人、超过1/3员工;公司高达87.7%的负债率,亦让即将破产的市场传闻不绝于耳。

其它巨头,也是愁云一片:无锡尚德(STP.NYSE)去年四季度负债总额为36亿美元,负债率79%;天合光能(TSL.NYSE)负债总额17.3亿美元,负债率60%;英利新能源(YGE.NYSE)负债总额为32.4亿美元,负债率74.3%……

此次美方“双反”,无锡尚德将被征收31.22%的惩罚性关税,天合光能为31.14%,英利新能源等其它应诉企业31.18%;而未应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率,高达249.96%。

“一公斤多晶硅生产成本80多美元,现价则跌到20美元左右,80%以上企业都已停产”,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预测,“在半年到一年内,可能会有大量光伏企业破产”。

光伏产业的另一个“难兄难弟”——风电设备,也在烈火煎熬中。

根据20家中国上市风电企业的财务数据统计,2011年中国主要风电上市公司收入同比增长11.3%,但净利润却同比下降了19.4%。

业界“龙头”华锐风电(601558.SH)的2012年一季度财报显示,其利润只有5675.8万,同比下降87.06%;金风科技(002202.SZ)的净利润同比下降97%,回落至610万元。

目前,国内风机产业近一半的产能闲置,整个行业面临价格不断走低、货款拖欠严重、质量隐患频发、政策持续收紧的不利环境。

但整体而言,风机产业的状况要远好于光伏产业。原因很简单,中国风机用量巨大,不像光伏“两头在外”。

昙花一现。

2000年,留洋澳洲的施正荣博士回到无锡创业时,没几人听说过光伏产业;短短数年后,施已成为中国新首富;而多晶硅亦创下每公斤500多美元的天价。此等造富神话,吸引各路资本竞相杀入,2007年左右,过剩已显端倪。

到2011年,中国国内已经量产和在建的光伏产能,达到了不可思议的50GW!目前全球光伏总安装量,也仅为27GW。

自酿的过剩苦酒,正待品尝。在江西赛维,来自各地的供应商一波波上门追债,“拿不到货款,供应商就堵门,工厂已处于半停产状态”。

救市

针对新能源行业困境,国内能源业界人士纷纷开出“救市”药方。

2012年5月2日,江西赛维宣布与当地政府部门达成协议,政府将以银行贷款的形式,为赛维提供20亿元资金。

这无疑是一根“救命稻草”。但这种政府纾困的方式方法,却在业界引来一片争论。

“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企业界的自律,而不是期望有更多的政策来救市;只有光伏企业家们自己救自己。”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李俊峰指出。

行业人士指出,国内新能源行业要想走出“寒冬”,惟有寄希望于国内市场的快速、大规模启动;而想快速、大规模启动国内市场,惟有寄希望于“分布式能源”的迅速崛起。

所谓分布式能源,并非稀罕物。太阳能热水器,小型柴油发电机,家庭天然气供暖炉……比比皆是;但若要分布式能源兼具清洁环保、无碳排放和永续利用,惟有太阳能、风能和发电的完美结合,才能做到。

屋顶铺满光伏电池板,院后立着小型风机,除了发电自用外,富余电量还可上网销售,不足部分则从电网购电补充;而购来的电,可能就来自邻居家的光伏电池板和风机……这并非什么童话,而是欧美小镇十分常见的情景。

2012年3月,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会长李河君表示,“中国光伏建筑一体化市场潜力巨大,大规模发展光伏建筑一体化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国家“强制推动新能源建筑一体化,纳入建筑节能标准,特别是对新开工建筑”。

基于以上利好判断,李河君掌控的、中国最大的硅基薄膜太阳能电池制造商“汉能控股”,已在四川、广东、海南、浙江、山东、江苏等地布局,开工建设研发制造基地,2012年预计各基地总产能将达3GW。薄膜类光伏电池,被认为是最适宜的光伏建筑一体化制造材料。

“中国有着世界最大的光伏电池产能,最全的光伏产业制造链,最多的工民建屋顶,最广阔充足的阳光资源,还有最高的能源消耗需求”,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司一官员称,“只要能开放分布式能源的配电侧并网,便可产业得救,民众得福,国家得利,何需去看欧美的脸色?”

“国内屋顶光伏市场,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该官员分析,目前光伏电池组件价格快速下降,“开启国内屋顶光伏市场的时机已经成熟”。

历史上,中国官方一直倾向于集中开发可再生能源。部分能源官员认为,中国西部的荒漠,地广人稀,风力阳光充足,可大规模发展大型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然后通过高压电网,远程输送到东部负荷集中区。

国家电网亦提出“一特四大”的中国“坚强智能电网”发展战略;一“特”即为特高压电网;其中一“大”,就是“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

而欧美国家,则倾向于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微型电网,主张光伏和风电直接接入配电网,“分散上网,就地消纳”。

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司司长王骏撰文称,中国“为了远距离输送中西部的风电光电,需要为层层升高电压而配套新建从10千伏至750千伏之间各个电压等级的全套输变电设施,才能将昂贵的光电,输送到上千公里甚至数千公里以外去使用”。

专家指出,在最高电压等级的输电网上注入波动巨大的风电光电能量流,会对整个大电网系统,特别是受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事实上,在光伏标杆电价等政策激励下,中国西部大型太阳能光伏发电基地的建设进展很快;但由于输电网建设滞后,以及风电光电的波动性,中国西部的大型可再生能源电站窝电严重,产业无以为续。

五大电力集团一高管表示,虽然《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了“全额保障性收购”,“但若电网不收购,让你弃风,一点辙都没有”。业内公认,所谓“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一纸空文。

“是大量建设西部大型光伏电站和特高压电网?还是在全国各地大量建设光伏一体化建筑,在既有建筑物屋顶上敷设光伏板?或在低压用电变压器附近建设太阳能发电装置,所发电量由各地的工商企业、机关学校和居民用户直接使用?”电监会一位司级干部称,“这两种路线,各有利弊”。

王骏认为,从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来看,“可再生能源还是宜采用分散式、分布式开发方式,就地、就近利用”。

对于就地消纳的小型屋顶光伏项目,有业内人士算了这样一笔账:以目前光伏电池效率和价格看,按发电量和成本粗略估算,国内屋顶安装光伏系统,不并网情况下,收回投资约要32年;并网不上传,仅自发自用,收回投资约10年;若能申请到政府补贴(如金太阳政策补贴50%),年投资回报率(IRR)可达15%;如容许并网上传多发电量,投资回收期更短。

当IRR达到15%时,已对民间投资有了很大吸引力。在欧美,屋顶光伏电站实际已成为一个稳定的投资产品。

掣肘

“如果一台一台建设风机,发展速度肯定太慢;如果分散的风机可以同时建设,千家万户都来建,可谓‘聚沙成塔,积少成多’”,王骏这样描述了分布式开发可再生能源,高效替代化石能源的未来图景。

国家能源局其他相关官员,也多次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提及分布式能源发展设想:“在‘十二五’期间,必须改‘建设大基地、融入大电网’的模式为‘集中+分散’的方式,发展低风速风场,鼓励分散接入配电网”。

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该文件同意安排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83. 7万千瓦,要求这些项目,必须严格接入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系统,在配电网内消纳。

这18个分散式风电接入项目,被认为是首批真正意义上获得国家批复的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其导向性和示范意义,一目了然。

但是,分散式能源的开发,却首先面临着《电力法》的掣肘。

根据《电力法》,“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而分布式能源业主,若将多余电力出售给其他用户,显然是违法行为。

国网能源研究院在有关报告中指出,“由于我国尚未开展电力零售侧竞争,独立的输配电价尚未形成,目前的政策条件还不具备分布式能源的余电向其他用户出售的条件;建议在现阶段,分布式能源的余电只向电网企业进行出售,上网电价按照政府批准的分布式能源上网电价来执行”。

举例说明,屋顶光伏项目本可用380伏电压直接供电给邻居;但因“供电专营”规定,会被要求原地升压至10千伏以上并入大电网计算上网电价,然后再降回380伏按销售价格结算,无端增加了大量输变电投资。

王骏讽刺称,“这就如同一个人去邻居家串门儿,却必须先开车上大街,缴纳过路费后再绕回来”。

而以“卖电为生”的电网企业,更不愿别人动了自己的“奶酪”。大量分布式能源实现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将导致电网企业收入锐减,这是一个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

已经有消息称,国家能源局正在制定“分布式能源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小范围修改《电力法》以及“分布式电源上网管理办法”,以支持分布式能源发展。

“分布式能源的方向肯定是对的”,国家能源局有关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这项工作一直都在做,但在技术、管理上,肯定要逐步建立一套新体系”。

目前,国家对大中型光伏电站的开发分别制定了“上网标杆电价”和“金太阳”政策;但对于小型居民屋顶光伏系统,支持政策尚为空白。

事实上,《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多处了解到,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能源局和电网企业之间,根本没有就国家新能源战略达成共识。

第12篇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机制

电力设施保护既是综合性工作又是系统性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电力企业必须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切实强化保障措施。近年来,电力企业加强了政企协作和警电协作,加大了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形势趋于好转。但由于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在部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还存在隐患,电力设施的外部环境仍然不容乐观。违章植树、违章建筑、违章施工作业等“三违”现象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时有发生,给电网安全运行和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很大危害。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到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护电意识,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做出成效。为认真落实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全面推进电力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本文就如何更好地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浅谈几点看法。

1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机构

电力企业应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配合,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充分发挥该组织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协调作用。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流程,切实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逐一落到实处。电力企业各变电站、调度中心等重点要害部位及生产办公场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电力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事故发生。

2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长效协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责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并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不断完善和巩固“警电”结合的长效协作机制。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依法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电力企业线路运行维护单位应落实巡防岗位责任制。要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提高巡防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将安全隐患做到可控、能控、在控。同时根据季节特点,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突出的地方,实施死盯死守,力争抓获现行作案分子,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

4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电力企业要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对线路保护区内隐患的排查力度,建立完善动态隐患档案,切实做到“一患一档”。同时要依靠政府执法部门,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三违”隐患的治理力度,全面提高隐患治理进程和治理率。对各类隐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保证电网安全。

5 组织强化群防群治工作, 加大联防打击力量

电力企业应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群防群治工作。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群防群治组织。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对部分重要线路或易发案地段,要探索推行有偿护线承包责任制,要充分依靠群众,强化就地护电,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来加大联防打击力量.①向政府争取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地位。政府作为一级组织,各项工作千头万绪,很难为了一个违章建筑而四处奔波。而企业为了要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事故的发生,就会不遗余力去做各种工作,在这样的前提下,企业如果没有行政执法的权利,工作的力度就不够,就难以消除某些隐患。②建立一支电力公安队伍。在目前治安形势还很严峻,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公安部门来保护电力设施不受侵犯是远远不够的。电力企业应像铁路、林业部门一样:以电力稽查大队为依托,建立一支电力公安队伍,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研究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和反窃电工作,加大对涉电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以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③经常性地开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专项斗争。近年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逐年上升,规模越来越大,已由过去的单个犯罪,发展到团伙犯罪。作案形式由过去的顺手牵羊,偶尔少量犯罪,发展到有组织有计划的大量盗取,形成盗取、运输、初级产品加工、交易“一条龙”,破坏性越来越大。只有加大惩处力度,经常性地开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专项斗争,才能有效地遏制案件的上升。

6组织开展护电联查活动

电力企业要积极促请政府开展护电联查,加强行政执法。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护电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三违”隐患及变电站周边环境的治理情况,全力确保电网安全。

7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电力企业应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的投入,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纳入电力建设和企业发展预算。要长期打算、统筹规划、确保重点、稳步推进,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技防、人防、物防措施的落实提供可靠的财力、物力的保障。

8建立科技防范网络

电力企业应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点部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配备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特别是针对重要输配电线路、重要变电站、调度中心,要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9切实落实奖励制度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举报奖励制度,对协助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或提供重要线索、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10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电力企业应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对盗窃电能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报道,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检举揭发涉电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同时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还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分片、分段地深入沿线乡镇、学校、企业,可以通过发放护电手提袋、护电宣传作业本、护电宣传挂历以及张贴护电警示标识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护电宣传。

参考文献:

[1]及其实施细则[S].1998.